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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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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法律问题

第1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 人口老龄化 老年人权益保障

1 我国当前人口老龄化现状

根据我国2011年4月28日公布的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截止到2010年11月1日,大陆60岁及以上人口占到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占到8.87%,根据国际标准,我国人口已经进入老龄化阶段。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呈现出发展迅速且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等特点。

1.1 人口基数大,发展迅速

随着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延长,预计根据目前的发展速度,到205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超过4亿,占总人口30%多,而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3亿多,将占到总人口的20%左右。而80岁以上的老年人也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长,依这种快速发展的增长速度计算,我国老龄化程度将日益严重,将给社会和自然造成沉重负担。

1.2 老龄化发展区域、结构发展不平衡

由第六次人口普查可知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极其不平衡,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出现了未富先老的特点。大中城市提前达到人口老龄化,像北京上海等大城市老龄化程度比较严峻。同时东部沿海地区人口老龄化水平高于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在老龄化的性别分布上,女性人口也高于男性人口,所以呈现出了区域、结构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1.3 人口老龄化伴随着后代子女的锐减

我国人口老龄化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老年人口基数的增加而年轻人口基数的减少,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计划生育的实施及人们传统观念的转变等,导致人们由以前“枝繁叶茂”的传统观念到如今的“少生优养”的转变,我国在人口老龄化的同时也伴随着低龄人口的减少趋势。

2 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人口老龄化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面临的问题,但对于相对不发达的我国来说,与经济不相匹配的人口超前的老龄化,将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2.1 社会劳动力下降且出现劳动力老化现象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引起劳动力增长放缓。从目前的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到2020年以后,我国劳动力人口比例将出现下降趋势,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给社会劳动力造成了一定的威胁,这是劳动力人口将呈现内部结构将出现老化趋势。

2.2 社会保障压力增大

面临社会人口老龄化的现状,对社会医疗、养老、卫生等社会服务基础保障设施的需求增大,这些都需要政府的财政投入。根据预测,到2050年,每年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退休费用将达到18万亿元,到2030年将占到国民收入的10%,将大大加重财政负担。同时这也将对我国社保制度提出新的挑战,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等问题亟需解决,以期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充足性”、“可负担性”、“透明性”和“可持续性”目标。

2.3 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我国目前情况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和有关基本法律为依据的老龄政策体系,但是由于缺乏其他相关制度的支持,所以缺乏长远战略眼光,同时可操作性也比较差功能较为单一,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

3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现状,可以通过学习借鉴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先进经验及策略,结合我国的国情,通过各种途径丰富老年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为社会继续贡献力量。下面我们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方面进行如下分析:

3.1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在我国《宪法》中除了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外,针对老年人的退休制度受到法律保护,且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保护及我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

在《民法通则》中并未专门针对老年人的权利进行规定,但是规定了老年人作为一般公民享有的财产权、继承权、婚姻自由权、著作权、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等权利。

在《婚姻法》中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同等处分权、相互之间的扶养义务及老年人作为父母或继父母时享有的子女对其的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时,父母在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是以特别法的形式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内容的法律,除了以上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之外,老年人作为特殊群体,还享有参与社会发展、依法享有养老金和其他待遇的权利,依法享有医疗待遇的权利等。刚刚修改入法的“子女常回家看看”等都是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

除了以上的规定的权利外,老年人还享有以下特殊的权利:老年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享有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利;优先立案的权利和享有先于执行的权利。

3.2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3.2.1 立法保障的局限

我国对老年人权益保护在立法保障方面还存在着法律体系层次不明的现象,而且现行的法律对老年人的权利保障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强,且内容较为空泛,出现大量的立法空白。

3.2.2 法律实施的局限

立法保障是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但是法律目的的实现在于其实施,而目前情况下由于公民法律意识薄弱及执法不严等问题导致对我国老年人权益的保障在实施中也存在局限性,比如(1)部分子女没有尽到赡养父母的义务,而导致遗弃、虐待老年人的现象普遍存在。(2)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由于老年人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体力、反应能力不足等,导致成了社会不法分子盗窃、抢劫、诈骗的重点对象。(3)老年人婚姻自由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实现。(4)由于老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及一些司法部门不能严格执法,使得法律赋予老年人的法律援助、司法援助权利等不能得到有效落实。(5)“常回家看看”入法,但却没有相应的违法惩罚措施,但却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障等问题。

3.3 加强和完善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对策

3.3.1 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定位,理清层次

虽然对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较多,但是存在层次不明,特别权益保护定位不明确的现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特别法律,应当突出其地位,把其作为老年人权益维护的最直接的法律,应当把分布在其他法律法规的老年人特别优待等权利补充进来,以便更好地保障老年人权益并贯彻实施。

3.3.2 修正法律内容,突出其核心地位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作为对宪法的继续和延伸,更加专门、详尽地规定了老年人的权益,是老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的强制性法律武器。所以在实践中应当严格的依法执行,把《老年人权益保障》放在保障权利的核心地位。借鉴发达国家“禁止歧视老年人就业”,有条件的取消部分工作的年龄限制,让有能力有条件的老年人继续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满足日益增多的老年群体的需要。

3.3.3 完善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及司法救助制度

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宣传相关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加强社会年轻一代敬老爱老的道德及法制教育。相关部门联动起来,加强基层和社区老年维权工作,对侵害老年人权利的行为及时联系相关部门,由社会老年人权益维护机构及时处理,以确保老年人人身及财产安全。针对老年人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情况,由政府机关强制在基层司法所设置专门的老年人法律援助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与服务工作。人民法院系统应当切实执行对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先于执行”、减免诉讼费用等的制度,设置专门的审判组,在审理涉及老年人追索赡养费、养老金、医疗等案件时,有人民陪审参与,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针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现状,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显得日益重要,通过适时研究调整人口政策,完善法律法规,丰富老年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保证老年人的各项权利得到有效保障,最重要的是需要政府、社会、家庭及个人全方位的努力,贯彻“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关怀”的思想,从而才能健全老年人社保制度,改善老年人的生活、健康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从而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参考文献:

[1]罗漾.我国人口老龄化所致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D].湖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4月.

[2]黄文忠.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法律应对研究[J].河北法学第30卷第12期.2012年12月.

[3]陈欢.中国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对策分析[Z].2010年.

第2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精神赡养 法律义务 道德义务

一、精神赡养概述

(一)什么是赡养

现代汉语词典对“赡养”一词的解释是:“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生活上的照顾”。由此可以看出,赡养的主体是成年子女或晚辈,对象是父母或其他长辈,赡养的内容主要是物质上和生活上的。

(二)什么是精神赡养

精神赡养是伴随着新的社会现实出现的新词汇。从词法角度上看,“精神赡养”这一表述是存在问题的。“赡养”就指物质上或生活上的帮助和照顾,而不包含精神方面的内容,“精神赡养”这一偏正结构词语本身是矛盾的。搁置这一问题,精神赡养在当代社会的基本含义可以表述为:成年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其他长辈在精神上的关爱和照料,满足他们的精神慰藉。

(三)精神赡养的实现方式

精神赡养的最终目的是使父母或其他长辈享受晚年的幸福和满足,而不因缺乏陪伴等因素内心孤独、寂寞。在笔者看来,实现对父母或其他长辈的精神赡养大致有以下几种方式:第一,客观上的陪伴可以减轻老年人的孤独感和寂寞感。丧偶后独居的老年人通常亟需精神赡养,有老伴或者老伴去世后和子女一起生活的老年人通常不会有强烈的精神赡养需求;第二,子女成功是对父母最大的心理慰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父母内心的自豪感和满足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老年人的精神状态;第三,融洽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是减轻老年人孤独和寂寞的有效手段。当今社会,年轻人的生活压力很大,父母如体谅子女的不易,孤独寂寞感也会减轻。

二、理论基础――法与道德的关系

现代社会越来越严重的精神赡养不足问题,亟需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是通过立法将子女对父母的精神赡养规定为子女的法定义务强制执行,还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子女的道德水平促其自觉履行?这涉及法与道德关系的法理问题。

法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法理学问题,目前国内法理学界可以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义务是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是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显然,目前并无法律明文规定子女有对父母精神赡养的义务,因此,精神赡养不是法律义务。道德义务是社会成员根据社会道德规范,对他人和社会承担的道义责任。违反道德义务的后果是违反者需承受他人和社会的舆论压力和道德谴责。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多的体现为道德义务。养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成年子女不仅有义务供养年老父母的物质生活,保证父母无衣食之忧,也有义务孝顺、陪伴父母,使父母不感到孤独和寂寞。

道德义务可以上升为法律义务,而且在当今社会,精神赡养这样的道德义务在实现过程中已经出现问题,那是不是意味着精神赡养应该由法律加以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呢?

三、精神赡养能否通过立法强制执行

“2007年4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的杨老太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海安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当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一小时。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生效。”

这是我国首例判决支持精神赡养案。后记者采访发现,本案被告在法院判决生效后,的确做到了每周探望两次,每次不少于一小时,但每次探望与原告并无交流。原告的目的是通过被告的探望和陪护实现与被告的交流,减少内心的孤独,探望和陪护可以由法律强制执行,内心的交流能由法律保证实施吗?杨老太是典型的“赢了官司,输了感情”。

基于此,笔者认为,是否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除了要看社会现实中是否出现该项需求,同时也必须注重考察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可执行性和执行效果。

(一)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一定的可执行性

精神赡养的实现方式中,实际、客观的陪伴是重要一项,调查发现,那些有老伴陪伴或者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的精神赡养需求远少于一个人独自生活的老年人。探望和陪护等方式就可以实现对老年人的陪伴,而法律是可以强制执行探望和陪护的。因此,法律规定精神赡养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具有可执行性。

(二)将精神赡养规定为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执行效果不会尽如人意

尽管精神赡养中的陪伴内容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但从本质上讲,探望、陪伴等都是手段,根本目的是减轻老年人内心的孤独和寂寞,实现对老年人的心理慰藉,这是探望和陪伴所不能达到的效果。精神赡养的内容更多的体现为心理上和精神上的,是一些软因素,只靠陪伴、探望等硬做法是不能达到最终目的的。

仅仅依靠法治的力量难以实现精神赡养的全部内容,但并不是精神赡养的实现完全不需要法律。法律的威慑力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社会成员自觉履行义务,因此,笔者认为,实现精神赡养,需道德先行,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任聪慧:“老年人精神赡养法律问题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8年.

【2】张晓璇:“中国城市老年人精神赡养问题研究”,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年.

第3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 人口 养老机制

人口老龄化是指总人口中相对年轻人口来说老年人口增长比例过快的动态发展过程。国际上人口老龄化界定标准通常以60岁以上的人口超过总人口比例的10%,或65岁以上人口超过总人口比例的7%作为判定老龄化的标准。

1.我国人口老龄化现状概述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13.26%,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2.93个百分点,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比2000年人口普查上升1.91个百分点。中国人口年龄结构的变化,说明随着中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卫生保健事业的巨大改善,生育率持续保持较低水平,老龄化进程逐步加快。

1.1表现形式及特点

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相对青壮年、儿童少年来说,老年人口比例增大,人口老龄化提前到来。我国社会发展相对发达国家存在一定差距,人口老龄化带来的相关经济问题、养老问题比较尖锐。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发达国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高达20000美元以上,而我国在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约为1000美元左右时步入老龄化社会。在当前国内和国际局势错综复杂的大背景下我国进入老龄化阶段,无疑我国家的长期稳定发展和繁荣富强增加了沉重的负担。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市场经济的稳定与繁荣、国家的安全与稳定等各方面的要求,均需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带来的诸多挑战。

1.2养老经费状况

扶养老人与扶养儿童耗费的经济与人力大不相同。相关研究结果证明抚养老人与扶养儿童所需费用比大约在2:1—3:1范围内。老年人主要的社会负担体现在医保和养老保障基金方面。我国1990年离退休人员支出为388.9亿元,到2003年已高达到4088.6亿元。医疗费用支出则从1990年的76.2亿元增长到2003年的271.3亿元。

1.3配套设施状况

中华文明自古就有尊老爱幼的传统,家庭成员联系紧密,邻里关系融洽,这位老年人安度晚年提供了各种便利条件。在家庭和社区乃至全社会的努力下,老有所养,老有所为,丰富老年人的精神世界,共建和谐社会已成为我们社会的共识。各种老年活动室、老年大学、运动健身器材、运动广场等在中华大地随处可见,为老年人丰富精神生活提供了各种保障。

1.4物质生活方面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明显提高。据权威数据显示老年人平均收入在城市2000年比1992年提高3.1倍,同期在农村增长1.7倍。半数的城市老人基本的家电、煤气、通讯设施齐全,每户住房面积平均达70多平方米。农村老人50%有2种以上现代化家庭设施,每户住房面积达80多平方米。虽然老年人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但是相对青壮年,其消费额所占比例还很小。国家统计局2002年对4000户城市居民调查显示,60—70岁老年家庭财产平均为16.2万元,70岁以上者15.7万元,比35—40岁青壮年家庭财产少43%。

1.5医疗保障方面

我国医疗费用支出随着人口年龄的增长呈上升趋势。1993年和1998年国家相关部门调查显示,城市居民人均每年住院费用0-4岁为817元,10-19岁增至2244元,40-49岁为4577元,65岁以上为5096元。我国正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在逐渐缓解。尤其是针对医疗系统的一些违规运作问题,加大惩处力度,这对老年人医疗问题是极其有利的。尤其是社区医院的普及对于老年人方便就医解决了大问题,同时为老年人健康咨询、减少开支等都提供了保障。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基本普及,对于农民大病治疗、医疗报销给予有力的支持。

2.措施与建议

2.1加强宣传督导,提高对老龄化问题的认识

将实施健康老龄化战略纳入国民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之中。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精心设计老龄化工作体系,明确制度和责任,加大投入和监管力度,由中央到地方逐级层层落实,争取见到实效。

2.2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

建立以家庭养老为主,社区养老服务为辅,公共福利养老为补充,社会养老保险为保障的养老体系。推进养老、医疗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逐步完善城乡养老社会福利保障、老年社会救济体系。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老年服务体系,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医疗保健、体育健身等软硬件设施齐全。

2.3积极发展老龄产业,发挥市场导向作用

为不断丰富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而形成相关的产业是完全必要的,收费应相对其他产业低一些,以保证更多老年人均能享受到改革的实惠。发展经济,增强经济实力,只有提高劳动生产率、加快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老年人,实现老年人与其他人同享社会发展成果。同时要实现养老费用的合理使用,转变老年人消费观念,提高老年人的消费能力。

2.4建立和完善老年法规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推进各项措施的实现,解决老年人生活中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尤其是老年人家庭赡养问题,个别案例值得深思,通过法律救济,避免类似问题尽少发生。

2.5提高人口素质,积极应对老龄化导致的人力资源问题

增加教育投入力度,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全方位提高人口的综合素质,使我国逐渐由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大国。为此,应从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完善制度,提高服务、保障能力入手,尤其是提高老龄人口健康水平,丰富老年人精神世界。统筹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发展。在人口及其相关政策方面应采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的原则。

关于延长退休年龄问题,目前在中国时机尚未成熟,如果不顾民意,执意展开相关工作,将极其不利于社会和谐。老龄化问题必须与我国实际情况相结合,方能实现国家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同步推进。

第4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从下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老年人再婚的顾虑。

某老同志原是省国资委的干部,今年73岁,老伴6年前就去世了,现在自己的身体也不是很好,非常想找个人陪在身边。前些日子,有人给他介绍了个64岁的老太太。老太太没老保,没医保,没住房,只有一个女儿。老太太对老头挺同意,老头对老太太也挺满意。但老头有两个顾虑,第一个顾虑是:一旦老太太有病,自己势必要担医疗费;第二个顾虑是:虽然自己的现住房早已更名给了自己的女儿,可一旦自己去世,老太太要是不搬走,是不是房子就要不回来了。

基于这样的顾虑,老头想到了第二个办法,那就是以保姆的身份雇老太太。针对老头的顾虑,老太太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如果是雇其当保姆,她就是保姆,老头不可提出或做出过格的要求和行为。如果是登记结婚,她如果生病自己负责医药费,一旦老头去世,把房子还给老头的女儿。从我们常人的角度看,老太太比老头更豁达,也就是说,怎么都行,老头你选哪个方案我都接受。可面对老太太的意见,老头有了新的疑问。他恍惚感觉,即使老太太白纸黑字写上:“将来有病自己负责,老头一旦去世腾房给老头的女儿。”如果老太太将来变卦,这份承诺也好,协议也好,是不是不好使呢。他也意识到,如果老太太有病,两人虽不是原配,自己也不能路人一样不管,不还是自己担老太太的医疗费吗?另外,老太太比自己小10岁,自己肯定会走在老太太的前面,到那时,老太太要是不搬走,自己的女儿难道能把老太太撵到大街上去吗?他也强烈的预感到,即使老太太签了字,自担医疗费,不要房子,但将来她变卦到法院,可能也不好办。上面的顾虑让老头感到左右为难。

从法律角度来看,老头的顾虑是有道理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可以约定,但没规定这类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可以自行约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一方无经济来源或有病时,另一方有供养支付的义务。所以,虽有协议或承诺说老太太自担医疗费,将来腾房。但由于双方是婚姻关系,这样的约定违背道德,违背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协议或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所以一旦老太太反悔,或走投无路,不得不主张老头承担医疗费时,那老头要担的就不单单是道德压力,还会承担法院判其败诉的结果,法院会判其支付医疗费。

关于房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两人的登记,老太太和老头形成了在现房居住的事实,虽此房现是老头女儿的私产房,但因婚姻关系的合法,老太太居住在房中是合法的。如老头先去世了,法院不排除会考虑老太太没住房,不能让其住露天地,而认可这种居住权的保留。另外,即使法院判决,因老头的去世,老太太和老头的婚姻消失,老太太原有的居住权随之消失,老头的女儿可以收回房产,但在执行上,因老太太没住处,法院也很难实施强制执行。所以,一旦出现老太太不遵守承诺,老头的女儿可能无法收回房子。那只有等到老太太死了,才可以收房了。

后来,两位老人因达不成共同满意的协议,而不得不分手了。笔者认为,上述的矛盾或利益关系不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使结婚,老头也很难拥有幸福感,因为他时时刻刻处在担心中。

处理好老年人的再婚问题,虽表面上看是处理好法律问题,但实际上是处理好心态问题,是对婚姻的观念问题。本例中老头既期望从老太太那得到爱人的感觉,又不想财产有任何闪失时,是否想到了老太太也应得到来自老头同样的感受和依托呢,是否想到老太太同样希望得到他作为丈夫的扶助义务呢?

第5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文/吴晨旭

原文: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出自《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

解读:

赡养包括经济赡养与精神赡养。所谓精神赡养是指在家庭生活中,赡养人尊重被赡养人的人格和关心其意愿,在精神上给予其慰藉,使其愉悦、开心,以享受家庭特有的天伦之乐。

案例:

曾经,精神赡养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备受争议。直至2007年6月,江苏省海安县86岁杨老太的一纸判决,才使这一争论尘埃落定。

杨老太一直与儿子一起生活。2004年8月,老人和儿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儿子一气之下搬了出去。之后,行动不便的老人曾请求儿子看在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份儿上搬回来居住,可是儿子、儿媳不为所动。于是,老人将60岁的儿子告到法院,请求判令儿子每月支付900元生活费,每周探视5次,每次陪护4小时以上。

2007年6月,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原告有退休金,其日常生活足以得到保障,无须他人提供经济帮助。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同时认为,赡养父母不能仅被理解为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本案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定期探视符合人伦,亦于法有据,判定被告每周不少于两次探望原告,每次陪护时间不少于1小时。

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存在有效期

文/亓红

近日,总有读者咨询房产继承公证书的有效期问题。老人一般都会问,因为家里面的各种原因,如果办完继承权公证书后,先不打算到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的相关手续,那么这个房产继承权公证书是否会过期?

笔者在哈尔滨市公证处了解到:房产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从法律上讲,继承权公证书是一直有效的,不存在期限问题。不过,根据房产部门的规定,如果房主死亡,房产部门办理房产继承更名时候,一般会需要房主的全部继承人到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继承权公证,由继承人持继承权公证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第6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摘要】:心脑血管病是人类尤其老年人减寿的主要杀手。其患者病情的瞬息万变,事故频发,更是给护理人员的抢救准备带来了挑战。所以,如何有效预防和更好地抢救病患值得我们思考。护理人员随时都应做好抢救准备。经过分析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在抢救中存在护理事故隐患,提出了针对性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患者在抢救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护理过程中事故的发生。

【关键词】:心脑血管疾病 预防 抢救

【正文】:人体随着年龄增加,各种组织逐渐老化,心脑血管尤为明显,60-70岁老年人心输出量与20-30岁人相比,约减少20%-30%,大脑皮层细胞减少约25%;动脉弹性降低和血流分布、血液粘滞度的改变促使冠状动脉和脑动脉硬化、血栓形成、冠心病、高血压病、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发病率明显增加,致死率和致残率也随之增加,给家庭和社会造成负担。要延缓生理衰老过程和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就必须要以预防为主。

可采取以下方法:

1. 保持良好的思想情绪,严格生物钟规律是预防心脑血管病的基本条件。老年人性格开朗、乐观、情绪稳定、生活规律非常重要,反之,急躁易怒、孤独抑郁、多愁善感易使血中激素水平增高、血管痉挛、血栓形成。故必须要强调神经系统、内分泌系统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使精神因素转变为正常的生理调节、而非致病因素。

2.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去除不健康行为是预防心脑血管病必不可少的条件。各种调查研究证明营养与寿命和老年病密切相关,喜食肥腻、偏嗜咸甜均不利于老年人的健康,故应强调老年人低脂肪、低热量饮食的重要性,并应以富含蛋白质、维生素、微量元素及粗纤维食物为主。近年来也有人提出低盐饮食可减轻骨质疏松的程度,恢复已硬化的动脉弹性,并强调低盐饮食在预防和治疗高血压病方面的重要性,因此低盐饮食也是老年预防心脑血管病的条件之一。其他不良行为如吸烟酗酒应尽量去除,因烟酒内有许多成分易使心脑血管痉挛诱发心脑血管病;提倡运动增强体质、延年益寿,适当的体力活动对老年人是非常必要的。

3. 定期做身体检查、监测血压、血脂、血糖浓度。老年人应每年做体检一次,并要对血压、血脂血糖进行监测,尤其在有各种刺激因素时(如情绪的变化、运动量的变化),机体往往处于应激状态更应做详细检查。老年人常有不同程度的动脉硬化、脂类糖类代谢紊乱、血液粘滞度增加、红细胞变形能力低,易使血栓形成,故应定期监测,根据情况及时调整。

4、 已患心脑血管病者要积极治疗,严格遵守医嘱。根据患病的情况选用钙离子拮抗剂、转换酶抑制剂、β受体阻滞剂和硝酸甘油等药物,使血压控制在150-140/90(20-19/12kpa)mmhg,无头晕头痛、无心慌胸闷及心前区疼痛症状,在治疗期间,药物的种类,剂量和服用方法应严格遵照医嘱,不可擅自停药、减药及增药,因为较长时间地服用心脑血管疾病类药物突然停药易造成不良的副反应,尤其是β受体阻滞剂和硝酸盐类药物。患心脑血管病本身并不可怕,忽视治疗和预防作用以及不正确的治疗最为可怕,故此类患者要常看医生,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使心脑血管病的致死率和致残率降到最低水平。对有高血脂、高血糖的患者,可应用降脂类药物,如烟酸、安妥明类药物;降糖药物如优降糖,二甲双胍、降糖灵类药,使血脂降在正常范围,血糖控制在7-8mmo1/l以下,保持良好的机体内环境,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的再发率。

从我们急救护理的角度我归纳了如下几点:

1 事故隐患

1.1 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如查对不严格、医嘱执行不及时、抢救制度落实不到位、急救物品完好率不达标,危重病人交接不清楚,抢救记录不按规定书写,药品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等引起的事故。

1.2 疏忽大意:如抢救中把用过的安瓶顺手放在患者床上,躁动患者没有加上床栏,静脉穿刺后没有及时松止血带,输液时不严格按医嘱执行滴数,护士不用心观察病情,对患者主诉不重视等,导致抢救力度不够,引发安全事故。

1.3 技术操作不够熟练:在抢救中新技术、新内容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全面,高新仪器使用不当和不熟练,操作时未试机造成临时故障,给患者增加技术风险,影响抢救工作,引发安全事故。

1.4 技术性操作家属代劳:在护理中有些护士往往把技术性操作交给家属代劳,结果家属草率行事,造成各种隐患。如:给患者保暖时,家属使用热水袋而引发的烫伤事故。

1.5 护理人员不足和排班不当:心脑血管疾病的患者,病情在任何时间都有突发加重的危险,特别是在特殊时间的班次,在班护理人员较少,造成人员安排及管理不当而引发安全事故。

1.6 患者家属的负面影响:患者抢救成功与否是家属关注的焦点,有些家属对患者抢救的成功率期望值过高,对抢救中患者病情异常变化难以理解和接受,这给护理人员在抢救中增加了心理压力而造成事故。

2 对策

2.1 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全员在抢救中的护理安全防范意识:经常组织护理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认真分析抢救工作中存在不利于履行举证责任法定义务的行为,要求护理人员掌握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知识,明确患者和医务人员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清自己抢救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问题和严重后果,以及自己在医疗护理纠纷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经常组织护理人员参与媒体对有关医护在抢救中违法事例报道的讨论分析,吸取教训,杜绝抢救中的违规行为。

第7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典型个案:

“孝顺”孩儿,爹死都不露面

文/武春根

前不久,在河南驻马店,已经咽气的杜青(化名)老人合上双眼,但没过多久,眼睛又神奇地睁圆,眼角还有几滴浑浊的泪水。田桂花顾不上自己仅仅是个保姆,含着悲愤的泪水给老人几个在外地工作的儿女打了电话。

在北京的大儿子、二儿子电话关机,在深圳的女儿电话无人接听,田桂花抱着最后的希望,拨通了在郑州的小儿子的电话,向他报告了老人去世的噩耗。电话那边传来一个醉醺醺的声音:“慌什么,人总是要死的,明天我们回家!”“啪”的一声,电话挂断了……田桂花再也忍不住了,对着电话一通大吼:“你们几个畜生,枉为人子啊!”

杜青老人早年丧偶,共有三子一女。儿女们发达后,在老家给父亲盖了漂亮的小洋楼,请了保姆――田桂花在他家当了7年保姆,成了老人不可缺少的帮手。家里安装了空调,彩电沙发一应俱全,但除了物质,老人穷得一无所有。几个儿女各忙各的工作,一年连电话都难得打一个,更别说回家探望了。

听完保姆的讲述,为了核实真假,笔者给老人几个儿女打了电话。遗憾的是,大儿子电话依然关机,二儿子电话里传来几声痛哭,说立即回家给老父发丧。在郑州的小儿子反复强调,他们兄妹几个没亏待过父亲,在村里他们是最孝顺的,父亲要什么有什么。当问知不知道父亲最缺什么时,小儿子满脸羞愧,哑口无言。

在很多儿女看来,只要给老人丰厚的钱、补品就是孝顺,其实根本不明白金钱很难代替亲情。最近,民政部副巡视员吴明说:“由于老年法属于社会类立法,因此具体细节不可能规定得很清楚。但以后子女不经常回家看望老人,老人可以诉诸法律,法院要立案审理。”

老人纠结:

子女不回家探望的难堪与理解

文/宗合

我国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约1.67亿,失能老人1036万,半失能老人2135万,大中城市空巢家庭达到70%……未来10年,“空巢家庭”将成为老人甚至中年家庭的主要形式,所占比例在90%以上。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剧,不仅要满足老年人的物质需求,精神赡养作为老年人赡养的主要部分也不应该被忽视。

据报道,天津市68岁的徐大爷曾将儿子告上法庭,诉讼请求里只字未提物质要求,只要求儿子承担照料义务。徐大爷说:“我不需要赡养费,但我需要孩子的关心和问候。我见他一面跟见个大明星似的困难,想想就伤心。”

无独有偶,江苏省姜堰市前不久也有一宗类似的案件。原告是一位80岁的老教师,他告的是他的小儿子,同样不是为了“赡养费”,而是因为小儿子总借口工作忙、家里事情多不去看望他。最终,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达成一致,小儿子答应每周探望父亲不少于一次,每次陪护的时间不少于两个小时。

更多的老人是想念子女,也体谅子女的苦处。

今年77岁的黄女士,儿子在上海工作,自己住在家乡广东。说到要立法要求孩子常回家看看,她犹豫了半天,说:“这好,也不好……想儿子,但也不能不考虑儿子的实际情况啊。他一年到头加班,还每月给我寄钱,已经很不容易了。”

“政府要将‘子女常回家看看’写进法律条文,这两天我们都在议论这事。”住在广州寿星大厦的何老伯今年65岁,几年前退休后住进老人院。何老伯的两个子女逢年过节都会全家老小过来与老人团聚。“虽然将常回家看看列入法律,但是就算儿女不经常来探望,又有几个父母会去状告自己的儿女呢?现在社会竞争压力大,子女都还在打拼,如果硬要他们定期过来探望我,实在不忍心。”

上班族困惑:

常回家心有余力不足

文/小吕

“其实不想走,其实我想留,留下来陪你每个春夏秋冬。你要相信我,再不用多久,我要你和我今生一起度过……”这是献给上班族因工作忙碌而不能照看孩子或父母的歌,透露出几多心酸和无奈。

在郑州工作的张志强有份体面的工作:某公司营销总监。但这个头衔的背后,意味着激烈的竞争和苛刻的工作业绩,沉重的工作压力让他三十岁出头就有了不少白发。

闲暇时,他就会想起远在重庆的父母。刚毕业那会儿,他曾玩儿命工作半年,只为给父母买个空调,让他们在酷暑中能享受一丝清凉。“有一年春节,我爸身体有病我得回去,可公司的一个项目进入攻坚阶段我又不能走……”张志强心疼父亲,坚决回了老家。在他的照顾下,父亲很快康复,但他因请假时间太长,工作丢了。

不是不想回家看看,可沉重的工作压力,薄弱的经济实力,脆弱的运输能力,都可能成为都市白领回家的“拦路虎”。想回回不了,激烈的社会竞争和巨大的工作压力,让甚至和父母同城的上班族也面临困惑。

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总监的小敏是土生土长的郑州人,职位越来越高,工作也越来越繁忙,每天早出晚归,被合同、生意、单子转晕了头。对于“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她只能摇头叹息:“我真的是没时间回家,虽和父母住在一个城市,但是我一天忙下来,累得连话都不想说,回自己家就是蒙头睡觉,星期天基本上也被应酬占完了,平时只能给父母打电话,有时候父母生病了,我就送去些钱。我不是不赡养老人,平时家里有困难我都上得最快。要是把‘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了,我们岂不是要承担处罚和民事责任?我想不通。”

农民工心声:

12年仅回家1次,只因生活所迫

文/熊丙奇

对于大多数外出的农民工来说,花钱会十分慎重,他们会尽量把钱派上最大用场,而不做无谓的“浪费”。

重庆人熊良山1989年到上海工作,至今22年,起初每年春节乘轮船回家过年。1998年轮船停开后,一直到2010年12年的时间内,熊良山夫妇仅在2002年想孩子想到寝食难安时回家了一趟,以至于2008年儿子来沪看望他们时,熊良山夫妇竟然认错了人。

最近几年他们夫妇月收入3000多元,每月吃住等生活费1200元,家里女儿上高中,月生活费500元,学费一年减免一半也要1000元。儿子的大学生活费加学费也是一大笔开支,除去这些就没剩多少钱了。回一趟老家,夫妇俩路上火车加汽车路费要1000多元,还不如省下来给孩子。

有人会认为,这是他们不重视孩子的表现,他们完全可以挤出路费,回家和孩子团聚,或者让孩子假期到城里来。站在城市人的角度,这种思维是正确的;可在基本的生存问题没有解决之前,顾及情感,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是一件奢侈的事。

更令人感慨的是,熊良山夫妇在城市里的收入并不算低,但他们的日子却过得如此紧巴,连回家一趟都难。是的,对于很多农民工来说,外出打工就是为了能让孩子像城市孩子一样读书。

“哪有人不想家啊,不回去总有不回去的难处。”这是熊良山无奈的心里话,也是更多农民工的心声。儿子站在面前,自己却不认识的瞬间,对熊良山夫妇来说,是莫大的痛。

留守儿童梦想:和父母在一起

文/庄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速,农村青壮年外出打工的越来越多,加上城市白领只顾忙自己的事业,把孩子丢给老人管,产生了为数不少的留守儿童。

“父亲对我来说就像陌生人一样。”14岁的陈永强说,他几个月大时父亲就到外地打工了,妈妈也经常到外地打工,“我非常羡慕那些父母在身边的孩子。我想让父亲回来工作,但他说他在那里能挣到钱。”

四川一所中学的教师说,这些留守的孩子面临的困境影响到了他们的学习和心理健康,“有的孩子变得极为封闭,发生冲突时会产生激烈的极端行为”。据报道,一名12岁的男孩夜间冲进邻居家试图刺杀邻居,事后他说他非常想念父亲,想通过这一严重的犯罪行为引起父亲注意,并促使他回家。

而绝大多数留守儿童需要长期忍受孤独的折磨。14岁的余青说:“我父母到城市打工挣钱,所以我能过上好生活,可是我不在乎过不过好生活,我只想让父母回家,待在我身边陪伴我。”

圆圆的妈妈在国外,爸爸长期忙于生意不在家,圆圆就在郑州市某校读了六年全托班,周末才被爸爸接回家一次,吃的穿的都会有人给她买。每次看到爸爸来接她时,圆圆就特别高兴;可一回到学校,稍不如意就哭。“孩子性格比较孤僻,不知道倾诉,也不愿意跟其他孩子交流,只知道思念和期盼。”圆圆的老师这样描述这个学生。

“我就遇到过一些孩子,他们回到家就打游戏、看电视,如果爷爷奶奶不让看,他们就哭闹。父母不在身边,老人也不忍心多说,只能放任孩子。”郑州市阳光午托服务中心董事长魏玲说。

不少父母都把事业放在最重要的位置,这本没有错,但教育孩子却是一辈子的事业――不要只重视孩子的物质营养,而忽略孩子的精神营养。其实,亲子关系的不健全对孩子人格的发展、社会化和道德发展影响深远,是学校教育绝对无法替代,也是祖辈教育难以弥补的。

专家看法:

难执行,入法可行性不大

文/刘欢

近日,中国社科院老年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伊密公开质疑“常回家看看”这一新立法的可操作性。“这个倡议很好,但作为法律来讲,必须具备可操作性,而‘常回家看看’到底该怎么界定,真正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伊密说,这个“常”是什么概念,法律能否规定一周回去一次,还是一个月回去一次,一次多长时间?同时,法律能不能把常回家看看、打电话列入考核标准中?这同样也没有可操作性。

“子女在有空的情况下,应该多回家看看,但这只是对老年人精神关怀的一个方面。”伊密认为,社会家庭应该分别承担起不同的责任,从国家层面讲,社会应为老年人提供更多精神慰藉服务,比如广播、电视要有一档比较好的老年节目,可以经常跟老年人沟通,为其进行生活引导;而社区应该多举办一些文化活动,把老年人组织起来,让他们老有所乐。

对于常回家看看入法,有多年赡养纠纷案审理经验的北京海淀法院侯镜法官认为,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子女探望父母的案件一旦诉到法院,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只能对财产问题强制执行,而不能对于人身强制执行。比如因学业、工作的原因,与老人各处异地,甚至不在同一国家的,子女缺乏必要的金钱与时间,使探望可能成为一种力不能及的奢望;另外主观上的原因,如子女因与老人有矛盾而不去探望。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认为,法律若规定子女“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种主观的想法是好的,但写入法律不合适――法律不应该对家庭生活涉及过多。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姜向群表示,原来的老年法里已经有了保障老年人得到精神慰藉,这次修订主要是想把这一点细化得更具体。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大部分国家都是从经济保障、权益保障这个角度来关注老人。至于“常回家看看”,国外也没有这样的提法。

他山之石:

常回家看看之世界略览

日本:看护保险制度

1959年日本颁布了《国民年金法》,1963年推出了《老人福利法》,1982年出台了《老人保健法》。这三项法律支撑起日本的老年人福利保障体系。此外,还建立了养老金保险制度。日本2000年4月开始实行“看护保险制度”,目的是“脱离医院,让老人回归社区、回归家庭”。

新加坡:不养父母要被罚款判刑

1995年,新加坡通过《赡养父母法令》,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赡养父母”立法的国家。违法的子女,可处罚款1万新元或判处1年有期徒刑。从2008年4月起,年满35岁的单身者购买政府组屋,若和父母同住,可享受2万新元的补贴。

瑞典:打造全方位家政服务网

早在2003年,瑞典议会就专门成立了“老人委员会”,并出台了《未来老人政策》。根据这一制度,老年人一旦申请批准,便会得到定期的医疗、家政服务。政府提供的家政服务是福利性质的,但还是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北欧:盛行当义工

在北欧,高龄退休老人担任义工的风气特别盛行。在丹麦,就有过86岁的老护士还在病房服务别人的报道;在芬兰,有的老人以每天3小时轮班的方式到二手商店、环保手工产品等商店当店员,还有老人每天以打电话、唱歌、问安等方式跟比他年纪更大的老人交流与沟通,尽可能帮助老人消除孤独。

美国:医疗照顾计划

退休后养老的资金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即个人积蓄和投资收益、退休金以及社会保险收入。社会保险中的医疗照顾计划,基本可以解决老人的养老、治病和送终问题。

编后:

第8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 延迟退休 弹性退休 建议

对中国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各种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而法律的强制性,普遍性等性质决定了其至关重要的地位,其带来的问题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所以我们将对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延迟退休的法律制度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将在老龄化背景下讨论实施延迟退休的必要性。由于发达国家的退休政策与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笔者通过比较国际上的退休政策再结合我国国情研究我国老龄化背景下延迟退休法律问题,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人口老龄化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老龄化成为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而在近几十年,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施行以及人口寿命的延长,中国的人口老龄化的来势更为凶猛。国际上把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数比重达到10%,或者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7%作为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标准。根据此标准,通过对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的计算,我国在2000年这一比重已经达到了7.0%。有学者据此分析,指出迅猛的人口老龄化是中国未来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的主要特征之一。而2010年的六普数据也证明了此特征的日趋显著。数据显示2010年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大约为1.1亿,老龄人口比重达到了8.9%,预测2020年将达到12%,到了2050年预计老龄人口将会有3.3亿之多。大多发达国家进入老龄化社会用了45年以上,而我国只用了27年左右,成为世界人口老龄化最快的国家。

二、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问题

如此迅猛的人口老龄化给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冲击,最为直接的表现在于劳动力人口养老负担的增加。根据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我国抚养比从1950年的7%一直缓慢增长至2010年的11%。据预测,从2010年以后,抚养比将呈现出急剧增加的趋势。国家统计局在2103年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数量为9.37亿人,比上年末减少345万人,下降幅度为0.6%,这是在相当长的时期里第一次出现了绝对下降。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P表示,这就意味着中国的“人口红利”已经开始消失。

人口老龄化带来一个更为严重的问题,即养老金收支失衡。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是“统账结合”的制度,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金由企业与个人承担。由于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工作人口减少,养老保险金缴费也会减少,会造成工作人口负担老龄人口的加重以及养老金的供应不足。据预测,若现行制度不变,我国养老金将在2038年开始出现缺口,并逐年扩大。

三、延迟退休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于生育率不断降低,人口预期寿命不断提高,发达国家陆续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经历,导致劳动人口不断减少,参保缴费人数下降以及领取人数增加,造成养老金支出大于收入,给财政支付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大多国家通过实行延迟退休的政策来缓解其所带来的财政压力。1989年以来,有约170个国家的退休年龄呈上升趋势,有近70个国家或地区提高了法定退休年龄,在一定程度上缓减了养老金支出压力。我国社会保险研究所在所长何平的主持下作出的《中国养老保险基金预测与管理》报告显示:延迟退休一年可以使中国养老统筹金增加40亿,减支160亿,减缓资金缺口约200亿。

延迟退休除了可以降低人口预期寿命延长引起的养老金支付压力,还可以应对人口结构转变。由于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行,人口出生率下降较快,人口红利期较短,人口老龄化的速度较快。如果维持现行的退休制度不变,将会面临人口红利枯竭,会影响经济的增长。延长退休年龄及时对低龄老年人的利用,也会降低社会的抚养比,增加劳动人口比例,延长人口红利期。因此,实行延迟退休的制度是有必要的。

四、国际实践及经验借鉴

纵观世界各国,发达国家经历人口老龄化较早,在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实行延迟退休的政策。

以美国为例,为了缓减上世纪70年代社保资金的缺乏,美国国会在1983年通过了渐进式退休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退休年龄为67岁,提前退休年龄为62岁。其退休政策分三个层次:(1)提前退休,需满62岁,只能拿70%的退休金;(2)正常退休,若出生年份早于1937年(包括1937年),正常退休年龄为65岁,若在1943年至1954年间出生,则退休年龄为66岁,若在1960年及以后出生,退休年龄为67岁,以上领取全额退休金;(3)延迟退休,具有自愿性而非强制性,选择延迟退休的人可以获得奖励性的收益。如果选择在70岁以后退休,将会拿到132%的退休金。这种弹性的延迟退休政策使人们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应用,同时也在一定的程度上鼓励及促进了美国劳动者延迟退休。

日本是亚洲最早进入老龄化的国家,其在上世纪70年代规定的退休年龄为55岁,到80年代被延长至60岁,至1997年,约90%的日本企业采用了60岁退休年龄制度。自2004年2013年,日本阶段性地推迟退休年龄至64岁。在2013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修订后的《老年人就业稳定法》,该法规定企业有义务继续雇用面临退休但是仍有工作意愿的65岁以下的员工,至此,将退休年龄延长到65岁。

综上并结合其他国家制度的改革,得出下列的结论:大多数国家是在老龄化背景下,面对日益加重的养老金支出压力,对退休制度进行改革,推行延迟退休制度。该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经过漫长的过渡时期,逐渐增加退休年龄,实现渐进式延迟退休。大多数国家选择把退休年龄延迟到65岁左右,但有些国家男女会有差别,总体上趋于统一。通常这种退休制度具有一定的弹性,根据自愿原则由劳动者自主选择退休的年龄以及退休方式。并且在施行延迟退休制度的同时,需要据本国国情,针对随之出现的社会问题,与时俱进地修订法律法规,采取各项经济措施,以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利益。如日本针对企业承担的日益加重的额外劳务费,政府采取了给予企业一定资金补助的措施。

五、我国延迟退休制度设想

我国在制定延迟退休制度的时候,参考国外制度的同时,必须考虑本国国情。据调查,我国公民对延迟退休制度持反对态度的人较多。有些人认为,若延迟退休,老龄人口将挤占就业岗位,造成更加严重的就业难的情况。但放眼世界,延迟退休已成大势所趋,而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对制度的修改来解决。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系统规范退休制度,进行专门立法

关于退休制度,我国没有统一性的规范,而是散布于各项法律条文中。主要涉及三部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公务员法》,其中的规定也较为简单。因为延迟退休属于退休制度中的探讨,为实行延迟退休制度,应当首先制定退休法,从原则到细则细致地进行规定劳动者享有的退休权益和应当履行的相应义务,可命名为《退休法》。该法制定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退休权益以及退休后享有的各项权益,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立法目的、基本概念、适用范围,退休权益、退休后的保障,政府、企业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救济机制等相关规定。同时《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应作相应修改,与《退休法》协调一致,使得延迟退休制度更有效地实行。

(二)退休年龄的设定及渐进式延迟

2015年12月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共同了的《人口与劳动绿皮书: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16》,该报告建议,延迟退休可分为“两步走”:在2017年完成养老金制度并轨,取消女干部与女工人的身份区别,并将职工养老保险的女性退休年龄统一规定为55岁。从2018年开始,将女性的退休年龄每3年延迟1岁,男性的退休年龄每6年延迟1岁,到2045年男性、女性退休年龄同步达到65岁。对于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报告建议,居民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自2033年每3年延迟1岁,直至2045年完成。比较国外制度,该建议具有一定可行性,但考虑到民众的反对意见比较大,需要放缓进程,逐步推行。有学者提出5年的预告期亦是可行的。本人认为,可以以试点方式逐步扩大实行范围,直至在全国推行。据此,分为三部分的小步慢走:工人与干部的小步并轨;男女退休年龄的渐进延长并统一;施行范围的逐步推广。

(三)制定弹性延迟退休制度

我国人口和经济在的地域上都具有差异性,尤其在行业上,我国规范尚不完善,待遇差别比较大。弹性退休制度给予劳动者一定自主选择权,允许在退休年龄和退休方式方面具有选择性。在此情况下,弹性延迟退休的制度更能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参考美国弹性退休模式,可以采取“晚领奖励、早领惩罚”的措施。这样可以在前期减少各方矛盾,在后期实现退休年龄及退休方式的统一。

六、结语

本文参考了大量关于延迟退休的资料,对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延迟退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相关建议。本文分析了老龄化给中国带来了两大主要问题,即抚养比的急剧增加以及养老金支出压力的不断加重,使得延迟退休成为必要。另外,通过对国际上延迟退休制度的分析,得出有益于我国制度制定的实践经验。由于我国的情况比较复杂,退休制度不健全,需要完善相关法律,逐步推行渐进式延迟退休的政策。

参考文献:

[1]康传坤.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保险与退休年龄关系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2014.

[2]郑伟,林山君,陈凯.中国人口老龄化的特征趋势及对经济增长的潜在影响.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 2014(8):3-20.

[3]于洪,钟和卿.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能力分析――来自三种模拟件的测算. 财经研究,2009, 35(9):26-35.

[4]张兴.提高法定退休退休年龄政策国际比较.中国劳动,2013(5):33-35.

[5]林嘉.退休年龄的法理分析及制度安排.中国法学,?2015(6):5-24.

[6]张震.延迟退休立法研究.法商研究,2014(6):133-139.

[7]梁世园.我国延迟退休年龄制度改革的法律思考.海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

第9篇:老年人法律问题范文

如今,立遗嘱的意义已不仅仅是分配身后的“物质财产”。“晒”家风家训,让“精神财产”得以传承,也成为许多老年人立遗嘱的另一个原因。

“这里有400个老人,但是真正立了遗嘱的没几个,老人年纪越大越怕谈论生死,更不要提立遗嘱这件事了。”昆明知青老年公寓院长段玲英说,立遗嘱是一个亲情伦理以及生命意识的观念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律问题,“很多老人缺乏立遗嘱的意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往往是临终时才想起随便写一个。”昆明知青老年公寓的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部分老年人对立遗嘱的看法。

观念悄然发生改变

2014年12月的一天,北京市西交民巷73号一栋米色的小楼前,一早就聚集了很多老人。老人们大多80岁上下,安静地坐在门前两条长凳上等候。

2013年3月21日,由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和北京阳光老年健康基金会共同发起主办、由北京市工商联信息化商会协办的公益项目――中华遗嘱库成立,凡年满六十周岁的老年人,填写申请表后,都可以在中华遗嘱库免费办理遗嘱的咨询、登记和保管。北京市西交民巷73号就是中华遗嘱库首个登记中心所在地。

自成立以来,中华遗嘱库就遭遇了“超负荷”运行,门口每天都有老人排队预约。由于遗嘱库每天的接待量有限,一些老人预约了一年多才成功订立了遗嘱。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立遗嘱常给人一种“不吉利”的感觉。但不知不觉中,这种观念已经在悄然发生改变,主动来订立遗嘱的老年人大多心态平和坦然。他们觉得,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产、表达自已的意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是自己前来订立遗嘱的主要目的。

有效保护个人财产

遗嘱的首要功能是财产清单。通过订立遗嘱,可以将自己所有比较值钱的财产进行整理。这一点在侯耀文遗产争议案中显得特别突出。

2007年,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因病在家中去世,未留下任何遗嘱,于是一系列的案件陆续爆发:先是2009年2月,侯耀文的大女儿侯瓒将同父异母的妹妹到法院,希望法院调查父亲名下的财产,并进行分割。同年7月,在查到侯耀文百余万存款被提取、别墅物品被搬走之后,侯瓒姐妹俩作为原告,又将伯父侯耀华等4人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遗产。此外,还有某银行诉侯耀文两个女儿关于玫瑰园别墅借款的案件。此事经过数年的“折腾”,才最终以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而这些争议恰恰是从不知道侯耀文究竟有多少遗产开始的。

张蓉在杭州工作,父母在北京一直由保姆照顾。2011年,张蓉的父母相继去世。由于父母生前并未订立遗嘱,张蓉并不知道父母留下了多少遗产。由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都早已离世,自己又是独生女,所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张蓉为父母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可当张蓉拿着父母的身份证去银行查询存款时,却遭到了拒绝。银行称,查询存款必须由查询人提供存款凭证。如果继承人仅有被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没有存款凭证和账号密码,银行无法办理查询业务。

无奈之下,张蓉只好与表哥商量,找个由头提讼来解决银行存款查询问题。于是,表哥以对大姨夫妇生前扶养较多为由,表妹要求酌情分配给他部分遗产。进入诉讼程序后,张蓉申请法院查询父母名下财产。经查明,张蓉父母名下有36万余元存款、13万元基金以及2万美元外汇。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对此,表哥表示打官司实属无奈,“只有进入诉讼程序,才能通过法院帮表妹继承遗产。”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民六庭副庭长赵庆指出,在遗产信息不明的情况下,独生子女继承难问题已经在司法个案中显现出来。“公民财产日渐增多,且财产形式多样化、财产分布多元化。由于独生子女家庭已成主流家庭模式,子女如果不与父母同住,父母突发意外或疾病未来得及订立遗嘱或交代身后事等,就会导致作为唯一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因不清楚父母遗产却又无法查明,而引发继承难题。”

所以,即使独生子女是唯一继承人,父母也应尽早订立遗嘱,通过办理继承公证,理清个人名下财产,以及确认继承人身份。

避免遗产分配纠纷

福州市的周甲、周乙、周丙、周丁4兄妹的父母于2001年和2006年先后去世。父亲在仓山区有一套老房子,去世前曾和周丁一家共同居住。2014年,周丁与仓山区房屋征收工程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上述房屋货币补偿款31万多元,其中,提前搬迁奖励为6万元,租房补贴为2万元。

因为父亲没有留下遗嘱,4兄妹对房子补偿款的分配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他们只得对簿公堂。共同原告周甲、周乙、周丙认为,他们和周丁同为已故父母财产的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均等继承已故父母的遗产,而不应由周丁独占房子的补偿款。被告周丁则辩解称,该房产权虽归父亲所有,但该房已在20多年前的特大台风中倒塌。现列入危旧房改造项目范围被征收的诉争房,是他于1990年在原址上重建的,重建的事务和费用均由他和妻子承担。他家一直在该房居住、使用至房屋被征收时,所以被征收的房屋理应归他所有,而非父亲遗产。另外,即使诉争房是父亲的遗产,由于父亲自退休后就和自己一家一起生活,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自己和妻子一直照顾父亲,直到其去世。自己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理应比其他兄妹多继承父亲的遗产。

仓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属于原、被告父亲所有。周丁未提交证据证明原、被告就诉争房已经达成口头协议以及房子重建的费用,因而他的辩解意见不成立。诉争房在被拆迁前由周丁居住、使用,故提前搬迁奖励及租房补贴共计8万元应归他所有。该院按照法定继承原则,判令原被告4人平分扣除提前搬迁奖励和租房补贴之外的拆迁补偿款。

像周家这种由于生前未立遗嘱导致家庭纠纷甚至对簿公堂的案例并不鲜见。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统计资料显示,从2007年起,该院受理的财产继承纠纷案件以每年100多件的数量逐年递增,2011年已经达到596件,占家庭纠纷的39%,成为最多发的家庭纠纷案件。据统计,在法院审理的继承纠纷中,因没有遗嘱而引发的高达73%。

因此,生前订立有效的遗嘱,能够避免身后发生遗产继承纠纷。

减少繁杂程序环节

曹先生家住北京,只有兄妹二人,父亲去世后留有一处70多平方米的房产。由于父亲没有立遗嘱,所以兄妹二人要得到这套房子只能靠法定继承。曹先生最先到公证处,被要求出具其祖父母的死亡证明,而因为年代久远,又经历了家族搬迁,这些证明无法提供。公证之路走不通,兄妹俩只能找个争夺房产发生纠纷的理由,请法院解决。

然而,他们仍然遇到了不少麻烦。首先,法院要求其证明他们的父亲只有他们这两个孩子,没有其他任何婚外子女。其次是处理家中其他亲戚继承权的问题。曹先生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现在父亲去世后留下的房产实际是夫妻的共同遗产。但由于曹先生的姥姥比曹先生的母亲后去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姥姥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虽然姥姥现在已经去世,但其子女仍然享有遗产继承权。曹先生有两个姨妈和一个舅舅,一个姨妈远在云南,已经九十岁高龄,无法将其接过来在法庭上出面,而法院又规定这三位继承人必须出席。最终,其中两位通情达理地放弃了继承权,而云南的姨妈也通过录制视频交付了证据材料。

这些因老年人未立遗嘱导致其去世之后子女在遗产继承中遇到周折和麻烦的案例,也使得一些健在的老年人逐渐意识到订立遗嘱的重要性。家住天津的刘淑兰夫妇直言,自己在2015年去中华遗嘱库天津分库立下遗嘱,就是考虑到自己过世后,可以给孩子省去开各种证明的麻烦。

家风家训留言后代

目前,我国老年人订立遗嘱,内容还主要体现在如何分配自己故去以后的“物质遗产”,对“精神遗产”的传承涉及较少。而中华遗嘱库在接待老人立遗嘱时,还专门为老人们提供了一个“家风传承卡”,愿意给子女留言的可以填写,并可以与遗嘱一起保留在遗嘱库。

关老师在北京的一所大学教书。她立遗嘱时,就在家风传承卡上给自己的两个儿子留下了自己的人生感悟,希望善的火炬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中华遗嘱库发起人陈凯认为,遗嘱的延展性很强,在更高级阶段能承载更多的东西。“纯粹从法律角度讲,遗嘱的主要功能还是分配财产。但站在社会人文的角度,它能起到的功能则太多了,它可以是家训,也可以是一份宝贵的精神财富。把几代人的若干份遗嘱放在一起,就会呈现出一棵家庭传承的大树……以前在农村有祠堂,在祠堂找得到自己的根,这个根对人来讲就是一个个名字。现在进入城市的人很难找到自己的根,把遗嘱库建设好以后,意味着进入城市的人可以找到自己的根。所以我们未来要建成三个库,一个是看得到的遗嘱库,第二个是数据库,第三个就是中国人家庭传承的精神‘祠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