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民间借贷的监管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民间借贷的监管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民间借贷的监管

第1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 A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1、我国民间借贷的规模不断增大

民间借贷规模呈逐年扩大趋势,据东北财经大学课题组的统计,2006年我国的民间资金借贷已经达到了9500亿至10000亿,规模已经过亿,尤其是到了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达到最高水平,2012年后增长速度有所下降,以温州市为例,人民银行温州支行统计,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已经超过了1000亿元,民间借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6个百分点。

通过以上相关数据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民间借贷资本市场已经初具规模,且不断扩大,如果任其自由发展,不对其进行规范,必然会影响我国经济稳定发展,当务之急,就是积极引导民间资本走上合法道路上,通过某种形式规范其发展。

2、我国民间借贷主体的多样化

民间借贷是一种针对特定对象的民间融资行为,也是供需两方的一种融资活动,正是这种借贷活动才构成了民间借贷市场,因此,研究我国的民间借贷需要对民间借贷的主体进行研究,我国民间借贷主体从个体,已经发展组织,即民间个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都存在着借贷行为。

3、民间借贷用途日益复杂化

民间借贷用途出现多元化趋势,借贷的动机从最初的满足生活的基本需求向投资、生产经营等方向发展,以追求高收益,借贷的目的也从无偿互助变为了有偿借贷。我们以2010年的鄂尔多斯为例,在1000亿的民间借贷中,用于一般性的产生经营的占到30%,用于房地产项目或者炒房投资的占到25%,剩余的40%用于民间借贷市场,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到5%,进入实体经济的资金可以说逐年减少,民间借贷成为人们获取高额回报投资行为,但是实体经济的低迷,导致近年来民间借贷跑路现象不断发生。

4、民间借贷的利率不断攀升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的通胀压力也越来越大,银行不断上调利率,而且收紧信贷口袋,民间借贷成为解决资金缺口的有效办法,其利率也逐步上涨,其涨幅并不低于银行利率的涨幅,根据相关数据显示,2003年至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综合利率利率从13%,逐步上升到了24.4%,折合月息已超过2分。由于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各地民间借贷的利率也是不相同的。浙江、广东、内蒙古等省份民间借贷利率较高,上升较快,2012年以来,随着经济增速放缓,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寒冬,一些地市的借贷利率有所下降。

二、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问题

1、民间借贷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立法体系缺失

在现行法律和法规的文件中,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制主要集中在以民法为主的《合同法》和一些司法解释中。司法解释一般带有主观性,是司法机关针对某一类案件做出的解释,因此不能过于期待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民间借贷的规范问题。并且这些文件对于民间借贷只做了比较简单的规定,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够被很好的运用。民间借贷行为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其实质是一种资金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行为,因此理应受到金融法的限定和规制。然而无论是规范监管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监法》,还是规范监管对象的《商业银行法》这三部最重要的金融法中,对于民间借贷这一行为的界定和限制均没有明确的涉及。关于民间借贷的认定标准和管理规则等方面,更是缺乏一部明确的法律规定,致使金融市场中的民间借贷活动任意发展,滋生了很多不法行为。监管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也因为没有监管标准,无法行使监管职能。这就造成了监管缺位和市场乱象的产生。

2、利率制度不够合理

虽然最高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的4倍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超过部分的效力进行解释,也没有相应的罚则规定。法院对于债务人自愿支付的高出的利息往往不予干涉,高出的部分只是说不适用法律规定,没有明确其法外效力。因此,导致了贷款人往往为了追求最大利润,借款人为了满足资金需要,接受这种高利率,这种民间借贷生态,随着利率的不断增加,往往导致风险加大,扰乱了借贷市场。

3、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我国当前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详细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也是法律空白地带,监管主体是一种行为健康发展的重要角色,没有有效的监管,就会导致风险的发生。虽然人民银行、银监会等职能部门对民间借贷进行了一些规范,但是监管缺乏法律的支持,很容易会造成无人监管或监管重复,造成监管混乱。

三、关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监管制度的思考

1、立法方面的完善

1.1 对民间借贷进行专门立法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于民间借贷融资活动进行严格管控,甚至可以说是打压。但是民间借贷的资金规模和资金需求却无法被正规金融满足,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必然要扩充其他融资渠道,民间借贷的必要性自然不言而喻。从域外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来分析,国家应该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根据民间借贷的特征与性质,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从而支持和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这样做不仅不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反而确保了民间借贷的透明化,限制其随意性,增强民间借贷的安全性,从根源上防范其风险。如果我国有了专门的民间借贷立法,那么类似于孙大午与吴英这类罪与非罪的案件将不会再引起争议。发达国家对民间借贷的专门立法给了我们很大的启示与借鉴,其实我国已然认识到民间借贷立法的必要性,在2008年11月央行起草了《放贷人条例》并将其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试图用立法手段对其民间借贷予以规制,但至今仍未出台。金融改革并非一日之功,但是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间借贷局面,出台专门性法律已迫在眉睫。

1.2 确定民间借贷主体,保证规定的协调性

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的认定是接下来从事民间借贷活动的一个基础,但是众所周知,目前我国对于企业作为民间借贷主体的态度还不是太明朗。但是无论是《贷款通则》的规定还是近些年最高法院的通知,在民间借贷逐步放开这一大势所趋下,都显示出了对企业借贷的由严转松,因此,笔者认为,禁止企业之间的资金借贷的规定,不仅违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趋势,而且对于企业的正常融资活动起了限制性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企业的发展,针对这一现实情况,我国必须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改或者废除关于禁止企业资金借贷的法律规定。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_样,企业间的民间借贷也应化归为私法管辖范围,在坚持“私法自治”的原则之上,当事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民间借贷即被认定为有效。所以,在下一步立法过程中,我国应该明确企业在民间借贷这一金融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2、监管方面的完善

放松管制是发达国家在民间借贷规制上的共性,也是让中小企业可以借民间借贷得以生存发展的关键,在专门的法律法规出台以后,放松对民间借贷的管制是我们的重点,由以往对民间借贷严格打压式的管制方式变为以规范引导为主的监管方式,确保正规金融与民间借贷各尽其责,这不仅是承认民间借贷合法地位的基础,更是对其进行合理规制的前提条件。放松管制的具体措施主要体现在对民间借贷市场准入的放松、业务管控上的放松及价格机制上的放松等方面。在市场准入上,可以学习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通过对放贷主体权限进行审查和批准牌照申请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机构的设立;在业务管控上,不管是自然人还是其他主体都应本着自律的原则,仅对其进行适时的引导而非干预,充分体现其民事主体的自治权利;在价格机制上,调整利率和佣金的上限,允许在特定范围内浮动,确保竞争机制有效实施,促进金融市场良性运转。

3、改革利率制度

利率市场化正在循序渐进的进行着,目前贷款利率已经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也将进行市场化,而民间借贷利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就是借贷资金垄断,供求不平衡及担保要求低等原因造成的,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应进行有效的疏导,不应当限制的过于死。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守市场法制,有市场决定其利率,这也为金融机构的借贷利率放开提供了有效的参考。应当建立民间借贷利率信息公开制度,让其借贷利率公开化。如2012年广州民间金融街为引导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规范交易,要求其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当天的贷款信息上报至金融街管理公司,并将相关数据上报至金融监管部门,有特定机构计算当天平均利率,第二天予以供交易双方参考,通过公开方式,进行透明交易。

结束语

综上,要想从根本上保证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稳运行,政府则要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加强监管创造稳定的外在稳定机制,同时要从制度根源上彻底切断民间借贷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只有这样,民间借贷才能真正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为我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杜万华,等.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的报告.人民司法.2012(9):185.

第2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资本 中小企业融资

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客观必然性

改革开放三十年,民营经济创造了中国经济的神话,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行为愈演愈烈,规模高达上万亿元。

(一)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

民间借贷之所以长期存在,主要原因还是民营中小企业有需求,而又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那里得到满足。与那些信用状况不明、经营稳定性不强的中小企业相比,银行往往更愿意将资金贷给信用好、经营稳定的大企业。

(二)民间资金的市场选择结果

近年来,股市低迷、楼市调控、存款利息较低,对资金持有者缺乏足够的吸引力,而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居民投资渠道相对比较单一,而且多数居民不具备投资股票的条件,而从经济利益角度考虑,民间借贷行为可以获得比上述几种投资行为更大的收益。

二、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

尽管民间金融作为我国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但由于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还没有针对民间借贷问题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多是散见于各项法律规定之中,有些规定甚至相互冲突,而对于民间借贷行为合理性的具体定位、借贷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担保模式以及具体的违约责任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三、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大量民间资本分流会导致银行信贷资金越来越少,尤其加大了中小型金融机构的经营压力,而且由于民间资本的“逐利性”,难免经不住高利润的诱惑,使贷款流入一些国家政策制度限制或相抵的行业,对金融秩序造成冲击。

其次,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极易为少数不法分子所利用,近年来,以民间借贷为外衣,实则从事“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行为的案件不断浮出水面,一旦产生巨额资金损失无法偿还现象,必将对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

再次,为了追求高额的回报,贷到款的个人或公司又会自己作为放贷人,以高额的利率将借款贷给其他人,甚至许多公司因此放弃实体产业转向“虚拟经济”,民间借贷的这种高利息化,极易导致实体产业的“空心化”。

最后,民间资本长期处于地下状态,会造成国家大量税款流失。由于民间借贷不必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其经营与收益都具有隐蔽性,也不可能主动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与审计,因而造成大量的民间资本流通所产生的税款不能足额入国库。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对策研究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赋予民间借贷合法地位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是紧张的,人为地将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对立起来,对民间金融限制甚至禁止,使得民间金融活动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迫使一些民间借贷活动转入了地下,成为“地下钱庄”。

(二)建立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管机制

对民间借贷活动进行监管的主体应该是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地方政府不宜作为监管机构。因为一方面地方政府作为所在地的“最高领导”机关,由其进行监管,容易产生为了满足其自身利益而进行地方保护的作法;另一方面明确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作为监管主体,可以有效避免多个监管部门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

(三)设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我国中小企业众多,仅依靠银行中小企业贷款部解决不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大银行没有能力满足数量如此众多的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所以应该鼓励成立更多的中小型银行,银行分级别从事融资活动。金融监管机关应严守市场准入关,将具有一定管理制度和规模的民间金融机构纳入市场主体,并给予登记履行相应手续,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排除出去,以保证中小企业金融活动安全高效地进行。

(四)堵疏结合,合理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

由于大量的民间资本长期处于地下状态,居民的投机性心理使得大量资金游离于实体产业,充斥在虚拟经济中,因此应对民间资本流向予以积极正确的引导。如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我国先进的制造业,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投资力度,尤其是涉及到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节能环保的领域,加快我国工业转型升级,减轻一部分涉及该领域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引导民间资金流向公益事业、民生社会保障领域,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我国民间资本数额庞大,但由于没有正确的引导一直游离于法律法规管理范围之外,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要使得民间金融合法化,办法之一就是赋予民间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使其在法律的监管与保护下逐渐阳光化,建立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中小型银行,严格规范其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同时国家应合理地引导民间资本的流向,既解决了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也推进了我国产业转型升级。

参考文献

[1]时寒冰.中国怎么办[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2]陈国平.钱江东去:浙江金融发生了什么[M].红旗出版社,2011.

第3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一、民间借贷现行利率的规定及其不足

(一)民间借贷利率之现行规定关于民间借贷

利率问题,目前我国限制为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4 倍。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借贷案件审理意见》) 第 6 条规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自此4 倍利率成为民事、刑事司法判断中的标尺。1999 年出台的《合同法》借贷合同部分并未对民间借贷的利率重新规定,仅在该法第211 条的第2 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此进一步强化4 倍利率。

4 倍利率产生有其背景。之后,国家的投资和贷款不能满足农村经济改革所需的资金,于是民间的自由借贷便开始盛行,由此产生的突出问题是农村自由借贷利率偏高,一般为月息二、三分, 也有高达八、九分,甚至一角, 超过了国家银行贷款利率的好几倍,甚至十几倍。上个世纪90 年代我国金融业出现了单位或个人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乱办金融业务的金融三乱现象,为维护金融秩序,打击违法民间借贷,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借贷案件审理意见》,对民间借贷予以详细规定,4 倍利率就在其中,并一直延续至今。

(二)民间借贷利率现行规定的不足

1.4 倍利率是一刀切的管制模式。一刀切的规制模式难以满足我国各地区借贷现状。民间借贷的利率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闲置资金、地区资金需求量以及民间金融发达程度有关。人民银行温州市支行课题组通过对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的监控发现,就温州是来看,正规金融机构多、金融生态环境好、产业集聚度高的区域,由于当地民间资金雄厚,供求关系相对平衡,因此借贷利率相对较低; 西部山区以及一些欠发达地区,民间资本实力较弱,产业聚集度较低,在较小规模的借贷环境下借贷利率就相对高于对于产业发达地区。就全国而言,2013 年广东、江苏、山东GDP 总量均在50000 亿以上,而海南、宁夏、青海、西藏却不足5000 亿,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民间资本状况相差极大,因而4 倍利率这一管控范围能否适应全国不同地区的利率需求是值得商榷的。此外,一些高风险、期限短的借贷项目的风险成本较高,利率略高于国家管控也是情理之中,若一概认定为非法则会打击民间借贷的活跃性,甚至会逼迫民间借贷转入更加隐蔽的地下交易,届时的管制将更加困难。不可否认的是,一刀切的司法模式对于当时国家利率调控和提高司法效率有一定的意义,但是此种僵硬的模式对于地区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的我国的现状来说却是不合理的。

2. 我国法律未给利率上限以强力保护。《借贷案件审理意见》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要受4 倍利率限制,并规定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除《合同法》第211 条第2 款对4 倍利率进行简单回应之外再无其他法律对此进行规定。仅仅不予保护对高利借贷几乎没有威慑,现实生活中出贷方总是以收取高额手续费、不写明利息、预先扣息(砍头息)、通过虚假诉讼强制转移财产所有权等一系列安排,以排除法律介入。有学者认为,民法视域下的民间借贷应当贯彻意思自治,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让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利率。笔者对此不予赞同,从民间借贷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国内外的借贷危机来看,高利借贷是能够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社会秩序和道德风尚的资本活动,如此,缺乏国家调控的借贷难以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世界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美国、香港等已经将高利借贷纳入了刑罚处罚的范畴,相比之下,我国仅在《刑法》中规定了不存在针对性的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低廉的违法成本使借贷者为了高额利润,敢于突破法律的既有规定。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路径之学说及其批驳

(一)民间借贷利率之市场决定论 利率之市场决定论是指民间借贷利率不需要固定利率予以规制,利率之高低应当充分发挥市场的自主性,由市场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4 年出台的《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解除了城乡信用社外的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继而就有学者主张,在正规金融机构利率市场化的同时民间借贷利率也应当市场化。

笔者不赞同市场决定论的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借贷利率的市场化不利于国家经济的稳定。美国在20 世纪中后期推行金融自由化,放松了对金融的监管,特拉华州、南达科他州等部分地区便趁势取消利率的限制,尽管美国政府随后出台了《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以约束高利借贷,但是利率市场化仍在美国次贷危机的诱因中占据重要地位,特别是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已经受到美国学术界、监管部门、立法机构及消费者保护团体的质疑和批评。第二,市场具有逐利性、盲目性的特点。我国有数额惊人的民间资本,在利率管制下的今天尚且有众多的借贷崩盘,若有市场决定便会如脱缰的野马,环环借贷的链条一旦出现危机,将会对社会经济、治安稳定造成巨大创伤。第三,民间贷借是刻有地域性烙印的借贷方式。这种地域的封闭性往往会使当地一个或者几个借贷集团操控整个地区的利率变化,借款人对资金需求的紧迫性会迫使其不得不接受高昂的利息,加之一些民间借贷通常会伴随着暴力势力的拥簇,这些隐形的不平等会使民间借贷与公平正义相差更远。将民间借贷与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方面相提并论更是不妥,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要接受中央银行、银监会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并且商业银行管理的正规化、业务的精细化、对金融风险的敏感度是从事民间借贷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法比拟的。

(二)民间借贷之个案判断论个案判断主要是指国家不事前公布借贷利率,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是否为高利借贷由法院决定。采取此种方法的国家主要有德国、英国、加拿大魁北克省等地区。《德国民法典》第138 条第1 款规定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 第2 款规定特别是当法律行为系趁另一方处于困窘情境、缺乏经验、欠缺判断力或意志薄弱,使其为自己或第三人的给付作出有财产上的利益的约定或者担保,而其产生的利益与给付显然不对称,该法律行为无效。 英国《消费者信贷法》规定了高利贷交易,该法第137140 条规定高利贷协议是指总体上价款过高或者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的协议,并规定债务人可随时要求法院对高利贷交易进行审查。英国《破产法》规定了自然人、法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其破产前3 年内所进行的高利贷交易。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第2332 条规定:在金钱借贷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遭受显失公平的待遇,法院在权衡风险及全部情节后,可以宣告合同无效,裁定削减产生于合同的债务,或按它决定的方式修改履行债务的期限和条件。

毋庸置疑,此种路径下借款方的利益在理想的状态下可以及时、甚至是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但是在现阶段的我国却没有生存空间,原因在于: 其一,法的正义要求法律规则必须具备明确性,个案判断多体现的公平正义、公序良俗在我国是法的基本原则,缺乏法律规则、语言、文字的明确性,因而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生活经历的法官并不能就此达成一致,这会导致在实践中司法不一。其二,有资料显示,2013 年1 月至4 月,全国新收借款类案件461865 件,占合同类案件的34.46%,约占民商类案件的17%,全国接收的一审案件为1421.7 万件。我国各级法院案件众多,部分地区司法资源严重匮乏,而大多民间借贷案件极其复杂,若依此路径对民间借贷予以规制,不仅会堵塞借贷纠纷的解决渠道,而且会加大各级法院的审判压力,难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其三,民间借贷往往有经济强势的一方,尽管近些年来司法环境相对较好,但我国仍然不具备支撑法官自由裁量的外部约束条件,权力与腐败总是有一定的联系,通常出贷方相对于借贷方来说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广阔的人脉,在这种双方地位失衡的状况下,难以保证司法人员都能刚正不阿。

三、民间借贷利率规制之应然选择

完全市场化的利率和个案判断的利率均有其弊端,客观化的市场利率可能是最好的选择。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应采取软上限与硬上限相结合的利率规制模式。所谓软上限是指在具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借贷双方就利率约定可突破之利率上限。所谓硬上限则是指任何约定超过此利率之规定的均无效的利率上限。软上限和硬上限的典型代表是我国香港地区,香港地区的《放贷人条例》第24 条所规定:任何人(不论是否为放贷人)以超过年息60%的实际利率贷出款项或要约贷出款项,即属犯罪。此外,第 25 条规定: 关于任何贷款的还款协议或关于任何贷款利息的付息协议,如其所订的实际利率超于年息48%,则为本条施行,但凭该事实即可推定该宗交易属于敲诈性。第24、25 条中的年息48%就是软上限,年息60%就是硬上限。

(一) 软硬上限相结合之优势 软硬上限相结合就是国家在规制民间借贷利率中也设定软上限与硬上限。在此,软上限可认为推定性质的规范,硬上限为强制性规范,没有可能推翻。这一规制模式的主要优势在于: 第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软上限范围内当事人双方可就资金用途、借用时间、有无抵押等重要事项依据市场行情或者双方的意思达成协议。第二,严格不失人性。软上限是在民间借贷中出现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况时可以突破软上限之规定,以期实现实质公平,体现法之人性 硬上限则为民间借贷之红线,绝不允许在任何情况下予以突破,否则将受到惩罚,既照顾到了市场交易的自由,又防止金融秩序的混乱。第三,可充分考虑我国民间借贷之地区差异。我国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一客观情况表明地区之间资金需求与社会闲置资金之数量的不同,采取软硬上限的模式可以依据地区经济状况拓宽或压缩地区民间借贷利率浮动空间,有利于民间资金的合理流动。第四,提高司法效率,预防司法腐败。公知的软硬上限是构建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外在机制,在法规范围内法官可公正司法,行为人也可以预见其行为的法律效果,减少可避免的借贷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二) 软硬上限相结合之具体化

1. 维持4 倍利率作为软上限。现阶段,4倍利率是否合理问题一直存在争论,笔者认为4倍利率本身较为为合理,理由是: 首先,4 倍利率总体来说不是过低利率。总的来看,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借贷利率上限介于12%30%之间,呈现一定的差异性,总体在20%上下浮动,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民间借贷利率并不低。其次,4倍利率已被社会广为接受。实务中的借贷利率一般都在4 倍利率限度之内,在民间借贷十分活跃的温州地区,2003 至2010 年民间借贷利率也一直维持在1317%, 2011 年前6 个月的利率尽管达到24%,但也基本在4 倍以内,只有极少情况达到50%,鄂尔多斯等地的情况亦是如此。最后,过高的利率有引导全民借贷之嫌。民间借贷阳光化是必然的发展趋势,在民间借贷合法的同时,本已远高出银行存款利息的民间借贷必将引起民间资本大量流动至借贷市场,民间借贷的现状是资本实际用于实体经济生产不到50%,存在大量资金的空转现象,击鼓传花式的资金链条极不稳定,一旦某个环节遭到破坏,不仅对地区经济是严重打击,更对社会的稳定造成重大隐患。

软上限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在制度建设中应当着重考虑。为防止软上限虚设,应对软上限的突破采取较为宽泛的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立法技术,例如一些用期短、风险高、借贷人信用差等情形需予以列举明示。针对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可依据概括规定依法享有突破软上限的权利,但其突破应当有一套严格的批准、审核和监督程序。

2.硬上限的确定。香港《放贷人条例》规定利率超过60%为犯罪,美国《反犯罪组织侵蚀合法组织法》规定以超过当地两倍高利贷界限的利率放贷并且试图收取该非法债务构成联邦重罪。民间借贷作为一种较为自由的金融交流方式,在实践中,敢于以畸高的利率岀贷的往往是相对于借贷方具有强势的地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金融违法行为往往具有涉及面广、金额巨大、破坏严重的特点,因此硬上限的确定就应当含有对畸高的利率予以严厉制约的机制,效仿美国、香港地区之立法,明确规定超过硬上限为犯罪行为。

第4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论文关键词 新生代农民工 代际传承 阶层固化 经济法

在我国,新生代农民工既是一个重要的社会群体,又是一个明显的弱势群体。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一群体存在的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对于我国坚持走新型工业化和可持续发展道路形成不利影响。本文试从经济法视角对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谈点认识。

一、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

改革开放前,我国各阶层群体之间的社会落差不大,经济资本差距很小,不同家庭文化资本的作用几乎为平等的国民教育所消解,家庭资本对下一代社会地位的影响并不显著。改革开放后,各阶层群体之间社会的、经济的、政治的距离开始拉大,从而导致家庭资本影响力增强,这在代际流动和代内流动中均有体现,尤其是权力地位对家庭资本的综合作用表现得更加突出。但到目前为止,在单纯经济地位的实现过程中家庭背景的影响依然式微,这就使得那些缺乏优势家庭背景而又具有强烈上升愿望的人,更多地去选择改善自身经济地位以实现家庭资本的擢升。新生代农民工正是这样的一个族群。

本文语境中的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专指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代际传承,即祖辈世代相传,系指家庭中每一代人和上一代人之间社会地位的相似性。阶层固化,即社会流动丧失,系指若干代人持续停留在某种社会阶层中的稳定性。应当说,新生代农民工代际传承和阶层固化问题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三农”问题,而是更加接近于城市问题但又不是城市问题。虽然农民外出务工既是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渠道,又是提高农民增加收入幅度的一种有效方式①,但是农民一旦进城务工就变成了“半个城市人”,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已有破釜沉舟的“融城”意识和行动,与之相关的就业、培训、社保、维权等又无一例外地属于城市问题,因此这一问题事实上已经超越了“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时间范围,是指两个问题并非完全同生同灭,“三农”问题的解决并不等同于农民工问题的解决。农民工问题超越“三农”问题的空间范围,是指两者并非同处一个地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心越来越转向城市,已经进入“城市解决”的框架中。这是因为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将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转移,即便将来“三农”问题解决了,这一进程还会继续。必须指出,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实质在于城乡一体化,是一个实践性、综合性很强的新课题,需要运用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法学等多种学科知识加以分析提炼。

二、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

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增大、逐步返回农村,上世纪80年代后出生的第二代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陆续进入城市,并成为亿万农民工的主力。由于这一代农民工所成长的社会环境、家庭环境和其父辈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他们在文化程度、打工目的、城市认同感等方面也和父辈迥然不同。所以,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已经不再是“农村包围城市”式的迁徙(经济)问题,而是平权(法律)问题,即让新生代农民工和市民一样享受国民待遇问题。

具体讲,依法破解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关键主要有以下几点:(1)实行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绿卡”制度尝试的形式,居住证制度目前已在上海、深圳等城市实行。凡持有居住证的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可享受当地城市居民的待遇。2010年5月27日国务院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以法规形式提出将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居住证制度,它将寻求解决农民工融入城市和外国人技术移民等问题。当然,这离城乡统一的居住证制度还有很大差距,但已是历史性进步。(2)采取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制度。教育权是一种基本人权,应当奉行“有教无类”②,追求教育平等。将中小学就近入学变成制度,充分考虑了农民工进城后城市建设的需要与可能,事实证明是可行的。目前教育不公现象比较严重,教育资源城乡分布不均,这也是新生代农民工往往携子女同入城的一个重要原因,农民工子女中小学就近入学能够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由于我国新生代农民工贫困代际传承相当牢固而普遍,因此2011年儿童早期发展国际研讨会的与会专家呼吁,必须注重农民工子女早期发展教育,打破贫穷的代际传承。③(3)落实城乡相同的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这项政策落实得最好的是城市公职人员,广大农民特别是身居城郊或“城中村”的农民工家庭计划生育意识比较淡漠,需要加强管理,实行必要的奖惩措施。公职人员的处罚措施之一是开除公职,与此相应,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和农民工建议收回其承包土地、解除其劳动合同,并载入诚信不良记录。(4)切实解决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将新生代农民工城市住房问题纳入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可以首先在中小城市试行。(5)实现新生代农民工医疗保险城乡迁移中的无缝衔接。例如,实行“医疗保险一卡通”或“农民工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制度,就是很好的方法。(6)着手解决农民社会养老问题。目前“双轨制”退休养老金制度带有明显的歧视性,应予废除。城乡社会养老制度的最终目标是城乡一体化,但鉴于我国诸多现实困难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宜先进行多层次社会养老制度改革,然后逐步推进城乡社会养老一体化。我们认为,要从制度入手,把政策创新和法律跟进结合起来,依法建立保障新生代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必要深入查找新生代农民工问题形成的原因,关注和鼓励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不懈奋斗,保护新生代农民工维权的积极努力,促进和完善事关新生代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包括法治在内的制度建设。惟其如此,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

三、经济法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些什么

经济法是沟通公法与私法的桥梁,是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达摩克里斯”之剑。笔者认为,它能为新生代农民工做三件事:

第一,创造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为新生代农民工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是我国政府面临的一项新任务。我国现有1.5亿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占到其中的60%还多。作为农民工的主体,他们是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城市居民生活不可须臾离开的“街坊邻居”。我们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表现出的改变自身命运获得人生发展的冲动和渴望已胜过父辈。与父辈相比,他们受教育时间较长,接受新事物更快;他们劳动合同签订率有所增长,维权意识增强;他们频繁跳槽,希望尽快融入城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新生代农民工的身份处境和生存状况至今依然处于劣势,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与父辈一样,他们至今仍旧游走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面对整体收入不高、工作稳定性差、劳动合同不规范、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等窘迫问题。大多数人的职业命运,仍是在不情愿的低端产业岗位上卖苦力,而且职业安全性差。过去30年中,农民工经历了从“离土不离乡”到“离土又离乡”、从“第一代”到“新生代”,从“暂住”到“常住”的实质性转变,相关政策也在不断调整和完善。然而,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环境的根本改善是一个艰巨、长期的工程,不仅需要制度关怀,还需要从政府、社会、市民层面——包括新生代农民工自身——进行全方位的人文调适。社会要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公平竞争机会,让他们通过努力尽快融入城市,追求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扶危济困,帮助就业摆脱困境。对新生代农民工来说,缺少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渠道,缺少融入城市的基本能力,就业和再就业难,是他们面临的现实困境。新生代农民工是生活在城市中的特殊一群。他们徘徊在城市的边缘,被城市排斥,被制度限制,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从一定意义上讲,新生代农民工问题的解决事关农村、城市乃至国家的发展,事关社会的文明进步,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解决新生代农民工问题不仅需要政府的力量,而且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付出。我们这个社会一定要有一种仁爱情怀,大力消除市民与农民工的隔绝感,帮助他们融合。解除新生代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应当成为我们的工作目标。例如,建立“农民工公益基金”就是一项很好的选择。

第5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发展

中小企业作为现代产业结构中最具活力的一种企业形态,在推进城镇化建设、增强区域竞争能力和创造就业机会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2003年,广西中小企业已超过10万家,约占全广西企业总数的93%,提供约86%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的价值占广西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创造的税收占广西税收总额的43%以上。至2005年广西中小企业总产值达2437亿元,其中规模以上总产值达1819.1亿元,从业人员370万人。按照国家新的划型标准,2006年广西全区共有各类中小型工业企业90万户(含个体工业户),占全区工业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中小型工业企业1040户。

这些数据说明,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势头总体良好,已经成为广西国民经济增长主要来源和就业主渠道,在广西经济社会发展中已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中小企业融资的艰辛程度,却与这种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符。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组织撰写的《广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研究》反映:目前,广西中小企业存在的最大困难是融资难。这已经成为制约广西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主要因素。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既涉及政策扶持方面的因素,也涉及宏观经济形势、金融体制改革、企业自身经营状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多方面因素,这是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对此,学术界提出了许多化解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途径,但从实际效果看,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现实仍未大的改变。笔者认为,在现有体制框架内,企图在某一方面取得突破从而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问题,基本上已不可能。以一直高调宣传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为例:从1999年开始至2006年,广西先后成立了各类担保机构30多家,其中中小企业担保机构19家,注册资金4.2亿元,累计为1029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货款担保总额17.1亿元。17.1亿元的担保额度在全区范围内摊开,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何况这还是7年来担保机构提供的额度总和!从区域分配上看,全区的担保业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业务覆盖面小,影响极其有限。由此可见,广西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再快,都远远不能满足量大面广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要求。

那是否可以在现有体制之外,发掘中小企业融资难度大的解决途径呢?笔者认为,发展民间借贷也许是解决广西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捷径。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

我国的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传统,逐步形成了比较成熟的运作机制和产品优势,广西也不例外。随着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广西的广大城乡居民逐渐富裕起来,储蓄膨胀必然要寻求资金的保值增值,民间借贷也就应运而生,顺势而发展。民间借贷活动在广西大量的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发展过程当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时效性强,资金供给“短、频、快”的特点更是非常适合中小型企业的欢迎。中小型企业在做生意时,资金的周转是以天甚至是以小时来计算的。早一刻获得资金就意味着早一刻盈利,而民间借贷正好满足了这种需要,让中小型企业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筹集到大笔资金,从而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而官方金融机构则由于手续比较繁琐,时效缓慢不能适应中小型企业快节奏的要求而缺乏竞争力。广西的民间借贷多发生在亲戚、朋友、同乡、同学、同事之间,借贷双方通过“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了资金供需之间的信息对称,消除了信用交易鸿沟,适应了广大居民注重传统人际关系的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保证了契约的有效性,降低了风险,还体现了团结互助和有钱大家赚的精神,为民间借贷长盛不衰提供了特有的载体。总之,广西的中小型企业已经熟悉并且习惯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当有资金需求的时候,往往是首先考虑民间借贷。

近年来,随着广西的县域正规金融机构大量收缩撤并、信贷资源配置权限的上收、信贷增长的适度控制、贷款风险管理的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提高20%左右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相当部份的中小型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便转向民间借贷。正规的金融机构向来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积极性就不高,再加上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改革,信贷权限上收,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更是慎之又慎。因此,当县域金融体系萎缩,民间借贷就自然介入,与正规金融形成了“国退民进”的关系。况且,近年来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快速上涨,广西很多中小型企业产品销售和货款回笼受到一定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困难,存货资金占用增加,更加剧了资金周转困难,如果没有民间借贷的资金及时介入,很难想象还能有多少中小企业能生存下来。

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利率与正规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当国家银根紧缩,市场资金短缺时,民间借贷规模就扩大,利率就上升;反之则规模缩小,利率下跌。各类借贷中,家用消费的平均利率较高,企业借给个人的平均利率较低;从地区来看,各地区间利率水平有较大差异,经济发达程度与利率成反比;从期限看,期限越长利率越高,期限越短利率越低;从借贷关系看,个人借给个人较高,个人借给企业较低;从借贷方式看,信用借贷为较高,抵押担保质押借贷较低。民间借贷利率与金融机构普通贷款利率之间的正相关关系,给中小企业提供了相对有利的融资条件。值得一提的是,调查说明“民间借贷利率一定高于官方法定利率”的说法站不住脚。民间借贷利率并非都高于一般银行利率,甚至有些借款不计息。一些“互助会”之类的名称不一的互助会提供贷款的利率,已低于官方法定贷款利率。这类组织显现出较大的互,借入民间资金的企业,一般都能按时归还本息。这说明,正规的金融机构没有充分满足企业对银行信贷的有效需求,即企业有意愿支付,也有能力支付本息的贷款需求。

广西的中小型民营企业孕育了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则推动了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二者是共生共荣,相互依存的。那么,如何发展广西的民间借贷呢?笔者认为:

一、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金融生态环境是壮大民间借贷的温床,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大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民间借贷之所以经久不衰,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与诚信原则贯彻始终,与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密不可分。在广西民间借贷中,个人信用至高无上,信用信息十分灵通,借贷双方知根知底,守信者走遍天下,失信者寸步难行。因此,只有下大力改善金融生态环境,才能为民间借贷提供健康发展的外部空间。各级政府要努力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形成改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的合力,着力打造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社区和诚信居民。要疏通民间资金向投资转化的渠道,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保护投资人、存款人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推动区域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拓宽私营个体企业发展空间,扩大民间投资领域。总之,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如同有了阳光雨露,有了温度湿度皆宜的土壤,民间借贷自然就会蓬勃发展。

二、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

人民群众是创造民间借贷的主体,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必须尊重群众依靠群众。要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尊重民间资金运行规律,切实做到因势利导,有所为有所不为。否则,就可能事与愿违。在全国各地先后失败的委托借款业务,就足以说明:引导发展民间借贷切不可一厢情愿,而要从投向、利率、运作机制等方面引导不误导,规范不包办,切实做到多调研少开会,多服务少干预,多帮忙少添乱,多设路标少设路障。

三、从实际出发是引导民间借贷发展的良方

首先,无为而治是上策。民间借贷是融入了亲情民情和中国传统文化的乡土信用和“草根金融”,是民间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的一种经济活动。一旦强行去规范管理,势必与市场机制的运作相去甚远,因为“看得见的手”毕竟不能代替“看不见的手”。因此,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的总体原则应实行无为而治,任其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我发展。其次,“阳光”与否具体看。民间借贷是否纳入政府的阳光化规范管理需要具体分析具体对待。随着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逐步实施,民间融资行为逐渐转向公开或半公开,在经济发达的一些地方,其融资行为渐趋理性,引导其公开登记、合规经营、做大做强也许必要。但阳光化就意味着限制与约束,对一些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阳光化就没有意义。因为经济不发达的地方或者小规模的民间借贷之所以能够生存,是因为无需固定成本的开支,而一旦正规化就必须形成规模和实现成本开支的可持续性,否则就无法生存下去。其三,此消彼长促竞争。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的借贷,特别是与小额信贷是此消彼长、此进彼退的关系。民间借贷参与竞争,也有利于打破正规金融的垄断格局,有利于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有利于改善和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水平,更好的抑制高利贷等违规金融的发生。当然,竞争在很多情况下也不一定就是此消彼长的零和关系,转变观念,调整经营思路,加快改革步伐,努力开拓市场,也是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实现双赢的。其四,监测扬弃不可无。无为而治不等于不管不问,不一定阳光化也不是任其发展,引导和发展民间借贷必须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与扬弃。所谓监测,就是要随时了解,密切关注和掌握民间借贷的运作机制、借贷主体、利率水平、资金投向、风险状况等等情况,当宏观政策作出重大调整和地方经济运行中出现一些热点或突发性因素时,及时开展调查研究,给银行业、企业和参与民间借贷的居民作出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以便于审时度势有针对性的引导其健康发展。所谓扬弃,就是要对其中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行为,特别是不稳定的因素加以规范,必要时给予严厉打击,防止发生借贷风险,从而净化民间金融市场。 参考文献

[1]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委员会.广西开展中小企业信息化调查,2006,(8).

[2]温州民间借贷考察及其启示与路径[J].金融参考,2006,(3).

[3]叶林.我国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分析[J].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3,(1).

第6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影子银行;监管制度

一、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填补了正规金融在某些领域的缺位,同时集聚了很大风险,对金融体系的稳定性构成冲击。

本文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究中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分析民间借贷所引发的金融风险,以及面临的监管难题,最后给出政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王建文,黄震(2013)认为,中国的民间借贷监管机制除了法律规制方面的问题外,还存在着监管态度过于严厉,监管依据、监管主体缺失,监管流于形式等不足。

江暮红(2013)认为,有少数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参与民间借贷;中小企业在传统的银行业中得不到贷款支持,资金紧缺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陈瑛(2011)认为,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要控制民间金融机构的融资比重;二是积极地推进利率市场化,使国有金融机构的信贷融资市场化;三是对民营企业的财务结构和信贷资金链条进行梳理。

程娇炎(2013)认为,加强民间借贷的监管,一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二是加强正规金融的自身体制建设;三是发挥民间借贷的优势,促进民间借贷和正规金融共同发展。

巴曙松(2013)认为,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要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和规范应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运动式的清理可能带来的融资紧缩,进而冲击实体经济。

三、我国民间借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

多重因素导致民间借贷的扩张,其中资金供求矛盾的加剧,以及民间借贷在满足个人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方面的优势是最主要的。

1.民营企业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

经济危机之后,我国出台了刺激性经济政策,其中信贷政策和产业扶持政策明显向大型企业倾斜。刺激性政策退出后,其为经济体系注入的大量流动性局限于大型企业之间。此外,地方政府债务挤占中小企业融资空间,民营企业沉重的税负,都对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巨大压力。我国中小企业长期面临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的问题,金融压抑在某些程度上一直存在。

(1) 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金融压抑现象

金融抑制指政府通过对金融活动和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抑制了金融体系的发展,而金融体系的发展滞后又阻碍了经济发展,从而造成金融抑制和经济落后的恶性循环。我国存在明显的金融抑制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推行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金融制度改革。长时间内国有金融是唯一合法的金融产权形式,民间金融受到打压,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几乎完全从地上转入“地下”。但民间金融并没有消失,而是变得更隐蔽,近几年更是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正规金融在基准利率、风险、抵押品、存贷款利率等方面受到严格监控,难以提供适合的金融产品来满足高风险、小规模的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民间金融的出现恰好填补了这个空缺。

(2)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利率管制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

近年来,我国信贷政策逐渐紧缩。2010年以来,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并进行规模控制,银行贷款规模得到了有效抑制,但同时,商业银行放贷资金首先投向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越发不足。

从市场体系来看,国有金融体系的信贷配给和选择偏好是无法改变的。如果用行政介入的信贷分配方法扶持中小企业,那么信贷收缩和市场的选择机制也就彻底失灵了。民营经济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是不可或缺的,与之相适应的民间金融及小额信贷活动也是不可或缺的。

(3)信息不对称与商业银行惜贷

正规金融机构通过借款者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还款能力,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通过规模化降低成本,贷款利率只能通过对某一类型借款者所作的总体评估来确定,这必然导致部分企业因利率过高而放弃贷款。同时,为了进行风险控制,银行必然要实行信贷配给,即通过限制部分人无法得到贷款来促进借款者相互之间的竞争,以达到择优放贷的目的。从理论上说,银行无法覆盖所有的资金需求。民间借贷在处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上具有比较优势。民间借贷属于关系型借贷,双方相互了解或者能够通过其他关系了解,因此信息不对称问题并不明显。而且民间借贷机构业务单一,重复程度高,成本也较低。

与民间借贷相比,商业银行贷款耗时较长,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借款需求。同时,银行资金授信期限短,中小企业从银行取得的贷款一般为一年期短期贷款,在贷款到期时往往需要某种短期的、过桥贷款性质的融资。而民间借贷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办理的时间非常短,正好适应了这一需求。

2.投资渠道过窄,保值增值手段有限导致大量资金选择民间放贷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经营压力不断增大,许多行业的利润率逐渐摊薄,民营资本从实体经济流向金融领域。而股票市场、房地产市场均不能形成有效的资产池,结构性的流动性过剩导致社会上的闲置资金涌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民间放贷领域。

(1)实际负利率与居民理财需求

目前我国实际存款利率为负。为了使资产保值增值,储户寻找银行以外的投资渠道,民间借贷市场凭借高收益吸引了大量的民间资金。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家庭收入的提高带来了空前的理财需求,各种理财平台迅速发展。一边是大批企业渴望成本较低的融资渠道,一边是大批的投资人努力寻求高于银行存款利息、风险可控的投资产品,于是民间借贷行为愈发普遍。

(2)银行体系内资金与国际游资流入民间借贷

由于我国银行业内控机制和监管机制存在缺失,银行体系内的资金可能违规流入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机构通过银行内部人员将银行资金带给空壳公司。这些贷款名义上是经营性贷款,实际上流向高利贷市场。同时,随着我国金融领域管制的不断放松,热钱大量涌入。这部分游资在进入国内时会增加民间借贷的供给,而在撤离时又会带来恐慌与波动。

四、民间借贷行为存在的风险及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的同时,也集聚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并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1.累积金融风险,破坏金融市场秩序

民间借贷破坏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大量的民间借贷活动在金融机构之外进行,形成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运行,对货币政策执行效果造成冲击。同时由于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趋利性等特征,民间资金涌入一些国家重点调控的行业,阻碍了地方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大了地方经济运行风险。民间借贷市场还占用了正常金融机构的资金。许多贷款人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将其投向民间金融市场,抬高民间借贷利率,进行恶性竞争,造成正常金融秩序的紊乱。

2.抬高融资成本,放大信用风险,伴生违法犯罪行为

民间借贷中的违约行为乃至资金的断裂,会引发信用危机。一方面会倒逼商业银行进一步惜贷,另一方面会使其他机构难以募集资金,加剧民间资金链的紧张和民营企业融资困难。

民间借贷也伴生了一些违法犯罪行为,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等,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职业放贷人在债务人欠款不还或经判决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不惜采取暴力催讨手段,引发治安问题和刑事案件。

五、民间借贷面临的监管困境

监管当局对影子银行监管应建立在以下基础上:一是应界定监管边界;二是应搜集信息以评估影子银行风险的程度;三是应督促影子银行类机构加强信息披露; 四是应从经济功能角度评估其辖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从政策工具包中选择相应的监管措施。民间借贷作为影子银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特殊表现形式,其监管面临着以下难题:

1.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新型民间借贷主体较为复杂,参与者分布广泛,且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不相识,只是通过中间人、保证人、证明人的参与和介绍形成借贷关系。民间借贷关系更趋组织化、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得监管对象难以确定。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界定不清晰,也使监管对象难以确定。

2.借贷规模难以统计

由于民间资本的多环节性和隐秘性特性,加上借贷双方的不配合,借贷数据很难统计,还有可能所统计到的数据有虚假。而且,很多担保、信托、小额贷款公司表面挂上各种牌照,而私下都在经营民间借贷,甚至是非法集资,发放高利贷。此外,民间借贷资金的来源也更加隐蔽,更加复杂。

3.多头监管加大了监管难度

我国目前对正规金融行业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专业监管体制。但是,民间借贷活动参与到社会经济活动的多个环节,涉及不同行政管理部门,再加上民间借贷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得民间借贷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主体难以确定。且民间借贷所表现出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非常强,民间借贷的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

六、政策建议

针对民间借贷的特点和监管难题,政府在监管制度设计上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建立信息采集和共享平台。通过建立民间借贷活动数据平台并将信息向社会公开,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降低债务违约风险。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我国目前仅有以银行为主导的信用系统,缺少面向民间信贷机构的服务。应将民间信用系统与银行信用系统相结合,增加民间借贷的违规成本,从而逐步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

2.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实施联合监管机制

通过法律法规确定民间借贷的监管主体,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负责民间借贷的监管和协调。其他部门全力配合,各司其责。

建立民间借贷行业的自律组织,发挥自律功能。自律组织应在政府的监督管理下,负责分享信息,检查相关规则执行情况,协调纠纷。从而形成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各种渠道公布有关借贷机构的信息,并设立举报系统,使民间借贷机构接受全社会监督。

参考文献:

[1]刘兰英.基于民间借贷的影子银行监管困境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14)

[2]王建文,黄震.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2013(19)

[3]江暮红.基于影子银行的风险研究[J].金融经济,2013(12)

[4]陈瑛.民间融资与金融供给扩张探析[J].财经论坛,2011(11)

[5]程娇炎.浅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J].财经界,2013(14)

[6]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

[7]赵,高龙.论影子银行在我国发展的必然性[J].时代金融,2013(5)

[8]王建文,黄震.论中国民间借贷存在的依据、问题及规制路径[J].重庆大学学报,2013(19)

第7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一、民间借贷的概述

1、民间借贷的定义

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

(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

(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期限短的特点。民间借贷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日趋活跃起来。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甚至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定的规则是贷款通则,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就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不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

2、健全民间借贷配套制度。在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同时,也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恶意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标准等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民间贷款、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拥有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以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合理健康新渠道。

3、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最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充分发挥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其投机性和诈骗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制度和信贷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



参考文献:

[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

[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 曾纪胜:《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

第8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民间借贷 监管 规范

一、引言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指居民个人向集体及其互相间提供的信用,一般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的方式,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信用行为。近年来,随着国家货币政策、存款准备金率和利率政策的调整以及受中下企业、农民贷款难的影响,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例如,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发展异常活跃,当地居民拥有大量“不知出路”的民间资金,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将热钱投入到民间借贷市场中。2011年央行总计上调6次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0.25个百分点。在银根紧缩的货币政策下,市场资金紧张,中小企业贷款困难,生存艰难,民间借贷发展愈演愈烈。民间借贷发展为中小企业生存提供出路的同时也带来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温州“老板跑路”闹得沸沸扬扬,一时间温州民间资本面临崩盘,引发当地金融危机恐慌。温总理亲自去温州调研,作出明确批示,要求妥善处理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我国民间借贷的健康发展问题值得深思。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

(一)民间借贷规模逐渐扩大,借贷利率攀升,风险日益加大

据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估算,2003年全国民间借贷总规模可达7405亿~8164亿元。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调查结果显示,当年全国民间融资规模达9500亿元。2011年,民间借贷规模继续扩张。中信证券研究报告认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在最为活跃的温州,民间借贷一直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鄂尔多斯则因房地产和煤炭业的繁荣而后来居上,民间借贷的规模更超前者。2011年以来,受银行信贷紧缩政策的影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供需两旺,借贷利率一路走高,平均年利率超过20%,部分地区曝出的最高利率令人瞠目。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测数据,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利率一般在月息3%,最高可达4%~5%。在借贷规模持续扩大、借贷利率显著上升的背景下,民间借贷风险更加错综复杂。

(二)民间借贷资金更多地流向投机领域

民间资本多流向房地产、煤炭行业、新型高利润产业和投机性较强的领域。以温州为例,温州1100亿元民间借贷资金中,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仅占35%,用于房地产项目投资或集资炒房的占20%,停留在民间借贷市场上的占40%,投机及不明用途的占5%,进入实体经济尤其是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比例大大降低。这也是由于我国的投融资体制限制了民间资金的投资渠道,难以进入像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

(三)对于民间借贷政府缺乏有效监管

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区域性,不同地区的民间借贷在资金供求、借贷链条、经济基础甚至发展模式等方面都呈现着各自的特点。正是这种区域性差别决定了中央层面的统一监管难度较大。民间借贷资金来源广泛复杂,借贷合同的签订更多是“口头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处在金融体系之外,不利监管。同时,民间借贷资金流向具有盲目性和投机性,风险日益增大。我国没有科学理性地对待民间借贷,只一味地抑制,没有建立完善的民间借贷管理或监管机构,存在监管方式不正确,监管职责不明确,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各种威胁金融体系稳健发展、社会生活稳定和谐的违法违规事件在温州、江浙等民间借贷活跃地区“遍地开花”。

三、民间借贷产生的问题分析

(一)影响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冲击金融秩序,同时不易监管和调控

民间借贷又称“民间信用”或“个人信用”,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不受任何监管部门的监管和约束,其利率大多高于同期金融机构利率的几倍,影响了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中央银行也难以准确掌握其资金规模、价格、流向等实际运行情况,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冲击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为追求高收益,大多流向高风险高利润的投机领域,这些行业大多数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民间资金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民间借贷多为短期借贷且借贷利率较高,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

民间借贷由于资金来源多,放贷便利,能在短期内满足中小型企业资金融通需求。但是,由于民间借贷利率过高,甚至高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赢利水平,企业面临着短期必须偿还债务以及债务利息负担重的双重压力。所以,企业为获得高利润,将资金投入到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领域,而放弃对实体经济的投入。这类借贷、投机行为不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一旦企业经营出现问题或投资出现较严重损失,难以偿还债务,就可能出现“借新债还旧债,拆东墙补西墙”的情况,就会陷入资金恶性循环。发生在温州的企业主“跑路”事件,也是由于无法偿还贷款,这类事情的发生可能会导致民间借贷市场出现资金供给的恐慌性收缩,从而对中小企业的正常融资和生产经营产生影响,恶化中小企业生存状态,伤及实体经济。

(三)民间借贷带来了经济社会不稳定风险,引发信用体系危机

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一定区域的熟人、亲友之间,以“关系人情”作为担保口头达成协议,部分依赖借贷中介等社会信用形式,缺乏规范的借贷流程和手续。借贷合约不具有规范性,不受法律保护。一旦出现信用危机,就会引发各种债务纠纷和社会问题。如2011年以来,温州发生多起“老板跑路”的不负责行为,严重危害社会信用体系,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这种“失信跑路”行为削弱民间信用对市场经济主体行为的约束作用,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信任危机和更多的信用违约风险,增加市场交易成本。

四、促进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加强引导和规范

民间借贷长时间内被认为和“高利贷”一样恶劣,不被政府和正规金融机构承认。但近几年由于市场迅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信用补偿形式,某种程度上解决了正规金融资金供给与社会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使资金得到有效配置,促进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其积极的影响。“民间借贷是伴随着浙江的民营企业发展共同发展起来的,没有它就不会有浙江微小企业的发展”。民间借贷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仅浙江,可以说,这些年民营经济之所以能异军突起,特别是这两年民营经济在金融危机寒冬中能继续发展,民间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迫切需要给民间借贷正名,科学理性对待民间借贷,让其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

(二)建立法律法规保护合法民间借贷行为,严厉打击高利贷等非法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法院要“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保障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的积极补充作用,遏制民间融资中的高利贷化和投机化倾向,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类似这样的法律法规的建立能够使民间借贷更合理化发展,便于监管,保证其合法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打击金融违法违规活动,营造必要的法律制度环境。

(三)加强对民间资金的引导,加大对风险等金融知识和法律的宣传

民间借贷如同水一样,管理民间借贷的发展就像管理水一样,宜疏不宜堵,正确的引导其发展,使其流向需要民间资金的中小企业发展。民间资本现还没有“流”到地面,还是在地下潜行。民间借贷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借贷资金脱离了实体经济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要引导民间融资资金通过集约化管理的方式,流向初创期企业、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和个人创业的短期资金周转,以及成长型骨干企业的股权、债权投资。

(四)政府应拓宽民间投资范围,鼓励民间借贷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竞争性领域,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并规范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金融体系、参与金融服务,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基金互助组织等一些小额、合法的借贷活动,解决经济运行中资金供给结构失衡,改善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的现状。

(五)逐步放开利率管制,完成利率市场化改革

推进利率市场化也是消除信贷歧视,改善金融供给不均衡现状的关键环节。应尽快形成以市场供求为导向的利率形成机制,充分发挥利率在调节资金供需中的作用,减少民间借贷的监管成本,降低民间借贷风险。民间借贷不被承认很大程度上是将其与“高利贷”混为一谈,其不断被推高的利息存在很大潜在风险。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民间借贷利率定价,同时严厉打击“高利贷”行为,严格划分出民间借贷的灰色地带,保证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六)创新借贷运营模式,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组织环境

针对民间借贷固有特点,可选择三种发展模式:一是社团互助型借贷模式。借助各种社会团体,延伸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扩大民间借贷筹资面。二是个人委托型借贷模式。充分发挥银行及专业投资机构的信用中介功能,大力开展个人委托信贷业务,归集个人富余资金,为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牵线搭桥。三是自主投资型借贷模式。引导大额民营自有资本成立“只贷不存、自担风险”的民间小额贷款组织,从事放贷业务,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

参考文献: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第9篇:民间借贷的监管范文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引导 民间借贷

1.我国的民间借贷概述

1.1民间借贷内涵

民间借贷的产生源于私有制的发展,它是各国长期存在的自发性金融行为,从金融上来说,它是一种在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进行的以货币为标的的资金借贷行为,从法律上来说,是一种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合法性民事行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间借贷也逐渐放开,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民间借贷在民营经济的发展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2我国的民间借贷形式

弄清民间借贷的形式是理解我国民间借贷的关键所在。按照性质划分,我国的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互助型和营利型,按照形式划分,可以分为无中介型和有中介型。所谓互助型就是借贷双方是基于互助的目的而产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的互惠互利的低息甚至无息性借贷行为,多存在与亲缘、地缘、业缘的亲朋好友之间,具有灵活性强、数额小、范围广的特点,往往是口头协议或简单的书面合同。与此相反,营利型民间借贷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进行的借贷行为,其利息往往高于银行利息,多在非亲友间进行,具有数额大、利息高、筹资快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这也是需要加强引导和规范的一种借贷行为。而有无中介型借贷就是按照借贷行为是否存在约束的第三方来划分的,一般互助型民间借贷都是无中介型的。

1.3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趋势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我国的市场经济日益成熟,金融市场也欣欣向荣,民间借贷市场也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发展,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民间借贷发展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互助型民间借贷向营利型借贷发展;二是中介机构介入借贷市场,有中介型民间借贷大力发展。一方面,传统的互助型借贷主要是由于过去人们的借贷行为往往源于短期的余缺互补,而如今随着经济的向好,人们的短期性借贷行为越来越多的产生于经营,互助型借贷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借贷需求,这样营利型的借贷行为就开始发展起来;另一方面,营利型借贷行为的发展为中介机构的介入创造了条件,大量房屋中介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涌入民间借贷市场为借贷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使得民间借贷市场日趋市场化、公开化和规范化。但值得关注的是,随着这种发展,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发展更值得关注,其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直接关系到民间借贷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如何引导和规范中介机构的借贷行为是民间借贷市场的又一难题,由此引入小额贷款公司引动民间借贷的思考。

2.小额贷款公司引导民间借贷的可行性

如前所述,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需要一个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的中介平台,相比于一般的资金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担保公司、基金公司等可控性不强、内部操作大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其无论是在法律监管还是运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规范,将其作为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中介平台有着如下的可行之处。

2.1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民间借贷机构

不同于其他资金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本源于民间的借贷机构,自2008年推向市场以来,小额贷款公司一直本着“小额、分散”的理念向广大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业服务,多由民营企业设立,通过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服务于民间,一直充当着民间借贷机构的角色,将其发展成为民间借贷中介也是顺理成章的事。

2.2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更加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自推向市场以来一直处于较规范的监管之中,2008年颁布的《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监管做了较明确的规定,同时各省市也相应地出台了各种细化管理条例,从多个方面进一步规范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同时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还要进行定期的数据收集,以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借贷资金状况,不仅减少小额贷款公司民间借贷的各类风险,还能实现实时监控,有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总之,建立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民间借贷平台能够很好地将民间借贷市场纳入到中央银行的监管体系之中。

2.3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更加规范

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业发展较为成熟以后才推行的一种民间借贷机构,不同于一般的资金借贷中介机构,其在运作上有着不可比拟的规范性。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业财务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安全。同时在各省市又出台了更加细化的相关管理条例,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金融产品设计、人力资源管理、信贷对象搜寻等各个方面对其有了更为规范的引导,也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流程更加透明公开。

2.4小额贷款公司有行业协会的自律

作为金融机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行业自律对小额贷款公司同样不可或缺。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也正逐步建立起来,在浙江、上海等不少省市都已经建立了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协会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行业规范监督、行业风险监管等,许多地区还正着手建立起行业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内省和自律,实现借贷行为的系统化管理。

3.总结

民间借贷行为的规范需要一个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合法经营的中介平台,相比于一般的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本身就是一个民间借贷平台,其无论是在法律监管还是运作制度上都更合乎规范,也有着行业协会的自律,将其作为引导民间借贷行为的中介平台将是一条值得探索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曾立平,完善融资服务体系视角下规范民间借贷的探讨,【J】,南方金融,2007(08)

[2] 赵志华,小额贷款公司生存状况调整――以山西省为例,【J】,中国金融,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