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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e discussion clas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ways of improving the teaching effect of "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it can not only improve students' interest, consolidate and deepen the knowledge, but also can train and improve the students' various ability, and promote teacher-and-students. The discussion on real significance needs pass the way of "the teacher - student1-student2 -student3...... teacher". In order to achieve good teaching effect ,it needs teachers to put forward questions which can really grasp the minds of students, and requires teachers take lenient attitude for student's answer on the discussion class.
关键词: 讨论法;动物法律法规;教学模式
Key words: discussion method;animal laws and regulations;teaching mode
中图分类号:X1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5-0269-02
0引言
讨论法是根据教学目的和要求,选择确定的课题或事件进行讨论,交流意见,相互启发、补充,廓清问题,来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讨论法是《动物法律法规》教学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在以往的教学过程中时有应用,并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为促进《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建设,提高学生学以致用的教学效果,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为野生动物专业的学生,探索与分析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及其模式。
1讨论法在《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除了课堂提问,讨论法也是促使学生参与到教学环节中的主要方法,而且比课堂提问更能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它不仅能使学生真正参与到教学环节当中,从而活跃课堂气氛、提高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大大有利于学生理解、记忆重要知识点,同时,针对典型性法律案例的讨论还将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和逻辑能力。另外,对于提高学生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有很大的启发与帮助作用。
1.1 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众所周知,法律知识相对比较单调、枯燥,特别是对于学习自然科学的野生动物专业学生。因此,对于这样的教学对象,首要的问题不是教给他们多少知识,而是如何有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适时选取一个与学生想法比较接近的案例进行讨论非常重要。如以下案例:
案例1:近日,动物保护者李强上街买菜,看见有人在卖穿山甲,心想穿山甲是国家保护动物,于是花钱将穿山甲买下后放回大自然。这一“放生”行为得到了很多人的赞誉,李强也对此引以为荣。
对于以上案例,大家的讨论热情是比较高的。主要基于两点:第一,学生经过一段时间野生动物专业的环境熏陶后,对保护野生动物的热情很高,并且乐意参与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很多同学甚至有过到市场上购买野生动物然后放生的动机或行为。因此,本案例与他们目前所持有的想法很接近,易于产生兴趣; 第二,本案例案情简单,每个同学都可参与其中。即使没有完整的答案,但至少可以说出其想法。这一点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非常重要。
教师给出以上案例,并留给同学一定的思考时间后,抛出问题,让同学们评价李强购买野生动物并放生的行为。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法律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没有法律基础的学生会从道德的角度上进行评价,有的学生甚至会抛出以下问题:李强是专业人士吗,他所选的放生地点合适吗?如果鼓励这一作法的话,是不是非法贩卖野生动物的行为会越来越猖獗?等等。学生能够畅所欲言,参与其中了,说明学习兴趣正在培养。这为以后《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学习奠定非常好的情绪基础。
1.2 巩固和加深所学知识讨论法是学与思、学与论的结合,是达到理解和运用所学知识的重要手段之一。先学后思、再论,可以使学生对所学内容的记忆完全建立在理解的基础上。《动物法律法规》课程涉及到多部动物法条,法条的理解与记忆对于学生来说是一个难点,但也是重点。如何通过科学方法促进学生对这部分内容的理解与掌握是本门课程中的关键问题之一。而讨论法可以帮助学生理解与掌握。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于这一法条,教师除了作条理讲解使学生理解外,还应该思考如何让学生学会如何在实践中应用。为了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特设计了以下案例,供同学们讨论。
案例2:李某,40岁,黑龙江省齐齐哈尔人,下岗后一直在寻找再就业的机会。偶尔听人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很赚钱,于是便有了繁育野生动物的想法。经过前期市场调研,发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熊的驯养繁殖技术很成熟,而且熊胆的市场需求量很高。于是李某决定养殖黑熊,经过一年多的筹建,李某建起了“正隆饲养场”,并一心养殖黑熊。但没多久,意外情况出现了。当地工商局以李某未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为由,没收了李某饲养场的熊,并对李某处以2万元的罚款。但李某辩称其投入了10余万,还未获得经济利益,目前由于资金紧张,所以才没有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并且准备如果资金周转情况一有好转,就马上办理。并请求工商局宽限他几个月……。
教师提出问题后,同学们围绕问题进行讨论,通过讨论,学生更加理解和掌握了本法条的核心问题:第一,应该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而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二,罚款应该是在三千元以下。
1.3 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多种能力讨论法是提高学生分析能力、思维能力及逻辑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首先,讨论法为学生进行集中且独立的思考、发挥个人能力提供了合适的机会。讨论主题确定后,学生需根据所学内容进行分析、综合、推理等活动,才能提炼出自己的见解,这样利于培养学生认真思考的习惯。同时,法律问题的推断是缜密的,在这个过程中,更培养了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另外,学生在提炼出自己的见解后,还需快速组织发言材料,甚至需要进行提问和答辩。在这一过程中,学生的多种能力得以培养和提高。
1.4 促进教学相长讨论课是促进教学相长的重要方式之一。在讨论中,每个学生从自己的专业背景和思维习惯出发,从多个角度看待同一个问题,给同一个问题形成多种解决方案,使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相互教育。在讨论课上通过对学生的引导、答疑,可以进一步巩固教师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锻炼语言表达能力、课堂组织能力等。更重要的是,教师通过启发学生的方式,可培养学生形成自主学习的能力和见解独到的思维,进而获得认识、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自学,学会创造学习,学会合作学习。
综上,讨论课以《动物法律法规》课程的意义重大,但讨论课上讨论的模式对于促进讨论课作用的发挥也是非常关键的。
2《动物法律法规》讨论课的讨论模式
在以往《动物法律法规》的教学实践中,一共采用了三种讨论模式。
其一,教师提出问题,学生举手回答,然后教师再提出问题,其他学生再作回答。其实,这只不过是教师与学生间问答的不断简单重复。在这种方式下,并不存在学生与学生之间就某一问题进行对话的联系线索。因此并不是正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二,教师提出问题,众多学生作答。教师从众多回答中选取正确、适当的答案。在这种方式下教师提出的一个发问由众多学生作答,但是学生之间的回答与发言,从学生的角度看,是互不直接相关的,是完全受教师支配的。换句话说,讨论中并没有“讨论线索”。 虽然这种方法已接近讨论课,但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其三,真正意义上的讨论课。真正的讨论课与以上两种方式均不同,它交织着“讨论线索”。在讨论课上,围绕教师提出的问题,讨论通过“教师――学生1――学生2――学生3……教师”这样的方式展开。换句话说,教师先使讨论开始,一名学生提出讨论的线索,第二、第三名学生加入。当讨论陷入僵局或错误方向,教师才给予修正,或作一些引导性的介入。这种教学讨论的特征是,无论是从教师角度看还是从学生角度看,彼此的发言是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具有内在联系的。这种讨论方式下,学生不仅注意教师方面,学生之间也彼此直接联系展开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发言,全班学生都参与,各自仔细听取他们的发言,彼此发表自已的想法,互相补充、互相修正,使对话一步步深入。只有在这时,共同解决问题的真正课堂讨论,才能形成。
如在案例1的讨论中,当教师提出“你如何评价李强的这一行为,李强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的问题后,通过一定的方式鼓励学生发言,有学生可能会回答李强这一行为的出发点是好的,马上会有其他学生作出回应,出发点是好的,但并不代表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教师应该作出引导,询问学生为什么不合法。学生可能会找出一些理由,也可能没有理由,只是提出一些反面的质疑,如,这种放生行为会增加市场上非法野生动物的供应,结果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这种质疑也是学生思维的结果,对于推动该讨论的进行也有比较大的作用。但若有其他学生的这一问题上继续发言的话,教师就应该作些引导,引导他们到真正的“讨论问题”上来。总之,在整个讨论中,学生们通过听取彼此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并发言,教师在关键时刻作些引导,可收到不错的课堂效果。
但讨论课上,教师需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第一,需要提出真正抓住学生心思的提问。抓住其心思的发问一旦形成,学生就会积极参与其中,发表自己的看法或观点,即使第一次回答不太恰当,但学生也不易气馁和消沉,接着展开活跃的讨论,并仔细听取他人的看法,积极寻找适宜时机继续发表更深入的看法。所以,教师的提问应指向本质的东西。第二,教师对学生回答的态度要宽容。讨论课上,学生的发言往往是不完全的,但许多发言却反映了其思考的过程和思维的进步,并且对整个讨论课的推进起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教师应对此现象应有正确的认识,在讨论开始不能要求学生有完整的回答。对每个学生的回答,教师应当从学生的发言中找出亮点,鼓励学生作出更准确的回答。只有这样,真正生动活泼的课堂讨论成效才能形成。
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国际经验;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F2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188-03
引言
以发达国家和地区为鉴,文化创意产业备受政府关注,政府将其提到了相当重要的战略位置。作为未来的支柱产业,政府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执行一系列政策措施,使之获得了蓬勃发展。探索其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及集群发展经验,对于中国文化创意产业及其集群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1.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产物。毋庸置疑,当今我们已经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其显著特征是:相对于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而言,知识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更加重要;同时,它也是农业、工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创意产业的发展,则需在更高的水准上把这种单纯的以要素分类为标准的产业形态转变为以人类的知识和创造力为标准的产业分类。在农业经济形态中,土地是最主要的经济要素。土地的使用为社会提供不断进步的动力。工业经济形态的要素主要是资本,即以金钱为代表的资本助推了社会经济的前进。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成了最核心的经济要素。只有灵活运用知识,才能创造经济的奇迹。创意产业的发展则进一步打破了这种单纯的要素分类标准,是一种全新的产业形态,把经济社会活动中人的作用充分展现出来。在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巨变。传统的农业乃至工业社会的经济增长是以资源的巨大消耗为代价的,环境遭受破坏,资源变得紧缺,发展受到制约。知识经济时代的增长方式迥异:以知识的生产、创意的激发为主要原动力。可见,随着知识在社会中的作用的彰显,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成为经济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2.文化创意产业是交融的产物:技术+经济+文化。在全球化的时代,虽然科技以前所未有的态势发展。业界有学者认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要方向就是:利用“文化创意产业”将艺术文化精品融入人们的生活之中,让更多民众享受它;同时,可以解决科技发达后所衍生的相关产业问题。通过创意产业的发展把知识经济提供给人们的有利条件和社会经济增长结合起来。这样,便可以在新的经济形态下获得社会的纵深发展。这也是创意产业之产生的经济背景和社会根源。因此,文化创意产业只有通过将技术、文化和经济统一结合起来,以科技手段促进文化创意,进而才能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例如,数字艺术产业以数字媒体内容设计和制作作为中心,涵盖影视特效、计算机动画、游戏娱乐、广告设计、多媒体制作、网络应用、电子教育等领域。但是,并不是这些领域都能成功发展创意产业,如果没有科技作为支撑,即使再好的创意也将无法实现,创意产业就无法形成,创意经济就难以发展。
3.文化创意产业的外延将随着科技的发展而延展。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文化创意产业内容的界定存在着差异,但共性居多。英国把就业人数多或参与人数多、产值大或成长潜力大、原创性高或创新性高三个原则作为标准,其范畴涉及出版、电视和广播、电影和录像、互动休闲软件、时尚设计、软件和计算机服务、设计、音乐、广告、建筑、表演艺术、艺术和古玩等十三大门类。可见,很多行业都是以科技发展作为支撑的新兴行业(互动休闲软件、软件与计算机服务、设计等)都纳入了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可见,现有的文化创意产业体系中部分产业的出现就是科技发展的结果。例如,后来新生的通信传媒技术使得大众传媒成为人类文明和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要组成部门。又如,今天在全球各地方兴未艾的网络游戏业、工业设计、建筑设计以及软件和计算机服务业,更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及计算机科学不断发展所产生的新兴的文化创意产业形态。可以说科技进步大大地丰富了文化创意产业的内涵,为文化创意车的发展拓展了空间。那么,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必定还会有一些以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新服务行业不断涌现,这些行业将使文化创意产业的内容得到近一步拓展。
4.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必须以地方特色为根基。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的新型产业,它对客观环境的要求十分讲究。如果不具备产业发展所需的环境条件而肆意确立发展创意产业,不仅不会带动区域经济的发展,而且可能给原本健康发展的其他经济造成损失。通过对发达国家和地区创意产业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世界上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不同,人均收入和人力资源结构不同,导致了各地创意产业的定义、范围界定以及发展策略也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存在共性:各地创意产业的发展都是根植于地方特色,在充分结合了本地产业发展的实情。可见,文化处于产业的发展需要与各地方的经济基础、文化背景、资源特色,包括文化、风俗、传统、价值、愿望等相结合。通过分析创意产业的发展环境,并找出其自身基础与所需基础之间的距离,为确立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作好决策准备。只有这样,才能有助于塑造地方特殊性与独创性,如果只是东施效颦,一哄而上,重复建设,那就失去了创意产业的正真意义。
5.集群化态势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集群是指产业中相互关联的、在地理位置上相对集中的若干企业和机构的集合,具有很强的群体集聚优势和集聚发展的规模效益。由于创意产业涉及的范围广泛,服务的传统产业门类庞杂,就自身体系而言,无法通过单独行为来打造品牌和价值链。当前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趋势,就如同传统产业汽车行业一样是由设计单位、研究单位、配件制造企业。整车装配企业、销售企业等构成其完善的产业价值链,具有单体个性品牌和总体价值品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在积极采取措施,促使创意型人才和企业在空间上集聚,建立一系列各具特色的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文化创意产业集群是一个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其集聚区的形成过程是从“文化创意产业在空间上简单集聚”到“企业之间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打造创意产业链”,再到“形成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产业集聚区”的过程。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的发展也是政府、企业、高校、中介机构、网络媒体以及创意人群从“各说各话”到相互间协同合作、专业分工逐步加深的过程,具有长期性和复杂性。因此,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时,一定要遵守集聚区发展的一般规律,切忌一蹴而就。考察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可知,走集群化道路是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为创意产业需要集体的互动和企业的集群的地理环境。文化企业、非营利机构和个体艺术家集聚和互动,形成独特的集群的环境。文化创意产业集群的特征是创意人群生活和工作结合、文化产品生产和消费结合,具有多样化的宽松的环境,具有独特的地方人文色彩。
二、发达国家的文化创意产业集群发展的启示
(一)依托各地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业集群
国内城市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不尽相同,但是每个城市都有自己的资源优势与特色,创意产业发展与各自城市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紧密关联。各地应当依托优势资源,创建特色创意集群。例如,北京市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地域优势显著。一是北京市中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之都,是中国联系世界各地的核心枢纽,其所接触到的新创意、新理念、新思潮,都为了解国际创意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提供了优越的条件。二是北京创意人才资源丰富,高等院校和科研所众多,而且质量和水平较高,教育和科技资源极为丰富,人口素质较高,拥有发展创意产业的坚实基础。当前,北京正以“国家首都、国际城市、文化名城、宜居城市”的城市定位为基础,并根据自身经济和社会发展基础和产业机构调整方向,着重发展文化演出、出版发行和版权贸易、广播影视节日制作和交易、动漫游戏研发制作、广告和会展、古玩和艺术品交易、设计创意、文化旅游等创意产业,优势突出,形成了不同产业有序集聚、共生共存的态势。
上海市创意产业也有其优越的发展环境:(1)拥有广阔的长三角腹地。江、浙两省创意产业发展突飞猛进,与上海形成联动机制。三地创意企业可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多层次、多渠道合作,拓展创意产业市场空间、延伸创意产业链,形成共赢局面。(2)创新型城市的氛围浓郁。(3)政策坏境也在不断优化。上海及其周边的长三角地区是中国最重要的制造业基地之一。因此,上海创意产业的发展优势和重点与其城市功能相适应,重点集中于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如工业设计、服装设计、工艺美术品设计、广告设计、软件设计等;与建筑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市场研究、专业咨询、会展策划等;与文化相关的创意设计,如媒体策划、艺术创作、影视制作、动漫设计等;与消费相关的创意设计,如时尚消费设计、休闲旅游设计、婚庆设计等。(4)拥有“国际经济中心、国际经融中心、国际贸易中心、国际航运中心、国际创意中心”的功能定位。与其发展环境与基础相适应,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创意设计,形成了咨询策划集群、创意设计集群等不同种类共同发展的集群态势。
(二)拓宽投资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
中国创意产业集群以政府投资注入为主,投资主体相对单一,投入不足,不利于长远发展。国际应充分利用政府资金引导社会投资、银行贷款筹资、民间资本投资、上市融资等多种途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在政策的层面不断完善投资金融体制。
首先,可以考虑借鉴韩国、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按照创意产业市场规律制定和健全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各种发展基金,搭建创意产业化平台,建立一个成本低、信息灵、效率高的投融资政策机制。目前北京、南京、太原等城市已经建立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本市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公共技术平台的建设和经认定的重点创意产业的发展,采取贷款贴息、补贴和奖励等多种方式予以资助。但从其整体规模偏小。其次,要充分发挥商业银行信贷资金对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政府、银行、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积极向银行推介重点项目;通过贴息引导机制和市场化的项目贷款担保机制,引导银行加大对创意产业集群内企业的投入。尽管面临着创意产业产品价值难以评估、银行分担的风险比较大等困难,但这也是一个很好的融资方式,应该在政策层面加以规范和推动,同时要从政策的角度加强和推进保险公司的再担保业务,这是隐含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最后,鼓励企业运用资本运作的办法筹集发展资金,采取自愿原则,支持集群内的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吸纳社会资本等形式,推进企业股权多元化。
(三)制定合理人才政策,增强产业集聚效应
发展创意产业,关键是人才。以美国为首的创意产业大国,都在使用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人才上制定了较完善的政策,成效显著,对推动创意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中国当前创意人才不足的情况,在政策制定上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制定可操作性的人才培养机制。人才培养对于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人才培养的规划和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规范,培养出更多优秀的创意人才。首先,应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主“阵地”功效,重视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国家应鼓励高校设立与创意产业的相关专业或者建立有关创意产业发展的研究机构,在开设专业课程的同时,应打通学科壁垒,培养适应竞争的复合型“通才”。其次,要鼓励国内外专家的交流合作和与专业人士相互合作,加强与创意产业各个领域中海内外顶尖学校和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培养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的创意产业设计、策划和经营人才。最后,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创意产业的经验,将设计、媒体、艺术、经营等融入到各个阶段的教育中,注重培养更多、更好的创意产业人才。
2.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引进机制。创意人才的引进,大大推动了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只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政策,才能真正引进优秀人才,并留住人才。首先,对于引进的国内外优秀的创意人才和创意团队,要给予其家属在保险、户籍、住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其次,允许和鼓励一批拥有特殊才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人才,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技术要素等占有企业股份,参与利润分配,实现创意产业高端人才使用的社会化,同时能更好地留住人才;最后,要进一步整合人才引进政策,全面推进人力资源开发,建立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强科研工作站建设,加快研究制定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配套政策,努力把创意产业园区建设成创意高端人才的“集聚高地”。首先,政府在指导集群发展时,应有意加强产业链的构建和延伸,构建完整协调的产业链,提高企业之间的关联度。其次,以大中型创意企业为龙头,通过产业环节的分解,衍生出一批具有分工协作关系的关联企业,以更好地发挥集群的协同效应和信息共享。最后,通过组织新产品展示会、博览会和交易会等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技术交流提供更多的机会,推动集群内企业建立联系。
(四)完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迄今,中国拥有知识产权法律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加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计算机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中国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但是,中国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还存在的问题,如法律法规不够系统且相对滞后,具体保护措施不能适应创意产业在全力注册申报和取证举证等方面的特性需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散,管理水平和效率低,诉讼程序烦琐导致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成本过高等,挫伤了创意个体的原创动力,在相当程度上阻碍了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营造创意产业发展环境的关键,应通过不断增强人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在有关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先利用行政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语
通过归纳总结世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律以及文化创意集群发展态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上述启示。它可以为中国文化创意产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有益的借鉴。但是,在实践运作中,我们应该灵活应用这些规律和经验,因地制宜地“做大、做强”自身的创意文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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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信义义务;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利益平衡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7)03-116 -02
公司收购与反收购,其目的在于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取得或维持,在收购公司与目标公司之间的“攻防大战”。目标公司董事身处利益冲突之中,督促董事尽到信义义务,确保其不利用反收购措施以维护私利的手段,是反收购法制建构之核心。法制的建构须从其法理基础做出本源审视,评判现行法制是否符合立法主旨。
一、董事信义义务规制的法理基础
(一)股东利益至上原则
随着公司社会责任理论与实践发展,股东利益至上原则的根基发生动摇,但仍至关重要。《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该规范明确在反收购中董事负有法定忠实义务,也是判断反收购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标准。公司的固有特征之一是营利性,作为股东经营管理者的董事采取反收购措施之时,应当服从于此目标约束。
(二)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的利益平衡
反收购法律关系的真实利益主体是目标公司股东与董事,利益平衡也在其中。在反收购中讲求利益平衡,在于公司经营模式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利益与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并非完全重合。董事的自利性与逐利性可能催使其,采取不恰当措施妨害公司合并。在收购实务中,区分目标公司董事行为的真正目的很难操作。要期望董事在做出重大决策时以牺牲自己的利益为代价来维护股东利益无异于痴人说梦。
(三)目标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相较于收购者、目标公司董事和控制股东,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明显处于弱势地位。董事实施反收购措施时,往往难以全面顾及全部股东利益,中小股东极可能地成为附属,因而存在着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利益矛盾。实践中收购者为促进收购顺利完成,往往给予持股较多的股东以一定优惠条件,这无疑是对中小股东的不公平待遇。董事义务从表面上源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之规定,实质上源于董事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某种特殊的法律关系。
(四)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原则
反收购过程中,目标公司股东关注重心偏向于股票短期盈利,而非公司可持续发展收益,因此易导致董事、股东贪图较高的溢价收益,而对收购公司的收购意图、能力、发展预期等因素漠不关心,将公司股权拱手转让。然而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的现象,即收购公司在收购成功后掏空目标公司的资产退出,严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产生该现象的一项重要因素是董事未尽必要信义义务,对公司经营信息知之甚少的债权人,其利益需要董事尽到合理的义务以维护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可能风险,债权人之保护亦属重要。
二、我国现行董事信义义务法制评析
公司法未对董事注意义务做出全面详尽的规定,仅在第148条和151条设置了勤勉义务并作出基本架构,第149条列举董事的禁止行为,《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第97条和第98条规定对目标公司做集中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第8、32、33、34条等确立了信义义务的基本框架,《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办法》等规范较少涉及上市公司反收购。公司法对董事的注意义务除了原则表述之外,几乎未涉及任何具体的内容。此外,现行公司信义义务法未对注意义务作出届分,也未对其行为模式作出分类归纳。同时,呈现出注意义务功能面临弱化的局面,只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同时董事注意义务没有到位规定,而勤勉义务仅是注意义务的项下内涵,涵盖范围上注意义务宽于勤勉义务,以勤勉义务规范替代注意义务,上下位颠倒而有漏洞。董事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未臻清晰,因而产生可诉性适用疑问。其三,对于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规定,公司法“规定+列举”模式并不全面。该立法模式仍停留在自我“经济利益冲突”的矛盾解决上,传统思维上稍显僵化,对于其他形式的个人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冲突尚无规制。其四,对信义义务的规定缺乏在司法上可执行的检测标准。
虽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公司(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但该规范是否包括注意义务,在法律解释上亦存在疑问。其二,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仅限于上市公司,未将居于数量多数的非上市公司囊括在内,主体有限决定法律适用范围有限。此外,虽然列举了董事会不得采取的反收购措施,但收购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其不可能穷尽董事层出不穷的反收购措施。尽管规定了一系列董事会不得采取的措施,仍有难以列举全面疑虑,而应保持一定的开放性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实际。
三、反收购董事信x义务的法律规制完善
我国反收购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可从以下路径着力:
(一)确立董事信义义务内容及法律责任
对公司收购与反收购中董事信义义务的具体规制有四个方面:1.决策谨慎义务,旨在保证董事会决策的合理性与妥当性,以及限制董事会反收购的提起权及董事会未经股东会批准单独采取某些措施。2.防御适当义务,不得超出明显不合法界限,以及侵害公司、股东、债权人之利益;3.全面信息披露义务,目标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发表意见和决策,独立董事独立发表意见;4.股东利益保护义务,包括为股东判断、决策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和为股东争取最有利的收购条件,尽到最大限度的股东利益保护。
(二)完善少数股东的诉权救济
公司法对于质询权的规定简略,质询权的行使与救济等有待于立法进一步明确。譬如遭到被质询人(董事)的无理拒绝,应当赋予提起给付之诉的权利,即要求法院判决被质询人履行说明、解释之义务;以及被质询人在股东会会议上不履行义务或者故意告知不充分、虚假信息的,依据此信息表决的股东,也应当在事后得以会议程序下次为由主张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此点有待于纳入股东诉讼的类型之内。
(三)反收购决策权的权利主体予以明确
这一点已为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8条第2款采纳。反收购决策权主体应为股东会,股东(大)会未做出准予收购决策之前,董事会不得决定或采取任何反收购行动。但是,基于股东至上原则考虑,董事会享有向股东大会提议与建议的权力,χ卮蟮姆词展壕俅胗τ晒啥会决定,对于技术性的反收购措施或急迫性的反收购措施可以由董事会决定,但事后应当取得股东会的追认。
(四)法律体系的内外部统一
宏观的法律体系内,公司法制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和衔接也存在问题。举例而言,《反垄断法》虽已颁行,但在与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反收购制度的衔接上尚有问题,以反垄断视角对反收购的合法性审查尚缺乏制度支撑。“立法应当鼓励和引导并购活动向创造价值的方向发展,在发展中立足于制定公平的并购游戏规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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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体现了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鉴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重大,在医疗纠纷中适用此款时,须完全符合紧急避险的要求;而且,除非患者生命垂危,否则不能适用。如对发生车祸,不立即截肢将极可能发生败血症造成死亡的垂危患者,只有截肢才能保住患者的生命,而截肢显然会对患者造成肢体残疾的不良后果,但显然该后果的不利性要远远小于死亡的结果。因此,此条款下医方的紧急救治行为若要达到免责的效果,须符合下列条件:第一,须是紧急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第二,须是患者正处于生命垂危之中;第三,须是尽到当时情况下应有之注意义务;第四,如有多项选择方案,应尽可能采用不良后果最小的方案。否则,不能适用此条款。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病情异常、体质特异可能导致额外风险的出现,但若将此时发生的损害一概作为医疗意外作为独立的抗辩事由主张免责,却值得商榷,应坚持个案分析、综合确定。
如少数患者对青霉素过敏,当属体质特殊范畴;而且在医疗中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时,必须先做皮试,如医护人员不做皮试,直接注射造成患者死亡而出现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可否免责?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为这种意外是医务人员的过失造成的。如果医护人员做了皮试,但患者没有明显反应,此时用药出现过敏症状,但若由于医方此后的抢救行动有懈怠而出现意外,这时的意外还能免责吗?另外,对于什么是体质特殊也应具体分析。如一些女性是双阴道双子宫,这对于妇科医生来说是常见现象;这些女性在接受诊疗时,也会被告知无须担心;但在签字时却会发现,手术同意书上写的却是体质特异,以及诸多由此可能出现的损害。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体质特异?这时的意外还能一概以体质特异而主张免责吗?因此,此款的适用,应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加以区分,确定其是否能达到免责的效果,不能一概而论。
三、在现有的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对该条款的免责性一般没有异议,但问题在于:以何时、何地的医学科技条件为标准?是以现有教科书作为标准还是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学科技为准;是以事故发生地的地方医疗技术水平为准还是以国家现有的技术水平为准?笔者认为,应以损害发生时国家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为准。
在时间上,以不良后果发生时的医疗科技水平为准,是因为教科书的编写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只能满足医务人员从业的基本需求,不能跟上日新月异的医疗科技发展。在地域上,以国家医疗技术水平为准,是因为医务人员有着基本相同的教育背景,须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具备实施国家标准的基础。而且,执业中的不断学习进步也是行业的基本要求与义务,学术交流的发展、互联网的发展,使医疗技术信息的交流与获取也越来越便捷。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完善的会诊、转诊等制度。因此,为了统一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公正的处理医疗事故,应以我国现有医疗科技水平为准。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此款的适用存在较大争议。根据有关规定,医院无权采血,由血站提供,医院提供输血服务,医院在实施输血的过程中没有错误,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而对于最终的责任人血站,由于当前的科技检测手段对于处于“窗口期”过程的供血者还无法给予识别,[1]根据民法上的第三人过错原理,也不承担责任。即,无过错输血造成不良后果的,只能由患者自身承担这个不良后果,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适用此款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医疗消费、血液制品的性质。传统观点认为,医疗行业具有社会福利性,医疗消费不是日常的生活消费,血液制品更不是产品。对此,笔者并不赞同。医疗的福利性,只是政府为使公众能享受到更好的医疗服务而提供的支持,不是医方因此而享有的免责特权;对于公众来说,医疗费用是极其昂贵的生活消费;而且,在我国作为产品的药品,其销售活动有相当部分是由医疗机构进行的。在这样的认识基础上,就会看到此款不宜作为免责事由。对此,在由王利明教授、梁慧星教授分别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篇》(草案)中都明确规定,因血液制品、药品、医疗器械等有缺陷致患者遭受损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2]另外,域外的一些模式也可为我们借鉴,欧洲一些国家就有对输血感染的无过错责任的规定。如法国国内法律与判例均要求采供血机构承担保证血液不受污染的义务,甚至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人体组织成分(包括血液)及其衍生产品的有关生产者,不得利用开发风险抗辩。即在当时的科技水平条件下,即使某一缺陷尚不能被发现,生产者仍要对此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损害负责。[3]
当我们面对现实,树立医疗消费的概念,该款免责的不成立就显露无疑。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之义务是不可推卸的,该种情况下医方应承担无过错责任,然后有权向血站追偿。即“在决定输血及输血护理过程中,医院均无过错,然因使用的血浆不合格,由此造成感染仍为有过错,应属医疗事故。对此,应由医院先予赔偿后再向血站索偿。”[4]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治造成不良后果的
笔者认为,此款宜适用“受害人自负风险”理论。所谓受害人自负风险,是指受害人自己形成并承担了危险。该理论为认,此时受害人虽意识到危险的存在,但可能不知道危险造成损害的机率及特定的损害后果,或虽意识到危险存在,而并不希望后果发生。对受害人自负风险的行为,不能一概作为免责事由,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不能简单的与受害人故意等同。[5]
在上述原理下,就会发现该款规定过于绝对。患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患者理解水平有限、不按医嘱服药、隐瞒病史、私自进餐和外出、拖欠医药费等。对此,坚持个案分析的原则,绝不能一概以“患方原因”为由将责任完全推给病人。如患者的理解水平或不配合治疗问题,医疗用语具有专业性,特别是那些专门术语普通患者是很难理解的,这就牵涉到医方说明义务的履行问题。如“流质饮食”,医务人员如不充分说明,相信有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均会一知半解;再如某专家在一次讲座中举的一个例子:一位医生要求病人在手术前一晚禁食,结果病人把“禁食”理解成为“不吃晚饭”,到了半夜两点,自己偷偷去吃“宵夜”,结果手术时食物倒流阻塞了气管死亡,该专家的意见是医院对此不承担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医疗行为事关患者生命健康,医方有责任对难以理解的医学术语等做出充分详实的说明,如医方不将何为“禁食”进行充分解释说明,仅笼统的向病人交待“禁食”,很难说医方已充分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从而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如是因患者暂时拖欠药费而拒不救治造成损害的,那就更谈不上免责了。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我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影响下和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摩托车行业为适应这一市场的变化,与时俱进,发奋图强,正在进行着一系统深刻变革。随着国家加大对摩托车行业的监管力度,对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全面推行了“3c”强制认证,《摩托车车生产管理办法》、《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规文件出台,加快对涉及安全环境保护等技术标准的提升等。这些变革主要是围绕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拓展国内外两大市场,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逐步把摩托车产业做大做强这一战略目标来展开的。空滤器是发动机进气系统中重要组成部分,摩托车在行驶中多数故障出在发动机。其中50%以上发生在供给系统与空滤器。所以发动机性能、可靠性与空滤器性能优劣有着密切关系。面对加入世贸组织的形势,紧跟摩托车发展步伐,大力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空滤器产业加快发展,力争到20__年摩托车空滤器成为滤清器行业的支柱。
一、摩托车空滤器生产概况
1、摩托车行业基本情况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摩托车工业迅猛的发展,是我国机电产品类发展速度最快的一个行业我国自1993年成为世界摩托车生产第一大国以来,产销量一直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稳步上升。20__年,年产量突破1700万辆,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以上,产值占我国gdp的1%左右;出口量超过400万辆,创汇达到14亿美元,为国民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摩托车空滤器生产厂家情况
据统计,到20__年底,全国摩托车空滤器生产厂家共有50多家,共生产1800多万套空滤器,其中专业生产20家,兼营厂家30多家。全国摩托车空滤器年产量100-200万只有5家,400万只以上有1家,50-100万只的有7家。10-50万只的有25家,10万只以下生产企业共10多家。
3、摩托车空滤器产品结构与产品水平
按摩托车车型系列来分类的话,摩托车空滤器目前有20多种系列产品;按摩托车发动机排量来分类目前有11种与之配套的空滤器。
4、装备水平
从国内50多家摩托车空滤器厂装备情况来看,大部分装备是普遍的注塑机,流水线,较落后的检测设备。国内装备较先进、各项检测性能较齐全的摩托车空滤器生产企业不上5家。大部分是以组装为主。
5、目前摩托车空滤器主要原材料及辅材料以塑料、泡沫海棉、五金件、滤纸、橡胶、胶水为主。
6、国内摩托车空滤器生产企业发展中主要问题
受国际原油价格上涨影响,国内自20__年以来,钢材、橡胶、塑料和铝材等原材料普遍涨价,平均涨幅20%以上,迫使许多本来微利的企业更加艰难。>:请记住我站域名/
同时目前我国摩托车行业的最大弊病是产品的销售收入增长滞后于产销量的增长,主要原因还是价格问题,特别是在我国摩托车产品同质化程度比较高的今天,大部分企业只有在价格上比高低。经过这几年国内的价格战,一些企业靠实力在苦苦支撑着,而一些企业已走向边缘,一些企业已被淘汰出局。但不管怎样,企业的利润都出现了不同的程度的下降。国外市场上,虽然每年我国摩托车出口量及创汇年年攀升,但出口车单价却年年下滑,这和市场规律极不相称。国家出台了很多相关的政策来规范出口市场但企业之间相互压价、自相残杀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根本的变化,好不容易刚打开的市场还没等开花结果就过早地凋谢了。摩托车空滤器厂家也基本面临这一市场无序问题。
二、摩托车空滤器市场分析和预测
1、摩托车产业的发展趋势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将对市场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今后国家将继续实施积极的信贷和货币政策,加大西部开发的投资力度,加快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在继续扶持骨干企业的同时,还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以此来拉动城乡居民消费的增长;摩托车准入制度及3c认证等政策的继续执行,对规范摩托车市场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骨干企业将继续按照自己制定的计划发展,而那些质量不能保证、靠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的企业将会被逐步清除出局;为保证农民工的合法权益,20__年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准拖欠并按时兑现民工工资;20__年,”两会“也作出5年内逐步取消农业税的决定,为此,今后农民的收入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决定,为此,售后农民的收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这对已转向农村市场的摩托车企业来说,有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二)与国外知名企业合作继续加快
由于我国摩托车市场已形成以日本本田、雅马哈、铃木等为首的合资公司三分天下的格局,而这3大家的合资公司的产品定位又基本在中高档上。由于自身生产成本高,加上受我国国内产品价格的压力,迫使其不得不重新调整策略,通过在中国国内采购、收购、兼并国内企业或与中国供应商合作,以实现低成本化。另外,一些还未进入或正准备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及地区企业,也会加紧实施与国内企业间的合资、合作计划,一场和国外知名企业的合资、合作将再掀。
(三)企业的研发能力将成为竞争的焦点
今后,企业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并且竞争层面增多,而研发能力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目前,排在行业前20名的实力型企业已基本形成,他们正在进一步健全研发手段,扩充能力,为提升品牌、保护知识产权做准备。在下一阶段的竞争中,这些企业将更多地强调产品竞争
,追求产品的差异化,进而树立自身的品牌,确立自己的市场地位。
(四)摩托车产销仍将以中小排量为主
到20__年,产销仍将以50ml、100ml、110ml、125ml、150ml等排量车型为主,款式主要以踏板车、骑式车及太子车为主,而且四冲程将占据绝对优势。由于目前很多企业都在开发农村市场,为此,价格适中,中低档位的实用车型将成为消费市场的主流产品。
(五)环保、节能型摩托车将成为发展趋势
国家环保总局的《摩托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明确规定,自20__年1月1日起,所有进行定型的摩托车与农用运输车必须符合新的排放限值要求,未经国家环保总局核准定型的摩托车和农用运输车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20__年,我国摩托车的排放要达到欧ii标准,20__年要达到欧iii的标准等规定,这一方面加大了对摩托车排放污染的控制力度,另一方面将促使部分不达标的摩托车品牌和车型淘汰出局。目前,部分大城市已先于国家规定期限之前制定出了自己的排放达标期限。为此,今后开发新产品时,除了考虑各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外,既注重环保又注重节能的摩托车将成为新品开发的主要目标。
(六)产业集群化趋势更加明显
目前,摩托车生产企业地域集中度越来越高,广东、重庆、浙江三大版块已成定局,区域优势的结果,将使得摩托车生产越来越集中于这些地区。
在现阶段,摩托车生产企业地域的集中是以城市为中心,例如广东有57家企业集中于珠江三角洲地区,散布在广州市、江门市等附近;江苏的无锡市有21家、浙江的台州市有18家;在全国其它地区的企业中,集中在上海市的有10家。摩托车行业之所以出现这种地域集中现象,主要是企业物流供应的结果。行业发展初期,这些地区出现了龙头企业,在其带动下,配套企业或在其附近设厂生产,或在其附近设立周转仓库,由此,一方面制造成本较低,另一方面又带动了更多的配套企业,进一步降低了成本。目前这种趋势仍在加剧,整车企业的物流半径还将会进一步缩短。
(七)生产集中度将进一步提高
目前,行业内产量排名前10名和前20名的企业,其产量占全行业产量的比重已从20__年度的50.6%和67.2%发展到20__年度的57%和74.5%。摩托车生产准入进入第二阶段,将使更多的企业通过进一步的兼并重组,聚拢到大企业旗下,预计近两年,生产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
总之,随着原材料价格的持续上涨,市场成熟度逐步提高,市场监管力度逐步加大(包括生产准入管理和3c认证管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和自身技术研发能力的提高,今后五年将是摩托车行业发展的重要时期,行业内企业应未雨绸缪,确定自身发展的战略目标,以适应竞争趋于激烈而更成熟的产业环境。
2、摩托车空滤器生产企业前景及展望
(1)摩托车空滤器生产企业的发展方向
作为世界摩托车生产第一大国,今后五年摩托车空滤器器产量将会稳中有升,据市场分析,今后五年摩托车空滤器企业将会随着国内摩托车主机厂重新洗牌,大部分市场分额将会集中在少数几家规模生产的企业中,其余众多技术落后规模比较小的摩托车空滤器企业将会占据较小的市场份额。
(2)摩托车空滤器发展的技术焦点
摩托车空滤器是摩托车发动机进气系统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道路上的空气含尘浓度较高。摩托车在这种环境下,发动机工作吸入空气时灰尘杂质等也随军之进入气缸。为了保护发动机气缸、活塞、活塞环等运动件的正常工作,减少油耗,降低噪音,今后摩托车空滤器将会更多关注以下技术焦点。
------滤清效率要高。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经常出现早期磨损现象。其原因在于空气中含有一定灰尘浓度,它的主要成份为sio以及al等微粒,若这些微粒进入发动机气缸后就成为坚硬的磨料,加速了机件的磨损。为了防止灰尘进入拟制提高发动机使用寿命,必须采用滤清效率高,工作可靠的空滤器。另外摩托车空滤器的使用环境比较恶劣空滤器安装在整车,几乎半露在大气中,而且,进气口离地较近。当摩托车行驶时,前后轮滚动使泥沙与灰尘等摔到进气口周围,容易被吸入气缸。因此在今后摩托车空滤器设计中,滤材的选择是首要考虑。
------进气阻力要小。随着原油价格的狂长,节能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发动机节能性能空前关注,作为与之配套的空滤器性能将直接导致发动机性能下降,因此这是今后五年空滤器关注的问题。
-------降低进气噪音。摩托车噪声标准第2阶段限值将在20__年7月1日实施。发动机噪声是摩托车重要的噪声源之一。摩托车整车噪声有13%来自进气系统,噪声已成为人们所关注的公害。发达国家对品质有强制的法规指标。摩托车进气系统也必须采取降噪措施。因此理想的空滤器结构应首要考虑的是如何能降低噪声。
三、车空滤器生产企业发展总体目标
总量目标:到20__年,摩托车空滤器年产量为2600万只。
四、摩托车空滤器生产企业今后应采取的措施
-------加大产品开发投入,特别是加大滤材选择研究。“十五”期间,我国摩托车工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随着摩托车性能的发送对空滤器提出更高的要求。滤材质量逐渐被人们所重视。提高滤清效率,降低进气阻力,讲究环保节能,循环使用是下一规划期间应作为重点开发课题。
-------加大管理力度,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大力推广普及现代化管理方法,促进企业做好质量、成本、资金、营销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行业整体的经济效益。
于安 主持人李咏
WTO是关于政府贸易管理活动的规则
主持人: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越来越近,国内很多人呼吁要早做准备,那么WTO的法律规则究竟是什么性质的规范?它所规范的主体究竟是谁,是政府还是贸易商?
于安:WTO的规范主要是关于政府怎样管理贸易的,而不是讲贸易商之间应当怎样进行贸易活动和怎样进行交易。对政府规范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减少和逐步消除贸易壁垒。对于允许存在的贸易壁垒,以什么方式使用它们;第二,禁止和消除贸易歧视。对于有歧视内容的政府措施如何处理,对于可能出现的贸易歧视措施如何防范。现在进行的关于中国入世的多边谈判文件,主要是涉及上述内容的。政府做不好准备,我们国家就不能很好地迎对WTO。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WTO,从权利义务的角度看待WTO,法律义务主要是由政府承担的,比如说我们的政府需要遵守承诺来降低关税,开放国内的市场,保护知识产权,要按照有关协定来对待外国的投资和进行外汇管制。而对贸易商来讲,它会获得权利,这些权利主要是对政府的权利。比如国内贸易商会在入世后几年里普遍地获得对外贸易的权利;除了实体上的权利之外还有程序上的权利,比如提起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诉讼权利。最后,从法律上来讲,承担责任的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比如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B),提起争议的只能是政府,被提起的争议也是政府,原告、被告都是政府,而不是贸易商。在WTO的规则里,政府是主要的义务人,因此政府必须首先要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WTO约束政府行为的基本原则
主持人:WTO的一切规则都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一个市场经济下的政府应该受到那些基本的规则的约束呢?
于安:对于政府的贸易管理,有几个普遍性原则。第一原则是不歧视原则,也就是说对于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歧视。不歧视讲的是政府有关管理措施不得有歧视的性质和内容。首先是在其他各成员方的贸易商之间不得构成歧视;其次是在其他成员的贸易商和本国贸易商之间不得构成歧视,拿我们的政府管理措施来说,在中国和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不得构成歧视,对外国的产品和服务之间也不得歧视,不能厚此薄彼。以前我们在某些情况下根据双边协定来对待贸易商,与不同国家签定的协定很可能是不一样的,待遇就可能会有所不同。入世以后要求对所有的成员都是不歧视的,不能说跟哪国关系好就单独给予优惠。第二原则是透明度原则,入世以后,我国有关和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的政府措施都要贯彻透明度的原则并受其制约。透明度的原则包括这些规定必须在生效以前公布、未经公布不得生效;通过评论制度使有关当事人享有参与的权利;还有通知的制度,要将有关规则送到世界贸易组织那里去,通知各个成员方。
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实现方式
主持人:为了遵守这些规则,政府的职能是否要发生较大的改变?
于安:加入WTO会对中国政府的职能和执行这些职能的方式产生影响。中国市场的培育和发育都与政府有很大关系。例如政府扶持某个行业或者某个区域的发展,有几个办法:一是给政策,给予各种优惠政策;二是给予物质支持,例如出让廉价的土地等等。这些管理经济的方法在入世后可能会有些问题。虽然WTO不一定直接要求改变这些优惠和扶持办法,但是会要求让外国人也要享受这些东西,至少是得到不低于国内同行的待遇。大家都享受优惠,优惠的扶持就没有作用了。WTO要求成员国政府为所有的贸易商提供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要给各成员方的贸易商提供相同的竞争条件。WTO的目标是贸易自由化,推进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发展模式,当然要推行平等的条件下的竞争。WTO提倡的平等竞争,是公正规则基础上的平等竞争,并不管竞争者本身的实力和竞争条件,所以自由竞争就是优胜劣汰的机制。我国很多企业在实力上低于外国贸易商,没有实力就意味着企业很难生存。所以政府管理经济时应当考虑在规则支配下的国内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而不能只考虑地区利益和部门利益。如果出于地方税收的考虑容许保护假冒伪劣商品,这不是提高竞争力,不但毁灭地方企业的商业信誉,而且是摧毁市场机制的违法行为。着眼点要改,方式也要改。比如如果政府无偿地消除国有企业在银行的呆账,就可能构成WTO所禁止的补贴。因为政府对企业的无偿补贴,对外国的企业就构成了不平等竞争。中国过去扶持产业的办法,现在哪些能用哪些不能用都需要认真考虑。
中央政府承担统一实施WTO规则的法律责任
主持人:进一步来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在遵守规则,实现承诺上有不同的职责?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关系上是否也要发生一定的调整?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责任又该由谁来承担?
于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是否在遵守规则,实现承诺上负有不同的职责?如果一个地方政府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定,那么从法律上来讲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中国的地方保护主义比较严重,阻碍了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加入WTO对改变这种状况会有什么影响?
中国中央政府有义务保证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中国整个关税区(指的是中国大陆关税区)的统一实施,各地在实施WTO协定方面不能各行其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则或作出的决定,如果是违背了WTO的协定和中国的承诺,在世贸组织来看,这就构成了中国中央政府对WTO的协定和中国承诺的违反,很可能招致其他成员方对我们实行贸易报复,不再履行它们对我国的减让承诺,给整个国家利益带来损害。所以涉及到WTO的问题,地方政府、各个部门一定要服从中央的统一决策。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应当休矣。
中国将继续执行区域发展政策
主持人:中国各地区发展很不平衡,WTO要求其规则在整个关税区得到统一实施,这样会不会限制了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地区经济发展政策上的灵活、自主?
于安:对于中国经济发展采取区域发展的政策,WTO并不进行实质性干预。中国开发西部或是先让东部发展起来,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贸易制度,WTO所关心的是这些优惠也要给予其他的成员,在各成员之间不得构成歧视,而且这些优惠必须是透明的。比如都在西部地区,中国和美国企业在同样的产品上进行竞争,那么美国产品得到的待遇不能低于中国产品得到的待遇。它们应当在相同条件下竞争。如果一美国的企业在西部,一德国的企业在东部,生产相同产品却由于地区间政策上的差异引起各成员方实际竞争条件的不平等,可以通过调整进、出入某地区的税收等经济手段来平衡。总之在区域发展时,只要贯彻不歧视的原则,具体的经济政策是不受WTO规则的限制的。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重要的入世准备措施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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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其中,子女问题适当处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担监护责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子女的姓氏是否改变等。财产问题,包括共同财产合理的分割与处理,对共同债务的分担,对住房的分配,对生活困难方的经济帮助等内容。
三、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按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四、 协议离婚的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件〉,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具体为:
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 本人的结婚证;
(三)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关键词】恶意诉讼;民事诉讼法;法律规制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概念
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动机,通过合法形式提讼,给对方当事人、他人或者国家、集体造成某种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二、恶意民事诉讼的分类
根据民事恶意诉讼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划分,恶意诉讼可以划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没有诉权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无诉权而提起民事诉讼企图追究对方民事责任的行为。它的类型包括:第一,虚构法律关系型有虚构买卖关系;将赌债恶意虚构更改为借贷法律关系,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将非法之债合法化。第二,虚构事实型有虚构债权债务,在离婚纠纷中转移财产或者损害婚姻另一方利益;虚构不存在的款项,通过法院裁决虚设担保权或者优先权对抗案外人。
有诉权的民事恶意诉讼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的不当诉讼行为。它的类型包括:第一,伪造材料型有冒名顶替,伪造授权委托书;伪造被告信息,提供虚假送达地址。第二,隐瞒案件信息型有隐瞒前案判决,处分财产侵害第三人利益或者达到非法目的;隐瞒标的物信息,转移财产;第三,制造障碍型。
三、我国涉及恶意诉讼的民事法律适用
(一)我国现行实体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
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法人主观上具有侵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了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造成了一定财产上、人身上的损害,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这样我们才可以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提供充足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程序立法对恶意诉讼的惩戒
我国新民诉法及其很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许多规定对恶意诉讼人有一定的惩戒作用。例如我国新民诉法规定,案件从立案后到案件终止之前,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等恶意诉讼行为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拘留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新民诉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
四、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一)对原告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的司法实践中,有对于律师费转付制度未有原则性的规定,因律师费相较于普通的司法费用较高,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有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都是由委托人自己支付的,对恶意诉讼的原告,将会大大增加恶意诉讼的司法成本,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二)对原被告串通损害案外人的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
新民诉法规定案外人的救济方式,第三人不能归责于自身的是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已生效的裁判、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存在错误并且损害了其民事权利,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讼。如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可以在法定的时间内要求该法院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法院可以驳回其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这类案件应该赋予案外人提出再审的权利,以使得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因串通恶意诉讼而受到的损害得以救济。但再审的条件非常严格,启动也非常困难,这就给案外人的权利救济上造成了困难,更多情况下,案外人借助申诉这个救济渠道,由有关机关主动启动再审程序,
(三)恶意诉讼中对法官的法律规制
在诉讼程序中,当法庭查明原告具有提起恶意诉讼的主观故意时,被告可申请法庭径行驳回原告的,以减少讼累。对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时间的工伤诉讼、恶意阻碍媒体监督的名誉权诉讼,可以扩张法官的程序性自由裁量权,对此予以借鉴。
五、我国对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的几点不足
第一,我国民诉法第10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处罚力度非常小,执行力度不够大,所以没有足够的威慑力,从而恶意诉讼的案件数量没有下降,效果也并不怎么理想。
第二,确定恶意诉讼的在法律上的属性,即属于侵权行为,在被告遭到恶意诉讼的情形时,赋予被告追究恶意诉讼启动者的侵权责任的权利,这样不仅使得恶意诉讼的启动者在提讼时有所顾忌,也确保被告遭到侵权时可以得到救济。
第三,新民诉法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有错误就可以提起再审,更应明确对错误本身的规定,可以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加以明确,使得案外人在救济的时候可以明确知晓,同时避免了案外人滥用权力影响判决的稳定性,侵害了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尽管刑法对恶意诉讼下猛药、出重拳,大幅提升了恶意诉讼者的道德、经济和法律成本,彰显了立法者对恶意诉讼的零容忍态度,但是识别恶意诉讼的标准和细则并不明确,立法者应对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建章立制,以真正实现立法目的。
第五,我国刑法条文中没有一个罪名与恶意诉讼直接相对应,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从而使一些当事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者不正当的目的,在诉讼中采取了多种侵害了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权利、以及国家、集体的财产的权利,当事人肆无忌惮的进行恶意诉讼,严重的妨碍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刑法就有必要对此情形加以规范。对于在诉讼中伪造证据,诈骗财物的案件,构成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结语
诉讼是法制社会保护每个公民的一项特别的程序制度,是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然而近年来,一部分人将诉讼作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一种手段,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影响。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特定法律主体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破坏了司法公正、扰乱了诉讼秩序。而且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和诉讼价值构成了冲击与损害。本文通过对恶意诉讼研究给出几点建议,希望对这个问题对立法者有所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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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食品行业,由于消费者层次(如收入水平、文化气质、消费意识等)的三极化结构而形成以三极化产品来满足的市场的三极化结构,即所谓消费者、市场与产品的“三极化”形态,包括超高端化、大众化和超低端化。
一、超高端化形态。以具有高端以上价格的产品,针对高端以上消费能力和消费意识的消费者所形成的高端市场。其主要特点有:
1、产品已经基本失去其实际物质利益内涵,主要体现着高端消费者精神层面如身份、情感与自我表现等东西;
2、消费群规模与销售量相对较小,但单位利润空间极大。
二、大众化形态。以大众化价格的产品,针对大众消费者所形成的大众市场。这种形成又分为三种形态:即高端大众化、一般大众化和低端大众化。
(一)高端大众化。以高端大众化价格产品针对高端消费者所形成的高端大众化市场,也称之为“白领大众化产品市场”。其基本特点是:
1、物质利益与精神层面的东西同时存在,即既满足高端人群的物质利益需求,也满足他们区别于其它普通大众的自我精神层面的需求;
2、具有较大的消费群规模与销售量和较高的单位利润空间。
(二)一般大众化。以一般大众化价格产品针对一般大众消费者所形成的一般大众化市场,也可以称之为“蓝领大众化产品市场”。其基本特点是:
1、以物质利益为主,即既满足消费者的物质利益的需求,也具有一定的互相之间精神层面的需求;
2、能够包括所有消费者,消费群规模与销售量最大,但一般单位利润空间较小。
(三)低端大众化。以低端大众化产品针对低端大众消费者所形成的低端大众化市场,也可以称之为“灰领大众化产品”。其基本特点是:
1、几乎是完全的物质利益需求,极少的精神层面,即完全为满足物质利益的需求;
2、消费群较大,销售量较大,但一般单位利润空间较小。
三、超低端化形态。以超低端化产品,针对超低端消费者所形成的超低端市场。其基本特点是:
!、以假冒伪劣、在农村销售的产品为主,产品质量较差,连基本的物质利益都难以满足,甚至还有害;
2、具有一定的消费群规模,单位利润空间较大。但受政府部门的打击,及随着消费者的逐渐成熟,其规模会越来越小。
说明例证:白酒
茅台、五粮液、水井坊、酒鬼酒等几百元上千元一瓶的高档超高档酒,针对的就是那些显示身份的高档消费者;而一般白领消费者大多选择那些100多元的白酒,一般大众的宴会则采用十几元到几十元一瓶的中档白酒,一般的中低收入者则饮用那些10元以下的的裸瓶白酒;对许多城市低收入者及农村消费者来说,一般以5元以下的瓶装酒或散酒为主。
判断标准与决策技巧
在“三级化”形态中,从理论上说,进入哪种形态完全由企业自身意愿而定,但实际上企业必须要有与所进入的形态相一致的产品和企业气质。如品牌、产品基本特性、产品内涵与文化、包装及企业规模与形象、营销水平与手段等。比如:五粮液旗下的品牌只能做中档以上的产品,做中低档以下的产品则难以成功,因为五粮液所树立的是中档以上的企业气质;娃哈哈在全国都力压乐百氏,唯独在上海地区无论如何做不行,因为娃哈哈不知不觉中所塑造的“土俗”企业气质与上海人的洋文化气质难以合拍;甘肃某县级企业生产高档的苹果Liqueur(利口、力娇)酒,却难以给消费者以企业气质保障,因为它没有与不可能有这种气质;北京的大丰收葡萄酒几乎注定不能成为高档品牌,因为它的品牌名只适合普通大众化。
1、高端化形态。
受单位利润的吸引,许多企业盲目热衷于超高端化,但往往事与愿违。因为超高端化要求产品特性与背景、赋予的文化、包装、品牌等能够体现其“贵族化”身份与气质,而一般的产品和企业很难达到这个要求。所以,如果从产品到企业并不具备相应的气质,最好不要涉足此形态;反之,如果企业要进入这种形态,那么就必须要在产品上、企业上增加其“贵族化”身份与气质。
从产品上说,从产品包装到宣传材料的创意、制作、材质等均应与之相对应——都应当是高档次的。甚至在文字的编写上都有可以采用一种贵族式的、居高临下的、舍我其谁的气势与口吻。
从企业上来说,从企业的背景与形象、人员素质、面貌与形象上与之相对应。比如企业注册地、企业是否为外资、企业的办公环境及人员学历、收入水平、谈吐举止、知识见闻、衣着水平等。
在营销上,超高端形态下的市场都是由一些身份与气质、水平极高的消费者形成,开展对他们的营销活动,就应当有那种让他们感觉“舒服”、“同感”、“就是在对我”的大气。
2、白领大众化形态
白领大众化是许多企业容易忽视、或者热衷操作但往往操作变形的一种形态。事实上,这是一个正在急剧膨胀、前景无限,而且还能吸引并对蓝领消费群起到标竿作用的形态。说许多企业容易忽视,是因为他们大多将眼光瞄准的是蓝领大众化形成,而完全忽视了正在国内急剧膨胀的白领阶层;说许多企业操作变形,因为许多企业往往将中高档餐饮店当作实施白领大众化的唯一场所,或将保健品当作白领大众化的唯一类型产品,或仅仅以什么“窑藏”、“经典”、“贵族”之类的名,而无形象之实。
白领大众化没有超高端形态那样高的身份与气质要求,它要求的是一种区别于普通大众的不同:一种前卫的消费意识、一种自我表现、一种现代情感的体现、一种生活的享受等;也不象高端人群那样窄小,而是已经巨大不在急剧扩大的群体,相比较而言,企业的市场运作空间就要大得多,但是,如下几点进入此形态企业应当具备或做到的:
第一,企业要有或要树立让白领所信任的形象。包括企业规模、实力、背景、人员素质、营销方式与手段等。
第1, 要有“大众化”的营销意识。即要以白领这个庞大的群体或他们中的某一部分人群体为营销对象,第2, 借鉴蓝领大众化的营销经验实施营销行为。比如营销区域、渠道、广告、促销等。
第二,从产品品牌、包装、宣传品到产品实际利益与诉求上体现大众化白领的需求、身份与气质。对白领群体来说,物质上的东西都是为其精神需求服务的,所以档次、精致、情感、自我实现和关怀应当是针对他们的核心。
3、蓝领大众化
蓝领大众化是大部分食品企业最为直接的选择,所以也是一个竞争最为激烈的形态。它对企业气质没有什么特殊的要求,甚至企业的资金实力大小都不是什么必要条件之一,因为钱多不一定成功,钱少不一定不成功。它要求的是企业做好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成功的可能性:
第一,以“差异化”和“市场细分”策略选择最为大众化的产品品种、大众最能够接受的口感、最为大众化的包装与价格。
第二,以大众最需要的时机、容易接受的大众比例最高的区域、在最为大众化的渠道推出产品。
第三,以“博大”的铺市、“精深”质量来建设有质量的市场基础。
第四,以尽可能大的营销规模向大众推广产品。当然这里所说的营销规模并非以电视广告为标准,而是以消费者所接触到产品信息的频率为标准。
4、灰领大众化
灰领大众化有时往往是一些营销水平低企业的被动选择,但主动选择下的灰领大众化却蕴藏无限的商机:它往往能够避开因绝大多数食品企业特别是大型企业习惯于首先参与的蓝领大众化形态的激烈竞争,而取得出奇制胜的效果。关键是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眼光在大的环境下发现机遇,并大胆跨越常规思维实施此战略。
(1)当蓝领大众化形态整体形势一片大好,大家都集中于此激烈竞争,认为尚待时日才能向灰领大众化发展时,即使是弱小的企业,提前以适合灰领形态的产品介入也就有了在灰领大众化形态上成功的可能性。比如,河北小洋人的四联塑料装乳饮料。
(2)当大家都在蓝领大众化形态上激烈竞争,而你发现这种竞争态势最后肯定将趋于恶化时,就应当站在提前避免正面竞争、提前树立在灰领中的形象的思想将产品推向到灰领大众化形态,以取得“先入为主”的优势。比如娃哈哈非常可乐回避及提前于可口、百事可乐的农村市场战略。
5、超低端形态
关于超低端化形态,随着政府提高农民收入措施的执行,农村消费者对食品质量的觉悟也会越来越高,再加上政府部门从城市到农村食品市场的管理与打击力度与趋势来看,这种形态的空间已经并将会变得越来越小,企业经营的风险度也越来越高。曾经的阜阳劣质奶粉事件、曾经的青县“三无”(无毒、无害、无营养)乳饮料报道,都对超低端形态形成了沉重的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