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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赌博 危害性 文化建设
一、乡村赌博:一个不可小觑的农村社会问题
赌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严重的社会腐蚀剂和犯罪滋生源。1997年我国修订的《刑法》载明,“赌博是指用斗牌、掷般子等形式,靠机运和侥幸拿钱财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其中,“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属赌博罪。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活动,不以赌博罪论处”。《解释》的出台,一方面有利于集中焦点打击赌博犯罪,划清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另一方面,由于许多农村群众特别是基层干部对《解释》中小额赌博活动(即群众日常所说的“小赌,,)的理解不够全面、准确,忽视了小额赌博活动的危害性。以至近年来,乡村赌博在小赌“合法化”的影响下呈蔓延之势,并成为新的犯罪滋生源。鉴于此,本文所研究的乡村赌博即指非罪性的小额赌博现象。毋庸置疑,对于赌博犯罪活动,必须依靠法律手段严厉打击。但也应看到,赌博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积淀的社会亚文化现象,对人们的心理与行为有着特殊的渗透力和影响力。面对当前乡村大量存在的非罪性的小赌现象,单纯的法律手段往往难以奏效,需要寻找切实可行的治理与疏导之策。
二、乡村赌博: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
乡村赌风的盛行无疑是新农村建设的绊脚石,赌风的蔓延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不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不利于乡风文明的建设,也不利于新型农民的培养。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下,乡村赌风蔓延对个人和家庭产生的负面影响,极易成为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腐蚀剂。
(一)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自古以来赌博都是对正常的生产劳动具有破坏作用的经济活动,目前中国农村的赌博活动就严重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首先,虽然单个村民在小额赌博过程中赌资不大,但若从全村、全市以至全省来看,每天滞留在赌桌上的赌资相当惊人。笔者为此做了一个调查并进行了大致的估算:以安徽某村为例,该村参赌人员的平均比例为73.7%,现有村民1898人,那么全村大约有1400人参赌,而在这些参赌人员中,如果按照其所在镇几乎天天去参赌的7.1%的平均比例推算,那么一天中就至少有100人左右参赌,而以.安徽平均每天50元赌资计算,其参赌人员的平均比例是59.5%,几乎天天去参赌的比例是6.7%,以安徽全省3750万农村人口为例按照以上方法推算气那么全省平均每天就有7500多万元滞留在赌桌上。这些原本可以用于生产的资金现在只能在赌桌上流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生产资金的流失,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现代化的实现。
除了资金的流失,农村劳动力资源的荒废也是赌风蔓延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方面。倘若大量的劳动力把原先用于生产、劳动的时间都投入到赌博活动中,就会使得大量劳动力资源荒废。笔者为此也作了一个估算:仍以安徽某村为例,在几乎天天都参赌的人员中,如果平均每人每天有4个小时花在赌博上,那么该村平均每天至少又将损失400个小时的劳动力资源。以安徽全省为例,按照上述方法推算,那平均每天至少有高达600万小时的劳动力资源的损失。显而易见,这对于全省经济的负面影响是非常大的。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是由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宏观背景与微观实践合力推动的,农业土地用途和区域的不同产生了不同土地问题,土地流转在实践中强力表现出公平保障的多元理路流转。
关键词:土地流转 基本问题 理路反思
土地流转,是在农民大量流动背景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同时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对此,学界展开了广泛探讨,期待土地流转“解放”农民。但是,学界的争论混淆了两类不同用途的土地性质,进而混淆了土地流转的实质问题。土地流转实践不仅仅是追求效率的经济理路,而且是涉及农民公平保障等生产生活方式、农村社区管理的土地社会学和土地政治学问题。土地流转必须区分什么农村的什么农民的流转意愿,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理解土地功能和土地问题,需要适时的土地制度和应对各种问题的足够耐心。
土地流转的背景及必要性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推行的以户为单位、双层经营、统分结合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极大地促进了农民经营积极性和农业生产发展。与此同时,土地制度的宏观背景和微观基础发生了较大变化。
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流动是我国社会转型的一种表现。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农民工统计监测调查显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542万人。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转型,必将还有大批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并将最终脱离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
农村劳动力流动,推动了土地流转进程。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2006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是5551.2万亩,占耕地面积的4.57%,比上年增加1.5%;2007年全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6372万亩,比上年增长14.8%,占耕地总面积的5.2%;2008年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全国土地流转面积达1.06亿亩,比上年增长66%,占耕地总面积的8.7%。
近20年来,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工资性收入的比重不断提高。农、林、牧、渔业的家庭经营纯收入占农村居民纯收入的比重从66%下降至42%。我国农民正逐步摆脱土地和农业的束缚,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操作空间。
农民流动的不同状况形成了差异的土地流转意愿。土地流转,需要考虑以下方面:土地流转后,基本生活是否能得到保障和提高,能否有一个稳定的职业和土地的相对效益是否能够有所提高。现有的1.4亿流动农民工,绝大部分在城市没有稳定的就业和收入来源,倾向于转包、互换等临时性地协商,且分散、小规模的流转。少部分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家户,临时性流转土地反倒是一种负担,倾向于一次性流转出去,以获得继续停留在城市的资本。
微观实践中,土地细碎化推动了自发的小块土地流转。土地细碎化通常指称农户拥有多块互不相邻的土地,地块平均面积过小以至于存在未实现的地块规模经济,地块的分割与地形无关,并且可以通过交换实现合并。中国土地细碎化的现象由来已久,无论是唐宋时期政府定期分配、收回土地,还是后来的土地家户经营,土地细碎化现象皆有加剧趋势。
土地细碎化对规模经济与粮食产出具有显著的负效应,但对农户收入又具有一定的正效应,具体表现在农户可以通过增加作物种植的种类来增加收益,通过充分利用劳动时间以及规避自然风险、市场价格风险来提高收入。但在纯粹农业性收入在家庭经营纯收入的比重逐年下降背景下,土地细碎化抵御风险的功能弱化,减少了单种作物(尤其是土地密集型作物)的规模化经营。作为土地细碎化的回应,土地的守望者们自发的相互交换土地或者流转土地、地块,以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单种作物的生产率。土地细碎化的困境,推动着底层社会的土地流转实践。
土地流转的观点分歧
学界对土地流转的态度截然相反,甚至针锋相对。茅于轼指出每年的农村政策收效甚微,原因就是没有抓住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这一根本核心问题。杨小凯认为土地私有化只会使现在相对贫穷的农民变得更富,我国台湾就是一个典型。与此相反,温铁军认为照搬“私有化+市场化”教条而失败的经验比比皆是,而理论界的不少学者却依然对其深信不疑。
土地流转的观点分歧在于没有区分什么农村的什么农民的土地流转。中国农村存在两种不同用途的土地,非农使用的建设土地和农业用途的农地,而两种用途的土地收益差别甚大。土地的不同区位和用途,形成了不同的土地问题。农业型的农村,土地问题集中于农业型地区的发展、稳定和保障,经济发达或城郊型农村,土地问题集中于土地利益再分配问题。
农业型农村,土地对于不同农民群体仍旧具有十分重要的生存和保障作用,其土地流转是发生于农民内部的变更,是阶层分化群体的不同发展路径的自然呈现。丧失土地经营权的农民群体可通常被称为失地农民。学界、媒体和政策部门目前集中关注大中城市郊区和沿海发达地区失地农民、中西部中小城市失地农民。被征用土地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出现了围绕土地的多方博弈。被动失地农民,涉及土地非农使用中的失地农民的利益保护和再分配、农民市民化、农村城市化等问题,这就与以农为生的农民在内部发生的土地流转截然不同了。
学界的争论混淆两种土地用途的差异,也就混淆了土地流转与土地征用的差别,并因此误解了中国的农村问题。区分出不同农村的不同农民,才能明确土地的具体时空下的意义。分析中国农村和农民时,才不会错置时空、混淆问题,才能避免情绪化、道德化地看待土地问题。
土地流转:效率追求还是公平保障
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制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基础。对于农产区的农民而言,土地是一种生存资源、经营手段和生活方式,是其生存和发展的最后保障。土地使用权的家庭承包,通常不论面积大小和土质肥瘦,一律按人头平均,实现着基本的公平保障。然而,这一方式仍属于小农经济,零碎、分散的土地难以形成适度规模经营。
中国政府一贯重视稳定土地关系。从土地一轮承包到上世纪90年代初再延长30年不变和二轮确权,政策主题强调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以提高农民投资、经营土地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困于村庄人口不断增长和变动的事实,农村土地一直处于间歇调整之中,以保障村庄变动人口的基本生存。土地制度陷入效率追求与公平保障的困境之中。
作为协调农村土地经营的效率追求和公平保障之间矛盾的方式,土地流转被赋予了多重期待。近年来,宏观背景和微观实践合力推动农村土地流转进程,但并未大量出现预期的适度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流转面积普遍偏小,即流转总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或承包经营耕地总面积的比例偏小。
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成了地方政府认为需要支持和鼓励的一个问题。对土地流转,地方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有着一定的积极性,这与其长期追求的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等绩效追求密切相关。在效率追求和公平保障之间,尽管政府支持和鼓励土地流转以追求效率,农村社会的现实还是选择了后者。
土地流转的现状反映了当前的土地依然是大部分农业从业的农民就业、生存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基本依靠。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最现实的选择。基数庞大的农民城市化是一个要持续多年的漫长进程。在农民收入增长速度长期慢于国民经济发展速度,且增长空间有限、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缓慢、农民非农就业不稳定等现实面前,农用土地承担的福利保障和就业保障功能远远大于土地的生产功能。土地使用权的近乎平均的获得和保留,保障着农民抵御现代化进程的诸多风险,守卫着社会稳定的底线。土地流转对农民总体上缺乏吸引力。
土地流转:单一理路还是多元理路
农村土地流转,在实践中形成了以地方试点为形式、以探索试验为特征的诸多实验,包括以土地股份合作制为特征的南海实验、以两田制为特征的监利实验、以土地换社保为特征的嘉兴实验、以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为特征的芜湖实验、以集资办社为特征的昆山实验、以农地直接入市为特征的广东实验、以农村土地资本化为特征的成都实验等。其中以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带动农村土地流转从而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流转方式较为普遍和成型。这种流转模式一般发生于经济比较发达或区域位置有利于发展外向型农业的地区,以“龙头企业+农户”或“龙头企业+土地合作社+农户”等形式经营高附加值或高技术含量的农产品。农民土地入股或出租,获得土地的股息、红利、租金和务工收入。
这些方式是土地的第二次“两权分离”,即将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现有的流转实验凸显了土地的经济理路,即强调土地的生产资料功能,期待着有限的土地资源合理流动,能够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快土地使用规模化、集约化,从而提高农业比较效益,调整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民收入等效果。
但在微观实践中,土地流转并不局限于经济理路,占据主导的是以保有农地或方便耕作等为目的的流转行为。农村土地流转,出现了转包、互换、租赁、入股等多种流转形式,但临时性地、以口头协议为主的转包是最主要的流转形式。土地流转多在农户,尤其是同一村组的农户之间自发性流转,乡村组织大多远离土地流转实践。
自发的流转实践镶嵌入乡村社会的亲缘网络。在乡村社会中,动产和不动产交易是在不同性质行为,奉行的规则是对亲缘网络的回避与迎合。土地流转对象遵循了直系血亲、邻居、同族人和同一村组的圈层结构。为了保证持续性和稳定性,土地流转规则也加入了各种网络关系。
围绕着土地汇聚交往,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组织网络、村社文化等。土地作为治理资源被广泛应用于社区管理和整合之中。这种现象既在历史进程中租佃制度和农村土地制度的分析得到了印证,也在集体制下重新塑造了围绕土地的村庄成员权,构成了乡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
土地流转不应单一化为经济理路,而是多元理路的功能再现。作为多元功能载体的土地,客观上具有除生产资料功能外的其他多项重要功能,从微观角度分析包括农民保障、农民就业、村社整合等。因此,土地流转应有多元流转思路,在乡村治理、村社文化、村庄认同等社会、文化层面可有作为。
中国现代化的进程是农民不断从土地上剥离出来,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土地问题只有在现代化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这需要足够的耐心。土地之于农民的意义只能去揭示而不是去代替。土地流转必须区分什么农村的什么农民的流转意愿,必须在现代化进程中理解土地功能和土地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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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管理;农村环境;污染治理;法律责任;救济方法
2018年11月,生态环境部与农业农村部的《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提出,要实现农村饮用水安全有保障;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得到治理,实现村庄环境干净整洁有序;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和农业用水总量等一系列目标。就目前来看,由于缺乏行政管理力量的介入,部分地区的《行动计划》完成情况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研究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与突破路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农村环境污染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其一,随着人类向工业文明时代的大步迈进,人类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程度已经远超出环境自身的调节能力,这也对人类的生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市场价值规律能够支配人们的行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会忽略对外部环境的污染和影响。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政府如果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就会使企业认为肆意排放污染物是理所当然之事,也不可能有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环保工作中。由此可见,政府强制介入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工作是十分必要的。其二,政府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不仅能够有效强化企业及个人的责任意识,还能全面解决环保的资金来源问题。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的干预下,环境治理和保护问题得到了全面解决,在此期间,政府仍担负着保护生态、治理污染的责任。不仅如此,与环境污染相关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也离不开政府宏观力量的保障。其三,与一般商品不同,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不遵循商品流通的一般规律。例如土地转让就不能直接进行市场交易,而是需要符合标准程序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政府必须借助强制手段对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市场失灵的情况出现。与此同时,对于与经济发展同时出现的环境危机,由于其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和不可调节性,同样需要政府从宏观层面进行调控和监管,这样更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四,环境问题的繁杂性、综合性和重大性决定了政府干预的必要性。各地方、各类别的环境治理,离不开政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设计全球的生态问题同样离不开各国家的共同干预。作为经济发展的附属产品,环境保护工作的利益、政策、行动等协调离不开政府这一中心。除此之外,作为一项兼具综合性与公法性的理论,环境保护法拥有多样化的调整方法,其中较为突出的当属环境行政执法,这也全面提现了政府的宏观干预作用。凭借着经济、法律、政治等力量,政府实现了某个成员无法实现的目标,这也全面体现出来政府的作用所在。综上来看,政府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功效。政府合理干预经济活动不仅能够纠正人们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能引导全民树立起环境保护的意识,营造经济与环境协同发展的社会氛围,从而保障社会实现生态安全。此外,政府合理的行政干预还能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起到预防作用,有利于从源头处消灭污染,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
二、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
(一)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不明。首先,各地没有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没有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在遇到行政指导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政府仅注重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责任的追究,忽略了自身责任,没有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也没有明确不可抗力因素损失的责任归属,这都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公信度和乡村人口对政府的满意度;其次,各地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的治理力度不足,各地行政指导主体普遍通过强制手段达到目的,致使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被指导者失去了选择权,这也是影响各地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重要原因;最后,各地疏于渐变行政指导责任的监管,一些行政管理主体借助奖励手段达到治理目的,这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利益关系,这也直接导致当地行政指导性质的改变,进而直接影响到了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二)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单一。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仅关注行政指导的单独作用,忽略了行政指导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因而难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契合性;第二,部分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狭窄,没有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因而也无法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忽视了行政指导,未能引导行政主体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也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相关补偿细则,这都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信赖程度。(三)行政管理适用范围较小。一方面,政府没有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无法实现与乡村人口的交流与沟通,无法及时、深入了解到乡村人口的真实困难和需求,没有赋予村委会相应权利,导致其无法制定环境污染治理村规民约,难以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难以实现环境污染的持续治理;同时乡村污染较为分散,部分地区环境保护部门人手和经费有限,这使得环境污染治理工作无法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各地疏于行政指导案例库的编制工作,没有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没有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也没有相关保证案例的实效性的举措,这都直接影响到了行政指导案例的参考价值。(四)缺乏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疏于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的建立,没有明确各类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没有始终坚持合理合法的原则,也没有全面听取被指导者的意见;其次,各地行政指导实施程序不够完善,没有秉承实守信的原则,经常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这也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政府的信赖程度;再次,各地没有做好行政指的导案底存储工作,没有根据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也没有相关向上级机关备案的机制。
三、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困境突破路径
(一)明确行政管理主体的法律责任。从目前行政管理干预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实践来看,政府的行政指导不仅能够单独运用,还能与其他法律行为结合适用。在此过程中,政府应重视各类法律行为的相互性和交织性,不能单独考察某一法律行为,而是要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的行政管理手段。在乡村污染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的性质会发生改变,这就需要政府根据行政指导的不同形态进行分别考察。首先,各地政府应明确各行政指导主体的责任,积极采用纯正的责任分配机制。各地政府应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明确划分各主体的行政指导责任,具体举措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对于内容违法的行政指导责任,政府不能全部归咎于行政主体,由于被指导者坚信政府的权威性,因此他们有理由相信行政指导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判断过失,但并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政府也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为他们提供一定程度的补偿;其二,对于内容不合理的行政指导责任,考虑到乡村人口对于政府的信赖,应合理追究行政主体适当的责任,而被指导者由于拥有选择的权利,没有对指导内容进行质疑,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行政指导主体应视情况给予被指导人合理的补偿;其三,对于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责任,在行政指导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前提下,如果村民利益被不可抗力因素损坏的,政府将不会承担相关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指导者自愿选择被指导,因此理应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责任。其次,各地应对表象行政指导责任进行治理。在乡村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许多行政治理主体会借助行政指导的名义实施行政命令。对于没有按时间、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被指导者,行政主体会直接采取停业整顿、剥夺营业资格等强制手段。在这样的行政管理模式下,行政管理手段将会与行政指导脱节,从而异化成强制命令模式,这不仅违背了行政指导的本质,损害了被指导者的选择权,还会对环境保护工作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这样的后果,行政指导主体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各地应对渐变的行政指导责任进行严格监督。在部分乡村地区,当地政府为了达到行政指导目的,往往会借助一些奖励手段,这也使得指导主体与被指导者之间形成了合同化关系。在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承诺指导者合理的条件使被指导者接受指导。然而,一旦指导主体在兑现利益方面存在问题,双方的合同关系就会被打破,乡村指导主体也必将承担指导内容不合法的法律责任。(二)拓展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第一,政府应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在乡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这使得其性质发生了改变,内容违法、强制指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政府可通过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的方式监督和管理不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一方面,从目的层面看,行政指导与现有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能够保障大众的正当权益,同时强调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行政指导没有被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但也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外,这就说明了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空间。第二,政府应努力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制止和杜绝各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从而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由于行政诉讼通常会采用概括、列举和排除等方法,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其持质疑或排斥态度。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指导人的权益,政府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正将行政指导纳入其中,这样才能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政府应为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履行自身相关业务,不仅要保证指导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还要坚决杜绝强迫指导的情况出现,同时还要努力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深入剖析错误成因并及时加以改正。基于乡村人口对政府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当出现指导者由于没有按政府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或指导发生偏差而造成被指导者损失的情况时,指导者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被指导的损失也应该由国家承担。因此,乡政府基于村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信赖,理应承担各类不合理、不合法行政指导的责任,同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被指导者适当的经济补偿。(三)扩大行政管理的适用范围。一方面,对于各乡村的污染治理工作,政府应赋予当地村委会行政指导权,具体原因可分为以下五点:其一,在国家《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物权法》中,都提到了村委会对于当地污染治理的职责和权利,而且从乡村人口的环境权利角度来看,村委会也理应享有治理乡村污染的权利;其二,作为政府与乡村人口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村委会不仅能够切实、全面掌握村民的环境需求和当地的环境污染情况,还能结合相关法规直接向上级政府表达村民的意见,因此,村委会是乡村人口环境权益的最合适代表;其三,村委会有权制定有利于当地环境污染治理的村规民约,使其成为当地村民共同的行为准则,并通过这种道德约束模式全面治理乡村的各类污染现象;其四,村委会参与行政指导能够全面调动起村民参与环境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各类污染现象以及污染源暴露在全体村民面前,这种方式不仅能够帮助乡村节约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开支,还能有效推动污染的持续治理;其五,由于乡村环境污染存在分散性,这就给环境保护部门带来了较为繁重的工作任务,而村委会的参与恰好能够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各类污染也能及时得到有效解决。由此可见,村委会无疑是参与下农村污染治理的最佳组织。因此,政府应尽快出台和完善相关法律政策,明确村委会在环境污染治理工作中的行政指导地位,这样才能实现乡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政府应积极为各地编制行政指导案例库。例如,2016年,伊川县出台了《关于印发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组织行政指导案例编写工作。第一,各地政府不仅要根据相关标准对行政指导案例进行明确分类,还要在案例中尽量使用精准、规范的词语,同时要为各类别制定标题,这才能保证案例学习与研究的严谨性。第二,各地要积极制定行政指导案例的实质标准,一是要在案例中加入相关法律观点和主观概括,丰富行政指导的内容;二是要保证案例内容符合相关法律精神,秉承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能脱离法律的本意;三是要保证案例的实效性,定期对案例库中的案例进行审查,及时删除和更新相关案例,从而保证案例指导的先进性。(四)设计科学的行政管理程序。首先,政府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的决策程序,明确行政指导的启动方式,一是政府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根据需要主动启动行政指导工作;二是可由被指导人主动申请行政指导,并由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启动。行政指导开启后,相关指导主体不仅要始终秉承合理、合法的原则,还应综合考量被指导者的意见,这样才能保证行政指导方案的有效性。其次,各地应尽量完善行政指导的实施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最重要环节,实施程序能够直接影响行政指导的成效,因此,各地应着重对以下几点加以完善:其一,各地政府应尽量明确行政指导内容,这样更有利于被指导者的理解,从而使他们更好地表达自身意愿;其二,各地政府在实施实践指导时,要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随意改动行政指导方案;其三,各地政府应加强行政指导主体和被指导者的沟通与互动,鼓励行政指导主体主动为被指导者提供各类咨询服务;其四,各地应努力保证行政指导的科学性,引导当地行政指导机关和部门采用科学的指导方法,当出现被指导者排斥行政指导的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行政指导,待双方商榷好解决方案后,再继续进行行政指导。最后,各地应积极建立行政指导案底存储程序。作为行政指导的后续工作,行政指导案底的分类存储能够为之后的行政指导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因此,各地应结合各类行政指导案例的重要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储存,重点保存涉及范围较广、社会影响力、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详细记录相关方案、措施和成果,同时还要及时向上级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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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矿业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路径
安徽省淮南市位于我国华东腹地、淮河之滨,处于安徽省中北部,是中国最重要的煤炭资源城市之一。总面积2585kO,截止到2014年底.淮南矿业集团公司煤炭开采沉陷区越320万平方公里,其中水面积约总面积的55%,根据淮南矿业区的地表水位勘察,预计在未来一段时期内地面受沉陷影响将呈现出在前期面积上快速增大,在后期深度上缓慢增加的自然规律,预计到2020年,淮南矿业集团公司采煤沉陷区的总面积将达到369平方千米,最终塌陷面积将达到687平方千米,其中积水面积达最大积水深度将超过20m,相当于100个西湖大小。
造成塌陷区的主要因素,一方面是经济利益的驱动。煤,被誉为“黑色的金子”,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煤、石油等化石能源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加,因此,一些小商贩不顾环境的恶化,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煤炭资源大肆露天开采,导致地下排水管破裂,临近建筑施工、改造,引起地下水位急剧变化导致地面塌陷。另一方面是开采机制不完善。在煤炭开采的过程中,大部分的小商贩违反国家规定,为节约开采成本,不购置先进的技术设备,导致煤炭开采技术不过关,开采方式不合理,导致地表及地下结构发生非常态化变化。
当前,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煤炭资源开采强度迅速增大,淮南市塌陷区面积也在飞跃增长,导致地面受沉陷影响范围迅速扩大,耕地面积锐减、环境破坏严重,种种现象影响着经济发展,冲击着社会和谐,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考验,同时也会导致煤炭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下滑,影响企业的长足发展。因此在开采煤炭资源的同时解决好采煤沉陷区的环境污染,对有效治理生态破坏问题,化解当前社会矛盾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土地复垦
随着当代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生活需求也一并增多。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人们开始采取一系列工程或生物措施优化自己的生活,但是同时也破坏了生活的土地。而土地复垦就是指将由于人为和自然因素造成破坏的各种土地恢复到社会所期望可供重新利用状态的一种活动。在我国的体现主要是:以水产养殖为主的综合养殖模式;以植树造林为主的绿化生态模式;煤矸石回填造林模式;矸石地灌浆复土发展农业模式;粉煤灰填充复土造林模式;简整为农地模式;疏排法复垦为农林地模式;积水深陷区的“防护工程”;“田块”道路工程;塌陷区植被“滴灌”工程;煤矸石填充营建建设用地模式;基塘或生态农业复垦模式;生态农庄复垦模式。
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政府通过对后湖村塌陷区现状及其区位自然条件的细致分析,从本地区所面临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入手,形成将“生态农业与旅游休闲相结合”的治理策略,即“后湖模式”。
后湖生态园位于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后湖村采煤塌陷区内。淮南市潘集区政府积极探索采煤塌陷区的治理模式,治理因采煤造成的塌陷区,将沉陷区治理与生态修复相结合,因地制宜,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渔则渔。实现塌陷不荒废、不浪费、农民失地不失业、失地不减收的目标。人们把这种“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经营模式的成功做法称作“后湖模式”。目前后湖生态园已经完成1万亩概念性规划及一期工程4000亩详细规划和核心区1360亩土地整治。这就是利用地区所拥有的独一无二自然优势的塌陷区和本地农业所特有的模式,建成的为游客提供生产、观光、休闲、度假和娱乐等综合活动的农业观光园。本次规划极具创意,在国内塌陷区治理模式中属于开创性方案。这不仅是一个全面的、生态的、科学的和可行的方案,也是生态保护与旅游观光相结合的路径。同时后湖生态园不仅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与经营方式提高到一个崭新的水平还让土地资源得到了全面的再生利用。为采煤塌陷区生态恢复与新农村重建探索出一条新的途径。
二、景观规划
在对土地复垦的同时,我们也要注重城市矿区景观策略的规划。所谓景观规划是指基于城市土地的实际情况,对城市中采煤塌陷区、荒地、低山地等废弃土地进行景观生态规划与设计,对土地重建使废弃土地具有具体的利用方式,为了达到最终的生态整体目标,我们需要维持相对稳定的生态平衡与周围景观的特征相互协调,共同发展。本文旨在探讨的景观规划主要包括:大地景观、农业景观和工业景观。
大地景观规划。指的是景观设计的艺术方式,在矿区景观重建过程中,利用各种采矿废料作为生态恢复的载体,创造一个丰富多彩的景观生产和生活空间。淮南市淮南公园正是在上述方法的基础上发展园林、湿地公园,湿地公园位于淮南市滨河小区北侧,东临龙湖公园,西邻十涧湖,是淮南市滨河绿地系统中十分重要的一环。该地的湿地、内湖、外河、农田及大片湿地滩涂占据主导地位,明确城市发展核心的文化,同时明确城市生态规划结构,形成生态核心以及沿河生态廊道。该公园的功能主要有:城市阳台、城市会客厅、生态湿地保育区、生态湿地公园体验区等功能分区。规划结构,形成城市发展轴线,进而通过产业延伸、两条轴线叠加,形成片区空间结构的布局。景观系统中,沿河形成城市公园景观带,作为淮河滨河景观保护区,与城市发展相对应结合。再融合了淮南市地方文脉特点,设计了富有多重功能的主题空间,如休闲广场,儿童游憩空间,树阵广场,户外演艺广场等,为公园周围片区内的商务、居家、校园等不同需求的不同人群提供了学习、生活、休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体验场所。这种设计具有两大优势:首先,因为大地艺术亲近自然,它体现出了对自然的重视,有助于土地的生态恢复;而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在恢复遭到破坏的土地过程中,它以艺术为主题,在提升了观景质量的同时,也改善了当地自然景观的视觉价值。而农业景观规划是指立足于生产、生活、生态三者的结合,利用田园、湿地景观等环境资源,借助现代的科学技术条件,融现代农业、乡村文化、观光休闲以及环保教育、农事体验于一体。而这种农业景观的应用最早源于20世纪上半叶的欧洲、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都市农业,如: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上久负盛名的旅游大国――西班牙把路边的城堡或大农场进行内部装修改造成饭店,用以留宿过往游客和发展乡村旅游。以后陆续出现了美国的观光农场、日本的务农旅游等,都为本国经济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而就我国而言,应用上述做法还尚属少见,而淮南市政府认为,土地农业复垦无疑为采煤塌陷城市的废弃土地充分利用、农业景观再造提供了契机。为此,淮南市政府建立老龙眼生态区发展城市农业景观。目前,老龙眼生态园区一期修复工程已经完成,山体水库周边污染产业已退出(其中4家石料场、5家养猪场、1处养鱼塘)。按“因山造景,因水造景,因势造景,返璞归真”的原则,已完成水系的疏导、水库坝体除险加固;完成库区水质治理(进行了清淤、换水、植被净化);完成库区的植被恢复(种植3万平方米的草坪,5000余棵乔木);库内增建了2座鸟岛,1处生态池;对水库边坡岸进行了修整,还建立了洞山生态区、大通湿地区等生态区。目前,淮南市政府对资源枯竭矿区修复与开发项目已累计完成投资8160万元(其中老龙眼水库生态区7400万元、洞山生态区200万元、大通湿地生态区650万元)。由舜耕山脉连为一体的大通湿地生态区、洞山生态区、老龙眼水库生态区,经修复治理,已初显盎然生机,这是淮南矿业城市治理的典范。除对土地本身的价值利用外,目前发达国家在矿区内工业景观艺术的创造中也十分重视,如:德国西部的鲁尔区曾经是德国的工业命脉,煤炭和钢铁的生产基地,也曾是欧州最肮脏的地区之一。但近年来由于德国北威州政府大力推动工业文化之旅,在进行矿区、工业厂房的景观重建的同时,特意保留了原有的工业元素,再经过设计赋予其新的功能,即把多个废弃的工业建筑改造成公园、美术馆、设计中心等,这样不仅为老建筑注入了新的生命气息,也让城市的寿命得到了延续。这种不仅体现出了工业文化的发展历史,同时也可以用作进行教育和环保宣传的生动素材。而对于拥有百年历史的煤都城市淮南市而言,加强对能源城市工业景观再造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目前淮南市望峰岗矿井场前区景观设计正是基于此种景观设计方法为基础,使矿区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望峰岗矿区地处望峰岗镇,属于城镇内矿区,矿区场前景观设计十分注重城市内部空间与周边环境的协调,处处遵循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同时保持矿区环境的保护与改善相适应。其工业景观设计,放弃了钢筋水泥结构和大面积的玻璃材料,而是以软质景观结构为主,以硬质景观为辅。同时把人们的行为心理和环境心理需要与景观设计规划相结合。矿区内各类娱乐设施齐全,篮球场、乒乓球场、足球场、排球场、羽毛球场地等配套设施丰富,矿场区内演讲台也可用于矿区员工集会、表演节目、组织各项活动等。这种与建筑物、道路、办公区相结合的格局,针对特有的办公区环境主题的相关要求,采用现代景观园林建造理念手法,将环境与景观一体化建设,突出以人为本的概念,并兼顾不同矿区的员工生活需求,为人们创造出了舒适宜人的办公环境和生活环境。这种以工业元素为基础、兼顾以人为本的煤炭城市发展思路,对于加强能源城市工业景观再造、推动城市发展转型,促进城市保持好又快发展、永葆煤炭城市的生机与活力、实现经济与环境相协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淮南市对上述景观策略的探索还在进行中,城市各项发展基础设施还有待完善,城市治理体制还在进一步加强,但在我国矿业城市发展中仍属于探索较早,这说明景观的再造不仅能改善生态环境,还能带来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景观再造所创造出的活力和财富,可以为煤矿区的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和契机。
三、移民安置
对于采煤塌陷区采取一系列的治理措施的同时,我们也面临着另一个重要的难题,即如何妥善安置因采煤塌陷区而引起的移民拆迁问题。近年来,随着采煤塌陷区范围的不断扩大,致使各种地面建筑和道路等基础设施严重受损。许多村庄塌陷为大水面,且煤矸石粉煤灰又带来二次污染,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引发了群众失地失业生活困难等一系列社会问题。那么,如何解决采煤塌陷区在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农户搬迁矛盾呢?笔者根据我省淮南市具体环境特点,提出以下解决措施:
三方沟通,建立机制。采煤沉陷区村庄搬迁安置实行三级沟通,一是集团公司(如:淮南矿业集团)同市政府的衔接沟通主要解决涉及搬迁的政策性重大问题;二是集团公司同区、县政府的对接沟通,主要是执行搬迁政策、确定搬迁方案及区县政府指导搬迁工作,;三是矿井同乡镇的沟通,主要解决实施搬迁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确保搬迁进度,促进沉陷区村庄搬迁工作顺利进行。
模式探索,和谐安置。根据采煤沉陷区特点以“集中式搬迁、发展式安置、开发式治理”为治理思路,对塌陷区进行综合治理。一是集中式搬迁。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合理编写制定采煤塌陷区土地综合治理规划,完善采煤塌陷区搬迁安置政策,使得搬迁安置由“应急”向“常态”、由“据实补偿”向“以人口补偿为主,据实补偿为辅”转变。把采煤塌陷区居民村庄的搬迁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农村发展思路相结合,与我国城镇化发展道路相结合。迁村入镇、迁村入城,集中建设多层住宅,使农村人口向城镇集中或趋于城镇化,打造集住宅、商贸、教育、生态旅游观光于一体,以塌陷搬迁安置为主体的现代化新农村面貌,从而妥善解决搬迁群众的安居问题。据笔者调查,截至2013年底,由于安徽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淮南市采煤塌陷区治理工作已取得了重大进展,淮南市已建设安置住房面积649万O,组织入住4.48万户13.82万人,安置区环境、教育、医疗及卫生基础设施均有了较大的提升。二是发展式安置,即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对搬迁失地农户进行合理补偿,截止目前,淮南市财政已安排6000万元失地农民就业培训,确保民众“搬得出、住得稳、可致富”。市、县、区政府每年投入一定的可用资金,建立了2400万元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发展专项基金,按照产城一体的思路,统筹安置区和工业园区、创业园规划设置,同时可根据农户原有的土地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也可为失地农民建设工业园区进行就业培训等,以便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安居乐业问题。三是开发式治理。所谓开发式治理,就是根据采煤塌陷区的现状与特点,因地制宜的将其建设成多功能区,妥善解决塌陷区的再利用问题。如:把塌陷区变成“经济开发区、生态园区、经济发展潜力区等。”
淮南市已率先在安徽省建立了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发展专项资金,并建立“中国工程院彭苏平院士工作室”,积极推进采煤塌陷区综合治理工作,使塌陷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塌陷区综合治理效率大幅度提高,塌陷区区域经济也明显加快。采煤塌陷区的综合治理在国内乃至世界看来都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任何地区的塌陷区治理都必须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并因地制宜,若盲目模仿、照搬照抄,必将适得其反。(作者单位:1. 安徽理工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2. 安徽理工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学部)
指导教师:孙功
本文系2014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阶段性成果
项目编号:20141036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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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初级农产品品牌;标准化;脱贫
中图分类号:F304.3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4.05.026
环首都贫困县是指环首都贫困带所辐射的全部县域,包括张家口、承德所有县域以及保定市易县、涞水、涞源三县。关于环首都贫困县脱贫致富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在努力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王晓海等[1]指出制度贫困是环首都贫困带贫困的真正根源,并据此提出相关的制度创新意见。郭晓杰[2]从产业融合角度出发,寻找环首都贫困带治理经济的有效途径。这些研究对环首都贫困县农民脱贫致富具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十三中全会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深化改革的力度和决心也前所未有,但制度的改革非一朝一夕,产业融合依托产业集群建设比较宏观,但也耗时耗财,非脱贫致富的首选。因此,本研究认为,要想脱贫致富,当务之急,就是让农民在现有制度下随着改革的步伐有事可干,有钱可赚。
纵观环首都贫困县,由于开发较晚且处于近京区,污染较少,是首都的生态屏障,适宜发展第一产业。因此,从消费者需求考虑,确定生产哪种农产品,以及怎样生产、如何销售成为关键。贫困县农产品生产环境好,农民一直秉承踏实、诚信的生产作风,生产出的农产品质量好,消费者喜欢,贫困县应依靠已有的优势资源,打造贫困县农产品品牌,走脱贫致富之路。
1 环首都贫困县品牌建设的优势资源
1.1 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生产环境好
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生产环境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土地污染少。环首都贫困县多处于深山区,是首都的生态屏障,且工业不发达,农产品种植区土地工业污染源较少甚至没有,重金属污染基本不存在。由于农民自给自足的思想,农产品多为自己食用,因此农药、化肥不会超标准使用,除草多为人工除草,提高土壤肥力的方法主要靠农家肥,农业污染轻微。另外,虽然外出打工人口增加,但土地仍然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保护土地的意识强烈。第二,水污染轻微。灌溉,主要依靠雨水,如当年雨水较少则进行灌溉会选用泉水、井水、河水和水库里的流动水等。这其中最具争议的是雨水,由于周围环境较好,雨水也比较干净。第三,农民淳朴的种植、养殖方式安全。本着食品安全的标准,农产品生产如种植作物少化肥多农家肥,少农药多靠生物手段除虫、除草;养殖类农产品喂养健康,少催长饲料,饲料主要是冬季玉米面、红薯等粮食,夏季喂食野草、种植作物的枝蔓等,常年喂养自己剩下的吃食,无公害。
1.2 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信誉好
以环首都贫困县――易县某村为例,每逢年节前后,有亲戚朋友住在县城、大城市里的农民,就会受到很多委托,帮“城里人”采买猪肉、鸡蛋、公鸡、鱼、蜂蜜、花生、甘薯、玉米面、粉条和豆腐等农产品,“城里人”总说老家里的东西好吃、香、原汁原味。见微知著,农村的原汁原味、安全放心的农产品是市场迫切需求的农产品,其未来发展大有可为。
2 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
环首都贫困县品牌建设具有天然的优势资源,然而打造贫困县农产品品牌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民品牌意识不强
农产品生产者品牌意识不强,甚至很多农产品生产者没有考虑过把自己优质的农产品打造成品牌。他们对品牌认识不清,认为“品牌就大像明星,虽然看得见却不是普通老百姓能成为的人物”,更遑论如何打造农产品品牌。
2.2 农民生产方式落后
农民生产农产品,无论是种植业还是养殖业,在可以标准化的生产环节依然以经验生产为主,农业生产效率低。
2.3 产品销售范围狭窄
贫困县农民农产品销售渠道单一,销售范围狭窄。现有销售渠道有2种:商贩上门收购和摆摊销售。种植类农产品如红薯、玉米等销售渠道主要由小商贩上门收购,蔬菜、水果等最普遍的还是去集市摆摊销售或走村吆喝销售;养殖类的农产品如猪、羊等一般由商贩上门收购,屠宰后就会选择摆摊销售。摆摊销售的消费群体受摆摊地点的限制,如在集市摆摊消费群体就是十里八乡来赶集的人们,走村销售消费群体就为该村的人们。逢年过节,最终消费人群还包括家住城里但在农村有亲戚朋友的人群。
3 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品牌建设的战略方针
环首都贫困县的致富之道在于打造初级农产品品牌,虽然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建设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办法总比困难多。打造贫困县农产品品牌就如大学之道[3]:格物致知,通过保护耕地、优化生产方式、优化营销手段等方式创建初级绿色农产品品牌;诚意正心修身,确定秉承“吃的放心,原汁原味”的理念创建品牌;齐家平天下,明确做品牌的目的是实现自身富裕,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兼济天下。
4 环首都贫困县农产品品牌建设的实施策略
4.1 唤醒品牌意识
通过培训等方式,普及品牌知识,让农民意识到品牌并非“美人如花隔云端”,是可以通过自身努力就能拥有的。品牌建设也并不困难,因为农产品品牌形成的基础即差异化的优质农产品是天赋资源。
4.2 保护天赋资源
保护好农产品赖以生存的良好环境,是创建初级农产品品牌的重要前提。土地是最为重要的因素,由于贫困县的土地污染现象较轻,因此将重点放在保持现有土地现状不为土壤增加新污染方面:首先,扶贫引进乡镇企业,要引进绿色企业,最好引进初级加工企业,减少污染。其次,科学种养殖。不滥用农药、化肥,积极使用高效、无毒、低残留的农药,除草尽量使用人工除草,除虫靠益鸟等生物治虫手段;增加土壤肥力要使用粪便、秸秆还田等方式,粪便要经过处理才能投放田间地头,积极推广秸秆还田等保护性耕作技术,实现种田与养田的结合;灌溉用水要严格监测、控制,使用处理后的无污染的水,推广喷灌、滴灌技术。
4.3 优化生产方式
要创建农产品品牌,就要优化生产方式,对于可量化的生产环节要标准化生产,不可量化的生产环节要科学管理,还要发展循环农业。
对于产前、产中、产后可以量化的环节,制定和实施工艺流程和衡量标准[4],并严格进行标准化操作。种植类农作物可以量化的环节主要集中在种植过程中,包括通常情况下的种植间距、每公顷播种量、播种深度、定苗数量、除草次数与时间、浇水量、浇水次数与时间以及农药的使用品种与施用量等。养殖类农产品大同小异,可以标准化的环节主要集中在养殖过程中,包括通常情况下的养殖密度、饲料的配置比例、喂养用量、喂养时间与次数、养殖温度、疫苗的施用量以及施用时间和次数等。另外,产后的初加工、储藏等操作步骤与环境以及营销包装流程都要标准化。
对于不可量化的生产环节,要根据经验、科技,科学合理地管理。例如种植类要采买优质种子、秧苗,播种时间要依据经验选定日期,间哪棵苗、定哪棵苗要选优选良等;养殖类也要采买优质种畜、种苗等。
种植类农作物和养殖类农产品要建立联系,构建循环农业。种植类作物的收获时间最好贯穿春、夏、秋、冬四季,作物的秸秆、果实及其初级加工品,可作为养殖类农产品的饲料。养殖类农产品的粪便经过加工处理,可为土地增加肥力。
4.4 品牌营销
改善和提高农产品品质, 是建立品牌差别的基础[5]。对于生产出来的农产品,由于控制了土地和生产环节的各种主要因素,对其进行科学管理,已经具备形成品牌的基础即绿色、安全、营养、原味的差异化农产品。因此,要创建品牌,在保持、改进品质的差异化基础上,首先对贫困县农产品进行外在包装。对于可在其本身做文章的农产品可以通过改变其形状或在其表面自然刻印词语等赋予其特定内涵,提升其价值。例如对于果品,已有经验表明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使桃子长成寿桃的模样,还可以在苹果表面通过套袋手段自然印上“福”、“生日快乐”的词语等。品牌的背后是文化, 没有文化就不可能创造品牌,更不可能成就名牌,因此对于不能在农产品本身做文章的,可以进行外在的包装,或结合当地的文化、风俗习惯,赋予其文化内涵;或秉承安全、诚信的理念,赋予其信念的表征。总之,要在外在塑造品牌个性、表现品牌价值。
其次,正确定位农产品。贫困县的农产品定位要放在感恩社会诚信生产、吃的放心、原汁原味三方面。品牌分为家常食用型、节日礼品型两类,消费群体为北京或较富裕县城中等收入以上人群和十里八乡的富裕人家。
再者,要做好品牌销售。对品牌进行宣传,使品牌理念、品质深入人心,宣传方式要多种多样,通过口口相传、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密集式撒网宣传;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品牌宣传方式[6-7],订单销售、合作社销售、散户销售、网上销售以及企业销售等等手段,以乡村旅游促进农产品的销售,实现二者之间的有效互动[8];农产品营销主体素质要提高[9],培养合格的农产品经纪人;还要注意对打造的农产品品牌进行法律保护和后期维护,注册商标,使其受法律保护;坚持品质第一的理念,不断优化与打造品牌相关的各个环节并对其进行维护。
最后,建立合理的机制。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运力配载机制、良种推广机制、市场竞争机制、产学研对接机制和人才机制等,保证品牌的可持续发展[10]。
通过上述措施,打造贫困县农产品品牌,依托资源优势,改进生产方式,进行现代化多方位营销,提升产品价值,为环首都贫困县脱贫致富开辟一条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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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障;消费需求;预警指标
一、社会保障体系与消费关系理论综述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必须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下探讨,脱离经济、社会背景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缺乏经济物质基础且没有意义的。通过众多学者的分析,可以得出的论断是,由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要素,因此,社会保障制度同消费等许多经济性指标之间存在紧密联系。
本文仅从社会保障同消费之间联系进行分析。同时,社会保障同其他指标之间的联系也会影响社会保障对消费的作用
二、内蒙古居民消费现状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资的力度,投资率增长较快,但居民消费增长缓慢,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逐年降低。2010年我区居民消费率由2005年的66.2%下降到57.3%,下降了8.9个百分点,居民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呈减缓态势。
三、构建覆盖城乡社保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优势,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治理路径
完善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己经成为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制过程中要重点解决的理论问题,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和农村金融机构等单位积极参与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使得商业保险更好发挥其社会管理职能,提升社会保障管理服务体系的服务效率及其承载力。同时,充分利用各类金融机构己经遍布城乡、甚至覆盖村镇的特点,与金融机构合作建设网点,或委托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网点设立窗口或柜员,办理缴费、结算、待遇发放。借助银行便捷通达的信息网络和严格规范的基金管理经验构建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方便群众一站式办理,真正实现服务端口前移
(二)探索调整城镇养老保险的单位负担比例
在高缴费率下企业往往采取缩减缴费基数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现实中,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第一,在工资发放中,部分收入采取实物形式发放,如企业为其员工发放洗发水、香皂等等,实物发放的收入在工资统计中不易计算。第二,工资外收入未被统计。现在很多人员同时兼做好几份工作,兼职工作的收入未被统计在工资总额之内造成缴费基数不实。第三,出于避费动机,部分企业则采取“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以“股息”名义发放奖金”、“隐瞒、挪用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等方法压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如果养老保险收缴率偏低,就增加了养老保险支付压力。因此,缴费基数计算的“实际缴费工资”与“理论缴费工资”就存在差距。降低单位负担比例,从短期看是加重了政府财政负担,但从长远来看,不仅有利于调动企业单位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有利于养老保险的资金收缴,对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也有很大促进作用。
(三)建立社会保障预警指标体系
预警监测体系通常使用若干指标体系来测评。在测评时,依据不同指标对风险预警监测的作用,可以划分为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一级指标是指其变化预示着总体社会保障状况要发生变化,比如,人口自然增长率、老年人口比率、城镇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增长速度、非农产业就业者占全部就业者的比重、GDP增长率、基尼系数、通货膨胀率。二级指标是指其变化与总体社会保障的变化相一致或者同步的指标。比如,养老金率、医疗保障费用支出占社会保障总支出的比例、社会保障基金收支比、社会保障基金增值率、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率、政府用于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社会保障覆盖面(享受社会保障人数占全社会总人数比例)、全社会保障费用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享受社会保障的人数占全社会劳动者总人数比重、城镇与乡村享受社会保障待遇人数的比重之比、每百名老年人口拥有社会福利床位数。三级指标是指其变化比二级指标滞后一段时间,三级指标的变化受二级指标的影响,可用来检验二级指标的改变,确认总体变化。比如,人口脱贫率、恩格尔系数。在对各类指标进行具体区分和应用时,可以通过时差相关分析法、聚类法等方法。
(四)加强企业年金建设
年金作为一种与职业挂钩的退休保障制度,可以较好的调节参加人员退休收入,即在职阶段将雇主缴费和自己的一部分收入存放在企业年金帐户里,通过指定机构运营投资获得收益,当他们退休后再把钱从帐户中取出。年金在投资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可以最大幅度地调动社会资本,并实现资本配置的最大化。企业年金的责任主体是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建立的企业保障制度,企业及其职工承担因实施企业年金计划所产生的所有风险。纵观全球各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在推行企业年金制度。在美国,基本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40%,企业年金养老金约为30%,大约有70%的企业加入了企业年金计划。在我区面对那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突出、民主管理基础较佳的企业来说,建立、健全企业年金基金,对吸引并保有优秀人才,强化企业的人力资源优势,确保本企业健康高效发展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绿色建筑;发展;节能;形势;任务
前言
建筑是人们城市生活的重要载体,城市的重要标志之一即为大量的建筑群,但建筑更重要的作用是创造城市空间与组成环境,因此,建筑发展是一种动态发展,建筑形态的发展密切联系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发展,势必会随着社会生活形态的变化而变化。而目前能源危机和环境恶化等现实情况随着工业、建筑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严峻,因此,绿色建筑成为了世界建筑业的自然发展趋势。绿色建筑不仅能为人们提供舒适健康的内部生活环境,还能为人们创造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外部环境,具有可持续性,以实现人、建筑、自然环境这三者的和谐统一[1]。而就目前的国情来看,绿色建筑业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文章则主要阐述在绿色建筑的发展趋势下,绿色建筑业应该采取怎样的活动才能有效推动绿色建筑的发展。
1 我国绿色建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1 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存在偏差
目前社会上对绿色建筑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绿色建筑就是高科技、高成本建筑,因此限制了绿色建筑的推广和普及。很多建筑商甚至以“低碳”“绿色”等作为炒作热点,实际建筑却完全不能算得上是绿色建筑,另外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将推广绿色建筑工作放到改变现代建设模式,改善民生经济的战略性高度来认识,因此缺乏主动性。还有一些建筑师、设计师对绿色建筑的内涵不够熟悉,设计出的建筑严格上来说并不能算是绿色建筑。此外,建筑开发商也不清楚投资绿色建筑的市场回报预期,影响到建筑项目的决策,而消费者则对绿色建筑的效果体会不深刻,影响市场需求[2]。这些都是影响我国绿色建筑业发展的因素。
1.2 绿色建筑评价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并不完善,不但覆盖面不足,而且评价体系中部分指标的设置不够合理。首先,绿色建筑中涉及的环节和学科非常多,各专业学科都有各自的评价标准体系,相互之间难以有机协同;其次,我国绿色建筑的工程建设标准大多为效果评价标准,而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方面的评价标准与其技术标准并不完全相符;最后,相关工程标准中缺乏绿色建筑相关的工程标准,因此难以有效引导和约束绿色建筑的建筑工作。
1.3 绿色建筑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不足,尤其在建筑法、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法规中没有设置明确的绿色建筑定位。且绿色建筑的寿命周期建设管理制度也不够健全,政府对绿色建筑的监管力度仍不够,尤其是绿色建筑质量监管问题尚未解决。同时缺乏一些对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政策,现行的与建筑节能节水、环保等相关的财税激励政策,并没有针对绿色建筑的节能环保标准进行定义,缺少绿色建筑的相关方面的优惠政策。比如:给予房产开发商相应的开发绿色建筑在土地、审批、融资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绿色建筑的相关优惠政策,以拉动市场需求力[3]。此外,现有的绿色建筑设计收费标准普遍偏低,难以激发建筑设计者的积极性。
1.4 建筑技术和材料的市场支撑力度不够
现在我国绿色建筑技术基础的研究仍不够,绿色建筑的重点和难点技术尚未突破,也没有形成符合地理特色,以及相关建筑功能的技术体系。而且缺少绿色建筑的咨询、规划、设计、评估等相关人才和机构。此外,绿色建筑材料市场发展缓慢,难以跟上建筑业的发展速度,材料市场中各类建筑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影响到绿色建筑业的发展。
2 加快绿色建筑发展与建筑节能的主要措施
2.1 提高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的比例
首先,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力度,提高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旧区更新中绿色建筑的比例,将生态环保、绿色交通、可再生能源循环利用等内容融入相关的城市总规划中,并制定相关的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还可以将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作为土地使用权竞拍的前提条件。另外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措施,比如:对不同星级的绿色建筑给予相应的不同奖励;要求各大城市的新建保障房能够达到绿色建筑的标准,以推进绿色建筑的发展。
2.2 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
随着第三产业在我国国民生产总值中比例的加大,建筑能耗所占社会能源总消费量的比例也再持续增加,因此应该在各城镇中加强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改变目前公共建筑能耗大的现状。采取有效的节能改造措施,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充分考虑低成本以及居民适用性,并借鉴和总结国内外节能改造经验的基础上,进行采暖通风、供配电、节能照明以及监控系统等节能改造,一方面推广人们对绿色节能建筑优势的认识,另一方面也能有效降低公共建筑的单位面积的能耗,而改造费用完全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通过节能成本而完全回收,可见节能改造的前景广阔[5]。只有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取得成效,全国建筑能耗才能大幅度降下来,从而产生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2.3 加快改造供暖计量的速度
在我国,民生方面是用能大户,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建筑的能耗增长远远高于生产能耗的增长速度,尤其是北方供暖系统,每年消耗的能源成本非常高昂,若不采取有效合理的措施,势必会限制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应该推行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的改造工作,在保证室内散热器整体数量和室温质量的前提下,改造民生建筑中的采暖形式,以有效降低城市总耗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的发展。并在供热计量节能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绿色节能技术、材料、产品,以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2.4 开展绿色建筑实验点
开展绿色建筑重点实验点要注意:第一,要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城市总规划以及相应的管理机构,以管理绿色建筑与节能减排体系;第二,要制定一套完善的污水废品处理系统,以确保供给水系统、道路系统、绿化设施等都能实现绿色环保、低碳节能;第三,建立先进的三网合一通讯网络,这在大城市较难以实现,但在人口较少的乡村城镇却可以尝试开展试点;第四,在试点内建立起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型能源的供应系统,将能源体系向清洁环保的方向进行改造;第五,在试验点内采取多种方法提高居民消费能力,扩大内需,比如建设连锁超市等;第六,根据实验点的实际风俗习惯等制定出相应的绿色建筑模式,以增强当地公共建筑的居住功能以及服务功能,提高人口的集聚程度,推动经济发展。
2.5 推广绿色建筑技术的研发和推行
首先,要成立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发展的研究专项,以支持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的突破;其次,要成立绿色建筑相关技术、标准的研究基金,支持研究发展;再次,中央要从财政、政策等方面支持绿色建筑的示范性建设,增强绿色建筑的推广力度;最后,要重视高校、科研机构等方面的人才培养,加快绿色建筑节能、再生能源的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和发展。
2.6 绿色建筑发展问题的解决方案
首先,明确绿色建筑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既要树立理想的绿色建筑观念,又要基于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建筑特点设立切合实际的分阶段目标,并向理想的绿色建筑方向迈进。其次,完善绿色建筑的标准体系和法规制度。加快制订适合不同气候区、不同类型建筑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完善绿色住宅、办公楼、商场、宾馆的细化评价标准。并对现有的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补充完善,在我国的建筑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中统筹制定绿色建筑的有关规定。再次,加大政策激励力度。建立绿色建筑的财政、税收、金融优惠的激励机制,引导消费者购买绿色住宅。最后,建设起严格的绿色建筑监管体制。在现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基础上,逐步建立绿色建筑审查制度,加强各个施工环节的管理。
总之,我国绿色建筑业正面临着一次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我们应该抓住机遇,克服传统传统工程建筑模式,再辅以有力的激励政策,来创造我国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发展新局面。
参考文献
[1]刘玲,魏向辉,李明.绿色建筑项目管理综合均衡优化研究[J].数学的实践与认识,2014(19):185-187.
[2]刘文源.关于绿色建筑发展的思考[J].低碳世界,2014(11):247-249. [3]廖欢.绿色建筑主体博弈、市场约束及治理路径[J].绿色科技,2014(5):328-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