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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内容和形式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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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规律的内容和形式

第1篇:价值规律的内容和形式范文

所谓商业炒作,是指商家或媒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对某一新闻事件进行大规模炒作,加大渲染力度,以达到广告宣传或正常新闻宣传难以达到的商业效果。一般说,这种炒作事先都经过精心设计,商家主导新闻事件走向,或者媒体与商家联手,形成某种默契,按照既定思路有计划炒作。在新闻炒作中,最大的受益者无疑是商家,媒体在这场新闻炒作中同样扮演了错位的角色,而读者却不明不白地遭受商业炒作的信息袭扰。

新闻策划为什么切忌商业炒作

首先,商业炒作在本质上基于一种反常的新闻价值观。它在选材上往往偏重商业事件题材,在组织报道上往往惯用煽情手法,强调新闻的故事性、煽情性和表面性。商业炒作经常不惜人力,物力和版面,连篇累牍地讲述一些表面煞有介事,实则没有多少新闻价值的事件,渲染大量没有普遍意义和社会导向价值的细节。

其次,商业炒作对所报道的事件有意过度强化,违背了科学合理适度的原则。有些媒体和商家强行“策划”属于本应自然发生的新闻事实,甚至不惜制造“新闻”。如有些报纸经常预先设定某个选题,然后唆使某个部门或某个读者去实施,报纸再连篇累牍地加以“追踪报道”。这种做法显然是有悖于新闻规律的。

第三,商业炒作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读者的猎奇心理,人为地制造“卖点”,追求短期经济利益。它虽然在竞争伊始吸引了部分受众,但从长远利益来看,将极大地损害媒体的长期利益。而且由于它在选材上、形式上过于铺张,极易导致虚假新闻泛滥,严重影响媒体美誉度,最终也将失去读者。此外,新闻炒作追求人为的轰动效应,容易与社会风气形成一种恶性的互动,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分析前几年炒作比较厉害的几个新闻事件,从中都可以看出商业炒作的痕迹。比如,武汉砸“大奔”为什么要跑到武汉野生动物园,这本身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为了证明涂料无毒,北京富亚董事长不惜用苦肉计来吸引读者眼球,用喝的方式证明产品无毒,作为营销方式无可厚非,但新闻媒体跟风报道,就有炒作之嫌了。刘晓庆百万接广告,媒体连续跟踪报道,接来接去却没接成,欲的那个产品知名度却上去了,读者也不明不白地跟着“晕”了一次。这样的炒作,到头来受到误导或者过度信息干扰的还是普通读者,一旦他们明白过来,将会对媒体及企业产生反感,这样做岂不是适得其反?

新闻策划如何防止商业炒作

在新闻题材选择上要符合新闻价值规律。我们策划新闻报道时,要从新闻价值规律出发,抓大鱼、活鱼,准确勾画社会发展的进程,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当然,这并不排斥追求生动新鲜的社会类新闻。党关于文化事业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要求,为我们把握新闻价值规律提出了明确的方向。我们在策划报道社会新闻题材时,只要善于从人民群众关心的话题着手,就一定能够找到新闻策划的最佳定位和最佳视角。每年的“两会”新闻大战,原本十分严肃的政治和社会话题,因为各主要媒体的精心策划运作,因为对新闻价值规律的深度挖掘,反而成为全国人民愿意看、看得懂、印象深的“大制作”、好节目,这是新闻策划符合新闻价值规律的成功证明。

要注意把握好策划的“度”。所谓新闻策划中的“度”,就是指新闻策划中依据新闻价值,合理确定新闻资源的标准。新闻本质上是对新闻事实的一种客观反映。我们在策划报道活动时,必须依据事实的新闻价值,合理地安排报道方式、编排方式和投放的人力、物力、版面,决不能为了追求所谓“卖点”,贪图短期经济效益,而过度使用新闻资源,甚至人为地左右新闻事件朝自己预先设计好的方向发展。新闻策划量度而行的最好例证便是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按新闻价值和规律而言,“焦点访谈”触及的问题每每让人震惊,几乎每天播出的新闻都可以做成长篇连续报道。但是,中央电视台在处理每一期新闻上,都把问题聚焦在一个点上,很少搞多集的连续报道,避免了问题宽泛带来的政治风险和论点错误。在报道上绝对以新闻事实说话,从而给广大观众留下了思考的空间。

当然,注重新闻的社会效益并非排斥经济利益。两者的关系从根本上来说是统一的。世界上一些严肃报纸十分注重社会效益,策划了许多名载新闻史的经典报道,最终它们也得到了丰厚的经济回报。因此,一方面记者在策划报道的时候,要具有高度的道德自律意识,要将社会责任感内化在自己的报道策划中,另一方面,要积极完善我国现有的新闻政策法规,从法律上、政策上去引导媒体,使之将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完美地结合起来。

城市生活服务类周报的专题策划

苏惠文

在城市生活中,人们消费能力日益看涨,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精神需求也在不断加强。此时,城市生活服务类周报(下简称“生活类周报”)应运而生,为人们提供着时尚的生活方式、海量的市场信息、新颖的生存理念和未来生活的发展趋势。

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第三届中国报业竞争力年会公布了城市生活服务类周报竞争力10强是《申江服务导报》、《精品购物指南》、《上海壹周》、《房地产时报》、《人才市场报》、《上海星期三》、《假日100天》、《渝州服务导报》、《周末画报》、《海峡消费报》。怎样办好生活周报?其实,除了一个地区的经济差异外,生活类周报的竞争大多还是表现在专题报道策划的竞争上。因为生活类周报的制作周期比较长,报道短小、时新、精悍的消息比起都市报、日报就处于弱势,综观市面上的生活周报,基本以专题报道为主,因此,专题报道的策划就显得尤为重要。

有人说,好的主题策划可以提高一份报纸的底蕴和深度,好的专栏则可以培养读者的忠诚度。大部分的生活类周报分叠设有新闻、财富、旅游、健身、娱乐、家居等栏目,本文所描述的专题报道,是指囊括在这些栏目下每期的专题内容。因此,本文将从栏目设计、稿件写作、版面安排三个方面具体来解读生活类周报的专题报道策划。

选题设计

专业类报纸是报业市场细分的结果,报业市场细分则是按照读者的信息需求和阅读习惯等方面的差别,再把读者市场划分为几个不同类型的读者群。专业类报纸就是选择其中一个或者几个读者群作为自己的目标读者,最大限度满足这些读者某一方面的特殊信息需求。大部分的生活类周报把15-45岁的城市中等以上收入者纳为自己的目标读者,一个城市里的生活服务资讯消息

非常多,甚至到了庞杂的地步。编辑记者需要对各种信息进行分析、策划,明确自身的报纸定位,然后确定选题,摈弃单纯的内容堆砌。

首先,确定生活类周报选题的地域范围。生活类周报传播的新生活与农村关系不大,就算偶尔涉及农村,也是为城市年轻人准备放松身心的远足,去乡村寻幽觅静,这样,就确定了其选题的城市特色。

其次,明确选题的时间范围。选题时要留意最近有什么节日,把传统节日的精髓考虑到选题中,为读者提供服务参考。像2007年中秋,《渝州服务导报》334期的“24城明月也相思”。《申江服务导报》509期的“月饼喜‘新’厌‘旧’”,在特殊节日传递着特殊人文情怀。

再次,最近社会上流行的、大家热点讨论的,都是生活类周报的选题内容,但是,不能饥不择食,全部揽入囊中,而且,媒体不能故意制造热点来制造噱头、炒新闻。生活类周报的定位是大众类生活时尚报纸,就是要为大众提供实用的生活时尚信息,满足大众合理的信息需要。

最后,把当地的文化考虑进报纸的选题内容。如《申江服务导报》509期的“都市行销,上海还是一个悬念”,源于2007年9月15日上海旅游节开幕,文章从实用角度为读者介绍了上海著名的外滩,南京路,另外,还描述了几个上海有趣的地方,如阿塔努、熊佛西楼、苏州河上的岛等。通过这些地方描述出上海的个性和人文脉络,提炼出“行销”这个新颖的名字,帮助这个城市找到自己定位和行销方式。

策划专题报道还要“突出一个‘专’字”。生活类周报专题报道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是传播一种现象、解决一个问题,而这种“现象”和“问题”往往有多种原因。只有全面深入分析,才能理清各种原因,从而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而组成这个专题的各种报道,就要抓准主题,所谓“在心为志,发言为诗”,明确了主题思想,才能站在产生这种“问题”的不同角度写出围绕专题的好报道。

稿件写作

选好了题,把方向定准了,接着就策划怎样来写好稿件。生活类周报的报道有它自身的特点,通常以感性、平和、细腻的文字来体现生活的琐碎、平淡、细致。有的生活类周报有许多文理不通、语言逻辑混乱的文章,可以用清晰明白的语言表达清楚的,偏要用那些古怪的词语装缀得云雾缭绕、不堪卒读,云遮雾罩的后面,往往也是那些意思,甚至更加模糊,却偏偏要读者从堆砌的词藻里去费力解读,不知是卖弄文风,还是自贬身价。

没有新闻的纸不能称之为报纸,充其量只是产品宣传册。不能把生活类周报当作单纯的资讯产品来经营,其专题不仅要有新闻性,还要稳握其天生时长的优势,注重背景深度的挖掘,把新闻做深做透。这样不仅能提高报纸品质,还能提升报纸品位,形成忠实的读者群。《申江服务导报》在这方面做得尤为突出,把新闻性融入到专题中。510期的《申江服务导报》在“申江楼市”这个专刊中,做了“加息后,房东的态度好了?”这样一个专题。从2007年9月15日央行再次加息以来,不管是对购房者还是售房者心理上都造成了一定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抓住“房东态度正在缓和”这样的新闻眼,不仅贴近群众生活,更主要是引导市民考虑租房,一定程度上也可以缓解楼市矛盾,起到了导向作用。

另外,生活周报要提供消费资讯,在写作时,一定要将消费资讯和广告区分开来,若将消费资讯和广告混淆,势必导致新闻报道广告化,不仅有损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更有助有偿新闻的滋长。

版面安排

生活类周报提倡时尚概念,因此,专题名字要新颖、时尚,文字中要透着一股气质,关心城市年轻人的生活与感情。像《精品购物指南》1295期“大师意识,蝴蝶效应的悲情体现”悼念卢恰诺・帕瓦罗蒂的专题《周末画报》457期“穿Prada的信用卡”专题,这些标题精练归纳了主题,从创新角度表达时尚,也让人有往下读的欲望。另一方面,这些话题放在封面作为导读,以此吸引眼球、引人购买、扩大销量。

专题除了用消息、通讯、评论来组稿,还可以用图片来表达。鉴于生活周报的受众定位是青年人,七八十年代出生的人倾向于图像阅读,而且年轻人追求生活品位、艺术品位,艺术这东西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楚的,精美的图片更能与年轻人形成默契。专题的每一张图片,都是和文字紧紧依托,以此来传达主题。生活周报的专题开篇中,用精确、厚重的文字描写抽象思维,配合着图片传达到读者面前,形象就立起来了。专题的组稿中,单稿之间都有合适的留白,这样不会给人压迫感,一眼扫去较为整洁。合适的留白,对突出主题与各稿之间的逻辑联系,也是有帮助的。

总之,生活类周报的专题报道策划除了做好栏目设计、稿件写作、版面安排。还要制定报道报道方案,围绕策划方案组织人员等。眼下,受众群不断组合,社会信息也在不断变换内容,生活类周报要展现其“生活”、“服务”一面,也要不断变化调整,满足受众的合理需求,才能成为纸媒的“长青树”。

都市报摆脱同质化竞争的对策

罗 剑

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报业竞争越来越激烈,报纸同质化的趋向日益明显。同一城市中的报纸内容雷同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报纸的同质化表现为相当数量的报纸定位重叠,都瞄准在覆盖读者面较广、广告投放量较大的综合性市民生活报这一市场空间。报纸的内容和形式也大同小异,一些有创意的栏目、版式等往往出台不久就迅速被模仿,报纸的广告市场、运作机制也趋于一致。那么,在报纸同质化竞争日益加剧的报业环境下,都市类报纸应该采取什么应对策略呢?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 准确定位

要市场定位准,获得自己的目标读者群。要明确自己的风格是什么,要清楚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要知道自己为谁服务,服务的范围是什么,只有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了,才会有动力,有目标。报纸的定位包括读者定位和功能定位。根据市场“多元异质化”理论,读者的新闻需求是多元化的,具有不同的质的要求,因此,报纸经营的上上策就是进行市场细分,选择某一类读者的需求予以满足而非四面出击,提供自己所擅长的、比其他竞争对手更优更独特的信息产品。功能定位,指确定报纸所要担负的职能和所要发挥的作用,是立足于读者需求和传播目的的对报纸产品的一种决策。

2 借鉴革新办报理念

当务之急是当前都市报的决策者们应跳出城市和地域的框框,超脱现有范式,直接引入先进的办报理念,电视同行的做法或许值得思考。

最近,一些都市报提出了“张扬大报风范”的办报理念,使新面市的都市报纷纷告别“市民报”、“市民生活报”一类的面孔,争相以“主流都市报”、“新锐

都市报”、“新主流媒体”的形象亮相,似乎要毅然割断与传统都市报之间的精神脐带,以未来“城市大报”的角色符号,替代原有的“街头小报”的身份标记。这样闪亮登场,不仅能够彰显新的办报价值观,也可摆脱读者认知疲劳的阴影,带给人以不同凡响的新感觉,有利于从根本上:突破都市报的同质化格局。将都市报主流化的办报理念就是一种改变同质化竞争的积极做法。办报理念求新求变,大家互相撞车的几率也就会越来越小,最终让市场回到良性竞争的轨道。

其次要创立自己的品牌形象,稳固自己的目标读者群。最重要的要有自己的品牌理念。品牌理念是报纸的灵魂,报纸的支柱,很多报纸都有自己的品牌理念,如《广州日报》“追求最出色的新闻”,《新周刊》“为了新一点”,《华西都市报》“市民的公仆”等等。

3 办好精品、特色栏目

报纸的经济支柱是广告,没有广告的报纸将无法生存,广告达不到一定的数额报纸也无法发展,最终被市场淘汰。但同质化竞争却使每一份报纸都无法获得长期稳定的广告客户,在此前提下,避免同质化和千报一面现状的明智选择是创办并办好有特色的专版和专栏。

办精品栏目金牌栏目,是细分读者和广告市场的一大策略,对于改善同质化竞争,发展报纸自身,都具有意义深远的作用。

4 改革用人机制

近十年来,报业市场快速膨胀,报纸数量递增迅猛,新闻从业人员的队伍也迅速扩大,然而同时期的专业新闻人才却非常少,早报和晚报的新闻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虽然新闻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但过低的个人文化水平往往限制其新闻报道能力的继续提升。有的新闻单位为了扩大规模而扩军,在招收人员时门槛很低,这些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都很一般的人员进入后,报纸的整体水平停滞不前也就不足为奇了。还有的新闻单位,照搬其他报纸的采编队伍和班底,造成了同质化竞争中的又一现象――人才趋同。

人才趋同阻碍了个l生鲜明的办报风格的出现,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就显得非常关键:(1)严格选才。从专业角度出发选择新闻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对于法律、财经、收藏、投资等版面也应该选择相应的专业并具有良好文字功底的人才。(2)改造记者队伍。对记者的职能细分,改变过去那种社会新闻记者跑财经、财经记者跑体育的业余操作方式,专人专用,培养起一支专业性强,专业特色鲜明的记者队伍。(3)重视栏目策划和广告策划,吸纳美术等行业的专业人才,以新颖的栏目编排和独具特色的广告来吸引读者和客户。在“眼球经济”时代,这种尝试和变化对于改变同质化的竞争局面,会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4)清理冗员。撤除不合格的记者和编辑人员,对突出人才予以重奖,不断优化人才资源。

5 推进技术创新

第2篇:价值规律的内容和形式范文

自从开展对经济法的研究以来,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提法达30余种。(注:参见王晨雁:《试探经济法的弹性特征》,《江海学刊》1992年第2期。)大致说来,可分为以下几类:(1)着眼于处理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的教材认为,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点。据此,从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出发,比较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主体、调整对象、范围、方法等因素,将其相异之处作为经济法的特征。(2)着眼于揭示经济法的独特功能,将经济法的某些功能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规制性等。(3)着眼于划定经济法的范围,以经济法体系的构造特色作为经济法的特征。如有人认为边缘性、综合性、弹性是经济法的特征。(4)泛化的描述。有些学者借用某些对一般法律特征的表述,认为经济法的特征是威严的约束性、严格的强制性和明确的规定性;有些教材认为,经济法不仅具有一般法律所共有的持续性、稳定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而且还有自己的特征,那就是面向经济领域;而有的人把经济性作为经济法的特征。

虽然,关于经济法特征的每一种提法都反映了提出者在明晰经济法的角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而且有的提法也的确体现了经济法的特色,对人们正确理解经济法的科学含义有较大帮助。然而,当前关于经济法特征的研究尚存在一些偏差。

第一,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封闭性倾向。任何事物的特征都是在与其他事物的比较过程中显露出来的,经济法也必然如此。要把握经济法的特征,就必须将经济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比较,从而归纳出经济法独具特质的一面。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不同,经济法将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而比较的对象、角度、方法等必定是多元的、开放的,故经济法的特征也应该是多元的、开放的。当前的某些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试图以一种或几种提法替代经济法的特征的整体,这种封闭性倾向不利于对经济法的特征的全方位研究。

第二,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空洞化倾向。某些论者论及经济法特征时,并没有明确的目的,而是带有强烈的“形而上学”的痕迹,想当然地罗列所谓的“特征”,而这些“特征”并不是以具体的比较作基础的,内容十分空洞。这种倾向使人们对经济法产生一种玄妙的印象,自然也不会对正确认识经济法产生积极的作用。

第三,对经济法特征的理解和把握存在主次不分倾向。当前,有关经济法特征的某些表述,其名虽然被冠之以“主要特征”、“本质特征”,但不是基于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比较,有的甚至是民商法等法律部门所共有的。这种倾向造成了关于经济法特征的表述混杂。以辩证的观点看待经济法的诸特征,必定有一些是主要的、关键的、本质的,而其他的则是次要的。哪些特征是经济法的本质特征?这应当联系研究经济法特征的目的来确定。从开始对经济法的研究至今,最关键、最困难的问题是如何科学界定经济法同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这一直是经济法研究的核心。研究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为这个核心服务。因而,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相比较显露出来的特质才应当是经济法的主要特征。

总之,笔者认为,对经济法的特征应当以开放的态度进行个别性、具体性研究,分清主次,在比较归纳的基础上总结出经济法的特征。

二、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表现

从普遍意义上说,法作为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的反映。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性质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的,一定的法的变更与发展也取决于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变更与发展;另一方面,法又服务于一定的经济基础,法对其赖以存在与发展的经济基础起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法对于与其相矛盾的、旧的经济基础加以改造和摧毁。(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130~133页。)

经济法和民商法等都具有这种反映性。但是,脱胎于传统法律土壤的经济法的这种反映性绝不是仅仅局限于这种普遍意义的反映性的水平,即它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的水平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

首先,经济法对现实的经济关系的反映速度更为敏捷。不论是经济法体系已经相对稳定的西方各国,还是正在建构经济法体系的经济体制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大到国家整体经济体制的改革,小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以及主流经济学理论的变动都能从经济法的变化中得到反映。这时,经济法或者从立法上发生变化,或者通过司法途径体现出某种变化。其变化的速度十分敏捷,往往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超前于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以日本的禁止垄断法为例。日本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以下简称《禁止垄断法》)。该法明确规定对垄断行为和垄断结构予以严格规制,这是美国对日本实施“经济民主化”改造的产物。这种严厉的结构规制一度给日本的经济振兴造成极大困难,于是“经济民主化”的要求让位于经济振兴的需要,法律上的反映即是1949年修改《禁止垄断法》,缓和对大公司持股的限制,放宽对公司合并的控制。随后,日本还制定了两个《禁止垄断法》的适用除外的法规,即《关于稳定特定中小企业临时措施法》和《出易法》,以后关于适用除外规定的范围逐步扩大并与产业政策法相配套促进了日本经济的发展。到了六、七十年代,日本的产业垄断化倾向极其强烈,物价上涨成了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1977年日本修订了《禁止垄断法》,恢复对垄断结构的规制。以上经济法的变动都是及时地反映了日本经济政策的变动。在美国,其反垄断立法虽然比较稳定,但司法、执法的标准和尺度却随着经济政策的变动也发生了灵活的变动,这突出表现在美国司法部等部门先后的几个《横向合并指南》的内容变化中。至于中国的经济立法变动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步关系则更是表明经济法对现实经济关系变动的反映的迅速和敏感。比较而言,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变动的反应则迟钝得多。比如,南斯拉夫建立社会主义国家以后一直没有制定新的民法典,旧的民法典除少数与现行法律制度抵触的规范以外仍然得以适用。

其次,经济法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的范围更广、敏感度更高。不仅经济关系的大的变动会引起经济法的相应变化,而且其他的如政府及其经济目标的变动,社会主流舆论的移转,经济状况的波动,无不会引起经济法某种程度的变化。政府的变化往往意味着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会直接引起某些经济立法的改变。有关经济的社会舆论尤其是一些权威的新闻机构的倾向对经济法变化的推动作用也越来越大。而经济法随着经济状况的波动而变动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各国经济危机时期与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的经济法的内容往往大相径庭。就连通货膨胀状况、进出口状况等这些细微的经济因素有时也能对一国的经济法产生较大的影响。这种现象若发生在民商法等部门法领域简直不可思议。

再次,经济法与政治联系的紧密程度也远远超过民商法等相邻部门法。政府的更替,政治人物的个人特性,政治利益集团之间的对抗与妥协,以及各种政治性目标都会或大或小地影响国家的经济政策,而各国的经济政策日益趋于用经济法来体现,因而经济法的有关内容及经济执法与司法也会因此受到影响。在中国,自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政治因素对经济政策的影响作用一直没有消退过。政治体制的状况影响到经济体制的改革和运转,不可避免地影响到经济法的内容和形式,同时也影响到经济法的实施。这是造成我国现行经济法文件数量繁多、抵触多、协调性差的一个重要原因。总之,工具性色彩在经济法尤其是一些具体的经济立法上体现得十分突出。比较而言,民商法对政治的独立性要强得多。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至今已经历近200年的风云却少有变动即是明证。

最后,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作用更为明显。适当的经济法能促进经济发展,不适当的经济法只能阻碍经济发展,效果往往立竿见影。另一方面,当今世界各国日益重视通过经济立法,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工具有意识地调节社会经济,使其朝着经济法所设定的方向前进。日本在六、七十年代制定了大量的以基本法为主导的产业政策法,对产业结构和产业组织进行规范和调整。例如,1961年的《农业基本法》、《农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1962年的《石油业法》,1963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及《沿海渔业振兴法》,1964年的《林业基本法》,1966年修正颁布的《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促进法》以及1967年的《中小企业振兴事业团体法》等。实践表明这些法律对日本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日本经济进入20年高速增长期奠定了基础。而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作用是非导向性、间接性和事后性的。

总之,经济法的反映性在程度上已经超越了民商法等部门法。在此意义上,“反映性”已不能十分恰当地体现经济法的上述特色,因而,笔者主张使用“回应性”一词来表述经济法的这种特征。“回应性”一词源出于当代西方一些法学家的论述。即提倡法律应当具有较强的回应性,使法律能够对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积极回应。美国的诺内特等人还提出了“回应型法”的概念,以区别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他们认为“回应型法”的法律目的是权能,其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其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但仍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注:参见[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和社会》,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页。)可见,经济法的反映性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回应性”的要求,用“回应性”来概括经济法在对社会经济环境中的各种变化作出反应时的特征似乎更为贴切。

三、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原因

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单单稳定性与确定性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英美契约法巨擘科宾教授终其一生都认为法律不会确定不变,必须符合社会之需要及要求而改变方可。(注:参见杨桢:《英美契约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既然如此,为什么作为部门法的经济法还会具有超越民商法等部门法之变动性的回应性特征呢?

首先,这是由经济法所承担的任务决定的。经济法的任务是规范国家调整社会经济的活动,“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为完成此种任务,经济法与民商法严格受制于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较有不同,其着眼点不是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而是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也即更多地关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于是,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表现,体现出较强的变动性也就十分自然了。

其次,这也是由经济法的性质决定的。在公法与私法的分野中,经济法的归属目前学界虽然尚无定论,但多数学者都认为,经济法既有公法性质,又兼具私法性质。从公法、私法概念的提出者乌尔比安的定义来看,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注:参见[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9页。)不仅经济法的宗旨体现出公法性质,而且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然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却又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之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法有很多任意性法律规范,在契约自由原则的统领下,民商法主体有很大的自由活动空间,只要不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它们就能以相互间的合意排除民商法的积极介入,因而,民间社会的许多局部的变动都没有引起民商法的变动。而经济法则与此不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力和义务的运用及承担是不容许任意变通的,社会经济的变化引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这样回应性就不可避免地成了经济法的特征。

最后,在国与国之间,民商立法差别不大,而经济法的差别却十分显著。这是因为由价值规律所支配的市场机制在各国有较显著的共性特征,而各国社会经济的构成及其要素却有较大的差别。前者决定了各国民商立法的基本原则及制度的变动性不会很大;而后者使得各国干预本国经济的目标、手段以及与之相应的经济法都有不同。因而,在不同的国家之间,民商法是共性多于个性,经济法却是个性大于共性,经济法对于地域范围的回应性也就变得十分必要了。

四、经济法具有回应性的意义

(一)实践意义

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需要及时回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变化,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为法典形式。经济法产生以来,唯一一部名为“法典”的经济法是1964年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但这部《法典》的基本部分是关于各种社会主义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经济活动以及关于经济债的规范,而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则几乎没有什么规定,许多经济法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无怪乎有些法学家认为它只不过是一个扩大了的经济合同法”。(注:陈汉章:《苏联和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理论》,《法律学习与研究》1986年第3期。)在苏联,以b·b·拉普捷夫为首的某些经济法学者也曾主张制定经济法典,但最终还是以失败告终。(注:参见[苏联]b·b·拉普捷夫:《经济机制改革的法律问题》,陈汉章译,《法学译丛》1988年第1期。)在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法学界部分同志也呼吁制定统一的经济法典,动机虽好,但是“缺乏操作性”,(注:刘惊海:《有关经济法学的几个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6期。)因而应者寥寥。事实上,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经济法的法典化是难以达到的。若为提高经济立法的统一化和整体化水平,可以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纲要》之类的文件,而各种具体的经济法规则必须以专项、灵活的形式出现,使之符合“短、平、快”的要求,以便对社会经济的变动作出及时的回应。

2.经济法移植必须慎行。经济法由于具有回应性特征,就必须紧密联系各国的实际情况,从各国社会经济的具体实际出发建构各国的经济法体系。对于民商法领域,在国与国之间进行法律移植也许是一种简便可行的立法模式。但在经济法领域,法律移植却存在较大的障碍。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败投降的日本在美国占领当局的主导下,直接仿照美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了严格的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法。事实证明,这样的法律并不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以至于在日本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没有出现一个结构规制的案例,日本不得不在旧金山条约生效后自己修改了《禁止垄断法》,淡化了结构主义的色彩,从而才比较适合日本的实际情况。目前,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过程中,许多学者“主张更多并加快移植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注: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页。)这种主张对民商法等法律部门也许并无危害,但对经济法而言,则不得不需慎重行事,其理由已不言自明。

3.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必然。“‘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罗斯科·庞德的这句话揭示了一个永恒的无可辩驳的真理。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制度,只能是一组仅为了对付一时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一致性和连续性。”(注:[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311页。)尽管经济法具有较强的回应性和相对较弱的稳定性,但作为一个法律部门,也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这是经济法发生效力的基础。回应性与稳定性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得以协调。实践证明它们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的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来说,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得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的内容才可以具体化、细致化。这样,原则性较强的基本法律文件与较为具体、细致的经济法律文件配套组成一个体系,可以很好地解决回应性和稳定性二者之间的矛盾。此外,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解决不同情形下的具体法律问题,这也有助于解决经济法的回应性与稳定性之间的矛盾。例如,英国1976年制定的《限制法》,较为原则地规定了限制性协议的定义、种类、处理程序及处罚方式等,对于某种具体的限制性协议是否需要进行登记,是否提交限制法院判决,限制法院是否将之判为违公共利益等问题的处理,授予公平贸易总局长、国务大臣、限制法院等较大的决断权,这使得以法律文件形式表现的经济法保持了较大的稳定性,而经济法对于社会经济的回应能力并没有因此减弱。

(二)理论意义

把握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以更务实的态度从事经济法的理论研究,我们应当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必须立足本土资源,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回应性特征决定了经济法理论研究也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尤其是立足本国特定阶段的国情。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不同于以前的计划经济,而且也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在这些不同点当中,对我国经济法和经济法学具有特别意义的是: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市场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经济,是由计划经济转化而来的市场经济,是压缩发展阶段的市场经济,是民主和法制条件尚不完备的市场经济,是具有东方文化背景的市场经济。(注:参见王全兴:《立足本土资源建造中国经济法学大厦》,《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第92~94页。)这些本土特性决定了我国国家干预经济的深度、广度、手段、途径都有不同于其他国家的地方。怎样发挥好经济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和促进功能,从其他国家的经济法实践和理论中找不到现存的答案,只能依靠我国经济法学者们立足现实,研究解决经济法实践中的问题,积极创建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