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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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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监管

第1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一、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经营存在的问题。

(一)无证照经营现象多,基础设施条件较差。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准入登记中,需要经过公安、民政、消防、卫生、工商等多个主管部门审批。近年来,由于主管部门对民营养老机构在场所、卫生、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审核条件越来越严,准入门槛不断提升,许多经营者无法获得前置许可,工商部门无法核发营业执照,使得该类经营机构多数长期处于无照经营状态。此外,托养营利机构大多为临时设立的,基础设施差:一是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营者租赁简陋房屋、安设几个床位便开始经营,场所设施大多比较陈旧,卫生、医疗、消防条件及相关设施配备很难达到行业要求标准,安全隐患较大。二是人员培训不到位,业务素质低。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护理员整体素质呈现三低状态:文化水平低、收入低、管理水平低。大部分护理员是40-50岁的下岗人员,不仅没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也缺少相应的护理经验。

(二)托养场所隐蔽性强,执法巡查监管难。一是多数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属于租房经营,随着房价近几年的快速上涨,为了降低经营成本,该类经营机构逐渐出现郊区化的趋势,特别是违规经营业户,他们定期更换经营场所,与监管人员开展长期“游击战”。二是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多数租用居民楼或自然村民房,与普通居民混住在一起,藏身于城市小区或农村,无明显的经营门头标志。工商执法人员在巡查中较难发现,同时基于执法权限,无法进入居民住宅内检查,给调查取证、案件查处造成较大困难。

(三)合同内容不够规范,存在条款侵权问题。目前,私营托老机构行业还未推行统一格式合同,不同的经营者自拟的合同格式不同,相关内容中存在较多霸王条款、免责约定等。如,部分养老协议书中的附加条款约定,老人入住公寓期间,自主走失、跌伤等院方不负责任。还有部分合同在正文条款中约定,老人自行饮食时噎住造成意外等情况,院方仅负通知家属的义务。

(四)虚假宣传现象严重,引发较多消费投诉。当前,部分私营老年人托养机构为了招收更多托养人员,违规大量宣传广告,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私营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公办养老机构。部分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养老机构,为吸引老人入住,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机构”,对外宣传是公办养老机构,实为个人营利性经营。利用“公办”、“非营利”等字眼骗取老人家属的信任,逃避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无照机构冒充有照机构。在巡查中发现,由于审批程序不严,部分无照经营机构拿不出民政部门的《社会福利执业许可证》或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却能够出示消防或卫生等部分颁发的许可证明,涉嫌欺骗托养老人和家属的行为。三是虚假宣传使消费者受骗。部分营利性养老机构通过报纸、电视广告等夸大实有的设施条件水平,或虚称服务人员具有高级“职业护理”、“医师资格”等资格,但事实上多数机构缺少正规的执业医师和具有健康证明的防护人员。由于设施、人员的名不副实,老人的安全卫生条件存在隐患,对于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不足,极易造成事故。

(五)涉及多个部门管辖,存在监管缺位问题。一是监管界限模糊。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审批登记涉及民政、工商、公安、消防等多个部门,监管职权界限模糊。目前,该类养老机构运营尚无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取缔机制,形成监管“真空”地带。以工商部门为例,在接到群众投诉后,工商部门只能借助《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商标广告法》以球的形式进行监管,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解查处。具体监管细则和职权责任方面的空白,使得相关部门采取观望状态,“不去管”、“不敢管”不仅不利于养老行业的整体发展,更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造成损害。二是执法人员被动执法。由于对该类投诉、案件接触少,法律法规方面了解不足,工商执法人员普遍没有形成监管意识。在监管过程中,大多是出现相关投诉,然后执法人员去调查处理,监管预防意识和预控手段不足。

二、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违法问题的原因

(一)托养老人防范意识薄弱。多数托养老人及家属对托养机构的消防安全、卫生条件、人员素质、服务水平等“软条件”考查不足,对经营者资质、宣传真实性考虑较少。同时,由于缺乏对相关专业知识的了解,许多普通群众对私营托养机构的性质不确定,无法明确托养前要查看经营者的相关资格证件,部分托养机构在民政部门备案“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外声称“公办福利养老机构”,利用公办养老机构条件好、管理规范、信誉度高等特征,骗取托养人员及家属的信任,并逃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

(二)缺少统一行业规范标准。目前,养老机构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服务规范和监督体系跟进的速度较慢,缺少健全的行业自律组织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多数经营者各自为政,床位费、护理费、餐费等相关收费标准均由经营者自行决定,同时管理标准、护理标准、公寓房屋设计标准以及管理和服务人员的选用标准都不统一。今年以来,该局受理的涉及养老机构投诉案件中,55%的纠纷因价格问题和服务质量引发。同时,由于相关服务项目缺少统一标准,工商部门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仅能按照合理原则调解,工作存在较大的被动性。

(三)法规不健全,主动介入监管少。目前,尚无具体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监管职权和实施细则予以明确规定,给予法定职权,对于住宅内不法经营工商部门无权进入调查,因此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存在法规依据缺乏、取证困难的现状。监管能动性不足,一定程度上纵容经营主体违法经营。同时,在基层执法人员中,执法人员普遍存在认识不足问题,对营利性托养机构与福利性公立养老机构鉴定不清,缺乏积极介入监管的主动性。

(四)相关部门未形成监管合力。一是相关部门审批不严。民政部门在监管中存在缺位。当前,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营利性养老机构由工商部门登记发照。由于种种原因,经常出现营利性养老机构冒充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使经营者逃避工商部门监管。二是各部门职责推诿。民政、消防、公安、卫生等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多实行纵向分段监管。如工商部门只对经营范围和主体资格进行检查,消防、卫生等部门在巡察时只检查各自证照情况,对于非本部门职责监管的违法行为却不予理会,缺乏横向连贯的监管协作机制,形成各部门多头检查却都管不好的尴尬局面。三是部门信息流通不畅。目前各监管部门尚未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流通渠道和沟通平台,部门存在信息共享障碍,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理上常常出现个别部门单打独斗,未形成合力,整治效果往往突出某一特定环节,缺乏整体性、体系化的综合规范。此外由于信息的有序交流跟不上,监管部门缺乏有效地预警会商机制,因此对于营利性养老机构违法经营的预防效果较差。

三、加强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规范养老服务合同文本。针对当前老年人托养营利机构存在的违规问题,要积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出台《营利性养老机构协议书》,进一步科学界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机构环境、服务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的规定,并对养老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老人身体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在所有从事营利性养老服务的机构中予以推广使用。

(二)构建监管信息公共平台。在“红盾信息网”构建营利性养老机构信息平台,建立四项机制。一是信息收集机制。通过与监管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信息交流会”等形式,进一步强化信息共享,全面整理公安、消防、卫生、民政、工商等各部门的审批信息,并将所有的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养老机构情况在信息网上公示,根据登记信息将现有机构划分为“已办照”和“未办照”两大类,广大群众可以通过登陆网站,切实了解每个营利性养老机构成立中的各环节许可审批情况,选择规范的机构托养老人。二是信息分析机制。由办公室、调研室、消协、纪检等部门每月开展“信息分析联席会议”,对采集的信息进行预警分析,并将分析结果提供给机关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为决策和职能部门前置预防提供信息参考。三是信息机制。将工商部门采集、分析的数据、预警信息在网站上进行公示,不定期更新,畅通信息内外沟通渠道,增强公众信息认知,弥补机构和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四是公共投诉受理机制。在网络平台上设立投诉信箱,受理消费者投诉,消保科、消协等部门实行“三工作日回复制”,根据举报信息,开展实地核查,属于工商监管范围的及时查处,不属于工商职责范围的积极提供救济渠道,主动为职能部门提供线索,及时为消费者排忧解难。通过四项机制,构建信息查询、投诉受理、市场预警、日常监督四位一体的营利养老机构信息网络平台。

(三)强化虚假养老广告监管。市局商广科在广告登记备案时严格审查广告用语,对用语中出现的荣誉、资质等信息认真核实,严把广告许可核审关。辖区工商所要加大巡查力度,重点查处未经许可擅自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广告用语不规范等行为,对辖区养老广告进行严抓细管。消保科、消协等部门要继续推进“两会一站”进社区、下基层活动。选拔责任心强、知识水平高的群众作为广告监管员,在养老机构经营场所设立投诉电话,畅通申诉举报渠道,落实24小时举报电话值班制度,对投诉迅速回应,及时查处。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的广告监管体系。

(四)培育龙头养老服务企业。重点培育一批优秀品牌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以带动和提升养老服务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积极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大力发展连锁经营,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和网络,丰富服务项目,推进多元化、规模化发展。主动协调市委市政府在政策、资金、规划、床位补贴、运营补贴等方面给予帮助,指导相关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养老服务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优化服务,打造地方养老企业龙头品牌,实现以点带面试发展。

第2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关键词】老龄化;农村家庭;养老模式

中图分类号:C91

一、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现状

截至2012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94亿人,占总人口的14.3%,其中60%以上为农村老年人口,其中多数老龄人口生活在农村,这些数据表明中国已经进入到老龄化社会。但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农村老龄人口一直不能享有离退休金。此外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持续实施,使得社会生育率下降,家庭规模缩小,而大量农村的年轻人进城打工,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忙于工作和事业无暇顾及农村的父母。这些因素都对中国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的传统养老方式变革起了加速剂的作用。

二、中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面临的困境分析

(一)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趋势

随着城市的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流向城市,使得农村出现越来越多的“空巢”老人,家庭养老模式呈现弱化现象。有些老人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跟随子女去城市生活,生活上不能得到子女很好的照看,使得家庭养老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小,而面临的困境却越来越大。

(二)农村合作医疗形同虚设,农村老人看病难花费大

2010年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已经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农村合作医疗的全面开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村老人看病难的问题。但是由于监管等方面的不到位,使得部分地区部分医院虚标药价,造成国家投入不断增加的同时,农村居民的医疗负担却不断加重。同时,医保定点医院为了增加收入,滥用高额自费药物,也使得农村老年病人的医疗负担加剧。

(三)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监管,农村老人入保容易理赔难

带有商业性质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养老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但是在我国农村,由于缺乏监管,商业养老保险出现了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象。商业保险公司常常对赔付的内容的形式做了十分严苛的规定,而这些规定在老年人入保时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常常有意忽略或隐瞒,当老年人需要保险公司进行养老保险赔付时,保险公司则依照规定拒赔或者少理赔,使得老年人不得不面对入保容易理赔难的现状。而这也使得老年人在面对商业保险时,产生抗拒的心理。

(四)守土观念限制,农村其他养老方式发展缓慢

中国民族文化中“家”文化占有很重要的低位。在中国农村居民的意识中,守土守家意识十分浓厚。长期养成的“叶落归根”意识,使得中国农村老年居民不愿意放弃家庭养老。同时,由于宣传不足,农村的老年居民对养老院等其他养老机构有着很深的误解,对其他养老方式有着很强烈的抵触情绪,这使得其他养老方式在我国农村整体发展缓慢。

(五)养老机构设备老化,无法满足养老需求

我国养老院的运营资金主要靠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拔款、村镇统筹以及社会捐助,其中上级政府机构财政拨款占据了最主要的位置。然而在农村,财政资金十分短缺,这使得能够被投入养老院的资金更加缺乏。资金投入的不足造成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设施陈旧老化,缺乏专业的护理人员,严重影响了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发展。使得我国农村养老机构的规模于服务发展速度与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出现矛盾和不对等。

三、关于完善中国农村养老模式的对策分析

(一)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收入,促进劳动力向农村回流

城市居民自助游和周末短途游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地区农家乐的兴起,增加了农村居民的收入,但由于农家乐开展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旅游景区等地区,范围和实际效果十分有限。同时由于过度的生搬硬套,使得农家乐逐渐泛滥,出现了很多不良现象,严重影响农民持续增收。

因此,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农村居民的实际收入。要按照其地区特点,拓宽思维,确立适合本地区的发展模式,杜绝生搬硬套现象。同时加强对现有模式的监督管理力度,避免不良现象出现。实现农民真正的增收,从而促进农村劳动力的“回流”,使家庭养老真正发挥优势。

(二)完善医疗监管机制,让农村合作医疗真正落到实处

在对各大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的调查走访中,来医院就诊的农村老年患者多数为绝症或疑难杂症。究其原因,一些受访者表示,虽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和报销政策,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一些基层医院的不规范行为,使得农村患者尤其是老年患者依然面临“看病难、吃药贵”的困境。在农村,药价监督机制基本沦为一纸空谈,未能真正实现对医院和医生的监督和管理。

因此,建议应当完善现有的医疗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看病难,吃药贵的现象。尤其是应加强对农村等偏远地区的医疗监管,使好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让百姓真正能享受到国家的福利。同时应加大对医疗问题的处罚力度,杜绝一切企图钻政策和法律漏洞中饱私囊的行为。促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成为有利于农村居民生活健康的制度。

(三)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保障老人切实利益

在调查和走访过程中发现农村老年人对商业养老模式的态度呈两极分化态势,部分老人认为商业养老保险就是万能险,只要投保,就能理赔所有疾病;而有的老人由于家里经历或听说过其他未能得到保险公司理赔的事,对商业养老保险有着十分强烈的抵触情绪。同时,在走访中也遇到一些亲身经历过保险公司拒赔或延期理赔的老人,他们中的绝大多数表示不愿意再参加任何性质的商业养老保险。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监督力度,对骗保诱保,合乎规定却拒不赔偿的保险公司予以重罚。同时出台相应规章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险销售人员的行为,杜绝其出于自身利益隐瞒赔付条款,骗取农村老年居民参保。在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合法利益的同时,的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环境,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全面发展。

(四)加强宣传其他养老方式,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

对于养老方式选择方面,农村老年人有着很多的顾虑。一方面,由于“恋土”情结,农村老年人不愿离开生活了一辈子的村庄,以及土地。另一方面,农村老年人担心去机构养老会被人虐待或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因此,应当加强对农村老年人其他养老方式的宣传,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其去专业养老机构参观,破除其对其他养老,尤其是对机构养老方式的误解,促进其他养老方式的发展,以减轻家庭养老模式的负担。

(五)多渠道加大农村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养老服务业发展

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机遇期。然而,民间养老机构作为机构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依然面临种种困境。

一方面,政府养老机构“作为难”。政府在对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投入幅度少、比例小;而在监管方面,由于养老服务行业未能形成健全的相关标准,以及行业监督机制,养老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滞后。另一方面,民间养老机构“难作为”。我国民间资源丰富,但这些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业的准入渠道不畅通,民办养老机构在建设用地、融资等方面上缺少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很多散布于社会各个角落的养老服务未能得到有效整合。

因此,应当创新养老模式,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政策扶植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盘活各地资源,引导、培育社会优质管理服务资源进入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产品,全方位多渠道地解农村养老问题。

第一,鼓励多样化的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鼓励民间资本积极进入养老领域,鼓励开办托老所、日间照料中心、老年康复中心等多样化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统筹居家养老和集中养老、普通服务和包户服务等多样化方式。

第二,加大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力度。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用地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减免征收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收入营业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资金补贴等,促进其发展。

参考文献:

[1]许照红.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重建[J].农业经济, 2007(4).

第3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关键词:标准 养老服务标准化 制修订 贯彻和落实 监督和管理

“不以规矩,不成方圆”,标准是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养老服务标准化即通过对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标准化原则和方法的运用,以达到养老服务质量目标化,服务方法规范化、服务过程程序化,从而获得优质服务的过程。

一、发展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正在迈入老龄化社会。据老龄委统计,截至2008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已经增至1.69亿,到2040年预计会增至4亿。到时候,中国社会将完全进入老龄化。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问题,而我国养老服务水平明显滞后,随着“4-2-1”的家庭结构日益普遍,我国“养儿防老”的传统生活模式开始改变,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仅仅依靠家庭养老难以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因此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已经到了“箭在弦上不得不发”的地步。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七大确立了“老有所养”的战略目标,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优先发展社会养老服务”的要求,并于2011年底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构建“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将养老服务标准化就是这些举措中重要的一步。

二、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现状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老龄化是在“未富先老”的情况下产生的,地区差异大,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养老服务业的基础很差。据统计, 发达国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千人拥有的床位在50—70张,在中国65岁以上的老人每千人拥有的床位数不过23.5张,养老机构的床位缺口很大,而且各养老机构的其他基础设施参差不齐。除了硬件方面,配套的软件服务落后也相当明显,如法律制度薄弱、服务标准缺失等等。

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起步晚,起点低,存在着许多不足,比如涉及养老服务的标准数量少,覆盖范围较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都不太尽如人意;养老服务标准化队伍较为薄弱,从业工作人员标准化知识贫乏,在管理过程中无法做到用好、用足,难以保证标准的实施质量;各级机构监管不足,使制定—实施—监督的链条无法完全畅通等等。

三、国外养老服务标准化发展对我们的启示

发达国家对养老服务相当重视,标准化的养老服务体系已经比较成熟。

在日本,为了保证各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和虐待老人的情况出现,政府在服务机构自我检查的基础上,引入更为客观和公正的第三方评价体系,包括机构的设备、建筑、人员配备及服务的质量、老人的评价等等。这些评价不是通过简单的检查、打分来达到警示督促的作用,而是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由专业机构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达到改善现状的目的。目前日本全国范围内已经基本实施了这种评价制度。

在法国,社区老人服务一直坚持标准化理论,一方面为住在家里的老人进行家务料理(设定标准化服务项目),一方面为住在老年医学服务组织或老年公寓、养老院的老人提供标准化服务。服务的范围不仅包括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还包括生活指导、陪伴老人、购物、就医、保洁等等。

国外的经验对我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发展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但由于国情不同,我们不能照搬照抄,要取其精华,摸索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养老服务标准化道路。

四、实施标准化在养老服务业的巨大作用

标准化工作是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支撑,在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中,任何的环节、工作程序都会固定下来,实现每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章可依,使标准化养老服务业规范化和可持续化,最大限度地保证工作效率和质量,因此,加强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五、如何做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

养老服务机构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各项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管理水平的提升和服务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标准化建设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

1、做好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我们要加快研究建立从服务到环境,从队伍建设到设施建设,从基本标准到等级标准的系统化标准体系,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依据和前进方向。目前,国家高度重视标准化工作,组建了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社会福利领域的标准化制定工作。该协会为研究、建立标准做了大量深入务实的调查研究,并代行政管理部门起草、论证、提交了一些行业急需建立的标准、办法。

2、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贯彻和落实

养老服务标准制定出来,只是标准化实施的第一步,将纸质文本变成现实服务,将标准的作用发挥出来,才是实施养老服务标准化的价值所在,否则任何标准都是一纸空文。国家积极在养老服务行业中推行标准化管理,连续举办标准化培训班,普及标准化知识;大力做协调、宣传工作,让服务机构认识到实行标准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激发他们将标准运用到工作当中的积极性。同时扩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竖立标杆,利用试点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带动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实施。

各服务机构要有用好、用足标准开展工作的意识,成立标准化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详细的分工负责制,责任明确,落实到人,力求达到完善标准体系、强化人员培训、坚持持续改进、提升工作质量的目标,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要将标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馈回来,积极地为制定标准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标准的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有序化。

3、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努力使工作落到实处,并在监管过程中,建立科学的监管方式和程序,使监管工作做到准确、透明、有效,增强福利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六、结语

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任重而道远,在各方面的努力下,虽然目前工作在逐步向前推进,取得了初步成效,但也存在在很多困难和挑战,我们要勇于创新,通过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法制保障——加快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海峡科学》2007.07.15

第4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关键词:养老地产产业链老龄化

随着我国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老年人口的需求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人口老龄化的加剧为我国养老地产的发展带来了难得的机遇。但我国养老地产尚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规划设计不合理、盈利困难、产业链条断层以及配套服务设施供给不足等原因限制了养老地产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我国养老地产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对推动我国养老地产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养老地产发展现状

(一)多方投资主体参与,专业优势突显

从投资主体来看, 养老地产作为新兴产业,市场前景广阔,因此也吸引了大量的投资主体。这些投资主体主要有房地产公司、保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他投资机构等等。总的来说,不同投资主体参与养老地产的不同业务,如房地产公司主要进行养老住宅的开发以及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养老服务机构则负责管理养老地产的日常运营与服务工作,保险机构将养老地产与保险、理财产品相结合,并为一些项目提供资金支持。不同的投资主体结合自身优势,合理分工,相互合作,既降低了风险,又推动了养老地产的顺利发展。

(二)[JP3]产品多元化模式初步形成,基本满足不同养老需求[JP]

从产品结构类型来看,我国养老地产产品多元化模式已初步形成。产品类型多种多样,适应于不同年龄阶段的老年人群,基本满足不同的养老需求。如根据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老年人自身意愿将养老地产分为老年养生社区、老年公寓、养老院、独居式住宅、护理院等,根据居住时间长短又可分为常住型和候鸟型。候鸟型一般适用于高等收入养老人群,而常住型更适用于一般收入人群。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规划设计不合理

顾名思义,养老地产是养老服务业和房地产业的交叉产业。而目前许多养老地产项目,只谈“地产”,不谈“养老”,实质上仍是追逐经济利润的房地产业。许多养老地产项目进行规划设计时并没有真正顾到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只是一般性的地产规划设计,住宅功能的配置、专业的护理等各方面都不完善。如今的养老地产更注重“以人为本”,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从居住、餐饮、医疗、护理等各方面进行量身设置。不仅仅是基础服务设施的人性化设计,更需要考虑很多细节,比如卧室中床铺的高度、大小、软硬度,插座和开关的位置等等。

(二)盈利困难

首先养老地产不同于普通地产,不仅投资回收期长,而且资金周转慢、风险大。因此,投资主体多为保险公司,开发商则小心翼翼,谨慎投资。其次,现有的养老地产项目中,公办性质的养老机构收益高于私营B老机构,也更受消费者喜爱。最后,目前我国的养老地产运营模式主要有租赁模式、出售模式以及租赁+持有模式,各种模式均有自己的弊端和风险。缺乏有效的运营模式也使得养老地产盈利更加困难。

(三)产业链条断层

养老地产最为核心的就是相关的生活、娱乐、以及护理配套服务。当前我国的养老地产仍处于产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很多针对老年人的的产业如适合于居家使用的诊断设备以及康复设备、针对老年人的娱乐设施还没出,完整的产业链条尚不具备。

(四)缺口大,配套服务设施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养老地产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存在很大的缺口。一方面养老地产总量不足,养老地产无论在数量还是质量方面都需要进一步提升。另一方面养老地产大多面向较高收入人群,中等以及中等以下收入人群则基本享受不到服务。并且养老地产地区分布也不均衡,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养老地产市场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养老地产则发展较慢。养老地产除了硬件系统不完善之外,专业的管理、运营人才也比较缺乏,配套服务设施供给相对不足。

三、推动我国养老地产发展的对策

(一)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

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即将政府资金、良好的信誉与私营企业先进的技术、经营经验相结合,取长补短,从而促进养老地产的快速健康发展。在项目融资时期,由政府制定相关资金优惠政策,同时对养老地产服务和运营效果进行监控。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时期,发展全方位一条龙服务。运用PPP模式发展养老地产,既使政府节约了成本,也使企业降低了风险,在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的同时促进养老地产的稳定发展。

(二)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

养老地产不同于普通地产,在设施和服务方面需要投入更多。因此,养老地产业应加强自身服务能力建设,提供更多先进的设施设备,打造专业的服务团队。在后期的服务管理方面,根据入住人群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餐饮娱乐、以及信息咨询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系统的服务,从而提高入住人群的生活质量。

(三)加快行业标准建设与监管

目前,我国养老地产市场监管比较混乱,统一的行业标准也未建立。因此,政府应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加快制定养老地产行业标准,包括市场准入标准、验收标准以及相关的惩罚措施,并加大对养老地产的监管力度,同时联合相关企业与公众构建三级监督体系,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

参考文献:

[1]何锦荣,吴苹,黄伟破局养老地产[J]上海国贸,2014(10):92―93

第5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论文摘要】:文章以企业年金的监管为立足点,针对监管的现状,结合相关的文献资料,对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机制问题给予分析,并通过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企业年金是国家、企业、个人共同分担养老保障责任的三位一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抗老龄化危机、家庭小型化趋势、长寿风险的重要的制度安排。然而企业年金计划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纷繁复杂,因此,要达到保障企业年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建立高效率、高效用的监管机制尤为重要。

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现状

(一)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现状

自2004年两法施行以来,我国企业年金进入了一个发展的黄金时期。到2005年底,我国企业年金积累基金为680亿元;到2006年底,达到910亿元;2007年企业年金的全年增量为400亿左右,积累基金达到1300亿元。然而,在监管方面却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二)我国企业年金监管的机制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的监管采用机构监管的模式。所谓的机构监管,即按照企业年金运营中涉及的机构的类别设计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分别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年金运营所涉及的主体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职能范围,企业年金的监管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立法和执法的监管、负责经办机构资格的确认等;银监会,负责托管银行的监管;保监会,负责监管保险公司;证监会,负责监管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财政部,主要负责监管企业年金方面的税收政策。这种根据机构职能分工负责的机构监管模式,在现实的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三)我国企业年金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1.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重复的现象。

监管主体过多,包括政府主体和非政府主体,政府主体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审计署等;非政府主体有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等。这些主体之间的合作,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不能使监管发挥其最大的效用。

2.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以及受益人自我监管缺失

在年金监管的过程中,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定位不明确,没有发挥其应有的职能;而委托人以及参与缴费的职工也缺乏安全与权益意识,每月缴费后,不再过问企业年金的运作情况,使得企业年金的运作缺乏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3.企业年金担保机制不完善,受益人利益缺乏最终保障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建立的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了第一线的担保方式,但担保的水平很低。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其他的基金担保制度,一旦年金基金发生投资亏损,风险准备金无异于杯水车薪,无法保障受益人的利益。

二、发达国家企业年金监管方面的经验

(一)美国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美国的企业年金是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分别对不同层次的退休金计划进行监管,同时,主要有三大组织机构来负责处理退休金的监管:国内税属、劳动部、退休金和收益保证公司。监管的主要法规是ERISA法案(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和IRC法案。在ERISA之外,美国的企业年金还受到税收法、保障法、1947年全国劳动法、TaftHartley法案的部分管制。

(二)英国职业年金计划的监管

英国养老金制度的监管机构有:国内税收收入局;职业年金监管局;政府收益相关年金计划;职业年金咨询局;金融服务局。此外,英国还建立了两大辅监管机制:一是建立"吹哨"机制,引进专业裁判或者仲裁者,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可以对受托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二是建立"成员抱怨"机制,实际上是鼓励广大成员通过该意见表达机制,直接将自己的意见或者不满反映给监管者或监管机构。法律方面,主要是受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和1995年的《养老金保险法》的监管。

(三)日本企业年金的监管机制

在日本,对企业年金监管的部门主要有两个:一是厚生劳动省和金融服务机构。在监管模式方面,日本的监管模式从定量限制监管逐步向"审慎人"规则方向发展。在法律规范方面,主要遵循《劳动标准法》、《公司税收法》、《员工养老金保险法》、《DB养老金法》、《DC养老金法》。此外,近年来在简化法规的驱动下,通过注册的养老金保险公司、工会、员工养老金协会进行间接监管的作用正日益提高。

三、对改善企业年金监管的几点建议

结合着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存在的现行问题,借鉴国外美国、日本、英国的经验,我认为,企业年金应在一下几方面完善。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所谓的功能监管,就是基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二设计的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的,能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协调的监管。在功能监管框架下,各个监管主体关注的是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所能发挥的功能,而不是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从总体上监管,而在具体的操作方面,银监会负责监管托管事务,保监会监管账户管理事务,证监会监管投资管理事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监管过程中起着领导的作用,是法定监管人。

(二)中介机构的监管

明确行业协会以及中介机构的定位,加强信息的披露。通常情况下,企业年金计划的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财务报表和基金财务报表必须接受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受托人必须聘请外部精算师对其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各机构必须经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中介机构与行业协会要公正的进行并加强信息披露。此外,要建立企业年金的行业自律机制。这一点要借鉴英国的"吹哨"的机制和"成员抱怨"机制。自律监管要依赖于某些重要专业人员的监管。

(三)受益人的自我监管

提高受益人的安全意识,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加强受益人的自我监管。受益人的意见反映了受益人的要求、希望和不满,是促进基金经理人改善经营管理以满足受益人要求的动力。所以,建立受益人的意见表达机制,既是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激励机制的一个组成部分。

(四)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

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养老基金担保公司。养老基金担保公司资金来源于年金计划发起人的缴费、年金基金的部分投资收入以及年金基金担保公司托管的计划资产,比较可行。并且,通过赋予养老基金担保公司一定的监管职权,能够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的效率。我们国家的企业年金现在处于发展的黄金时段,建立企业年金基金的担保机制是必要而迫切的。

参考文献

[1]华金辉.企业年金监管的国际经验及其启示.海南金融.2005.8.

[2]单美姣.我国企业年金监管制度的比较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第6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一)部分年轻的农民缴费积极性不高。由于城乡保实施的是自愿投保的原则,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民的参保率低。而且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险意识差,在农民看来家庭养老才是最主要的养老形式。大部分中青年农民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没有必要考虑养老问题。所以他们即使参保缴费档次也大部分是100元。

(二)工作人员服务水平低,素质不高。在农村实行县级管理虽然有其优越性,但是县级管理过于分散,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不一,对待前往咨询的民众态度粗暴。而且乡镇工作人员的稳定性较差,缺乏专业的人员,而且也没有统一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这些都使得服务水平低下。在农民看来,有些工作人员对于工作的基本流程都搞不清楚,这样就对城乡保制度产生了怀疑,进而“敬之远之”。

(三)部分城乡保基层经办机构欠缺,工作网络薄弱。虽然河北省各县、乡已经设立了专门的城乡保经办机构,但是落实到基层就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还有一些偏远山区根本没有现代化、信息化的办公硬件。国家对基层的设备总体上投资也比较少,工作网络薄弱,导致办事效率低。信息系统不完善,缺乏针对社会保障信息管理专门的网络和系统,难以实现参保人信息高效、精确的管理,经常出现重复参保的现象。

(四)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不科学。农村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缺乏法律保障,不仅难以保证保值、增值,而且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将社会保障基金借给企业周转使用,有的用来搞投资、炒股票,更有甚者利用职权贪污挥霍,致使农民的“保命钱”大量流失,严重影响了基金的正常运转。而且有些地方的基金依赖于银行存款,投资渠道单一,这样就容易受到利率和通货膨胀的影响。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完善、规范。很多农村都是由民政局一手征缴、保管和使用的,没有相应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有侵占、挪用的现象,导致农民失去信任。

(五)国家对农民补贴额过低,基础养老金保障水平不高。目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标准仍处在较低水平,有的地方养老金水平甚至低于适度水平,这将不利于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据相关报道,北京2014年将基础养老金提高至430元,上海则提高至540元。目前,基础养老金全国平均水平为74元,然而河北省的大部分的县城都还是最低基础养老金55元。过低的基础养老金很难解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有些地方六七十岁的农民还要自己务农才能维持基本生计。

(六)政策实施情况不平衡。在河北省一些地区由于宣传力度到位,信息传播较快,使得当地老百姓全面了解到政策的优惠性,参保积极性很高。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山区,乡镇在宣传政策的时候存在滞后性,这样就使老百姓犹豫不定,瞻前顾后,对政策存在疑虑,担心缴费期间政策会变,最后不仅没有得到养老保障,反而使自己利益受损,导致参保率低。而且有些农村现在已经是“空心村”,在一定程度上出现空挂户,这些外出务工人员由于联系不到,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保率。甚至有些农民认为在花自己的钱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

二、对策建议

(一)加大对城乡保的宣传力度。为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到更多认可,进而推动制度顺利进行,需加大城乡保的宣传力度、增强年轻农民的养老意识。由于农民的文化水平比较低,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能够带来的收益不能准确的预估,这样就增加了城保的不确定性。因此,有必要加大城乡保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其对城乡保制度有深入的了解,使大家都能明白参加养老保险是为了自己。同时,宣传的重点应放在示范、推广和操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保险金发放的及时性上,而不应停留在一般的号召上。要让政策的精髓让农民了解,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大容量、高频率的宣传,宣传时要与农民面对面的交流,不应盲目的追求参保率,要让农民切实的感受到政策的优越性。

(二)国家加大对基层城乡保的财政支出。国家要对农村给予财政支持,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于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特别是那些没有退休工资收入的鳏寡孤独老人来说这是维系他们生活的一道红线。加大基层城乡保的补贴力度,应该使城乡保的养老金水平适应当地收入和物价水平的变动机制。国家应该设定更高的缴费上限,提高缴费标准的下限,可以对高缴费适当的进行补贴,激励更多的人选择比较高的标准进行缴费。国家要提高基础养老金的标准,使基础养老金和当地的物价水平相适应。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可以将社区保障作为一种保障方式,来弥补农村养老保障相对落后的局面。更加注重公平、可持续性、提高管理效率。鼓励老人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和进行储蓄养老。

(四)加强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严禁基层组织和保险机构挪用基金。基层工作人员的工资以及管理费用,应有财政单独列支,不应从养老保险费中支付。积极拓展基金的投资方向,增强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可以采取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相似的运作方法,由专门机构来运营管理,确保其保值、增值。其实农民最关心的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在现在通货膨胀还比较严重,但心在自己60周岁以后这些钱会贬值。

(五)加强立法工作。如今一切都是按法律办事,城乡保制度的运行应该有法律法规的规范。从法律上确认城乡保的地位、性质、义务以及责任,简化参保程序,对城乡保进行监管,使城乡保在法律的轨道上更加健康的运行。

(六)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平台,提高城乡保的服务能力。加快社保经办机构信息化管理服务,科学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建立健全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要尽最大努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对于参保人员不懂的问题,一定要细心讲解。改善基层建设,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交流沟通,尤其是代收养老保险费的金融机构。同时,根据服务对象的诉求,不断优化经办工作流程,改善服务态度,做到缴费、领取待遇方便、及时,让群众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

(七)加强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和素质。针对城乡保的特征以及基层工作模式,配备稳定、专业的业务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人员和农民接触机会和时间最多,所以要充分发挥一线基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政策宣传中的作用。让农民真切的体会到工作人员是一切为了农民的切身利益着想。

(八)构建一个城乡保监管体系。由于现在处于城乡保试点阶段,相关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健全,政府管理效率低下、管理资源分散。很多不法分子会钻法律的漏洞,进行违法的行为。构建一个监管体系,可以站在客观的角度,来维护农民的权益,使农民上缴的社保基金用于正规途径。

第7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1.德国养老保障法制中的政府职能及启示德国是社会保障立法较早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发展,已经建立了一个从国际公约到国内立法、从基本法到部门法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养老保障法律体系。1889年颁布的《伤残及养老保险法》,确立了养老保险的基本思想和原则,标志其建立起了养老保险制度。1919年颁布了《魏玛宪法》,第一次规定了公民的经济权利,并特别规定公民拥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二战后,联邦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农民老龄救济法》,1972年和1992年再次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1989年颁布了《养老金改革法》,1993年颁布了《补充养老保险法》,这些立法和法律修订使德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不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德国在养老保障中的经验教训,对完善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有重要意义。首先,始终坚持并重视立法工作。纵观德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立法工作一直备受重视,其相关法律不但健全,而且能随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时修改和调整。其次,政府在养老保障制度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养老保障制度的形成,抑或改革,政府都起着主导作用,庞大的改革成本都主要依靠政府,政府的财政成为推动养老保障制度形成和完善的关键因素。再次,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对养老保障的影响。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将对养老保障的运行造成相当大的压力和挑战,在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过程中,必须统筹处理好当前和未来、消费和积累的关系,要充分考虑未来人口结构变化对制度运行造成的影响。

2.美国养老保障法制中的政府职能及启示美国颁布的与养老保障有关的两部最重要的法案是《美国1965年老龄法(2006年修订本)》和《美国老龄管理局2007-2010年战略行动计划》。纵观政府在养老保障中的功能发现,在组织体系方面,由卫生部负责长期照料服务事务,各州卫生部门负责长期照料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等工作。住房与城市发展部和农业部分别设立了推动长期照料服务的项目。美国老龄管理局和美国退休者协会、老龄居家服务协会等组织为老龄人口提供长期照料的信息咨询和投诉服务。在管理体系方面,政府不直接提供养老服务,而是提供财政支持,承担制定政策和监管服务的职责;为了加强管理,政府制定规范的服务对象准入、服务机构审查、服务质量检查等制度,以确保老龄服务的质量。美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健全的运行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制建构也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首先,政府塑造积极的保障理念,一方面充分发挥老龄人的主动性,使老龄人参与到有关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监督中;另一方面积极构建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养老服务体系,政府着力于构建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其次,政府拥有统一的资源配置,美国老龄管理局作为老龄服务系统的最高领导机构和资源调配中心,为资金的拨付审计、人员的培养审核和机构的成立运行审批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其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实现了资源的整合配置,保证养老服务体系的健康运行。再次,政府积极进行管理创新,美国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始终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老龄人口需求的变化积极进行制度和服务创新,采取适宜的管理模式,使整个保障体系始终处于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的职能定位

1.引导职能政府在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首先应发挥引导作用。养老保障具有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在供给上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所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了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同时,政府在克服市场缺陷和家庭养老缺陷时,政府机制固有的非市场缺陷也使政府在养老保障供给上产生消极影响。因此,政府的作用应严格限制在并谨慎发挥于市场和社会力量失灵的领域。具体说来,就是政府应以增进社会公平为中心,并以有效率的方式,在提供制度环境和最基本的养老保障产品、调动市场和社会参与养老保障上发挥引导的作用。

2.监督职能政府应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事业的监管机制。养老保障的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保障结果拥有公益福利性,这要求养老保障的发展不能脱离社会环境和社会力量自身的能动作用,片面强调政府的作用反而使养老保障的真正实现陷入困境。因此,应该坚定“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理论,转变政府职能。转型期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包括三个层次,即需要退出的领域,需要强化的领域,需要转变的领域。一般而言,政府职能存在“三位”现象,即“错位”,“失位”,“逾位”。对于“错位”现象政府需要转变,对于“失位”现象政府需要强化,对于“逾位”现象政府需要退出。政府在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中应转变角色,把运营角色转给市场,更好的承担起监督的责任。

3.管理职能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构建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建立健全养老保障的管理体制。目前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一个长期性的问题就是保险基金缺乏安全、有效的投资方式,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问题突出。就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发育状况而言,社保资金进入证券市场,能否实现保险市场与证券市场的双赢局面还有待作进一步的实践检验。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透露,社保基金2011年投资范围还增加委托股票投资的组合,对社会保障房建设的投资,增加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扩大对境外投资的范围和金额。虽然从原则上来讲,社保基金的投资方向增加了,但我国资本市场的现实情况限制了这种可能性。因此,完善养老保障基金管理体系,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营是养老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重要保证。

三、实现政府在养老保障改革中定位的对策

1.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根据法学的观点,法是社会的产物,社会性质决定法律性质,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最终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同时,法对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健全的法律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现行养老保障立法是以2010年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蓝本,辅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政府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社会保险法主要规范了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而对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则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通过指导意见的形式加以推行,而指导意见并不是法律,这导致农村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很窄。政府应完善现行养老保障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建构规范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政府应给社会上最不幸者以尽可能多的照顾;特别是给缺乏天赋者以教育和关注”。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加剧,老龄抚养比例越来越高,高龄、空巢和失能老人越来越多,养老保障需求越来越大,这亟需政府出台健全的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政府应整合现有养老保障法律规范,出台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障制度,进一步修订现行社会保险法,建构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障制度,加强该法的可操作性,完善违法的法律责任承担,提高法律的可执行性和震慑力。

2.充分确立并努力发挥政府的主导地位根据德国社会学家达伦多夫的“冲突理论”,社会基本上是一种不均衡权力分配的组合团体,只要人们在一起组成一个社会,必然有一些人拥有指挥他人的权利,同时也必然有一些人受到他人的指挥。依据此种理论,老龄人口养老保障问题一直存在是因为拥有权力的团体主要是由中年人和青年人组成的。换言之,老龄人问题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年龄阶层内权力不均等分配,是以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的政府团体的不作为所导致的。因此在完善养老保障法制中要以确立政府主导地位为切入点。笔者认为,只有把养老保障法制的建构与政府责任相结合,使政府切实重视老龄人口养老所面临的问题,并自觉的接受社会监督,才能避免政府的不作为和责任的缺失。目前改革养老保障法制必须要明确其中政府和个人的责任边界,确立政府的主导地位。因为养老保障既有“准公共物品”的属性,又具有明显的“私人特征”,从经济成本来讲,养老保障属于一种稀缺性资源,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它的建立以维护老龄群体的基本生存权为目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养老保障制度中,树立政府主导地位,同时个人和政府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更合理更符合实际情况。

3.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责任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家庭规模的缩小、家庭养老能力的逐步下降,老龄群体问题特别是老龄人口的养老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因而越来越需要政府作为社会公共管理机构来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责任,统筹解决相关的问题。养老金制度是老龄养老保障法制的核心,养老金的收缴、支付和运营管理等是其改革的主要内容。针对目前我国老龄养老保障法制改革中出现的历史欠账问题、养老金来源单一、保值增值困难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并强化政府在养老金收缴和支付中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是以行政监管为核心,审计监管和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笔者认为,这种看似完备的监管体系实质缺乏公开透明度,参保者对养老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无从查知,因而也曾发生过基金被挪用和违规操作的严重后果。对此,应借鉴智利模式,由政府宏观调控,而不直接干预,成立专门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委员会,对基金公司的资格审批、运营、投资收益、风险及退出实施严密而高度透明的动态监督,并向社会及时披露监督信息,使参保者可以知晓个人账户基金的投资收益情况。

4.建构规范的财政供给机制和养老服务体系政府必须建立规范的养老保障的财政供给机制。尽管近几年我国养老保障财政支出连年大幅增加,但与庞大的老龄人口数量相比,政府用于养老保障的资金投入比例仍较低,尤其是在农村建立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方面农民经济条件有限难以负担过多的养老保险费用,另一方在绝大多数地方集体补助难以落实。历史经验表明在农村养老保险的建立过程中,只有政府保证充足的财政投入才能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才能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持续发展下去。政府还应建构规范的老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老龄养老保障的服务体系是由服务主体(政府机构、社会团体、企业与养老机构等)、服务对象(符合法定条件的老龄人口)、服务内容(养老金服务、医疗保健服务等)以及服务方式(居家养老的社会化服务、社区就近养老护理服务、大型老龄生活社区服务等)等多种要素组成的一个庞大系统。老龄养老保障服务体系的形成意味着服务理念的提升、服务内容的丰富、服务品质的提高以及对服务管理与监督的便利,可以充分保障老龄人口的合法利益。因此,充分发挥政府职能,建设完善的老龄人口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对我国养老保障法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第8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在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年后,我国开始步入老龄化社会,这就对其传统的养老方式提出了挑战,传统的养老方式已无法实现养有所养的目标。因此需要专业化的、规范化、社会化的养老机构来实现养老服务。目前我国多数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对于家庭养老方面,无法实现照顾的责任,在这种情况无法承担养老负担的情况下,需要实现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政府可以对民企或个人兴办养老机构的予以资金上的扶持,鼓励兴办专业化、规范化的养老机构,同时定期举办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班,培养一些具有专业技能和高度责任心的护理人员,实现对老年人的照料工作,从而促使全社会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社会化养老服务。

    建立新型精简机构,保障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的社会化

    进一步明晰职能定位,通过政策制定及对相关机构的监管,实现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的社会化运作。在建立新型的精简及服务型机构的过程中,社会保障系统应该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其职能,加强其在"组织拟订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拟订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批管理技工学校;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等方面的政策及制度的制定能力。将具有依附性的具体的教育、培训工作放手于市场,通过市场上的培训机构来完成,这样可以积极调动市场资源,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节约行政资源,明晰主要职能,排除行政机构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更加客观中立的制定政策,监管运行机构,从而从制度上保障职业技能教育及培训工作的社会化运作。

    健全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市场机制对就业与再就业过程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机构下的就业服务中心,在运作上无法实现与当前劳动力的就业人数成匹配,因此效率低下,达不到真正解决劳动力就业的目的。我国现在的劳动力市场,在多种行业中都存在着供大于求的局面,就业难已成为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社会上的盈利职业介绍机构因没有监管体系,所以存在着诚信缺失的问题。在此种情况下,社会保障机构急需建立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充分的引导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需求。

    完善社区机制,加强社会保障体

    目前我国的社会建设有了较大的起色,社区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载体,成为最基层的组织,同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支点,因此,应不断的完善社区建设,从而使社会真正成为社会保障系统职能社会化的支点。在社会的建设中,加快社会保障设施的建设是十分重要的,如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幼儿园、老年人服务机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等社会服务机构的场所及设备的硬件建设,提升社区的福利水平。同时加强社区服务组织的建设,如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再就业指导及培训机构,对于社区工作人员不仅需要年轻化,还需要专业化,这样才能更好的为人们提供服务,同时开展社会志愿者服务,强化社区成员的自我建设意识。

第9篇:加强养老服务监管范文

关键词: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7-0089-02

近年来,时有媒体报道死亡或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障资格人员冒领社会保障待遇的事件,可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已经越来越成为社会保障经办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中国已经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日益扩大,目前全国约有1.24亿城乡居民领取基础养老金,如何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尤其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本文着重分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指对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资格进行审核和查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人员主要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领取伤残津贴、护理费的工伤职工,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人员。如果按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居住地来分类,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以分为属地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和异地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既是社会保险经办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保障基金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领取社会保险人员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可以有效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和财政专项基金的安全,封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漏洞,预防社会保险基金的跑冒滴漏,维护待遇领取人的合法利益。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基本现状与面临的困难

1.覆盖全国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初具雏形。 2009年9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1年6月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到2012年9月底全国所有县级行政区全部纳入国家两项试点,全国两项制度参保人数达到4.49亿人,其中,1.24亿城乡老年居民领取养老金,再加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总计覆盖人数已超过7亿,中国基本实现了世界上最大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尚处起步初始阶段,各级保险经办机构及队伍建设亟需充实与完善。作为国家普惠式的养老保障制度,中国全面施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时间不长,各地在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能力方面差异悬殊,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在2009年以前已经开展了试点,保险制度和社保经办机构已得到完善与充实,而西部偏远地区此项制度则刚刚全面推开,尤其是基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亟需加强,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操作流程和认证标准亟需规范,经办人员的业务技能与专业化水平亟需提高,工作责任心亟待加强。

3.城乡差异及交通地理条件影响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开展。国务院规定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月55元,虽然实现了从无到有的跨越,但较低的待遇标准影响了领取人认证的主动性,尤其是在中国东部经济较发达地区,领取人对认证的重视程度不够,而西部偏远地区受地广人稀,居住相对分散,交通不方便,居民外出打工挣钱等因素影响,领取人认证往往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开展认证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4.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与经济快速发展的现状与人们较快的生活节奏不相适应。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技术和手段较落后,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认证工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手工操作基础之上,验证效率往往“事倍功半”,离认证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精确化、专业化的要求仍然有一定的差距。

三、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制度的探索与建议

1.落实各项认证措施,规范操作流程,完善认证制度。中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广,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千差万别,应当因地制宜,采用集中认证与实时认证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各地区可以选择合适的认证方法,每年规定一个期限集中办理一次集中认证,认证人本人应到场,并携带领取待遇的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薄等证明材料,如实办理认证手续,对因重病、住院、行动不便、外出暂居住在异地、本人不能亲身前来办理认证的,可以采用异地认证的方法,领取人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代办人按规定提供认证人的生存证明,出示认证人和受托代办人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经办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复查。实时认证则需要借助于完善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和公安、民政、卫生等公共人口信息资源系统,每月定期通过系统进行数据比对来完成。

2.建立岗位目标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社保经办机构的经办能力建设。对社保经办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定期开展业务轮训,采用定期培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进行业务指导和业务监督,提高经办工作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技能、提高经办人员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心,尤其是基层经办工作人员要动态掌握本地区领取人员生存状况及户籍变动情况,加强与本地区民政殡葬部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的联系协作,对不符合领取资格的人员应及时暂停待遇,做好停发登记备案。对经办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其追回冒领的保障待遇,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教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3.明确界定各类保障待遇享受的资格与条件。中国社会保障政策管理政出多门,涉及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卫生部、残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多个部委部门,国家应统筹考虑各个部门、各项社会保障政策,明确界定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不能同时享受,哪些社会保障待遇可以合并发放,比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与由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不能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重度残疾人员领取的伤残补助金和城乡居民社会基础养老金则可以同时享受。保护领取人的正当权益,提高困难人员的保障待遇,减轻其生活困难,保证特殊领取人的保障待遇不降低,生活不受影响。

4.加大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宣传力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主动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意识,营造广大城乡居民主动参与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的社会环境和氛围。每年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集中认证之前,可以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介认证公告,在本地区各个街道(镇)、社区(村)及人口集中居住地张贴宣传告示,让认证对象充分了解掌握认证信息;集中认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认证结果进行公示,扩大群众的知晓率,加大群众监督力度;出台待遇领取资格认证举报奖励政策,对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经济奖励,对冒领人加强批评教育,责令退还冒领的待遇,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加大法律法规的震慑力度。

5.逐步推广领取待遇资格实时认证,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绩效。完善公共基础信息资源,建立本地区、本省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跨地区比对系统。首先要制定实施统一的数据比对标准和比对措施,提高采集公安、民政、卫生等部门人口信息的精准度,建立本地区的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按月定期将认证信息与其他人口信息进行比对,及时查验出死亡冒领及骗保情况,对筛选出的问题信息数据逐条核查落实;其次要加强与本省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比对系统跨地区联网建设,强化跨部门技术协作,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与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的人口信息比对,以防范省内重复领取养老金行为;最终要加快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待遇状态比对查询服务系统联网工作,以便在全国更大范围内防范跨省重复冒领保障待遇的行为,着力提高社会保障人员待遇认证的效率,加大社保基金风险防控力度。

6.不断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待遇资格认证措施和技术手段。一是借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经验和做法,增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领取人员享受一次性丧葬费待遇的政策,用领取人若干月领取标准或本地民政部门公布的基本丧葬费用水平作参考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待遇领取人在死亡后,其继承人持相关证明至社保经办机构报告死亡信息,终止发放待遇,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二是利用现代化设备和科学手段做好认证服务工作,可以开发建立“指纹认证”、“视频认证”应用系统,采集认证对象指纹信息及视频信息,开展指纹和视频认证管理,利用互联网的强大功能开展认证工作。三是研究探索与发放保障待遇的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利用金融机构的网点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开展待遇资格认证,为认证服务对象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提高待遇资格认证质量和认证效率,减轻待遇资格认证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切实维护认证对象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中国建立城乡居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改善城乡生活、推进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举措,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认证是一项崭新的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只有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范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流程与认证标准,改进认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认证管理和监督力度,才能杜绝社会保障待遇的冒领和骗保现象,才能有效维护领取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为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监管构筑起一道坚实的防火墙,实现广大城乡居民“共同富裕”、“老有所养”的目标,让广大城乡居民共享国家改革发展和进步的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