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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二者之间的区别并不仅仅在于其所包含的的基本范畴这一项,本文之所以提出要重视对其二者进行区别对待,更是由于其在施工管理、施工企业技术资质及施工技术要求、未来发展方向上均存在着鲜明的各自不同的特点。
1、施工管理
当代的建筑,不管是办公建筑、住宅建筑或其他建筑,在满足基本的功能需求的基础上,人们越来越多的注重各类建筑的视觉效果,通俗地讲便是该建筑物好不好看。园林建筑更是如此,甚至其视觉的美感、艺术效果己经被拔高到相当重要的地位。但是相较于普通建筑来说,园林建筑的艺术性及文化性色彩很难在设计图纸上有很好的体现,而是需要现场施工人员具备高度敏感的艺术思维来时刻把握建筑的施工方向,才能为园林工程的艺术价值构筑一个实物载体。因此在进行施工时应该根据自身的特色构建一整套施工管理体系来适应其特殊的要求,而并非简单的沿用通用民用建筑的施工管理体制。园林绿化工程虽是更注重绿化的艺术性及其与园林建筑及其他景观的搭配,但就其施工角度而言,与普通的绿化工程并无太大区别,也无需迸行特殊的施工管理。
2、对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要求
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均对相关的施工单位的技术资质有一定的要求,这两部分与其他的施工部分共同构建成了园林工程这样一个专业性较强的行业。因此,对于施工企业的技术资质也是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对于施工单位分别是建筑资质、绿化资质这两方面的要求,是不能等同而言的。但是,就我国目前园林工程市场的现状来说,部分只拥有绿化资质的企业承揽包括园林建筑在内的园林工程项目,而仅仅只拥有建筑资质的企业也包揽了园林绿化工程等等,这样的现象层出不穷,也是制约园林工程当前及今后发展的重要掣肘因素。
3、工程施工的规范标准
现阶段的园林建筑工程通常都是采用一般的建筑工程的规范、标准来进行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验收等工作。但实际上,由于园林建筑工程在施工内容、方式、材料等方面与一般建筑工程有着鲜明的区别,因此这种现状并不是合理的,也就需要园林工程从业者、管理者尽快根据工程自身的特点制定合理的完善的施工规范、标准。同时不难看出,也正是由于园林建筑工程与园林绿化工程在各自施工的内容、材料上的不同,因此必然也会执行着不同的施工规范标准。通常园林绿化工程均是参照着绿化种植工程的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和管理,这也是满足园林绿化工程的需求的。
二、园林建筑与园林绿化工程的发展方向浅析
正如本文之前所说的那样,园林工程正在进入其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作为园林工程从业者了解其未来的发展方向也是十分必要的。本文结尾之处,作者也试图通过自身的工作经验及理解,对其发展方向进行浅要的探析。
就园林建筑工程而言,由于其始终是归属于建筑的范畴,因此,未来园林建筑工程的发展必将会体现建筑工程高速发展的成果,同时也必将会不断的掺和入美学、文化等等艺术元素,最终将会朝着建筑与艺术高度融合的方向发展。此外,园林绿化工程虽然也是高度融入了美学等艺术元素的工程项目,同时由于人们对视觉享受的追求不断提高,因此未来园林绿化工程的艺术色彩也一定会更加突出,更加个性鲜明。但是也要看到,园林绿化工程必须依附园林建筑工程的特性也制约了其自由的发展空间,因此可以认为,园林绿化工程今后的发展趋势与园林建筑工程息息相关,园林建筑工程的不断进步必将促使着园林绿化工程的进步,共同提升园林工程的项目水平。
一、 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承揽资格
(一)关于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业务近些年自其他国家泊来,在世界很多地区已经成为建筑工程项目,尤其是大型建筑工程项目的重要环节,但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业务领域,立法尚不健全。
1992年,建设部曾以建施字第189号文《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是指对工程从立项到交付使用全过程承包的企业,不包括以设计院为主体的设计工程公司。《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还设定了专门的工程总承包资质,并按资质条件分为三级。但是,200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该规定中的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这使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再一次面临了缺少准确法律依据的局面。
目前,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主要依据建设部于2003年间颁布的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说明的函》(以下简称《函》)、《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这些部门规范性文件,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做出了规定: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可以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2007年,建设部又以第160号令颁布了一则部门规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其在第三十九条中,对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主体资格作出了与2003年那一系列部门规范性文件相呼应的规定,即: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二)《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规定的效力
1、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性质和依据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建筑工程资质应当属于行政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同时,该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总结上述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建筑工程资质作为行政许可,在不同情形下可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其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建筑工程资质。
2、《指导意见》虽然效力级别较低,但仍应遵守
目前作为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主体资格主要法律渊源的《指导意见》、《函》及《复函》,性质都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效力级别相对较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之内。但是,纵览我国各类建筑工程资质的法律渊源及实践状况,这并不意味着工程企业可以忽视其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并未直接规定任何资质等级的划分、何种业务需要何种资质及其他关于资质的具体要求,仅规定了从事建筑活动的原则――具备相当资质方能承揽业务、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承揽工程将受处罚。建筑活动对具体资质的种类、等级要求均散见于其他效力等级较低的规范性文件,企业不满足这些规范性文件的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将违反《建筑法》中“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相当资质”的规定,进而引起《建筑法》规定的后果。
以工程设计业务为例,《建筑法》未规定工程设计资质等级的划分及具体要求,关于工程设计资质的具体要求均由《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前述两部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别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但是,违反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不具备设计资质、超越设计资质承揽工程,将产生违反《建筑法》的后果。因工程设计业务涉及范围广、产生时间久,有大量案例印证上述观点,这一观点在工程设计领域也基本得到工程行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的普遍认同。
目前《指导意见》中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所需资质的措辞较模糊,原文为“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但建设部后又两次发函回答相关疑问,形成了《函》和《复函》,对此更加明确的表述为“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此外,现在普遍以《指导意见》作为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的标准,所以在不具备《指导意见》中指明的资质时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也较难得到广泛认同。
因此,《指导意见》作为现在仅有的关于工程总承包较具针对性的规定,无论效力级别高低,都建议遵守。而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相关规定的进一步明确乃至改善,尚须等待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三)关于招标公司能否成为工程总承包业务承揽主体的探讨
1、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独立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企业开展建筑活动的,我国在其资质方面做较严格的管理。这种管理的严格一方面体现在处罚较重,另一方面体现在建筑工程资质分类、分级规定较明确。但工程总承包作为一种新兴的承包方式,立法尚不健全,自2002年取消工程总承包资质核准后,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仅有《指导意见》、《函》及《复函》,因此普遍借《指导意见》中的规定来判断工程总承包业务的工作内容及所需资质。
依《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工程总承包业务是“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由此可知,依据现有规定,虽然采购工作是工程总承包业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主管政府部门并未认可仅具备采购相关资质的企业承揽总承包业务。
建筑工程中大量的服务、货物采购需要通过招标方式开展,因此招标资质可以视为开展采购工作的重要资质。但是在工程总承包中,工程总承包人对各类服务、货物进行采购时,其身份相当于该次采购的招标人;依据相关法规,招标人在完成一定备案手续后,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并不必须具备招标资质;此外,招标人也可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据此判断,招标是工程总承包人完成采购任务的重要方式,但招标资质对总承包人而言,并不是必需的。
2、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缺乏法律依据
依据我国招标相关法规规定,“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依据现有规定,具备设计、施工、勘察资质的企业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前文已述),因此仅具有招标资质的公司与其他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依旧缺乏法律依据。
二、 工程总承包业务项下的发包
工程总承包意味着一揽子的承揽工程任务,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人将难以回避的面对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给其他单位的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这也为工程总承包人将一些工作向下发包提供了法律渊源。
但是,《建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均有一类相似的规定,即: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指导意见》也并未悖离《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规定,而是仅仅明确允许工程总承包人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出去。
因此,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工程总承包人可以向下发包一些工作,但是必须为自己保留一份任务;换言之,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下,一家工程企业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时,有权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但无权将全部工作都发包出去。由法律规定结合实践,当前工程总承包单位的普遍作法是,凭借勘察、设计或施工中的某一类资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然后自行开展与该资质相对应的那部分工作,再将其他工作发包给具备其他资质和能力的单位。
综上所述,在我国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应当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在承揽工程总承包业务后,总承包人还应有选择、有保留的将部分工作发包给其他单位。(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建筑法律.法规.规章》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
关键词:建筑工程 施工技术 监理 发展趋势
1 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
1.1 现状
我国建筑市场已基本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三大平等独立的工程建设主体。工程建设监理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显现出了它的巨大作用。但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仍然处在初级阶段。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形式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从而使建设工程监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作为监理既要重视“质量、进度、投资”三大控制,又要进行合同和信息管理,还要协调好业主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不过仅仅依靠这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明显还不足以解决已存在的诸多问题。各监理协会、监理企业应关注建筑法修改的机遇信息,广泛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和思考。我们迫切需要行业代言人,将监理行业的呼声传达到立法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园建筑法》目前正在修改讨论阶段,建筑法的修改势必引起一系列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的修改调整。如《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对企业资质等级的划分,资质等级标准(如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人数和其它注册造价师、咨询工程师的要求等)重新界定。
我国对建设监理的资质管理采取的是人员资质和企业资质的双重管理,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以上的监理人员要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根据不同条件监理企业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可是社会上却出现很多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建筑工程监理师和监理技术人员,地方政府的区域性保护主义还很严重,对于监理人员素养的培训也非常有限,所以真正实施起来难度还比较大。
监理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技术素质还有待提高。许多监理企业中从事监理工作的监理师以前多是从事一些工程设计、施工管理以及施工技术人员。这些大多都是未经过专业的监理知识培训或者是培训过但是非常短期不成熟就直接上岗,有些甚至是一些离退休的老技术人员。这些技术人员在思想上错误的认为监理知识关于工程质量的直接监督,并不了解监理真正的所有内涵。而且他们对现今的法律规范也不甚了解,对经济、管理和法律方面的知识都很缺乏。而这些恰恰都是一个监理人员最需要了解的知识。
1.2 未来发展趋势
1.2.1 逐步优化建筑工程施工技术
用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来促进施工技术的发展和创新,是新时期重点探讨和解决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在社会主义经济的大背景下,任何企业的发展都得坚持以高新技术作为导向,建筑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也同样需要遵循这一经济规律。
1.2.2 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
工程建设行业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都层出不穷,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难以满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专业化、技术化和正规化的高要求。
1.2.3 完善建筑工程监理行业自身机制
针对自身机制的健全,监理企业应该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合理的调节监理企业的结构,有重心把握重点的进行各类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除了企业内部的结构方面,也要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考核激励机制,加强他们的培训项目以及培训费用,重点在于灌输监理工作的本质和精髓,绝不仅仅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的检验监督,而也在于经济、法律和管理方面的知识的领悟渗透,使建筑监理工程师的素养有质的提高。
2 在现代监理机制下,施工技术的管理
2.1 监理人员自身对于施工技术的任务和态度
建筑工程监理人员要充分认识自身的职责和重要性,结合建筑工程项目气候、环境、资金等多方面因素,认真、合理地做好施工技术的组织与监督工作。从小到大、由点及面,确保将每一部分项工程纳入到受控范围之中,只有清楚、全面的了解建筑工程的计划理念和工程奖励要求,才能更好的进行建筑工程的施工技术管理工作。不过,目前的现状来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的掌握还是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必须督促施工单位通过开展有效的施工技术培训,使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熟悉和掌握新的建筑工程施工工艺和新材料的特征,切实提高建筑工程的技术操作,进而整体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
2.2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对于施工技术的主要工作职责
建筑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以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监理制度,确保建筑工程的各项施工任务达到设计标准和国家相关质量要求。建筑工程监理单位要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中存在的弊端和缺点,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要,将施工技术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案整理成有参考价值的材料,及时发送给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以便于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迅速采取措施,严把工程施工技术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中,还要深入了解工程的设计理念和整体目标,为施工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技术方案。
3 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创新的关系
3.1 二者相互促进
首先,从工程质量方面看,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二者相互促进。针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态势,提高监理人员的素养、加大建筑工程监理自身机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建筑工程质量。而通过一系列建筑工程监理措施的制定和完善,对于创新施工技术有着非常显著的作用和意义,相对来讲,工程的质量也就提上去了。而施工技术先进则也极大推动着建筑工程行业,对于工程来说是一个重要的保障。
其次,从工程进度方面来讲,二者的结合对于工程的进度是一种有力的促进。只有工程监理制度提高了,才能保证施工技术的不断改进创新,施工技术改进创新则会节约成本增加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付出,从而加快了工程的进度。现代施工技术对于建筑工程进度的强化和促进,在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以及建筑工程监理行业未来发展中的作用都是不容忽视的。
3.2 二者共同发展
建筑工程监理和施工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创新从整个建筑工程行业来看,是有着深远的意义的,这更有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壮大。监理单位是建筑行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与产物,监理单位的强化施工技术监督与管理,不但推动了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动了监理单位的长足发展。
[关键词]建筑工程 造价管理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TV5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03-0212-01
0.引言
在当前的项目工程建设中,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作业的每个环节,它不仅同整个工程造价费用有着直接联系,同时也对整个项目工程的投资效益有着直接影响。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施工作业中,应结合工程特点以及施工环境,通过采取科学、合理的手段和措施来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工作。
1.招标阶段的造价管理
1.1 招标操作方面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设置对投标人的具体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作为招标人希望在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规章的前提下,合理设定资质条件,以便达到寻求最佳承包商的目的。
通过资格预审这一重要环节的审查和初选,将投标申请人去莠存良,在保证入围投标人数量和质量的同时,还能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保证了下一阶段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整体效率。确定资质的方法和原则并不尽相同。一般情况下,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精确地找准法律依据,当没有明确的现行国家法律法规或标准依据时,可遵循相关行业规范甚至行业惯例。结合工程具体规模和内容,从而确定投标人的资质要求;而有些服务类别招标时,可能国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资质要求,此时主要应参考行业及地方的规定或标准,同时结合招标人的管理思想和项目的具体需求情况来确定相关的评审标准或条件。
作为招标服务人,咨询者有义务协助招标人正确提出投标资质条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招标人的实际管理思想,综合考虑并确定合适的资质要求,将投标人的数量和质量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之内,是保障招标工作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
1.2 废标分析与处理
技术废标的情况一般出现在某些对技术部分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如工程招标中,当投标人的技术方案中存在某些重大缺陷,而该类缺陷又是招标文件中明确强调必须满足并作为废标条件规定的,此时,该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
另外,在设备招标中,投标人报价的设备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参数或规格、标准存在重大的偏离,而该类偏离也是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属于废标条件时,其投标文件将按照废标处理。一般来讲,对于技术的废标条件,招标文件中都会做非常明确的规定。招标机构可在出售招标文件时,以及现场考察、标前会议时向各投标人着重强调提醒,以提高评标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积极协助投资人做好前期各项招标工作,在投标人较少(小于5家)的情况下,尽量防止废标的出现,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2.清单和标底编制的质量控制
造价咨询者对应编制完成的清单或标底进行分解,根据咨询机构自身内部数据库的信息进行校核,审核工程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对超常规的数据进行重点审核,如计算有误给予修正,如计算无误,分析超常原因,向委托方反映。编制过程中个别、特殊问题处理方法,在编制说明中应详细叙述。每个专业清单编制完成后应由各专业人员互相抽查,以核对工程量的准确度。
各专业清单编制完成互相抽查无误后,由项目经理汇总编制完整的工程量清单。最后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发给委托方。招标文件发出后要求各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如一周)对工程量清单中的疑问提出书面置疑,造价咨询者应针对各投标单位书面置疑问题再审核工程量清单,如有误差,编制修正、补充工程量清单发给各投标单位。至此,在没有后续变更洽商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变更相应施工图的工程量。
3.合同价审核和谈判
造价咨询者应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报价对照标底逐项分析,分析每项单价的人、材、机及费率构成,以验证其合理性;对不合理的项目书面提出,避免施工单位出现不平衡报价。对措施项目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分析施工方案是否合理经济。与施工单位的谈判以事实书面资料为依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应事先与委托方商量一致。
在任何情况下造价咨询者须保证参与项目的专业人员服从于委托方的安排。为项目各专业组设负责人,在项目未完成之前不安排各负责人参与其他项目。对于工程咨询项目(包括招标、工程造价监控、工程结算审查、工程决算审查等内容的项目)通常实行包括项目负责人复核(第一级控制)、专业工程师审核(第二级控制)、总工程师审定(第三级控制)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其中,项目负责人的第一级控制,主要涉及到:复核是否完成了客户委托的全部内容;复核工作过程是否按程序进行,所采用的方法是否恰当;复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记录、纪要、取证等文件是否真实、有效和充分;对造价管理服务过程中出现的复杂事项、重大分歧及对咨询结果有重大影响的问题是否有说明,判断和结果是否正确,理由是否充分。
4.做好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4.1 将工程量清单模式应用到招标中
在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工程量大都是由相应的招标单位提出的,因此很容易造成清单模式中的工程量同施工图纸中计算出的工程量出现一定偏差。所以这也就要求在项目工程施工作业中,业主一定要同项目监理人员以及造价人员进行密切沟通交流,争取做到对工程造价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另外为了更好的解决当前清单编制同工程计算中出现一些偏差问题,相关单位也可以在招投标文件中,提出业主可以依据规定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审查。在施工设计无变更情况下,不对工程造价进行调整。这样既有利于有效的避免和降低对工程量进行计算时出现偏差,同时还能在降低造价索赔的同时,方便进行工程计算。
4.2 重视施工签证
项目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一定要进行施工签证,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整个项目工程的施工作业能够顺利开展下去。施工时,相关负责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办理施工签证手续。若在作业中发现地质情况同原定勘探不相符,应立即变更原有施工设计。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施工合同工时,一定要明确提出“符合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的相关规定”。此外作业人员应对重点施工项目进行投保,这样一旦发生问题,也可以进行风险转移。
总之,如何做好工程项目管理是关系到基本国计民生的大事情,而工程造价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核心,更应在高度上重视,全局上把握。在新的历史条件和形式下,寻找有效可行、易操作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造价管理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 江斌.论建筑工程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J].城市建筑,2014,02:147+162.
2010年1月,董某根据村里统一规划欲建造一幢二层楼房,他将泥工活包给了外甥钱某,并委托钱某帮助找木工。后钱某联系到陆某,将木工活包给陆某。陆某又叫来陈某等4个具有20多年木工经验的人一起干。陆某按每人每天90-100元发放劳务报酬。
该楼房一层建设完毕时,需拆除一层顶部的模板。陈某利用周边散放的毛竹在室内搭成架子,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到1米左右的架子上拆除模板,却不慎从架子上摔下受伤。
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足距骨中部粉碎性骨折,医生给予石膏固定6-8周治疗。后因未痊愈,陈某又先后住院39天进行手术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构成九级伤残。
出院后,陈某就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多次找陆某协商未果,最终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同时,陈某认为,董某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钱某,钱某又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陆某,董某、钱某在资质选任上均有过错,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陆某未做好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陈某摔伤的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陈某作为有多年经验的木匠,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自负30%的责任。施工承包人承建农村低层房屋的,不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最终,法院判决陆某赔偿陈某各项损失10万余元。
【说法】
根据《建筑法》规定,原则上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均要求具备相关资质,但《建筑法》第83条又同时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建筑法》。
客观来说,上述规定是非常照顾中国农村村民自建房实际的。中国农村建房大多数都是由当地的泥土工组成的建筑队伍自行承建,承建方大都没有建筑资质,这是中国农村建房的实情。因此,超越客观实际,严格要求房主选任有资质的建筑队伍是不符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在房主没有选择条件和余地的情况下,要求房主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公平。
建设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3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三)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范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以为农民提供技术服务和指导作为主要工作方式。”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安全及质量管理是建筑工程现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建设单位的角度出发,对建筑工程安全及质量管理进行了分析。
一、建筑工程管理质量控制措施
1、加强管理力度
全天候旁监对于每一位现场监理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要求做到“五勤”:即眼勤,要经常到现场了解施工情况,多看施工图,熟悉设计哪些是重要部位手勤,发现问题要常记,处理哪些问题要有记录;腿勤,常到现场转转;口勤,对于施工队容易出现的质量隐患要常提醒,对施工队要经常交底;脑勤,熟悉图纸,动脑筋想措施来保证工程质量。在工作方式、深度上要求做到“严”(严格按施工规范要求施工,严格检查把关)、“准”(处理问题要果断、准确,要以数据为说话依据)、“细”(工作中细心,自理事情要细致)、“实(做到一件事要实实在在,亲自去做,去检查,遇到质量问题要做实质性处理,不能找理由推脱,要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解决实质性的技术难题)。对于重要部位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部位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须全天候的、24小时跟班旁监,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对材料进行严格的监理质量管理
建筑施工现场监理应对承包商报送的拟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及其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3、及时的了解施工质量
在进行监理质量管理工作中,监理人员一定要经常去现场进行质量的抽查和监测,只有及时的了解施工情况,才能够对其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在进行现场了解施工质量过程中,监理人员一定要及时的注意观察一些潜在的质量隐患和问题,对于一些相对隐蔽的建筑施工,监理人员应该进行旁站监督,根据承包商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认,对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监理人员应拒绝签认,并要求承包商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这样才能够及时的了解和对建筑工程进行质量监测,在进行监理工作中,如果以一旦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地方,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和决绝,避免给建筑工程留下安全隐患,只有这样,才能将建筑工程监理的第一步做到位,为建筑工程的安全进行有效保障。
4、现场巡视,量测检查,数据说话
监理工程师通过现场巡视,实地测量结果和数据,来检查和判断工程质量,以所测数据来评定质量等级。如轴线、标高有误差,轴线偏多少,标高低了还是高了;钢筋绑扎有没有缺少,规格绑错,砼浇筑完后蜂窝、孔洞各多少,蜂窝多大、孔洞多深,在什么部位等等。提前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附上所测的数据,使施工单位对于质量问题不能遮掩,不能马虎处理,避免今后出现类似质量问题。
5、事后验收,及时整改
在工程验收时,监理人员要遵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做到专业的工程项目由专门的工程监理师检验,做到工程的分批、分项、分部验收,以及项目相关隐蔽工程验收,并详细记录检验报告。在检查时要经过实物检查、资料检查、实测项目、外部检测等一系列综合检查后,经过多方鉴定才能决定工程是否合格。在检查验收时要注意“平行检查”手段的应用,符合标准的予以签收,不符合标准的,让其整改。监理人员要做到公平、公正、不受诱惑,坚决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验收,做到不合格工程不使用,保证工程的质量,保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二、建筑工程管理安全控制措施
1、加强安全监理观念,提高责任意识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实施,监理单位的服务范围除“三控二管一协调”外,还加上了安全管理,监理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把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工作。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必须在自觉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每名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牢记职责强化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正确理解安全与“三控制”(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2、提高监理人员能力加强知识培训
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工作的繁琐性和严格的技术要求,使得安全监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丰富的工程安全监理知识,才能够保证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要加强工程安全监理人才的引入工作,为企业注入新鲜血液,使工程安全监理团队工作能力得到较为快速的提升;其次,应该合理的进行工程安全监理培训课程的安排和设定,定期对工程安全监理人员进行相关专业性知识的培训,提升整体工作能力,促进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3、严格监理资质管理,规范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
严格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良好秩序的重要措施。当前监理单位资质方面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监理单位必须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监理行业。对“同体监理”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把监理单位从母体内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某些监理单位在与母体分离后暂时还不能独立的,可以通过合并加强的方法,将其改组成独立的监理法人实体。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监理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遏制监理企业过多,素质较低的现象。另外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政府应尽快理顺政出多门的现状。
4、认真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消除安全隐患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存在于整个施工过程当中,监理人员应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要求施工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有效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安全施工,从而有效提高施工质量。监理人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工作:首先,严格检查进场的材料、设备和机具,对上述无合格证明者不允许使用,从源头上消除由这些因素引起的安全事故;其次,坚持旁站,监理人员既要控制好施工质量,又要注意发现工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于一些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彻底的消除事故隐患。最后,经常巡视,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隐蔽施工要勤于检查,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重点检查,制止建设行为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质量及安全管理在建筑工程中非常重要,因此,建筑企业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工程质量及安全管理的重要性,通过认真分析研究自身施工的特点,采取科学合理的施工管理措施,减少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在既定工期内完成高质量的施工工程,推动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高岩.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的控制[J].黑龙江科学,2014,(8).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TU1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建筑工程监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筑工程监理的水平偏低。长期以来,我国很多建筑工程的监理水平偏低,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质量。监理水平偏低主要表现在:对施工现场没有按照相关制度和规范实施监理,监督管理未能落到实处;监理工程师未能充分发挥作用,经常出现身兼多职的情况;监理组织不健全、监理制度不完善、监理职责划分不明确等;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缺乏先进的管理理念、技术和手段,管理水平相对落后;监理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缺乏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建筑工程监理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形象。
2.市场机制的问题。建筑工程监理是一种以高智能技术服务为主的中介组织,高水平的技术服务质量,理应当获得高额的报酬。但目前有的建设单位不重点考察监理单位的各种内在因素如何,而是一味的对监理取费进行压价,监理单位为了中标也违心地降价,这必然形成监理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和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一定的物质经济基础,就不可能有比较好的工作质量。
3.监理队伍的素质有待提高。从监理队伍的人员组成来看:一是设计、施工单位的退休的工程技术人员,他们有丰富的设计与施工经验,但他们年龄偏大,没有充沛的精力,对新知识的接受能力相对较差。二是设计、施工的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跳槽到监理单位,而监理单位没有及时对他们进行监理相关的业务培训,因而,他们虽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但没有经过系统的监理理论培训,很难适应监理工程师岗位。三是近年来大、中专院校的毕业生,他们虽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他们缺乏实践经验和现场的协调能力。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懂监理且精力充沛的监理人才。
二、完善建筑工程监理的几点对策
1.突出监理的重要作用,优化监理企业结构。首先,突出监理的重要作用。尽管建设项目的类型众多,特点各异,但建设监理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投资决策的基础上,对建设准备工作、勘察设计、施工至竣工验收等全过程,进行规划、协调、监督、控制和总体评价,通过对项目的监督和目标控制等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三大目标最优的实现。因此,监理企业不仅要加强宣传力度,提高人们对工程建设监理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而且要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此外,监理企业应优化企业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监理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企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的需求和自已拥有的技术、设备、专业特点自主定位,进行合理选择,或选择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或选择某一阶段监理。
2.严格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应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的方式来承揽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3.做好建筑工程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监理单位在接受业主委托,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在项目监理总工程师的引导下,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基于监理大纲,结合工程实际,广泛地收集工程资料和信息后所制定的。该文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便可对项目监理工作的全面开展提供指导。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的核心目的是协助业主来实现建筑工程总目标。监理规划的内容应包括:制定监理工作程序、确定监理工作目标、信息管理、合同管理、确定目标控制、确定各项工作的手段和方法、组织协调各项措施。
4.建立监理交底工作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前,在委托监理合同签定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等有关人员收集有关资料,为编写监理规划和进行监理交底工作做好准备,打好基础。监理交底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监理的内部交底,即在收集资料的基础上,总监理工程师除组织有关人员编写监理规划外,还要亲自编写书面监理交底大纲,在项目监理人员确定后,向本项目的全体监理人员进行监理交底;另一方面是监理的外部交底,即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施工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项工作按《委托监理合同》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总监应向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监理工作交底,这样做一是通过编写监理交底大纲,使总监对监理项目的了解更全面,从而使其主持编写的监理规划更全面,重点更突出,对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开展监理工作更具可实施性和可操作性。二是通过监理交底这一学习过程,使总监和全体监理人员进一步熟悉、掌握质量控制的内容和技术依据,更进一步明确各自的义务、职责、责任。
5.做好工程监理标准化管理。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主要是指对监理的内容和形式都实行标准化的管理和控制,使工程监理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统一规定和要求,都有定量、定性的衡量标准供监理工作参考和对照。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现状只实现了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控制、组织与协调,未能达到全面标准化管理的水平。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标准化管理,要求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内部人员的相互交流与协调,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协商解决,避免建筑工程延期拖后、缺乏监理等情况的发生,监理人员要严格做好监理日志以及总结,在积极协调多方利益的基础上,要对企业监理的标准化管理建言献策,促进建筑工程监理的标准化管理的进程。
6.逐步提升监理从业人员素质。监理人员是指那些专职从事工程监理工作并且取得监理上岗资格证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按规定不仅要求其精通一门专业技术,而且要求其要对相关专业知识有所了解,同时要掌握经济、法律、管理方面的知识和具有一定的工程管理实践能力。要想提高监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一是在高校设置监理专业。在我国,高校设置监理专业的寥寥无几,相对国内监理教育方面的发展,国外很多高校在本科和研究生层次均设置了监理专业,为监理行业提供专业的从业人员,这也从侧面反应了我国国内监理行业专业化发展相对繁荣的监理市场发展的滞后。今后可在大专院校开设监理专业,培养一批精专业、懂法律、会管理、能协调的高素质监理人才;二是加大监管力度,严把监理人员上岗关,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坚决不允许上岗;三是改变现状需提供政策法规支持并大力发展监理行业,使监理行业真正成为一个有吸引力的行业,才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投入其中。
关键词: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问题;对策
建筑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质量的监管在建筑施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结合建筑行业的特点,阐述建筑质量的监管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建筑质量监管问题的对策,为建筑质量监管工作提供参考。
1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不完善
我国在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对于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主要是由政府监管体系和社会监控体系,这两个体系就构成了我国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建筑工程的监督效,虽然这两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却不能满足建筑工程监督管理体系的新要求。
1.2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不高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技术含量很高的管理工作,其对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职业素质要求很高,需要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专业知识等综合职业素质,而在实际部门人员设置时,却仍然存在着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低,甚至一些职业素质低的人员靠关系被安排到质量监管部门中,这就直接影响监督执法效果。
1.3建筑质量监督内容局限性大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比较窄,主要局限在工程的施工阶段,通过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对于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仅仅起到监督作用,而缺少对于建筑的准备和建筑的验收阶段实现全面的监督管理。
1..4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部门责任划分不明确
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到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大大小小数量众多,很多地方政府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在权力设置上存在交叉,这就导致在监督管理时,执法力度不够,管理松懈,还存在部门之间相互倚靠、等待观望的现象,而主管部门的管理经费不足,也是影响监督执法效率的一个因素,其直接影响到建筑质量监督管理责任无法落实到位,对建筑质量监督工作影响很大。
1.5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不严格
随着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施工单位也是鱼龙混杂,有很多建筑施工项目在招投标中对于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缺乏严格的审批程序,在招投标中暗箱操作、串通招标、借用别人的资质招标或者招标后转包等现象经常发生,其监督部门缺乏严格管理,在招投标管理中没有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有些甚至是听之任之,一些不正常的招投标方式,这就纵容了这些不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混迹其中,进而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
1.6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信息传达不通畅
在建筑质量监督过程中,传统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传递阻塞,其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过程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的实施,紧靠人工、纸质的传递监督信息,既影响到其准确性,又工作效率低下,其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全社会监督目标的实现,目前,许多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还没有建立健全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1.7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不全面
根据国家建委的要求,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要进行全面的宏观管理,而且建筑质量的监督管理要从施工项目策划、规划设计、施工过程和后期运营几个方面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而在实际监管中,有很多时候都是只注重于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而忽视了前期和后期管理,在管理上不够全面,不能从根本上起到监督管理作用。
2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2.1要明确部门权责,深化体制改革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持续、稳定的发展,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建筑质量交叉监督的现象已日益突显出来,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原有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造成的,因此,我们只有深入改革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权利、责任,才能进一步的发挥建筑质量监督的工作职能,笔者认为可以实行社会监督体制,将监督工作面向人们,秉着公开化的原则,在工程建设前期就对各项工作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以促进建筑质量的提高。
2.2 要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
建设工程质量主要取决于建设工程实施单位即相关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 而主体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的有效性却离不开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如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那么这一体系的有效性就有可能受到影响,因此,我们必须建立合理的评价体系对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评价,以保证监督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2.3要加强对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管理
针对建筑质量监督从业人员的素质低问题,我们除了要做好资格证的管理审查以外,还要定期的进行审证和组织培训继续教育,并定期考核,杜绝有证无能的从业人员混入管理队伍,通过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素质,进而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4要完善建筑质量监督范围
建筑质量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施工阶段的,其还应包括策划、设计和运营阶段,其中,策划阶段是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是整个工程项目的关键,它决定着建筑质量是否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比如在唐山大地震中,许多建筑由于选择的地段地质不符合要求,进而导致建筑坍塌严重,而设计阶段是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关键,如果连设计都存在质量问题,即使施工质量再怎么好也建设不出来精品工程,运营阶段也对建筑的质量影响较大,一旦建筑在次阶段受到破损、污染等损害,即使设计和施工阶段再怎么完美,也只能是功亏一篑,比如,如今许多建筑都在搞再装修,其实这对建筑的损耗特别大,因为大部分从事装修工作的人员没有建筑质量意识,常常为达目的不顾后果,严重影响了建筑的整体质量。
2.5要加强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
对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应坚持“质量第一”,“科学、公正、守法”的工作原则,根据规范规定,实施规范化监督抽查、抽检,确保抽查结果能真实客观反映实体质量状况,发现问题或存有疑问时,则应按规范化规定再作进一步的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综合来看是行为和效果的监督,我们应把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情况,与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查结果,两者有机的结合起进行考察,分析判断工程施工质量的实际控制水平,并不断加强和完善监督控制管理措施。
2.6要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随着科技进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要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技术含量,这在客观上,就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得以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进而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建筑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永恒的主题,做好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的核心,因此,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实施有力的措施是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监督 措施
一、概述
建筑业近年来常出现的问题在于,宏观管理缺乏控制,建筑队伍由于掺杂进部分农村自建的队伍导致整体素质下降,管理工作也跟不上形势发展,就出现了无证设计、无图施工以及盲目蛮干的现象出现。想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就要积极的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搞好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才能推进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1)可靠性,是要求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的安全性,不仅坚实可靠,足以承担它所负载的重量,抵御暴风骤雨所带来的侵袭,这种可靠性要想得到保证就必须从两方面来分析,一是设计质量充分的保证,二是施工质量以及所用的材料的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就是充分的保证建筑工程的可靠性。
(2)适用性。任何建筑工程,在保证可靠性的前提下,还应满足对它的使用要求,这就是建筑工程的适用性。如住宅工程的适用性,一方面应满足人们居住和休息的要求,另一方面还应有一定的使用面积,具有多种功能的内部空间,来满足人们娱乐、健身、学习和进行社会交流的环境:再者为了保障人们的生活和身体健康,还应具有通风透光的结构条件。
(3)耐久性。建筑工程投资巨大,要求它具有耐久性,这里包括了它的使用年限,还包括了水、火和自然灾害的侵袭,以及在使用环境,酸、碱、盐等化学物质的侵蚀。其耐久性和设计师的设计水平以及建筑材料问题和施工质量关系极大。当然,耐久性好的建筑工程,它的使用价值也就越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就越高。
(4)经济性。建筑工程的经济性和其可靠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密切相连,也就是说在施工过程中在满足条件下要杜绝浪费,包括材料和人工,同时提高施工工艺,采用新的材料、新的工艺以及新的设备,可以使得建筑成本大大的降低,从而生产出物美价廉的东西,但是对于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工程要严加监督和处罚。
三、建筑质量监督程序原则
(1)分析性。根据监督工程的具体特点和环境,要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结构等进行可行性的分析,保证质量监督工作和施工工序同步进行。
(2)系统性。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和工程进展同步进行并且要系统化,不得出现脱节,影响质量因素和采取的措施要一一对应,只有把质量监督和检测以及评定质量相连贯,监理和检查员想连贯,才能使得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
(3)科学性。在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包括两个含义,一是管理二是技术,所以二者的程序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在程序设计时要注重监督手段的选用以及监督依据和监督标准的参考,确保每个部门和专业人员都各司其职。
(4)操作性。程序的制定是为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服务的,要具体的根据人员的素质和检测设备进行,不能高出这个范围,否则操作性就无法进行,此外,建筑工程的人员、材料和机械设备、环境都是随着时间变化而变化的,突发事件也常有发生,只有充分的考虑这些条件和因素的变化,才能使得监督程序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四、质量监督内容
(1)施工前的监督质量监督同业主或者是业主的签订质量监督手续,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都要收到核查。对于施工图纸要认真阅读,工程的面积、层数和建筑材料要进行复核以保证其设计准确无误。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组织监督员参加,对监督计划进行学习,做到每个人心中有数,各司其职。
(2)竣工核算阶段依据业主的验收申请书来确定工程质量等级的时间和组织方案,对施工单位的工程的质量保证书和技术资料都要进行核查,依据复查的结果办法等级证书,并写出复核报告,不合格工程做出二次核查。获得优良工程的项目要报送相关的材料,最后就是归档保存,包括质量监督的全过程,材料、照片以及录像等。
五、质量监督手段
(1)技术措施,用数据说话是科学的监督手段,此手段的运用才能真正的体现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才能做到以理服人。①试验检测。工程中使用的许多材料是需要进行试验检测的比如钢材的抗拉强度以及其他性能,水泥中的有害物质要做检测,只有利用相应的设备对其检测才能确定其是否合格,只有材料合格,质量才能有保证。②现场仪器的检测。对于建筑工程的特殊部位以及截面尺寸都要采用量、敲、照等方法来检测,可以使用的质量检测仪器比如经纬仪,可以满足对基槽的量测,钢筋保护层测定仪对钢筋保护层的厚度,用塞尺及靠尺来检查各门窗的间隙或墙体的垂直度和平整度。
(2)行政措施,是监督站工作开展常用的一种监督手段,包括:①干预性。行政手段是监督站开展质量活动时常用的一种监督手段,它包括如下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赋予监督站的任务就是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如果上述单位的资质和承担的任务超过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时,监督站的工作人员就有权对越级单位进行行政干预。②强迫性。部分的建设企业认为有监理,对于质量的监督就不需要了,其实不然,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到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关的手续,否则监督站有权利用书面形式通知给对方强制其执行,否则工程就会处于质量监督之外。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如果偷工减料,就会导致结构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这时监督站就可以下发停工录用通知,并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冉行加固和拆除。③处罚。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监督站有权利对不合法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和建设人进行警告、整顿和降低资质,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还要依据法律程序提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经济措施,是依照建设法规和行政法规程序来执行的,是质量监督工作开展的一个有效的手段,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章第七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让建筑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境地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