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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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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市职业教育条例》、《**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指导思想)

贯彻国家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管理、指导等工作。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指导、管理、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设立

第五条(办学许可证制度)

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的合法证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办学许可证》记载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训层次、培训类别等开展培训活动。

第六条(举办者资格)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合同。联合办学合同应当经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七条(审批权限)

设立以初级、中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办学地所在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拟开设高级及高级以上培训项目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审批决定前,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合格。

设立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基本条件)

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三)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

(四)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

(五)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教学管理人员;

(六)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七)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八)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九)应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具体设置标准详见《**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附件一)。

第九条(申报材料)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报告(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及复印件,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办学规模、办学形式、有关管理制度等)和发展规划;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五)拟任校长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以及从事职业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六)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复印件;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的证明,其中自有场地的应出具场地产权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出具经公证的有效合同文书;

(九)合法使用有关培训设施、设备的证明;

(十)拟办民办培训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其中资产证明须提交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一)联合举办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合同;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条(审批程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受理

审批机关自收到内容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二)审查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填写《评审意见书》。

(三)决定

审批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参考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书》,自受理申请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对批准设立的,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

(五)公示

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其培训项目,审批机关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名称应当规范,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名称由地域名、字号、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培训机构类别四个部分组成;

(二)地域名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等字样。凡冠以“**市”字样的,须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字号不得缺省;

(四)行业(职业)分类或业务领域参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或职业分类大典,或统称“职业技术”、“职业技能”;

(五)培训机构类别一般为“培训学校”或“培训中心”;

(六)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十二条(法人登记)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章变更

第十三条(办学地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原审批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内变更办学地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在变更后的办学地开展办学活动。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变更办学地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新办学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同意。民办培训机构跨区县变更办学地后,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变更后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培训项目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增设培训项目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其中,申请举办新职业培训项目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已有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中审批认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撤销培训项目的,应当及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其中撤销高级及以上培训项目的,还应当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其他基本情况变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拟变更名称、举办者等基本情况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变更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事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变更基本情况后,审批机关应当在原许可证上作相应变更,或收回原许可证后换发新证,并在“**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上及时做好相应信息变更。

第十六条(分立、合并)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七条(属地化管理)

经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也可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民办培训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完善“**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化管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做好网络化管理的相关指导服务工作。纳入“**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承诺遵守《**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运行管理规则》(附件二)。

第十九条(教学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教师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兼职教师应签订聘任合同,并按照合同承担一定的课时。

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支持并定期组织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校长、教师开展岗位培训及各类教研、进修活动,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真实、准确。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培训项目、办学地、培训时间、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前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与报备案的材料一致。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未经备案或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未能履行招生简章和广告的有关承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收费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报审批机关和同级物价部门备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招生时,应当按照备案的内容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后,应当按国家规定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三条(财务管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资产应当与举办者的资产相分离,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和财产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虚假出资、抽逃办学资金、财务管理混乱的,审批机关可以委托专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根据审计结果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考核与鉴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经培训后考核合格的学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本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要求,组织培训学员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学员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可以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设立分教学点)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办学。

有较好办学条件、较高办学水平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适应培训需求在原批准的办学地外设立分教学点。设立分教学点应当向原审批机关事前备案;跨区县设立分教学点的,应当分别向原审批机关和拟设分教学点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事前备案。

分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教学管理工作和法律责任由分教学点所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六条(合作办学)

两个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作办学的,合作办学的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做好教学工作。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以合作办学为名,将培训资质、培训场地等出租或出借给无办学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七条(网络化检查)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网络化定期核检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设立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均应当纳入当年度的网络化核检。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网检标准,结合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际办学情况,出具相应的网检意见书,指导和督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资质等级申报评估)

本市实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申报评估制度。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已通过网检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自主申报资质等级评估。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工作。认定的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九条(专项检查)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办学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劳动保障监察)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依法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的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一条(政府补贴培训)

本市鼓励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参与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培训工作,并接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审计、督导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

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给予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资质:

(一)承担政府补贴培训的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三)任意减少培训内容和培训课时的;

(四)办学质量低下,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办学基本要求的;

(五)以合作办学名义出租、出借办学资质的;

(六)民办培训机构年度网检不合格的;

(七)不履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备案手续的;

(八)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九)领取办学许可证后,半年不能进行正常的招生教学活动,或者间断正常招生教学活动一年以上的。

第三十三条(诚信记录)

“**市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网络”中应当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诚信记录,倡导诚信办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记录。诚信记录应当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遗失证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的应当立即公告,并持有关证明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办学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院校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中外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

境外教育培训机构与国内教育培训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合作举办职业培训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第2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论文摘要: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管理,不断提高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第3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下午4:30对很多家长而言是一个相当尴尬的时间。放学了,老师下班了,家长还未下班,家中没有老人帮忙接送,孩子们何去何从?为了缓解这一局面,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就产生了。这种机构一般是指民居办学的,容纳20-30人左右,以作业辅导和兴趣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临时教学场所。经统计,武汉市绝大部分小学2KM范围内都存在此类托管机构。新世纪以来,教育培训行业市场需求巨大,利润也相当可观,颇具投资吸引力。有趣的是,此类托管机构的数量经历峰值后却呈现出较强的稳定性,即现有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往往在周边区域内有延续性,稳定性,长期开办并且有着高认同度。它的认同度来源于稳定性,稳定性又进一步提升了认同度。此中既有就近办学甚至是教师家属办学使得托管市场本身带有一定的排他性的原因,也有4:30―5:30是家长下班和孩子放学时间衔接上的一个缺口,大部分家长的直接要求是“补位”,也即托而管之,新兴各色培训班吸引乏力的原因,还有家长的心理价位是40元/小时以内,较低的价格对新办托管班而言稍显压力的助力。然而,此类有着高认同度的“托管班”却存在着极大的隐患。调查发现,这类托管机构往往缺乏市场准入标准,监管方式、伤害预防机制都相当不明确,绝大部分托管机构的责任承担力度严重不足。事实上,尽管近年来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相关理论研究却少之又少。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既是权力配置的盲区,也是权利保护的死角。

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是否合法?这是与之有关的法律规制中的基础性问题。教育培训机构一般指的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目前从事教育培训的机构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非企业性质的民办学校,由个人或者企业出资,需有办学资质并经教育行政部门注册、民政部门注册;第二类是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设立,从事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第三类是教育咨询公司,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盈利性机构,在实际生活中也是最常见的培训机构组织形式。此三类中,进行教育培训的适格主体为第一类和第二类,目标市场为学生的主要是第一类和第三类,其中教育咨询公司没有获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事实上并不具备办学资格。显然,本文研究的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不符合上述三种组织形式中的任一种,而是一种事实存在的,且未经任何主管部门批准的盈利性机构。形式上最接近于教育咨询公司。调查还发现,武汉市的托管班有两种存在形式,一种是教育咨询公司便搭托管业务,即教育咨询在进行培训业务的同时,附带提供放学托管服务。另一种是无任何登记注册手续的居民办学,且后一种的比重接近七成。《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目前并没有详细的“另外规定”。可以说,培训托管行业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体制外。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有一原则性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强调了教育机构的公益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也有定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然而,仅仅“合理回报”是无法满足民办学校维持运营要求的。因此,即使有“非盈利”的要求,民办学校要生存发展也不得不“盈利”,此为问题之一。民办学校准入门槛较高,相比之下教育咨询公司的准入门槛则低了很多,很多办学者选择申请注册教育咨询公司,以培训公司为民办学校出资人,或者以教育咨询公司的名义从事教学活动。实际上后者超出了其营业范围,是不合法的。但在对之的管理上却乱象纷呈:一方面,教育行政部门不插手盈利性行为,另一方面,工商管理部门对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也常常推诿。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谁来主管?这个问题同样亟待解决。综上,可以说,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的问题实际上是当前教育培训机构畸形发展的衍生问题。要对其进行科学管理,重点和难点都是解决上游教育机构的失范问题。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了针对民办小学生托管机构问题的一些新思路。如在武汉市洪山区四眼井社区存在着一种新型的托管班――“四点半学校”,这种托管班是由社区自发组织,自行管理,自我服务的。辅导人员主要是社区管理人员,每月仅收取300元/人的合理运营费用,认同度相当高。又如华中师范大学教工社区同样开办了“四点半学校”,吸纳全校区志愿者为孩子们辅导,学校后勤处给以支持,面向教工子女是免费的。这种社区服务中心组织的托管班由各级民政局管理,同时接受公安、消防、卫生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属于比较良性的运营方法,可以推广。除此之外,我国东部沿海地区,以上海为例,是存在学校延长教学时间,免费为孩子们提供“托管”服务的现象的。这种模式不存在市场准入规范,且有明确的主管部门――教育局,同上也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在收费上,经教育部门批准,向物价部门申请审批,在开办和运行的发展上都更加科学有序。不得不说,当前成本较低,发展较广的良性模式是社区办学,而在未来一段最终解决这一问题,也许指向的是学校托管。

第4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教育局管理;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置、变更等事宜统一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分别由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年月底前,未经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继续开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严格执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

二、清理整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对所举办学校或培训机构的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相关标准或办学中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认真进行清理整顿。由县教育局牵头,公安、工商、民政、文体广电、食品药品监督、物价、卫生等部门参与,坚决清理和取缔违规举办的各种补习班、辅导班、兴趣班、提高班和特长班等,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严格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制度,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定期公布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坚决杜绝举办者利用同一教育资源同时设立两所及以上教育机构的行为。按照统筹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原则,整合现有各级各类学校资源;对不符合举办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实行退出机制。

三、规范学校与教育培训机构的命名

由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技能培训机构的分类设置标准,在突出体现人才培养行业、地域特征的基础上,统一全县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命名。职业中专学校统一命名为体现学校专业特点的“×××学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中心、职业高中统一命名为“县职业教育中心或县×××职业技术学校”;其它各级各类培训机构统一命名为“×××培训中心”,不得冠以“×××学院”的名称。命名不规范的学校或培训机构,须于年月底前,由审批机关办理更名手续,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原印章保留至现有在校学生毕业为止;自年秋季招收新生开始,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必须使用更名后的新印章。

四、规范联合办学、分点办学或出租校区办学行为

未经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备案,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下列办学行为:设立校外分支办学机构和校外办学点;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机构联合办学;以联合办学名义,将高层次学历教育安排在低层次学历教育学校或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学历教育学校内设非法人机构对外签订办学协议或开展联合办学;出租校内场所和设施供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五、严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纪律

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的招生宣传,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的招生章程和招生广告进行,准确、清楚地公布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地点、收费标准、证书发放等事项。无招生资质的各类机构不得招生。具备招生资质的办学机构未经审批不得无计划招生、违规录取考生和擅自扩大招生规模。不具备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不得招生广告,不得与有合法教育培训资质的机构以开展合作的名义单独或联合招生广告;有关新闻媒体在刊发教育和培训机构招生广告时,要认真核查县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招生章程(简章),对刊发广告的真实性和严肃性负全责。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公安、民政、物价、工商、文体广电等部门对违规招生、违规宣传、违规办学、违规乱办班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因管理不善和违规办学引发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规范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收费行为

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扩大和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任何费用;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登记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代办费坚持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及时公布的原则进行收取;统一使用省上印制的学校收费票据,不准多头收费和收费不开票据;公办学校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学费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并按规定使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要依法建立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法人财产制度。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设置“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5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农民工培训;制度建设;制度结构;制度安排

中图分类号 G7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2)10-0076-05

“十一五”以来,在国家政策的强力推行下,我国农民工培训工作取得了巨大进展。尽管如此,农民工培训“无效供给”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1]。如何实现农民工培训的有效供给,让好政策取得好效果,已成为当前农民工培训工作中的焦点问题。制度是一切社会行动的关键资源,因此,农民工培训的有效供给应着眼于制度建设。

一、制度结构理论概述

制度通常被视为“行为规则”,可以被区分为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制度安排是指管束特定行为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为准则”[2],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长期的;制度结构也称“制度构成”,是指一定区域内所有制度安排耦合而成的制度系统。

制度的基本功能在于外部性内部化,外部性内部化的程度决定制度效率的高低。任何一项制度安排,可能是有效率的,也可能是无效率的。但制度是一种结构性的存在,一项制度安排是否有效,不仅取决于该项制度安排本身的科学性、合理性,还取决于其与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融合程度。因为,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必然联结着其他制度安排,内在地“嵌入”共同的制度结构之中。从这层意义上讲,任何制度安排都是一个函数,任何一项制度安排的变迁,都可能引致其他制度安排乃至整个制度结构效率的变迁。

由于各项制度安排的引致结果并不完全相同,“其中必有一项或一组制度安排引致的结果最为重要,称之为核心制度安排(简称为核心制度)”[3],其他引致作用相对较弱的制度安排,称之为“配套制度安排”(简称为“配套制度”)。换言之,一个具体、复杂的制度结构,可以逻辑地划分为两个重要性程度不同的制度子系统:“核心制度”与“配套制度”。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制度是一种结构性存在,制度建设应从整体论、系统论出发,既要加强核心制度建设,也要关注配套制度建设,以不断优化制度的整体结构;同一制度结构内部的具体制度安排之间具有关联性,因此,制度建设应注重各项具体制度安排的同步变革;由于一些制度变革需要较长时间且变迁成本巨大,如果在一个较短时段内难以对各项制度安排进行同步变革,则应重视“多米诺骨牌”的战略效应,首先对那些在制度结构中起关键作用的制度安排和处于基础地位的“核心制度”进行变革,以实现制度结构整体优化的阶段性目标。但这种阶段性目标是暂时性的,还需要通过长期、持续的制度变革,最终实现制度结构的整体优化与效率最佳。

二、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制度建设

从制度结构出发,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制度建设,应涵盖农民工培训的“核心制度”和“配套制度”,而它们又分别包含一系列关联性的制度安排。尽管这些制度安排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但限于篇幅,本文仅论及一些较为重要的正式制度。

(一)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核心制度”建设

农民工培训有效供给的“核心制度”可以被理解为保障农民工培训活动实际开展,并直接影响培训效率的一组制度安排。其主要包括农民工培训的管理制度、经费投入制度、职业资格认证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

1.建立农民工培训的归口管理制度

2003年9月,农业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部委联合出台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农民工培训种类和规模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培训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国家有关部委与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积极开展或主动参与了农民工培训工作。目前,我国农民工培训形式多样、种类繁多,培训规模巨大。但是,在农民工培训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也日益暴露出管理上的困难和混乱,其典型表现为:一是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多头管理。从中央政府部门开始,就有很多部门参与农民工培训管理,如农业部、人保部、全国总工会、国务院扶贫办、全国妇联、共青团、发改委、财政部、教育部,等等[4]。与之相对应,地方对农民工培训也呈现出“多头管理”的局面。在同一层级,互不隶属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分别对农民工培训实施了“条块分割”式的“平行管理”。这种“多头管理”导致农民工培训工作“人人可以管,事事无人管”的混乱局面。二是农民工培训经费和培训主体的剥离。农民工培训的实施主体主要有企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一般情况下,培训经费通常与培训项目捆绑在一起,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掌管导致了“有经费的不搞培训,搞培训的没经费”的局面。培训机构能争取到多少培训经费,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与政府的亲疏关系和单位负责人的“公关能力”,这导致了培训经费的不合理分配和低效率使用。

要彻底根治这种管理乱象,就必须建立农民工培训的“归口管理”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设立国家、省、市(地)、县四个层级的管理机构,对农民工培训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和区域协调(包括区际间协调和区域内协调);二是规定区域培训项目管理办法,把不同来源的培训项目统一纳入“区域农民工培训项目目录”,进行集中管理;三是对农民工培训机构,不论其办学性质(公办的、民办的或公私合办的)和办学形式,归口管理部门均需对其办学资格和办学行为进行审查、监督和指导;四是在整合区域培训项目的基础上,按照培训任务的大小和培训成本的高低,合理配置农民工培训经费,克服目前培训经费的分配弊端,提高整体使用效益。

第6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县域职业与成人教育;网络体系;问题;对策

一县域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培训现状[1]

我国县级职业教育的发展,根据当地人口、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走过曲折的道路,有的地方在普通教育中分离出来独立办学,有的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分分合合,招生困难,办学特色不明显。在国家宏观政策调控和引导下,出现过办学高峰期。在家长和社会的期望中,升学与就业的导向互相博弈。学校的设置一般是以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和职教中心的形式出现,因为中等职业教育既承担学历教育又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从全国县级职教中心联盟大会的交流情况来看,目前这一网络主要包括县级职教中心(或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开放大学县级学习中心、县级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农民培训学校,以及农业农村部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等。1.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形成了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办学形式。[2]随着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的数量在逐渐减少。最具典型的就是县级职教中心的建成标志着学历教育和各种职前职后培训融合到一个办学主体,特别是小县城,很具有代表性。有的地方职业教育大幅萎缩,如甘肃省两当县,中等职业学校的中职生很少,开放教育的成人学生相对较多,职业培训少。近年来,金塔县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通过与采取同国家开放大学甘肃学院、兰州工业学院、酒泉职业技术学院联合办学、合作招生,积极参与甘肃省新能源职教集团等集团化办学等形式来弥补自身办学条件的短板,积极培养第三产业人才,为酒嘉地区企业培养大量实用型技能人才。和其他地区一样,学校农业类专业学生少,影响了当地现代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成人教育的三大培训网络。从金塔县职业培训网络来看,基本上形成了三大网络:一是教育局管理的以县级职教中心(含2000年、2002年先后整合到职教中心的农广校、农机校)为骨干,以乡(镇)化技术学校为主体,村级农民培训学校的教育培训网络:二是农业农村局管理的的以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局等技术推广部门,形成了县、乡、村三级农业专业科技服务和培训网络;三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引进管理的民办培训机构,主要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在岗职工、下岗分流人员、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新创业培训。从三大培训网络的功能来看,也是我国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培训的一个缩影。[3]中等职业教育主要以学历教育为主,成人教育培训为辅。随着县域中等职业教育生源的减少和成人教育培训质量要求的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对成人教育培训的需求也在加大投入;农业部门主要开展职后的实用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培训,还有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引进的民办培训机构主要对在职或下岗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3.农业小县办好职业教育的成功经验。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在建立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网络过程中创造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如县级职教中心建设中,甘肃省金塔县对1988年创办的职业中学于2000年、2002年进行第一次资源整合,将原农业局管理的农广校和农机校整合到职业中学成立县级职教中心,提出了“多个牌子、一套班子”的办学体制,组成综合性,多功能、有较高办学水平与办学效益的县级职教中心,融合教师进修学校、电大工作站。

二县域职业教育与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服务“三农”的能力减弱。金塔县于2000年、2002年进行第一次对职业教育进行资源整合,将原农业局管理的农广校和农机校整合到职业中学成立县级职教中心,[4]因为划归教育部门管理,所以原来承担农业部门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本来要支持职业教育的好事,因部门管理和归属权的问题没有发挥好作用,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与国家部门的要求有些冲突,没有很好地解决。2.涉农专业有需求无生源,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要。县职业教育联席会议研究发展办好职业教育的新方法、新途径、新举措,农业部门提出开设育种、深加工相关专业,但是青壮年农民大幅减少,农村籍学生不愿学习农学专业,各专业学生毕业后返回农村的十分少,职业农民和新型农民短缺,农业后继乏人,农村经济社会过快地出现“空洞化”、农业劳动力老弱化的现象。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指出,“完善招生机制,建立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平台,精准服务区域发展需求。积极招收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等接受中等职业教育;服务乡村振兴战略,为广大农村培养以新型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发挥中等职业学校作用,帮助部分学业困难学生按规定在职业学校完成义务教育,并接受部分职业技能学习。”从国家层面肯定了县域职业教育在多个领域的重要作用。3.县域职业培训主体小而杂,管理不太规范。党和国家历来十分关心“三农”问题,“三农”问题被看做是全党工作和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近些年来,许多部门对农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种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科技局(科协)、扶贫办、组织部、工会、妇联、团县委、残联等部门(单位)都或多或少有争取来的培训项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又引进3个民办培训机构。把项目分解或者委托给培训机构,因各个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参差不齐,管理宽严不一,师资和教学水平标准不同,培训效果良莠不齐,对此群众有不同意见。一是培训项目多部门主办。有培训项目的部门按照自已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把任务下达到本系统的技术部门,但各部门培训资源有限,培训工作难以取得预期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培训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致使培训工作存在对象重复和内容重叠的现象,导致培训资源的浪费,甚至涉嫌违规使用资金。二是培训对象重叠多。各部门根据自己的服务对象开展培训,如农业部门的“新职业农民培育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农民中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合作社骨干成员,人社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对象也是农民,但实际上都是组织农民或农民工,致使培训对象重叠,造成重复培训。有的农民一年参加几个部门或学校的培训,特别是村组干部,甚至因耽搁生产引起农民的不满。三是培训标准不一,培训质量有待提高。[5]我国通过取消部分职业资格鉴定目录后有了比较健全的职业资格标准,对培训的工种,课时、考核鉴定都有一整套严格规范的标准。通过放管服改革,民办培训机构迅速进入培训市场,但民办培训机构事实存在办学条件不完善,培训设备不齐全,师资力量严重不足的情况。由于追求经济效益等原因,大部分培训还未能按照国家职业资格标准进行培训,培训课时。标准弹性较大,培训内容和时间差异较大。四是资金分散,效益不高。目前不少部门都有专门的培训经费,由于培训部门分散,培训内容存在重复,造成培训资金浪费。同时影响到农民正常的生产和外出务工人员的工作,挫伤了农民参加培训的积极性。

第7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人力资源开发

一、农民工转移培训的需求分析

(一)职业技能层面

在大批涌进城市谋生的农民工中,大多数人在进城之前并没有受过专门的职业技术培训,农民工素质与培训需求存在以下特点:

1.大多数企业对农民工文化和技术素质的要求较高

2.多数农民工的文化素质尚可,但职业技能不足

3.大多数农民工在外出前没有受过职业技术培训

4.大多数农民工都有获得职业培训的愿望

以上说明,目前大多数农民工的技术素质都比较低,与城市经济发展对农民工的技术要求不相适应。因此,不论是招用农民工的企业,还是进城谋生的农民工,一般都希望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术素质。

(二)生存技能层面

农民工在非农产业和城镇实现就业或创业的过程,也是他们融入一个新环境、开始一种新生活的过程。其间很可能产生一些有形或无形的矛盾冲突,甚至发生传统和现代两种生活方式或文化形态的碰撞,这在农民工进入城市特别是大城市的社会生活的过程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应当对农民工进行城市生活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引导他们自觉培养起对城市文明的认同感和对城市生活的责任感。加强对农民工生存技能的培训不仅可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还可以切实保护好农民工的就业安全,从而为生产技能的发挥保驾护航。

和城市劳动者不同,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不仅是职业的转换,也是生活方式的变革。这就需要对民工从技能、生活习惯乃至心理素质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造。农民工素质较低是个综合性问题,并不仅仅是就业能力和岗位能力的问题,还包括其行为习惯和文化素质、自我权益保护意识、适应新形势的观念意识等诸多方面。因此,培训农民工,理应着眼于其全面素质的提高,这是培养农民工成为合格的新一代城镇居民的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二、农民工转移培训的供给分析

(一)农民工培训的特殊性与艰巨性

第一,农民工流动性大,职业转换快,是就业者中最不稳定的阶层,使得农民工培训普遍具有周期短、培训地点分散、培训形式不规范的特点。这就既不利于确定培训的内容,也不利于人力资本投资的回收,这种情况将导致用人单位对民工培训的投入动力不足。

第二,随着农民工进入城市产业范围的扩大和岗位层次的提高,农民工素质和培训成本的制约将会越来越大。由于农民工素质与技能以及培训成本、培训机会的制约,农民工向技能与素质要求高的产业与岗位转换的速度必然放慢。

(二)培训渠道供给不足

首先,用工企业是我国目前农民工培训的主要提供者,企业大多数采用成本较低的学徒方式对农民工进行培训,但在政府还没有对实施农民工职业培训的企业进行自主的情况下,众多农民工就业的中小企业不愿承担企业内农民工培训的任务。

其次,大部分农民工不能够或不愿意参加政府公共机构提供的培训。在职业培训体系中,政府主要为国有企业职工和在正规部门就业的人群制定培训政策并提供财政支持,针对在非正规企业就业的农民工这一特定人群,国家的职业培训政策显得滞后,或是有政策但却因缺乏有效的实施而流于形式化的执行,这造成了培训机会实质上的不平等。

再次,新兴的民办专业培训实体的迅速成长为农民工接受培训提供了一个可能的渠道,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农民工进入民办培训机构的比例很低,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大多数的民办培训机构坚持以盈利为目的,较高的培训费用成为农民工接受培训的“经济门槛”。

(三)培训资金供给不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发现,供给不足说到底是落实培训的费用的问题,反应的却是相关制度体系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民工培训体系不完备

严格说来,我国缺乏适应农民工择业培训的机构和培训体系。在农村虽有农民技校、农民夜校等农业培训机构,但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的转变而名存实亡。目前尽管各地开办的各种各样的技能培训班外出民工都可以参加,但由于不是专门的农民工培训机构,而且也没有根据农民工的年龄、技能、文化程度和求职愿望实施分类培训,因此,这种培训缺乏针对性、适应性,为农民工培训服务的功能不强。

第二,缺乏完备的培训投入机制

首先,政府用于农民工培训的专项经费不明确,农民工就业培训缺乏财政支持;其次,社会力量培训资源尚未得到充分利用和合理安排;再次,企业对农民工的培训缺少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第三,缺乏完备的培训监督机制

目前关于就业培训,仍缺乏完备的规章和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尤其对私人开办的就业培训机构更是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欺骗农民工等就业培训人员的事件屡见不鲜。由于没有形成完善的就业培训网络,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就业培训管理办法,就业培训机构分散、零乱、鱼龙混杂,盈利性、欺诈性的培训机构太多,而公益性、社会性的培训机构太少,培训的不是为了农民工的就业而是为了农民工的钱。

三、加强农民工转移就业培训的对策

(一)人力资本相关理论指导农民工培训

农民工人力资本管理可以分为宏观管理,中观管理和微观管理。其目的都是通过对农民工人力资本进行有效的计划、组织、控制,以便为农民工人力资本的有效使用打下基础。宏观管理主要由国家在全社会范围内进行,包括构造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制度框架,对农民工人力资本实行宏观调控,进行信息引导等三个方面。中观管理主要由各企业或单位在本企业或单位内进行,这些管理主要包括农民工人力资本的吸引、选用、保值、增值等四个方面。微观管理则主要指农民工个体对自身人力资本的一种计划、安排、控制与调节。具体地说就是决定何时参与培训,参与何种培训,培训后如何实现人职匹配等一系列具体问题的解决。在以人为本作为主流意识的现代社会,人力资本的重要性已得到普遍认同,并在实践中被广泛加以利用。农民工培训与人力资本密切相关,可以借助人力资本理论来指导农民工培训的理论与实践。根据农民工培训所涉及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环节,运用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知识,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优化农民工就业培训的前期保障

努力加大培训费用投入、合理分配,培训费用投入的状况直接影响着就业培训的总量和质量,因此政府和企业不仅要加大对就业培训费用的投入,而且要鼓励培训费用的多元化,让社会和个人都成为就业培训的主体,从而缓解就业培训费用的紧缺矛盾。(下转第347页)

(上接第344页)

增强人力资源的开发整合和优化配置,在充分发挥现有培训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培训机构进行联合,增加培训项目,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调整培训布局及增强培训实力。并且要重视培训师资力量的建设,合理利用现有师资资源,通过开展继续教育和深入培训,提高培训训者自身的素质。

2.建立完善的农民工培训激励机制

第8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2011年我处根据局年度工作计划与重点工作安排,结合处室工作思路及上级各部门要求,在领导的正确指示下,全体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互相配合,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现将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以制度引领行动,以制度规范管理

根据局领导工作要求,结合省市文件精神,组织学校总务主任和财务人员认真学习教育局出台的基本建设、校舍维修、食堂管理、教职工奖金福利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等五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在2011年全面实施,相关工作有规可依,学校后勤工作进一步规范。

二、稳妥落实建设资金,确保相应工程如期开工建设

全年贷款落实资金6000万,相应满足了年度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和部分学校正常运作所需资金,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加强了对建设资金的监控力度,通过资金环节进一步规范了学校的建设行为。

三、校舍安全工作按计划推进

根据省、市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联系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县区校安工作,配合国家、省职能部门做好工程的审计、检查工作。目前,全市校安工程新扩建项目均在抓紧实施中,第一批加固改造项目均已完工,市本级消防、防雷改造工程已完成。全市校安工作完成工程量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目标要求。圆满完成省校安办下达的2011年我市校安工程工作任务。

四、规划、计划编报及时,较有成效

根据市政府和局领导的工作要求,按规定及时编订、申报相应的项目计划,为项目的立项、建设、资金争取等恪尽职守。除完成了2012年度市属教育系统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和完成2012年市属教育系统政府举债计划外,年内还完成了全市职业教育2011到2015年五年建设规划和相应的中央资金项目申报计划,尽管该类工作时间要求紧,项目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我们均能根据领导的指示,同时结合具体工作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从规划和计划上对事业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五、绩效工资工作配合有力

配合完成了市属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和发放方案,为该项工作的确定和落实多次进行数据采集、分析,多方协商,多次修改,为该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和教师利益的保障作出了一定成绩。

六、财务检查工作扎实有效

根据政府部门的工作布置,完成市属教育系统各社团“小金库”的清理整顿工作,同时对各单位食堂的经营和财务核算等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究,规范了学校的食堂经营行为,

七、合理编制招生计划,履行计划管理职能

根据学生生源实际,根据普职比与目标升学率等要求,合理编制招生计划,以计划引领事业,保障教育事业良性发展。

八、加强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为加强市本级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在年初召开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校长工作会议,交流了各校的工作情况,理清工作思路。组织各业务处室对市本级民办学校和培训机构进行了年检。完成了年检的总体报告并拟定《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办法》。对年检不合格的民办学校责令整改,整改完成方同意换发办学许可证。年内注销一所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的整体工作思路更加明晰,民办教育的整体办学要求有所提高,民办教育的办学行为得以进一步规范。

九、规范全市中职学生资助工作,落实党的惠民政策

联合劳动局组织全市范围内的中职学生资助工作专项检查,并通过检查了解基层情况及做法,指出问题,逐一整改,同时形成报告,提出合理化建议。上述做法受到上级部门和基层学校的好评。同时成功承接了全省中职学生资助系统升级培训工作,受到上级领导称赞。

十、严格教育经费管理,切实落实预算管理的宗旨

完成全系统、局机关并指导学校完成2012年度经费预算;完成义务教育阶段课本费、作业本费减免补助工作;参与、配合做好全省教育经费使用专项检查工作;配合市物价局基本落实民办高中2011收费政策,确保学校平稳运作;充分运用教育结算中心工作平台,加强对全系统各单位的经费监控,及时收集财务信息,为预算的切实执行和领导的决策参考提供依据。局机关工作经费保障有力,同时根据法规和财政政策有力地规范了机关的经济行为,预算执行和监督有力。

十一、认真稳妥地做好全市教育经费和事业统计工作

重视对具体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重视对相关考核指标的事先把握,重视与相关部门和省厅、县区的事前和事后联系,统计数据的真实妥帖以及统计工作组织和开展的有序有效受到上级领导好评,相关的数据分析为各项工作的考核和领导参考决策起到重要作用。

2012年工作思路:

一、加强对全市校舍安全工作的督促管理工作,努力完成规定的目标任务,做好校安工程的扫尾工作。做好市属教育系统校舍建设改造工作,争取并合理安排校舍维修资金,并配合做好资金监管工作。及时联系、督促、配合各县区做好本地的相关工作,下好全市一盘棋。

二、督促国债资金项目的如期实施并按实完成,落实该类工程的过程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同时全面把握市本级教育系统各项基建维修工作,规范过程,及时落实资金,通过财务监管规范其财务行为。

三、严格按照财政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好各单位的预算收支监管工作,同时重点在公用经费、食堂经营等方面按照2009年市教育局出台的管理制度要求做好落实工作,针对2011年的工作实际,进行一次相应的工作检查,查找问题,督促整改,积累经验,逐步修正,完善政策,做好工作。积极配合办公室做好局机关的公务后勤保障工作,做到既厉行节约,加强监控,又合理保障,确保运作。

四、充分运用投资发展公司这一担保平台,有效解决市属教育系统2012年的建设负债问题。确保资金链不断,并尽可能降低资金成本。

五、加强对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管理工作,规范人民教育基金会捐赠资金的收支行为,根据捐赠法和人民教育基金会的章程规定,结合上级部门有关经费安排使用的规定,配合做好资金管理使用工作。

六、加强教育会计结算中心的工作,对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做好事中和事前的审核把关工作,充分利用这一工作平台,根据市财政及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收支行为,同时做好数据采集和分析工作,为教育经费安排使用提供依据。也为下一步的教育改革行为提供经费上的参考。

第9篇:民办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范文

一、抓项目,实施学校布局优化工程

1.编制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根据各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城镇建设规划,科学预测学龄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以县(区)为单位编制学校(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进一步优化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整合教育资源,适度提高办学集中度。

2.抓好教育项目争取工作。把握教育项目的政策取向,增强教育项目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充分做好项目可研、建设用地、校园总体规划、建筑设计等前期准备。重点抓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工程、农村学前教育工程、职教基础能力建设等教育项目及资金争取工作。

3.抓好教育项目实施工作。根据学校布局调整规划,对长期保留的学校,按照规划的规模,坚持“够用、实用、安全”原则,配套建设,完善功能。项目建设相对集中投放,努力做到建一所成一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强化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资金、项目质量等重点环节监管,确保教育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并发挥最大效益。

二、抓培训,实施队伍素质提升工程

4.以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推进师德师风建设。按照创先争优对党员“五带五争”的要求,充分发挥党员教师的模范带头作用。深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开展师德师风评议活动试点。评选师德标兵,开展优秀教师先进事迹宣传。

5.做好两支队伍教育培训工作。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提升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强化学前教育队伍建设,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幼教师资素质。抓好职教专、兼职队伍建设,提高双师型教师比例。继续开展第二批市级骨干教师培训,做好高中课改教师第二轮岗前培训和后续培训,全面完成年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国培、省培”任务。继续实施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和教师讲师团讲学活动,完成6000-7000名中小学教师现代教育技术能力培训任务。

6.深化教育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相关工作。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做好非义务教育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相关工作,确保人事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三、抓供给,实施学前教育推进工程

7.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若干意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摸清学前教育家底,编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今年多渠道筹资新建一批城镇幼儿园,改扩建乡镇中心幼儿园12所。

8.强化管理,规范发展。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办园行为。落实幼儿园办园标准,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推进幼教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落实学前教育人员配备标准,充实幼教师资队伍。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科学的保教方法,纠正“小学化”倾向,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落实学前教育督导制度和年检公告制度。

四、抓机制,实施义务教育均衡工程

9.认真落实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加大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力度。关注弱势群体就学,抓好控辍保学工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加大救助力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因贫失学;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强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10.创新教育资源配置机制。坚持城乡一体,促进公共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统筹兼顾安排教育项目,大力推进生源拥挤学校及薄弱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中小学实验室建设工作,提高学生的实验操作水平。推进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教育现代化。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图书装备水平、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教学仪器、音体美等器材配置水平。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任职交流。加大城乡教师交流的力度。全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城乡办学共同体。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继续实施省级以上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按比例定向切块分配到农村初中的做法,进一步解决择校问题和大班额问题。积极开展义务教育示范县(区)创建工作。

五、抓内涵,实施职业教育强基工程

11.全力做好职教招生工作。继续开展招生督查和招生情况通报,严查违规招生。完成中职招生22500人。

12.狠抓基础能力建设。职教新增投入8000万元。创建1所“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优质特色学校”、1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示范校。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的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实习实训基地项目各1个。指导华达、县竹编艺术学校新校区建设。指导县实施“省新型农民培养”项目。完成职教中心一期、县竹编艺术学校一期和县职教中心、华达改扩建工程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专业建设,创建一批重点专业。

13.推进职教集团建设。推广校企一体化建设经验,支持、指导区域性职教集团、科学技术学校和新科中职校、电子职业学校跨区域连锁办学职教集团建设工作。

14.强化技能本位,提高育人质量。职业教育的工作重点从规模扩张转向内涵提升。扎实推进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全面提高学生素质能力。举办“市第三届‘文轩杯’中职生综合素质表演赛”。积极开展劳动力转移培训、岗前岗后职业技能培训,完成各类非学历培训6万人次,农村实用技术培训6万人次。抓好集团人力资源招募工作。加强藏区“9+3”学生管理,确保“9+3”免费教育教学工作平稳推进。

六、抓投入,实施教育技术装备工程

15.实施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在推进校舍建设的同时,把包括信息化建设在内的教育技术装备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结合《教育规划纲要》编制,落实教育技术装备经费投入办法,加大经费投入。制定实施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按照“总体规划、分期投入、分步实施”的原则,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化建设目标。

16.建设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市教育网、学籍信息化管理和教学资源库等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推进中小学数字化教室建设,推广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建设数字图书馆和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数字化探究性实验室,促进区域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加强教育统计信息化建设,提高教育统计信息化、科学化水平。

七、深化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17.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坚持德育为先,全面加强学校德育工作。以建党周年纪念活动为契机,深入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等宣传教育。强化国防教育。以抓校风建设为突破口,强化中小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

18.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全面加强课堂教学管理,进一步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抓好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推进工作。积极适应课改新要求,优化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构建课改专业指导队伍。加强教学质量监测的研究,完善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综合评估机制,认真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法,完善中考实施方案和学科考试办法。深化考试(评价)招生制度改革,继续做好中考命题、阅卷、分析、评价、总结等相关工作。

19.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贯彻落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相关规定。抓好课程计划落实工作,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精神,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和艺术教育工作。认真执行每天锻炼1小时的规定。组织开展好中小学生田径运动会、省第七届中小学生优秀艺术人才大赛等活动。做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监测和上报工作。加大对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坚持依法治教,提升管理水平

20.抓好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制定实施《市教育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全面加强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着力做好行政决策、公共服务、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化解纠纷等依法行政的规范化建设。强化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继续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工作,创建市级依法治校示范学校10所。建立完善中小学信息公开制度,制定《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具体办法》,推进全市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开展“法制城市”创建活动。

21.依法健康发展民办教育。认真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依法健康发展民办教育。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鼓励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根据教育需求独资兴办民办教育,或参与公办学校办学,创新学校办学体制机制。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民办学校监管机制,依法加强民办教育管理,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加强民办学校办学行为的监管,推行民办学校办学信息公告制度,建立健全民办学校风险防范制度,提高民办学校抵御风险的能力。加强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资格、条件等的监管,制定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