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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标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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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督管理标识

第1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为加强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结合《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密云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对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初步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产品的基本情况,为更好的实施监管打下基础。借鉴药品监管的理念、经验,掌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情况和化妆品品种概况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等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专项整治工作重点

在初步摸清辖区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产品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重点清理辖区内无证生产化妆品的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的实际情况。对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的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整治。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从5月30日起至11月20日,用半年左右的时间,分四个阶段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

(一)组织准备阶段(5月30日——6月30日)

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和落实,责任到人,求真务实稳步推进这次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在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人员到位前以稽查科人员为主,相关科室积极配合抓好此项工作。

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好《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05年开展化妆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在理解、掌握的基础上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检查阶段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理。

主动宣传。通过多种宣传方式,让社会各界了解化妆品监管职能划转的重要意义,树立药监部门依法监管的良好社会形象。建立健全便捷、畅通的投诉举报系统,认真处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舆论宣传机构的作用,普及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知识,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争取多方的支持与配合。及时与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汇报、沟通情况,建立与卫生、工商、技术监督等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机制,多渠道了解化妆品市场的基本情况,尽可能多的搜集信息,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基础。

(二)企业自查整改阶段(7月1日——8月10日)

辖区内所有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根据药监密云分局制定的化妆品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查的重点内容为是否按照卫生许可项目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否达到化妆品良好卫生规范的要求,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生产操作规程。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于2005年8月10日前报送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密云分局。

(三)监督检查阶段(8月10日——11月10日)

对密云县行政区域内,按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重点清理辖区内无证生产化妆品的生产企业,检查企业的原料库、原料进出记录和投料记录的实际情况。对美容美发店、药店、化妆品批发市场的化妆品质量、标签、标识、说明书等内容进行重点整治。

调查密云县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实际总量、实际状态,在监督检查中注意认真填写监督检查情况记录,对企业基本情况详细登记,掌握化妆品市场的详细情况,收集、整理化妆品品种的相关信息。为以后监管打下良好基础。

(四)分析总结阶段(11月11日至11月20日)

以自查整改阶段为界,凡属自查出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凡属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或被举报查实的未按照卫生许可生产、经营化妆品,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疗效,标签、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要求,根据《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予以严肃查处。

及时汇总有关情况,总结经验。在调查、检查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形成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情况数据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档案。并分别于9月1日、11月20日前将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处汇报。

第2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1前言

2001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也就是WTO的主要成员国之一,自此,市场准入制度开始成为一项基本的制度。这项制度主要是指相关的政府部门,为了进一步适应国际贸易的实际需求,立足自身的职能,对市场参与的主体和客体提出严格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只有真正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是条件的主体或者是客体能够被准予进入市场,从而叨叨有效提升市场参与主体的素质和客体质量的目标。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创新我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如市场准入制度等。

2关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创新之市场准入制度的探讨与分析

市场准入可以说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对于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创新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2.1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的特点分析从目前所了解的实际情况来看,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具有强制性、实用性、渐进性以及直观性等特点。特点一:强制性强制性是动物卫生监督准入制度最基本的特点,也是最为显著的特点之一。也就是说,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体,只要是从事动物的养殖、屠宰或者是经营、加工等相关活动,就必须要在经过权力机关的行政许可才可以。如果是动物或者是相关的动物产品要进入市场流通销售,就必须首先取得准运许可。特点二:实用性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不仅仅充分吸收和借鉴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做法,充分依托质量管理的相关理念和HACCP的质量控制原理,同时又立足于我国动物养殖的现状和疫病综合防控能力的实际状况才提出的许可要求。总的来说,就是及时一种如何做好疾病防控,保障动物及其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要求,同时也能保证大部分单位和个人只有在相关引导下,做出努力,均可达到的一种、实用性强的标准设置。特点三:渐进性动物卫生监督准入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循序渐进、逐层递进的。社会的发展必将带来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也会逐步提高,这就意味着动物卫生监督准入制度应该是逐步完善的,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市场的实际要求而不断进行调整的,所以应该说是动态的、是不断变化的。特点四:直观性直观性是动物卫生监督准入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也就是各项制度的制定往往是通过特定的证明或者是合理的标志、标识来表达的,便于消费者的鉴别与辨认,同时也利于管理部分随时展开监督与检查。2.2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的内容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内容一就是行政许可制度这种行政许可制度主要是针对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及相关产品的实施的,也就是说对那些已经具备或者符合相关规定和条件的,提出申请的、从事动物养殖、屠宰、经营以及运输等活动的单位或者是个人发放许可证,同意其从事上述经营活动;与此同时,对于已经具备规定来源动物及动物产品发放准运证,允许其严格按照规定展开运输活动,而对于那些不符合运输条件的,坚决不准运输。内容二就是强制检疫制度强制检疫制度就是针对那些要离开产地,即将进入流通渠道的动物的规定,具体来说就是动物或者是相关的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之前,货主应该主动进行报检,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只有经过检疫并且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才能准予流通,一旦发现没有进行检疫或者是检疫不合格的动物或者是产品,坚决禁止流通。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检疫合格的也必须要有检疫证明或者是检疫标志。内容三就是检疫合格标志的使用要统一对于即将进入市场进行销售的动物产品一定要统一使用检疫合格标志,没有标志或者是相关标识的动物产品,坚决不准许进入市场,更不允许销售。通过统一合格标志的使用,便于消费者的监督与识别,同时也便于执法部门更好地展开监督管理工作。2.3经验与教训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仅仅是动物卫生监督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制定还是执行的过程中都遇到了一些瓶颈与制约因素。也正是因为这样,才让我们更加客观地认识到建立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全面系统的工程,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这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因此,为了全面顺利地建立和实施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制度,还需要我们积极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不断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法律体系,建立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市场准入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构筑动物疫病安全防线,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国动物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促进畜牧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发展做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3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我国的经济已经步入了飞速发展的特殊时代,在这样的一个时代里,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对于动物及其动物产品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只有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创新动物卫生监督法律制度,才能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

参考文献

[1]杨虎.流通环节动物卫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动物检疫,2011,28(12):20-22.

[2]陈奕春.浅谈我国牧业法律法规的完善[J].中国动物检疫,2004,21(4):4-5.

[3]任利民,石敏.从美国肉类检验检疫体系看我国动物防疫监督建设[J].湖南畜牧兽医,2003,15(12):19-21.

第3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12月5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的形象标识,市民可以在食药监网站、办公场所等处看到标有“BFDA”缩写字母和长城图案的LOGO。

今后,食药监执法执勤车也将印上形象标识,并在车门、车身处标有“食品药品应急执法”字样。新的形象标识将进一步显示食药监局由上至下的统一性,也将保证行政执法监督的严肃性。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十二条禁令》也同时下发,对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及处罚做出明确规定。

中国东北进入“收粮季”将严控进口粮进国库

本刊讯(记者 申海鹏)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已于11月全面启动东北地区的玉米、大豆收储工作,玉米和大豆临储收购截止时间为2014年4月30日。在截止日前,临储收购企业将按照挂牌价敞开收购农民粮食,做到不限收、不拒收,应收尽收。

为鼓励外省粮食企业到东北地区收购粮食,缓解粮食集中上市带来的收储压力,避免农民“卖粮难”问题,国家有关部门将对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产粳稻、玉米实施费用补贴政策。

相关部门要求,严禁从现有库存中划转或移库,严禁收购进口的玉米和大豆,一旦发现疑似进口的玉米和大豆,暂缓收购,并请有关部门进行鉴别,跟踪来源,严防进入本次收储环节。

白酒塑化剂纳入正式审查范围

本刊讯(记者 孟雯)全面排查,控制白酒中塑化剂污染;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准生产标注“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白酒。近日,为规范白酒企业生产及经营行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切实保障白酒质量安全。

国家食药监总局指出,目前个别地区白酒生产仍存在一定的质量安全隐患,如白酒生产许可管理不严,企业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白酒中“塑化剂”污染及制售假冒伪劣白酒等。对此,国家食药监总局已启动白酒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修订工作,控制塑化剂指标等新问题已明确将列入审查细则,审查细则修订后,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换证时,必须遵照执行。

台湾地区全年饮料业收入有望创新高

本刊讯(记者 唐蕊)据悉,台湾地区经济部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前10月台湾饮料业营收367亿元台币,较去年同期增加7.9%,全年有望达到430亿元,创历史新高。

由于饮料业持续开发新品及店铺扩张效应,根据经济部统计,饮料业营业额由2007年的350亿元,增至2012年的409亿元,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餐饮产业信息资料显示,截至今年10月底,台湾前5大连锁咖啡店总营业店数为593家,较1996年底净增加135家,较去年增加35家。

其中,以星巴克家数最多,截至10月底,全台共298家,较去年底增加18家;丹堤咖啡共131家,增加2家;怡客咖啡67家,增加6家;伯朗咖啡68家,增加7家;西雅图咖啡29家,增加2家。

欧盟推出新农产品促销政策

本刊讯(记者 逯文娟)11月21日,欧委会了欧盟农产品及食品促销政策的改革草案,这是基于欧盟水平的新战略,将成为开拓未来新市场的关键措施,而“享受来自欧洲的美食”也被设计成为新农产品促销政策的标志性口号。该政策通过更多的项目预算,帮助专业人士打开国际市场,让更多消费者了解欧洲农民在提供高产品质量方面做出的努力。

第4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商品交易市场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文明化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市场繁荣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相应设施及管理服务机构,有若干经营者入场,实行集中、公开、独立交易的生活资料、生产资料交易场所。市场形式包括各类城乡综合市场、专业市场、出租柜台的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以及商品展销会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维护秩序、繁荣经济、公开、高效、便民和依法管理”的原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自愿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正当的商品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市场建设的宏观调控。同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兴建市场是一项便民购物的社会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市场开办者扶持力度。

第二章市场开办和登记

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个人和外商,均可申请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市场。

第九条开办市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开办市场在登记或者开业前还应当向公安、规划、市政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申请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市场同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消防安全意见书;

(五)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提供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六)需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还应提供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一条市场开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收取场地、设施租金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

(二)依法自主经营,并与经营者签订规范性摊位、店铺租赁合同。

(三)依照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加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出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市场开办者承担下列义务

(一)依照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各自市场实际,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与市场管理服务相应的治安、消防、环境卫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消费者投诉受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二)与经营者签订不经销假冒伪劣商品、门前环境卫生“三包”、事故及消防安全、计划生育、商业单位诚信计量承诺书等合同或责任书,并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管理责任。

(三)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按照《消防法》及公安部门有关社会治安管理规定,健全安全防火制度,建立专门机构,认真落实市场安保和消防措施。

(四)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在市场内设置固定商品快速检测设备和人员,查验经营者销售商品是否合格有效,禁止不合格商品上市销售。

(五)按规定设置符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复检计量器具,并在市场设立消费者投诉站(点)受理投诉。

(六)积极配合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广泛开展安全防范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建立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管理有序的市场秩序。

(七)积极参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组织的各项政治、文化、娱乐活动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八)市场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通知经营者,合同未作相应规定的,应当提前60天通知经营者。

(九)开办市场必须设立市场服务管理机构,也可委托专业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对市场进行服务管理。

(十)市场合并、分立、迁移、转让、转租、关闭或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到原审批和注册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保持市场内各经营门店的门头字号及广告牌匾统一规范、整洁,无残缺、破损、掉字,并与注册登记名称及审批内容一致。

(十二)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整治活动,拒绝一切违法、违规或质量不合格商品或物品进入市场交易。

(十三)依法照章缴纳税费。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市场开办的基本条件

第十三条市场硬件设施建设应具备的条件

(一)市场应悬挂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名称相一致且醒目美观的门头牌匾。

(二)市场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商品分布示意图、导购标识、商品信息栏、假冒伪劣商品识别栏、政策法规宣传栏、违章违法公示栏、咨询服务台、播音室、经计量检定合格的公平秤以及消费者申诉举报箱,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三)市场必须提供符合条件的经营、仓储等设施。

(四)市场给水、排水、排污设施齐全,无明渠排水排污,地面应用地砖等材料进行硬化,做到平整无破损、无坑洼、无积水。

(五)市场必须按商品种类设区分段,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货物摆放整齐有序,无出门店经营现象。

(六)市场容貌要整洁统一,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拉乱挂等有碍场容场貌现象。

(七)市场应按建设部规定的二类公厕(水冲式)标准设置,防蝇设施完好,上下水畅通,无残垣断壁、瓷片脱落破损等现象。

(八)市场应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停放场所,各种车辆应分类有序停放。

(九)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设立安全疏散标志、消防通道和消防栓,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器具,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

(十)专业批发市场应设立相应的配套服务机构、并逐步实现电子监控、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十一)根据政府要求和市场实际,适时对市场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和维修。

第十四条市场环境卫生条件

(一)市场各项卫生保洁、除四害等卫生制度健全,相关档案资料齐全。

(二)市场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容器应加盖密闭,垃圾有专人负责收集,定时清运;市场蔬菜经营区至少平均每20户配置1具加盖密闭的收集容器,要做到无垃圾、落地等现象。有条件的市场还应设立垃圾中转站。

(三)市场应配备专职保洁人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落实“一日三扫、全天保洁、垃圾日产日清”制度,做到市场内环境卫生全天候干净整洁。

(四)市场内公厕必须无异味、无蜘蛛网、无蝇蛆、无粪便、无溢流、无尿碱、无污垢、无垃圾,有专人管理,随脏随扫,定期喷药消毒,保持地面、墙面清洁卫生。

第十五条市场食品经营条件

(一)凡从事餐饮、食品生产经营的门店、摊点,必须证照齐全,统一规范悬挂。

(二)餐饮、食品经营区域与其他非餐饮、食品经营区域应分开设置,同一区域的食品摊点设置,要生熟分开、分类设置,在不同区域设置明显标识。

(三)从事餐饮服务业的,应设置专门区域,入店经营,配备相应的清污、排污、排烟、消毒和泔水收集设施,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

(四)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场所,其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影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具备与食品卫生要求相适应的给排水设施。

(五)餐饮、食品生产必须配备防尘、防蝇、防鼠和专用垃圾收集设施;做到经营场所无纸屑、无蝇、无蚊、无蟑螂、无鼠迹、无污水、无垃圾和污物,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经营场所无存放有害有毒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六)从事食品加工经营的必须具备可封闭的环境,且满足食品加工经营所要求的洗涤、冷藏、加工、存放和销售所需要的场所;熟肉制作过程中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所使用的辅料、调味品符合卫生标准,不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七)非定型包装食品盛放容器和工具要清洁,须冷藏、冷冻的食品要冷藏、冷冻,并达到规定保存温度,售货时使用的辅助工具,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八)定型包装食品标签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无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普通食品不得宣传疗效,保健食品标签符合《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规定。

(九)直接入口食品采用密闭容器售卖,使用的工具容器定时清洗消毒,生熟食品的容器工具不得混用,防止交叉污染。

(十)餐饮、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掌握基本卫生知识,着工作服,佩戴有效健康合格证,个人卫生良好。

(十一)市场活禽宰杀摊点、经营生鲜、水产的区域应与其它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隔开。

(十二)经营水产品必须入室高台宰杀,做到随宰杀,随冲洗,鱼鳞密闭污物容器收集,垃圾日产日清,严防蚊蝇孳生。上下水设施齐全,墙壁、地面干净整洁。

第四章市场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经营者必须证照齐全、并严格按照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地点、经营范围守法经营,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出卖、伪造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七条不得随意在市场内摆摊设点或流动经营,商品摆放整齐,蔬菜经营要高台摆放,摊位和经营设施保持整洁卫生。

第十八条商品或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经销商品一货一签,货签对位;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市场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九条市场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并经有关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等正当要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二十一条市场内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商品和物品。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必须依法照章缴纳税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市场收取费用。对在市场乱收费的,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市场管理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法做好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主体资格注册登记。

(二)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指导、督促市场开办者制定和实施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四)配合商务、规划、建设等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编制全市市场发展建设规划,

(五)建立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质量监测体系。制定落实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

(六)牵头组织开展各种文明创建活动。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商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培育、发展、规范市场的政策措施,积极协调、争取市场建设资金,培育和创建标准化菜市场、标准化农贸市场和大宗产品批发市场。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场规划。

(三)会同相关部门对市场经营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规划建设部门职责

(一)配合相关部门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繁荣地区经济,方便群众生活需求为原则,合理编制全市市场发展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兴建市场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负责市场及周边经营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监督检查指导市场开办者抓好市场环卫设施的管理和环境卫生保洁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职责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许可相关规定和制度。

(二)加强市场内饮食经营日常监管,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卫生档案和管理制度。

(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餐饮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宣传食品卫生、营养知识,指导公众饮食健康,积极配合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行为。

第二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依法组织查处市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组织开展市场食品安全综合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市场各类计量器具和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依法对市场各类计量器具实行定期检定,确保各类计量器具配置规范标准。

(三)负责市场内从事产品生产、加工行为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许可证的发放。

第三十条物价部门职责

研究制定各类市场收费政策和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利用各种形式进行价格欺诈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市场开办者生产经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履行安全主体责任。

(二)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市场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

(三)督促、指导市场开办者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

第三十二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监督指导各市场开办者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市场安全保卫机构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依法查处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各行政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工作。

(三)负责市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对市场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进行审核和验收。

(四)监督检查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安全防火预案,建立健全专门消防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制。

(五)严格依照国家规定标准,定期对市场各类消防器材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校验。

(六)加强对各市场专职和义务消防人员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农业部门职责

依法组织、监督、指导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的入市验证、检测、标识及公示制度。严格执行例行检测制度,严厉查处农产品中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重金属、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

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监督管理部门也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查处市场违法经

营行为,监督检查时应着国家统一规定的服装,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秉公执法,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权收受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钱、物,谋取私利。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审查批准、注册登记,擅自开办市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取缔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5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中图分类号:TL37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至今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三个层次的工程质量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是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基础,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建设单位、检测、材料设备生产供应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建设监理和风险管理为代表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技术经济保障条件,包括建设监理的质量监管体系、社会担保和保险质量监管体系;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保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效性的驱动力。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必须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和建设主体,多层次、全方位实施监督管理,有效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是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站在国家和公众利益的整体立场上,依据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和实体质量实施具有权威性的强制性监督管理。

1.我国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的现状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二十年多来,各级监督机构和广大质量监督人员忠实履行监督职能,为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总体水平的提高,遏制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许多弊端开始逐渐显露,目前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状况可以用“总体受控、问题频现、基本稳定、形势严峻”几个词来描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建筑企业诚信机制滞后。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都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信用体系。大部分国外经济发达国家的建筑业信用体系已非常发达,而我国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各方的诚信机制还未健全,信用危机矛盾突出,再加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矛盾加剧。目前已有部分地区开始制定施工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并得初步成果,社会反响较好,但由于还不适合全国施行,无法形成有足够影响力的机制运作。

(2)工程咨询服务业管理有待加强。总体来说,我国现有的第三方工程咨询服务机构普遍只有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这些工程咨询服务行业中由于其自身素质不高、自律性不强,加上行业过度竞争,市场机制不完善,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健全,政府管理不到位等种种原因,导致国内现有的工程咨询服务业未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未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升。

(3)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适应。在过去几年中,我国以惊人的速度进行城市扩张与基础建设,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改革迟缓之间的不适应带来的矛盾越来越剧烈。设计施工一体化、超大的建筑工程集团的出现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形式的不适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宏观监督和微观监督与受委托执法带来了工程质量监督地位的不适应。

(4)政府监管力量相对萎缩。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事业单位性质,各地监督人员的数量一直保持在编委批准的“常数”内,而且在取消监督费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入减少,带来了人员流失、高素质人才难以引进的局面。监督人员减少与承担监督任务的剧增存在巨大的落差,给监督工作带来更大的负担。

2.提高建筑管理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平的对策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执行已有 28年的历程,但是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始终仍处于一个探索和发展的过程。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质量监督体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这就要求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参与建造的人员要切实提高质量意识,特别是监管人员,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各负其责,各尽所能,本着为人民生命财产负责的态度监督好每一个建筑产品。同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找准自己的角色定位,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监督管理模式,朝着依法监督、科学管理、保证质量的方向不断努力。

2.1提高监督人员素质和监督工作水平

作为政府委派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其职业道德是从事好监督工作的首要条件。作为监督人员要能正确处理与建设各方主体的关系,以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坚持原则、公正廉洁,不参与有损质量监督公正性和客观性的业务行为,不,以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同时,监督人员还须具有高度责任心和较高的业务素质,不但要熟悉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还要不断学习,以了解不断更新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监督人员除了要熟练掌握建设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熟练掌握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理论知识之外,还应不断学习检测手段和方法,监督与管理抽样检查方法,了解计算机软件、硬件的基础知识、掌握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

建立和健全对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把监督员监督工作能力和监督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以考促管。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机构人事管理激励机制。

2.2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借鉴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经验,其建筑业管理体制和机制是建立在严格、健全的法制基础上的。因此,应在国家政策导向下,积极探索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完善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体系。

1. 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工作指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 针对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完善地方建筑工程的法规、制度。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制定详细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重点在于明确监督机构的地位、性质、职责和义务等;要制定明确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落实市场主体质量责任的有关规定;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罚则的内容,结合个地方现状制定合法、可操作性强的处罚实施细则;要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部门规章的契机,进一步调查研究,不断改进各个环节的管理制度。

2.3规范建筑市场

要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企业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把建设工程的质量责任还给企业。新出台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把检测机构也纳入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范围,可以认为检测机构作为新的责任主体的身份已经确认。《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对责任主体的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结合这有关规定及本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拟定各责任主体在工程中的质量责任,为监督人员加强建设工程现场质量管理提供详细的依据。

2.4加强检测手段,为质量监督作技术支撑

随着施工技术的发展,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需要运用现代化的检测技术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的分析、判断。质量监督管理也应由原先落后的“眼看、手摸、锤敲”发展为通过新进的设备、仪器进行准确、数字化的现场检测。在工程实体监督、使用功能系统模拟试运行测试中,通过现场实测,以具体的数据为依据,改变原来仅靠观感判断工程质量的传统模式。

3.结论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要想得到加强,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根据新时期提出的要求建立新的质量监督管理模式,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质量意识,这样才能提高建筑单位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才能获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最终也才能让用户用得放心,企业才能获得更好的效益。

参考文献

[1]张成灿.强化建筑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监控[J].建筑经济, 2001,(09) .

第6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无包装食用油,饭店以后禁用

除传统的花生油、香油等现场制售经营者和生产加工小作坊以外,凡从事生产加工(含分装)食用油的生产企业,应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凭《食品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加工分装销售相应品种的食用油。未经许可,不得加工(含分装)经营食用油。

从事食用油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凭《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食用油,不得销售散装食用油。市食安办协调督查处处长张祖光介绍,这是本次通知的重点,如果市场上没有卖的了,想买的人也买不到。

餐饮单位采购食用油,必须从资质合法的生产经营单位购进包装标识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的食用油,不得购进和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的食用油。

分装加工、流通销售食用油的经营者及餐饮单位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索取供货方的相关许可证明、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供货发票。

记者采访获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用油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食用油市场准入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油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流通环节经营无包装、无标签标识、无检验报告书或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加工的食用油或包装、标签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食用油等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餐饮单位违法违规使用无包装、无标签标识食用油行为。

货值万元以上,处10倍罚款

对违反《通知》要求的,由质监、工商、食药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或者准许生产证。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市民若发现违规销售食用油情况,可以拨打"食安青岛"有奖举报电话12345进行举报。

为何禁止销售散装油? 分装时易掺假、难追责

参与起草本次《通知》的市工商局孙处长告诉记者 ,散装油在分装的过程中,容易弄虚作假,掺假后也很难被检测出。为了防止劣质食用油和"地沟油"流入餐饮消费环节,本市借鉴北京、上海的经验,禁止散装油销售。

"以前我们进行市场检查的时候,散装食用油的问题比较多,再加上地沟油大案件的出现,更加暴露了散装油的隐患。去年9月份,公安部破获了一起地跨浙江、山东、河南等地的超级地沟油制售食用油案。这些地沟油多以散装油的形式流向了百姓餐桌,而且据案犯介绍,全国90%以上的散装油都勾兑了地沟油。"孙处长说,散装油拉个管子就卖油,质量没有保证,再加上没有很好的追溯系统,也很难发现和追究责任 ,给消费者的餐桌带来了隐患。

张祖光表示,除了近日刚刚在四方区查处了一起销售劣质散装食用油的案件,胶南食安办近期也查处了一起违规销售散装食用油的案件,一个看上去不起眼的小店,竟能搞到成吨的散装劣质油,明目张胆销售。

加上包装就安全了吗? 便于监管,有助于溯源

按理说,食用油是否对人体有害,应该与包装无关。于是有市民质疑,有包装的食用油就一定是合格的吗?全面禁止散装食用油后,我们就能用上安全的食用油吗?

恰恰就在"地沟油案"发生后不久,一些不法商贩将喂牲口用的"潲水"提炼成食用油。奇怪的是,这些"潲水油"的多项指标竟可达到或接近食用油相关检测标准。

"散装食用油出问题后难以倒查的原因在于它的来源复杂,执法人员很难追根溯源。"张祖光介绍,虽然不能确保所有带包装的食用油都没有问题,但是禁止销售散装食品油,使监管部门有条件对符合国家标准的食用油容器和预包装食用油进行电子化监管,即使出了问题也好追溯。今年市食安办从原料选取、生产加工、市场销售、餐馆回收等各个环节严格规范食用油市场,目的就是让违法企业无可乘之机,让餐饮业变得更加阳光和透明。

探访 市场上难觅散装食用油

7月25日,记者以饭店购油者的身份来到位于四流南路的青岛市粮油批发市场探访。虽然多个售油经销店表示,由于今年执法部门的严打,不敢再销售散装食用油,但当记者表示想要拍照时,所有受访商家均表示不便。商户的行为加深了记者的疑惑,继续探访发现市场中有部分商家门口摆放着盛放散装食用油的白色塑料大桶。而商家对此的解释是,此油并非作为贩卖之用,而是剩油,供自己

家用。

记者咨询了部分商家,他们表明之前由于散装油单价低,在政府严令禁止前是许多饭店用油的第一选择。对于商家而言,每斤散装油可获利2到3毛钱,而桶装食用油平均每斤仅能获利不到2分钱。

当天下午,在抚顺路批发市场,记者也没有发现散装油在售卖。

调查 市民多赞成饭馆忧成本

采访中,绝大多数的市民赞成推行散装油禁止令。市民王霞说,她从来不买散装油,因为没有生产日期等信息,不知道有没有过期,出了问题也不知道该找哪里。

在记者随机采访的10位市民中,仅有两位市民表示经常购买散装食用油,1位市民偶尔购买散装食用油,其他市民均表示从不购买此类油。

第7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早上好!

前面谢*局长就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情况做了总结,对目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对下一步整改提高工作提高了要求,请大家回去以后认真组织抓好落实。下面,我结合辖区监管工作实际,把*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重点工作做以安排。

一、我市药品经营管理基本状况

自我局组建发来,把抓好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作为打开药监工作局面,规范市场流通经营秩序的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整顿和规范措施,尤其是从*年开始,按照国家、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工作的安排部署,省、市局组织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开展了GSP认证,经过药监系统干部职工*年多的努力,在各企业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经营管理质量认证实施工作进展顺利,至*年底,全市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圆满结束,*年底,市局在全市药品经营企业中开展了诚信体系评价活动,经过推选审查,给*家管理规范、诚信经营业授予了“诚信药店”荣誉称号。通过加大市场整治力度、实施GSP认证和推行诚信体系建设,我市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药品流通秩序明显好转,药品经营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认证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年下半年开始,我局组织对已通过GSP认证企业开展了跟踪检查,通过GSP跟踪检查情况看,质量管理出现了严重地下滑,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GSP认证根基还不牢固,企业低水平管理的根本和深层次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甚至分部问题十分突出。主要表现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擅自变更仓库地址,出租(转让)《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柜台和挂靠销售、违法药品广告、超范围经营、购进渠道不规范、质量负责人不在岗等。尤其近来零售连锁公司在内部管理和对所属零售连锁门点管理及督促检查上出现了很大漏洞,甚至是疏于管理,零售连锁门点管理混乱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全市药品经营企业规范化管理进程,背离了GSP认证的宗旨,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埋下了隐患,也影响到我市今后GSP认证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本年度全市药品经营市场监管重点

*至*月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继召开了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确定了今年全省药品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和任务,按照省局工作部署,针对我市药品市场存在主要问题,经研究讨论,我局于近期印发了《*年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现结合《工作重点》,把今年我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重点做如下安排:

*.继续开展打击制售假药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把以义诊、咨询和打着民族用药幌子欺骗群众的各类药品销售以及以邮寄渠道为手段销售假劣药品、非法制剂、非法广告药品、专科用药、进口药品作为重点进行整顿,集中开展打击各种形式的无证经营行为,维护医药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

*.开展药品、保健食品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加强对重点媒体广告情况的监测工作,重点组织开展对新特药品及其广告的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广告药品及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抽验力度。在这里我要强调一下零售企业、医疗机构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突出表现:未经药监部门审查药品广告;未经工商部门审批药品广告;窜改广告内容;改变方式;异地广告。

*.加强中药材(饮片)质量管理。重点解决饮片包装不符合要求和假劣中药材(饮片)问题,继续规范中药材(饮片)购、存、销各环节,严格中药材(饮片)经营的市场准入。集中开展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中药饮片购销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包装标识规定。重点检查进货渠道、资证及票据、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剂使用等重点环节。对购进包装不符合规定,外包装未按规定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产品批号的中药饮片坚决依法处理。对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中药饮片经营活动或超范围经营、使用中药饮片的单位和个人,按无证经营药品严肃查处。监督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严格落实中药饮片处方调配行为。

*.开展流通领域药品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在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分类标识和陈列管理的同时,各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零售企业不得经营和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有关规定,其它暂时还不能做到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继续执行处方药销售登记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作出处理,确保国家药品分类管理政策执行到位。

*.开展特殊药品和疫苗质量的专项检查。要对精麻药品和疫苗经营、使用单位仓储、送输、销售、保管、使用等各环节进行检查。重点查处进渠道不合法、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精麻药品和疫苗、未按规定建立和执行购销领用记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假劣药品予以就地查封扣押并依法予以处理,严禁不合格精麻药品和疫苗流入销售使用环节。同时要加强对特殊药品及疫苗经营、使用资格的管理,对检查中发现未经过资格认定或未按规定办理许可事项增加经营范围的,一律按无证经营查处。

*、加强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对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认证,取得认证证书;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关于加强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和开展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下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和GSP认证工作做了严格而具体的规定,在按《标准》实施GSP认证现场检查的同时,要求各药监部门对药品批发和零售企业在认证合格后的*个月内,进行一次认证跟踪检查,经现场检查,不符合GSP要求的,依据《药品管理法》进行行政处理。

今年我市的GSP认证跟踪检查要着重解决批发企业异地设库库、出租(转让)库房,零售企业出租、出借、转让柜台、违法药品广告、质量管理人员不在岗,零售连锁店未执行统一配送,药品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药品陈列分类不符合要求,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药品养护制度执行不到位,各类记录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督促各企业、门店进一步完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其相关的程序、记录,质量负责人要真正负起检查指导和考核的职责。对零售连锁加盟店,严格要求必须从配送中心统一购进,达不到要求的,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连锁公司如果对其加盟店不能做到或不愿实施“六统一”管理,那就要考虑脱盟、独立申请单体药店或申请注销许可证,坚决从根本上解决连锁店管理混乱的局面。对违反规定出租或私自设立库房的,立即停止库房的出租、使用行为或对新库房及时重新申请GSP认证。对违法出租出让柜台、设施设备的,一经发现依法从严查处。市局和各县(市)局要对企业的药品购进及验收记录、处方药销售记录、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温湿度记录、员工培训计划档案及记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重点检查,确保企业的各项记录真实、完整、可靠。加强人员的管理,落实质量负责人在岗制度,加强门店质量管理员、验收养护员的法律、法规以及GSP相关内容的培训指导,提高人员素质。

*、加强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监管。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生产企业上市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专项检查工作部署,今年要把贯彻落实《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作为药品市场监管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要组织开展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以及各类商标是否按规定进行审批、备案;药品通用名称是否以中文显著标示;药品包装内有无夹带任何未经批准的介绍或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药品通用名称与商品名称用字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所标注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有无超出规定范围。检查要注重实效,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理,确保检查任务的落实。同时要向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广泛宣传《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新规定的实施做好舆论宣传。

*、推进药品经营诚信体系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药店评选活动,对药品经营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进行信用等级管理,把诚信审评结果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宣传和政策引导,调动企业的积极性,营造企业遵法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加大对违法企业的查处力度和健全对的公示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和诚实守信企业同时在新闻媒体及时进行公布,依靠社会监督优势,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

*、加强药品销售人员管理。一是规范销售行为,做好经销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摸底登记和建档工作;二是严格市场准入关,做好销售企业及人员资质审查,凡在*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的企业及经销人员必须按要求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接受合法性审查;三是借助市、县药学会这一社会团体的技术平台,开展对药品销售人员相关法规及业务知道的培训,提高销售人员素质,对培训合格有人员在市、县局网站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未经培训取得《药品销售人员培训合格证》营销人员不得在我市范围内从事药品销售活动;四是规范销售行为,严查乱委托、一人多企业和资质造假行为。

*、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招标投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证明文件和其他有关证明资料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药品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一)对投标人应提交的各种证明文件未进行审核、未保证文件齐全的;(二)违反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程序和工作规范;(三)不按有关部门规定提供备案资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程序》对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质及质量审查也做了严格规定,我局计划在今年第二季度出台药品招标采购审查相关程序和要求,规范对参标企业资质及产品合法性的审查。今后未经药品监部门审查,任何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药监督部门一律不予认可。

*、加大药品抽验力度。今年要重点开展对批发企业、和各类零售企业,尤其是农村药店的监督抽验,开展跟踪抽验,继续加大对中药饮片质量的监督抽验力度。各企业在购进药品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索要法定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对于购进批量较大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无药检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的督促供货企业送检,否则不得购进。

第8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关键词】化妆品;市场;卫生状况;调查

【中图分类号】R135.9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517(2009)02-0087-01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化妆品已由奢侈品逐渐转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为了解我市化妆品卫生状况和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以及执行等情况,探索我市化妆品市场监督管理思路,规范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和合法权益,我所于2007年6~7月份开展了对化妆品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了摸底调查。

1内容和方法

1.1对象为使本次调查结果能充分反映我市化妆品卫生质量状况,在市区范围内重点抽查化妆品专营店、美容美发店、超市、药店、化妆品专柜等单位。

1.2内容标签、标识、说明书:重点调查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产品有效期、产品宣传内容等。

1.3经营单位情况重点了解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化妆品品种和价格、索证、以及经营者对化妆品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等情况。

1.4方法由我所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科四名监督员参加,分为两组,划片分区进行,采取集中培训,统一方法和标准,每组对所查单位销售或使用的化妆品逐个进行检查,并对经营者进行询问,了解情况,并同时对经营者宣传讲解化妆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填写统一调查表。

2结果

在所查1150个不同品种的化妆品中,发现101个产品标签、标识和说明书不符合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规定。其中,宣传医疗术语或夸大宣传的21个,多种产品使用同一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36个,无卫生许可证的12个,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的16个,无中文标识、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全等问题的7个,超过保质期限的9个。

2.1经营单位情况本次共调查经营或使用化妆品单位40家,其中化妆品专营店5家,美容美发店12家,超市3家,药店5家,化妆品专柜15家。所调查单位销售的化妆品以护肤类发用类的普通化妆品为主,特殊用途化妆品中的染发类产品主要在美容美发店内使用,美容修饰和香水类防晒祛斑类化妆品销售主要集中在化妆品专营店和专柜,药店主要经营祛头屑类洗发液。在调查的40家单位中,由商供货的5家,占12.5%,由上级公司提品的有12家,这类单位主要集中在美容美发等连锁店,超市化妆品专柜多数直接从企业和批发市场进货,分别有8家和15家。经营者在进货时,知道索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有8家,只有超市和化妆品经营店部分产品有索证,占所查单位的20%,其余32家均不能提供有关证件。

2.2经营者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在本次被调查的40家化妆品经营者对化妆品卫生相关法规的了解都是一无所知。

2.3销售价格范围在所查的化妆品中,销售价格为:5元以下的产品占7%,5~10元/瓶(盒)的产品占23%;10~20元/瓶(盒)的占33%,20元/瓶(盒)以上的品种占37%。同时,销售进口化妆品的单位很少。据经营者反映,消费者对进口化妆品认识不上去,所以销售不出去。

3存在问题

通过上述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化妆品经营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首先是产品说明书内容使用医疗术语或虚假夸大宣传,这些产品主要是美容场所和商场超市的护肤类产品,如改善化脓、疤疹、发炎;治疗青春痘;促进血液循环,帮助伤口愈合;调理内分泌;增强细胞免疫力;7天见效;15天改变皮肤;24小时见效;15天祛斑等等.2.其次是标注内容不全,在本次所查化妆品中,有2个产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还有9个化妆品超过保质期限和无生产日期保质期,企业名称和地址标注不全.销售无证产品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1)销售无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化妆品;(2)销售无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批件而宣传特殊功能的化妆品;特别是宣称祛斑功能的化妆品较为普遍;(3)冒用或套用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此现象在染发产品中尤为突出,几乎在所查美发场所使用的染发剂中,都存在多种不同颜色的染发剂使用同一个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准文号现象.3.根据本次调查结果还显示,化妆品经营者普遍缺乏化妆品相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识别真假优劣化妆品的常识,在进货时不能按有关规定,向供货单位索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等相关证件,也不管产品真假、是否合法,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效益。(4)还有一个原因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的范围大,任务繁重,卫生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我所的化妆品卫生由公共卫生科负责,疏于对化妆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这项工作几乎为空白;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现有的法规对化妆品经营者自身条件没有要求,卫生监督相关的专业人员缺乏,缺少相关的卫生监督知识和执法技能,这也是造成上述问题的重要原因。

4对策与建议

4.1加强宣传和培训加强对化妆品经营者的卫生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化妆品有关法规知识和鉴别真伪常识,还可以定期组织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培训。通过广泛宣传和培训,使经营者了解相关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提高如何鉴别符合化妆品卫生要求的产品能力,把好进货关。建立索证登记制度。同时还要增强消费者自身防护意识。

第9篇:市场监督管理标识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监督质量

中图分类号:TU198+.6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各地大兴土木,建筑行业呈现出一片欣欣向荣的繁华景象。然而,在多元化价值观的影响下,建筑行业的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为了有效地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加大了对建筑工程的管理力度,并积极构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体系。本文结合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现状,探索如何有效地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质量。

一、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

目前,国内的大多数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领导缺乏安全意识,以至于制定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未能同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状况有效地结合。所以,在施工现场,具体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无法真正地落到实处,进而严重地影响到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效率。更有甚者,在一些施工现场,全部的安全管理工作都是由管理者独自承担,其在管理过程中,很容易对很多安全问题有所忽视,尤其是在工程的赶工阶段。

(二)缺乏到位的安全投放工作

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国内的建筑工程行业竞争异常激烈。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为了谋求更大的市场利益,在建筑工程招标阶段,采取各类恶劣手段,打击竞争对手。甚至不惜过分压低竞标报价,而其一旦竞标成功。不可避免地要采取各种措施降低建筑工程的施工成本。而减少安全监督的资金投入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种做法势必会导致安全施工隐患增多。

(三)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缺位

当前,监理市场还未完全步入正规,监理人员的各种管理职责还未能完全履行到位。由于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增长,市场随之扩大,在多元化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开放性的竞争模式已经成为当前监理行业的必然趋势,可是一些地方主管部门却利用监理企业需到当地进行注册备案等相关规定,蓄意保护地区及下属监理企业,造成了监理企业发展的限制。监理行业作为一种新兴产业,部分人员存在素质低,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现象。年轻的监理人员虽有书本知识,却无实践经验,遇到相应问题不能具体解决。

二、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改进措施

(一)建立健全安全机制,落实监管责任

安全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建立健全的制度,落实责任到个人是做好建筑现场施工安全工作的关键。在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监督机构、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条例、标准与规范,企业领导应进一步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加大执法力度,组织有关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详细了解、深入掌握项目设计的具体要求,从中分析、寻找安全生产薄弱环节,以预防为主,指定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与管理制度,分别针对工程实体的生产作业、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的实行加以约束、规范,结合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施工现场每个岗位中,从而形成系统、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

(二)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加大安全投入

建筑工程项目的参建企业,应充分认识到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作用、给予足够的重视与支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在实际进行施工时,应根据施工组织计划与设计图纸,全面分析、掌握施工现场各岗位、工序的危险系数与安全防护要求,购入功能完备、质量安全、数量充足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威胁区域、施工部位应设有相应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特殊工种、危险工序的生产操作则需要严格审核其在岗人员的执业资格,待装配好相应的安全用具后才可进行施工。

(三)充分发挥监理机构的安全管理职能

对于工程监理机构,应加大调查、审核力度,尽可能选用信誉良好、规模较大、技术较强的监理单位。对于施工中的监理活动,应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由施工企业协同完成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对于已发现的质量问题、安全隐患,应及时告知施工班组、上报施工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待验收合格后,才可继续进行施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作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结论

建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由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复杂,而且,流动性大,所以,对其的安全监督管理难度较大。加之在多元化价值理念的影响下,很多建筑工程施工企业的管理者为了实现更好的经济利益,其往往抱着侥幸心理,减少安全监督管理投入,致使安全施工隐患增加。如果不能对类似的问题进行有效的管理,将会对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本文结合当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改进措施。希望能够对有关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