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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技术进出口的分类管理
新条例第一次确定了技术进出口分类管理的原则。新条例将技术进出口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第二类是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第三类是禁止进出口的技术。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或国家科学技术部分别负责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或限制进口或出口的技术目录,通常那些可能危及国家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危害人的身命或健康的或破坏生态环境的技术会被列为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技术。因此,在实践中大部分的技术还应该是属于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二、取消合同审批和注册制
根据新条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12月30日的《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了属于禁止或限制类的技术外,其他所有技术均可自由进出口,无需经有关外经贸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批,只需将有关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同,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上(网址为:info.ec.com.cn)进行登记,并持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技术进口合同副本和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到有关的外经贸部门履行登记手续。有关的外经贸部门通常会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上述新的作法已完全改变了旧条例所规定的所有有关技术进出口的合同均须经有关外经贸部门审批和注册后生效的规定。这无疑为技术贸易的自由化前进了一大步。作为技术出口方或许可方的外国公司一般无需再经历令人头疼的审批程序了。
三、中方无须为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
根据旧条例的规定,除在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凡作为技术进出口合同的中方,必须是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若是没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需引进或出口技术,则必须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其对外签订技术进出口合同。
新条例对这一问题未再涉及,应可理解为已取消上述规定。因此外国许可方向中方转让技术又减少了一道障碍。众所周知,中国已承诺在加入WTO后的3年内完全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公司拥有对外贸易经营权。
四、取消技术引进合同期限不得超过10年的限制
按照旧条例,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特殊批准,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并且还规定,未经有关外经贸部门的审批,合同中不得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因此在实际中几乎所有的技术引进合同的期限均为10年,外国许可方一般都很担心合同期满后对其技术失去控制,因此对这一不符合国际惯例的规定一直耿耿于怀。
现在,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这也就意味着外国许可方与中国引进方订立的技术引进合同可超过10年的期限,并且也可在合同中规定禁止引进方在合同提前终止或期满后继续使用技术的条款。这将会鼓励外国许可方更放心地向中国转移更多的最新技术。
五、取消保密期限的限制
旧条例规定,对外国许可方提供或传授的专有技术或技术资料的保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有效期限(通常为10年),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合同有效期的,应当在合同中订明,并须在向有关外经贸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申明理由。
现新条例已取消上述规定,合同双方可自由约定保密期限,也就是说约定的保密期限可超过合同期限,除非承担保密义务的一方在保密技术非因自己的原因被公开后,其承担的保密义务即予终止。
六、缩小外国许可方对技术性能保证的范围
旧条例要求外国许可方对其所转让或许可的技术应当达到的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包括对使用该项技术生产产品的质量作出保证。在实践中,尽管外国许可方无法控制生产流程,因而也不能确保最终产品的质量,但外经贸部门还是经常要求他们提品责任担保。这种做法不合理,也不符合国际惯例。
新条例已不再有这样的要求,仅一般性规定外国许可方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或有权转让、许可者,并保证其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技术目标。
以入世为契机,我国从1999年开始了大规模的外经贸法律制度的清理。在外经贸部修 订方案的指导下,不少专家和学者对我国《对外贸易法》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 议(注:外经贸部的修订初步方案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经贸法律体系》,载《国 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专家、学者的相关建议可参见:(1)何茂春著《兼论中 国“入世”后外贸体制的全面改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7月;(2)张汉林、郭浑 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年2月25日和2001年3月 4日;(3)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 期)。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工作,应当首先设定修订《对外贸 易法》的整体目标,进而应当明确提出修订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整体思路。如是,才 能配合入世后我国对外贸易战略的调整,在我国现行的外贸法制框架下完成《对外贸易 法》的结构整合与内容调整。
本文拟从立法定位、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三方面提出我国《对外贸易法》修订的九条 思路,并据此对修订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一、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定位
(一)思路1:《对外贸易法》的修订,首先应进一步统一和明确这部法律的调整对象
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对外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纵向的对外贸易管理 关系。因此,对外贸易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属于《对外贸易法》的调整范畴 ,而属于内国涉外民商法的范畴。《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这一定位,保持其调 整对象的稳定和统一。
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第12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应 当信守合同,保证商品质量,完善售后服务。”第13条第2款在规定外贸制时指出 :“接受委托的对外经营者应当向委托方如实提供市场行情、商品价格、客户情况等有 关的经营信息……”有关这些问题的规定都是私法层面的问题,不属于《对外贸易法》 规范的范畴。《对外贸易法》修订时应当将这些问题归还给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合 同法》进行规范。
诚然,私法上义务的违反也会引起主体在纵向法律关系上的责任,如行政责任或刑事 责任。但这并不等于在行政管理法上应具体规定主体私法层面上的义务。否则,既可能 引起法律规定上的重复,也可能引起法律规定上的矛盾。
另外,有学者提出“将外资法纳入外贸法中,使外贸法成为一部综合性的外经贸法”( 注:参见张汉林、郭浑仪《论入世与外贸法的修改与政策建议》,载《国际商报》2001 年3月4日)。笔者认为,尽管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都是我国外经贸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且两者的相互促进关系日趋明显,但用一部法律将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统一进行法 律调整殊有不妥。其原因在于国际贸易侧重于产品、技术或服务的跨境流动,而国际投 资则侧重于生产要素的跨境流动,外贸与外资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同时,政府管理外贸和外资的内容与方式也各不相同。
在调整对象问题上,我们还必须明确,《对外贸易法》调整和规范的外贸管理关系是 针对祖国大陆这一“法域(legal territory)”而言的。有的学者认为,在《对外贸易 法》的修改中,有必要对单独关税区进行原则性规定(注:参见崔书锋《完善我国涉外 经贸法律体系》,载《国际商报》2002年6月27日第6版。另见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 外贸易法>的建议》,载《国际商务研究》2002年第4期)。笔者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为独立关税区或作为独立法域的法律地位,是我国宪法 及宪法性法律(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管辖的范 畴。除宪法性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其适用的范围均只限于祖国大陆这一法域范围,没 有必要在这一类法律当中另行规定其他法域的法律地位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二)思路2:《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坚持“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 与“国际服务贸易”“三位一体”的定位
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呈现出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位一体、并驾 齐驱的发展趋势。2001年,全球货物贸易总额达6.2万亿美元,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1 .4万亿美元,而全球的技术贸易量也早已超过了1000亿美元。1994年制定的我国《对外 贸易法》已充分注意了国际贸易“三位一体”这一发展动向。《对外贸易法》第2条明 确指出,“本法所称对外贸易是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与此同 时,《对外贸易法》第三章(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和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便是依 照“三位一体”的立法体例而展开。
然而,《对外贸易法》在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规定上是失衡的,在 立法的逻辑结构上亦存在一定缺陷:
首先,第四章(国际服务贸易)中,仅仅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国际服务 贸易的限制与禁止等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许多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制度均未涉及 。因此,建议将相关的服务贸易管理制度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尤其应当充分借鉴WTO 《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业已确立、并为各成员方所认可的服务贸易管理措施,形成我国 完整的国际服务贸易管理制度。
其次,从严整的立法体系而言,我国《对外贸易法》第五章(对外贸易秩序)和第六章( 对外贸易促进)所规定的外贸管理制度应当既适用于国际货物贸易,也适用于国际技术 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然而,我国现行《对外贸易法》的第五章和第六章中规定的许多 制度却全然是针对货物贸易而制定的。例如第29条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第30条关于反 倾销的规定、第31条关于反补贴的规定都是在货物贸易项下而言,未曾涉及服务倾销、 服务补贴和服务保障措施的问题。笔者认为,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应当将类似服务 倾销、服务补贴和服务贸易的紧急保障措施(注:WTO的《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0条已对 服务的紧急保障措施作了原则性规定。)等促进我国国际服务贸易发展和维护我国国际 服务贸易秩序的措施纳入进行规范,使三位一体的立法格局真正得以突现。
应当指出的是,WTO现有的《反倾销协议》、《反补贴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都是 针对货物贸易的,这是因为它们都是《建立WTO的协定》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定)项 下的专项协议。其所针对的范围与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并不完全相同。
二、关于《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内容
(一)思路3:《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8年来国际经济及我国外经贸发展对外 贸管理制度的新诉求
《对外贸易法》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促进和保护等方面的措施始终使我国的对外贸易 管理符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潮流,使我国的对外贸易符合国家经济发展的整体战略。19 94年7月1日《对外贸易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的外贸背景和外贸实践发生了深刻的变 化。《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全面体现这8年来国际经济发展和我国的外经贸实践对 国家外贸管理提出的新诉求。
以对外贸易促进体系为例,现行《对外贸易法》第六章已从金融支持、出口信贷、出 口退税、进出口商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方面就对外贸易促进措施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随着我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的进出口贸易将面临更为 激烈的国际竞争。这就迫切需要我们审时度势,构筑起全方位的对外贸易促进体系。笔 者认为,如下四方面的贸易促进措施对于当前的中国外贸而言至关重要:
(1)政府要注重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各种行业中介组织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和监管,在 政府和企业的沟通中发挥无可替代的桥梁作用。现行《对外贸易法》中虽然对进出口商 会、国际贸易促进组织等中介组织有所涉及,但是其规定过于笼统,我们认为应该进一 步确立中介组织在促进外贸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强调其为企业服务和对行业进行协调和 监管的职能。
(2)政府要支持会展业的发展,并要鼓励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通过参展获取商机。会 展业有巨大的吸金纳智的功能,是一块吸纳人流、物流、资金流的巨大磁石。会展业的 健康发展会给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出口)带来无限的商机。因此,政府一方面要通过扶 持会展业发展支持进出口贸易,另一方面又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便利于小企业参展 。
(3)政府要支持企业开发并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升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入 世一年来,以DVD专利纠纷和关于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为典型,我国企业遭遇来自日本 、美国和欧盟等国家/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急剧增加。事实已向我们表明,没有自主知 识产权的产品,中国就无法真正实现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就无法成为真正的 世界制造中心。因此,政府可以在WTO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对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开 发、研制和出口给予一定的支持。
(4)政府应当建立企业出口的综合信息服务体系。政府应当通过大使馆、领事馆等各种 途径,为外贸企业提供有关出口市场状况、相关法律法规、商贸制度等信息。与此同时 ,这些机构还可以为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外国市场提供具体咨询和服务。在 美国,中小企业数量占所有从事出口的企业数量的97%,其出口总额也已占据整个国家 出口总额的1/3左右,这与其为企业提供的较为完备的对外贸易信息服务和支持体系是 密不可分的。
建议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当将上述四项外贸促进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加 以确认,将外贸实践中产生的重要的管理制度在外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使外贸立法与 时展的需求相吻合。
(二)思路4:《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体现我国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发展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逐步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重大变革。在这一过程 中,政府、企业与社会三者的关系实现了历史性的变化,中国政府正由无所不为的无限 政府转变为仅在有限领域承担管理和调控职能的有限政府。不仅如此,随着对市场经济 认识的深入,我们进一步意识到:即便是对于应当由政府进行管理的事项,政府在行使 其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也应更加关注市场功能的再发现。
《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也应当体现这些经济管理理念的新变化。反映在外贸经营权的 管理上,我们一方面要加快外贸经营权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转变,另一方面要大胆引入告 知承诺的新方式。
现行《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必 须具备一定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根据这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的 许可制度,企业取得自营进出口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然而,在我国的外贸实践 中,这种设置高准入门槛的作法根本无法实现规范外贸经营者的资质、维护外贸秩序的 目标。事与愿违,严格的外贸经营资格审批制度在实践中却造成了如下尴尬的局面:一 方面,一些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企业虽然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但却由于重重的行 政保护而仍然“重权在握”;另一方面,众多有条件经营外贸业务的优秀企业却由于种 种所谓的“条件”和“审批”而被审批机关拒之门外。同时,审批制度带来的“寻租” 现象又直接导致了行政管理成本高昂,办事效率低下。
2001年7月10日,外经贸部制定并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明 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将实行登记和核准制。这一《规定》明确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授予 将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成为了加快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由审批制向登记制过渡 的重要步骤。但是,此项规定对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所规定的标准依然十分严格( 注:例如在《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对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的企业 ,要求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人民币);对生产 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其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 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这 种较高的资金要求实际上限制了广大中小企业经营外贸业务。
建议《对外贸易法》的修订中应当从立法上取消外贸许可制,明确外贸经营权登记制 的法律地位,逐步降低申请外贸经营权的资质要求,实现政府的管理理念由“管制”向 “服务”发生转变。
在外贸经营权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大胆引入“告知承诺制”这一行政许可的新方 式。告知承诺制的主要做法在于:申请人只要对行政机关所提出的相关资质条件、经营 要求及法律责任做出承诺即可实现登记注册,而行政机关则是在其开业后的一段时间内 加强对其承诺内容的监管。这种制度用双方合意的契约形式代替了以往的单纯以行政机 关为主导的单方权利行为,突出了市场主体的能动作用,强化了申请人承诺、自律和行 政机关的事后监督,是对传统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值得我们在对外贸易管理 改革中予以借鉴。
(三)思路5:《对外贸易法》的修订,要全面体现《加入议定书》中我国在对外贸易管 理制度方面的国际承诺
作为入世法律文件的核心部分,《中国加入议定书》记载了我国在外经贸管理制度方 面的承诺,对WTO规则如何在中国得以实施做出了具体规范。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 应当将这些国际义务在国内法上予以确认,使我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承诺协调一致。
具体而言,《加入议定书》第2条“贸易制度的实施”、第3条“非歧视”、第4条“贸 易特殊安排”——这些条款是针对我国外贸宏观管理制度的承诺。尤其是第2条,它就 贸易制度的统一、透明实施以及司法审查制度都做了详尽的规定。这些外贸宏观管理体 制的原则性承诺应当在《对外贸易法》第一章(总则)中得以全面、准确的体现,成为我 国对外贸易管理的指导思想。
《加入议定书》正文中还就贸易权、国营贸易、关税、非关税措施、进口许可程序、 技术性贸易壁垒、动植物检疫等一些重要的外贸措施的施行做出了具体承诺。修订《对 外贸易法》时,应当根据《加入议定书》的规定将我国对这些重要外贸制度的承诺在外 贸基本法中加以规定。例如,《加入议定书》第5条规定,中国承诺在加入后3年内使所 有在中国的企业均有权在中国的全部关税领土内从事所有货物的进出口贸易。从这一角 度而言,将外贸经营权的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又是履行入世承诺,使国内立法 符合国际义务的现实要求。
应当指出的是,对于《加入议定书》中涉及的这些重要的外贸管理制度,有的我国已 通过具体法律、国务院法规或部门规章加以具体规范,但尚未在外贸基本法中得到原则 性的体现,例如对于技术性贸易壁垒或动植物检疫措施的规定。建议《对外贸易法》修 订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其作为贸易基本法的法律地位,使外贸管理中最为核心的措施和规 则都能在《对外贸易法》中得到体现。
还必须指出,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制要与WTO规则相融合——这并不是说我国的外贸法中 不能存在任何与WTO规则相背的内容。事实上,存在一些问题上的差别并不要紧,关键 的是要有一种适用上的制度安排使这种差别规定不至于引起我国违反其所承担的国际义 务。美国的301条款已多次被争端解决机构裁判为违反WTO规则,但美国以其仅留以适用 于非WTO成员为由,仍然在其对外贸易法中予以保留。可见,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 回事。入世后,我国外贸法在一些问题上可以存在与WTO规则相区别的规定,只要我们 同时规定这些内容在与国际义务相冲突时,以我国的国际义务为准。
(四)思路6:《对外贸易法》的修订,应当充分借鉴,博采众长,进一步体现与国际规 则的接轨,并充分利用国际规则所留下的空间和余地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欧、美、日等国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一些通行的作法。 这些通行的、成熟的外贸管制规则有的体现在西方各国国内的外贸管理法中,有的体现 在西方国家主导的一些区域性条约或国际性公约上。我国的《对外贸易法》在修订过程 中不仅应当广泛借鉴这些国际通行的外贸管制规则,还应当充分利用国际规则为我们留 下的空间和余地。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年来,各种非关税壁垒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活动中的运用日 益频繁、愈演愈烈。资料表明,我国已成为受外国贸易壁垒损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 以出口产品遭遇的反倾销为例: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8月至2001年12月11日,已有3 0多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出口产品发起了463起反倾销调查,涉案金额高达150亿美元之多 。为了消除国外贸易壁垒,维护本国相关企业和行业的利益,我国应当制定贸易壁垒调 查制度。在这一问题上,美国和欧盟已分别制定了以301条款和《贸易壁垒规则》为标 志的外贸壁垒调查制度,对外国贸易壁垒的审查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应当充 分借鉴欧、美等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成熟经验,全力保障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2002年11 月1日,外经贸部颁布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对国外 贸易壁垒的调查工作,并指定进出口公平贸易局负责具体实施,并对贸易壁垒的调查申 请、审查和立案、调查和认定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我们认 为,在《对外贸易法》修订的过程中应进一步对国外贸易壁垒的调查做出原则性规定, 从而在外贸基本法中确立这一制度的地位。
再如在例外制度问题上,WTO规则中有许多关于例外规则的规定。除了关于反倾销、反 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规定外,还有GATT1994第20条/GATS第14条关于“一般例外”的规定 、GATT1994第21条/GATS第14条副则关于“安全例外”的规定,GATT1994第18条关于“ 幼稚产业保护”的规定以及GATT1994第12条/GATS第12条关于“保障国民收支的限制” 的规定。
一般贸易货物在进口时可以按一般进出口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一般进出口货物;也可以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按特定减免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特定减免税货物;也可以经海关批准保税,按保税监管制度办理海关手续,这时它就是保税货物。
一般进出口货物和一般贸易货物的区别:
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就是他们划分的角度不同。
(1)一般进出口货物是按照海关监管方式划分的进出口货物,是海关的一种监管制度的体现。是相对于保税货物、暂准进出口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而言。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
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2)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完善对外贸易的宏观管理。加强和改善客观管理,即管方针、管政策、管规划、管监督,在1994年《对外贸易法》颁布实施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并实施各种配套法规,将对外贸易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宏观上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如汇率、关税、税收、利率等调节对外贸易。对进出口总额出口收汇和进口用汇实行指导性计划。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国有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和科研单位外贸经营权,截止1996年底,我国各类外经贸企业已达1.2万多家(其中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5000多家),外商投资企业14万多家。1996年9月,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试点暂行办法》,规定外国公司、企业可以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外贸公司。外商不仅在生产领域,而且可以在流通领域进行合资合作经营。此外,1996年我国还在5个经济特区进行生产企业外贸经营登记制试点。外贸经营权将根据我国的对外承诺,最终由审批制转向依法登记制。
(3)加快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国有外贸企业围绕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科学管理,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综合商社和设立监事会、内部职工持股等试点,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我国外贸企业普遍经营规模小,抵御风险能力差,政府鼓励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跨行业、跨地区联合、兼并,向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和综合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一批以外贸公司为龙头,贸工技商结合的综合商社和以生产企业为核心,具有多种功能的产业跨国公司。对一些小的外贸企业则根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的原则,采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进行改组,实行贸工农一体化经营。通过组建企业集团或综合商社将分散的外贸经营权重新统一起来,成为中国对外贸易体制发展的新趋势。国际经验表明,依靠建立企业集团等形式而形成的行业垄断或产品市场垄断,以及由此出现的不完全竞争条件,是防止产业内部或国家之间过度竞争导致资源配置不当和规范国际贸易秩序的一种有效方式。
越来越多的外贸企业认识到,我国传统的外贸收购制的经营方式必须转变,以服务为特征的稳定、有序、高效的制必将是外贸经营的发展方向。通过1996年的深入调研,我国在推行外贸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首先,大力宣传推广外贸制;其次,建立健全外贸法律制度,依法促进外贸制的实施;第三,在加快赋予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的同时,全面扩大外贸公司内贸经营权,将外贸制的推行建立在国内外流通体制一体化的基础之上;第四,将推行出口制与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结合起来,采取一些扶持政策,把工贸双方的利益结合在一起。
(4)保持对外贸易政策在全国范围的统一性,增加透明度。这是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宏观要求,也是国际贸易规范之一。按照国际规范及中国的承诺,只实施正式公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5)加强外贸经营的协调服务机制。进一步发挥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协调服务功能,逐步建立和完善外贸行业的律师、会计和审计事务所及咨询服务机制;加大对违法经营者的惩处力度。1996年9月经贸部成立了“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为实现我国对外经贸管理,经营和服务的国际化、现代化提供了一条有效途径。
近20年来,改革自上而下、高度集中的经营管理体制,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不分、中央集权,塑造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政企分开、权责分明,一直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条主线。
(1)外贸主体沿着“国家———地方———企业”的模式演进发展,即从1978年之前国家主办外贸活动,转变为80年代后地方主办外贸活动,直至90年代由企业充当外贸活动的主角,逐步承认企业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微观主体地位;
(一)对外贸易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不断提高
由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增长速度快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以对外贸易额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显示的开放度也越来越高。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9年,中国以对外贸易额占GDP比重显示的对外依存度为11%,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达到40%以上,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这一比重维持在40%-45%左右。然后,在中国加入WTO后,这一依存度又迅速提高。这说明,中国正在加速融入到世界经济中去,参与国际分工,同时也影响世界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外贸经营机制尚未得到根本性转变
我国现行的外贸经营体制经过这么些年的改革,虽然已打破了原有国家垄断的单一经营渠道,形成了由专业外贸公司、工贸公司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经营主体结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目前仍处于未完全放开外贸经营权的状态。不仅外商不能与中国用户直接签订进口协议,需要通过外贸公司进行,而且国内生产企业也需通过外贸企业出口。
2.外贸宏观调控体制尚需改革和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对外贸活动的统制被打破,政府逐步取消了指令性计划,减少对外贸活动的直接干预,新的以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调控体制初步建立。但是,目前政府管理体制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指令性计划尽管名义上被取消,但类似压出口指标的变相指令性计划仍然存在;二是国家直接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的范围仍然过大;三是已经严重阻碍我国外贸和经济发展的外贸经营审批仍然存在;四是外贸领域条块分割,按地区和部门设置外贸公司管理部门,作为改革初期的一种措施,现已成为外贸体制建设的严重障碍。
二、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重点
(一)实现政企职责分开
要使企业走向市场,发挥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首先做到政企分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彻底改变对外贸企业直接插手经营决策和干预其业务经营的做法,确保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同时要加强宏观调节,政府部门应摆脱具体的业务性工作,而把主要精力放到对外贸活动全局性的协调和管理上来。商会是政府部门联系外贸企业的中间环节,是行业性的协调组织,因此要健全其组织,强化其工作,充分发挥其中介、纽带以及组织、协调作用,对外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是当前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要步骤。首先是企业自主经营。外贸企业要彻底改变原来作为政府部门附属物的地位,而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经营者。这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关键。只有放权给外贸企业,使其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有充分的自去按市场机制从事经营,才能有效、灵活地在国内、国际市场上展开竞争,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其次是稳步实行集团化经营。当前国际市场的竞争愈益激烈,贸易保护主义也在强化,我国外贸企业要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稳步地转向集团化经营,组建外向型企业集团。
(三)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进出口管理制度方面作了一系列改革,有力地促进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但是根据经济发展的形势和国际贸易规范的要求来看,还须继续深化改革。第一,应继续下放一部分进口经营权,这样有利于以进养出、以进带出,推动国内生产(尤其出口生产)的发展。第二,应有序地扩大出口经营渠道,有条件地赋予工业、农业、科技、商业等大中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以进出口经营权,使一批有经营条件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直接参与国际竞争。第三,应实施反补贴、反倾销措施,按照国际贸易规范,针对外国商品对我出口的倾销或补贴行为,采取开征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的办法,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幼稚工业。
三、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难点——EDI的运用
(一)EDI在我国外贸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无纸贸易是EDI(ElectronicDateInterchange)贸易的俗称,它是指在有商业往来中的企业之间或交易方之间使用一种商定标准,以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递方式来处理所涉及的交易或信息数据结构、商业或行政交易事项。
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的应用,客观上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谁不掌握和推广EDI,谁就可能被排除在发达国家的市场之外。我们不能坐等所有发达国家都向我们发出“最后通牒”才来考虑EDI的应用问题。
(二)EDI是我国外贸体制更为根本的改革
西方发达国家积极使用EDI的公司通常是一些大企业及跨国公司,其中一个原因就在于他们通过应用EDI拥有先进的信息技术,而且其收益通常随贸易伙伴的加入、贸易量的增加而呈递增趋势。另外,由于EDI可以使产品的生产、销售结合在一起,采购原料、组织生产、安排销售、提供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联系在一起,实现即时供应系统和无存货管理,使生产、仓储、运输、贸易、售后服务等各个不同行业的部分变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使外贸企业可以高效益、低成本地进行科学化的跨国经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通信设施的日益完善和EDI系统的日益普及,EDI技术势必成为未来商业、企业的现代化工具之一,也必将引起商贸等诸多领域的革命,引起人们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因此,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中引入EDI将是改革的难点,也是改革的关键,它将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带来更为根本的、实质的变化。
参考文献:
[1]顾家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3).
[2]颜文杰.外贸改革体制初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5.
[3]顾佳琪.浅谈中国对外贸易体制改革与发展.科技咨询导报,2007,25.
[4]刘星.关于外贸制的几点思考.现代商业,2008,(11).
[5]王敏.外贸体制改革初探——中朝比较分析.黑龙江对外经贸,2008,7.
1.外贸统制专营时期(1949~1978)与产品经济和单一的计划经济的国家经济体制相适应,当时我国建立了由外贸部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外贸各专业公司统一经营,实行指令性计划和统负盈亏的高度集中的对外贸易体制。这种外贸体制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有利于使中国在国际收支中避免出现逆差,有利于将中国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被资本主义国家控制的)中的任何不确定因素隔离开来,有利于控制中国进出口水平和构成,达到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实现进口替代战略的目的。但是,该体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端,主要是:(1)独家经营,难以调动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2)统得过死,阻碍了企业与买方、卖方的接触,不利于外贸企业发挥自主经营的能力。(3)统包盈亏,不利于外贸企业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经营之路。而且未能体现地方、国家、企业、个人的利益关系,影响他们积极性的发挥。
2.放权过渡时期(1979~1987)简政放权是这一时期外贸体制改革的主旋律。1984年,经贸部实施简政放权的一系列改革措施,而以如下三项最为重要:(1)1984年1月起,多数省份有权保留一定比例的外汇收入;1985年1月起,允许企业自己决定使用50%的留成外汇;(2)1984年1月,明确28种限制进口商品,允许一批机构无须经过经贸部就可进口非限制类商品,这些机构包括经贸部所属外贸公司和分公司,其他部门所属的外贸公司,省政府经营的外贸公司。(3)1984年9月,通过外贸体制改革报告,内容包括“政企分开”、“简政放权”、“实行外贸制”、“改革外贸计划体制”和“改革外贸财务体制”等。至此,高度集权的外贸总公司垄断全国外贸的局面已被打破,各省及下属外贸组织开始成为外贸活动的主力军。经过简政放权、扩大了省一级外贸自。外贸公司的数量显著增加。据统计,自1979年下半年至1987年,全国共批准设立各类外贸公司2200多家,比1979年增加了11倍多。然而,对于大多数生产企业来说,外贸公司仍然是它们通向国际市场的唯一选择。中国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之间的隔层导致四个问题的出现:一是出口效益低、不同出口商品的换汇成本差异极大;二是出口格局不合理,国际价格信息没有通过正常途径及时传递给生产者,盈利的出口商品得不到鼓励,而不盈利或亏损的出口产品又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三是缺乏国际市场行情信息,企业不能面对国际市场寻找机会,或根据要求进行产品改良;四是缺乏来自进口的竞争,进口管理和高关税,使进口竞争不能起到促使国内生产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而提高竞争力的作用。国际经验表明,取消这一隔层,可以大大提高中国企业的外贸操作效率。高效率的贸易体制需要消除竞争过程和经营机会中的贸易障碍,其中,最大的贸易障碍就是各种形式的垄断,这不仅包括行业产品垄断,而且包括地理疆界垄断。
3.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1988—1990)外贸吃“大锅饭”的体制多年来一直制约着外贸事业的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国务院决定从1988年起全面推行对外贸易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主要内容是:
(1)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以及全国性外贸(工贸)总公司向国家承包出口收汇,上缴中央外汇和相应的补贴额度,承包基数三年不变;
(2)取消原有使用外汇控制指标,凡地方、部门和企业按规定所取得的留成外汇,允许自由使用,并开放外汇调剂市场;
(3)进一步改革外贸计划体制,除统一经营、联合经营的21种出口商品保留双轨制外,其他出口商品改为单轨制,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直接向中央承担计划,大部分商品均由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进出口。
(4)在轻工、工艺、服装三个进出口行业进行外贸企业自负盈亏的改革试点。
三年来的实践表明,承包制的推行基本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首先,它打破了长期以来外贸企业吃国家“大锅饭”的局面,为解决责权利不统一的状况迈出了一大步,从而大大调动了各方面特别是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外贸的发展。
其次,它有利于解决中国经营体制上长期存在的政企不分问题,让企业逐步走向自主经营的道路。再者,它促进了工贸结合,有利于增强外贸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与此同时,承包制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1)尚未建立外贸的自负盈亏机制。承包制仍然保留了中央财政对出口的补贴,财政补贴是一种非规范化的行政性分配,带有主观随意性,也不符合国际贸易的通常做法。
(2)助长了局部利益的膨胀和不平等竞争的加剧。对不同地区的承包企业规定不同的出口补贴标准和不同的外汇留成比例,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不平等竞争,诱发了对内的各种抢购大战和对外的竞相削价销售,造成外贸经营秩序的混乱。
(3)企业行为短期化。企业在追求利润的刺激下,缺乏中长期投资眼光和积极性,只重承包期内任务的完成和超额完成,往往忽略了外贸长期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战略措施,企业宁可转产附加值低且易迅速出口、换汇成本低的产品,导致国家外向型企业产品结构长期处于低水平运行。
(4)承包期一定三年不变,未能适应国内非经营环境的变化。遇有重大的环境变化,承包企业往往难以完成承包任务。
4.外贸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时期(1991~1993)这一轮外贸体制改革重点放在微观管理层的变革,它既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前一阶段简政放权道路的延续。在一系列改革措施中,有两项特别重要:
(1)取消国家财政对出口的补贴,按国际通行的做法由外贸企业综合运筹,自负盈亏;
(2)改变按地方实行不同外汇比例留成的做法,实行按不同商品大类统一比例留成制度。此后,中国外贸经营基本打破了“大锅饭”体制,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
外贸财政补贴的取消使外贸企业第一次被真正作为外贸经营主体和参与竞争的独立实体而受到重视,使国内外贸企业能够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建立和完善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从而在更深更广的范围内参与国际分工,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同时,它还扩大了企业对外汇的支配使用权,有利于保持适度的进口增长,为进一步拓展对外贸易关系创造了良好条件。另外,为了保证国家收汇并防止逃汇、套汇,外汇管理部门和结汇银行实行跟踪结汇,加强了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截止至1993年底,中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已投产的8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达8000多家。原有的宏观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外贸发展的需要。企业自的扩大,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也呼唤政府建立一套多形式、多层次、既灵活又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此,国家提出按现代企业制度改组国有企业,采取一系列措施鼓励外贸企业进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鼓励专业外贸公司实行进出口制,鼓励工贸结合,发展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从整体上促进全国外贸规模的发展。
5.近年来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新进展(1994~)1994年,中国政府开始了以汇率并轨为核心的新一轮外贸体制改革。主要内容有:(1)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发挥汇率对外贸的重要调控作用。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现双重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币浮动汇率制度,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的、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取消出口企业外汇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实行银行售汇制,实行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的有条件可兑换。外汇体制改革为各类出口企业创造了平等竞争的良好环境,有助于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大大加速外贸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更有效地发挥汇率作为经济杠杆调节对外贸易的功能;有助于中国外贸体制与国际规则接轨。1996年12月1日,我国还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规定的义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
企业战略转型是指在面临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发展成长到下一阶段时,企业对其使命、目标、战略、运营模式、组织方式、资源配置方式做出相应的调整与转变,这是企业重新塑造竞争优势、提升社会价值,达到新的企业形态的过程。
二、国有外贸企业战略转型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特殊的经济体制让国有外贸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许可证、配额、贷款等政策优惠。随着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改革开放的力度逐步加大,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步伐加快,特别是在中国加入 WTO 后,国有外贸企业不再独享外贸经营权,集体企业、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等都纷纷获得了对外进出口经营权,市场竞争日渐激烈以及透明化。故国有外贸企业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落后的观念以及不适宜的运营管理机制等原因导致国企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因此,战略转型也就成为国有外贸企业寻求生机的必然。
三、国有外贸企业战略转型的路径
1.专业服务型模式
国有外贸企业起步早、积淀深,与新兴的其他形式的外贸企业相比,依然具有资源优势、经验优势和渠道优势,国有外贸企业可将优势继续发挥得淋漓尽致,即以产业价值链的某个环节为核心的战略转型思路,围绕服务环节培育核心竞争能力,即以客户为中心,为国内外生产企业的国际营销、终端用户的国际采购提供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
2.实业化模式
国有外贸企业可以从整条价值链考?],例如向供应链的上游,即关键生产环节进行延伸,采用工贸相结合的方式,涉足实业,控制货源,稳定客户,续写生存与发展之道。可以直接建工厂,自己生产;也可以通过资本运作方式投资入股生产企业,按股比取得货源;还可以采用战略联盟的方式,与生产厂家签署合作框架协议等等。这样一来,国有外贸企业能够充分掌握客户和市场需求,有的放矢地按需生产和提供商品,同时,也能够改善资产结构,提升抗风险能力,最终扩展价值链条,增加盈利空间。
3.综合商社模式
综合商社诞生于日本,发展于日韩。综合商社是一种国际化的大型多功能贸易企业,是以贸易为主的流通类企业、多功能有机结合的综合性企业、外向发展的跨国企业、经营规模领先的特大型企业。其中,以贸易、金融、产业三者有机结合、三位一体为主要内容的多功能特点,是综合商社的基石。
4.跨国公司模式
跨国公司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它是以本国的工业企业为基础,纵向向前或向后延伸至整条价值链,横向涉足其他相关行业,拥有完整的生产、销售、研发和服务机构及功能。实力雄厚、规模庞大、具有强大的生产经营和技术开发能力,抗风险能力强。
以上几种模式是常见的国有外贸企业战略转型路径,还有以电子商务为主导的新兴转型模式,国有外贸企业可以从以上几种模式进行选择,也可选择其他转型模式,但不能生搬硬套、贴标签,最终的定位还是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选择,也可搭配使用。
四、X公司现状分析
1.X公司简介
X公司是云南省原一家供销公司在1981年改制成立的国有外贸企业。先后几次改制后,目前主要为Y集团控股,其主要业务是在专业为Y集团生产企业提供大宗原材料、设备、产品进出口及国内贸易、物流服务的同时,专注于发挥自身优势,面向国内外各界客户经营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以及一些大宗原材料等商品,从事公路、铁路、海运及仓储等物流服务。经过多年的发展,X公司在省国资委、Y集团的带领下,取得了不凡的成绩,树立了良好形象:1997年实现进出口总额超1亿美元,成为公司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06年,实现进出口总额6.64亿美元,成为云南省第二家进出口总额上6亿美元的企业。2013年实现进出口总额3.26亿美元,营业收入59.31亿元,利润2173万元,后两项指标创历史新高。但也就是在此刻,为了实现“依托集团、形成特色、服务社会”的目标,其服务重心逐渐从服务Y集团内企业转向服务集团外企业,获得收益的同时,风险也随之增大。
2.X公司SWOT分析
SWOT分析法是用来确定企业自身的竞争优势、竞争劣势、机会和威胁,从而将公司的战略与公司内部资源、外部环境有机地结合起来的一种科学的分析方法。
(1)威胁(Treat)
①宏观市场环境:世界经济仍处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的深度调整阶段。外部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国际贸易格局继续深刻演变,全球价值链进入重构期。“逆全球化”升温、国际贸易投资环境恶化。因此,外贸发展下行压力仍然较大,国际市场需求疲弱,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投资活动低迷,对能源资源、中间产品、机械设备的需求不振,使得投资品国际贸易增长显著放缓。中国外贸传统竞争优势正在减弱,新的竞争优势尚未形成,正处于“青黄不接”阶段;贸易摩擦加剧,中国已成为一些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首要对象,中国的钢铁、铝业和光伏等领域成为遭受国外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严重影响X企业的出口。
②外贸行业环境分析:外贸专营权取消。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逐渐对外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2004年正式开始实行外贸经营权自然人备案登记制度,国有外贸企业的垄断地位被打破,国内其他性质的企业迅速加入外贸大军,竞争异常激烈。财税体制的改革。国家为统筹考虑产品结构,调低或者取消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率,一定程度上影响了X企业的出口创汇和利润指标。
③Y集团内企业纷纷建立自己的外贸企业。为了降低企业的流转成本,Y集团控股的五大生产企业已有三家实力雄厚的企业建立了外贸公司,X公司受此影响收益大大缩水。
(2)机会(Opportunity)
①宏观政策:为巩固货物进出口大国地位,提升质量效益,优化贸易结构,国家、省政府每年陆续出台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相关政策。中央推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适度扩大总需求是指导主线。年初,云南省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中提出,加大进出口奖励力度,同时,鼓励企业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对用于加快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升级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省内进口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进行奖励;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避免变相提高企业贴现成本等。
②Y集团发展战略。Y集团的“十三五”规划发展中提到,要紧紧围绕“一体两翼”的产业战略布局要求,积极构建“互联网+”、物流、贸易、套期保值、金融等相互融合的运营模式及运营体系,努力创造新的商业价值,实现集团贸易物流业务以实体产业为依托、以市场化运作为导向、多元、开放、持续稳健发展的新局面。同时,在不断的发展中,对X公司提出了“平台+中心”的构想,归集集团内大宗同质化原材料采购业务,以降低企业成本,打造“内循环经济圈”。
(3)劣势(Weakness)
①贸易模式单一,盈利水平低:X公司目前主营业务还在延续传统的“收购制”或者“制”。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加之互联网+的信息爆炸时代,让市场越来越透明化,依靠原来“背靠背”自营赚取信息不对称的差价或者费,这种传统的业务模式利润点并不高。
②抗风险能力差:进出口贸易业务常常面临政策、价格、汇率、通胀、突发事件等变化带来的系统风险。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寻找新的生存空间,2012年,X公司将贸易重心从集团内企业转向集团外企业,由于银行银根紧缩,同时,X公司自身市场经验不足,抗风险能力弱,导致系统风险,客户违约,造成大量的逾期账款。X公司受到重创。
(4)优势(Strength)
①人才优势: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环境,X公司招聘人才的门槛较高,进入X公司的基本条件是重点本科学历及以上,同时具备外语、外贸、计算机等水平。X公司培养了一批熟悉国内外贸易和物流经营的专业人才,成为一笔宝贵财富。
②渠道优势:长期的外经贸工作经验,促使X公司与欧、美、亚、澳、非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数百家外商建立了经济贸易往来。例如知名的道康宁公司、日本信越等。
③品牌优势:X公司是国家商务部重点联系的云南省外贸骨干企业之一,在云南及西南地区首家通过ISO国际质量体系认证,首批获得中国海关AA评级资质,进出口总额连续多年位居云南省外贸企业前列。其主要控股股东Y集团是中国520户重点企业和云南省政府重点支持的10户大型工业企业之一,连续多年入围中国企业500强。
④信誉和资金优势:X公司多年来累积的信誉,使得X公司具有海关、商检等通关便利,且与中国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保持着良好关系,能够获得银行的授信支持。
五、X公司战略转型的实践与探索
在分析了X公司的机会、威胁、优势、劣势后,开始考虑如何通过抓住机会、避开威胁,扬长避短等方式的运用,来实现X公司转型求存。
1.战略定位:围绕Y集团的“十三五”发展规划,充分发挥“两翼”中轻资产的作用,调整贸易结构、转变贸易方式,做好两头贴近(贴近客户、贴近生产)服务工作,强化专业化模式,逐步向实业化模式发展,努力打造“工贸物融”一体化大平台。
2.战略目标:力争到2020年,X公司累计实现进出口总额8亿美元;营业总收入100亿元;利润总额3000万元。
3.具体措施
(1)战略转型
①全面收缩战略,调整发展方向。退出集团外关联度不高且不擅长的业务;坚决停止高风险业务。为保证经营贸易业务的可计划性、稳定性、可持续性,将近年来90%左右的营业收入靠集团外业务所获,逐步调整转变成集团内营业收入为主要支撑。
②实业化发展模式
B公司是Y集团的子公司,也是X公司的控股股东之一,是上市生产企业,也就是优良的实体企。X公司投资参股B公司成立的C采购平台公司,通过股权控股形式,介入实体企业。按照Y集团业务归集精神,以B公司为切入口,先行归集B公司原材料采购,争取获得其部分产品的出口。同时,逐步归集协同集团内其他生产企业原材料采购,努力打造内循环经济。
(2)业务模式转型
①调整贸易结构,内贸与外贸并举。发挥专业优势,为集团内企业做好服务工作。内贸业务:由于全球市场环境低迷,内需不足,X公司可以转出一部分精力在内贸业务上,依法依规为集团内企业采、供、销做好内贸服务。外贸业务:发挥其品牌、渠道、海关商检便利等优势,为集团内企业做好大宗原料、设备进口以及产品出口业务。虽然集团内有些企业已有自己的外贸公司,但是并不能占据整个市场,同时专业性也不一定强,所以X公司依然有优势和机会从中提升服务水平,获得附加值利润。
②“互联网+”业务模式,信息时代,既是危机也是商机,X公司必然抓住机会,成立电子商务中心,发挥融资优势,议价能力,在电子商务平台归集集团内大宗原材料采购业务,为集团内企业提供阳光、优质、高效的服务,从而降低企业采购成本,降低成本即增效也。
③盘活资产。成立资本运营部,盘活公司闲置的仓库用地、房产用地,在资产评估的前提下,采取租赁、托管等形式为公司获取收益,同时,也保证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④追债工作。成立追债工作组,专职追回逾期账款,订立目标,限?r追回,并与考核机制联动挂钩,奖惩匹配。
(3)保障措施
①优化组织架构。调整组织构架,与C采购平台进行协同,合并两公司的职能部门及部分业务部门,一方面盘活人力资源,降低人力成本。另一方面还可形成相互间业务的协同。撤销风险业务部门,成立原料部、材料部,专门负责与集团内各企业原材料采购工作对接。
②资金保障。一是,与金融机构保持密切关系,争取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持续支持。二是,开展进口贸易、国内贸易融资业务,稳定营业收入的同时,也保障了资金链的安全。但是,要做好政策、价格、客户、汇率波动等风险管控。三是,努力争取原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长期实质性解决公司资金链问题。四是,通过催收逾期本金回收,实现资产处置收益,降低财务负担。
随着我国外贸经营权的逐渐开放和制药企业自身出口能力的不断增强,专业医药外贸公司面临的形势变得异常严峻,其发展已经遇到了明显的瓶颈,如何进行瓶颈突破和模式创新成为我国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发展决策的重中之重。就我国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如何应对发展瓶颈进行模式创新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医药外贸公司;发展瓶颈;模式创新
中图分类号:
F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10008102
短短30年间,由于国家的出口政策调整影响,制药企业自身的不断强大,专业医药外贸公司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很多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失去了原有的竞争优势,开始积极寻找突破之路。
1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的现状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在国家外贸体制改成之前被业界内成为是“贵族”行业,是受到特许权保护的垄断性行业。可是随着国家外贸体制的改革,出口经营权的逐步放开,专业医药外贸公司不得不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去,市场份额不断被蚕食。例如,在20世纪80年代,浙江省外贸公司进出口总额占全省进出口总额的80%左右,而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急剧下降到65%左右,到1992年又下降到55%左右,且这种下沉的趋势仍在继续。再以中国江苏的一家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和之后的贸易出口数据为例,从图1数据中不难看出来,出口经营权放开之后,此家外贸公司的销售额是一落千丈,明显进入寒冬时节。在外贸经营权没有放开之前,最好的年出口额能够达到2800万美元,到了2007年,出口额居然成为了300万美元。
随着贸易主体的多元化,工厂的自营出口,跨国公司纷纷设立中国采购办,专业医药外贸公司的贸易利润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以河南为例,截止到2003年年底,河南多家省级国有专业外贸公司政策性亏损合计已经接近三亿,总体资产负债率为106.5%,资产负债率最低的河南省粮油进出口公司为62%,最高的河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为771%。而要扭亏为盈,就必然要伴随阵痛进行改革。
同时国家出口退税制度的改革也给医药外贸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医药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有大幅度的下降,截止到目前,大多数医药外贸公司只是保留了少数的维生素和抗生素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这也直接导致了专业医药外贸公司的利润空间大幅度下降,生存状况难以为继。
2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遇到发展瓶颈的原因分析
2.1 国家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前的制药企业,无论是制剂生产企业还是原料药企业,还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不用说GMP,连自营出口权也没有。几乎所有的出口权都集中在了国有性质的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名下,例如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中化集团,中化建公司等。随着政策的不断完善,一部分制药企业开始注重国际市场,同时,越来越多地方政府也鼓励地方工厂自行出口,并对工厂的出口进行财政补助。到了90年代后期,更多的制药企业不仅取得了自行出口权也取得了GMP,ISO等一系列跟国际接轨的证书,甚至有些制药企业取得了WHO的认可,这使得生产企业具备了与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平起平坐的权利,使得专业医药外贸公司一下子由贵族变成了平民。而现在更是全面放开的政策,不仅是具备出口权,更是鼓励生产企业走出国门开拓业务,直接就跟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在同一个市场是竞争了。
2.2 生产厂家竞争力逐年增强
由于医药行业特殊性,客户需要带到工厂直接参观,工厂很可能依靠自身的外贸业务人员直接和客户联系,撇开外贸公司单独经营,甚至这家工厂今年与你合作,明年很有可能就不和你合作了,这样的情况,导致了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失去了产品的来源和客户资源。另外很多生产企业在获得了自营出口经营权之后,外贸的人员不断增加,对市场也越来越了解,这样的生产企业已经不满足经营自己有限的空间,希望以自己的产品打开市场,同时也经销其他企业的产品,比如国内的红太阳、扬农化工、海正药业等已经成立了自己的外贸公司。
2.3 国外客户采购策略的转变
很多大型的跨国公司也考虑到了采购的成本,纷纷在中国设立采购办事处,直接跟GMP工厂开展合作,以获取更多采购优势。这也加剧了医药出口市场的竞争,使得专业的医药外贸公司失去了更多的客户资源。2009年,我国医药行业利用外资方式既有独资也有合资和合作。目前合资和独资类企业数量约占我国医药企业的30%。销售额约占整个医药产品销售额的26%左右,是中国医药市场上最重要的角色之一。为了获取更多的绿地投资优势,越来越多的大型制药企业变采购为投资,直接在中国建厂,如辉瑞、默沙东、罗氏、葛兰素、诺华、拜耳等全球前20大制药企业均已经在华投资设厂。外商的这些策略的转变,对专业医药外贸公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在本就被国内工厂抢了大半碗饭的时候,近乎于直接把碗打破了。
2.4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不具备医药专业人才劣势
一直以来会外语是一种高级人才的优势,在医药出口行业也不例外,专业医药外贸公司招聘的大部分业务员是外语或商贸专业背景,很少有医药专业背景的;虽然中国药科大学和南京药科大学,以及其他的医药专科院校培养了一大批制药人才,却由于不具备外贸素质,选择了进入制药企业。长此以往,制药企业具备了很多医药专业人才,后期只要招相应的外语人员配合出口,就具备了综合竞争优势。而专业的外贸公司要重新开始招聘专业的制药人才就无形中慢了半拍。
3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瓶颈突破和模式创新的探讨
面对如此“内忧外患”的形势,专业医药外贸公司该如何突破,寻找自己的一片天?总体来说,专业的医药外贸公司需要整合资源,精诚合作,扬长避短,借力发力。
3.1 资源整合,建立集产研销一体化的集团公司
以前,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参与的主要是产品出口这一环节,基本不参与生产。虽然外贸公司有跟工厂多年打交道的经验,具备许多零星的产品信息,却未将这些资源进行综合整合。其实大型的医药外贸公司还是具备了很多工厂不具备的优势,比如在产品研发阶段,外贸公司提供了不少的市场和客户需求信息供工厂研发,具有雄厚的实力注册产品。因此,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可以整合自身资源,立足销售这一过程考虑前向一体化和后向一体化策略,前向——向前一步依靠跟客户的良好关系,同客户一起研究国外的市场,推出新的产品和设计,取得独家的商标或者专利权,成为工厂无法逾越的鸿沟。后向——向后几步,直击源头的研发,尤其是一些新的原料药和中间体,依靠专业外贸公司多年的资源,招聘高级研发人才建立试验中心,或者跟医药科研机构合作,推出新产品,授权工厂生产,取得优先权。通过这种前向和后向一体化策略,大型的专业医药外贸公司可以成为集研发销售一体化的集团公司,向全能型的外贸公司角色转变。在这种转变中,目前中化集团已经初试牛刀,小有成就。江苏国泰集团也正在尝试这种转型。这种模式显见的困难是资金投入大,周期长,小型的医药外贸公司无力尝试。
3.2 与工厂精诚合作,共谋发展
对于难以独立建立自己的产研发一体化的医药外贸公司,选择与合作多年的工厂深化合作,共谋发展,不失为一种双赢的选择。借鉴韩国日本的经验和模式,发展成为综合商社,与工厂和其他相关供应商等以股权链接,相互参股,相互融合,建立成为以研发新品为先导,以优势产品为中心,以工厂为生产地基的科研、生产、外贸、服务等一体的实力雄厚的合营企业集团。
3.3 扬长避短,细分市场
对于中小型的医药外贸公司,细分市场无疑是分得一块蛋糕的好选择。做好企业自身的SWOT分析,找到合适自己的细分市场,深耕细作,终有收获。以专业外贸公司的人才劣势为例,由于专业医药人才的缺乏导致的市场竞争力的下降,可以通过培养专业的医药外语人才来解决。同国内著名的医药高校合作,建立专业医药外语人才的实习和培训基地,通过高校的教育机制,不断输入高层次人才,使企业在不断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3.4 借力发力,另辟蹊径
专业医药外贸公司最直接的优势就是进出口,既然出口有瓶颈,难以维持高增长,则不妨考虑进口。事实上,中国医药保健品市场的消费能力已经初见规模,转身面对中国市场更为一个蹊径。专业的医药外贸公司一方面申请并取得GSP证书,另一方面利用和国外多年的合作关系以及多种国际展览会,进口有优势的医药保健品。另外,在出口市场,扩大医药领域的经营范围,将产品从单一的医药原料、制剂等方面扩展到医用敷料、器械甚至是医用服装等领域。资金雄厚的医药外贸公司同时可以依靠人才优势开展进出口业务,国际信息咨询业务等,以维持公司销售的稳定增长。
4 结语
不同规模的医药外贸公司在组织结构,人才储备和资金上都各不相同,相应的瓶颈程度也不尽相同,谋求的模式创新也要因地制宜。根据自身SWOT,整合资源,精诚合作,扬长避短,借力发力,找到属于自己的创新模式,市场前景还是广阔的。
参考文献
[1]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信息部于盟.医药外贸公司探索转型升级[N].国际商报,201210.
[2]芮正茂,刘爱军,赵蓉.江苏专业外贸公司转型升级对策研究[J].江苏商论,2012,(06).
1999年,国家对民营企业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允许其进入外经贸领域。那时候,广东省仅有459家民营进出口企业(不含集体所有制企业,下同),凤毛麟角,屈指可数。
俯仰之间,六年过去了, 广东省民营进出口企业纵横捭阖,成长壮大。截至2004年底,全省民营进出口企业家数达27337家。
抚今追昔。我们不仅额手相庆。短短六年,外向型民营企业迅速成长为广东外贸领域的一支生力军。
前不久,商务部公布了一份“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出口名牌”名单。广东省企业出口品牌有29家,其中民营进出口企业12家。“美的”、“格兰仕”、“HUAWEI(华为)”“志高”、“十八子作”、“名瑞”等均榜上有名
不久后(6月9日),广东省又召开了 “全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工作会议”,100家在外贸领域表现突出的民营进出口企业受到省政府的表彰。根据年度出口额、对外投资额,以及出口品牌创立等标准,32家企业被授予“突出贡献奖”,68家企业被授予“贡献奖”。
外向型民营企业经过“大旱望云霓”的艰难后,终于迎来了自己的“收获季节”。俨然已经是个“香饽饽”,从上到下,都是关注的目光,支持的力量。
广东省常务副省长汤炳权在“全省外向型民营企业工作会议”上说,当前我省民营经济和外向型民营企业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尤其是面临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各方面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进一步认清形势,增强加快发展的责任感、紧迫感。力争到2010年进出口总值比重达20%以上。在扩大出口规模的基础上,培育一大批知识型、创新型、战略型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家,加快形成一大批具有知名品牌、核心技术、较强对外投资能力、综合实力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大型外向型企业集团。
政策带来的阳光
如果不拆开樊篱,就不会有满院春光,更不会有枝繁叶茂。同样,如果外向型民营企业想得到发展,就要早早地给他们“松绑”:从放开民企进出口经营权,到资金门槛逐年降低;从给予民企进出口“国民待遇”,到出台各种具体政策帮助民企提高国际竞争力。
广东各级政府对民企进出口企业帮扶之心,跃然显现,彰明较著。
为扶持民营企业的发展,广东省已经连续几年,每年安排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2.75亿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困扰民企发展的资金问题;潮州市将原来35项审批、审核项目减为七项,民企办事不再“缠臭脚”;广交会上大量增加民营企业参展摊位,已经成了广东各地市争取成交成绩的共同招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部门齐心联动,相互配合,为民营企业走出去“加劲助威”;各地市行业商会也成为推动民企走出去的重要力量。珠海市进出口商会三年来协助18个外经贸企业团队出境招商引资、经贸展览、洽谈考察。据介绍,今年该会计划组团参加10个国际性出口商品展览会,为当地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全面的政策扶持,让从事进出口的民企老板们欢欣鼓舞,热情高涨。
简化审批、加强服务、资金扶持、信用扶持等“四大利器”,形成了“广东特色”的扶持体系。
地方的经贸比拼
只有“百花争艳、百鸟争鸣、百鱼争跃”,才能有美仑美奂的天堂仙景。广东外向型民企的今天与各个地方的发展密不可分。
先看广州市,截至2005年3月31日,广州市对外贸易经营者累计为3231家,其中民营企业2620家(包括13家个体户)。广州市民营出口企业显然已经是广州外贸出口中的一员“生猛虎将”。
去年,广州首批14家企业获得联合国采购供应商资格,其中有七家是民营企业,这标志着广州市民营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达到了一个新水平。他们是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振兴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卫信工贸有限公司、威华自行车有限公司、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广州天马集团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等,其中广州天马摩托车有限公司被联合国选定为中国摩托车行业惟一指定供应商。
同时,在距离广州仅有一小时车程的深圳,外向型民营企业也是马不停蹄,迅猛发展。
随着新的《对外贸易法》的实施,外贸经营权得到了彻底放开,深圳民营企业自主参与国际贸易的力度日益加大,产品已打入206个国家和地区,在开拓国际市场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成为当前深圳外贸出口发展最快的经营群体。
不断发展壮大的外向型民营企业在佛山也是活跃异常。民营经济和外源型经济已形成两大“引擎”,成为佛山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许多民营企业已经从作坊式生产、家族式管理的状况向现代化企业的投资经营体制、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实现与国际化企业经营模式接轨。如实行股份制、年薪制、期权制,甚至开展资本经营。美的电器、科达机电等一批知名度高的民营企业已成功上市,涌现出一批规模化、拓展能力强的民营出口龙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