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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领导,精心部署。
一是组织学习,统一认识。组织全体乡村干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和有关会议精神。通过学习使全体干部充分认识到管好用好扶贫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是搞好扶贫开发工作的根本措施之一,开展加强监管、建章立制、规范管理是确保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的根本保证,加强扶贫专项资金监管意义重大。
二是组建机构,加强领导。乡、村两级分别组建成立了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协调小组,由乡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乡纪委、乡行政监察室、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与国土、乡会计管理中心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于乡纪委行政监察室合署办公,由乡纪委副书记负责日常事务;各村相应成立协调小组。协调小组成立以来,采取集中开会、电话沟通、按资金使用渠道分部门研究落实等各种形式开展工作。
三是制定方案,精心部署。由乡扶贫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协调小组制定下发了《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明确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意义、任务范围、方式方法、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召开乡纪委、乡行政监察室、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国土所、乡会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村党支部书记会议,专题布置专项治理工作,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整改,完善管理。
(二)落实规定,依法规范使用扶贫资金。根据《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扶贫资金使用范围。
使用范围五个方面。(1)扶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包括: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小型和微型农田水利设施,人畜饮水、户用沼气、村级通电、贫困户住房改造和异地移民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2)扶持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开展科技扶贫。(3)扶持农村贫困人口劳动技能培训补助。(4)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5)扶贫贴息贷款的贴息支出。
坚决做到“五不准”。不准把财政扶贫资金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工资;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弥补预算支出缺口;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准用财政扶贫资金外出旅游和考察。
全面开展自查。对照上述要求,以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村为单位,根据乡扶贫资金监督管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由乡财政、乡民政、乡村建国土分别对我乡2010年至今实施的扶贫项目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残疾人危房改造资金监管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三)完善制度,提高扶贫项目资金监管力度。
按照《省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广区纪〔〕36号文件《区乡镇纪委参与扶贫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实施方法(试行)》的总体要求制定了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制度、措施、办法,普遍建立了扶贫资金专户制、扶贫项目和扶持资金公示制、扶贫资金报帐制和定期审计制、重大项目公开招投标制等。
一是扶贫项目逐级申报制度。即村报乡,乡报区与扶贫办、财政局,区统一将项目上报省市扶贫、财政部门。项目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整,若确需调整,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加强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纪检监察到项目、管理到项目、责任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验收到项目。
二是扶贫项目资金区级财政报帐制度。坚持区财政管资金,扶贫办管项目,财政扶贫资金均实行区级财政报帐管理。
三是扶贫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制度。扶贫项目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项目实施村报帐資金直接转入乡财政专户,凭乡纪委行政监察室监督验收通知书去乡财政支取到户资金,自觉接受行政监督。乡纪委按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的要求,认真做好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项目的录入工作。
四是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坚持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公示。项目实施村对批准项目资金、实施单位、项目验收等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都坚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示。
五是扶贫项目验收制度。项目完工后,项目责任单位向区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区扶贫办组织包括工程技术人员、乡党政领导、乡纪委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负责人、扶贫项目实施村党政领导、村项目监督小组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小组应通过实地踏看,征求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认真检查,对项目作出是否验收合格的结论,对项目建设后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作出客观评价。凡项目建设质量差、不符合项目设计和施工要求的不予验收。对验收合格项目按规定填写《财政扶贫资金项目验收表》,做好项目档案工作。
六是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制度。乡纪委适时组织检查组对年度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进行严格检查。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工作。坚持村纪检小组对项目资金的监督。项目村成立项目监督小组(必须有村纪检小组组长),在签订项目施工合同、项目发票的审核、项目验收等重点环节对扶贫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行监督。
二、存在问题
一是个别扶贫项目实施不够及时,有可能造成管理上的漏洞。
二是公益类项目普遍存在重建设、轻管护的现象,主要原因是贫困村无法承担管护投入。
三是扶贫资金投入不足、资金缺口大、筹措难。
三、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政策研究,争取更大支持。搞好项目规划,认真研究国家当前为防范金融危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内需的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国家、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扶持政策,争取上级扶持。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大金融帮扶力度,更好地解决低收入农户资金短缺问题,促进低收入农户创业发展,根据《省扶贫小额信贷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贫小额信贷是以低收入农户为主要对象,以财政扶贫资金为支持,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为主要方式,按照"小额流动、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提供小额贷款服务,帮助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自主创业、增加收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县扶贫办、县财政局、人民银行支行、县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共同负责全县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指导。
第四条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主要领导组成。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扶贫办牵头,相关部门派专人组成。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任务是:
(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三)审核贷款扶持对象,规范操作流程,监督使用范围;
(四)支持并帮助农村合作信用社联社做好贷款回收工作,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
(五)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六)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加以推广。
第五条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农村合作信用联社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扶贫办。引导低收入农户转变观念、发展生产、自主创业,重点发展短、平、快的种、养、加等项目。负责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监测,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工作和小额信贷贴息认定工作,协助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做好到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管理、拨付和监督使用,会同扶贫办做好小额信贷扶持对象的筛选认定。
(三)人民银行。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的政策和业务指导。
(四)农村信用联社。负责扶贫小额信贷的调查、发放和收回管理工作,在确保小额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负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的申报、使用与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成立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小组,由乡(镇)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扶贫管理部门、财政组、农村信用社负责人组成,负责落实扶贫小额信贷工作。
第三章贷款的对象、用途、条件和方式
第七条贷款对象。
(一)全县低收入农户和"扶千名人才、促千村发展"计划培养的"农民大学生"。
(二)203个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集体经济组织。
(三)带动低收入农户发展生产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
第八条贷款用途。
(一)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开展的特色农业、来料加工业、家庭工业、休闲旅游业等生产经营项目,以及到下山移民小区落户的低收入农户建房户。
(二)低收入农户集中村实施的集体经济发展项目。
(三)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和来料加工经纪人兴办的能带动一定比例低收入农户的农业开发项目、农产品加工项目、来料加工和其他生产经营项目。
第九条贷款条件。
(一)申请小额信贷的农户和农民大学生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致富意愿并选择了适合的发展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必须与低收入农户签订书面带动协议,有良好发展项目,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扶贫小额信贷按照贷款方式的不同,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和抵(质)押贷款,提倡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各类合作社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采用抵(质)押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和贴息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一)贷款总额。县扶贫小额信贷总额按省、县财政部门提供的实际专项资金不低于3倍的比例掌握。
(二)贷款额度。农户申请贷款,单户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农民大学生"创业项目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其他对象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三)用于低收入农户的直接贷款原则上不低于扶贫小额信贷总额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四条贷款贴息。在贷款期限内,对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贷款按基准利率的60%标准贴息,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对象按基准利率的40%标准贴息。贴息资金经县扶贫小额信贷协调小组审核后通过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补贴给贷款对象。当年贴息资金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贷款对象的筛选。首先由低收入农户、农民大学生或已落实带动协议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来料加工经纪人等提出申请,县(乡)扶贫部门在对申请对象调查摸低、审查筛选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建立《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经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送交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列入《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的对象方可按照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十五条贷款的发放。农村信用联社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备选名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提出借款申请的对象,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六条贷款的管理。农村合作信用联社要对扶贫小额信贷实行专项管理,每半年一次将扶贫小额信贷的发放、收回情况列表报送县扶贫办、财政局、人民银行,经审核后将汇总情况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年度省级贴息资金使用情况、当年贷款预计发放规模报送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借款专项资金和贴息资金,纳入扶贫资金管理。县财政局在当地农村合作信用联社开立扶贫小额信贷资金专户。
第十八条贷款专项资金来源。
贷款资金包括:
(一)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
(二)县财政按省财政安排的贷款专项资金1:2的比例安排贷款专项资金;
(三)贷款专项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贷款专项资金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产生的利息用于贴息)。
县贷款专项资金到期后自动转存。
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补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按照《省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和《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资金审查。财政安排的扶贫小额信贷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改变用途、截留和挪用,违者按扶贫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年度结束后,接受上级部门的专项审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扶贫资金风险防控,规范金融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根据《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脱贫攻坚金融服务工作联动机制的通知》《X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金融助推产业精准脱贫工作的意见》《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用于对全县建档立卡贫困农户脱贫的扶贫产业项目和扶贫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进行适度补偿的专项资金。
扶贫贷款贴息资金是指县财政预算设立用于对贫困农户的贷款(以下简称到户贷款)和扶持扶贫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等利息补贴的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按照“政府主导、自愿申请、风险共担、严格审批、突出重点、精准扶贫”的原则管理。
第四条
风险补偿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存入我县发放扶贫贷款的金融机构,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利率为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
第二章
补偿资金来源及补偿途径
第五条
金融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资金规模为2000万元,其中上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400万元、县财政扶贫资金安排1600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实施动态配置,用当年财政扶贫资金足额安排。风险补偿金按年度核算,滚存使用。金融扶贫风险补偿金和贷款贴息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也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第六条
县财政将安排的小额信贷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下达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再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划拨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章
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我县扶贫贷款合作金融机构由县信用联社、县邮政储蓄银行两家组成,与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风险补偿金安排县信用联社1500万元、邮政储蓄分行500万元,合作金融机构力争年度获贷率、覆盖率进入全市前列。
第八条
合作金融机构必须按照《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承担相应责任、义务,制定年度扶贫贷款计划,确定扶贫贷款规模,保证扶贫贷款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章
扶贫贷款发放
第九条 扶贫贷款对象由各镇政府报县扶农办审核后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
(一)自然人客户是“扶贫人口信息系统”中录入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五保户除外),对存在不良征信记录但名下无存量不良贷款及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贫困户应全部纳入扶贫小额信用贷款的可贷范围;
(二)县扶农办审核法人客户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资料后,合作银行再按照其内部相关要求审核法人客户,确定信贷发放对象。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严格执行“5321”政策。即“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法人客户实施“农村新型合作组织+贫困户”、“家庭农场+贫困户”、“能人大户+贫困户”“龙头企业+贫困户”模式,带动一户贫困户且签订协议后,即可享受该户的扶贫小额信贷
“5321”政策,实际额度以其带动贫困户户数而定。
第十一条
合作金融机构要本着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原则,实行最优惠的扶贫贷款利率。县人行要执行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县扶农办、各镇政府与合作金融机构协商确定扶贫贷款规模,合理划分自然人客户和法人客户贷款规模比例。县信用联社负责贫困户星级评定工作,5星级客户占比年内达30%以上,3星级客户占比年内达50%以上,全面提升星级占比客户,各金融机构参照共享,推出符合X特色的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合作银行按照风险补偿金总量1:10的比例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赔付合作银行贷款本息损失。承贷金融机构要鼓励借款人自愿购买自然灾害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降低贷款风险。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成立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各涉农县级金融机构成立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执行X县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提出的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制度;对产业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业务进行指导、考核、审计与监督;
2.审议、批准风险补偿资金补偿计划;
3.审议、批准弥补代偿损失方案;
4.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风险补偿资金规模等。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共同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年度扶贫贷款投放工作计划;
(二)风险补偿金日常管理;
(三)扶贫贷款监督检查;
(四)风险补偿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要建立规范、高效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体系和快捷、便利的运行体系,严格、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对纳入风险补偿金对象的贷款人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由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程序如下:
(一)合作金融机构将拟发放扶贫贷款需要申请风险补偿金防范贷款风险的贷款人名单、金额、资金用途报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
(二)自然人客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审核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的扶贫贷款对象后批准;法人客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审核后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三)经村、镇、县扶农办盖章后,合作金融机构才能发放贷款,并将获贷客户名单在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县扶农办、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八条
按照“定向设立、促进发展、安全运行、规范管理”的原则,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县扶农办、县财政局、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扶贫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规范、有效的监控管理措施及办法,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贷款对象的监管,及时掌握经营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认真做好贷款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分析工作,定期向联席会议通报情况。
第十九条
经过组织清收,不良贷款逾期90天仍未偿还的,进入贷款风险补偿程序。由合作金融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申请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
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收到承贷金融机构风险补偿金偿还贷款申请后,对贷款发放、监督管理和债务追索等进行认定。对符合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损失,及时办理支付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风险补偿金支付申报、审批程序:
(一)由合作金融机构逐户组织风险补偿申请材料,提交贷款坏账相关证明材料和追索情况;
(二)县扶农办将贷款人基本情况、经营情况、贷款损失原因等在贷款人经营所在地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贷款户,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金融办会同县人民银行、合作金融机构审核确认,报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四)批准的贷款损失,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依据批准文件从风险补偿金中拨付给承贷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一)合作金融机构未在追索期内向借款人催收的借款;
(二)合作金融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追索义务;
(三)合作金融机构确认借款人已发生危及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告知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造成贷款损失;
(四)合作金融机构未按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要求发放贷款,造成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仅限于弥补形成的呆坏账。批准的坏账损失,严格执行《X县金融扶贫工作实施意见》的规定,由风险补偿金支付70%,合作金融机构承担30%。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由保险机构与合作金融机构按照承保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
第二十三条
用风险补偿金补偿的贷款本息,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保留追偿权,由合作金融机构继续依法追偿,追偿到位的资金按承担风险的比例归还。对贷款人恶意逃避债务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回的资金归还风险补偿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镇扶贫工作站主要职责是对风险补偿资金补偿事项进行核准、签署意见,并协同合作金融机构上报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要求补偿。
第二十五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因下列原因发生的损失,由金融产业扶贫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
1.借款人死亡、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丧失收入来源或收入不足清偿贷款的;
2.因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对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3.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其它需要进行补偿的。
第二十六条
金融扶贫贷款由风险补偿金承担;对风险补偿资金超过年度存量风险补偿资金额度的,超过部分由县财政、县扶农办另行安排资金解决。
第六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扶贫贷款贴息建立“即报即审,即审即批”制度,结算方式为一月一结算。贴息率为:自然人按基准利率执行,法人客户按带动脱贫农户授信额度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对自然人客户,按照贫困户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县人民银行核实,县扶农办和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审定,直接划转经办金融机构。未按期还贷的,从小额信贷资金到期之日起不予贴息。
对法人客户,按企业申报,县人民银行、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核实,划转经办金融机构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客户需提供个人信息(身份证、贫困户信息表、银行账户复印件)、贷款使用信息(贷款凭证、计息凭证、还款凭证复印件)和申请贴息报告表等。
第二十九条
法人客户需向县扶农办提出扶贫贷款贴息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银行贷款卡号、企业信用报告、贷款合同、贷款计息传票等复印件、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能人大户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证件。
(二)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起止期限;覆盖贫困村或带动贫困户数量、扶持增收方式和扶贫社会效果测算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扶贫贷款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
县扶农办、三大(畜牧、蔬菜、果业)产业服务中心、县财政局要会同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支付申报、审批中有下列行为的,除追回已支付的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外,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债权损失或弄虚作假申报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的;
(二)未经过损失认定而支付风险补偿金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和《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也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缩小贫富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项重要措施。是政府直接投资扶持农村贫困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以加强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为内容,以缓解和最终消除贫困为目的,通过资金(或实物)投入方式,使贫困地区基础设施条件得以改善,为其经济的发展创造一个相对良好的外部环境,进而促进其自我发展。同时,通过组织贫困地区农牧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一定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促进脱贫致富。
第三条以工代赈遵循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群众参与的原则,围绕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重点解决制约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农村基础设施问题,为贫困地区消除贫困创造条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以工代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以工代赈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计划编报和下达实施、资金使用和管理、计划执行的监督和检查等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实施范围和建设的原则内容
第五条以工代赈实施范围主要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当兼顾自治区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
第六条以工代赈的建设原则
(一)扶贫和生态效益相结合原则:实施以工代赈工程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工代赈要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工程相结合,实现脱贫致富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相对集中、统筹兼顾原则:以工代赈的项目安排和资金投入,突出扶持的重点方向和重点领域,突出骨干项目的示范带动效益,以点带面,有步骤有计划分类实施,提高以工代赈资金的扶贫效益。
(三)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切实加强规划工作,优化建设布局,因地制宜安排建设项目,结合各地有利条件,发展特色经济,为增强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创造条件。
(四)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要考虑国家和自治区的扶持力度,针对贫困地区农村经济发展和群众增收的主要制约因素,区分轻重缓急,研究确定建设项目,逐年安排实施。
(五)广泛参与,减负增收原则: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要广泛吸收贫困群众参加工程的建设。通过采取支付劳务报酬的方式,直接增加贫困群众的收入,减轻贫困群众的负担,体现以工代赈政策的实质。
第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基本农田、农田水利、县乡村道路、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草场建设以及国家确定的其它建设任务等。
(一)基本农田建设。主要指改造中低产田,具体工程有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盐碱地治理及田间配套设施等。
(二)农田水利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小型、微型农田水利工程。具体工程有水库、渠首、机电井、渠道、扬水站、节水灌溉等。
(三)县乡村道路建设。主要指新建或改扩建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乡、村的公路(等级一般不超过三级),以及县、乡、村道路建设所必需的桥、涵等配套设施。
(四)人畜饮水工程。主要指修建解决贫困人口和牲畜饮水所必需的水井、水塔、引水渠、输水管道以及其它简易自来水工程。
(五)小流域治理。主要指为开发治理小流域,防止水土流失而实施的河道疏浚、河堤护砌、建坝护地、营造防护林、经济林及水利配套等工程。
(六)草场建设。主要是指人工草料基地、草场改良、农作物秸秆氨化青贮、高寒山区暖圈和及水利渠系配套等工程。
(七)其它。根据国家要求安排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扶贫开发及以工代赈政策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基础设施状况等,组织编制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规划编制内容包括编制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实现目标、建设任务、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建设项目、实施步骤以及政策措施和有关效益指标等。县级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地(州)、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分年度组织实施。
第九条以工代赈计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编制、上报、审批和下达。
编制规划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同时要统筹考虑如何处理与其它渠道的扶贫项目,以及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项目的关系,各项目之间既要做到相互配合,又要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以工代赈年度计划要与规划相衔接,并服从规划。凡未列入规划的项目,原则上年度计划不予安排。年度计划包括建议计划、资金计划、建设计划。年度计划的安排,以资金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按照项目安排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扶贫开发重点及项目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历年资金、项目规模,充分考虑本地计划的年度建设任务、建设能力以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项目建设方案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设计等前期工作,编制下一年度建议计划。列入建议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当做到符合当地实际,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项目资金规模按上年度自治区实际下达项目计划总投资的150%编制。地(州)发展改革部门于当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各地(州)上报的项目建设建议计划,按符合以工代赈政策投向、前期工作完备的项目所需投资,参照各县贫困人口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重点村数、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及上年度项目实施和计划执行等工作情况,安排年度资金计划和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自治区以工代赈计划下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等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逐级上报,履行报批手续,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方能调整。
第十四条在自治区以工代赈项目计划下达后,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规定时间里,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内,完成以工代赈项目的录入、申报、选报、审批、转批、启动等工作,对未按要求完成项目相关信息录入工作的地(州)、县(市),自治区将给予全区通报或酌情调减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
第四章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协同有关部门,依据以工代赈建设规划建立以工代赈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做好项目的核查、筛选、论证及收编入库工作,并上报备案。
第十六条以工代赈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承担。总投资在100万以下的项目,经县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县级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报地(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总投资在100—300万元的项目,经地(州)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地(州)发展改革委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备案;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自治区行业部门审查通过后,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要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的要求组织实施。制定以工代赈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实施办法,实行区、地(州)、县(市)三级联动,监督检查与工程监理。
第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认真落实劳务报酬政策,要优先组织项目所在地贫困农牧民参加项目建设,并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除技术要求比较高的工程外)。没有安排劳务报酬的以工代赈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有关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政策的实施,按照《自治区以工代赈劳务报酬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工代赈)“劳务报酬”暂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以工代赈项目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权限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或组织安排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财政、扶贫、审计、稽察等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计划执行、工程质量、工程决算、工程效益、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标志牌设置、工程后期管护措施、文档资料等。填写项目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合格项目,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使用和管理主体,制定项目使用维护管理制度,落实项目的后期管理,确保项目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以工代赈要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即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在计划申报前审核到场、项目建设中检查到场、工程完工后验收到场。县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严格坚持“三到场”工作制度,杜绝虚报、瞒报、谎报和重复申报,保证项目真实性,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提高以工代赈资金投资效益。
第二十一条以工代赈档案资料要明确专人保管,按年度实行一项一档制管理。档案资料包括: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项目库、可研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及相关批复,还包括工程设计、项目实施责任书、开工审批报告、施工合同书、招投标相关资料、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质量鉴定报告书、监理资料、分阶段验收资料、工程验收报告书、财务决算及批复、审计报告、工程后期管护措施、劳务报酬发放花名册、项目施工前定点照片、项目施工照片、项目竣工定点照片、工程标志牌照片、公示资料等。
第二十二条县级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的建设地点设立标识牌(宣传牌),标明项目编号和名称、建设时间、建设内容、完成投资、效益和受益范围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以工代赈资金按照现行的国家三部委《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字[2000]18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01]27号)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做好以工代赈的资金和财务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计划做好以工代赈资金的拨付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将以工代赈资金纳入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以工代赈资金拨付实行财扶资金报帐制。基本程序是: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与县(市)发展改革部门签订书面劳务报酬落实责任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定期提出用款计划,并附报帐凭据(税务统一发票复印件),经县(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到县级财政部门提取进度款,并按报帐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安排用于项目的以工代赈资金应当全部用于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第二十七条支付劳务报酬要做到公平、公开、足额、及时发放,严禁抵扣和拖欠。
第二十八条以工代赈项目管理费是以工代赈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部用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地应当积极筹措以工代赈配套资金,并与国家以工代赈资金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完工后有结余资金的,必须仍用于以工代赈项目建设,按照基本建设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国债资金的使用,除按上述要求管理外,还须按照国家国债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二条自治区以工代赈办公室(以工代赈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扶贫开发工作“四到省”(权力到省、资金到省、任务到省、责任到省)原则,研究拟定自治区以工代赈政策;负责编制自治区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对以工代赈项目的立项、可研及初步设计的审批;编报和下达年度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全区以工代赈项目实施与监督检查等工作;参与编制全区贫困地区扶贫开发规划;对全区以工代赈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第三十三条地(州)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对县级以工代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以工代赈政策;编制本级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各县(市)以工代赈中长期规划编制工作;审核本级权限内的以工代赈项目;上报各县以工代赈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持或参加所属县以工代赈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要求汇总上报各地(州)以工代赈有关统计报表及工作总结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县(市)以工代赈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以工代赈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管理制度;编制县级以工代赈规划;做好项目的论证和储备,建立项目库;编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竣工验收;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和劳务报酬发放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并做好监督、检查;按要求及时上报以工代赈项目有关信息;做好以工代赈资料归档和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三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委部门要及时总结以工代赈经验,对好的经验要及时推广。定期报告以工代赈建设和工作进展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上年度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六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监督检查奖罚机制。自治区对开展以工代赈工作较好的地(州)、县(市),在下一年度项目和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成绩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项目管理不规范、擅自改变项目计划、整改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州)、县(市)要酌情调减下年度计划安排资金规模,直至停止资金项目计划安排。
第三十七条加强以工代赈宣传。要通过广泛宣传,使社会和贫困地区群众更多地了解、掌握以工代赈的有关方针政策,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积极投入以工代赈工程建设。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审计监督、检查是以工代赈项目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开展进行定期、不定期专项检查、专项审计、专项稽查,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财务状况、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稽查等部门,加强计划执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健全以工代赈检查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以工代赈项目负有管理责任,必须建立监督检查制度,要坚持自查、互查、上级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本地以工代赈工作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并将自查结果及时上报。
第四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四十二条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纠正和整改。凡挪用、挤占、贪污以工代赈资金,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地、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以工代赈项目的录入工作要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监测信息系统”使用管理办法(暂行)》(新财扶〔**〕5号)文件严格执行。
一、加强思想建设,领导班子“一线指挥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我局领导班子由5名成员组成。局领导班子是一个团结、干事业、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注重自身的
政治理论学习,自觉加强理论修养,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认真学习审计业务知识,努力提高领导本局业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利益观、荣辱观,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为己任,以办实事、务实效、求实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使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审计工作之中。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制度,充分发扬民主,高质量地开好每年不少于1次的民主生活会。凡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都落实了对“三重一大”事项须经党组成员集体研究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按照各项组织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班子成员之间团结协作,在职责履行上分工不分家,积极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在其位,谋其正,思其职,尽其责,坚强领导,理性思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在切实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发挥“一线指挥部”作用上有新的成就。原局党组书记、局长吴贵武同志因年龄到杠改任调研员后,积极协助新任局长的工作,不计得失,不讲价钱,一直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现任党组书记、局长卢佳林同志到任后,刻苦钻研审计业务,深入一线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经常加班加点,勤奋工作,被机关人员称为“我们的好带头人”。
二、注重队伍建设,为首府经济和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作用明显发挥。
审计工作开展和审计质量的提高需要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素质过硬和形象良好的审计队伍,我们把加强审计队伍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重中之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教育引导审计干部积极开展学政治理论、学业务技能、学科学文化、学实践与管理的活动,大力提倡“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精一行”的爱岗敬业精神和“求真务实,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勇于创新”的奋发进取精神,按照各自不同的工作岗位,广泛深入地开展“守法、文明、诚信”活动,倡导自觉履职尽责,树立法律与公德意识,自觉养成讲道德、讲秩序、讲文明的行为习惯;倡导在社会做一名守法公民,在单位做一名合格的人民公仆,在家庭中做一名模范成员;倡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发展意识、服务意识、质量意识、依法行政意识、廉洁从审意识、以人为本意识。坚持各项工作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坚持自身行业的文明执法,始终围绕“擦亮服务窗口,争创文明行业”这—主题,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切实在提高各项工作的服务质量上做文章、出实招、求实效。坚持廉政勤政,我们始终把廉政建设作为审计工作的第二条生命线,为廉洁从审提供可靠的组织纪律保证,相继制定了《审计组廉政纪律公示制度》、《科级干部述职述廉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廉政建设审计组长负责制》、《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制度》、《审计纪律监督卡反馈制度》、《礼品上缴登记制度》、审计组长执行审计廉政纪律报告制度》等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并积极开展扶贫、救助、捐赠活动。近年来,为清水河县、武川县的贫困乡镇村投入扶贫资金15万元,为土左旗把什乡民族小学捐赠桌椅20套,清水河县暖泉村委会捐赠桌椅、沙发10套(件),号召全局党员干部职工为灾区、红十字会、捐款3200元,捐献衣物1485套(件),在与土左旗察素旗镇水泥厂社区的“访民情、解民难”活动中捐献款物3000元,与锡林南路电前居委会的结对共建活动中,资助电脑、打印机款8000元,慰问贫困户和贫困党员款7000元,特别是在这次5·12地震发生后,局机关和全体审计人员积极为灾区捐款18820元、交纳“特殊党费”35500元。
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础上,十分注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牢固确立“文明树形象,文明出效益、文明促繁荣”的全新观念,按照市文明办《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活动的实施意见》,切实夯实文明创建的基础,努力建设“学习型”、“道德型”、“文化型”、“服务型”的审计机关,紧紧围绕建设“法治、诚信政府”的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审计工作特点、行业条件的规范化服务标准和具体可行的措施,广泛开展诚信单位、诚信行业争创评比活动,为绿化、美化、净化、亮化首府环境献计献策,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大力推进首府文化事业发展发挥积极的模范带头作用。
三、加快审计转型,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有新的提高。
去年以来,局党组按照上级要求加快审计转型步伐,认真践行审计厅提出的“二十字”方针,在全局上下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使全局人员的审计理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大家自觉围绕中心,强化服务树形象。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工作中心,在抓好审计监督的同时,建立了全新的服务机制,努力提高参与和支持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