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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宣传,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我们按照“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是关键,健全组织是基础,责任到位是重点,群防群治是目的”的思路,抓好安排部署,把落实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结合“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深入各施工单位,广泛宣传水利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目的、意义,从而提高了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对发现问题的,坚持跟踪落实到位,从而确保了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为确保工程安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为切实履行好各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职责,各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三、齐抓共管,参建各方认真履职
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重要保障,首先有了安全,工程才会产生效益。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参建各方分别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建设方代表业主,对安全生产管理负有全责,设计方负有设计安全职责,监理方对工程实施全过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而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直接实施者,负有行使与落实的直接责任。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只有参建各方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才能全面落实好安全生产工作。我县在建水利工程自开工至今,参建各方均分别履行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能,为工程实施创造了一个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
项目法人单位。为切实履行好我县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职责,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局和小(一)型水库工程管理局内设安全生产及合同管理科,专门对各件水库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管,同时在建的各水库工程项目部下设安全生产管理室,负责各件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职责。管理局还相应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科及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室的工作职责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在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格执行各级关于安全生产与管理各项规定,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定期不定期的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确保了工程人员安全,施工安全,质量安全。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我县在建的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设均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技施设计中有7件由楚雄欣源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1件(独田水库)由曲靖能阳水利水电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承担;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由楚雄州水利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承担设计任务。在几个阶段的设计过程中,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及安全生产规定严格执行,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特别是在隧洞的设计中,配备了钢支撑和竖井的锁口,有效的减少了安全隐患,并且使安全设施有了资金来源。
工程监理单位。为确保工程安全生产,各工程局在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就将安全生产管理条款写入合同,并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与管理的各项规定,确保了工程安全施工。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为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工程局就严格按照三合同制签订了工程安全生产合同,并严格按照水利施工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规定加强对施工安全管理。各施工单位均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各个特种工种作业人员均持证上岗,没有无证上岗情况。在施工期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施工管理人员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培训和考核,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 水利局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总结第2页
生产教育,并按照劳动保护制度和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各种劳动保护用品,使用正常。并且严格执行水利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四、工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落实,以及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
我县在建的重点水利工程共9件,包括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和8件小(一)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其中:尼白租水库扩建工程于10月21日开工建设,截止目前已完成投资5105万元;小平地水库于3月开工,已于8月完工;高桥、独田、木马河和夜起莲四件水库于10月开工建设,于10月完工;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于2月开工,目前正在组织施工。各工程的参建各方严格按照国家、省、州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职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从开工至今未出现过工程安全事故。
由于维的、幸福及大血厂三件水库工程于2月份才开工,目前维的水库正在组织防洪堤基础及大坝坝坡基础开挖,幸福及大血厂水库由于技施设计尚未到位,主体工程仅进行控制测量及复核,因此,对照此次文件精神,小(一)型工程局对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认真检查,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均已经制定且较完善,对组织施工的维的水库基础开挖和大血厂水库进库公路等附属工程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对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了整改,并要求大血厂水库施工单位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上交防火保证金,提前预防和防范。
五、存在问题及下步工作打算
我县在建的各件水利工程从开工建设以来,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通过此次安全生产自查及平时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情况,主要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一是部分施工人员未佩戴安全帽进入工程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二是工程安全检查记录不规范,很多安全注意事项在检查过程中已经提出,但没有及时进行记录整理,痕迹管理还有待于加强。
安全生产工作是工程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工程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参建各方的积极配合,通力协作,才能将安全生产工作做好,确保工程安全,人员安全和质量安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重点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全州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并督促落实。对整改不彻底的工程项目的相关人员将按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进行登记并上报。三是坚持专项整治行动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将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到每个工程项目、每个安全生产责任人,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收到实效。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市场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承发包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勘察设计、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市政施工、装饰装璜、水利工程、防腐保温、防水工程、机械化工程、建筑构件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建设市场的主管部门,市建筑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计划、工商、劳动、城建、技术监督、财政、税务、物价、审计、银行等部门,应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经营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括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方可进入建设市场。
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还应待有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征》,否则,一律不准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业务以及建筑构件的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 凡取得第五条所列证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严禁勘察设计、施工和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超越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工程、销售建筑构件,严禁向无证、照单位或个人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公章、图签等。
第七条 实行企业年度资质检查制度。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其《资质证书》每年必须经原发证机关检查认证,并加盖年检专用章后,方可进入建设市场。未经年检的企业,一律不得进入建设市场。
第八条 施工企业的计划外用工,在征得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同意后,报市劳动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签订录用合同,领取《淮南商务工许可证》。
第九条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必须持当地建设市场主管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营业管理手册、开户银行的资信证明、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并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的登记手续、领取《外地进淮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外出承包工程,须持单位介绍信和劳动部门征明到市建筑管理处办理跨地区施工的手续。
不论外埠或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市劳动力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外埠的建筑施工企业进入本市建设市场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按企业等级和进淮人数,专户存入建设银行一定数额的保证资金。资金标准为:一、二级企业每人600元;三、四级企业每人400元;非等级企业每人200元。
进入城镇从事建筑施工、安装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的保证资金为每人100元。
外埠建筑施工企业或进入城镇的本市农村建筑施工企业在离淮或返乡时,凭市建筑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建设银行应将保证资金及利息全部退还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本市各类施工企业、建筑构件生产销售单位和外埠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从事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项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分立、合并、改变企业等级或隶属关系,以及停业、歇业时,必须提前30天到原批准或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事求是、尽职尽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偏袒,不准索贿受贿、不准侵害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承发包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承发包双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签订承发包合同应当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合同示范标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承发包合同后,应持建设银行的开户证明,并经市建筑管理处审核后方准开工。
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的总包与分包,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一、二、三级施工企业,可实行工程总包制。允许将单项工程项目分包给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其他施工企业;分包企业不准再问外分包。总包企业要参与分包工程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质量,以及原材料的检查验收;并承担其经济、技术、法律责任。分包企业要对总包企业负责,总包与分包双方必须签订承包合同,四级以下施工企业不准向外分包工程。
严禁施工企业转包工程。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工期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统一定额标准。严禁利用承包工程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任意压价、压工期、高估冒算。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介绍工程业务为名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建设单位向无经营活动极以及超越营业范围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委托工程业务。
第十八条 对工程承发包双方实行年中年末合同报表制度和合同执行情况回执单制度。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保证质量,严格遵守设计规范、设计标准及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文件组织施工,严格遵守工程施工规范和施工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条 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和构件产品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无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准使用。
第二十一条 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战的检查和质量等级认定。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成认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实行建设工程质量回访制度和保修制度。经认定为优质工程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物价、劳动等有关部门,分别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其非法所得30-50%的罚款:
(一)无《资质证书》或无《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非法转包工程或二次分包工程的;
(四)非法向其他单位提供或转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图签和银行帐户的;
(五)利用承发包之机行贿受贿、索取回扣、收取其它不正当费用的;
(六)违反定额管理规定或高估冒算,任意压价、压工期而获得不正当收入的。
第二十四条 对符合经营条件,但未按规定办理跨地区施工手续须承发包合同审批手续而擅自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建设市场赏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手续,并对承发包双方处以其实际完成工作量的10-20%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凡属设计、施工或建筑材料及构件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除由责任方赔偿全部直接经济损失外,并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劳动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业整顿、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未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检查认定或经检查认定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并分别处以责任双方1000-5000元罚款。
未经验收的工程,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认定工程等级,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其限期采取补救措施,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七条 执行罚没的人员,必须佩带和出示执法标志和执法证件。执行罚没应使用决定书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依据本规定收取的一切罚汲款,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不得截留、挪用、提留、隐瞒、坐支和私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除给予有关单位经济处罚外,根据情节轻重,由市建设市场管理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100-5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则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赎职的,由其上级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单位的罚款,由受罚单位在自有资金中列支,不得列入成本;对个人的罚款,由个人承祖。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该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又不履行原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