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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医院对内部审计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在医院财务监督方面的作用不断加强,在对财务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些违规违纪的问题,笔者就这些问题做出了说明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 收入 支出 审计监督
近年来,医院特别是大型的公立医院的收入逐年增加,由于医院特殊的性质,旧的医院会计制度并没有要求第三方对医院的会计报表和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而一般都是医院的内审部门对医院的财务收支和账务处理进行监督,通过对医院的审计,发现了医院在财务收支方面存在不少问题,没有严格按照医院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的确定收入支出范围,随意性比较强。医院的收入和支出关系到医院的发展和员工收入的提高,因此医院的收入支出核算是否规范直接影响到医院的最终收益,通过对医院收支项目进行审计,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有利于医院财务部门树立法律观念,加强收支项目管理,保障医院的资金安全和医院财产的完整性。
在对医院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
一、医院的收入不完整
医院的收入包括开展医疗活动收到的收入、销售药品收到的收入以及其他与医院业务有关的活动收到的收入,也包括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收到的专项补助收入。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一般的医院的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等核算基本上都是符合医院会计制度规定的,但是有些其他收入本应该作为收入处理而医院却没有视作收入而是放入“其他应付款”科目进行核算,比如说有些医院在举办大型的庆祝活动时,很多兄弟单位都会送一些赞助费或者礼金等,有时医院不想体现此项收入而把这部分款项放入了“其他应付款”;有些医院把上级部门拨付的一些人才研究费和一些房屋租赁费、继续教育和培训费等都放入了“其他应付款”科目。以上科目的的会计处理混淆了收入和债务的界限,没有真正的理解医院收入的和负债的定义。医院的负债是指医院需要承担的现时义务,而履行该义务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劳务的增加。很显然上述业务的资金来源并没有可偿还性,也就是说是不需要偿还的。凡是医院取得的不需要医院承担义务或者偿还责任的款项医院都应该作为收入处理,如果是外单位投入的资金需要医院按期偿还的才可以作为负债反映。因此如果是当年审计发现此类项目应该直接建议财务部门调整会计分录,从“其他应付款”科目直接调整到“其他收入”科目,而如果是审计发现的是本年度以前会计差错,由于财务已经结账,因此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可以调入“事业基金”会计科目。审计中发现的上述问题审计部门应该给相关的财务人员审计建议,要求财务部门深入学习医院会计制度,认真掌握医院收入和负债的概念,规范财务处理。
二、医院的成本费用项目混乱
医院的成本费用项目是医院收入的抵减项目,在医院财务管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医院的成本项目是制定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尺度,也是各科室核算奖金所依据的重要财务数据,正确的进行成本核算,才能提供准确的成本信息并准确核算科室的收益和医院的净收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些医院为了调整收支结余,人为的调整成本费用核算方法。有些效益比较差的医院,为了增加本期收益,体现院长的工作业绩,人为的将很多需要计入成本费用的项目计入了其他科目,造成了医院成本的虚减和利润的虚增。比如在检查医院的其他应收款科目时,发现了很多长期挂账的经济业务,有些对方单位早已破产或者不存在了,应该将该部分其他应收款转入支出科目,而医院怕影响收益一直未作会计处理;有些本应该在业务发生时全部列支的项目被放入了待摊费用科目,像一些罚款支出或者医疗纠纷支出等放入待摊费用留待以后各期分摊,人为的减少本期支出,在一些存在在建工程的医院,很多支出费用应该在当期列支,不应该计入在建工程成本的医院也将该部分成本费用计入了在建工程,导致了成本费用的减少。而有些效益比较好的医院,由于担心本年结余过多会影响未来财务目标的制定和财政补助的核定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人为的扩大成本开支范围,使本不该列为支出项目的经济业务列做支出,造成了成本的虚增和利润的虚减。比如医院在年底多预提取暖费或者本来应该逐年摊销的费用一次性列入了支出项目,有些医院在年底多计提修购基金和坏账准备。其实对于提取修购基金和坏账准备,医院会计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医疗设备按照年限法计提修购基金,一般的医疗设备在使用期限5-10年的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按照应收医疗款和其他应收款年末余额的3%-5%提取,而医院为了增加成本,人为的提高计提标准和比例,造成了医院成本的增加和利润的减少。
对于上述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医院财务人员专业能力不够,对医院会计制度了解的不深入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而有些就是由于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动机等主观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医院的审计部门应该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责任,分清原因,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向相关部门反映,切实维护医院财务核算的准确性,给相关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
参考文献:
[1]戴琼.医院财报审计须掌握哪些要领.中国会计报.2011.12-16(016).
[2]刘斌良.医院审计的思路.审计与理财.2006(03).
[关键词]新条例;学习;认识
《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会议修订通过,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继《审计法》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进程中的又一件大事,对于完善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更好地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更好地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审计同仁和有兴趣的同志对新条例有个初步认识,笔者结合有关资料和审计实践,对新条例涉及的几个内容进行了认真学习和思考,现简述如下,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关于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报告
审计法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我们应该如何认识和理解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呢?从审计法和新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可知,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情况结果的报告。根据我国行政型审计特点。还存在层次问题。国家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地方一级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
在认识和理解上,不应将审计署派出机构、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组的常规性审计报告混同于审计结果报告。
(一)报告主体、层次和对象不同
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的主体是审计署或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报告的对象分别是国务院总理、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常规性审计报告,指各级审计机关按照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实施的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情况的报告,按照审计程序,报告主体有两个:审计机关和审计组;报告对象是被审计单位。
(二)报告内容不同
由于报告的对象不同,两者的内容也不同。
新条例规定的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五类情况,即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还有第十八条规定的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的审计情况。
常规性审计报告有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分。前者的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四部分(新条例第四十条)。后者的内容,按《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审计署6号令)规定,包括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会计责任、审计实施情况、审计评价、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和依据、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核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七个方面。
根据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审计结果报告的内容包括实施审计后的审计处理处罚、审计移送、审计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整改等结果情况,带有全面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按审计程序规定。是阶段性情况报告,不包括审计处理、处罚结果和移送、整改等最终结果情况,更不是“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结果的报告(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结果报告除外)。
(三)作用和意义不同
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机关向政府层面或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是汇报和反映情况以及提出工作建议等,有提供政府或上一级审计机关制定、完善相关政策的作用,具有宏观决策性。常规性审计报告是反映审计实施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定性和处理、处罚,主要是体现审计机关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的情况和结果,是从微观方面维护国家利益和市场经济秩序。
二、对新条例第十九条有关修订的两点认识
(一)对资产、资本、股本的认识
资产、资本、股本在经济学、会计学和法学上的含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会计学中的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会计准则);经济学的资产,是指以某种形态或方式体现的财产。会计学按资产的流动性,将以实物形态出现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定义为流动资产,将房屋和机器设备等定义为固定资产,将不具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其实就是将经济学的资产概念,转化为满足会计核算和则务管理需要的一种形式。
资本:词典的解释是投入生产经营(投资)的本钱,经济学解释为“人格化的资产”。法学的解释是以权益形态体现的财产权利,在公司法中就体现为股东权益。投入一定资本,形成一定股权,也才有了股东地位,这是将经济权益法律化。资本又有注册资本(法定资本)、实收资本、资本额等概念,经济和法律含义不同。
股本:每股股份的出资资本。1993年第一部《公司法》提出“股本总额”的概念(第七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另外,股本与股份有区别。
国有资本:公司法(1993年版、1999年修正版)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所有权”;同时期有的文件将其表述为“国有资产占有额”;1996年1月,国务院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出现了“国有资本”的概念(《解读》说2008年才出现,有误),但未明确解释;2006年颁布的《审计法》(第二十一条)和2008年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使用“国有资本”的概念,这是为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一致,新条例的修订也自然要与此一致,才准确和规范。
“资产”、“资本”、“股本”的称谓。体现了市场经济的特点形式、内容和规律,第十九条修订的意义就在于此。从此也可看出,条例的修订是十分严谨、严肃的,是有特别含义和意义的。
(二)如何认识和理解“拥有实际控
制权”
第十九条讲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包括“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控股有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上,第十九条(一)讲的就是绝对控股;还有相对控股――出资额或拥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50%以下,第十九条(二)讲的就是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
第二十条讲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讲的拥有实际控制权,都是为了与第四条的“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的规定相吻合。也即国有资本虽然相对控股。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属于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属于“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都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这也是第二十条将原条例规定的对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的规定,修改为“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原因。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也属于这类性质。“相关审计报告”是指审计法第三十条明确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报告。
另外。审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为“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新条例第十九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进行解释,意图和作用就在于此。
“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新
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比例不足50%,但股份额最大,如4:3:3,国有资本占4,虽未绝对控股,但有话语权的情况。审计实践中,应从相关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行政关系等角度,以及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是否具有人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或管理权等方面进行分析。正确识别是否属于“拥有实际控制权”,以便正确行使审计监督权。
三、新条例为何分别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和不同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第三条和第四条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含义、审计监督内容进行了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财政监督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分别明确对违反财政收支和违反财务收支应采取的处理、处罚措施,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被审计单位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新条例分别对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违纪、违规行为规定不同的处理、处罚措施,并分别规定其不同的救济途径,是因为:
(一)行为主体性质不同
“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所依托的主体不同。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分配社会产品所作的理论概括;财务收支是从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解读》)财政收支的行为主体是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收支的行为主体是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一个是政权组织,一个是社会经济组织。
(二)履行的职责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政治角度讲,属上层建筑,履行的职责是国家财政预算收支、预算执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等的核算、使用和管理。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属于社会经济组织。他们的职责是在遵纪守法的前提下,在其经营活动和会计核算中,保证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三)核算内容不同
政府及相关部门。如财政、税务、国库等部门,是按照其职责核算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国有金融机构、企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其他单位,主要是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发生的支出,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进行会计核算。
(四)对社会的影响程度不同
财政收入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主要经济来源,也是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其核算、使用和管理,直接影响国家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处于社会微观经济形态中的各种经济组织,其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的影响程度是有限的。虽然国有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掌握了一定的国家资源,但国家能够通过各种政策调控措施,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强化其核算管理行为,降低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以上因素表明审计监督的对象、内容和范围不同,根据行为主体的性质、职责以及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范围、后果、程度等,对其处理处罚采取的措施也就不同,相应的救济途径也不同。审计法对此做了相关规定,新条例又对它进一步明确和补充。特别是救济途径,因为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处理、处罚措施不同。规定对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政府裁决,对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关于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的制度设计,在其他法律中还没有先例。”(《解读》)应该说,这是由我国政治经济制度决定的,也可以理解为具有中国特色。
四、新条例未明确的几个事项
(一)未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时限
第五章审计程序中,第三十八条是讲取证材料的确认(签名、盖章),第三十九条是讲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前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第四十条是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形成程序。根据审计实践,第三十九条前还应该有个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形成程序和时限。同时也未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
(二)未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
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将特定事项明确为“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审计法第三十八条和新条例第三十五条都明确规定了实施审计前
3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但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新条例的规定,对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应该在什么时候或期限内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新条例未明确。审计署2001年8月的3号令《审计机关专项审计调查准则》,也只说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调查,应当在实施调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何时送达,未明确。
(三)未明确有关审计业务文书名称
1 第三十三条讲审计机关可以就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有关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这里就有个“通报”、“公布”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2 第三十三条还讲到,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第三十四条讲,对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审计机关应当在7日内告知他们。这里也有个“告知”的形式和公文名称问题,新条例未明确。
3 第三十七条讲审计方法、收集资料等事项,其中第(四)项“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未直接明确为审计工作底稿。
4 第四十条讲,要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也讲了有关移送问题,但未明确是否需要出具复核、审理文书,自然也未明确复核、审理文书名称;同时,也未明确移送公文名称。
5 第四十二条讲审计决定需要由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但未明确这个“书面”公文的名称。
6 第四十四条讲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对象出示专项调查的书面通知,没有直接明确为“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
7 第五十条规定了被审计单位有相关听证权利,也规定了审计机关耍履行告知义务,由于规定“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告知,不存在在审计决定中告知的情况,那么,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以何种形式、何种公文告知,未明确。
8 第五十四条讲对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要责令限期执行,以何种方式责令,未明确。
初步梳理,新条例未明确的事项大致有上述几种情况,但不明确相关公文(名称)或不明确有关事项,也有其中的道理。综合学习了有关资料。结合审计实践进行分析和思考后,原因大致如下。
一是有的事项难以明确或不应明确。审计实践表明。因审计项目的大小、审计事项的难易程度不同,不同项目的审计决定执行期限也应不同,对这类问题,难以或者不应做硬性规定。(《解读》)这样,也就可以理解新条例不规定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形成的时限了。
二是不需要明确。按常规办理。比如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书面提请协助执行审计决定、听证告知等事项,因这类事项发生情况少(公文使用频率低),且办理这类事项可以按照行政机关公文管理规定,使用日常的有关公文(名称)就可以解决。也就不需要再明确了。
三是有的事项不宜在条例中明确。对某些事项不作出明确规定,就是考虑重要性程度,其次是基于社会经济条件、环境的复杂性,有的事项在条例中不明确还好些,再次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规定既无必要,也不太合适,由审计机关根据实际(或变化了的)情况具体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比如,新条例第四十二条将执行审计决定的期限和要求交给审计机关而不在条例中做硬性规定;第五十四条取消原条例(第四十四条)关于执行和检查审计决定的时限要求等。都有这个意思。
四是增加审计机关处理有关事项的灵活性。新条例不明确有关公文名称,主要是为以后公文形式的调整,或者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留下必要的空间,同时也与第四十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文书种类、内容和格式,由审计署规定。”相衔接、相吻合。
五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例就不需要重复。比如第二十八条,因审计法第三十一条对提供资料的内容已有具体规定。条例修订时就删去了原条例第二款。因审计法第四十条对违反预算和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财政收支的行为,已明确规定了处理措施,修订后的第四十八条即将原第五十二条重复规定的处理措施删去,只用一句结论性、规范性的语句表述。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对有关事项都有明确规定,条例就不需要、也无必要再重复。只需要按相关规定办理就行了。审计机关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身工作性质、特点和要求,制定具体的相关制度或办法。如审计署1号令中的《审计听证规定》、《审计复议规定》等。
不明确或不直接明确相关公文名称,不规定或不明确规定、或授权规定某些事项,既符合实际,还能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也能更好地取得审计监督效果,这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
但对有的应该明确、也不难明确的事项,个人认为,明确还是必要的。如明确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形成程序和明确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应该是必要的。只有明确了。审计程序才更清晰、更完善,审计行为也才更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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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了明确和细化,使审计监督机制更加健全,审计监督职责更加明了,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强化审计监督指导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目前,各地审计机关正在普遍宣传、学习贯彻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法实施条例5月1日就将正式实施,如何正确贯彻实施,是摆在各级审计机关面前的一件大事,本人通过学习审计法实施条例及以往的审计工作情况,针对几个具体问题谈点自已的体会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问题
目前各地审计机关在编制审计方案、制发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报告中审计依据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以审计法第三章16条至30条规定的相关内容为审计依据,二是除以审计法第16条至30条规定外,将各级政府批转审计机关年度项目审计计划文件作为补充依据。
上述两种操作方式,谁对谁错有待明确,笔者倾向第二种做法,依据是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新审计法第五章审计程序第38条规定“审计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实施条例第五章审计程序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通过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审计机关执法依据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遇有特殊情况的须经本级政府批准才可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依据审计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依据就存在不完整性。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项目审计结束后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依据有两种表现:一是依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规章中明确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两种做法和表现形式都存在与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和完善的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目前,相关部门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明确有执法主体单位,直接借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款作为审计处理处罚的依据就存在执法体资格不合法的问题。
三、审计救济途径及受理单位问题
新审计法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不能根据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的,根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根据法律和法规规定,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本级政府安排的和上级审计机关授权或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决定中告之的被审计单位救济途径的受理机关有待进一步明确。
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更好地运用实施条例,推动审计工作更好更快发展,为地方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是当前和今后各级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一件大事。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同仁参考:
一、审计依据
应依据审计法相关条款规定和各级政府批转的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完整表述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条规定和《人民政府批转局关于年审计工作计划安排意见的通知》(政发号)……
二、审计查出违纪违规问题定性、处理、处罚依据问题
审计定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作为审计定性的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公两种情况:一是若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无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作为审计处理、处罚依据,二是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有明确的处理、处罚意见的,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处罚种类及幅度,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需移送或由相关主管机关处理的制发移送处理和审计建议书。
关键词:农村财务;财务监督管理;体系
一、构建完善的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的意义
构建完善的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缩小城乡之间的差距具有积极的促进意义。具体来说,完善的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第一,能够避免不合理的开支和收费,减少资金的浪费,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第二,最大程度的提高农村财务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确立农民群众的权利和地位,并在干部与群众之间形成良好的关系。第三,有效的减少农民群众的负担,为农村承包合同的监督管理提供便利。这主要是由于通过完善的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的构建,相关的农业部门能够更早的察觉农民所担心的问题以及农村承包合同管理中不完善的地方,从而将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更早的进行处理和弥补,即使无法处理,也可以及时的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从而避免更大问题和损失的出现。第四,为农村税费改革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确保税费改革取得应有的效果。第五,促进农村基层组织的发展。比如,在“村有乡管、统一结算”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可以发挥党支部的积极作用,通过党支部来强化村级经济工作的科学性,严格的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管,从而改善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促使二者共同合作,推动农村的经济发展。第六,更好的解决农村不良债务,避免和预防不良债务的产生。第七,从源头上保证农村财务监督管理的有序性和科学性,避免财务监督管理出现混乱的状况。第八,杜绝由于相关部门和政府私自挪用、截留和侵占集体资金等错误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
二、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框架及构建
农村财务监督管理监督体系主要由农村财务管理体系和农村财务监督体系两个子体系组成。而农村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农村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以及农村财务公开制度是农村财务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财务审计制度以及农村民主理财监督制度则是农村财务监督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想要更好的构建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就必须促使这五个部分协调和统一,下面将分别进行详细的论述。
1.农村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农村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就是以民主为核心,由村委会组建专门的财务开支审批小组,依据相关流程和规范,对农村重要的财务开支进行审批。财务开支审批小组的成员必须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且具备较强的责任意识,熟悉农村财务的相关工作,决不能由一人“独掌大权”。农村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围绕着先审后批的原则,必须严格对财务支出的相关单据进行仔细的审核。在实际的审批过程中,部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的是先由相关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检查、签字和报审,然后在经由审批人员审批合格之后,会计人员进行审核和下一步工作的模式。这种模式中执行人员的地位普遍低于审批人员,审批人员是审批的关键,直接决定着审批的合格与否,大部分会计人员仅仅以检查领导的签字作为审核的标准,从而导致会计人员的审核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所以,为了更好的构建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农村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要重视审批程序的科学性,将审核工作安排在审批之前,确保审批的内容符合预算。此外,还要保证原始凭证的规范性和合法性,着重对各种单据进行严谨的审核,并严格遵守相关流程和规定,对农村财务进行收支审批。
2.农村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农村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构建完善的农村财务人员的聘用制度。农村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专业素质直接影响着农村财务监督管理。因此,必须要求所有农村财务人员都必须接受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二是设计合理的农村财务人员管理办法。县级财政部门与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是农村财务人员的主管部门。这两个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训、聘用、考核和任免进行详细的、合理的规划和制定,严格依规办事,从而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管理的水平。三是对农村财务人员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只有做到权责分明,明确农村财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才能够最大程度的避免财务混乱状况的发生,从而保证农村财务工作的顺利进行。
3.农村财务公开制度
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必须要在遵守相关原则的基础上,以会、公布墙等方式,对农村财务的相关信息和状况予以公布,保证农民群众对于农村集体财务信息的知情权。其中,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真实性原则、客观性原则、及时性原则、与时俱进原则以及事后关注原则。农村财务公开的方式除了会和公布墙等基础方式之外,对于经济基础较强的村,还可以凭借电子计算机技术,通过安装电脑触摸屏来进行财务信息的公开,提高财务管理和公开的信息化水平。农村财务公开制度中公开内容涉及多个方面,主要包括财务计划、损益性收支、非损益性收支、债权债务以及收益非配等。另外,我国对于农村税费改革的相关政策和帮扶措施也是需要及时公开的主要内容。
4.农村财务审计制度
为了充分的发挥农村财务审计制度的作用,保证农村财务审计制度与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中其他制度的有机结合,要求农村财务审计机构充分的发挥其职能作用,并在定期对监督审计内容进行审计的同时,对重大和突发的财务事项有针对性的进行审计,从而增加农民群众对经济事项和财务事项的了解,保证农村财务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避免农民群众和农村干部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农村审计机构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必须要依据相关的工作安排,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对审计工作有计划的、有侧重点的完成。在具体的审计过程中,审计机构应该组建专门的审计小组,提前三日对审计单位下达通知书,然后在吸取群众和相关人员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流程和制度,严谨的完成农村财务审计的每一个工作环节,确保各个农村财务审计阶段的顺利完成。
5.农村民主理财监督制度
农村民主理财监督制度就是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集体选举而产生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来行使监督权,对财务活动予以严格的监督和检查,表达和吸取农民群众关于农村集体财务工作的建议,保证农村财务收支的合理性,确保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对村集体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等。为了保障农村民主理财监督制度更好的实施,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以定期和不定期两种理财监督相结合的形式作为主要的工作形式。定期的理财监督主要以月或者季度为周期对农村集体财务进行监督、管理和审查,是事后监督的一种。而不定期的理财监督则是依据实际情况,在重大经济活动或者事项发生的时候,依据流程进行实时的监督,主要属于事中监督。
三、总结
为了在新时期中抓住机遇,促进农村快速发展,我们必须要充分的了解构建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的意义,并通过促进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中各组成部分更好的结合,构建完善的农村财务监督管理体系,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为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杨著发.新农村建设视角下农村财务监督问题探讨[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177~177.
当前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评价依据不充分,评价内容笼统,过于格式化。无论是《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审计署、国家各部委办和各省审计厅所发的文件等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都是从几个大的方面做了规定,具体评价的内容没有细化,没有评价的量化指标,也没有评价的综合标准,审计评价缺少充足的依据。如:对“经济发展项目”、“企业发展状况”具体应该评价那些方面,什么标准界定其为“好”、“较好”、“一般”、“差”,又以什么为依据综合评价“很好履行”、“较好履行”、“基本履行”、“没有履行”经济责任。另外审计报告文本非标准化,没有评价的具体框架,审计评价难度增加,多数情况只能由审计人员根据自身素质,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样作出的审计评价常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评价超出审计范围。对一些与审计事项无关的业绩加以确认,与经济责任无关的责任也加以界定。二是评价主观性太强,语言绝对化,违背谨慎性原则,轻易下结论。评价变成了鉴定式,又无具体事实证明材料支撑,大大增加了审计风险。三是审计评价往往就事论事,泛泛而论,只对单位不直接对责任人,而且评价内容过多,造成评价目的不明确。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削弱了审计的作用,增大了审计风险。
二、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
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科学适用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审计评价标准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又制约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深入进行。在当前形势下避免和消除这些现象,建立一个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强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无疑显得非常必要和迫切。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进行全方位监督的需要,是促进和激励领导干部认真履行经济责任的需要,是补充完善领导干部量化考核体系的需要,是规避和减少审计风险的需要。对此,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
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评价总的原则是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具体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法制性原则。审计评价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为审计评价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授权和委托范围内作出符合事实的判断,不得使用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用语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二是坚持客观公正原则。以审计的事实为依据,不受外界的任何影响,不附带任何主观成分,要按照客观事实的本来面貌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过程中还要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依靠审计调查取证所获得的可靠数据,进行计算、比较和分析,力求真实可信。
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审计评价不能违背客观事实,笼统地进行评价。必须限定在领导干部任期范围内履行的经济活动,不属于审计职责范围的不评价,与审计无关或未涉及事项不评价,以防止带来不必要的审计风险。同时,评价要坚持历史的观点,划清前后任的责任、前后任的政绩,客观真实、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切忌把所有成绩归功于一任领导的政绩来评价,或把单位存在的所有问题都归责于一任领导。对被审计单位在财政财务收支和重大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评价中必须鲜明地分清责任,既要划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又要弄清是主观责任还是客观责任,真正客观地界定领导应负的责任。
四是坚持谨慎性原则。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要保持谨慎的态度,该评价的评价,不该评价的不评价。对审计未涉及、证据不充分、依据不明确、责任不清楚、职责超范围的事项不予评价。对应该评价的事项,还要充分听取被审计领导的陈述和申辩,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同时还要注意用语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不可言过其实作出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在把握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准确的判断,作出符合实际的结论。对一时搞不清楚的和发生的重要经济事项难以下定性结论的问题,要以写实为主,对事项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给以客观的说明,以保证审计评价的准确性。
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内容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1、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一是事实性评价。通过对被审计单位账表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数据与审计机关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进行审计认定后的数据相符合程度的比较,作出会计资料真实、基本真实、不能真实反映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评价。二是合法性评价。根据审计查证的事实,作出对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基本符合、违反财经法规的规定的评价。三是效益性评价。在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基础上,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效益实绩与相关的目标、指标、标准的比较,对经济效益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四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通过被审计单位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设置情况的审查,作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通过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测,作出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在对被审计单位作出上述评价的基础上,依据审计查实的事实,作出被审计者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评价。2、执行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被审计者作为一个单位的领导干部,不仅有自觉遵守财经法规的义务,而且有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的责任。因此,通过审计,应对被审计者作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和遵守财经法纪情况好、较好、差的评价。同时,还应对被审计者廉政建设情况及在改革中的经济举措作出评价。3、经济管理实施情况。一个单位管理的好坏,经营水平的高低,除了客观因素以外,很大程度取决于领导干部管理能力的强弱、努力程度的高低。要针对资产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等情况,对被审计者的管理能力、努力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4、经济目标完成情况。经济目标分为量的目标和质的目标,量的目标包括各项经济指标所要完成或达到的数值,质的目标包括单位经济管理能力、经营水平等内容。通过对被审计者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实绩的计算、比较,对各项质的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凭借审计查证的数据和掌握的资料,作出定量和定性分析,肯定业绩与成效,指出差距与问题。同时,对被审计者所起作用程度作出评价。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
在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中既要注重综合评价指标,也要注重量化评价指标。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发展指标,企业综合绩效,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福利费和招待费的控制率,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遵守廉政规定情况等。在综合指标下设置考评分值,系数在0.75至1之间,用分值乘以系数得出单项得分,一般分三个等次,“好”的系数为1,“较好”的系数为大于等于0.75小于0.90,“一般”的系数为小于0.75。量化评价指标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财政一般预算收入增长率,税收增长率/GDP增长率,出口总值增长额,农村人均纯收入,城镇人均收入增长率,科技、教育、计生、新农村建设的投入,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增长状况等。在量化指标下设置考评标准,如:“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大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好”,等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较好”,小于本地平均水平就可评价“一般”。
六、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
根据国家、省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实际,提出以下标准:
一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评价标准。分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真实性评价运用调整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真实等次的标准为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基本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基本真实、完整,审计调整幅度>3%、≤6%;不真实的标准为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审计调整幅度>6%。
二是财政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损益合法性的评价标准。分为合规、基本合规、不合规。合规性评价运用违规比率与审计专业判断相结合的办法。合规的标准为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不需要处理的;基本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不合规的标准为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的比值>5%,或者违法违规金额虽然不大,但性质严重的。性质严重是指: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以及挪用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保障资金、救济资金、社会捐赠资金、救灾、扶贫、移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等。
三是重大经济决策规范性评价标准。分为规范、基本规范、不规范。规范的标准为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健全,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决策时履行了民主程序,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基本规范的标准为建立了重大经济决策制度,决策的内容符合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但个别程序执行不充分;不规范的标准为缺少重大经济决策制度,没有履行可行性研究、专家论证、听取集体意见等决策程序,或决策的内容违反国家经济政策和财经法规。
四是重大经济决策执行有效性评价标准。分为有效、基本有效、无效。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全面实现决策目标;基本有效的标准为决策被全面执行,基本实现决策目标;无效的标准为决策没有被全面执行,没有实现决策目标。
五是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情况的评价标准。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则不予评价,可以在审计结果报告、移送处理书中反映。对未发现问题的,一般应表述为:经过对被审计单位所提供的会计资料进行审计,未发现某同志任职期间个人在费用报销、资金使用、领取报酬等方面有违反廉政规定问题。对领导干部住房、汽车配备情况,采取写实的办法,不作评价。
按照市委和郊区工委关于在农口开展“三重三抓一监督”活动的安排意见,文殊镇从4月底到6月中旬,集中进行了全镇财务的自查、互查工作。从目前看,全镇各单位票据正确,收支平衡,均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原创:无私设小金库和违犯财经纪律,贪污挪用现款的行为。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为了使财务大检查落到实处,抓出成效,他们以“四抓一主题”为载体,利用星期五下午机关干部学习的时间,组织大家深入学习了《》、“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四大纪律八项要求”等内容,并认真剖析了近年来我市几起违纪违法案例。大家一致感到,市委提出的“三重三抓一监督”非常及时,在目前开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但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更重要的是为加强我镇的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各级干部的整体素质有着现实和长远的意义。以法理财,公正理财,科学理财,规范理财程序,是全面落实“三重三抓一监督”的重中之重,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为此,镇上组建了以主要领导挂帅的财务清查领导小组。对镇财务室、经委、农技站、兽医站、农经站、民政办、农机管理站的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了了专门的教育,要求他们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聚精会神的财务自查,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审核,确保了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下而上,逐级清查
镇党委规定,持有经费的各个站室对照以下五个方面自我为主搞好自查,1、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完整。2、有无违反规定擅自设立罚没项目、擅自扩大罚没范围和提高罚没标准以及少收、漏收现象。3、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按规定汇缴到上级主管部门的罚没款专户,有无“公款私存”或截留、坐支、挪用行为。4、是否按规定用途列支返还款,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个人补助标准行为。5、专项经费是否做到专款专用,有无改变用途和额度行为。原创:并要求各单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上报镇政府办公室。在此基础上,财务清查领导小组依照各单位的自查报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审计,1、对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2、对预算、决算、财务报告及其它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进行审计。3、对银行开户、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它相关资料进行审计。在此基础上,他们通过联合会审的方法,对各单位的收费票据逐本审核,对有争议的票据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并把评议的结果上报镇党委集体裁决,自查结束后,每个财务人员都写了保证书,确保了把责任落到了具体人身上。
[关键字] 地方水利 融资平台 项目过程审计
[中图分类号] TV-9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2)-11-93-1
2008年以来国家实行了适度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与积极的财政政策,提升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展速度。构建地方水利融资平台,对项目过程进行有效审计管理,可以进一步提升经济效益。
1如何做好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
1.1 组成有效的水利融资平台审计机构
联合各职能部门组成审计机构能够有效开展过程审计。传统财务收支审计只代表了一部分的项目审计工作,并未采用专业审计人员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机械的配置与调度、分包工程成本计量、材料物资供应及合同签订的严密性等诸多因素进行审计,所以项目过程审计并未达到一定深度,所以审计结果会存在一定的风险。依据需要集合相关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构成水利融资平台审计机构,是一项有效的项目过程审计方法,可以监督、控制项目过程审计的内在需求。
1.2 开展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的具体措施
(1)实施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之前先进行审计调查,重点检查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具有有效性等【1】。开工初期会受到人员调配、施工环境、工期等因素的影响,无法确保各项工作可以依照计划规范运作,加上制度不健全,各种设备设施不到位,开展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规范性。所以新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计调查:
①确保构建健全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通过对内部控制进行完善,进一步强化会计基础工作,促进项目部经营活动、业务流程顺利开展,确保管理制度上没有漏洞。
②清楚认识与项目部的工程项目经营责任承包合同签订情况,了解责任成本测算、成本编制预测报告及目标成本、利润指标等各项信息,还要依据合同价、目标成本的指标控制单价,这样才能够充分认识项目的成本情况究竟是亏还是盈,如果是亏,需采用何种措施扭亏为盈。
③确保和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签订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要求,查看是否有采用会签会审制度,需注意合同中应对承包单价、工程结算方式、工程量计量等有明确的规定。签订合同之前需先进行施工单位能力、信用的审核,确保承包合同内容合理、严谨、规范,避免因合同条款不详细、不清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如合同发生变更,及时掌握、运用索赔条款,能够有效挽回成本损失和经营效益。
(2)工程项目中期实施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审计监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状况等,由于工程中期施工任务较紧,因此很多管理者会注重工程进度,忽略了成本控制,造成合同签订、财务收支、工程量计量确认等不全面,出现管理漏洞,如不能及时改善会造成混乱场面加剧,造成整个项目的经营产生不确定性。中期财务收支审计对于鉴证资金收支合法性、真实性意义重大,能够披露成本控制、管理环节的缺陷,对违法财纪行为进行查处,及时完善评价内部控制,促使经营管理人员对薄弱环节进行治理,有助于实现管理效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实施审计工作:
①会计核算。通过对会计凭证进行抽查检查有无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现象以及潜亏挂帐、帐外资产等问题,避免出现账实不符现象。另外可确保项目经济活动不会出现偷逃税、未依法纳税现象,避免因此造成的潜在经济损失【2】。
②资金财务管理。对银行存款和现金进行检查,确保没有出现违法资金管理规定的现金流动或借用银行账户实施其他经济活动现象。财务管理需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确保财务管理效率,以防因出现信息滞后,未能及时反映核算、财务信息现象造成经营决策不合理、不科学。充分发挥财务管理预测、监督、控制作用,确保财务收支活动与相关制度规定等相符,实现有计划、高效益的财务开支【3】。
③工程结算和物资管理。结算时查看包工合同和结算单据,确保手续齐全,有相关部门完善的签证手续,降低非法分包现象的产生,确保机械费依据相关规定摊销如成本,外租设备和当期市场价没有明显偏差;由于材料费会占据较大的工程造价比重,因此要着重审查材料的合理性、真实性等,对采购材料、验收材料及消耗材料等环节进行控制管理可有效降低材料成本。明确材料消耗责任人,要求材料验收保管人员把好质量关,材料出入库都要进行登记,降低材料浪费率。
④开展绩效审计。首先先构建独立的理论体系,使绩效审计作为独立审计类型,成为一项法律责任,增强施工单位和单位的项目过程绩效审计道德意识;然后对评价标准进行规范,结合现今审计工作水平现状,建设完善的评价体系;最后要增强审计人员素质,构建复合创新型人才审计队伍,对现有审计人员业务素质等进行提升,以便更适应多元化的项目审计要求【4】。
(3)竣工后实施经济效益审计。对项目的经营成果、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核实、考评。还要积极监督经理部对债权债务进行及时清理;对各项基金完成情况进行核对,确保经营成果真实完整。分析成本节约、超支原因,对工程管理薄弱点及不足之处提出合理地改善、改进建议,以便形成更加完整的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管理制度。
2 总结
开展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是对项目工程的事中控制,通过动态监督工程项目的经营管理现状,对管理中的问题进行改善,做好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工作需要先构建水利融资平台审计机构,通过新工程项目开工前期、工程项目中期及竣工后实施管理、控制,确保地方水利融资平台项目过程审计带来更大的国民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建国.地方融资平台报表审计中的风险甄别和问题探析[J].新会.2011(11):35,37-38
[2]薛亚云.多元化水利融资体制研究[J].会计师. 2012(06):60-62
1对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分析
我国医院的内部审计特征表现为:一是其内部审计的主体是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客体是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二是其内部审计内容不仅包括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还包括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等的效益性;三是坚持独立性原则,突出了内部审计在单位内部保持相对独立的特点,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开展工作,独立于被审计单位和部门;四是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守我国相关内部审计准则。
有些医院重财务轻审计,表现为财务科下设立内部审计岗位,履行兼职审计职责。审计是财务科的一个组成部分。通俗说法“教练员、裁判员”财务科“一个部门”担当。内部会计控制替代审计工作。医院收入实行计划经济管理,而医院的支出部分却又要与市场经济“接轨”如:药品、卫生材料、公共事业费用等,内部会计控制越显其重要。医院采购、服务、收入、财务等管理环节出现的问题,几乎都与内部控制系统失控有关。于是医院的管理层认为管理越加强,对内部会计控制越重要。
2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
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医院内部控制、改善医院风险管理、完善医院治理结构,促进医院目标的实现。由于内部审计不同于外部审计强制性的法定审计,其实医院内部相对独立的一种评价活动,在哪些领域实施内部审计通常由医院管理层决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因医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层的需求不同而存在很大的差异。医院内部审计的职能范围如下。
2.1监督内部控制
被审计部门管理有责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关注其运行的一贯性。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部门内部实现目标,保护资产安全完整,保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提高组织业务活动的效率及效果而采取的各种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如:评价法律法规等外部要求及医院管理层政策等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医院的业务收入一般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的业务收入对其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评价。另外,对业务支出的评价如:医疗支出、药品支出和其他支出等情况,医院支出是否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医院财务制度》及《医院会计制度》的范围当中列支。还有医院的医疗收费标准、药品招标采购是否遵守卫生系统收费标准和相关审批程序。再就是医院决策和业务活动的落实情况。如:是否学习落实了卫生部、山东省卫生工作会议精神,是否按照医院年初召开中层干部会议制定的相关目标执行。医院业务发展和财务预算的遵守情况,如:莱芜市卫生局计财科布置的财务预决算、医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守情况,医院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守情况,如:基建项目合同、设备购置合同等。
2.2检查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
内部审计对财务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的检查可能包括检查用以确认、计量、分类和列报此类信息的方法,以及对个别项目实施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通常包括对某些交易和账户余额进行详细测试,监督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等。
2.3评价业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效率强调收入与支出比,效果强调达成什么样的结果。内部审计对业务活动效率效果的评价包括对被审计部门非财务的控制活动,妥善保管资产的措施等的评价。
2.4评价对法律法规等外部要求及管理层政策等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内部审计可以对被审计部门在医疗活动中遵守相关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相应的评价,包括评价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卫生系统和医院部门政策遵守情况、医院发展目标和财务计划的遵守情况、业务活动的预算和财务预算的遵守情况、医院制定的各种程序标准的遵守情况、医院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遵守情况等。
3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实践
莱芜市人民医院根据山东省莱芜市卫生局《莱芜市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对医院的要求,设置内部独立的医院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3人,开展医院内部的审计工作。
3.1执行《山东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医院内部审计规定。
3.2明确医院内部审计职责
医院内部审计是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医院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3.3内部审计制度适用性
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适用于《山东省综合医院管理评估标准》以及符合本医院可操作流程。
3.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
制定医院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医院内部审计流程;建立审计科及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做好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工作;建立健全评价机制。
3.5医院设置审计科的优点
3.5.1审计科的独立性如:有独立的办公场所。独立制定审计的规章制度。以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身份参加医院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5.2审计人员配备的独特性如:医院审计科科长有原来曾经在医院任财务科科长的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科副科长有原医院药剂科长担任;审计工作人员则有原来财务科人员担任。
3.5.3审计工作的有序性如:财务科工作人员对《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熟悉,审计财务收支专业对口。药剂工作人员对国家的药品管理制度及卫生材料管理流程了解,审计医院库存物资管理操作规范有利。财务科内部兼职审计工作人员对原来的专项专门审计进行深入深化的工作。
3.5.4内部审计人员培训上岗医院委托市审计局指导学习,跟班实践,“毕业后”上岗。
3.5.5院长支持审计科独立的动机分析笔者认为:“治理动机”和“管理动机”明显。治理动机主要是出于对管理层的监督考虑,而管理动机是管理层出于对医院医疗服务活动管理的考虑。
4结论
【关键词】审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
现阶段,随着社会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关注越来越大,医疗保险机构做好基金管理工作已成当务之急。而审计的应用,可有效帮助医疗保险机构来提高基金管理质量。基于上述内容,研究审计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审计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应用的意义
1.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质量
过去种,在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中,时常容易出现基金征缴效率、质量不高等现象。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基金征缴实际金额和统计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统计过程和资金管理过程的不正当操作。二是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少缴的现象,而这一问题严重的话,必然会造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资金资源不足的情况发生。而开展审计工作,可从源头控制这些问题。通过审计,对基金征缴过程中各项工作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进行合理的评价,从而找出资金管理以及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改善措施提供有效的依据。
2.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效率
医疗保险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所征收来的的医疗保险基金,而医疗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离不开资金的支持,所以说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医疗保险机构是否能够稳定的经营。如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不甚,必然会造成资金的低效率使用,无法使基金有效增值或直接贬值,甚至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流失,为医疗保险机构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目前,我国财政部门对于该类社会保险机构的资金使用情况主要是通过预算管理来进行控制的,而预算编制及执行过程中的监控是预算管理的重要内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直接决定预算制度实施带来的效果,而开展执行过程中的监控主要是为了提高预算执行质量及效率,保证目标预算的实现。但现阶段,我国财政对于社会保险机构的预算管理工作还不够到位,存在一定的瑕疵,而预算管理问题必然会降低预算管理的效果,使得医疗保险机构不能按照既定的经营方向前进,无法实现预期的经营目标。而开展审计工作,可有效提高预算管理的质量,促进预算管理目标的实现。通过审计,可以对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分析预算编制是否从实际出发并符合社会保险机构的实际经营需要。开展审计工作还可以对预算执行过程的监控工作进行评价,找出监控漏洞及缺陷,并提出相应的改善意见,促进监控水平的提高,从而保证预算能够有效执行,并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效率。
3.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我国医疗保险机构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实际使用效率并不是很高,而低效率的使用无法实现医疗保险基金的增值,不仅不利于医疗保险机构的自身经营和发展,甚至还会破坏人民群众的利益。一方面,医疗保险机构缺乏统一的资金管理制度,导致医疗保险基金过于分散,导致一部分资金闲置,这些闲置的基金无法发挥应具有的效益。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甚至会出现基金被恶意的占有、挪用的现象,这些不法现象,同样也会为医疗保险机构带来严重的损失;另一方面,缺乏完善的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很多医疗保险基金都还没有进入到财政管辖范围。而开展审计工作,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通过审计可以对医疗保险机构的基金管理制度进行全方位评价,查看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指导办法。尤其是对相关管理负责人员的行为进行审计,避免了负责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而获取不法利益的现象发生。在审计之后,还会对审计结果进行披露,为信息使用者提供完整、公平公正的审计信息,如政府通过查看这些信息,来制定相应的调控决策,从而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促进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升值。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审计的对策
1.加强对计算机的应用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基本已经在各个行业中都得到了运用。而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可提高办公的效率及质量,并实现传统办公模式所实现不了的功能。而审计工作运用计算机,可提高审计信息传递的效率,如各单位之间运用交流平台进行信息的传输,既方便又不会出现纸质信息传输下遗失等问题。再如通过建立审计信息数据库,来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储存,需要用时直接输入几个文字就可以检索到,大大的节省了信息检索的时间。
2.优化财务收支审计办法
在传统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中,很多审计人员只是就财务收支进行简单的审核,而忽视了业务台账方面。在这种审计办法下,时常容易出现账面信息核实际金额数字不相符的现象。而想要改善这一现象,就必须优化财务收支的审计办法。在做好财务收支审计的同时,还需要加强对业务台账方面的审核,尤其是业务台帐和实际现金流是否匹配,从而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3.加强支出管理
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审计,还需要加强支出管理。支出活动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重要的内容,而加强对支出活动的控制可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基金的不正当使用。而加强支出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优化支出制度,具体可参考现代企业或其他机构资金支出的管理办法。(2)做好医疗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相互联系,做好协作工作。(3)医疗机构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
三、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审计的具体内容
1.审计医疗保险基金的筹措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审计中,对于参保人数和筹措基金基数的审计极为关键。而该方面的审计工作,可采用合理的办法来得出准确的结果,如可以按照比例法进行计算。
2.审计缴款时间
审计交款时间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审计工作,来找到医疗保险缴纳时间超出规定范围的原因,从而帮助医疗保险机构改善这些问题,确保基金准时到账。
3.审计费用支出方面
提供者缴纳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目标是为了在将来就医时,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来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同时减轻自己的经济压力。而这一功能,就需要通过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来实现。而医疗保险的费用支付和医疗机构存在一定的协议,这一协议中明确的指出了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方式效率的高低影响着基金提供者接受服务的体验,如果效率较低则会是基金提供者丧失缴纳医疗保险的积极性,反之则会提高缴纳医疗保险的积极性。所以,对费用支出方面进行审计,可以促进医疗保险服务水平的提高。同时,促进医疗保险机构的发展,使其吸引更多的人来缴纳基金。而该方面的审计内容主要是考究支出办法的效率性及有效性,并结合相应规范来评价开支范畴及支付标准是否合理。
4.审计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增值
医疗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重要意义在于促进医疗保险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而开展审计工作,可有效评价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不利于保值增值的问题。具体审计需要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需要考虑结余基金是否安全,避免发生一些风险。其次,审计结余基金结构是否处于正常水平,从而避免基金结构不合理带来的贬值。最后,对机构实施的保值增值方法进行评价,分析保值增值的有效性和实际效益。
四、总结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用审计可有效提高医疗保险基金征缴工作质量和基金管理效率,不仅促进了基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基金闲置、流失等问题的发生,还促进了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而现阶段,想要做好基金管理审计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对现代化审计工具的利用,优化财务收支审计办法,并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素质,从而提高审计质量,发挥审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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