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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境外施工企业 账务管理
一、账务管理分类
根据中资企业财务报告报送对象的不同,可以简单地分为境外项目所在国账务与中国会计准则下核算的账务,其中境外项目所在国账务在实际中称为“外账”,中国会计准则下核算的账务称为“内账”。
二、前期调研
当一家中资施工企业进入新的境外市场,其财务人员需对该国的会计准则、税法、外汇政策等进行前期调研,以便于分析采用合适的账务管理模式。
(一)所在国会计准则
了解所在国的会计准则,主要了解关于建造合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会计科目体系、资产减值准备等方面与中国会计准则的具体差异,针对实务中的经济活动进行一一对比,以便于区分内外账核算的范围。
(二)税法
所在国税法主要应从施工行业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预扣税、关税等了解其征税的范围、税基、税率、申报与缴税期限,以便于在所在国依法纳税、合规经营。
(三)外汇政策
了解所在国关于外汇管制方面的法律法规,是否对资金自由兑换、出境限制、外币资金在本国施工过程中的应用范围及程度。以上政策有可能关系到建账涉及本位币的选择及后续资金保值等工作,可以通过与国际化的商业银行、当地银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尽快收集、了解、掌握相关的政策。
三、选择合适的财务软件
施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人员紧缺,大部分企业不可能委派过多的中方财务人员,而日常财务工作又非常繁琐,这就需要企业在选择财务软件时应适应公司逐步属地化经营。所以在选择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软件的语言
财务软件按语言分为中文版和英文版,随着施工企业境外经营业务的扩张,属地化经营越来越成熟,这要求在财务软件的选择上不能再单纯地使用中文版,而应该向使用程度更高的英文版转换,以实现不同国籍的财务人员均可使用的目标。
(二)财务软件的应用环境
财务软件按硬件结构类型划分可划分为单机版财务软件和网络版财务软件。
单机版财务软件一般指数据管理仅在一台电脑上进行操作,无法与其他用户的财务数据进行共享。该版本适合应用于仅委派一名会计核算人员的项目部。优点是操作速度快,购置成本较低。
网络版财务软件是指各用户可以共同对财务数据分别进行操作,且财务数据可以实现共享。一般情况下又可划分为传统局域网环境财务软件和远程控制环境财务软件。传统网络版财务软件仅能在办公室所在的局域网范围内访问服务器,对财务软件操作,达到财务共享,可适用于人员职责清晰,需要分别处理各自账务的公司总部财务部门。远程控制环境财务软件是更高要求的管理型财务软件,用户可以在更为广阔的网络环境下进行操作、共享财务数据,可适用于任何对财务数据管理要求的项目部、公司总部或集团公司,但成本较高、受个别区域网络环境影响较大。
(三)集团对于财务软件应用的限制
目前,一般大型的施工企业集团开发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财务软件,各单位在应用上可选择性就较差,且一般无法满足境外用户的使用要求,这需要向集团提出语言版本的转换需求,加大语言版本的开发力度,集团层面在选择财务软件的同时也应该配合国际化经营战略的需求,不断提升财务软件的应用范围,以更好地服务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
(四)软件功能选择
对于境外经营来说,由于涉及的项目会逐步增多,在分工程项目核算的情况下,为便于后续账务管理,应考虑具备以下功能的软件:
(1)凭证的导出、导入;
(2)分项目建账情况下,集成账套可否建立,以便于后续各项目会计科目、辅助信息的统一,便于各账套数据归集至集成账套,以便于数据汇总、查询和报表报送;
(3)财务软件的稳定性,关系到数据查询的准确性、维护成本、报送数据的质量。因而,选择时应重点加以测试。
四、聘请满足国际化管理的外籍会计人员
中资企业在国外拓展业务的过程中,要求人员外语水平高,专业素质水平强,但稳定性较差,而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在非洲、中东、东南亚及南美拓展市场,当地用工成本普遍较中方员工成本低,为迅速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逐步将日常琐碎的财务、税务等工作进行属地化管理成为一种趋势。
一般情况下,聘请国际化管理的外籍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在当地的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过且英语或中文水平较好的人员,或者在其他中资企业工作过的外籍会计人员,他们一般对会计政策、税务和中方相关的财务管理等有一定的了解,可以迅速规范外账的管理。
五、分包商管理
(一)分包商分类
在境外经营,分包商可以分为当地企业及中资企业,此处的中资企业指在所在国未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而有注册分支机构的中资企业视为当地企业。
(二)当地分包商管理
境外施工企业在境外选择具备资质的分包商参与项目实施,是最能体现该公司属地化经验管理能力的一个方面,且便于财务管理。一方面对方可以按照所在国的规定提供合格的发票,双方根据税法要求各自申报纳税;另一方面双方核对往来简单,且在核算中不会存在内外账差异。笔者以为,中资施工企业境外经营应优先利用当地优质资源,这样会最大程度地降低境外经营风险。
(三)中资企业分包商管理
中资企业境外经营上往往选择在中国境内经常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实施项目的分包,而这些分包商一般不具备境外经营的资质。因而,无法在项目所在国注册公司、开立银行账户,为境外账务管理提出了难题。笔者认为,分包商在境外承揽的合同中应规定:
(1)要求实施中开具票据以总包方的名义;
(2)为分包方开具银行账户,实行专款专用,总包控制,确保外账现金流与票据匹配;
(2)分包单位的利润或票据有合同额之间的差额部分产生的税费,由总包方按照所在国税法予以扣缴。
六、外账管理
(一)所在国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较小的情况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对可以预见的差异情况设置不同类型的会计凭证。如果所在国接受中国的会计科目体系,可以要求雇用的当地会计人员按照中国的会计科目体系及记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具体分以下几类情况处理。
(1)认同所在国境外发生的费用及所在国境内发生的费用,可直接计入外账处理,登记为A类凭证,作为内外账共用凭证;
(2)不认可境外发生的费用,例如与中资分包单位办理的结算,不在外账中进行账务处理,而仅在内账中录入,登记为B类凭证,作为内账专用凭证;
(3)会计政策与中国会计准则政策在折旧、减值准备等方面存在差异的,按照各自的准则要求分别登记为B类凭证,作为专用凭证;
(4)中资企业分包单位的费用为便于核算往来、税款等,可根据实际需要,外账中专设登记为C类凭证。若涉及的分包单位过多,可对相应的科目设置“单位往来”核算。
(二)所在国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较大的情况
根据所在国的会计准则,无法适用于现有的科目体系,这就要求当地会计完全按照当地会计准则进行记账,以便于报税、审计。
七、内账管理
(一)所在国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较小的情况
此种模式下,会计核算体系基本按照中国会计准则记账,利用会计软件将内外账共用凭证即A类凭证转入到内账账务系统,并对支付给中资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在内账中予以调整,外账专用B和C类凭证不转入内账系统。至此,完成内账凭证的整合,可据此出具财务报表。
(二)所在国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准则差异较大的情况
此种模式下可以考虑以下两种方法。
(1)加强对当地有潜力员工的培训,在原始凭证中即登记中国会计准则下的会计科目编码,让对方按此标准录入凭证,并加强凭证复核工作,逐步培训出一名可以正常录入内账凭证的当地会计人员。
(2)在雇佣当地会计不现实的情况下,只能由中方会计或借调集团内部单位会计人员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录入凭证。
关键词:大学生创业 双创 会计管理 会计管理人员能力 创业型公司
一、“双创”背景
“双创”一词起源于2014年国务院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公开发出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双创”背景下,政府有必要为大学生提供创业辅导。各高校也有责任和义务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各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一经提出,大学生的创业门槛不断下降,创业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创业型经济”正日益向“创业型社会”发展和变化,这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坚实基础。
创业型大学是一种新的大学发展理念,创业型大学并非仅仅指开展了创业教育或创业研究的大学,而是指大学要主动适应外部环境进行学校内部组织战略和发展目标的改革,尤其是教育体制的改革。一流大学创新创业教育的目的不仅在于培养一批成功的创业者,更应该在全社会范围内引领一种重视创新创业的精神,为社会提供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具有动手能力的高素质有为青年。不能将创新精神停留在口号层面,而应该提高到实用性强且可实际操作的层面。同样创业也不能停留在创业的表面,更重要的是将创业付诸于行动。
二、创业型公司及其会计的特点
(一)创业型公司的创业环境特点
1.创业型公司的创业环境及其特点。创业型公司的主要特征表现在公司是否具有首创精神;是否利用社会或经济机制将资源转化为最大收益;是否具备承担风险或失败的能力。
对于某些创业型公司来说,公司文化就是老板文化,这就要求公司的创始人要有良好的道德及精神层次的素养,要懂得如何去管理、经营公司。创业型公司如果不具备技术,就会遭遇到技术危机、技术人员的欺骗等,在技术方面白白浪费资金却达不到预期收益。所以一个创业型公司要有自己的技术,而且要有自己特有的创新点,领导者要有魄力,要有承受失败的能力,要有市场运作的能力,这些在创业初期,将会决定创业是否能够成功,创业能否盈利。
2.创业型公司的会计特点。创业型公司和一般意义上的普通公司不同,创业型公司是高成长性与高风险性并存的创新开拓型公司。正是由于创业型公司具有这样的特点,因此,在创业型公司进行财务管理时会面临其他公司不会面临的种种新问题。这些问题犹如一把“双刃剑”,影响着整个创业型公司的发展。创业型公司有自己独特的创意,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中可能会产生不同于其他公司的新兴的创业模式,由此产生的会计模式有可能不同于传统会计模式,这种新型的会计模式可能会推动公司会计的发展。但是,在会计处理上,创业型公司财务的不规范性比较普遍,存在公司会计管理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核算尤其是成本计算随意、内控不到位、部分资产缺乏确认依据、历史出资不实等财务活动不规范问题。而且公司还存在不重视财务、财务处理方法欠缺、财务与业务部门矛盾深化等现象,这些都可能导致公司的财务混乱,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极为不利。创业型公司如何做好财务规范性工作,是当前应该解决的重要问题。
(二)创业型公司的会计管理人员在创业的不同阶段应具备的能力与素养
创业型公司的会计管理人员不同于其他公司,主要是指负责公司的所有会计工作、对公司的会计账务负责的中层管理人员。创业型公司在创业初期基于业务量较少、营业额较低的特点,大多会选择利用记账公司开展会计核算业务。一个创业型公司从创立到最后获利的过程,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阶段1:公司成立前。这个阶段的特点是账务问题简单,因为公司还没有成立,没有监管部门监管,只要使用Excel软件按流水账的方式记清楚就可以了。
阶段2:公司初创期。一旦公司成立,马上要面对监管部门的监管。工商部门的监管工作主要是要求公司每年申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相关数据,以了解公司是否正常运营、运营的结果如何。本阶段是记账公司的外账和简单流水内账并存的形式,公司可能还无法聘请专职的会计人员,所以外账和简单流水内账的数据差距较大。
阶段3:公司发展期。创业经历了一段时期,无论是输血功能的外部融资还是造血功能的公司收入都会有所好转,创业型公司开始考虑聘请专职的会计管理人员,购买财会软件。在发展期,大部分公司还是同时存在简单流水内账、外账,有了专职的会计人员之后,通常外账也不用请记账公司了,而是由专职的会计管理人员负责。本阶段通常由公司自有的专职会计人员包揽简单流水内账和外账,以求会计核算更加高效精准。
阶段4:公司成熟期。做账的最高阶段,一切都得按规范办事,有大量专职会计人员做账,基本上只有一套~,不过财务处理成本也有所提升。
综上所述,创业型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会计管理人员的需求也不同,在不同时期会计管理人员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应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与素养。
三、对大学生创业型公司会计管理人员需求的问卷调查
(一)问卷调查的设计目标及过程
1.问卷调查的设计目标。为了更好地了解创业型公司的类型及在创业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问题,特别是会计方面遇到的各种问题,我们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调查较为直接、便于统计,通过问卷调查可以直观简便地得到想要了解问题的答案。
2.问卷调查的设计及调查过程。
(1)调查问卷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择题,针对被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公司类型、经营规模、会计岗位配置、人才招聘方式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简答题,主要是针对被调查单位对会计管理人员职业能力及素质要求的具体调查。
(2)问卷调查的主要针对对象是大学生创业团队,也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创业过程及会计管理人员的需求及素质等问题。将本文关心的问题一一列示在调查问卷之中,最后将回收的问卷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
(二)问卷调查结果
首先,此次的问卷调查一共对36家大学生创业型公司进行了调查统计,其中19家公司是科技型公司,12家从事服务业,5家为餐饮、计算机行业。科技服务类公司的特点是技术性较强、公司人员较少、业务简单,涉及的税种和业务较少,所以在本次问卷调查中有超过85%的受调查者选择找记账公司公司的会计业务。因为这样处理会计成本最低、公司所面临的压力和风险较小,对于刚刚起步的创业型公司来说已经足够。在所调查的创业型公司中有4家公司已经具有成型的会计岗位,其余32家即超过83%的公司都具备一个相同的特点:选择一个业务成熟的会计人员作为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其余的会计管理人员选择会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原因在于,公司的领导者为大学生或是应届毕业生,本身就有别于其他公司,领导者会更信赖与自己一样的毕业生,可以共同成长,但又由于会计不同于其他职业,需要有一定的实践基础才能更好发展。因此,创业者更青睐于采用这种模式。
1.对“小金库”定性适用法规的一般分析。
审计署在答复中,就小金库的定性适用法规指出:[1995]29号文第一款“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是进行小金库认定的主要参照依据。就该规定的内容分析看,其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小金库认定要件:
其一,是“账外”。所谓“未列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即是指小金库资金必须是在账外存放,未纳入被审计单位法定账务的反映和控制范围。因此,对有些单位存在的收入挂往来账、在应收应付款中坐收坐支各种应计入收入和应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等行为,只能依照相关财经法规判定为隐瞒收入、虚列支出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而不应判定为小金库行为。
其二,是“非个人合法所得”。即是说: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合法所得的账外资金部分,都可认定为小金库。因为除了个人合法所得之外,其他所有形式的账外资金,必然离不开“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的收入”这一概念的内涵,或是个人合法财产,或是国家、单位财产,非公即私,二者必居其一。
综上所述,虽然小金库的资金来源渠道多种,既有靠隐瞒收入取得的,也有靠虚列各种支出(或专项、非专项资金)取得的,还有靠实施乱收费等“三乱”行为或收受赞助、接受捐赠等形式取得的;保管方式多样,既有私下存放,个别人掌握的,也有账外设账存放,小集体保管使用的。不管什么来源渠道,什么保管方式,只要其同时满足“非个人合法所得”和“账外”这两个要件的,即可认定为小金库。在定性中,既不能以其来源、保管方式、使用途径等作为判别是否为小金库的依据,更不能因有关资金在保存或使用中的个别合理性成份等因素而否认其小金库的性质。
此外,被审计单位以向个人集资等方式取得的账外资金,其性质应属个人所得范畴,这类性质来源的账外资金部分,不宜定性为小金库,这一点在定性中要注意。
2.小金库的几种特殊表现形式:
(l)“账外账”形式:是小金库的特殊表现形式之一。这种形式的小金库一般设在财务部门,也有的设在小金库资金相关收入和使用的部门。其特点是在单位内有一定透明度,收入和支出均有账簿记载,有的还比较规范。其资金来源既有合法收入,也有非法收入,其支出中,也多存在合理支出和不合理违纪违规支出并存现象。不少审计人员往往被其看似规范的核算方式所迷惑,在定性时出规模糊认识和错误判断,还有的甚至把“账外账”单独作为一类特定的“准违规”行为,而模糊了其小金库的违纪行为本质,在客观上为小金库行为提供了一件“准合法”保护外衣。判定这类小金库的标准应是:其账外资金来源与被审计单位财务账是否存在往来债权、债务对应关系,若其账外资金来源已计入被审计单位往来,由被审计单位以“应收款”等债权的方式控制,则该账外账行为不属于小金库,仅应定性为记账不及时或账簿设置、会计核算不规范。对这类账外账中的违纪、违规收支行为、应视同账内违纪违规收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处罚;若不存在债权控制关系,则属于小金库行为。对账外账资金来源中,既有账内债权控制部分,又有账外其他来源部分的,其账外其他来源部分的资金收支行为,应属于小金库行为。
(2)“业务需要、核算方便”形式:这类形式小金库往往是被审计单位以“业务需要”或“方便核算”等种种看似合理的理由为名,靠虚列相关专项费用或专项资金支出,作为资金来源而设置的。判定这类形式小金库,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其资金来源于已作为专项费用核销的账内支出部分;第二,在资金使用中,或存在超越资金开支范围的支出项目,或存在跨会计年度、跨资金使用期限的已完成项目资金节余。在账外账资金收支中,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部分,在定性为“小金库”的同时,还应定性为虚列支出;不具备上述第二个条件的合理支出部分,应定性为核算不规范或记账不及时等违规行为,而不能定性为小金库行为。
(3)跨期收入形式:这类性质的账外资金在被审计查出时,被审计单位往往以“正准备作收入,太忙,尚未及时记账”等种种客观理由为名,进行否认。判定这类资金是否为小金库的条件有两个:其一,其相关收入是否已跨越该单位常规会计核算记账期限而无正当理由;其二,在尚未作收入的资金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或违纪违规的坐支行为。只要满足上述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小金库。
3.对小金库处理处罚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审计署在答复中指出,对小金库行为的处理处罚应依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照有关具体违纪情况,实施处罚。根据近年的审计实践,在实施处理处罚时,笔者认为,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总的原则:
1、“集中核算”是将村级集体经济的所有权、使用权与管理权分离,把握“统分结合、用管分开”的原则,将村级集体所有的账目、资金上收到社区进行集中核算和管理。原属于村级集体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
2、“集中核算”范围包括:村级集体组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收支活动,如:“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土地承包收入、土地征用补偿费、救济扶贫款、上级各类拨款以及各种代收代支往来款项等其他资金的收支活动。
二、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1、设立社区村级财务核算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1名,由社区党总支书记兼任。设核算会计1人,由乡镇财政所、经管站工作人员兼任;资金会计1人,由社区“两委”研究确定并报乡镇经管站备案。社区财务核算办公室是社区所辖各村财务收支活动的管理机构,全面负责村级资金收付结算、会计核算、票据管理、财务审计、监督及档案管理工作。社区党总支书记是本社区财务主管负责人。
2、社区各村设报账员岗位,各村报账员在社区集中统一办公,实行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建档,设置村级备查账簿,在社区村级财务核算办公室的领导下,规范和强化对本村财务的管理。报账员负责现金收支的申领、保管工作和报账、对账工作;负责按时上交各项现金收入;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和缴销,并定期与社区核算办公室的核算会计、资金会计对账。
3、社区财务核算办公室核算会计,具体负责凭证制作,登记明细账和总账,编制村会计报表,撰写财务报告,及时向社区负责人报送会计报表,按月与乡镇财政所核对银行存款,与各村报账员核对现金余额,及时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各种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并负责村级票据的发放和核销工作。社区核算办资金会计具体负责将收取的村级资金及时存入乡镇财政所村级专户,拨付各村申请使用的资金;核算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定期与核算会计和各村报账员核对有关账项,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三、资金运行管理:
1、乡镇财政所以社区为单位设立社区账户。社区账户下分设各村明细账,本着“资金所有权、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对各村财务账目进行独立核算。
2、启用社区党总支、社区村民委员会及财务专用章。社区财务专用章由核算办主任保管,对社区所辖各村发生的财务收支业务,一律实行社区党总支书记、村支部书记“双签字”制度。
3、严肃财经纪律。各村一律不得设立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收付现金时,必须使用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专用票据,各村实现的一切收入,必须在收入实现的2日内,经社区上交乡镇财政所开设的村级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社区票据管理员核对票据使用情况。各村发生的支付业务,原则上要求一律经村、社区民主理财把关,社区总支书记签字后,集中到社区核算办支付。日常零星支出,由各村根据情况临时垫付,待每月集中审计后,一次性从社区核算办领取。
4、社区所辖各村不再留备用金。各村因工作需要,确需预先领取资金时,应先填写《领取资金申请表》,由村主要负责人、报账员分别签字,上报社区党总支书记签字后,到社区核算办办理预领资金手续。
5、各村所实现的收入和发生的支出必须在规定时间入账,并坚持每月进行民主理财会审。各村报账员于每月25日至30日将本村所发生的收支业务进行梳理,集中到社区核算办进行对账、审计、记账,并进行现金及银行账户余额盘点核对。
四、财务监督管理:
1、社区成立社区事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从社区所辖各村的村务民主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负责社区重大事项监督、社务公开、财务监督、财务公开等工作。
2、社区所辖各村的财务收支业务必须按照“一审两访一例会”制度的要求,进行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村级财务监督的主要组织,各村的财务收支单据一律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公章后,方可到社区核算办办理支付业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会审村级财务问题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决策。
3、社区内各村财务情况实行社区集中公开与各村分别公开相结合的“双公开”机制,公开时间为每月5日至10日。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度财务收支公开,年底时进行一次全年度财务公开。同时,实行“网上晒帐”制度,由社区财务核算办负责将每月财务审计情况上传到党务公开网,进行网上公开和网上监督。
4、社区各村处置村集体资产、资源时,必须由社区派员参加有关党员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制订处置方案,进行公开招投标、竞标。重大事项必须按照一审两访民主施政工作法的要求,采取入户征求意见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
5、涉及社区所辖各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事项,合同的发包、招标、订立、鉴证,必须由社区财务核算办公室人员全程参与,相关情况应及时张榜公开公示。
五、责任追究
(一)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
会计主体是会计为了区分核算对象而“假设”出来的,这个假设就是“会计主体假设”。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关于会计主体的表述为: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而言,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例如,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应当建立财务会计系统,独立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但是,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企业集团中的母公司拥有若干子公司,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控制权,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需要将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企业集团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它却是会计主体。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法律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上述表述,虽然在“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之前加了“一般而言”,但很多人仍旧认为“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即有的会计主体不是法律主体,但所有的法律主体一定是会计主体。一个法律主体要存在,就要耗费资源;只要花钱,就需要会计核算。过去教材中曾说“任何一个法律主体都要按规定开展会计核算。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后来考虑到法律主体在概念上包含了无需建账核算的自然人,其后教材也就不再说绝对的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会计主体”。
排除自然人之后的法律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不是交叉关系呢?有一次与几位教授聊到这个话题,他们也是持会计主体包含法律主体的观点,因为他们找不到不需要核算的法律主体。到底有没有不需要会计核算的法律主体?
当两个法律主体的经济业务密切相关、难以区分时,其中一个法律主体可以不是会计主体。
市场烟草专卖局负责执行《烟草专卖法》,是法律主体毋庸置疑;但烟草专卖局不是会计主体。烟草专卖局与所在地烟草公司“合署办公”,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财政部门不给烟草专卖局拨款;烟草专卖局的经济业务与烟草公司的合在一起。因此,只需要选择一个经济业务较多的法律主体作为会计主体。
(二)会计主体与责任主体
所有会计主体都必须进行会计核算。但核算涉及到的对象不一定是会计主体,比如有的企业核算到部门、班组、机台,这些都可能是企业内部管理中的责任主体,但班组、机台不构成会计主体。
法律主体内部的部门、机构可以是会计主体,也可以仅仅是内部责任主体。
如果是会计主体,意味着从外部来看,非常接近于法律主体。它通常(但不是必须)有独立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银行账户、账簿和报表;而仅作为内部责任主体的部门是没有上述东西的。
会计主体都能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尽管这些报表中的项目可能是不全的。比如分公司,可以作为独立会计主体,可以编制报表,只不过其资产负债表里没有所有者权益,只有资产和负债;其利润表也基本上项目齐全,只是没有扣除总公司的费用等。
作为内部责任主体的部门,比如班组,往往只是核算某一个或几个项目,比如成本、费用等,难以编制类似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东西。
(三)独立核算与单独核算
独立核算往往是指作为会计主体核算;单独核算,往往是指作为单独的责任主体或核算项目,准确、清晰地核算与之相关的会计信息。
比如税务文件要求对福利费、不征税收入“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财政部要求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单独建帐,单独管理”――这类要求都是作为单独的核算项目,而不是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
(四)会计主体与会计账套
有的国家允许企业基于不同需要设立多套账,比如基于向股东报告和纳税,设立两套账。这两套账都是真账、不是假账,与有的企业的“内账”“外账”两套账不是一回事。为什么设置两套账?因为税务的规则可能与会计不一样,比如,会计对房屋按照10年提折旧,税务规定要在20年内扣除,那么在会计账上就按照10年计提折旧、计算利润;税务账上按照20年扣除折旧费、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中国,每个会计主体应该设置且只能设置一套账。会计软件里把一套账简称一个“账套”。中国企业的会计是通过纳税调整来实现的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的,而不是设置两套账。
二、会计核算与企业管理
会计核算是为企业管理服务的。会计为企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决策依据和控制手段。企业管理中使用的数据,往往是经过进一步或特别加工的,但核算会计是管理会计的基础,核算会计要为管理会计提供基础数据。
有的企业内部机构很多,有事业部、分公司等等,如何提供考核、管理所需的会计信息?
一是对事业部、分公司单独核算;二是通过计算机软件的“辅助核算”等功能,归集相关信息。
在账套设置上,有的公司是总部及多个分公司、部门共用一个账套,通过设置不同权限,实现一个会计主体的业务由不同部门的不同人员处理,并通过在凭证上设置标志,单独统计出某部门的会计信息;有的是设置不同账套实现上述目标。即使是把分公司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单独设立账套,其报表一般也不对外报送,而是纳入总公司报表对外报送。这是因为,公司内部机构没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权利义务均需要法律主体承担。
三、会计主体不能混淆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决算报表;信息失真;措施
一、引言: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数据、情况与会计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状况和结果不一致,包括特定项目信息与实际不符,整体信息对于事实不完整、不充分,最终对它的使用者而言失去了真实客观性。在市场经济中,会计信息日益重要。
随着我国整体经济的不断发展,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作为一项基本职能的管理活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的质量和真实性直接关系到单位决策者的主要决策,所以,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是保证单位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基本前提条件。会计信息如果失真,带来的经济后果对事业单位而言是十分严重的,另外,会计信息的失真也会干扰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和决策,并且会造成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目前,会计信息失真已经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以,必须认真分析和论证会计信息失真行成的原因、表现、危害及如何加以防范,最终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
二、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中决算报表信息失真的原因:
(一)内在成因
1、事业单位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对信息失真负有直接的责任
现在,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法律意非常淡薄。很多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都缺乏系统的跨级管理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有的事业单位并不重视对财会人员的各种培养。而会计人员对单位自制原始凭证的设计、如何使用会计科目、如何进行财产清查等会计核算方法的内容缺乏足够的认识和了解,这就导致了事业单位的会计在基础核算方面出现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另外,再加上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在主观上并不愿意执行国家的各项财务法律法规,而客观上也没有对会计人员履行监督职责的空间,这就使得很多不真实的原始凭证成为会计核算的一部分资料。
2、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指导思想不端正
会计决算报表信息的失真和会计单位主体的行为是紧密相关的,有些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为了一己私利或本单位的利益,指使单位会计人员弄虚作假,搞出了所谓的“处长成本、书记利润”、“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等现象,有的还搞账外账、小金库和短期行为,使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有些事业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出于对部门自身利益的考虑,授意并指使会计人员编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最终达到控制、占有、甚至是骗取国家及单位资产的目的,并伴随着出现了、群体犯罪等违法行为行为,从而导致大量造假案件的产生。会计对于做假账虽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是大多数假账的主要责任并不在会计,而在于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会计只是受命、受制、并从属于单位领导的,领导要求怎么做,会计就必须怎么做。如果抗命,会计就只有面临下岗或被排挤的地位。虽然会计也可以用《会计法》作为武器在一段时间内使领导的违法指令受到抵制,但这种情形很难长久。
3、会计信息在产生过程单位内部操作性促进了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一些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设置并不健全,会计人员的配备也不合理,即使单位有岗位轮换制度也不遵守,记账凭证得填制、账簿的记录随意性很大,缺乏有效的内部监督和管理机制等,造成了账目混乱,数据严重失真。我国会计法规中明确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应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事业单位都设置了专门的会计机构,并配备了相应的会计人员,把整个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置于企业内部,这就为会计人员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提供了方便条件。
(二)外在成因
1、社会方面出现的原因
在许多造成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因素当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不良风气造成的,这些不良社会现象的存在,使得单位不得不通过违规编造虚假的原始凭证,或者是私设“小金库”等方式来解决,这也是导致事业单位的原始凭证不真实的最根本原因。
2、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执法不力带来的原因
在新旧会计制度交替中,会计人员对单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处理起来显得力不从心。由于受到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审计等一些执法部门在对会计失真现象寻求法律法规之外的“合理性”。只要是为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或单位利益,哪怕是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也情有可原,这就严重导致了人为地造成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中信息失真现象屡禁不止,反之也从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的发展,为社会腐败和经济违法提供了机会。
3、外部监督乏力的原因
目前,我国审计监督休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寂计三个层次,外部审计监督包括政府审计和社会审计监督。上级主管部门为权衡本部门的利益,偏袒自己的下属单位,监督弱化:税务机关以税收征答为宗旨,注重税款的缴纳,忽略其他会计核算监督:审计机关重点是对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不可能对所有单位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监督。
三、防止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
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在业务内容和管理模式上的交融和渗透,现行事业会计制度已不能广泛适用所有的事业组织,收付实现制在部分事业单位中的运用导致了会计信息的严重失真。
为了避免事业单位的决算报表信息失真,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必须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决算报表的管理和监督。
(一)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加强后续的继续教育,普遍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会计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执行效果,同时还影响到会计工作质量的好坏,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能否抵制单位领导的授意、指使、强令的会计舞弊现象。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的总体素质是减少会计信息失真的关键因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提高现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标准;二是加强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增强其职业荣辱感;三是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实践经验、更新理论知识。在继续教育中,首先要拓宽继续教育的内容,除了注重新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制度的教育,还要注重职业道德、财经法纪等方面的法规教育;其次是要严格要求,切实注重后续教育的质量和实际效果;最后是将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管理结合起来,实行强制性的继续教育制度;重点要注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实践知识判断能力的教育。
(二)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设。
建立健全有效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能够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会计信息的合法与公允、经济业务合规合法,并提高单位效率。健全的内部控制,通过适当授权和职责划分,确保经济业务合规合法;通过会计工作的内部分工及原始凭证的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与审核、记账与对账、资产清查、会计报表编制与审核等相互交叉稽核和内部审计的独立稽核,预防、发现并纠正会计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失误,以此来减少会计信息失真。财政部在今年年初又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两个征求意见稿,预计将在近期内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由此可见,国家监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
(三)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会计制度
有章不循、有法不依,这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失真人为造成的结果。1999年修订颁布的《会计法》,对各单位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警示信息乱真,惩治造假做假,为整顿会计行业信息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会计法》法律责任部分,对虚拟经济业务事项、账外账、随意改变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等常用的做假账行为做出规定,明确了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强制性的集中体现。随着行政事业单位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财政投入也在资金进一步加大,事业单位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日趋复杂化,现行行政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事业单位急需制定出新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会计主体的经济行为。
(四)要为监督执法部门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目前的审计等监督执法部门缺乏完全独立行使权力的一定空间,特别是对出事地区利益,部门利益的经济违法活动,更是出现听之任之恶现象。个人的一些行为也以地区利益、部门利益为借口逃脱法律的制裁。所以,监督执法部门必须要有独立行使权力的空间,不要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干扰,不能再在法规之外寻求“合理性”解释。
随着我国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事业单位改革正在加快步伐进行之中,因此,现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决算报表中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凸显重要,我们必须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使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快速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S].(征求意见稿)
一、会计信息流管理是金融强化内部管理,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当代管理的赋予信息更深刻更广泛的含义,信息不仅仅是消息的同义词,而且已渗透到整个社会管理运动过程中。化管理已与信息融为一体,并形成一种特殊形态的信息运动形式,即管理系统信息流。在管理系统中始终贯穿着两种“流”,一是物流,二是信息流。物流是管理活动的原生运动,信息流是伴随着物流而产生的,它引导物流有地运动,以达到最优的状态。物流是系统内输入资源,对资源进行加工处理,使之在形态、性质方面发生变化而输出产品的过程。在对系统内资源加工改造,最终形成产品的过程中,产生的计划、文件、图纸、工艺设计等大量资料,形成了信息流。
对金融企业而言,物流可以理解为柜员接单受理各种结算业务,客户经理对服务对象进行资信调查、行业、产品分析,提供个人理财服务、个人贷款,在因特网上受理企业和个人的各项服务申请,而后在账务处理系统上登记账务,在贷款系统登记客户信息,在因特网上进行数据交换和有关账务处理,最终完成对客户的服务。信息流是依据客户资料和银行内部核算资料等原始会计信息,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即提供金融产品服务过程中根据原生资料而产生的各种银行业务信息。在所有业务信息流中,会计信息可以说是一种最基础的信息源,几乎所提供的服务均体现在银行会计表内、外账务体系中。它是会计报表系统和各种统计系统的基础数据,它是企业发展战略和内部管理的决策依据,它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基石。这对账务处理系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企业几乎同时认识到这一点,不遗余力地更新账务核心系统的版本。华夏银行开发的新版综合业务系统,正是在原有的业务系统的基础上进行版本升级,并在全行推广使用,它具有友好的人机界面,根据业务种类设计了清晰易掌握的界面,在人机功能的设计方面,最大限度地减少手工操作。柜员只需据实录入审核后的客户信息资料,账务处理事项均由机自动处理,一些特殊事项如计提应收应付项目、定期存款到期自动转存、贷款利息计算等等,设计为由综合业务系统根据客户资料自动判断后按规定的会计处理自动处理。以综合业务系统为数据基础,设计MIS系统以及其他统计系统和管理系统。
华夏银行利用综合业务系统,做到全行会计处理方法统一,会计核算计量口径统一,编制会计报表、会计统计事项规则统一,使会计核算质量得到保证,有效控制和管理会计信息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抓住了会计管理的关键和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
二、收集和记录会计信息流的重要载体是账务核心处理系统,其固定化形式使会计风险的重心发生变化
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一定的方法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过程。会计核算要求,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会计核算电算化前,所有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核算过程,均通过手工记录、计算和计量,其会计风险存在于每一个核算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诸如:涂改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误用会计科目,记录有误,计算有误,计息积数计算有误,利息计算有误,汇总会计信息有误,通过预提应付利息等应收应付项目调整利润,人为粉饰会计报表等等。会计风险点和内控点无处不在,要求会计从业人员从接单审查原始凭证到登记账簿、汇总会计报表的账务处理流程、证账簿的钩稽关系有全面掌握,手工作业减低了工作效率,增加了劳动强度,也增加了会计监督和检查的难度,对会计风险的控制贯穿于会计核算的每个环节。
会计核算由手工作业、会计电算化发展到会计核算电算化程度不断加深的今天,人、机的分工也不断发生变化,由手工登记账务到计算机处理部分会计业务,发展到处理绝大部分甚至全部业务,会计风险点和内控点的重心发生了变化。华夏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体现了这种变化。该系统实现了本外币一体化核算的目标,本外币均使用相同的操作界面,处理单位和个人的存、贷款业务,签发和解付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业务,办理发行和兑付国债、办理贴现和转贴现、银证转账、代收代付、全国通存通兑和全国电子汇兑。同时,还实现了大量计算机自动处理的功能,应付利息自动处理,定期存款按客户要求到期自动转存,自动计算计息积数,同城票据交换自动批量入账,企业协定存款和活期存款账户合一、分户计息、自动划转,全国通存通兑和电子汇兑资金日终自动清算等,几乎所有业务均可以在综合业务系统处理。柜员接单后,按规定审核要素,在计算机设计的规定页面,录入规定要素后,计算机自动登记会计总账和明细账,涉及表外事项的,同时自动登记表外账,按照提示将有关记账凭证放入打印机,自动打印会计凭证。综合业务系统在设计方面,最大限度减少手工操作,以一记多讫方式登记账务,充分考虑会计账、簿、表的功能模式及查询打印功能,由计算机按统一格式输出所有记账凭证、会计报表、开销户登记簿、重要空白凭证登记簿等按会计内控制度要求设立的登记簿。综合业务系统将会计处理流程格式固定化,柜员按规定录入要素后,账务处理自动化,会计凭证、账簿表打印自动化。
摆脱繁杂手工作业,与会计核算电子化程度加深相伴生的是会计风险点和内控点的重心转移。手工处理账务产生的风险有效降低,固化的账务处理流程提高核算质量,提高计算、记录、汇总和出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同时,其会计风险出现新特点,一是要求计算机账务处理软件设计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系统运行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操作界面具有人性化和可操作性;二是柜员审单和录入时可能出现误操作或违规操作。如何适应金融电子化发展的要求,切实有效提高会计电算化水平,抓住内控点,规避会计风险,应是金融企业强化内部管理、审慎经营的题中之义。
三、强化信息流管理,深化内部控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避风险
“控制的一般含义是指掌握被控制对象不使它任意活动或超出规定的范围,并通过调整系统的输入条件而系统的输出,使之符合管理的目的”。“意义上管理控制职能的含义强调以人为中心的管理,包括对组织内物质资源的管理,管理对象不同,所采用的和手段也不同”。对而言,会计内部控制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化会计内部控制,强化会计信息流管理,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一是体现在会计账务核心系统的设计开发上;二是体现在对人的控制和管理上。
(一)账务核心处理系统的设计是强化会计信息流管理、规避风险的基础。
华夏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为实现既定的管理目标,细化会计内控制度,会计岗位职责明确化,会计事项授权具体化,会计处理流程固定化,在开发系统时本着实用性、先进性和面向用户的原则,注重账务核心处理系统与现行制度和管理要求紧密联系,使系统目标明确、功能齐全、易于理解、便于掌握、运行可靠、工作高效。近年来,陆续修订的《会计法》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对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华夏银行在开发系统前充分考虑了金融行业的特点和金融企业会计的特点,提出了符合行业特点和专业特点、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业务需求。1. 采取柜员形式处理各项业务,能够满足综合柜员和非综合柜员的劳动组合形式。2. 外币存贷款利率已经放开,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在系统中将外币存贷款利率设计成开放式,由柜员受理业务时,根据实际利率录入资料,对于人民币业务的存贷款利率设计成半开放式,柜员业务处理终端的利率为不可调整的,但分中心是可调整的。3. 一些结算业务、计提定期存款应付利息、结息日的利息结计、利息积数等大部分业务的会计处理设计为封闭式。因此,系统既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又由于大部分会计业务处理封闭式运行降低了一些会计处理环节的风险。
(二)加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是强化会计信息流管理,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
一、收入完整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收入的审计主要从其完整性入手,审查所有的收入是否都入账了,也就是是否少作收入。专项资金的收入来源渠道主要有上级财政或部门预算安排拨入、本级财政预算配套、按规定征收筹集、接受社会捐赠等。
(一)改变会计科目
如审计中发现,某县交通局收到一笔上级直接拨入的公路建设资金,长期挂在“暂存款”科目,不反映收入,发生的支出冲减“暂存款”,而这些支出超出了资金使用范围,但因为是在往来科目内,支出时不接受财政监督管理。会计年报做了二份,一份是对付财政和审计的,依然按“暂存款”报告,一份是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的,按“上级补助收入”报告。
审计只需对这些敏感会计科目重点关注,一是审查银行账户,看资金来源和用途;二是与财政拨入资金核对,看其是否按财政拨入项目归入对应的会计科目;三是审查往来账的收支情况,从而发现资金收支的性质。
(二)设置“账外账”
如某县社保局为了筹建社保大楼,在单位财务账之外设立了一本“基建账”,收支全部通过出纳的活期存折或现金运作。审计发现,该局收取部分单位的养老金、实物参保资产的租金等不做养老金收入,而是作为基建资金来源,建筑商应缴纳的职工养老金与社保局应支付的建筑工程款互相抵消,一边做基建收入,一边做基建支出。而应支付给参保单位的退休工资等,直接在养老金专户上列支。
“账外账”可以采用思维联想法进行审计,社保大楼是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审计人员首先要想到如此大的工程投入,资金来源于何处?养老金账上没有参保单位缴纳养老金的收入,却有退休费用的支付,或虽有收入,但收入与支出明显不对称,审计人员就要分析联想到是否存在养老金收入不入专户账的情况。
(三)通过下级入账
如某县民政局接受一省外企业的捐赠,县民政局不做收入账,而由援助项目――某农村小学所在的民政所开具行政事业性单位内部收据。审计发现,该省外企业凭县民政局出具的公益性捐赠的证明材料和民政所的收据,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前扣除。而实际上援助小学只享受到30%的捐赠款,县民政局截留30%放在账外,用于发放职工奖励,另外的40%返回给了捐赠企业的老板个人。
这一情况通常只有在延伸审计时才能发现。
(四)多余工程物资变卖处理不做收入
如某县移民建镇的公建设施项目,使用移民专项资金购买钢材、水泥、沙石等工程物资,移民项目结束后多余的工程物资变卖处理收入不做移民专项收入或冲减移民专项支出,而是作为县物资总公司的营业外收入,用于职工的社保支出。
审计通过项目工程造价的审计,推断工程物资实际耗用量,倒算出结余的工程物资数量和金额;也可以通过工程物资进出库的授权审批内部控制的符合性测试,审查仓库保管的物资账,来分析判断工程物资的实际结余情况,再追查结余物资的去向。
(五)多做收入
除了上述的少做或不做收入的情况外,还有多做收入的情况,即审计经常发现的地方配套资金的虚假收入。地方因为财力紧张,无力提供配套资金,但又想争取上级补助资金,于是搞假配套,一方面做配套资金拨入,一方面又虚列项目支出,把配套资金套回去。
虚假配套的审计要紧紧围绕项目及资金流程来进行,结合审查项目成本和银行收付发生额记录,重点关注大额现金支付项目资金的交易情况。
二、支出真实性
对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的审计主要从其真实性入手,审查所有的支出是否都是实际存在或已发生的,有无虚假的支出。专项资金的支出方向大部分为项目耗费,少部分为项目实施所必需的运作费用。
(一)虚列项目成本
是指根本没有发生的成本支出项目,如上述的虚假配套收入,必然就存在虚假配套支出。此外还有项目单位有意虚列项目成本,套取资金弥补行政事业经费的不足,或设立小金库,逃避财政监督。
对这一会计造假的审计,只需按照项目流程追查下去,虚假成本与虚假项目是对应的,追查证实项目未实施,或调查资金补助受益对象,也就能找到虚列项目成本的证据;也可以通过审查往来账发现线索,有的应付或暂付项目工程款,长期不转入项目支出,很有可能就是虚构的项目支出。
(二)重复列支成本
项目成本虽已发生,但已经做了支出而再一次做项目支出。如一次审计时发现某县交通局支付某村级公路补助资金,凭工程结算税务发票做了项目工程支出。在第二年,该局凭该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再做一次工程支出,并在复印件上说明由于原发票不慎遗失,故以此复印件入支出账,复印件并有税务发票专用章作证。
审计可以通过建立项目库,标记已经完工并付清项目款的项目,这样可以有效查出重复列支的情况;通过项目工程造价结算的审计也可以发现重复列支的情况;专项资金的项目很多是跨年度实施的,审计人员不仅要查看当年的项目支出情况,而且要关注上年或下年的同一项目的支出情况。
(三)巧立名目收费
近几年加大了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力度,提取项目管理费、审查费、咨询费、业务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的情况表面看起来少了很多,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地方财政几乎没有安排项目运作经费,项目单位从公开提取项目管理费变为暗中操作。如某县交通局在审批拨付资金时,采取先缴费后审批拨款的方式,收取咨询费、设计费和监理费等。
审计可以抓住资金流这条主线,顺藤摸瓜,这些巧立名目收取的费用从何处出账,最终会被牵扯出来。如上述交通局收取的费用,审计通过审查资金流向,从交通局到乡镇项目业主,再到施工单位,最终查出该费用由施工方垫付,实际还是来源于专项资金。
三、资产与结余的处理
(一)资产的处理
有的项目管理单位用专项资金购置固定资产,不按规定做资产账,而是账外使用,用于本单位的行政事业公务或用于出租,获取额外收益,收支均不入账。审计某县防汛指挥中心时,通过到房管局进行房屋产权认证,发现账外房产。
如某县社保局将企业参保的小车不作参保资产备查账,也不按规定及时拍卖处理,而是作为单位自用车或送给县级部门领导使用。审计通过审阅参保企业的备查资料,再到车管所进行车辆产权认证,证实县社保局挪用社保资产的情况。
某县自来水公司用国债资金购买地皮,计划用于县城高压泵房供水改造工程,直接列支项目支出,项目也一直未实施。8年后因城市发展规划改变,该公司将地皮拍卖,拍卖收入是原购地成本的十倍以上,资产处置收入一部分交由政府,一部分作为公司的其他收入。审计通过审阅国土局的有关资料,了解到此宗土地当初的用途是建高压泵房,再追查该公司8年前的购地资金出处才发现线索。
(二)结余的处理
部分财政专项资金结余按规定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但必须列入下年度预算,有的部门就将结余资金不按规定列入预算,重复申报获取部门预算资金;部分结余资金按规定在项目全部结束后,将结余资金交回财政,由财政重新预算安排使用,但一些有资金结余的部门或单位通过调整专项资金明细科目,虚列支出挂往来账、第二年再冲回去等多种方式,少报或不报结余资金;有的单位年底将结余资金直接转入“事业基金”,变专项资金为事业基金。
审计通过专项资金收、支的审核,很容易算出资金结余的实际数额。
四、财务报告
审计某县民政局民政优抚资金时发现,通过虚报优抚对象人数和优抚等级,套取上级补助资金。有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单位为了骗取上级补助资金、或粉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业绩,有意上报虚假的财务报告,审计时只要将其上报的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资料与专项资金账面数核对,就能发现虚报的情况,并能分析判断出其他问题的线索。但为了不被审计发现问题,审计组要求提供上报的年度财务报告,被审计单位往往会找出如没有上报的财务报告等理由或借口,不向审计组提供,这种情况下,要取得上级审计机关的支持。
五、关联交易
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通常利用关联关系来实施会计造假目的,审计主要针对关联关系的合法性来分析、判断会计造假的表现形式,并相应采取特有的审计方法和技术揭示会计造假的真面目。
如某市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项目业主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等服务,收取项目咨询费,通过审计发现该工程咨询公司实际上是市发改委设立的,注册资金在发改委财务账上借出,项目法人是发改委的一位副主任,财务人员由发改委财务人员兼,咨询服务业务由发改委综合股和其他股技术人员兼,公司财务审批与发改委审批人是同一人。审计通过审查公司设立程序合法性,发现发改委的这一关联公司。
一、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岗位主体与现行法规不协调
会计责任主体不明确。《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应当建立稽核制度”。这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单位负责人是本预算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明确要求预算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和建立稽核制度。会计集中核算制从理论上改变了预算单位的会计监督权、改变了预算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地位。“会计核算中心”万一出现会计责任问题,责任主体难予界定。不仅阻碍了会计管理制度改革,也不利于工作团结。
(二)强化了核算效果,淡化了监督职能
按核算中心现行管理模式,从凭证录入、会计核算、会计资料装订、存档等方方面面,都是比较规范完整的,故意行为产生错误少见。实行集中核算后,会计人员与预算单位无直接经济责任利益关系,预算单位在用款前,要向“会计核算中心”开具用款通知及取款凭证,“会计核算中心”借此就可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有效监督。从理论而言,整个核算监督过程无可挑剃。而实际工作中,核算中心不可能全面清楚地掌握单位的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和经费开支情况,它的监督是依靠对原始单据的审核来进行事后监督的。与原来的单位会计核算监督相比,不难得出“核算效果加强,监督职能削弱”的结论。
(三)财政监督“重内轻外”,部门之间出现资金分配不公
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部门只重视对预算内资金使用的监督,忽视对预算外资金支出的有效管理,使部分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长期脱离于财政监督,这些单位形成一种“共识”,片面认为单位的人员经费及正常的公务费用开支有财政预算内经费拨款作保障,单位组织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属于单位自己的收入,不属财政性资金,对预算外资金支出随意性很大,往往把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奖金和解决个人福利待遇,致使部门与部门之间形成严重的分配不公。
(四)会计集中核 算难保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会计集中核算,实际上只是对预算经费集中。在对县直单位及乡(镇)财务检查中发现,部份单位除了预算经费核算外,单位或以工会名誉或以专项资金名誉设置账外账,将工会费、福利费、房租费等非税收入纳入该账簿中核算,甚至有将预算内经费转入该账簿中,借以发钱、发物。《会计法》第十六条规定: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账外设账。账外设账,是滋生“小金库”不正之风的温床,是产生虚假会计资料的根源,而且也直接影响到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显见账外设账,是一种极为严重的行为,是会计集中核算后带来的新的管理死角,难保核算中心账务真实性和完整性。
(五)资产配置不均衡,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相脱节
资产配置出现严重的不均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单位与单位之间分配不公、苦乐不均的问题。实行集中核算后,记账、算账、报账等工作全部集中到了核算中心,其资产、实物等需要反映的经济事项又分散在各单位管理,核算中心无法掌握资产如实物、库存材料等处置信息,造成有账无物、有物无账,账实不符的现象。
二、会计集中核算后财务审计应采取的对策
(一)强化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
强化核算中心的监督管理职能,从核算型向管理型转化。核算中心的职能要改变重核算,轻监督轻管理现象,积极向预算执行约束、支付的直接监督、承担国库委托的单一账户管理、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核算管理等综合职能方向上转变。
(二)加强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会计集中核算在空间上存在会计在中心、报账员在单位,收支行为在单位、财务监督在中心的“两点一线”局面。会计人员、报账员业务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益。报账员即是联系中心与统管单位的纽带,又是单位财务管理人员,是实施会计监督的第一人。因此中心工作人员必须主动与之沟通,及时掌握行业制度,单位经济运行情况,在平时工作中主动向他们学习,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同时,中心每年要定期举办报账员培训活动,报账员与中心人员一道学习相关财经法律、业务常识及会计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探讨在工作中碰到的问题,使中心人员与报账员业务知识紧密结合,同时进步。
(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资金结算行为
财务制度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为规范。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在单位内部得到具体的体现和贯彻落实,保证各项资金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资金管理、使用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单位资金安全有序运行。
(四)建立健全对会计集中核算中心人员及报账会计的激励约束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