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

第1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1.电子商务的概述。

电子商务是一种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为基础,以Internet作为网络交易平成一系列以商品贸易为中心的各种经济事务活动的交易方式。它不仅仅作为交易的方式,也是一种传播商业信息的媒介。电子商务充分体现了高效性、开放性、全球性、低成本等特点,突破了传统经济贸易方式的缺点,尤其对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2.现代电子商务的特点。

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是现代电子商务不断发展的基础,计算机信息技术为现代电子商务提供了多方面的技术支撑,包括信息的处理和存储等硬件技术服务,还包括软件网络贸易程序设计、信息传输及网络维护等。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成为衡量企业电子商务经济水平的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应用计算机信息技术才能获得不断地发展和完善。电子商务中应用最先进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拥有最先进的技术和知识,能够为经营者提供智能化的贸易管理和交流平台,充分体现了贸易活动的智能化。智能化还体现在国际贸易中不再只是以产品的数量作为贸易活动的重点,而更多的体现在对知识和技术的拥有作为分配财富的关键点。电子商务中的贸易更多的向智能化方向发展。

3.现代电子商务的应用体现了网络贸易的优势。

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作为媒介的网络贸易能够大大降低贸易双方的贸易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技术的优点得到了充分体现。经济贸易双方均可通过网络资源获得有利的信息资源,找到适合交易的对象,并通过网络媒介进行网上信息的交流和商业洽谈,大大降低成本。网络的高效性得到充分体现。在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网络办公实现了客户间文件的传输以及订单的办理订购、洽谈、签约等各项贸易手续,带动了商业活动各个环节的高效率完成,大大提高了各部门的工作效率,实现在一定时间内获得更大程度的经济效益。

二、现代电子商务在我国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应用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1.在我国国际贸易领域中,电子商务应用的外部因素。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是企业应用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然而在我国由于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比较滞后,导致电子商务的应用程度相对较低。企业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指导性文件,没有统一的规范,对于交易双方都存在着贸易的风险,并且容易引起贸易纠纷。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去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样在各国及国与国之间进行贸易活动的过程中便存在了屏障。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将成为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电子商务的应用存在着物流不畅的问题,阻碍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现阶段我国物流行业的管理较为分散和多元化,缺乏统一的管理,由于体制的不完善,物流行业的功能不能很好地体现,容易造成物流的不畅。此外,物流行业的硬件基础设施不够完善,无法顺应电子商务信息化的潮流。

2.我国国际贸易中外贸企业本身在应用电子商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外贸企业国际贸易信息化基础较为薄弱,网络规模较小。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是电子商务应用的一个重要前提,而我国的外贸企业中计算机基础设施相对滞后且掌握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才任然有限,这些使得外贸企业信息化基础较发达国家相差甚远。电子商务应用的范围狭窄,程度低。我国的企业中应用电子商务的企业电子商务发展水平较低,应用水平较低。外贸企业中建立电子商务体系并广泛开展业务活动的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三、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促进国际贸易经济发展的对策

1.针对电子商务外部环境问题对应的政策。

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是电子商务广泛应用的基本保障,同时法律法规的建立需要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为贸易参与者统一的行为规定便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此外,健全的法制法规可以为现代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营造更好地贸易秩序,让贸易活动能够更加顺利的进行和完成。建立完善的信用保证体系,为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提供信用保障。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协商,同时需要银行等机构进行完善的资金流动记录及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督和记录,各部门协调统一制定信用度评定标准,及时对各企业进行统一化的信用度评定,并对各企业的贸易行为及时监督,对其信用度进行及时的更新和认定。

2.投资企业网络信息化基础建设,扩充人力资源,提高电子商务的利用率。

外贸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是电子商务应用的基础,加快基础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推进电子商务的利用。企业本身需引进相关的硬件设施,聘用并培养合格的网络信息技术人才和商务人才。学习和借鉴应用现代电子商务进行贸易活动的企业成功案例,并结合企业自身管理特点和贸易主题不断地提高和发展,充分的发挥电子商务的优势,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3.抓住国际合作的机遇,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国际贸易新规则的制定。

电子商务的应用进一步推进了经济全球化,跨越了国家和地狱的界限,但是也产生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问题,需要各国有关部门加强对话合作解决。同时加强国际企业之间的合作和经验技术等的交流,学习国外先进的商务技术,引进国外的先进设施,不断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经济中的应用和完善。国际间的交流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对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起到了影响作用。

四、结语

第2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域名的冲突在于,虽然商标的地域性和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和平共处,但在COM域下,一个域名在世界范围内只能为一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或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无故意“抢注”,是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知识产权人发生权利冲突。

    这种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构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为的出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一些极具讽刺意味的事件,如域名制度创设之初负责全球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球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2NIC)的域名就曾一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一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生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很多国家,甚至返销中国。最近几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有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遭到抢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浏览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分(又称“锚”),另一个网页或者网页的另一部分内容就呈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合理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因为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但是,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他人注册商标或驰名商标设为链接,采用深度链接或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种行为就有借他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加自己点击率和浏览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一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述其网站,包括网主的基本情况、版权声明及关键词等这些信息访问人是看不见的,但搜索引擎必须依靠它工作。将他人的商标用作自己网页的元标记,将元标记埋藏于自己网页的关键词中,虽然并没有以可见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但当消费者使用搜索引擎查找他人的商标时,行为人的网页则会从搜索结果中跳出来,因此,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埋置他人的商标,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寻找时就会不知不觉地访问该网站。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四)电子商务中的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电子商务中还存在通过网络广告、远程登录数据库查索、电子邮件帐户以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假冒、盗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推销、兜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或在网上随意地诋毁他人商标信誉等侵权行为。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新型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

    (一)商标的域名抢注行为

    在传统商标法中除本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外,商标权只能依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又只在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只在该国范围内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国家都不承认其他国家或地区保护的商标权。但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和电子商务的展开,商标的这种固有的地域性在逐渐减弱。又因为域名本身具有的国际性,很多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企业,为了吸引用户的注意力将他人的知名商标注册为域名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域名抢注侵权案件。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对域名抢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二)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互联网上,虽然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但通常,直接用被链接文件的网址作为图标的情形是很少的。设计者常用标题、文字或标志作图标的外表,因此,一些着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就被用来招引用户,从而引发网络商标侵权。因为这种连接技术的简单易行,而且伴随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地域性和时间性的日趋淡薄,这种侵权行为也逐渐成为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的主要形式。

    除此之外,因这种侵权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而是直接针对特定的链接,所以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这种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目前只能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条款勉强给予调节和规制。法律的滞后也是侵权行为增多的原因。

    (三)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行为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跨地域、跨行业类别的使用几率扩大,给商标权的确认、有偿使用、侵权监测及实施保护其专有权的实现带来新的困难。基于这种现状在网页的元标记中做文章,将他人的商标文字埋置于自己的元标记中,通过埋置关键词检索,网民在通过搜索引擎查找他人商标时就会不知不觉访问该网页,这种不经商标权人许可而使用商标作为关键词的行为明显构成对商标合法权益的侵犯。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权的保护策略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有一个相当适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环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电子商务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对此应当组织法律和电子商务方面的专家,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和商标权实际情况,对于现行法律、法规无能为力的部分,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做法加强立法,将其纳入法律管制的范畴;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填补和修正。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要打击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就要先确定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是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商标侵权行为,即电子商务环境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本质上讲,电子商务中商标侵权行为和传统的商标侵权行为认定没有根本的不同,相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电子商务只是改变了一种交易形式。但是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行为毕竟是一种新型的商标侵权,其构成要件主要除了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外更应该强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因为电子商务中的商标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因而在电子商务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过错要件是重要的必备要件之一,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即明知或应当知道其行为侵犯他人商标权仍然实施或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的,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做是为了保护电子商务合理使用商标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二)对规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侵权行为的几点建议

    1、针对我国目前用于域名的管理和规制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不足,可以作出以下调整和补充:首先,针对域名的抢注问题。域名注册的主管单位在接到新域名注册申请时,应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或工商管理部门查询用户使用的域名是否与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相冲突。其次,针对域名争议的案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通过下面三种途径解决:第一、当先注册方与争议方都能提供各自的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特定称谓拥有合法使用权时,先注册方可以继续使用该域名,双方可通过诉诸法律,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二、当先注册方不能提供、而争议方能够提供商标注册文件证明其对该域名拥有合法使用权时,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可以要求先注册方于90天内登记并启用另一域名,而该争议域名将不允许任何一方使用,直至双方通过诉诸法庭并按照法庭裁决对争议进行解决;第三、双方达成妥协,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按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执行。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可以明确推定适用。域名侵权往往和企业的商标、商品、企业名称相联系,所以域名纠纷往往会和这些现存的知识产权发生联系,从而转化为商标权案或不正当竞争案。可以推定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2、对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使合法与非法行为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减少法律法规“真空”状态。其中非法行为应符合前文所分析的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首先要有侵害行为,这种行为既包含作为方式也包含不作为方式。其次要有损害结果,即加害行为造成商标所有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和商标价值的降低,最终将损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为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最后要有侵权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相对的短期内对现有的涉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借鉴涉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方法,通过明确推定适用《民法通则》、《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特别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和搜索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括:停止侵害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

第3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关键词:电子商务 知识产权 发展

电子商务是将电子信息技术和商务活动相结合,基于因特网的崭新的商务运行方式。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具有鲜明的特性和巨大的优势[1]。电子商务作为现代服务业中的重要产业,有“朝阳产业、绿色产业”之称,具有“三高”、“三新”的特点。“三高”即高人力资本含量、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价值;“三新”是指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人流、物流、资金流、信息流“四流合一”是对电子商务核心价值链的概括[2]。电子商务产业具有市场全球化、交易连续化、成本低廉化、资源集约化等优势。电子商务按照参与主体和客户的不同,可分为多种形式,但目前看,B2B、B2C、C2C是主要形式,其中B2B是最主要的应用形式。全球B2B电子商务交易一直占据主导地位,2002年至今,呈现持续高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球B2B交易额达到8.3万亿美元,预计在未来几年将保持40%以上的增长率,到2010年B2B交易额达到26万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30多倍。

电子商务的主要依托是基于电子信息技术为主题的,因此,在电子商务中对信息技术以及标的物或所涉及IT技术、网络、协议、授权等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的程度会直接对电子商务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于影响我国在电子商务方面的发展。

1、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呈现典型的块状经济特征,东南沿海属于较为发达地区,北部和中部属于快速发展地区,西部则相对落后。

自2005年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稳定增长,2007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突破17000亿元。未来3年,仍是我国电子商务投资规模持续增长和爆发的时期,我国电子商务投资市场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一方面,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

2007年我国B2B 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目前B2B 市场的集中度较高,在综合类网站中,阿里巴巴已占近乎7成份额。2007年我国B2C网站总收入约为52.2亿元,同比增长33.5%。B2C是传统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主要形式,随着网络购物环境的好转以及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化程度的提升,在总体规模上B2C 将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并成为未来网购的主流。2007年我国C2C交易额约为410.4亿元,同比增长90%;C2C是目前我国网购的主要形式,但普及率还较低,不到网民总数的3成。

另外,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电子商务政策和法规,努力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政策和法规具有一定的继承性。

2、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之所以密切,首先,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标的、表彰这些标的来源的品牌、以及网站的基础架构等等经常都是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客体,例如,当交易的标的涉及影音、图案、文字、计算机程序、技术组件、物品、方法、使用者接口、商业模式、各种计算机软硬件、网络功能、网域名称、通讯协议等等时,都有可能是专利权、商标权及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其次,尤其是在现今竞争激烈的高科技产业中,许多高科技公司都是藉由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的授权将产品的非核心零件部分外包开发及生产,这些开发商或制造商往往分散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由于知识产权的属地主义以及电子商务的全球化特性,导致两者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而密切,换句话说,如果知识产权不能在数位世界的电子商务中获得像实体世界的传统商务中一样的保护强度,那么它们保护的客体就可能被第三者任意抄袭、仿冒或窜改,电子商务也就无法正常发展甚至可能被彻底摧毁。以中国为例,中国在发展电子商务的初期,一些中国知名公司的名称如同仁堂、全聚德、长虹等都曾经被他人抢注成网域名称,类此因抢注他人商标或公司名称而成网域名称的争讼案件时有耳闻[3]。事实上,这种现象纵使在积极发展电子商务的发达国家中也相当普遍,如果不能获得共识发展出一套统一的规定或纷争解决机制,对于此种抢注网域名称等类似的恶质歪风就无法有效遏止,势必会对发展电子商务带来负面影响,因此,许多组织正致力推动新的知识产权公约,希望借着新的知识产权公约能化解或调和企业在取得与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歧异。过去电子商务所发生的各式各样纠纷,可以大概地归纳成侵权纠纷及合同纠纷两大类,而侵权纠纷中以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商标权、网域名称、及专利权的件数为最频繁,其中,又以著作权及其邻接权的纠纷为最大宗,在在显示出知识产权在发展电子商务活动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从近几年发展的情况来看,有关知识产权的议题己经成为电子商务谈判中的一个重要部份,显然构成正在发展中的电子商务协议之组成成分。

3、我国电子商务知识产权对策

正式因为电子商务与传统的商务有着明显的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差别,是的电子商务即是一个重大的发展机会又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基于此,我国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分享电子商务带来的巨大益处的同时,也要极力仿制电子商务所带来的一定的风险隐患。

为此,在我国法律与电子商务的使用者(业主与客户)方面因有所加强与注意,以填补在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产业所处的空白或劣势。目前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集中在商标权、著作权、专利等方面。

首先,对电子商务产业进行严格的规范,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以诚实、诚信、公平对主要原则。例如,在链式广告中,多因链接的非法,或者是未声明或者支付相关费用而进行盗用链接的案例很多。而有一定的规范后,在链接时,显眼的地方应当标注说明,或者进行授权链接等,这样可以形成良好的市场机制,保护电子商务的发展,而非是恶性竞争,恶性循环。

其次,任何制度或者规范没有法律法规的支持是难以实现的,在道德约束的基础上,必须以法律作为支持手段。如果没有相关法律,使众多电子商务主体采取非正当手段从事经营活动,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量涌现。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侵害了竞争对手的利益,而且也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冲击商业道德及交易习惯,扰乱市场秩序,最终损害社会利益。因此,电子商务中在法律、司法、执法上进行规制是非常必要的[4]。

最后,良好的市场机制与健全的法律法规只是电子商务发展的土壤,而要让电子商务茁壮成长,政府还必须要以一定的扶持与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的措施进行辅助。为利用电子商务的企业,或者是研究开发电子商务产品的企业提供基础和营造良好环境,才能使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部落后与美国与欧洲各国。

参考文献:

[1] 范泽剑.电子商务[M].中国民航出版社,2011.

[2] 李洪心.电子商务概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第4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获判

日前,上海普陀区法院对全国首例个人利用淘宝网交易逃税案进行了审议并作出判决。法院判定被告张黎及上海黎依市场策划有限公司(简称黎依公司)犯有偷税罪。被告人张黎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她所在公司以及个人被分别处以10万元及6万元罚款。

2006年6月至12月期间,黎依公司在互联网上经营婴儿用品过程中,交易额达500多万元,其中含税金额近290万元,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的税款,该公司却分文未缴。经上海市普陀区国税局税务核定,黎依公司共少缴税款111362.69元,少缴比例为100%。

随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偷税罪将黎依公司及法定代表张黎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为偷逃国家税款,采用不开具发票、不记账的方式隐匿经营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偷税数额达11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依法应予处罚。考虑到张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作出以上判决。

这起全国首例网络交易偷税案引起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有媒体分析认为,此案可能会对整个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市场造成重大影响,并由此引发网络交易秩序的重新洗牌。由于此案只是作为一起“偷逃税”案件进行司法审判,并没有过分强调互联网条件下,犯罪造成的社会影响,更没有因为是互联网交易的法律监管问题而“重罚”犯罪者,而是轻判。而且对互联网的运营商在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中的责任和整个互联网违法行为的严重性重视不够。因此,此案并不能从根本上引发互联网电子商务行业的重新洗牌。

但不可否认,该案暴露出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的一个盲区,那就是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

新业态成为纳税盲区

《刑法》规定:偷逃税款在10万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本案中,黎依公司按规定应缴纳11万余元税款,该公司却分文未缴。依法对公司负责人张黎应判处3至7年的刑罚,对公司处以11万到55万的罚金才是。但是,实际上判处张黎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公司罚金10万元、个人罚金6万元。

就本案而言,依据《刑法》,量刑偏轻。事实上,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网上交易的税法,因此,多数网店经营者对黎依公司“偷税罪”一案感到不公平。

很多参与网络交易的经营者认为,只有从事持续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才需要报税。对于多数网店经营者来说,网上经营多是短期行为,有的可能只做几个月就停止了,并不能从中获取多少利润,顶多赚些零花钱。目前,对于网上交易没有明确的管理法规,在网上开店是否需要营业执照,如何纳税以及向谁纳税等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形下,多数网店经营者认为自己并没有故意“偷税”,充其量不过是因监管不到位造成的“漏税”现象。因此,网上交易成为纳税盲区。

交易环节监管缺位

淘宝网是国内目前最大的网上交易电子商务平台,每天的交易额都在增加,个人和企业在淘宝网注册开店数量也与日俱增。网站是一个传播平台,运营商靠浏览量的不断增加吸引广告投入。网络运营商为了提高网站的知名度、浏览量,对网上开店要求不严。在网上开店,运营商并不验证“店主”是否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

在虚拟世界里,网上开店者的身份和资信、资产状况都是未知数,因而商品的质量和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都潜藏着极大的风险。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给消费者维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困难。

电子商务交易中的偷税问题仅仅是网络交易违法显现的一个侧面。更多的法律风险是网店经营者以商品交易为名实施的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典型的事例就是一些人以虚拟身份开办网上商店,以商品图片骗取消费者信任,收取货款后不发货,或者发货不实、质量低劣,或者一货多卖,或者借机敲诈消费者等。还有一些网站利用会员卡形式销售货物,等到消费者把钱汇入网络公司账户后,公司就消失了。目前,利用互联网电子商务平台实施欺诈易或者诈骗犯罪等行为,正处于高发期。

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好处是繁荣了市场,便利了民众生活。但是,越来越多的网上交易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的不到位,网络运营商对网店经营者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权利义务一致性是基本的社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运营商、网店经营者和网络监管部门只有在责、权、利明确,并得到有效监管的基础上,才能构建和谐的网上交易安全平台。

及早立法,税收宜实施差异化

网络商家数以万计,经营者身份不明、地址不清,如何确保每一笔交易都依法纳税,是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不解决网店开办的法律监管程序,难以保证网店守法经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已刻不容缓。但如果忽略网店经营者身份的多样化,进行“一刀切”的征税方式,也显然有失公平。

由于社会劳动力资源丰富,社会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差距悬殊,“就业难”造成的社会矛盾突出,不少大学生毕业即面临失业。电子商务平台的迅速发展,网络交易的红火,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一部分失业者和低收入人群的生存问题。同时,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提供了创业机会,降低了创业成本。

一方面,网络交易面临着偷逃国家税款的问题;另一方面,网上交易税收监管如果过于严格将导致年轻人创业成本增加。因此,个人所得税、利息税等税种的大众化将增加一般民众的税收负担,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鉴于此,可实行差异化的税收政策,视具体情况对低收入人群和学生创业者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减免。这样,在规范网上店主依法经营的同时,给予年轻人创业的空间和机会,也有利于社会和谐与公平。

第5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电子商务源于英文ElectronicCommerce一词,是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在全球各地广泛进行的商务交易和商务服务活动的总称。在宏观的角度来说,电子商务是网络发展带动的商务革命,通过电子手段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经济秩序,它涉及的领域从电子技术和商业交易本身,到诸如金融、教育等社会层面;从微观上讲,电子商务则是基于各种商业背景的实体,从个人消费者到企业、金融机构、政府职能机构等,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等先进的数字化传媒技术参与商业贸易活动。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发展,产生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商务模式,企业经营环境发生了彻底的、革命性的变化,从根本上导致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理论体系和会计模型受到严重冲击。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财务会计管理水平的高低与否直接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前途和命运。

二、电子商务条件下财务会计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新生发展的状态。电子商务形成了信息化、自动化、无纸化的环境,设备、运输等曾经直接影响企业竞争力的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已经不占主导地位,财务会计管理更多倾向于会计信息管理、决策分析。在不同国家,由于电子商务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会计准则也存在国际差异。针对电子商务,由于我国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政策,包括信息化法律、IT及电信法律、信息安全法律、计算机软件法律及知识产权等,因此在相关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支持将直接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这必将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比如交易信用问题,电子数据有效性问题等等。除此之外,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泄密、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情况时有发生,给相关企业带来了不良后果。另外,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也有一定影响。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对电子商务进行了工商登记和相应的管理,但税务登记和管理没有跟上,新征管法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相当于电子商务税收这一领域还是一片空白,税务部门对电子商务的监控程度相对较低。

(二)传统会计理论及模式亟待变革

传统意义上,会计的职能包括反映、监督、参与经营决策。电子交易形式的出现使得会计信息实现了实时反映和自动处理,另一方面也造成会计的主要职能发生变化。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企业的经济活动需要接受客户愈加细致的监督和严格的考验,会计工作的形式也必须改变。同时,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财务资料量的扩大,对企业资金的运作状况提出了更细致精确的标准,这就进一步要求深层次地划分反映会计主体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各项会计要素。我们需要打破原有工作单元之间的界限,将财务、电子商务协同作用,充分发挥出财务会计的职能。另外,电子商务的不断趋于成熟必然推动财务实现网络化,传统财务将向电子财务发展。会计的基本职能将向管理倾斜。此外,必须加强对基于互联网的经济活动的监督,协调交易双方利益。当前我国部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其会计职能仍停留在原始状态,传统模式局限于信息的处理方式,没能考虑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缺乏合适的模式。

(三)会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强化

电子商务下财务会计的正常运作,包括财务信息的传递、存储与处理大部分要利用计算机互联网得以实现,因此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除了必须具备相关网络技术知识外,还要能熟练掌握各种会计软件的操作及开发、设计、维护和保养。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国际贸易迅速发展,企业要在竞争中生存除了了解企业的信用和财务状况,还有必要及时了解外国企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发展。另外,电子商务的发展飞速,要求财务会计的工作模式需要不断改进创新,适应时代的特点,这就要求会计人员还必须掌握相应产业的基本知识、有创新知识的能力。目前,我国会计行业门栏低,存在部分会计从业人员的文化程度不高的现象,在职会计人员专业知识薄弱,综合素质偏低,面对竞争激烈的信息时代视野狭窄,无法满足电子商务环境下财务会计飞速发展的要求。企业实施和发展电子商务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优化和完善。

(四)电子商务环境的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信息化程度的发达意味着电子商务处于一个开放的环境中,这就导致储存和处理完全在计算机上实现的财务会计信息极容易受到非法访问者的窥视甚至破坏。如果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严重安全漏洞,很难保证客户信息安全,危及企业经济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安全危机表现为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可能被人为修改。除此以外,软硬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瘫痪。这种情况下,如何保障电子商务活动的安全,将始终是电子商务的核心研究领域。目前,信息安全已成为良好电子商务环境发展的瓶颈,是迫在眉睫的问题。

三、解决对策

(一)加强电子商务财务会计法制建设

建立电子商务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商务会计信息真实、有效、安全的重要手段。比如,会计原始凭证里的合同、票据等,目前我国的《合同法》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地位,有效内容由书面合同延伸到了电子数据的形式。然而要加强电子信息的安全有效性,还要建立更细致严格的制度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来保障会计原始信息的安全,比如加强网络财务立法措施,严厉打击经济犯罪行为。加快电子商务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电算化的立法工作首先应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结合电子商务交易的特点,反映出交易安全的核心观念,保证电子商务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完全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鼓励公平竞争;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根据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特点,建立针对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的法律保障体系,严厉打击计算机犯罪、黑客入侵系统窃取商业与金融机密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财务会计电工作安全、有效进行。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税收缺失问题,首先要完善税收登记制度,实施电子商务税收的合理管理;其次要严格监督电子交易的税收过程,提高税收人员的专业素质。

(二)培养高素质电子商务下会计从业人才

电子商务的发展给财务工作的时间、空间、效率带来了改变,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方式也随之有了创新。互联网的应用将会计引向电算化发展,增加了会计业务风险的同时也丰富了财务会计的形式,这些变化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企业会计要培养自身良好的自律意识、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此外,当今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在保持自身专业优势的同时,关注企业财务信息的时效性。同时,财务人员要深入研究企业经营环境演变,不断更新观念,进行管理创新。另一方面,为了适应未来发展的需要,积极应对挑战,企业必须加大对现有财会人员的培训工作,注重这类人才的培养和开发,加强培训人员对财务会计软件的使用,确保他们能不断完善自我,与时俱进,有效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参与企业决策,为企业发展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使财务会计在电子商务时代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

第6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摘要:文章从发展迅猛的网络运营背景出发,以网络服装运营为例将物流配送在网络服装运营中所存在的问题即对其信息化程度、服务质量、专业人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及社会对其重视度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希望能对网络服装运营企业及以网络经营为主要模式的其它企业的物流配送及其应用管理方面起到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网络服装运营物流配送

1、前言

网络购物的蓬勃发展有目共睹,截至2010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占全球网民总数的23.2%,亚洲网民总数的55.4%。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61亿,增幅在各类应用中居于首位[1]。在这种庞大需求量的环境下,以电子商务为基础运作方式的网络品牌应运而生,从网络服装品牌来说有规模较大的有凡客诚品(VANCL)、若缇诗(Rutisher)、欧莎(O.SA)及发展较快的歌瑞尔(Gainreel)、螃蟹秘密(crab secret)、等。此类网络品牌基本以电子商务中B2C为营销模式,即将采购生产、仓储系统、物流供应等互相联通形成一条快速反应的供应链。这种模式的核心主要是通过缩短生产者到消费者之间的生产链时间,进而提高生产效率和市场反映速度[2]。网络购物的迅猛发展无疑拉动了巨大的物流需求,但网购买家对所拿到的实体货物的满意度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物流快递的配送效率和服务水平(如图1)。物流的服务优劣直接影响到网络商家的品牌品质和信誉。为此研究物流配送体系在网络服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物流配送体系在网络服装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1 物流配送体系的信息化程度不高

网络运营之中最重要的部分便是信息,信息化的普及促进了网络运营的蓬勃开展,其在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同样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网络购物中信息化程度不是很高,需要配送商品的一般信息基本会被跟踪,但中间几天查不到货物的在途信息的情况也时常发生。更有甚者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损坏更有丢失的现象,无据可查,追回的可能性很小,最后只能卖家补发。

对策:这就要求在商品配送过程中,相关信息需严格记录跟踪,责任到人,从而有效杜绝商品的丢件漏件损件等情况的发生。信息化的普及大大降低工作中的操作难度,极大减少了不必要出现的失误。

2.2 对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视不够

我国物流配送体系尚处于初步发展水平,物流配送体系和网络运营相互之间存在的依赖与促进的关系尚未得到普遍认识,多数是过于注重网络运营,却轻视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导致配送效率十分低下,如快递配送人员工资低待遇差,直接导致因不满相关待遇随即对客户服务态度跟不上,且配送人员在职不稳定,不能对公司培养起责任感和自豪感,自然对物流配送体系的发展有害无益[3]。

对策:政府部门应确保交通流的顺畅,为发展物流配送体系提供更好的社会环境的同时,应该对其给予相关的经济和政策扶持,使其能更好的为网络运营服务。此外网络运营企业也应该增加重视度,使其很好的为网购买家提供更加快捷的服务,提高买家对网络购物体验的满意度。

2.3 物流配送体系服务质量不高

很多网络商户得到的中差评价都是由于物流的服务质量差,如速度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将快递随便丢到门卫处,不送货上门及不让验货等,这些消极影响最后只能由网络商户自己买单。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物流配送体系的服务经营能力不够高。

对策:加强服务体系的完善,硬件方面如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采集系统,及相继跟进监督服务的硬件设施的同时,给工作人员一定优厚的待遇,并建立详细的奖惩制度,使每一次服务质量都有据可查,从而给出相应的奖惩,如此便规范了人员的工作准则,激励了人员的工作热情,进而提升了物流配送的服务质量。

2.4 缺乏物流配送体系专业人才

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物流人才都十分稀缺,有过100人以上现场管理经验,日均出库成千上万订单以上的从业人员不过寥寥数十人,有过全国分仓管理经验的就更少之又少。如果既要深刻理解网络经营实际运作需求,又要明了仓储物流管控逻辑,则是真正的屈指可数。虽然现阶段我国的大多高校都设置了物流专业,但是配套的师资、案例教材等都不够完整,而且实践方面过分缺乏,大大影响了物流人才的有效培养[3]。

对策:政府部门应发挥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人才集中知识密集的优势,培训物流专业人才,加强物流体系理论研究,为提高我国的物流整体水平提供理论支撑;同时鼓励引导企业与大学及物流体系合作,从而加强应用性物流技术的开发应用。

2.5 物流配送体系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物流配送体系的相关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相关法律也只是大体实用,面临实际事件时其规定不够细致精准,当物流配送公司与网络商户之间产生经济纠纷等问题时,不能有效的解决,没有相关细节的法律法规可依可循。

对策:相关法律部门应尽快制定出有效实际的法律法规供物流体系和网络商户作为相互合作的行为准则,在出现相关纠纷时能及时达成共识。同时制定有力的政策扶持,各级政府应该明确鼓励、扶持物流配送体系的态度, 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为推进物流配送体系和网络运营的大力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3、结语

综上所述,只要尽力建设先进的物流配送信息化体系,加强对现代物流配送体系的重视,做到提升物流配送体系的服务质量,加强物流配送体系的人才培养与相关学术研究,加强物流配送体系的标准化建设,制定物流配送体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等,相信定能在网络运营得以有效发展的同时有力促进物流配送系统的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省略/img/h000/h12/attach201102211453210.pdf, 2011年1月

[2] 王巧玲,王金变,孙晶晶.网络服装品牌的可持续发展分析[J]. 经营与管理,2011年9月

第7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1现状研究分析

消费者在B2C电子商务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其权益保护成为研究B2C电子商务的重要内容。StevenE等[3]提出了一种Web可信保障服务模型,旨在通过建立信任链降低消费者被侵权可能。刘青[4]就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展开了讨论并提出协调解决问题的原则。廖善康等[5]就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的部分权益保护进行了分析。许晓峰等[6]对B2C中常出现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进行了较细的总结,但对于侵权行为背后涉及的消费者权益分析不甚清楚。国内外对于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颇多,但对B2C中消费者权益构成不够清晰;对于解决侵权行为建议颇多,成功的可行性方案甚少。这主要由于B2C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交叉度极高,覆盖法学、经济学、信息安全学及计算机科学等学科,仅从各自角度出发的研究难以达成共识。本文采用实证方法,从B2C平台交易侵权行为出发,概定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构成,并提出相关的保护措施。2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构成中国B2C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表现形式颇多。根据我国对公民人身权利的相关规定,通过面向B2C交易平台的数据分析,将B2C中消费者的权益结构定义为知情权、公平交易权、隐私权、安全保障权和求偿权的集合。下文通过实证分析中国前三大B2C企业最近1年发生的侵权事件,对上述五项消费者权益在B2C特定环境下进行说明。

2.1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他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通过对中国商务信用平台2010年12月~2011年10月的3632条投诉进行投诉对象的分类统计,投诉对象占比分布见图1,其中涉及知情权投诉超过69%。B2C电子商务活动中,消费者知情权侵害的主要表现有:(1)图片及文字描述与实物不符,避拙就优,产品缺陷被粉饰和掩盖;(2)商场未能在网站以醒目的方式对消费者购买注意事项进行说明,尤其是关于退换货款行为中消费者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应有的义务;(3)消费者在连续下一步点击过程中,被动接受了明显倾向企业经营者的格式条款。B2C电子商务中的知情权应当更加强调B2C网商的告知义务和告知手段。

2.2公平交易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第1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由于网购主要以低于市场流通价格的模式来吸引消费者,定价与产品服务之间的对应关系往往被扭曲。B2C商家试图构造低价与“霸王条款”之间的因果关系,破坏公平交易性。特别是在B2C网购过程中,商家与消费者的沟通有限,商家就利用控制交易条款的优势,设定偏向自身利益的格式条款。消费者在低价交易时存在“占便宜”的负罪心理,B2C商家通常利用这种心理对消费者进行绑架和要挟,理直气壮地实施不公平交易行为。在中国商务信用平台2010年12月~2011年10月的3632条投诉中只有12%的投诉得到解决,主要原因就是商家对公平交易权的漠视。B2C电子商务中的公平交易权应当注意“低价”不是“霸王条款”的理由。

2.3隐私权

根据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侵犯其他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在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主要有3种形式:(1)过度收集消费者信息。由于网络的虚拟性,B2C商家需要对消费者信息进行确认以保证其交易安全,但信息收集必须是在得到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欺骗、胁迫等行为应视为损害消费者隐私权之行为。(2)非法分析利用消费者数据。随着数据分析技术的发展,B2C网站通过数据挖掘、协同过滤等方式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消费行为进行分析并向消费者进行商品或服务的推荐,这本是一种创新的信息服务,对商家和消费者是互利互惠的事情。不过,商家通过用户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用户未透露信息并进行生产经营,则视为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比如未经消费者同意对消费者实施邮件营销之行为。(3)消费者数据非法交易。消费者数据非法交易目前有两种形式:①公司之间相互交换消费者信息;②消费者数据买卖,出售消费者信息的可能是交易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也可能是恶意收集网络数据的网络攻击者,俗称黑客。B2C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要求商家必须以消费者的显示意愿作为一切涉及消费者信息活动的前提。

2.4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由于B2C电子商务交易依赖的开放网络的虚拟性和隐匿性,致使电子商务环境下的消费者安全保障权遇到更多困难。2010年3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和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CNCERT)在京联合《2009年中国网民网络信息安全状况调查系列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52%的网民曾遭遇过网络安全事件,网民处理安全事件所支出的相关服务费用共计153亿元人民币。《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2011年上半年,遇到过病毒或木马攻击的网民达到2.17亿,比例为44.7%,有过账号或密码被盗经历的网民达到1.21亿人,比例为24.9%,8%网民在网上遭遇过消费欺诈,该群体规模达到3880万人。可见,在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安全权有着更广泛的内涵。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外,交易环境的安全性极为重要。

2.5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

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通过对维权网、中国消费者网、红网等投诉维权网站的数据分析,针对B2C电子商务网站的求偿投诉占据投诉案件的最大比重,矛盾非常突出;与此同时,消费者的求偿之路也极其曲折坎坷,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取证难度和相关法规网络适应性的争议。在B2C电子商务中,求偿权源于商家对自身品牌的重视程度和整个B2C电子商务产业的成熟程度。

3面向B2C电子商务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仅是B2C电子商务应该关注的重点,也是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传统商务中尚未获取完全有效的解决方案,针对B2C电子商务模式中参与主体以及交易方式的特殊性,消费者权益保护应该充分利用传统商务中已初见成效的方法,诸如315投诉、质检部门等的作用。另外,B2C电子商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源于网络的问题需治于网络,以网络技术治理网络问题,诸如针对开放的网络环境采用信息安全技术保证数据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通过交易流程存档管理技术降低取证难度。对于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着手于3方面:1)国家针对B2C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与颁布;2)交易平台和网商在其B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行为约束;3)消费者对其权益保护意识的加强,以及对参与B2C电子商务行为相关知识和技术的掌握。基于B2C电子商务下消费者权益构成,下面就5项权益集合的保护措施进行说明。

3.1知情权保护

为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国家部委和行业主管应明确B2C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内容包括经营者信息、企业信息、企业从事特定范围营业的行政许可证明等商家信息;商品的材料、用途、使用限制条件、规格、价格、有效期、真假鉴定方法等商品描述信息;支付方式、售后服务、意外处理方式、送货方式及联系方法等交易服务信息;服务的效果、服务范围、服务质量鉴定方法、价格、规格等售后服务信息。交易流程需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并且附加图片或者视频演示。同时,要求消费者在网购时仔细阅读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描述信息和交易指导信息;通过搜索引擎、论坛、社交网络等网络资源获取预购商品或服务的应尽可能全面信息以帮助甄别;以截图、拍照等方式尽可能详细地记录交易过程中的关键信息点,如商品描述、支付、验货等,形成知情权保护的意识和手段。

3.2公平交易权保护

在B2C电子商务中,商家在交易行为中具有明显的优势,平衡交易双方在交易行为中的不平等地位成为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关键。具体的应从5个方面入手:1)修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7]于1993年颁布,1994年实施,主要用于有形商品交易行为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不适用于电子商务经常出现的无形商品或服务;明确交易平台责任承担的细节,如进行商家和交易平台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应当承担何种责任。2)赋予消费者对B2C企业经营者订立合同、条款的任意解除权,为此可学习欧盟的《消费者保护(远距离销售)规则》[8],提升消费者在B2C电子商务中的地位。3)建立第三方监督机制,由消费者协会或者电子商务协会组织专家,对于商家在B2C电子商务行为中设定的合同、条款的内容进行权威认证,旨在排除其间不公平、不合理、不清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条款。4)鼓励交易平台在相应位置添加法律指导功能链接,以增加消费者的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5)交易平台应尽可能方便地向消费者提供更正错误输入的机会,如购物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可更改,出现明显输入错误应予以提示等。

3.3隐私权保护

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首先法律法规应当明确规定可被电子商务企业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和消费行为信息内容,允许的收集方式,消费者信息使用环境,如储存消费者信息的数据库、调用消费者信息的应用程序以及消费者信息可视对象等;对消费者数据被泄露责任承担主体、消费者维权方式进行规定。其次消费者在参与B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应加强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意识和知识,在提交个人隐私数据给交易平台前应阅读交易平台上提供的说明信息;积极安装交易平台提供的安全控件,规避IPV4安全设计缺陷所导致的数据截获。在隐私权受侵害时,消费者应当冷静取证、勇敢维权。最后交易平台一方面要保证平台主体本身不侵犯消费者隐私权,另一方面要保证交易平台运行安全与数据流通安全;交易平台应当提供消费者选择个人信息、消费行为信息是否公开的表单;交易平台应当遵循消费者的隐私保护设置,如须在交易流程中引用要显示告知。平衡消费者根本权益保护和交易平台及商家的经营活力和创新精神是政策、立法之根本宗旨。

3.4安全保障权保护

根据B2C电子商务中侵害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主要方式,其保护措施的根本在于制订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交易平台、商家和消费者在发生侵害时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主要保护手段应当建立在交易平台的信息安全技术和质量监督技术应用之上,交易平台应当实现数据跟踪功能,安装防火墙、杀毒软件,严格端口管理制度和登录认证制度,加强流通环节中产品质量管理和监控。作为消费者,也应该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要对平台登录口令、支付口令、支付证书及证书载体需妥善保管,要在安全的计算机上进行网购行为,应对商品或服务的使用要根据相关说明执行。

3.5求偿权保护

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保护,关键在于求偿过程中有法可依、有据可循、求偿有路、赔偿可行。在执行保障消费者求偿权过程中,则要对预防、求偿处理进行双管齐下。完善法律法规,明确B2C电子商务中的赔偿主体,是消费者求偿权得以保障的基础。在B2C电子商务中应该根据交易平台和商家之间的关系来确定赔偿主体,如二者同属于一家企业,如苏宁易购,赔偿主体应该确定为苏宁电器;而当二者之间属于租赁关系,则应对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环节进行细节定义,对交易平台和交易商家各须承担的责任环节进行定义,以避免二者相互“踢皮球”而耽误消费者的正当求偿。国内电子商务市场,采用B2C模式的企业越来越多,市场竞争本身能够为消费者求偿权保障起到积极作用。消费者在网购时,应理智选择对于赔偿解析清楚明了的网站,通过市场优胜劣汰规则,将不注重消费者求偿权保障的交易平台和商家淘汰,促使其注重对于消费者求偿的处理效力。

第8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关键词] 中小型企业 电于商务 平台

一、中小型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的依据

1.必要性

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过程中需要电子商务平台的支撑,然而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在不断完善,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发展,经济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平台显得日益重要。中小型企业建设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可以扩大市场使企业得到以前无法获得的商业资源,商机无限,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领先于对手。在平台上,实现企业内部信息交流;在平台上,通过网络搜寻迅速获得最新的商业信息,共享信息;在平台上,信息,建立网上品牌,保护企业的无形资产,降低成本;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

2.中小型企业商务特征

中小型企业往往生产规模小、人数少、资金缺、信息技术方面实力较弱,然而中小型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更具有灵活性。中小型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首先体现一个“快”字,中小型企业人员少,内部信息沟通比较畅通,企业管理者容易把握市场变化的信息,快速地做出决策;中小型企业在实施电子商务过程中还体现一个“活”字,中小型企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可及时掉转船头顺应市场变化,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在这个信息时代里,着眼于企业长远发展的建设电子商务平台是非常必要的。

二、如何构建电子商务平台

1.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中小型企业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开展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需要依赖外部环境因素。它可以归纳为:先进的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的物流配送体系,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安全且高效的支付结算体系,以及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等等。这些外部条件的改善,仅靠中小型企业自身是不能实现的,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政府,并且还要依靠银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

(1)政府监管。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研究,积极参与有关电子商务的国际对话和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借鉴其他国家、国际组织成功的经验尽快建立一套既符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又与国际接轨的法律、法规,使我国企业在电子商务的运作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另一方面,政府又要监督企业电子商务活动是否合法,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但是又不宜过多地直接干预企业的商务活动而应让企业根据市场的需求自主创新、自负盈亏地发展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多种多样的电子商务模式。

(2)加强企业间的合作。中小型企业间应该加强合作,有意识地发展联合共建方式的电子商务平台,这种电子商务平台更加安全可靠,拥有更加充足的资金,更加多样化的流通渠道。企业能享用到更多的基础设施,从中获得利益,达到多赢互利,促进我国企业整体实力的提高。

2.推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

(1)中小型企业内部实现信息化。电子商务是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整合的统一,其基础是信息的采集、沟通和共享。因此中小型企业要有步骤、有计划地应用电子商务平台,创建客户、企业内部和供应商之间信息平台,建立采集、验证、信息的机制,扩大服务面,提高企业的生产与经营效率,进一步节约资金,扩大购销渠道降低成本,并且将采购与销售的全过程透明化公开化让企业与供应商、客户更加紧密合作,从而在整个供应链中各个环节均获得利益,加速我国整个行业的发展。

(2)打造优秀的电子商务团队。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优秀团队共同完成。从转变员工的观念和提高员工素质入手,不断进行员工培训,逐步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素质高的工作团队。中小型企业应制定中长期人才引进战略,完善人才激励与约束机制,应做到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重视人才,人才是必备条件,是网络经济与传统经济对接的关键。

3.中小型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的构成

通常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由五大基本部分构成,包括:信息、物流、资金、契约、认证。

(1)信息是电子商务系统的核心。电子商务平台上,企业内部的信息加密后,可以在企业的各部门、各组织之间自由的流动,存取便捷,自动更新,形成了一种以数据库为中心互动模式。企业借助于电子商务平台,使得信息的流动变得更为安全通畅。可以实现更为快速、准确的信息交流,以此作为中小型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

(2)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保障。在电子商务平台上,提供最佳物流方案,做到及时准确的物流服务、简洁快速的配送、尽可能低的成本费用。

(3)资金流动是实现电子商务的手段。企业、客户利用电子商务平台进行支付款项,便捷又安全。

(4)契约、认证是电子商务的安全保证。契约是电子商务的第一道防线,认证是电子商务的安全保证,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设立契约和认证能保证电子商务正常进行。

三、小结

中小型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做认真的评价和规划,趋利避害,降低风险,建设电子商务平台为企业服务,这样可以提高效率,节约资金,培育市场树立品牌,增强企业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吴汪友:论公路货运物流平台的建设[J].铁道货运,2006,12

第9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案例范文

一、电子商务信任的涵义

信任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依据相关资料,它可以理解为经济交易的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可靠的并且能够履行自己的承诺。在电子商务领域,信任主要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在关注制度、人性、身份的同时,更加关注技术的参与使得信任产生的不确定的结果,因此电子商务信任可以界定为在有风险的网络商务环境中,信任主体为实现自己的期望而理性地选择信任客体的真诚、善意和履行协议的能力,承担因此有可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这种信任关系在消费者、网站、网上商家三者之间产生。一般来说,最重要的信任关系是相对处于弱势的消费者对网站和网上商家的信任。信任是交易关系的剂。在网上交易中,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普遍存在,并且由于网上的一些新特点,如交易的时空分离(支付与配送的时间分离、交易双方空间分离)、匿名性、虚拟性等,网上交易相对于传统交易来说风险更大,而信任的建立能够增加交易各方对彼此关系的信心和安全感,减少不必要的谈判,巩固现有的关系,从而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二、我国电子商务信任存在的问题

2012年CNNIC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其中网购用户总规模达到1.94亿人。但由于我国网民基数庞大,网购渗透率仅为37.8%,与美国(70%)、日本(53.6%)和韩国(57%)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这其中的原因有很多,但有一现象不得引起我们的重视,那就是信任缺失。CNNIC的第25次《报告》显示,仅有29.2%的人认为“在网上交易是安全的”。人们的担心也不是没有原因的,确实我国的电子商务在信任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网络欺诈时有发生。网络欺诈是网民在网络购物时最常见的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的网络欺诈行为主要是利用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间接性特征,虚假的或者不完整的商品信息诱导网上购物者,诈骗网上购物者的购物款。CNNIC的第28次《报告》显示,89.2%的电子商务网站访问者担心访问假冒网站;如果他们无法进一步获得该网站的确认信息,86.9%的人会选择退出交易。由此可见,电子商务交易急需建立更加可信、可靠的网络环境。

2、虚假信息充斥网络。在网络这一新兴媒体中,信息不再像传统媒体会受到那么多的制约,而且由于网络的虚拟特点,一般消费者即使在觉察到信息的错误,也很难向信息者进行追究,甚至根本就不知道网络企业的地址。因此,一些网络企业便表现得肆无忌惮,在网上发表各种各样的虚假信息,或者制造出各种各样的虚假新闻,以此来吸引消费者或创造所谓的点击率,从而扩大自己的商业影响,谋求经济效益。这种高度自由化的垃圾信息的出现,阻碍了正常的电子商务信息的传播,扰乱了健康的电子商务网络信息环境,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感。

3、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电子商务虽然在诸多方面对传统商业交易有所改进,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无法面对面完成交易,消费者不能亲自对商品试用鉴别,这就使得消费者很难及时分辨商品的真假、质量的好坏等,也为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提供了机会。CNNIC的第25次《报告》显示,52.2%的中国用户有过网购不满意的经历,而在这些不满意网络购物经历的用户中,52.3%的人是因为商品与图片不符,25%的用户是因为商品是仿冒的,22.7%的是因为遇到了伪劣和残损物品。可见,假冒伪劣商品在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上的泛滥程度。在我国市场还不很成熟时期,假冒伪劣商品的泛滥,导致许多消费者对电子商务望而却步。

4、售后服务难言满意。CNNIC的第25次《报告》显示,售后服务是用户满意度最低的方面,只有58.5%的人满意售后服务态度,认为售后服务有保障的只有51.2%。目前市场上对网站经营者和网购商家在网购售后服务的责任归属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传统商业大部分的产品售后服务由厂家提供的,但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时间、地域等问题经常产生的推诿和延误,不能提供等同于线下店面等值的售后服务,使用户感受到售后服务的不便,从而影响购物体验。

5、消费维权困难重重。近年来,在每年的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上,与电子商务相关的消费者投诉呈直线上升态势。从已公布的这些消费者投诉案例来看,这些案件普遍具有虚拟性、技术含量高、跨区域的特点,消费者一旦发生消费纠纷,因为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性、匿名性、时空分离(支付与配送的时间分离、顾客与商家之间的空间分离)等特征,使得侵权方难找到、侵权证据难掌握、侵权责任难认定、侵权赔偿难落实,维权困难重重。正是这些问题导致我国的电子商务信任正在一步步流失,这也最终影响着消费者的购买动机、满意度、忠诚度及推荐给他人。由此可见,我国要发展电子商务必须高度重电子商务信任问题。

三、解决我国电子商务信任问题应对策略

1、做好交易前的信任保障服务

(1)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近年来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法规,如《电子签名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电子商务模式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网络购物服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但这与网络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如电子商务网站质量和服务方面的问题、电子商务操作的基本规则方面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安全性方面的法律问题、信息基础设施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司法管辖及法律冲突、电子商务中的税赋和关税问题等等,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要改善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在传统法律环境建设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法律条文的修改或增加,实现对电子商务相关行为的规定;但另一方面由于在实际生活中,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且他们在网上商店所购商品价值较小,依靠司法体系的解决方式也比较烦琐,对欺诈方的惩罚也更多地局限在对用户进行警告,对账户进行冻结、取消等方面,威慑力不强等等情况。因此,也要加强对法律的监督执行。

(2)加强网站系统质量审核。网络环境下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电子商务表现出比传统经济更严重的潜在投机、欺诈倾向。因此政府要从能力、诚实、善意三个维度,对网站(特别是电子商务网站)建设及其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准确性、相关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采用相关技术进行实时监督,不能注册审核完后就放任自流。

2、强化交易中的信任机制

(1)推行隐私保护机制。由于在购物过程中需要向网站提供个人信息(姓名、住址、电话、E-mail等)以便于配送,消费者非常担心其个人隐私信息能否得到安全的保护和合理的使用。但目前国内的网站基本上意识到保护用户隐私的重要性,这导致很多用户信息被盗用或买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目前国际上常用的两种有效降低用户隐私关注的策略是隐私声明和隐私保护。隐私声明是在商户的信息中告知用户将收集哪些信息,如何存储、使用与保护信息。而隐私标识则是由独立的第三方隐私认证机构所颁发给那些通过其审查的网站的符号,表明网站的隐私保护操作能够有效地保护用户的信息隐私。

(2)推广安全认证体系机制。身份欺诈是网上欺诈的主要形式,为后期交易的其他欺诈埋下了祸根。因为在交易伊始对交易方身份识别错误的前提下,后期再好的信任机制也徒劳无益。因此,要为给交易者创造一个安全环境,首先需建立一个能对网络交易双方身份进行验证,对网上传递的信息给予证实的机构——网上认证机构(CA)与体系。我国目前的CA有很多,如有行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CA(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等)、有地方政府授权建立的CA(广东CA、北京CA等)、有商业性的CA(北京天威诚信等)等等,但这些认证体系和认证市场仍是各自为政、圈地为营,CA间缺乏相互认证,也缺乏全国性权威认证机构,并由此引起了一系列的管理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努力实现区域内、行业内、跨国间的CA交互认证,真正将数字证书演变为虚拟身份证,起到威慑欺诈、促进信任的作用;另一方面,需要针对交互认证跟进管理规则和方法,使交互认证有据可循。

(3)加强信用图章服务机制。信用图章服务是在网络环境下面向电子商务,为提高消费者信任、促进成功交易,由相关主体建立的,对网上商家或上网商家进行评价、衡量,并通过发放徽标或建立链接等方式传播各种有效信息的一种服务。推行这种服务能为用户辨别信息提供借鉴,降低市场搜索和甄别成本;为商家提高信用开拓有效途径,促成交易的顺利达成;也为独立的图章提供商展开市场,创造一个盈利行业。信用图章自产生以来已逐渐取得网上企业或上网企业的认可。但是信用图章服务仍存在较多问题,如图章拥有方行为的不可预测性、难控制性和图章提供方评价标准等。对我国而言,信用图章服务应用相对落后,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网站备案证书图章也只是雏形,更大程度上是一种政府性资质证明。因此,我国必须借鉴西方国家(如美国的Truste、Vefisign,英国的TrustUK等)信用图章的先进经验,组建或重构属于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图章服务商。

(4)发展第三方支付安全机制。第三方网上支付体系是目前电子商务发展的一个焦点,它通过与银行紧密合作,作为第三方监管和技术保障的中介,安全实现客户间不同种类银行卡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促进的资金流动,同时将收款方与付款方隔离,有效地防止了资金欺诈和隐私泄漏,打开了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满足了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它的出现和发展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了全新的生机和活力。目前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有较大的发展,但还不成熟,存在较多问题,如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信用卡套利风险上升、沉淀资金风险加剧和安全体系亟需完善等等,风险性较大,因此我们仍需在实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降低反洗钱风险;建立完善的滞留资金的监管制度,加强沉淀资金的监管;采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如通过对称与非对称加密技术、SSL、SET、3D-Secure、NFC无接触式通信的智能卡技术、基于数据挖掘的交易监控与分析方案,特别是增强计算机系统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安全防御能力,采用客户端的乱码处理、防火墙、数字签名和身份认证等等技术和措施,加强网络的安全性。通过这些不断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体系,促进其健康发展。

3、践行交易后的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