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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2O即Online To Offline(在线离线/线上到线下),是指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平台,这个概念最早来源于美国。O2O的概念非常广泛,既可涉及到线上,又可涉及到线下,可以通称为O2O。
2、P2P是英文peer to peer lending(或peer-to-peer)的缩写,意即个人对个人(伙伴对伙伴)。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也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3-0-01
一、互联网金融的定义
“互联网金融”是近几年被人们提出,而且讨论热度非常高的词汇。正由于近年来互联网行业、金融行业与电子商务行业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耳闻,也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关注。在“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刚被提出时,不同领域的人士对其界定有所不同。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蓬勃发展,人们对其概念的认识也在逐渐变得成熟。实际上,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业逐渐渗透传统金融行业的表现,它是一种新型金融服务模式,这种模式依托于现代信息科学技术,比如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等,且充分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作为技术支持,来实现资金融通,使资源配置更加优化,这开启了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新的革命。
二、互联网金融在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
1.法律定位不明
由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还不算长,基本还属于初级阶段,我国现有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界定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属性,以至于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可能随时会面临超越界限、触碰法律底线的危险,甚至稍不留意就很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违法犯罪行为。以P2P网络借贷为例,目前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进行行之有效的规范,不少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公司、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或者咨询中介公司等形式成立的从事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企业,所开展的业务“名不副实”,超越了业务范畴。此外,活跃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众筹融资平台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特别是一些理财产品,它们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甚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
2.监管不足
我国传统的金融行业具有明确的监管机构,比如银行业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各部门权责清晰,各司其职。然而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兴起的时间较短,其经营规模还不够大,影响也比较小,互联网金融风险也刚刚开始崭露头角,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都给与了比较高的关注度,但是在具体监管层面还没有针对风险出台相应的应对措施,导致违法违规经营现象在部分互联网金融机构中泛滥。由于监管主体不明导致的监管缺失,使得P2P网络借贷行业的门槛非常低,甚至人们简单注册一个公司,随便开发一个网页就可以营业了。于是,没有准入门槛、没有行业标准、没有监管机构的P2P网络借贷行业谁都想进来,谁都可以进来,这就很难避免一些人的浑水摸鱼行为,部分从业人员不够自律,他们为虎作伥,帮助他人从中捞取不当利益甚至协助集资诈骗,导致行业乱象出现频繁,严重损害市场秩序。
3.客户信息安全存在风险
互联网金融企业中存在客户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的风险,比如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不但掌握了大量客户真实的身份信息,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而且还掌握了大量银行卡敏感信息,如银行卡号、卡片验证码、个人标识码等,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保护客户信息安全性方面所做的工作却明显大大薄弱于银行监管体系,致使存在极大的客户信息暴露隐患,少数企业甚至以出售客户信息来牟利。其次,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大数据”可以获得个人与企业的信息,但是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到底哪些信息可以获取哪些是不可以获得的,这会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肆意收集、窃取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侵犯个人隐私。
三、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1.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虽然现阶段国家总体应支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与发展,但是毕竟互联网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任其野蛮生长必然导致风险积聚,最终难以控制。因此,国家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基础性法律法规,明确网络借贷机构的性质以及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资格条件、经营模式等作出明确规范,使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防止打球。
2.构建有效的监管体系
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领域,应建立相应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分工。我国金融监管主体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可以在坚持分类监管的大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制度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来实施延伸监管。一是要明确网络借贷企业监管主体。由于网络借贷具有跨地域的特征,人民银行在支付清算以及征信体系方面又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可由人民银行牵头监管。二是要加强准入门槛和资金管理。严格限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准入条件,提高其准入门槛,避免浑水摸鱼乱象发生。建立网络借贷登记平台,规定借贷双方必须进行实名登记,从而保障资金交易的真实性,对资金发放、客户使用、还款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检测风险趋势。
3.保障网络系统与客户信息安全
互网金融企业的网络系统具有开放性,是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目标,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对网络系统安全高度重视,可以通过系统备份、完善密钥管理等手段来保障网络系统正常运行。此外,由于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掌握大量客户真实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的现象存在,互联网金融企业有义务保护其客户的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泄露或者被滥用,更不能为了牟取利益而将客户信息透漏给第三方。对刻意滥用、泄露客户信息的从业人员要给与严厉打击,从而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参考文献:
关键字:征信系统;法律监管;债权转让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念
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技术而兴起的一种金融借贷服务逐渐开始流行,其被称之为P2P网络贷款。P2P 网络贷款,即"Peer to Peer",也称"个人对个人"的并通过互联网实现的一种借贷。具体而言,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通过中介机构(即 P2P 网络贷款平台),在互联网上签署包含借款金额、利息、期限等条款在内的借贷协议,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和交割等流程,实现信用借贷的一种模式。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都为个人,贷款人持有闲余资金,而且有理财投资的意愿,希望将手中闲余资金出借并获取利息收入;借款人有资金需求,其愿意支付利息而借入资金加以使用;中介机构也就是P2P网络贷款平台,通过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匹配和审核等服务,收取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等作为收入。整个过程无需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介入。这是 P2P 网络贷款从开创至今的最基本模式。
(二)P2P网络贷款的发展现状
P2P网络贷款的雏形,是2005年3月由英国人理查德・杜瓦等4位年轻人共同创办的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Zopa网站上,投资者列出金额、利率以及借款期限,借款者则根据自己的需求搜索适合的贷款产品,而Zopa则只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并非从中赚取利息。到目前为止,Zopa已拥有超过24万注册会员。
在我国,自2007年8月中国第一家P2P贷款网站"拍拍贷"成立以来,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相继涌现,影响范围不断扩大,交易数额日益增长,进入2013年,网贷平台更是蓬勃发展,平台数量大幅度增长所带来的资金供需失衡等现象开始逐步显现。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1月份全国P2P网贷平均综合年利率为21.98%,平均期限为5.73个月,总成交额111.43亿元。目前,国内P2P借贷网站主要有陆金所、宜人贷、人人贷、有利网、红岭创投、拍拍贷等约30家左右。以有利网一家为例,截至2014年5月31日,拥有71万注册会员,借贷金额达18亿元人民币,年收益率达12%。
二、P2P网络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原因。
(一)P2P网络贷款存在风险的原因
金融的本质就是经营风险,风险控制是任何金融活动的关键。如何控制风险是所有P2P网贷平台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可以肯定地说,P2P网络贷款存活的根本在于其风险控制的好坏。
1、行业进入门槛低,法律监管不健全
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公司一般注册为金融咨询、网络服务类公司。对于P2P网络贷款这一新兴的民间融资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规范和保护,相关立法的空白使其面临进入门槛低、纠纷处理和风险防控等无法可依的局面。由于进入门槛较低和自律性较差,不排除一些借贷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目前关于P2P网络贷款的法律法规条文只有合同法、银监会的《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和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2、征信系统不开放,信用体系不完善
FICO是由美国个人消费信用评估公司开发出的一种个人信用评级法。FICO是当下国内业界人士在风控上选用的标准。FICO首先刻画消费者的信用、品德,以及支付能力的指标,再把各个指标分成若干个档次以及各个档次的得分,然后计算每个指标的加权,最后得到消费者的总得分。在美国,个人信用记录,包括对任何一个银行卡,以及车贷、房贷上的还款情况都会及时体现并且反映在信用分数上;而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尚在初级阶段。征信系统还局限在银行体系内,征信内容覆盖非常有限。
3、投资理念不成熟,投资者风险意识低
目前,中国普通大众缺乏理财渠道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这就为有利网这样的P2P平台的发展创造了机会。中国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不成熟,在风险和收益之间,还不能做出非常合理的搭配。往往会产生投资过于集中,没有合理分散投资、分散风险,容易被高收益高风险项目吸引。
(三)P2P网络贷款存在的风险
1、法律监管风险。P2P网贷公司实质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借贷活动。我国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少之又少。由于P2P网贷公司设立门槛低,在缺乏相应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很可能带来一系列操作风险。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P2P网贷公司很容易出现通过设计理财产品,从放款人手里吸储,建立资金池,再转手放贷的非法集资形式,甚至最后转化为高利贷公司。
2、市场交易风险。P2P网贷完全是陌生人之间的信用借贷,且资金实际用途也很难监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集评价跟踪体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等也没有与网络借贷公司实现对接和共享,这样就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这既影响贷款效率,也将影响贷款质量。公司的规模、自有资金限制可能带来的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也进一步增加了来自于公司自身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3、经营资金风险。各公司在降低贷款人风险上较多采用的是保证金制度,这无疑是对P2P网络贷款平台自身的责任的加重。在风险补偿基金方面,宜信模式与人人贷模式均以手续费方式向借款人收取,其中即使其风险基金补偿规模已达亿元,但与其贷款总规模相比,其风险补偿基金率也未超过5%。这一切均反映了P2P网贷行业所面临的亟需重视的资金风险。
三、P2P网络贷款的风险防范措施建议
1、在P2P运营方面,采取线下对接小额贷款公司,线上汇聚贷款人的模式。线下由小贷公司进行实地考察征信,获得初步审核后再推荐给P2P网络贷款平台,并对每笔贷款做连带担保,让投资者的资金受到保障;在风控手段上,则采取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分系统,通过大数据互联网来提高小额贷款行业贷款审批的效率,包括量化风险的能力。
2、在资金保障方面,可以设置不同的借款标,并制定相应的贷款逾期垫付机制。例如红岭创投设计了两款不同的借款标:一是信用借款标,即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授予其一定信用额度,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逾期10天后由红岭创投垫付本金还款,债权转为红岭创投所有;二是担保借款标,即网站担保人和借款人协商并签订抵押担保协议,如借款人到期还款出现困难,由担保人垫付本息还款,债权转为担保人所有。
3、在流动性方面,采取债权转让的模式。例如有利网设计在某笔项目投资成功后,如果贷款人需要资金,其可以选择采取付出折让费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回笼资金,则该笔项目进入转让区,由别的贷款人购买。另外在风控手段上,将出借资金将被分配到不同项目的多个借款人手中,以最大限度分散风险,同时还设立专门的风险备用金,当资金回收出现问题时,可以用其补偿贷款人部分本金及利息损失。
4、在项目筛选方面,选择符合国家政策的优质项目。P2P网贷公司通过把控项目来控制风险,本着为贷款人负责的态度;投资者在选择项目的时候,也应该阅读P2P平台提供的项目说明书,尽量选择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项目,理性投资,降低风险。
参考文献:
[1]陈建中,宁欣.P2P网络借贷中个人信息对借贷成功率影响的实证研究-以人人贷为例[J].财务与金融.2013.6
[2]信而富,王征宇.P2P行业健康发展关键在于风险控制[J].中国证券报.2014.3
[3]钱金叶,杨飞.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前景[J].金融论坛.2012.1
【关键词】P2P 小微企业 现状 问题 对策
一、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中的应用现状
小微企业融资难是一个由来已久的话题。“难”的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点:首先,相比大中型企业,小微企业信息不对称严重,缺乏抵押品,信用风险高;其次,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量少次频”的特点,商业银行没有动力去做这样的业务;最后,民间借贷的发展受到政策的限制。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上线,P2P开始进入中国民众视线,但一直未被大众熟知。直至2013年,互联网金融概念爆发,整个行业呈井喷态势。P2P 网贷通过互联网技术简化贷款申请的流程,通过提供“金额小、期限短、随借随还”的服务满足小微企业“短、小、急、频”的融资需求特点,不仅使自己得以生存和发展,也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截止2014年年底,平台数量为1575家,成交金额合计2528亿元。P2P 平台以小额借款为主,一些小微的P2P 平台上,平均每个人借款只有几万元。虽然有些大额借款平台上,人均借款金额高达百万、千万,但整个行业的人均借款额只有23 万元。可见,小微企业确实是P2P 网贷的主要融资者,P2P 网贷也满足了小微企业的小额、短期资金需求。2014 年,累计有82.11 万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P2P 网贷平台上获得了贷款。
二、P2P网络借贷在小微企业融资应用中的主要问题
(一)P2P自身的发展障碍限制了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理论上讲,P2P平台的规模越大,自身实力越强,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也将越大。而目前扩张P2P网贷规模还存在诸多阻碍:
1.政策法律风险
目前,关于借贷方面的法律只适用于传统金融业务。网络借贷中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利率的确定,特别是网贷中的违约风险如何分担,这些问题还无法律加以规范。法律规范方面的空白,直接给处理网贷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带来了困扰,阻碍了网贷的发展。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国家政策随时可能出现调整,给逐步做大规模的企业带来政策风险。
2.违约风险
在网络借贷市场,大多数贷款为无抵押的信用贷款,这就对借款人提出了更高的信用要求。然而我国的信用体系的建设刚刚起步,公民的信用意识不强,使网络借贷面临较大的个人借款违约的信用风险。截至到2014年10月,全国1474家P2P平台中,累计出现信用风险问题的平台数量就高达234家,占比15.88%,信用风险较大。
3.监管风险
P2P网络借贷公司要求出借人将款项存入公司指定的第三方账户,贷款经由第三方账户发放和回收,但第三方账户资金由谁管理目前无法可依,现均由P2P网络借贷公司自行管理。据已关闭的“哈哈贷”创始人姚宗场透露,高额的运营和推广费用使现有P2P网络借贷公司不堪重负,在同业竞争的压力下,未受监管的第三方账户资金很可能被P2P网络借贷公司挪用来投资获利,从而引发相关的监管风险。
(二)众多小微企业冷对P2P网贷错失缓解融资困境的机会
1. 众多实体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了解
互联网金融要求掌握专业的知识并能熟练运用互联网技术,然而许多小微企业是传统企业,平常不怎么接触到互联网金融,其解决资金缺口首先想到的还是银行以及亲戚朋友。
2. 对互联网金融不够信任
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着种种的不规范操作以及技术的漏洞,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人们担心信息泄露从而引发诈骗事件的发生,许多小微企业对互联网金融抱有不信任的态度。
三、进一步发挥P2P网络借贷融资作用的对策
(一)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实现规范化发展
我国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借贷管理办法,以法规的形式对网络借贷的发展作一个宏观层面的总体性的指导意见。相关政府部门可与金融机构密切合作,制定具有弹性的、符合网络融资特点和需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微观层面对于网络借贷的具体行为进行引导,以促进网络融资的健康发展。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时,特别需要对客户身份的确认、借贷平台的资格条件、借贷双方及网络平台的权利义务、网络借贷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进行规定。
(二)指定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力度
网络借贷平台类似于信贷业务的延伸,可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审批单位,银监会作为监管单位较为合适。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通过制定准入标准、运行规则及相应的法律责任来实现对平台的监管。同时,建议建立起相应工作部门的管理分工协作机制。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工商局、工信部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分工协作。同时明确监管办法及监管的具体内容。
(三)加强高素质技术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注重引进、培养、使用既懂金融,又懂计算机的复合型人才,以应对金融发展的要求和犯罪日益猖獗的趋势。同时,加强平台内部安全管理机制建设。如建立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权利和责任,以此增强网络平台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四)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市场经济的基础是信用,而网络经济更是离不开信用。小微企业由于没有信用证明而难以通过自身的信誉获得贷款;而资金拥有者由于无法获得借款者的信用信息而不敢提供轻易供出资金;另外,网贷平台自身的信用也是影响资金供求双方选择的关键因素。深入到社会每一根毛细血管的完善的征信体系,将为小微企业的P2P 贷款之路提供有效的通行证,也是促进P2P 网贷可持续发展以更好地满足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关键之举。
参考文献:
[1]艾金娣.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防范[J].中国金融,2012,(14).
但随着其不断的发展,也出现了监管法律的缺失、准入标准不明确、信用系统不完善等弊端,这些因素都为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问题埋下了隐患,增加了出借人的风险。正式由于这样的原因,对网络借贷活动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变成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关于网络借贷的定位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内涵
网络借贷被普遍认为民间借贷的新发展形式。而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其中担任重要的角色。P2P网络借贷平台即“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平台,在我国又被称为人人贷,即不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而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以实现个人对个人借贷的网络平台①。网络借贷的方式正式由于利用了互联网的特殊优势,以互联网平台为手段,拥有传统借贷所不具有的优点。
(二)网络借贷平台与其他借贷模式的区别
网络借贷平台是通过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产生的新型借贷模式,其与商业银行的信贷和传统的民间借贷模式都有区别。网络借贷平台与商业银行信贷相比较,主要有以下不同:
首先,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系统化,有正规的流程和官方规定的利率,不会因为主体的不同而产生较大的区别,但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则不同,因为其实质上是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活动,所以不同的个人之间借贷条件可能相差较大,随意性较强。
其次,商业银行利润来源主要是通过存贷款之间的利差获取,所以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会进行相当严格的审查,并且通常要求提供抵押担保,贷款门槛高;但网络借贷平台中,借贷数额可能从百元到万元不等,并且通常不需提供抵押担保,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查相对宽松,进入门槛较低。
再次,商业银行贷款主要是针对大企业、大项目,对于贷款都有严格监管规则和业务流程。但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对于资金的用途则没有有效的监管系统,主要针对的借款群体是信用良好但缺少资金的工薪阶层或者微小企业等,并且借款多是用于生活用途,例如购买家电、装修或创业等。
最后,商业银行是作为金融机构,主营业务即是吸收存款与发放贷款,但是网络借贷平台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资格,其极有可能异化成为非法集资,特别是随着其迅速发展,网络借贷平台已经不仅作为中间角色,甚至参与到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直接进行交易,产生巨大的法律风险。
网络借贷虽然也是民间借贷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是由于其通过网络技术的方式,也产生了与传统的民间借贷不相同的地方。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民间借贷主要是通过熟人之间的信用为基础而产生的借贷,借贷范围基本限定在一定的地域之内,但是网络借贷突破了这种空间的限制,让两个陌生人之间也可以进行资金的借贷,这自然也打破了民间借贷所需的信用基础,这也是网络借贷之所以产生各种问题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网络借贷主要是现代网络技术手段,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交流并达成一致,而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双方当事人通常面对面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网络借贷的现状
(一)网络借贷平台的现状
2007年7月,“拍拍贷”作为我国国内第一家民间借贷网络平台,在上海成立并且正式运营。拍拍贷在创立之后发展迅速,截止至2012年上半年,拍拍贷的注册用户已达120万,累积成交金额接近2亿元②。
而到目前为止,活跃的P2P公司约有30余家,P2P的客户已达数百万个,实现的贷款余额超过300亿元③。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2010年全年网络融资已达130亿元,一些主要的网络借贷平台,每月交易金额合计约3000万元以上④。
(二)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资金来源与流向难以审查。根据民间借贷的惯例,借款方所出借的资金应以其自有存款为主,但网络借贷平台因其特点,难以审查借款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可能会让不法分子在洗钱时有机可乘。而在资金的流向方面,我国的信贷政策对正规金融的贷款用途有严格的法律控制⑤,但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的借贷活动时,虽会要求借款人提供资金用途的证明,但由于只是进行资料上的形式审查,并且通过网络技术进行伪造相对容易,所以对以资金的实际用途依然难以确定,这极有可能导致部分资金流入限制性行业。
另一方面,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难以保障,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其一,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追求手续简单方便快捷的目的,多数时候甚至不用提供相应的担保即可进行贷款,而在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也仅仅充当中介的角色,对借款人的信用不负有担保责任,当发生借款人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时,出借人较难追回资金,并且也没有其他可行的救济途径,利益会受到严重的损害。
其二,为了拓展用户群体,在用户注册时的手续较简单,仅仅要求注册人提供基础的个人信息,如户口本、身份证、工作证明、收入证明、详细住宅地址、借款用途证明等,也只要求上传复印件,在现有技术手段的条件下,被伪造的可能性较大,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所以,常会出现网络借贷诈骗的案件,造成出借人的损失,严重威胁了其的资金安全。
其三,网络借贷平台以个人信用为基础进行,但由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征信系统,导致借贷活动过程中存在巨大风险。目前我国征信系统判断信用级别高低的依据包括个人身份信息、网络活跃度、网站交易记录、借款人在网站的信用积累⑥,但这些信息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伪造,所以依据这些内容进行评估,也难以确保的对借款人信用情况能进行准确判断,这会造成征信系统本身不可信的尴尬局面,难以成为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依靠的信用系统。
其四,注册会员的信息安全难以保障。当有借贷需求并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时,需要提供个人身份、工作单位、储蓄存款等各种基础信息资料,而网络平台有可能会因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信息泄露,给当事人造成损害。
(三)我国对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网络借 贷目前还处在我国的监管真空之中,具体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网络借贷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不完善。我国现在暂时没有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具体准入规则,若要设立经营借贷业务的网络借贷平台目前只需要按照一般流程进行注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门,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相应的注册,同时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在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即可运营,这样的准入制度是比较宽松的。
其次,监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就监管机构而言,P2P自从产生以来,一直处于监管的空白地带,没有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其有效的监管,但由于其经营业务的特殊性,对其的进行有效监管关系到借贷人的资金安全,也关系到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明确监管机构与监管内容。
最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可执行性的行业规范。我国至今没有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规定,仅在2011年出台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但是此通知中并没有涉及相关的准入机制或者活动规则,仅就监管措施和要求做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具有可操作性,远不能满足对其进行有效管理的需要。
三、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一)对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及活动进行法律规制
1.以法律的形式确认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地位
对于网路借贷平台的法律性质目前还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单纯的“信贷服务中介”,因为网络借贷平台并不直接介入融资活动之中,不是借贷关系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只是提供咨询、场所、促成买卖,是为双方牵线搭桥的中介角色,与金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但也有学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应该是一种“准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在整个借贷活动中,网络平台既不是借款人,也不是出借人,网络平台显然不完全符合金融机构的定义,但同时网络平台又为借贷双方提供金融服务,而金融机构在概念上也包括有专门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组织,所以也符合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特征,所以被定为准金融机构是较为合理的。
笔者认为,仅作为服务中介机构不符合其借贷中介业务的特征,并且从监管上而言,被认定为服务中介机构则可以进行较为宽松的监管,这与其经营的特殊业务不符合,所以应将其认定为“准金融机构”较为合适。
2.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
由于我国现阶段缺乏正对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制,所以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活动规范与一般类型的经营网站没有区别,但这样的制度显然是较为宽松的,不利于对出借人资金安全的保护,但若专门制定《网络借贷管理法》又是没有必要的,因此,建议可以制定《网络借贷平台管理办法》,提高注册成立网络借贷平台的标准,改变准入门槛较低的现状,监管机构应当根据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从最低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业务范围、高管任职资格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设置条件,对符合要求的,可以颁发营业许可证,确保经营主体有合法资质,相应地制定完善的市场退出规则,保障投资者利益⑦。
同时在管理办法中对出借人、借款人与网络平台三方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催款方式进行规定,同时规定贷款人的资金用途与违约责任;对网络平台的活动进行限制,对复合型借贷平台的经营业务进行限制,例如不能变向吸收公众存款,在转让债权时应该有一定的限制,防止其向非法集资的机构异化,并且要求网络平台在用户注册与借款审查的时进行严格的实质性审查,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可以适当加强网络借贷平台在借款人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促使网络借贷平台尽职履行对借款人的信用和借贷合同的审查义务,保护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另外也要防止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自身利益,恶意促成双方借贷,或将信用较高、还款能力较好的客户优先由本公司借款。
3.加强对网络借贷平台的规范化管理
在对出借人的保护方面,可以要求网站对于每一笔成立的借款都应该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借贷双方的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信用记录、贷款偿还的可行性、资金用途和救济可能性等,促使网站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让每一笔借贷都通过严格的审查,以此减小网络借贷方式带来的风险。
其中,针对出借人的审点应该落在其资金的来源上,要求其说明资金来源,判断借款是否为非法收入,判断不法人员通过网络借贷的途径处理灰色收入;而针对借款人的审点应在对资金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针对借贷合同的审查中应该注意约定的利率是否在法律要求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还款期限约定是否合理,如果约定时间过长,则无法还款的可能性会提高。
除此之外,网络借贷平台在管理中,还可以对一定金额以上的借贷合同进行风险评级,综合评定后判断此存在的风险并进行说明,为借贷双方提供参考,进行风险提示。另外,对于小额借贷,网络平台可以制定标准格式的参考合同,为当事人提供借鉴,同时可以有针对性的为网站的注册会员提供如何判断信用水平、防范风险的免费教程。
4.完善网络平台的信用评级制度
关键字:P2P网络借贷;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分离均衡
一、引言
P2P网络借贷定义为:在没有银行等金融机构中介的情况下,以提供信贷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而进行的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动。国际上比较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是美国的Prosper和英国Zopa。这两个平台都提供无需银行介入的资金借入和借出的C2C金融服务。由于可以汇集社会闲散资金满足个人及企业的资金需求,提高了闲置资金的收益率,P2P网贷平台在我国发展迅猛。2007年出现了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随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的网络借贷平台。截止到2014年6月,我国P2P网贷平台已经超过1200家。然而,近期 P2P网络借贷平台也频频曝出平台资金链断裂、借款者携款潜逃事件。这些现象提示我们,网络借贷市场的平均风险较高。
造成P2P网贷平台风险高的原因有很多。Steelmann(2006)在研究中指出P2P网贷信用风险不容忽视,验证了网贷高收益高风险的特征。Robert&Benjamin(2010)经过研究发现建立网贷平台信誉系统,出借人可以通过信誉系统了解借款人信誉情况,缓解P2P网贷市场中存在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是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的主要原因。George A. Akerlof(1970)在研究社会融资问题时指出借贷双方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关系。Stiglitz&Weiss(1981)在其研究中指出,银行和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将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问题;信息不对称现象将导致借款利率提高,还款能力强的借款者将因借款成本高而离开市场,还款能力差的借款者将留在市场中,市场整体风险将提高。
实际上,逆向选择问题是造成我国P2P网贷市场平均风险较高的重要原因。但我国学者大多从贷款成本角度研究P2P网贷市场风险问题。艾金娣(2012)指出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贷款成本较高,导致投机行为经常发生。陈霄(2014)的实证研究发现借款人成本的重要因素包括标的特征、信用水平等。我们在研究我国P2P网贷平台风险问题时应着重从逆向选择的角度来研究P2P网贷平台风险来源问题。
二、P2P网络借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一般指信用较差的借款者通常积极寻求贷款,使得借贷市场中借款者的质量下降,信用良好的借款者被排挤出借贷市场,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导致贷款人采取逆向选择行为。George A. Akerlof(1970)在其论文《柠檬市场:产品质量的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第一次提到“柠檬市场”的概念,并用其研究了二手车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我们在这里借鉴“柠檬市场”模型来研究我国P2P网贷市场中的逆向选择问题。
(一)模型假设
其中,πL和πB分别为贷款者和借款者的净效用,μ(θ)和v(θ)分别为贷款者和借款者对借款信用质量的评价。μ(θ)为贷款者贷出资金后所获得的预期收益,v(θ)为借款者为了可以在P2P网络借贷平台上获得贷款所付出的交易成本。
(4)为了简化分析,假设Li和Bj具有相同的风险中性偏好
(二)两类借款者市场分析
假设θ只有两种类型,θ1=a,θ2=b,且a
但问题是,高信用质量的借款者是否可以等低信用质量的借款者出清后再进入借贷平台,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低信用质量的借款者一旦预测到可能会发生这种情况就会等到贷款额度增加后再进入借贷平台,这样,又回到了问题的开始状态。
(三)连续型借款者市场分析
假设θ在[a,b]区间上均匀分布,密度函数为f(θ)=。仍假设借贷双方偏好相同。一开始,贷款者预期的借款的信用质量为θ1=(a+b),贷款者愿意付出的贷款的金额为P(θ)。这样θ1≤(a+b)时借款者可获得贷款,θ1>(a+b)时借款者借不到款而退出借贷平台。结果借贷平台上的借款的信用质量区间变为[a,c],其中c=(a+b),贷款者预期的借款质量调整为θ2=(a+c),愿意支付的贷款金额为w=(a+b)。这样θ2≤(a+c)时借款者获得贷款,θ2>(a+c)时借款者退出借贷平台。这个过程一直持续下去,最后当θ>a时借款者全部退出借贷平台,由于借款的信用质量是连续分布的,所以P(θ=a)=0,此时P2P网络借贷平台消失。
道德风险指借贷双方签订合约后,贷款方把所获得的资金投入到一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投机项目,为了自身的利益最大化而不顾借款方资金所承担的风险,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借款方无法获知相关信息。这意味着当贷款者把资金贷给借款者后,可能出现μ(θ)≤0的情况,此时πL=μ(θ)-w
三、P2P网络借贷平台逆向选择风险的解决措施-信号传递的分离均衡
P2P网络借贷平台中只有低信用质量的借款者才能获得贷款,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借贷平台消失,主要原因是由于贷款者并不能真正掌握借款者的真实情况。如果贷款者可以设计出一种有效的机制,通过对借款者传递出的信号进行分析可以掌握借款者的一些私人信息,促使借贷平台上高信用质量和低信用质量的借款者实现分离均衡,从而可以有效防范借贷平台上的逆向选择风险。通过建立信号传递模型并进行分离均衡分析来减少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逆向选择风险。
(一)假设前提
(1)模型中有两个参与人A和B;参与人A代表借款者,信号的发出者,B代表银行,信号接收者。
(2)借款者选择发出信号战略m∈M,其中M={m1,m2}表示借款者的信号空间,1表示高信用质量,2表示低信用质量,m=m1表示借款者向贷款者传递的信号是高信用质量;m=m2表示借款者向贷款者传递的信号是低信用质量。
(3)贷款者观测到借款者发出的信号m,依据贝叶斯法则从先验概率P(θ)得后验概率=(θ|m)并对先验概率进行修正,然后选择是否贷款。贷款者的行动为σ∈A,其中A={Y,N}为行动空间;a=Y表示贷款者贷款给借款者,a=N表示贷款者拒绝贷款给借款者。
(4)贷款者贷款所获得的本利和收益为W,R1和R2分别表示高信用质量和低信用质量借款者的预期收益。L1和L2分别表示高信用质量和低信用质量借款者的担保标的价值。
(5)当低信用质量伪装成高信用质量借款者发出信号时,伪装成本为C。令C=b+C(T),其中b≥0,T为贷款者识别伪装的能力,与伪装成本C呈负相关关系,即贷款者的识别能力越高,则借款者为达到借款目的所需要的伪装成本越高。
(6)t表示借款者投资成功的概率,1-t表示借款者投资失败的概率。
(7)低信用质量借款者有伪装成高信用质量借款者的动机,但是高信用质量借款者一定只传递高信用质量信号。
则有
μ(1,m1,Y)1=t1(R1-W)+(1-t1)(-L1)
(1)
μ(2,m2,Y)1=t2(R2-W)+(1-t2)(-L2)
(2)
μ(2,m1,Y)1=t2(R2-W)+(1-t2)(-L1)-C(3)
其中(1)式表示高信用质量借款者的期望收益函数,(2)式表示低信用质量借款者的期望收益函数,(3)式表示低信用质量借款者伪装成高信用质量借款者的期望收益函数。
(二)信号传递模型的分离均衡分析
在分离均衡下,不同信用质量的借款者以P=1的概率发送不同的信号。贷款者就能据借款者发送的信号准确地知道借款者的类型。后验概率为:
(1|m1)=1,(1|m2)=0(4)
(2|m1)=1,(2|m2)=1(5)
收益函数为:
μ(1,m1,σ*(m))>μ(1,m2,σ*(m))(6)
μ(2,m2,σ*(m))>μ(2,m1,σ*(m))(7)
根据假设(7),高信用质量借款者一定不会传递低信用质量信号。因此(6)式不予考虑,将(7)式表示为
μ(2,m2,Y)>μ(2,m1,Y)(8)
即:
t2(R2-W)+(1-t2)(-L2)>t2(R2-W)+(1-t2)(-L1)-C(9)
整理,得
(1-t2)L1+C>(1-t2)L2(10)
(10)式表示低信用质量借款者伪装成高信用质量借款者的伪装成本加上高信用质量借款者担保标的价值与投资失败概率的乘积,大于低信用质量借款者担保标的价值与投资失败概率的乘积,一旦成立,那么低信用质量借款者就没意愿去伪装成高信用质量借款者。高信用质量借款者发出高质量信号,低信用质量借款者发出低质量信号,两种信用质量的借款者实现分离。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只要(10)式成立,P2P网络借贷平台中的高信用质量借款者和低信用质量借款者实现分离。将(10)式改写为
C>L-L(11)
(11)式说明为实现高信用质量借款者和低信用质量借款者的分离,一方面可以提高低信用质量借款者的伪装成本,这就需要贷款者不断增强识别伪装的能力,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应该加强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要缩小低信用质量借款者与高信用质量借款者担保标的价值的差距,这需要贷款者能够正确评估担保标的的价值,也需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强对借款者担保标的的审核,这样可以有效防范逆向选择风险。针对P2P网络借贷在我国良性发展,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一)加强对借款者的审核,努力开发高信用质量借款者
平台应该对借款者的基本信息、担保标的、信用历史、财产状况和贷款情况进行严格的审核,从而掌握借款者更为真实的信息,避免低信用质量借款者伪装成高信用质量借款者进入平台,减少平台上的逆向选择风险。
(二)设立有效的信用评级系统
目前,信用评级是当前各大信用借贷网站都使用的一种风险控制方式,它可以通过信用等级来屏蔽低信用质量的借款者。但当前信用评级制度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各个平台之间的信用评级不互通,评价标准也各不同。应尽快成立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设立统一的信用评级系统,借款者的信用水平将得到更准确评估,进而有效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
(三)政府制定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相关法律
政府应针对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特征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对其经营模式、组织方式和准入条件进行明确的界定,保护参与者的各项权益,促进整个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Akerlof,G.The Market for Lemons: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1970,84:488-500.Grossman,S.J.and O.D.Hart.An Analysis of the Principal-Agent Problem,Econometrica,1983(51).
[2]高佳敏.P2P网络借贷模式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
[3]孙浩城,李俐.借贷平台对P2P网络借贷逆向选择的抑制作用[J].金融视线,2014(07).
[4]马运全.P2P网络借贷的发展、风险与行为矫正[J].新金融,2012(02).
屈小姐跟所有创业的年轻人一样,被启动资金卡住了。网上开店虽然成本不高,也不需要太多仓储物流成本,但仍需一定量资金垫资买货,这对初入职场的屈小姐来说是个难题。
有人推荐她尝试网络借贷,不用抵押就能借款,屈小姐选择了一家经营时间长、信誉资质良好的网站提交贷款申请,第二天便获得5万元的授信额度;自己将借款说明至网上之后,当天便获得多位投资人响应,解决了燃眉之急。
过去提到贷款,要么银行,要么小贷公司或者亲戚朋友,现在,网上也能贷款了。从2007年起,在欧美已经发展十分普遍的P2P(即Peer-to-Peer,个人对个人)借贷模式进入中国。在不足5年的时间里,网络借贷总规模已经达到60亿。今年4月,作为金改试点的温州民间借贷中心成立,首批四家P2P网站的入驻更是为之前处于灰色地带的P2P行业加注了官方认可,网络借贷的发展迎来转机。
P2P网络借贷,或称点对点信贷,是指个人利用网络平台将自己的闲置资金(抑或出于投资目的)出借给资金短缺者的新型商业运营模式,其实就是民间借贷由“线下”发展到“线上”的网络版。借款人和放贷人(也称“投资人”)在网络注册后各自信息,如借款人在线上资金需求额度、利率和期限;自主成交,用户双方直接签订电子合同,平台向投资人收取2%到4%的费用。
P2P的中国式进化
P2P贷款模式首创于英国,但目前全球最大的P2P网站是美国的“繁荣网(省略)”。繁荣网创始人克里斯·拉尔森曾将他的公司比作eBay。eBay拍卖的是商品,而繁荣网拍卖的是贷款。
如果说欧美的P2P采用的是eBay模式,那么中国的P2P就是B2B、B2C、C2B、C2C混搭经营的阿里巴巴+淘宝模式—企业可以向企业、个人放款,个人也可以向个人、甚至企业放款。
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主要有三种模式:
第一类是线下交易模式,这类模式下的P2P网站仅提供交易的信息,具体的交易手续、交易程序都由P2P信贷机构和客户面对面来完成。首批入驻温州民间借贷中心的“宜信”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另外,以豪门身份进入P2P领域的证大集团旗下的“证大e贷”和中国平安旗下的“陆金所”也是此种模式。
第二类是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以深圳的“红岭创投”和上海的后起之秀“你我贷”为代表。一旦贷款发生违约风险,这类网站承诺先为出资人垫付本金。目前市场上以此种模式运营的P2P网站占绝大多数。
第三类是不承诺保障本金的P2P网站,以上海的“拍拍贷”为唯一代表。当贷款发生违约风险,拍拍贷不垫付本金。上述后两类P2P网站都以提供线上服务为主,网站作为中介平台,借款人和出借人通过其网站竞拍交易。
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P2P网络借贷繁荣发展的背后,坏账风险和政策风险一直是抹不去的心病,2011年7月,积累了10万注册用户、自称“中国最严谨网络借贷平台”的哈哈贷网站宣布因为资金短缺将关闭,银监会随即“风险七条”提出警示,更是一度让整个行业陷入绝境。
上海“你我贷”总经理严定贵多次强调,P2P行业还很脆弱,大家都在摸着石头过河。“这个时候如果出了一颗老鼠屎,将坏了整锅粥”。
从2008年下半年正式上线运营,你我贷在3年时间完成三个大跨步,员工从初创时的10来人发展至200多人,业绩规模从最初的月均10万元增加至2011年月均2000万,月均签约客户数超过300名,成为P2P行业不折不扣的一匹黑马。
在采访中,严定贵对公司的成绩避而不谈,却多次强调行业自律:“目前国家对这个行业也在观望中,我们要做的就是紧跟政府导向,时刻关注政策变动,一定要确保资金安全,对政府提过的钢贸等过热行业就绝对不碰。”
如果将金融体系视作国民经济的供血系统,包括小额贷款公司、P2P网站等在内的所有其他机构,充当的是毛细血管。严定贵表示,包括你我贷在内的同业从业者一直在主动跟金融办、银监会等监管机构保持联系,邀请官员实地调研,希望通过这些举动,能逐渐将P2P行业真正纳入国家承认的“供血系统”。因此,温州民间借贷中心的成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对于行业前景,严定贵直言“要看国家”:“我们现在是往大也不敢做,往小也不能做。做大了会变成出头鸟,一旦政策波动必定首先拿你开刀;做小了的话,一旦政策松动,已经没有你立足之地。”虽然温州金改正如火如荼,但形容现在的行业处境,他仍旧给出“战战兢兢,如履薄冰”这八个字。
破冰之法
网络技术日益发展、正规融资渠道受限、熟人社会的解构、通货膨胀率日益高企、投资方式限缩、以及个人征信体系不断完善等诸多原因,皆助推了P2P网络借贷的产生与发展。
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而进行的金融流动以及交易。互联网金融作为1种新的金融模式,不仅拥有支付结算以及交易融资的功能,又拥有低本钱高效力等特色。跟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公司的业务也患上到不断扩展,其主要业务再也不局限于向传统金融机构提供技术层面的支撑以及服务,而是通过云计算以及大数据等信息低本钱优势对于数据进行分析,在金融领域展开自己的业务,构成全新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使企业范围迅速壮大以及发展速度很快晋升,对于传统的金融机构构成了要挟,乃至将打破传统金融业的经济模式以及运行格局。网络借贷P二P是互联网金融产品最兴新最具活气以及最拥有争议的1项。依托网络的气力,这些平台高效力地将投资人以及融资人撮合在1起,迅速、利便、快捷的完成借贷交易,并且显着降低交易本钱。对于小微型企业以及个人融资者提供资金支撑,知足了容易被银行忽视的弱势群体的资金需求。可以说网络借贷P二P就是民间借贷的网络版。
2、互联网金融P二P网络借贷的发展示状
(1)用户数不断增添
依据网贷之家联合盈灿咨询了《中国P二P网贷行业二0一五年八月月报》,网贷投资活跃人数到达了二0四.二八万人,环比上月增长了一三.九二%;借款活跃人数到达了五四.九四万人,环比上月增长了二四.五%。今天六月以来,我国的A股收场了长达一年的牛市,从五一七八.一九点狂泻至八月底的三000点左近,最大跌幅到达了四五%,许多八0后九0后的年青投资者损失惨痛,悲观情绪使患上部份投资者离开股市追求利率更高更安全的投资渠道,而他们又比较能快速的接受新事物,而同时银行对于于小微企业以及个人的资金需求通常不能及时知足,民间融资需求无比旺盛,所以网络借贷用户数大幅度增添。
(2)交易金额大幅度增长
近两月网贷成交量出现大幅上升。数据显示二0一五年八月P二P网贷行业总体成交量达九七四.六三亿元,环比七月上升了一八.一二%,离单月千亿成交量大关已经经近在咫尺,是去年同期的三.九倍。跟着网贷行业成交量的大幅度增长,历史累计成交量已经经到达八六三五亿元。二0一五年全年有望突破万亿大关,因为P二P网贷在收益率方面盘踞必定优势,年收益率在八⑴五%,比同类银行理财产品利率高1倍,因而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P二P网贷行业。
(3)业务品种不断增添
以平安团体旗下的互联网服务平台陆金所为例,目前其推出了稳盈安e等二四款投资项目;零活宝、财富汇等九个理财项目,易方达信誉债A等二二个基金项目。利率从四.八%⑼.八%,期限从一天到三六个月,投资出发点金额从一元至三0万元,可以说笼盖了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各类借贷者。而且资金划转无比灵便能实时到账,对于于未到期的债权投资者还可以转让,债权持有期间的收益在扣除了手续费后可以保存。陆金所由平安团体担保提供一00%本息保障,经营一四年来一00%的投资者取得了本金以及利息。
3、互联网金融P二P网络借贷存在的问题
(1)互联网技术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安全保障对于投资者有着极为首要的作用,如遇到停电,黑客袭击,电脑中病毒,账户密码泄漏等问题均可能对于投资者发生重大的损失,比如在WIFI情况下输入密码就极为可能且无比容易被识破,良多平台采取安全套接层协定与一二八位加密技术,客户在进行会员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充值等触及敏感信息的操作时,信息被自动加密,保证客户的个人信息安全以及资金交易安全。然而即便如斯安全隐患依然存在。1旦平台系统呈现问题致使投资人没法登陆,会引发集体恐慌,进而呈现挤兑现象,部份平台因资金周转呈现问题,就此倒闭。黑客入侵数据库后可能篡改以及删除了相干数据,给投资人的资金安全带来影响。
(2)道德风险
截至目前,P二P问题平台到达了九七六家,占到平台总数的三0%,问题平台包含了1些欺骗团伙,1开始就是非法集资,通太高额的注册回报,高息标的吸引投资者,1旦吸收金额到达必定的数额平台立刻跑路,而此外1些平台确切是由于管理不善倒闭停业,比如因背规操作,风控缺失致使坏账增添提现难题,或者者自设资金池,本身介入融资,资金链断裂最后倒闭等。
(3)运营风险
在中国现有国情下,为降低投资人风险构成了无垫付,担保公司垫付,风险筹备金垫付等垫付模式,其中后两种是当前网贷平台的主要运营模式,担保模式是网贷平台以及担保公司合作,1旦呈现贷款不能追回的情况下,由担保公司出资垫付的模式,风险筹备金是网贷平台专门设立的备用金,用于必定限额内补偿因为借款人背约酿成的债权人本金以及利息损失的模式。在担保模式下,网贷平台为了能更好增添业务,有时会打出一00%本息保障的口号,但在现实案例中常常不能完整兑现。网贷平台试图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扩散风险必然要对于其支付高额的担保费,这样就加大了运营本钱,而且有的担保公司就是网贷平台的关联企业,难以对于平台业务施加束缚。在风险筹备金模式下,如果平台的坏账率较高,风险筹备金的总额不能笼盖掉坏账时,1部份投资者依然将遭遇损失。
(4)管理风险
例如在平台上线早期,通太高额奖励,一00%本息保障拉动人气吸引资金,或者者不顾本身的能力鼎力扩展版图盲目扩张,完整忽视了市场风险,1旦产生平台危机,将会对于投资人造成损失。市场自身有着竞争以及供需的瓜葛,如果企业盲目进入,不仅企业本身经受不起,更会伤害到弱小的投资者。
4、加强互联网金融P二P网络借贷管理的建议
(1)尽快行业标准
跟着P二P借贷市场行业同盟以及自律组织的呈现,及同盟内部企业交易数据的累积,行业内部标准将会趋向统1,整个P二P借贷行业的风险节制体系将会进1步完美。P二P借贷市场属于新生事物,其地位以及合法性将逐渐患上到政府的认可,政府态度的变化会使患上政府对于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未来工商机构、网络管理、司法机关等相干机构可将已经有的监管系统与P二P行业同盟系统相结合,易于P二P借贷市场的进1步发展。
(2)完美社会征信体系
冰冻3尺非1日之寒,树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是1个长时间的进程。跟着大数据时期的到来,只有数据1体化,才能更好地进行分析以及处理。另外一方面,P二P行业所构建的信誉评级法子以及所具有的数据也是央行所缺失的。所以,央行应采用踊跃的态度,与名誉优良的企业或者同盟进行数据信息同享才能更有助于征信体系的完美。
(3)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发放牌照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网络监管;互联网金融
[DOI]10.13939/ki.zgsc.2016.32.161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对P2P网贷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但是目前P2P在我国只是刚刚起步,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它们作为P2P网贷交易较为发达的国家,其在P2P网贷交易方面监管制度的嬗变,可以给我国些许启示。下面首先要说明一下P2P网络借贷的起源与监管方面的发展,并根据国外的经验总结出对我国的启示意义,以便可以促进我国网贷事业的发展。
1 P2P网络借贷的起源与监管方面的经验
1.1 P2P的起源
P2P主要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P2P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型。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三个方面。
随着互联网用户的普及、技术的进步与货币数字化的迅速发展,P2P应运而生。而最初P2P网贷模式的雏形,是英国人创造的。P2P网贷最初起源于2005年的英国,历史上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P2P网贷平台――Zopa,便是成立于2005年的伦敦。在此之后,P2P网贷开始往美国、德国等地发展,并逐渐深入到世界上的各个国家。所以英国是P2P网贷的发源地,因为宽松的政策、良好的环境使得英国P2P平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后因在美国的巨大发展而引起广泛关注。
1.2 P2P监管方面的经验
1.2.1 P2P借贷机构的管理经验
美国P2P的发展依然被业界视为典范,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监管重视并及早介入、立下规范。正因为这样,美国P2P借贷行业保持很高的活跃度但没有乱象丛生。美国的互联网借贷平台Lending Club是全球最大的P2P平台。国外P2P服务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经营模式变革的P2P平台,具有传统银行无法比拟的优势,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准入门槛低、可得性高。第二,利率优化。第三,简便快捷。第四,支持创新。第五,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大幅提高。P2P平台以充分的信息及竞争的定价实现金融资源的自主、最优配置。这种发展模式也可以为我国提供相应的经验。
1.2.2 P2P机构的安全监管方面的经验
国外的经验证明,即使在最主张市场自由的美国,P2P一样是要监管的,无非是按照发行债券的要求监管,或者按照金融服务的方式监管,或者按照财富管理的方式监管。无论如何,行业的公开、透明、自律互律是第一步。大体而言,对P2P网络金融,金融监管体制要能做到既不抑制行业创新,又能提高新型金融产品的透明度并保护借贷双方。业内人士、研究人员和政策制定者一致认为P2P借贷需要监管。美国现行对P2P没有专门的监管机构和适用法律,而是实行多部门和联邦与州的双层多头监管。SEC和州的证券监管机构主要是通过强制要求证券发行商和销售商即P2P平台披露信息,反诈骗和其他相关责任来保护投资者。此外,为了保护P2P中的投资者和消费者,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凭着现有监管体制下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赋予的制定规则的权力,在收集整理消费者投诉的数据库开始运作后,将会在对借款人的保护中发挥作用,对P2P进行了相对严格的限制。这些标准控制着P2P市场,一般而言,是为了防止不成熟、没有受过培训的、轻信的投资者失去巨额资金或全部金融资源。美国很多金融政策都是在大萧条时期出台的,在这个时期金融投资者从富有变为贫穷并不鲜见。美国证监会希望在允许这些公司进入美国P2P市场之前能确保P2P公司坚如磐石。联邦政府不希望除了目前的美国人之外,再有任何对财政部门的不信任的情况出现。
2 P2P网贷行业对中国市场的启示意义
经过数年发展,P2P网贷借贷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新型的资金融通渠道和理财方式,P2P网贷行业对我国的市场有着重要的意义。
2.1 利于金融互联网的建立
理财属于金融的一个分支,而金融所归属的大类为服务类,消费体验毋庸置疑是今后整个服务行业的发展方向,首先网贷是金融的一个部分,金融是服务业的一个部分。任何时间、地点、方式的消费体验,将成为今后整个服务业发展的一个方向,在未来,懂得享受的人们不会去专门花费时间去排队存款赚取微利息,P2P网贷理财则提供了这样一种互联网理财途径。消费者不会专门去为购物跑一趟,消费者同样不会专门去为存款跑一趟。帮助人们更舒适享受理财生活。
2.2 促进金融产品创新
P2P网贷在中国发展已超过6年之久,P2P行业的监管正在逐步迈向正规化。所以,P2P市场的这块蛋糕会越做越大,越来越正规。P2P网贷作为一种投资理财项目,年收益率在12%左右,远高于银行的存款利率。当面临倒闭的风险后,银行曾经的辉煌一去不复返。面临同样的风险时,收益的高低成了评判的唯一标准。用户们为了收益,就会将目光投向收益率高而且风险较小的P2P网贷项目。那么选择一个好的平台就显得至关重要了,贷贷富财富平台在跑路成风的时代凭借着高度准确的市场风控能力,以及运筹帷幄的统筹力一直稳健发展。所以P2P的发展有助于促进我国金融产品创新,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
2.3 对小微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P2P网络借贷最早起源于英国,由于该模式比银行灵活便捷、投资回报利率高,很快在全球得到复制,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爆发的背景与中国长期的金融压抑和信贷约束紧密相关,立足于小微市场,对正规借贷市场起到补充作用。P2P网贷作为银行业务的补充,解决了中小微企业借款难的问题,为中小微企业借款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P2P网贷平台可以降低向社会公众集资的成本,又可以突破民间借贷的地域限制,与此同时相对较高的收益率吸引了大批的投资人。目前,中国P2P网贷行业正处于成长期,盈利模式已形成初步的框架。P2P网贷行业由于进入门槛较低、盈利模式简单、投资周期较短,又因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和措施,导致P2P在国内发展碰到很多困难,因为这些困难P2P在国内的发展并不顺利。
3 完善国内P2P网络借贷监管的相关举措
我国需要加快制定和完善监管P2P借贷和众筹行业的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此明确监管主体及相应的监管职责,建立各行业的准入门槛、市场准入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参与主体的交易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人人公平竞争的环境。从美国在P2P网贷交易监管方面的实践,给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方面。
3.1 加快监管立法进度
目前我国的P2P 网络借贷具有明显的监管套利特征,大量业务模式处于灰色地带。政府的首要任务应当是完善司法体系,明确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只有在清晰的法律规范之上,才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与我国P2P 网络借贷相关的法律涉及民间借贷和融资担保等内容,正是我国法律体系的薄弱环节,而相关法律的完善更是一个系统性工程,所以要加快监管立法进度,出台相应监管法律法规以便为P2P网贷行业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框架,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淘汰欺诈平台,为保护投资人等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基础和依据。不仅如此还对我国金融业的良性发展也具有同样重要的作用。
3.2 强化金融消费者保护
要想强化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应以金融消费者保护为出发点审视P2P网贷监管措施和具体交易评价的规则体系建设。区分一般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强化对金融消费者的教育和风险提示,强化投资者适合性制度设置,赋予投资者一定冷静期,以便于行使后悔权;整合梳理散存于我国央行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自金融消费者保护部门的职能分工,便于金融消费者进行维权。
3.3 增强商业银行的发展动力并且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银行业和互联网仿佛是天平的两端,这两个行业对国民经济都很重要,P2P和众筹都是二者相结合的产物,取互联网技术和商业银行的运营二者之长,以一种新的商业面孔登上了历史的舞台。P2P和众筹不是在和银行竞争,而是在帮助银行发展。传统的商业银行只有顺势而为,主动拥抱技术变化,更加贴近消费者,凭借自身专业的风险管理能力、庞大的客户基础等固有优势,通过跨界创新,大力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之一就是去中心、平民化。未来,我国普惠金融的概念将深入人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即将到来,通过互联网的发展让广大中小企业和草根阶层也能享受到高效便捷的现代金融服务,进而为可持续发展增添新的发展动力。
4 结 论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开放以及经济迅速的发展,中国的金融管制逐步与世界接轨,在中国巨大的人口基数、日渐旺盛的融资需求下、落后的传统银行服务状况已无法满足人们理财的需求。以往银行存款是国人最普遍的投资选择,可是随着银行利率的大幅降低以及物价的上涨,银行存款已难以“跑赢”通胀,广大投资者需要高收益的理财方式,为P2P行业在中国的发展提供了土壤。这种网络借贷新型金融业务有望在中国推广开来,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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