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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因为其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的“善”性规定了市场经济道德“为己利他”的本质属性。市场经济道德内含“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两个层次;以“基本道德”为基础,以“理想道德”为指导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
经济学研究起源于道德哲学,经济活动深度追求的价值向度符合人类“善”的生活目的,市场经济因而天然地具有内在的道德合理性。道德作为人类高尚追求的意义向度,内含着“完善的成就”的价值底蕴,这注定赋予经济合理发展的伦理可能。作为迄今为止得到公认的最有效的经济方式,市场经济为其自身的发展创设了可靠的伦理支撑,并在其道德生成中不断完善和提升自身。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发展有赖于“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有机整合与良性互动。
一
“基本道德”是维系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起码的道德规范,是一种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的“利己型道德”。基本道德的实质是在满足自己需要、实现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不侵害别人的利益,而不提倡个体的“自我牺牲”。“基本道德”的基本特点是对主体的要求不高,主体能做到的往往不被视为“道德”,做不到的则被谴责为“不道德”。在这个意义上,基本道德所指向的是人与人之间能够“和平共处”的伦理要求的最低容忍界限。
在西方基督教文化中,由于“原罪”的存在,人类害怕上帝的惩罚,在人格深处萌生的敬畏意识与忏悔意识时刻警醒人们避恶从善。“基本道德”也存在于这种宗教道德之中,宗教道德首先是一种“罪感”道德,人们因为背负不起心灵的十字架而不敢亵渎基本的伦理规约的价值,否则就会恐惧并且有深深的负罪感。这种被逼无奈而不越轨的行为逐渐形成主体的道德意识:保全自己要做到自我“免而”,即在保护自己的同时,完成“权利主体意识”的逐步觉醒。但基督教道德对人的要求更强调的是“克己”而不是“利己”。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欧洲社会经历了从传统到现代的社会运动,即“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社会价值主导逐渐由等级共同体转向平等的个体——人的价值的普遍提高。在社会道德意义上,更为强调个人的权利、自由和平等。这就意味着“基本道德”成为“主体性”道德,为了实现个人的生存权利、生活追求,人要对自我行为做某些必要的限制,因此形成了在人与人之间普遍发挥作用的道德规范。同理,人的经济生活是人类为达到一种合目的的价值生活的基本方式,不可能存在某种纯粹的经济行为。
“基本道德”的要素必然内蕴在经济生活中,如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不能靠欺骗、偷盗、抢劫随心所欲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易。经济行为本身也不能脱离基本道德,假设没有普遍的道德规范的束缚,任何人的经济活动只是短期行为,就会造成社会的无序和经济的停滞不前。
作为目前得以公认的人的利益实现最合理、最有效的经济样态,市场经济是一种十分重视规则约束的经济。市场本身就是一个规则体系,它通过“看不见的手”指导市场主体在“可做”与“不可做”之间做出选择。作为市场主体的道德追求就蕴涵在市场规则体系之中。也就是说,市场经济的竞争与合作的规则蕴涵着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首先,虽然市场经济的人性基础是“经济人”,市场主体作为“利己”的存在,每个人都有权争取和维护自己的利益;但市场规则在客观上对追求利益的行为是有约束的,即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以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实现为前提的。否则,就会导致市场无序,正常的市场活动无法展开,个人利益也就无法实现。正如“囚徒博弈”给人们的重要启示:合作比不合作好。要彼此尊重、自由交易、平等互利,在“利己”时不能够妨碍他人“利己”,不得损害他人的利益,在这一约束下实现自利最大化的行为才是道德的。其次,“基本道德”是以“公正”为基本内容的。“基本道德”对市场主体的要求不高,只要行为的后果是“利己不损人”或“损己不损人”,那么,这个结果就是公正的,就是道德的。可见,“基本道德”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发挥重要基础性作用的伦理支持。相对于市场经济体制而言,“基本道德”主要表现为一种“制度道德”。
二
“理想道德”指的是要求市场主体利己行为的价值目标不能锁定在“利己不损人”的底线伦理水准上,而是要以“利己利他”为其利益行为的价值目标。当市场主体之间或市场主体与经济体系整体利益之间发生冲突时,市场主体应当以“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的道德自觉去努力地“克己”。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道德”是一种“律己型道德”。“理想道德”以“利他”为重要特征,主要是依靠主体的道德自觉而不是自利本能。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它是指在一个经济体系中,利益行为主体既承担谋取经济利益的全部成本支付,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总收益,同时又增加了整个经济体系的经济总收益,这种利益行为就是高水准的“理想道德”行为。“理想道德”主体生存的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更高尚的道德理想去奋斗。所以,这种道德要求不具有“强制的”普世性,做到了是“高尚的”,做不到一般不会被谴责为“不道德”。
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理想道德”绝不仅仅是人们市场行为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也不仅仅是人的基本生存之需要,而是与人的经济生活的质量紧密相关。人的经济生活的目的首先是为了能够生存,并在生存的同时,使自身的生活过得更好。所以,经济活动作为追求物质“善”的目的的基本方式,具有符合人类目的的价值意义。但是,人类不单纯如动物一样为了维持其肉体的存在而奔波,不但追求基本生存需要的满足,实现“生活好”的基本目标;而且还有追求体现人生更高的价值,实现“好生活”、让生活更有“意义”的价值目标。由此看来,“理想道德”不再仅仅是外在于人的消极的规范,而是人们希冀“好生活”的一种内在的要求,有道德地活着才是人生意义的根本内容之一。人类对于这种更高境界的人生意义的追求从根本上讲是“超越”性的,而人类的经济行为也是在“超越”一个又一个目标,促使人类的物质财富不断增长,同时不断实现并提升着人类自身的道德价值和意义。所以,“理想道德”不是悬空无着的精神幻觉,本身体现和扎根于人类正当的经济生活之中;作为经济生活中较高的价值层次,同时也是主体“在路上”尽可能完善地“超越”自我的表达。
三
“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在市场经济的生成、完善和发展中同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经济主体不仅要遵守自利行走于社会中不伤害他者的规则,还要在经济发展中道德地为他者的发展设置合作的可能。“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之间的区分统一和互动,对于充分、正确地发挥社会主义道德作用,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将市场经济道德区分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既有利于区别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又有利于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传统道德和计划经济道德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否定个人利益的道德合理性,否定人性中自利的一面,进而否定了人的独立性、平等性,自然也谈不上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把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放在首位,把尊重人、关心人、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作为道德教育和道德实践的根本目的。从而人格的独立和平等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的人格基础,恢复了人的独立、平等和尊严以应有的地位。人们通过遵纪守法、诚实劳动的自利行为及其劳动成果,得到法律保护与道德上的尊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文明之花,已经结出也必将结出更多、更丰富的物质文明之果。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伟大成就,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2.市场经济道德中的“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既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经济主体道德人格的完善。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提供价值支持。承认人的自利性是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人性基础,同时它也拒斥极端利己主义,拒斥那种毫不利人专门利己的人。因为,市场等价交换实现的前提条件是交换双方有一定的互信度,也就是每一方在想自己获利的同时必须顾及到对方的利益,至少要做到“利己不损人”,最好做到“利己又利人”。从而通过市场交换行为实现“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既符合经济必然性又具有道德合理性。其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是经济主体道德人格养成的价值保证。
“经济人”和“道德人”反映的是健全人格的两个方面,从市场经济道德的两个层次来看,“基本道德”反映市场主体的自利属性,“理想道德”则主要揭示市场主体的利他属性。因此,“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统一是健全人格的伦理表达。正如马克思所说:“不应认为,这两种利益是敌对的,互相冲突的,一种利益必须消灭另一种的;人类的天性本来就是这样的:人们只有为同时代人的完美、为他们的幸福而工作,才能使自己也达到完善。”〔2〕“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在经济主体完善自我的过程中呈现为“底线”和“目标”的价值视域。
3.“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互动是社会主义经济道德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推动力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涵着“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统一与互动的价值意蕴,内涵着“经济人”(利己)与“道德人”(利他)的有机整合。“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是一对矛盾的统一体,是人性的内在矛盾的反映。正如人在利己与利他的矛盾运动中走向完善和崇高一样,“基本道德”与“理想道德”的矛盾运动推动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道德不断进步。总之,市场经济道德体现为人性价值的外在化。遵从市场经济道德可以使人们在“双赢”或“共赢”的合作中,获得在激励中前进的力量,并在诚信的价值追求中靠近经济活动的更高目的和意义。在这个意义上,“为己利他”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永恒的“发动机”,它不断地推动“经济人”获得实现自我的价值源泉。“经济人”的“善行”说明,人类不论怎样都要完成有利于自身的幸福的实现,而这种幸福本身就是与永恒的“善”密切相关的人生价值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己利他”即把市场中的合作者看成是具有平等价值的主体。“利他”为“利己”指明了道德的方向,在关注自我发展的同时,为他者提供发展的契机和可能,理应成为市场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的道德准则。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道德的生成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仅就二者的根源关系而言,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经济道德的制度之源,市场经济道德依附于、服务于市场经济体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道德的进步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经济的深度发展总是以人的幸福的获得为价值依托;道德的形上提升也必然在“完善的成就”获得中得以完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基本道德”和“理想道德”的互动与进步提供了广阔的现实空间,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要以“理想道德”为指导,以“基本道德”为基础,使经济发展与道德进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G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09)01-0060-02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的经济体制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基本上形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物质基础和价值保障。
1.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
在历史上,资本主义让市场经济初试锋芒,就显示了巨大的威力。资本主义在不到一百年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所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因此不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像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与资本的交换是多么地不公平,但整个社会的财富毕竟增加了,尽管个人分配相对不公平,但对整个人类来说毕竟是进步了。30年前短缺经济的状况至今令人记忆犹新,计划经济把我们带入了普遍贫穷的死胡同。而我们引入市场机制后,社会财富就像喷泉一样涌现出来,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各项事业蓬勃发展,充分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
1.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人们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之间经济上的收入差距的确拉大了,但无法否认的是机会均等却大大加强了。一个基本事实是,计划经济造成了我国城乡二元结构,即农民与城镇职工这两个社会阶层的身份不平等及与之相伴的全面的机会不均等。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平等主要是机会均等,每个人都有自由选择职业、自由参与竞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机会均等意味着尊重人们的自由选择,这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倡导的。
1.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可能性
在自然经济条件下,财富是大自然的恩赐,人们更多注意的只是财富的分配而不是财富的创造,这意味着一部分人“富”了,另外的人就一定“穷”。因此,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和谐是不可调和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主要不是来自于大自然的恩赐,而是人的创造,创造财富是人类对来自制度的鼓励和刺激的一种反应,某种制度越是能提供对人类创造力的刺激,这个社会创造的成果、财富也就越多。在这一制度下,人类创造的财富会不断增长,社会分配就是对不断增长的财富的分配。
1.4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了人们之间的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商品生产关系,这是一种建立在双方平等、互利、自愿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诚信是这种契约关系的基石,法律则是维持这种关系的保障。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为取得某种权利而必须付出的一种义务,它是参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必要品格。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遵守法律是每个人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规范了人们的行为,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一定的“游戏规则”,而这正是和谐社会的保障。
2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缺陷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完善
从理论上看,市场经济并不是万能的,它有明显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市场经济导致社会财富分配不公、造成两极分化,这是价值规律作用下的必然反映,有其客观规律性,也是不可避免的。资本主义国家为实现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也在一定程度上采取措施解决这样的问题,缓和经济社会矛盾和阶级矛盾,但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如何也不能克服由基本矛盾造成的单个或局部生产的有组织性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无论如何也不能摆脱追逐超额利润的破坏性后果和根本局限。所以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避免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为探索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有机结合开辟新途径、积累新经验。
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正处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的转型时期,双重体制并存,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已经被打破,而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虽然已经建立起来,但仍是框架式的,存在不少的漏洞;我国的体制改革虽然减少了资源行政性的配置,但仍存在“双轨”,行政性垄断权力直接介入市场,资源行政性配置产生了严重的腐败现象,使少数政府部门或官员利用权力谋取私利,侵占社会财富,削弱了社会调节贫富差距的能力;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严重滞后于经济的发展,保障的覆盖面窄,农村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导致大量的社会成员甚至作为社会主体的工人、农民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被边缘化,成为弱势群体。
可见,仅靠市场本身不仅无法实现社会公平以及社会和谐的一系列重要价值,也难以解决关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问题。我们只有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既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有效克服其带来的缺陷。
3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
3.1 民主法治的社会
市场经济是法治的经济,任何一种经济体制都具有一种特定的有关经济活动的游戏规则,而现代市场经济作为一种体制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基于法治的规则。因此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法治,法治和民主政治也是很有关联的,法治本身就包含着平等、正义和公平的价值判断,民主是完善法治的重要保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因此,可以说民主法治既是和谐社会的目标要素,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
3.2 公平正义的社会
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标准是最多被用来问责市场经济的,而市场经济实际上蕴涵并强调公平,这种公平是一种过程的公平,是机会的公平,民法和经济法的首要原则就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和正义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深层次基础,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3.3 诚信友爱的社会
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是市场制度中市场文化内涵的基本观念、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它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同时又作为社会契约的基本表现形式和市场制度的构建而存在着,它是市场规则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遵守诚信原则可以获得更大收益,信用可以作为企业的生产力,品牌的力量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完善的市场规则包含诚信友爱原则,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增强了社会的诚信友爱。
3.4 充满活力的社会
充满活力就是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市场机制是最具活力的机制,单个人、单个组织分散决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理性的人会在约束条件下,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预期目标。因而增进社会活力的改革应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制。
3.5 安定有序的社会
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但安定有序的社会并不排斥竞争,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市场经济也是竞争的经济。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市场交换实质上是一个动态均衡的过程,价格形成是均衡的结果,均衡本身就是一种和谐。理想的市场体制最终能够达到稳定有序的状况,这种状况就是经济学所称作的经济的核。虽然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但可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参照、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因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想目标也是社会稳定有序,符合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
3.6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显然,在今后一段时间党和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构建和谐社会贯穿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整个过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深化和拓展的重要方面,也即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条件和可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需要通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来实现,两者相辅相成,是目标同一的过程。
参考文献:
[1]曲迎波.强化新农村建设中金融支持的六大对策[J].中州学刊,2006(5):67.
[2]张素瑜.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6(5):42.
不可否认,改革开放之初,商业文化属于商业系统的“行业文化”,它的舞台是全国商业行业,对流通环节的商业活动、商业行为发挥作用。现在,这个概念已经远远落后于现实了。商业的地位与作用在计划经济时期并不突出,是作为生产的补充形式和辅助环节而存在,其功能受到压抑。这个时期的商业文化自然带有鲜明的行业背景和色彩,属于行业文化。市场经济的发展赋予了商业更高的地位与作用,它不再是作为一个行业而存在,也不再局限于充当生产的补充与辅助角色,转身成了一个社会性产业,而且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这个产业链不只是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自身,甚至把生产环节也纳入进来了。现在所讲的商人,也不仅仅是指从事商业流通活动的人们,而且包括一切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人们,无论生产者还是流通者均属商人。从社会分工角度上看,无论第一产业、第二产业,还是第三产业,它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商业活动。商业涵盖了市场经济的所有领域,所有环节,集中反映出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因此,商业文化也就必然的从原来概念下的行业文化延伸到了全社会,成为社会所共有的文化形态。商业文化的社会性来自市场经济的社会性。凡是从事经济工作的人都知道,计划经济下的商业职能是分配生产部门的产品,而市场经济下的商业,则是市场经济的枢纽。所谓的市场经济也就是高速发达的商业经济。实际上我们已经进入了以这种经济为主流的商业社会。不仅商业活动成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的生命线,而且商业活动的原则理念和精神,正在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改变着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例如,各行各业都在重视的品牌文化、促销文化、时尚文化、健康文化、休闲文化、养生文化、旅行文化、娱乐文化等,都是受商业活动的影响而逐步形成的,是商业文化新的元素和表现形式,延伸着现代商业文化的内涵。全球经济一体化催生的移动互联网,更是创新了互联网文化,是新时代商业文化发展的新成果。它对现代人的生活方式和全球生产方式,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巨大影响。这就是商业文化的力量。它从一个侧面有力的反映出商业文化的广泛社会性,说明商业文化已经在客观上上升到了社会主流文化的层面,起着主流文化的作用,关键在于人们是否能够与时俱进的认识它,正视它,因势利导的培育它,扶持它,更好的发挥它的作用。
二、统一性与多样性并存
商业文化与企业文化不同,它的生存土壤是整个社会,统一性是它的一个重要特性,意味着我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要培育和建设的商业文化,是全社会、全民族共有的。尽管市场经济千姿百态,错综复杂,但商业文化所包涵的文化发展方向,基本内涵,核心价值,以及倡导的商业精神,都是统一的,体现的是全社会和全民族共同的利益,共同的意志,共同的愿望,共同的追求。但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活动的范围也越来越大,领域越来越宽,涉及数以百种行业,数以千种产业,数以万种市场,数以亿种商品,犹如一条奔腾的江河,浪淘不尽,生生不息。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商业文化也就呈现出多样性的态势。每一种不同的商业活动都反映出特色不同的商业文化,每个商业活动均是这一文化海洋的一滴滴水珠。他们千姿百态,色彩斑斓,反映出多样性的一面。就拿商业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饮食文化来说,我们是一个饮食大国,不同民族、不同地域间的饮食文化千差万别,每一种饮食文化元素都反映着它那个民族与地域所独有的特点,众多的饮食文化汇集在一起,就如同春天里漫山遍野盛开的鲜花,充满着无限的生机与活力。还有近几年来随着商会经济的兴起,商会文化也伴随产生,并且风格各异,特色鲜明,相互辉映,构成了我国现代商业文化一副灿烂的画卷。虽然商业文化是建立在各种商业活动基础上的文化,每种商业活动都有自身的特殊性。但是,任何特殊性均反映着普遍性和一般性,商业文化既有多样性,也有统一性。这种统一性反映着商业文化的共同本质特征和一般规律性。因为各种商业活动必当遵循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的商业文化本质要求,只有这样才能行走天下。商业文化建设需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统一性与多样性的关系,既要以改革的精神提倡多样性,鼓励不同商业文化特色与风格的培育发展,更要强调统一性,要在统一性中呈现多样性,在多样性基础上实现更高层面的统一性,在“百花齐放”中繁荣我们的文化,彰显文化的魅力。
三、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融合步伐加快
当前我们正进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一切经济活动都面向世界,以整个世界为舞台。尤其处在移动互联网环境下,所有商业活动已经没有什么行业界限,也打破了国界的概念。在这个背景下,商业文化正在从封闭走向开放、从独享走向共享,从分割走向融合,从传统走向现代。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是谁也改变不了的。在这个趋势中,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提升,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碰撞现象也变得更加突出。这种碰撞的结果,不像过去形成了对立,而是走向了融合。这种不断发生的多元文化碰撞与融合的现象,也就推动了现代商业文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近代社会以来,大量的外来文化随着国际交往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涌入,不少先进的外来文化对于本土文化的推动作用十分明显。例如文艺复兴以来,西方先进的工业文明对于农耕文化具有强烈的、正面的积极推动作用,带来一场深刻的文化革命。这是外来文化的历史进步意义。当然,外来文化对于本土文化也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外来文化中的糟粕成分对于本土文化的精华成分的伤害和破坏。例如,西方文化中对于资本追逐利润的贪婪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有深刻的揭示,当这一外来文化涌入当今的中国市场经济之时,由于长期我国农耕文明所导致的缺乏抵御这一西方文化糟粕的能力,结果,在盲目照搬照抄,甚至于全盘吸收之下,为了贪婪地追逐利润,不惜干出伤天害理的事情来。近几年来社会上假冒伪劣盛行,正是这一现象的表现。从文化高度反思,本质上就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精华被稀释、被冲淡、被抛弃的结果。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大碰撞、大融合是一个不可逆转的潮流。从现实来看,这种碰撞与融合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正面的碰撞带来了有效的融合。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之间建立交融的新机制,在文化基因层面由正能量的对接而互补、互生,水融,由此创新和丰富了商业文化的内涵,使之赋予了时代的新特征,推到了一个新高度。第二种情况是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在不断的碰撞中并没有形成新的文化元素,只是在表层上部分的结合了,遇到文化内核的排异,出现文化隔阂,甚至于缺乏融合的机制。这主要是由文化价值观的本质区别所造成的。但不管怎样,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的融合步伐将会越来越快。我们所要做的是既要以积极的开放姿态参与融合之中,再也不能自我封闭起来,同时又要在融合中坚守自己的文化价值观。要通过融合洋为中用,而不能丧失自我,当了文化俘虏。
四、商业文化建设重点由传承转向创新
我们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个前无古人的全新的经济体制,最需要的是创新。近几年来人们都感受到了创新所带来的变化,尤其是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商业活动与商业模式不断出新,商业文化也正在纳入互联网元素,吸收互联网的文化精髓,使之具有新的内涵与特征。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商业文化,突出的标志就是融入“互联网思维方式”,将传统商业与移动互联网实现新的全面嫁接。互联网作为一种先进工具,绝对不可能离开其他产业,过去所讲的“颠覆思维”也许并不正确,互联网并不是一个颠覆工具,而是一个融合工具,将各个产业在互联网平台上融合起来,成为新的更加强大的产业。如今,商业文化也融入了“互联网+”这一新元素,“电商文化”就是商业文化创新的一个标志和主要方向之一。如今不少传统商业转型困难,根源之一是在文化上出现了瓶颈,没有真正理解什么是互联网文化这一先进的商业文化,结果在惊慌失措中找不到方向了。其实,互联网文化并不神秘,也不可怕,关键是将商业文化提升到互联网水平上,具备“用户思维、简约思维、极致思维、迭代思维、流量思维、社会化思维、大数据思维、平台思维、跨界思维、连接一切思维”这十个“互联网文化”的核心元素,我们就可以从容地推进传统商业的转型与发展。“互联网+”成为当今时代的强劲动力,传统的商业文化随之进入互联网商业文化这一崭新的阶段,我们要主动拥抱互联网,让商业文化注入互联网基因,丰富商业文化的时代内涵,提高商业文化的整体水平。
五、商业文化价值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组成部分
论文关键词 民商法 诚实信用 完善路径
在市场经济体系当中,民商法作为一项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可有效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规律与本质要求,其基本原则包含平等、自愿、公平、禁止权利滥用与诚实信用等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素有民事法律关系帝王条款的称谓,并被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高度关注,自民商法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后,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讨论从未停止过,同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商法中的应用还有诸多不足,需要采取一定措施,不断完善其路径。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应用领域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最早来来自罗马法当中,并被称之为善意原则,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诚实信用原则越发受到重视,信用在我国原本是种道德原则,目前已被逐渐归入民商法当中。诚实信用所指的是经济生活里,当事人应依照市场经济制度互惠性实施经济交往。缔约合同的时候,彼此均要诚实;缔约合同之后,彼此应遵守规定,并自觉履行合同的规定内容。在我国民商法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众说纷纭,如双重功能说、语义说与一般条款说等,每种学说均有不同的优缺点,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规范当事人积极参加民事活动之行为,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应诚实善意,并有效履行自身义务信守诺言,当事人间的民事活动需要遵守经济交易的道德,为当事人间的各利益矛盾进行平衡。城市信用原则还具有有效填补法律漏洞功能,在司法审判的时候,一旦遇有立法未预见新状况与新问题,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实施公平裁量权,有效调整当事人间的义务权利关系,并作出公平判决。诚实信用原则可定义为:从事民事活动的时候,民事主体要诚实守信,权利行使的时候,不要侵害别人利益,在义务履行的时候,应诚实善意,它具有法律约束与道德规范双重功能。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领域
1.物权法领域的应用
在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其一,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该原则为物权法的重要原则,所指的是现实生活当中,便于物权构建安全交易的规则与利用秩序。公示公信原则包含公信与公示两原则,其中,公示所指的是物权设立与转移欣慰应该向社会公开与公示,并让第三人与他人知晓物权出现变更的状况,尽量让信息公开透明,便于第三人利益保护,并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性。在民商法当中,物权仅是对世权,需要给予必要公示,以对抗世人法律效力;其二,相邻权,其所指的是不动产使用人或者所有人处理相关的关系时应享有的权利。该权利行使当中,应注意不损害相邻人的有关合法权益,一旦给相邻人的财产或者人身安全造成侵害,要立即停止侵害,并为其赔偿损失,相邻权实质上是种所有权延伸与限制。其三,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所指的是转让财产占有人,应把财产转给第三方,受让人为善意获得的,第三方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享有权利,原财产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方进行返还,仅能要求转让人给予相应损失赔偿,该民事制度被世界各国广泛应用,而大陆法系的国家应用最多,是在所有权保护与便捷交易价值利益进行衡量之后的选择。
2.债权法领域的应用
在债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主要表现在下列方面:首先,情更原则,该原则较为抽象,事实上,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时的具体应用,该原则主要是为了消除合同当中不可预知情事进行变更所出现的不公平的后果,在大陆法系当中,被称之为情更原则,而在英美法系当中,被称之为合同落空的原则,其具体所指的是合同依法生效之后,合同关系基础情事由于不可归责当事人因素,出现了当事人没有预料的变更状况,若仍发生原定的效力,就会出现有失公平之效果,为贯彻公平的原则,防止当事人人蒙受不该有的损失,而另一当事人获取预料以外收益,实施情更原则是较为合适的;其次,债权法当中的归责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应用的为三元并立归责的原则,包含公平、过错归责与无过错责任等原则,最能有效体现出诚实信用原则的是为过错侵权的原则,该原则是运用道德与法律双重规范,实施行为价值判断,以维护善良风俗与公共秩序,便于责任归属与损失分配的公正决定;然后,合同义务扩张,在社会市场经济发展下,合同理念变化深刻,并被赋予了义务核心法律构架的新内容,员合同法保护范围得到适当延伸,合同义务随之扩展,如后合同、从属与附随等义务,经合同义务扩张,能实现合同中的利益平衡性;再者,合同订立、履行与变更解除,在我国的合同法当中,对承诺规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特殊要约不能随便撤销,依法生效之后,对双方当事人均要有约束力,严格遵循合同规定义务与权利,双方不能随便将合同变更与解除,并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有效履行彼此权利及义务。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足之处
(一)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
在民商法理论界当中,有关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概念存在较大争议,其内涵与概念并未给出统一明确的界定,主要学说有双重功能说、条款说与立法意志说等,这些学说均有一定理论价值,并从不同角度对诚实信用内涵进行了揭示,但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给出清晰确定的概念界定,在民商法当中,也未对其内涵与外延给予规定,其定义尚不清晰,也就无从谈起内涵与概念的合理正确应用了。
(二)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
在我国目前民商法当中,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把该原则当做指导原则的全国民商法具有100多部,而地方民法在400多部以上,覆盖面非常的广泛,不过令人遗憾的是,有关诚实信用的下位原则很少,从立法高度来看,该原则根本上没有下位原则。如:情更原则作为诚实信用的具体应用原则,在合同法草案当中,曾对情更原则进行了规定,但在合同法正式文本当中,并没有情更的原则踪迹。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中,信用市场发展还具有诸多不足,信用体系的建设也较为落后,使得市场经济处于较混乱状态,有关矛盾与信用问题不断出现,如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与台湾塑化剂毒食品等事件,这些问题均与社会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以及具体法律不健全有关。
(三)与其他基本原则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立法中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我国债权法与物权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自身体系,不过在现有立法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序位比其他基本原则要滞后,与其最高行为准则与帝王条款的高度不相符,如民法通则当中,对4个民法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关顺序为: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被出乎意料的放在最末位。我国各项民事法律当中,诚实信用原则均被放在了最后位置,在排列序位上看,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比其他原则滞后,和它的帝王条款称谓相差甚远。
三、完善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路径的措施
(一)加强内涵与概念的明确界定
在事物认识当中,概念扮演着重要工具手段角色,人们的事物认识,是由概念开始的,法律概念所指的是法律意义概念,是构成法律基本的组成要素,在长期法律实践当中,对常用专门术语给予抽象概括,并形成特定法律意义概念,在现有法律研究及运行当中,法律概念具有极其重要作用。通过法律改变,能有效制定相关立法文件;民众通过法律概念,可有效认识法律;司法经过法律概念,能有效加强事物法律分析,并给出相应司法判断;法学研究着经法律概念,可更好有效描述及评价法律。加强法律概念的明确是必要的,对于诚实信用原则,又从立法角度进行概念及内涵明确,防止诚实信用原则存在较多争议,结束内涵与概念混乱的局面,加强其内涵及概念明确,方能清晰界定诚实信用原则,让其在民事行为与主体中发挥应有作用。
(二)加强《民法典》的完善
在市场经济下,要确保市场经济良好运行,需要完善配套的经济法律体系进行调整,我国的《民法通则》是在1986年开始施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完善,《民法通则》内容需要加以改善,与现下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目前我国正在加强《民法典》的完善,《民法典》一旦完善,会成为市民的生活百科,并为法官的民事案件裁判提供重要法律依据,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法典》不仅是部法典,也包含诸多基本的价值取向、社会理念与法律精神等,有效指导与教育我国社会及经济发展,《民法典》的地位如此重要,为不断加强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法典》的总则当中,加入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将其序位放于第一位,比其他基本原则序位靠前,有效体现其帝王条款与最高行为准则的称谓,并在《民法典》当中,用具体法律形式给予明确规定,让民事活动能有效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来行动。
(三)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并加强执行力度
要有效解决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信用问题与混乱状态,并从根本上避免瘦肉精、三聚氰胺奶粉与地沟油等事件,构建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社会市场经济诚信体系,扩大信用市场培育力度,加快信用市场的发展成熟,让原则基本保障制度有效出台,并给予高度的重视,贯彻落实,给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良好社会环境。目前在民商法中个总则及具体法律当中,均对诚实信用原则与要求进行了明确,因原则本身具有难以测量的特点限制,具体落实当中,存在较多问题,其显著问题是原则执行力不足,缺乏细化或者量化标准,在具体执行当中,应尽量做到有法必依与违法必究,强化原则执行力度,并对原则的衡量标准给予细化与具体化,尽量细化到各行业及单位,有关违反了信用原则单位要给予严格处罚,引起整个行业或社会的高度重视。对于债权法与物权法等方面,应给予诚实信用原则的彻底落实,让衡量标准细化与具体化,并加强执法力度。
(四)强化市场主体信用构建,并完善政府的监管约束机制
【关键词】诚信建设;市场经济;对策
一、诚信建设的深刻内涵
诚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础。目前,诚信建设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核心理念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涉及到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诚信缺失不仅会增加经济运行成本、扰乱市场秩序、降低市场配置的效率,还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成熟。因此,要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市场机制正常运行,就必须加强诚信建设。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诚信建设所面临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市场经济的求利原则,使市场经济行为人具有强烈的趋利性。人的自身价值的实现被体现为拥有金钱的多寡,以金钱为尺度衡量一切。人与人的关系也潜伏着物欲关系、金钱关系,使人们易出现功利化的价值取向。因此,它诱使人们对追逐功利,走向利己主义,在攫取私利的同时对诚信建设表现出冷漠,甚至排斥。
(二)市场经济加剧人们心理的不稳定性。
市场经济的发展,从社会来讲,使整体社会不断进步;从个体来讲,增强了个体发展的不确定性,人们难以掌握市场经济的规律,往往觉得不能控制、支配自己的“命运”。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收入自然拉开了距离。这里既存在正当的差距,也存在不正当的差距,但给人们心理上的冲击引起人们心理上的不平衡,容易出现道德观念上的误区和迷失,产生宿命感,因而对诚信建设冷漠不从。
(三)非诚信行为成本低。
失信成本过低是目前诚信缺失的一个主要原因。失信成本包括失信行为本身的成本以及受法律惩罚的成本、受舆论批评的成本和受良心谴责的成本。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所带来的收益超过守约所带来的收益或失约所产生的成本时,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目前,对于非诚信行为的法律惩罚,总体上力度不够。由于失信得不到严厉的惩戒,失信成本过低,因而不能对失信者起到有力的和有效的震慑作用。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加强诚信建设的对策研究
(一)发展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的不发达是市场主体缺乏诚信意识的根本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理智地对待当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失信现象。当前整个社会之所以如此关注诚信建设,这本身就说明了人们的诚信意识在不断地增强,我们不应该把当前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失信现象归结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恰恰相反,市场经济的不发展才是失信现象产生的深层根源。因此,可以说建立健全的诚信体系和发展市场经济的是同一个过程。
(二)加强制度建设
诚信固然是规则的基础,但是没有规则,诚信也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加强诚信建设,同样离不开对社会信用制度的建设。市场经济的诚信体系要发挥其作用,必须依赖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外在的保证。社会信用制度既包括政府和社会监督、管理各类市场主体信用活动的法律法规,也包括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和规范。社会信用制度的职能在于通过建立健全稳定的信用制度和诚信管理制度,形成针对信用活动的约束监控机制、防患纠错机制、评估奖惩机制和导向模塑机制,借助国家机器的强制性力量,以法律法规形式赋予上述要求以权威性的普遍效力。只有这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诚信建设才能获得最基础的制度保障。
(三)促进法律与道德的有效结合
评判主体、控制范围、力量向度和作用方式等方面的特点,赋予了道德与法律互补的社会控制力量。单靠法律制裁,不足以确立社会诚信,要加强道德与法律的互补,扩大控制范围,充分发挥道德控制的作用。为此,我们应从在多样统一的基础上,确立全社会在现阶段的道德体系,为社会成员提供具有普遍认同性的诚信体系,和评判社会行为的奖惩体系。
四、结语
市场经济发展历史表明,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制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用法律来强制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市场经济更要求依靠诚信来自觉建立相互交往的关系,建立健康规范的市场秩序。因此,加强诚信建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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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杨瑞龙.关于诚信的制度学经济思考[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05).
一、工商管理基本概述
改革开放是我国重大的基本国策,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面貌焕然一新,人们生活水平得到显著提高,这说明市场经济符合我国国情,对我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所取得的成效已经凸显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显著作用,若想真正掌握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具体作用,就要对工商管理进行深入探究,具体来说,工商管理的基本职能有三个方面:
1.工商管理最大的职能是参与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也就是严格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执行国家宏观调控的政策。如果工商管理部门执法力度不严、执行职能力度不深,对规范社会发展秩序会产生阻碍作用,而且会影响到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整体效果,从而对全国经济的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2.对市场经济的监督是工商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它有利于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国务院和国家编委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定位为市场的主管,足以说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地位之高、作用之大。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强化对市场的监督职能,在维护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中切实发挥自身作用。
3.工商管理部门还兼具优化市场主体行为的职能,通过对市场主体的监督优化管理,提高各企业之间的相互协作,促进社会市场发展体系的完善。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正常有效执法的保障,也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必然要求。工商管理的职能也就决定了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只有合理有效的发挥工商管理的职能才能够促进我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才能够真正提高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工商管理的基本特征
1.工商管理区别于其他政府部门工商管理主要面向市场,它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主要是通过行政管理来创建和谐有序的市场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其次,工商管理并没有专项资金、项目,它主要以市场为核心,为市场经济有序发展提供公平的软环境,所以它不同于政府的其他部门。其三,它与政府其他部门的区别还表现在它更多的属于经济体的良性发展表现。只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不断优化,才能不断增加投资主体,从而积累更多财富。
2.工商管理监管手段多样
监督手段多样是工商管理特点的集中体现,工商监管主要是将行政处罚和行政管理两方面结合并用,通过市场和媒体的舆论监督进行辅助,然后运用法律手段,严格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充分发挥工商管理的监督管理职能,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发展。
3.工商管理监督范围广
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发展中不断完善, 工商管理也紧随时代变化不断发展成熟,对市场的监督范围越来越广。一方面时有形监督,运用政府的各种规定对市场中的各种条件进行审核监管;另一方面出现了无形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研究市场的淘汰规律进行监督,增加了监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4.工商管理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工商管理有效的维护了社会次序,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有积极作用。总的来看,工商管理的发展趋势有利于市场主体的维护,其与消费者的关系越来越近,对于消费者的各项权益起到了推动作用。
三、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扮演的具体作用
1.市场主体的准入得到有效规范
我国的市场经济准入制度必须以严格审查为基础,工商管理部门必须发挥自身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市场经济主体的规范,严格市场经济主体经营行为,为创建合理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奠定基础。随着市场经济主体准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当前越来越多的个体、团体经营者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册,所以工商部门应当提高自身管理要求,对待每个申请企业要严格审查,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强化企业登记注册的质量,以保证市场经济主体的优良特性。
2.工商管理能够有效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能不断转变,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其相应国家市场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不断提高自身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全局发展、持续发展。具体表现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
(1)工商管理能够有效促进多个部门相互协作,转变了执法部门与企业之间的管理监督的关系,由管理监督转变成为互相合作的关系,加强了合作,提高了工作效率。
(2)工商管理促进了行政管理机制不断趋于完善,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的突出表现就是更加彰显自由与竞争原则,特别在服务监管方面,为市场解决了诸多矛盾,从而使服务方式有静态的市场内入伍转变为动态服务。
(3)工商管理在管理形式上不断丰富,汲取了更为优秀的现代管理模式,并在更多的方面对管理内涵进行探索,大大提高了管理水平。比如,近几年工商管理部门加大投入力度,对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提供的监督与服务,特别彰显了工商管理对社会经济持续发展做出的贡献。
(4)工商管理保证了在社会经济体制改革中解决问题时,能够做到执行有力,有法可依。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暴露出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加强法律的完善,形成了合理的铭文规范,严格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问题进行依法处理,确保了工商管理在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时的合规、合法性。在制定规范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条文方面,更多的是注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但同时对企业的发展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工商管理已经可以很好的运用法律武器规范市场行为,以合理的方式维护了市场秩序,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比如,21 世纪初期市场上出现的人造鸡蛋和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我国相关工商部门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严格加强对食品质量的监管监督,对流通市场的各种食品进行调查审核,把生产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全部回收,将出现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严格依法惩处,这些行为极大的保障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安全有序,为稳定市场秩序提高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3.工商管理促进了我国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加快,要求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要顺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断改革完善,逐步趋向科学合理。经济改革要做到科学合理的前提,就必须利用工商管理的各种职能作为改革经济体制的依据。工商管理部门是属于政府的一个部门,它是在保证社会经济体制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对社会经济进行的改革和管理。因为工商管理属于政府部门,它有效的丰富了社会经济的内涵,并且保障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科学性、合理性,为进一步完善社会经济体制做出了重要贡献。
4.工商管理有利于强化市场监督
工商管理监督部门的工作在对市场的管理监督方面和市场主体行为规范方面都有着显著作用。强化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可以有效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提高市场主体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工商管理部门对市场经济的监督主要有一下几个表现:
(1)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体现在对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范,对于市场中恶劣的竞争关系,工商部门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干预,严格把控市场投资环境,确保市场竞争行为的合法性,为企业和消费者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只有这样,市场的经营主体才能够保持经营活力,为经济发展创造动力。
(2)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还应当体现在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上,商标对于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是企业的标志,加大对企业商标权的保护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有着积极作用。
(3)要努力完善行业分类的监管体系,细化工商管理的分工,全面实行对各个行业的有效监管,在整体上强化工商管理的监督职能,从而促进监管体系更加细致、健全、有效。
(4)要加大在企业市场宣传方面的监管打击力度,对虚假广告进行严厉打击,严格控制违法违规广告的宣传,努力净化市场宣传环境。
5.工商管理有效促进经济流通体制改革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在形式上逐步形成了政企分离的常态现象。改革开放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政策,它使得我国经济的发展更加国际化,与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经济都有往来,从而形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元化趋势;同时,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我国国内不断滋生新的经济血液,更多的经济实体不断出现,大大增强了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加之实诚经济的发展更加自由、公平,工商管理的力度更加合理,不仅加快了企业发展速度,而且逐步完善社会市场竞争机制。我国取得的这些经济发展成效都要归功于工商管理这个无形的手发挥的作用,所以说实施工商管理有效的促进了社会经济流通体制的改革,激活了经济发展动力,让经济发展形成了更好、更快发展的局面。具体来说,工商管理有三大优势:一是使企业利益得到了独立化发展;二是增强结合、合并、合作等共同发展方向;三是冲破了传统经营方式,增加了多样性、灵活性。总的来看,这一趋势还在日益增强,而且在未来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将起到更大的促进作用。
6.工商管理能够促进企业有机协作
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健全完善,工商管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的作用更加明显。工商管理依托法律,强化了对各行各业的管理约束,它不仅规范各企业、个工商户的经营行为,同时也对企业的登记注册、商标注册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说明。固然,工商管理在职能上的完善大大促进了企业经济的发展, 并且对经济体的改革与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城镇化发展方面,政府积极引导建筑企业和文化部门以及农业、电信等行业的共同协作,在共同树立城镇化目标的同时,加强各方的协作互助,共同促进城镇化建设。
7.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其一,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出台了相关法律,为工商管理作出合理有效的监管监督提供了强大的依据;其二,工商管理部门自身职能的转变或者明确化,大大加强了社会经济发展中消费者的重视;其三,工商管理的有效实施,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工商管理通过依法办事,严格履行管理职能,通过强化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在行驶职权过程中,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于在消费产生的各种纠纷或者违法商业活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处理。
工商管理部门通过普及法律知识, 加强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的认识,从而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在维权时依靠法律武器提高自身权益的保护。工商管理部门更要强化自身的监督职能,严格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依法严惩,从而有效控制各种违法行为的滋生,正规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稳定发展。
新内涵之一:商业关系中的道德
商业关系,从广义上讲包括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商品供给和需求,以及与这些环节相联系的交通、旅游、邮电通讯、食宿和医疗等公共服务事业。如果在上述这些方面叠加上一定的“不道德行为”,那顾客最终享受到的只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和糟糕的服务,甚至给顾客造成难以承受的灾难。因此,商业关系中的逆德涉及到千家万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关系中的一个最重要方面。
商业关系中的道德的核心是质量,从一定意义上讲商业道德实际上就是质量道德,其卜包括商品的质彭、服务的质量以及服务态度的质量等等,涵盖了商业关系中所有的职业道德。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大重要特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必然生作用,那些不讲质量道德的人们最终也逃脱不掉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而自食其果。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质量道德的形成是平行的。
新内涵之二:金融关系中的道德
金融关系,即一与货币流通以及银行信贷有关的一切活动。这些话动主要是通过银行业务来实现的,如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国内汇兑往来以及贴现市场、证券市场活动等等,都是金融活动。银行既是管理金融的行政机关,又是办理信贷业务的经济组织。它发放的是贷款而不是财政拨款,信贷资金的部分来源是各种存款,的提取,更无力发放新的贷款,银行的职能和信贷资金的作用都无法实现。由此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关系中的道德的核心是信誉,金融道德实际上就是信誉道德。金融关系中的各方只有真正建立起信誉道德,整个社会的金融关系才能理顺。否则,会造成合同和契约形同虚设,金融关系的各方同时连锁受损的恶性循环,致使社会经济秩序混乱,正常的经济活动难以开展。
新内涵之三:雇佣关系中的道德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各种经济成份长期并存、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做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主体必要补充的私营企业、中外合营和外资独营企业等经济实体。在其生产经营中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的道德的核心是责任和义务,雇佣关系的双方应提高责任心和义务感,这种责任心和义务感的提高,一方面要靠个人自身的道德素养;另一方面要通过教育和在经济活动中利害关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逐步提高。雇佣关系的双方只有从责任和义务的道德标准自觉自我约束,才能建立起稳固的、相互信任的雇佣关系。
新内涵之四:环保道德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然把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放在首位。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最早源于环境保护,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战略。我国人l:J众多,人均资源相对短缺,科学水平不高,经济技术基础比较薄弱,因而保护生态环境对于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显得极为重要。国情研究专家胡鞍钢认为,环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它不同于国有资产,从真正意义上讲,它才是为全休人民所有的,它为全体人民提供一种特殊的公共服务,如果没有清沾的空气、水,则无一例外地全体人民受损。环境的破坏意味着环境这一特殊资产流失,进而也意味着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在流失。对此,他给出两个数学公式清楚地表明其内在关系: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名义国民生产总值一环境资产流失;实际国民生产总值二名义国民生产总值十环境资产增值。显然,环境资产流失越多,实际国民生产总值获取就越小。反之,治理环境污染就等于增加环境资产,也意味着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因此,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我们必须把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如果发展中不注意环境保护,等到生态环境破坏了以后再来治理和恢复,那就要付出更沉重的代价,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可是我们现在有的人却不重视环保工作,不讲环保道德,有的地方经济建设项目是上去了,表现出得益于一时,可伴随着经济发展而带来的是严重的环境破坏。一份来自国家环保局的报告,这样描述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状。以大气污染为例,一九九五年全国城市大气中总悬浮微粒年日均值浓度,北方城市环境382ug/耐左右,南方城市平均242呢/耐左右,远远超过世界卫生组织规定的6任一90嗯/耐的重的10个城市之列。全国600多个城市中,大气环境质量符合国家一级标准的城市不到1%。人们需要知道:在经济增长的名义下,我们失掉了什么?从中我们应如何认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笔者认为,越是发展经济,越要注意保护环境,培养良好的环保道德。否则,造成的恶果最终将制约经济的发展,必然会在某一天早上反过来回报给人类本身以灾难。环保道德的核心是经济的发展,必须与人口、环境、资源统筹考虑。不仅要为当前经济发展着想,还要为子孙后代着想,为未来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决不能走浪费资源,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更不能吃祖宗饭,断子孙路。
新内涵之五:公益和互助道德
所谓公益就是公共利益;所谓互助是指互相帮助。推行公益和互助道德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承认人们的能力差异,承认人们合理劳动而获得不均等的财富,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社会卜义市场经济的根本目的是满足民的需要,追求最大的社会效益,反对两极分化,在肯定合理竞争的前提下提倡全社会共同富裕。鞭挞“为富不标准;参加全球大气监测的北京、沈阳、西安、上海、广州五个城市的总悬浮微粒指标均属世界尘污染最严仁”,提倡“富而乐道”。“道德的原则是幸福,但幸福不是集中在一个人身上的幸福,而是分布在各个人身上的……幸福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多方面的或是各个方面的”((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集)上卷第432页)。因此,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主义道德的标准应体现在他对社会的贡献,在他正当合法地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忘他人及社会的利益,能够扶危济困,助人为乐,帮助他人共同发展。由此可见,公益和互助道德的核心是以人民为本的价值观,其价值取向就是社会、集体、他人、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公益和互助道德的形成要依靠“共同富裕”的思想教育和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精神的培养。在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公益和互助道德的形成已有相当的基础。近几年来,为推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和发扬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精神的新人新事层出不穷,而且涉及面广,不仅包括各类团体及个人,而且包括海外侨胞,“希望工程”就是其中突出的一例。
新内涵之六:文化市场中的道德
关键词:政府与市场;行政公共服务;服务型政府
所谓行政是指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包括其他社会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就行政与国家的关系而言,行政乃实现国家目的之一切国家作用,而所谓国家目的者,具体言之,即指公共利益或公共福祉而言。相应地,现代政府的职责也就包含了按照公众的意愿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产品的必然含义,对政府公共服务范围的界定的现实意义也愈发明显。
1现代服务行政理念的内涵
目前,服务论被认为是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基本观念之一。服务论认为行政法理论应以“服务”为宗旨,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服务行政法。在笔者看来,现代服务行政是以公共服务理论为其理论基石的,其基本内涵应当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是行政价值理念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控权为主转向现代的以服务和授益为主。依照传统的行政价值理念,行政权是全部行政法理论的基点与中心范畴,法律要解决的也正是行政权运行产生的后果,即保证行政权依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去行使。监督控制行政权是否依法行使是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因此,传统行政是政府本位的行政。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行政权也随着社会事务的不断增多而与日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也越来越广,社会公众对政府的期待也与日剧增。可以说现代行政是社会本位、公民本位的行政。因此服务作为行政行为的新理念,并不是将这一理念输入原行政行为及其理念中,而是行政行为及其理念的根本性和实质性嬗变。
其次,是行政行为模式的转变。即由公私冲突转向公私合作。传统行政法学认为政府职能限于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时至今日,公私冲突依然经常发生,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现象也屡见不鲜。服务行政则将将政府的主要职责不仅仅定位于维护秩序和实施管治,更强调向社会和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提供优质服务,以满足人民大众的社会需求。政府亦开始寻求与公民的合作以更好的推行自己的政策,在合作的过程中带来的则是双方的共赢。服务行政中政府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关系由治理者与被治理者之间的关系变为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顾客之间的关系。
就现代行政公共服务的范围而言,目前在行政法学界并没有一个权威的通说。本文着重从政府与市场的角度来界定现代行政公共服务的范围,以明确政府的相应职责。
2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角度界定
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来看:就是“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的关系。市场机制是“看不见的手”,政府干预是“看得见的手”。通常,我们多是从它们各自的缺陷与失灵的角度来揭示它们之间的互补关系,即从市场缺陷的角度看政府的作用,从政府失灵的角度看市场的功效。因此政府相应于市场的职责就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市场规制。市场规制是国家或政府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是政府进行市场干预的重要内容,因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就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必然内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迫切要求政府从"越位"的地方"退位",在"缺位"的地方"补位",而所谓的退位和补位正是围绕如何使市场规制达到最优这个核心任务来说的。
第二,宏观调控,进而为各种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与平等竞争的条件。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机结合。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单纯的市场机制调节存在着自身的弱点和消极作用,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明显的缺陷,它往往既不能从整体上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也不能达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要求的共同富裕。现阶段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可以说,这四个目标的设定同时也就是对行政公共服务在市场经济中的范围设定。
3结语
改革开放以来,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公共服务的投入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断增加、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但是,我国在公共服务领域中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服务发展滞后、总量供应不足、公共投入短缺、分配不平衡。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要逐步完善惠及全民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均等化的原则,让公共服务惠泽每一位公民。
参考文献:
[1]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陈泉生.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5).
[3]沈福俊,邹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产生;特定的经济关系;市场经济
引言
经济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已经没有太多的异议,但对经济法的概念的理解和认识仍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到目前,国家仍没有权威的经济法的定义,而经济法学界也未能取得统一的认识。
总的来说,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认识和理解是随着国家改革和经济的发展及经济法律建设的实践而不断发展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本质和内涵的理解和认识也在不断地趋同,但如何科学地、恰当地给经济法作出定义,依然存在分歧。
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主要是该法律部门能不能有自己独特的调整对象或者调整方法。对经济法概念存在的分歧主要的体现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理解的差异上。
在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上,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而且经济法调整的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只是一定范围或者某些方面的经济关系即部份经济关系,这是没有异议的。根据杨紫火亘教授的研究,中国经济法学界已经取得共识或者基本上取得共识的观点是经济法的“三调整”、“五不调整”。“三调整”即经济法调整特定的对象、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既体现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又体现对国家权力必要限制的特定经济关系。“五不调整”是指经济法不调整经济活动或经济行为、不调整民事关系、不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经济法律关系或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1].这是从大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
但经济法所调整的具体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究竟如何概括和表述,才能体现和反映经济法的内涵,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从而给经济法的概念下好定义,这就见仁见智了。
笔者以为,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的认识,应该从经济法的产生及发展、经济法的本质、价值和作用等方面和各国经济法的实践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及经济法制的实际出发,综合分析研究,才能给出一个适当的结论。
1、经济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阶段的产物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由于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出现,传统的私法调整失灵,产生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需要,国家介入经济生活而出现和发展的。经济法体现的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调控,是国家凭借其权力,运用法律手段介入市场经济活动,管理和协调社会经济生活的结果。
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市场经济与法律的联系更加紧密,需要由法律调控的方面也在不断增加,相关经济法律法规不断出现和增多,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趋重要,使得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从法律体系中分离出来成为需要和必然,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完善。
在其他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性质的法律法规,有的也有现代经济法的形式或内容,但不足以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构成独立的地位或起到重要的作用。如简单商品经济时代,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很少,其作用甚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切按计划去做,对经济的调控主要是通过行政和计划的手段进行,需要经济法律法规去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也不多,在这些经济制度下,经济法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作用较小,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存在也没有什么意义。
因此,经济法的出现是与市场经济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发展也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可以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的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虽然经济法出现的时间较晚,但起作用的时间仅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阶段,在社会经济发展到更高级的经济时代,经济法即会完成其历史使命。
2、经济法的价值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市场经济局限的克服
市场经济是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调节手段的国民经济运行方式[2].市场经济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当各种经济资源能够在统一的市场中自由流动并得到有效配置时,商品经济就发展到市场经济[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的供求、价格、竞争机制来实现的。市场经济主要体现为竞争,竞争会促进经济的发展,也会带来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要保障市场经济运行良好,必须要保证竞争是有序的,而要维护有序的竞争,防止无序的竞争,最主要的和有效的方式就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使国家的经济活动法制化,使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都受相关法律法规制约,依法办事。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中法律调整的主要规范是与市场经济联系最紧密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价值和任务体现在国家通过经济法律的施行,克服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等缺陷因素,以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社会正义和公平、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保证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法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协调相联系的
一般而言,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并且是国家对这种运行过程实施干预的结果。国家负有国民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为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其职能对不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国家干预的方式主要是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包括对经济行为的规划、引导、控制、组织、调节、监督等。国家干预的手段包括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主要的是通过法律手段。有关市场主体依据国家管理和调控的相关经济法律从事经济活动时所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为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
需要通过法律管理和协调的经济关系是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职能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等方面相联系的,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等。国家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行使国民经济组织和管理职能,运用经济法律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与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市场主体组织管理关系是国家为规范市场而对各类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进行规范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国家管理和规范市场运行产生的关系是国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正常运行对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而产生的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是国家从公益的角度出发对作为劳动力资源的社会主体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可持续发展的公共关系是国家为保证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生态和环境的经济行为进行规范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几方面的经济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的具体对象。
4、结论
综上所述,经济法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与市场经济紧密相连,而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国家对经济进行管理和协调的结果,因此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可表述为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此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据此,经济法的概念可表述为: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
(2)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的范围与国家管理和协调市场经济活动有关,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结果。这个范围是与其它部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区别的所在。
(3)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与市场经济活动相联系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经济本身存在的导致“市场失灵”等缺陷的存在,产生了经济法存在的需要,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产生和发展的。经济法通过对在竞争市场中活动的经济主体的资格、组织、活动、行为等进行规范和约束而实现调控和规范经济的目的。由此可见,经济法与国家的经济行政法是不同的,后者主要与行政管理活动相联系。
(4)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由于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而发生的。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密切相连,在经济法规制的范围和领域,经济活动主体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自主的。这是经济法与民法的主要区别。
(5)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由众多经济法律法规构成的体系,是按一定的逻辑关系和分类方法对经济法律规范分门别类而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是法的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
值得说明的是,作为经济法概念的表述是以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而言的。因此,经济法的含义与经济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前者的范围比后者要窄一些。
参考文献:
[1]杨紫火亘·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与“经济法纲要”的制定·经济法研究(第2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