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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39/jcnkizgsc201637209
1京津冀协同发展中三地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及优势分析11北京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优势分析
北京作为首都和国际化大都市,具有雄厚的经济发展水平,作为非港口的国际化贸易中心,有较强的服务贸易基础和实力。在技术支持方面,全国顶尖的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聚集也是其他区域所无法比拟的。在北京,科技含量高、服务水平好、国际竞争力强的新型绿色科技产业正在迅猛发展。北京的服务业以生产业为主,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通信服务、邮政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或广告宣传服务等高科技新兴服务贸易成为主导。北京服务贸易的发展具有以下两方面的明显优势。
第一,转移国际服务贸易产业的重要平台。2015年,北京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达13028亿美元,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同比增长178%,在北京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达29%。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了部分重要的产业及相关配套产业。而北京不仅具有优良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充足的科技、人才资源,而且具有完备的服务外包产业链,强有力地支撑了离岸外包的发展。
第二,服务贸易的标准化、国际化水准较高。在标准化层面,北京关于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的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北京市政府2011年颁布的《首都标准化战略纲要》和《北京市“十二五”时期标准化发展规划》等文件中都把努力发展北京现代服务业作为了重点任务,并在信息、旅游、环保、创意文化产业等多领域都有标准化的科学管理规划。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8月,北京现有国家标准28802项,其中直接涉及服务业的有225项。在国际化层面,北京积极参与服务贸易的国际市场竞争,在国际服务贸易市场也具有一定的占有份额。北京因具有广阔的服务贸易发展空间,吸引了大量国际高端的科学技术人才,为服务贸易的国际化提供了充足的人才资源储备。
12天津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优势分析
天津作为直辖市,是环渤海地区的经济中心,天津滨海新区被誉为“中国经济第三增长极”。天津市服务贸易的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255亿美元增长到2013年的180亿美元,进出口总额增长了6倍多。但在2008年进出口总额达到最大峰值之后出现了连年下降的趋势,到2013年才勉强恢复到180亿美元的水平。而天津在全国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也从2008年的61%下降到了2013年的33%,比2001年的35%还低02个百分点。但天津发展服务贸易也具有其得天独厚的优越条件。
第一,区位和产业基础优势明显。根据《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精神,天津就是要打造国际型先进港口城市、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中心。其作为亚欧大陆桥三条线路的起点,在运输等国际服务贸易、服务产业集聚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第二,服务外包业为天津服务贸易的腾飞提供了机遇。2009年天津被确立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之后,以滨海新区、保税区、开发区为示范中心的天津服务外包业正向高端产业发展。
13河北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及优势分析
河北现阶段还是以货物贸易为主,服务贸易的起步较晚,规模也有待提高。河北服务贸易仍然多集中于工程承包、劳务输出、旅游等劳动密集型的传统产业中。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在金融、保险、信息、咨询、广告等新兴服务贸易产业的投资较少。但河北在京津冀区域中也有自己的优势。
一方面,资源优势明显。所谓的资源优势包含了劳动力资源、旅游资源等。河北可以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较为丰富的中、低成本劳动力资源,立足工程承包、劳务派遣等优势产业,融入京津新兴产业协调发展。另外,河北的长城文化、坝上草原、渤海之滨等优势旅游资源与京津旅游资源错位开发,实现了京津冀一线式旅游服务,带动了相关服务贸易的往来。另一方面,市场腹地空间广阔。河北多个城市的现代城市化发展进一步提速,秦皇岛、唐山、沧州的港口建设也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河北重视提升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市场环境,在河北沿海港口城市纷纷加大了京、津跨区产业对接的合作项目建设。如,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北京亦庄保税物流中心与曹妃甸综合保税区的合作模式,推动两地保税区协调联动;中关村海淀园秦皇岛分园的服务外包产业园建设;承德县华唐中科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外包产业园项目总投资6亿元,已有1000余座席呼叫中心部分投入运营。因此,河北为京、津转移部分高新技术服务贸易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项目对接空间。
2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的不足
21区域合作流于形式,本位发展无法抵御外部风险
京津冀服务贸易的协同发展缺乏统一的协调体系以及抵御外部风险机制。上文所谈到的天津2008年服务贸易总额在达到阶段性峰值的时候,直到2013年的5年间连续下挫。究其原因还是因为当时天津在区域发展中较为孤立,没有利用好北京的服务贸易总部资源以及河北服务贸易的腹地,最终导致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大幅波动。事实证明,区域间单一的发展模式容易受到国际市场环境的影响,服务贸易发展的可持续性不足。
22相对货物贸易而言,服务贸易的发展还有巨大的空间
“十二五”期间京津冀三地的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都有显著的增长,但还是货物贸易的增长速度更胜一筹,两者规模的差距还有逐渐拉大的趋势。京津冀区域间服务贸易的发展潜力还有待进一步的挖掘。以北京为例,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差距从2倍增长到了4倍。与货物贸易的顺差相比,京津冀区域的服务贸易还呈现出结构性逆差,这与旨在以现代服务业为实现经济结构转型的总体目标还有很大差距。
3建立京津冀服务贸易合作机制的路径
31建立完善的京津冀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和协调制度完善的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管理体系和协调制度是京津冀服务贸易更好、更快向前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法律层面,除了主要依据的《对外贸易法》之外,还应尽快出台多部专门针对服务贸易以及区域间服务贸易合作的法律,建立完备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在协同发展中,应建立分工明确的服务贸易管理结构,并形成部门间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32建立京津冀国际贸易转移服务平台,服务新兴朝阳产业北京可以进一步打造国际贸易转移服务平台,并利用该平台改变京津冀区域经济的增长方式,提高在国际化产业链中的地位和作用,最终获得产业国际化的更多成果和利润。在北京的示范带动下,金融服务、保险服务、通信服务、邮政服务、信息服务、咨询或广告宣传服务等高科技新兴服务贸易应成为核心产业。北京应充分利用其得天独厚的跨国公司资源,拉动外资注入京津冀三地,加大进出口规模,在此基础上形成京津冀国际市场的规模,为区域合作提供充分的产业支持和龙头带动。在京津冀服务贸易的发展中,北京有实力执行好总部的职能。
33通过京津冀三次产业融合,来协调京津冀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内在机制只有京津冀三次产业融合,才能在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内在要求中实现京津冀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内在协调发展。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即京津冀货物贸易的发展是服务贸易的原动力与内在需求,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服务贸易不仅可以实现与货物贸易的双赢,还有利于产业机构的优化,最终带动货物贸易的发展。而滞后的或不协调的服务贸易发展也势必阻碍结构调整、第三产业发展以及三次产业的协调。第三产业的发展是生产社会化程度和社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必然趋势,有利于为第一、第二产业提供高效的服务和信息。同时,第三产业成为了外商投资服务企业的重要领域。京津冀可以以北京为服务业总部,以天津作为生产业的纽带,以河北作为生产制造业的基地,这样可以保障涵盖京津冀所有产业的上、中、下游各个环节的产业部门,综合提高服务环节的价值比重。注重“以人为本”的现代服务业,关键在于提高服务的水平和质量。由此,服务贸易逐渐成为了京津冀贸易发展的核心,而传统的货物贸易成为了一种载体,实现了服务贸易和货物贸易的复合式统一。
34实践“北京总部、金融科研,天津桥梁、国际港口,河北转化、人力服务”的联动产业链在京津冀服务贸易产业协同发展框架下,实践“北京总部、金融科研,天津桥梁、国际港口,河北转化、人力服务”的联动产业链。从京津冀产业发展现状来看,北京依托于高端企业总部、高端人才和高端服务形成了“创新驱动”“总部经济”“高端服务”的产业格局,作为首都和国际化大都市,其辐射力和影响力可以为京津冀金融服务外包的发展发挥强有力的示范和先导效应,作为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在市场布局和业务领域方面,逐渐形成了两大服务外包聚集区;天津借助于滨海新区开发了“高端制造、研发转化基地和国际港口”的产业优势,充分利用天津京津冀服务贸易产业协同发展的桥梁作用,效仿滨海新区发展服务贸易的成功案例,结合京津冀发展特点,发展BPO等服务外包业务,而且天津可以直接受到北京的政策指导、国际化影响以及两大外包聚集区的积极示范;河北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城镇化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形成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及现代农业强势发展的态势,鉴于河北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鼓励更多较低技术水平的劳动力从事ITO,为服务京津冀服务贸易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和基石。由此,完备的京津冀服务贸易联动合作机制的建立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抵御金融危机等外部风险的冲击。
参考文献:
[1]于立新,冯远中国服务贸易研究报告[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3
[2]赵瑾国际服务贸易政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
[3]贾志影京津冀服务贸易协同发展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12
关键词:湖北;服务贸易;策略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6)02002202
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对于全面深化改革、提升产业链国际竞争力、全方位参与价值链合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增加大学生群体就业、打造经济升级版具有重要意义。“十二五”是我国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长江经济带覆盖11个省市,其中包括中部地区的湖北。湖北的科教、交通区位、扩内需前沿、市场枢纽等优势在国家加快长江经济带开放开发大背景下有望加速释放,为发展服务贸易带来新的契机。
1 湖北服务贸易发展的现状
1.1 现代服务业发展加快,为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2014年,湖北服务贸易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高附加值的技术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等产业发展较快,增速均超过30%。第三产业增加值增幅高出全国2.4个百分点,服务业增速超过第二产业(超0.4个百分点),服务业增加值超过工业增加值(超357.14亿元)。但GDP占比仍然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8.2%),低于中部六省的湖南(42.2%)和山西(441%),低于全国先进省份的北京(77.9%)、广东(491%)、上海(64.8%)、浙江(47.9%)等,与全国尤其是发达地区的差距明显。
1.2 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占比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湖北服务贸易一直保持年均20%以上的增速,2014年首次突破百亿大关,占全省对外贸易的比重达19.2%,处于中部领先。服务贸易成为对外贸易增长的新亮点、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新引擎以及扩大就业的新渠道。服务贸易园区规模进一步扩大,主要集中在武汉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州市。其中又以武汉市的武汉软件新城、光谷软件园、光谷生物城、光谷金融港、宜昌智慧新城和襄阳高新技术园为主要承载区。
1.3 文化贸易有待进一步开发
文化贸易是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抓手。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意见》(2014)出台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的实施意见》提出五大工作重点,即大力培育文化贸易企业、推动文化贸易园区及基地建设、推进文化贸易与科技融合、加快对外文化贸易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对外文化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湖北是文化大省,资源富集,底蕴深厚,是中华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和中国近现代革命的策源地之一,是楚文化之乡和三国文化之乡。但文化服务和产品出口规模却明显偏低,与北京、上海、安徽等省市相比,湖北对外文化贸易企业块头小、总量小、产品服务竞争力不强,急需各种鼓励扶持政策做大规模。
1.4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快速发展
2014年湖北服务外包突破十亿大关,服务外包执行额10.8亿美元,同比增长25.8%。服务外包企业累计608家,吸纳大学生就业累计达30万人以上。武汉市服务外包产业营业收入首破千亿,达1020亿元,同比增长41.8%,其中,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合同金额达5.6亿美元,同比增长10%,全市从事服务外包的企业达900家,员工数量超过20万人。工程设计、数据处理、信息技术服务、医药研发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快速发展。
1.5 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加快发展
2014年湖北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继续保持快速发展,新签合同额排名全国第二,完成营业额排名全国第六。企业新签合同金额1亿美元以上的项目21个,比上年增加6个,合同额总计117.3亿美元,同比增长353%,占合同总额的92.4%。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呈现为亚非美三个市场齐头并进,欧洲市场奋力直追的发展格局。在亚洲、非洲、美洲及欧洲市场新签合同额分别为38亿美元、40.8亿美元、36.1亿美元和12.1亿美元,分别占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合同总额的29.9%、321%、28.4%和9.5%。
2 促进湖北服务贸易发展的路径分析
2.1 构建服务贸易发展协调促进机制
抓住国家依托长江建设经济新支撑带的机遇,积极争取湖北长江黄金水道、汉江生态经济带、长江经济带等的建设,促进服务贸易在多领域、多层次、多形式合作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抢抓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机遇,大力推进向西开放,加快构建汉新欧等对外经济合作“大通道”。立足湖北实际,建立有效的服务贸易促进政策体系,尽快制定并实施“湖北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科学管理、协调及指导全省服务贸易的发展。健全省、市、县服务贸易促进协调机制。加强对发展服务贸易的宣传力度,开展一系列服务贸易促进活动,搭建服务贸易促进平台,加快构建务实、高效、系统的服务贸易跨部门联系机制。
2.2 突破性发展现代服务业
积极开展“服务业提速升级行动计划”,全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提速、水平提升、比重提高。加大政策引导与扶持力度,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软件、商务服务、科技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重点发展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科技信息、旅游、文化、健康养老、研发设计等重点行业,打造服务业产业集群。实施全省促进现代物流大发展两年行动计划,认真落实促进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培育第三方专业化的服务企业。鼓励发展网络经济、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特许经营、会展经济等新兴服务业态和旅游、家庭服务、文化体育娱乐等内需型服务业。重点抓好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和示范园区、服务业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军人才、服务业知名品牌、服务业重大项目工程。
2.3 提升承包工程项目层次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湖北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政府在政策上应给予引导和扶持,着力解决企业在境外承接工程项目中遇到的问题,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运用买方信贷、带资承包、项目融资的方式竞夺国际工程项目,提高市场占有份额;鼓励企业创新承包方式,大力拓展对外承包工程领域,探索以EPC(设计、采购、施工)、BOT(建造、经营、移交)、BOOT(建造、拥有、经营、移交)、BOO(建造、拥有、经营)及项目换资源等方式,承揽境外附加值高且影响大的交通、通信、能源等大工程,带动省钢铁、机械设备、建筑材料等产品“走出去”,为省产品出口增长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2.4 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以世界500强企业为对象,大力推进服务行业招商引资,鼓励跨国公司在湖北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探索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进一步简化境外投资审批服务。一是创新引进外资模式:在重点吸收FDI的同时,政府大力扶持以BOT、BT、PPP等新生的融资方式,从而推进外资利用的多元化发展。二是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强化外资注入的产业导向,加强产业链的建设。三是平衡外商投资区域结构:要整合资源,重点推进宜昌、十堰、襄阳、荆门等的发展。四是扩大外资来源结构:湖北外资来源主要集中于亚洲中国港台地区,韩国和日本,同时也要着眼于其他国家的引资工作。
2.5 做大文化贸易市场
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外向型文化企业,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文化品牌,提高对外文化贸易额在对外贸易总额中的比重。鼓励和支持各种文化企业从事对外文化贸易业务,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支持文化企业积极利用国际先进技术,提升消化、吸收与再创新能力。鼓励外资进入湖北文化市场,在带来先进技术的同时,还通过自身资源,把湖北文化产品、服务卖到全世界。
参考文献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超级秘书网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法学辞典(增订版)[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七、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备案信息交换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贸易合同范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合作共赢,共求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双方就传统贸易,服务贸易(以下简称产品)问题达成一致,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等具体事项,特依法签订本合同。
1.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确定的期,自___年___月到___年___月止,区域在___省___市所属区域内。
2.甲方认定乙方为___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即将权金金额___万元付给甲方。
3.甲方不得在乙方所属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人,乙方如发现甲方在乙方所属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人,甲方将以___倍的权金赔偿乙方。乙方如跨范围进入其他人区域从事该业务,甲方将取消乙方的权,并向乙方提出___倍权金的赔偿。
4.传统贸易国际,按国家现行法规办理,乙方向甲方提出报告,甲方认可并实施贸易成功,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单证金额的___%费,乙方纳税,甲方代扣代缴,服务贸易收入,乙方纳税,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所获收入涉及个人收入调节税部分,乙方自动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5.乙方负责办理所属区域内的一切合法手续,并依法独立自主好涛岚国际的业务,因乙方违反法规引起的任何刑事或民事纠纷,均由乙方自己承担。
6.甲乙双方在宣传,推广,应保持一致。在前期的推广中,甲方给予乙方全面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协助乙方作好前期推广活动和完善服务的善后服务。
7.奖励:乙方a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rmb,甲方奖励___%。b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rmb,甲方奖励___%。c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rmb,甲方奖励___%。d全年获税后净利___万rmb,甲方奖励___%。
8.本合同一式___份,双方各执___份,以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盖公章,并于乙方首次支付的权金款项到达甲方账户立即生效。甲乙双方互相提供以下证件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备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身份证,如自然人凭身份证。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地址: 地址
账号: 账号:
开户行: 开户行: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邮编: 邮编:
email: email:
网址: 网址:
日期: 日期:
手机: 手机:
贸易合同范文二
委托方:
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委托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深圳;总金额:xxx万美元,在20xx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 双方权利义务:
(一). 方:
1. 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 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 委托方:
1. 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方。
2. 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 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方的赔偿责任。
4. 协助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 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方,由方决定是否接受。
6. 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 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方确认。
8. 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 未经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 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 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方收取费的权利。
甲方:乙方:日期:
贸易合同范文三
方责任:
1.乙方负责与国外供货商联络,确定货物的规格、质量、数量和价格条件;
2.承担进出口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银行费用、换单费、保险费、报关报检费、检验检疫费、运输费、仓储费等),将上述款项直接支付给相关收款单位或交给第三方代付;
3.乙方应在接到关税和海关代征增值税税票后按时向代收银行缴纳税款;
4.如进出口商品属免税、许可证商品,乙方负责办理相关的手续或证明,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负担;
5.守法经营,不伪报、不满报,单单相符、单货相符、如实申报、提供货物的真实情况,对于伪报商品名称、夹带走私物品、高值低报、少报通关数量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在贸易合同执行中,如因国外客户或乙方的原因造成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违反合同致使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甲方不承担责任,因甲方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五、甲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对于乙方或第三方的经济、刑事等纠纷,甲方不负连带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如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适用《对外贸易制暂行规定》,《对外贸易法》作为本协议的准据法。
七、若甲乙双方发生争执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若干份送甲方据以审批、核算、对外付汇等。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乙方:_________
为了拓展商贸模式,共同开发海外市场,甲乙双方在优势互补,互惠双赢的基础上达成如下采购协作服务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
1.贸易信息:
(1)优先获得高质量的意向贸易订单信息(图纸和样品),并提供与订单配套的专业的工程、外贸、后勤、仓储等服务;
(2)优先获得贸易订单报价,贸易撮合服务等权利。
2.项目管理:
(1)获得供应链订单管理系统使用权限(密码1套),以利于与乙方及时操作接收更多订单信息(含图纸);
(2)定期获得对企业在项目管理上的整改和培训,促进与国外客户的合作进程。
3.网络推广:
(1)获得乙方为甲方制作的中英文双语形式的企业标准网站一个(含企业概况、产品图片、生产能力、质量认证、新闻、信息反馈等标准格式页面共8套),供海外买家及国内其它企业参考,以便于更好地推广宣介甲方,从而为甲方带来更多的订单机会;
(2)获得在《_________网》,《_________网》等商务平台首页上推广一年的服务;
(3)获得乙方为甲方在_________网站上开设电子邮箱1个。
4.市场服务:
可以以优惠价格参加_________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国内外参展、国内外考察、培训和管理讲座等。
5.推荐服务:
(1)甲方可获得乙方在相关重要展览会上的重点推荐(介绍甲方的优质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体系等,代为收集采购信息等);
(2)优先获得乙方在e-bi客户中重点推荐,集中重点甲方企业的优质产品、生产规模、生产能力、质量体系等。
6.甲方如在第一年度获得由乙方外商评审的优秀供应商荣誉称号,则在第二次签订指定供应商合作协议时,其服务费可享受八折优惠。
甲方的义务:
1.保密条款:甲方对乙方所提供的采购商务信息严格保密,包括市场、技术、加工工艺、设计等体现有形和无形价值的资料,形式包含书面合同、信函、传真、电话记录、电子邮件、图片等;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向第三方出售,转让及其它形式的转发;
2.样品:甲方按来样样品或图纸的要求(oem/odm)提供样品,或能反映生产企业加工能力和水平的类似样品,并努力提供采购方的流程中使用的材料系统和技术。
3.企业资料: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真实的企业资料、产品图片、技术水准及质量管理手册、生产工艺控制要求等有关证书,甲方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负责,并在企业资料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更正;甲方所提供的企业资料将作为日后参与贸易订单撮合等各项商贸活动的依据。
4.履行合同:甲方必须按照乙方所提供的采购商务信息进行生产制作、保证质量、数量及按时交货,并协助乙方完成物流事宜。
5.生产工艺及过程控制:甲方确保用甲方最先进的,行之有效的生产流程和工艺,使所供应的产品具有国际竞争力,以达到质优价廉的采购目标和续约生产。
6.产品价格及付款方式:甲方务必为乙方提供最具国际竞争力的价格,缩短谈判时间;接受合理的付款方式并与乙方的贸易形式衔接。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市场开发:乙方为甲方进行多种形式的规范的市场开发,重点在美国市场;
2.市场服务: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何在市场中增加价值等方面的信息,并将就具体问题提出解决和建议方案;
3.项目管理:乙方为甲方提供项目管理服务,使甲方的产品顺利进入美国市场并与之接轨;
4.服务平台:乙方提供并辅助甲方使用其项目管理平台gscm系统;
5.国际贸易服务:乙方为甲方产品进入国际市场提供咨询及推荐服务,最大限度地促使成功;
6.推荐服务:乙方优先向采购商推荐甲方的产品,介绍甲方的服务及技术,并及时反馈给甲方,最大限度地促进撮合成交;
7.网络推广:为快速及时地向采购商提供甲方的产品信息及企业状况,乙方为甲方制作标准宣传网页一套,网页上载至_________网和_________网的网站平台上。
8.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各种网络资讯及商务服务。
9.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站服务器空间及线路、设计、制作网页,上网并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乙方所设计的网页要经过甲方确认,才能上传至乙方的网站上。
10.乙方有权对甲方(成为乙方合作伙伴制指定供应商)的服务资格做相应调查:
(1)研究及评估供应商提供的生产设备,生产能力及质量认证标准等介绍资料;
(2)实地考察供应商并与其管理层,生产技术人员等进行正面接触和洽谈。
三、指定供应商商务服务费为:rmb_________元/年。
四、付款方式
如甲方签约成为乙方指定供应商,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使用转帐支票,汇款的方式先预付指定供应商服务总费用,即:人民币_________元整;
乙方在收到甲方款项后,必须于五个工作日内开始为指定供应商提供正式的商务服务;
甲方须确保向乙方及时提供正确的合法的企业资料。
五、甲乙双方互不竞争彼此的业务渠道及客户,以保证高效的、互利互惠的合作基础;如有一方毁约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肇事方承担经济责任。
六、甲方应确保产品及服务的质量,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及国际惯例履行与采购商的合同。甲方与采购商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出现产品质量和贸易合同的纠纷,则与乙方无关。如果甲方全权委托乙方负责与采购商签订合同、出
口、货运、翻译、商检等手续,则费用另行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或另签订相应合同。
七、本合同文件由合同文本组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并在_________国和_________国的法律均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未能解决争议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仲裁不能解决,则按发生地所在国法律为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传真:_________
银行:_________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摩托车出口国际市场概况和贸易结算惯例
摩托车工业作为我国的传统工业强项,在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具有技术密集、劳动密集和资金密集的产业特点,对于我国的钢铁、电子、石油和橡胶等重要产业的发展和国民经济产业结构升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国际摩托车市场主要分为了三大层次,排气量为50ML以下、50ML-250ML和250ML以上的摩托车,即微型便携摩托车、经济型摩托车和运动豪华型摩托车。而意大利、中国和日本分别是这三类摩托车中的主要制造商,形成了“三足鼎立”的世界市场局面。但从目前摩托车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意大利国家由于劳动力成本日益增高从而将主要产品市场集中于欧洲等发达国家,特别是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排气环境规格的地区,继续扩大市场份额的可能性不大。而日本具有良好的技术优势和成熟的世界市场销售网络,以及目标市场直接设厂经营的成熟模式,其优势地位将有望继续扩大。而我国通过引进技术,充分利用国内廉价劳动力资源和海外投资设厂的成功尝试,具备同日本一较长短的实力。根据国际贸易市场数据显示,我国的摩托车出口数量稳步增长,已经成为第一大摩托车出口国家。目前我国摩托车出口充分实现了自主品牌生产出口,例如宗申、隆鑫、中裕、金城、力帆、南方轻骑和建设等中国知名品牌在海外市场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目前摩托车出口和诸多生产制造行业一样,其生产制造模式主要分为了签订合同、原材料和配件购入、生产制造、海外发货和售后服务五个环节。但货款的支付进度却与其生产制造模式不相匹配,目前主流的支付方式如下表:
可以看到摩托车产品出口时,大部分货款在海外发货环节进行支付,其中绝大部分交易在出口摩托车后即期支付,余下的部分交易通常采取发货后进口商以延期支付的形式支付。针对这样的销售特点,目前主要的支付方式可以分为四种:
从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摩托车出口贸易的多环节和分阶段的特性,摩托车出口商在销售过程中面临着较大的资金占压,其销售回款在出口后需要在摩托车到港或摩托车销售实现后才能正常回收。此时通常会花费去几个月左右的时间,使得出口商面临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和进口经销商违约的信用风险。对于一些资本金不足的摩托车制造商和规模较小的配件或贸易商,有限资金的占压将会严重影响其后的订单生产。在通常的贸易实务下,进口商还可能因为欺诈套汇等原因恶意拒绝接货,此时出口商将面临无法收回货款的风险。进口商也在全额付款收货时刻承担了巨大的资金压力。
2、结构性贸易融资技术对于摩托车出口的适用性
为了分析结构性贸易融资技术可否有效地解决摩托车出口融资问题,本文将以具体的贸易融资案例为场景,进行可行方案的尝试性设计。
2.1、摩托车出口贸易融资范例
2012年2月3日,我国大型摩托车制造厂商A公司与非洲某国摩托车海外经销商B公司签订了10万辆双冲程摩托车出口贸易合同,货物单价为295美元/辆,合同总金额为2950万美元,预定一次性发货,合同规定的最后发运日期是2012年8月3日,采取海运和陆运联合运输方式,货运条款为CIF,运期定为2个月。销售条款为签订合同时,B公司提前支付30%货款,共计美元885万美元;余下款项将于货物到达目标市场实现销售后结清,通常情况为6-7个月,故合同规定的支付方式为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D/A)。
在该贸易场景下,大型摩托车制造厂商A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收到了30%的货款,也就是说A公司垫付了70%的合同货款,约2065万美元的资金,直至货到港并实现销售时,最短也是2013年2月3日,也就是说有一年左右的时间。因此该短期的贸易融资需求可以通过短期出口信贷来实现。因为摩托车属于机电产品,故中国进出口银行为该大型摩托车制造厂商A公司的该笔业务提供融资,同时也必须获得进口商B公司的银行提供的担保。提供的信贷金额总计2065万美元,期限为1年,具体的信贷产品可以多样化,接下来的各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将进行基于ROE的横向比较。
2.2、资金缺口识别和定量分析
按照摩托车出口贸易流程可以被划分为大致签订合同、原材料和配件购入、生产制造、海外发货和售后服务五个环节,那么在该贸易场景下,各个环节的资金缺口可以通过下表进行展示:
在目前情况下,该出口商A公司还将面临1年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主要原因是国际汇率市场和国内利率市场的剧烈波动。
2.3、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的设定
2.3.1、可供该融资方案选择的融资工具
目前针对摩托车出口市场的四种主流交易模式――信用证(L/C)、电汇(T/T)、托收项下的承兑交单(D/A)和 托收项下的付款交单(D/P),各大银行能够使用的融资工具并不多,且只能针对特定的贸易流程。下面将以摩托车出口业务从合同签订时间点开始,列出相应的融资工具,从融资比例、融资期限、适用商品、结算方式和有无业务追索权等方面,对相关各种贸易融资工具进行综合比较。在银行具体实施贸易融资方案设计时,可以从中选取相应的融资工具和风险缓释工具来构建特定贸易场景的融资方案。
2.3.2、结构性贸易融资方案设计
根据上述分析,银行在可以从多种贸易融资工具和风险缓释工具中组建出多种贸易融资方式,具体情况如下:
方案一:出口订单融资+出口托收押汇+外汇卖出期权+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操作流程为:(1)出口商A公司同进口商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并支付定金;(2)出口商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3)出口商A公司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出口订单融资,银行根据其资信情况和短期出口保险向其提供贸易融资;(4)出口商A公司购入原材料等进行生产,并按期发货,获得贸易单据;(5)出口商A公司凭借着发票和运单等贸易单据向出口地银行申请出口托收押汇,用以替换到期的出口订单融资;(6)B公司通过银行允许销售货物后资金归集于指定账户;(7)银行收到B公司全部销售回款后扣除出口订单融资本息后,将余款划入出口商A公司。
方案二:银行承兑汇票+国际保理+短期出口保险。操作流程为:(1)贸易双方签订贸易合同,B公司作为买方提前支付定金;(2)出口商A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保险;(3)出口商A公司开立低保证金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支付国内原材料和配件的采购;(4)出口A公司完成摩托车制造后装柜出港,获得全套单据。(5)出口A公司向银行申请国际保理,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地转让给银行,再用相关款项用于支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同时由于不存在远期收汇的问题,故不必采用外汇卖出期权。
方案三: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贴现+外汇卖出期权+短期出口保险。该方案的具体操作程序为:(1)A公司同B公司商定条款,签订合同并支付定金;(2)摩托车制造商A公司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保险;(3)A公司向出口国银行申请授信,以低保证金开立国内信用证,用于支付国内原材料和配件货款;(4)摩托车出口商生产完毕后进行装船发货,获得相应的单据;(5)出口商A公司通过应收账款贴现获得资金用于偿付到期信用证;(6)出口商同时应购买外汇卖出期权以防范远期收汇风险;(7)银行通过海外银行获得进口商的销售汇款后,扣除贸易融资本息后将余款划回客户帐户。
方案四:存货融资+票据贴现+外汇卖出期权+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该方案的执行步骤:(1)A公司和B公司就摩托车出口达成协议并支付30%的货款;(2)A公司就该项交易投保短期出口保险和国内贸易保险,并依靠国内贸易保险的付款保证进行原材料和配件采购;(3)A公司完成订单后向海外发货,并要求进口商履行票据承兑手续。A公司再向出口国所在地的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款项用于归还存货融资款;(4)此时A公司购买外汇卖出期权以应对外币汇率大跌的情况;(5)B公司实现销售后付款,出口地银行收回后扣除贷款本息后将余款归还给A公司。
方案五:出口卖方信贷+出口买方信贷+货币互换+短期出口保险。本方案的履约步骤分别是:(1)A公司和B公司签订摩托车出口合同,B公司支付30%的货款;(2)A公司向出口方银行申请出口卖方信贷;(3)B公司通过进口方银行出具的保函,向出口方申请以A公司和B公司合约为基础的出口买方信贷;(4)出口方银行分别向出口方和进口方提供出口卖方信贷和出口买方信贷,以及提供货币互换的服务;(5)A公司用信贷资金购买原材料和配件进行生产并发货;(6)B公司用出口买方信贷支付货款,待实现销售后归还出口买方信贷;(7)A公司收到货款时,如果结汇时汇率不利,货币互换业务可以很好地解决这样一个问题。
以上五种贸易融资方案均能够很好地解决摩托车出口贸易项下的进出口融资需求,但是各个方案仍然各有各的的侧重点。方案五能够很好地利用国家信贷支持来开展外贸业务,重点适用于国家鼓励出口产品和重点扶植企业出口;方案四可以很好地利用摩托车零部件赊销后延后付款的宽容期,并充分利用存货来融资,可以有效解决部分企业抵押物不足的问题;方案三和方案二均是出口企业利用较少的保证金来得到延期付款和融资的目的;方案一则可以将融资时点向前推至合同签订初期,能够解决部分原材料或配件商要求现款交易时的资金短缺问题。各摩托车出口商可以根据实际贸易交易的特点来选择符合其要求的融资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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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波.重庆摩托车出口东南亚国家的前景及对策分析.四川兵工学报2003(4):44-46
[3]徐雪青.国际保理与传统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比较[J].商业现代化,2007(12):20-21
现状:低于全国同期平均水平
自1985年中欧双方签署《贸易与经济合作协定》以来,中欧在经贸领域进行了广泛的合作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7年双边贸易额达3562亿美元,占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6.4%,顺差达到1342亿美元,其中出口2452亿美元,欧盟目前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针对广东省而言,2007年广东对欧盟进出口总额735.5亿美元,占广东省进出口贸易总额的11.6%,顺差达354.5亿美元,欧盟已经成为广东省第三大贸易伙伴,如果算上经第三方(主要是中国香港)转口的广东省出口产品,以上数据都将大大增加。
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欧盟也是中国重要投资伙伴。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从欧盟主要国家吸引外资累计项目数25837个,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为534亿美元,占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7.59%,仅次于中国香港、日本、美国与英属维京群岛等国家与地区,但是欧盟对中国的投资相对集中于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并且欧盟在中国的投资项目平均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主要以大型跨国公司为投资主体,投资领域集中在石化、汽车、电子通讯、机械设备、钢铁等制造业领域,同时投资方式趋向独资控股和兼并收购。
针对广东省而言,欧盟始终没有成为广东吸引外资的主要来源地,1979至2006年,广东省累计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达1774亿美元,其中来源于欧盟的直接投资额为66亿美元,占比仅为3.7%。2006、2007年欧盟对广东实际投资额分别为5.3亿美元和4.5亿美元,分别占同期广东实际引进外商直接投资总额的4%与2.6%。
在技术引进领域,欧盟是我国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最重要引进来源地。以2006年数据为例,2006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引进合同10538项,合同总金额220亿美元,同比增长15.6%,从来源地看,欧盟是2006年中国技术引进的最大来源地,中国与欧盟签订技术引进合同2597份,合同金额87亿美元,占技术引进合同总金额的39%,远远超过日本和美国。同时欧盟也是广东省先进技术和设备的最重要的引进来源地,以2007年数据为例,广东从欧盟的技术引进合同总金额占比为25%左右,排在日本和美国之后位列第三,并且主要集中在挪威、荷兰和德国。
前景:外经贸的发展潜力巨大
欧盟是当今世界最大经济体和政治体,27个成员国的总体经济实力(GDP)已经超过了美国。而中国则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双方在综合国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之间还存在巨大差异。在过去较长一段时期内,广东与欧盟之间的贸易以产业间贸易为主,广东主要出口以纺织、服装、鞋类、家具等生活必需品以及广东竞争优势较强的电子和家用电器等产品为主。2001年以来广东省对欧盟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加快,但是这些出口欧盟的高新技术产品仍然主要是最终产品,关键设备和核心零配件还是主要依靠从欧盟进口。从这个角度看,广东与欧盟之间的贸易仍然以产业间贸易为主,但是行业内贸易所占比重在逐渐提高并有超越产业间贸易的趋势。从进出口增长速度来看,近几年广东与欧盟的进出口增长速度高于广东进出口平均增长速度,并且高于与美国的进出口增长速度,有可能在未来五年内欧盟升级为广东第二大贸易伙伴。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地区,欧盟2007年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为11422亿美元(2007年全世界对外直接投资总金额为19965亿美元,其中欧盟就占到57.2% ),但是欧盟对中国的直接投资金额则非常少,2007年欧盟对中国和广东的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39.6亿美元和4.5亿美元,分别占其总的对外直接投资总额不到0.5%和0.1%,并且近几年还呈现下降趋势。另外全世界100家最大的非金融跨国公司和金融跨国公司中,欧盟所占的比例均超过一半。面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欧盟正在不断调整产业结构,许多产业向世界其他地区转移。从这个角度看中国和广东在吸引欧盟外商直接投资方面还存在巨大的潜力,同时伴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我国和广东地区对欧盟的直接投资也将大幅度增加。
瓶颈:不确定因素需直接面对
----人民币对欧元升值压力日益增强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与欧盟贸易中的中方顺差一直呈飞速增长态势,由2001年的52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1342亿美元。目前中国已经成为欧盟贸易逆差的第一大来源国,并且随着中国在一些科技含量较高领域的出口竞争力也逐步增强,中欧贸易不平衡问题日益成为未来一段时间中欧贸易的一个不确定性因素;其次,飞速增长的贸易顺差又导致人民币对欧元强烈的升值预期,与汇改以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大幅升值相比,人民币对欧元汇率走势总体呈现出温和双向波动趋势,一直在1欧元对人民币10元附近徘徊。但是从今年上半年来人民币对欧元开始加速升值,同时欧盟经济增长速度进一步下滑,这一升值趋势和欧盟经济不景气将对未来几年中国和广东对欧盟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
----贸易摩擦和纠纷日益增多
欧盟是世界上运用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最频繁和最严格的地区之一,其贸易保护措施包括约300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指令和10多万个技术标准双重结构的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内容涉及众多领域,对中国的对欧贸易产生颇大的冲击。例如,欧盟2005年推出针对电子产品的电子垃圾处理标准WEEE、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标准ROHS,以及2006年推出的规范化学品安全的技术法规REACH,这些新标准的推出,极大地推高了相关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影响了我国对欧盟相关行业的出口以及更多下游产业的出口。欧盟现今已成为广东第三大出口目的地,欧盟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对以加工贸易为绝对主力的广东出口将产生严重影响。
----来自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总量少、增长慢
欧盟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地区仅仅把极少的一部分资金投资于中国,这与中国的经济规模严重不相称。欧盟企业虽然认为中国对于欧盟投资仍旧有很大的吸引力,但是也对中国投资环境的发展趋势表示忧虑,他们认为我国在诸如金融、汽车、石化、能源、电信等行业存在对外资的不平等待遇,而且我国一些团体要求政府限制外资活动,同时在一些关键行业的合资企业中存在不合理的股比限制,偏袒地方利益的政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市场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还有待改善,各种税收的频繁变更,独立监管机构的缺乏,很强的保护本国利益的倾向,这些因素制约来自欧盟的外商直接投资。
----源自欧盟的技术引进总量小、结构不合理
欧盟是世界科技进步重要的推动者。环保、能源、建筑和汽车制造技术居世界第1位;化学、生物技术和医学、航空航天技术居世界第2位;信息、纳米技术、服务领域等居世界第3位;在世界技术发明专利中,欧盟约占1/3。世界100家最大非金融跨国公司中,欧盟就有52家。世界50家最大金融跨国公司中,欧盟就有30家。这些都足以说明欧盟在全球技术供给市场存在巨大的优势。
虽然我国目前技术引进总额中来自欧盟的技术引进占比最大,但总规模仍然非常小;从技术引进的方式结构来看,专有技术的引进占比较小,仅占合同总金额的32%,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含有技术引进内容的合资和合作生产合同金额分别占技术引进的23%和20%,专业技术的引进力度还有待加强。
建议:多管齐下推进合作
----协调广东与欧盟进出口贸易,加速调整进出口结构
最近十年多的研究表明,从发达国家进口创新理念、技术专利与高新技术设备将显著促进进口国的技术进步与长期经济增长,同时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一个国家或地区从出口中获得的利益或福利大小并不一定和出口规模成正比,而是在很大程度取决于对国际市场的控制力。从这个角度而言,其一,积极扩大对欧盟高新技术设备、技术专利与中间产品的进口,尤其是先进技术的进口(这一指标目前不到进口总额1%),这不但可以有效缓解广东与欧盟贸易不平衡的状况,而且可以显著促进广东的技术进步和长期经济增长;其二,通过有效工作促使欧盟逐步取消对华高技术出口障碍,提高中欧在高新技术上面的合作深度和广度;其三,提升广东与欧盟服务贸易水平,欧盟在服务贸易领域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对华贸易中处于顺差状态,但是由于中欧服务贸易的发展大大落后于货物贸易,所以欧盟以服务贸易顺差弥补货币贸易逆差的作用尚有待进一步发挥,未来应扩大广东与欧盟服务贸易规模并且提升服务贸易水平,这有利于平抑中欧货物贸易顺差;其四,在进行产业结构升级与产业组织有效集中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延伸产业链条,增加出口产品附加值并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积极应对广东与欧盟的贸易摩擦
首先,要发挥政府在应对国外贸易摩擦中的先导作用,在充分分析和利用欧盟内部成员国间特殊的政治结构和利益分歧的基础上,有效运用各种外交手段为中国和广东贸易争取更大利益;同时政府需要对外贸纠纷建立预警机制,对外贸企业尤其是出口企业进行合理规范,有效防范因贸易摩擦导致的利益风险。第二,发挥企业应对国外贸易摩擦的主体作用,充分了解欧盟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现状,认真研究欧盟的各项反倾销法律法规和各种其他贸易壁垒,加强主动采取措施避免贸易摩擦的意识。第三,发挥中介组织在化解贸易摩擦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广东和欧盟各成员国之间政府和企业各层面的适时沟通,完善应对贸易摩擦的手段和协调机制,有组织、按步骤、有层次地按照世贸规则维护自身利益,并最终达到双赢的目的。
----完善广东投资环境,加大对欧盟技术含量高的外资项目的引进,同时鼓励企业扩大对欧盟的投资
近几年来全国和广东均把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作为利用外资重心的战略性调整的中心环节,同时鉴于欧盟在中国与广东的投资项目平均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因此有必要大力完善广东投资环境并加大对欧盟技术含量高的外资项目的引进。这需要在改善市场准入和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之间找到新的平衡点,配套实施型的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导向政策;需要提高涉及外经贸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行政透明度以及更为有效的协调;需要加快广东区域经济发展一体化进程,加强区域协调,推进整个区域经济与生态环境的一体化发展;继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等等。鼓励广东企业扩大对欧盟尤其是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这样既能享受欧盟的一些优惠政策,又可以绕过其纷繁复杂的贸易壁垒、技术壁垒等障碍,减少因双边贸易不平衡问题带来的负面影响。
每一种贸易术语后面都是以“指定地点”为后缀,当国际贸易买卖合同中一旦确定了贸易术语后面的地点,在选择运输线路时必须以该地点为出口商国际运输的始发地或出口商的最终交货地。如FOB大连港,需要出口商在大连港把货物装上船完成交货。“大连港”这个地点决定了在国际物流线路的选择中,只能选择以大连港为出口地始发港的航线。国际贸易术语对国际物流运输线路的影响,一方面,使得不经营这些运输路线的经营人失去了参与竞争的可能。另一方面,也使国际物流经营人不能从成本控制的角度合理选择运输线路。在FOB大连港的情况下,即使在天津港装船国际物流成本更低,国际物流运营商也必须要选择大连港为出口地始发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国际物流在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物流服务水平中的作用。为了使国际物流更好服务于国际贸易,在国际贸易实务中,进出口商应与国际物流公司加强合作,国际物流公司应积极参与到包括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国际运输仓储企业在内的整个国际产业链中,通过与国际贸易公司建立长期战略合作关系,实现两者之间的协同运作,达到总体目标最优,总成本最低。在签订国际贸易合同前,进出口商应与国际物流公司进行有效沟通,在选择贸易术语及贸易术语后面指定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国际物流成本和服务水平,积极与国际物流运营商沟通,在满足物流服务水平的前提下,使国际物流成本最低。
二、国际贸易术语明确了国际物流费用的结算对象
“一站式”物流服务是物流服务未来发展的趋势,越来越多地进出口企业将其有限的资源用在企业核心业务上,而把非核心的物流业务全权外包给第三方物流服务提供商。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可以根据进出口商要求为进出商提供低成本和高效率的“门到门”的一站式物流服务。由于国际物流的整个过程涉及不同的运输方式及不同运输区段的货运商等国际物流相关各方,每一过程都会产生物流成本和费用。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地理界限,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在不同区段的费用应向进出口双方的哪一方进行结算,取决于进出口双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选用的贸易术语。如进出口双方选择FCA,出口商只要将货物在出口地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完成交货,出口清关费用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需要承担从第一承运人运输到进口国最终目的地的责任和清关费用。所以在FCA的情况下,从出口商所在地到第一承运人之间发生的物流成本和出口清关费用,第三方国际物流提供商应向出口商进行结算,从第一承运人运到进口商最终目的地的费用应向进口商进行结算。如进出口双方选择EXW,出口商在其所在地将货物交给进口商派来的承运人就选完成交货,整个国际运输中的物流成本和费用,包括出口清关和进口清关的费用都是由进口商承担的,所以第三方国际物流提供商应向进口商结算相关费用。进出商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充分考虑与第三方国际物流服务提供商在业务操作上的协同性,以适应国际物流“一站式”物流服务的大趋势。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