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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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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法律法规

第1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

[中图分类号]F121.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11-0127-0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逐渐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制度,也成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主要制度,是证券监管制度的基石。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确立

一直以来,从我国交易所成立至今,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准则。如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内容规定上市公司的一些主要问题,如信息公开、管理上市公司信息的职责等。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为相关法律条款没有能与时俱进地重新修订,促使在一些领域上造成了缺陷,管理者往往无能为力。证券行业的发展形势,对我国的立法机构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真正做到让法律制度来对证券业进行规范管理。法律法规的规范与完善,同样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我国股份制企业从无到有并发展壮大,股份制企业正逐渐成为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股票市场也在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的成立,是我国证券行业发展的里程碑。从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到现在,只有20年时间,其时间之短、发展速度之快,举世瞩目。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投资社会化的不断提高,人们要求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规范化管理的呼声也逐年升高。近些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在借鉴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我国的证券市场已具备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例如,《证券交易管理暂行办法》、8月证券委和体改委颁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同时国务院颁布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重新修订,2006年9月证监会通过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2006年12月13日中国证监会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这些年来,无论是从证监会,还是从深、沪证券交易所,都一直在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方面进行努力,已经形成了一个公开透明、层次清晰、易于操作、公平执行的体系。

三、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现状

(一)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框架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刚刚开始发展的,一直都以公开、公平、公正作为基本原则,来保障市场的稳定性。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发展情况,并借鉴一些国际上成功的市场经验,制定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

(二)我国市场信息披露范围

我国信息披露主要由这几部分内容组成:1.定期报告;2.备时报告;3.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即招股说明书;4.要求披露的信息;5.公告书;6.其他信息。

(三)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法律法规应负责任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在两者之间做出明确的范围界定、相应虚假陈述的责任。因虚假陈述有时会直接或间接,对个人产生某种经济利益影响,而发行人则是该利益的直接受益者,这样发行人承担责任是必然的。当发行人成为受益人时,其虚假陈述的受害人是广大的中小股东或众多证券市场投资者。如果全部责任都只让发行人承担,而受害人又正是公司股东的时候,那么实际上损害最终承担者还是股东本人。发行人赔偿或处罚后,将损害通过公司转嫁于其他公司股东,所以法律又规定负有责任的董事等发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从理论上讲,只将董事、监事、经理等发行人对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人员作为虚假陈述的最终责任承担者,才完全符合《民法》上谁实施违法行为、谁应承担责任的规定。

第2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在这里,我想重点就加强税法宣传问题提几点建议。

当前,为什么还有不少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法律观念不强、偷税逃税现象屡有发生,我认为,需要我们税务机关进一步创新税法宣传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巩固宣传效果。

作为一名纳税人,平时我十分关注税务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我从有关的媒体上看到,有的地方开展“五进一送”税法宣传方式,效果很好,不妨借鉴。他们所谓的“五进一送”,就是做到税务法律法规进企业、进校园、进机关、进农村、进家庭、送政策上门提高税法宣传活动的针对性和覆盖率。进企业,就是税务干部深入企业,通过举办税法知识座谈会、发放税法光碟等形式,将收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册子发放给企业法人代表、会计和出纳;进校园,就是在中小学校开展“上好一堂税法宣传课,当好一名税法宣传员”为主要内容的税法知识讲座,让中小学生从小树立学税法、懂税法、宣传税法自觉性,也可以起到让学生监督和提醒家长依法纳税;进机关,就是向机关干部宣传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法律法规、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等;进农村,就是以宣传车、税收知识讲座等形式开展送税法下乡进村活动,把农民群众特别关心的涉农政策送到农民群众手中;进家庭,就是以信息网站、电视台等媒体为宣传平台,播出滚动的税收宣传公益广告、税收宣传标语,开设“税收宣传月栏目”、“税收与和谐社会论坛”和问卷调查,使税法知识入心入脑,走进千家万户。

同时,每年要坚持举办纳税人知识竞赛。通过比赛,一是督促纳税人学习掌握实实在在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二是增强税法宣传的互动性,拉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距离;三是进一步增加税收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税务机关自身依法行政意识和税收执法水平的提高;四是通过竞赛,让观众看一看纳税人台上说的和台下做的是不是相一致。

第3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空气污染;治理技术;区域协同治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X83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22-0082-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22.040

1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的现状

近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空气污染问题凸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过程中,高污染高能耗的生产方式,是造成城市空气污染的原因之一。我国政府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出台了相关政策法规来治理空气污染问题。2012年9月,国务院批复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方案(试行)》,2013年9月,国务院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1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于污染物排放等各方面都有了更为明确和严格的规定。通过与法律配套的节能减排、新能源的应用等一些政策的推行,空气污染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2 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2.1 空气污染治理还需加强

政府采取了多种措施来治理空气污染,但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激励政策等方面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完善的空气污染治理制度能够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相互配合、共同治理,然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对各方的约束力不够。我国近年来在空气污染治理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但是,我国的大气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地细化、扩充、修订。目前关于空气污染治理的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给实际的执法过程带来了一些困难。目前对违法排放的惩罚以行政执法、罚款等手段为主,没有形成长效的制约机制。此外,对企业自主节能减排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通过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手段能够激励企业自主节能减排来治理空气污染,但我国目前以经济为主的污染治理机制还不完善,企业缺乏从内部提升技术水平,减少污染的动力。目前,政府在空气污染治理中开始尝试区域联防的治理方法。空气在地域之间的流动性也给空气污染的监督和管理带来了困难,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对区域内的重大环保相关项目的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对区域内空气污染事件实现联合执法,通过政府合作实现区域内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对空气污染的协同治理还处在起步阶段,对于地方政府间合作的权责划分还要有相关的法律为保障,建立合理的制度体系,推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治理。

2.2 治理技术有待提升

空气污染的治理需要技术的支持,需要先进有效的空气检测技术及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标,目前对空气污染的检测经常受到资金和技术水平的限制,未采用最先进省时的设备和技术,影响了检测的时效性,不利于执法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违规排放行为。

空气污染的治理和改善不仅需要政府的外部监管,更需要企业内部技术的提升,通过先进的技术,提高材料的利用率以及对于废气的处理能力,实现企业节能减排,这对企业在资金、科研能力和科技人才方面都会有比较高的要求,需要企业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到技术研发中去,同时技术研发、引入国外先进的废气处理技术以及吸纳优秀的科研人员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些中小企业由于规模比较小,缺乏足够的人力和资金进行技术的研发和改进,靠企业自身实现技术提升困难比较大,很难通过技术的改进提高能源利用率来减少废气的排放,这些企业的发展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

2.3 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

空气污染问题的治理还需要完善和有力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对企业的监管仅仅靠政府的行政监管是不够的,更需要社会的力量。通过非政府组织和公民对企业污染排放的监督是改进企业污染的有效方式,特别是借助新闻媒体平台,公众的意见可以更加快捷有效地传递,可以对相关事件展开充分的讨论,表达对于空气污染相关事件和政策的看法和见解,这有助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对空气污染的监督。但由于信息的公开程度的不足,向环境组织和公众公开空气质量信息的制度不健全,公众获取空气质量的信息并不容易。同时由于制度的不完善,公众对于违法排放企业的监督效果有限,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公众监督的力度。

3 治理空气污染的对策建议

3.1 健全空气污染治理相关法律法规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治理空气污染的必要前提。在进一步完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的同时,还需要制定更加细化的专项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而且还要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为公众参与空气污染治理提供法律保障。对于违反大气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违规排放废气,造成严重污染的企业,政府应加大惩治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还要做到执法必严。此外,在区域联防治理空气污染中,政府要制定完善的区域合作治理机制,协调区域合作中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并探索这种模式的有效推广。

第4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大力推进依法统计,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和省、市、区的有关会议、文件精神,现就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

统计是加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数据对于区委、区政府正确分析形势、实行科学决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也是维护政府统计公信力的基本保障。深入开展统计法律行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提高社会公众对统计工作的关注度,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促进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履行职责、优化统计工作环境、规范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统计服务水平都会起到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区统计执法检查动员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部门职能,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加强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学习培训内容,融入到普法考核验收工作中,精心组织,不断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为统计工作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注重特色,突出重点,大力推进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保障统计工作的根本依据和准则。在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中,要围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开展宣传,重点是围绕新修订的《统计法》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新要求、新方法,不断提高社会各个参与主体的统计法律意识和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自觉性、主动性,使《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各项要求能落实到统计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平时的学法用法活动中,把《统计法》和《处分规定》作为领导干部“两月学一法”的内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系,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领导干部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培训,不断提高领导干部学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的责任意识,自觉依法领导和支持统计工作,切实维护统计工作的独立性。

要进一步加大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统计人员是推进依法统计的主体,要在统计系统内部深入持久地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学习宣传,开展学习《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知识竞赛和征文评比活动,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掌握统计法律法规的主动性,提高其基本法律素质,提高依法统计、依法办事的水平和能力。

要加强全社会特别是各类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统计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关联千家万户,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法规意识对于统计工作十分重要。要把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纳入到全社会年度法制宣传的整个工作中去,全面谋划,精心组织,运用多种形式,利用一些重要的节日,采取社会各界群众喜闻乐见的方法和措施,开展广范围、全覆盖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各个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公众进一步明确其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和权利,自觉主动地履行统计法定义务,为依法开展统计工作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三、加强协调配合,积极营造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既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紧迫任务。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以这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为契机,进一步营造依法统计的良好氛围。

要集中力量,统一时段开展《统计法》和《处分规定》的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通过举办学习班、专题讨论、征文评比、知识竞赛、开设宣传橱窗、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推动统计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持续掀起学习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热潮,为顺利推进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领导,确保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第5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和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1]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一批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不过,正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我国6-14岁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2.06%,这意味着有约38%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教育。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4.08%,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2]残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概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对我国与特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纵向上形成了的《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较为完整、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领域和层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种将残疾人教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为我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依据。2006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用较大篇幅甚至专章对残疾人教育作了系统规定。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学制体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则对全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校长及其他人员的编制设置、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关特教的经费渠道及学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范。此外,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不一致我国《宪法》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可以说,这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比较全面。但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中,将接受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三个法律用语不一、彼此矛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而言,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不宜只限定为三类,而将其他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排除在外,这与“零拒绝”的全纳教育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代特殊教育具体化、个别化、特殊化的发展趋势,对残疾人分类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细的趋势。例如,我国台湾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者确定为11种,美国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细分为13种。[3]其实,现实中我国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的学生远不止以上三种,还包括一些脑瘫、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类型的少年儿童。所以,法律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还要符合社会现实。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较为陈旧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对受教育的主体———残疾人的认识。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典型的“机体损伤”观,是陈旧的个体生物医学模式残疾观的反映,认为残疾是个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视了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教育制度等对于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障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次年签字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将残疾看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尤其强调“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可见,残疾未必会导致障碍,它取决于环境。这是比较先进的社会模式残疾观,即将残疾人看作是人类多样性的一个表现,只是由于社会的不理想造成了残疾人在适应社会、与社会互动中出现了障碍,所以要求法律设置和制度安排必须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第二,对特殊教育理念的认识。《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唯一的残疾人教育专项法规,《条例》制定时限于当时立法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没有体现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种先进理念,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从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上对残疾人教育做重大调整,但这一新理念没有完全反映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条例中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实施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三)特殊教育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针对特殊教育的专门法律只有《残疾人教育条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能发挥的效应有限。国务院、教育部曾陆续了一些特殊教育的制度规定,但只是以“办法”“、通知”、“意见”的形式下发,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所以同样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而难以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其他法律中虽然也散见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但缺乏统一指导思想,相互衔接和整合不够,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反观国外很多国家,他们均制定了法律层次更高、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或《残疾人教育法》,在这一专门立法之下,还在各类教育基本法中独立设章或设节进行相应规定。所以,正如学者们所言“,由于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导致与普通教育立法相对应或并列的特殊教育立法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效力层次,使其他相关特殊教育立法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4]#p#分页标题#e#

(四)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现行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宏观,倡导性、宣示性的语言过多,条款的原则性、笼统性明显,而操作性不强。这使得法律的执行产生困难,有损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具体工作的指导和落实。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但残疾类别、接受能力如何评估,并未给予明确指示。又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4条规定,“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这里既没有明确的比例又没有具体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原则性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上和监督上的困难。

(五)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未彰显,缺少特有的原则和规定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基本上是模仿普通教育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既不健全也不符合实际。比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完全依照普通教育的特点,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这与国际上淡化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强调终身教育、一体化教育的趋势相左。又如,现有法律在经费保障、特教师资、资源教室、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环境等特殊教育的特有环节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再如,特殊教育应秉持一系列特殊原则,如优先原则、补偿原则、特别扶助原则等,以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无歧视性评估、鉴定制度和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救济制度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因此,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针对性还有待跟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三、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今后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今后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所以,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既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推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一)明确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要求逻辑完整,具有层次结构。法律制度的静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的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5]从前述分析可见,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只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而对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这一抽象的、总括性的取向未作说明,也没有对特殊教育所应秉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这是造成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彼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法律的价值目标即法的精神,反映的是立法者追求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它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在当今,法律普遍遵循的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民主、自由、平等、发展、文明、进步等,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也一再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所以,特殊教育法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理应将公平、公正作为其价值目标和根本理想,立法机构应该在《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法律中予以明确。此外,特殊教育法律因其规制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也应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的价值追求。我们认为,将全纳教育理念作为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当今特殊教育发展趋势的。

所谓全纳,形式是全部纳入,一个都不能少,实质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人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强调合作、反对歧视,在全纳(“同而不和”)的同时,又尊重个体差异的多样化存在(“和而不同”)。这种理念有利于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原理和基本准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规范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西方国家的很多法律以及多数国际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均在总则或第一章中将其原则展现出来,但我国包括《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内的诸多法律还未形成这样的惯例。今后,我们在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中应将基本原则加以明确,以此体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实践。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将特殊教育法律所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界定为以下8点:1.不歧视原则,即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教育面前一视同仁;2.尊重原则,尊重残疾人的独立和自由,尊重残疾人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人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3.无障碍原则,即保证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提供无障碍的、最少限制的环境以供残疾学生接受教育;4.优先原则,即特殊教育应优先享有国家的优惠和倾斜政策;5.补偿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残疾学生更多的、更特别的照顾和支持,以弥补其自身功能和能力的不足;6.正常化原则,即保证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生活模式相接近,尽量保证残疾人教育回归主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有机融合;7.个别化原则,即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的、适合的教育计划,在教育形式、教育目标、教育评价等方面因人而异、因残施教;8.多方参与和合作原则,即明确政府、社会、学校、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各方在特殊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合作,使特殊教育做到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构建特殊教育的综合支持体系。

(二)积极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工作

首先,应该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在上述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发展的实际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检视当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充法律漏洞、修正不足之处。当前,国务院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教育部正在组织开展修订案的起草工作,这是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条例》修订中,要注意将其与新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相衔接,尤其要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有关教育的原则和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例如,对特殊教育的对象应予以清晰界定,对残疾人的认识应从生物医疗模式转变到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应树立全纳教育的理念并明确其实现的方式等。此外,还要逐步修订其他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p#分页标题#e#

第6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含义。消费者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充分、准确、适当信息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不仅保障消费信息的真实性,而且还应当保障其准确性、充分性、适当性,是消费者作出理性选择的有力保证。知情权体现的是一种非平等的关系,强调给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以保护,体现了追求实质上的自由平等的现代法的精神,是现代民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消费者知情权的特征有二:一是主体的特定性,即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生活消费者。二是消费者知情权实现时间上的特殊性,即消费者只有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才享有知情权。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现实问题

(一)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不够创新

随着大众传媒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经占据了一席之地,对于消费者网购时知情权的保护还不够完善,没有明确区分传统知情权和虚拟网络知情权。例如在某购物网站购买了一件商品,在商品描述中经营者尽可能的夸大商品的优点忽略商品的缺点,在商品邮寄到消费者手中以后发现跟之前的描述相差甚远,那么,消费者就知情权被侵害这一现象该如何进行维权成为了主要问题,因为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真实信息了解甚少,商家也会尽可能的掩饰商品的瑕疵,甚至还可能会隐瞒、欺骗消费者,对于这一类侵权,消费者在寻求救济时面临无法确定侵权人和举证困难的双重窘境。

(二)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不科学

消费者知情权并没有确认为基本权利,也没有从抽象的概念中具体下来,虽然现在有关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有很多,但大多存在于很分散的法律法规中,这样就造成了有关的法律法规过于分散使得消费者在收集法条时会浪费时间或者发生遗漏的情况,有时也会产生重复立法的现象,容易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我国的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体系还不够完善、科学,仍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

(三)执法机关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

行政保护是消费者进行维权的一个重要的行政救济途径,但是在制定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制度时,各行政部门的职能分工不够明确,一个部门制定规章可能会牵涉另一个部门的职能权限,就造成了保护制度进行的缓慢;受到侵害的消费者向行政部门进行申诉,由于受理申诉和处罚侵害行为的部门不是同一个,这样减轻了侵害处罚的力度,不利于对消费者知情权进行保障。比如,有些消费者越来越相信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却不再相信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主要是因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跟经营者调解无望,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但是得到的结论却是工商部门有权利管辖,把自己的责任全部推给了工商局,而工商局对待投诉却是只执法但不进行协商赔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是无法得到可靠的保障。这样久而久之,在其中获利的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者,由于执法部门职能分工的不明确使得打击力度减弱,无法真正起到震慑违法行为的作用。

三、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一)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完善

1、增加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

2013年10月25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了新的修订,它主要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可以解决由网络等非现场购物带来的弊端,改变产品侵权以后找不到经营者的局面,新规定对消费者的知情权作了具体保障,也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作了突出贡献,法条中规定的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可以向消费者提示产品的负面情况,对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的规定表明了消费者在产品出现问题或是缺陷后可以责任到具体的经营者,可以有据可查。区分传统知情权和虚拟网络知情权的概念,有利于在飞速发展的信息时代,在消费者热衷于网购的快餐时代,更全面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了网络购物的弊端,对日后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作了巨大贡献。

2、加重经营者的责任负担

虽然法律法规中有很多规定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对强制性义务范围的询问进行回答,但是对回答的标准和不回答的惩罚都没有具体规定,只要消费者的询问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经营者就应该对消费者的询问做出真实、准确的回答,如果经营者无法答复消费者的询问,就应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消费者的询问不具有合理性或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不告知造成的后果。新修订的消法第45条还明确规定了“广告经营者、者设计、制作、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广告经营者、者、代言人、推销人等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的人员范围也越来越宽泛,只要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虚假广告,那么与案件有关的组织或者个人,就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侵害主体的严厉限制,更有利于打击违法行为,对于限制虚假广告宣传有显著的积极作用。

(二)我国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司法完善

第7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一、转变观念,提高对农业法制工作的认识

农业法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农村小康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既是农村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农村小康社会的保证条件。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只有加强农业法制建设,才能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农业执法是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然而由于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没有真正把自己视为执法主体,有时甚至主动退让,遇到违法事件不积极去查处,没有认识到不履行就是法律上的不作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必须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管理、依法决策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不断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业,树立农业行政部门的执法地位和权威。

二、强化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第8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建议

消防设施在预防和扑救火灾,特别是重特大火灾中起了重要作用。如何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使其始终完整好用,成为当前社会单位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面临的一大难题。

一、建筑消防设施的概念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消防设施的内涵。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消防设施,一般分为公共消防设施和建筑消防设施两大类。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公共财产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建筑消防设施指建(构)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等用于防范和扑救建(构)筑物火灾的设备设施的总称。

常用的建筑消防设施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安全疏散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和人员疏散安全的重要设施,是现代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消防设施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灭火系统;另一类为安全疏散系统。建筑消防设施主要是由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来操作控制的。加强维修保养,使其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是保证建筑物消防安全的重要前提。

二、建筑消防设施管理中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六、十八、二十条等条款对加强消防设施管理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义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 61 号令)第七、八、九条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职责和方法。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一些地方性法规也相继出台。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仍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比如,一些规章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有明显冲突,如《行政许可法》,属于废止的范围。又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质量技术评价标准、消防设施维护规程和消防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上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法规规章,特别是高层建筑消防设施,造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参差不齐的局面。

(二)责任不够明确,管理不到位。大多数建筑在修建时,施工单位投资建造好建筑消防设施后,一旦经过建设、消防等部门单位验收后,立即将后期使用管理的责任移交给建设单位或者是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不再负责后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在移交过程中,一些单位存在严重形式化,没有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方法教授给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从而导致建设和使用脱节现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但是,一些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甚至尚未健全,没有发挥应有职责,不能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更无从谈起定期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难以保持完好有效也就不足为奇了。

(三)资金不到位,维护保养难。许多单位对于火灾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对于消防安全重视不够,不能正确认识建筑消防设施的重要性。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对于难以直接创造经济利益的消防设施的投入,认为可有可无,甚至看成是一种负担。对于刚投入使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由于性能良好,维护保养费用较低,单位领导还能接受少量费用。

但是,一旦建筑消防设施出现大问题时,单位领导常常以

经济状况不好,资金紧张等理由,想方设法砍掉或者是减少消防设施资金投入,使得建筑消防设施,特别是自动消防设施,不能完整好用,无法实现联动目标,难以发挥甚至是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四)公安消防机构监管不到位。公安消防机构监管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监督执法中指导思想不端正、监管中受行政干预较多、监督人员数量少、业务素质参差不齐等方面。一些基层单位和消防监督人员在监管过程中,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乱罚款、乱拉赞助、乱摊派的现象,服务意识差,亲民爱民意识不强。在办案过程中,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等情况。部分地区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往往是先建设后审批,先开业后验收,消防监督部门难以从源头上杜绝建筑消防设施先天隐患。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消防监督人员的增长严重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消防监督管理的盲区不断增大,再加上监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使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管难以到位。

三、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随着新修订《消防法》的颁布实施,一些地方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行业标准也相继出台,消防法律体系不断健全,这为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消防法律体系的建立,与人民的新期待、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随着我们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加快,消防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健全。新《消防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安全职责。各级政府要统筹经济发展和消防安全

之间的关系,加强对辖区消防工作的宏观调控;公安、教育、新闻、安检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督促社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社会单位要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逐渐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良好格局。

(二)加大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彻底整治建筑消防设施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监管,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率。众多周知,消防管理部门的任务就是“防”和“消”,在预防火灾方面,既要检查可能存在的火灾隐患,也要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从而能够有效控制火灾蔓延、扑救火灾、实施内攻。新《消防法》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消防部门一定要用足用好这一手段,督促社会单位整治建筑消防设施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不能保持完好有效等问题。

(三)加大消防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纵观近几年火灾发生的原因、火灾危害程度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的发展,无不与人们消防安全素质的高低直接相关,提示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是火灾防控的源头。为进一步提升全民消防素质,公安部消防局于 2010 年提出的重在提高人员消防安全素质的“四个能力”建设,已经在全国推广开来。只有坚持拓展宣传渠道,扩大培训范围,不断提升全民“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期火灾、引导人员疏散、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逐渐形成人人关注消防,人人重视消防的良好局面,才能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主要参考文献:

[1]陆幕权.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通病、原因及对策[M].民营经济.

第9篇:新修订法律法规范文

2011年12月11日,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周年高层论坛上的讲话指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中国全面分析国内外形势、为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国坚持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结合、实现自身发展和促进世界共同发展相结合,积极化挑战为机遇,在更大范围、更高水平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推动中国和世界的关系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中国将坚持以更广阔的视野观察世界、观察中国,根据推动科学发展的要求,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拓展新的开放领域和空间,完善更加适应发展开放型经济要求的体制机制,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和质量,形成开放型经济新格局,更好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

【热点设问】

1. 指出,中国“入世”十周年来,货物贸易额由全球第六位上升至第二位,出口额跃居全球第一;累计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居发展中国家首位;对外直接投资年均增长40%以上,2010年达到688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五……试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相关知识揭示我国取得上述成就的原因。

【分析】 世界贸易组织的作用表现为积极组织多边谈判,为国际贸易制定一系列基本原则和协定,为成员提供解决贸易摩擦和冲突的场所。我国“入世”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重要战略决策,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我国紧紧抓住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赢得了良好的国际环境,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推动了开放型经济水平的提高,带动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促进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

2. 认为,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经济相互依存不断加深,全球经济治理出现新变革,同时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已,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明显增多,国际和地区热点此起彼伏,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气候变化、重大自然灾害等全球性挑战日益突出,世界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试分析其中蕴含的经济学道理,并提出应对策略。

【分析】 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在带来生产力发展和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和流动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经济全球化带来一系列的挑战:使得世界经济发展更加不平衡,两极分化更加严重,世界各国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导致风险全球化,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安全。同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本身也是机遇与挑战并存。

对策: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我们要积极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实现出口优化升级;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武器,维护自身国家利益;面对机遇和挑战,适应我国对外开放由出口和吸收外资为主转向进口和出口、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新形势,必须实行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战略,不断拓展新的和空间;始终使我国的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建立在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基础之上。

3. 试运用政府职能的相关知识,简要分析我国政府应对“入世”带来消极作用的对策。

【分析】 我国政府要坚决履行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职能,始终维护我国国家利益,保卫国家的独立与;履行组织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职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组织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职能,在全体人民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抵制因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入世”带来的不良思想侵蚀。

4. 试运用《当代国际社会》中关于国家利益的相关知识为我国“入世”提供政治依据。

【分析】 国家利益世界决定国际关系的主要因素。由于各国的国家性质与追求的国家利益不同,执行的对外政策不同,国家间矛盾和利益交织,使国际关系纷繁复杂。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利益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维护我国的高价利益就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正当性和正义性。我国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尊重其他国家合理的国家利益,并维护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中国“入世”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也符合世界人民的根本利益。

5. 指出,我们多次郑重宣示,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致力于促进世界共同发展。试分析其中蕴含的政治学道理。

【分析】 中国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体现了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家利益决定的我国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致力于促进世界共同发展,体现了我国外交政策的基本目标是维护我国的独立的,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也体现了我国外交政策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体现了我国外交关系的基本准则是互相尊重和、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6. 伴随着中国“入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许多外来文化大量涌入。试运用文化多样性的相关知识,谈谈对待外来文化的正确态度。

【分析】 尊重文化多样性,首先要尊重自己民族的文化,培育、发展好本民族文化;尊重文化多样性,就要尊重和保存不同的民族文化;必须遵循各国文化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文化交流中,要尊重差异,理解个性,和平相处,共同促进世界文化的繁荣。

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发展本民族文化的内在要求;尊重文化多样性是实现世界文化繁荣的必然要求。一个民族的文化成就不仅属于这个民族,而且属于整个世界,世界上每一个民族都以其鲜明的民族特色丰富了世界文化,共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7. 说,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拥有十几亿人口的中国进行改革开放,这是人类发展史上的艰辛探索和伟大实践。中国取得的发展成就与各国友好合作密不可分,中国未来发展需要国际社会理解和支持。该材料是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的联系观的。

【分析】 联系是普遍的,又是客观的,要坚持用联系的观点看问题。中国取得的经济成就不仅在于中国自身的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也离不开世界各国友好合作。

整体占统帅地位,起决定作用;整体具有部分所不具有的功能。我们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立足整体,统筹全局,选择最佳方案,实现整体最优目标,从而达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功能之和的理想效果。这表明了中国发展离不开世界。

整体是由部分构成的。部分功能及其变化会影响整体功能,关键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甚至对整体功能起决定作用。必须重视部分的作用,搞好局部,用局部发展推动整体的发展。世界的繁荣稳定也离不开中国。

【原创新题】

材料一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10周年之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1年12月7日发表《中国的对外贸易》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与世界贸易强国相比,中国出口产业仍处于全球产业链的低端,资源、能源等要素投入和环境成本还比较高,企业国际竞争力、一些行业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等。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进程,还需要付出艰苦努力。

(1) 试分别从《经济生活》、《生活与哲学》的角度分析中国应当如何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华丽转身?

材料二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集中清理了2 3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建立健全了贸易促进、贸易救济法律体系。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完整、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

(2) 请运用唯物史观的相关哲理分析我国集中清理和修改法律的理由,并分别从《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角度谈谈对“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的理解。

材料三 入世10年,中国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但在国内面临转变发展方式的压力和国际环境影响下,推动中国持续高增长的红利要素逐步衰减,对外开放面临一系列新挑战。站在新的起点,中国应在“竞争力”、“影响力”、“话语权”这三大关键词上多下功夫,努力提高开放型经济的竞争能力、参与制定国际经贸规则的能力和在全球范围内最大限度优化配置资源的能力。

(3) 上述材料是如何体现唯物辩证法的矛盾分析方法的?

【参考答案】

(1) 经济生活角度: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强自主创新,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走新型的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发展教育,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把我国人口优势转化为人才优势。

生活与哲学角度: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正确发挥主观能动性,尊重客观规律,做到按客观规律办事,使我们经济发展措施和政策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必要准备,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需要注意量的积累。

(2) 唯物史观告诉我们: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社会存在的性质决定社会意识的性质,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社会意识的变化。我国集中清理和修改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不相适应的法律,体现了社会意识随着社会存在的变化而变化。

从经济生活角度来看,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减少和规范了行政许可程序,就是在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手段中适当减少国家的行政手段,突出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的作用;从调节经济的手段来看,就是充分发挥市场调节的基础作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政治生活角度来看,就是要求政府在履行职能时不能“包办一切”,该管的要管,而且要管好,但不能越权;要求行政机关坚持依法行政。

(3) 矛盾具有普遍性,要坚持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在分析中国入世10周年时,在看到我国经济取得成就的同时,也不可忽视我国经济在当前存在的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