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乡村法制建设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乡村法制建设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乡村法制建设

第1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生态乡村;景观植物;乡村规划;乡村旅游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05017103

1生态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和乡村生态旅游兴起

1.1生态乡村建设的时代背景

随着优美人居环境建设的开展,城市在景观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了人居环境的创建,并以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生态城市等来提升城市环境生活品质。而乡村情况不同,在城市建设取得一定成就后,乡村环境建设才受到重视。比较早期的乡村环境建设是以“清洁乡村”、“美丽乡村”建设为起点的,各地对乡村卫生环境特别关注,加之“村村通”项目实施,“宜居乡村”、“幸福乡村”等概念的提出,“美丽乡村”的实质性评比,国家精准扶贫政策的导向,都大大提高了乡村建设的热度和紧迫感。

特别是国家旅游局出台了通过生态旅游开发加快乡村经济发展,提高民众收入的具体指导意见。该政策意见中,明确了生态旅游开发在乡村致富中的现实意义,要求有一定资源基础的村屯,要摸清资源情况,在政府的扶持下,因地制宜确定各类乡村旅游建设发展类型,选择精准到户到人的脱贫模式。各项旅游建设尽可能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在乡村h境、乡村风貌、乡村文化等方面形成乡村的旅游特色。

又如广西编制了《“美丽广西”乡村建设重大活动规划纲要(2013~2020)》,从政府层面全力推动乡村生态环境建构,至2016年底,用2年时间打造了第一批10000个山青水秀、环境优美、人康物饶的生态乡村。村屯绿化规划设计以村屯周围、道路两旁、房前屋后、农村校园增绿为重点,营造护村林、护路林、护宅林、休闲林区和生态小区,利用农户庭院和房前屋后空间发展“小花园”、“小果园”、“小茶园”等“微田园”,提升乡村的绿化果化美化水平,形成“村在林中、院在绿中、人在景中”的乡村生态格局。

1.2乡村生态旅游兴起

目前乡村生态旅游发展迅猛,生态旅游社会需求强劲。根据2017年春节假期调研情况及近期数据,以柳州市区、柳城、鹿寨、融水及三江为考察点,对8个乡村型旅游点进行实地调研,结果让人振奋。这几个乡村旅游点在春节期间游人如织。从调研看,旅游大众面更广了,以前多是城市人到乡村中来,现在乡村群众也参与了生态旅游,成为旅游群体的一部分。主要表现在心理上人们对乡村自然生态旅游更为渴望,更乐意体验乡村生态文化;出游方式上以家庭游、同事游、同学游、单位游十分普遍;旅游层次上出现生态科普考察、乡村文化感受、乡村特色餐饮、乡村劳作体验等;从参与性看,果树采摘、田园漫步、闹鱼鱼、养生休闲等大受欢迎;从观赏方面,大片花海、大片果园、大片荷地、古村民居等吸引大批游人;从乡村个体游览,乡村古树独树、乡村古屋故居、乡村传统圩市、古街码头、泉井瀑潭、山石奇峰等均是很好的景物。正是由于乡村特殊旅游空间及旅游景观深受大众喜爱,乡村生态旅游才能快速发展,并能成为地方扶贫工程的新进展。

2生态乡村植物景观规划基础

2.1景观植物选择的原则

2.1.1尊重乡村自然生态风貌的原则

生态乡村规划要求遵循“尊重乡村自然原貌,回归自然人文生态,综合展示乡村风景特色”的原则及“整合空间功能布局,凸现乡村山水要素,确保景域主题特色”的规划理念,以生态旅游基本要素及生态伦理观融入旅游规划,进行综合创新布局。提倡自然循环和自然生态,坚持生态原貌为先,适当整合资源,因地制宜,利用山水空间的优势,突出对生态原貌与自然环境空间的保护,综合展示乡村自然风貌和文化特质。因此,保证乡村原有植物资源是规划的基础。

2.1.2尊重乡村生物多样性需要的原则

乡村景观规划要体现对乡村人居生态环境与乡村文化的关注,倡导自觉生态旅游,创建乡村旅游产品特色。乡村景区的多样性表现在生物的多样性(如湿地植物、湿地动物、农业作物、花海果蔬、山林翠树)等,景物的多样性(如体验、观光、科普、探险、养生等),游览空间的多样性(点线面空间、时间序列、空间序列)等。由此,植物景观设计要重视乡村生态资源保护,发挥植物配置功能,通过植物要素形成乡村绿色景障。

2.1.3尊重植物生态特性与乡村环境协调的原则

乡村原貌多样,反映在乡村建址、乡村起源、乡村集聚、乡村风格、乡村劳作、乡村风貌及乡村习俗等诸多方面。例如许多乡村是由于乡民的迁移而择址建立的,并且多为依山傍水之地,能农耕劳作,能生活居住。部分村庄保护得好,周围环境资源没有被破坏,但很多村屯因人口发展、农田扩大,林地种养等使田园山地植被大大减少,生态居住环境脆化。城市打工热潮兴起后,部分乡村农业用地耕作滞后,乡村旧居无人居住,房前屋后植物资源保护不力,乡村绿化面积减少,生态绿化景观大受影响。

因此,在生态乡村规划建设中,必须重视乡村的原生环境和民居建设空间,尊重植物生态特性,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花则花、宜菜则菜。突出植物与景观建筑、乡间道路、湖溪水景的协调,满足乡村四季树花交替、适当营造名贵珍稀树种的需要。

2.2景观植物选择的艺术心理

乡村景观植物的选用还需考虑特殊的文化审美性。植物的审美就可视性来说,指植物的几大部分,如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种子,常通过这些器官的色、质、形、态等进行观赏,例如春天的花、秋天的果等。但植物的审美特性中还有无形的,只有通过内心感化才能体会,即必须通过心理感受才能有美感。例如人们通常讲到的植物意境就是如此。因此,松树、柳树、桃花、梅花、荷花、竹子、枇杷、柿子、金桔、柚子、石榴、银杏、枣树、木棉、桂花、罗汉松、马尾松、海红豆、芭蕉、槐树、枫香等都有其认知意境。

在乡村植物选用中,古人也有总结,认为适合庭院种植的树种有石榴、银杏、白玉兰、桂花、北京玉兰、芒果、龙眼、枇杷、海红豆、海棠、龙爪槐、芭蕉、铁树、枣树等。如:“海棠+白玉兰”表示“金玉满堂”; 种石榴隐喻“多子多福”;屋旁种植枇杷有“万树黄金”之说;几株海红豆能挂满“对故乡的思念”等。

古代文人在造景时有“前不种桑,后不种柳,中间不栽鬼拍手”之说。就是说一些树种如桑树、楝树、榕树不能种于屋前,柳树则不宜植于屋后。置于方位普遍认为“东植桃杨、南植梅枣、西栽桅榆、北栽桔李”、“门庭前方种双枣,四畔有竹多进财”、“一株石榴花开发,隐喻居所家三多”、“酸柚能种庭院角,家业兴旺孙满堂”。因此,进行乡村景观绿化规划设计,应了解熟悉这些传统的民间审美思想。

3当前生态乡村植物造景中存在的问题

3.1生态乡村绿化层次比较低,缺少绿化整体规划

由于乡村环境的特殊性,多年来一直没有从环境生态及艺术景观方面去规划,多数村屯在各地林业部门指导下,依据自有用地空间,随意无序种植,不讲章法,没有规划设计指导,因此显得比较乱,难以形成园林景致。在立面上没有生态层次,植物选用单一,与乡村自然田园风貌不协调。

3.2乡村绿化树种城市化,不讲究植物配置手法

主要原因是城市绿地建设经验比较成熟,很多的园林绿化种苗均为城市苗圃培育,除少量城郊乡村有种苗外,绝大多数村屯没有绿化苗木,因此在生态乡村建设中绿化苗多由城市苗圃供应,这就使乡村绿化城市化。例如南方很多乡村绿化时选用的植物如洋紫荆、小叶榕、桂花、银杏、紫薇、秋枫、樟树等均是城市多年园林树种。过多选用城市绿化苗木,会减少乡村特色,影响乡村生态特质。

植物配置讲究技巧,有其章法。乡间道路水线宜列植,村旁屋边应丛植、散植,坡地山脚要群植、片植,村前屯口,应考虑孤植、对植。就植物类型,果树应有果园或村内屋院点式分散种植,古树大树要独种且有大空间,果蔬植物宜在菜园或棚架栽培,花海植物应片状栽培,竹类植物要沿溪沿水线绿化,如此等等。但现在的绿化种植是见空地就种,不管规则不讲艺术,问题比较多。

3.3乡村绿化后续养护管理不到位,绿化景观功能欠佳

当前生态乡村绿化建设很重视种,不重视管。种为任务,管是随意,虽有种植验收,但不规范,难以按合同进行。比如很多村屯被确定为生态乡村建设点后,由地方政府部门按点开展建设,本应有较好的效果,但施工单位种植后,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常规养护管理,过了合同期,养护管理交由村屯来管,因村屯养护管理技术差,人员不足,管理意识滞后,使种植点放任自流,所以种植竣工后没多长时间,就出现枯黄损败、成活率差、生长不良等现象。如此,就难以达到应有的绿化效果。

4乡村植物景观提升技术措施

4.1生态乡村植物选用要突出乡村自然风貌

正如上述分析,乡村生态环境绿化应尽量避免树种城市化,所选绿化树种应切合乡村实际,能反映乡村固有风貌。这方面广西南丹县歌娅思谷乡村景区经验值得学习:如村中民房前保留小庭院,通过矮墙灰瓦加小型花带点缀环境,显得十分自然生态,又富有农家味;在屋宇廊道、门窗都悬挂农作物玉米、花生、高粱、小米、h椒等,散发浓浓的乡情;乡村绿化环境建设层次较高,建筑民居间通过前庭后院相互空间分隔,沿路种植杨梅、酸柚、三华李等果树,乔木下又多种花木及铺地植物,加之养护管理到位,会显得非常整洁,成为景区一大亮点。

因此,对于乡村植物景观营造,笔者以为乡村原生植被应首先加以保护再适当改造。许多乡村植物资源丰富,特别是屋背山或风景山,原生有甜竹、撑篙竹、樟树、芭蕉、柿树、马尾松、盐肤木、构树、香棒、芦苇、芒草、肾蕨、铁线蕨、水草、野草莓等,必须严格保护。

其次在提升植物景观方面,应根据需要进行设计配置。如比较适宜乡村种植的洋紫荆、银杏、黄槐、红花木棉、加拿利杨、桂花、樱花、柳树、桃花、黄花悬岭木、罗汉松、本地枣树、山茶、黄花梨、青檀、红椎、青冈、楠木、红叶乌桕、小山蕉、杨梅、枇杷、沙塘桔、金桔、石榴、沙田柚、杨桃、柿子等。

三是对于特殊植物种类,可根据生态旅游开发种植田园时花植物,如油葵、黄秋葵、草莓、月季、薰依草、格桑花、马鞭草、非洲菊、红梦草等;特色果蔬草药类如蛇瓜、金丝瓜、南瓜、砍瓜、长柄葫芦、变色瓜、老鼠瓜、福彩瓜、田七、落地金莲、何首乌、曼陀罗、十大功劳、两面针、当归、人参花等;藤条植物如三角梅、紫藤、百香果、锦屏藤、爬山虎、迎春花、罗汉果等;池沼湿地植物如水生美人蕉、水葱、水草、荷花、睡莲、龟背竹、芦苇、伞草、苦草、千屈菜、水蓼、矮慈姑、花叶芦竹、穗状狐尾藻、马来眼子菜等。

4.2乡村植物景观应依地依景进行生态配置

乡村景观植物配置一样需要讲究技巧,体现生态园林意味。比如特色生态农业种植类植物,就可根据村屯用地布局,从特色果蔬、时花栽植、生产作物几类按功能规划整体设计,成大片状、田园状种植,形成花海、农业田园风景。而观花观叶植物的种植,要按树花和草花进行差异配置。

树花植物,指以观赏开花的乔木、大灌木为种植对象,目的是改变和营造乡村生态园林色彩,丰富景色。树花选择以花形好、季节变换有致、比较容易种植养护的树种为主,如桂花、桃花、洋紫荆、白玉兰、红花紫薇、樱花、山茶等。种植方式有沿水体护岸、乡间道路列植,专类园片植、点缀式种植等。草花植物是吸引游人的重要旅游吸引物,要选择以多年生、容易成片生长、深受大众欢迎的花卉种类,如马鞭草、薰依草、萱草、油葵、油菜花、格桑花、非州菊、红梦草等。种植方式为片状式、带状式、波浪式。

色叶植物造景能体现乡村四季物候变化,可沿道路两侧种植银杏林,成为秋晚~黄景观;山峦留空地群植枫香、黄庐,打造 “枫香霜晚”景色;湖塘池沼岸坡种植加拿利杨、秋枫、红叶乌桕,共同构成观叶观花且意境深远的湖光水色。

乡村中多有池塘、溪水、灌渠等构成的生态湿地,湿地在乡村生态环境中不可多得,要加强保护。在湿地植物优化中,除保护好原有植物如芦苇、野芋、水草等湿地植物外,可适当增加沉水植物、挺水植物、浮叶植物等,为湿地生物提供健康稳定的觅食、栖息、繁衍的生态环境。目前,可考虑种植的有水生美人蕉、水葱、荷花、睡莲、龟背竹、伞草、水蓼、花叶芦竹、苦草、黄菖蒲、溪荪、西洋滨菊、千屈菜、马蓟、水生鸢尾、硫华菊、蛇鞭菊、藿香等。

4.3乡村生态绿化必须提高整体管护水平

由于乡村种植点分散,种植面积差异大,各村屯对生态绿化积极性不同,有些村非常重视,而一些村根本不放心上,于是出现种归种、管归管,种管分离的现象。为此,笔者建议,生态乡村环境绿化管护要引入机制,建立规范的保护模式。由项目部门或园林公司作为管护主体,聘用村屯民众参与管理,建立“政府+村委+民众”或“政府+公司+村民”的共管模式,组建环境管理小组,指定养护管理人员,制定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并通过技术培训提高村民管护水平。同时,要选派村中年长者作为管护带头人或监督人,以发挥老者的权威。

5结语

美丽乡村、生态乡村建设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的生态环境建构除保护好原有自然乡村环境,更重要的是在原有资源基础上如何提升乡村的景观水平,采取何种途径来增进乡村的空间风景和生态文化。村屯生态种植与风貌提升必将是今后努力的方向,景观植物的选择能否适合乡村环境,植物配置能否反映乡村风貌,正在检测着建设者的智慧。

参考文献:

[1]王云才.现代乡村景观旅游规划设计[M].青岛:青岛出版社,2003.

[2]佚名.庭院水景与休闲建筑[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1.

[3]陈少亭.植物景观艺术设计[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第2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农保基金;社会养老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1-163-1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农保制度,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落实计划生育国策的配套措施

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农村总人口的10.92%,高出城市1.24个百分点,进入了老年社会,而且老年人口将以每年3.3%的速度增加。据预测,2020-2030年中国将迎来老龄化高峰,届时老年人口比重将达到24.46%。建立农保制度机不可失,时不可待。如果我们不抓紧着手建立农保制度,不仅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难以实现,而且将很难承受老龄化高峰带来的经济和社会的巨大压力。

(二)建立农保制度,是确保中国现代化、城镇化顺利推进的必然选择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二元结构明显的发展中大国,在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的进程中,必须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工业与农业协调发展,城市与农村共同繁荣的现代化道路。目前,中国进城务工农民约1亿人,乡镇企业职工1.38亿人,还有被征地农民4000多万人,农民工收入低、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后多数难以正规就业,他们面对诸多的社会风险,又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相当多的人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弱势群体;由于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流动,农村土地收入占农民总收入的比例下降,务农农民的家庭养老和土地保障功能在弱化,相当多的农村老年人成为特殊的困难群体。

(三)建立农保制度,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缓和社会矛盾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

当前中国城乡收入差别过大是一个突出问题,仅仅通过税收对收入进行再分配还不够,必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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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擞蒙缁岜U洗胧├唇杏行У氐鹘凇8莨示椋比司DP达到1000美元左右时,城乡居民收入比例应为1.7:1左右,而中国为3.24:1。目前中国城乡人均社会保障资金比例为24:1,造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如果考虑城乡社会保障差异等因素,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约为6:1。这种差距已经严重影响到农民权益的保护和全社会的稳定。

(四)建立农保制度,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

中国有9亿农民,满足最广大群众的利益始终是我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内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农村的重点难点在于建立健全农保制度。农保制度不仅是重要的利益平衡机制,而且也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支撑,还是保障社会稳定的安全体系。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重要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因保障人数最广、保障时间最长、所需资金最多、占财政支出和GDP的比重最大,而被市场经济国家高度重视。因此,建立农保制度,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制度保证。

二、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已经走进一段艰难的历程,目前依然面临许多的困难和问题。

首先,有关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尽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经开展了十多年,但至今还在有没有必要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上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农民有土地,养老靠儿女,政府没有必要也没有这个责任为农民建立养老保险;也有人认为目前城市还保不过来,农村更没有能力去搞这个制度。即便是主张在农村有必要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人,也在“目前能不能搞”和“怎样搞好”这项制度上意见不能统一。

其次,必要的配套政策和扶持措施难以落实。作为一项涉及人口最多、保障时间最长、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社会保险制度,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民政部1992年制定下发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已经试行了十多年,随着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提高政策法规层次。

再次,基金安全增值难度大。在基金运行机制上,由于过去一段时间,中国金融资本市场不够规范,适应个人账户储蓄积累的模式的市场化运作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仍然是用管理统筹资金的方式管理个人账户的资金,不仅面临巨大的保值增值压力,还面临较大的风险。

还有,目前的管理体制不顺。虽然1998年农村养老保险这部分职能转移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但是省、地、县、乡,还有相当多还没有转过来。特别是基层,劳动保障部门在多数乡镇没有推广。而农村养老保险的服务主要靠乡镇村组去做工作。在农村目前形成了“三驾马车、五龙治水”的现象: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合作医疗,民政部门负责经济、低保和优抚,还有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生对象的奖励扶持,扶贫部门也负责农村扶贫开发等。

参考文献:

[1]张静.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J].调研世界,2003,(4).

[2]刘芳.农村养老问题探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2,(6).

第3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乡镇经管站;新农村建设;措施

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相关理念,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推进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乡镇经管站作为农村建设的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能主要有农村财务资产管理、监管职能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等。目前,我国乡镇经管站中存在重视不够、财务管理不当等问题,本文就此探讨乡镇经管站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职能的有效措施,旨在给新农村建设一些借鉴作用。

一、做好乡村财务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工作是乡镇经管站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有效开展新农村建设相关工作的前提。因此,乡镇经管站相关工作人员要转变思想,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保证财务预算、使用、审核等每一个环节的正确性,提高资金利用率和回报率。

(一)贯彻落实财务制度

1.乡镇经管站领导要更新观念,思想上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干部要摒弃家长制的管理方法,不要存在个人主义思想,认为财务资金怎么花是干部说了算,不需要经过群众的同意或监督。乡镇经管站干部要与时俱进,从思想上重视财务制度,从而付出行动,贯彻落实财务制度,使干部更有效、合理的使用集体资金,防止出现资金去向不明、资金浪费等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的建设新农村。

2.完善乡村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农村实际情况,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让财务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首先,制定与农村发展建设相匹配的管理制度,比如《农村财务管理规定》、《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农村财务管理监管办法》等,规范相关工作人员的财务管理行为。其次,完善审查和监管制度,保证财务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正确性,每一笔资金支出用在对的地方。

3.规范农村财务工作流程,做到“六统一”。具体来说,就是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记账、统一公开、统一审计和统一建档。做好每一环节,相互促进,保证财务制度工作质量,提高资金利用效益,更好地进行新农村建设。

(二)落实审计工作

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重视财务审计工作,保证财务支出的正确性和真实性。首先,要求工作人员及时进行报账,并对物资进行详细的清点,做好审批相关手续工作,保证账目清晰明了、正确、真实。其次,严格按照相关审计标准进行审计工作。对支出过大、审批手续不全等问题坚决不记账,对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进行上报处理。同时要做好审计监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透明度和正确性。

二、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做好农民负担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做好农民负担、集体资产流失等工作。在国家实行减免农业税后,农村集体收入大大减少,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采取了相关筹资方法,使村集体收支矛盾问题暴露出来,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农民负担,所以要完善相关监管机制,对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政策等,按要求严格执行,对农民进行不合理收费等现象要依法作出处置,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真正做好为农民服务。

此外,对集体资产也要进行监管,杜绝贪污、违纪等问题的出现。首先,对集体资产做好严格的计划。要根据农村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物资的采购,不要和别村进行盲目的攀比,要确保资金支出的有效性。其次,对集体资产如农村机械设备等做好清点、整理工作,并记录成文档,最好形成书面文档和电子文档并有备份。最后,对集体某些物资的处理,要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对会议内容做好相关记录,方便以后查证。

三、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土地是农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是农民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做好土地承包管理工作。首先,要加强土地承包宣传,认真落实土地承包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土地承包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要根据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全流转工作,建立土地承包合同制度,保障农民切身利益。最后,要高度重视土地纠纷问题,促进农村和谐发展。我国是农业大国,人口基数大,加上近几年来,土地被征用现象严重,农民所得土地并不是很多,土地问题一直是比较敏感的问题。虽然随着土地承包流转工作的开展和深入,矛盾有所缓和,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和发展,对土地的征用、转让等现象将持续下去,在这个过程中,必然还存在土地纠纷问题。因此,乡镇经管站工作人员要密切关注土地纠纷问题,要定期的与农村进行交流沟通,在不违反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让农民满意,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此外,乡镇经管站也要履行经济职能,根据国家惠农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引导农村进行经济建设,增加农民收入,真正建立新农村。首先,根据农村具体情况,进行农业改革。要与时俱进,把科技与农业发展有机结合,促进农村农业现代化发展,发展特色产业,如农家乐、旅游等,树立品牌效应,如古马吊瓜、绿源果蔬等。其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引导农村进行自主创业,比如创办农产品加工厂、兴建畜牧养殖场等,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最后,要积极招商引资,制定符合农村发展的详细计划,对外进行宣传包装,吸引外资在农村进行投资建厂,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结束语

总而言之,乡镇经管站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管理职能和经济职能,对农村财务工作、土地承包、农民负担监督、经济建设等做好管理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发展实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让新农村建设早日实现。

参考文献:

[1]陈世娟.新形势下农村财务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活力,2010(12)

第4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农村和谐社会构建法制建设

要推动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就一定要加强法制建设,农村法制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础,是建设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农村开展法制建设,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有所提高,但是与城市和经济的发展速度相比,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和谐社会构建进程。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加强发展建设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1.促进农村生产力发展

要构建农村和谐社会,发展才是硬道理。大力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条件,保障农民与企业依法经营、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依法维护农村的市场交易原则与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市场的正常运行,从而促进生产力水平的发展,提高农民的收入,为农村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2.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的安全与发展是需要法制作为保障的,只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才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从而推动农村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效的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体系,建立统一、开放和有序的市场,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而形成一个完善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

3.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物质文明于一体协调发展的社会,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农村和谐社会的发展。其中法治是核心,加强法制建设对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法制建设有利于农村精神文明的建设,使农民的思想、文化、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形成一个健康文明的新农村,培养出有文化、有道德、讲文明新型农民。

二、农村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1.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制意识淡薄

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法制意识淡薄的主要体现。一方面,对于农村基层干部,他们很多不懂法,没有法律意识,即使依法治村的农村得到了宣传,但他们并不当一回事,很多都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另一方面,对于农民,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民主意识,没有维权意识,同时守法观念的很淡薄。干部与农民法律观念不强,不能对农村干部达到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也不利于农村和谐社会的构建。

2.农村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农村的法律法规出现不完善的现象,关于农村和农民问题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缺少严密的逻辑结构,尤其是在法律后果规定的残缺。在立法方面,出现了很多空白和漏洞的地方,一些农民工在城市的就业、医疗、就业等中得不到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农村的法律中,社会救济、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等基本法律制度不完善,缺少规范性。农村法律存在着薄弱、滞后、威慑力低等现象。

3.农村行政执法不严不公现象严重

行政执法是法治的关键部分,效果直接、作用经常。但很多农村行政执法出现薄弱、混乱的现象。一方面,农村缺乏健全的行政执法机构,性质不明确,在进行执法时,出现执法主体的混乱或错乱。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低,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法过程不规范。另一方面,农村司法机构和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不完善,很多矛盾纠纷得不到妥善的解决,甚至可能出现执法不公的现象,农民在法律中得不到公平的对待。

三、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对策思考

1.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就必须到农村深入的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从而培养和加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的法制观念,提升他们的法制素质。首先,可通过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教学方针,提高农村人民的文化素质,从而为法制教育奠定文化学习基础。其次,采用多种渠道共同进行宣传,加快发展农村地区的文化事业,提出建立健康的乡村文化,通过良好的法律文化改善农村的执法环境,引导教育农村基层干部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和农民知法、守法的思想,懂得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农村法律制度

相关立法部门要提高农村的立法的重要性,积极的将农村改革建设中的实践、方针等经验上升到法律,让农村工作的开展有法可依。同时,在进行立法时,要根据我国国情和农村工作实际,按照农民的意愿,符合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进行立法。要根据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思想完善我国的法制建设。在进行农村法制建设要注意的就是,一是立法要坚持平等的原则,公平的对待和解决农民的问题;二是处理好国家法律与农村法律之间的关系;三是重视法律的程序化,再进行法制时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3.依法行政,加强农村行政执法力度

首先要在农村基层干部中开展深入的法制教育,让他们进行学习、宣传以及贯彻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干部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切实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依法行政能力。完善农村司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能力,做到政务公开,整合政府各部门机构的职能权限问题,做到各司其职,明确职能范围,做到真正解决农民民事纠纷问题。

四、总结

法制建设是农村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也是当前重要的战略任务。加强农村法制建设,通过法律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参考文献:

[1]周述杰.关于加强农村和谐社会构建中法制建设的理性思考[J].天津市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04:24-28

第5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法制宣传创新

1 我国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建设的问题

1.1 农民法律意识低 法律所规定的不仅仅涉及刑事犯罪相关事例,同时对一个人生活的各方面都予以了规定,包括其政治思想,生产行为以及经济行为等等。而目前,我国生活在农村的大多数农民以为只要自己没有干与杀人或者放火相关的事,自己就不会违背法律,持这种观点的甚至还包括一些基层干部,这都是由于他们的法律意识薄弱造成的。举个例子来说,有村民由于自家经济条件比以前优越了,想换个宅基地盖大点的房子,于是便拖人情走后门给村干部贿赂,于是村干部便睁只眼闭只眼,暗许他在自家责任田里建房子。其实,这事看似正常实际上是不合法的,这里涉及到多部法律,比如,国家的土地管理法,村里的发展规划等等。同时,这也违背了“村容整洁”这一新农村建设内容。

1.2 有关农村、农民的立法滞后 虽然,我国农业立法从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但是,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比如,在立法方面,有些急需制度的法律现在还没有制定,同时,有些已经制度的法律法规不能很有效的解决实际问题,操作性差。在司法方面,农民要打官司普遍比较难,司法不公问题很严重;在执法方面,也存在着越权执法,徇私枉法,多头执法的现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问题很突出。

1.3 农民参政、议政意识不强,缺少公民权利意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法制化国家,国家的主人是广大的人民群众。但是在广大的农村,农民参政议政的主动性普遍不高。虽然,选举制已推行多年,但还是有很多地方农村只是把选举看成是一个形式,而农民更是有很少人意识到选举是宪法所赋予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职责。而作为基层的村干部也没有充分意识选举是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甚至还有一些村干部为了拉取选票,给村民发东西。而村民在选举时也不认真比较谁是真正有能力有本事同时也愿意为村民服务的带头人,只是看谁给自己的好处多就投谁的票。还有些村民仗着自己与村干部沾亲带故,怂恿他们以集体的名义,通过损害别的村民的利益来为自己谋私。

1.4 法制宣传教育内容欠妥、方法落后 目前,由于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有些地方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相对比较健全,使得有些农民对法律知识多少了解一些,在自身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但是,具体怎样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他们却并不清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由于目前大多数农村在给农民宣传法制时偏重于法律条款,而对具体的法律程序宣传的很少。这就使得,当有些农民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首先想到不是去法院而是去找政府的部门,有些甚至通过私下的暴力方式来寻求解决问题,对如何通过合法程序来获得国家的公力救济却一点不知。

同时,在法制宣传方法上面多注重于形式,宣传方式简单,一般都是通过编发法律知识宣传资料,偶尔还会进行有关的法律知识讲座或培训等方式进行。宣传的针对性差,没有对农民之间、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异进行针对性宣传,宣传的内容也很枯燥无味,简单肤浅。

2 新农村建设进行法制宣传创新的必要性

2.1 为适应农民思想和农村根据地转变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创新 在传统的法制宣传教育中,负责宣传法制教育的人员常常把自己当做是宣传中的主体。如今,农民的思想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情况了。对于从事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人员如果本身对农村的事实情况不了解,对农民的需求不闻不问,依然把农民看做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次要方面,同时对不了解的也不虚心向农民请教,只一味的进行单向灌输式宣传,那么这样是无论如何也不会激发农民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的,更不会让农民真真正正的了解这些法律法规,更不要说实地应用了。

2.2 为调动农民参与法制建设的积极性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创新 作为新农村法制建设工作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任务,法律宣传工作人员需要最大程度的调动农民参与新城村民主法制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成新农村建设的目标,首先就需要农村的法制环境良好。然而,如今农村中还有一部分农民由于思想观念、接受新事物的能力方面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要进行创新,要让农民真正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有针对性的对农民包括基础村民干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包括宪法,计划生育法,合同法,土地承包法,劳动法等等。如果不能正确加以宣传教育,不仅农民不能知晓其拥有的权利,同时还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2.3 为促进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加强农民信用建设必须进行法制宣传创新 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就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民的法律素质和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因此,必须要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内容的创新,要在法制教育中加入有关和谐社会、新农村和民主法制建设的内容。农民的知识相对其他阶层的人来说普遍比较低,因此,农民所需求的知识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很多方面,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进程中,农村普法宣传工作的中心是要满足农民的政治文化需求。因此,在对农民进行法制宣传时,也要注重培养农民其他方面的能力,增加其所宣传法律文化的丰富性。

农村农民信用教育是法制宣传工作提出的又一新的内容,对如何提升农民的诚实守信的素质,如何提升农民信用教育力度,如何针对农民的真正需求和当前的工作要求来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这些需要宣传法制人员对此进行思考创新。

3 新农村建设中法制宣传创新性的对策

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形式的创新,要选择农民情感上最容易接受的,心里上最喜爱的宣传方式。使广大的农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意识。由于法律本身的正规性和严肃性,再加上宣传工作的程式化,在人们的意识中,法律宣传工作很难和“活泼,有趣”联系起来,认为法律宣传工作就是宣传一堆生硬的法律条文,或者宣传一堆相关违法人员的悲惨下场,而法律宣传人员更是刻板。这种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农民在接受法制宣传教育时形成了先天的阻力,同时也很难改变。因此,在做法制宣传教育时,要打破农民对法制宣传的刻板印象,摘除原有农民对法制宣传所认为的“呆板,生硬”等标签,要对原有的法制宣传形式和内容进行创新,让人们在法制宣传中感受到一种文化的熏陶,一种美好的艺术享受,这样才能起到最佳的宣传目的。在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相关的工作人员要有为农民服务的意识,要把切实提高农民的法律知识,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作为自己工作的出发点。

二是法制宣传教育载体的创新。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而不断发展、深化。广播、电视在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中的作用和影响也在不断加大,作为党和人民“喉舌”的广播电视,做到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农村的广播电视台可以根据农民的喜好,可以按类别适当的增加法制宣传教育节目。比如说,针对打击犯罪,可以设立有关刑法类节目,提高农民的防范能力;或者,针对农民的日常生活,可以开设宣传普及民法的栏目;对于老百姓想要咨询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设立信息平台在线加以解答,这样不仅解决了群众的问题,同时也树立了政府的形象,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是法制宣传资料进农家。编写与农民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的,适合农民阅读的法制宣传材料,免费发给农民;并且经常组织那些在法制宣传工作中的骨干人物到乡村进行演讲、宣传,增强进城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同时,利用农村的农民夜校和农村的广播网来传授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加大扶持和指导乡村自办的文化活动,更进一步推动农民收入的持续稳定增长。

4 结论

党的十六大提出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十六大五中全会指出我们要建设的新农村是“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也就是“繁荣富裕、民主法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离不开对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同时更离不开相关人员对法制宣传教育的创新,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需要以法制宣传为基础,更是因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样要以法制宣传创新为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晓辉.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中的几个理论问题思想战线.2000(5).

[2]雷群.对新时期西部民族地区法制现状的思考科学咨询.2006(12).

[3]张耀灿,郑永廷,吴潜涛,骆郁庭.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第6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一)社区参与可增强农民环境诉求表达力

在当前环境立法过程中,直接倾听农民环境诉求的情况相对较少,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环境立法中大部分内容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一般而言,农民的知识水平不能达到参与立法的要求。其二,当前的环境立法多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很少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立法,即使存在一些关系农村环境的法律条文,也是上层立法者缺乏系统调研仅凭一些官方数据而作出的,不能真正代表农民当前最现实最紧迫的环境需求。其三,少数农民的环境诉求或者传递不畅,或者很难得到上层立法者的重视,最终难以体现在环境立法之中。农村社区是高度组织化的农民利益共同体,它可以充分地收集汇总农民的利益需求,能够真正代表农民的环境需求,它可以利用组织优势,克服农民个体行为的机会主义倾向,使农民弱势群体拥有专门的组织代表并表达他们的环境诉求。

(二)社区参与可弥补法治农村环境监管机构的缺位

我国目前的环境监管体系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点源污染防治而建立起来的,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关注明显不足。随着农村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现有的环境监管体制适用性不强,农民的环境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规范需要专门的机构来执行,农村环保机构的匮乏导致了农村环境问题无人问津。县级环保机构是我国最基层的环保行政部门,基层环保行政机构存在着监管人员少,监测能力低、机构不健全等多方面的问题,其对地域辽阔、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监管几乎不具有现实性。农村社区作为该特定区域农民的利益共同体,其对当地农民所处的环境的了解相比政府环保部门更为广泛和深入,可以针对该特定区域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合该区域农村环境的持续科学的治理措施。农村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监管较之政府而言,更能够契合可持续发展模式的要求。农村社区在环境评估与监测方面也具有独特的优势,社区的资源整合性特点可以发挥其公众参与的优势。

(三)社区参与可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

环境的外部性的产生是环境产权不明引起的,根据科斯定理,可以采取明晰环境产权的方法来解决。由于自然环境具有独特的属性,在市场条件下将其界定为私人所有将会耗费巨大的交易成本,甚至根本不可能实现。在将环境权益界定为国有情况下,则会因为资源使用者的激励机制缺失,政府统一进行环境监管就会存在效率低下的问题。通过农村社区对环境问题进行监管,则可以有效解决将环境产权私有化的高交易成本和政府进行统一监管的低效率难题。农村社区是因特定的地缘、血缘、风俗习惯相同或相关而相互集合形成的利益共同体,这种由农户和农民集体组成的社区类似一个大家庭,所以在对农村的环境产权进行私有化时,可以由农村社区作为一个同一体来享有,这样就可以降低确权的交易成本。如将山林、草地等产权确权到农民个体难度较大,但是划分到农村社区就相对容易许多,而且这也与宪法中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归集体所有相契合。农村社区是农民互助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农村社区共有环境时对农民的激励机制就像农民私有一样,也同样能起到农民自主保护农村环境的良好效果。

二、目前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法律地位不明

我国现代农村社区的发展较晚,从2003年湖北、江西等省开始推行了“农村村落社区建设”的试点,现有的农村社区的建制多是依附于自然村或者行政村,其法律地位尚未被国家层面的法律予以确定,所以农村社区作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主体的合法性,也尚未确立。

(二)社区参与农村环境立法未得到重视

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目前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以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防治为目标建立起来的。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即使涉及农村环境保护的各类规定,也未充分考虑到在农村的具体适用情况,例如《固体废物防治法》虽然专门提到了农村环境问题,但是仅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有针对性的条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基本都是由于在环境法律法规制定的过程中,忽视了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农民的现实的紧迫的环境诉求在环境立法中难以得到体现。但是,我国的国情是农村地区地域广袤,农民人数众多,环境立法又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充分地倾听每一个农民的环境诉求难以实现。农村社区作为农民利益的集合体可以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因此,在环境立法过程中不应忽视农村社区的作用,其代表着广大农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执法未充分利用

我国目前最基层的环保机构是县一级环保机构,存在着执法人员少,监管能力不高的现实特点。然而农村地区的地域十分广阔,其环境污染和破坏具有分散性、随机性、不易监测性等特点,所以单单依靠县级环保机构的力量监管农村环境显然不行,再加上环保工作分散于多个部门,部门之间利益职责不清,对于农村地区没有利益可寻的环保监管工作,往往会出现相互推诿、无人管理的现象。在地缘和血缘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农村社区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环境执法难、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农村社区成员间共同的利益取向,使得由农村社区进行环境监管更加人性化,社区可以利用其群众参与积极性优势,对破坏环境的行为起到充分的监督和约束作用。但是在目前的环境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还是仅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监管,而对于其所无力监管的地域,就放任其环境问题,导致有些农村地区的环境问题根本无人问津,这不仅是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忽视,还有可能因为环境纠纷而导致更大的社会矛盾。

(四)有待提高的环保意识制约着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

农村社区组成人员的环保意识决定着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水平。农村社区的组成人员为农民,而农民环境保护意识的缺乏是农村环境问题产生和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环境保护意识是对人与环境的关系的具体认知,是指引人们环境行为的内部动因,它体现着人们的环境需求和价值取向。由于农民一直保持着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生产和生活垃圾的处理都很随意,乡村的面源污染成为了农村环境问题的主要特点。一般来说,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加之其对环境法律法规的不甚知晓,这不仅造成农民对自身环境权益的忽视,还导致了农民对农村环境的破坏。社区成员环保意识不足成了制约社区参与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

(五)对农村环保投入不足也制约着农村环境法制建设

众所周知,城市里的垃圾回收设施随处可见,城市街道都配备有专门的保洁人员。但是目前仅在一些发达地区的农村才有垃圾回收设施,在大部分农村地区,生活和生产废物基本都是随意丢弃在住房周围和田间地头。这种现象的产生,除了农村居民自身环保意识不够的原因之外,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村缺乏环保投入所导致。

三、社区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路径探析

(一)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农村环境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社区的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我国开始发展城乡一体化,这就要求在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时,应向其提供同城市同等的治理机制。在目前农村环境法制建设“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应大力培育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的能力,其中最重要的方面就是在进行农村环境法制建设中,赋予农村社区明确的法律地位。此外,农村社区的权力能否实现指导本社区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农村社区环境治理作用能否得到真正发挥的关键。政府作为唯一的治理主体的环境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明确农村社区在环境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培育适合各特定区域生态环境建设的社区治理机制十分必要。农村社区法律地位的明确,农村社区组织体系的完善,社区成员环境权的确立等,都是农村社区有效参与农村环境法制建设的前提和保障。

(二)充分重视农村社区在环境立法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专门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滞后,环境保护立法偏离农村,缺乏可操作性,“重城轻乡”的环境立法取向和“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立法理念是这种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环境法律的制定者往往只关注城市和工业的点源污染问题,对于广阔的农村地区存在的环境问题不够重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参与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人员多为官员或者专家,他们基本都生活在城市,所以更多地关注的是他们周围发生的环境问题,农村环境问题没有代表者进行表达,农民的环境权益在立法层面就很难得到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立法模式中,充分地让农民个体在环境立法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成本太高,几乎很难实现,再加上农民个体的知识储备和表达能力等方面的局限性,农民个体即使参与环境立法工作,也不能充分表达农民的环境诉求。单个农民的力量十分有限,通过农村社区把农民的环境需求聚集整合,把农村居民组织化、诉求表达秩序化,才能在环境立法中充分代表和表达农民的环境要求,真正保障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充分发挥社区在农村环境执法中的作用

目前环境执法行政机构设置只到县一级,县级以下则是由乡(镇)一级基层政府进行概括的行政执法工作。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少,工作经费有限,环境监测设备缺乏,技术落后,很难覆盖地域广阔的农村地区,农村社区的地缘优势和熟人关系网,可以有效解决环境执法覆盖不了和执法人员少的难题。此外,可以在农村社区配备具有环保专业知识的人员,或者对农村社区负责环保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以保证农村社区参与环境执法的有效性。各级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应该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环境问题的监管力度,依法严格处理破坏农村环境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污染工业企业向农村转移的问题要严加控制,以避免次生性的污染情况出现。环境行政执法部门对现在已转移到农村的企业,不能放松控制,应该充分发挥农村社区的监管作用,或者与农村社区进行联合监管,确保农村的生态环境安全。

(四)努力提高农村社区居民的环保制度意识

第7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一、高度重视,认真部署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通知》(国统办字〔〕162号)和国家统计局、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认真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市统计局《关于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饶统字[]65号文件精神,推动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12月初,我局向全县各单位印发了《县统计局在全县开展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工作方案》》(横统发[]21号)(以下简称《方案》),决定集中一个月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开展统计法律进机关、进系统、进社区、进企业、进乡村、进住户的“统计法律六进”活动。

《方案》明确了本次活动的指导思想、活动时间、活动内容,提出了具体活动要求。《方案》要求各单位对本次活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加强领导,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坚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及时上报活动开展情况。

二、积极推进,注重实效

根据《方案》要求,我县各单位迅速着手准备,结合各地实际发文部署,积极落实经费、精心策划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一)活动形式多样、效果明显

1、统计法律进机关。县统计局紧紧抓住党校这一宣传阵地,向全县各级领导宣传统计和统计法,讲解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和宣传依法统计的理念。一是在全县局级干部培训班上专门开设了《县情分析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一课,提高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律意识;此外,还在经委、农业、建委、粮食系统开展了统计法专题讲座,针对部门特点进行了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的讲解;二是利用年报机会多次召开部门统计人员统计法制工作会,对统计法律相关知识进行了讲解,要求各单位统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依法统计。

2、统计法律进系统。以“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为契机,县统计局注重开展系统内部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新统计法以及相关统计法律法规知识。

3、统计法律进社区。召开了街道统计工作会,对来自各街道统计负责人及统计人员进行了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并就如何加强乡镇街道统计法制建设,依法履行职能职责进行了宣传动员,对基层统计职能职责、统计法基础知识、统计执法检查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讲解,此外,还对各乡镇街道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法制学习等考核内容作了安排部署。

4、统计法律进企业。为了促进统计法律“六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更加广泛地宣传统计法,各社区和工业园区都积极采取各种形式走进企业,把统计法知识送到企业领导和统计人员手中。

5、统计法律进乡村。青板、葛源、司铺等乡镇深入镇村举办统计法制讲座,向该镇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村社领导及统计人员、规模以上统计报表单位统计人员、农调记帐户共计100余人讲解了统计法知识,介绍了近年来县统计局通报、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并对镇村领导干部加强统计工作提出了建议;龙门乡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腰鼓队、快板等形式,开展声势浩大的统计法律进乡村活动;县统计局和县司法局等部门一起,利用12.4法制宣传日还组织宣传车到全县主要街道、所有乡镇的主要交通要道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并将宣传资料发放到企业和公路沿线的农户手中。

此外,莲荷、岑阳镇的统计法规人员也纷纷走进田间地头,切实将统计法律法规送进乡村农户。

6、借助平面媒体宣传新《统计法》。为落实“四个到位”的新《统计法》宣传方针,营造良好的统计法制氛围。统计局与报社强强联手,在《报》开辟了新《统计法》专版,借助《报》的声势,将新《统计法》宣传月活动推向。

7、举办法制专题报告会吹响新《统计法》施行号角。为使统计法制宣传月的活动内容更加丰富、学习更加扎实、结合更加有力,县统计局严格按照月初制定的《关于开展<统计法>宣传月活动的方案》要求,联合县法制办、司法局专门召开了学习新《统计法》专题报告会,特邀了县人大副主任王臣杰参加并作了重要讲话。局长刘文学亲自为大家讲解了新《统计法》出台的背景及修改前后的不同之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新篁办事处、兴安街道办事处统计员、县直各有关单位和驻横各单位统计员和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聆听了报告,为新《统计法》的施行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信息畅通,及时反馈

活动期间,各单位向我局报送本活动开展情况信息数十条,我局也在网站、市局局域网上将“统计法制宣传月”活动进度及时予以了反映,并以简报等形式将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向县委宣传部、县委法制办、县司法局等部门及时予以了沟通。

三、认真总结,查找差距

第8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2、健全完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运行机制。首先,从政府到各村委会都建立健全了各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组织,健全了普法工作学习制度、检查制度、培训制度、考试制度等。其次,建立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的目标机制,分级制定了“五五”普法规划或普法计划,按照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要求,制定我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年度工作计划,切实解决各村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中的问题,强化村级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考核,不断推进行政村工作的开展。

3、以“法律六进”为载体,将公务员、干部、青少年、企业管理人员、农民列为普法重点,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村民的法律素质。首先,征订了普法教材,印制农民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读本近千册,印制农民普法歌宣传单近3000份,发放到广大农民手中,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农民学法难道问题。其次,不断创新基层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利用行政村法制学校、广播等阵地,举办法律知识讲座、普法骨干培训。今年坛城司法所为中小学校上法制报告会4场次,受教育师生达3360余人次。利用宣传栏、黑板报等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和公民道德知识宣传;组织法律工作者和志愿者进乡村等,使法律宣传教育渗透到每个家庭,做到使广大干群人人知法、懂法、护法、守法,营造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会文明氛围。

4、加强民主管理,推进依法治村进程。扩大基层民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村民开展基层民主实践,保证村民直接行使民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首先,抓好村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和统揽全局的作用。其次,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健全村民公约,全镇14个村委会都制定了村规民约,完善居民会议和议事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居住区域内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涉及打井、修路、挖沟等等重大集体事项,都由村民集体讨论解决,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约束,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最后,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便民措施,公开服务项目、办事程序和监督机制,确保依法治村健康发展。

5、认真开展全国“12.4”法制宣传日活动。2009“12.4”宣传重点是学习宣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党的建设为主要内容。学习宣传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人民民主制度,促进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学习宣传发展基层民主法律制度,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和直接行使民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12•4法制宣传与“法律六进”活动有机结合,深入基层农村、中小学和机关单位,把法律知识和法治精神送进千家万户、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抓好“五五”普法规划的落实、认真做好“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当作目前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镇直有关单位:财政、地税、国税、工商等单位举行了法治座谈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紧紧围绕“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的主题,提前准备,精心组织,认真部署实施,充分发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载体的作用,在广大公民中集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使“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成为法制宣传的重要舞台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手段。

第9篇:乡村法制建设范文

一、认真做好“六五”普法工作规划

按照市统计局、市法建办统一部署,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统计“六五”普法规划。成立以局党组书记、局长王高照为组长的市统计局“六五”普法领导小组,制定“六五”普法工作方案,落实普法专项经费。

二、努力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

切实树立依法统计理念,为奋力推进“两个加快”和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法规学习宣传计划,并有步骤地组织推进。

三、全面加强统计队伍法律素质

1、切实加强统计局的法制工作队伍建设。把法律知识学习纳入机关日常学习计划,至少组织每月一次干部、职工开展形式多样的日常学法用法宣传活动,既要不断提高专业人员的统计执法水平,也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逐步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执法能力。

2、加强对执法检查人员培训力度。通过各种形式组织统计执法检查人员认真学习《统计法》、《省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办法》和《省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等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证》的清理和换证工作,加强对统计执法证件的管理,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不断提高广大统计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技能。组织执法人员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公共法律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四、不断加强宣传、全面推动依法统计

1、与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系,继续将新《统计法》和《省统计管理条例》列入市委党校各主体班、公务员培训学习内容。将新《统计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列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市局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学习内容。举办领导干部、企业代表、统计负责人法制讲座,组织统计系统干部职工参加国家局、省、市统计局组织的法律知识竞赛和征文、征稿活动,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对市(县)统计法制人员的培训。

2、充分利用纪念《统计法》颁布二十八周年和“12、4”全国普法宣传日,在全市大力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统计普法活动,播放统计法制宣传用语、悬挂宣传横幅、印发传单、设立咨询台等多种形式,以增强公民的统计法律意识。

3、积极组织开展送法进社区、到企业、下乡村,扩大《统计法》的社会影响力和社会公众的知晓度。通过网站、报刊杂志、广播电视、广告、横幅、黑板报等各类媒体开展面向社会的统计法制宣传活动。

4、强化对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年将利用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职称考试、继续教育学习、法规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进行统计法律知识培训。将普法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强化对基层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5、将普法宣传融入到各项统计业务中进行广泛宣传。各专业在召开年报会或业务培训会时,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主要内容摆进去,用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方法制度,来规范统计人员的行为,增强法制观念,确保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