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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施工规范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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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安全施工规范

第1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安全;台账;管理

中图分类号:TU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8-0036-02

施工现场安全台帐是工地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始记录,真实详细地反映了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工作质量水平,它体现了人对现场安全管理的能动作用及留下的安全管理痕迹,在安全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往往在施工现场安全台帐却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本文主要是提出在检查中安全台帐存在的一些易发常见的问题,希望与广大的安全管理人员一起探讨,共同促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1 安全生产责任制与目标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除了应该有施工企业主要人员及主要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还应当制定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在检查中我们却发现一些施工现场编制的项目部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仅仅是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简单的翻本,却没有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补充完善,造成了安全生产责任制与施工现场脱节,使安全生产责任制变成了空话套话。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是指通过对目标的层层分解,建立自上而下的、完整的目标体系,达到全员参与、全面管理的目的,从而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按照规范要求总公司与直属分公司、施工企业与项目部、项目部与班组、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该分别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有些工地往往这方面做的不到位,体现了少数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不重视和不负责。

按照JGJ59-99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要求,项目部还应当制定在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过程中,对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各级人员的考核规定或办法。规范要求考核中应有具体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时间等,但在一些工地现场,却发现考核规定仅仅是对考核情况的一些奖惩内容,对考核内容却只字未提,使得考核成了“一张废纸”,这点应该引起大家的重视。

2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保护人员安全和健康,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在施工现场,应针对工程特点、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方法等因素,对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同时要保证方案的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检查中我们发现,在专项方案中存在着一些问题。

第一、方案内容不全。规范中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包括脚手架、临时用电、模板支撑架、深基坑围护、塔吊、人货两用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文明施工等,其中需要计算的方案应当有设计计算书(比如搭设高度超过50米的外架以及卸料平台搭设等)。除此之外,方案中还应当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平面图、消防设施布置图以及一些必要的安全施工详图(如外架拉结点布置图、拉结点详图、电气平面图等),但在一些工地现场安全台帐中方案达不到规范的要求。

第二、方案针对性不强。少数工地没有根据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方案,对各种不同的工程结构、施工方法、作业条件等产生的各不相同的不安全因素,没有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而由于工程更改等情况变化,方案也未能及时补充完善,导致各类隐患未能全面得到克服和治理。

第三、方案与现场脱节成两张皮。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编制的专项方案,在现场却不能很好的落实实施,管理人员仅仅是凭自己的经验去工作,对方案没有认真贯彻执行,造成了现场实际与方案不符,使得施工现场存在着安全隐患。更有甚者,一些工地安全管理人员为了工作“方便”,生搬硬套现成的模块(专项方案),使得方案成了“一纸空文”,根本起不到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四、少数监理企业对方案管理乏力。作为专项方案审批单位的监理企业,未认真对施工方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以至于一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方案“流入”到现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造成了威胁。另外,有安全监理责任的监理单位未能对安全专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使得工地现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都体现了少数现场监理安全责任、安全监管意识的缺乏。

3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是安全生产保障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项目经理、班组长与各工种操作人员来讲,都是一项实实在在的工作。尤其是交底人员来讲,应本着对操作人员的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去认真做好安全技术交底,通过安全技术交底使具体施工操作人员能够工作前,知道操作规程,从而达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的,把安全工作做到实处。

第一、交底不全面。按照规范要求,安全技术交底应该包括总包对分包的进场安全总交底、对现场所有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交底以及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有些总包未能对分包进行进场后的安全交底;只对主要工种进行了安全交底,对诸如普工、电工、后勤、机动车司机等附属性工种却未进行交底;被交底人员往往仅局限于班组长,未能针对一线的操作人员进行交底,所以极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交底针对性不强。规范要求交底人员在做每项安全技术交底前,要按着相关的安全技术措施操作规程,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包括施工现场内外的环境、施工方法、施工机具等,认真仔细、全面考虑后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交底缺乏动态管理。我们知道整个施工过程是与施工方法、作业条件、季节变化等因素密切相关的,所以安全技术交底也必须是动态的,但是目前多数施工现场的安全交底却是一劳永逸的,不能针对施工现场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安全技术交底做出调整和完善。

4 分项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

分项工程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是为了确保投入施工的安全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施工现场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少数工地安全技术要求和验收上却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第一、验收记录不全。按照规范要求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应当进行安全技术验收,其中包括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施工用电、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塔吊、施工机具等分项工程。少数工地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安全技术验收,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没有进行安全技术验收。

第二、验收记录缺乏量化。在工地用数据说明问题,可以直观的反映现场的安全管理情况。规范要求在验收结果栏中应当尽量量化。一些工地现场台帐中验收结果栏上却经常出现“符合标准”、“满足要求”、“合格”、“不大于”等字眼,对验收结果缺乏量化数据,不能直观的反映投入施工的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体现了少数工地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技术验收工作不负责和不认真的态度。

第三、验收记录缺乏真实性。验收记录是否真实可靠,直接关系到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少数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验收存在着弄虚作假的现象,比如一些工地现场没有配备摇表、力矩扳手,但是在相关安全技术验收结果栏中我们却看到了满足规范要求的数据,试问这些数据从何而来。

5 安全教育

加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是党和政府一贯倡导并实施的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它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提出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说明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

第一、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不到位。按照规范要求,项目部应当建立职工花名册,认真组织职工开展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考试卷应按工种分别组织考试。在一些工地现场却发现,职工花名册中人员不全、没有单独建立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教育登记卡没有根据职工进出工地情况及时进行登录或注销、没有按照不同工种分别组织考试等等。这些都是安全教育管理工作上的漏洞,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第二、安全教育缺乏真实性。按照规范要求新进场工人须进行公司(15学时)、项目部(15学时)、班组(20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60分以上)后方可上岗作业,进工地时间、安全教育时间、安全考试时间应一一对应。我们发现在有些台帐中存在一两天之内就完成了对新进场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人进场时间晚于安全教育时间、安全教育者由始至终都是一个人、一些试卷笔迹一致、部分试卷竟然是满分等现象。另外,少数工地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过期、人证不符等。

6 其他台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第2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难点及建议

1建设工地消防监督管理机制和手段不健全

由于建设工地的临时性、流动性,消防监督管理中难以象对待重点单位一样建立固定的监督抽查、排查模式。一些建设道路、桥梁、隧道等工地更远离城市建成区域,难以纳入消防机构监督视线。建设工地随着工程进度推进,施工现场及服务生活区域内一些临时建筑以及务工人员随时间变动较快。一些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还未及落实,施工已经结束,施工队伍已撤离现场。新的施工队伍进场,又会产生新的火灾隐患,消防安全管理手段始终被动滞后。

2建设工地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突出

建设工地设置的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临时建筑,大多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尤以彩钢板活动板房为常见。由于彩钢板芯材多用聚苯乙烯、聚氨酯泡沫等易燃材料,发生火灾后蔓延速度快,燃烧产物毒性大,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至2012年10月以来,全国共发生彩钢板房火灾694起,造成26人死亡、2人失踪、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545万元,过火面积7.8万m2,受灾户数309户。因此建设工地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状况已非常严峻,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工程建设。2.3建设工地消防管理法规不健全针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混乱的现状,2011年建设部和公安部颁发了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该规范从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设计、临时消防设施设计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技术和管理措施,全面建立了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标准体系,终于使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得以有章可循。但是该规范仅仅是技术标准,而非法律法规,消防机构在监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时尚无有效的法律手段强制建设单位予以执行。例如该规范4.2.1条提出了对施工现场人员办公、住宿等临时用房建筑材料必需使用A级材料等硬性要求,这是遏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密集场所群死群伤火灾最有效的技术手段。但是建设单位在搭建临时建筑过程中不需经建设、消防等部门审批即可实施,难以保证临时建筑符合规范要求。如果设置搭建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行政审批,又将增加建设单位审批程序,不符合政府职能改革和转变趋势,实际上在各级立法机关也难以通过。因此亟需立法创新强制施工单位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机制,才能彻底扭转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被动局面。

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立法实践

当前,立法建立和完善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已成为加强这一领域消防监管,称补法律空白的当务之急。2011年以来,笔者有幸参与了重新制订地方消防法规《贵阳市消防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结合工作实践提出了细化建设工地消防管理的相关条款,初步完善了地方法规机制。该条例已于2012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简单介绍一下该条例中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条款,以供各位同行参考。

1细化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消防安全责任”一章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二)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四)保持消防通道、水源、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上位法中对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以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的进一步细化,并结合GB50720-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将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等工作要求也纳入施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使这些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在法规体系中有了明确的责任主体。

2明确违反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责任

《贵阳市消防条例》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施工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未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未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警告处罚。此外,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能保持消防通道、水源、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这些行政处罚条款中,对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设置了不附前置条件的较大数额罚款处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事项涉及施工现场消防管理的硬件基础,其执行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将决定建设工地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同时这些事项无法也不必交由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只能由行政强制力进行事后监督。此外,施工单位拥有较多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建设行为本身也是在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国家关于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技术标准也是其应有义务。设立简便有力的行政处罚,必将有利于消防机构执行及时的事后消防监督,结合上位法赋予的对火灾隐患单位部位查封等行政强制手段,消防机构将取得有力的法律手段,对此类违法行为产生震摄效果。

第3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系统

概述

随着我国城镇发展的日益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日益增多。项目多,工程建设规模大,施工流程复杂,在事故多发的建筑行业,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作业规范,工地的建筑材料、设备等财产安全经常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其主要原因在于,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关键岗位经常无人值守。如何做好现场施工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的监管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控制事故发生频率,加强政府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一直是建设部门、安监部门关注的焦点。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等规定,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格各施工项目部、监理部管理人员坚持到岗履职,有效遏制项目管理中明投暗靠、挂名虚设和随意更换人员的违规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提出综合利用计算机技术、GPS定位、3G通信、射频技术等手段,建立一套“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监管系统”,对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进行考核。施工项目部中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和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均纳入现场考核监管范围,以上人员必须是施工、监理企业投标文件及合同备案时所承诺配置的项目部管理人员(经招标管理部门或合同备案部门盖章确认),通过指纹录入、第二代身份证自动识别和现场GPS信息的捆绑,杜绝挂名虚设,代替考核等情况,完成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的监管。

1、系统总体结构

整个系统由建筑工程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与工地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工程现场一体化信息采集终端和工地视频监控单元等组成。总体结构如下:

终端和工地视频监控单元等组成。总体结构如图1:

现场一体化信息采集终端将关键岗位人员的二代身份证信息、指纹信息和施工现场GPS信息(经度、纬度)、采集日期等打成一个数据包通过internet网络或3G网络上传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监管信息平台的数据库中进行保留,信息平台通过对采集的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信息进行统计查询分析,可以及时发现关键岗位人员的到岗情况。由于采用二代身份证自动识别技术、指纹扫描技术和GPS定位技术相结合,将三种信息打包在一起,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到达施工现场,才能采集到有效的数据,可以有效杜绝代人考勤、不在岗考勤的现象。

2、系统功能与特点

关键人员到岗检查:利用生物识别技术和GPS定位技术实现关键人员的身份识别和到岗检查功能,确保本人必须到岗。提供定时考勤和随机抽检。

远程实时视频监管:通过系统的远程实时视频监控功能,建设管理部门能远程实现对工地施工人员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可大大减少监管部门现场巡查的工作量,提高抽查频度,有力促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升项目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威慑力。

岗资格核查:工地重要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执照,通过手指纹生物识别技术,杜绝冒名顶替无证作业现象。

工地安防:本系统构建的视频监控,可同时用于建筑工地的安防,保护物资安全。

图形化展示:采用GIS地图系统对监控工地进行管理,建设管理单位可很直观的对监控工地进行定位搜索。

3、结束语

通过建设建筑工地关键岗位人员到岗与工地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管理部门的建筑质量安全检查工作效率,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促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升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着力构建工地安全生产监管的长效机制。同时为企业单位保证工地施工人员人身安全、财产设备安全,提供安全事故提供事前预警和事后联动报警,为事故预警处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参考文献

[1]庄建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盲区研究[J].山西建筑,2005,31(23):18.

[2]胡哲.建筑工程的质量控制与管理[J].山西建筑,2005,31(15):56.

[3]罗健翔.浅淡建筑施工的工程管理[J].科技创新导报,2008,21:81.

[4]张放,林巧.既有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性的思考.山西建筑,2009年4月第35卷第1 2期

第4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 建筑工地 火灾防范 消防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建设、工程建设、住宅建设、开发区建设、会展中心、工业园建设等建筑工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不断出现并被广泛运用,使建筑施工现场出现了大量的火灾隐患。而消防管理跟不上,施工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造成了建筑工地火灾频发。如石家庄消防2011年1月报道:2010年本市共发生建筑工地火灾71起,占全市419起总数的16.9%,比2009年上涨450%,多数建筑工地火灾发生于施工建筑或工棚。2012年7月4日,北海市北海大道一在建工地地下室发生火灾,大火从地下一层直烧到地上一层,起火原因是电焊机线路故障。这些数据说明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形势比较严峻,如何能做好工地的消防管理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 建筑工地易引发火灾的原因及成因分析

1.1 施工现场人员消防意识淡薄

大多数建筑工地工人来自农村,年龄大小不一,文化程度低,基本上没有经过消防知识培训,缺乏消防知识,安全意识差,不懂国家法律法规。违章作业、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和吸烟的随意性很强,加上在建工地多数民工大多都有烟瘾,在施工现场边吸烟边作业及流动吸烟后乱扔烟头现象很普遍。在宿舍内卧床吸烟,甚至趴在被窝内吸烟也屡见不鲜,甚至还有在工地现场垒灶使用木柴等烧水做饭的,防水施工不规范使用喷灯等等,都是极易引发火灾的隐患。且部分施工人员不会使用消防设施扑救初起火灾,不会报火警,不会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发生火灾后易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这都是导致火灾事故频发的重要因素。

1.2 建筑工地易燃物品多,堆放杂乱,一旦引燃易发生火灾

(1)施工现场大量的可燃易燃物品是火灾发生的必备条件。因施工需要,建筑工地大量存放易燃可燃物质。如各种木料、油漆、油料、沥青、架(模)板、各种装饰材料、复合材料、焊接用的氢气、氧气、乙炔以及生活取暖用的燃料等,且堆放杂乱无章。这些材料的存在,使建筑工地具备了燃烧产生的条件之一 ——可燃物。

(2)施工现场可燃防护设施是火灾迅速蔓延的途径。目前各建筑施工单位使用的用作防坠落、防眩晕的尼龙密目安全网都不具有阻燃性能,且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雾,而施工用的木架板、竹架板也都属于易燃物品,一旦被引燃,火势短时间内会迅速蔓延。

(3)施工现场的有机保温材料增大了火灾危害程度。当前建筑领域使用的有机保温材料主要是聚氨酯、聚苯板和挤塑板。这三种材料最大的缺陷是防火性能差、易老化、易燃烧,且燃烧后产生有毒有害烟雾。

(4)搭建临时建筑使用的可燃建材是增大了火灾荷载。施工现场搭建的临时建筑物较多,如施工现场办公室、施工人员宿舍、仓库、临时伙房等。这些建筑物大多是活动板房,多数使用木板、油毛毡、彩钢板(金属夹芯板)搭建,均属于易燃物品。

(5)施工现场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增大了火灾的危险性。多数仓库内多储存着施工使用的乙炔瓶、丙烷瓶、氧气瓶、液化石油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

1.3 建筑工地临时用电不规范,线路短路、过载、灯具烘烤等原因易引发火灾

(1)配电不规范。多数施工单位没能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实施临时用电,没有制定安全用电技术和电气防火措施,尤其是大多数施工单位为节省费用开支,不能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即应执行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总保护器、分保护器),也不执行规范中要求的施工现场必须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系统,容易在电气线路过负荷、短路和接触电阻过大等方面引起火灾。其次是施工人员随意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过大,电气线路线径与用电负荷不匹配,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电线接头处理不当而引起火灾。

(2)施工现场用电不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随意性强,乱拉乱扯现象严重,照明用电混乱。施工现场尤其是夜间作业用电照明大多是临时性,电线布置分散,因此电源线敷设不规范,照明灯具的固定也不稳定,离易燃可燃物较近,极易引起火灾事故。有些临时用电线路既不架空,也不穿管地埋,或被重物碾压,或掩埋于带钉的木料堆内,或挤压于钢筋钢管堆中,有些线路老化、破损严重,多数工地使用无防护罩的大功率照明灯(如碘钨灯),多数存在用电器具和零件缺损,电盘及电气设备无防砸、防雨措施,这些都是引起火灾的因素。

1.4 建筑工地电焊气割作业和使用明火不按章操作,易引发火灾

在有易燃物品的区域动火不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开取电焊气割作业审批证。高空电焊气割作业不清理作业面下方及附近的易燃物品,不使用接火毯、接火盘及其它防范火灾的措施,导致产生的焊、割火花、灼热熔珠四处飞溅散落引燃其它物品起火。在建筑工地进行电气焊切割作业现场,利用钢筋、管道、基础地筋作地线搭接,不按作业要求焊把线和地线都使用专用电缆,易引发火灾,临时乱拉乱接电气线路,由此产生的线路短路、超负荷现象一旦遇到合适环境也易引发火灾。北海市2012年7月4日发生的工地火灾就是典型的案例。

第5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施工合同;约定;补充条款;二项奖励费用;井点降水费用;争议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是订立施工合同的依据,施工合同是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有关实质性内容的细化,进一步明确当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只要当事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不与社会公德相抵触,则合同条款受法律保护。“08《计价规范》”和相关计价文件是部门规章,不是必然的结算依据,只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结算适用“08《计价规范》”和相关计价文件时,才能使它成为结算依据。应本着:合同有约定时按约定,合同无约定时按法定。在建设市场各项法律、法规制度逐步完善的今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贯穿于施工管理中种环节,合同条款是否与招投标文件和08计价规范中有关规定一致、补充条款是否合理、约定内容是否存在争议,直接影响工程的竣工结算。因此,一旦出现这些争议一定要认真分析,及时处理。

1工程概况

某财政投资建设项目,框架结构五层,共十幢,建筑面积34000多m2,招标文件中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质量标准要求为合格,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创建目标为不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建设单位委托专业造价咨询机构编制了招标控制价,2009年12月,经过公开招标,施工单位中标合同价为3900多万元。

2案例背景

2010年4月签订本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0201)[2]格式签订,已经过相关部门备案,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中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在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五条中约定:“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持施工合同、文明工地获奖证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等考核文件到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测定手续,未经测定不得计取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0201)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项补充条款(5)中,双方又约定:达到市优质奖励总造价的1%,达到市文明工地奖励总造价的1%,达不到各罚1%。本工程获2011年度上半年市优质工程和2010年度下半年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

该工程招标控制价在通用措施项目费中计算了井点降水费,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按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计算了此项费用,实际基础施工中未采用井点降水。

争议的问题是:①补充条款中约定的二项奖励费用是否可以计算?②井点降水费用结算时是否要扣除?

3争议问题分析

3.1奖励费不可以计算的分析

对于奖励费用,内部审核会商时,一种意见认为是不可以计算,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中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三十条中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达到市优质奖总造价的1%、达到市文明工地奖总造价的1%的约定条款,违背了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质量标准只要求为合格,且不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

(2)作为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强制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计价规范》”)中,对于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投标报价编制、合同价款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等计价活动,各部分都有具体做法和详细要求,以上活动必须按“08《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特别是其中的强制性条文,属于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标准类别,也属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范围。“08《计价规范》”4.1.5条款: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此条款规定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原则,是强制性条文,此项费用已纳入国家强制性管理范围,对合同双方而言必须执行,不得通过合同的约定排除适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算应该按现行的“08《计价规范》”和配套使用的计价文件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五项安全施工中已约定工程竣工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的计算程序和计算依据。本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费测定表中仅有工程基本费率和现场考评费率,无奖励费的费率的核定。

3.2奖励费用可以计算的分析

以上二项奖励费用是可以计算的,理由是:

(1)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备案,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合同约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工程结算中优先于其他结算文件,不管签订的合同条款是否合理,审核人员均应当遵从当事人的约定。

(2)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愿原则和公平原则贯穿施工合同活动整个过程,补充条款的约定的达到市优质工程奖总造价的1%、达到市文明工地奖总造价的1%,是合同主体双方依法自愿订立的,而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与强制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相抵触,同时也遵循了公平原则:达不到约定的标准时各罚总造价的1%。

(3) “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补充条款中既然有了如此约定,对施工方是一种激励,是一种约束,施工单位对工程的质量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就有努力的目标和方向,同时也鼓励施工单位加大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投入,提升创优积极性,减少安全事故,加强现场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经过施工单位的努力,本工程获得2011年度市优质工程和2010年度下半年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按照合同的履行应本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补充条款中约定的奖励费用就应该计算,如果施工单位提交的仅仅是质量合格工程、未能获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是否要各罚总造价的1%?

(4)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达到市文明工地奖励总造价的1%”,不属于“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中奖励费,二者计算方式不一样,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算是按施工单位实际创建的安全文明等级相应费率计取,达不到上一级标准是不增加不扣除,本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是:施工单位文明工地的创建达到市文明工地时,奖总造价的1%,创建的安全文明工地等级达不到市文明工地时,则要扣罚总造价的1%。

(5)“08《计价规范》”及与我省现行的工程计价表(定额)配套使用的计价文件中,关于工程按质论价费有如下规定:优质工程奖,由施工企业在实现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约定的创建目标后,凭相关证明文件,依据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兑现价款。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尽管本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47项补充条款(5)中的约定与我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及其他相关计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不一致(费用定额中规定的计算基础是分部分项工程费,而不是总造价),但费用定额及相关计价文件属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要明显低于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效力,二项奖励费的计算应该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计价标准和计价方法计算:即市优质奖励费按总造价的1%计算,市文明工地奖励费按总造价的1%计算。

3.3井点降水费扣除的分析

对于通用措施项目中计算的井点降水费,建设单位认为应该扣除,理由是:实际基础施

工时未进行井点降水,此部分费用应该按实际采用的降水措施计算。施工单位认为:根据地质斟探报告,结合现场考察,基础施工时,有可能需要采用井点降水降低地下水位,虽然投标书中计算的井点降水费用未实施,但施工单位采取了其他降水措施,井点降水费用应视为包干费,不应扣除。

审核过程中,经过内部审核会商,我们认为井点降水费用应该扣除:

(1)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解释顺序是:①本合同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投标书及其附件;④本合同专用条款;⑤本合同通用条款;⑥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⑦图纸;⑧工程量清单;⑨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解释顺序优先于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措施项目是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该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08《计价规范》”条文4.5.3中:“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该工程招标控制价中,通用措施项目中计算的井点降水费用,已说明此项内容是作为暂定施工项目,结算时应该按实际采用的施工方法计算降水措施费用,同时扣除投标书的井点降水费用。

4启示

鉴于上述为问题,笔者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几点建议。建设单位应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工作,有条件的单位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由既懂本专业技术又懂经济的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以应对合同管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没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工程专业造价咨询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参与合同的起草和签订,防范合同执行中的风险。而施工单位也应该重视施工合同管理,合同的签订是否合理,条款约定是否规范,这不仅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而且有利于提高施工单位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获取更多的合法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第6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深入整治影响施工安全的突出问题,不断强化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监管,在抓好现场实体安全的基础上,狠抓建设各方安全自控和履职工作,保持全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稳定发展态势。

二、工作目标

(一)杜绝3人以上较大安全事故,有效控制一般事故。进一步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安全防护意识,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和居住条件。

(二)规划区内2600m2以上工地基本达到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在有规定规模以上工程的条件下,各施工企业确保争创出市级文明工地,二级企业确保争创出省级文明工地,一级企业确保争创出省级示范工地。

三、工作措施及要点

(一)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招标确定施工企业后应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经现场勘验安全生产条件不达标或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得办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对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建设各方履职检查,全面落实安全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细化监督考核办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对建设各方安全职责履行的检查考核标准,强化对专业承包和劳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全面落实建设各方安全生产责任。进一步督促建设各方健全安全组织机构,配齐专业检查人员,试行施工、监理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现场带班、巡查和企业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例会制度,推行项目部配备专职安全员企业委派制度,有效掌控施工企业履职情况,并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审查挂钩;督促监理企业重点把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关、材料设施设备进场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审查监控关、隐患整改复核验收关,严格落实旁站监理责任,进一步规范监理企业月度自查上报等自检自控工作;引导发挥好建设单位安全生产主导地位的作用,严格执行建设单位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重点审查并规范建设单位安全措施费支付工作,强化节点审查,加强过程控制,确保安全措施费用足额计取;加强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落实。

(三)加大监管力度,贯彻落实单位工程安全阶段验评及综合验评制度。根据市县相关文件规定,工程施工到基础、二层和主体三个阶段,经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验收,由施工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阶段和综合安全评价。未经安全评价或经安全评价不合格的工程,不予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和临时设施费,不得参加安全文明工地的验评,审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得作为代表工程。

(四)继续开展各类综合性检查和专项检查,加大违法违规查处力度。根据不同季节、阶段施工特点和事故统计规律,组织开展春季、夏季、秋季、冬季四次横到头、纵到边的拉网式安全大检查,并适时组织大风天气、高温汛期、冬季防火等各类专项检查活动,提高安全监管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开展“打非、治违、抓责任”活动,严格查处发生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过约谈、责令停工、暂扣或吊销从业人员安全资格证书或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济处罚等手段,增加企业的违规成本,不断优化安全工作环境。

(五)重点部位重点监控,细致开展起重设备、深基坑、高大模板工程等重点环节的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起重设备登记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塔机产权备案、安装前安装告知、安装后使用登记、起重设备检测及拆卸告知的流程,避免不合格的起重设备流入市场,确保起重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不出任何问题。对于深基坑、高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严格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强化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依据建筑安全管理现状,严格规范施工企业“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开展一线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基地培训和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七)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创建工作,推进标准化工地建设。文明工地的创建在我县建筑行业起到了模范带头作用,形成了各工地施工水平追、赶、超的良性局面,各建筑施工企业要积极争创各级安全文明卫生工地,推行标准化防护,促进标准化工地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县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

第7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脚手架;安全性;稳定性; 安全管理

随着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各种房屋建筑日趋高化,高层建筑施工已经成为当前施工建设的主要建筑形式和手段。随着建筑高度的越来越高,建筑安全防范措施也成为当前建筑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在当前,建筑施工中施工外架安全是建筑施工安全的主要形式。由于其外架在施工过程中承载着各种材料和施工人员,因此其质量问题是建筑工作人员安全保障。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处理触电事故和机械事故之外其他各种安全事故都与架子有关。

一、 脚手架钢管及扣件质量标准

由于脚手架在施工过程中的各种优势,它具有多功能,高功效,通用性强、承载能力达等特点是的被广泛的接受,建筑施工外架的安全占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因素为47%左右,由此可见,外架的安全与否对整个施工现场的生产安全至关重要。建筑施工“五大伤害”中除了触电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其他安全事故的发生几乎都与架子有关。

二、脚手架搭设存在的问题

1.无脚手架搭设方案和设计计算

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工地没有搭设方案,有的有方案但编制过于简单,计算有误,又没有经过审批,不能指导现场施工。更有甚者,施工员只是向作业人员进行口头交待,就开始盲目作业,严重违反了《规范》中“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进行”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

2.底座安装不符合规定

《规范》要求“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2跨,厚度不少于50cm的木垫板,也可用槽钢”。但在检查中看到不少工地的脚手架底层立杆下端仅用一块小方木或短木板垫起。脚手架搭设完毕投入使用后,由于荷载的逐步增加,加之受风刮雨淋等气候的影响,再因基础未夯实,很容易造成架体不均匀沉降,引起变形。

3.立杆接头未错开

检查发现,部分工地在搭设过程中,立杆未严格按规范进行,还是沿用老的方法,使相邻的立杆错开,没有满足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接头在高度方向上错开不小于500mm的规定,造成架体强度不够。

4.剪刀撑不按规定设置

《规范》规定:“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面整个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在检查中发现部分工地存在问题较多,如跨度不够、不连续、不贯通、未生根,起不到稳定架体的作用。另外《规范》规定:剪刀撑斜杆搭接长度为1m,而有的仅有400~500mm长,扣件仅接2个。再者,脚手架已搭设5、6步或全部搭设完,也没有剪刀撑,而是经督促后才于补搭。

5.连墙件设置不合理

《规范》规定:“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连接”。在检查中发现有的工地连墙件设置过少,有的采用柔性接头,造成架体不稳定。还发现有的工地连墙件未与建筑物可靠连接,根本起不到作用。

6.小横杆设置不合理

规范规定架体主节点必须调协小横杆,而有的工地采用隔根搭设的方法,只是省了一些材料,但却对整体产生一定隐患。另外小横杆的设置还应考虑架板的铺设,不得违反规范“两块脚手架板外伸长度之和不大于300mm”的规定。

7.架体搭设高度不够

《规范》规定:“立杆顶端宜高出女儿墙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主要是保证施工人员安全,但是检查发现少部分工地脚手架与施工不同步,低于操作层,存在较大事故隐患。

三、脚手架搭设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牢且严禁拆除。这是因为它是构成脚手架空间框架必不可少的杆件。现场调查表明,该处杆件被挪动他用的现象十分普遍,致使立杆的计算长度成倍增大,承载能力大大下降,这正是造成脚手架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2、立杆设置扫地杆,是吸收了我国和英、日、德国的经验。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现场调查表明,扫地杆的设置不规范、不连贯、有的根本就是形同虚设(这在木工支模架的搭设中较为普遍)。

3、连墙杆:(1)限制连墙杆偏离主节点的最大距离为300,是参考英国标准。只有连墙杆在主节点的附近方能有效阻止脚手架发生横向弯曲失稳或倾覆。现场调查中发现,许多连墙杆设置在立杆步距的二分之一处附近或设置在大横杆上且远离主节点,这对脚手架的稳定是极为不利的,必须予以纠正。(2)由于第一步立杆所承受的轴向力最大,是保证脚手架稳定性的控制杆件,在该处设置连墙杆,也就是增设了一个支座,这是从构造上保证脚手架立杆局部稳定性的重要措施之一。而很多架子搭设作业人员对此一无所知,更不会如此去做,对连墙件的作用了解甚少,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4、脚手架立杆采用对接接长,传力明确,没有偏心,可提高承载能力。立杆若采用搭接,当受力时,因扣件的销轴受剪,降低承载能力,试验表明:对接扣件的承载能力比搭接扣件的承载能力大2.14倍;大横杆采用对接可使小横杆在同一水平面上,利于脚手架搭设;由于剪刀撑不能受拉(压),所以其接长时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小于100,接头处设置不少于两个旋转扣件。考虑脚手架的各杆件接头处传力性能差,所以接头应交错排列不得设置在同一个平面内。还有,搭设立杆用一根挂线搭设,其他立杆就垂直了。

5、剪刀撑:对加强脚手架整体稳定,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起重要作用。设置横向剪刀撑可以提高脚手架的横向刚度,并能显著提高脚手架的稳定承载力。对于一字型脚手架,两端有横向斜撑(之字型),外侧有剪刀撑时,脚手架的承载能力可以比不设斜撑的提高约20%。

6、悬挑架:严禁用钢管作挑架,严禁用扣件作固定件,应采用长10的Φ25以上钢筋焊接于悬挑架内外立杆固定点处,作为立杆的固定点,这样做较为稳妥。悬挑架工字钢端头处还应钻一个洞,作为斜拉钢丝绳连接点(钢丝绳穿越孔)。

第8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地;消防安全问题;监督检查

1.建筑工程工地容易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

由于建筑施工工地的存在周期大多为1~2年,一旦工程完工,人员、设备全部拆除,施工单位出于对工地用地限制、临时建筑使用时间较短、工人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投资成本较高等因素的考虑,建设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尽可能的利用一切可利用的空间、场地、器材设施,尽可能的减少工地安全保障性投资,不可避免的出现大量火灾隐患。

1.1工地规划不合理,防火间距不足,疏散通道不畅。工地由于受到场地的制约,办公室、宿舍、厨房、仓库等建(构)筑物之间和可燃材料垛之间缺乏必要的防火间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仅有的通道也常常被水泥、钢筋、木材、易燃保温材料等建筑材料占用,极易造成火势蔓延,阻碍消防扑救,扩大火灾损失。

1.2住宿、办公、厨房、仓库等临时建(构)筑物多采用木板或泡沫夹芯彩钢板等板式材料搭建,此类板材本身耐火极限低,大多数耐火极限仅为0.6h,极易被烟囱飞火和烘烤等高温源引燃,一旦发生火灾,由于该类型板材火灾蔓延速度快,建筑物将在极短时间内失去整体强度而坍塌,且在燃烧时产生大量有毒气体,对被困和营救人员造成极大威胁。

1.3工地可燃材料和化学危险品种类多、储量大。各项工程建设普遍需要大量的油毡、木材、油漆、墙面保温和塑料制品等易燃建筑材料,以及氧气、乙炔、汽油、柴油等危险化学品。上述物品在工地的使用、储存过程中,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未分类存放、超量存放等现象,在没有任何安全保护措施的条件下私建、乱建沥青储罐,架锅熬沥青等火灾隐患更是比比皆是,再加上吸烟、违规明火作业,引起火灾事故在所难免。

1.4电气线路纵横交错,乱拉乱接现象严重。各种电气设备的广泛使用,客观要求工地架设大量电线,但随着施工部位和用电设施的不断变更和增加,工人随意乱拉临时用电线路,电器开关和配电箱电阻不断变大,用电负荷达到超过额定负荷时,便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加上线路敷设不规范,电气线路安全受到严重的人为威胁。众多火灾事故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电气线路跑电、漏电、过负荷、短路导致电火花引燃物品,是引起火灾事故最主要的原因之一。

1.5临时用火多和违规动火现象严重。目前工程结构日益复杂,离不开电、气焊割以及沥青灶、烘炉,电炉及喷灯等临时用火,特别到了北方的冬季,施工现场还要增设锅炉、火炉等生产生活用火设施,但是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忽视配备防火性消防器材的重要性,由此引燃各种可燃材料造成的火灾更是不胜枚举。

1.6施工现场消防器材短缺。施工单位最求经济利益最大化,降低甚至拒绝在施工现场消防方面投资,灭火器等基础消防器材严重不足,即便是配备了器材,施工单位为防止灭火器丢失、损坏,不是锁起来就是加以固定,致使发生火灾时,不能及时使用灭火器材。为节省开支,工地普遍没有设置消火栓,设置的临时水源和水池,其水量、水压也得不到有效保障,使消防部队扑救火灾时面临无水可用的尴尬局面。

1.7特殊岗位工作人员违规操作。为追求工程进度,在结构和设备安装两个阶段普遍存在大量油漆、电焊交叉作业,极易引发火灾,同时熬制沥青、电焊、切割等重点工种工人违章操作,违规施工点燃可燃材料,也是引发火灾的重要因素。

1.8施工现场人员消防知识缺乏,自防自救能力差。施工单位强调的只是施工速度、质量,对消防安全强调少、培训少、管理少,且大多施工人员素质较低,自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了解甚少,一旦发生火灾,自防自救能力差。

1.9建筑施工工地人员流动性大,交叉作业,管理混乱,消防意识差。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各工种人员常处于分散流动状态,特别是到施工中后期,结构和设备安装施工人员交叉作业,设备调试和室内装修工种交叉作业,特别是在大型建筑工程中,由于工程量巨大,往往由几家公司同时承建,若建筑工地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统一指挥,由于施工工地管理混乱而造成的火灾事故将比比皆是。

2.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对策

2.1加强对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

工地的消防安全工作除在签订承包、转包合同时另有规定外,均由施工单位负责(公安部61号令)。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并要对分包单位形成制约机制,严禁只抓工程质量、进度,不抓消防安全,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分包单位消防工作开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由建设、施工、项目部分级管理,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管理模式,督促其成立各级消防安全组织,积极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和处理突发事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巡视检查,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形成从经理、部门、班组、人员至上而下的管理网络,确保每个环节不失控漏管,从而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真正落到实处。公安消防部门、住建及安监等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违章行为,按消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条款处理。

第9篇:工地安全施工规范范文

关键词:建筑工地 临时用电 安全管理 解决措施

不管是日常生活还是工程施工,电已经称为不可缺失的能源之一,但若电在使用中不注意安全,将对人们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危险。在建筑施工中,由于施工现场电气设备用种类多、环境复杂、容量大、露天作业等因素,对安全直接构成威胁,特别是在电气线路的敷设、电路设置及电缆的选配等方面都是临时用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导致人员死亡,故此,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的管理是必不可少的。除此以外,应对工人进行临时用电安全讲解及培训。以减少事故的发生。

1、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相关问题

1.1施工组织设计操作不到位

建筑施工工地,既是电气安全技术的特殊场所,又是具有特殊电气危险的场所。因而,国家建设部为此专门制定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施工企业在施工前必须严格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等。然而实际施工过程中,多数工程只做表面文章,或者不重视施工用电问题,没有认真、严肃地进行用电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管理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工作。

1.2配电箱及开关选择要求

对于施工现场来说,配电箱及开关箱的选择也是至关重要的,配电箱作为电与设备之间的中枢环节,选择时要符合配电箱的相关规范要求,不能选择材料差,做工不到位,隐患多的箱体,开关箱作为配电系统的末端环节,在材料的选择上也不能疏忽,不能选择箱体无标示或者标示不清的开关箱。

1.3用电危险点缺乏监控

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因临时性往往未得到应有的重视,不太到位。譬如,用电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具体,缺乏对操作者必要的安全用电交底,重要危险作业点缺乏必要的监控。又如,施工现场与邻近架空和敷设电力线路缺乏在安全距离范围内的作业监控,操作手动工器具在水淋、特别潮湿环境下工作的绝缘监控,对工程中哪些作业点是用电安全危险点,需要采取什么样的监控手段和防护措施没有交底,等等。所以,直接施工员经常不讲规程规范,凭经验办事,我行我素,最终酿成大祸。

1.4带电作业不规范

建筑工地临时用电,基本敷设的线路是临时性线路,绝大多数是架空或者明敷线路,这种往往存在潜在的危险,而有些带电作业的人员在身边缺少保护或者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一旦发生情况,将无法挽回生命,另外带电作业一般都是露天进行,容易受到外部天气环境的影响,有些下雨、高温天等天气,还在施工作业,这将非常发生用电事故,有些工人不懂用电安全常识也在带电施工,带电作业极不规范,需要加大管理。

2.提高临时用电安全综合措施

(1)按照规定进行详细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电气设备总数在 5台及以上或设备负荷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该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编制详细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中要确定临时用电的电源进出线路径、配电房地址、总 (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安放位置、供电线路的走向:统计用电负荷、选择变压器容量、供电导线截面、以及配电箱(开关箱)的类型规格;绘制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总配电平面布置图、立面图,以及馈电柜、配电箱、开关箱的接线系统图;并制定详细的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电气防火措施。建筑工程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由专业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综合分析详细编制,并经现场施工企业电气专业负责人和技术总监理工程师共同审批后方能实施。

(2)按照组织设计要求认真组织现场施工应按照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对临时用电线路和配电箱进行规范安装施工施工。临时用电中室外架空裸导线的最大弧垂点与地面的安全距离应在4米以上(电缆线路应在2.5米以上),室内线路敷设距地面安全高度应在2.5米以上。临时用电电缆埋地敷设深度应不小于0.6米,在经过道路、结构缝等易受外部损伤的场所应加设直径为电缆外径1.5倍以上的电缆套管,且在电线和电缆敷设前,要认真检查电线及电缆外绝缘层是否完好。

(3)采取多等级保护措施。在进行临时用电系统设计、施工时,要确保整个系统具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整体结构,杜绝配电箱与开关箱混用等不规范现象发生,同时要严格根据负荷总量进行详细计算总配电箱和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并设置合理匹配的动作保护时间,防止漏电保护开关出现“误动”、“拒动”等情况,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现场设备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30mA,且其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0.1s。构筑完善的零线保护系统,保护零线除了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电源侧作完善重复接地外,还必须按规范要求在配电箱供电线路中间和末端分别作重复接地,且要用对应仪器核查每一处重复接地电阻是否小于 l0?,若接地电阻不满足要求应采取相应降阻措施。

(4)除以上措施外,还需要按照设计和相关规范要求,选用合格材料进行配电箱 (开关箱)等施工配电设备制造、认真进行漏电保护器定期试验复核、构筑完善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等措施,并通过安全培训等措施提高现场专业工作人员安全用电水平,加强监理单位现场安全用电监管力度,有效防止或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促进整个工程项目安全可靠、高效有序的顺利建设。

3、结束语

施工工地临时用电具有多变、复杂、受天气环境的影响等特点,但只要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工人的操作方法,加强用电安全知识普及,经常性的对施工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规范管理等,一定能减少甚至消除临时用电安全隐患,使工程建设可以在安全、有序、顺利的状态下进行,以提高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