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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与起源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用虚拟的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其所发生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启迪其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判例教学法。1870年兰德尔教授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在讲授契约法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中以问答的方式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形成了独特的判例教学法。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也是整合教材的过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以拿出更多时间收集法律基础课这门课程的信息,也很难有机会参与法律调查和法庭调查。因此,案例教学正好对这方面给予了弥补。
(2)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尽管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课堂上运用的案例就是这种感性材料,它可以训练和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帮助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理论选择不当。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往往课时较少,内容多,课程容量大。比如,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教师选择哪些知识进行讲授是一项重要工作。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不是按照教材的顺序去讲,就是避重就轻地随意选择。这些知识常常缺乏实用性或远离学生生活和将来的就业实际,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教师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来说已经无关紧要,案例教学也就无法取得实效。
二是案例粗制滥造。教师选择的案例往往陈旧、复杂,未经筛选或进行适当处理。案例陈旧,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太多,学生无法理解、掌握案例包含的法律理论;案情粗糙,没有进一步删减、加工,难以突出相关法律理论。
三是运用案例的手段死板单一。在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一味地采用单一的口头讲述,语言缺乏表现力。
四、案例教学的有效运用
(一)案例的恰当选择
案例的选择一要遵循针对性原则。高职学生没有相关法律基础,案件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或者法律理论较抽象,就不适合他们。应该案情简单,训练型的案件应该有一定的难度,给学生一定的思考、讨论空间。还要遵循典型性原则。要选择热点、焦点案件以及接近学生生活,能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考的案件。案例来源可以是高院公报案例、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的经典案例、新闻焦点案例、校园发生的生活案例,也可以是小说、电影、相声、小品等文艺作品中的体现法律关系的案例。比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担保合同,可用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没完没了中韩东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价格不菲的酒席,可用以讲述无权及其法律后果;红楼梦中贾蓉与贾蔷配合王熙凤强迫贾瑞签借款合同,可用以讲述合同效力等。
(二)案例的灵活运用
案例教学的过程是教学者运用经过选择整理的案件,向学习者诠释法学原理、原则,解释法律规范,培养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学习者利用案件,通过演绎推理进一步理解、掌握、运用法律原理的过程。当然不同的案例在教学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文学作品中的案例,能够触动学生的兴奋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生动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尤其是高院公报刊登的判例,不仅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掌握法律原理,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无判例的案例教学只是教学生理解现行法律,而判例教学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法律解释的方法,成为真正的创造性人才。
(三)案例使用手段的创新
案例的阐述应该做到生动活泼,以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要针对案例的案情,选择合适的语言风格,调整语速的快慢,控制语调的高低。还可以利用课件展示相关图片,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影视资料、视频资料,以辅助案例教学。比如,讲授无权时,播放电影5没玩没了6中韩冬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酒席,要求精神病院医生强行治疗一段滑稽情节,然后利用该案情,探讨无权的法律后果问题。
总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实质是属于研究性学习,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注人式为启发式,有利于激发学生情感,提高对知识的感悟和升华,因此应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应大力推广,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罗世荣等.案例及其法律案例教学[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
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送了拒受通知,则不能援引第14条e款剥夺它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如果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了审单并作出了拒受决定,但却拖延了发送拒受通知的时间,则依第14条e款,它将无权宣称单证不符。例如,某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单合理时间本应为三个银行工作日。假设甲银行用了六个工作日完成了该信用证单据的审单并决定拒受,且在第六日当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认定甲银行违反了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但却未违反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故不能适用第14条e款剥夺甲银行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假设乙银行仅花费了两个工作日便完成了对该信用证单据的审查并决定拒受,但乙银行却在时隔两个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虽然乙银行未违反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而且乙银行处理单据的总计时间仅为4个工作日,比甲银行总计6日的时间还要短,但乙银行却因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其后果将导致乙银行按照第14条e款丧失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当然,上述关于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绝对化,因为银行确会因内部业务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员病休、出差等客观原因,在发出拒受通知的过程中花费必要的时间,但只要总计未超出七个工作日,而且银行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宜仅以作出拒受决定与发出拒受通知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间隔来判定银行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
无论如何,上述规定和分析已明确表明,当排除了可以抗辩的客观原因时,一旦银行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允许它将此决定予以通知的时间是非常短的,应该越快越好。
二、银行的独立审单责任《UCP500》第14条第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上述银行可拒受单据(refusethedocuments)。《UCP400》第16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之一是确立了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在审单中不可替代和独立的主体责任(non-delegableandindependentduty)。这一责任的法律含义首先在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的主体是银行而非其他任何人(例如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等);其次,银行应对单证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协商决定或共同决定,更不能只让其他人单独决定。
虽然按照《UCP500》第14条c款规定,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请其撤除不符点。但这种联系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是否进行联系本身也由银行自行决定。有学者指出,就第14条c款的法理含义而言,只有当开证行充当独立的和可信赖的付款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拒付的又一方便渠道时,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如果将该条款理解为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是为了就单据不符作出一项共同的决定,那么开证行与申请人的这种联系就是非法的。支付还是拒付的最终决定权还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联系仅限于在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不符单据的情况下,获取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这种联系的目的决不是让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BayerischeVereinsbankAktiengesellschaft诉NationalBankofPakistan”一案中,开证行在同一信用证项下收到议付行递交的两单套据后,没有独立地进行审查,而是将单据转递给了开证申请人。由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申请人用了四天的时间寻找了一切可能的单证不符点,最后向开证行发信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开证行则将申请人拒受单据的信,连同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又转发给了递交单据的议付行。开证行在转发该信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拒绝接受单据,而只是指出:“进口方(即申请人)未接受所附单据,单据中包含下列不符点,具体参见进口方信函。”曼斯法官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无论如何,开证行在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方面的作用是首位的,也是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本案中开证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它只不过充当了一个“邮政信箱”的角色,而未履行独立的审单责任。银行的这一错误行为应被视为违反了《UCP500》第14条b款而不是d款。对违反第14条b款的法律后果,在《UCP500》第14条e款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所以曼斯法官进一步认为,本案原告关于被告开证行违反第14条b款的主张和理由将导致开证行无权宣称单证不符。
在理解和分析银行的独立审单责任方面,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案中的开证行向位于另一国家的受益人开出了一份即期可议付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注明受《UCP500》约束。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单据并由当地一家银行进行了议付。议付行则从位于美国的偿付行得到了偿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因发现两处不符点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议付行对开证行指出的不符点无异议。不符点也按银行业务的普遍作法提示给了开证申请人。随后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放弃不符点的指示。此时开证行则未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而是依第14条d款(ⅲ)项向议付行索还已给予该银行的全部偿付款项及利息。该议付行对开证行的索还要求予以拒绝,其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已签字表示放弃不符点,且议付行也已拿到了申请人这项签字文件;第二,受益人不愿退还已收的议付款项,原因在于其货物经查已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用银行保函提走。所以,即使受益人退款后收回了提单,它已无法凭提单控制和拥有货物。此案纠纷发生后,开证行提请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ICCBankingCommission)发表咨询意见。该委员会答复指出,虽然开证行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但即使申请人放弃了所有的不符点,这种放弃也不当然约束开证行去接受单据和付款。另外,就受益人因申请人通过向船公司出具银行保函提走货物而不愿退款这一情节,该委员会认为也与开证行无关。因为此时包括提单在内的单据仍由开证行掌管,而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该单据有关的货物及/或受益人、申请人是否同意的行为.三、银行拒受通知的内容按照《UCP500》第14条规定,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审查单据后如果决定拒绝接受,则应向递单行或受益人发出拒受通知。该通知除了发出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外,其内容也必须符合第14条的规定。那么仅从内容角度而言,何谓有效的拒受通知呢?从《UCP500》的规定和已有司法判例的解释来看,拒受通知必须同时明确地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第一,明确告知本银行已决定拒受单据;第二,叙明本银行凭以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第三,说明本银行对已收到的所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否留存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由于这三项内容都已包含在了第14条的条文之中,故依第14条e款的规定,如果银行拒受通知的内容产生缺陷,无疑将使银行丧失主张单证不符和拒付的权利。这一法律后果对银行也是极为不利的。
在“BankersTrustCo诉StateBankofIndia”一案中,开证行审单后向通知行电传告知单证不符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该电传同时指出,单据的具体不符点容后另告。时隔两天,开证行又电传告知了具体的单据不符之处。但后一份电传已超过了本案的合理审单期限。显然,本案开证行在有效期限内发给递单行的只有第一份电传。该电传的内容虽然说明了单证不符并决定拒受,但未具体列明各项不符点,因而不符合关于“叙明凭以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这一要求,属内容无效的拒受通知。前面提到的“Bayerische案”,也涉及到拒受通知的内容问题。该案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递交的两套单据,但在随后的拒受通知中只附上了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对另一套单据存放何处或是否退还,该通知函中只字未提。曼斯法官将这一疏漏视为违反了第14条d款(ⅱ)项,他认为这一疏忽也应使开证行无权宣告单证不符。《UCP500》第14条d款(ⅱ)项规定,拒受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留银行保管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这一规定的目的除说明被拒绝接受的单据仍归属递单人支配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了不能轻视任何单据所代表或包含的价值。如果将这一规定理解为只适用于某些单据而非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全部单据,那么上述款项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本案开证行拒受通知恰恰没有说明全部单据是否留候处理或已退还,而只退还了其中某些单据,这正是该通知内容上的错误之处。
中国银行也遇到了这方面的麻烦。在美国法院2000年审理的“Voest-AlpineTradingUSACorp.诉BankofChina”案中,开证行通知交单人单据不符。开证行在该通知中指出了有关的不符点并告知正在与申请人联系,促请放弃不符点。就在适用于本案信用证的《UCP500》第14条规定的七个银行工作日过后,开证行又发出了一份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法院认为,只有第一次的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内发出的,但该通知没有指出或说明开证行是否已决定拒受单据。法院据此判决指出,因开证行未能发出有效的拒受通知,依照《UCP500》第14条e款,本案开证行已无权主张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不符。
四、银行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UCP500》第14条不仅规定了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的内容、时限,而且还限定了该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第14条d款(ⅰ)项要求银行对拒绝接受单据的决定,“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UCP400》第16条d款对此作了相同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表明,银行必须使用电讯方式传递拒受通知;而只有当银行与递单人之间无法进行电讯联络时,才能采用其它传递方式。即使在采用其它传递方式时,如果存在多种其它传递方式的,则银行还应从中选择更为快捷的方式。例如,开证行与递单人(寄单行或受益人)之间的通讯联系存在有效的传真或电传方式,同时还存在特快专递、航空信函、普通邮件方式,那么,《UCP500》或《UCP400》则要求拒受通知只能采用传真或电传这两种电讯方式,而不能采用后三种方式。只有当前两种方式不存在或因意外原因中断,才可在后三种方式中选择最为快捷的方式。
《UCP290》第8条e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它采用了“必须以电报或其它快捷方式”的规定。总之,国际商会限定传递方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拒受通知的传递时间减少,使受益人能尽快改正不符点或尽快对拒受单据下的货物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时间后因市场波动造成单据持有人经济损失。但随着电传和传真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到了修订《UCP400》和《UCP500》时,电传和传真已成为比电报更加方便的最快捷的通讯方式(当时电脑网络通讯尚不发达),所以将“电报”(cable)改为了“电讯方式”(telecommunication)。而且为了推进先进电讯方式的普及,也为了避免对传递方式的选择性规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将“其它快捷方式”的采用严格限定在无法使用电讯方式的前提条件之下。
在“Seaconsar案”中,信用证项下单据是由受益人公司的销售经理阿彼诺先生(Mr.Appiano)在伦敦当面交给了开证行的信用证部经理曼苏瑞先生(Mr.Mansouri)。连同单据一起提交的还有一封用受益人Seaconsar公司文头纸打印好的信函,该文头纸上印有该公司的地址、电话及在香港的电传号码。信函的内容是“你们的电传须发给我公司在意大利的办事处,其电传号为”212085,SEAR.M“。曼苏瑞曾当场指出了所交单据有七处与信用证不符。后阿彼诺修改纠正了四处不符点,仍有三处不符点。随后曼苏瑞当面通知阿彼诺,单据已被拒绝接受并留存开证行听候受益人处理。受益人在本案诉讼中提出,开证行的上述口头拒受通知违反了本案适用的《UCP400》第16条d款,因此按该条e款规定,银行无权拒受单据。被告开证行抗辩指出:第16条d款只是为了确保”不得延迟地“发出通知;在双方经办人会面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方式比口头通知更快了。而且当时交单的人是阿彼诺先生,他本人就在伦敦,如果电传到香港或意大利都会出现延迟。这一抗辩理由曾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但二审上诉法院未予采纳。上诉法院认为,在适用第16条d款时遇到的关键问题是,当时使用电讯方式通知拒受一事是否可能;如不可能,方可选择其它快捷方式。另外,”不得延误“是对发出通知时的时间要求,它与该通知本身传递方式方面的要求是两种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使用电讯方式还是其它传递方式,银行都必须在通知的发出时做到”不得延误“,至于按规定的传递方式发出以后的传递过程的快慢则与银行无关。法院还认为,银行的义务是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Seaconsar公司,而非阿彼诺先生本人。但上诉法院最后指出,尽管本案使用电讯方式通知是可能的,但如果单据是在受益人(或寄单行)的高级职员在场情况下递交的,并且该高级职员本人亲自去银行联络,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口头通知他本人,而不需要传递给外地的另一个人。上诉法院的最后判决实际上认可了在双方经办人会晤的特殊条件下,银行可以在口头或当面递交方式与电讯方式之间作出选择。也有人在评析该案时提出了另一种不同的观点,即一旦银行与递单人的合法代表发生面对面的接触时,彼此间显然已无法当面进行电讯联络。也就是说,此时以电讯方式通知已成为”不可能“,故可以选择口头或当面递交这种”其它快捷方式“进行通知。所以该观点认为本案开证行口头方式的拒受通知符合《UCP400》第16条d款和《UCP500》第14条d款(ⅰ)项的规定。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与其他旅游专业课相比,该课程不仅涵盖大量旅游方面的专业知识,又同时包含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如何使学生通过此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又能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旅游相关问题,这对教师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对教师本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如何使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主动掌握相应的知识,也是教师必须考虑并解决的实际问题。基于解决该问题的角度,本文以普通本科院校为例,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政策法规中的应用。
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具备一定自学能力的基础上,对真实具体和开放的案例进行相应的分析、推理、演绎和总结。完全不同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阐述某个问题而进行的举例分析,其目的是激发学生主动学习,从而达到巩固知识和培养其应用能力的目的。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内容庞杂。而该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课时有限,如何有效地将大量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传递给学生,是授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教师面临的实际难题。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更加生动直观,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有助于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此外,旅游政策法规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学生从业后应具备保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亦需要利用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分析促进理论学习,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规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占主导地位,在教学中经常是以理论为中心,强调法律知识点。而学生是配角,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容易造成“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全忘记”的现象,很难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而以案例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承担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例如,以新闻大事件马航MH370作为资料背景,要求学生分析旅客伤亡的责任,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有效实现旅游法规的实践互动式教学,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有助于将抽象的原理概念具体化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使得教师可以清晰地将教学难点转化为浅显易懂的语言阐释给学生,真正做到深入浅出。同时,教师对学生要有适当的要求,如必须参与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等。这就要求学生预先准备,认真分析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决策。通过这一主动学习的过程,将会有利于学生对自己参与的课程内容深刻理解。
(四)有利于教师的教学能力的发展
其实旅游法规的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要求教师不仅具有法学和旅游领域的知识,且要有把控整个课堂的能力。例如,如何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引发学生的主动思考,又能做到收放自如,这些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但同时又是对其教学能力提升的促进。众所周知,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会产生职业倦怠,教学工作同样如此。而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例也使得教师的教学兴趣大大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教师也会更有成就感,对自己教学的满意度也会提升,从而从主客观两个角度促进教学能力不断提升。
二、案例教学法在该课程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多年的国内外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可以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但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旅游法规的课堂并发挥其积极效果,也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正确把握案例教学法的精髓
案例教学完全不同于在课堂教学中广泛运用的为形象说明某个术语或理论的举例分析,其是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真实的和开放的案例进行分析、演绎、推理和总结。当然,案例教学法成功引入旅游法规的课堂并起到积极的效果,应掌握案例教学的精髓。案例教学法改变的不但是教学方法,更是教学理念,其目的是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知识的巩固和能力运用的目的。
(二)案例的编写要兼顾典型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是承担着设计者和鼓励者的角色,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但在案例的编写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其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例如,可以适当参考国家旅游局每年公布的十大旅游案例及每一年度影响较大、引起行业关注度较高的真实事件等。除此以外,案例的编写要注意语言精练和适当的疑难性,课堂时间主要用在理论讲授和学生思考讨论上,而不能使堂课变成故事会;案例的疑难性则能给学生开辟一个引起广泛思维的空间,让学生主动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地发现和思考问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
案例教学要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但大多数学生是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成长,形成了一定的思维惰性,因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课堂讨论容易出现“冷场”。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一次情景再现,也是对学生一次很好的实践锻炼。通过分组讨论案例,由小组总结讨论意见,并由小组代表陈述最后的观点,然后组与组之间交流观点,最后叫师应给予适当和及时的总结。情景模拟是指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学生在特定的场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按照教学过程进行演练,从而掌握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旅游证的申领、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场景,可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并分别扮演相应的角色,模拟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把握和运用。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也促进了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的共生性
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启发人的灵感、创意等方面有好处,但仅靠这种启发远远不够,高校是探索和传承普遍学问的场所,她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强调对系统化和结构化知识的掌握。学生必须在具备基本训练的基础下进行实际的训练和灵活运用,切忌本末倒置。因而,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具有共生性。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案例教学法起源地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不同。成文法有固定的逻辑推理方式,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应用讲授教学法。但两者如何具体结合,先案例后讲授,先讲授后案例,或两者交替进行,具体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调整。
三、结语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
关键词:案例教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选择
作者简介:李春丽(1979-),女,湖北荆门人,武汉科技大学理学院,讲师。(湖北武汉430065)
基金项目:本文系科技部项目(项目编号:2009IM010400-1-25)、武汉科技大学教研项目(项目编号:2011x056)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2)14-0083-02
案例教学(Case-teaching 或Case Method)是指通过提供一个真实的或模拟的具体情景,有选择地把问题呈现出来,让学生置身于该情景之中,在教师的组织下,通过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开发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它强调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1]简单点说“案例教学”就是指在教学时要从问题到理论,再从理论到应用,而不是从概念到概念、从理论到理论。早在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案例教学法就有了最早的雏形,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哲学家苏格拉底所采用的“问答式”教学法。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在国外有悠久的历史,尤其在法律和医学领域中效果出色且明显,我国也在逐步尝试这种教学方法。下面将对案例教学法在“概率统计”课程中的运用做一些探讨。
一、传统教学方法的缺陷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是研究随机现象统计规律性的一个数学分支,它来源于实际生活,广泛运用于实际生活,而且也是很多大学后续课程的基础。因此,该课程一直是大专院校开设的一门主要基础数学课程,也是理学、工学、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一门必考课。这门课程的重要性无需赘述,但是目前学生学习的状况却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很多同学觉得该课程太枯燥了,理论性太强,因此没有兴趣。当然,作为一门数学课程,它有数学理论课程的共性:理论深奥,难懂;试题复杂多变;应用不能立竿见影。目前的教材及教师授课都存在重理论、轻应用的特点,缺少该课程本身的特色及特有的思想方法,使许多初学者产生了厌学情绪。
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统教学模式的机械化。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学生获取知识的主要途径就是老师灌输,学生被动接受。这种“填鸭式”的教学忽略了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样也没有发挥出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这门学科的特点。
二、案例教学法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教学中的适应性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虽然是数学学科的一个分支,但它又有别于其他数学学科,就是它非常直观,这门学科里面绝大多数概念都直接来自于实践。概率统计中的思想方法、原理、公式等理论的引入,最能激发学生兴趣并使其印象深刻的做法就是从贴近生活现实的问题即案例引入,如果遇上的问题不能用已有的理论解决,则意味着人们必须创设新的理论。这些新问题怎样解决?于是,新的概率统计的思想方法、原理、公式等理论便产生了。创设的新的概率统计理论可以解决哪些问题?典型案例即实践中的问题又出来了。正如张家军所说“突出的实践性在案例教学中,它没有直接简单地告诉学生一个真实的社会组织在干什么,而是让学生在社会生活方面发生过的案例中充当角色,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通过自己的分析、思考,得出自己的判断,作出自己的决策,实现从理论到实践的转化”。[2]
案例教学与传统教学的区别是学生在校园内就能接触并学习到大量的社会实际问题,弥补实践的不足和实际运作能力匮乏的缺陷。所以在概论与统计的教学中应处处有案例,随时能点亮学生智慧的火花。案例教学法是针对这门学科的一个非常好的教学方法。
三、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的目的实际上是希望学生从实际问题出发,掌握理论知识,进一步运用到实践。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首要问题就是选择案例。这实际上是案例教学中最重要也是最困难的地方,主要取决于老师的选择。为了发挥案例的最大作用,在每个教学的环节应该慎重选择案例。比如说,处在概念的引入阶段时,案例发挥的作用应该是启发学生提出概念,并且理解概念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而且不能占据太多的时间。此时选择的案例一定要简单,具有代表意义,让学生直观上就能明白下面的概念要表达的含义,也许学生提炼的语言和思想并不那么精练、准确,但通过与下面精确概念的比较,就能达到由现象进入本质的效果。
可以看这样一个引入最大似然估计概念的案例:有一个学生和一个猎人去打猎,看到一只兔子跑过,听到一声枪响,兔子应声倒下,问:这一枪最有可能是哪个人放的。这是一个非常直观的问题,设置在课堂上既简单又能够说明事情。通过这个问题,学生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了,绝大多数同学都会回答这一枪一定是猎人放的。进一步,老师要引导学生揭示其中的原因,同学们会有不同的答案,都处在现象上面说明问题,最后老师可以根据学生的答案做总结:这一枪最可能是猎人放的。这里面有一个“小概率原理”:就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在一次试验中是不可能发生的,假如这一枪是学生放的,说明学生一枪就击中兔子的概率是很大的,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因此这一枪最有可能是猎人放的。进一步老师可以根据这个例子,引入最大似然估计的思想:在一次抽样中,取到了某个样本,说明这个样本出现的可能性最大,那么使得这个样本出现的可能性达到最大的参数值就是最大似然估。通过案例这种直观工具,加入学生的讨论,会让抽象的理论更加具体,使枯燥的课堂生动起来。
当然,在教学的中间环节,教师也可以设置一些案例,让学生利用所学的概念和定理来解决实际问题。这样的案例也要分成几种,一种就是课堂上就能解决的,相对要简单一些,可能处理的是某个单一的问题;另外一种就是课后处理的案例,这种案例相对复杂,综合性更强一些,因为学生课后有足够的时间,有时甚至需要查阅一些文献,建立一些数学模型。
四、案例的应用
对于“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这门课程来说,一个非常重要的教学目的就是挖掘出概率原理的原始思想。传统教学的讲授方式往往直白地将定义、定理等的精确表达方式呈现在学生的面前,而这些经过加工的精练语言往往抹杀了最初的思想。案例教学试图弥补这种缺点,再现原始思想。
这就要解决一个关键问题,如何运用案例。原始思想一般都来自于某些灵感的火花,或者说某种顿悟。案例实际上起到了这种效果,让学生参与到案例的分析上来,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提出自己的思想,在老师和其他学生的诱导和启发下,往往使得问题的本质浮出水面,老师需要做的就是总结和提炼这些闪光的思想。
下面看一个案例应用的例子:区间估计从理论上直接阐述是比较抽象的,但其在实际生活中处处可见,为了引入这个概念,老师可以先引入一个医学上的案例:血常规报告单上会有很多项目,看看其中一项白细胞指标,见表1。
在上面的单位下,正常人的白细胞指标参考值为:4.0~10.0,即当你的化验结果上白细胞数量结果显示是在4.0~10.0之间时,证明你的这项指标是正常的,那么这个参考值是如何得到的呢?如何理解参考值4.0~10.0的含义?
这是一个非常常见的案例,学生也容易理解。若干学生首先会想到,这个参考值是根据若干的正常人白细胞的数量推断出来的,老师可以适当启发,为什么推断的值不用一个点(即点估计),而用一个区间。学生可能回答,即使正常人,白细胞数量也不一样,取一个区间更合理一些。进一步,老师可以发问,为什么是参考值,所谓“参考”应该如何理解,学生可能会回答,即使有些人指标不落在4.0~10.0之间,他的白细胞数量也可能是正常的,4.0~10.0只是一个参考,并非绝对的。
实际上,通过这些提问,区间估计的直观概念已经出来了,老师的工作就是将学生的回答总结起来:所谓参考值其实就是正常人的白细胞落在4.0~10.0的可能性,不妨认为这个可能性取值至少为95%(根据需要取值)。那么上述参考值4.0~10.0可以理解为:设白细胞数量为参数θ,那么。区间下限4.0和上限10.0是根据抽取的样本确定的,95%可以理解为正常人的白细胞落在这个区间的可信程度,这就是所谓的“置信度”。
有了这个案例,后面区间估计的概念就是把这个案例里面的具体数值抽象化,学生对照着理解,就会非常容易。案例分析使学生掌握了从具体到抽象的认识方法,揭示了隐含在案例中的概率统计思想,寻求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内在规律,使之上升到理论高度。
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要责任在于启发、引导学生进行独立思考,一定要让学生自己提出见解,并去分析、解决问题,当学生见解不统一时,再由教师引导学生展开辩论,逐步统一认识。从而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
案例教学法改革了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充分发挥教学互动的优点,体现了学生是教学主体,使原本枯燥刻板的数学概念、数学理论变得直观易懂。案例教学法的讨论模式既丰富了教学形式,又要求学生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模拟解决实际问题,促使学生主动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同时,学生间、师生间的合作分析与研讨,还锻炼和提高了学生合作共事与交流协作的能力。就如张宝臣所阐述:“一个出色的案例,是教师与学生就某一具体事实相互作用的工具;一个出色的案例,是以实际生活情景中肯定会出现的事实为基础所展开的课堂讨论。它是进行学术探讨的支撑点;它是关于某种复杂情景的记录;它一般是在让学生理解这个情景之前,首先将其分解成若干成分,然后再将其整合在一起。”[3]
案例教学使学生在对案例的探究过程中和现有理论及实践基础上,将典型案例所涉及的理论逐个分解、逐步细化;同时,教师结合案例的应用,用通俗易懂的教学方式将这些理论讲细、讲透,让学生真正理解并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从而降低专业课的理论难度。
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普遍加深了对概念的理解,对理论的掌握,并且比其他教学法更易接受。学生的实践意识、学以致用的信心和决心更多更强,并且在学习“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过程中,提高了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和合作协调能力,具有很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学研究新论[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7.
[2]张家军,靳玉乐.论案例教学的本质与特点[J].中国教育学刊,2004,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前段时间在业内评论的沸沸扬扬“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中,不到200个投资者(大部分是交行上海分行的VIP客户)拿出了8000多万元,根据信托产品要求,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由交通银行承销发行,信托投资期满时,却发生了兑付危机,大批投资者上街静坐,各大媒体纷纷披露。出现了信托公司和发行银行“哭笑不得”,而投资者们却“抱怨十足”的尴尬局面!
“乳品信托”是2003年6月由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推出的,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最低金额为5万元。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7月10日。最吸引投资者的是有关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的一段文字-2004年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将对全国乳制品行业进行大整合,受托人将利用本信托计划资金先收购一到两家效益较好的乳制品公司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即本信托计划结束时德隆国际按受托人当期收购价的106.5%的价格全额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一到两家公司股权,扣除信托计划的运营费用及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用,预计投资者可获得5.2%的年收益率。“信托计划书”还声明,因被收购企业股权将在一年后无条件被德隆国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因而被收购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风险将不会影响到回购价格。从而有效地保证了信托资金的稳定收益,规避再投资的风险。
因为有德隆国际将全额回购这个信托计划的保证,所以,推介期结束或信托计划满200份,信托计划即正式成立。据有关传媒报道,仅用了很短的发行时间,他们就完成了发行的信托计划,其中一些客户还是通过关系才拿到认购权的。但是还没到一年的期限,德隆国际却陷入了被四处追债的困境之中。[1]
一、“私募”并不违法
从这一起案例,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发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信托产品的发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来,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颁布来看,对信托产品公募与私募的问题均没有加以明确。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违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划、设计信托产品的发行。
“私募”在实务中的尴尬
诚然,不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以私募性质设计,监管部门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进行监管和调控。但是,尴尬的境地却实实在在的体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虽以私募性质设计,却以公募理念在营销;二是,监管部门则是在强化私募定位的同时,却不断提出公募化的监管要求。
另外,根据“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的要求,以及实际发行数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达到8000万)来看,平均信托产品认购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左右。从这样一个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来看,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和承销银行有理由认为这些投资者属于成熟的投资者,具备风险分析能力,这样的一个水平,无论从哪个标准衡量都算是真正对富人的私募了,但兑付危机发生时,投资者依然是静坐上街,闹得沸沸扬扬,并引发了社会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
二、“私募” 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有价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2]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但是,在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领地尚属空白。
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互惠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 Fund)”,在英国和香港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资金组合等特点。
现行信托市场中,私募政策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相符,私募在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私募资金主要来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社会背景与市场基础是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所占的比例很小。尽管他们拥有和可支配的财富规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经济领域的直接创业者、投资者与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财、投资运作的能力较强。他们一方面缺乏需要专业机构理财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种其他主流金融机构发展客户的重要对象,竞争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撑信托业
信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在国内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人们对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甚至连很多金融、法律专业人员都对信托制度存在误解,这与信托制度在商务领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为私募限制而宣传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关系。
有关学者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完全私募可以支撑部分信托公司,但无法支撑起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业。[5]
中国信托业制度私募化,成为现阶段信托业的基本生存方式与发展模式。笔者认为,私募制度不能有效分散与化解风险,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作出私募定位的出发点在于控制信托风险。按照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通过对信托产品投资者参与门槛(起点标准)、来源区域、总体规模、营销手段等的全方位限制措施,信托风险将得到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只是对风险承担主体的人为圈定,而业务本身的风险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在这样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行为,表面看似可以稳定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完整性;但是实际蕴藏着透明度较低、不确定性较高等因素。同时,对于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也大大减小。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相对公开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资金。
四、资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的信托法律规定,私募对于信托而言,只是暂时的,根据金融产品的特点,最终将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们以上市公司举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发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管理层渎职、募集资金被挪作他用、无法达到盈利预期等情况。虽然也出现过股民的渲染风波,但是并没有扰乱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出台了“司法救济的方法和依据”。当然,笔者认为,对于信托产品发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让投资者认识股票一样,充分的认识信托产品;同时,信托产品又是采用公开发行、且信息披露及时的话,我想也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信托投资人集体静坐的讨债事件了!因为,根据了解,金新信托产品投资者的不满并不在于投资亏了,而在于信托机构违规挪用资金、代销银行责权未充分说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综述,如果资金信托允许公募,那么如同股票发行、基金募集一样,就得制订一整套细致、详细、规范的制度。
但是,笔者卓见,公募化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条件和资源都可以共享与利用。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相关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鉴。当然,是否赋予信托业以公募化,目前关键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整个信托业界的积极努力与争取。
文章注释: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参考文献: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关键词: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教学法;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80-02
一、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无论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传统的肯定性数学已经不能合乎要求地解决所遇到的各类理论问题及应用问题,因而在这个过程中随机性数学即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长期以来,随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在理论上不断成熟与完善,它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农业生产、工程技术等领域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当今许多新兴学科诸如信息论、控制论、可靠性理论、人工智能等都以它为基础;它与基础学科相结合已发展出许多边缘学科,如生物统计、统计物理、数理经济等。基于上述实际应用背景,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已成为理工科各专业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也是目前全国研究生入学数学统考试题中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学习与掌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基本理论与应用,不仅是将来从事科学研究与工程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继续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与个人深造的需要,也是高度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化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1]。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是研究和探索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一门数学科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理工科学生灵活地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处理和解决客观世界中实际随机现象问题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以老师为中心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模式过于侧重理论推导和计算技巧训练,忽视对学生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上述传统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往往只是被动的听众,并没有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去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如何提高课堂效率和达到最佳教学效果成为从事此类教学工作的教师长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许多高校都提出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教学法[2-4,6-9],而如何在课堂上实施案例教学成为教学工作者研究的重点内容。
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针对传统教学法存在的不足,笔者就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古典概型知识点的课堂教学中如何合理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和见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优势
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初被美国哈佛商学院倡导用于管理学教育以来,已被许多国家的教学实践证明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并有利于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学方法[5]。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案例),采用引导、启发、参与等多种教学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讨论和交流的教学互动过程,以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课前精心设计的案例所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提出见解并做出判断和决策,从而加深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理解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教学目的明确、引用案例客观真实、对学生有深刻的启发性、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较强的实践性等特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0]。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6],具体包括:①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趣味性;②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④有利于培养学生交流和合作的意识;⑤有利于实现教学相长。同时,大量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从而达到“教”和“学”的互动交流,增强师生之间的沟通,有助于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的形成。
三、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1.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步骤。根据案例教学法的上述内涵可知,案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引入某一基本概念或理论知识,并不是简单地实例推理、求解,而这样可以提高学生对这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课堂上应用案例教学法时,通常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根据所讲授的知识点内容,精选案例。案例与一般的例题不同,必须有产生问题的实际背景,并能够为学生所理解,任何理想化的、脱离实际的例子都会误导学生,从而失去教学的意义,这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选出的案例要求主题突出、有理论深度,而且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典型性和时代性,是大家共同感兴趣的话题。总体而言,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应选择与相应专业比较贴近的案例,以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对挑选出的案例进行问题设计,做好案例的讨论、分析。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对案例进行讨论的目的是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可以从自身角度出发来剖析案例,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教师要掌握讨论的进程,让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主体,同时把握好案例讨论的重点和方向,进行必要的引导。同时,在组织案例教学时要辅以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大胆发表意见,提出观点,深入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及科研兴趣,使案例教学效果达到最佳,培养学生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7]。
(3)对所选的案例所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进行归纳总结。案例总结是保证和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的必备环节。对案例的总结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讨论过程进行总结,对于一个案例,让学生提出各种观点及其案例所包含的概率统计原理,让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案例,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的思路与方法[2,7];二是教师对案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补充或提高性的阐述,指出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2,7];三是教师自身在课后进行总结分析,所选取的教学案例是否恰当,与课堂知识点的结合是否良好,案例教学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存在哪些问题,以便加以改进[7]。
2.案例教学法应用实例。在教授古典概型时,可以采用如下步骤进行案例教学。
(1)案例引入。引入掷骰子实验,提出的问题是:①实验的可能结果是什么,是否是有限的?②每一个实验结果是否是等可能出现的,概率为多少?③掷骰子掷出偶数点的概率是多少?
(2)案例分析与讨论。首先,分析掷骰子的实验结果即样本空间?赘={1,2,3,4,5,6},从而得到实验的结果是有限个;其次,讨论每一个实验结果是否等可能的发生,经过讨论得出在骰子质量均匀分布情况下,每个实验研究结果都是等可能发生的,从而得出每个实验结果出现的概率为■;然后,在第二个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得出偶数点的出现概率为出现点数为2、4、6的概率之和,即■+■+■=■=■。
(3)归纳总结。
(a)经过归纳可知,掷骰子实验有两个特点:①实验的结果是有限的;②实验的每个结果是等可能发生的。凡是满足上述两个特点的实验,都属于古典概型的范畴,从而引入了古典概型的概念。为了加深学生对古典概型的认识,也可以对抛硬币、抽取产品、买彩票等实验进行分析,以判断它们是否为古典概型。
(b)授课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引导学生参与讨论与分析,总结出古典概型中事件A的概率计算公式,即
P(A)=■
(4)实例应用。在公园门口,一个摆地摊的赌主将8个白色的、8个红色的乒乓球放在袋子里。赌主规定:自愿摸彩者在交1元钱的“手续费”后,可一次性从袋子中摸出5个球;在摸出的5个乒乓球中,有5个红球奖励20元,有4个红球奖励2元,有3个红球奖励价值5角的纪念品,而仅有1个或2个红球则无任何奖励。由于本钱较少,许多围观者都跃跃欲试,有的竟连摸数十次,结果许多人“乘兴而摸,败兴而归”,获奖者寥寥无几,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计算能获得20元和2元奖励的概率分别是多少?假如每天按摸球1000次计算,赌主一天可挣多少钱?
分析:由题意分析可得,从袋子中取球属于古典概型,因此摸到红球的概率计算可采用上述古典概型事件概率计算公式。从袋子中摸出5个球的情况共有C■■种,摸到5个红球的情况有种C■■,摸到4个红球的情况有种C■■C■■,摸到3个红球的情况有种C■■C■■。因此,摸奖者获得20元奖金的概率为C■■/C■■=0.0128,获得2元奖金的概率为C■■C■■/C■■=
0.128,获得纪念品的概率为C■■C■■/C■■=0.359。由此可以看出,摸奖者获得20元和2元奖金的概率都比较低,所以许多人都“乘兴而摸,败兴而归”。假定一天摸球1000次,按照上述计算得到的概率值,获得20元奖金的次数为13次,获得2元奖金的次数为128次,获得纪念奖的次数为359次,因此赌主支付的奖金总额为13×20+128×2+359×0.5=695.5元,而赌主收到的摸彩手续费为1000元,则赌主一天可挣1000-695.5=304.5元。
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摸彩是一种欺诈行为,赌主保赢不输。通过上述案例教学,学生在课堂上不仅学习了新知识,还增强了自身对社会诈骗行为的防范意识,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
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学互动的优点,体现学生是教学主体,使原本枯燥刻板的数学概念、数学理论变得直观易懂。教师结合案例的应用,用通俗易懂的教学方式将这些理论讲细、讲透,让学生真正理解并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从而降低专业课的理论难度;案例教学法的讨论模式既丰富了教学形式,又要求学生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模拟解决实际问题,促使学生主动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同时,学生间、师生间的合作分析与研讨还可以锻炼和提高学生合作共事与交流协作的能力[8,9]。
与其他教学法相比,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堂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更好地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对理论与方法的掌握;实施案例教学法可以显著提高学生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时凌,魏代俊,吴勇.《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改革研究与探讨[J].咸宁学院学报,2010,(30):145-147.
[2]刘丹,陈仲堂,孙平,艾瑛.在《概率统计》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3,(27):60-61.
[3]徐荣聪,游华.《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案例教学法[J].宁德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0(2):145-147.
[4]毕淑娟,张俊超.《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案例教学法探析[J].继续教育研究,2012,(2):154-156.
[5]杨光富,张宏菊.案例教学:从哈佛走向世界――案例教学发展历史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6):1-5.
[6]傅文.案例教学法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的应用[J].教育教学论坛,2013,(2):72-74.
[7]谢振中.案例教学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堂教学中的运用[J].新课程(上),2012,(2):94-95.
[8]李春丽.案例教学法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的运用[J].中国电力教育,2012,237(14):83-84.
[9]王利超,吕丹,刘婷.“案例教学法”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的应用[J].统计与咨询,2009,(1):42-43.
[10]于兰,杨颖.案例教学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运用[J].教育与职业,2013,753(5):110-111.
论文摘 要: 我国旅游业的深入发展,对旅游管理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行业一线技能型人才的主要阵地,打破传统教学方法,引入新的教学理念十分必要。本文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实施的必要性入手,对案例教学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教学源于医学和法学专业,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处方、手术或辩护、断案能力。哈佛大学商学院首先把案例教学引入管理学课堂,并发挥到“极至”,把课堂时间全部用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课堂不再是教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而是师生互动的开放式教学。
目前旅游业发展呈现大众化、科学化,旅游消费方式改变,我国的旅游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就必须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行业一线操作型、复合型人才的主要阵地,需要适应旅游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然而,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单一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高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显得尤为必要。
一、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有效避免学生“高分低能”。
旅游管理专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或是一些简单陈旧的流于形式的案例教学活动,都很难达到预定的目标。试想,毕业生进入旅行社工作,不会开发设计新的旅游线路,或是在带团中无法解决突发问题,那么这样的课堂教学就是失败的教学。所以不能单纯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法,要与实践中的案例教相结合,给学生营造“实战”氛围,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WWw.133229.Com不仅如此,学生的能力还体现于在案例讨论中表达自己、说服他人,倾听意见、修正自己。
(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教学方法大体分为讲授法、讨论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法、综合法和案例分析法。不同教学法对学生学习热情的激发不相同,有调查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相比,对激发学习热情的作用是最大的。因为案例教学法完全摈弃了教师、黑板、讲台这样传统的授课形式,教室不再是教师一人的表演舞台,而是上演一场以学生为中心,案例为桥梁,教师学生一同上演的集体秀。学生不再是观众,而是课堂主角。学生以自由讨论的方式来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能充分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习热情。
(三)有利于帮助学生开拓视野、丰富见闻。
在案例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述案例,再由学生自由讨论。同一个案例,因为个人经验和认识的不同,学生会提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讨论结束的时候,大家会从众多答案中挑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教学摆脱了标准答案的束缚,有助于帮助学生开拓视野,并使学生记忆深刻。
二、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注意点
(一)案例的选择要做到“精、实、新、深”。
案例要“精”,指的是课堂时间十分有限,加之同一原理必有诸多案例可用,所以选择案例不可能面面俱到。应选择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的案例,也就是说选用那些实际操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能体现同类事物共同特性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有助于学生在工作中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示范作用。
案例要“实”。就是案例应是真实发生过的事情,只有真实的事例才事实清楚,有血有肉,使学生觉得事件就像发生在自己身边,从而激发起学习、讨论的兴趣。如果带有主观臆造的痕迹,学生将不以为然,或以假对假,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要“新”,讲的是教学案例要与时俱进。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这样变化,旅游业不断推陈出新,更新商品,加强服务。一些情节过时的案例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起不到帮助作用,应舍弃不用。要选择旅游业发展深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进行提炼和升华,使案例教学充满生机与活力。
案例要“深”。高职院校的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因此选编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深度。如果案例内容肤浅,学生套用课本基本原理即可得出结论,这种案例的教学缺乏吸引力,学生在思考和讨论中会敷衍了事,得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的讨论结果,教师应。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应该学会多样性和创造性地包容与欣赏,包括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价值判断和不同的理解水平,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当然,学生在发言过程中如果偏离主题或出现错误,教师不能放任自流,应对学生的发言进行“去伪存真”的提炼,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并将讨论引向纵深。
(三)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要灵活。
不容置疑,案例教学法比较传统教学模式而言,更加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符合当今社会人才培养的需求。但在实际教学中,不可完全套用哈佛大学案例教学的模式,因为案例教学法只适合技能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并非旅游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适用。所以,教师不应摒弃传统教学方法,根据所受课程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另外,案例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从教学硬件设施配备到课程学时安排都很难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因此教师对案例的选择、理论知识点的教授及信息的反馈都要在时间上进行很好的处理,才能保证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丽梅.案例教学法在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与应用[j].黑龙江商教研究,2007,(1).
[2]任明川.哈佛案例教学的“形”与“神”[j].中国大学教学,2008,(4).
木薯淀粉:武鸣华桥投资区里建淀粉厂、武鸣皇后淀粉化工厂玉米淀粉:山东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氯化钠:AR氢氧化剂:AR季铵型3-氯-2-羟丙基三甲氯化铵醚化剂: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美国DOW产品1.2主要仪器设备电动搅拌器恒温水浴装置真空泵NDJ-79型粘度计凯氏定氮分析装置1.3季铵型阳离子淀粉的制备
浓度为30~40淀粉浆,用定量4的氢氧化钠调节pH,加入季铵型醚化剂,在45℃~50℃恒温反应7~24小时,中和到pH5.5~6.0,过滤、洗涤,并干燥得季铵型阳离子淀粉样品。1.4季铵型阳离子淀粉取代度(DS)和反应效率(RE)的测定
用凯氏定氮法测定氮的质量分数,然后根据以下公式计算DS和RE。样品氮含量的计算:
(V1─V0)×C×1.401
X=
————————————
m式中:X:样品氮含量,;V1:滴定样品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V0:滴定空白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C:盐酸标准溶液的浓度,;m:样品质量,。样品取代度的计算:
162×X DS=————————
1400-151.5×X式中:DS:样品取代度;X:样品氮含量,。醚化剂反应效率的计算:
n(Ⅰ)RE=DS×————————
n(Ⅱ)式中:RE:反应效率,;DS:样品取代度;n(Ⅰ):加入淀粉的物质的量,mol;n(Ⅱ):加入醚化剂的物质的量,mol。2结果与讨论2.1季铵型醚化剂加料方式对DS和RE的影响
在195mlH2O中加入150g木薯淀粉和7.8gNaCl,所用季铵型醚化剂与NaOH及淀粉物质的量之比为1:2.6~2.8:25.85,季铵型醚化剂以下列两种方式加入:a、先加入醚化剂,后滴加4NaOH溶液;b、先滴加4NaOH溶液,后加入醚化剂。不同加料方式对DS和RE的影响有如表Ⅰ所示。表Ⅰ加料方式对DS和RE的影响序号加料方式DSRE()1a0.025465.632a0.025365.373a0.024663.564a0.023961.75平均0.024864.085b0.023560.726b0.022758.657b0.025164.858b0.025666.14平均0.024262.53
表Ⅰ的结果表明,以a方式加入醚化剂,可获得较好的DS和RE。但工业通常采用b方式投料,主要是考虑到工业加碱液量大,耗时长,CHPTMA与滴加的碱作用形成活性物后,环境碱度不够,无法与淀粉发生阳离子化反应,活性物易发生水解形成惰性物1,2-二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影响反应效果。在30℃~40℃体系环境,采用b方式投料,会有较理想的反应效果。2.2碱用量对季铵型阳离子淀粉DS和RE的影响
在195mlH2O中加150g木薯淀粉和7.8gNaCl,季铵型醚化剂用量与木薯淀粉用量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5.85,碱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有表Ⅱ所示的结果。表Ⅱ碱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序号醚化剂:碱量(mol:mol)DSRE()11:2.80.023560.7221:2.80.022758.6531:2.60.025164.8841:2.60.025666.1851:2.40.024663.5961:2.40.024864.1171:2.20.022257.3981:2.20.022056.87
表Ⅱ可知,季铵型醚化剂用量与碱用量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4~2.6,制备得的季铵型阳离子淀粉有较好的取代度和反应效率。取代度DS在0.024~0.025之间,反应效率达63.59~66.18。2.3季铵型醚化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
在195mlH211.2,且高取代度的季铵型阳离子淀粉易溶于水,使体系粘稠,过滤洗涤较困难,物料损耗也较大。湿法生产阳离子淀粉取代度普遍DS11.2。2.4淀粉膨胀抑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
淀粉在高pH浆液体系中加温,易发生溶胀糊化,加入淀粉膨胀抑制剂,可避免淀粉膨胀糊化的发生。NaCl、Na2SO4是常用的膨胀抑制剂,工业生产考虑到成本因素,常用NaCl作膨胀抑制剂。在195mlH2O中加入150g淀粉,季铵型醚化剂、碱量和淀粉用量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6:25.85,考察不同膨胀抑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表Ⅳ膨胀抑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淀粉 用量()反应物料状态DSRE() 6.0
易洗涤0.023059.42 6.0
易洗涤0.022056.84 4.0
较易洗涤0.022858.91 4.0
较易洗涤0.023360.20木薯淀粉3.0
较粘0.024262.52 3.0
难洗涤0.024663.56 0.0
较粘0.026869.24 0.0
难洗涤0.026468.21 6.0
不粘稠0.020552.96 6.0
易洗涤0.021054.25玉米淀粉0.0
不粘稠0.024463.04 0.0
易洗涤0.024663.56
由表Ⅳ可知,在膨胀抑制剂存在下,淀粉不易糊化,由于抑制剂抑制淀粉吸水膨胀,淀粉颗粒内部羟基不易释放,与醚化剂活性物碰撞机率小,反应效率普遍偏低;低抑制剂用量,木薯淀粉易膨胀糊化,而玉米淀粉不受影响,甚至制备季铵型阳离子玉米淀粉可以不使用膨胀抑制剂。木薯淀粉膨胀抑制剂用量是淀粉用量的5.0-6.0,就可以达到目的。2.5有机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
使用有机溶剂可抑制淀粉膨胀糊化,且有机溶剂的强渗透力,可提高淀粉颗粒内部羟基参与反应的机率,产品阳离子化均匀程度高,使用性能更为优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