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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伦理案例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法律伦理案例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法律伦理案例

第1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价值 法律教学

一、法学案例教学的内涵与起源

法学案例教学法是指用虚拟的方式重现现实中的法律案例,将其所发生的法律事件带入课堂,引导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情景,建立真实感受,让学生通过自己对法律事件的亲身体验、阅读和分析,追寻解决实际问题的最佳方案,启迪其思维,培养其推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掌握蕴涵于其中的法学理论的一种教学方法。法律课程的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的哈佛大学兰德尔教授判例教学法。1870年兰德尔教授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他在讲授契约法课程时,直接以法院判例书籍为课程教材,并在课堂教学中以问答的方式由教师与学生双向讨论,形成了独特的判例教学法。20世纪80年代末,案例教学法开始被介绍到我国。

二、案例教学的价值

(1)案例教学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让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利用案例进行教学也是整合教材的过程。学生在校学习期间难以拿出更多时间收集法律基础课这门课程的信息,也很难有机会参与法律调查和法庭调查。因此,案例教学正好对这方面给予了弥补。

(2)案例教学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习主体,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尽管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3)案例教学可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习这一过程必须通过学生自己的思维才能实现。当学生在学习过程缺乏感性知识和经验时,应该给学生提供必要的感性材料,课堂上运用的案例就是这种感性材料,它可以训练和提升学生的思维能力帮助学生通过案例的分析来深入理解和掌握所学的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提高思辨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目前高职院校法律案例教学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知识理论选择不当。高职院校法律课程往往课时较少,内容多,课程容量大。比如,高职院校开设的经济法。教师选择哪些知识进行讲授是一项重要工作。教学实践中,教师往往不是按照教材的顺序去讲,就是避重就轻地随意选择。这些知识常常缺乏实用性或远离学生生活和将来的就业实际,很难引起学生的重视和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这种情况下,教师用什么样的教学方法对学生来说已经无关紧要,案例教学也就无法取得实效。

二是案例粗制滥造。教师选择的案例往往陈旧、复杂,未经筛选或进行适当处理。案例陈旧,难以激起学生的兴趣;案例涉及的法律知识点太多,学生无法理解、掌握案例包含的法律理论;案情粗糙,没有进一步删减、加工,难以突出相关法律理论。

三是运用案例的手段死板单一。在运用案例教学时,教师一味地采用单一的口头讲述,语言缺乏表现力。

四、案例教学的有效运用

(一)案例的恰当选择

案例的选择一要遵循针对性原则。高职学生没有相关法律基础,案件的法律关系过于复杂或者法律理论较抽象,就不适合他们。应该案情简单,训练型的案件应该有一定的难度,给学生一定的思考、讨论空间。还要遵循典型性原则。要选择热点、焦点案件以及接近学生生活,能激发学生兴趣、引发学生思考的案件。案例来源可以是高院公报案例、今日说法等法制节目的经典案例、新闻焦点案例、校园发生的生活案例,也可以是小说、电影、相声、小品等文艺作品中的体现法律关系的案例。比如:威尼斯商人中的夏洛克和安东尼奥的担保合同,可用以说明合同自由原则及公平原则;没完没了中韩东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价格不菲的酒席,可用以讲述无权及其法律后果;红楼梦中贾蓉与贾蔷配合王熙凤强迫贾瑞签借款合同,可用以讲述合同效力等。

(二)案例的灵活运用

案例教学的过程是教学者运用经过选择整理的案件,向学习者诠释法学原理、原则,解释法律规范,培养学习者法律思维能力的过程。案例教学的过程也是学习者利用案件,通过演绎推理进一步理解、掌握、运用法律原理的过程。当然不同的案例在教学中的目的和作用是不同的。文学作品中的案例,能够触动学生的兴奋点,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生动形象地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原理。而实际生活中的案件,尤其是高院公报刊登的判例,不仅能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掌握法律原理,而且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无判例的案例教学只是教学生理解现行法律,而判例教学才能使学生学到更多的法律知识,学会法律解释的方法,成为真正的创造性人才。

(三)案例使用手段的创新

案例的阐述应该做到生动活泼,以营造良好的课堂气氛。要针对案例的案情,选择合适的语言风格,调整语速的快慢,控制语调的高低。还可以利用课件展示相关图片,利用多媒体播放相关影视资料、视频资料,以辅助案例教学。比如,讲授无权时,播放电影5没玩没了6中韩冬以阮大伟的名义订购酒席,要求精神病院医生强行治疗一段滑稽情节,然后利用该案情,探讨无权的法律后果问题。

总之,案例教学法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宗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它实质是属于研究性学习,能变被动为主动,变注人式为启发式,有利于激发学生情感,提高对知识的感悟和升华,因此应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中应大力推广,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发挥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罗世荣等.案例及其法律案例教学[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2).

第2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1)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

(2)独立审单责任;

(3)拒受通知的内容;

(4)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

[关键词]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单据不符拒受单据拒受通知众所周知,信用证已成为国际经贸中最主要的一种结算支付方式。而信用证业务最大的特点之一在于它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即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也就是说,在信用证业务中,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承担付款或承兑的责任。受益人与有关银行之间实际上是一种单据买卖关系。根据已被全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银行普遍接受并在信用证条款中采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这种单据买卖中的单据提交、传递、审查和因单据与信用证不符而产生的银行拒绝付款“买单”行为都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则。因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信用证单据处理的这些规则将成为解决信用证纠纷和判定相关责任的重要法律依据。本文将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则和规定入手,结合国际上最新的典型司法判例,对信用证单据处理中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则和责任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要求《UCP400》对开证行处理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时间作了两项规定:第16条c款规定,开证行应在合理时间内审核单据并决定接受或拒受单据;第16条d款又规定,如果开证行决定拒受单据,它必须不得延迟地通知寄单行或受益人(着重号为本文所加)。另外,《UCP400》第16条e款还进一步指出,如果开证行违反以上c、d这两款中的任何一项规定,则无论单证是否相符,它都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拒受单据。如何理解上述“合理时间”和“不得延迟”呢?对此,克里斯托弗。斯托顿法官在“SeaconsarFarEastLtd诉BankMarkaziJomhouriIslamiIran”一案的二审中作了精辟的论述。他指出,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与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是两种不同的义务。因为审核单据所需的时间不易十分明确,这一时间的长短将视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多少、详略程度以及是否清晰等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旦审单完毕并作出了拒受单据的决定,那么下一个相对简单的任务便是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由于已经给了银行合理的时间审查单据并作出决定,所以银行在履行随后的通知义务时便没有理由再拥有一段时间。按照《UCP400》规定,履行这两种义务的时间期限是前后连贯和接续的。也就是说,开证行首先依第16条c款在合理时间内审查单据并决定是否接受;如果它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就开始了第二个时间,即依第16条d款不得延迟地通知受益人或寄单行。

《UCP500》则将原《UCP400》第16条c款中合理时间内的审单义务规定在了现在的第13条b款中,而原《UCP400》第16条d款中不得延迟的通知义务现规定在《UCP500》第14条d款(i)项中。虽然《UCP500》将履行审单义务和履行拒受通知义务的总计时间规定为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但对这两种义务的各自履行期限仍有不同的要求。从《UCP500》第13条b款来看,其中的“合理时间”仍未明确量化。该“合理时间”包括了审查各种复杂程度不同的单据并作出是否接受决定所占用的时间。而第14条d款(i)项中的“不得延迟”则是对作出拒受决定后紧接着的下一个程序的时间要求。因此,英国上诉法院在“Seaconsar案”中关于上述两种义务及各自履行期限的解释和区别,仍对《UCP500》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从《UCP500》的整体条文结构分析,也可看出对这两种义务的区别规定。《UCP500》第14条e款规定,如果开证行或保兑行违反了第14条各款项规定,则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但《UCP500》对违反第13条b款没有规定明确的救济方法。《UCP400》则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两种义务的任何一个都将使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这一点与《UCP500》有着明显的不同。

总之,按照《UCP500》的规定,在不超过从其收到单据的翌日起算七个银行工作日的前提下,如果银行在审单和决定拒受方面超出了合理时间,但却毫不延迟地发送了拒受通知,则不能援引第14条e款剥夺它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如果银行在合理时间内完成了审单并作出了拒受决定,但却拖延了发送拒受通知的时间,则依第14条e款,它将无权宣称单证不符。例如,某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审单合理时间本应为三个银行工作日。假设甲银行用了六个工作日完成了该信用证单据的审单并决定拒受,且在第六日当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可以认定甲银行违反了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但却未违反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故不能适用第14条e款剥夺甲银行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相反,假设乙银行仅花费了两个工作日便完成了对该信用证单据的审查并决定拒受,但乙银行却在时隔两个工作日之后的第四天发出了拒受通知。那么,虽然乙银行未违反第13条b款中“合理时间”的要求,而且乙银行处理单据的总计时间仅为4个工作日,比甲银行总计6日的时间还要短,但乙银行却因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规定,其后果将导致乙银行按照第14条e款丧失宣称单证不符的权利。当然,上述关于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的分析和理解不能绝对化,因为银行确会因内部业务程序需要或主管人员病休、出差等客观原因,在发出拒受通知的过程中花费必要的时间,但只要总计未超出七个工作日,而且银行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不宜仅以作出拒受决定与发出拒受通知之间存在明显的时间间隔来判定银行违反了第14条d款(i)项中“不得延迟”地通知义务。

无论如何,上述规定和分析已明确表明,当排除了可以抗辩的客观原因时,一旦银行决定拒受单据,那么允许它将此决定予以通知的时间是非常短的,应该越快越好。

二、银行的独立审单责任《UCP500》第14条第b款规定,开证行……必须仅以单据为依据,确定单据是否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果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上述银行可拒受单据(refusethedocuments)。《UCP400》第16条b款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一规定的重要意义之一是确立了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在审单中不可替代和独立的主体责任(non-delegableandindependentduty)。这一责任的法律含义首先在于确定单据与信用证条款是否相符的主体是银行而非其他任何人(例如开证申请人或受益人等);其次,银行应对单证是否相符自行作出判断和决定,而不是与其他任何人,尤其是开证申请人协商决定或共同决定,更不能只让其他人单独决定。

虽然按照《UCP500》第14条c款规定,银行可以联系开证申请人,请其撤除不符点。但这种联系的前提条件是银行已自主确定了单证不符,而且是否进行联系本身也由银行自行决定。有学者指出,就第14条c款的法理含义而言,只有当开证行充当独立的和可信赖的付款人,而不是开证申请人拒付的又一方便渠道时,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的联系才是公正合法的。因此,如果将该条款理解为允许开证行与申请人联系是为了就单据不符作出一项共同的决定,那么开证行与申请人的这种联系就是非法的。支付还是拒付的最终决定权还在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的联系仅限于在开证行决定拒绝接受不符单据的情况下,获取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这种联系的目的决不是让银行与开证申请人共同对单据继续进行挑剔或共谋拒付的理由。

在英国法院审理的“BayerischeVereinsbankAktiengesellschaft诉NationalBankofPakistan”一案中,开证行在同一信用证项下收到议付行递交的两单套据后,没有独立地进行审查,而是将单据转递给了开证申请人。由于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市场价格下跌,申请人用了四天的时间寻找了一切可能的单证不符点,最后向开证行发信指示拒绝接受单据。开证行则将申请人拒受单据的信,连同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又转发给了递交单据的议付行。开证行在转发该信时没有明确表明自己拒绝接受单据,而只是指出:“进口方(即申请人)未接受所附单据,单据中包含下列不符点,具体参见进口方信函。”曼斯法官在本案的判决中指出,无论如何,开证行在决定是否接受单据方面的作用是首位的,也是独立于开证申请人的。本案中开证行的行为是错误的,它只不过充当了一个“邮政信箱”的角色,而未履行独立的审单责任。银行的这一错误行为应被视为违反了《UCP500》第14条b款而不是d款。对违反第14条b款的法律后果,在《UCP500》第14条e款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即开证行无权宣称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所以曼斯法官进一步认为,本案原告关于被告开证行违反第14条b款的主张和理由将导致开证行无权宣称单证不符。

在理解和分析银行的独立审单责任方面,还有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该案中的开证行向位于另一国家的受益人开出了一份即期可议付的信用证,该信用证注明受《UCP500》约束。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了单据并由当地一家银行进行了议付。议付行则从位于美国的偿付行得到了偿付。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因发现两处不符点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议付行对开证行指出的不符点无异议。不符点也按银行业务的普遍作法提示给了开证申请人。随后开证行收到申请人要求放弃不符点的指示。此时开证行则未遵照申请人的指示,而是依第14条d款(ⅲ)项向议付行索还已给予该银行的全部偿付款项及利息。该议付行对开证行的索还要求予以拒绝,其理由是:第一,申请人已签字表示放弃不符点,且议付行也已拿到了申请人这项签字文件;第二,受益人不愿退还已收的议付款项,原因在于其货物经查已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用银行保函提走。所以,即使受益人退款后收回了提单,它已无法凭提单控制和拥有货物。此案纠纷发生后,开证行提请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ICCBankingCommission)发表咨询意见。该委员会答复指出,虽然开证行可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但即使申请人放弃了所有的不符点,这种放弃也不当然约束开证行去接受单据和付款。另外,就受益人因申请人通过向船公司出具银行保函提走货物而不愿退款这一情节,该委员会认为也与开证行无关。因为此时包括提单在内的单据仍由开证行掌管,而在任何情况下,开证行处理的只是单据,而不是与该单据有关的货物及/或受益人、申请人是否同意的行为.三、银行拒受通知的内容按照《UCP500》第14条规定,银行(指开证行或保兑行或代表其行事的指定银行)审查单据后如果决定拒绝接受,则应向递单行或受益人发出拒受通知。该通知除了发出的时间和方式有明确的要求外,其内容也必须符合第14条的规定。那么仅从内容角度而言,何谓有效的拒受通知呢?从《UCP500》的规定和已有司法判例的解释来看,拒受通知必须同时明确地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第一,明确告知本银行已决定拒受单据;第二,叙明本银行凭以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第三,说明本银行对已收到的所有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是否留存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由于这三项内容都已包含在了第14条的条文之中,故依第14条e款的规定,如果银行拒受通知的内容产生缺陷,无疑将使银行丧失主张单证不符和拒付的权利。这一法律后果对银行也是极为不利的。

在“BankersTrustCo诉StateBankofIndia”一案中,开证行审单后向通知行电传告知单证不符并决定拒绝接受单据;该电传同时指出,单据的具体不符点容后另告。时隔两天,开证行又电传告知了具体的单据不符之处。但后一份电传已超过了本案的合理审单期限。显然,本案开证行在有效期限内发给递单行的只有第一份电传。该电传的内容虽然说明了单证不符并决定拒受,但未具体列明各项不符点,因而不符合关于“叙明凭以拒受单据的所有不符点”这一要求,属内容无效的拒受通知。前面提到的“Bayerische案”,也涉及到拒受通知的内容问题。该案开证行收到了议付行递交的两套单据,但在随后的拒受通知中只附上了两套单据中的一套,对另一套单据存放何处或是否退还,该通知函中只字未提。曼斯法官将这一疏漏视为违反了第14条d款(ⅱ)项,他认为这一疏忽也应使开证行无权宣告单证不符。《UCP500》第14条d款(ⅱ)项规定,拒受通知必须说明单据已留银行保管听候处理,或已将单据退还交单人。这一规定的目的除说明被拒绝接受的单据仍归属递单人支配外,更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了不能轻视任何单据所代表或包含的价值。如果将这一规定理解为只适用于某些单据而非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全部单据,那么上述款项的意图是无法实现的。本案开证行拒受通知恰恰没有说明全部单据是否留候处理或已退还,而只退还了其中某些单据,这正是该通知内容上的错误之处。

中国银行也遇到了这方面的麻烦。在美国法院2000年审理的“Voest-AlpineTradingUSACorp.诉BankofChina”案中,开证行通知交单人单据不符。开证行在该通知中指出了有关的不符点并告知正在与申请人联系,促请放弃不符点。就在适用于本案信用证的《UCP500》第14条规定的七个银行工作日过后,开证行又发出了一份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法院认为,只有第一次的通知是在有效期限内发出的,但该通知没有指出或说明开证行是否已决定拒受单据。法院据此判决指出,因开证行未能发出有效的拒受通知,依照《UCP500》第14条e款,本案开证行已无权主张单据与信用证的条款和条件不符。

四、银行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UCP500》第14条不仅规定了银行决定拒绝接受单据的通知的内容、时限,而且还限定了该拒受通知的传递方式。第14条d款(ⅰ)项要求银行对拒绝接受单据的决定,“必须……以电讯方式,如不可能,则以其它快捷方式通知此事”。《UCP400》第16条d款对此作了相同规定。上述规定明确表明,银行必须使用电讯方式传递拒受通知;而只有当银行与递单人之间无法进行电讯联络时,才能采用其它传递方式。即使在采用其它传递方式时,如果存在多种其它传递方式的,则银行还应从中选择更为快捷的方式。例如,开证行与递单人(寄单行或受益人)之间的通讯联系存在有效的传真或电传方式,同时还存在特快专递、航空信函、普通邮件方式,那么,《UCP500》或《UCP400》则要求拒受通知只能采用传真或电传这两种电讯方式,而不能采用后三种方式。只有当前两种方式不存在或因意外原因中断,才可在后三种方式中选择最为快捷的方式。

《UCP290》第8条e款的规定有所不同,它采用了“必须以电报或其它快捷方式”的规定。总之,国际商会限定传递方式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拒受通知的传递时间减少,使受益人能尽快改正不符点或尽快对拒受单据下的货物进行处理,以免延误时间后因市场波动造成单据持有人经济损失。但随着电传和传真通讯方式的快速发展,到了修订《UCP400》和《UCP500》时,电传和传真已成为比电报更加方便的最快捷的通讯方式(当时电脑网络通讯尚不发达),所以将“电报”(cable)改为了“电讯方式”(telecommunication)。而且为了推进先进电讯方式的普及,也为了避免对传递方式的选择性规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将“其它快捷方式”的采用严格限定在无法使用电讯方式的前提条件之下。

在“Seaconsar案”中,信用证项下单据是由受益人公司的销售经理阿彼诺先生(Mr.Appiano)在伦敦当面交给了开证行的信用证部经理曼苏瑞先生(Mr.Mansouri)。连同单据一起提交的还有一封用受益人Seaconsar公司文头纸打印好的信函,该文头纸上印有该公司的地址、电话及在香港的电传号码。信函的内容是“你们的电传须发给我公司在意大利的办事处,其电传号为”212085,SEAR.M“。曼苏瑞曾当场指出了所交单据有七处与信用证不符。后阿彼诺修改纠正了四处不符点,仍有三处不符点。随后曼苏瑞当面通知阿彼诺,单据已被拒绝接受并留存开证行听候受益人处理。受益人在本案诉讼中提出,开证行的上述口头拒受通知违反了本案适用的《UCP400》第16条d款,因此按该条e款规定,银行无权拒受单据。被告开证行抗辩指出:第16条d款只是为了确保”不得延迟地“发出通知;在双方经办人会面的情况下,没有什么方式比口头通知更快了。而且当时交单的人是阿彼诺先生,他本人就在伦敦,如果电传到香港或意大利都会出现延迟。这一抗辩理由曾得到一审法院支持,但二审上诉法院未予采纳。上诉法院认为,在适用第16条d款时遇到的关键问题是,当时使用电讯方式通知拒受一事是否可能;如不可能,方可选择其它快捷方式。另外,”不得延误“是对发出通知时的时间要求,它与该通知本身传递方式方面的要求是两种不同的要求。也就是说,无论使用电讯方式还是其它传递方式,银行都必须在通知的发出时做到”不得延误“,至于按规定的传递方式发出以后的传递过程的快慢则与银行无关。法院还认为,银行的义务是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Seaconsar公司,而非阿彼诺先生本人。但上诉法院最后指出,尽管本案使用电讯方式通知是可能的,但如果单据是在受益人(或寄单行)的高级职员在场情况下递交的,并且该高级职员本人亲自去银行联络,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可以口头通知他本人,而不需要传递给外地的另一个人。上诉法院的最后判决实际上认可了在双方经办人会晤的特殊条件下,银行可以在口头或当面递交方式与电讯方式之间作出选择。也有人在评析该案时提出了另一种不同的观点,即一旦银行与递单人的合法代表发生面对面的接触时,彼此间显然已无法当面进行电讯联络。也就是说,此时以电讯方式通知已成为”不可能“,故可以选择口头或当面递交这种”其它快捷方式“进行通知。所以该观点认为本案开证行口头方式的拒受通知符合《UCP400》第16条d款和《UCP500》第14条d款(ⅰ)项的规定。

第3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旅游政策法规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也是全国导游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与其他旅游专业课相比,该课程不仅涵盖大量旅游方面的专业知识,又同时包含宪法、刑法、民法等法律基础知识。因而,在课堂教学中如何使学生通过此门课程的学习,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又能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旅游相关问题,这对教师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一方面,对教师本身所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要求较高,另一方面,如何使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主动掌握相应的知识,也是教师必须考虑并解决的实际问题。基于解决该问题的角度,本文以普通本科院校为例,探讨案例教学法在旅游政策法规中的应用。

一、旅游政策法规课程应用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是指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具备一定自学能力的基础上,对真实具体和开放的案例进行相应的分析、推理、演绎和总结。完全不同于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为阐述某个问题而进行的举例分析,其目的是激发学生主动学习,从而达到巩固知识和培养其应用能力的目的。

(一)有助于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多,内容庞杂。而该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课时有限,如何有效地将大量的、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知识有效地传递给学生,是授课教师的职责,也是教师面临的实际难题。而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的案例教学法更加生动直观,能将理论与实践有机地结合。有助于启发学生主动思考、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此外,旅游政策法规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课程,学生从业后应具备保护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所以教师在教授过程中,亦需要利用案例教学法,以案例分析促进理论学习,培养学生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有利于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旅游政策法规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教师在课堂上占主导地位,在教学中经常是以理论为中心,强调法律知识点。而学生是配角,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容易造成“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全忘记”的现象,很难收到理想的教学效果。而以案例为基础的案例教学法,教师在教学中承担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例如,以新闻大事件马航MH370作为资料背景,要求学生分析旅客伤亡的责任,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有效实现旅游法规的实践互动式教学,提升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进而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三)有助于将抽象的原理概念具体化

案例教学法的应用,使得教师可以清晰地将教学难点转化为浅显易懂的语言阐释给学生,真正做到深入浅出。同时,教师对学生要有适当的要求,如必须参与讨论、阐明自己的观点等。这就要求学生预先准备,认真分析案例中出现的问题,并进行决策。通过这一主动学习的过程,将会有利于学生对自己参与的课程内容深刻理解。

(四)有利于教师的教学能力的发展

其实旅游法规的案例教学对教师的要求相对较高,要求教师不仅具有法学和旅游领域的知识,且要有把控整个课堂的能力。例如,如何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分析问题,引发学生的主动思考,又能做到收放自如,这些对教师来说是个挑战,但同时又是对其教学能力提升的促进。众所周知,长期从事某一项工作会产生职业倦怠,教学工作同样如此。而一件件活生生的案例也使得教师的教学兴趣大大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提高,教师也会更有成就感,对自己教学的满意度也会提升,从而从主客观两个角度促进教学能力不断提升。

二、案例教学法在该课程中的具体应用分析

多年的国内外教学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是可以有效地将知识转化为能力的一种教学方式。但如何将案例教学法引入旅游法规的课堂并发挥其积极效果,也是需要考虑的现实问题。

(一)正确把握案例教学法的精髓

案例教学完全不同于在课堂教学中广泛运用的为形象说明某个术语或理论的举例分析,其是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学生在自学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真实的和开放的案例进行分析、演绎、推理和总结。当然,案例教学法成功引入旅游法规的课堂并起到积极的效果,应掌握案例教学的精髓。案例教学法改变的不但是教学方法,更是教学理念,其目的是激发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从而达到知识的巩固和能力运用的目的。

(二)案例的编写要兼顾典型性、真实性和时效性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是承担着设计者和鼓励者的角色,是一种有效的教学模式。但在案例的编写过程中,一定要考虑其真实性、典型性和时效性。例如,可以适当参考国家旅游局每年公布的十大旅游案例及每一年度影响较大、引起行业关注度较高的真实事件等。除此以外,案例的编写要注意语言精练和适当的疑难性,课堂时间主要用在理论讲授和学生思考讨论上,而不能使堂课变成故事会;案例的疑难性则能给学生开辟一个引起广泛思维的空间,让学生主动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地发现和思考问题,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

(三)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

案例教学要以学生的积极参与为前提,但大多数学生是在传统的教学方式中成长,形成了一定的思维惰性,因而参与课堂讨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课堂讨论容易出现“冷场”。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在课程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学生每参加一次案例就相当于一次情景再现,也是对学生一次很好的实践锻炼。通过分组讨论案例,由小组总结讨论意见,并由小组代表陈述最后的观点,然后组与组之间交流观点,最后叫师应给予适当和及时的总结。情景模拟是指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学生在特定的场景下扮演一定的角色,按照教学过程进行演练,从而掌握教学内容的一种教学方法。如旅游证的申领、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场景,可以由教师和学生共同设计,并分别扮演相应的角色,模拟问题处理的整个过程,加深学生对相关知识的把握和运用。这样通过案例教学和小组讨论、情景模拟相结合的方式,可以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具体化,也促进了学生的表达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四)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的共生性

虽然案例教学法在启发人的灵感、创意等方面有好处,但仅靠这种启发远远不够,高校是探索和传承普遍学问的场所,她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强调对系统化和结构化知识的掌握。学生必须在具备基本训练的基础下进行实际的训练和灵活运用,切忌本末倒置。因而,案例教学和讲授教学具有共生性。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有完整的法律体系,与案例教学法起源地美国的判例法体系不同。成文法有固定的逻辑推理方式,在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时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应用讲授教学法。但两者如何具体结合,先案例后讲授,先讲授后案例,或两者交替进行,具体可根据教学需要适当调整。

三、结语

第4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 法律基础知识课 应用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必修的一门德育课程,旨在对中职学生进行相关法制教育,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基础知识,提高法律素养。而中职法律基础课在培养学生自觉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方面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是使之真正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环节。而案例教学对提高法律基础课教学效果的有效性是普遍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安排并应用案例教学。 

一、案例教学法释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思想政治课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的意义 

(一)案例教学法有助于激发学生对法律基础课的学习兴趣。 

知识的获得依赖于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师所创设的教学情境。案例教学适时地引入案例,可以为学生创设良好的教学情境,这样会使学生感到回答法律概念和条文比较枯燥,但学起来并不乏味,从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使之由被动的接受型学习状态转为主动进取型学习状态。生动有趣的案例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产生新鲜感从而使课堂教学更加活跃丰富。 

(二)案例教学法符合一般性的认知规律,有助于学生对法律的理解。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案例教学以具体的案例进行教学,使得抽象的规则具体化,原则的法律生动化。课堂上运用的案例有助于学生认识事物的本质和特征,使学生把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结合起来,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和记忆,这也恰恰为学生理解法律提供了基础。因此,案例教学符合认识由感性到理性规律,即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规律。 

(三)案例教学法可以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问题的能力。 

法律基础课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基础课教学案例, 要在吃透教材精神的基础上, 根据教学目的, 教学任务, 教学内容和学生特点选择案例。一般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围绕教材所阐述的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 

教学实践中, 教师不应为迎合学生的心理、提高学生的兴趣片面选择一些热点问题或现实性、针对性强但却脱离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的案例, 防止偏离教材基本思想和基本原理的现象。应当在教学基本要求的指导下, 选择成熟、典型、针对性强的案例, 尽量避免选择尚不成熟或自己把握不准的案例, 以免误导学生。

(二)贴近现实生活。 

许多学生对法律基础课兴趣不大。老师讲到的案例大多成了调剂学生情绪的平衡器, 缺乏对学生的吸引力。其原因之一就是贴近现实生活不够, 导致学生在心理上缺乏亲切感。法律是在动态中运行的, 和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 选择贴近社会、贴近生活, 包括发生在学生自己身边, 哪怕是很小的事件都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 培养他们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三)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 

由于法律是一个以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为主线, 各知识点和各基本原理相结合的知识体系。所以教学实践中, 选择案例应注意知识点与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的结合。 

四、案例教学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 教学内容的系统性和针对性。 

要考虑整个法律基础 课的教学内容, 因为不是任何法律知识均可以采用案例教学法的, 案例教学法

也不是研究法律的唯一方法, 因此教师应首先确定哪些教学内容适合运用案例教学法。同时, 案例并不能代替系统理论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案例应与系统讲授相结合, 分析案例必须服从于教学内容的需要,使之成为系统介绍法律知识的良性载体, 使学生在掌握系统知识的基础上去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目的性。 

案例教学只是一种教学手段, 不是为了哗众取宠、博得学生暂时的关注, 因此不能为了讲案例而讲案例。运用案例教学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教学内容, 从而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应始终将教学目的贯穿于案例教学的整个过程中, 否则可能会出现学生记住了案例的故事情节, 却不甚了解或忘记了其中要说明的法律原理。 

(三)法律基础。 

课课时较短, 一般为32学时左右。在运用案例教学法时, 教师一定要注意课时的安排, 所选择的案例、所设计的问题及教师对学生的引导都要充分的推敲, 要在有限的课堂时间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点。 

 

参考文献: 

[1]魏敏.浅谈法律基础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东船舶工业学院学报(社科版), 2001(3) 

第5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建设电子档案、安全利用保管、法律证据效力

中图分类号: F407 文献标识码: A

伴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现代化网络电子信息技术已经不断渗透入如今的工程建设领域。随之而来的就是大量建设电子文件的产生,从而形成了工程建设电子文件(档案)与纸质档案共存的局面。虽然可以预计, 建设电子文件(档案)与纸质档案管理共存的二元格局将会持续相当长时间, 功能的完全替代很难, 也并非必须。“无纸化”必然经历一个漫长的渐进过程。但是建设电子档案的发展却是大的趋势,是与时俱进的产物,是未来发展的方向,是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的需要。只是建设电子档案的安全利用、保管、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完全保证, 人们就需要以纸质文件形式生效或将纸质副本作为重要的备份加以保存。本文重点讨论建设电子档案的安全利用、保管和法律效力。

一、建设电子档案利用中的安全管理

(一)采用的利用方式

对城建档案部门来说,建设电子档案提供利用,一般有三种:即提供拷贝,网络通信传输,直接利用。城建档案部门应视利用者的情况提供利用方式,决不能随随便便地向任何利用者都提供全部利用方式。

(二)依据城建电子档案内容的密级层次,进行有效的管理

一般来说,对于内容不能完全开放的建设电子档案,不宜提供拷贝的利用方式,对于提供拷贝程序的建设电子档案的制作,必须在有效的监控下进行。脱机建设电子档案(载体)不得外借,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拷贝、修改、转送他人。

(三)进行加密处理

采用通信传输或直接利用等方式时,对有密级的信息内

容要进行加密处理,并对所使用的密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

更换。

(四)利用的系统

系统应对利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跟踪监控,并自动进

行相关记录,作为对利用工作查证的依据。利用的系统应有较强的容错能力,避免由于错误操作所带来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二、建设电子档案保管中的安全管理

在建设电子档案的检测、维护、拷贝等操作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环境、设备、技术、人员及电子档案的特点等综合条件,来测定技术方案和工作模式,并采取有效措施,以确保建设电子档案的安全可靠。根据建设电子档案载体的特性,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其进行安全保障:

(一)载体的选择——保证建设电子档案载体物理上的安全

建设电子档案一般来说是存储在磁、光介质上,所以要严格控制磁、光介质保存的环境。城建档案部门一方面要对电子文件从生成到归档到档案管理的整个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另一方面,要在原有的技术基础上开发新的高科技技术,对载体的保护、技术的保护等做出强有力的保障。另外,载体的选择对建设电子档案的稳定性也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建设电子文件一旦作为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就应选择标准化程度高、性能稳定、有发展前途、价格便宜、容易检测、显示还原方便、能长期保存的载体。

(二)对建设电子档案载体进行有效的检测和维护

建设电子档案是以脱机方式存储在磁、光介质上的,极易受到环境的影响。因此,为了延长电子档案载体的使用寿命和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安全,就必须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拷贝,定期检测,应每年一次。采用等距抽样或随机抽样方式进行,样品数量以不少于10%为宜,以一个逻辑卷为单位。首先进行外观检查确认载体表面是否有物理损坏或变形,外表涂层是否清洁及有无霉斑出现等,然后进行逻辑检测,采用专用或自行编制检测软件对载体上的信息进行读写校验。通过检测发现有出错的载体,要进行有效的修改或更新。还可以采取再生性保护措施对其进行有效的维护。所谓再生性保护措施,是指将磁盘或光盘的数据制作备份,并分别存放,每4年拷贝一次,且原载体继续保留的时间不少于4年,循环往复,直至销毁为止。建立相应的维护管理档案,记录每一次对建设电子档案载体进行的检测、维护、拷贝等操作,这样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及发生人为的错误操作。

三、建设电子档案得不到利用就没有价值,利用可以表现在工程设计、审核、鉴定以及建设工程司法审判领域等等。可见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法律凭证效力值得关注。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文件首先要具备原始性和真实性, 这样才能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凭证作用。城建档案忠实地记录了整个建设工程的历史事实, 具有证实历史的效用。如果没有原始性,真是性也就没有证据性可言。因此,首先做好前端控制工作。因为建设电子文件具有易更改性和系统依赖性等特点,只有从“前端”进行控制,才能保证“后端”的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完整性、可读性和可靠性。其次做好全程管理工作。全程管理就是对整个工程进行全面管理。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等到工程竣工后再收集,一些重要的电子文件有的未存盘,有的被删除,很难收集,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在工程建设期间,城建档案业务指导人员应不定期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检查,结合工程特点,深入施工现场,帮助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城建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准确性。

建设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与建设电子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建设电子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因其具有原始性和真实性而存在。两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建设电子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是建设电子档案原始性、真实性的体现。法律证据作用离不开建设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档案保存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开发利用,建设电子档案也是一样。而作为法律证据只是利用的一种方式。建设电子档案的原始性、真实性为建设电子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提供了最基本条件。档案学理论将档案的凭证价值基于其原始性,建设电子档案也不例外。因此,只有充分保证建设电子档案的信息内容的原始性和真实性才能具有凭证价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客观性、相关性和法律性。 其中,证据的客观性是指它的实质,是第一性的。一份文件或档案能否成为证据还要看它是不是同时具有这三个基本特征。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最基本的作为证据的特征就是它的客观性,是指这份文件或档案是不是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客观情况。即通常所说的是否是原始的历史记录。所以,撇开建设电子档案的原始性和真实性,电子档案的法律证据作用也就无从谈起。它是建设电子档案能否作为证据发挥其凭证价值即证据作用的最基本条件。

开展城建电子文件归档工作是数字城建档案馆建设的需要。建立数字城建档案馆是城建档案工作信息化、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城建档案馆的发展方向,而数字城建档案馆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实现城建档案信息的数字化。可见,建设数字城建档案馆是国家赋予我们档案人员的使命,也是我们未来肩负的职责。

作者简介:常浩 男 36岁 邮编071051保定市规划局城建档案馆馆员 主要从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研究工作

第6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律基础;结婚程序

中图分类号:G642.3?摇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6-0193-02

一、案例教学概述

(一)案例教学的含义

所谓案例,就是在真实的教育教学情境中发生的典型事件,是围绕事件而展开的故事,是对事件的描述。所谓案例教学,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一种特定的教学方法。

(二)案例教学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新途径。

1.案例教学可以发展被培训教师的创新精神和实际解决问题等能力和品质。

2.被培训教师通过案例教学得到的知识是内化了的知识,并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整合教育教学中那些“不确定性”的知识。

3.可以帮助被培训教师理解教学中所出现的两难问题,掌握对教学进行分析和反思的方式。

4.大大缩短了教学情境与实际生活情境的差距。

5.案例的运用也可以促使被培训教师很好地掌握理论。

(三)怎样进行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实施中,大致可分成案例引入、案例讨论、概括总结三个基本环节。

1.案例引入。教师培训中所用的案例,从其来源讲,无外乎两类:一类是自己编写的案例;另一类是他人编写的案例。对前者,教师可介绍一些有关写作案例的感受、趣闻、轶事,以引起学生的注意;对后者,教师可运用其他一些手段来提醒学生予以注意的必要性。

2.案例讨论。典型的案例讨论一般总是与下列问题的探讨联系在一起的:案例中的疑难问题是什么?哪些信息至关重要?解决问题的方法有哪些?作出决策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样的决策是最适宜的?应制定怎样的实施计划?什么时候将计划付诸行动以及如何付诸?如何进行整体评价?

3.概括总结。在这个阶段,可以让学生总结,也可以教师自己总结,讲明案例中的关键点,以及讨论中存在的不足和长处。

二、关于结婚程序的知识点掌握

(一)结婚程序的概念

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必须经历的过程要求。在通常情况下,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结婚程序,其婚姻关系才会被国家和社会所承认,才会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结婚程序的类型

从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看,结婚程序可分为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三种类型。

1.仪式制。仪式制指以举行结婚仪式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仪式制是一种古老的结婚制度,产生于个体婚制出现之初并且长期沿袭下来。仪式制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三种: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

2.登记制。登记制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唯一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在这种制度下,要求结婚的当事人必须首先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接受婚姻登记机关的审查,履行登记手续,婚姻即告成立,而不必再举行结婚仪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指登记和仪式同为婚姻成立形式要件的结婚程序。这种制度的特点,在于将现代结婚程序和传统结婚程序加以结合。既能实现国家监督,又能满足当事人仪式隆重热烈的愿望。采用这一制度的国家包括法国、美国多数州、罗马尼亚等。

(三)我国的结婚登记制度

我国实行结婚登记制度。按照《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法律规定说明,在我国确立婚姻关系的唯一法定手续就是办理结婚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目的和意义

1.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法律要求在操作上必须规范,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依法办事。

2.保障国家婚姻制度的实施。国家通过结婚登记,可以对婚姻的建立进行监督。它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防止包办、买卖婚姻、早婚和重婚纳妾事件的发生,以国家的强制力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巩固。

3.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实行结婚登记制度,不仅可以使合法婚姻及时地得到承认和保护,给予争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时的法律援助,避免各种违法婚姻和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还可以帮助、指导婚姻当事人,避免某些人因无知或受骗而在婚姻问题上陷入不幸。

(五)结婚登记的法律特征

1.结婚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即当事人必须依法而为之。既然是法律行为,便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这种后果是依法产生的,即法定的,不依任何一方的主观意志而改变。

2.结婚登记是确立有效婚姻的必经程序。结婚登记是确立合法有效婚姻的一个必经的程序,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和其他要件一起,共同构成了婚姻成立的必备条件。

3.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基础。一经登记,双方即确立夫妻身份,产生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其合法有效的证明,就是一经登记取得的结婚证。

三、通过案例教学来深化学生对结婚程序的理解

案例一:广西一青年张某先后与两个女孩相识并相爱,且这两个女孩都非他不嫁。张某左思右想,终于他想到了一个他认为两全其美的办法,与两个女孩都不拿结婚证,在同一天结婚。于是他按照广西的风俗,选了一个日子,把所有的亲朋好友邀到一起,大摆宴席,按照当地结婚的仪式同时与两个女孩举行了“结婚”典礼,并且三人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问:①张某的婚姻是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②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③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案例分析:对于此案例,有这样几个问题,我们必须准确把握。

1.关于民间仪式结婚的问题。在我们国家一些地区至今还存在着这样的现象:那就是不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按照民间的结婚习俗,只是举行一个所谓的结婚仪式就宣布结婚了。这种行为不是我国《婚姻法》上规定的结婚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也不是传统上我们所说的“事实婚姻”,而只能认定是同居行为。张某与两个女人都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所以他们所谓的“结婚”行为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结婚行为,只是一种与两个女人同居的行为。

2.对张某的行为如何认定?首先让同学们讨论然后发表自己的意见。为了激发同学们的讨论热情,可以分组展开讨论。分析:张某的行为没有履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显然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3.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让同学们先分组讨论,然后叫同学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老师总结。分析: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首先要准确把握重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构成重婚罪。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本罪显然侵犯了重婚罪的客体即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但问题是上述行为在客观方面是否成立重婚罪就值得我们认真考虑。张某是在同一天与两个女人结婚,在这一天之前,他没有配偶,那么他以前是没有婚姻的。如果单从重婚罪的含义来看,似乎张某的行为没有构成重婚罪。

上述案例中三人的行为,却违反了现代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序良俗,破坏了以一夫一妻制为核心的婚姻制度与秩序,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三人应以重婚罪定罪处罚。

案例二:刘三与张艳相识并相爱,2001年10月,两人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按照当地的结婚仪式举行了结婚典礼。第二年生育一女刘丹。2005年9月,刘三在车祸中死亡,刘三在银行有存款60万元,房屋三套。刘三的父母亲尚在。问:刘三的60万存款和三套房屋如何分割?让同学们先分组讨论,然后让同学们发表自己的看法,最后由老师总结。

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的有关内容。刘三去世,他留下的遗产如何分配,首先要确定他的继承人问题。在继承人中,张艳是否是合法的继承人,就是对《婚姻法》中关于结婚的程序知识点的掌握。刘三与张艳并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违背了《婚姻法》关于结婚程序的规定,显然他们之间的婚姻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不受法律的保护。聚焦到这个案例上,也就是说张艳不是刘三的合法配偶,因此,张艳不是其继承人。刘三与张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同居关系。

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提炼出一个关于结婚程序的法律后果问题。这个问题应引起同学们的高度注意。因为在当下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这种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而在一起同居生活的现象。有的在一起同居生活时间较长,而且还生育有子女。一旦出现上述案例中的有关继承问题,或是两人分手涉及到子女抚养问题时,就会引起法律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掌握并理解结婚的程序问题,特别是对于不履行结婚登记手续所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问题,对于大学生来说非常重要。一是结婚对于每个大学生来说都是要面对的问题;二是当大学生看到周围有人做出这样的行为时,他就会向其宣讲这样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起到很好的法律宣传教育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教学中,如果不引用案例,而仅仅是枯燥地讲解结婚的法律程序问题,不会引起同学们的高度重视。当他们看到周围人有这样的行为时,也不会对他们加以法律上的讲解、宣传,就起不到法律宣传教育的作用。所以我们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不仅要让学生们自己掌握知识,不做违法的事情,更为主要的是要让学生们今后成为法律的宣传教育者,为全社会公民普法、学法做出他们的贡献。

参考文献:

[1]黎峰,万里生.关于高职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浅见[J].科技信息.2008,(36).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499.

[3]赖传祥.论重婚的若干基础性法律问题[J].云南大学学报,2002,(3).

[4]李军.浅论重婚罪之存废[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2).

[5]谈强.从一起重婚案谈重婚罪司法认定[EB/OL].中国法院网.

第7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关键词: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教学法;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4)20-0080-02

一、引言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无论在自然科学领域还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中,传统的肯定性数学已经不能合乎要求地解决所遇到的各类理论问题及应用问题,因而在这个过程中随机性数学即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1]。长期以来,随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在理论上不断成熟与完善,它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农业生产、工程技术等领域中的应用日益广泛和深入。当今许多新兴学科诸如信息论、控制论、可靠性理论、人工智能等都以它为基础;它与基础学科相结合已发展出许多边缘学科,如生物统计、统计物理、数理经济等。基于上述实际应用背景,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已成为理工科各专业大学生的一门必修课程,也是目前全国研究生入学数学统考试题中重要内容之一。因此,学习与掌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基本理论与应用,不仅是将来从事科学研究与工程实际工作的需要,也是继续学习现代科学技术与个人深造的需要,也是高度发展的现代科学技术对现代化人才提出的基本要求[1]。

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是研究和探索随机现象统计规律的一门数学科学。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培养理工科学生灵活地运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基本理论和方法处理和解决客观世界中实际随机现象问题的能力。然而,长期以来以老师为中心的灌输式、填鸭式的《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模式过于侧重理论推导和计算技巧训练,忽视对学生解决问题的思想方法和应用能力的培养。在上述传统教学活动过程中学生往往只是被动的听众,并没有主动地参与教学活动,不能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的方法去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如何提高课堂效率和达到最佳教学效果成为从事此类教学工作的教师长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许多高校都提出了《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案例教学法[2-4,6-9],而如何在课堂上实施案例教学成为教学工作者研究的重点内容。

结合多年的教学实践,针对传统教学法存在的不足,笔者就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古典概型知识点的课堂教学中如何合理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和见解。

二、案例教学法的内涵及优势

案例教学法自20世纪初被美国哈佛商学院倡导用于管理学教育以来,已被许多国家的教学实践证明是一种具有启发性、实践性并有利于提高学生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教学方法[5]。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方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目标的需要,选择含有问题或疑难情境在内的真实发生的典型事件(案例),采用引导、启发、参与等多种教学方式,通过深入分析、讨论和交流的教学互动过程,以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组织学生积极参与课前精心设计的案例所提供的客观事实和问题的分析和讨论,提出见解并做出判断和决策,从而加深学生对课堂教学内容理解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具有教学目的明确、引用案例客观真实、对学生有深刻的启发性、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较强的实践性等特点,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0]。

与传统教学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具有明显的优势[6],具体包括:①有利于提高学习的趣味性;②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③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④有利于培养学生交流和合作的意识;⑤有利于实现教学相长。同时,大量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可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从而达到“教”和“学”的互动交流,增强师生之间的沟通,有助于生动活泼的课堂气氛的形成。

三、案例教学法在课堂教学中的应用

1.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步骤。根据案例教学法的上述内涵可知,案例教学法是在课堂教学中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的基础上引入某一基本概念或理论知识,并不是简单地实例推理、求解,而这样可以提高学生对这一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增强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在课堂上应用案例教学法时,通常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根据所讲授的知识点内容,精选案例。案例与一般的例题不同,必须有产生问题的实际背景,并能够为学生所理解,任何理想化的、脱离实际的例子都会误导学生,从而失去教学的意义,这是实施案例教学的前提条件。选出的案例要求主题突出、有理论深度,而且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典型性和时代性,是大家共同感兴趣的话题。总体而言,为了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应选择与相应专业比较贴近的案例,以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对挑选出的案例进行问题设计,做好案例的讨论、分析。案例的讨论与分析是案例教学的中心环节。对案例进行讨论的目的是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与方法,可以从自身角度出发来剖析案例,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教师要掌握讨论的进程,让学生成为案例讨论的主体,同时把握好案例讨论的重点和方向,进行必要的引导。同时,在组织案例教学时要辅以各种有效的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大胆发表意见,提出观点,深入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及科研兴趣,使案例教学效果达到最佳,培养学生运用概率统计原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2,7]。

(3)对所选的案例所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进行归纳总结。案例总结是保证和提高案例教学质量的必备环节。对案例的总结一般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对讨论过程进行总结,对于一个案例,让学生提出各种观点及其案例所包含的概率统计原理,让学生通过分析和评价案例,掌握正确处理和解决复杂多变的现实问题的思路与方法[2,7];二是教师对案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补充或提高性的阐述,指出学生在分析案例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需要进一步深入思考的问题[2,7];三是教师自身在课后进行总结分析,所选取的教学案例是否恰当,与课堂知识点的结合是否良好,案例教学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存在哪些问题,以便加以改进[7]。

2.案例教学法应用实例。在教授古典概型时,可以采用如下步骤进行案例教学。

(1)案例引入。引入掷骰子实验,提出的问题是:①实验的可能结果是什么,是否是有限的?②每一个实验结果是否是等可能出现的,概率为多少?③掷骰子掷出偶数点的概率是多少?

(2)案例分析与讨论。首先,分析掷骰子的实验结果即样本空间?赘={1,2,3,4,5,6},从而得到实验的结果是有限个;其次,讨论每一个实验结果是否等可能的发生,经过讨论得出在骰子质量均匀分布情况下,每个实验研究结果都是等可能发生的,从而得出每个实验结果出现的概率为■;然后,在第二个问题讨论的基础上,得出偶数点的出现概率为出现点数为2、4、6的概率之和,即■+■+■=■=■。

(3)归纳总结。

(a)经过归纳可知,掷骰子实验有两个特点:①实验的结果是有限的;②实验的每个结果是等可能发生的。凡是满足上述两个特点的实验,都属于古典概型的范畴,从而引入了古典概型的概念。为了加深学生对古典概型的认识,也可以对抛硬币、抽取产品、买彩票等实验进行分析,以判断它们是否为古典概型。

(b)授课教师在课堂上通过引导学生参与讨论与分析,总结出古典概型中事件A的概率计算公式,即

P(A)=■

(4)实例应用。在公园门口,一个摆地摊的赌主将8个白色的、8个红色的乒乓球放在袋子里。赌主规定:自愿摸彩者在交1元钱的“手续费”后,可一次性从袋子中摸出5个球;在摸出的5个乒乓球中,有5个红球奖励20元,有4个红球奖励2元,有3个红球奖励价值5角的纪念品,而仅有1个或2个红球则无任何奖励。由于本钱较少,许多围观者都跃跃欲试,有的竟连摸数十次,结果许多人“乘兴而摸,败兴而归”,获奖者寥寥无几,这是怎么一回事呢?请计算能获得20元和2元奖励的概率分别是多少?假如每天按摸球1000次计算,赌主一天可挣多少钱?

分析:由题意分析可得,从袋子中取球属于古典概型,因此摸到红球的概率计算可采用上述古典概型事件概率计算公式。从袋子中摸出5个球的情况共有C■■种,摸到5个红球的情况有种C■■,摸到4个红球的情况有种C■■C■■,摸到3个红球的情况有种C■■C■■。因此,摸奖者获得20元奖金的概率为C■■/C■■=0.0128,获得2元奖金的概率为C■■C■■/C■■=

0.128,获得纪念品的概率为C■■C■■/C■■=0.359。由此可以看出,摸奖者获得20元和2元奖金的概率都比较低,所以许多人都“乘兴而摸,败兴而归”。假定一天摸球1000次,按照上述计算得到的概率值,获得20元奖金的次数为13次,获得2元奖金的次数为128次,获得纪念奖的次数为359次,因此赌主支付的奖金总额为13×20+128×2+359×0.5=695.5元,而赌主收到的摸彩手续费为1000元,则赌主一天可挣1000-695.5=304.5元。

从上述实例中可以看出,摸彩是一种欺诈行为,赌主保赢不输。通过上述案例教学,学生在课堂上不仅学习了新知识,还增强了自身对社会诈骗行为的防范意识,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四、案例教学法的应用效果

与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可以充分发挥教学互动的优点,体现学生是教学主体,使原本枯燥刻板的数学概念、数学理论变得直观易懂。教师结合案例的应用,用通俗易懂的教学方式将这些理论讲细、讲透,让学生真正理解并掌握案例所涉及的理论知识,从而降低专业课的理论难度;案例教学法的讨论模式既丰富了教学形式,又要求学生灵活地运用所学知识,模拟解决实际问题,促使学生主动思考、分析、解决问题;同时,学生间、师生间的合作分析与研讨还可以锻炼和提高学生合作共事与交流协作的能力[8,9]。

与其他教学法相比,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堂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法可以更好地加深学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解和对理论与方法的掌握;实施案例教学法可以显著提高学生对《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从而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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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丹,陈仲堂,孙平,艾瑛.在《概率统计》课程中应用案例教学法的几点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3,(27):60-61.

[3]徐荣聪,游华.《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案例教学法[J].宁德师专学报(自然科学版),2008,20(2):1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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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光富,张宏菊.案例教学:从哈佛走向世界――案例教学发展历史研究[J].外国中小学教育,2008,(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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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利超,吕丹,刘婷.“案例教学法”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的应用[J].统计与咨询,2009,(1):42-43.

[10]于兰,杨颖.案例教学法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的运用[J].教育与职业,2013,753(5):110-111.

第8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论文摘 要: 我国旅游业的深入发展,对旅游管理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行业一线技能型人才的主要阵地,打破传统教学方法,引入新的教学理念十分必要。本文从案例教学法在高职院校实施的必要性入手,对案例教学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的运用问题进行探讨。

案例教学源于医学和法学专业,目的在于培养学生处方、手术或辩护、断案能力。哈佛大学商学院首先把案例教学引入管理学课堂,并发挥到“极至”,把课堂时间全部用于学生对案例的讨论,课堂不再是教师讲学生听的被动学习,而是师生互动的开放式教学。

目前旅游业发展呈现大众化、科学化,旅游消费方式改变,我国的旅游业要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国际市场中占据有利的地位,就必须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培训。高职院校作为培养行业一线操作型、复合型人才的主要阵地,需要适应旅游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然而,教学中存在着教学方法陈旧、单一的问题。面对这种情况,高职旅游管理专业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显得尤为必要。

一、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一)有效避免学生“高分低能”。

旅游管理专业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应用性。照本宣科的教学方式,或是一些简单陈旧的流于形式的案例教学活动,都很难达到预定的目标。试想,毕业生进入旅行社工作,不会开发设计新的旅游线路,或是在带团中无法解决突发问题,那么这样的课堂教学就是失败的教学。所以不能单纯采用“从理论到理论”的教学方法,要与实践中的案例教相结合,给学生营造“实战”氛围,培养解决问题的能力。WWw.133229.Com不仅如此,学生的能力还体现于在案例讨论中表达自己、说服他人,倾听意见、修正自己。

(二)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教学方法大体分为讲授法、讨论法、辩论式教学法、角色互换法、综合法和案例分析法。不同教学法对学生学习热情的激发不相同,有调查研究表明: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法相比,对激发学习热情的作用是最大的。因为案例教学法完全摈弃了教师、黑板、讲台这样传统的授课形式,教室不再是教师一人的表演舞台,而是上演一场以学生为中心,案例为桥梁,教师学生一同上演的集体秀。学生不再是观众,而是课堂主角。学生以自由讨论的方式来发表自己的独到见解,能充分活跃课堂气氛,激发学习热情。

(三)有利于帮助学生开拓视野、丰富见闻。

在案例教学中,先由教师讲述案例,再由学生自由讨论。同一个案例,因为个人经验和认识的不同,学生会提出多种解决问题的方案。在讨论结束的时候,大家会从众多答案中挑选出最佳的解决方案。这样的教学摆脱了标准答案的束缚,有助于帮助学生开拓视野,并使学生记忆深刻。

二、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注意点

(一)案例的选择要做到“精、实、新、深”。

案例要“精”,指的是课堂时间十分有限,加之同一原理必有诸多案例可用,所以选择案例不可能面面俱到。应选择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的案例,也就是说选用那些实际操作中带有全局性、战略性,能体现同类事物共同特性的案例,这样的案例有助于学生在工作中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示范作用。

案例要“实”。就是案例应是真实发生过的事情,只有真实的事例才事实清楚,有血有肉,使学生觉得事件就像发生在自己身边,从而激发起学习、讨论的兴趣。如果带有主观臆造的痕迹,学生将不以为然,或以假对假,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

案例要“新”,讲的是教学案例要与时俱进。旅游者的需求在不断发生变化,为适应这样变化,旅游业不断推陈出新,更新商品,加强服务。一些情节过时的案例对学生的实习、工作起不到帮助作用,应舍弃不用。要选择旅游业发展深化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再进行提炼和升华,使案例教学充满生机与活力。

案例要“深”。高职院校的学生具备一定的社会经验和知识,因此选编的案例要有一定的深度。如果案例内容肤浅,学生套用课本基本原理即可得出结论,这种案例的教学缺乏吸引力,学生在思考和讨论中会敷衍了事,得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

(二)案例的讨论结果,教师应。

在案例教学中,教师和学生是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在讨论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应该学会多样性和创造性地包容与欣赏,包括不同的观点、不同的价值判断和不同的理解水平,允许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当然,学生在发言过程中如果偏离主题或出现错误,教师不能放任自流,应对学生的发言进行“去伪存真”的提炼,以帮助学生提高分析和判断的能力,并将讨论引向纵深。

(三)案例教学法的应用要灵活。

不容置疑,案例教学法比较传统教学模式而言,更加注重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符合当今社会人才培养的需求。但在实际教学中,不可完全套用哈佛大学案例教学的模式,因为案例教学法只适合技能性、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并非旅游专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适用。所以,教师不应摒弃传统教学方法,根据所受课程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以取得预期的效果。另外,案例教学无论对教师还是学生都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在很多高职院校,从教学硬件设施配备到课程学时安排都很难满足案例教学的要求,因此教师对案例的选择、理论知识点的教授及信息的反馈都要在时间上进行很好的处理,才能保证在采用案例教学时取得最佳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1]张丽梅.案例教学法在旅游管理专业的实践与应用[j].黑龙江商教研究,2007,(1).

[2]任明川.哈佛案例教学的“形”与“神”[j].中国大学教学,2008,(4).

第9篇:法律伦理案例范文

木薯淀粉:武鸣华桥投资区里建淀粉厂、武鸣皇后淀粉化工厂玉米淀粉:山东诸城兴贸玉米开发有限公司氯化钠:AR氢氧化剂:AR季铵型3-氯-2-羟丙基三甲氯化铵醚化剂:南宁市化工研究设计院;美国DOW产品1.2主要仪器设备电动搅拌器恒温水浴装置真空泵NDJ-79型粘度计凯氏定氮分析装置1.3季铵型阳离子淀粉的制备

浓度为30~40淀粉浆,用定量4的氢氧化钠调节pH,加入季铵型醚化剂,在45℃~50℃恒温反应7~24小时,中和到pH5.5~6.0,过滤、洗涤,并干燥得季铵型阳离子淀粉样品。1.4季铵型阳离子淀粉取代度(DS)和反应效率(RE)的测定

用凯氏定氮法测定氮的质量分数,然后根据以下公式计算DS和RE。样品氮含量的计算:

(V1─V0)×C×1.401

X=

————————————

m式中:X:样品氮含量,;V1:滴定样品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V0:滴定空白消耗盐酸标准溶液的体积,;C:盐酸标准溶液的浓度,;m:样品质量,。样品取代度的计算:

162×X DS=————————

1400-151.5×X式中:DS:样品取代度;X:样品氮含量,。醚化剂反应效率的计算:

n(Ⅰ)RE=DS×————————

n(Ⅱ)式中:RE:反应效率,;DS:样品取代度;n(Ⅰ):加入淀粉的物质的量,mol;n(Ⅱ):加入醚化剂的物质的量,mol。2结果与讨论2.1季铵型醚化剂加料方式对DS和RE的影响

在195mlH2O中加入150g木薯淀粉和7.8gNaCl,所用季铵型醚化剂与NaOH及淀粉物质的量之比为1:2.6~2.8:25.85,季铵型醚化剂以下列两种方式加入:a、先加入醚化剂,后滴加4NaOH溶液;b、先滴加4NaOH溶液,后加入醚化剂。不同加料方式对DS和RE的影响有如表Ⅰ所示。表Ⅰ加料方式对DS和RE的影响序号加料方式DSRE()1a0.025465.632a0.025365.373a0.024663.564a0.023961.75平均0.024864.085b0.023560.726b0.022758.657b0.025164.858b0.025666.14平均0.024262.53

表Ⅰ的结果表明,以a方式加入醚化剂,可获得较好的DS和RE。但工业通常采用b方式投料,主要是考虑到工业加碱液量大,耗时长,CHPTMA与滴加的碱作用形成活性物后,环境碱度不够,无法与淀粉发生阳离子化反应,活性物易发生水解形成惰性物1,2-二羟丙基三甲基氯化铵,影响反应效果。在30℃~40℃体系环境,采用b方式投料,会有较理想的反应效果。2.2碱用量对季铵型阳离子淀粉DS和RE的影响

在195mlH2O中加150g木薯淀粉和7.8gNaCl,季铵型醚化剂用量与木薯淀粉用量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5.85,碱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有表Ⅱ所示的结果。表Ⅱ碱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序号醚化剂:碱量(mol:mol)DSRE()11:2.80.023560.7221:2.80.022758.6531:2.60.025164.8841:2.60.025666.1851:2.40.024663.5961:2.40.024864.1171:2.20.022257.3981:2.20.022056.87

表Ⅱ可知,季铵型醚化剂用量与碱用量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4~2.6,制备得的季铵型阳离子淀粉有较好的取代度和反应效率。取代度DS在0.024~0.025之间,反应效率达63.59~66.18。2.3季铵型醚化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

在195mlH211.2,且高取代度的季铵型阳离子淀粉易溶于水,使体系粘稠,过滤洗涤较困难,物料损耗也较大。湿法生产阳离子淀粉取代度普遍DS11.2。2.4淀粉膨胀抑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

淀粉在高pH浆液体系中加温,易发生溶胀糊化,加入淀粉膨胀抑制剂,可避免淀粉膨胀糊化的发生。NaCl、Na2SO4是常用的膨胀抑制剂,工业生产考虑到成本因素,常用NaCl作膨胀抑制剂。在195mlH2O中加入150g淀粉,季铵型醚化剂、碱量和淀粉用量的物质的量之比为1:2.6:25.85,考察不同膨胀抑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表Ⅳ膨胀抑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淀粉 用量()反应物料状态DSRE() 6.0

易洗涤0.023059.42 6.0

易洗涤0.022056.84 4.0

较易洗涤0.022858.91 4.0

较易洗涤0.023360.20木薯淀粉3.0

较粘0.024262.52 3.0

难洗涤0.024663.56 0.0

较粘0.026869.24 0.0

难洗涤0.026468.21 6.0

不粘稠0.020552.96 6.0

易洗涤0.021054.25玉米淀粉0.0

不粘稠0.024463.04 0.0

易洗涤0.024663.56

由表Ⅳ可知,在膨胀抑制剂存在下,淀粉不易糊化,由于抑制剂抑制淀粉吸水膨胀,淀粉颗粒内部羟基不易释放,与醚化剂活性物碰撞机率小,反应效率普遍偏低;低抑制剂用量,木薯淀粉易膨胀糊化,而玉米淀粉不受影响,甚至制备季铵型阳离子玉米淀粉可以不使用膨胀抑制剂。木薯淀粉膨胀抑制剂用量是淀粉用量的5.0-6.0,就可以达到目的。2.5有机溶剂用量对DS和RE的影响

使用有机溶剂可抑制淀粉膨胀糊化,且有机溶剂的强渗透力,可提高淀粉颗粒内部羟基参与反应的机率,产品阳离子化均匀程度高,使用性能更为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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