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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涌入中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存少贷。在国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的业务,但同时又借贷,将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转移到境外套汇和套利。
(二)转移在境内营业获取的利润。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又将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移利润,并逃避我国的税收管理。
(三)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总是想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四)片面追求高额利润,主要从事一些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
(五)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运营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实际上有的外资银行还达不到10%。
(六)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诸如回扣、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甚至接受假凭证等手段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事实上,这种不平等竞争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法律纠纷,主要是外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由于不规范经营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将造成国内金融秩序的混乱。根据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金融秩序的混乱将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要使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引进大量的外资银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种种问题和情况,源于外资银行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但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其表现在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总体来看,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引导和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主,内容包括从开业审批到经营监管的体系。尽管监管机构是明确的,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完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都不强。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几种形式中,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外国银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监督。但是,《条例》对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却没有严格区分。除对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分行规定要达到200亿美元,其他金融机构是100亿美元这一点有所区别以外,其他条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监管立法缺乏针对性,导致分行这种最危险的形式在我国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的规定也过于笼统,没能作出具体的界定和规范。对于有的业务虽然有约束性规定,但是,对违反此规定有何惩罚措施,就没有下文了。
(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有关立法规定不明确,没有实行国际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譬如,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原《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综合监管”问题只规定申请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并要求申请者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关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果外资银行的经营受到母国的有效监管,并能够将其和我国的监管有效结合起来,那么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将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不能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快速发展的需要。譬如,监管方式主要以日常报表分析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目前国际上已采用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实际上,只有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总的来说,中央银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的立法相对滞后;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规内容或者欠缺,或者过于笼统和简略,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和细则;法规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所有这些缺陷都导致中央银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才为外资银行的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空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将是必然的。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将增多。加入世留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贸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在原关贸总协定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在世贸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使全球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它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在这些协议的指导下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国际规则同样将成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的标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金融服务所做的原则规范涉及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五个方面的问题。由于金融部门是敏感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中还规定:(1)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除“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之外几乎所有的领域;(2)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基于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或自动认可等方式获得其他成员的确认,但有关谨慎监管的规定不能成为成员逃避其义务的借口;(3)对最惠国待遇和国内法规的义务,成员国可要求进一步豁免。这表明成员国可对金融实行比其他服务业更多的限制措施。这也为我国推行渐进式的金融开放政策提供了依据。
开放金融市场,必须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心的议题。针对这一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统称《巴塞尔协议》),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东道国和母国的共同努力对外资银行实行双重监管。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将风险管理领域几乎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导性原则,以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监管的有效性。该原则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把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是有效监管系统的关键,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制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这就为我国以《巴塞尔协议》和《原则》为框架,构建我国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条件。
总的来看,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采取对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保护原则。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引进外资银行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采取了一种分阶段渐进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还不具备“平等一致、对等互惠”的政策原则条件,因此不适于采取这种单一的原则,而应该根据形势做灵活的变更。因此,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宜采取“有限的保护主义”混合政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又能够更好地引进外资银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当国内银行业力量发展壮大,能够与外资银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后,我国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则。随着我国银行业融入全球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我国银行业的海外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实行“对等互惠”的原则条件就具备了。因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应遵循先“有限保护”、再“平等一致”、最终“对等互惠”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政策。
四、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改进
我国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有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过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如下的修订:
(一)资本充足率标准改为国际公认的8%,以与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规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条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改为“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对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人的条件,增加了一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这使得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能够真正有效结合起来,切实体现了国际“综合监管原则”。
(四)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外资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加具体,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立法的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通行的协议框架,针对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以上确定的原则和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建立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资产质量和风险。引入《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规定,注重资产质量和资产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确定对外资银行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文件或条文。在制定相应法律文件或条文时,应该借鉴国际规范,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进行全面分析,规定规范化的覆盖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在内的报表体系,并将定期报送的有关财务和业务报表等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下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外资银行具有较高的安全度。
(二)严格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审批。针对外资银行不同的进入方式,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有区别地设定不同的审批条件或程序,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具体来说,第
一、要尽可能地简化对代表处的审批;第
二、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不大的附属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和比例;第
三、对外国银行所设的全资附属行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全权负责审批和管理;第
四、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行的审批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外资银行国内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尽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阶段。
(三)控制市场风险应成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重点。市场风险的监控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重心。近二十年来,国际金融业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
一、从短期的贸易信贷逐渐转向中长期信贷,从零星、分散的业务转向专业化金融服务;第
二、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传统的国际金融业务份额逐渐缩小,新的市场业务发展较快,如金融期货、期权,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现代化,市场风险对银行经营构成的威胁必须引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清算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要素,比较有效地统一了对银行表内业务与日益扩大的表外业务的综合监管,对当前的跨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将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规程,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工具的应用规范和要求引入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中来。
(四)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直辖市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在法规中健全和完善现场检查制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虽然这一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外检查的统筹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监督部门,又涉及职能监督部门,因此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检查内容上,应该加大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检查力度,规范对外资银行的测评和监控。在检查方法上,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制度。比如引入国际通用的CAMEL和ROCA标准,对所有注册外资银行采取CAMEL评级制度,对外资银行分行则根据ROCA标准评审。在每次检查后根据评级结果给予外资银行一个综合评价,然后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一、银行业监管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
所谓银行业监管制度,从监管趋向于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律化的角度而言,银行监管制度可以表述为:是一种补救市场失灵和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并使公共利益不受侵害的制度安排。一国较为完善的银行监管制度应该包括法律基础、监管目标、监管原则和监管内容、方法等方面。银行业监管制度创新的理论基础主要基于以下要求:
(一)银行业发展的要求
1、银行业理论发展客观要求监管理论创新。近年来,我国随着商业银行改革的深入,银行业发展理论也在不断创新,由过去粗放式经营观念逐步转变为走集约化道路经营理念。如经营考核不再单纯以利润为目标,而是以综合考虑风险基础的经济增加值为目标;改变盲目追求资产扩张的观念,综合考虑资产利润率基础上,讲求效益最大化等。银行业发展理论对监管理论创新提出客观要求,它要求监管理论的及时调整和正确引导,以应对商业银行新的发展思路所面对的新的潜在风险。
2、银行经营业务多元化发展要求监管手段的创新。随着商业银行业务电子化、网络化高速发展,银行经营业务呈现日趋多元化。如,各种业务、个人理财业务和衍生业务等。各项业务各有其业务特点,操作规程不同,隐含风险点也有所不同。对不同风险点的监测,客观要求监管手段及时调整与创新,以更好地进行风险预警。如现场检查方面,需要改变以往简单依赖传统的检查方法,而是根据新业务的风险特点,利用新的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
(二)提高自身监管水平的要求。监管部门要提高自身监管水平,就需要监管理论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这也是监管理论创新的内在要求。监管部门需要根据我国银行业发展状况,结合国际监管理念,深入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管理论,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特别是目前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商业银行陆续上市后,在积极引进外资资本、管理及人才后,如何加强监管、提升监管水平、推动改革深入发展,迫切需要监管理论创新。
(三)监管国际发展趋势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是各国银行业监管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它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任何一个银行业机构必须接受监管;任何一个外资银行必须接受母国与东道国的共同监管。加入WTO后,我国银行业监管也必须尽快与国际银行业监管接轨,实施巴塞尔协议中国际通行的监管准则就是其中重要内容。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一方面需要加强对不断涌入的外资银行的监管,另一方面需要积极鼓励国内银行业创新发展。如何将国际监管准则创新地运用到我国监管实践中是监管面临的课题要求。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主要问题具体表现为:
(一)混业经营趋势与分业监管的矛盾。国际经验表明,实行混业经营并不一定比分业经营产生更多的风险,如德国等欧洲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制,没有产生严重的金融风险;实行分业经营也不一定减少银行风险,如日本长期实行分业经营,近几年却不断有银行倒闭。可以说,经营模式的选择并不必然导致风险,而关键在于风险的制度防范。因此,适应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潮流和趋势,适时调整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随着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多元化,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已初步显现。
混业经营的业务特点是证券、保险与银行业业务相互交叉,资金流动频繁,监管难度大。在混业经营趋势加强和加入WTO进程加快的前提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面临的难题可以简单归结为三点:一是金融监管难度加大;二是存在监管缺位与监管真空并存;三是存在各监管机构互相争夺权力或发生事故时互相推卸责任的可能。此外,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需要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实行分业监管,尽管也建立了一定范围金融协调机制,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可能间接影响实际效果。
(二)监管理论更新与银行业自律不足的矛盾。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做法,银监会一直倡导新的监管理念,提出“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思路,以法人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树立风险为本意识,督促商业银行完善内控制度建设,提高信息披露。同时,新的监管理念实施是以商业银行业较高的自律水平为基础条件的。但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先天不足,基础条件尚不完全具备,主要表现在:一是市场机制不完善。外资商业银行所处的经济环境市场机制相对完善,资金配置依赖市场,商业银行生存适应优胜劣汰市场法则,商业银行破产后,自然退出市场。但目前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我国商业银行退出机制还未完全市场化。二是所有权虚位,银行业自律不足。外资商业银行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高度自律,积极配合监管,其原因是明晰的产权制度。但我国商业银行由于存在所有权虚位或所有权过于分散,银行业高度自律机制难以真正形成。
(三)存款保险制度缺失与商业银行市场化的矛盾。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其目的主要为: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促进金融稳定;保护存款人利益。只有通过强制保险,有限赔付、风险监测和退市处置等手段,才能促进存款人谨慎选择银行、投保银行谨慎经营。即通过良好的制度设计来强化市场约束、防范道德风险,实行正向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维护稳定。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有两方面影响:一是商业银行市场退出过度依赖央行救助,央行难以负担商业银行正常退出(最终还是财政买单)。二是缺少良好的市场退出机制,商业银行不能实现正常退出,导致风险积累。多年来,“银行是国家的”这一观念在我国普通人们心中根深蒂固,加之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而我国商业银行似乎已经习惯了财政最终为巨额不良资产买单,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一边是一核了之,而另一边新增不良贷款却依然不断。如此循环,商业银行难以真正走向市场化。
(四)提高监管水平与节约监管成本的矛盾。有效监管是实现监管目标的手段,有效监管的前提是提升监管水平。目前,监管部门提高监管水平受到一定因素制约。一是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以基层分局为例,不包括内部管理人员在内,平均每个监管人员监管大约15个分支机构,特别是农村信用社,地处偏远,机构分散,存在一定监管压力;二是自身监管水平限制。由于监管人员大多缺乏基层商业银行业务实际工作经验,监管人员实际监管能力明显不足;同时,商业银行经营理论及业务又在不断创新中,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此外,监管人员还要及时适应监管新形势下的现实压力。
在监管水平客观受限的同时,监管部门还必须综合考虑监管成本。加强监管,必须增加投入,而加大投入,可能导致监管成本上升。
三、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创新思路
(一)逐步构建统一监管制度基础。正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适当改革,以适应已经变化的经济金融条件。
1、借鉴美国模式,在现行监管机构之外,另设一个具有独特的超然地位的机构。如金融监管委员会,其职责主要是针对金融监管的真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划分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协调各监管机构的利益冲突,以及对新业务划分监管归属等。
2、整合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对现有分散的金融监管资源进行有效配置,逐步解决监管重叠与监管缺位并存等问题,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全面性,推进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二)督促银行业提高自律水平
1、逐步推进金融市场化,建立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基础环境。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逐步实行利率、汇率市场化,逐步建立金融市场化经济基础环境。在金融市场化的基础上,完善银行业市场退出机制。
2、继续深化商业银行改革。在引进外资的同时,重在“引智”。一方面通过有金融管理背景的投资者,引入商业银行市场运作经验;另一方面通过董事及高管人员,引入先进的商业银行管理理念。在外部监督制约下,强化商业银行自律意识。
3、加强监督约束,不断增强内控制度执行力度。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是银行业自律的保障。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实践经验,不断总结、完善内控制度。同时,坚持“全面、审慎、独立、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内控制度,坚决制止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隐患。
(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
1、逐步取消个人存款隐性全额保险制,引导人们树立存款投资风险意识。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存款有息”,实质是政府为个人存款隐性全额保险制,继而形成财政买单的事实。建议通过法律逐步取消隐性全额保险,通过宣传,逐步引导人们树立存款投资风险意识,使人们认识到存款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稳步推进商业银行市场化进程。一是建立政府公共管理性质的存款保险机构。金融稳定关系一国政治经济的稳定,因此,通过政府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公共管理机构,可以增强市场信心;二是划分时间段,实行增量贷款保险制度。由于我国历史累积不良贷款较高,存款保险制度无力解决以往累积存量风险,因此,可以考虑实行增量保险;三是实行存款保险限额以下保险。建议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10万元以下存款户实行全额保险,有助于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明确消费者承担保险费用。
(四)适应业务多元化需要,提高监管水平。提高监管水平是监管部门始终面对的问题,由于受到人员编制制约,监管力量的投入必然有一定限度,最终要依靠提高自身监管人员业务素质解决。提高监管人员业务素质,主要通过加强监管人员培训。英国监管部门对监管人员的培训方法值得我们借鉴。
FSA提供的在岗培训大致可分为人员交流和专业授课两种形式。人员交流方面,为加强工作人员对市场和外界的了解,FSA每年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选拔10%的员工作为外派人员,外派机构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审计师事务所等机构。专业授课培训方面,采取教学形式。授课内容大体上可分针对新员工开设的系列课程;面向全体监管人员的法规解读、监管技能培训课程;专业的业务讲座。同时,FSA注重对新员工培养程序。新员工在36个月内要分别在FSA内部5个不同岗位各工作半年,然后到商业机构工作半年。3年后,人事部门再根据这些员工的实际能力分派岗位。这一程序从制度上提高了新员工的监管素质。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1、制度创新的推进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制度的创新牵涉面广,涉及问题多,并且需要对创新效果进行一段时间的实践总结检验。循序渐进的过程将有助于监管部门与被监管部门消化吸收,并及时就出现的新情况予以反馈,创新效果可能更加良好。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指标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制度框架概述
中国银监会结合《巴塞尔协议Ⅲ》和国情,对现行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进行了充实和完善,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提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定性要求,促进我国银行业建立全方位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此外,《办法》构建了多维度、多情景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体系及工具。
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这部分的内容构成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整体框架。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2.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3.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4.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办法》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这部分的内容构成了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体系的整体框架。“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定了四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贷存比和流动性比例。提出了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方法和手段。《办法》最后是四个附则。
二、借鉴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定量标准
巴塞尔银行委员会出台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原则》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从而构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全面框架.在强化资本监管标准的同时,首次提出了全球统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的两个定量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SFR)。
引入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将着重解决金融危机中凸显的资本流动性问题。主要涉及有两个指标,即流动性覆盖率(Liquidity Coverage Ratio)(LCR)和净稳定融资比率(Net Stable Funding Ratio)(NSFR)。两个比率的计算都涉及对不同类型的资金来源进行分类、分层,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统一的换算,以更为准确地反映银行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情况。流动性覆盖率衡量银行是否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银行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净稳定资金比率衡量银行是否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三、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四大指标和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四大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是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流动性覆盖率的标准不低于100%,其意义:确保单个银行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可以通过变现来满足30天期限的流动性需求。
2.净稳定资金比例。净稳定资金比例目的是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其意义:用于度量银行较长期限内可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对其表内外资产业务发展的支持能力。
3.存贷比。存贷比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4.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计算公式为: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二) 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框架及工具
《办法》提出了涵盖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及市场流动性等多个维度的流动性风险分析和监测框架及工具。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监测指标体系。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即监测工具主要有:流动性缺口;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
流动性缺口是指以合同到期日为基础,按特定方法测算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内外有关项目未来一定期限的现金流量,并将现金流入与流出相减获得的差额。流动性缺口率是指未来一定期限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缺口与同期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的比例。核心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中长期、较为稳定的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最大十家存款客户存款比例是指商业银行前十大存款客户存款合计余额占各项存款的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同业存放和卖出回购款项等业务从最大十家同业机构交易对手处获得的资金来源占总负债的比例。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是指对某种重要币种表内外项目单独计算的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用以监测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短期流动性风险水平。重要币种是指以该币种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三)新监管标准的特点
1.监管指标结合国内外,监管对象标准一致
监管指标结合国内外,既引入国际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又保留了符合国情的监管指标。“流动性覆盖率主要监控的是银行短期的流动性风险,而净稳定融资比例则关注长期流动性风险。”银监会国际部主任范文仲曾表示,“银监会参照国际上新的流动性要求,引入这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同时,保留了以前跟中国国情吻合的监管指标,比如说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这样就形成了一套多维度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
中外资银行监管要求相结合,标准一致。此次金融危机后,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外资银行流动性自足能力的监管。《办法》统一了对中外资银行具有共性的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以建立覆盖中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完整制度框架,同时针对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特殊性做出了一些规定。此外,针对我国商业银行跨境经营和集团化发展的趋势,《办法》还进一步强调了银行集团的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并规定对重要币种应单独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
2.扩大流动性监管的风险覆盖面,加强全面的风险管控能力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两项指标区别于传统的流动性比例、净流动性资产和资本金等传统概念,新指标计算几乎涉及资产负债表内外业务的各个方面对资金流变动的潜在影响。
净稳定融资比例主要用于保障各种衍生品、表外风险暴露和业务的融资至少具有与它们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的能够满足最低限额的稳定资金来源。目的是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鼓励其对表内外资产流动性风险进行充分评估。
3.前瞻性分析;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
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是达到独立又互补的两个监管指标,前者要求在压力情境下,银行的流动性能够至少坚持30天,后者要求银行一年以内可用的稳定资金大于需要的稳定资金,反映了银行资产与负债的匹配程度。前者可以加强银行短期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流动性危机,后者则可鼓励银行未雨绸缪,减少短期融资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提高监管措施的有效性。
关于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分析及工具全面已经阐述。
为了缓冲上述两个指标对银行的冲击,监管当局设定了宽限期,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的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融资比例的监管标准。日前,新上任的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银行业金融机构需健全科学的流动性考核体系,严格执行存贷款指标日均考核要求,严禁通过发行短期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规避监管要求、进行监管套利。加强对国际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理解和应用,切实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检测的国际框架.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3]finance.省略(新浪财经).
1.现阶段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
1.1网络银行概述
网络银行的出现和发展,可以说都是近十几年的事情,这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技术能够进入金融领域的结果。可以说网络银行的出现是金融业的一大突破性的发展,这使得金融业务的载体进一步的虚拟化了,从货币的虚拟化开始就走向的一个趋势,进一步加强了资金流通的便捷性,也给金融产业带来了全新的领域。应当说现阶段的网络银行已经非常普及了,大部分的实体银行都已经开通了网银业务,对于本身的业务涵盖面也越来越广泛,从网络银行的交易量来说近几年都能保持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增长,可以说在速度方面完全超过了普通的金融载体。可以说只要通过连接网络就可以实现完全的服务,也必然的给生活带来的无尽的可能。这样的情况,也就是网络银行业务所带来的巨大变化。
1.2网络银行的监管相关法律
现阶段我国在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方面只能说初具规模,这跟情况变化的迅速以及本身的法律稳定性有一定关系。因而这方面的问题可以说一直都存在,也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现在最主要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是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应当说这仅仅是银监会制定的规章,在效力方面比之一般的法律法规可以说有一定的差异,另外散见于电子签名法等一些相关的法律文件中[1]。由于本身的网络银行业务发展就属于新兴状况,也很难进行预测和预判,因而往往也只能通过相对低级别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然后利用其灵活性的优点来对于网络银行的监管进行及时的规制和改善。
2.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1法律效力偏低
效力偏低可以说是之前所叙述到的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由于缺少专门的法律层面的规范对于网络银行监管问题做一个比较总结性的规制。就现在的法律体系来说,相对而言完全针对网络银行的部分多数为规章,涉及的部分虽然有法律的层次,但是数量较少而且并非专门讨论,只是同其他相关领域之间的交集而被提到。因而就现状来说,法律效力偏低而对于实际情况的规制能力也很难完全的保证,更是难以完全保证权威性,而且需要承认规章和一些使用的银行章程还存在着冲突的状况,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混乱的情况。
2.2涵盖范围不够全面
覆盖面不够可以说也是法律所很难解决的问题,由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从而带动的电子商务本身也是在领域方面的更新极其迅速。法律由于需要维持一定的稳定,尽可能的避免在短时间内多次修改,但是需要承认这样也和对于现实快速发展的跟进要求相冲突,很难真正地捕捉到所需要规范的领域的及时更新。因而在覆盖范围方面,难以及时全面的进行调整,也是一大问题[2]。
2.3准入制度过于严格
准入制度的严格本身并非坏事,而且对于网络银行的安全有很大的益处。这个行业本身就因为虚拟性会给金融行为制造很大的风险,因而准入制度方面的确应当进行一些规范来禁止本身不够成熟的网银经营。但是也需要承认,过于严格的准入制度也并非好事,由于作为新兴行业本身的发展潜力巨大,而且在融资方面也会有很大的益处。如同现阶段一样,任何业务的开展经营都需要批准,而且审批相对比较耗费时间的状况下,也并不利于鼓励竞争,对于长期发展来说,并非有太多的好处。
3.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议
3.1完善立法,制定更高级别的法律规范
法律效力方面的问题可以说一直困扰着网络银行监管,由于缺少统一的规范,而相关的针对性法律级别相对低,而且也并没有能够完善的进行调整,因而在立法方面可以说这是至关重要的内容。应当说这些年以来我国的网络银行业务已经逐渐发展趋于成熟了,因而也是可以进行相关的运行方面的资料收集,并且进行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了。通过这样的方式,不仅需要在效力上提高到法律形式,也需要在覆盖面方面有着近一步的深入能够影响到现阶段网银业务的大部分范围,也将真正的完全将网络银行监管纳入正规化的法制体系内,完成对于其的监管结构设置。
3.2将网络银行监管体系系统化和统一化
网络银行业务因为本身的风险性很强,再加上涉及的资金范围可以说特别的广泛,因而进行调控的制度设计方面,必然不可能过于简单。需要在对于网银业务的各部分的监管方面进行有效的配合,形成系统性监管,在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引发整体的关注和努力,才能够真正地把问题风险降低下来。对于统一化的管理来说,也有其必然的趋势,由于分化的管理方式越来越多,所面临的领域重合程度也在增加,因而完全分化的互不干涉的管理方式,必然的很难对于管理效率达到最好,更容易在重合部分被钻空子。因此,统一的管理模式有其必要性,也是发展趋势所决定的[3]。
3.3市场准入法律应当适当放松
关键词:建立 完善 银行 会计 内控制度
一、银行会计风险的主要表现形式
1.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风险。银行会计的核算是对银行活动的确认、和报告的过程,是按照金融机构会计制度的要求和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会计数据。然而,在市场经济运行机制不完善和法制法规不健全的环境下,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和费用已导致银行机构财务核算虚收实支日益严重;在委托关系下,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导致银行利用会计操纵、扭曲会计信息以维护和扩大自己的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2.会计操作中存在的风险。银行会计是建立于严格的专业运行机制和统一规范的操作程序进行工作的,会计岗位是以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为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受行为动机因素的和制约,会计人员为了迎合银行管理者的利益,往往选择对管理者有利而对其他契约人不利的会计,甚至可以任意歪曲、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的信息等。
3.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风险。银行会计的监督是对日常会计凭证、账表、账册等进行审核,对业务经营活动的合理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督机制不完备、监督手段不完善、人员配备不到位等原因,会计部门的监督作用没能做到及时到位,检查力度不够,相对弱化了会计的基本职责,加大了产生风险的可能性。
4.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银行业这几年迅速,各种新业务、新办法、新手段不断出现,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有些会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操作行为不规范、工作责任心不强等,导致了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不完整,记账凭证填制不规范;账证、账实、账表不相符;不按规定设置、使用会计科目和会计账薄;会计政策、会计处理方法前后不一致等。
二、建立银行会计内控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为建立一套完备的银行会计内控制度,就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的目的在于为经营者提供有助于经营决策的信息,披露银行经营中取得的业绩和存在的问题,会计信息的失真,将影响经营决策的正确性,会计核算必须根据要素齐全、真实无误的会计凭证收付款项、登记账簿,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记录必须经过换人复核,达到账账、账表、账据、账实、账款、内外账六相符,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2.规范化原则。规则化原则就是要按照会计准则、金融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会计核算,规范处理各种会计业务,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有用信息。银行会计处理方法及程序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并建立统一的会计行为规范、会计指标体系、会计计算方法,从而使会计信息不仅能为管理者的决策提供依据,同时也符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
3.谨慎性原则。谨慎性也称稳健性原则,即所谓“宁肯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而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的稳健态度。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对收入、费用和损失的确认持谨慎态度,合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按照“金融保险财务制度”的规定,对贷款资产的损失预提贷款呆账准备金;对应收利息的坏账数额预提坏账损失;对银行固定资产做到保值和增值及更新换代提取固定资产和折旧等,通过这些方法来构筑会计内部规避经营风险的堤防。
4.监督性原则。银行部门通过对会计处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保证银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使银行的经营层能及时发现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形成一道内控的安全保障机制。
5.授权授信原则。通过对会计处理过程实行逐级授权、分级审批的原则,使各岗位人员在各种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行使职权,从而达到相互牵制、相互制约,达到会计核算安全稳健运行的要求。
三、建立完善银行会计内控机制体系的对策
健全完善的银行会计内控体系应包括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在一线会计核算全过程中融入具有相互牵制、相互制约作用的制度,建立双人、双职、双责为基础,以“防”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二个层次,是设立事后监督,对会计部门各个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周期性的检查,建立以“堵”为主的监控防线;第三个层次,是以现有的审计稽核、纪检监察部门为基础,对会计部门实施内部最后控制,建立有效的以“查”为主的监控防线。对此,必须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岗位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实现岗位间的监督制约。按照责任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坚持现金与有价单证保管与账务记录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保管与使用相分离、账务收支审批与会计核算相分离、呆账准备金的确认与销核相分离、账务处理与后续稽核相分离的准则,按照会计制度、业务性质和合理负担的要求设置记账、复核、事后监督等岗位,明确每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并相互制衡,严禁会计人员一人从事两个以上重要岗位的工作和越岗越权处理业务,一切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2.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强化安全保障机制。它包含三层意思:一是会计人员处理业务必须依据事前授权分责的权限行事;二是对一般业务或直接接触客户的业务,均要经过复核,重要业务必须实行双签有效的“四眼”原则,禁止一个人独立处理业务的全过程;三是对于不相容职务必须进行分离。
3.狠抓内部岗位责任的落实。建立会计内部控制负责制,主管会计的副行长向行长负责,应定期检查会计工作;会计主管对主管行长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各项会计工作,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处理重要会计事项,定期抽要会计业务,发现及时解决,定期向主管行长汇报工作,但不参与具体事务;一般会计人员对会计主管负责,执行各项会计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所承担职责;下级行对上级行负责,并接受总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关键词:资本监管;贷款规模;信贷扩张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5-0060-05
一、引言
本轮金融危机发生以来,西方各国开始反思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其中,改革现有的资本监管制度,补充杠杆率监管,完善资本监管体系,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2009年2月和9月,巴塞尔委员会先后公布了银行监管改革的总体战略和框架性文件,2009年12月了《增强银行体系稳健性》和《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标志着全球主要经济体就银行监管改革达成重要共识。从我国的情况来看。我国银行业受本轮金融危机的影响较小,尽管如此,监管当局依然高度关注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的影响,出台了多个文件不断补充和完善现有资本监管体系。
我国的资本监管制度最早始于1995年,1995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统一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与资本计提办法,首次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然而由于资本监管的后续管理办法没有制定,加之我国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问题,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最低资本要求并没有得到严格执行,这种情形一直持续到2004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出台。现有的研究发现,1995-2003年间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行为与借贷行为没有显著的约束作用,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学术界把这一时期称之为资本“软约束”时期(赵锡军、王胜邦,2007)。2004年3月,中国银监会在巴塞尔新、旧两个资本协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的实践,制定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在2007年1月1日之前必须满足8%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于未达标银行,银监会给予一定的缓冲期,缓冲期后依旧没有达标的银行,将对其制定更严格的监管制度,如限制业务扩张、调整管理层、直至撤销银行营业资格等。相比1995年《商业银行法》的相关规定,2004年的资本监管制度更为严格,对不同资本水平的银行制定了差异化的监管政策,未达标银行将受到更多限制。因此,我国严格意义上的资本监管制度始于2004年。
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现状
自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各银行纷纷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来应对监管要求,银行的资本水平大幅度提高,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根据中国银监会2009年的统计年报显示,截至2009年12月份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达标的银行已有239家,比年初增加35家;达标银行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00%。为了细分每一类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变动情况,本文依据监管当局的银行分类方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分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四类。根据四类商业银行1998-2009年年报披露的数据。绘制了各类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趋势图,见图1。
总体来看,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以2004年为拐点,呈“V”字型变动趋势。2004年之前资本充足率不断下降,到2000年所有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最低,仅为6.27%。2004年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充足率开始回升,到2009年底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1.77%。资本充足率的提升可以增强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此外,从图中可知,1998-2009年间不同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变动趋势有一定的差异。从1999年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开始了新一轮的改革,国家成立专门的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了四大商业银行的坏账,对商业银行增资扩股,补充资本金,启动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引入战略投资者提升银行管理水平等,从改革的效果来看,这些措施显著提高了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水平,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有所提升。到2009年底,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了13.06、9.41、13.43、10.17,资本质量不断提高。而同时期没有开展改革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2004年下降较快,2004年《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开始实施之后,两类银行分别制定了资本补充计划,资本充足率开始不断上升,到2008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加权资本充足率为11.06%,而城市商业银行2009年底的加权资本充足率达到了13.86%,是所有银行中资本充足率最高的一类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由于成立较晚,没有历史包袱,资本充足率一直在高位运行。
三、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影响及原因分析
衡量商业银行贷款规模的指标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绝对指标,使用本会计年度商业银行各类贷款余额作为贷款规模的衡量指标;第二种是相对指标,使用贷款余额与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作为衡量指标。绝对指标较为直观,使用贷款余额可以对银行规模进行纵向比较,但是它无法解决不同银行间的横向比较问题。鉴于本文的研究目的,我们使用了相对指标比较资本监管制度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对我国商业银行而言,信贷资产是其最重要的资产,各银行将一半以上的资产运用到信贷资产中去。信贷资产带来的利息收入,是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的依赖程度较高。因此,银行贷款占比的变动,实质上是商业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的结果。通过对贷款占比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动趋势。
使用我国商业银行1999-2009年贷款规模的数据,本文绘制了我国各类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情况,具体结果见图2。总体而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比例以2004年为拐点呈倒“V”形状变动。2004年之前所有商业银行的简均贷款占比不断提高,到2004年达到最高值60.98%,2004年之后所有银行的贷款占比不断下降,银行将资产更多地配置到非信贷资产中去,这说明,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的资产配置行为产生了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管制实施之后,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下降。
分银行类型来看,不同类型的银行贷款占比有一定的差异。国有商业银行一直致力于资产的多元化配置以降低贷款集中度风险,改变以往单纯依赖贷款的经营思路。从图中结果来看,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一直呈下降趋势,其贷款占总资产的比重从1999
年的60.34%下降到2009年底的50.56%,下降了9.78个百分点,下降幅度较大。而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等中小银行的贷款占比变动与国有商业银行不同,基本呈倒“V”形变动。其中,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变动幅度最大,结果显示,2004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达到63.68%,是所有商业银行中最高的。
资本监管制度对贷款规模的影响主要通过风险加权系数来实现。在2004年《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资产的风险大小,对不同类型的资产制定了不同的风险加权系数。高风险资产被赋予了更高的风险加权系数。要求计提更多的资本。相比而言,信贷资产的风险较高,根据2004年办法的规定,除了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为50%之外,公司贷款和其他个人贷款的风险加权系数均为100%,是所有资产构成中比例最高的。因此,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资本水平成为了影响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行为的重要因素。在资本监管的压力下,各银行的贷款规模普遍下降。
四、资本监管对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及原因
资本监管制度不仅影响了商业银行贷款的相对规模,还可以约束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为研究资本监管制度对信贷扩张的影响,本文使用贷款的增长率作为银行信贷扩张的衡量指标。在数值上,贷款增长率等于本期贷款余额减去上期贷款余额,再除以上期贷款余额的比例。
(一)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信贷扩张的趋势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本文总结了1999-2009年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增长率的变动情况。具体结果可见表1。
表1统计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存贷款余额不断上升,199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为10.88万亿元与9.37万亿元,到2009年底,这一数字分别达到了61.2万亿元与42.56万亿元,2009年存贷款余额是1999年的5.63倍、4.53倍,增长幅度较大。从增长速度来看,2000-2009年间,存款增长率与贷款增长率基本保持一致,在此期间,贷款增长率随资本管制政策出现一定的波动,在资本管制之前,贷款增长率不断上升,到2003年底贷款增长率达到了21.46%,资本管制实施后,我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呈现出先降后增的趋势。2004年资本充足管制正式实施,从数据来看,2004年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仅为11.07%,较2003年下降了10.39个百分点,信贷扩张速度明显下降,此后我国商业银行减缓了贷款增速,2005年贷款增速仅为9.69%。从2006年开始,贷款增速开始稳步上涨,到2009年底,全国银行类金融机构贷款增速达到了32.94%。
总体来看,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扩张的速度普遍下降,资本管制约束了银行的信贷供给能力。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可以从贷款的供给与需求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从贷款供给的角度来看,资本管制后,发放贷款要消耗更多的银行资本,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但是由于我国多数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规模较小、且大都没有上市,主要通过利润留存的方式补充资本,渠道较为狭隘,依赖外部融资补充资本尚面临较大困难,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资本监管制度加速了商业银行调整资产结构、推进业务转型的进程,鉴于贷款对资本的消耗程度较大,商业银行会加速业务多元化的进程,通过金融创新及中间业务的发展,不断降低对贷款利息收入的依赖,转而寻求对低资本消耗或零资本消耗的资产业务。因此。银行主动降低了信贷资产的扩张速度。
其次,从贷款需求的角度来看,资本监管制度的实施为商业银行积极监督借款人的行为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充足管制实施之后,资本成为了商业银行尤为稀缺的资源。为减少不良贷款对资本的消耗,银行会加强对借款人投资行为的监督,降低道德风险。Kopecky and VanHoose(2006)的“监督成本”假说认为,由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银行面临借款人冒险行为的道德风险。银行可以监督借款人行为以降低风险水平,但这一监督行为存在一定的成本。存在资本管制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避免企业的过度冒险而对其风险产生不利影响,会积极监督企业行为,但监督成本的存在会提高贷款利率,这会抑制一部分贷款需求,贷款增速下降。
(二)资本水平对银行信贷扩张的影响
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充足水平对信贷扩张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由于信贷资产对资本的消耗较多,因此,商业银行会根据自身的资本水平选择信贷扩张的速度。一般而言,资本水平较高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小,信贷扩张的速度也较高;资本水平较低的银行面临的资本监管压力较大,为满足最低资本要求,这类银行会降低信贷扩张的速度。
为了比较不同资本水平银行信贷扩张的差异,本文依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高低,将所有银行依次分为资本充足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与资本不足银行三类,分别比较2004-2009年间三类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其中,资本充足银行是指资本充足率高于10%的银行,资本受约束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在8%-10%之间,而资本不足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低于8%。除此之外,对相同资本水平的银行,本文还比较了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在贷款增长率方面的差异性,具体结果可见表2。
表2结果表明,最低资本要求实施以来。资本充足率对银行贷款增长率开始发挥约束作用,表中除2004年之外,其他各年度资本不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均低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充足银行,以2009为例,资本不足银行的平均贷款增长率为23.13%,而同期资本充足银行的贷款增长率为37.36%,比前者多出14.23个百分点,随着资本管制的实施,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速体现出较强的资本差异。银行规模方面,表2统计数据发现,同样是资本充足银行,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率要高出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5-10个百分点,体现出一定的规模优势。但是这一规模优势对于资本受约束银行及资本不足银行则不适用。
本文认为这种规模差异,主要是由银行的融资约束水平引起的。一般而言,银行要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一是不断补充资本,二是降低资本消耗多的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而银行的融资约束主要作用于第一种――补充资本。在我国,商业银行补充资本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渠道进行: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发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在这些补充渠道中,利润转增、上市融资、政府注资三者主要是核心资本的补充渠道,而发
行次级债、发行混合资本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等主要是附属资本的补充渠道。根据银监会2008年年报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主要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来源分布中,政府注资的比重最高,达到了31%,其余依次是利润转增23%,发行次级债17%、上市融资9%。我们注意到,在这些补充资本渠道中,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主要依靠政府注资、次级债与上市融资作为补充渠道,而我国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都没有上市、很难获得政府注资、规模偏小又将其隔离在发行次级债门外,因此,城市商业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主要依赖利润转增来补充资本。利润转增补充资本与发行次级债、上市融资、再融资相比,一是期限较长,二是额度有限,因此通过利润转增补充资本的商业银行对资本监管的反应较慢、一旦其资本水平临近或低于最低资本要求,其不能短时间内迅速补充资本,在这种情况之下,商业银行只能通过调整资产结构,降低风险资产的比例来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贷款占比会下降,因此资本水平对城市及农村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具有较强的约束作用,资本充足率较低或者资本不足的银行其贷款占比会显著下降。相比之下。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受到的融资约束较少。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补充资本,因此,资本水平对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贷款占比约束作用较弱。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使用我国175家商业银行1998-2009年间的贷款数据,分析了资本监管制度对银行贷款的影响,并结合理论与实际总结了相关原因。本文发现,自监管当局实施更为严厉的资本充足率管制政策之后,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减少、信贷扩张速度有所下降,资本管制对信贷扩张的约束作用开始显现。在我国,贷款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生息资产,一直占据商业银行资产份额的半壁江山。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多数商业银行营业收入的主要来源。在这一制度背景下,由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实施,商业银行减缓了信贷扩张的速度。本文认为这会对商业银行自身产生以下影响。
首先,资本监管为银行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提供了正向激励。资本监管制度实施之后,对商业银行而言,资本成为了尤为稀缺的资源,为了满足最低资本要求,商业银行通过政府注资、引入战略投资者、上市融资、发行次级债券、利润留存等方式不断补充资本。由于我国多数中小型商业银行面临较大的融资约束,资本补充的渠道较为狭隘,因此资本补充并非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而加强对现有资本的管理,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才是商业银行应对资本监管的首要对策。根据现行的资本计提办法,加强对贷款的风险管理是银行资本管理的重点,由于商业银行核销不良贷款需要动用自有资本存量,因此,资本管制后,商业银行会加强对贷款的监督与管理,降低不良贷款率。
关键词:顺周期性;资本监管;贷款损失拨备;杠杆率
中图分类号:F83文献标识码:A
目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仍在继续。这场危机促使国际社会重新审视诸多重大的监管问题,如金融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在巴塞尔协议的整个审慎监管制度中,资本监管是最为重要的一项制度安排。而此次危机则突出反映了资本监管制度和整个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相对较小的次级按揭贷款市场的损失,居然引发了世界范围内对整个银行市场和金融市场的信心,银行冲减损失,资本金水平下降,从而减少对企业及个人的贷款,银行业难以发挥其正常的融资功能,导致了全球经济的衰退。2008年初,主要负责全球金融稳定的主要国际组织,即金融稳定论坛(现改为金融稳定委员会)明确表示,将组织力量专门研究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问题,并于2009年4月了解决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的报告,报告的重点则是放在金融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上。
一、顺周期性的定义
根据上述金融稳定论坛的报告,顺周期性是指金融部门与实体经济之间动态的相互作用(正向反馈机制)。这种相互依存的关系会扩大经济周期性的波动程度,并造成或加剧金融部门的不稳定性。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由金融系统波及到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恶化又冲击了金融系统,就是在这一机制的作用下。
从金融理论上讲,金融系统本身就具有内在的顺周期性。在经济上升时期,由于抵押资产升值,市场前景看好,银行增大信贷供给,刺激经济进一步扩张。然而,这一时期发放的许多贷款很可能转化成经济衰退期的不良贷款;当经济出现衰退时,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抵押物价值下降,贷款风险得以暴露,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更加审慎,提高了贷款条件、担保要求、信贷审查的要求,提取更多的准备金,核销了坏账,银行贷款增长速度放缓,贷款规模减少。使信贷的急剧减少对经济冲击很大,进而导致经济进一步衰退,经济复苏举步维艰。
金融稳定论坛的报告认为,缓解顺周期性对经济的负面影响,重点是要从监管政策角度出发,克服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从而减少金融体系可能出现的紧张情况,但是彻底消除经济周期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而最终的效果就是确保银行在经济上行时积累充分的资本并在经济下行时释放出来,从而避免经济大起大落。报告进而明确了金融体系顺周期性主要涉及了三方面的监管政策:一是资本监管;二是准备金;三是杠杆率及计值标准。本文即从这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二、资本监管顺周期性的原因及补救办法
国际资本监管制度主要是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资本协议,即1988年和2004年出台的巴塞尔老资本协议和新资本协议。老协议要求银行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比不得低于8%。如果银行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非常低,银行为了满足监管资本比率要求必须提高比率。Jackson等(1999)指出,银行会采取成本最有效的方式来满足监管资本要求。最佳做法是减少信贷供给。如果许多银行同时采取这种方法,会导致对经济的整体信贷供给减少。对美国、日本等许多国家的实证研究证明了这一点,尤其是银行体系受到的资本约束比较严重时,从而对经济周期产生影响。
相比之下,新资本协议的顺周期性更为突出。新协议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高资本监管制度的风险敏感性。但是风险计量指标有其特殊的运动规律,风险测量行为本身可能就具有顺周期性。对短期波动性的短视估计、资产和违约的相关性、违约的概率以及发生违约的损失,这些都有顺周期性。当经济不景气的时候,风险测量标准就会提高,从而触发进一步紧缩,而在风险不断积聚的扩张时期,风险测量可能要宽松得多。
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已经成为国际上需解决的一大问题,但事实上我们无法从根本上消除顺周期性,但已有许多研究提出各种方法弱化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
1、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调整超额资本要求。在经济高涨期,银行要持有比最低监管资本更多的资本;在经济萧条期,如果有必要,可以降低监管资本要求。如Esterlla(2004)指出,通过在经济萧条期设立“明智的最低资本要求”来削弱顺周期性的影响。刘斌(2005)指出,法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只是对银行的最低要求,而并不是银行自身确定的最优水平,不同的银行应根据自身的风险状况确定自己的最优资本充足率水平;监管当局制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应从整个银行业来考虑。因此,最为切实可行的方案是要求两种不同的比率:一是最低资本比率;二是最低目标资本比率,预先设定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比率。在经济高涨期,希望银行遵守最低目标资本比率,在经济萧条期,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满足最低资本比率。
2、增加对特定高风险资产或行业的信贷风险权重。在经济高涨期,如果银行监管者发现银行贷款迅速向特定高风险行业聚集,则如果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规定此类贷款的风险权重为100%,监管当局可以要求提升到更高,如150%或200%。尽管风险资本比率要求没有发生变化,但是计算风险资产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导致银行监管资本上升。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的顺周期性
贷款损失拨备是商业银行用来抵御贷款预期损失而从利润或收入中提取的用于弥补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损失的准备金,它是银行抵御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其计提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银行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进而对经济周期的波动产生影响。Borio,Furfine和Lowe以1980~1990年10个OECD发达国家为例,发现银行信贷风险拨备显示出很强的顺周期性。银行的拨备数量与经济周期呈很强的负相关性。在经济扩张时期,信用风险相对较小,此时银行的盈利能力较强,但还是会相对少计提贷款损失拨备,更多的利润被分配掉。而当经济衰退来临时,一般贷款损失会增加,但由于在经济高点期计提的拨备相对较少,导致缺乏拨备来缓冲损失,同时由于过度悲观,也会低估贷款质量,想加大计提损失拨备,最终表现为贷款损失拨备的顺周期波动。其结果之一就是银行资本受到侵蚀,长期抗风险能力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稳定性。
许多实证分析也表明,银行贷款损失拨备的计提行为具有强化信贷紧缩的作用:在经济上升期,贷款损失较少,拨备的计提比例远小于利润率,较高的利润率进一步使贷款扩张;而在经济下降期,贷款出现大量损失,拨备计提比率远大于利润率,贷款损失严重侵蚀了银行的利润和资本,银行不得不大幅削减贷款。
影响贷款损失拨备计提顺周期性的因素很多,既有银行自身的内部原因,也有监管政策制度等外部因素,如何解决各方因素的不利影响,建立前瞻性的、平滑性的贷款损失拨备体系,对于缓解银行放贷行为的顺周期性、熨平经济周期的波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Evan Kraft指出,当前的贷款损失拨备计提实践多是事后性的,它是基于对已发生状况的认识,并不能有效认识到未来预期发生的损失,所以计提的拨备往往是不充分、不合理的。滞后性的贷款损失拨备计提模式严重削弱了危机时的银行资本基础,造成了信贷紧缩。因此,许多研究文献的主要观点就是涉及前瞻性的贷款拨备计提模式。制度设计的关键是将逆经济周期的要素引入到现有的拨备计提框架中来,建立起某种向前看的拨备制度。在这一制度下,经济繁荣时期,商业银行每增加一笔贷款,就要预期到未来可能发生的潜在损失。这一损失应是基于一个完整经济周期在历史统计数据上估算出来的,而不是建立在现有的经济环境之上。在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中,经济会产生波峰与波谷,并伴随着信贷的扩张与收缩。因而可以用整个经济周期中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除以该时期的信贷总规模,得出一个完整经济周期中平均的贷款拨备比率。对于信贷扩张期的拨备比率,制度设计应保证使其高于平均水平之上;而在信贷收缩时期由于前期已经计提了足够的贷款损失准备,此时只需计提低于平均水平的拨备就可完全覆盖萧条时期所产生的大量贷款损失。
另一个平滑贷款损失拨备顺周期性的实践是动态拨备。自2000年开始,西班牙央行开始实施动态准备金制度,在传统的一般准备金和专项准备金的基础上,引入了统计准备金,以反映对银行潜在信用风险的事前估计。经济扩张时期,不良贷款比例低,事后计提的专项准备小于潜在的信用风险,银行应建立统计准备金;经济衰退时期,不良贷款比例高,专项准备不足以覆盖贷款损失,动用事前提取的统计准备金来弥补。动态准备金制度涵盖了对未来经济周期的预测,是潜在风险估计值与实际风险值的差额。
从西班牙的实践可以看出,动态准备金是专项准备金的补充而非替代,类似于专项准备金的蓄水池,确实熨平了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周期波动性。当经济处于上升期时,计提动态准备金,使提取的总准备金大于应提的专项准备水平;当经济处于下行期时,减少银行当年专项准备提取量,动用动态准备弥补专项准备的不足。西班牙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动态准备金制度,2004年大部分银行的动态准备金都达到了要求的最大值。西班牙央行的数据显示,动态准备金制度确实起到了平衡经济周期影响的作用。
四、杠杆率的顺周期性
高杠杆率是次贷危机中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重要原因之一。以美林证券为例,从2003年到2007年其杠杆率增至28倍。花旗银行2002~2006年相应的杠杆率从18倍增加到了22倍。高杠杆经营的结果就是2007年、2008年由于资产负债表恶化,核销剧增,所有者权益净减少,杠杆率增加到了30倍,“花旗大厦”摇摇欲坠。
金融机构的杠杆率也具有顺周期性。在经济高涨时资产价值高、杠杆率高,经济低迷时,资产价值低、杠杆率低。
基于以上因素,杠杆率监管成为金融体系顺周期性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Bichsel和Blum(2005)认为,杠杆率可以作为弥补资本充足率监管缺陷的安全网。Blum(2008)从理论角度阐述了杠杆率限制可以提高资本监管有效性的内在机理。孙天琦从直接限制杠杆倍数、直接限制抵押贷款的抵押率、更加重视高杠杆经营机构的流动性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讨论意见。
五、结语
根据以上分析,准确预测经济所处的周期以及商业银行潜在的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来缓解监管制度周期性,难度是相当大的,目前的金融危机证明了这一点。但是,理论和实践都在努力探索缓解金融监管顺周期性对经济的影响,核心问题是保证银行在经济下行时期持有充足的资本,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重视初始杠杆率的作用、改变贷款损失拨备的周期性以及提高总体资本充足率等措施都有助于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改善金融监管的顺周期性。
(作者单位: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FSF)(2009),Report of the Financial Stability Forum on Addressing Procyclicality in the Financial System,2 April,2009.
[2]罗平.资本监管制度的顺周期性及其补救办法.国际金融研究,2009.6.
[3]陈颖,尹一婷.逆经济周期的审慎监管制度:动态准备金及其实践.新金融,2009.1.
[4]孙天琦.改进杠杆率监管.次贷危机给监管当局提出的重要任务.西部金融,2008.12.
[5]潘再见,陈振.杠杆率限制与资本监管有效性研究.新金融,2009.7.
[6]罗平.资本监管制度的重大改革.提高资本的质量和水平.新金融,2009.7.
关键词:金融风险 国际监管 资本管理 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830.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770(2009)07-07-04
这次金融危机揭示出目前国际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许多问题,其中包括作为审慎监管核心内容的资本监管制度。近年来,发达国家金融体系的规模不断增大,与此同时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率也在不断的提高。高杠杆率的加大意味着以股本形式存在的资本相对减少,由此加大了整个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并在危机降临时造成严重的后果。
首先,危机表明,银行用以弥补交易帐户的资本严重不足。从2003年开始,许多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表内项目迅速扩张,尤其是总资产和衍生品头寸迅速扩张。然而,按照风险加权资产或风险价值(VaR)计算的资产充足率却没有发生什么变化。这种现象的出现,完全是因为现行资本监管制度对交易帐户的要求过于宽松,客观上助长了交易帐户资产的猛增。表面上看,对于大量从事自营交易业务的银行来说,按VaR计算出的风险与银行整个交易头寸相比并没有上升。但危机爆发时,人们才清楚地看到,作为风险计量指标的VAR值本身存在重大缺陷,交易帐户的实际损失大大高于模型计算的数值,而且监管部门对交易帐户规定的资本要求也过低。
至此,200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了《市场风险资本充足率指引》(修定稿)以及《交易账户新增风险资本计量指引》(修定稿)两份征求意见稿。按照新的要求,使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的银行,要同时计算10天持有期、99%置信度下一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和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stressed VaR)。另外,银行还需计提交易帐户新增风险的资本。初步测算表明,上述两项修改内容,将使交易帐户的资本要求在目前的水平提高3倍左右,从而抑制银行大量从事高风险的白营交易活动。
然而,更值得人们深刻反思的是,国际资本监管制度还存在其它方面的重大缺陷。金融危机不仅表明交易帐户规定的资本相对不足,而且商业银行的总体资本同样明显也不充足。的确,在危机爆发时,欧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完全达到了8%的最低要求。但在危机的影响下,银行的资本水平迅速下跌,银行不得不四处救助,乃至寻求政府注资。面对危机,银行尤其缺少以普通股和盈余公积形式存在的核心一级资本,其它诸多形式的资本根本无法冲抵危机暴露出的各项损失,银行的正常业务难以为续。
2009年4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中指出,2009年至2010年,美国的资产减记规模估计可达4万亿美元,其中约三分之二将由银行承担。基金组织分别进行了两组测算,第一组测算表明,如果银行恢复危机之前4%的杠杆率(即普通股与总资产的比),美国银行需要进一步注资2750亿美元,欧元区银行需要进一步注资3750亿美元,英国银行需要注资1250亿美元,其他欧洲国家的银行需要注资约1000亿美元。第二组表明,如果银行恢复90年代中期的6%的杠杆率,美国银行需要约5000亿美元,欧元区银行需要约7250亿美元,英国银行需要约2500亿美元,其他欧洲国家的银行需要约2250亿美元。
近期,美联储与财政部联手推出的监管资本评估项目(SCAP,SupervIsory Capital Assessment Program)同样要求,在更加不利的宏观环境下,相关的19家银行控股公司的资本,到2010年底,一级资本充足率要达到6%,其中普通股的比例至少占到资本的4%。相比之下,目前花旗银行的普通股仅占风险加权资产2.3%,富国银行的普通股的比例仅占风险加权资产的3.1%。总体来看,接受压力测试的19家银行中有10家需要增资,增资规模为746亿美元。
国外大银行资本并不充足的现实与资本监管制度关系密切。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众所周知的资本协议。至今,100多个国家以不同的形式实施了资本协议,在此基础上,部分新兴市场国家也陆续开始实施2004年出台的新资本协议。1988年的老协议事实上成为了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
老协议规定,银行的资本不得低于风险加权资产的8%,而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资本应该是高质量的核心资本/一级资本。作为银行资本的主要内容,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公积金(主要是盈余公积和少部分的资本公积)。面对金融危机的影响,制定资本监管制度的发达国家公开承认,1988年资本协议规定的资本充足率8%的最低标准,并非建立在商业银行资本最佳水准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而是考虑到各方利益后的妥协产物。这一指标的确定,一是制止拉美债务危机影响下发达国家银行资本金水平不断下降的严重趋势;二是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从提高及保持统一资本水平的角度出发,抑制日本商业银行海外业务的迅猛扩张,三是根据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力求在较短的时间实现达到8%这一共同接受的目标。
遗憾的是,事隔20多年后,发达国家在制定新资本协议时,延续以往的工作思路,继续维持8%的资本水平不变。至此,虽然新协议采用诸多方法提高资本监管制度的风险敏感度,对同类资产和不同类资产规定了不同的风险权重,但在确定总体资本水平时,则仍以1998年资本协议基准,甚至还允许使用复杂计量工具的银行在几年的时间内减少5%至20%的资本。毫无疑问,新协议比老协议要科学得多,特别是在于新协议引进了利用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生成的风险计量指标,计算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本充足率,如市场风险的模型法、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和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等。运用复杂的计量技术和银行内部的计量指标计算资本充足率,大大提高了资本监管的风险敏感度,但同时还带来了新问题。一是高度的风险敏感度极大地加大资本监管制度的复杂性,监管部门似乎要不断出台各类规章,规范对创新产品的资本处理方法。二是由于采用了有关各类风险的相关性及其许多假设条件不够审慎,银行用来计算监管资本的经济资本模型低估了实际的风险水平和所需要的资本水平。
诚然,迄今为止,没有哪个监管部门能够回答,最合理的资本充足率究竟应该是百分之几。但是,金融危机明确表明,发
达国家的银行,特别是国际化大银行的资本并不充足,尤其是核心资本不足。考虑银行破产对经济的负面影响,提高商业银行资本的质量以及总体资本水平,势在必行,即便这意味着提高银行经营成本及降低盈利能力。
金融危机还促使人们进一步关注与总体资本水平同等重要的另外一个问题,即资本的纯洁性或质量问题。老协议规定,8%的最低资本要求,其中至少一半以上的资本是一级资本,其余部分可以由二级资本组成。另外,老协议还规定,专门用于弥补市场风险的三级资本,即类似于二级的短期次级债券。在发达国家大银行再三要求下,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专门还一项有关一级资本的通知,这就是业内人称之的所谓“悉尼协议”(详见专栏1),允许一级资本可以包括所谓创新资本工具,如非积累的优先股和同时具有债务及股本特点的所谓混合资本工具,同时规定其上限不超过一级资本的15%。
然而,许多发达国家监管部门对于一级资本的口径根本不统一,而且在执行这一规定时,大打折扣。现实中,这些国家允许创新资本工具可占到一级资本的一半。由此计算下来,真正高质量由普通股和公积金构成的一级资本仅占到风险加权资产的2%,远不是人们想当然的4%。
专栏1: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混合一级资本工具的口径
根据1998年巴塞尔委员会对于混合一级资本工具的规定混合一级资本工具须具有如下基本特征
长期资本,
已发行并已缴足资本金,
非累积利息,
在持续经营基础上可吸收银行的损失,
受偿顺序排在银行存款人、一般债权人及所有其他债务之后,
发行人或关联实体没有提供担保或保障,也没有其他的安排可以在法律上或经济上提高混合一级资本相对银行债权人的索赔地位,
在至少发行五年后,发行人可拥有赎回选择权,但赎回须经监管部门批准,
若发行人在至少发行十年后赎回,则息票递增,但递增幅度不得高于以下两项中的其中一项(取决于各国监管规定):100基点,减初始指数基准与递增后指数基准的掉期利差;或初始信用利差的50%,减初始指数基准与递增后指数基准的掉期利差。
此外,对于该类工具的特征还有一些其他要求:
工具的主要特征必须予以公开披露且便于理解;
发行银行必须能在没有任何限制的情况下立即获得所筹资金,或如果发行是通过一个特设机构进行的,发行银行能早在该行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之前获得所筹资金;
银行必须拥有对分配时间的全权处理权,只需遵守事先豁免的银行普通股分配,且银行必须能全额获得这些豁免支付;
只能用可分配资金进行分配;如果分配事项已设定,它们不可以根据发行人的信用状况进行重设。
在监管待遇方面,巴塞尔协议同时还规定,若有明显的特征(不包括单纯的回购期权)可能导致工具被赎回,则该非普通一级资本的发行总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总额的15%,例如带有“经济性”(Economlc Maturity)或最终到期日的”创新型”混合一级资本工具可计入银行资本的限额就只能在一级资本总额15%范围内,因为混合一级资本工具是索偿顺序排在二级资本之后、股本之前的混合资本形式,通常被用于为银行的股本基础提供额外的杠杆。
由于监管部门允许将混合资本工具计入一级资本,客观上促进了混合资本工具市场的发展。一方面,因为收益率较高,而且在一定程度还有普通股提供保护,混合资本工具吸引了诸多投资者。另一方面,银行大量发行这类工具,用于扩大表内业务的规模、支持并购融资,特别是提高一级资本的比例。由此,混合资本在银行一级资本所占的比例很高。有数据表明,从1998年以来,英国银行大致发行了1000亿英镑的创新混合资本工具,其规模高达银行公开筹集的核心资本的66%。一级资本的提高,又进一步扩大了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券,作为满足监管要求的二级资本。与此同时,混合资本工具市场的创新也层出不穷。所谓升级(step-up,即在发行满较长时间时,如10年时,仍不被赎回,提高原有的发行利率,以满足投资者对长期限债券品种投资的利息偿付要求)和积累支付股息的特点,进一步削弱了这类工具弥补损失和方便可用的资本属性。
不仅如此,前几年,在迷信市场力量的思想指导下,一些发达国家的监管部门还推崇银行发行次级债券,以提高市场力量的约束作用,辅助监管部门加强监管。这里提到的市场约束主要是指:存款人、债权人、银行股东和银行的交易对手等利益相关者会密切关注银行的经营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一定的措施,影响与该银行有关的利率和资产价格,从而通过金融市场对银行的经营产生约束作用。对于高风险的银行,债券持有人可能要求更高的利息。交易对手将要求较高的风险价差、额外的抵押物等,使银行付出更高成本。而被视为经营稳健、管理完善的银行则会从市场获得更有利的条件。这样,市场压力将鼓励银行有效配置资金,控制风险。他们认为,次级债券是具有很强的市场约束力的一种金融工具。作为次级债券强有力的支持者之一,美联储曾建议强制性要求所有银行发行一定比例的次级债券,依赖市场约束的力量以达到加强银行监管的目的。而且,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阿根廷银行已经采取了这种做法。
然而,当银行发生损失时,银行需要动用准备金弥补损失,当准备金不足以弥补损失时,则需动用资本。次级债券是在清偿顺序上排在存款和高级债券之后,优先股和普通股之前的债券品种。在银行破产清算时,其获得偿付的顺序排在银行的权益之前。所以,对于希望正常持续经营的银行来说,次级债券没有任何弥补损失的能力。
具体来说,面对金融危机,许多发达国家银行的准备金并未提足。面对巨额的减计,银行不得不运用资本来冲减超出准备金部分的非预计损失。而真正能够用于冲减这类损失的只能是核心资本,即普通股和公积金。核心资本不足时,银行则需考虑注资,增加普通股,甚至是被迫接受政府救助计划下的注资。在这种情况下,不论是非积累的优先股还是兼而具有债务及股本特点的混合资本工具,都无法用来弥补损失,更不用考虑作为二级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券以及作为三级资本的短期次级债券。将各类创新资本工具视作资本,削弱了资本弥补损失的能力,同时也没有发挥帮助监管部门约束银行经营行为的作用。从监管制度角度上看,重视核心资本,修改资本的口径势在必行。
近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已经表示,整个银行体系的资本需要进一步加强,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应高于当前新资本协议的规定。然而,具体的评估工作及修订工作要等到2010年才能启动。这主要是考虑到,受危机的影响,欧美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银行一方面要;中销损失,另一方面要继续发放贷款,资本充足率呈下降的趋势。此时,要求银行进一步提高资本充足率,大大超过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将影响银行正常的放贷能力,影响经济的发展。
然而,英国金融服务局还是有所行动,开始修改资本充足
率指标,要求由普通股和盈余公积组成的所谓核心一级资本必须达到风险加权资产的4%,不论经济周期处于何种状况,核心一级资本都要保持在风险加权资产4%的水平,而总的一级资本充足率要保持在8%的水平。不仅如此,英国金融服务局还考虑,为了缓解资本监管的顺周期性,在经济处于上行时期顶峰时,另外要求商业银行在4%核心一级资本的水平上再多持有2%-3%的动态资本金。
在许多方面,中国的资本监管制度大量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但是在资本构成方面,监管部门坚持审慎监管,没有盲从地引进各类创新资本工具,从而保证了商业银行资本的质量(见专栏2)。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也与我国资本市场工具尚不发达不无关系。
目前,中国监管部门允许部分次级债券计入二级资本,次级债券具有可“升级”的特点,但未引入作为抵御市场风险三级资本的短期次债券,更没有引入国外流行的混合一级资本工具。银行资本的质量也很高,一级资本占到总资本的80%以上,次级债券仅占一级资本的10%多点。
几年前,在国外监管理念。特别是国外投资银行的误导下,我国部分商业银行也认为,发行混合一级资本债券顺应市场发展规律和商业银行实际发展的需求,并且参照国外的作法提出了具体的发行方案,如:混合一级资本是有期限的,如30年期,10年后可赎回:银行不赎回时,适当提高债券利率(即“升级”,step―up),无力支付普通股股利时,银行仍要支付利息等。总而言之,确定这类工具作为监管资本的条件,比国外的类似工具还要宽松。
关键词: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49-02
一、国际银行资本监管的发展历程
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银行业最明显的特征就是管制放松,金融混业在银行业出现,形成了大的金融集团和控股公司。资本管制、准入限制、利率等限制都取消或者放松了,市场化程度和国际化趋势越来越高,但是银行危机业随之潜伏而来。各国的监管企业在努力寻求有效的监管工具,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
资本业就随之进入监管者的眼中,对于商业银行而言,这里所指的资本是不同于会计资本的经济资本,即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为了应付未来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应该持有的资本金。经济资本是一种虚拟的、与银行非预期损失等额的资本。由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具有高杠杆的特征,其对风险控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吸收包括经营亏损在内的风险损失,避免银行破产;另一方面,充足的资本有助于树立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促进金融稳定和国家安全。
资本监管是银行监管的核心,银行必须持有超过一定的资本比例,以减少单个银行破产的概率,提高银行业整体稳定和金融安全。下面主要介绍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国际银行资本充足率统一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发展过程。
1.巴塞尔老资本协议
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资本监管协议,俗称老资本协议。协议主要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一是确定监管资本的构成,即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次级资本三部分;二是规定了资产的风险权重,即根据不同的资产性质和类别,将资产分类0%、10%、20%、50%、100%五个权重,用于计算加权资产;三是将表外业务纳入监管范围;四是规定了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在该协议公布之后的几年里巴塞尔委员会又根据市场发展进行了几个修订,如1996年的关于市场风险资本监管的补充规定等。总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出台使得国际上对银行风险的关注度大大提升,使监管者开始对银行进行动态监管,有利于各国银行的国际比较,有利于商业银行的公平竞争。但是1988年老资本协议仅仅考虑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没有考虑其他风险,如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其采用的OECD俱乐部做法明显不合理,即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分配0%的风险权重,对非组织成员国(如中国)给与100%的歧视性风险权重。
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发展日新月异,金融创新层出不穷,老的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的约束有效性已经大大降低,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必须对老的资本协议进行大规模修正。
2004年6月,十国集团的央行行长和银行监管负责人一致同意公布《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资本监管制度的新框架,并承诺在本国建议实施这一新制度。这里提到的资本监管制度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创新点就是建立了“三大支柱”的新资本监管制度: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银行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以应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针对信用风险评级,新协议创新地使用了两种方法,即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标准法主要采用在外部评级机构做出外部评级的基础上计提资本,新协议取消了经合组织法,引入外部评级来区分不同的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是新协议的核心内容,通过计算银行的预期损失(EL)和非预期损失(UL)来推测银行的潜在经济损失,从而计提应具有的资本。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银行对资本充足率达标负有主要责任,对充足水平进行评估,确保保持相应的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估银行的资本评估和战略,以确保银行达到监管要求的能力;监管当局应不满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应要求银行持有高于最低标准的资本;为防止银行资本充足率降低到最低要求以下,监管当局应提前采取干预措施,若银行不能保持或恢复资本水平,监管当局应该要求其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要求银行对其风险概况和资本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制定一些措施来要求银行遵守信息披露规定,这一点旨在提高市场参与者的能力,阻止银行不合理地承担风险。
3.新资本协议实施现状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适用范围是所谓的国际活跃银行(Internationally Active Banks),以及银行集团。按照新协议确定的时间表,十国集团2007年初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高级方法可以推迟到2008年初实施。根据欧盟规定,不属于十国集团的欧盟成员国也必须在2007年初实施新资本协议;非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发达市场,如中国香港、新加坡等,为提升银行竞争力,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将同步实施新协议。日本与2007年3月开始实施。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如印度、巴西、俄罗斯等都表示,将在2006年后的几年内实施新协议。金融稳定学院的调查结果表明,全球近100个国家/地区表示,在2006年后的几年里陆续实施新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取代1988年资本协议成为新的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是大势所趋。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发展过程:
我国的银行业监管起步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从法律上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审批金融机构和业务、进行稽核检查监督、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报送报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一系列的监管权利。但从法律界定的职责和监管实践来看,这一时期银行业监管的主要内容是市场准入和合规检查。
1994年开始,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我国开始探索风险监管的新方法。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推广贷款质量五级分类,信用风险渐渐成为监管的重点。但是,由于缺乏成体系的监管思路,风险监管并未全面推开,监管人员对风险监管的理念只是有所了解,尚未深入人心。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监管理念,在加强银行合规监管的基础上,把重点放在风险防范和化解上。为了加强监管信息系统建设,2003年11月4日,银监会启动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信息系统(“1104工程”)的建设工作,致力发展一套切合中国实际的的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2004年,银监会在借鉴美国和香港做法的基础上,在外资银行监管中率先引入了风险为本的概念,搭建了由了解机构、风险评估、有针对地确定监管规划和资源分配、实施现场检查和ROCA/CAMELS+评级、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等一系列步骤组成的框架,从监管方式上初步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也为我国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做出了有益尝试。
三、中国对巴塞尔新协议的态度和实施现状
2007年2月,中国银监会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明确了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目标、指导原则、实施范围、实施方法及时间表,构建了未来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工作由前期的研究论证阶段进入实际准备阶段。
由于新资本协议主要是针对十国集团成员国的国际活跃银行,因此对非协议针对范围内的银行没有约束力,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我国银行业总体资本充足率还比较低,业务规模、风险管理水平、国际化程度还不能明显跟上国际银行业的标准,我国银行业目前采用的还是“两步走”和“双轨制”来应对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两步走”就是先执行好1988年资本协议,商业银行应该首先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要求,大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在过渡期结束时(2007-01-01),保证大多数银行资本充足率达到或者超过8%的水平,与此同时鼓励大银行开发内部评级体系,当条件成熟时采取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
“双轨制”就是将来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不搞“一刀切”,具备条件的大商业银行采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进行资本监管,对其他银行,继续按照《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实施资本监管。
中国银监会目前的工作主要是促进银行深化改革,加强风险管理,力争2010年大型银行实行新协议。银监会将于2008年底前,陆续有关新资本协议实施的监管法规,修订现行资本监管规定,在业内征求意见。于2009年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评估新资本协议实施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在实施新协议之前,对大型银行全面审查其方案,验证银行的资本计算模型,审批银行提出的实施方案。新资本协议银行从2010年底起开始实施新资本协议,如果届时不能达到银监会规定的最低要求,经批准可暂缓实施新资本协议,但不得迟于2013年底。
四、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影响和对今后银行资本监管的建议
实施新资本协议是一项目系统而复杂的工程,至少包括:起草“三大支柱”相关的监管规章、组织商业银行进行定量影响测算、考察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接受银行的申请等。总的来说,新资本协议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符合市场创新发展需要的监管制度的意义相当重要,但是实施过程中对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善作用更为重大。通过新资本协议的实施,银行将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更加精细地追踪、识别、计量、管理风险。
新资本协议带来的有利因素:统一了全球银行的数据格式;统一了全球银行的风险管理制度;统一了风险计算模型。另一方面也对银行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对管理信息系统改进消耗大量资源对中小银行不利;风险敏感度提高可能加剧宏观经济的周期性问题。
新协议实施过程中应该平衡好五方面的关系:审慎原则与资本水平的关系、简易性与风险的敏感性的关系、灵活性和监管套利的关系、遵循新资本协议和现行监管法规的关系、资本水平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明康.推动新资本协议实施 提升银行业风险管理水平[J].中国金融,2007,(2).
[2] 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变迁:历史考察 [J].新金融,2007,(4).
[3] 罗平,王胜邦.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国际经验 [J].中国金融,2004,(14).
[4] 王胜邦.推动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制度发展的路线图――解读《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J].中国金融,20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