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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道德;网络道德;存在问题;网络道德建设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6-0369-02
当下中国,洋溢着勃勃生机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道德滑坡和价值沦丧现象。快速发展的网络,在未来的道德建设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作为公共道德范畴的网络道德
“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这是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任务”、“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党的十报告中关于道德建设的重要论述,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之所以十报告如此强调道德建设,这与我国的现阶段发展现状是分不开的。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让我国的经济总量和人均GDP突飞猛进,然而,经济学研究显示:当人均GDP超过3000美元后,一般国家都会经历“拐点时期”,此时的转型,最大的挑战常常来源于“精神内核”的裂变。
谈网络道德,必须明确网络道德是属于公共道德范畴的。首先很有必要在“何谓公共道德?”这一问题认识的基础之上,对公共道德的内涵进行深入探讨。当前学者们对“公共道德”的概念把握之上,还没有形成比较深入和统一的“共识”。高湘泽教授的观点认为:“如果把事关私人事务(private affairs)和私人生活(private life)领域的道德称作‘私人道德’(privatemorality),那么,与之相对的公共道德(public morality)便应当可以被理解为事关公共事务(public affairs)和公共生活(public life)领域的道德。”显然,公共道德最突出的特点是公共性,只有包含在公共生活领域当中的那些具有普遍含义的道德观念,特别是关涉社会基本结构、社会生活及公共事务的道德观念,才能成为公共道德[1]。
根据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2.1%[2],面对互联网如此迅猛的发展势头,网络道德在公共道德中已经成为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网络参与不仅包括普通民众,还包括企业和政府,在这样一个现实世界数字化的环境里,网络行为的私人性和影响的社会性,更要求我们关注网络发展过程中的网络道德问题。
二、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
网络在方便人民生活、提高企业效率、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网络的负能量却也充斥其中,从以下几个案例,我们分析网络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道德困境。
案例一:“人肉搜索”是通过网络维护正义还是多数人的暴力?
2007年12月,一位名为姜岩的31岁的女白领跳楼自杀身亡,她在博客中披露自杀原因在于其丈夫王菲在外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网上立即发动了一场关于王菲的“人肉搜索”运动,将王菲和他的家人关于姓名、照片、住址以及身份证信息和工作单位等个人隐私信息全部披露。此后,追杀、围攻、谩骂、威胁、恐吓邮件、网上被通缉、被原单位辞退等等一直萦绕王菲生活之中。最终王菲毅然决定将大旗网等数家网络经营者诉诸法院以要求损害赔偿。由网络事件而上升到司法程序的女白领“死亡博客”案,亦称“人肉搜索第一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最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而法院则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部对“人肉搜索”等新生网络事物进行引导。
从“人肉搜索第一案”,到之后的“铜须门”,以及“韩白之争”、“死亡博客”等等,“人肉搜索”无时无刻不在互联网上演。在人肉搜索之下,互联网不仅是虚拟的,甚至可能是毫无隐私可言的。所以,网络在促进民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催生了大量网络暴力。所谓法不责众,个人融入群体,在心理上会产生一种安全感,这也使得参与人肉搜索的民众敢于施行网络暴力而不用担心承担相应责任。网上的民众最终被定性为侵犯隐私的风险由于网络生活的匿名制而大幅降低。一直以来传统看法都是,互联网络应该作为一个最自由开放的场所而体现其存在价值,然而从连续发生的网络暴力来看,所谓网络自由空间却一再发生多数民众意见压迫甚至无视少数民众合理意见的情况,甚至发生人身攻击。英国自由主义大师约翰・密尔也强调:“假定全体人类统一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类沉默较为正当。”[3]网络暴力以道德鸟瞰的方式来裁夺他人表达权利,这无疑是一种“道德霸权”。
案例二:电商大战,是让利消费者还是欺诈?
每逢节日,电商之间的价格厮杀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2012年6月18日京东商城的店庆却牵一发而动全身,国内知名电子商务平台纷纷加入战局。在本次战局中,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天猫、国美库巴网、当当网、卓越亚马逊、一号店等一干电商巨头参与其中。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各家电商都放出巨资让利促销,正值店庆的京东商城更是号称让利10亿元。然而令人唏嘘不已的结果是,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搅动的“电商促销大战”原来是闹剧一场。针对“8・15”电商价格大战,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调查发现,上述参与价格战的三家厂商主要在三方面涉嫌价格欺诈:促销价高于原价、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用独家销售的产品进行比价等。而一淘网也存在部分数据失实的问题。相关部门抽查京东的15种产品显示,这些产品的毛利率最低达4%,最高达22.43%,即使促销后最高的毛利率也达到10%。此外还存在的虚假现象是,有的电商承诺低价出售商品,但在网店上却标明无货,而调查结果显示商家仓库实际有存货。另一个涉嫌虚假促销的表现是,有的电商促销的产品是独家经营,其他商家根本没有,因此也无从比较其此前承诺价格究竟是否为最低价。
“8・15”电商大战是一场电商的全民闹剧,京东、苏宁、国美、一淘吸引了眼球,但却牺牲了电商公司的创始人信誉,微博营销的过热是否会导致整个行业的信誉坍塌?过度的宣传是否会造成用户的透支消费?企业为了赢利用尽了心思,挖空了头脑,却伤害了全国网购的消费者心,诚信的缺失,何尝不是整个民族道德缺失的痛。
案例三:政府网站PS照片,是往脸上贴金还是自打耳光?
《人民日报》曾报道:目前100%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省级政府、95%以上的地市级地方政府、85%以上的区县级地方政府建成了政府网站,然而,不少地方政府网站虽高调上线却最终沦为摆设,内容更新缓慢,甚至整体处于休眠状态。就在这样近乎休眠的状态下,一些官方的新闻照片中,PS技术似乎总是扮演了一个并不光彩的角色。此前,就有一些政府网站新闻图片里出现过领导“到处乱飞”的照片,杭州某区政府网站、四川某县政府网站的新闻中都出现过领导的悬浮照。政府网站本是对外展示政府形象的窗口,倘若沦为自欺欺人的摆设,势必会给公众造成一种负面影响,不仅破坏了“新闻的生命在于真实”这一根本原则,更是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为人民服务、实事求是则被人民看成一句句空洞洞的口号。为了面子工程,抑或是为了完成上级下达任务,政府部门如此做事,这又何尝不是一种道德的缺失呢?
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建设文化强国
文化大国并不能称之为文化强国,力争成为一个文化强国,就必须提高全民族的道德水准,而面对网络如此迅速的发展,在社会生活中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网络上道德问题的出现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如何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关乎能否稳步实现建设文化强国的目标。以上三个案例分别从人民群众、企业、政府三个主体分析网络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道德问题,应该从更深层次挖掘产生的根源,从而能更好地解决问题。
1.所有社会问题归根结底都是人的问题,所以加强网络道德建设,首先要从人的教育开始,加强个体道德修养提高自律意识。如果不能通过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准,即便是有再严密的法律,也会有人刻意或者无意中去破坏。现阶段,年龄在10―29岁的网民占网民总人数50%以上,青少年是上网的最大群体,是上网的主力军。青少年的认知与道德成长基本上还处于模仿和模拟的层次。所以说在日常生活之中,成年人,尤其是父母的行为对孩子的公共道德修养和成熟会产生直接和深远的影响。到了互联网时代,网上众多民众的不受传统道德约束的行为,更容易给青少年造成许多非常恶劣的影响。因此,家庭、学校、社会都应当担负起积极的教育作用,使新生代的网民从一开始就建立良好的道德自律。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网络里的行为规则。正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网络不是虚无缥缈的世界,是各个主体参与的现实世界数字化,不仅每个个体要自觉增强自身修养,同时也要从总体上规范网络行为。旨在规范网络行为的法律法规不仅要规范普通民众的网络行为,还要能够有效地管理企业的网络商业行为,有效地监督政府的网络行政行为。
3.加强网络道德规范宣传和监控机制。根据《当代公民的网络道德问题调查》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民中,仅有5.2%的受访者了解“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可见加强网络道德规范的宣传是十分必要的。我们还应该积极借鉴发达国家和组织,如美国计算机组织协会、加拿大的信息处理协会等制定的信息伦理准则,他们的网络道德坚实的研究成果和先进经验,对现阶段我国加强网络行为的道德约束将发挥正面影响。
综上,信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它在给我们带来诸多益处的同时,也带来了较多的不符合伦理道德,甚至走向犯罪的诸多不利因素[4]。不管是普通网民,还是企业或是政府,在进行网络活动时都应当遵从最基本的网络行为规范。公民应该积极发挥网络给自身带来的积极影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用广博的网络资源开阔视野,丰富知识;企业在利用网络实现效益的同时应诚实守信,建立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政府部门在实现网络办公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了解民情,倾听民意,恪守道德底线。
参考文献:
[1]黄永录,李文中.浅述公民的公共道德责任意识[J].文教资料,2011(2).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R].2013-01-15.
目前,相当一部分网站都为网民提供网络“婚姻登记”的服务项目。登陆者只需填写系统要求登记的相关资料即可通过网络与另一登陆者结成“网络夫妻”,成立网络“婚姻”关系。之后,“夫妻”双方只要再次登陆,即可在网络世界无所顾忌地“谈情说爱”,甚至过所谓的“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过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引发现实夫妻双方的感情危机,甚至诉诸法院闹离婚。
“网络婚姻”已经对业已存在的婚姻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在目前来看,我国的婚姻法尚未对其作出相应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在规定法定离婚事由时没有明确把“网络婚姻”作为法定离婚事由。
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件,无过错方大都会以过错方的“背叛”行为严重伤害自己的感情为由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对离婚时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婚姻成立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双方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登记之后,婚姻关系才宣告成立。“网络婚姻”显然不具备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网络夫妻”因此无重婚之嫌:“网络夫妻”双方登陆注册时通常都不以真实资料示人,彼此之间甚至连对方真实姓名和性别都不清楚,在网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实发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就更谈不上了。也就是说,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因“网络婚姻”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得到精神赔偿,在现阶段来看几乎是不可能的。
对于“网络婚姻”构成违法,理由是过错方有侵权行为和侵权事实的发生,符合民事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从审判实践看,过错方的行为导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现实中的配偶,进而拉开夫妻双方的感情距离。然而,过分沉溺于电脑游戏、QQ聊天或足球也同样可能导致相似的结果,将“网络婚姻”行为视为侵权,一般审判人员可能认为过于牵强。
在“网络婚姻”中,过错方的行为的确给无过错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伤害,对其行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约束有违婚姻法保护无过错方的立法本意。在考虑法律的管辖范围时,不应仅仅局限于“网络婚姻”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婚姻,而应从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发,考虑其对现实婚姻产生了何种影响。
“网络婚姻”导致感情破裂。所谓婚姻,男女双方只要具备了法律所规定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从我国婚姻法来看,在婚姻关系的成立过程中,较为主要的是实质要件,而当事人双方的主观条件即自愿结婚是众多条件中的重点。纵观世界各国婚姻立法,虽然对婚姻缔结双方的年龄、血缘关系的规定等存在差异,但均将双方自愿作为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虑外,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国家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和便于管理而设定的,比如我国在1989年之前还承认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没有经过婚姻登记程序,婚姻关系虽在法律上得不到国家承认,但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婚姻。因此,作为“网络婚姻”,我们不能简单将其理解为游戏,因为在双方当事人主观上已经或多或少的具备了与对方具备一种与现实相同的情感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网络婚姻”双方的语言和一些网络下的行为予以证明。在考虑这个问题时并不仅仅只是将双方是否见面作为一个很重要的评判标准。因为除去见面,有配偶者的“网络婚姻”与婚外恋并不存在什么区别,更深一层讲,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异是双方是否有过性行为。但我们在考虑是否与他人同居时,主要考虑的是同居双方的感情,并不是将双方间是否存在性行为作为第一要件。如果将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则会出现同居与混为一谈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婚姻法将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也体现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网络婚姻”应该作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网络婚姻”构成事实侵权。婚姻产生的基础是爱情,在众多由“网络婚姻”导致的离婚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多数都是由于时间的问题对另一方缺乏必要的体贴和关心。从心理学方面,需求的不满是导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满中,就包括一方或双方的正当感情需求如温存、体贴等得不到满足。而这种不满足的情况将会导致心理的痛苦并对对方丧失信心,从而促使离婚的发生。从大多数因一方过错而导致的离婚案件来看,这种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众多由网络问题导致的离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将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网上。从网上对一些网民的调查中发现,关系较为亲密的网友在网上聊天的时间一般不会少于20个小时/周,同时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间原本可以相处的时间被大大压缩。这是婚姻的另一方从感情上无法接受的,对其而言,这与现实中的婚外恋已经没有实质性的差别了,无过错方的权利实际已被侵害。
[关键词]美国;校园暴力;现状;原因
学校是学生的主要生活场所之一,学生在学校的时间,甚至会超过在家的时间。学校不仅仅是学生学习的场所,也是学生活动与交流的场所,因此保障校园安全是保障学生安全的关键一环。然而,近几年世界各国的校园暴力事件不断涌现,暴力事件发生率越来越高,暴力形式越来越恶劣,给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带来极大威胁。最早校园暴力研究起源于美国,且美国的情况也相对严重,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将从美国校园暴力的现状特点和产生的原因这两个方面,对美国校园暴力现象进行初步探究。
一、校园暴力的现状及特点
(一)校园暴力的定义
校园暴力又称为学校暴力。基于不同的研究方法和看问题的角度,也有研究对校园暴力的定义和划定范围略有不同。但综合来看,校园暴力就是发生在校园中、校园附近或上学、放学路上的,加害人蓄意对学校教师或学生的人身、财产进行伤害或威胁的行为。
(二)校园暴力的类型
美国校园暴力表现出类别的多样性,通过对已有案例的整理,可以将其划分成以下几类。
1.欺侮
欺侮(Bullying)是指强势个体对弱势个体持续施行的故意的攻击,欺侮者和受欺侮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力量的不均衡。欺侮行为并不是偶发的,而是长期持续地一直存在[1],包括直接身体欺侮、言语欺辱或社会拒斥。男孩主要是以身体欺侮居多,女孩则是以言语或社会拒斥居多。
欺侮不仅仅是校园暴力的一种类型,而且可能是更严重校园暴力的前奏。2003年4月,美国国家儿童健康和人权发展学会(the National Institute of Child Health and Human Development)的研究指出,欺负或受欺负的儿童携带枪支进入校园、打架斗殴和受到伤害比没有此类经历的儿童比率要高得多。[2]美国国家威胁评估中心(the National Threat Assessment Center,简称NTA)对2000年37例校园枪击案件的调查显示,2/3以上案例中的青少年说自己对同学和老师开枪是因为他们无法忍受同学的欺侮。[3]
2.枪击
枪击是校园暴力中最为严重的暴力行为,虽然发生的次数不多,但一旦发生,就会造成严重危害。根据不完全统计,美国校园死亡枪击案上世纪90年生了9起;2000年以来就已经有9起,其中仅2006年就发生了3起。更严重的是一连串的恶性连锁反应:在哥伦拜恩中学校园枪击事件发生后的两年内,一名被杀死的学生的母亲因为不能忍受丧女之痛自杀;一名目睹屠杀的学生也因受不了刺激而自杀。
校园枪击案的特征较为明显。相比于其他几类校园暴力的随机性,校园枪击均做好了充分准备,包覆性更大,且一般有明确的报复目标,在相对严密的计划下实施起来也就有高效性。
3.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是一种后果很严重、处理起来很复杂的校园暴力行为,它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和心理方面的伤害,而且对整个校园产生消极的影响。1993 年,美国高校妇女联合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Women,简称 AAUW)的研究结果表明:80%以上的男生和 70%以上的女生曾遭遇过性骚扰,并且有 1/4 以上的学生“经常”经历性骚扰。[4]性骚扰包括非身体的性语言、性玩笑、性手势,针对身体的触摸、推操、搂抱等等。女生被骚扰的情况比男生严重得多。
4.网络暴力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暴力也浮出水面。网络暴力行为是指“通过交互式的数字技术或移动电话,偷取或篡改受害者的信息,散布谣言,以受害者的名义发表言论等,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的物质损失或精神伤害的行为,可称之为通过网络的暴力行为。”[5]由于网络暴力的加害者不用直接面对受害者,也看不到受害者的反应,可能会刺激加害者更肆无忌惮地进行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也可能更严重。
(三)校园暴力走向
根据美国学校安全中心2005年关于学校暴力死亡人数的年度统计报告,“从1992年到2005年,12~18岁的学生受到暴力侵害的比例从1992年的4.8%下降到2005年的2.8%;1993年到2005年,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的学生百分比从42%下降到33%;同一时期内,9一12年级的学生在校内持枪、持刀和棍棒的比例从12%下降到6%。”[6]从以上数据来看,美国校园暴力问题有一定的缓解,校园安全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但从近期发生的校园暴力事件来看,作案比率的下降并不代表问题的减少,美国校园暴力问题表现出了以下几个走向。
1.校园分布不平衡
2000年美国学校犯罪与安全研究(SSOCS)发现,1999年-2000年,大多数学校只发生过一起暴力事件,而一小部分学校集中着大量的暴力事件。其中7%的学校(5,400所)犯有50%(735,000起)的暴力事件,18%的学校(14,500所)犯有75% (1,090,000起)的暴力。在城乡分配上,暴力事件集中在城市学校,而城市郊区学校较少。
2.加害者与受害者年龄越来越小
1994年美国司法公布了一个报告,在1988―1992年间,针对12~17岁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上升了近24%[7]早期儿童性情变得更加狂暴,他们在还未进入青少年时就实施了更多的暴力犯罪。校园暴力的低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3.情节更加严重,涉枪案增多,单次死亡人数增加
90年代校园枪杀案只占所有青少年枪杀案的1%,但是涉及多位受害者的校园枪杀案由平均每年一件增加到每年5件,单次事件的死亡人数不断增加。而到2008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公布的发病率与死亡率周报中表示,与学校校园有关的凶杀案件共有109起,造成学生死亡的人数为116人,其中以枪杀死亡的比例最高,达到65%。因此,虽然犯罪率有明显降低,但造成的伤亡并没有显著下降。
二、校园暴力的原因
校园暴力的原因十分复杂,校园暴力是整个社会环境的产物,其产生不单是学校系统内部的问题,更是整个社会交织作用而导致的一个社会性的问题。学生个人因素、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及社会因素使得美国校园暴力现状十分堪忧。
(一)学生个人因素
1.个性心理
青少年处于青春发育期,受到激素等影响,这个时期,青少年很容易情绪波动,并产生叛逆心理。美国卫生与公众服务部2001年初公布的一项报告说,美国10%的儿童存在精神健康问题,每10名儿童和青春期少年中就有一人患有精神疾病,其严重程度足以构成伤害,而能够接受所需治疗的人数估计不超过五分之一。
虽然相关研究还没有明确的结论,但通常男生比女生更容易产生身体上的攻击行为,而且由于家庭环境对性格的影响,来自下层阶级的孩子比来自中产阶级的孩子更容易产生暴力行为。[8]
2.成瘾问题
美国青少年吸烟、酗酒和吸毒的发生率近些年来呈明显上升趋势。2008年底由密歇根大学的调查报告显示,美国11%的八年级学生、24%的十年级学生、32%的十二年级学生在过去一年中吸过大麻。吸食过的青少年不仅会出现严重的身体健康问题,往往也会出现严重人格障碍,为了能长期吸食,他们可能去偷盗、抢劫,做各种违法犯罪的暴行,由此形成的错误道德认识及暴力观念极易诱发校园暴力。
(二)家庭因素
1.家庭结构的变化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的家庭结构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激增,能将婚姻维持在十年以上的夫妇由 20 世纪 50 年代的90%下降到 20 世纪 90 年代的50%。[9]而且同居、未婚生育和同性恋人数剧增。美国统计局的2005年“美国社会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在当前的美国社会中,有50.2%的家庭为非传统家庭,其中近50%为单亲家庭。
非传统家庭出身的子女得到的父母关爱相比于双亲家庭要少得多,使子女易产生人际关系紧张,孤独,自卑,厌世甚至等情绪。美国健康和公共服务部《1992年美国儿童的健康》的研究表明,家庭破裂和缺乏父母的监督和关爱是导致青少年行为包括暴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2.家庭暴力
家庭内部存在暴力倾向,父母染有恶习,动辄拳脚相加,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子女会因此对暴力行为有错误的认识,认为暴力是解决问题的最有效手段,耳濡目染便易形成不良的行为习惯。Flalmery和Wiiliams的研究表明,受过虐待或忽视的儿童在成人期以前要比没有受过虐待或忽视的儿童超出38%的可能性因为暴力犯罪行为而被捕。
美国的家庭暴力一直是婚姻、家庭社会的顽症,而且其严重程度也在逐年加深,这边对校园暴力起了火上浇油的影响。
3.家庭教育
父母的教育方式,尤其是承担主要教育任务一方的教养方式,对孩子的个性养成具有重要影响。相关研究发现,校园暴力实施者的父母所采取的教育方式有一定规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过度严厉型,体罚或其它激烈行为会加重孩子的攻击性,形成“暴力引发暴力”。二是溺爱型,家长对孩子过度溺爱无限宽容,孩子的不良行为无法得到纠正。三是忽视型,孩子缺少父母的关心,越来越有反叛性和攻击性。
(三)学校因素
1.自由教育观念
美国中小学教育是典型的自由教育,这种教育强调尊重学生的个性,鼓励学生充分表现自我,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创造性。但自由教育的弊端之一就是不好把握程度,一旦过了头,自由教育就会变成“放任自由的教育”。学生的纪律问题、生活情绪问题是归学校的专职辅导教师负责,但辅导老师精力有限,不能及时地发现和处理学生出现的行为问题。久而久之,不守规矩的学生就会形成一种不良行为的习惯,那么,出现各种违法乱纪的事情,也就很自然了。[10]
2.道德教育不足
由于传统价值观念的沦丧,学校又忽视对青少年的心理和伦理道德教育,青少年的伦理道德价值淡薄,对人的生命的漠视使校园暴力的强度、残忍性和随意性不断加剧。例如,一项对城市高中学生的调查显示, 20%的学生认为将偷他们东西的人枪杀没有错。[11]
导致美国中小学道德教育缺失的原因有两个:第一,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是专职的辅导员无法顾及每个学生。第二,美国公立学校的道德教育课的内容很容易成为各个政党相互争夺的地方,许多中小学校基本不开设道德教育课,即使开设也是形同虚设。
3.学校缺乏处理暴力的资源和技能
学校针对校园暴力的防范措施是制止和减少校园暴力的重要条件, 然而大多学校本没有有效防止暴力行为的项目和计划。1992和1997年在俄亥俄州做的对1251名学校管理者、教师和评议员的调查发现,50%中学教师和57%的小学教师不知道其学校是否有应急计划,24%的中学教师和27%的小学教师不愿为预防项目工作甚至参加培训。[12]学校防范及干预的不足使一些本可以避免的校园暴力发生并造成严重后果。
(四)社会因素
1.暴力文化泛滥
美国司法部长约翰・阿什克罗夫特指出,化解当前校园暴力危机最有力的因素应是新闻娱乐业而不是更严厉的枪支管理法。一个美国青少年18 岁之前在各种传媒上能看到 4 万起谋杀案和 20 万起其他暴力行为。美国全国反电视暴力联盟(National Anti-TV Violence Union)曾对美国电视节目中的暴力内容做过调查,结果显示:“美国全国无线、有线电视节目中,有 37%含有暴力;家庭影院有线台的节目中,86%含有暴力;美国电视网台的节目中有 85%含有暴力。”[13]铺天盖地的媒体暴力内容,很容易对心理尚不成熟的青少年产生恶劣影响,造成儿童对暴力的崇拜,导致不计后果的模仿。2001年2月5日,堪萨斯州霍伊特警方查获的三名预备攻击自己学校的学生,他们承认是1999年科隆比纳高级中学枪击事件的两名的崇拜者。他们计划攻击学校纯粹是为了模仿那两名的行为。
2.枪支管理
美国把个人自由放在无可替代的位置,持枪也被认定为自由权的重要一部分。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规定:“人民拥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可侵犯。”美国民间枪支大概有2.35亿,然而据统计,1972 年以来,美国平均每天有 80 多人因枪杀案毙命,其中约有 12 名是儿童。
拥有枪支本身无可厚非,真正关键的是对枪支的管理。研究估计,0. 5%到 9%的学生在任何特定时间内可能携带有枪支。虽然美国对购枪有严格的年龄限制,但近半数高中生和1/4的初中生承认他们如果想获得枪支就能得到,超过10%的学生承认他们在过去的一年里事实上携带过一支武器到校。[14]不从源头上对枪支进行有效地限制,校园枪击案就无法得到有效的避免。
3.种族及文化差异
【教材分析】
人教版八年级下册第五课“隐私权受保护”第一框题“隐私和隐私权”。本节课依据课程标准“我与他人的关系”中“交往的品德”、“权利与义务”的相关部分:“知道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的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隐私,能够自觉地尊重别人的隐私。”在此之前,学生们已经学习了肖像权,名誉权和姓名权等有关人格尊严方面的知识,了解法律对保护公民人格尊严某些方面的规定,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权利。通过本框“隐私和隐私权”的学习,能使学生进一步体会人格尊严的神圣不可侵犯,也为学习下一课“尊重和维护隐私权”做好铺垫。本课承前启后,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学情分析】
现在的学生随着网络普及和发展,早巳知道日记、QQ记录和压岁钱等是个人隐私,但具体什么是隐私,什么是隐私权,隐私重要到何种程度,都没有明确的概念。例如:学生在情感上比较抗拒家庭、学校、社会在隐私权方面对他们的侵犯,对父母、老师翻看自己手机短信或聊天记录的行为比较反感,会把手机加锁或删除聊天记录。让学生正确认识个人隐私及隐私权对于个人的重要意义,并懂得保护个人隐私,给其一个心灵的空间,对学生健康成长十分必要。
另外,由于初中学生自身的道德和法律素养不足,可能在有意或无意情况下,侵害他人或自身的隐私权。比如,向他人炫耀自己知道某某同学的“私事”,肆意议论他人;炫耀自己父母身份及家庭收入、住房车辆等。当今世界,由于信息技术和传播媒介越来越发达,个人隐私被披露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比如“人肉搜索”)人们对自身安全和保护的需要也就更为迫切。学生更需全面了解、正确对待隐私问题,增强隐私意识,不仅要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也要尊重、保护他人的隐私权。
【教学目标】
1.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树立人格独立观念,逐步培养个人的隐私意识。
2.知识目标:了解隐私内涵、隐私权内容;澄清隐私即丑事的错误观点。
3.能力目标:能主动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教材和日常生活中的相关案例。
【教学重点和难点】
1.重点:让学生对个人隐私含义、具体内容和作用有所正确认识,这是进一步学习尊重和保护隐私权的基础。
2.难点:保护隐私、尊重隐私权的必要性。
【教学过程】
导入:同学们,听说过“人肉搜索”吗?
比如把你的头像拍下来,或者相关的基本信息公布到网上,直到把你查个水落石出。央视《今日说法》就有这么一期节目。
案情呈现
播放视频一(3分半钟):主要是讲一位名叫王永建的律师以王奕的化名在网络上发帖,被一位名为“鱼的眼泪”的网友进行了“人肉搜索”。其把王永建的个人信息、电话号码等隐私全部登在了论坛上,并直接写明王永建就是王弈,从而使王永建的正常生活被侵扰,不仅在网站上受到网友谩骂,甚至是深夜都能接到莫名的电话。之后在王永建的强烈要求下商都网工作人员删除了这些帖子。(案例来源于《今日说法》的一期节目)
设身处地:如果你是当事人遇到此事,有何感受?
“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一:什么是隐私?
构成隐私的两个要件:一为“隐”,二为“私”。
“隐”即隐藏,是当事人不愿公开,不愿让他人介入,或不宜公开,他人不宜介入的事情。
“私”即个人之事,与“公”相对应,是指纯粹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
认识误区:隐私=丑事?
学生讨论后分析。
自我反思:判断下列情景属于个人隐私吗?
1.阿强患上肝癌,不愿意让同学们知道。
2.小李告诉同学们阿强是他的邻居,他爸爸曾因为偷窃被抓,同学们要小心注意。
3.张刚深夜偷车,被阿强发现报警。
4.小雪到医院看病发现她的病历被随便放在服务台上。
特别关注:任何人都不得滥用权利,如果他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政治生活有关,则不属于隐私,不受保护。
“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二:什么是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收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
相关链接:根据我国国情,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由此得出被“人肉搜索”的王永建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王永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自我反思:下列行为中哪些是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哪些是不尊重他人隐私的行为?哪些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1.在银行柜台前设置一米线。
2.年长者的习惯用语:你多大了?你多重?谈恋爱了吗?每月收入是多少?
3.网站将其注册会员的照片、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整理成册卖给某信息公司。
4.因为有人曾将厂里的产品藏在厕所里,所以工厂在厕所安装监视器。
5.进他人房间先敲门。
特别关注:尊重他人隐私、保护自己隐私,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此时同学们肯定有个疑问,为什么王永建会被素不认识、无冤无仇的“鱼的眼泪”人肉搜索?“鱼的眼泪”出于什么原因要做出如此举动?
案情透视
播放视频二(1分钟)事情起因——“鱼的眼泪”为什么要对王永健“人肉搜索”并其个人资料?
“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三:“鱼的眼泪”认为自己的王永建个人信息都是王永建自己在其他网上的,他只是收集、拼凑起来在BBS上而已,不存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对此,同学们你们怎么看?
学生思考后回答。(略)
师:在网络上,人们随时随地需要提供自己的一些真实的数据。但是提供者提供真实数据的时候,一定是为了某一特定目的服务的,也就是说他在一个地方是公开的,但在另外一个地点可能是隐秘。现实生活中,如果一个一个地去搜集某个人的爱好、年龄、身高、职业等,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必然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但在网络情况下就会。这是因为随着现代网络发展,利用计算机收集、分析一个人的信息能力大大提高了,这种拼凑过程实际上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举动,更何况还公开在网络这个公共平台上。
自我反思:在平时我们有没有哪些举动(言行)会侵犯到别人的隐私或隐私权?
如:向他人炫耀自己知道某某同学的“私事”,肆意议论他人等等。
深入分析
“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四:“鱼的眼泪”说他这么做的原因是因为王永建曾用王弈的笔名在商都网BBS论坛上回复了一个关于离婚案件的帖子,上面写有“女人就该打,生了女儿的女人更该打”的言论引起公愤。(对此,王永建矢口否认,认为其中一定是存在误会。)“鱼的眼泪”坚持认为自己的做法是正确的,就是要王永建认错道歉。
讨论:你认为“鱼的眼泪”做法合适吗?若网民的出发点是善良的,是出于公义的行为,进行“人肉搜索”,可以吗?
理性辨析:“人肉搜索”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小组讨论后回答)
学生思考后回答。
师归纳:“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
“人肉搜索”现象的积极价值:
一是有利于个人情绪的平衡。网络虚拟社会给个体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表达的平台,人们可以以一个本真的自我在这个社会中存在,使现实社会积聚起来的不满得以释放,有利于个体身心的发展。
二是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现象的出现,有利于网络社会的德治与现实社会法治的结合。通常情况下,来自社会的道德监督声音比较微弱,道德一向都以自律来发挥作用,然而效果都较差。有了“人肉搜索”可能就有了“道德法庭”,这样就能使德治和法治双管齐下,社会更稳定。
“人肉搜索”现象的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
相关链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有19条,内容丰富,从“有偿删帖”到“网络水军”,从“搜索敲诈”到“微信传谣”,各种网上颇具争议的“擦边球式”做法以及主流网络平台,今后都将难逃“法网”监督。
各方责任
视频三(1分钟):网站的委屈表白
法院最后裁决商都网和“鱼的眼泪”删除BBS上的相关帖子,在网站上公开道歉信一周,并赔偿王永建精神损失费。
“人肉搜索”引发的思考五:在该案例中,商都网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作为BBS平台的管理者,商都网应履行那些义务?
学生思考后回答,作为论坛的管理者应履行监管的义务。
专家评论
视频四(3分钟):法律专业人事对此事中“鱼的眼泪”和商都网做法进行评论。
师总结:隐私恰如一块绿草地,需要我们精心呵护。人人都要树立隐私意识,才能享受自由、快乐;同时尊重他人的隐私权,社会才能更加安宁、和谐。
【教学反思】
一、教学中的困惑
法律对公民的隐私予以保护,但生活中有些很难确定。比如,中学语文教学中,在写作指导时教师要求学生写真人真事,流露真情实感。而当学生真的写了,而且写了有些他不愿意让人知道的事,写得很好,很感人,教师拿去在班上作为范文读给大家听。有时在我们思品课中讨论某个话题,但这个话题有些可能涉及到学生的隐私(如家庭、亲情、曾经有过的不良行为等),教师在不知情下,要求学生积极参与、真实回答,这里是否也需要一种对隐私尊重和保护的意识?
二、教学中应深入分析资源,挖掘多重价值
知识不是独立于认知主体而存在的,它是人类永无止境探索、研究的过程,知识具有多重价值。新课改要求改变只注重知识传授的倾向,强调帮助学生形成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使获得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学会学习和形成正确价值观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中,既要重视知识的迁移价值,更要深入分析和挖掘知识的能力价值和情感价值,挖掘教学资源背后所蕴含的思想、观点和方法。这种要求及其实现,对我们思品教师来说,既是重大的挑战,更是自我发展的极好机遇。
【专家点评】(马雪生,江苏省南京外国语学校,南京市中学政治学科教学带头人)
本节课以学生们较为熟悉的社会现象——网络“人肉搜索”为切入口,围绕隐私和隐私权作深入浅出的解剖和分析。教学素材源于生活,贴近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生活实际;教学过程中所列举的现象和提出的问题,有代表性也很精炼,便于学生理解和展开思考。整个教学过程遵循从生活实际到认知,再从认知回到生活实际的逻辑顺序,符合认知规律,便于学生的知识生成,也着力培养了学生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关键词:网络;高校德育工作;影响;对策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15年的《第3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15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6.68亿,网民中学生群体的比重最高为24.6%”[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学生占据了网民的的一大部分,大学生思想尤为活跃,易于接受新事物,他们的思想和行为方式都深受网络的影响,大学生是我国网络的主力军,几乎无时无刻不再受到网络的影响。我国传统的高校德育工作有着丰富的经验、方法及模式,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的高校德育已经不符合时展的潮流,受到了巨大的挑战,高校德育工作如何在网络的背景下开展,利用网络的积极影响,克服网络的消极影响,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一、网络的含义
网络也可称为“互联网”。在1997年7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就对互联网作出定义:“互联网专指全球最大的、开放的、由众多网络相互连接而成的计算机网络。它由美国ARPA发展而成,数据传送采用TCP/IP协议方式进行。”[2]在这里研究的网络指国际信息互联网络,特指集通信网络、计算机、数据库以及用电子产品于一体的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它能使每个人随时随地地将文本、声音、图像、电视信息传递给设有终端设备的任何地方或个人。[3]
二、网络对高校德育工作的积极影响
1. 丰富了高校德育工作的内容
网络上有着海量信息资源,互联网是一个交互型的大系统,将世界各地的信息汇集在一起。网络具有及时性、交互性、多元性的特性,可以及时将新的信息传递到各个角落。所以说网络能够丰富高校德育工作的内容,高校德育工作可以从网络上获取自己所需要的任何内容。高校教育者可以在大量的信息中选取符合德育教育的典型案例、时政材料等,制作质量更高的教育文本,更好的服务于德育教育,为德育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 改变了高校德育工作的方法
传统的德育方法是单向的,教师大多采用的是灌输式、说教式、命令式的方法,如报告、墙报及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等活动是常见的教育方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模式受到挑战。网络的普及为高校德育提供了新方法,网络可以集图画、视频、声音等为一体,改变了原来的单一式教学,转变为双向型、互动型教学,使高校德育工作更加活泼生动。
3. 提供了高校德育工作新平台
网络为高校德育工作提纲了新的平台,教育者可以不需要再局限于课堂面对面的教学,可以通过网络教学平台、网络课堂等进行德育工作,一些经典的德育教育片、专家讲堂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对学生进行教育,提高教育教学的效果;教育者也能即时掌握学生的情况,通过网络与学生进行互动,如电脑、QQ、微博等,学生有问题时不能与老师当面谈,可以借助聊天工具进行交流,教师有针对性的进行帮助。
4. 提高了大学生的综合素质
首先,网络更新了大学生的思想观念。大学生一般局限在高校校园中,很少有接触外界的机会,网络的发展为大学生接触外界提供了便捷的渠道,极大的开阔了人们的视野,使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以前大学生的思想是保守禁锢的,网络则给大学生带来了闻所未闻的新思想、新观念,解放了他们的思想;其次,网络提高了大学生的民主意识。在网络世界中,一切都是虚拟的,大学生可以自由的发表自己的观点,表达自己的想法,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并且不受时空的局限,有利于大学生民主意识的提高;最后,有利于大学生具备创新精神。网络是不断更新升级的,网络里的信息也在不断完善,大学生每天都在接触网络世界,接受新事物,知识也在不断更新,网络为大学生积极创新提供了条件。
三、网络对高校德育工作的消极影响
1. 西方意识形态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网络技术的优势对我国进行文化渗透,大力推崇西方西方资产阶级的意识形态,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严重冲击了我国的主流意识形态,企图对我国进行西化、分化,大学生虽受过高等教育,但他们涉世未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熟,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西方不良文化的侵蚀,不利于高校德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德育内容、德育方式形成挑战
网络最大的特征是不可控性,任何人或团体都能不分国籍、民族在网上消息,网络信息纷繁复杂,良莠不齐,各种黄色、暴力、反政府的言论充斥在网络中,大学生是网络的主力军,虽然可以从网上获取大量的信息,但是他们辨别是非能力不强,易受到不良内容侵害,对高校德育内容形成挑战;我国传统的德育教育多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式,但是网络给了大学生较大的自和选择权,大学生不再喜欢单一古板的教学,更倾向于开放的、互动的教学。
3. 不利于高校管理者的管理
大学生利用网络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获取相关专业知识,但是大多数人的目的还是用于打发无聊的时间,上课时经常会有学生带着电脑,做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还有一部大学生上课用手机查答案,更有甚者利用网络考试作弊;也会有教育者上课时间接电话等现象存在。这些都对高校的管理者形成了挑战,不利于管理。
4. 危害大学生的身心健康
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1: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自律和防护意识,做好班级防欺凌工作,努力打造和谐、平安的校园,单集镇拐山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
首先陈亮校长列举了校园中容易出现的欺凌事件,分析这些事件产生的原因、危害以及后果,要求学生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切实提高法律意识。
其次为防患于未然,陈亮校长提出具体要求。比如上课期间,学校大门关闭,学生不能私自走出校门。学生出门需家长来接的,需要班主任同意,填写《请假条》,方可离校。要求学生放学后排好路队,及时回家,不在路上玩耍,不和陌生人搭讪。
此次教育活动对培养学生友善待人、提高自拔保护能力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在全校形成了一个“人人关心校园安全”的浓厚氛围,做到警钟长鸣。
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2: 为建设平安和谐校园,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淮镇教办室多措并举,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主题教育活动。
一是召开全镇专题会议。淮镇教办室召开了全乡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会议,通报了近期广受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并对欺凌的界限、易发生欺凌事件的场所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解读。
二是教育学生正确面对“校园欺凌”。淮镇各校结合近年来各地发生的校园欺凌案例对学生开展了教育活动,让学生认识到校园欺凌的危害性,并教育了学生如何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
三是各学校利用国旗下的讲话、校园广播、手抄板、发起倡议等多种途径广泛开展了预防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提高了全体师生拒绝校园欺凌意识。
主题教育活动的开展,有效促进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促使学生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是非观,为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反校园欺凌宣传教育活动总结3: 为杜绝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自觉对校园欺凌说“不”。近日,宜春中学在全校范围内积极开展“杜绝校园暴力,防范校园欺凌,共建阳光校园”主题系列活动。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学校第一时间成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陈少平校长任组长,分管政教和保卫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年级主任、相关部门主任及工作人员任组员,相互沟通,营造氛围,形成合力。
4月13日下午,学校召开预防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专项治理工作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了上级文件精神,通报了校园欺凌专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下一步工作作了重点部署。同时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和电话,各年级对校园欺凌和暴力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各项工作做到位。
4月11日,全校各班围绕“反欺凌,讲文明”开展主题主题班会。各班都通过ppt、音频、知识问答、匿名问卷调查等形式,对校园欺凌的方式、欺凌者的心态,欺凌案例进行分析,让同学们更加深刻认识校园欺凌行为,重要的是让学生明白了在校园欺凌事件尚未发生和发生后中如何有效地保护自己。
【案例1】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两年前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小新整天沉迷于网吧,经常偷钱。一次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爸爸月初给奶奶的生活费,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案例2】女生与网友离家出走。我校二年级学生王××,女,16岁。该生自青春期以来,表现叛逆,与双亲关系紧张。不喜欢学习,为了打发时间,常留恋网吧,在网上寻觅良友。不久,结识了一位男网友,两人相约厮守一生。常在周末隐瞒父母,借口到同学家玩而与男友约会。曾经不辞而别,与网友外出长达数周。问及与网友约会之事,该女生并不否认,称在家中得不到父母的关爱,体会不到被爱的感觉。父母和学校多次劝解无效,最终退学。以上案例说明,信息垃圾弱化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意识。学生的思想单纯、防范意识淡薄,容易被错误的信息所迷惑,不健康的网站和暴力倾向的游戏,致使许多学生沉迷网络,失去理智而走向犯罪的道路。再说目前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隐患重重,不良广告充斥信息领域,学生没有安全的信息环境。学生希望通过QQ等在线软件进行心灵交流,对网络的虚拟化感到新鲜,对网络这种开放化感到自由,于是难以控制个人的情绪,过度的自由造成对网络的沉迷和依赖,久而久之,网络使学生的性格变得越来越孤僻,进而导致学生的犯罪。
二、在信息技术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14岁未满18周岁在校中学生正处于成长期,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未完全形成。如何培养信息化社会的合格人才,使他们在具有信息技术素养和能力的同时,养成良好的信息意识、信息伦理道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并能够在信息的大海中把握正确的人生方向,形成良好的信息技术道德、法制素养,这是每一个信息技术教育者都需要重视和思考的问题。课堂是法制教育的主阵地,课堂上有效开展法制教育是最好的形式,在信息技术课堂中开展法制教育就是对学生进行信息法制和计算机软件安全条例等相关内容的教育,让学生在信息获取、应用、处理、加工和表达时能依法进行,让信息化时代更文明、更自由。
三、在信息技术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策略
学生的健康成长是实施法制教育的目的。学生的自身发展需要信息法制意识,他们是未来信息化社会的人才,社会信息化需要有信息法制意识的人才,未来的社会生活与信息息息相关。没有信息法制意识,便没有信息安全,学生的学习生活也离不开信息法制的权利和义务。
1.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学生的习惯养成中,树立学生遵纪守法的法律意识。
教师就得要求学生从点滴做起,如让学生形成正确地使用信息技术设备的良好习惯。不至于出现:那个学生把鼠标弄坏了、键盘的字母键弄丢了、直接拔电源、乱删别人的东西……养成课后关机和爱护公物的好习惯;平时要求学生不浏览不健康的网站;在硬件方面严加控制,尽量少让学生玩无谓的聊天和游戏,通过机房管理软件进行有效的控制和管理,要求学生不在网上乱发违法的信息,全面提升法制意识。
2.在课堂教学中加强法制教育。
很多学生会认为网络是自由的,可以在网上随意自己的想法、做任何自己想做的事。作为信息技术教师的我们,应该让学生明白,网络上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同现实生活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样最终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一切现实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在网上仍需要坚持,虚拟并不代表虚假。上课时加强法制教育,提醒学生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剽窃他人信息作品的内容;不使用盗版书籍软件光盘;对于作者声明禁止使用的作品,要尊重作者的意见;等等。
3.加强学生的安全意识。
民间一直有个说法,叫“清官难断家务事”。所谓“家务事”,一般指“家庭内部事务”,比如夫妻打架、父母打孩子、子女虐待老人等。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亲人之间,“家务事”往往比较隐蔽,证据不好掌握,外人不好介入,即使介入,解决起来也会因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无从下手。可如果以我们今天法治社会的视角来看,以上所说的种种现象,绝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因为以前没有适用的法律法规,这类矛盾或纠纷一直处于“清官难断”的状态。2016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诸如打老婆、揍孩子、虐待老人之类的所谓“家务事”,统统有了一个新定位:家庭暴力。实施这类行为者,不再仅限于“道德谴责”,而是要依法惩处。“家务事”从此不再“难断”。那么,《反家庭暴力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其中有哪些“亮点”?本期我们对此进行深度解读。
法入家门:这些行为算家暴
案例 公务员赵军出身农村,大学毕业后一步一步做到了县级领导干部的位置。40多岁能取得这样的成绩,在他所在的地级市是不多见的,加上妻子知书达理,女儿漂亮可爱,赵军的人生按理说堪称完美,可他还是不开心。这些年,他一直有个心结:没儿子。按他老家的说法,就是“无后”。他将“无后”的满腹怨气都发泄在妻子身上,无端发脾气、摔东西、骂人是常有的事。女儿渐渐长大后,他连女儿一起骂。每次挨骂,妻子小宁都忍气吞声,因为她一出声赵军就会暴跳如雷。小宁常抱着女儿默默流泪。她早就提出过离婚,可赵军不想“后院起火”影响前程,拒绝离婚。小宁只好隐忍,并自我安慰:好歹他还没动手。
这个家就这样勉强维持着。一转眼女儿宣宣到了青春期,越来越叛逆,对父亲几乎是仇视,甚至直接叫妈妈跟爸爸离婚。小宁无奈地说:“他不离我能怎么办?他动口不动手,没有留下任何证据……”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这个喜讯让小宁母女眼前一亮。3月底的一天晚上,赵军喝了酒回家再次发飙,进门就喊:“死女人,出来!”“死女人”是他对妻子的称呼。小宁从卧室走了出来,宣宣也从自己房间出来了。“给老子倒水去!”赵军手一挥坐在了餐桌前,随手抓起一只玻璃杯砸在了地上,骂道:“没用的死女人!老子这辈子算栽在了你手上!”说罢又拿起一个茶杯继续摔,并冲女儿吼:“还有你,讨债鬼!”宣宣不再躲在妈妈身后,而是悄悄按下了手机录音键。第二天,母女俩就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她们遭遇家暴……
解读:精神暴力纳入家庭暴力范畴
家庭暴力分为四种: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其中,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本法主要列举了这两种暴力形式。尽管殴打等身体侵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辱骂、恐吓、诽谤、宣扬隐私、无端指责、人格贬损、威胁、跟踪、骚扰等精神暴力的严重性也越来越凸显,因此,“反家暴法”首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在法律形式上予以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除了身体暴力,明确包括精神暴力。
案例 来自乡下的打工妹小王年轻漂亮,在一家酒店做大堂经理。由于工作原因,她接触面广,追求者不少。她最终选择了经常光顾他们酒店的某药企销售员小陈做男友。小陈对小王非常满意,特地选择在她所在的城市租房,两人很快同居了。小陈经常出差,对独自在家的小王很不放心,“管”得特别严:他不在家时她只能在家和单位之间两点一线活动,绝不能偏离方向;还规定她不许跟异性说话,跟客人说话也不能超过三句。如此苛刻的要求,小王自然无法做到,但稍有“越轨”就会遭到打骂。有一次小王下班在酒店门口笑着跟同事打招呼时,恰好被小陈看到,他居然当众打了小王一记耳光。被当众羞辱,小王坚决要求分手。小陈立即下跪请求原谅。但回家后,小陈却将小王锁在房间要她“面壁思过”,并威胁她:“老实点!否则让你全家好看!”无奈之下,小王向社区居委会求助,可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没有结婚,小陈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他们没法处理。
今年4月初,小王再次被小陈殴打后,选择了报警。警方根据刚刚实施的《反家庭暴力法》相关条款进行了妥善处理。
解读:同居关系适用《反家庭暴力法》
现如今未婚同居现象较为常见,因住房紧张等原因,有些离婚夫妻也选择“离婚不离家”。《反家庭暴力法》没有忽视这一特殊群体的权益,在附则第三十七条作出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在附则中增加此条款,扩大了家暴的主体适用范围,有同居关系、抚养照料关系、家庭雇佣关系等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都可依照该法执行。
有关调查显示,家庭暴力长久地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过去家庭暴力在我国不是违法行为。“法不入家门”,只要你没犯罪,法几乎是不介入的。而现在,《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界定,为依法预防、惩治家庭暴力提供了有力支持,对遏制家庭暴力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
家事审判:遭遇家暴要依法维权
案例 秀秀跟丈夫武锋是在网上认识的,从广东嫁到了武锋所在的城市武汉。婚后没几年,武锋有了外遇,想赶走秀秀,还想让她净身出户。为了赶她走,武锋经常借故殴打她,并声称“打了也白打”,让她“识相点赶紧滚蛋”。秀秀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她曾偷偷到所在地妇联求助,也曾到派出所咨询过,可每次除了得到同情与安慰,境况都未得到实质性改善,因为她作为家暴证据的伤痕或照片,并不能成为遭受家暴的直接证据。
今年3月的一天夜晚,秀秀被赌博回来的丈夫又一次施暴时,她悄悄打电话报了警。
警察的出警记录、医院的伤情鉴定,以及派出所给其丈夫开出的“告诫书”,很快形成秀秀遭遇家暴的证据链。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秀秀到法院离婚,她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读:警方告诫书可作为家暴证据
过去,执法人员处理家暴问题时经常作难,因为没有完整的证据,不能给予明确处罚。家暴行为较隐蔽,鲜有目击证人,而能够作证的往往又是一方亲属,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证明力较弱。而且,实施暴力行为与诉讼通常间隔一段时间,施暴痕迹难以查证。受害人如果只提交病历或伤痕照片,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是对方暴力所致。而《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处置做了明确界定,其中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根据警方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就是说,警方出具的告诫书可以作为法院审判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案例 不久前,山东德州年逾古稀的老年夫妇王某和陈某来到当地法院提交申请,要求禁止女婿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安全。
原来,老两口的女儿因不堪忍受丈夫张某的家暴,于2013年离家出走。为此,张某经常趁半夜到岳父家以“要人”为由吵闹不休,用斧头砍大门,在村内大街墙壁上涂写威胁性语言恐吓,甚至给岳父家送花圈,让两位老人背负沉重的精神压力,生活不得安宁。
老两口曾向派出所报警,张某有所收敛,但其骚扰行为并未停止。近半年多来,张某20多次冲击岳父家。老两口的其他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对张某的行为无可奈何。老两口走投无路,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向当地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陵城法院受理此案后,随即派法官赴案发现场搜集相关证据。在证实打砸、威吓等情况属实后,依法做出民事裁定,于4月1日对申请人王某夫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张某对申请人实施辱骂、威胁、恐吓、骚扰等家庭暴力行为。
解读: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惩治为预防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九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第三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可被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其中的表述,法院“应当”受理,而不是“可以”受理。这就为受害者提供了一个硬性的保护措施。《反家庭暴力法》首次建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从事后惩治变为事前预防,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筑起了一道安全“隔离墙”。
案例 小刚是两岁时随母亲改嫁到现在的继父家的。继父在挣钱养他们母子的同时,也常常酒后打骂他们母子。去年母亲不幸因病去世后,失去了母亲庇护的小刚处境更加糟糕,年仅7岁的他常被继父打得鼻青脸肿。
今年3月,小刚拿着考试卷让继父签字,恰遇继父喝了酒。他醉醺醺地一看小刚只考了49分,一脚把他踢跪下,紧接着又踹了几脚。一个月后,小刚的数学又只考了43分,他拿着试卷在家门口徘徊不敢回家。好心的邻居发现后,借给他一部手机,教他如果挨打可拨打110。就这样,小刚在挨打后趁继父不注意报了警。警方出警了解详情情况后,将小刚送进了当地的反家暴庇护中心,同时对其继父进行法律宣讲和批评教育。
解读:实行临时庇护制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受到严重身体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据悉,全国各地已陆续建立反家暴临时庇护中心(站),其庇护对象就是因遭受家庭暴力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处于无处居住等暂时生活困境、需要进行庇护救助的未成年人和寻求庇护救助的成年受害人。寻求庇护救助的妇女还可携带需要其照料的未成年子女同时申请庇护。
新法落地,宣告“清官难断家务事”时代的终结,而老百姓最关注的是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反家暴法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或组织投诉、反映或求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人、近亲属也可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
全链条覆盖:形成反家暴社会合力
案例 棍棒之下出孝子。这是周医生家的家训。他和弟弟是在父亲的棍棒下长大的,父亲当年趁他了洗澡时对他大打出手的情形,他至今记忆犹新。为什么选择这个时候打他?一是光着身子跑不了,二是有切肤之痛能长记性。虽然这种教育方式让他的童年充满暴力,但这个传统他还是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他希望儿子学习成绩好,像他一样考上一流的大学,将来谋一份好职业。偏偏儿子学习成绩不佳,而且挨了打也不低头,这让他更加恼火。于是,他变本加厉地对儿子进行棍棒惩戒,有时不打出血印来不罢手,谁来阻止他跟谁急。可今年4月初的一天,他意外接到了一份由公安机关送来的告诫书,勒令他停止对儿子施暴,否则将撤销他的监护人资格。
解读:父母对未成年人实施家暴将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长期以来,因为受“棍棒之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家暴很普遍,而这类家暴又很容易被人们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委会、村委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同时还规定,“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以防出现失职监护人故意“甩包袱”现象。
案例 李某是社会上的小混混,赌博、打架、吸毒……坏事做绝。不仅如此,他还经常打老婆、虐待老母亲。老婆终于忍受不了跑了之后,他那下肢瘫痪、长年坐轮椅的老母亲就成了他的唯一发泄对象。居委会大姐知道情况后来到李某家,想通过批评教育制止其家暴行为,结果被李某打了一拳,并遭到恐吓:“再管闲事连你全家一起打!”从那以后,没人再敢管李某家的“闲事”。李某更加肆无忌惮。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居委会工作人员再也坐不住了,因为在自己辖区内容忍家暴行为就是渎职!居委会再次派人连番上门劝说,在劝说无效后到派出所反映,同时找邻居座谈做思想工作,力争群防群治。最终,李某再次对母亲实施家暴时,警察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出现在了他面前……
解读:发现家庭暴力不报案要担责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若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家暴或疑似遭受家暴,须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要对报案人的信息保密。”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机构、人员未依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民不举,官不究”,是我国过去反家暴工作的一大障碍。新法借此释放了一个明确信号,即家暴不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不再是“管闲事”!
下面,我们将介绍攻击者是如何攻击社交网站、盗取用户的个人资料以及如何利用社会工程学技巧骗取用户信息和从中获利的。对于类似的攻击,我们必须学习相关的知识,了解了攻击者的行为才能够保护自己,避免成为被害人。
社交网站:五花八门的攻击手段
社会工程学是一门有着悠久历史的欺骗艺术,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很久以前(参考本文“社会工程学的发展”部分的内容)。早在七八十年代,黑客已经经常利用社会工程学技巧,诱骗公司雇员披露内部信息。黑客只需要利用一些简单的公司信息,例如公司的组织结构关系,即可从公司雇员那里套出重要信息。以往,为获取足够的信息以实施社会工程学攻击,黑客需要从公司的公开信息或者垃圾桶中寻找资料。而谷歌搜索引擎和Facebook之类的社交网站的出现,为黑客提供了更方便的途径来收集资料。他们除了可以轻松地收集到用户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号码、政治观点、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等信息之外,还可以利用这些信息,通过互联网站点的密码提示、取回密码等功能,对用户的互联网账户进行破解。
一项相关的研究显示,即使是一向以严谨著称的德国人,仍旧有超过71%的用户会和上传自己的个人信息到Facebook上。这些个人信息是实施社会工程学攻击的良好素材,也是垃圾邮件发送者最感兴趣的内容,这些用户的个人信息在地下交易市场将以几美分或几美元的价格被出售,价格的高低取决于用户的背景。一般来说,富裕的西方国家的用户资料,价格要高于发展中国家的。由于攻击者盗取和出售的是几百甚至成千上万用户的资料,所以这成了一个非常有利可图的生意。与此同时,网络犯罪分子和团体甚至还提供定制服务,在一些活跃的论坛上我们可以找到提供这些业务的商,他们提供针对特定目标用户的信息收集和账户破解业务。
在社交网站中,各种小游戏之类的小型应用软件有着神奇的吸引力,利用它们网络犯罪分子可以轻松地访问和直接控制一部分用户的账户,这不仅能够盗取到这些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可以盗取这些用户好友的个人资料。除了作为好友本身能够查看更多的个人信息以外,必要时只要假冒用户的身份给好友发送消息,推荐一个含有恶意代码的应用程序,或者实施其他的社会工程学攻击,都不难获得满意的结果。
根据社交网站以往发生的安全事件,我们可以发现,基本上用户对于来自社交网站的应用程序都是不设防的,尤其是当好友向自己推荐某个应用的时候。然而,这些应用大部分来自第三方的开发商,大部分社交网站的应用平台又缺乏足够的监管,所以出现漏洞也是难免的,对于不了解相关技术的用户,即使是非常谨慎地处理第三方应用访问个人信息的请求,但仍然很容易成为黑客攻击的受害者。
在应用平台没能很好地监管第三方应用的情况下,即使用户在第三方应用尝试访问个人资料时谨慎地选择了拒绝,包含恶意代码的应用仍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继续进行攻击,例如将用户带到一个外观与某个社交网站登录页面完全相同的钓鱼网站上,如果用户误以为这是真的网站,那么攻击者就可能成功地通过钓鱼攻击获取用户的账号和密码。
账户破解:破门而入
更简单和直接的攻击是破解用户的密码,目前,不断刷新速度上限的高性能CPU和GPU使这种暴力破解方式已经不需要耗费太多的时间,而且许多用户使用的密码都过于简单,常用的词汇(例如“Password”)、典型的数字组合(例如“123456”)或很短的字符串(例如“QWERTY”)通常都会出现在密码破解字典的第一部分,暴力破解类似的密码完全没有难度。
除了对社交网站实施特定的攻击以外,攻击者也使用一些传统的方法,例如记录用户的键盘操作记录就是非常有效的攻击武器。其次,窃取其他网站用户名和密码的Firefox插件Firesheep、Android智能手机上的Web会话劫持工具FaceNiff和DroidSheep也都是攻击者常用的工具。使用这些工具,通过公共的免费无线网络接入点,就可以轻松地捕获接入无线网络用户所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这种攻击方式对于登录Facebook等大型网站的用户威胁不大,因为在登录时网站通常会要求使用加密的Web传输方式。但是在智能手机上,特别是在运行Android操作系统的智能手机上登录这些网站时,使用未经加密的验证方式,攻击者可以在用户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松将登录名和密码盗走。
由于用户的安全意识薄弱且网站与通讯设备的设计存在缺陷,攻击者实在有太多的方法和工具可以获得用户的网络账户,互联网站点上的账户不安全几乎已经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以至于互联网上甚至还出现了类似“”这样公开提供账户破解服务的网站,用户可以指定破解某个社交网站或Gmail的账户,略过一会儿网站会提示已经成功破解,并从用户的账户中划走200美元。当然,这只是一出闹剧,是另一种社会工程学的攻击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