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监管模式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8、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
一、当前工商事业面临新的重大转型
转型是主动求新求变的过程,是一个创新的过程。所谓转型,是指事物的结构形态、运转模型和人们观念的根本性转变过程。不同转型主体的状态及其与客观环境的适应程度,决定了转型内容和方向的多样性。工商事业转型,就是指工商行政管理的决策层按照外部环境的变化。对本系统本部门的管理体制机制、职能运行模式、监管执法方式方法和长远发展战略,大范围、大幅度地进行动态调整和创新,将旧的管理、运作、执行和发展模式,转变为符合当前市场经济需要的新模式。
工商事业转型具有四个构成要件:一是工商行政管理决策层领导的主动而为,二是转型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三是转型的重点内容是管理上的体制机制、职能上的运作模式、监管执法中的方式方法、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四是转型的主要方法是自我调整与工作创新。工商事业转型是自身发展适应时代潮流的需要,其最大的特点就是革故鼎新、促进快速发展,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工商事业转型期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化解和防范各种市场监管风险,营造内和外顺的发展环境,不断增强工商队伍锐意进取、履职到位的信心和决心。
二、工商事业转型带来的市场监管风险
工商事业转型的过程是改革创新的过程。也是自我解剖的过程,是摒弃某些部门利益的过程。是与旧的体制机制决裂的过程,这为市场监管带来方方面面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制变革因素引发的监管风险
由于立法和法律法规的修订、变更、废止,使得工商执法的某个环节、某段链条发生变化,使得工商市场监管出现不适应、不协调的现象。
一是执法主体变化带来的风险。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拓展了工商机关监管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的空间,扩大了处罚范围,赋予了工商部门新的监管主体地位,如果我们不正确及时履行,则会面临监管“缺位”的风险。
二是执法依据变化带来的风险。新的法律规定出台,使得同一种市场主体交易竞争行为,接受监管处罚的条文依据发生了变化,如何判断合法还是违法、如何衡量处罚的幅度,不准确把握就会出现市场监管的各类风险。比如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出台后,某些无照经营行为是依照该法规处罚,还是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来处罚,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好法条竞合的问题,规避监管风险。
三是执法程序变化带来的风险。一些新的程序法出台,使得监管的行为、措施受到一定限制,监管行为不当、超越程序,就会造成滥权和错案现象发生。如《行政复议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出台后,监管执法的行为就受到管辖权、法定期间、案件审批环节等方面的限制。我们在执法监管的细节上不注重这些程序性规定,就会带来责任风险。
四是法规政策的放开或禁止带来的风险。如《粮食收购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新旧法规更迭,使得粮食市场的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性的确认、合法交易行为的认定都产生了认知性变化,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措施也要随之发生变化,变化过程中政策延续的合理衔接,也使得监管风险应运而生。在监管实践中,国家制定的关于物价、物资供应的导向性政策出台,也往往会产生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市场监管风险:还有一些关于注册登记的前置审批的设置或取消,无不使监管手段的松紧性发生变化,监管的风险发生率也随之提升。
(二)职能转变因素引发的监管风险
一是新职能定位蕴含的监管风险。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新“三定”方案对工商职能进行了重新调整,明确工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职责,以及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职能,取消了相关行政审批、达标评比、职业水平评价的职能。新职能的定位,使工商市场监管的领域得到了拓展,监管的对象更加复杂,监管的交易行为更加多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有效防控、网络商品交易的安全、行政审批项目和标准的变更,都存在一定的市场监管责任风险。全面履行新职能、实现职能到位。既是新的工作目标和任务,又要承担和化解新的监管风险。
二是“收费型“工商到”监管型“工商转型面临的风险。2008年下半年,全国工商系统取消征收“两费”,工商部门的工作重心发生了重大转移。如何合理分配监管比重,确立监管的重点,如何提升监管成效,成为近年来各级工商部门关注的热点问题。懂监管、会监管、明执法、会办案的队伍如何培养,如何克服“收费型”工商遗留的不良作风,都是当前急需解决的现实性问题,解决不好、不及时,就会产生监管能力风险。
三是在向“服务型"32商转型过程中产生的风险。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周伯华局长“四个统一”、“四个只有”的论断,明确了工商部门在服务经济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的地位和作用。工商部门主动而为、加快服务职能的转变,就能抢占政府体制改革和工作创新的先机,赢得党委政府、监管服务对象、人民群众的认可。如果我们不动不变、步子太慢,就会在新一轮的政府机构改革中被淘汰。或者,如果我们在服务过程中,定位不准,“过热”、“过火”、“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家的田”,也同样会使我们丢掉监管阵地,失去自我发展的机遇,甚至面临失职渎职被责任追究的风险。
四是承担地方党委、政府临时性职能所具有的风险。某些地区在特别情况下,分配给工商部门一些临时性的职能任务,如文明城市创建中的治理占道经营,自然灾害发生时临时性市场的组建、重要商品流通的控制等等。这些任务,有的属于工商部门分内的事,有的不属于工商部门法定的职能。如果工作方法不当,就会产生很大的责任风险。
(三)体制改革因素引发的监管风险
一是工商机关内部机构运行机制设置不当产生的风险。在工商部门的改革发展中最显著的标志就是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的设置与分配,使工商系统的各项行政资源得以最大限度的优化,以满足职能作用的发挥。机构设置不合理,或对工商所和分局的放权不符合法律规定,就会产生市场监管中的职能交叉、相互扯皮或监管空档、职能流失等现象。
二是监管机制的创新不当产生的风险。近年来,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了开展“四化建设”、加快“四个转变”、
实现“四高目标”的要求,各级工商机关也积极寻求监管效益的最大化,不断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如当前各地推行的“网格化监管”、“信用分类监管”、“经济户口制度”、“食品安全一票通管理”等等。这些方法模式如果与工商法规相冲突,或与地方实际相脱节,就难免会发生事故风险。
三是干部管理体制改革产生的风险。干部管理体制改革是事业转型中的关键部分。如果人事改革中强制干部退休、致使干部集体罢工,竞争上岗程序不合理、干、部闹意见上访,都会限制工商干部在市场监管中主观能动性的充分发挥,致使发生消极不作为或泄愤性质的乱作为。
四是经费运行机制改革产生的风险。在转型改革中,往往注重钱的流向、项目资金的使用。如果必要的市场监管经费保障不到位,就会直接影响市场监管的效力,使一些譬如违法传销等大要案件错过最好的调查机会,从而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
三、防范工商转型期市场监管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判断形势,科学决策,慎重改革
要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改革发展理论的研究和探索,找出规律性的变化,进一步发现工商事业转型的好办法、好思路、好途径。要经常性地对国家政治、经济形势进行分析审视,及时发现工商事业转型的立足点、支撑点、结合点、着力点,找准转型的最佳时机。在新一轮的组织机构管理、市场监管方法体制机制改革中,开展广泛、细致、全面的论证,进而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民主决策,使改革转型的方向、方式、手段、内容更加合理、科学、有效。
(二)解决矛盾问题,轻装上阵,放心发展
改革就要触及矛盾,转型难免涉及利益。比如垂直管理改革时的人员分流,干部改革中的优胜劣汰,取消“两费”后的财政经费保障等等,难免会引发矛盾和冲突。在事业转型的过程中,要注重这些问题的解决,既不能因为问题存在而影响改革转型的进度和幅度。也不能因改革转型急功近利而忽视问题的存在,致使矛盾不断升级,直至激化成事故,影响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
(三)服务中心大局,依靠政府,一心为民
工商事业转型的各项改革创新,无论是职能转变、机构设置、巡查办法的变化、维权方式的创新,都要围绕服务发展地方经济,构建良好市场秩序,紧贴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地方党委政府部署安排的大局为重,服从党委政府安排,遵循党委政府指导,不能“自立门户”、“另拉山头”、“自我孤立”。要在改革转型中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看新机构的设置是否与民争利,要看新监管方法的实施是否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要看新维权方式的推行是否群众满意。否则就会被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边缘化”,市场监管的权威无以树立,市场监管的职能受到束缚。
(四)合理配置资源,创新方法。优化职能
在改革转型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考虑现有行政资源的有效利用,统筹规划,注意协调好现实与长远、局部与整体、内部与外部、阶段性与长效性、必要性与可行性的关系,结合业务工作与机关建设、基层建设的各个环节开展改革创新,既要注重机构和职能的对应性,又要注重职能对机构的作用性;既要注重把每一项工作的内容和标准具体分解、量化,又要注重不同工作内容和标准上的统一协调,使改革转型符合市场监管规律,在市场监管职能的充分发挥中有效化解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监管、商品质量监测等方面的监管风险。
[关键词] 创业板市场 市场监管
2008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在出席第二届中印金融发展高层论坛后向媒体表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正在准备之中,创业板待时机成熟就会推出。”这意味着离筹备已久的创业板的推出又近了一步。目前,创业板市场可能在年内推出,国内对创业板市场制度的设计的探讨不断深入,在此我们可以分析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制度的经验教训,为我国设计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提供参考。
一、创业板市场监管相对于主板市场的特点
创业板是“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众多称呼中的一种。二板市场是一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与主板市场(The Main Board〕, 即证券交易所相对应的概念, 指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筹资途径的一个新市场。它是指上市标准低于传统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主要为处于初创期、规模小,但运作良好、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和新兴高科技企业融通资金的场所。创业板市场面临着较高的市场风险,为保障市场投资者的利益,这就对创业板市场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高度的公开性
由于创业板市场的特点使得在这一市场上的信息披露速度和投资者的反应速度都快于主板市场。在这种情况下,也就需要市场监管活动具有高度的公开性。
2.高度的公平性
创业板市场由于主体是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和新型高科技企业,使得股票价格的变动对于市场上各种行为反应灵敏,这对于投资者的利益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如果市场监管措施和行为发生偏离,将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也就要求创业板市场的监管尽可能公平。
3.高度的公正性
创业板市场的各个投资者都是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前景,这样的投资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风险较大,同时由于创业板市场门槛较低,对于投资者的保障没有主板市场好,这样就要求加大市场监管的力度和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
二、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简介
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SDAQ),意为全国证券交易商协年会自动报价系统。纳斯达克建立于1971年,是世界第一家、同时也是目前最大的电子化证券交易市场。纳斯达克市场已经成为美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缓解小企业发展瓶颈、促进风险资本的发展、推动高新技术的产业化等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英国AIM市场。AIM市场创建于1995年,其定位是服务所有具有成长性的企业。AIM市场的主要制度特色包括:包容性强的市场定位、便捷的上市程序、小额多次融资方式、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全方位覆盖的政府支持。
香港创业板市场。香港创业板市场设立于1999年。金融风暴后,香港特区政府努力寻求经济复苏的办法,在这一背景下,同时为了巩固香港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设立了香港创业板市场。其运营独立于主板市场,是主板市场以外的一个全新集资市场。
此外还有主要的创业板市场还有英国易斯达克市场、德国新市场、日本加斯达克市场、韩国KASDAQ市场等。
三、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对比分析
我们可以从监管体制、保荐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禁售期这四个方面来分析创业板市场监管的不同类型。
1.监管体制
一般说来,证券市场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以下三种:集中型监管体制、自律型监管体制和综合型监管体制。
纳斯达克市场采用了集中型监管体制。纳斯达克的监管机构是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这一机构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督下工作,负责对纳斯达克市场进行监管。集中型监管体制的优点在于统一的监管机构不是市场的参与者,市场中的行为不影响监管机构的利益,因此能够比较公平公正的实施监管,同时,它们拥有比较高的行政权力,能够提高监管行为的权威性,在全国范围内协调市场。但是,这一制度的缺点在于,统一的监管机构权利很大,不恰当的监管行为可能会使得市场混乱,产生不必要行政费用,降低了监管的效率。
自律型监管体制的代表市场是英国AIM市场,在这一市场上,监管的主体是证券交易所,由于证券交易所等机构是专业性的机构,本身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之一,所以能够对证券市场的行为反应很快,监管效率比较高。但是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在于,存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可能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监管,监管行为不够中立,而且,监管的权威性不够,这会影响监管的力度。
混合型监管体制是介于集中型监管体制和自律型监管体制之间的模式,在这一体制下,能够吸取其他两种监管体制的优点,强调集中监管的同时也注重自律约束。香港创业板市场采用的就是这一体制。香港创业板的监管主体是香港联交所和香港证监会及上市公司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其日常监管是由香港联交所下设的独立机构――监察与调查小组进行。当前,世界上实行前两种监管体制的国家大都逐渐向混合型监管体制过渡,期望能够发挥不同监管体制的优势,达到对市场有效监管的作用。
2.保荐人制度
严格的保荐人制度可以有效地防范公司在上市前造假等方面的风险,保障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和可靠程度,同时还能督促公司上市后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对上市公司给予规范性指导,这就大大降低了创业板市场的风险,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有效实施保荐人制度能够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这也就使得对保荐人的监管成为市场监管的重点内容之一。
纳斯达克市场并没有没有建立保荐人制度,这是由于这一市场建立了多元做市商制度,这一制度下,做市商赚取买卖佣金,还可以赚取卖价和买价之间的价格差,这样就促使做市商为找到买主和卖主进行竞争,也就促进了市场的流通性。虽然增加了募集资本和交易的成本,却也提高了市场效率。为了更容易的找到买家,做市商会保荐的股票是质量较好的股票,这样一来就起到了间接保荐人的作用。
英国AIM市场实行以“终身保荐人”为核心的监管制度。终身保荐人制度下,简化了公司上市申请的审批程序,然而这就使得对保荐人资格的审核尤为重要,不具有资格的保荐人可能对公司上市申请造假等行为缺乏监管,造成市场混论。
香港创业板规定保荐人必须是联交所接纳的,不要求保荐人的连续责任,要求所有上市发行人必须委聘一名合规顾问来代替申请阶段的保荐人,至少一名保荐人必须为独立人士,同时还要求发行人必须委任一名为联交所接受的独立财务顾问等。新修订的保荐人制度下,是将保荐人分为保荐人、合规顾问和独立财务顾问三个不同的角色,采取了多重保荐的制度,可以发挥不同角色的优点和作用,加强监管力度,同时加强了保荐人有关的独立性要求,使得保荐人履行职责时能够保持中立,保证了监管的力度和公正。
3.信息披露制度
当前,几乎所有的创业板市场都强调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这是由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决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准确决定了能否有效的降低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因此,监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十分必要,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管就是很好的代表。
香港创业板市场要求上市申请人的上市文件必须列出其业务发展历程及未来的业务计划;上市后必须每半年就首两个财政年度的业务发展与原定的业务计划作比较;除了一般的半年度财务及全年财务外,发行人还须编制季度报告,且必须在有关期间结束后的45天内公布,而末期经审核的全年业绩报告须于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公布。同时,还要求上市申请人必须刊登公司上市前两年内在业务进展及经营业绩方面的实质和量化的资料,要对如是否存在与发行人业务有关的风险及风险因素等做出风险警告。不难发现,这一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了信息披露的时效性,对披露时间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还就披露的内容进行了深化,从而提供投资者正确的信息,以便他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反应。
4.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和股票出售的限制
为了保护创业板上市公司成长的连续性以及创业板市场的稳定性,主要的创业板市场大多数都规定6个月以上的禁售期,不同的是纳斯达克市场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主要股东可以自行做出选择,但一般会尽量避免在上市不到6个月就出售所持有的股份。
AIM市场则是对禁售期做出了具体且严格的规定,但是对股票出售份额没有进行具体的限制,如果公司主营业务产生利益的时间低于两年,则所持股量超过1%的董事和雇员及其关系人在上市后一年内不得出售其股份。
香港创业板市场对于禁售期采取的是逐步取消限制的做法,并对出售份额进行了具体的限制,规定主要股东股份的禁售期为上市后的6个月,同时其后的6个月内出后股份任有一定的限制,对于控股股东而言,出售股份后不得使其所控制的投票权低于35%;对于非控股股东而言,不得出售超过50%的股票。
四、对我国筹划中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的启示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仍面临诸多问题。因此,针对海外创业板市场监管的研究,结合我国证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启示:
1.选择综合型监管体制,实行分层分级监管
近年来,海外的创业板市场大都逐步向综合型监管体制过度,并且这一体制可以有效地避免集中型管理体制和自律型管理体制的缺点,发挥他们的优势,因此应该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尽量采取综合型监管体制。
2.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强调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
纵观海外主要创业板市场,它们都在披露的时间和内容上强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在这个“买者自负”为原则的市场上,这样的做法无疑为投资者提供了必要的分析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完整、及时、准确对于防范投资人面临的风险是非常关键的。
3.设立规范保荐人制度,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
从海外创业板的经验来看,保荐人制度要发挥作用,必须加强对保荐人的监管工作。所以,我国应该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保荐人的资格要求,保证合规保荐人的资质,同时详细指出保荐人的职责,并对未履行义务的保荐人按相关规定进行惩罚。也可以借鉴香港创业板市场的经验,采取多重保荐制度。
4.应该规定主要股东股票的禁售期和出售股票的限制
海外创业板股票禁售的限制虽然不完全相同,但是大都对这一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考虑我国国情的情况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体的时间和数量限制,建立适合我国的禁售期制度。
5.适时推出做市商制度
完善的做市商制度是纳斯达克市场成功的原因之一,做市商制度的优点是能够保证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在发行失败等特殊情况下,做市商制度能有效地解决保荐人制度的不足,同时,在这一制度下,做市商起到了间接保荐人的作用,因此,我国应该在分析我国具体情况的条件下,考虑这一制度的可行性。
总之,市场监管的中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顺应市场要求,监管重点应该放在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的透明度方面,海外创业板的实践为我国建立市场监管制度提供了借鉴意见,但是最重要的还是应该根据我国市场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
参考文献:
[1]周民源:《创业板证券市场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2]洪伟力:《证券监管: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卢圣宏.《纳斯达克指南》[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版
[4]方芳:《创业板市场问题讨论综述》[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1.2
[5]金栋凌传荣:《创业板市场监管研究》[J].经济与管理,2004.11
[6]舒俊:《全球主要创业板市场交易制度及对比研究》[J].科技管理研究,2004.6
[7]张宇燕:《纳斯达克股票市场:历史、运作和地位》[J].世界经济,1999.10
[8]李天栋:《纳斯达克的制度分析――兼论中国创业板的制度创新》[J].国际经济评论,2001.1
[9]谈萧:《香港保荐人制度最新修订述评》[J].证券市场导报,2005.4
[10]傅俊霖:《东亚地区创业板市场简介及其启示》[J].亚太经济,2002.1
[11]杨国平:《香港创业板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及其启示》[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1.12
[12]曹冬:《中国创业板市场发展的思考》[J].理论前沿,2008.1
[13]周乃敏韦洪兴:《国内外二板市场的比较研究》[J].科研管理,2003.3
[14]骆君君:《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面临的问题与建议》[J].特区经济,2005.12
[15]深交所研究资料.纳斯达克:创业板市场典范[N].证券时报,2008-03-31(09)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监管;行政监管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郑燕洪,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与市场纪律———国际金融监管新趋势的模型解析特区经济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问题;完善建议
金融衍生品通常是一种价值取决于基本标的(Underlying)变量的金融工具,主要包括远期、期货、互换、期权以及它们与其他金融工具经分解、组合形成的混合金融产品。根据交易的场所、方式不同,金融衍生品市场可分为场内交易市场(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相对于场内交易而言,场外交易方式灵活,不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但是由于场外交易中普遍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所以其潜在的系统风险很高,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与规范,金融衍生品不但不会起到它原有的积极作用,反而会引发经济的动荡。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通行做法
(一)行业自律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主要由国际互换和衍生产品协会(ISDA)制定的相关文件制约。ISDA作为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协会,其830家成员来自全球56个国家,代表了当今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参与者。通常交易双方在正式进行衍生品交易之前要先签订ISDA主协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定双方应遵守的市场惯例。签订主协议后,双方再签订书面确认函就交易的特定条款进行确定。根据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ISDA不断修改和完善主协议的有关内容,并对新产品和交易制定新的主协议。
(二)政府监管相对于场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增长滞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得以不断壮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环境宽松。1998年,著名的对冲基金――美国长期投资管理公司因衍生品交易失败瞬间倒闭,尽管各国因此事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的监管进行了激烈的讨论,但并未对原有监管方式作出重大调整。比如美国对于场外衍生品市场主要采取的是机构性监管方式,由监管者指定机构可从事的“许可业务”的范围,从事这些“许可业务”的机构就必须接受监管。监管者将对各机构的资本充足性进行评估,并执行审慎监管原则,以判断机构的整体状况,确保其符合资本要求。
(三)国际组织监管一些国际组织对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非常重视,先后了一系列重要的指导文件。l994年2月,证监会国际组织了《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及金融风险控制机制》,首次对衍生品交易的五种主要风险,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了分析,并要求全球从事衍生品交易的机构和各国监管当局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管机制,以控制上述风险。同年7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又了《参与衍生品场外交易的受监管证券公司的运作和财务风险管理机制》。1995年3月,由美国官方代表和一些投资银行组成的联合委员会提出了一套建议,要求银行提供场外衍生品交易以及交易对手的情况。1995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和证监会国际组织联合了《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品活动的信息监管框架》,同年11月,又联合了《银行和证券公司交易及衍生品活动和公共披露》。1998年9月,支付清算系统委员会和欧洲货币委员会联合了《场外衍生品的报告:清算程序和对手风险管理》。欧盟银行业协会、欧洲储蓄银行集团和欧洲合作银行协会还于2001年和2004年先后颁布了《金融交易主协议》。这些文件虽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对场外衍生品的监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与国际成熟市场相比,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量小,品种欠丰富,市场流动性不高,市场整体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表现在: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我国金融市场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再加上内控制度存在缺陷,难以有效应对衍生品市场的市场风险。从调查来看,尽管大多数商业银行已参照银监会2007年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和国际合作需要加强。
现行法律对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监管机构难以有效进行跨境监管。银监会的《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综合理财服务时,应通过自主设计开发理财产品,客户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不得以发售理财产品名义变相代销境外基金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境外投资理财产品。》然而,很多外资银行在此项业务中只是充当了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各银行都声称其产品是和境外对手盘做交易,但不公布对手盘的基本情况。而且,监管部门无法掌握出境资金的运作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欠缺,市场透明度低。
与交易所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场外市场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一些非标准化的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只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难以了解风险的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也无法掌握其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的影响。风险链条一旦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部分交易系统未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彭博、路透等多种交易系统。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容易造成恶性竞争。而且,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起来,极易受国际金融市场的冲击。如果这些交易系统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将难以及时辨识风险。
四、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建议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场外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建立市场参与者自控、行业自律、政府监管三方面协作的管理模式。
一是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一方面要制定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监管法规,作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督管理的总体框架,统一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明确政府监督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和交易所的职责和权利;另一方面要在统一的市场交易法规框架下,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适应不同衍生产品的个性化特征。
二是加强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
三是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行业自律,场外金融衍生品的行业自律应该包括行业协会与市场参与主体两个层面的内容。对于行业协会,一方面应该组织各中介机构,形成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创新发展合力;另一方面应该借鉴ISDA的经验,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制订科学合理的行业标准,加强行业培训和人员的资格管理。对于市场参与主体,应该着力强化风险管理与合规经营意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做到依法规范运作。最后,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市场公平。要以新的《会计准则》为依据,及时全面反映金融衍生品的会计信息和有关事项,尤其要加强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信息披露,促使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透明度。
参考文献: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是一种“零和”游戏(即高收益与高风险)的相互渗透产品,其主要动因是规避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即以最少的资金成本取得较多的投资。这种“以小博大”的交易方式给交易者带来可能的高收入,也可能带来巨额损失。随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加快,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带来了与市场相关的各种风险。因此,金融衍生产品又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具有降低、分散市场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在转移风险的过程中,也可进行冒险式的投资,即投机。因此,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中潜藏着巨大的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的运作较之一般商品市场和金融基础产品的运作更为复杂,风险更高。它不仅要承受一般商品市场的影响因素,而且还会受到大量的其他商品市场没有的、不确定因素和投机行为的干扰。如果没有一套规范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制,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就不可能正常、有序地运作。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主要来自于市场基础不完善及监管失控,特别是对衍生产品的滥用和监管不力。究其原因,主要反映在宏观与微观两个主体层面:
就宏观而言,监管不力是金融衍生产品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英国和新加坡的金融监管当局事先监管不力和未协力合作,如果英格兰银行、新加坡和大阪交易所之间能够加强交流,充分共享信息,就会及时发现巴林银行在两个交易所持有的巨额头寸,或许巴林银行不会倒闭。
就微观而言,主要是内部控制薄弱,对交易员缺乏有效的监督。如巴林银行倒闭的主要原因就是内部风险管理混乱到了极点。另外,过度的激励机制激发了交易员的冒险精神,增大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系数。1995年2月23日我国发生的“327国债”期货风波,除当时市场需求不强、发展衍生工具的条件不够以外,过度投机和监管能力不足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
(二)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分类
1.市场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价格波动所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的亏损。当市场运作正常时,投机者的行为所引起的风险是分散的、平缓的。反之,一旦市场处于非常状态,即当市场份额较为集中在少数投机主体时,其投机者就会利用控制市场资源来控制交易品的价格波动,造成市场的风险。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国际炒家操纵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最典型的一例。
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由于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管理出现漏洞等不确定因素所造成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参与者的损失。管理风险可以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交易风险和结算风险。1995年2月27日,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出现的英国巴林银行交易员越权违规交易股指期货造成巨额亏损,导致英国巴林银行破产,就是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中最典型的操作风险的事例。
在现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中,其各种风险交叉反映,相互作用、互相影响,使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加倍放大,给交易个体造成重大损失。
二、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体系的基本设想
我国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我们认为以美国为代表的“三级监管体制”模式,即由政府监管、行业协调和内部自律的三级共同监督管理体制,应是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最合适的选择,将有利于实现维护我国金融安全,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但是也应根据我国实际在一些方面加强监督与管理。
第一,内部自我约束机制方面。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通过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金融企业内部的制约机制,有效地控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应将金融机构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作为批准该金融机构开办金融衍生产品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首要条件。
第二,行业自律方面。在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中主要是依靠银行、证券、保险等监管部门的监督,而行业协调组织的管理比较弱,这是我国今后需要重点发挥的方面,并且必须要从目前政府监管机构领导下分出来,真正发挥其行业自律作用。通过行业协调组织的管理,提高市场参与者的总体素质,有力地约束交易者的非法活动。
第三,政府监督管理方面。我们应借鉴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监管经验,围绕维护金融稳定和确保金融安全这一监管目标,参照美国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模式,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衍生产品的“金字塔”监管结构。
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体制为:银监会负责金融机构的监管;保监会负责保险机构的监管;证监会负责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人民银行依法对各监管部门实施检查监督,与此同时,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还应担当监管信息中心、情报中心和金融监管委员召集人的作用。由人民银行建立信息共享资源系统和监测中心,由监测中心对各种信息进行跟踪和监测,并将有关异常情况报告各政府监管部门。这种模式能保持金融衍生产品监管的连续性。
三、建立完善的金融衍生产品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制订金融衍生产品监管法规
一是尽快制订《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法》,明确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管理职责及范围、管理措施及法律责任。二是建立有效的监管实施规则,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明确规定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金融机构的最低资本额与风险承担限额,形成有效的控制与约束机制。三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结算制度并明确结算机构。结算机构直接介入交易,从整体上充分发挥结算系统的机制功能,防止亏损的累积,控制风险。四是明确各金融衍生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交易所、登记公司、协会业务的权力和职责。五是创造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健全的交易制度体系,包括合理设计并严格执行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制度,建立持仓限额制度和大额定单(或指令)报告制度,建立逐级担保的清算会员制度以及大户大宗交易报告制度等。
(二)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
制订《金融监管合作法》,包括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和国内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合作。一是明确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工作性质、责任、权利和义务,以保证合作的稳定性。二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情报中心和监测中心,各监管机构之间、监管机构与央行之间以及与被监管机构之间需要建立高效、及时的信息共享机制,并通过对经济、金融形势的全面分析和监控,及时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及时向各监管部门及国家有关部门通报,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合作的有效性。三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实现信息共享、调查协作和相互援助,制约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波的跨国界蔓延。
(三)建立和完善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是建立完善的风险揭示机制,使客户充分认识金融衍生产品的功能和风险。如加强对中介机构风险揭示义务的监督,增强风险披露协议书的法律保障,强化对公众衍生产品风险意识的教育等。二是构建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和防范机制。如成立由董事会、高层管理者组成的风险管理系统和专职的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全面、准确、及时的测定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评估系统,建立科学的风险控制系统,实施全面的内部控制和审计稽核等。三是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活动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市场运行的透明度。四是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于从事金融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避免巴林银行新加坡分行和日本大和银行纽约分行超规模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风险救助机制。在某个金融机构因突发事件发生危机时,中央银行和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挽救措施,迅速注入资金或进行暂时干预,以避免金融市场产生过度震荡。
(四)建立金融衍生产品经营许可证制度
在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体依法受到严格限制。根据银监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减少因不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形成的风险,必须建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许可证制度;必须对进入相应交易所的交易进行许可证验证;为客户提供场外交易(柜台交易)的,其许可证必须在其营业场所公示,其管理类似现行的金融许可证管理制度。
(五)修订完善《破产法》、《担保法》和《合同法》等法律
一是进一步补充完善《企业破产法》中的相关条款。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如果发生交易合约规定的违约事件或终止事件,交易双方将提前终止所有未到期的交易,并进行“终止型净额结算”。因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未到期前合约终止的金额不确定性,给破产时债权申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如何行使对保证金的抵销权有难度。因而有必要对新《破产法》的相关条款进行补充完善,明确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清算的债权债务以及保证金如何处理。二是修改完善《担保法》。明确担保协议的性质、范围和义务。三是修改完善《合同法》。我国现行《合同法》中,规定合同履行的对象是合同的标的,但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对象是合同本身,而最终履行合同的对象并不是合同的标的,而是现金。因此,需要法律对其合法性予以明确。
(六)完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
进一步修订《证券法》、《保险法》、《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为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和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规范发展留足空间,创造有利的法律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
[2]梅明华.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金融,2004,(9):53-54.
[3]王卉彤,何德旭.日本统一金融监管:教训及启示[J].中国金融,2006,(4):60-61.
[关键词]证券市场 监管 现状 发展趋势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圆晨.股市泡沫生成机理以及大辩论引发的深层思考――兼论股市运行扭曲及庄股情结.经济研究, 2001.
[2]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9.
[3]青木昌彦,钱颖一.转轨经济中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人控制和银行的作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关键词】影子银行 中美比较 监管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越来越流行,“影子银行”逐渐占据了我们的视野,对我们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由于世界经济全球化程度逐渐加深,以及科技革命的进行,影子银行应运而生,代表着世界金融发展的必然未来趋势。尽管,影子银行对于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我们依然要非常重视其潜在的风险。通过对比中美两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情况、监管模式等,可以在借鉴国外对影子银行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及我国影子银行的实际特点提出监管方面的对策建议,这对于未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将分析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发展状况等方面,对比美国影子银行的特点、发展情况以及其潜在的风险,并且由此对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提供对策建议。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国内外的学者们尚未对影子银行的概念形成统一的看法,但普遍认为影子银行是“监管不到位或者很少受到监管、可能引发较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诸多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指传统商行体系之外的证券化活动,如金融租赁、银行承兑汇票等;另一方面,指游离于银行体系之外的民间金融借贷,如人人贷、支付宝这种互联网金融等活动。
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正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影子银行的主要业务之――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发展完全,发展模式独具特色,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游离于国家监管以外,基本不受管制或者很少受到管制
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废除上个世纪初著名的《1933银行法》的法案,同时又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这标志着银行、保险、证券混业经营监管全新格局的开启。相关法律的颁布大大地推动了影子银行体系的快速发展,这同时也导致了对影子银行各项活动进行的监管存在一定空白。由于影子银行没有受到严格的市场监管,监管套利的现象存在于其内部。
(二)杠杆性高
为了获得高利润,影子银行的运营模式一般具有高杠杆的特征,这一特征导致影子银行体系存在巨大的风险。影子银行不用缴纳一定量的存款准备金,因而操纵大量资金运作,只需要很少的资本就可以做到,以大博小。
(三)具有隐蔽性
影子银行游离于监管的边缘,具有隐蔽性,这是它与传统商业银行相区别的另一大特点。影子银行一般进行场外交易,而场外交易仅受交易双方私下协定的约束,没有较为严格的市场监管,不具备场内交易公开透明的特点。影子银行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使得投资者在面对产品时所能掌握的相关信息更加不足。
三、中美影子银行对比
通过对中美影子银行体系的深入研究,由于二者发展阶段、发展环境、从属地位以及法律完善程度的不同,二者的发展状况与潜在的风险也具有许多异同之处。如下表。
相比而言,美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速度相对较快,在市场中的地位也相对较高,由于过度的金融创新以及其内部极高杠杆的经营运行,因而蕴藏了巨大的市场风险。中国影子银行的产生与发展与美国具有很大的不同,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与调整的阶段,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相对来说比较落后,但是其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潜在风险也更加容易被有效控制。
四、对策建议
(一)从根本上来说,首先要增加利率的市场化程度
利率市场化,就是将资金借贷和存款利率市场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较为合理的存款利率,这样做可以降低企业融资的成本,从而提升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这一措施能有效地将我国影子银行体系控制在稳定健康发展的状态,维护整个市场的稳定。
(二)加快深化市场监管模式的改革,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
当前金融创新的步伐远远超过了金融管理模式,因而,政府在有效监管一些涉及到多个行业的金融产品或机构方面存在一定困难。我国需要建立集中统一的法定监管机构,从宏观上控制影子银行所导致的市场潜在风险,根据现状制定新型的监管政策,加强市场纪律的管理力度;同时也要协调与之相关的各个部门,加强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增加其发展的透明度。
(三)从资金的角度看,应当及时关注房地产企业的风险
从上文可以知道,在中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有很大一部分的资金投资于与房地产相关的企业。政府需要及时地关注房地产价格的或升或降,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监管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经济活动,控制房地产的价格并使其发展变化趋于合理,这能够有效地控制影子银行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其导致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应从金融结构演进角度客观评估影子银行[J].经济纵横,2013(4):27-30.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监管现状
国内文化产权交易市场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市场非常分散,缺乏统一设立标准和监管主体,各地方交易所各自为政,主要由当地金融主管部门或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并实施监管。
国家层面上,对文交所的监管单位一直没有明确说法,各地文化产权交易所自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就处于“放任自由”状态。2011年1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由证监会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清理整顿包括从事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大宗商品中的远期交易等内容的交易所。《决定》要求成立由证监会牵头的联席会议机制,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清理整顿违法证券期货交易工作,督导建立对各类交易所和交易产品的规范管理制度”,但不代替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基本上,各类交易所由各地人民政府按属地管理原则监管。
国务院的《决定》对于监管职能单位规定不是很清晰,法规条文针对性也不够强,部分文化产权交易所受到“地方保护”。
监管部门的缺失,也意味着一系列监管措施的缺位。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仅靠市场自身调节的力量,显然难以达到健康发展、振兴文化产业的目标。而完成清理整顿,拿到牌照的文交所也迫切需要监管部门对其进行规范和指导,明晰监管主体,为市场未来发展保驾护航。在当下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并不稳定的局势下,加大监管力度刻不容缓。
监管有四项原则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是一个富有挑战的新课题。采取合理、科学、有效的原则,将使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监管事半功倍。
首先要坚持维护和服务原则。一个新兴市场要健康发展,离不开适度监管,监管是一个系统工程,不是行政处罚与权力的简单使用,不是通过设置市场准入许可制约即可,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应以预警为基础,以防范与管理风险为中心。监管是对市场机制的一种维护与服务,不能以行政权力的实施为中心,需发挥政策法规、行业管理、技术支撑系统的作用,防范以监管为名的多权力中心利益共同体的形成,真正起到行业监管的作用。
其次要坚持监管适中原则。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整体兴起不过两三年时间,其中一半的时间处于清理整顿期,整个行业科学可行的盈利模式仍在不断探索中。主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如果对市场主体管得太严,则会打击市场的创业热情,行业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如果对市场管得过松,则难以控制市场风险,文化产权交易市场难以得到有效的改观。监管适中,则要求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行业监管的实施过程中,适当把握好“度”,将监管真正、完全地落实到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与建设中。
再次,要坚持监管系统性原则。监管系统性要求监管必须将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外部监管与提升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相结合,将行政监管、行业自律与市场约束相统一,建立全面的文化产权市场行业监管体系。促进系统监管能力建设,探索监管技术、方法和手段,综合采取各项监管措施,提高系统监管效能,集成监管资源,构建相应的风险预警和评估指标体系,确保监管效果。
此外,还要坚持科学发展原则。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持续发展需要科学理念的支撑,科学发展理念将引导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战略体系的建构。科学发展理念包括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营理念、系统建设的理念、诚信和品牌发展的理念。科学理念将引导市场主体依靠市场机制,在更高的平台上努力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体系的发育。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实践角度而言,需要强化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主体的培育,不断发展与完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营体系,努力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支撑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对策一:开展顶层设计研究与规划
文化产权交易所最大的平台功能是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文化资源,解决文化资源整合与流动中的确权、鉴定、评估、定价、见证交易、登记等环节中的问题,使文化资源的流动实现从隐性到显性,从特例到常态的转变,文化艺术资源在市场机制下实现有效率、有秩序的流动,进而推动文化艺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立足“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顶层设计,确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在文化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顶层设计与末端市场治理相结合,才能推动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从大的文化战略角度进一步分析与研究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的战略意义及相关的进程,进一步明晰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意义,及其对中国文化产业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从一个高度上去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分析与把握大局的能力。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相应的战略目标及战略布局,构建新的符合战略需要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区域发展布局,推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有序、合理、快速地发展,为战略目标的不断实现服务。
对策二:开展理论研究
目前,每个省基本都设立了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发展文化产业不可忽视的力量,要使这一市场走向正规,规范发展,必须出台专门的管理条例或法律法规,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提供法律支撑。尽快组织并制定统一的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管理办法,在办法中规定与规范相关要求,使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从无序与混乱的状态下摆脱出来,走上规范、有序的发展之路。在当下,统一而有效力的管理办法的出台,既是一项急迫的工作,又是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基础。
全国各类文化产权交易所清理整顿后,摒弃类证券化交易,创新文化产权交易方式,对繁荣文化产业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湖南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所推出张家界《魅力湘西》门票收益权,以特定时期《魅力湘西》舞台剧门票收益作为抵押,向投资人融资,帮助演艺方获得资金支持,发展旅游演艺事业,投资期结束后,投资人获得投资回报。深圳文化产权交易所的重点业务之一是打造国内首家文化企业上市服务中心及文化企业股权交易平台,发挥作为产权市场信息集聚和融资对接功能,为文化企业改制、重组、并购及上市提供股权融资子平台。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一个新生的市场,处于一个实践、改革、发展的探索过程中。要在现有的实践中不断整合与发现可以操作的运作模式,为中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在理论及可操作两个层面上探路,为文化产权交易所实践提供发展方向和借鉴。
对策三:成立专门行业监管机构
国务院38号文件对于文化产权交易所监管作出规定,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监管制度,明确各类交易场所监管机构和职能,加强日常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国务院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实际上,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执行。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在清理整顿期,由部际联席会议和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目前清理整顿工作已经结束,行业发展步入正轨,可考虑成立全国性的行业监管机构,如可以单独设立类似文监会这样的组织,对整个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以严密的程序性的规范配合实体规范进行把控,使市场向着有序的方向发展。
对策四:建立市场发展自律机制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二者互为补充,分别从法制化的公序与组织化的私序两个层面规制市场主体行为。行业自律主要借助行业自律公约及非强制性的精神引导给予市场道德上的约束,弥补政府监管不足,实现良好的市场治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行业自律,行业自律的实现需要借助一定的自主组织,即行业协会。
2012年10月,26家文化产权交易所宣布成立首个全国性文化产权交易行业自律组织“全国文化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共同市场章程和《共同诚信自律宣言》,旨在建立完善统一的自律评价体系,并最终建立整个文交所行业的标准体系。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已具雏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