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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 风险; 因素; 策略
Abstract: According to the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and the status quo, primarily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roject cost control measures introduced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on project cost, from the design phase, bidding phase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bidding aspects of the strategy, focus on the cont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hase to explore and elaborate reference for futur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st management experience.
Key words: project cost; risk; factors;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 TU723.3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1-0020-02
建筑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现象,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益。
一个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项目建成以后能否盈利,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这就是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直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即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五个阶段。
一、目前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投资计划部提出投资预算,但内容简单易造成漏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该投资估算经审批后将作为此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本阶段以经济分析和方案为主,工程量不明确,所以设计单位的投资估算准确性较差;而且建设单位通常不是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的内行,对工艺流程和方案缺乏认真研究,编制的估算准确性很低;有时建设单位为了所报项目被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预算时有意低估,增加了估算的不准确性。
2、项目设计阶段存在的问题
(1)当前推行限额设计尚有一定难度
在项目设计阶段,一方面人们更多的注重技术创新,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上的创新却很少得到表彰,反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这样势必挫伤他们主动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现行设计费率偏低和计算方法也不利于开展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按照投资或造价的限额进行满足技术要求的设计。它包含两方面,一方面是项目的下一阶段按照上一阶段的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项目局部按设定投资或造价限额达到设计技术要求。严格实行限额设计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付出更多的劳动和时间,低费率的设计收费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并不匹配;经济利益会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提高工程造价,而不会主动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
(2)经济和技术结合不够
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设计和投资控制工作联系不够紧密是一种普遍现象。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设计委托进行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造价人员根据设计方案编制预算。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造价人员应该及时对项目设计方案的投资效益进行分析比较,反馈给设计人员,能动地指导设计,使设计方案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投资。
(3)设计阶段成本控制不足,影响竞争能力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而忽视了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另外,现行的设计收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具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设计人员在利益驱使下也会忽视对产品造价的控制,而且现行法律法规对设计中造成的浪费缺乏明确的责任界定标准和控制措施,缺乏监管也是造成设计阶段成本控制不足的原因。
3、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在招投标阶段既有建设单位为了压缩建设资金,在招标过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的情况;也有施工单位为了中标压低投标报价的情况。施工单位低价中标,然后通过在施工过程中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以获得额外收入,或者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留下质量隐患。
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负责对监理目标实行控制,它承担组织各方协作配合以及调解各方利益的职责。其监理的内容不仅是质量,还有进度,投资、合同的监理,不仅有工程质量的认可和否定权,而目有付款的认可和否决权。但是目前社会上对监理服务的认识不足,加上有的监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对合同、预算和有关规定不熟悉。目前很多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实施阶段,凡涉及到工程造价变更的问题,监理单位根本没有发言权,往往成为虚设,这也是造成造价失控的因素之一。在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着以下问题:一是施工范围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二是材料价格管理方法落后,材料采购价格失真,使得占建筑工程成本60%-70%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三是,很多中小型施工企业在施工组织方面管理控制落后导致工程造价提高;四是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
4、竣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竣工结算阶段,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调查资料显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
二、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
(一)项目决策阶段
项目的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等因素都是影响工程造价的主要因素。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如果不经论证随意变更工程的规模、使用功能、工艺流程等必将导致造价的变更。 (二)勘察、设计阶段
1、地质勘察成果与实际的地质情况不相符,导致设计变更和工程造价增加。
2、前期准备工作时间短,勘察设计粗糙、深度不够,是工程变更的主要的原因。设计的深度不够直接表现为细部节点设计不够详细,做法说明不够全面,局部用料计算不合理,难以指导施工。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收费公路的安全和畅通,维护收费公路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费公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批准依法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公路(含桥梁和隧道),包括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下简称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以下简称经营性公路)。
第四条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公路发展应当以非收费公路为主。
第五条全部由政府投资或者社会组织、个人捐资建设的公路,不得收取车辆通行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在公路上设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收费公路的管理。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的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收费公路的管理。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工商、审计、环境保护、价格、税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收费公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和收费站管理
第七条新建收费公路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其技术等级、规模应当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新建收费公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收费公路项目时,明确收费公路性质、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八条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投资者。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收费标准和收费期限。
第九条政府还贷公路由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进行建设、管理和养护。
第十条新建收费公路的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的大桥,应当设置安全监测设施。安全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第十一条收费站的设置,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收费站数量。同一主线上的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相邻收费站间距少于50千米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
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价格等部门,对收费公路项目进行清理,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收费公路项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者中止;
(二)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提前收回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三)对已纳入城市范围的经营性公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回购收费权。
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由批准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权益转让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收费公路权益可以依法转让,但必须严格控制。同一收费公路项目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确需转让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
对政府还贷公路转让为经营性公路的,应当综合考虑转让的必要性、合理性、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
(一)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二)二级公路;
(三)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三分之二的;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转让收费公路权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
(二)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
(三)受让方没有全部承继转让方原对政府和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义务;
(四)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
第十七条转让国道收费公路(包括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下同)收费权的,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权(份)转让,致使对收费公路收费权具有控股地位的股东发生变化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收费公路经营企业股份通过上市交易方式转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转让国道以外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方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收费公路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限、技术等级和规模、投资来源和投资额、通车收费时间以及近三年来的收支情况。
(二)投资人、债权人、质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三)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文件。
(四)经审计机关或者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告。
(五)首次转让的,提供该收费公路竣工财务决算和竣工审计报告;再次转让的,提供原转让合同。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转让尚未清偿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的收费公路收费权的,还应当提供原利用国外贷款审批部门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十九条在办理转让审批前,转让方要求办理转让项目立项审查的,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受让方。
第二十一条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权益,转让方应当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进行评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经认可或者核准后,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承担收费公路权益价值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和评估方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单独转让政府还贷公路和有财政性资金、国有资本金投入的经营性公路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转让方应当将转让合同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除本办法规定外,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程序、转让收入的使用管理以及转让后续管理,按照国家《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收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收费公路交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通车试运营;试运营期间需要收费的,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收费公路应当自试运营之日起3年内通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逾期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停止试运营和收费。
收费公路竣工验收合格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批准收费的起止日期。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应当包括通车试运营期限。
第二十六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日期、收费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并按照有关票据管理规定向交费人开具收费票据。其中,政府还贷公路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对货运车辆采用计重收费的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对收费站周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采取定期包缴方式收取车辆通行费,但不得强行实施。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价格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应当实行联网收费、统一结算和管理。
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联网运行要求,建设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并做好管理系统和设施的维护工作,保持管理系统和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收费公路的收费车道数量应当与收费路段的交通流量相适应。收费车道不适应交通流量要求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增设收费车道。
第三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开足收费车道,配足收费人员,避免车辆拥挤、堵塞;因未开足收费车道而造成收费车道待交费车辆严重堵塞的,应当免费放行。
第三十二条因公路严重损毁、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车辆通行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依法采取限速通行、关闭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的信息向通行车辆提示。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收费公路快速免费放行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免费通行。
第三十三条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入口处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车辆。
第三十四条车辆进入收费站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和信号灯指示,减速慢行,主动领取通行凭证或者交纳车辆通行费。免交通行费的车辆,应当出示免费车辆凭证,经确认后通行。任何车辆不得冲卡。
第三十五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人员和车辆不得故意滞留收费车道,妨碍车辆正常通行。对滞留收费车道堵塞交通,经劝导无效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将车辆移离收费车道。
第三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妥善保管通行凭证。对无通行凭证、通行凭证损坏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对调换通行凭证、使用伪造通行凭证、冲卡以及无法识别驶入站或者在高速公路同一收费站进出的车辆,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以本省路网内距离本收费站最远里程的另一收费站作为驶入站,计收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七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有《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
第三十八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届满,必须终止收费。政府还贷公路在批准的收费期限届满前已经还清贷款、还清有偿集资款的,必须终止收费。
依照前款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明确规定终止收费的日期,接受社会监督。
收费公路终止收费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鉴定、验收,办理公路移交手续,拆除收费设施。
第五章养护管理
第三十九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收费公路进行养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条高速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5以上,其中路面平整度指数平均值保持在2.5以下;其他等级的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指数应当保持在80以上。
第四十一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落实具有养护资质的养护单位进行日常养护,并根据公路养护质量要求合理安排年度养护资金。
第四十二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做好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和绿化工作;对收费公路、进出口匝道以及沿线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四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收费公路大、中修工程和改建工程等施工信息在施工前5日内通过媒介向社会公布;施工时,应当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公告施工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道路交通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落实养护作业现场监督管理责任,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发现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及时进行修复;因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中断通行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通与修复。
公路管理机构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收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到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进行修复。
第四十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公路养护质量监督制度,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履行养护义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收费公路养护质量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批准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收费站撤并工作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
(四)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养护义务,严重影响收费公路安全和畅通的;
(五)非法干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或者挤占、挪用车辆通行费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依照本办法规定设置特长隧道以及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大桥的安全监测设施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转让行为无效;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停止试运营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收费公路养护质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养护费用的,由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收费公路的原则1、公益性原则
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公路属于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的公益性设施是根深蒂固的。虽然说收费公路成为解决当前乃至以后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的权宜之计,但不能就此推卸政府作为公共部门有义务帮助社会免费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收费公路最终还是要回到公共产品的属性上来,收费公路只是公共产品发展的特殊阶段或者有益补充。
2、金融属性原则
收费公路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理所当然具有金融属性,也应当按照商品价值规律运作,接受市场的调节。收费公路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政府购买行为,只不过购买商品(收费公路)的人是那些收费公路使用者。正因为收费公路具有金融属性,收费公路就可以质押贷款,打包上市融资。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业主管理委员会/房地产开发公司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物业管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入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物业名称)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 市 区 路(街道) 号;占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业类型: (住宅区或组团、写字楼、商住楼、工业区、其他/低层、高层、超高层或混合)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1.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问、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6.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7.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8.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9.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与物业管理公司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2.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3.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 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交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 责任人采取停水、停电、。等催缴催改措施;
4.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经营性商业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每月每平方米 元标准出租经营,其收入按法规政策规定用于补贴本物业维护管理费用。
5.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按政府规定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 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 平方米,员工宿舍 平方米,其它用房 平方米),由乙方按下列第 项使用: ①无偿使用。 ②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元的标准租用。
6.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户资料、。),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7.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8.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9.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10.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7.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民主。
8.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9.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10.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1.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甲方有权指定专业审计机构。
12.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 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与甲方协商同意后作为本合同的必备附件。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内达到的管理标准;年内达到管理标准,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1·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②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
③由甲方按统一标准直接支付给乙方,即每年(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元;支付期限: ;方式:
2.管理服务费标准的调整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按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 ②按每年 %的幅度上调;
③按每年 %的幅度下调;
④按每年当地政府公布的物价涨跌幅度调整;
⑤按双方议定的标准调整;
3.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4.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5.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共计 元,由甲方负责在 时间内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业中发生的前期管理费用 元,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向乙方支付; ②由乙方承担;③在 费用中支付;
7.因甲方责任而造成的物业空置并产生的管理费用,按下列第 项执行:
①由甲方承担全部空置物业的管理成本费用,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元;
②由甲方承担上述管理成本费用的 %;
第八条 奖惩措施
1.乙方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奖励; ① ②2.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甲方分别下列情况,对乙方进行处罚:
3.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订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4.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六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3.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4.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5.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6.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一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
工厂物业管理合同范本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实行专业化、一体化的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物业基本情况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绿化覆盖率为_______%;物业类型:_______.
第二条 委托管理事项
(一)房屋建筑本体共用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二)房屋建筑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共用照明、天线、中央空调、暖气干线、供暖锅炉房、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中水系统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三)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绿化、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棚、停车场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四)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网球场、游泳池、商业网点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五)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
(六)车辆行驶及停泊;
(七)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财产保险保管责任);
(八)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九)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十)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 月_______日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与乙方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决算报告;
(二)对乙方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全面进行一次考核评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管理失误,经市政府物业管理
主管部门认定,有权终止合同;
(三)委托乙方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政策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包括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违约金、对无故不缴有关费用或拒不改正违章行为的责任人采取催缴催改措施;
(四)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供能够直接投入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_______平方米(不含设施设备用房面积)物业管理用房属甲方所有,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但不得改变其用途。
(五)甲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日内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本物业所有的物业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工程建设竣工资料、住用房资料等),并在乙方管理期满时予以收回;
(六)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规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七)负责处理非乙方原因而产生的各种纠纷;
(八)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九)法规政策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合同的规定,制订该物业的各项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二)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深度,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三)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四)有权依照法规政策、本合同和业主公约的规定对违反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六)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甲方和业主的监督;
(七)至少每3个月向全体业主张榜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
(八)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在本物业内改扩建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十)开展有效的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向甲方移交原委托管理的全部物业及其各类管理档案、财务等资料;移交本物业的公共财产,包括用管理费、公共收入积累形成的资产;对本物业的管理财务状况进行财务审计;
(十二)不承担对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财产的保管保险义务(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第六条 管理目标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项制定出本物业“管理分项标准”(各项维修、养护和管理的工作标准和考核标准)
第七条 管理服务费用
(一)本物业的管理服务费按双方协商的标准向业主(住用户)收取,即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元;如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将宿舍改为商业用途,物业管理服务费将按商业用途收取。
(二)乙方对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特约服务,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但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上述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房屋建筑(本体)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与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经双方议定后实施,所需经费按规定在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执行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标准。甲方有义务督促业主缴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维护;
(四)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由甲方负责按法规政策的规定到位,以保障本物业的公用配套设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维护费用。
第八条 奖惩措施
(一)乙方未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管理目标,或出现重大事故,经市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需由乙方承担责任的,甲方有权解除与乙方所签物业服务合同。
(二)合同期满后,乙方可参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标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管理权,但根据法规政策或主管部门规定被取消投标资格或优先管理资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责任并管理成绩优秀,多数业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参加招投标而直接续约_______年。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相应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标或直接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相应补偿。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权终止合同;
(三)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设施设备质量或安装技术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善后处理。(产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为准);
(四)甲、乙双方如有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取得管理权或致使对方失去管理权,或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双方可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修订更改或补充,以书面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合同规定的管理期满,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如续订合同,应在该合同期满6个月前向对方提出书面意见;
(三)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四)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
(五)本合同之附件均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六)本合同正本连同附件共陆页,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关键词: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基准收益率索赔折现率限额设计
建筑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其目的不仅在于把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之内,更在于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造价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
一个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项目建成以后能否盈利,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这是每个业主非常关心的问题。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直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五个阶段。投资决策阶段即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投资估算、策划;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包括方案估算、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阶段包括标书、标底编制、评标、定标;施工阶段包括中期进度款审核、跟踪动态控制等。
过去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一直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而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有很大的差异。据统计,投资决策和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最大,其次为技术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而过去所着重的施工阶段对投资的影响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工艺、流程、方案一经确定,工程造价基本上确定了。
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1.1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向公司投资计划部提出投资估算,内容相当简单往往造成漏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该投资估算经审批后将作为此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本阶段以经济分析和方案为主,工程量不明确,所以设计院本阶段的投资估算,准确性较差,同时由于建设单位通常不是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的内行,而且对工艺流程和方案缺乏认真研究;有时建设单位为了所报项目能被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时有意低估,搞“钓鱼工程”,增加了估算的不准确性。
1.2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2.1在投资决策阶段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保证详实、准确
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需要很多资料,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资料、大宗材料的采购地以及现有已建类似工程资料,对于做经济评价的项目还要收集更多资料。造价人员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认真分析,保证投资预测、经济分析的准确。
1.2.2认真做好市场研究,是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关键
市场研究就是指对拟建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可能性分析。包括国内外市场在项目计算期内对拟建产品的需求状况;类似项目的建设情况;国家对该产业的政策和今后发展趋势等。要做好市场研究,技术经济人员就需要掌握大量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2.3做好方案优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
据国外统计资料表明,在项目前期方案优化过程中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为80%左右,所以,要真正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前期工作上,在完成市场研究以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经济意识,克服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倾向,明确今天的投资就是企业明天的成本,技术经济人员应有专业知识,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工艺技术方案,和设计人员密切配合,用动态分析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要在降低工程造价上下功夫。通过方案优化,使工艺流程尽量简单,设备选型更加合理,从而节约大量资金。
1.2.4合理确定评价价格和基准参数是做好经济效益的基础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下,计算项目范围内的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考察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在财务评价中,评价价格的选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关键,直接影响评价的质量。目前在经济评价报告中,产品销售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考虑计算期内价格相对变动,这样,若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那么就夸大了项目的效益,如果产品的价格是逐年上升的,就缩小了项目的效益。显然,经济评价仅用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编制是不够的,这就要求评价人员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因素选取多种价格方案并加以分析,以使投资者对项目未来的效益有充分的了解和减少项目投资风险。
目前我们所使用的各行各业的基准收益率是1992年测算的,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长期)在14%以上,所以石油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测定为12%,由于最近几年银行贷款利率一再下调,所以各行业的基准收益率也应该重新测算。这就要求项目评价人员应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定合适的折现率。
强化项目前期工作,规范项目投资决策,是提高投资运行质量的基础,在项目取舍上实行效益否决制,没有经济效益或经济效益差的项目,不安排建设,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做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必须有经济效益评价,没有经济效益评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不予评审,达不到经济效益标准的项目不予立项,突出项目前期工作的超前性。通过投资科学管理,提高投资经济运行质量,以保证公司全局经济效益的提高。
2项目设计阶段
2.1项目设计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当前推行限额设计尚有一定难度。一方面,长期以来人们只注重技术创新,设计人员在控制工程造价上的创新却很少得到表彰和奖励,反而要承担更多的风险,这样势必挫伤设计人员主动控制工程造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现行设计费收费偏低和计算方法不利于开展限额设计。实行限额设计,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势必付出更多的劳动和时间,低费率的设计收费与其所付出的劳动并不匹配;设计收费按工程投资额及相应费率计算更是与实行限额设计相矛盾。经济利益会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提高工程造价,而不会主动控制和降低工程造价。鉴于此,以行政和经济手段促使设计人员主动实行限额设计,控制工程造价是今后必然趋势。
2.1.1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不够
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设计和投资控制工作联系不够紧密是一种普遍现象。一提到设计,大家必然想到那是设计人员的责任;一提到造价控制,想当然的是造价人员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设计委托进行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不同阶段向造价人员提供条件,进行估价或预算。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所以工作中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所以造价人员应该及时对项目投资进行分析比较,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指导设计,使设计方案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投资。
2.1.2设计中成本控制认识不足,影响竞争能力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强调设计的产值,而对设计产品的经济性不够重视,不抓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另外,现行的设计收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对设计中造成的浪费缺乏明确标准和控制措施,不带任何经济责任,具有较明显的计划经济色彩。2001年国家建设部对设计费重新调整,但随着与国际接轨,工程设计收费方法将引入限额按比例提成的机制,使得设计单位增强为业主控制投资成本的意识。
2.1.3造价控制环节脱节
目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都采取分段式的管理方法,与之相适应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也是分段编制的。设计单位一般负责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但结算一般都不参与,造成投资控制的脱节。现在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更新,价格不断变化,定额调整滞后,对工程造价的约束力降低,预算和结算差距不断增大,如果设计单位没有机会了解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做不到评价前阶段造价控制质量如何,缺乏信息反馈,无法进行事后分析,积累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同样的问题也就不能有所突破,不能进一步提高造价工作的质量。
当然,当前工程造价工作中还存在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滞后,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对市场经济适应性不强等等一些其他方面的不足。
2.2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网易2.2.1设计阶段没有引起足够重视,造成失误和浪费
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阶段应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点。根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用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的1%以下,而这小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占75%以上。然而,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普遍忽视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而把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在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款结算上算细帐。这样做,尽管有一定的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
设计单位只注意设计产值的完成量,而忽略设计产品的经济性。
(1)出于安全考虑,尽可能采用上限的安全系数,“肥梁”、“胖柱”现象普遍存在。
(2)由于设计费是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提,造价越高,设计单位的营业收入也越多,这显然不利于设计人员主动考虑投资的节约。
(3)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基本建设程序是基本建设活动的客观规律。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许多业主为使项目尽快上马,不按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办事,任意简化和减少基本建设的程序和环节,压缩设计时间,不做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或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一起做,甚至直接从施工图设计做起,边设计,边施工,造成投资决策失误,设计深度不深、设计重量低劣、设计更改频繁,致使工程造价无法得到控制。有些设计单位为了经济利益迎合业主故意压缩工程投资,造成项目实施后工程投资一再突破。这些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经济规律的建设项目明显存在先天不足,使得以后阶段的工程造价很难得到控制。
(4)重技术轻经济,技术与经济相脱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往往只注重对技术方案的论证,对经济因素考虑的较少,缺乏多方案比较和技术经济分析,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浪费。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人员缺乏经济观念,设计只管技术,不管经济,甚至追求新、奇、异,造成投资失控。
例如某工程依据建设地区的概算指标、直接费、间接费取费标准、建设地区的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和设备材料信息价格等资料编制,工程总投资2.2亿元,而业主的审批权只有2亿元,但业主为了项目能上马,只有要求设计单位编制不超2亿元投资的初步设计,而设计单位为了自身生存,只能满足业主的要求及投资报批的需要。但工程所需的设施和设备却一样也不能少,结果造成工程刚刚开工,马上就必须修正概算。同样在施工阶段也是如此,使得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投资控制变成了一句空话。
2.2.2切实推行限额设计,推广标准设计
限额设计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为依据,在投资估算限额范围内进行工程设计,以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另外,从业主的角度讲,业主的资金是有限的,他的目的是通过项目建设实现经济效益,设计的任务就是利用业主的有限资金,合理确定工程标准、规模,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保护业主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限额设计更是业主所关心的。
设计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按照设计程序分阶段层层控制总投资,使其贯穿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直到施工图设计的各个阶段,形成纵向控制;各设计阶段,按各专业进行投资分解,分块限额,具体分配到单元和专业,形成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相结合。但提倡限额设计并不是单纯的追求降低造价,应该坚持科学,采用优化设计使技术和经济紧密结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力求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
做好限额设计,对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经济人员要对概算严格控制。实现了对投资限额的控制,也就同时实现了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等各方面的控制。
标准设计是根据共同的条件按照通用的原则编制的,是经过一定程序批准的,可供设计单位重复使用,既优质又经济。标准设计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并能够缩短设计周期,加快施工进度。因此,采用标准设计一般都能使工程造价低于非标设计的工程造价。
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造成这种"三超"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实行限额设计。限额设计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由上述含义可知,限额设计是按上一阶段批准的投资(或造价)控制下一阶段的设计,而且在设计中以控制工程量为主要内容,抓住控制工程造价的核心,从而达到克服"三超"的目的。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也是限额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工程各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以上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可能要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3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
3.1招投标、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资金,利用"僧多粥少"这一现象,在招标工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使得个别施工单位通过低价中标,而在施工过程中想方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技术变更,以获得额外收入,或干脆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留下质量隐患。
从整个工程的实施过程和项目投资控制看,前期准备阶段在整个建设项目中占有重要的位置,从资金使用角度看施工阶段实质才是资金发生密集流动的阶段。此阶段除施工的进展发生建设直接费用外,大量的投资资金通过施工的环节不断物化,最终形成固定资产,实现项目投资。施工阶段的问题:⑴施工单位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和先进性;⑵材料价格管理方法落后,材料采购、储存量计算不科学,不能很好地掌握采购时机,由于建筑市场目前还比较混乱,材料采购价格失真,不法分子从中渔利,也使得占建安工程成本60%~70%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⑶在施工组织方面,多数施工企业还一直沿用老办法,现有的人、财、物没能得到合理配置与利用,造成大量浪费,从而导致工程造价提高。⑷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
3.2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的控制
3.2.1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要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这里工作,应该把它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建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实现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化。造价人员每负责一个项目,在完成后都要及时将该项目造价资料按统一的格式录入微机管理系统,为以后类似工程提供参考信息。
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一般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对于不同类型工程,列出他们所包含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
(2)工程的基本情况。
(3)各项工程的组成机构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参数。
(4)各项工程的造价情况,即单项工程造价资料和单位工程的预算、结算和决算数据,若出现"三超"现象,则应注明分析原因,供以后参考。
(5)主要设备、材料的用量及价格。
(6)各单位工程中的主要分项工程量。
3.2.2加强工程招投标,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二是不断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和评标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防止压标或低价抢标;三是严格禁止招标人利用施工企业"找活"心切的特点,人为地要求施工企业压价让利和提出垫资施工等条件;四是标底的确定原则上应使招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在评标过程中,应在合理低价中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社会信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设备状况、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以便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时完成的中标单位。
3.2.3加强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关键施工阶段控制造价的特点是可控制的周期长、控制面广、费用支付划分点多、造价是动态控制等,所以应该:
(1)制定先进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定期进行工程造价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2)材料价格是影响建筑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严把材料价格关,力争把材料价格控制在最低水平上。
(3)每个工程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达到资源最佳配置和组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4)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必须变更的工程要先做出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调整原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若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总造价突破原投资估算或设计总概算时,还必须报原批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
(5)加强项目总体管理避免发生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预防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方面。就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言,业主未能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甲方随便指定分包商的施工也很普遍,指定的分包商往往延误工程或质量较差等,是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主要原因。
从实际看,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终目的归结到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而工期的延长往往伴随着工程费用的增加。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的总体管理,规范业主的自身行为,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4竣工结算阶段
做好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中各有关方面因素的归集整理工作,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准备完善条件。施工期工程造价控制属于过程控制的范围,此期间各环节控制点的工程计量、签证、变更及索赔的核定在竣工结算时需重新归集汇总。除此之外,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内容在工程竣工后均会以货币形式体现。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各类费用的归集和整理,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1目前存在问题
竣工结算、后评估阶段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调查资料显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
4.2改进建议
在竣工阶段,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计算确定整个项目从筹建到全部竣工的实际费用。
较先进的结算方法是在结算中按照国际惯例,采用调值公式,即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同时明确哪几种物价可以波动,且波动到什么程度才同意调整。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正负5%左右,在该范围内变动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由承包方负责10%,发包方负责90%;超过20%以上时应另签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承包方的积极性,使之最大限度地在施工中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控制工程造价。另外注重资料归集和整理。
【关键词】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索赔限额设计
【Abstract 】funts over budget issues and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construction investment decision stage, the stage of project design, bidding and construction phases, completed stage affects the cost of the projectfactors concerning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 to explore ways to solve the problem.
【Key words 】investment estimated payback period claim limit design
中图分类号C93
建筑工程造价在我国长期存在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严重困扰着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就是要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采取有效措施,使工程造价管理尽快纳入规范化、系统化、法制化轨道,已是当务之急。
一个建设项目,往往需要数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元的资金。项目建成以后能否盈利,能否达到预期效果,这是每个业主非常关心的问题。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管理人员对项目从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直至竣工验收进行全过程跟踪,使项目投资控制贯穿于投资决策、项目设计、招标、施工及竣工决算审计等项目建设全过程。
过去工程造价控制的重点一直在项目的实施阶段,而实践证明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有很大的差异。据统计,投资决策和初步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最大,其次为技术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而过去所着重的施工阶段对投资的影响只有10%左右。由此可见,工程建设的决策阶段和设计阶段是决定工程造价的关键阶段,工艺、流程、方案一经确定,工程造价基本上确定了。
一、项目投资决策阶段的投资控制
㈠ 项目投资决策阶段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项目建议书阶段,通常由建设单位向公司投资计划部提出投资估算,内容相当简单往往造成漏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编制投资估算,该投资估算经审批后将作为此项目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但由于本阶段以经济分析和方案为主,工程量不明确,所以设计院本阶段的投资估算,准确性较差,同时由于建设单位通常不是投资估算和造价控制的内行,而且对工艺流程和方案缺乏认真研究;有时建设单位为了所报项目能被批准,要求设计单位在投资估算时有意低估,搞“钓鱼工程”,增加了估算的不准确性。
㈡ 投资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1、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
要做好项目的投资预测,需要很多资料,如工程所在地的水电路状况、地质情况、主要材料设备的价格资料、大宗材料的采购地以及现有已建类似工程资料,对于做经济评价的项目还要收集更多资料。造价人员要对资料的准确性、可靠性认真分析,保证投资预测、经济分析的准确。
2、认真做好市场研究,是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的关键市场研究就是指对拟建项目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可能性分析。包括国内外市场在项目计算期内对拟建产品的需求状况;类似项目的建设情况;国家对该产业的政策和今后发展趋势等。要做好市场研究,技术经济人员就需要掌握大量的统计数据和信息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和处理,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做好方案优化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据国外统计资料表明,在项目前期方案优化过程中节约投资的可能性为80%左右,所以,要真正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应该把工作重点放在前期工作上,在完成市场研究以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在满足生产的前提下,遵循"效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多方案比选。这就要求设计人员必须牢固树立经济意识,克服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倾向,明确今天的投资就是企业明天的成本,技术经济人员应有专业知识,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工艺技术方案,和设计人员密切配合,用动态分析方法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要在降低工程造价上下功夫。通过方案优化,使工艺流程尽量简单,设备选型更加合理,从而节约大量资金。
4、合理确定评价价格是经济效益评价的基础
财务评价是在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和价格体系下,计算项目范围内的效益和费用,分析项目的盈利能力、清偿能力,以考察项目在财务上的可行性。在财务评价中,评价价格的选用是项目经济评价的关键,直接影响评价的质量。目前在经济评价报告中,产品销售价格按市场价格计算,不考虑计算期内价格相对变动,这样,若产品销售价格逐年下降,那么就夸大了项目的效益,如果产品的价格是逐年上升的,就缩小了项目的效益。显然,经济评价仅用当时的市场价格来编制是不够的,这就要求评价人员针对不同项目的特点,结合市场分析、竞争力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等因素选取多种价格方案并加以分析,以使投资者对项目未来的效益有充分的了解和减少项目投资风险。
二、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㈠ 项目设计阶段目前存在的问题
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设计阶段应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的重点。根据西方一些国家分析,设计费用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的1%以下,而这小于1%的费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占75%以上。然而,长期以来,建设单位普遍忽视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而把管理的主要精力放在工程的实施阶段,在审核施工图预算、工程造价款结算上算细帐。这样做,尽管有一定的效果,但毕竟是“亡羊补牢”,事倍功半。
1、技术和经济的结合不够
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设计和投资控制工作联系不够紧密。一提到设计,大家必然想到那是设计人员的责任;一提到造价控制,想当然的是造价人员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都是设计人员根据设计委托进行现场调查、选择方案、进行设计,由造价人员对项目进行估价或概算。造价人员对工程概况、现场情况了解很少,无法将各种影响因素考虑全面。
2、设计中成本控制认识不足,影响竞争能力
设计人员在设计中一般都比较注重设计产品安全实用,技术先进,强调设计的产值,而对设计产品的经济性不够重视,不抓设计中的经济指标和成本控制工作。另外,现行的设计收费标准是以工程造价为取费基数,对设计中造成的浪费缺乏明确标准和控制措施。
3、造价控制环节脱节
目前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部门都采取分段式的管理方法,与之相适应的估算、概算、预算和结算也是分段编制的。设计单位一般负责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但结算一般都不参与,造成投资控制的脱节。现在新材料、新设备不断更新,价格不断变化,定额调整滞后,对工程造价的约束力降低,预算和结算差距不断增大,如果设计单位没有机会了解实际发生的工程成本,做不到评价前阶段造价控制质量如何,缺乏信息反馈,无法进行事后分析,积累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遇到同样的问题也就不能有所突破,不能进一步提高造价工作的质量。
㈡ 项目设计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1、加强技术与经济的协调配合
既要克服片面强调节约、忽视技术,又要反对重技术、轻经济、设计保守浪费的现象。造价人员应该及时对项目投资进行分析比较,反馈造价信息,能动地指导设计,使设计方案在满足生产要求的前提下,节约投资。
2、切实推行限额设计
限额设计是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所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为依据,在投资估算限额范围内进行工程设计,以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另外,从业主的角度讲,业主的资金是有限的,他的目的是通过项目建设实现经济效益,设计的任务就是利用业主的有限资金,合理确定工程标准、规模,确保项目的实施完成,保护业主的经济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限额设计更是业主所关心的。
设计过程中要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按照设计程序分阶段层层控制总投资,使其贯穿于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技术设计直到施工图设计的各个阶段,形成纵向控制;各设计阶段,按各专业进行投资分解,分块限额,具体分配到单元和专业,形成横向控制和纵向控制相结合。但提倡限额设计并不是单纯的追求降低造价,应该坚持科学,采用优化设计使技术和经济紧密结合,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力求以最少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
做好限额设计,对造价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技术经济人员要对概算严格控制。实现了对投资限额的控制,也就同时实现了设计规模、设计标准、工程数量等各方面的控制。
3、加大标准设计力度
标准设计是根据共同的条件按照通用的原则编制的,是经过一定程序批准的,可供设计单位重复使用,既优质又经济。标准设计能较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合理利用能源、资源、材料和设备,并能够缩短设计周期,加快施工进度。因此,采用标准设计一般都能使工程造价低于非标设计的工程造价。
4、加强设计变更管理
加强设计变更管理也是限额设计的一个重要内容。在工程各实施阶段,设计变更更应尽量提前,变更发生得越早,损失越小,反之就越大。如在设计阶段变更,则只需修改图纸,其他费用尚未发生,损失有限;如在采购阶段变更,不仅仅需要修改图纸,而且设备、材料还须重新采购;若在施工阶段变更,除以上费用外,已施工的工程可能要拆除,势必造成重大变更损失。为此,必须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尽可能把设计变更控制在设计阶段初期,尤其对影响工程造价的重大设计变更,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三、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
㈠ 招投标、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一些建设单位为了减少建设资金,在招标工程中任意压价,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真。使得个别施工单位通过低价中标,然后在施工过程中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技术变更,以获得额外收入,或干脆偷工减料,在材料上以次充好来蒙混过关,留下质量隐患。
施工阶段存在的问题:
1、施工单位建筑工程造价的控制目标制定不合理,缺乏科学性和先进性。
2、材料价格管理方法落后,材料采购、储存量计算不科学,不能很好地掌握采购时机,由于建筑市场目前还比较混乱,材料采购价格失真,不法分子从中渔利,使占建安工程成本60%~70%的材料费用失去控制。
3、在施工组织方面,多数施工企业还一直沿用老办法,现有的人、财、物没能得到合理配置与利用,造成大量浪费,从而导致工程造价提高。
4、施工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或追求较高利润。
㈡ 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的控制
1、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要做好工程造价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将其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建立造价资料积累制度,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管理系统化。造价人员每负责一个项目,在完成后都要及时将该项目造价资料按统一的格式录入造价管理系统,为以后类似工程提供参考信息。
工程造价资料的积累一般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⑴ 对于不同类型工程,列出他们所包含的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
⑵ 工程的基本情况。
⑶ 各项工程的组成机构中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主要参数。
⑷ 各项工程的造价情况,即单项工程造价资料和单位工程的预算、结算和决算数据,若出现"三超"现象,则应注明分析原因,供以后参考。
⑸ 主要设备、材料的用量及价格。
⑹ 各单位工程中的主要分项工程量。
2、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的监督;二是不断提高标底的编制质量和评标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防止压标或低价抢标;三是严格禁止招标人利用施工企业“找活”心切的特点,人为地要求施工企业压价让利和提出垫资施工等条件;四是标底的确定原则上应使招投标双方都有利可图,达到双赢的目的。在评标过程中,应在合理低价中标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投标单位的社会信誉、资质情况、施工能力、设备状况、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以便选择一个既能降低工程造价成本,又能保证工程按质按时完成的中标单位。
3、加强施工管理,科学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施工阶段控制造价的特点是可控制的周期长、控制面广、费用支付划分点多、造价是动态控制等,所以应该:
⑴ 制定先进合理的工程造价控制目标,定期进行工程造价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找出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工程造价控制目标的实现。
⑵ 材料价格是影响建筑产品成本的重要因素,严格控制材料价格是降低造价的有效手段。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基础上,严把材料价格关,力争把材料价格控制在最低水平上。
⑶ 每个工程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对各种施工方案进行技术上、经济上的对比分析,从中选出最合理的方案,以达到资源最佳配置和组织,从而降低工程造价。
⑷ 建设单位要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规范设计变更程序,对必须变更的工程要先做出工程量和造价的增减分析,经建设单位同意,设计单位审查签证,发出相应的图纸和说明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调整原合同确定的工程造价;若遇有重大设计变更,总造价突破原投资估算或设计总概算时,还必须报原批部门或单位批准后方可发出变更通知。
⑸ 加强项目总体管理避免发生索赔。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预防承包商索赔事件的发生,这也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一个方面。就目前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而言,业主未能按约定提供相应的施工条件,工程进度款支付滞后,甲方随意指定分包商进行施工,指定的分包商施工质量较差或延误工期等,是承包商提出索赔的主要原因。
从实际看,承包商提出索赔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终目的归结到费用的增加和工期的延长。而工期的延长往往伴随着工程费用的增加。因此,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工程的总体管理,规范业主的自身行为,对于控制工程造价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四、竣工结算阶段
做好施工阶段投资控制中各有关方面因素的归集整理工作,为顺利进行竣工结算准备完善条件。施工期工程造价控制属于过程控制的范围,此期间各环节控制点的工程计量、签证、变更及索赔的核定在竣工结算时需重新归集汇总。除此之外,可转化为价款责任的合同约定内容在工程竣工后均会以货币形式体现。处理好施工过程中各类费用的归集和整理,对于工程竣工结算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目前存在问题
竣工结算、后评估阶段存在的问题: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书普遍存在冒算多算、高套定额单价、高套取费标准等提高工程造价的现象,调查资料显示,对施工单位的结算审查核减率一般在15%~25%。
2、改进建议
在竣工阶段,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结算,计算确定整个项目从筹建到全部竣工的实际费用。
较先进的结算方法是在结算中按照国际惯例,采用调值公式,即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双方商定的调整因素,同时明确哪几种物价可以波动,且波动到什么程度才同意调整。一般控制在合同价的正负5%左右,在该范围内变动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由承包方负责10%,发包方负责90%;超过20%以上时应另签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充分发挥承包方的积极性,使之最大限度地在施工中节约材料,降低成本,控制工程造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