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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锦湖轮胎315事件、双汇瘦肉精肉肠事件、哈药总厂污染等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目前绝大多数产品的生产和/或业务活动过程中,对国家/行业的法律法规要求,已经得到了识别,并取得了相应得产品认证、生产许可证或准入资格证明等。但是,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在实际建立和运行中存在着某种不足,导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其相应的符合性证明文件暂停使用,甚至撤销。那么,应如何识别产品的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相应质量管理体系并在运行中实施有效控制,最终评价其运行的有效性?
一、根据自身产品和或业务活动识别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
国家/行业根据市场产品及业务活动过程对人民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有产品认证符合性证明、许可证资格证明、准入资格证明和出境物品资质证明。
1、产品认证符合性证明:电子电器产品“3C”强制性产品认证;食品加工的QS强制性产品安全认证。
2、生产许可证资格证明:饮食行业和食品加工企业需要获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须获取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经营和/或销售许可证;出租、客运、货运的企业,须获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品营运须获取危险品运输许可证);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设备须进网许可证。
3、准入资格证明:开采油田的企业必须获得油田市场准入证;无线控制装置须获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4、出境物品资质证明:进出口电池产品须办理《进出口电池产品备案书》;出境的木质包装物获取相应的资质证明。
二、将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融入质量管理体系之中
GB/T19001-2008 idt ISO9001:2008质量管理要求原则中明确,本标准为有下列需求的企业规定了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需要证实其具有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企业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中可采用符合ISO9001:2008标准中的PDCA模式进行管理:
P:及时识别并收集适用于产品和/或业务活动过程中的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当有关的行政许可制度和法规发生变更时,针对新增加的法规要求或更新的强制性产品目录,在变更决定后的一个法定过渡期内或一个合理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包括对其程序实施必要的调整,以确保能持续符合相关的行政许可和法规要求。
D:管理者要及时向员工传达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重要性,把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转化或整合到企业的资源管理、产品实现等过程活动中,并根据要求,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
在产品设计开发、过程监测、成品出厂检验的活动过程中,实施活动过程监控,以证实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必要的程序实施过程控制,并向专业机构申请相关认证或/和取得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
C:证实与法律法规符合性的相关信息,包括必要时与其他要求的符合性信息。定期评估产品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以防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例如:内部审核期间可同时进行,结果提交管理评审。
A:自我评估与所识别要求的符合程度,包括发生偏离时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在自查的基础上借助认证机构的年度审核、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监督抽查发现企业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时,组织员工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纠正/预防措施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最后应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质量管理体系总则还明确:通过体系的有效应用,包括体系持续改进过程的有效应用,以保证符合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意在增强顾客满意。
三、评价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企业管理层在确定自身产品和/或业务活动范围时,应充分考虑到源自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收集、更新、传达、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在运行中及时规范体系文件、落实这些要求,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取相应的证书和/或资质证明而且在体系运行中得到维持。
质量管理体系已经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作出了相应的程序规定要求,职责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人力资源、生产设施、工作环境和仪器仪表资源配置满足法律法规应有的要求。过程活动,相关程序得到实施并保持。每年组织内审和管理评审均应进行内部自我评定,协助外部强制性认证的年度评审和/或产品年度监督抽查,在实现所有要求的结果方面,过程结果应是有效的。
产品质量的源头是产品设计过程。设计输出文件的评审、验证和确认过程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据,对新开发的产品尤其重要。
供应商管理过程应收集供应商遵纪守法的证据,如:电子整机厂用交流电源适配器应采用交流电源适配器供应商的产品强制性认证合格的产品;购买危险化学品的供方应采用危险化学品供应商的销售许可证明和/或生产许可证明的产品。
生产现场管理过程,除对产品生产现场实施规定的程序要求并按要求实施有效性控制外,例如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生产过程和产品终检均须按安规标准要求进行绝缘电阻和抗电强度进行监测控制,还应对现场的消防安全等情况按国家法律要求实施监控。
一、重点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对现行法律法规及重点行业监管制度与方式作一分析研究,就不难发现当前在重点行业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划分不科学。目前被工商部门划分为重点监管的行业大都是多年来一直被列为专项整治的行业。按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许多行业只是在市场准入时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而日常监管的职责或主要职责并非属于工商部门。按照行政机关“职责法定”的原则,显然现行重点行业的划分容易造成工商部门日常监管中该管的“缺位”,而不该管的“越位”。
(二)监管内容不科学。从立法层面上讲现行法律法规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内容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些仅在理论上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如危化行业企业经营范围的检查,检查人员充其量只能通过一些票据、合同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核定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如果要通过对化学品实物实施检查,无论是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还是检查的技术手段都无法满足要求。因此,对哪些内容实施了什么样的检查则算是履职到位了,是基层在日常监管中普遍感到困惑的问题。
(三)监管方式不科学。在对重点行业日常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基本依靠监管人员“入户式”检查、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各自为阵、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不够等问题,充分反映出“粗放型”的监管方式是对重点行业监管效能低下的一个主要原因。
二、重点行业监管的思路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科学划分重点行业,依法确定监管内容,进一步增加日常监管的科学性,努力实现履职到位,履职尽责。
在重点行业的监管思路上,应当遵循三项原则:1.依法确定的原则。这是科学划分重点行业最基本的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就是要将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职责的行业确定为重点行业,如涉及安全生产的化学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农资经营的企业、食品经营企业等。2.符合实情的原则。目前按照《重点监管行业目录》划分的重点行业,由于不同的行业对工商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不一样的,按照统一的要求实施监管在实践中往往不能起到突出重点的效果。因此同样是重点行业,在实际操作中监管的内容应当是不同的。3.适时调整的原则。重点行业的划分应当遵循适时调整的原则,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是国家的法律法规必将会作出调整,二是各地区的行业特点与结构及国家对经济秩序的监管重点都会发生变化。因此工商部门监管的重点必然要作相应的调整。
按照新的监管思路,苏州工商局于2006年在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中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前置许可项目规定以及工商部门的监管职责,将原15个重点行业的监管分成为两大类:一类是工商监管的责任仅仅涉及市场准入时监管:另一类是对重点行业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责任与工商部门密切相关的。对两类不同的重点行业在监管频次与监管内容都作了相应调整。
一是通过登记与年检加强对仅涉及前置许可项目行业的监管,现有的重点行业中有些虽然也涉及安全生产,但是根据工商部门职责只是体现在对前置许可证的把关上。如对煤气、交通运输等企业的监管,工商部门的监管内容重点应放在市场准入上,加强事前监管:而事后的监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则没有必要规定每个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因此,对这类重点行业的企业我们在监管实践中除了登记注册时把好市场准入关,制定日常监管规范时除了正常检查外,只要求依据新的《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在年检中实施监管。
二是规范检查内容加强对监管责任属工商部门的重点行业的监管。这类重点行业的监管责任依据法律法规属工商部门。因此应当是工商部门投入人力、时间最多的监管内容。在制定监管规范时,对不同重点行业的不同监管内容实施科学的分类,以便实施不同的检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增强日常监管的有效性。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目前这类行业只涉及食品销售等6个行业,因此分别依据相关规定调整了监管的具体内容。
1.食品销售企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中规定,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工商消字[2005]第75号)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及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工商消字[2006]第80号)的规定,在对食品销售企业实施检查时除了检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点检查以下内容:①检查所有销售商品索证、索票和建档备案情况,检查商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问题商品的退市、召回赔偿等制度;②检查食品包装,看标识是否真实,质量、原料等表述是否确切。是否有“三无”、仿冒或过期失效食品存在;③检查商标,看注册商标是否标注准确,未注册商标是否存在冒用注册商标行为,是否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④商品名称是否存在侵犯他人同类商品商标名称行为,代加工食品是否有合同、是否提供相应的资料(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⑤商品广告有无虚假、误导宣传等。
2.商标印制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查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对注册商标印制行业企业除了检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点应检查:①所印制的商标样稿是否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②被许可人印制商标标识的,是否有明确的授权书,或其所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含有许可人允许其印制商标标识的内容,被许可人的商标标识样稿是否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③对印制未注册商标的所印制的商标标识是否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④所印制的商标标识是否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册标记:⑤检查商标印制承接审查制度、商标印制登记制度、商标制版、印制管理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商标印制归档制度。
3.农药生产、化肥、种子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化肥、农药、农膜专营办法的通知》(国发[989]87号)以及《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国发[1998]29号)的有关规定,对农药生产、化肥、种子经营企业除了检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点应检查:①查看市场主体成品仓库、包装材料仓库,查看企业所使用包装是否有真实的厂名厂址,有无合法来源,有无经销“三
无”产品;②适时抽检有关产品(商品),看产品(商品)质量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③企业是否有商品侵权行为;④查看企业广告行为,看企业是否有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行为。
4.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第5条第七项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我们对化学危险品生产经营企业除了检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点应检查:①化学危险品生产单位查《危险品安全经营许可证》是否超范围生产;②化学危险品销售企业查看《危险品安全经营许可证》、进(销)货的规章制度、进(销)货台账、进(销)各方经营资格、是否超范围经营。
5.直销企业。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规定,对直销企业除了检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点应检查:①直销企业的经营资格;②直销的品种是否属核准的经营范围;③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要求;④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条件;⑤直销企业是否建立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⑥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向社会公示相关内容。
6.广告经营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广告经营企业除了检查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要求外,重点应检查:①广告审查员资格;②广告专业人员资格;③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台账是否建全;④广告业务审查记录;⑤是否开展超广告经营范围活动;⑥是否存在虚假违法广告。
三、提升重点行业监管效能的途径
在科学确定了监管重点与内容后,必须寻求科学的检查方式。随着监管外部环境的变化及工商监管手段日趋信息化,对重点行业的监管模式及具体检查方法作必要的改革,以提升监管效能。
(一)深化经济户口管理,推行网格化监管新模式,苏州工商局对多年来全系统经济户口管理中建立的片区管理制、巡查制作了认真分析,提出了符合苏州实际的经济户口管理网格化监管模式。所谓网格化监管就是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基层工商分局(所)现有管辖区域合理划分成若干个监管责任区域,根据市场主体的经济户口管辖原则,将日常巡查、案件查处、投诉处理、食品安全、催缴规费等各项监管工作纳入监管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机制。
网格化监管是经济户口管理监管方式上的一次变革,推行网格化监管模式在增强重点行业监管效能上有着一定的现实意义。首先是解决当前市场主体快速增长与监管力量相对薄弱这一对矛盾的有效手段。苏州工商系统目前共有各类市场主体34万多户(其中个体工商户22万多户),以全市工商系统监管人员1000人计算,人均管理市场主体达300多户,而如果只计算实际在基层一线直接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就仅有600多人,平均每人要监管500多户。现实说明,如果我们依然采用过去那种“地毯式”的逐户检查和简单反复的专项整治,是与新的监管任务不相适应的。少数基层工商分局(所)在监管中出现的“巡而不查、查而不记、记而不实”等流于形式、疲于应付的工作现象,客观上已造成了工商职能的缺位和管理到不了位的状况。网格化监管模式之所以能够改变这种现状,其一,通过网格化监管模式的过程管理和信息化的技术支撑。保证了属地监管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实现了“户口清、状态明、分类准、检查实、制度全、联动好”的经济户口管理目标:其二,由于网格化监管模式重新调整了监管人员的职能,下移了责任中心,进一步强化了监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有效地规避了对重点行业监管不到位、案件举报处理不及时等带来的问责风险和监管行为缺位等问题。
(二)充分整合监管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近年来,苏州工商局系统各级工商部门结合经济户口管理在整合资源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上作了有益的探索。一是利用政府信用平善联动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制定了《企业信用联动监管规定(试行)》,通过苏州信用网加强与政府其他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共享,掌握了对重点行业的监管依据:二是网格化监管中建立工商监管与行业协会自律和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的“三位一体”监管体系,加强了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力量。
(三)充分利用现代技术,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苏州工商局系统在利用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系统加强对市场主体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为了解决农村地域广阔、企业地址无法确定的监管难题。吴中工商局开发了经济户口管理电子地图系统,大大降低了日常监管中寻找企业的难度,提高了效率。苏州高新区(虎丘)工商局在成功开发了“高新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基础上又开发了苏州高新区(虎丘)工商局网格化监管系统,这两个系统的开发有效地促进了对重点行业的监管。苏州高新区(虎丘)工商局管辖面积258平方公里,其中有21个集贸市场。过去仅仅依靠跑市场、看台账等传统检查方式监管市场,不但人手不够,而且效率低下。因此,食品经营行业的监管成了他们的一个监管难题。通过“高新区食品质量安全监控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食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甲醛等有害物的残留状况实行了全程监控。如今这个工商部门根据系统自动形成的数据及走势图,将有限的人力与时间投入到问题较多的食品品种及市场上,大大增强了监管的针对性。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特签订本承诺书。
一、认真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将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头等大事,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总责;分管安全的领导负专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实行一岗两责。
2.将安全生产列入企业领导班子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每年召开一次全年安全生产总结会,并且做到: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会议记录齐全。
3.企业各部门、各生产(操作)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明确,制度健全,做到:有检查、有考核、有记录。
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健全
企业设专(兼)职安全管理机构,车队(车间)有专(兼)职安全管理(监督)员。
三、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全
安全生产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四、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管理
1.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全和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一级技术等级。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
2.车辆结构要符合运输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根据货物性质采取相应的遮阳、控温、防爆、防静电、防火、防震、防水等措施;
3.根据所装货物的性质,随车携带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提示卡》,并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4.按照规定安装危险品标志灯,悬挂标志牌;
5.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20XX)标准的GPS卫星定位系统,企业建立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20XX)标准的GPS监控平台,有监控管理制度。
五、加强从业人员资质管理和安全教育
1.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和押运员等从业人员要持有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件,并坚持岗前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2.坚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知识继续教育和安全相关知识培训,落实从业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制度;
3.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六、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对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坚持责任事故倒查制度。发生责任事故,不仅查找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认真查找管理原因,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3.坚持事故报告制度。对已发生的事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认真做好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员诚信考核记录。
4.积极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量化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企业安全自查和评估工作。
本企业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认真遵守以上责任目标。未按责任目标落实,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愿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二份,本企业及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各持一份。由于本企业发生人动,不影响本承诺书继续履行。国家规定发生变化,本承诺书条款修订后,重新签订。
企业名称:(公章)
法人代表(负责人):
二〇XX年X月X日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2】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车辆类型
车辆车型结构:_________________
核定载质量(吨):_________________
罐体容积(立方米):_________________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一)毒性和腐蚀性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危险性属(囗 有毒、囗 剧毒 或者 囗 腐蚀性、囗 强腐蚀性。在囗内打)。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二)其他危险品(不包括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类别、项别及品名:(________) 是否属i类包装危险品:囗 是、囗 否
(三)爆炸品 根据车辆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示,车辆所运危险品所属项别:(________ )。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XX年9号令)、《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20XX)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化运输安全责任书【3】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企业主体责任,我公司对所属车辆相关道路运输活动作出慎重承诺:
一、企业现有车辆类型基本情况
台数:其中(罐体:箱式:栏板:其他:)
二、承运的危险品类别、项别及品名
申请许可类别:承运货物名称:
三、随车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及安全防护设备
根据所运输危险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所著防护措施、灭火方法、泄漏处理等要求,随车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备,并确保设备能有效使用。
四、规范开展道路运输活动
严格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等规定、规则、规程的要求,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另外配备押运人员。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在运输全过程中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情况发生。不超速、不超载,不疲劳驾驶。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及时签订安全责任书
按相关法规、规定、文件要求,聘用有效《从业资格证》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和岗位技术培训,确保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切实有效,并与所聘用的从业人员(危货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专职安全员签订真实有效的安全责任书。
六、认真落实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五条要求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按时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按期进行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及罐体检测)且符合国家标准。
(二)为危货车辆安装《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全国联网联控系统,并实施有效监控。
(三)严格按企业《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落实车辆、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七、保障公众安全
不在人口密集区进行危货车辆维修、危险品转运等工作,若属特殊情况确需维修、危险品转运的,首先向公安、安监、消防等相关部门报告,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违反以上承诺,自愿按规定接受管理部门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企业(章):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 公路运输 安全研究
随着我国石油化工业的快速发展,各种危险化学物品的需求越来越多,生产规模越来越大,运输也越来越频繁。为了满足企业生产和市场消费的需要,借助我国日渐完善的高速公路网络,公路运输品已成为我国危险化学物资源配置的最为重要的方式之一,也已经成为我国突出的高危行业之一,成为流动的安全隐患源。因多种不确定原因造成的运输危险事故一旦发生,不仅给运输司机和企业带来严重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会给沿途的居民和环境带来重大污染和伤害,给国家和社会带来重大的危害。随着我国公路运输的日益发达,化学危险品运输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加强对运输企业和运输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驾驶员押运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督导,采取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避免这些危险化学品公路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的重要任务和研究的问题,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并积极研究应对。为此,笔者结合多年才参与抢险救援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前公路危险品运输的现状,探讨一下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对措施。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公路运输存在的缺点不足
我国对于公路化学危险品运输的研究时间不长,各种理论和实践经验相对匮乏,很多的化学危险品运输模式只能在普通货物运输模式上进行改进和修补,造成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频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危险品安全运输管理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各种监督管理不能够及时准确到位,法律执行程度也不到位,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不是很成熟,相对应的各种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尤其是新世纪以来,我国的市场和经济迅猛发展,但是与之相对应的法规制度建设需要有一定取材、研究、论证时间,就显得相对滞后,跟不上尤其是当下我国化工业快速发展,道路运输突飞猛进,有关危险品运输的法律法规却不能够紧跟其上,造成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法律规范层次较为低下,不能够真正规范和约束运输作业。在执行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只能依照我国《烟花爆炸安全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进行管理。
2、我国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我国的公路运输担负着交通运输的大部分工作,但是,我国的公路道路运输规模小、经营分散、管理落后、设备更新滞后、员工综合素质低下等原因造成我国公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运输企业安全状况较差。同时,很多的无证经营、非法中介大量存在,化学危险品市场经营秩序混乱,企业安全管理跟不上,无法真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当下化学危险品运输安全。
3、车辆技术装备落后,违章超限超载行驶严重
为应对严峻的市场竞争,很多的货运企业和个体把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空间的思维延伸倡导车辆技术、违章超载超限方面来,车辆超期服役,技术设备更新滞后,不给运输车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不对汽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和应急知识技能培训,不及时增加必要的消防设施器具。很多驾驶人员为了争时间、抢效益,或者及早到达目的地,超载、超限行驶,很容易发生碰撞、爆炸、倾覆事件,造成重大安全或者污染事故。
4、司乘押运人员消防知识缺乏,安全意识淡薄
运输企业及工作人员不能够及时组织或者参加人员技能培训,很多驾驶人员只懂驾驶,缺乏必要的消防知识,更没有基本的危险化学物品应急处理知识和能力。很多司乘人员连最为基本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都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掌握熟练的灭火技术和事故处理能力。很多驾驶与押运人员尽管也参加一些培训,但是,他们仅仅为了取证上岗,而非真正预防安全,应急处理。
二、我国当前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分析
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发生安全施工的具体原因各不相同且错综复杂,但是概括起来表现为人为失误、设备设施、管理监督、交通事故、外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
1、人为原因
从我国当前危险化学品的公路运输整体来看,从事公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人员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专业技术人员凤毛麟角,绝大多数从业人员文化程度较低,专业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不强。很多的驾驶人员只管运输,对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注意事项、应急处理知识和方法一无所知或者知之甚少,运输过程中思想麻痹、违规操作,防漏不力,擅离职守甚至客货混装等情况时有发生,这些人员的任何失误都有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设备设施原因
承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安全状况是影响公路运输安全的又一重要因素。运输车辆的设备设施是运输安全的物质基础,只有车况良好,设施齐全,才能保障运输安全,处理及时得当。
3、监督管理原因
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离不开公安机关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效监督管理,作为监管部门如果工作不利,不能严格认证资质,致使不符合运输要求的企业、个人进入运输市场,往往给运输买下重大安全炸弹。另一方面,企业自身管理而后监督也是重要原因,加强自律与监管,从包装、到装载到路线到日常维护,都有可能出现漏洞,造成重大安全事件。
4、外界环境与交通事故
恶劣气候天气条件、路况是造成车辆运输安全的重要因素,雾霾雨雪造成能见度降低,路况较差,使得运输车辆打滑失控,颠簸碰撞,引发化学品爆炸或者泄露。另外,交通事故也是造成运输安全的又一重要原因,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会造成泄露、火灾、爆炸等重大安全试过。
三、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的安全预防对策
安全重于泰山。及早预防、防范未然是运输企业和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最好对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运输风险,杜绝或减少各类事故发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应对。
1、及早采取预防性措施
依照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存在的缺点和不足,可以从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三个方面入手。
(1)运输企业
作为市场的监管主体,公安和安全监督部门首先应该认真核实运输企业的资质,严把市场准入门槛,公安部门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的企业坚决拒之门外,做好审查核发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并在平时的公路运输监管工作中严格检查;汽其次,作为货运企业,一定要做好自律工作,保证合法经营运输,绝不超范围运输,绝不违章运输;同时,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绝对不能擅自更改路线,变更运行时间。公安机关对安全运输常抓不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对不符合运输要求的企业坚决取缔,对违规运输的企业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2)运输车辆
最为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载体,运输车辆必须严格指向车辆安全标准,只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才能给予运输许可证,并责成运输企业始终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经营企业和个体必须做好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准备必须的安全设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上路必须悬挂标识,以便其他车辆和人员做好避让。
(3)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的个体素质是保证运输安全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作为运输企业一定要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这些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意识、知识和技能,达标上岗,保证他们安全意识强、安全知识全、安全技能硬,严格考核,持证上岗。作为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一定要接受专业知识培训,既是对生产负责、他人和社会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确保安全。
2、构建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电脑管理体系
根据国际标准“ISO11014Safett Data Sheet for Chemical Products”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既是数据库。建立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数据库档案,确保危险化学品的进出、流向都能在电脑中查询,随时查看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分布、流向和进出。
3、构建安全运输风险预警机制
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构建风险预警系统,做好前端预警和末端预警,能够确保这些危险品公路运输事件发生前依照前期“信号”及时预报,并根据潜在风险及时提供的科学控制对策。结合末端预警能够确保安全事件发生是及时提供最佳应急预案并能第一时间有效处理。尽可能切断风险源头,减少危害范围,降低事故损失。
4、严格制定行业制度和标准
结合我国国情,参考国外技术和运输管理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业标准制度。在运输操作中能够确保规范包装、分类运输、设备设施规范降低风险系数;严格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定期培训与考核纳入员工的综合考评和奖惩;建立健全安全运输制度。
5、构建安全信息平台
利用现有的硬件和软件基础,构建融合3G技术的安全运输信息平台,有效监督车辆、物品、路线、人员等,预防并减少恶通事故发生,附之一事故应急系统,以便及时确定应急预案,调度应急资源。
6、做好安全宣传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需要企业和从业人员有较强的安全意识,也需要广大群众具有相关的安全运输意识,尽可能地理解安全运输的重要性,自己配合安全运输工作,做好防护和自我保护,消除安全隐患。企业内部做好宣传的同时,公安和道理运输管理部门也应做好宣传,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配合和支持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
7、构建应急系统
既要做好安全防范,更要做到安全处理。作为一个高危行业,安全事故常有发生,一定要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防止事故规模扩大,局势失控,确保安全,降低损失。
参考文献:
2、长途客车禁止携带的物品及相关规定如下:
第一,严禁乘客携带管制刀具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品(包含违禁药品、物品等)乘坐公共汽车。
第二,严禁乘客携带宠物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禁止在车内吸烟或使用其他明火设施。
第三,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城市公共汽车,例如汽油、煤油、柴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石油气、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其他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第四,公交安保人员发现乘客携带禁止携带的物品应当予以教育、劝阻,如果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可拒绝其乘坐公共客运汽车,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关键词 危险品 安全管理 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1针对极端危机情境的应急演练常态化
1.1 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加强指挥信息系统、应急物质保障、专业救灾抢险队伍、应急标准体系以及运输、现场通讯保障等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的建设,建设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测井公司应急管理工作,提高测井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水平,增强综合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控制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测井公司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特大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测井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促进测井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测井公司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和山东省、东营市相关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等文件制定了综合应急预案。
发生测井公司级发生放射性、爆炸物品、火灾爆炸、人员重伤死亡以及公众关注容易引发舆情的事件立即上报,时限20分钟以内,每半小时一次持续报告。其他突发事件不得超过40分钟,境外事件不得超过5个小时。
1.2应急演练演练内容
包括测井公司在内的油田各单位应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计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桌面推演与现场实战相结合、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安排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以及责任人等。
公司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演练,三级单位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综合性应急(或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成建制四级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各单位应急演练应以相关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程序为基础,编制应急演练脚本。演练脚本应体现和执行应急预案所有环节,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的目的。
应急演练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1)桌面演练:没有时间压力情况下,发现和解决预案中的问题,取得一些有建设性的讨论结果,锻炼演习人员解决问题的能力,明确相互协作和职责划分问题,此演练是功能演习和全面演习的基础。桌面演练通常在会议室举行,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按照应急预案和标准行动程序,讨论所应急采取的应急行动。讨论问题不受时间限制;采取口头评论形式,并形成书面总结和改进建议。主要特点是口头“走一遍”应急响应的场景,成本低。
(2)功能演练:功能演练是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响应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可分为单项演习和组合演习,需要调用有限的资源开展现场演习并形成书面报告,目的是为了熟练和检验某些基本操作或完成某些特定任务所需的技术和实战能力。
(3)全面演练:全面演练是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响应功能开展演练。全面演练一般要求持续几个小时,采取交互式方式进行,演练过程要求尽量真实,调用更多的应急人员和资源,来开展人员、设备及其他资源的实战性演练,以检验相互协调的总体反应和应急能力。
1.3演练资料总结归档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要对演练的组织过程、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演练总结报告,存档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演练结束后做好总结,总结内容应包括:
(1)参加演练的单位、部门、人员和演练的地点;
(2)起止时间;演练过程和各相应时间节点;
(3)演练项目和内容;
(4)演练过程中的环境条件;
(5)演练动用设备、物资;
(6)演练效果;
(7)持续改进的建议;
(8)演练过程记录的文字、音像资料等。
2提升对危险品可能引起的社会安全危机的认知
测井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有放射性源、爆炸物品,公司的人员聚集场所多,存在发生工业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风险。加强各类突发事件的风险源分析,排查公司生产、生活、大型活动中,易发、高发突发事件的类型及各类施工、活动场所,做好各类事件的危害预测,分析突发事件与各类次生灾害、次生事件的关系、紧密程度,为科学制定应对措施提供依据。
公司通过宣传和培训,使各单位应将应急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每年年底前编制完成下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上报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同时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从业人员等各级各类人员,特别是新入厂、转岗员工的应急培训。
应急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1)危险源辨识、危害因素识别与风险分析。
(2)应急救援知识与技能,个人防护、自救、互救等基本知识。
(3)应急职责、应急响应及实施程序。
(4)应急设施、设备、器材的性能与使用方法。
(5)应急对策与防护措施。
(6)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程序。
(7)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
测井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会同组织、宣传和培训等有关部门,通过各种宣传手段,向员工和各单位周边公众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普及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测井公司应急培训,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师资、培训人员、培训效果、培训考核记录等。
3加大危险品管理信息化等安全投入
首先进一步完善危险品动态监管数据库、库区数字化监控系统、生产运行监控指挥系统三大与危险品有关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数据共享与实时更新,同时由异地数据定时更新保存变为异地数据实时更新保存。其次打造危险品数据采集、数据使用、数据管理三个方面的坚固可靠的信息安全体系,加强危险品管理信息化工作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系统应用安全三个方面的信息安全考核,确保危险品管理信息系统安全。
关键词: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
目前我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为12.628万公里,位居世界首位。2015年我国内河运输完成货运量34.59亿吨、货物周转量13312.41亿吨公里。同时我国内河流大多承载着生产生活用水、发电、蓄洪、灌溉等功能;城市发展中水资源的作用更为突出,城市生活、工业、服务业、公共事业及景观环境的建设和发展都与水资源密不可分。航运是高风险行业,内河船舶一旦发生污染事故,经常导致大额损害赔偿。污染损害强制保险是内河船舶污染风险的良好缓冲。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建设相当重视。相关部门尝试用“责任险”的方式,引进市场力量加强对企业环境行为监管,同时分担和降低企业风险,保障污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013年环境保护部就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文件《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2015年1月的新实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颁布《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并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该《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从制度上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的责任保险进行了强制要求。
1设立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污染事故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其中事故单位作为投保人,保险公司承担对事故损失方的赔偿责任。环保责任险可以分为强制性保险和任意性保险。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内河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须参加强制保险。可以看出,目前参加强制性保险是解决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必选选项。而王康(2006)认为,就环境责任保险而言,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属于强制性保险,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属于任意性保险。实际上,面对目前航运业经营环境的实际困难,企业难有动力投保这一新兴险种。例如江苏省曾于2007年率先推行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目的是通过利用市场经济手段规避和转移船舶污染赔偿风险。但由于保险公司和船舶企业的积极性不高,相关配套激励措施难以发挥作用,政策并没有能够得到持续有效推行。内河航运企业部分规模较小、事故风险承担能力较弱。污染责任险的投保会降低一部分利润、增加航运业的营业负担。但从长远看有利于整体航运业的健康稳步发展。首先,内河船舶运输公司中有许多属于中小型企业,甚至有很多的单船公司和夫妻船。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管理不正规、相关安全防污染措施执行不到位、风险较大的特点。强制保险可以增加这些企业的安全投入成本,降低其从事危险品运输等高危行业的意愿,提高危险品运输行业的门槛。其次,通过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保险公司出于减少自身经营风险的目的,会积极加强对投保企业的监督,这是对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并将会为监管部门等方面提供更为全面翔实的信息。
2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国际公约建设情况
针对船舶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建设方面,国际公约一直将强制责任保险作为重要手段。如国际海事组织(以下简称IMO)在处理船舶污染风险方面就多采取了多种责任保险措施,形成不同层次的风险防控。其手法成熟,有很多经验可以为内河船舶污染责任保险所借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是一部针对散装货油船舶事故污染损害责任的公约。该公约1992年11月通过了《1992年议定书》,于1996年5月30日生效,目前已有96个国家加入。我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CLC公约规定,载运2千吨以上散装货油船舶的船舶所有人必须进行保险或取得其财务保证,有关当局向符合要求的船舶颁发证书。《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LLMC)于2009年3月9日对我国生效。该公约要求1000总吨以上的外国籍船舶,必须持有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1000总吨以上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的沿海运输船舶必须持有直属海事局签发的《证书》,证明进行了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国际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损害责任及赔偿公约》(HNS)。HNS公约强制运输有害有毒物质的船舶的所有人按照责任限额确定的金额进行保险或取得其它经济担保。由此可见,为了提高经营人抵御风险的水平,并保障事故受害方的权益,为重大事故风险损害进行强制保险是一种国际公认的做法,并已有较多采用。针对船舶污染损害赔偿问题,IMO的做法更加完善和系统——是从持久性油类到有毒有害物质,从保险(或财务担保)到基金的从简单到复杂、从单一到全面的强制补偿制度建设。
3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的国内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3.1《环境保护法》
新《环境保护法》第52条规定针对船舶污染环境赔偿强制保险领域进行了规定,针对海上船舶污染赔偿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2007年环保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推动环境污染保险的试点,并与2013年推动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环保法的修改过程中,根据控制环境风险高发、频发的实际需要,环保法增加了环境保险的规定:新《环保法》第52条规定“国家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这一新增条文表明新环保法注重依靠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进行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今后的主要工作有以下几项:一是要鉴别、筛选高风险的企业,拿出相应名单;二是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指标;三是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携手推进。从中可以看到,新环保法推行环境保险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这项制度的建立控制我国环境污染风险水平、合理分散环境风险,并通过保险机制满足环境风险损害的补偿或部分补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针对我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做出了规定。其中关于保险的方面有:第五十七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以及《危险化学品名录(2010版)》,包括持久性油类(原油、燃料油等)和化学品并进行内河运输的船舶应进行强制保险。为了达到该条例的要求,所有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需要参加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进行财务担保,参保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该条例虽已施行,但目前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工作还刚刚起步,与条例要求的危化品船舶全部取得强制性保险尚存一定的距离。依据我们对目前内河运输危险品船舶的投保情况的调研,基本上海事管理部门对内河船舶污染责任险没有强制性要求,各大船公司的投保意愿不高,只有少数重点航段的运输危险品船舶投保(且均为附加险)。此项业务在相应保险公司的业务中占比很小。
3.3《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2013年底,《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于2015年12月15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1)老版《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中没有对赔偿的制度建设进行说明,只是从财务担保上提出了要求。
(2)《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七章“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对内河散运危险品船舶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第四十八条:“通过内河运输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船舶所有人投保船舶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的财务担保的额度标准;第五十条: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
(3)新《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一条:“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投保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者取得财务担保”。但没有明确相关管理内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危险品的内河散装液体运输船舶提出了保险要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所有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强制保险要求相比,范围要小。而新的《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相一致。
4结语
本文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的分析,强调了目前内河船舶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建立的法理基础。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还是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来看,内河船舶污染损害环境强制保险在我国的推行是必然的。为了应对船舶环境污染强制保险实施发面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我们应加强内河危险品船舶运输风险、保险激励制度和监管机制等方面进行研究,提出并实施新的方式方法,推动内河船舶污染保险工作的深入快速发展。由于内河和海上的上位法不同,内河保险机制与沿海船舶污染赔偿制度目前应是两套机制。内河保险机制应单独设置,不具备完全照搬沿海制度的可能,但可互为借鉴。目前法律法规与现阶段内河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之间尚存在几个缺乏衔接的环节。建议在《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配套的保险管理规定中能够明确船舶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方法的内容,为管理和执法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中国交通年鉴(2015版),交通运输部;
[2]王康,论环境责任保险的功能与价值[J],特区经济,2006,(12):303-304;
[3]蒋丽英,保险之手如何“治理”环境污染,苏州日报[N],2014,12,17(A06版);
[4]IMO,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1992年议定书,2005;
[5]危敬添,《HNS公约》及其2010年议定书[J],中国远洋航务,2010,(6):66-67;
河南发展现代物流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我省利用这些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并把它纳入了“十一五”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2009年2月,郑州被国务院确定为21个全国性物流节点城市之一,相关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但目前全国还没有制定任何系统规范物流业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河南省也没有地方性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缺位已成为物流业发展之痛。
同时,针对物流业健康发展的法律支持与保障这个崭新课题,我省的研究十分欠缺:
1.专题理论研究乏。目前,尚未有专门的研究著述问世。
2.专题实务探讨裹步不前。自从2005年河南物流产业和法律实务首届高峰论坛举行以来,相关法律实务探讨并没有显著的进展。
①经学者研究,我省的物流业实际可归结为三大乱象:其一,由于物流行业门槛较低,物流业出现小、弱、散、乱、杂的局面,多数物流企业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和效益低下的问题。其二,工商、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在管理上各自为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分割。政出多门的情况令物流企业无所适从,政府部门在规范物流行业过程中缺乏必要引导。其三,部分物流企业见利忘义,频频发生物流公司蒸发事件,物流行业面临空前诚信危机。
②面对这种状况,为推动物流业的健康发展,需要通过法律加以保障。本文以河南大物流体系建设的法律保障为研究对象,旨在深入探讨保障物流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建设,为我省发展现代物流战略的实施,以及物流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二、我省发展现代物流的法律环境现状
物流与环境密切相关。环境是物流产生的沃土、存在的基础、发展的动力,而物流的发展又要求环境与之相适应。物流环境是与物流相关的客观情况和外部条件。按其存在形态,可以划分为物流硬环境与物流软环境。前者有如铁路、高速公路等交通基础设施,后者有如物流体制、市场机制、政策、法规、信息软件、人文环境等。③就本文关心的问题而言,规范物流法制环境是现代物流业快速发展的保障。但令人遗憾的是,现有规范物流的法律法规已跟不上物流业的发展步伐。从如今的物流法体系看,我国一直以来都是围绕“运输”来立法的。
国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现已分别制定了《铁路法》、《海商法》、《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及一大批的部门规章,所有与物流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分散在各个部门法中,而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如果对现行的物流法律规定做一个系统整理,我们可以做出如下详细分析:从法律效力角度看,关于物流的法律法规可以划分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颁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前者有如《海商法》;中者有如《公路管理条例》;后者有如《关于商品包装的暂行规定》。④
根据物流业的流程,现行相关的物流法可以分为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关于物流采购、运输、仓储、搬运、装卸、包装、加工、配送以及货运物流保险等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之繁杂是令人难以想象的,我们可以关于物流企业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为例。此种法律规范涉及物流企业的法律概念,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物流业的市场准入。其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对物流企业下了一个概念。而关于物流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根据企业形式的不同,相应的法律有《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外商独资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法律规范更是纷繁无比。
比如,如果是内资物流企业,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下:
1.公路运输方面,有国务院颁布的《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颁布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业、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2.水路运输方面,有《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水路货物运输业、水路货物运输服务业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取得交通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3.海运方面,有《国际海运条例》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也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
4.航空运输方面,有《民用航空法》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公共航空运输、航空快递、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航空运输销售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民航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5.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方面,有《国际货物运输业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国际货物运输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许可;
6.物流配送方面,有《商品配送制行业管理若干规定》,它规定物流企业经营物流配送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
7.危险品运输方面,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它们规定物流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业务必须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经营许可。关于物流运输的法律规范同样如此。
对物流运输,首先要适用《合同法》等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运输合同的规定,《海商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贝1l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的原则优先适用。同时国务院及有关部委也颁布了一系列物流方面的法规、规章,物流企业在相关的物流运输业务中也可能会与铁路、水陆、航空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关系,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也可能引用这些行政法规和规章来确定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有关铁路、水陆、航空运输的法律有如:
1.公路运输方面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
2.铁路运输方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3.海运运输方面的《国际海运条例》;
4水路运输方面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
5.航空运输方面的《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
1、高铁上可以携带发胶喷雾,但携带的容量不能超过120毫升。根据相关规定,高铁上限量携带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以及不超过120毫升的冷烫精、摩丝、发胶等。
2、高铁上禁止携带水果刀、铁锤、扳手等容易致伤的锐器、钝器,除管制刀具外,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的菜刀、餐刀、屠宰刀等,都禁止携带进站上车。
3、旅客在装带行李前要认真查看物品包装标志,只要有易燃易爆标志,特别是各类烟花爆竹,都属于禁止携带进站的危险品。如违规携带上述物品,需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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