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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先导
监管理念引领监管行为,实施有效、持续的监管首先要有先进、科学的监管理念作为各项监管政策、目标、机制、技术、制度和行为的先导。纵观国际银行业监管模式的演进,可以清楚地归纳出合规性监管――资本为本监管――风险为本监管――承诺式监管的监管理念发展轨迹。合规性监管重在监督银行是否执行有关金融规定。资本为本监管强调银行须持有足够的资本抵御风险。风险为本的监管渗透和充斥着更多的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承诺式监管则是监管的最新发展动向,强调激励相容监管,即参照银行机构的经营目标,将银行机构内部管理和市场约束纳入监管的范畴,引导这两种力量来支持监管目标的实现。
银监会成立后,适时顺应了国际银行业监管实践的变迁,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并通过贯彻落实新的监管理念,确立了风险为本监管的基本框架,促进银行业监管方式和机制发生了“五个转变”,即:由合规监管为主向以风险监管和合规监管相结合转变;由“分割式”监管向注重对法人机构总体风险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转变;由“一次性”监管向持续监管转变;由侧重具体业务准入向注重监管公司治理和风险内控转变;由定性监管向定性监管和定量监管相结合、加强风险评价和预警转变。三年来的实践效果表明,监管理念的提升和监管方式、机制的转变,极大地推进了中国银行业经营理念、方式、机制的转型和跨越,中国银行业正在发生历史性的变革。作为目睹和参与这场变革的监管工作者,这几年收获和感受多多,其中感受最深的是两点:一是理念的启导性;二是实践的差异化。理念的启导性是指在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中,须以理念为先导,而且一以贯之;实践的差异化,是指我国银行机构种类繁多且正处于体制转换、改革和发展阶段,各类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实施持续监管过程中必须在监管方式和理念上考虑这些差别,正确把握合规监管、风险监管、资本监管、承诺监管等不同监管方式之间的关系,并有针对性地加以灵活运用。现阶段,应区别不同类型的银行业机构,根据ROCA和CAMEL评级结果,采用不同的监管方式和理念,对有问题的银行要侧重于合规性监管,对良好银行则侧重于风险监管和承诺监管;对法人机构重点做好资本监管,对非法人机构则重点做好风险监管。
目标定向
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总则部分就开宗明义地明确了银行监管的目标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银行业监督管理应当保护银行业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监管目标旨在确保银行业稳健的前提下提高银行业的竞争力,协调兼顾了稳健与效率两大价值取向,为银行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银监会依照法律的定义,从行为监管的角度提出了微观的监管目标由于区域的不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各区域监管机构根据所监管辖区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针对薄弱环节,制定不同的监管目标,力求让弱势银行变强势银行、让强势银行变标杆银行,努力向宏观目标靠拢。
明确的监管目标从时间上划分可分为长期目标、中期目标和短期目标。银行监管的长期目标从传统意义上说可概括为:安全性、稳定性、结构。安全性主要是考虑保护存款人和存款保险基金;稳定性是保护经济免受金融体系动荡的影响;结构则集中在促进竞争和提高效率。由于结构(竞争)目标与安全性和稳定性的目标存在冲突,因此监管者与立法者还必须在它们之间权衡轻重。中期目标,即根据银行监管的总体目标和当前经济金融运行的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段时期的监管目标,解决阶段性面临的突出问题。例如湖北银监局根据湖北经济金融运行特点以及监管资源和能力配置情况在2006年初制定了未来两三年之内的四个主要监管目标。
第一,改变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水平长期高于全国平均水平6个百分点左右的状况,尽快达到或略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二,城商行、农信社、信托公司等法人机构,改变目前大都处于四五级或较低水平的尴尬局面,整体监管指标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以上。
第三,银行业的创新能力增强,对经济的渗透力增强,银行业对经济的贡献度、武汉银行业对周边的辐射力和吸纳力明显增强。股份制商业银行综合排名保持领先水平;国有商业银行综合排名达到和超越全国平均水平。
第四,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明显提高,牢固确立监管新理念,成型监管运行新机制,能够掌握和运用新知识、新经验、新技术、新方法,及时甄别、发现和处置银行业风险苗头,以持续监管推动和规范银行业持续发展。
长期目标和中期目标的实现,必须以各项具体化的短期目标的完成为基础,必须根据总体目标、中期目标和当期情况,研究确定短期监管工作目标。2006年初,湖北银监局与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签订了年度目标责任书,在明确省局和各银监分局以及直辖监管办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根据湖北省银行业风险特点,对各项监管职责和年度任务进行规范,明确了全年监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各类机构的监管重点。同时,还对总体目标进行纵向和横向分解,在全省银监系统形成相互衔接、协调一致的目标体系。
核心定位
银行业监管的核心内容就是防范或化解银行业风险。《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的第l6至20原则更是对“持续性银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认为银行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是一个连续不断过程,风险持续存在于银行业务经营的全过程,防范、识别、监督、化解各类风险也必然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由此可见,持续监管的核心定位就是风险为本监管。
风险为本监管是通过对银行经营的大量数据指标全面深入分析以确定和衡量银行营运时所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而敦促银行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这种监管模式抓住银行业经营的实质问题,也体现了外部监管的本质要求,标志着银行监管迈上了更高层次。
持续监管的核心定位重在把握风险监管的特征和要求。风险为本监管是一个持续监管的循环过程,不仅可以全面系统掌握被监管对象的经营风险,而且可以灵活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风险,较之以往的监管更多地渗透和充斥着数据收集以及分析与预测,其基本特征和要求是:必须建立在对银行风险的识别与计量之上;将风险划分为潜在风险数量和风险管控质量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评价;风险评估须通过标准化的方式进行,风险分类及评估方法应符合国际惯例和最新要求;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尽可能地将监管资源集中在银行机构所面对的最大风险环节。
明确持续监管的核心定位,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的关系,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坚持以银行风险评估为切入点,从银行机构市场准入、业务营运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探索运用较为先进和科学的风险评级系统,定期对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前瞻式评估;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风险监管与合规监管的关系,突出监管重点,合理调配监管资源,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素质,从而确保有效掌控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大风险环节,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防范任何已经存在的或正在逐步形成的风险对银行体系造成的威胁;有利于我们正确处理外部监管与商业银行内控管理的关系,更加注重监管有机连接与协调,通过不断推进法人治理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内控评价监管,引导建立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发挥商业银行管控风险的自觉性和能动性,以此促进银行监管有效性的提高。
机制定轨
在银行业监管组织体系当中,监管运行机制是指保证监管工作有序运行并实现有效监管目标的银行业监管工作制度、规范、办法及组织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历程启示我们,监管组织形式必然由机构监管向机制监管转变,以通过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实现对监管方式和方向的定轨运行。
一方面,通过良好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促进市场准入监管、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三个监管板块之间协调联动,并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以发现问题为主线开展非现场监管,重在整体风险分析和判断,在发挥监管基础作用的同时为现场监管提供线索;以核实问题、解决问题为主线开展现场检查,重在核实和处理,对非现场监管提供支持和补充;以合规性、审慎性为要求开展市场准入监管,重在利用将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成果,实施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差别监管政策。
另一方面,通过监管机制的运行,自动实现监管机构上下级之间明确分工并实现整体联动。上下级监管机构通过建立明确的“委托―”关系和分级负责制,坚持上级机构抓督导、属地监管抓落实,实现全系统协调联动,增强整体监管合力。如,银监会通过明确授权,基本建立了分级监管与属地监管相结合的持续联动机制,并针对总行不在北京的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专门制订实施了《对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联动监管与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对加强法人监管和联动监管进行的有效探索。
在监管机制定轨工作过程中,湖北银监局从监管目标、板块协调、监管治理、监管保障等五个方面制定《监管运行机制框架意见》,并建立了与之配套的制度体系,促进了市场准入、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三个板块以及上下级监管机构之间的有机衔接和互动,以机制定轨为有效手段确保了监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和各项监管目标的顺利实现。
技术支撑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银行监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也必须有适应银行风险管理要求的技术作支撑,体现为监管部门运用科学的监管理念、知识和国际先进经验组织开展监管活动,使监管活动在最短时间内用最小的监管成本获取最佳监管效果。随着金融创新和网络银行业务的迅速发展,新的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银行风险计量技术性程度加深,使银行监管技术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由此可见,提高监管技术含量是实现持续监管的基础和保障所在。
银监会根据我国银行业监管与改革实践和国际银行业发展趋势,制订一系列监管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监管方式,有效提高了监管技术水平。特别是及时启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工程(1104工程),并以此全面推进监管技术的现代化。首先,运用了先进信息技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程序实现监管信息采集网络化,实现数据核对、汇总、监管报表生成的自动化,建立以电子化、网络化为基础的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了监管信息采集、加工的效率和水平。其次,运用了先进的风险计量技术,制订实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操作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完善现有的非现场监测指标和报表体系,积极构建持续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体系和风险预警体系,实现了对商业银行有关风险指标及经营管理活动和综合风险趋势的动态监测,提高了风险计量的准确性。再次,运用了先进的风险分析技术,对不同类型的银行机构分别采取CAMELS和ROCA风险评价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分析评价方法体系,不断增强了银行风险监测分析功能。
从银行监管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用新的思路和新的办法解决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的问题,往往为监管机构改进监管技术提供了方向。作为基层银行业监管机构应主动应对各种新问题、新情况,适时调整监管方式,不断探索运用表格化、定期化、标准化的监管和监测技术,支持和促进整体监管技术水平的提高。湖北银监局针对农村信用社和城市商业银行资本(股本)分红监管中标准模糊、不便操作问题,大胆运用风险计量和数据分析技术方法,建立了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现金分红约束模型。该现金分红约束模型根据法人银行机构的有关监管政策要求,以资本充足、拨备覆盖、可分配利润控制等限制要求作为约束条件,对银行的盈利水平、再融资需求、投资机会、风险状况、可动用现金能力、成本等六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和测评,确定银行现金分红的适度区间,从而实现对银行机构股东现金分红的“量化监管”,初步形成了定量计量与科学判断相结合的赢利分红监管决策机制。
约束纠偏
优良的制度约束是持续监管有效实施的制度保证。从新制度经济学角度看,监管制度就是对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都产生强制约束力的游戏规则。优良监管制度的核心就体现在三大约束纠偏上,即信息纠偏、负外部性纠偏和非理性纠偏。
持续监管作为一项先进的监管制度安排必须首先解决监管过程中因信息不对称问题而引起的严重后果,即信息纠偏。银行监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矛盾表现为监管者拥有的被监管者信息资源明显少于被监管者自身拥有的信息资源。这种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产生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风险控制能力有多强;二是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能在多大程度上愿意遵守监管制度;三是监管者不知道被监管者的剩余风险到底有多大。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关键是建立“数入一门、数出一门”的监管统计制度,即将所有数据资料、信息资源的采集、整理、处理、等全过程归口统计信息部门的监管制度。具体来说统计信息部门负责与被监管对象建立稳定保密、口径一致、系统兼容、快捷汇总的数据传输渠道,规范数据汇集、处理、使用、对外范围和程序,及时、准确地向监管部门及业务综合部门提供各类数据,建立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这一制度优势在于整合监管信息资源,强调由统计信息一个部门集中向被监管者收集信息,由统计信息一个部门集中对外,在信息的收集、处理等过程实现信息纠偏目的,用最快捷的方式最大程度地解决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持续监管作为一项制度安排要尽可能减少银行业的负外部性问题,进行负外部性纠偏,以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这也是持续监管的最终目标。银行业是一个负外部性极强的行业,当有问题银行出现挤兑并传染给健康银行,导致健康银行出现损失时,受害的健康银行不能通过市场交易向有问题银行讨回损失,这就是银行体系的负外部性。负外部性实际上是金融市场失灵的表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建立具有纠偏功能的监管制度,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差别监管制度,也就是对好银行与坏银行(问题银行)实行差别监管。一方面通过制订实施“良好银行评选办法”,将发展稳健、管理规范、内控完善、效益良好、合规守法的银行评为良好银行,对其实施鼓励性监管,即减少现场检查监管次数和频率,正面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有问题银行制订实施“有问题银行特别监管办法”,即实行不批准开办新的银行业务、不审批机构高管人员提升上一级职务的任职资格、增加对机构的现场检查频率等惩罚性监管,对有问题银行实行强制性纠偏行动。
关键词:新资本协议;VaR方法;中间业务
2001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草案准备用以取代1988年的资本协议,新资本协议受到了国际、国内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新协议将于2006年首先在巴赛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国的十国集团内实施。《巴赛尔新资本协议》代表着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新理念,并对全世界银行业的发展方向产生着决定性的影响。这对于正在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银行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西方银行业务的开展
新资本协议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经验,因此了解西方发达国家银行业务的发展是理解新资本协议的基础。信贷业务作为传统业务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该业务的开展一直是商业银行经营者普遍关心的问题。在西方发达国家中,信贷业务有一套成熟的运作机制,其中客户经理制尤其值得我国银行业借鉴。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存款和贷款业务,消费和商业信用贷款业务,信用卡、现金管理等方面,商业银行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尤其金融管制放松后,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商业银行的劣势更加明显。商业银行通过风险转移、发展中间业务等手段逐渐走出了稳健发展的道路。由于中间业务具有不用或少用银行自由资金、成本低、收益高以及风险小的特点,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了该项业务,由此既可满足《巴赛尔资本协议》核心资本8%的要求,又可以提高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益。如花旗银行的存贷款业务带来的利润仅占总利润的20%,而承兑、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个人财务顾问、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中间业务却为其带来了80%的利润。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开展的现状
一直以来我国是一个短缺型经济的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集中和分配主要通过财政和信贷两条渠道。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融资渠道逐步扩大,然而目前企业融资仍然主要依靠银行进行,间接融资占总融资份额的90%左右。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利润多数来源于传统业务,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加强信贷管理。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规模小、发展慢,其业务收入占利润之比很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品种少。由于这些年我国的金融业一直推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制度,银行、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完全分离,商业银行的业务被限制在一个相当狭窄的范围内,业务创新的空间受限,致使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品种较为单一。(2)规模小。从已开办的新业务发展水平来看,由于受到来自内外的约束限制,中间业务在银行的整个业务规模中比重小,难以起到调整优化整体资产负债结构的作用,也难以产生相应的规模效应。(3)收益低。由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各商业银行业务拓展过分注重扩规模、占份额,再加之缺乏统一的市场规范与相应的制度约束,在业务营销之初大多低价促销,让利于客户,这不但使市场陷入混乱状态,也使得商业银行的新业务收益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新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新资本协议的理念
2001年巴赛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延续了1998年巴赛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新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认识更加全面,除信用风险外,新协议还考虑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各种因素,基本涵盖了现阶段银行业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以保证银行资本充足性能对银行业务发展和资产负债结构变化引起的风险程度变化有足够的敏感性。新资本协议允许银行用内部评级法来衡量和测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使新的监管规则具有了一定的灵活性,有利于吸收现代大型银行风险管理的各种经验。
巴赛尔协议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趋势:强调从统一的外部监管标准转向多样化的外部监管与内部模型相结合;从强调定量指标转向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相结合;从信用监管转向全面风险监管;从合规导向型监管转向风险导向型监管。新资本协议这些新理念的目标是为了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维持金融体系的资本充足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提供更全面的风险方处理方案;使处理资本充足率的各种方法更为敏感地反映银行头寸及其业务的风险程度。
巴赛尔协议为国际业务活跃的银行建立了一个衡量资本充足率的基本框架和资本适宜度的最低标准,确立了现阶段银行取得从事跨国金融业务公认资格的风险资本比率,同时还可以衡量各国银行资产状况和信用等级。因此它直接关系到各国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筹资能力,影响到银行的竞争力水平。
四、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新资本协议的出台对于即将溶入世界金融业的中国银行界来说是一个极大的震动,面对强大的外资机构我国商业银行必须加快改革的步伐,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能力。
1.推行客户经理制。
客户经理制是银行以客户为中心的新型综合服务体系,是西方商业银行在长期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所形成的一整套科学、严密、谨慎的信贷运作程序。客户经理的基本职能是为银行和客户双方创造商机,把握商机,为客户、银行负责;巩固银企关系,维持和发展与客户的良好关系,同时不停地发掘优良客户资源;管理客户,掌握客户的所有信息,建立客户档案,为银行提出对策;服务客户满足客户需求;控制风险,当客户情况变化,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及时调整银行策略,规避风险。
今天的金融市场已经由原来的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了买方市场。买方市场对银行提出的首要问题就是银行能否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可以为银行客户提供有效的全方位服务,由此可以看出,实行客户经理制是商业银行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是增强银行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实行客户经理制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最便捷、高效、贴身的服务。通过这种贴身服务及时挖掘并准确定义企业需求,根据企业需求适时推出相应的中间业务产品,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收入。
2.大力发展中间业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白热化,商业银行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日益狭窄。入世在即,银行必须拓宽业务领域、谋求可持续发展。但从商业银行的现状来看,我国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在总量上是相对稳定的,而随着利差的不断降低,其它各项成本的不断提高,单纯靠信贷、靠传统的单一产品,商业银行的获利能力将越来越低。中间业务则可以达到优化结构、提高整体经营效益的目标。目前,中间业务在我国银行业是一块尚未被全面深入开发的领域,其市场总量和结构还处于剧烈的变动之中,必将是各家银行下一轮竞争的焦点。发展中间业务对于解决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问题更具有现实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要积极发展中间业务,首先,要制定中间业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优先发展的业务品种。目前,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发展还处于自发阶段,缺乏统一规划。为了全面推进中间业务的快速发展,提高竞争能力,必须制定中间业务发展的总体规划。其次,必须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以效益为目标的经营原则,构建中间业务的三级业务品种体系,着手进行证券承销、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产品等第四代中间业务的探索和研究。再次,要加快电子化建设,为中间业务的开展提供强大的技术平台。
3.引入VaR风险测量方法。
VaR(ValueatRisk)方法度量金融风险受到国际金融界的普遍重视,很快便成为一种广泛接受的实用工具。由于用于度量风险的VaR值与交易的金融工具无关,故它提供了一个对不同的金融机构、不同的金融资产、不同的资产组合的统一的风险度量方法,可用于各种资产、各种金融机构的风险比较,因而获得了普遍的应用。
关键词:农村中小银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
一、引言
农村金融是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改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的状况,近几年来,银监会调整和放宽农村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坚持“低门槛,严监管”原则,允许成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本文的农村中小银行银行业监管的对象是指在农村地区范围内依法从事资金信贷业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当地企业和农村居民,目前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组织形式。
二、农村中小银行监管方式的局限性
农村银行业机构所处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经济结构的特点,决定了其还包含着国有商业银行没有的特殊性风险,给当地的银行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较,农村银行业机构具有不同的产权制度、不同的区域性、不同的管理水平,决定了对这类机构的监管具有其独特性。目前对农村银行业机构采用的是同其它金融机构基本相同的监管模式。到现在为止,尚没有一套单独针对农村银行业机构的监管框架。
首先,我们从非现场监管的方式入手。
1.对新监管理念的重视不足
首先是监管部门的目标出现偏差。实践中,监管部门以前奉行的是合规监管,现阶段逐步过渡到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合规监管侧重于现场检查,在实行新的监管理念时,由于监管方式的选择存在路径依赖,监管部门还是偏重于原有的监管模式。
其次,非现场监管的重要性与其获得的监管资源不匹配。如香港金管局监管部门的现场和非现场人员占比是2:3,而银监会基本上没有专门从事非现场监管的人员,监管人员用于非现场监管的时间和精力相对较低。
2.数据基础欠真实准确
一是数出多门,银行内部存在会计、统计及信贷等多种数据口径,各口径之间不完全对应,造成上报监管部门的数据不一致。二是由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没有一般商业银行严格,在日常的经营业务监管方面存在的难度更大。例如,2007年中国银行监管协会的《关于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中在非现场监管方向,规定村镇银行在试点期间暂向属地监管机构报送5张非现场监管报表,有条件的村镇银行,可以纳人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按照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要求报送。因而在实际操作中,非现场监管的数据就缺少完整的村镇银行的数据报表。
3.非现场监管数据指标和指标体系欠合理
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注重对即时风险的监管,弱化对潜在风险的监管。如缺少对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资金运用效率较低潜在的收益风险深入分析的工具和能力;二是注重对单个指标的考核,忽视对指标间联系的分析。对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指标间,缺乏互动性的分析指标。
4.非现场的风险分析及评价方式系统化程度较低
我国尚未建立系统的商业银行风险评价模型和预警系统,对银行的风险分析重点仍放在监控指标的合规性上。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的时间较短,缺乏足够的历史数据全面分析银行整体风险状况,使其仅停留在简单的数据汇总分析和经验判断,难以起到早期预警和指导现场检查的作用。
现场检查虽然在中国已经实行较长时间,但是其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
1.现场检查后评价有待加强
银监局尽管出台了《现场检查后评价执行办法》,但尚未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单独的质量检查,只是通过报告评比的方式鼓励各级检查部门做出高质量的现场检查报告,而对检查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现场检查程序,并没有独立的评价和考核机制。
此外,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这两种监管方式之间的信息互补功能有待于完善。
2.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工作尚未达到信息共享
各级监管部门对非现场监管的功能、作用的认识深浅不一,实际操作中只有原则性的监管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缺乏详细而具体的尽职工作指引。因此,对于如何准确识别风险及时跟进核查措施、采取何种方式等深层次内容,未提出规范性程序和要求也缺乏制度上的问责。
3.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监管队伍的结构有待改善
由于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新型的银行金融机构对监管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高素质的当代大学生和高端人才考虑到个人的职业发展,不愿进军农村地区,造成目前的农村监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的缺限。另一方面我国尚没有实用有效的监管人员培训机制,没有针对不同层次、专业的监管人员制定全员系统全面持续的培训计划,也没有建立分等级的监管人员资格考核标准,很多监管人员对金融监管新知识、新理念、新技能的培训与学习,对一些新的监管手段、技能理解不透彻,掌握和运用不熟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非现场监管工作的效能。
三、完善农村银行业监管方式的对策及建议
如上所述,我们要针对农村银行业监管方式存在的不足,强化监管功能,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农村银行业机构不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克隆”,需要结合自身的特点才能有长远的发展。无论是监管制度本身还是现行监管措施,都有待完善,农村银行业机构的发展需要一套有别于国有商业银行的、另类的监管办法。这样既能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有所保证,又能够促进银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要提高对农村地区中小银行的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本人建议需从三个角度考虑。
1.加快技术改进,确保基础数据的真实性
在数据的搜集方面的要求:各级监管部门要对非现场监管数据采集的各环节严格把关。监管部门要求农村银行业机构在自身加快信息建设的基础上,内部归口管理对外数据的,提高报送数据质量。实现对每个法人机构非现场监管信息的集中管理和资源共享,使非现场监管和其他监管手段相互补充,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
2.准确定位对农村地区中小银行的监管理念
基于以上的分析,强调非现场监管的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由于非现场监管的真实有效地基础数据不能得到,其职能还没有很好的发挥,使得风险监管在农村地区的执行尚未彻底,成为一座“空中楼阁”。为了能保证农村地区银行业的安全,所以监管部门现阶段对农村地区的银行监管还是依靠合规监管为主。
3.大力培养高素质监管队伍,使得监管部门能够正确有效的监管
国际和国内金融的发展脚步不会因我国金融监管人才队伍还没准备好而稍有放慢,所以,应多管齐下,在现有非现场监管人力有限的条件下,要注意处理好监管形式与实效的关系,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因地制宜,抓住重点机构,抓住主要风险,集中精力研究和发现问题;同时加快培养适应有效银行监管的高素质监管队伍。一是强化银行监管人才的教育培训机制,不断提供适合不同岗位、不同层次、不同人员需求的、丰富多彩的培训课程,建立完善教育培训评价制度,使教育培训项目在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之间找到平衡点,切实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4.监管部门要转变监管理念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以风险为本的监管
风险监管的特点是事中监管,在保证了银行业的安全性的前提下,争取更大限度的金融创新。根据《有效银行监管原则》,有效银行监管是需要考虑被监管机构的效率,因而三种监管方式中目前只有风险监管这种监管方式,考虑到银行的效率,追求最大程度的金融创新。在这种监管模式下,农村金融才能健康快速发展,才能满足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作者单位:长沙商贸旅游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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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把双刃剑,用得不好,很容易把辛苦积累的家业斩得片甲不留。美国金融业的创新可谓令人眼花缭乱,不但把客户搞晕,也骗过了监管部门的火眼金睛,最后引发了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动静闹得实在太大。然而,害怕失败而不敢创新也是死路一条。几千年以来,人类文明的每一点进步都与创新有关,没有创新,我们恐怕还要活在刀耕火种的蛮荒时代。
不过,美国金融业的过度创新确实给全世界的金融机构留下了深深的阴影。不消说,中国刚刚起步的金融业也一度谈创新而色变,有很多人甚至认为守住中国目前的金融体系挺好,安全又稳妥。这种论调在国内还相当有市场,理由是中国金融业在这次危机中几乎不受影响,完全是因为资本项目没有开放,金融自由化程度不高。更有些感觉良好的经济学家认为中国的银行业已经跻身世界前列,相比很多欧美国家的银行一点儿也不逊色。耶鲁大学教授陈志武对这种观点进行了强烈抨击,他认为中国的金融发展不是够了,而是严重不足,经济的持续发展需要金融业的不断创新,没有金融创新,中国经济不会走得太远。
冷静下来思考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相信大多数人都会同意陈志武教授的观点。也许在一些“硬指标”方面,比如资本充足率、硬件设施、网点规模等,中国银行业的确不差,特别是在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国际大行遭受重创,中国银行业似乎“风景这边独好”。但是,如果提到服务质量、治理水平、持续竞争能力等“软性指标”,中国银行业可能就底气不足了。事实上,由于中国经济还处在一个年年增长的上升通道上,银行业存在的很多问题被掩盖了,比如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高位运行、国有企业资源浪费严重等问题都是潜在的“地雷”,不知什么时候就会引爆,对银行业造成致命打击。因此,中国银行业没有理由飘飘然,必须低下头来,向世界先进同行学习,通过创新谋求发展。
当然,创新是需要遵循规则的,要吸取美国金融业过度创新的教训,否则创新就是“创造性毁灭”。和实业界不同,银行业经营的是“信用产品”,依靠信心生存,是整个经济体的资本配置工具,带有很强的“传染性”,因此不能像实业企业那样,可以有很大空间去创新。“创造性毁灭”的精神在实业界是需要的,而且应当受到鼓励,而在银行业,创新一定要在兼顾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审慎地进行。具体地说,金融创新不是银行自己的事情,要接受政府和公众的监督和评价,创新产品不光要创造商业价值,也要有社会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绿色”创新。
“绿色”创新不限于环保和节能的概念,它涵盖了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商业价值的实现,是一种和谐主义的商业逻辑。本期报道的兴业银行正在践行这种近乎理想主义的创新理念。不管它已经成就多少,我们都应该对兴业的探索精神致以最崇高的敬意,因为它让我们看到了中国银行业的美好未来。
关键词:投资银行;现状;策略
1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1发展的现状投资银行业在我国刚刚起步,在很多方面还不完善,从事投资银行业的金融机构主要是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地方性的股份制证券公司等。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开放了证券流通市场,原有的商业银行证券业务逐渐分离出来,各地区先后成立了一大批证券公司,形成了以证券公司为主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体系。投资银行业带有许多转型经济色彩,由于宏观环境的不成熟和自身体制的不完善,到现在也只有短短十多年的时间,尚处于起步阶段。
1.2投资银行业存在的问题
我国投资银行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仍处于初步发育阶段,必然会带有阶段性的缺陷。对现资银行的主要业务所涉及的深度和广度远不如国际上一般意义的投资银行,没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融资、产业集中等方面的作用,因而,这些缺陷造成了行业发展相对于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这个行业进一步的发展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2.1资产规模小,国际竞争力弱。据统计,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106家证券公司,证券数目虽多,但大多资本规模偏小,竞争力较弱。据统计,我国的106家证券公司总资产为1.97万亿元,净资产为5663.59亿元、净资本为4319.2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在50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只有11家,注册资本金有1000亿元人民币的有52家,根据数据,1000亿元的就占一半以上。近几年,为了和国际接轨,大批中国投资银行进行增资扩股,但与境外许多著名投资银行数千亿美元的规模相比中国投资银行业仍然相差甚远,目前中国投资银行资产总额同国际大券商相比,1.97万亿元人民币的资产总额简单微不足道,如仅美林公司2010资产总额约为8.8万亿人民币。近些年,虽然在资产总额上有比较大的上升,但总资产规模的差距还是很大,资产规模小必然导致抗风险能力不足,开拓新业务能力弱,另外,我国的投资银行数量多,低效率竞争明显,资源浪费严重,行业集中度低,同时,也削弱了抵御国际竞争的能力,从而制约了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1.2.2业务品种单一,缺乏业务创新。我国投资银行业务品种单一,缺乏创新动力,收入主要集中在手续费、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等收入,而西方投资银行设计了各种不相同的金融品种,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并且还可获得较高的收入。目前我国对新型投资业务,如:基金发起、项目融资、外汇买卖等并没有广泛开展,对国际上的各种创新型金融业务,如:期权、调期、资产证券化、购并重组等几乎尚未涉足,少数国内所谓的大投资银行虽略有涉及,但因经验不足,实力不济等各方面因素,使得自身业务发展与经济效益受到很大影响。1.2.3缺乏专业人才和业务经验。在任何一家优秀的投资银行都应该有一个或若干个投资银行家。而这些银行家具有专业素质强,不仅要有涉及面广的特点,还要有从金融、财务、法律等各方面的知识及专家组合。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历史较短,自身经验匮乏。而投资银行业又是有着高智力要求的行业,其不仅要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更重要的是要为客户提供各种策略、建议,解决客户遇到的各种金融难题。高素质人才特别是那种思维敏捷,并且有着丰富的行业经验的投资银行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投资银行必须具备的关键人才,而这类人才在我国的投资银行业中是比较短缺。1.2.4融资渠道偏窄,限制其发展。①分业经营,导致了我国投资银行融资渠道偏窄,限制了其可持续发展。我国实行分业管理的监管模式,虽然有利于防止和控制风险,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并且对开展正常的投资银行业务所需的资金支持力度不足,抑制了投资银行融资规模的扩大。②由于我国投资银行处于初级阶段以及从业人员缺乏专业素质和训练,投资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体制还很落后。在经营理念上,众多的从业人员只注重当前利益,没有重视企业长远的发展和建设,急功近利的思想浓厚,因此,导致企业在信誉,服务等方面越来越不尽如人意,所以,急需要转变和创新理念。
2我国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对策
投资银行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产物,已经成为经济创新的典型代表,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尽管目前我国投资银行业十多年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方面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总体来讲,我们整个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受体制的制约,受环境的制约,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和障碍。因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快投资银行业的发展。
2.1拓宽融资渠道引入
长期境外战略投资者,不仅可以增加经营的透明度,还可能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其他的先进技术,为投资银行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动力。加大金融创新,改进金融服务,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①允许投资银行增资扩股,增加资本金;②允许资信好、业绩优良的投资银行通过银行同业拆借市场、证券回购、中央银行再贷款或再贴现、债券质押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③允许券商通过货币市场发行专项投资基金、融券、短期票据等进行短期融资。
2.2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①要注重投资结构的多元化,实现风险分散,防止资产过于集中于一个区域;②要合理定位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目标,防止或制止系统性承销危机导致市场崩溃的发生。尽力保护知情较少者的合法利益,要能够估计到未来相当一段时间的金融形势和交易结构变化情况,在变化的环境中能够保持有效监管。对于投资银行不仅要保持其业务监管政策和制度结构的相对稳定,还要考虑对于投资银行业务监管在技术上和经济上的可行性。
2.3落实人才培养战略
我国投资银行要想在国际竞争中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那就是行业人才问题。特别是投资银行业,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人才是其成功的首要因素。①培养高素质的人才不仅是加大金融创新、更是更好地服务于客户的前提条件。②优秀的投资银行人员应该具有一些交际能力、销售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等。③在业务的研究、运作、创新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要运用循环式方法输送人员参加培训,培养出既能掌握先进的投资银行经营之道,又能熟通我国证券市场情况的本土化高级精英,为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积蓄宝贵竞争力。
3结束语
当前处于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提高我国投资银行业盈利竞争和发展能力已成为焦点。从总体上来看,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投资银行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其自身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反映在融资渠道的限制、行业的人才及法律的缺陷等方面。我们在解决自身问题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教训,认识到其在未来发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便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的投资银行业,推动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的国际地位。
作者:赵凤 单位:科学技术信息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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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于2006年底在西方1O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实施.对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本文认为《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风险管理上有着全新的理念。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10国集团国际活跃银行相比在很多方面都存在差距,因此,要学习《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风险管理理念和具体方法,推行全面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新理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阐述的不仅仅是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三大支柱.其内容远比我们一般意义上所归纳的三大支柱要丰富得多。《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它从不同角度阐述了关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理念。
(一)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
一般意义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是以追逐利润为目的的金融企业,核心功能是向社会提供信用中介、金融服务,是典型意义上的间接融资的金融机构。由于来自外部、内部的压力.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理念不断创新,其业务巳不再局限于信用中介而是多元的综合的业务。因此,商业银行的定位也出现了新的变化,其核心功能不是简单的信用中介、金融服务,而是风险管理换句话说,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基本任务是管理风险。
(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在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中,把更多的精力放在信用风险上,忽略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使风险管理对象不全面,这种状况是受l988年《巴塞尔协议》影响的。l988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金的要求对应的是信用风险,虽然我们分析其中隐含了市场风险,但并没有直接显现出来。在该协议的指导下,商业银行在资本金管理中强调商业银行资本金如何满足信用风险,把信用风险作为商业银行面临的首要风险。随着商业银行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以来.以利率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市场风险成为商业银行在新形势下面临的新的、重要的风险,使商业银行对风险有了新的认识,管理有了新的发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指出,商业银行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
(三)监管"3-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重要贡献是“三大支柱”,其中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第二、三支柱。在三大支柱中.尽管第一支柱继承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在整个新协议中占据大量的篇幅论述分析,但并不能说明第二、三支注不重要。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认为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它对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的重要性是这样描述的,“对风险的判断和资本充足率的考核仅考察银行是否符合最低资本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新协议提出的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突出了银行和监管当局都应提高风险评估的能力。毫无疑问,任何形式的资本充足率框架,包括更具前瞻性的新协议,在一定程度上都落后于复杂程度化高银行不断变化的风险轮廓,特别考虑到这些银行充分利用新出现的各种业务机遇。因此,这就需要监管当局对第二支柱给予充分的重视。”
(四)建模是风险计量的基本方法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提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基础上,给出了计量三大风险的方法。信用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评级初级法(IRB初级法)、内部评级高级法(IRB高级法),其中标准法延续了《巴塞尔协议》的思想.由外部评级机构对商业银行的风险进行评级,有人称作外部评级法,而IRB法由商业银行建立数学模型进行评级。市场风险的计量方法是标准法、内部模型法,其中内部模型法的计量基础是风险价值(VaR)。操作风险的计量方法是基本指标法、标准法、高级计量法(AMA),其中高级计量法要求商业银行自己建立内部模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计量三大风险共设计了8种方法.除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其他7种方法均建立在模型设计的基础上,其中信用风险的IRB法、操作风险的AMA法要求商业银行自行设计内部模型。这反映出通过建立数学模型计量风险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提出的新要求。尽管风险是否能够通过模型计量精确计算存在争议,但从理论上看,商业银行通过符合监管当局要求的内部模型计量的风险敏感性强,资本消耗小。
二、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
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及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相比,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还处于较低的水平。
(一)起点低、起步晚
历史上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负债管理,就是拉存款。第二个阶段是资产管理,主要是信贷风险管理。第三个阶段是资产负债综合管理,比如比例管理。第四个阶段是资本充足率管理,标志是l988年《巴塞尔协议》的推出。第五个阶段是全面风险管理,标志是《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推出。西方商业银行大概处于第四个阶段向第五个阶段过渡的时期,而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处于第一阶段,少数银行可能已经到了第四个或第五个阶段(钟伟,2004)。这说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起点低.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存在较大的差距。另外,我国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并逐步重视风险管理起步于1994年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风险管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有了1998年的增加资本金、资产负债比例管理、1999年成立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资产。从1994年算起,才不过二十几年,与西方国家商业银行成熟的风险管理是无法比拟的。
(二)规模扩张与风险管理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重规模扩张、轻风险管理的现象,对一家银行的评价,基本上以规模为标准,似乎哪家银行规模扩张快;哪家银行就发展得快,哪家银行规模大,哪家银行就是好银行。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银监会风险监管力度的加大,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重视规模扩张、资本约束、风险管理之间关系,但是,规模扩张的冲动并没有从经营理念上根本解决。优势产业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随着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一些不合规的项目纷纷下马,使这些行业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而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张规模、追逐利润,把大量的信贷资金集中在有限的行业、有限的地区,且单笔贷款规模大、期限长,风险集中度明显。而在国外,并不是简单地把商业银行规模作为衡量经营者的唯一标准,规模是指有效的规模。银行经营者非常清楚发展和市场、规模和质量之间的辨证关系,在国外中小银行界有“小即美”的观点。这并不是说越小越好,而是说小规模的银行,只要保持盈利稳定甚至超过大银行,同样能受到尊敬。英国有一家中小银行,规模不过300多亿英镑,只做单一的按揭业务,但总资产盈利率5年始终保持在1%,达到了花旗银行等欧美大银行的水平,在英国银行界受到非常高的评价。在西班牙,仅经营本土市场上传统银行业务的西班牙人民银行也在国际金融界享有极佳声誉。这说明在国际金融界,银行是不以大小论英雄的,关键是看盈利能力和市值。
(三)风险管理方法单一
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技术非常丰富,而且分类科学、量化准确、手段先进,这些技术来源于科学的风险管理理念。计量方法和模型化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在技术上的重要发展。目前,不仅针对市场风险开发了以风险价值VaR为代表的计量模型.而且对信用风险、一般认为不易量化的操作风险也开发了计量模型。我国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的先进技术与方法方面还存在许多空白,在风险量化管理方面还非常薄弱,大多数银行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风险价值VaR、IRB、AMA、RAROC和持续期等概念刚刚开始引入,甚至不太熟悉,更谈不上普遍使用了。
(四)风险控制体系不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没有建立独立的审贷官序列。现代商业银行业务线都是纵向式的,适应这种体制,其审贷官序列也都是纵向式的。目前国内银行的审贷体制基本上是横向的,没有形成现代意义上的风险管理组织制度。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也没有专职的风险经理,无论是内部稽核部门、信贷管理部门(管理信用风险)或资金管理部门(管理利率等市场风险),都没有能力承担起独立的、具有权威性的、能够有效管理银行各个方面风险的风险管理职责。
三、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逐步实施,必将像《巴塞尔协议》一样,成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准则。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为标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
(一)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
计量方法的引入和使用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要求,是对风险进行精确管理的具体实践。我国商业银行要紧跟国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步伐,引入先进的风险管理计量方法。一是要从观念上充分认识商业银行使用计量方法对风险进行管理的意义,这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理念的转变。二是研究能够准确计量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的方法。在争取巴塞尔委员会支持的基础上,充分掌握《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思想的前提下,设计我国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计量模型,然后积累数据,对计量模型进行测试,修正后确定三大风险的计量模型,并且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推广,全面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
(二)加强外部监管.严格信息披露
在外部监管方面,2003年4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对商业银行外部监管加强,从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外部监管的四项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落实。但是,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相比,银监会对风险的评估过于简单化,只是强调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评估状况,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则要求确保风险管理覆盖所有风险类型,并且对任何风险种类以及对金融创新等相关因素进行监控。鉴于目前的状况,监管当局要在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统一监管标准,建立统一的考核监测平台.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尽快赶上国际先进银行的水平。
在信息披露方面,《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频率、范围有着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适用范围,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我国的商业银行,除上市银行外,大部分在信息披露方面不规范,没有达到《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要求。因此,要严格信息披露,一是要完善银行会计体系和会计财务信息披露;二是要加强风险披露。三是要完善资本信息披露。
关键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策略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加快了发展中间业务的步伐,这是商业银行自身持续经营和发展的必然选择。如何进一步树立经营新理念、丰富中间业务的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是银行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形成以存贷款利差收入为主的收入结构,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不甚重视。但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发展对金融需求的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已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中间业务品种不断增多,中间业务收入总额大幅度增长,中间业务输入比重快速上升。但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中间业务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有较大的差距。
(一)对发展中间业务思想认识不到位,经营理念存在偏差
长期受体制、观念、思维方式和实践经验的制约,我国银行没有对业务进行明确的定位,商业银行只重视开拓存贷款业务,把中间业务作为存贷业务的一个补充。经营理念上对金融创新、发展中间业务的思想认识不明确,市场定位存在偏差,往往把主要创利点放在资产负债业务上,把中间业务作为附加业务,置于次要地位。尽管商业银行已经开始慢慢认识到发展中间业务的重要性,但在经营的理念上仍然是以存贷款业务为核心,以致中间业务缺乏发展动力、目标,影响了中间业务的良性发展。
(二)中间业务品牌产品和特色业务匮乏、盈利能力差
近年来,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开办的中间业务已达260余种,但实际运用的品种很少且层次低、功能不完善,主要集中在收付结算和业务等劳动密集型品种方面,高附加值品种在我国银行业中尚处于起步阶段。据统计资料显示,美国银行业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1980年就达到了22%,1996年上升到了39%;2006年,该比重平均达到50%左右,一些大银行如花旗银行竟高达80%以上。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占各项收入的比重最高的不超过10%,最低的不足1%。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盈利能力不强。
(三)科技服务手段相对滞后,精通中间业务的人才匮乏
中间业务是知识密集型业务,涉及领域广、知识面宽,具有集人才、技术、机构、网络、信息、资金和信誉于一体的特征,是金融领域的高技术产业。它需要一大批金融知识面广、业务能力强、实践经验丰富,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经营管理的顶级人才。西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科技服务手段程度很高,银行正逐渐从传统的实体经营发展模式向虚拟的网络经营发展模式转变。而我国银行中间业务人员多数是原来从事传统业务的,尽管我国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技术服务手段也建立了电子联行、电子清算中心等支付结算系统,但系统覆盖面有限,速度也有待提高;支付系统尚未联网,客户服务系统滞后。中间业务需要大批懂业务、会管理、善营销的复合型人才,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在此方面缺乏具有全新金融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相关的高素质人才的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银行业开展高技术含量中间业务品种的“瓶颈”。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尽管《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商业银行关于中间业务管理的一项空白,但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监管机制还不完善。此外,还存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许多中间业务基本属于各行自行开发,产品价格、操作各不相同,缺少必要的硬性规定,银行在中间业务上少收费、不收费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同一业务多家银行竞争的局面。
二、关于发展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的几点建议
在银行业对外开放的背景下,我国的商业银行必须对中间业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同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中间业务领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并根据我国的国情摸索出适合我国开展中间业务的策略。
(一)转变传统观念,树立经营新理念
当前,我国商业银行仍然把存贷款作为最重要的业务来发展,各种资源优先配置在存贷款业务领域。今后,随着国内金融生态环境的不断发展,我国商业银行自身应充分重视中间业务,将中间业务定位为新的利润增长点。把发展中间业务提升到保证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看待,要从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高度认识中间业务,处理好资产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的关系,使三者的发展相得益彰,形成一个协同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二)丰富中间业务品种,加强中间业务创新力度
商业银行加大中间业务品种的创新,敢于突破传统中间业务的经营范围和模式,挖潜市场潜在的客户需求,坚持以满足基本客户的需求为导向,利用西方先进的创新技术,设计开发出为我国消费者接受的中间业务种类。提供客户真正需要的金融产品。例如利用银行掌握的信息、技术、银行高素质人才等优势,充当客户的财务顾问、投资顾问,为企业的资产重组、兼并、吞并等提供融资服务等。
(三)加大技术投入,注重中间业务人才培养
加大技术投入,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中间业务从业队伍对促进中间业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间业务的竞争,说到底是技术装备和人才的竞争。商业银行应加大技术投入,力求建立起先进的电子化网络和资金清算系统。在人才培养方面,通过各种渠道对员工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并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留住优秀人才和引入优秀人才,为中间业务健康、有序、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同时,必须加大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力度,尽快建立起符合现代商业银行要求的人事激励约束机制,能充分挖掘和调动员工的潜力。
诠释:银保合作就是银行业与保险业相互之间为了谋求共同利益、共同发展,利用资源共享而建立业务关系合作。
从狭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保险公司通过银行来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等保险业务行为。对银行而言,就是借助良好的信用形象代替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从中获取手续费的一种特殊中间业务行为;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保险营销中环节上的一种业务行为。
从广义理解:银保合作是指银行业通过购买保险业股份和保险业通过购买银行业股份方式建立银行与保险之间相互合作、相互渗透、相互融合成立合伙营销公司,保险与银行共同建立销售策略,创新业务品种,开辟新的业务经营领域,共谋发展。
一、银保合作现状
1996年,在国家政策允许和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环境中,保险业竞争激烈,一些新成设立寿险公司如华安、泰康、新华等,为扩大业务和占领市场,纷纷和银行合作签订保险协议销售保险产品,迈出我国银保合作第一步。当中国人寿、平安、太平洋等寿险公司纷纷效仿之后,真正意义上的银保合作才呈现出雏型。
当前,纵观全国产、寿保险公司都与银行业建立了保险业务合作关系。绝大多数一家保险公司同众多家银行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也是一家银行与多家产、寿险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
寿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发展较好。寿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销售保险产品、代收保费、代给付保险金、资金汇划网络结算、客户信息共享等方面;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业务已成为寿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部分寿险公司的银行业务占公司全部业务的比例已经超过50%。
产险公司与银行合作比寿险保险逊色。产险公司主要是通过银行信贷职能部门提供保险资源由产险公司业务人员上门办理业务和销售短期人身保险产品合作的方式,合作内容有企业财产保险、短期人身保险、汽车抵押贷款保险、个人住房抵押和按揭贷款保险、安居综合保险、金锁安居家财保险等;因受保险资源限制业务较少,还未能成为产险公司重要的业务增长点和销售渠道之一。
二、银保合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识不到位。目前银保合作主要是保险公司依赖于银行网点销售渠道与资源的销售保险产品,使得银行在保险业务过程中占据了相当的优势,银行收取手续费高低直接决定了银行对产、寿险公司产品的销售力度。在合作态度上看,保险公司强烈些,银行方面稍弱些;保险公司迫切希望通过银行销售保险产品来扩大业务规模和占领市场,把蛋糕做大;银行只是简单地认为是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渠道,且保险业务收入在银行业务收入所占比重较小,认为销售保险产品是保险公司求我做,重视程度不够。
2、合作短期化。银保合作都是签订一年期的协议,且存在签约多合作少、缺乏长期性合作行为。有的银行觉得寿险业务会对自身主营存款业务产生冲突,出现不或少销售保险产品现象;有的保险公司也认为支付较高手续费成本高,做这类业务要亏本,做多贴本多,根本谈不上长期合作规划,干脆就收缩在这条渠道;有些银保管理层签订了协议,但具体经办保险业务是基层行和员工,没有人际关系,业务根本无法开展。
3、手续费居高不下。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双方收取支付手续费是理所当然的。目前银行销售保险产品呈“买方市场”,手续费高低取决于银行。银行凭借自身拥有的网络、信息、客户、信誉、形象、资源等因素占居银保合作优势,明确那家保险公司给付的手续费高就跟那家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销售保险产品。银行收取保险手续费表面上看是在保监部门规定标准8%以内,实际上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支付银行费用高达40%(企财险20—28%、短期人意险30—40%、寿险分红险期缴三年合计15%、趸缴5%),保险业内人士心知肚明,不说而已,不得而为之。
4、产品单一风险高。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
5、销售方式单一。银行销售寿险保险产品基本上是通过柜台销售,银行员工积极性不高,基本上处于“等客上门”的状态,柜台销售的业绩起伏比较大;银行营销能力极强的客户经理销售渠道被忽视,没有调动和发挥客户经理的积极性和潜能。银行销售产险公司保险产品基本上是利用信贷部门提供特有资源来销售保险产品。
6、宣传力度不够。银行在销售寿险保险产品时是把保险的有关宣传品放在柜台上,让客户自己了解其内容;而客户如不主动了解情况,银行工作人员就不会主动介绍,没有给客户必要的宣导;特别是当前在广大消费者对保险的消费意识不高、对保险产品知识缺乏的情况下,严重影响销售保险产品。产险公司没有把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给银行。
7、贷款风险得不到化解。银行在办理企业、个人抵押贷款时,为了转嫁抵押物毁灭风险,要求企业、个人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为了达到化解贷款风险指定企业、个人向某某保险公司购买企业基本险、综合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有的银行却由借款企业选择保险公司和险种,企业为了减少保费支出,节约成本,往往投保费率低保障少的险种,倘若真的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因保障少企业得不到足够的补偿银行达不到化解贷款风险目的,同时,银行手续费也少收。
(二)原因
1、经营理念陈旧。首先,保险公司对银保合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习惯于传统的粗放、不规范经营,以保费规模论英雄,经济效益观念淡薄,依靠给付较高手续费抢占银行市场来扩大保费规模,使同业之间产生了恶性竞争。其次,银行对经营保险业务所能产生的预期效应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把银保合作摆上经营管理议事日程,没有当作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一项重要来源抓,则以高额手续费和存款作为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条件,使双方合作建立在不平等的基础上,在营销机制和手段上没有创新的动力,仅利用网点机构柜面和信贷部门的信贷制约手段强制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保险的传统销售方式,造成银保合作也只能停留在表层兼业关系。
2、缺乏复合型人才。保险技术原理的复杂性和独特性,银行员工绝大部分没有参加保险人资格考试,不能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保险专业知识欠缺,在保险业务时不能回答顾客提出的有关问题,无法充分满足顾客的需求。
3、缺乏激励机制。目前,绝大多数签订银保合作协议没有明确在协议期内完成一个销售保险业务具体目标计划数,全凭银行单方面所左右;有的银行一方面没有具体下达任务指标和具体考核和激励措施,另方面收取的手续费全部作银行中间业务收入大帐,销售保险业务多少由网点柜面员工激情和信贷业务需要所决定。
4、监管部门监管不够。对于银保合作保监会监管措施没到位。一是银保合作中的兼业方面虽然有比较完善的规定,但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如未审查银行所有销售保险业务员工是否通过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二是对于手续费标准虽然有规定,但监管不够。三是有的银行允许信贷部门将手中拥有保险资源推介给多家保险公司,这种业务关系实际上已经带有保险经纪的味道。对于这种保险与保险经纪同时存在于一家单位中的现象如何管理,都对保险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三、深化银保合作的对策建议
1、提高认识银保合作的现实意义。
(1)对银行而言:首先,随着大量非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市场主体间对金融资产的争夺日益激烈,银行利差逐渐缩小;而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只是利用其现有的机构、人员进行销售保险产品活动,不增加投资,不垫付任何资金,攫取低成本、低风险的业务收入,使之成为银行利润的一项来源;其次,通过与保险公司合作使银行在保险业务的过程中,不断向投保人宣传保险知识,了解其需求,接受反馈意见,提供各种咨询,有助于银行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努力与投保人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能扩大并稳定银行自身的客户群,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为客户提供更多、更好的相关服务,促进扩大发展空间,促进主业的发展;第三,通过与保险公司在信贷领域的合作,使保险成为银行化解信贷风险的有效手段。
(2)对保险公司而言:首先,利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能使用较低的销售成本达到较高效率地覆盖市场和客户的目的;其次,借助银行与客户之间已经形成的信任关系和银行的品牌和形象优势,有效地缩短保险产品和广大客户之间的距离,扩大保险公司产品销售渠道和对市场的开发深度,降低经营成本;第三,通过与银行的合作,利用银行拥有大量的客户信息资源以及较高的客户忠诚度,有利于保险销售产品宣传,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险意识的提高;第四,利用银行的分销网点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保费结算等为保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使保险资金的结算及时、安全,达到资源共享,降低保险费用。
(3)对客户而言:银保合作后,银行为了满足客户需求,实现多元化的经营手段,向客户提供从存贷款到保险“一站式”的品质服务;客户到银行就可以办理存、贷款和有关保险业务,为客户提供方便并节约了时间,客户可以享受到更好的金融服务。
2、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的新理念。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消除靠降低保费、提高支付手续费的低层次竞争理念转变为依靠险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的高层次竞争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银行要看到国际银行业的演进趋势,认识到银行保险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
3、建立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银保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不仅能促进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和产品创新,也能改善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要重视看待该项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长远战略性收益,重视从双方资源互补、产品开发、服务优化、客户资源共享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重视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银保合作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保合作在“信任、协作、互利、互惠”的准则下,在寻求深层次合作与发展时,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度,可在现有兼业的基础上升华,衍生形成一种长期市场战略联盟。长期市场战略联盟可分两个步骤进行:第一步是维持并且深化协议关系,通过签订业务合作协议,开展分销业务,让银行保险双方深入了解,彼此熟悉各自业务,为银保业务深层次发展做必要的准备;第二步是逐步过渡到长期市场合作战略联盟,加强产品战略、加强营销战略、加快技术战略、加强人才战略和加强售后产品等五项合作,并依此建立新型的银保合作关系,确保银行、保险、客户三方共赢。
4、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保险业务销售体系。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销售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教育,提高了员工推行银行工作的自觉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双赢”行为。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
5、培养复合型保险从业人才。银行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保险知识缺乏,特别是办理产险业务时,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赔时的核赔等保险技术方面的知识,完全制约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能力,增大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难度;同时可能产生误导隐患,丧失行业诚信,危害银行、保险、消费者各方利益,不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专管员在职生涯规划、银行专卖保险产品销售策略、银行专业化销售流程、银行渠道开拓与维护及销售技巧、柜台营销等内容进行培训;对银行协管员和银行网点人员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到保险业务的柜台上手把手教银行员工保险业务,提高他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尽快提高银行的水平。
6、探索产品开发和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在建立合作关系后,在营销上要共同探讨,相互支持,协同作战,制定协同的营销策略。
首先,开发创新业务合作品种是银保合作得以发展的关键。一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合柜台销售,又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仅对银行业务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还能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二是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积极参与和配合,改变目前完全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闭门造车的情况,使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和保险公司抽出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客户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适合银行销售和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三是加强产品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应当在保证客户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开发能够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应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重点,共同打造具有即能变现又能维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精品。
其次,共同打造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一是可以共同开展户外咨询活动和经常进行相互交叉宣传,促进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增进他们相互的认同感;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将通过银行销售产品而降低成本所获得的利润适当的与银行分享,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那些保险业务突出的人员,并将保险的销售额作为评价银行分支机构业绩的标准,这样可以激励银行及其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营销激励机制;三是注重激励机制科学考核。银保共同商定销售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采取奖励基金与销售业绩、产品组合、业务增长点以及目标完成率相挂钩的方法,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银代管理员,应对其推介银行产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共同推动双方产品的销售,强化对对方业务的熟悉度。
7、建立银保合作的市场准入机制。银行多家保险公司业务在银保合作中已形成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银行对所的各保险公司产品完全按保险公司所支付手续费的高低来确定,而手续费的高低也完全由银行左右。银行保险业务目前发生恶性无序化竞争问题。从浅层次看主要涉及市场营销与银行保险产品管理方面的不规范;而从深层次上看,则是银行与保险在合作方面的战略理念与机制上的差异。这种局面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国内保险公司粗放式的业务扩张与争夺市场份额的动因,侧面显示出该业务市场发育的不成熟程度;另一方面则提示了这一市场现存竞争结构的不完善与不饱满。目前银保双方只是在产品销售渠道方面进行浅层次合作,加上银行掌控网点、保险资源,保险公司不能对银行柜台进行控制和施加影响,银行单方拥有的对手续费的讨价还价能力。这种交易策略非常不稳定,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短期的利益趋向。因而,银行保险业务应该采取市场准入机制即一家银行只能跟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业务关系。我们所说的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关系,要使银行保险双方合作站在长远、战略的高度来选择合作伙伴,合作双方才能在银行保险业务上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才能维护银行保险的销售渠道,才能建立和培养一支相对专业、稳定的销售队伍,才能集中精力开发有利双方合作的销售体系,最终双方能够找出一个的共同点来关心、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一对一或两家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对保险的实体监管提供了方便,只要了解双方总部下属经营单位在网点开发、手续费支付、销售方式、宣传途径等的运作,就能掌握银行保险业务的全面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也能对市场动态进行准确分析和判断,为制定银行保险业务政策和培育银行保险市场提供便利。
8、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我国银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从现行来看,已经远远超出监管制度范围;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规。《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的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因而,应着手制定银行保险业的统一规范,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此外,银保合作的开展要求监管部门既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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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凤军等:《浅析我国银保合作的问题和对策》《经济参考》2003(1)。
[3]阮健:《论我国银保合作现状及其发展》《福建金融》2004年9期
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的混业经营阶段1980年国务院《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各家国有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混业银行制度开始实施。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建立了证券的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上海市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独立于银行和信托的专营证券商。1986年重组的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等涉足了广泛的金融业务范围,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业务。四大国有银行经营分工模式也逐渐被打破,出现了"农业银行进城,工商银行下乡,建设银行入厂,中国银行上岸"的状况。各家商业银行开始突破分工界限,纷纷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在所属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证券部,从事企业证券的发行、买卖和自营业务。同时商业银行还向地产、保险、投资、贸易等领域拓展,实际上形成了混业经营模式。
这一时期金融业发展水平低下,金融监管落后,相应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机构缺乏足够的自律约束,同时国民经济不断震荡。1992、1993年间,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了混业经营中的金融业出现秩序混乱、效率低下、金融风险增大。面对这种情况,国家从1993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业秩序。
上世纪90年代中期的分业经营阶段 由于1992、1993年出现的金融过热、金融秩序混乱、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导致金融风险加大的现象,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通过了《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各金融机构由全能制经营转向分业经营。随后又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这样银行业与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制度在我国形成。由此可以得出我国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原因就是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带给金融体系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作为短期资金的同业拆借资金进行长期投资,必然大大降低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加大了收益的风险;其次,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的加大。我国资本市场较小,而且不够规范,大量银行资金进入市场投机必然加剧了价格的波动和市场纵的可能,导致价格机制无法有效发挥作用;再次,增大了金融监管、宏观调控的难度。资金流向被隐瞒,导致货币政策更难以达到预定目标。
实际上,当时的这些危害,并非由于商业银行从事证券投资、房地产业务,而是由于商业银行借助于同业拆借市场,将拆借资金引入长期投资与投机。我国当时金融监管还很薄弱,法律法规也不健全,难以有效阻止和处理此类违规行为。而且商业银行自身也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真正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以达到对风险的自我控制。因此,这一时期实施分业经营是十分必要的。
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混业经营阶段分业经营的实施是为了降低风险,然而,从中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实践来看,分业经营模式并没有使我国商业银行取得理想的结果,业务范围限制在存贷款方面使业务风险更加集中和扩大。而且从实际情况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分业体制最终没有完全完成。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混业经营的现象,如中国建设银行于1995年与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根据特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和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了西敏证券,改名为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一些各地商业银行以及信托投资公司原先分别组建的证券公司还未完全从原单位分离出来。
上世纪90年代末,随着经济全球化、金融一体化的浪潮不断高涨,新技术革命和金融创新风起云涌,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我国商业银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不能开展混业经营,这造成了对国有银行的不平等,削弱了我国银行的竞争力。为了增强我国银行的竞争力,在国际金融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政府逐步在政策上打破了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四者之间的资金壁垒,陆续出台了放松金融管制的措施。第一,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商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第二,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第三,允许商业银行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第四,允许商业银行直接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从1999年起,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中国商业银行积极推动银行、证券、保险和基金之间的合作,逐步由分业过渡到混业。商业银行以多种形式积极承办投资银行业务、股票质押贷款、银证转账业务、销售和托管基金、代售保险产品、参与保险单质押贷款、开办基金管理公司等混业经营业务。1999年7月,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公司全面合作;同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与华夏证券公司联手。
中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渐进发展
中国商业银行所从事的混业经营是有序和渐进式的,自推行混业经营以来,中国商业银行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其中更有佼佼者为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树立了样板。
目前,中国银行业不论是国有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已有序开展混业经营业务,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更是凭借其强大的实力,成为了混业经营的领头羊。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主营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旗下拥有多家控股金融机构从事多方面金融业务。1998年7月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中银国际,是中国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主力平台。2001年10月设立的中银香港,同时拥有南洋商业银行、集友银行和中银信用卡有限公司的股份权益。2004年7月中国银行和美林投资管理合资组建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业务。2005年1月成立的中银保险,是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 农行虽然在混业经营领域起步较晚,但近年来也在积极开展多种业务。2004年2月,农行与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全面合作协议,将经营范围拓展到基金领域。到2004年10月,农行已与一些保险公司达成合作意向,并与美国雷曼兄弟公司和法国巴黎银行签订了QFII托管合作协议。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领域包括公司银行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资金业务,多种产品和服务。1995年由多家国内外著名金融机构和公司共同投资组建了中金公司,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投资银行。2004年1月成立了建银国际,是建设银行在香港全资拥有的投资银行,代表建行总行对外开展投资银行业务。2005年9月建设银行、美国信安金融集团和华电集团共同建立了建信基金,从事募集、管理证券投资基金等业务。2006年8月,建设银行与美国银行达成收购协议,成立建行亚洲。
中国工商银行1998年2月,经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工商银行也是国内首家在商业银行架构内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12月,工商银行已在国内27家境内分行设立投资银行业务部门。同时,工商银行在企业年金服务上与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积极合作。
混业经营发展目前依然存在很多问题
首先,风险控制能力薄弱 混业经营最大的隐患在于不同金融业务所引发的风险可能会在金融机构内部传染,导致整个金融集团陷于危机。在国外,大型商业银行的经营业务相互交叉,但存在着非常严格的“防火墙”,如法人“防火墙”、业务“防火墙”等手段,从而防止出现扩散至整个集团的风险。而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目前普遍缺乏健全、有效的混业经营风险防范机制。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缺乏风险意识,风险管理手段落后,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对暴露出的风险问题不能及时有效地预警和解决。
其次,监管真空与多重监管并存 混业经营过程中不断出现的产品创新和业务创新常常导致业务交叉,如投资连接保险,既有保险的功能又有投资的功能。各监管主体由于各守一方,缺乏沟通和协调,因此在监管上不是出现了重复监管耗时费力的问题就是出现了监管漏洞无人过问的盲区。这对中国银行业开展混业经营造成了一定的隐患。
再次,专业的监管人才匮乏 随着混业经营进程的不断加深,风险与日俱增,监管难度加大,需要既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专业知识有所掌握又要对计量、财会、法律、计算机、外汇等知识全面了解的监管人才。发达国家成熟的监管技术、手段是与他们拥有大批优秀的监管人才分不开的,而我国这类复合型人才非常稀缺。
中国银行业实施混业经营应多管齐下
健全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 混业经营模式下,风险加大,多种金融业务交叉,多个业务部门和经济主体利益相关,如何防范风险,如何促进各项业务有条不紊开展,如何维护各经济主体的利益,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金融制度。健全而严密的法律法规以及金融制度不仅能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保证,并能对混业经营起到正确的导向作用,避免压制金融创新。
强化金融监管,完善监管体系混业经营模式下,银行的业务更为复杂和多元化,风险程度更高,这对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于严格,都会造成不好的结果,前者会允许不规范金融行为的滋生,加大金融风险,而后者则会加大监管成本,降低金融效率。因此,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必须提高对银行进行全面监管的意识,加强国内监管机构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交流监管技术,完善监管体系,切实提高我国监管部门的监管水平。
与经验丰富的国际先进金融机构合作 中资银行通过选择与经验丰富的国外先进金融机构合作,能从它们身上学到先进的管理方法、管理体系、创新理念和监管技术,从而在管理、业务、金融产品方面完善自身的不足,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从而对中国银行业未来的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加速人才培养,优化培养机制 混业经营是以金融业务的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国际化和金融服务手段高科技化为基本特征的,混业经营需要大批具有金融、证券、财务会计、国际经贸和法律知识,懂得信息技术,管理方法的复合型人才。因此,我国银行业必须加速人才培养,优化人才培养机制,创造机会增进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制定各种优惠政策,大力吸引国内外优秀金融人才到我国商业银行工作,从而满足我国银行业推行混业经营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