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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出口;信用证;风险;对策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1.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
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1.3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
有些目的港如中国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
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
信用证决不是一种无懈可击的支付方式,银行信用不可能完全取代商业信用,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商业风险,必须注意对信用证项下风险的防范。
2.1加强信用风险管理,重视资信调查
外贸企业应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客观分析客户资信情况。在交易前通过一些具有独立性的调查机构仔细审查客户的基本情况,对其注册资本、盈亏情况、业务范围、公司设备,开户银行所在地址、电话和帐号、经营作风和过去的历史等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评议,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交易中,经常与业务员沟通交流,对业务员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疑点、难点问题给予指导帮助。交易后以应收未收帐作为监控手段,防止坏帐的产生,这样,可以最大可能地避免风险,为业务的顺利进行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2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外贸业务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瞬息万变的市场对业务人员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贸易做法也越来越灵活多变,业务上如果不熟,碰到问题看表面而不看实质,对风险缺少充分的估计,盲目乐观,很容易造成巨大损失。从以往的应收未收帐的案例分析,绝大多数是由于业务员工作马虎,忽视风险而造成的。
2.3重视单据对整笔业务的重要性
“单单相符,单证相符”是信用证的基本要求,正确交单议付则是最后结算的基础。作为进口方,可在信用证中加列自我保护条款,可要求出口商提供由权威机构(如SGS等)出具检验证书,也可派人亲自验货并监督装船,以保证获得满意的进口货物。另外,作为受益人,加强催证、审证、改证工作,认真审核信用证,仔细研究信用证条款可否接受,并向客户提出改证要求。在制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以防产生不符点,影响安全收汇。
关键词:导入;讨论;摘取
中图分类号:G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9-0059-01
“不可抗力”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进出口贸易实务(第二版)》第六章的第三课时。第六章主要讲述了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执行过程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这是高二年级的一堂复习课,学生在新课教学中已基本把握了不可抗力的相关理论知识点,所以复习的重点应放在对理论知识的实践和运用上,这就需要对教材进行提炼。作为案例讨论课,我认为更适合“分层教学”,基础差的可以用课内所学的知识“套用”掌握,而基础好的同学却可以深入理解。
“分层教学法”的理论,一般每个班的学生分成三个层次:A层:基础扎实,接受能力强,学习积极主动,成绩优异,(也就是我们老师眼中的尖子生)。B?层: 知识基础和学习潜力一般,学习比较自觉,有一定的上进心,成绩中等。C 层:知识基础较差,接受能力不强,学习积极性不高,成绩欠佳(也就是后进生)。而这堂课我所采用的教学方法是案例分析和小组合作学习的方式,但是我的这个分组是将全班分成六个小组,每组8人,其中的一个组的成员都为班内A层次的学生,他们作为本次案例讨论时的一个裁判组,来对其他各小组讨论分析后进行总结陈词并评判。而其他五个小组基本是平行小组,每组内以B?层次的人员居多,适当的穿插A、C 层次的各1名。这样在小组讨论中,就能让各层次的学生都积极地参与发表意见,且还有A层次同学的帮助与引导,同时也便于老师及时了解他们的掌握情况,在课后可进行有针对性的辅导。
下面是我这节课的具体操作:
一、导入(用案例给学生创设问题情境)
情境呈现:富通集团向伊拉克B商购置一台设备,于4月签订合同,合同规定按FOB价格成交,且卖方须在8月底以前交货。由于富通集团工作中的失误,没有在规定的8月底前派船到伊拉克接货,导致对方的货物积压在码头,造成仓储费用。于是,伊拉克B商要求我方赔偿。问我方是否需要赔偿?为什么?
这一问题非常简单,95%以上的同学都能一看皆懂,接下去,马上是简单的提升,对划线部分做一个条件修改,引出本堂课的知识点。
二、分层呈现本堂课学生要讨论的案例
案例1:杭州某公司与澳大利亚商人签订小麦合同200万吨,交货期为某年5月份,但澳大利亚在交货期年度遇到干旱,不少小麦产区欠收20%,而且当年由于苏联严重缺粮,从美国购买大量小麦,导致世界小麦价格上涨,澳商提出推迟到下年度履行合同,问:中方是否可以同意?(基础型)
案例2:富阳市富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2005年12月交货。11月底,富兴进出口公司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我出口公司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试分析:(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提高型)
三、摘取“闪亮星”
组内可以任选题目进行讨论(根据基础任意选择)。各小组派代表总结本组的讨论结果,并为各自小组“摘星”。裁判组(事先排定的A层次同学)根据问题进行评议,只要是符合题意的,都给予“星星”进行鼓励。(回答出一点得一颗星)。接着教师对每个案例进行简单总结,指出案例回答的几个要点,并评选出此次讨论中表现最突出的两个小组,给予鼓励。
案例1的设计意图:
1、用“干旱”作干扰,要求学生能够区分价格上涨等正常贸易风险与不可抗力的区别
2、培养学生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及语言表达能力
3、“摘星”活动可以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
(以上三项内容适合基础差的同学“摘星”)
案例2的设计意图:
1、巩固知识点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变更合同和解除合同
2、巩固知识点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
3、培养学生应变能力及全面思考问题的能力。
4、培养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和合作学习的能力
(以上四项内容适合基础好的同学“摘星”)
四、要求学生变换条件重新设计案例(知识的总结与迁移)
目的:让学生来归纳总结知识点,实现学生对学习的自我指导和调节,培养自主学习能力。进行知识的迁移,了解学生对本堂课的掌握程度
五、选择作业
案情介绍
国内电子产品出口商A公司自2008年起与新西兰B公司开展进出口贸易,合作初期B公司付款较为及时,双方合作关系良好。2009年初,A公司继续出运价值50万美元的货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按照B公司指示,A公司将货物直接发往最终买家澳大利亚c公司。应付款日过后,B公司却表示,由于最终买家c公司破产,未向其支付货款,因此拒绝对A公司履行付款义务。在多番催讨无果的情况下,A公司遂委托中国信保代为进行海外追讨。
案件处理
中国信保在收到A公司的委托之后立即将案件交由新西兰当地律师处理,律师随即发函B公司,要求其对本案项下未付欠款做出合理解释并尽快履行付款责任。B公司依旧以最终买家c公司破产,其未收到c公司付款为借口,拒付本案项下货款。鉴于上述情况,中国信保一方面要求新西兰律师继续同B公司交涉,明确指出其未收到最终买家付款的事实不能成为拖欠A公司的理由,要求立即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另一方面则指示A公司积极联系当地其他买家,必要情况下转卖或者退运本案项下货物以避免更大的损失。而就在B公司迟迟不付款,A公司准备安排退运的时候,中国信保调查得知c公司早已提货,货物已经被列为其破产财产。
由于贸易合同为A公司与B公司订立,A公司是按照B公司指示才将货物出运至澳大利亚,已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那么,无论货物是否被提走,B公司均应承担完全的付款责任。因此,当地律师立即要求B公司付款,否则将考虑采取法律措施。此时B公司却回复称,按照原本设计的贸易流程,c公司在向其付款之前不会得到正本货运单据,更不可能提货,而由于A公司在发货时使用了“海运单(sea Waybill)”,导致c公司不需出示正本单据就把货提走。故B公司主张,是A公司的过失导致其失去对货权的控制,难以收到货款,并因此拒绝承担任何付款责任。至此,本案的焦点从简单的拖欠货款变为复杂的贸易纠纷,追回货款的前景变得十分渺茫。
“海运单”简析
本案贸易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为D/P AT SIGHT,即买方接到银行通知后需立即付款才能拿到正本单据,继而清关提货。出口商在合同中设定此付款方式的目的也在于把控货权,控制交易风险。但仅仅由于出口企业在出货时签发的不是通常使用的提单而是“海运单”,便导致了进口商不需付款即可提货,大大增加了收汇风险。海运单究竟为何物?和提单相比其又存在哪些特点和风险?
海运单即Sea Waybill,是指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不可转让的单证。海运单规定收货人无需凭正本单据,只需出示适当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
通常情况下,海运单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若贸易双方为跨国公司的总分、母子公司或者为往来已久、建立起长久的信任关系的贸易合作伙伴,使用海运单不仅能够减少贸易程序,而且可以防止单据遗失带来的不利后果。第二,当交易双方采取赊销或者前TT的支付方式时,单据的物权效力失去意义,此时采用海运单则可以增加交易便捷度,加快贸易程序。第三,在近洋航线中,往往是货到而单据却未到,进口商不得不等待正本单据来清关提货,这样便耽误了提货时间,阻碍了交易效率。而使用海运单的进口商在货物到港时出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以上问题便迎刃而解。
如上所述,由于海运单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程序简单,操作方便,有利于货物的运转,且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近洋运输中的货物压港问题,减少了单据流转风险,因此在20世纪70年代被首次使用以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海上运输中引人海运单,使其在国际贸易中焕发勃勃生机。
海运单与提单的比较海运单与提单相似,均有证明海上运输合同以及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的作用。但是仔细比较,这两种单证仍存在较多不同之处。
――物权凭证效力不同。众所周知,提单不仅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运输契约证明,其本身还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要求承运人交付货物,并且享有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海运单则不然,其只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交货的凭据,用以证明双方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海运单本身则并不具有物权效力,即使掌握了正本海运单而非单证上所载的收货人也难以向承运人主张交货权。
――可转让性不同。一般海运单上都明确印有“NON NEGOTIABLE”的字样,这表明海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诞,并不具备可转让的功能,加之海运单上收货人一栏都是确定的,承运人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海运单上所记载的收货人或其指定的人。提单则不然,除记名记单外,提单可以作为物权凭证自由转让,只需将转让事宜背书即可。
――交货方式不同。如上所述,由于海运单并不具备物权凭证效力,在货物到达卸货港之后,收货人并不需要出示正本海运单,而只需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证明其即为海运单上所载的收货人。而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在货物到港后则必须向承运人出示正本提单。
海运单风险 海运单作为一种新的运输机制,确实具有其提货简便快捷的特点,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进出口贸易运行效率。但由于其出现的时间与提单相比十分短暂,在实际业务操作中仍存在较多风险。
对出口商而言,除非采用放账或预付款的支付方式,控制收汇风险的方法多为把控货权,要求收货人先行付款方能提取货物。而由于海运单无物权凭证效力,单据项下的货物往往是货到而单未到,进口方已先行提货,如果进口收货人借故拒付、拖欠货款,甚至像本案一样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出口方就会被迫处于钱货两失的尴尬境地。
对进口商而言,使用海运单多是希望加快贸易流程,避免因单据遗失、破损等原因而丧失提货的权利。但是由于运输合同乃出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立,收货人与承运人之间并无直接契约关系,在货物发生损害或灭失的情况下向承运人主张权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另外,使用海运单时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出货人均有权变更收货人的名称,这会导致收货人无法向承运人主张诉权,原本订立的进口合同也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对银行而言,海运单的风险多出现在信用证贸易中。在信用证流程中,银行具
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在银行向出口商付款后向进口商主张付款权利的最大筹码即是手中掌握的货运单据,即使面临进口商拖欠货款、倒闭清算的情况,银行也可以通过对货物进行拍卖而挽回大部分损失。但是海运单的使用无疑会显著增加银行的收汇风险,海运单上的收货人名称往往是进口商而非开证行,如果进口商不付款赎单,银行则会遭受较大损失。
案件启示
通过此宗案件的处理,我们总结了下面几点经验,希望对广大出口企业有所益。
细节决定成败本案出口商在合理履行交货义务的情况下遭遇进口商无理拒付,本可以通过追究其法律责任或者凭借手中的原始单据采用退运、转卖货物的方式规避风险,却仅仅由于使用了海运单这种无物权凭证效力的贸易单据,导致其不得不承担巨额损失。由此可以看出,在国际贸易中,细节决定成败,即使是贸易单据的选择这样的小问题也有可能引发意想不到的风险。因此,出口商在注重把控大的贸易风险的同时更应重视每一个交易细节,避免发生像本案一样由于忽略贸易细节而引发巨额损失。
无论是凭收货人身份证明提货,还是凭已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提货,显然都否认了电放提单的提货凭证功能,因为“电放提单”本身并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依据。因此,“电放提单”的非提货凭证性质,同时其记名抬头决定了不可以通过背书形式转让的特点共同决定了电放提单的不可转让性,当然也决定了其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这也是为满足近洋运输和海上货物交易所需要的电放提单与传统提单最为本质的区别,而这一本质区别和电放提单独特的操作模式给参与电放提单过程中的各个当事人都带来了不同程度的风险,无论是对作为托运人的出口商还是作为收货人的进口商或者作为承运人的船公司而言,都可能带来不同程度的风险,但与电放提单其它各参与主体相比,作为托运人的出口商承担风险无疑是最大的。
一、电放提单给出口商带来的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出口商选择电放提单是不得已而为之。从表面上看,电放提单解决了货等单的问题,但实际上由于电放提单本身并不是物权凭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对作为出口商的托运人而言,手中持有电放提单并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
(一)货款两空的风险
因为电放提单在本质上和传统提单不同,它不是目的港提货凭证和物权凭证,承运人也不向托运人签发正本提单,收货人仅凭身份证明或盖章的电放提单就可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等于剥夺了托运人在正本提单保护下对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使得托运人失去了收取货款的保障。托运人一旦向承运人提交电放申请和保函后,承运人即向其在目的港的发出电放通知,从此刻开始作为托运人的出口商就完全丧失了主动权。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收货方很有可能先行提取货物,收货方是否支付货款完全取决于其自身信誉,收货方也有可能会以各种理由向托运人提出要求降低价格等不公平条件,托运人这时既不能向承运人主张权利也不能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如果寻求法律手段来追回货款,将会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时间,因此,对出口商而言很容易造成货款两空的损失。货代和收货人联合恶意欺诈也会给出口商带来货款两空的风险,如某案例中国内某贸易公司A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服装,合同规定货到付款后再交货,A公司委托C货代公司代为租船订舱,C货代公司委托D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此批货物,C货代公司对出口方A签发货代提单(HOUSEB/L),托运人为A,但是D公司在对C货代公司签发船东提单(MASTERB/L)时,C货代公司要求以自身为托运人。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之后,C公司提出电放货物,由于C公司是提单中的托运人,因此D公司按C公司的指令将货物交付给B公司,但此时B公司并未对A公司付款,B公司提货后潜逃,C公司也不知去向,结果给A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在该案例中,实际承运人D通常在电放交货时不会听从货物实际托运人A公司的指示,而仅会听从船东提单中的托运人C的指令,因此,在货代公司参与交货时,出口方一定要注意确定托运人的身份是否为自己,否则也容易造成货款两空的风险。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三种方式。托收和汇付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而信用证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开证行就必须无条件付款,从而为出口商顺利收汇提供了保障,因此,虽然近年信用证的使用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但总体而言信用证结算方式仍然是很多出口商的选择。但需要注意的是,信用证下作为开证行或付款行的银行,在保证单证相符的情况下,付款的承诺是以控制相关的货运单据及其货权为前提的。通常信用证都要求出口商提交全套正本提单,而如果使用电放提单,由于承运人不签发正本提单,加上其非物权凭证性质下收货人仅凭自己的身份证明就可以提取货物,从而改变了信用证项下开证行或付款行在付款后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可能,因此,电放提单的使用严格说来破坏了信用证的规则,从而加大了银行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开证行很可能会拒绝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使得原来有银行信用作保证的信用证结算,变成了类似托收的情况,但与托收又不尽相同,因为电放提单下货物已经被收货人先行提走,只是正本单据由银行转交而已,所以此时出口商面临的收汇风险很可能比托收还大。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信用证有特别规定,如某些日韩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中规定“SURREN-DEREDB/LISACCPETABLE”,此时选择信用证结算仍然需要特别谨慎,除非进口商向开证行提交保函,承诺无论单证是否一致都会付款赎单。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口商应告诉进口商电放提单的非提单实质,不能按UCP600ART20条提单的要求来规定电放提单,需要对这种单据的形式和内容进行特别规定,否则很可能出口商在交单议付时会因单证不符而遭开证行或付款行拒付。例如信用证规定可以使用电放提单但要求将收货人做成“TOORDER”抬头和提交正本提单,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口商无论如何都不能满足信用证的要求,因为电放提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只能作成记名抬头而且也不签发提单正本,所以出口商应该仔细审核信用证,要求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时提交副本电放提单而非正本,同时把电放提单收货人规定为记名抬头人而非指示抬头,通常可将条款设置为COPYOFONBORADBILLOFLADINGMADEOUTTOAPPLI-CANTINDICATINGTHE“SURREN-DERED”OR“TELEXRELEASE”。但即使这样,表面上看似乎在信用证下可以做到单证一致,但对出口商而言仍然隐藏了巨大的收汇风险,开证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更倾向于挑刺拒付受益人。
二、出口商在运用电放提单时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全面了解进口商资信状况
对出口商而言,电放提单由于放弃了货物和货款的控制权,可能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同时因为电放提单的性质也难以选用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因此如果选择电放提单,前提必须是出口商收到货物的全款,这是一条对出口商而言不二的法则。在电放提单下出口商能否及时安全收汇,完全取决于收货人的商业信用。在这样的情况下,出口商为了能够保证及时收回货款,需要在企业内部建立风险控制机制,针对不同的客户采取不同的对策,对初次交易和交易金额较大的客户,一定要对进口商做好全面的资信状况调查,如果发现客户资信状况不佳宁可业务不做也不要使用电放提单,即使资信状况较好的客户,也要密切关注电放提单操作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随时跟踪出口货物和货款流向,防止承运人和货代在操作过程中可能出现错交货物或欺诈出口商的风险;对彼此熟悉和交易时间较长且信誉较好的老客户,也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业务变化情况,实践中经常会有某些老客户由于其自身经营情况恶化而资金链出现问题,导致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因此,出口商要严格电放提单的使用对象,只有那些信誉较好且经营情况稳定的老客户才可以有条件的使用电放提单,这是保证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最根本的措施。
(二)合理选择贸易术语
近年来很多中小外贸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使用FOB术语来约定交付,但在FOB术语条件下,由于是买方办理租船订舱事宜,买方此时会成为电放提单中的托运人,而卖方仅仅作为交货人,造成卖方托运人和交货人的分离,从而使得买方很容易利用其托运人的身份指示承运人放货给自己或者其他收货人,以达到提货的目的,之后买方以各种理由延迟付款或不付款,那么卖方就很难及时安全地收回货款。因此,如果选择电放提单,在成交时应尽量选用CIF或CFR贸易术语,一方面出口商可以自主选择信誉好且操作规范的承运人和货代合作,避免受到承运人和货代的欺诈;另一方面在CIF和CFR合同中,卖方集交货人和托运人的身份于一身,承运人只会接受卖方托运人的指令,避免FOB术语下买方以托运人身份要求电放货物的风险。如果万不得已选择FOB术语成交的,出口商可以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即FOB价格条件下只要卖方将自己的名字写入提单的“托运人”一栏,则可以认定卖方为法定的托运人,即属于实际托运人,此时卖方可以要求承运人在电放提单SHIPPER一栏中写上出口商名称,从而取得托运人身份,有了托运人身份后出口商也即取得了操作电放提单业务的各项权利。
(三)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有许多的不同之处,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特点,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在长期的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贸易术语,并要求在国际贸易中,商品单价除了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计价货币之外,还需标明相应的贸易术语。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贸易术语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允许双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可以做出相应修改,由于我们的许多企业对这些规则不甚了解,甚至存在一些普遍的错误认识,使得我们许多企业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一、CIF术语下的合同性质的误区
CIF价格包括出口总成本加上国外运费和保险费、净利润,风险的转移以卖方在装运港口将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给买方。由此可知,CIF术语下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因其在海运中运用,所以通常须在CIF术语下注明目的港名称,如CIF上海,这就使我国的许多企业将其认为是到货合同,因而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同时,我国在早期曾将CIF术语译为“到岸价”,从而使人们对CIF术语从根本上产生了偏差认识,导致许多企业深受其害。
二、CIF术语下的保险险别、金额的误区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价格术语(PriceTerms)通常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字母的外文缩写(如FOB)表示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贸易术语是国际商会于1999年9月公布,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2000年通则》),在《2000年通则》中,共设定了13个贸易术语,其中CIF、FOB、CFR三种贸易术语是我国对外贸易中最常采用的三种,尤其是CIF术语,因其能够带动我国保险业和运输业的发展,而备受追捧,同时也因为对术语的使用不当,而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此,本文谨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谈CIF的应用中的几点误区,以便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能够正确运用该术语,从而维护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CIF价格的I是指保险,在CIF术语下,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运输途中的保险又是由卖方办理的。术语下的保险是最基本的险种,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为明确责任买卖双方一般应就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等做出详细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按与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
三、交货方式的误区
关键词:无单放货;提单;风险
0引言
海运提单(oceanbilloflading,简称B/L)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1]。它的性质和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货物收据的证明;二是物权凭证;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收货人凭正本海运提单提取货物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及基本原则。然而在近些年,非法的“无单放货”的案件屡有发生,造成我国一些中小型出口企业货款两空,损失巨大。
所谓“无单放货”即无正本提单放货(Deliverygoodswithoutpresentationoftheoriginalbillsoflading),是指在无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承运人将提单项下的货物交付给提货人的行为或现象[2]。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人的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1在实际业务中产生“无单放货”现象的主要原因
1.1运输速度的加快,提单的流转速度相对滞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的速度越来越快,特别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集装箱运输业务的兴起,大大的提高了货物的装卸速度,从而缩短了整个货物运输的时间。相对而言,海运提单的流转速度则未达到与之相适应的水平。根据杨宜良先生的估计,目前大约有50%的情况是卸货时正本提单仍未到达卸货港[3]。若国际贸易双方相隔的比较近,则这种情况也就更加明显。当出现此种情况时,作为承运人,为了减少港口的拥堵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尽快履行完自己所承担的风险、义务以及船只的流转速度,希望收货人尽早提取货物。收货人同样希望能尽快提取货物,进入下一个销售环节,从而能抓住一些有利的市场机会。正是因为承运人和收货人双方的利益趋同,所以在实际业务中很容易发生承运人不凭正本提单交货的情形。
1.2境外进口商与国际货运或无船承运人串谋,恶意无单放货对与此类案件,在实际业务中,主要发生在以FOB术语成交的贸易合同中。因为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为INCOTERMS)中对FOB术语的解释,在FOB条件下,租船订舱并支付运费的义务属于买方,而实际交货是由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这也就出现了运费支付人与货物交付人异体的现象。所以在实际业务中,特别是那些对出口业务不是很精通、对航运市场情况不是很了解、风险防范意识又比较淡薄的中小型企业,往往将货物的运输权利、运输方式和运输承运人的权利都交给了买方,不自觉中就丧失了货权。在运输环节由买方掌握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又盲目听从境外买家及其的指令,将货物交给了境外买家在装货港的。当这些企业收到境外海运公司签发的海运提单时,往往又不对提单或提单签发所显示的承运人是否合法做审查,也不要求国际货运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这样如果境外买方存心不良,与被指定的国际货运或无船承运人合谋串通,搞无单放货,那么出口企业就只能落得货款两空的下场[4]。
1.3按照有关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可以不凭正本提单交货
在实际业务中,并不是所有无单放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有些无单放货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放货方式。因为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货给收货人。例如在美国,根据《联邦提单法》第2条和第9条(b)款的规定,承运人有理由将货物交付给记名提单上记名的收货人[4]。承运人向记名收货人交付货物时,不负有要求记名收货人出示或提交记名提单的义务。此外,在我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在“记名提单”下,承运人同样无须凭正本提单,即可放货。
除了以上所述三种主要原因之外,在实际业务中,还可能因为其他一些原因而出现“无单放货”情形。比如海运提单的遗失或被盗,收货人一时经济困难或资金周转有问题等等。
2防范及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产生的“无单放货”,对出口企业来说都面临着极大的风险,所以这就要求有关的业务人员及企业对“无单放货”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及规避。具体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2.1慎重选择贸易术语近些年来,在我国外贸出口业务中,采用FOB术语越来越多,有的企业甚至有80%的业务均采用FOB属于成交。这其中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加入WTO后,境外货运企业蜂拥而入,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燃油价格不断上升,使得一些外贸企业不仅不能从运费中获得一些利润,有时甚至出现亏损,所以这些企业的业务员主动选择采用FOB条件成交。作为有关的外贸业务员,必须十分熟悉FOB条款,并且在整个业务过程中,要非常注意各种风险的防范。在没有把握的情况下,最好少采用FOB条款,多使用CFR、CIF条款。
2.2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在出口业务中,外贸企业一定要首先对买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审核,选择资质好信誉高的企业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支付方式,比如预付货款方式,选择信誉高的银行作为信用证的开证行,并采用D/P方式成交等。
2.3凭银行保函交货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货物长时间滞留港口,按照一般的航运惯例,收货人可出具一流的银行签署的保证书,以保证书换取提单提货。一旦出现有关风险损失则可以追究出具保函的相关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关费用。:
2.4购买“出口信用保险”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及国外保险公司进军我国市场,现在可供出口企业选择的出口信用保险有很多不同的品种。所以出口企业可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来选择合适的险种。一方面可以利用保险公司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对业务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比如由保险公司去调查对方的资信,加强应收帐款的管理;另一方面出口企业可以利用保险的损失补偿机制,保证企业稳健的经营。因为假如出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企业可以首先向保险公司申请全部赔偿,由保险公司来对有关方面的责任人进行追索。
3结语
由于各种原因,在目前及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无单放货”现象将仍会存在实际的业务中,对于我国出口企业的有关业务员,必须非常清楚“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我国的出口业务顺利进行、保障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2]张湘立,邓瑞年,姚天冲.海商法论:修订版[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贸易术语 机电 产品 进出口 应用
2012年1-5月广东省机电产品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334.3亿美元,比上年同期(下同)增长3.4%。其中,出口1457.4亿美元,增长6.7%,占全省外贸出口总额的66.7%;进口876.9亿美元,下降1.6%,占全省外贸进口总额的56.2%。出口和进口的增幅分别比全国小3.2个和1.6个百分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与外国经济体的主要矛盾转变,国际贸易摩擦也逐渐显现。据统计,我国每年的国际贸易进出口业务中,大约有5%的逾期欠款,其中有60%的拖欠货款涉及国际贸易欺诈,其中也涉及到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等国际贸易,贸易欺诈风险的存在给我国日益繁荣的国际贸易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威胁。
一、贸易术语的简单介绍(以2000年为例)
国际贸易术语为适应国际贸易不断发展,其内容在不断的修订和补充。( 1 ) 卖方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 )风险何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 3 ) 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各种运输、保险、通关过境的手续; ( 4 ) 由谁支付上述所需的各种费用;( 5 ) 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的单据 。
二、2011年广东机电产品进出口主要特点分析
2011年广东机电产品进出口主要特点表现在:(1)各月进出口规模较为平稳,12月创单月进出口及出口历史新高。(2)外商投资企业是我省机电产品进出口的主力,私营企业进出口增幅最大。(3)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较快,加工贸易进出口增速继续放缓。(4)对传统市场出口仍然增长,对新兴市场出口有较大幅度的增长。(5)出口超10亿美元企业数量同比有所增加。(6)金属制品进口增速最快,电器及电子产品等进口保持平稳增长。
三、机电产品进出口中正确应用贸易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不同的义务。采用何种贸易术语,既关系到双方的利益所在,也关系到能否顺利履约,所以在洽谈交易时,双方应恰当地选择贸易术语。目前在国际机电产品进口中,较多使用象征货的术语、即以装运港或装运地交货的方式成交。我国外贸企业在进机电产品进口业务中,对贸易术语的选用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1、有利于我国远洋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增收减支。我国在机电产品进口贸易中,大多使用FOB或FCA术语。
2、有利于发展双方的合作关系。有些国家规定机电产品进口贸易必须在本国投保,有些买方为了谋求保险费的优惠,与保险公司订有预保合同,则我方可同意按CFR方式出口。在大宗机电产品出口时,国外买方为谋求以较低运价租船,我方也可按FOB或FCA 方式与之成交。
3、与运输方式相适应。FOB、CFR、CIF只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在航空运输和铁路运输情况下,采取CIP术语。但即使是海洋运输,在以集装箱方式运输时,出口商在货交承运人后即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因而作为出口方,应尽量采用CIP方式成交。此类贸易术语还有利于出口方提早转移风险,提前出具运输单据,早日收汇,加快资金周转。
4、重视规避风险。我方进口大宗机电产品需以租船方式装运时,原则上应采用FOB方式,由我方自行租船、投保,以避免卖方与船方勾结,利用租船提单,骗取货款。
四、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选用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
1、在我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国际贸易业务的实际操作中,主要使用的贸易术语是FOB、FCA、CIF和CIP这 四种。从理论上讲作为进口商选择D组贸易术语风险相对最小,而选择E组则风险最大。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尽量采用D组贸易术语,比如DDU。这样,如果在目的港交货前所发生的风险以及由风险所带来的相关费用的支出将由卖方承担。但是,实际操作中,卖方不会轻易提高自己的风险而采用D组术语。在卖方不愿接受 D组术语的时候则应该采用F组。要尽可能避免采用风险最大的E组。以D组国际贸易术语的风险防范为例,由于D组贸易术语对于买方的风险性最小,因此,在防范其风险时, 主要是及时办理货物的国内段保险并安排好运送至买方最终目的地的运输事宜。在实际操作中,此类术语使用较少。主要原因:卖方不会轻易提高自己的风险而去选择该组术语。如果公司属于国有大型进出口企业,企业实力好,信誉高,那么,出口商出于对公司的良好信任,或者是和公司贸易往来频繁、已经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的,出口商也会采用D组贸易术语进行交易。总之,在纷繁复杂的国际贸易过程中,为了有效降低进口风险,就要根据实际的交易情况,审慎地选择国际贸易术语。
2、随时关注贸易术语的发展和变化。随着国际货物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术语也在不断的演进和发展。Incoterms 2010已开始使用,与Incoterms 2000相比,也出现了一些变化。从分类上来说,贸易术语2010年将贸易术语分为适用于所有运输方式和适用于海运两种分类方式。从贸易术语的种类上来说从13种变为11种,删除了贸易术语2000中D组除DDP之外的四个贸易术语。同时,新增加了D组:DAT、DAP两个术语,而E组、F组、C组的贸易术语不变。
总体上讲,在出口业务中力争采用CIF或CIP术语成交,在进口业务中应大多采用FOB或FCA术语成交。无论采取哪种贸易术语成交,应有利于卖方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宜,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应有利于发展本国的航运业和保险业,增加服务贸易收入;应根据交易商品的具体情况首先考虑自身安排运输有无困难,而且经济上是否合算等因素。
参考文献:
关键词:转口贸易管理 原因 问题 建议
近年来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外资流入趋势愈加明显,外汇储备不断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迫切需要了解外汇资金通过不同渠道流动的情况和特点,掌握异常资金流动的趋势和规模。从我国公布的国际收支数据来看,2010年经常项目实现顺差3054亿美元,同比增长17%,结售汇顺差3445亿美元,对总顺差贡献率达到86%,其中转口贸易外汇收支顺差175亿美元,毛利润率达到33.7%,远高于5%左右的国际经验值。关注经常项目顺差的快速增长,深入分析转口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的特点,有助于我们完善管理政策,抑制异常资金流动。
一、转口贸易的概念及方式
转口贸易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买卖,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中转进行的贸易。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就是转口贸易。转口贸易的形式多样,根据货物流通渠道不同,可分为单据处理贸易和再出口贸易两种方式。单据处理贸易方式是指交易的货物直接从出口国运往进口国,货物并未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而中间商仅涉及交易单据的处理。再出口贸易方式是指交易的货物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经过加工再销往消费国的贸易方式。由于单据处理贸易方式实际上是货物所有权的再出口,可以避免货物在第三国通关进出口的繁杂手续,节省运费、保险费和手续费等费用,减少风险,还可缩短交货时间,有利于进口商抓住货物销售良机,从而实现较大的利润,因而单据处理贸易方式逐渐取代再出口贸易方式,成为当前转口贸易的主要方式。
二、转口贸易快速增长的原因分析
(一)转口贸易具有低成本高利润的特点。转口贸易交易货物不用报关,无需缴纳关税,而且货物不用经过中转国能直接从生产国运到消费国。因此,企业通过转口贸易能简化流程,节约时间和规避关税,使企业节约成本,增加利润,促进了转口贸易业务快速发展。
(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了转口贸易发展。现行政策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纳入待核查账户管理,实行“先支付后转出或结汇”管理,防止利用转口贸易渠道提前收、结汇。而转口贸易人民币收入无须遵从此规定,可直接进入企业人民币结算账户,不但能规避汇率风险,还能加快资金回笼,因而以人民币结算的转口贸易收入大幅攀升。
(三)汇差利差的不断扩大促进了转口贸易发展。境内企业将内贸转为转口贸易可同时享受人民币升值汇差收益和境外低利率融资。操作模式为:境内A公司从事进出口贸易,为境内B公司的境外采购商,A公司改变以前境外采购后直接卖给B公司的方式,而是转口卖给境外C公司,再由C公司卖给B公司,B公司开立远期付汇信用证进行贸易融资并延迟付汇,这样B公司可同时享有人民币升值和低融资成本的双重收益。
(四)境外投资增加扩大转口贸易规模。近年来,国内许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公司,转移生产加工基地,间接带动了转口贸易的增长。
(五)部分行业项目扩张使转口贸易成为企业投产前的“试金石”。如有的企业新项目上马。在正式投产前,企业以做转口贸易形式,积累上游客户资源,累计报价经验。
三、当前转口贸易业务中存在的问题
(一)转口贸易真实性较难把握
1、转口贸易中,企业的货物流与资金流并不同步,有的先有资金流,即买方预付款先到,企业短则一两个月长则一两年才出货;有的先有货物流,即企业先寻找并锁定货源,待国际市场价格合适时方才寻找买方出货。转口贸易中,货物流和资金流相分离,“两头在外”,企业只需提供进出口合同、发票等相关材料就可以办理收结汇和核销手续,银行和外汇局只能审核单据表面的合理性与真实性,交易是否有真实贸易背景难以核查。这种情况下很可能成为异常外汇资金可随意跨境流动的缺口。
2、对转口贸易的利润率缺少公允的判断标准。根据调查的情况来看,个别企业的转口贸易利润率超高,有的企业甚至只有申报为转口贸易的外汇收入而无相应的外汇支出,由于转口贸易的利润率受到进货渠道、市场行情、运输成本、正常货损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很难做出准确合理估计,过高的利润率容易成为资金转移的渠道。当然转口贸易利润率偏高也存在客观原因,比如:企业收付汇的时间不匹配,存在先收再支出的情况,造成收入金额大于支出金额;企业从保税区采购货物再销往境外,由于付汇时不需申报,而收入被申报为转口贸易,造成收汇数据远大于付汇数据。
(二)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监测水平不高
1.对转口贸易外汇收支的监测手段还有待完善。目前贸易付汇核查系统提供了转口贸易数据监测和预警功能,可以对异常交易进行筛选,但对于转口贸易的利润率尤其是单笔合同项下的收付汇情况无法设定预警指标进行监测。
2.服务贸易非现场监测系统的功能也有待进一步发挥。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具备数据组合监测和设定预警指标筛选等功能,有助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但目前系统中缺少根据转口贸易特点设定的利润率等指标,不利于及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
一、国际贸易融资的概述
由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实力有限,企业间提供的商业信用资金较小,且期限较短,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国际贸易资金需求。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国际贸易的发展,特别是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了寻求更多的资金,进出口商开始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寻求帮助,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始登上国际贸易发展的舞台,国际贸易融资由此产生。
二、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及其比较研究
1.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国际贸易融资的方式有很多种,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资信状况往往遭受怀疑,且所需融资的资金金额较小,时间也较短,归结起来常用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1押汇(NegotiationunderDocumentaryCredit):进出口商将代表物权的提单及其他单据抵押给银行,从而得到银行扣除押汇利息和费用后的垫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这种方式可以加快出口商资金周转,提前收回货款,适合在托收或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使用。采用出口押汇融资,需要向银行递交具有物权凭证的提单作为押汇单据,否则银行不受理,所以此方式不适用于非海运提单交货的运输方式。此外,只有资信状况和财务状况都良好的企业才能从银行的融资那里通过押汇得到垫付货款,且银行一般采用的是出口信用证押汇和托收押汇,极少提供电汇押汇。融资对于进口商而言,不仅能解决资金周转困难,提前赎单,减少货物的滞港费用。而且能加快进口商品的加工或销售,加速资金的回笼,同时能促进进口贸易。但由于融资期限较短,一般要求专款专用,且逐笔申请,逐笔使用。对于加工贸易类的进口商,后期加工面临的资金短缺很难从银行等金融资机构中得到支持,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1.2打包放款(PackingLoan):出口地银行以出口商提供的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向其发放贷款的融资行为。这种方式主要是出口商在备货期间向银行寻求资金准备货物,以便能按期完成交易。此种方式若能推广,将极大促进中小企业的出口贸易成交量。但这种方式要提防出口商不真实贸易的欺诈行为或者一证多贷的行为,以免遭受损失。出口商与金融机构之间,应突破局限,寻找更加双赢的方式,促进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1.3出口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称保付,是指保理银行为出口商提供的一种兼有担保、融资、销售、管理、催收账款等一揽子综合服务业务,并且能根据客户的需求灵活提供服务项目。这种方式不管从出口商角度还是金融机构角度,无疑都是较理想的双赢方式,但由于根据提供的服务项目不同,收费有所不同。但这种方式能个性化的解决出口商融资及风险等问题,深受出口商青睐。但由于中小企业往往资金实力,企业实力,贸易业务量等问题的制约,面对收费较高的国际保理业务仍是未能推广。采用国际保理,对于进出口双方都有利,对于出口商而言,降低收汇风险,对于进口商而言,有利于资金周转,降低了进口成本。同时,在国际保理业务下,货物比单据重要,若货物出问题,进口商可以拒付,这大大降低了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但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风险较大。1.4福费廷业务(Forfaiting):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追索权的从出口商那里买断由于出口业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是一种新型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产品,是提前获得货款的一种融资方式。其最大特特点就是无追索权,出口商可以在不占用银行授信额度的基础上,100%的获得资金融通,改善资产负债比率。2.国际贸易融资方式比较研究。2.1出口押汇与打包放款。出口押汇与打包放款两种融资方式都是为出口商解决资金融通问题,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差异。首先,融资的时间不同,出口押汇实在发货后获得物权单据后提交单据到银行,经银行审核无误后发放;打包放款是在货物发运前,具体来说是在出口商备货期间,帮助出口商筹措资金备货时发放的。其次,融资期限不同,出口押汇一般经申请最快的当天就可以完成,晚则几天可以完成,期限较短。打包放款的期限较长。此外,融资费用的结算方式不同,出口押汇的费用是在发放融资款项前在款项里扣除,打包放款的费用是除向出口商收取本金外,费用按利息方式收取,是额外的。2.2国际保理业务与出口托收押汇。国际保理业务与出口托收押汇类似,但也有同。首先,银行是否有追索权;在出口押汇中,银行保留对出口商的追索权;其次,银行是否担保收款;出口托收押汇项下,银行不负责担保收回货款,但是国际保理项下,银行对于一定额度内的风险和坏账是负责担保的。
三、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贸易融资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并在促进贸易成交,加快资金周转,降低融资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降低贸易风险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并没有那么容易,国际贸易融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实现,归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国际贸易融资方式单一。我国国际贸易融资方式与发达国家差不多,但是真正运用的少。这点与发达国家日益增多的贸易融资方式相比,差距较大。我国主要的国际贸易融资方式目前用的最多是信用证结算与融资相结合的方式为主,不仅品种单一,且功能单一。出口买方信贷融资是我国出口贸易业务的核心业务之一,但是自发展以来,融资金额也并不多,使用频率和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并不高。此外,我国银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素质不高,对金融工具、融资手段的运用、结算方式的选择等了解不够,专业知识不扎实不全面,在实际操作中不仅不能恰当使用,反而加大融资风险。这也是造成融资方式单一的原因。2.国际贸易融资对象单一。目前我国的国际贸易融资主要针对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他们企业实力雄厚,资金需求大,是我国经济产业主要支柱力量,理应得到更多资金支持。但是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及加入WTO,许多外资企业,中小企业,三资企业等如雨后春笋版出现,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中间力量。然而这部分企业由于企业实力不强,经验较少,而被金融机构视为高风险对象,给予的资金支持少之又少。很大程度上遏制的非国有企业及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更好更快的发展。广西钦州保税港区作为国家第六个保税港区,是中国-东盟合作以及面向国际开放的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基地。经济区主要以中小外贸企业居多,更需要得到更多的资金和政策支持,以促进经济区更好更快的发展。3.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现象频出。我国银行金融机构为了帮助经验不足的国际贸易的发展,经常违规操作。以信用证结算为例。作为开证行的银行金融机构在收到出口商递交的单据后,应履行审单义务。审核单据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单单一致,是否单货一致,并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然而有些银行缺把单据交给进口商审核,从而导致有些进口商在未付款的前提下,拿到单据,从而提取货物甚至销售。甚至有些进口商在面临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或亏损的情况下,故意找不符点,甚至偷换单据等拒付货款。等等诸多现象,给出口商带来的巨大的收汇风险,从而也使得我国的银行金融机构的信誉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四、对中小企业贸易融资的建议
1.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对于国际贸易而言,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益,还可以促进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增加贸易机会,扩大贸易。当前各大金融机构针对风险防范和控制,均采用五级分类客户管理,各银行均有自己的风险防范和评估机制,但是若要对国际贸易融资中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需加强金融监管,制定专门的授信审查标准,完善金融风险评估机制,政府要参与监管,改善部分金融机构因高额利率放宽准入条件和降低风险防范职能。尤其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中小企业居多,应制定出一套针对中小企业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准入标准,出台专门授信体系或政策,在准入程序中加入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多举措,多形式的加强风险防范,真正发挥风险防范措施的作用,为国际贸易中小企业融资保驾护航,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客户资信状况的调查与管理,采取五级分类管理,对于资信状况或财务状况不好的客户,应加强监控,加强大数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客户档案,完善银行管理体系,调查、提交资料、审查、放款等工作分离开,防止违规操纵和腐败。2.大力发展多种融资方式。融资方式单一问题,主要还是金融机构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不敢采用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尤其针对经济实力较弱的中小企业,更是显得畏首畏尾。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将授信风险和客户主题风险划分开,多从中小企业的贸易信用和交易实力来综合分析中小企业的风险,风险防范控制从传统的抵押物权控制到从贸易的各环节进行防范和控制,如贸易单证真实性的控制、收发货过程的物流控制、资金回收风险的控制等方面入手,综合的分析和控制风险,更符合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方式。此外,随着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延期付款想象频繁,采用福费廷方式融资必将成为融资发展的趋势和必要。3.创新融资产品,帮助中小企业乘“一带一路”东风走出去。随着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国际贸易的发展,尤其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以及“一带一路”发展建设的需要,呼吁银行等金融机构跟上时展步伐,利用互联网创新金融服务,提高国际贸易融资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资金流问题,从而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更好的走出去。五、结语国际贸易融资影响国际贸易的长足发展,尤其是对于企业体量小,经济实力弱,市场竞争复杂的中小企业,融资难成了阻碍这些中小企业发展的拦路虎。我们应当在加强风险防范和监控、丰富融资方式、创新融资产品的基础上,帮助中小企业更好的走出去,也为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发展献上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熊柳煦.促进中小外贸企业国际贸易融资的对策和建议[D]西南财经大学.2007.
[2]文燕.国际贸易融资创新在我国的应用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6.
[3]席高阳.我国中小企业国际贸易融资问题探讨[D]华北电力大学.2007(12):83-85.
[4]王雪.关于我国外贸企业融资策略的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