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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电信诈骗 收售 银行卡
作者简介:夏彬彬,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主任科员,主要从事物证技术及刑事侦查研究;徐薇,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副支队长。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成为当前各大城市最突出的高发侵财类案之一。电信诈骗案件高发低破、作案手段翻新快、防范打击难度大,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度。丰台分局刑侦支队高度重视电信诈骗案件打防工作,在坚持运用专案驻勤、专案攻坚等常规侦查手段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主动警务理念,针对电信诈骗犯罪中大量使用银行卡这一犯罪特点,充分发挥网络侦查优势,坚持侦审协作、合成作战,一举打掉以贾某飞为首的妨碍信用卡管理犯罪团伙,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拓展了一条新思路。文章以对该犯罪团伙的侦查打击为视角,对侦破经验进行简要总结,从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角度对提高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效能提出建议。
一、案件情况简介
(一)线索来源
针对近年来涉网犯罪案件高发状况,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刑侦支队立足专业化队伍建设,专门成立负责网络犯罪案件侦查打击的网络侦查小组。2014年11月,侦查员通过日常网络查控,发现一名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的嫌疑人在网上收买银行卡的信息。经查,该人真实姓名为贾某飞,系收售银行卡人员,主要从事向下家收买银行卡后再卖给上家的犯罪活动。鉴于银行卡是当前电信诈骗犯罪、洗钱犯罪以及其他涉及金融类犯罪的重要介质,如若切断不法分子向诈骗团伙提供大量空白银行卡这一渠道,则对遏制电信诈骗案件高发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成功抓捕
按照整体工作部署,刑侦支队网侦小组打破传统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思路,决定以打击前期侦控的收售银行卡犯罪团伙为突破口来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在分局的统一指挥下,经过两天一夜不间断地跟踪、贴靠、蹲守,于12月7日,侦查员先后在丰台、大兴等地抓获6名(刑拘4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犯罪嫌疑人。
(三)审查情况
二、收售银行卡犯罪特点分析
通过对本案4名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及犯罪手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电信诈骗犯罪中收售银行卡环节存在如下特点:
(一)涉案嫌疑人学历层次低,但普遍会使用互联网
从被处理的4名嫌疑人情况来看,嫌疑人年龄普遍年轻,主要是19-35岁之间的青年群体,来自北京周边河北、山东及安徽等省份的农村地区。嫌疑人文化水平不高,基本为初中学历,但由于长年泡网吧,普遍会使用互联网,且能够熟练地在互联网上各个论坛、贴吧进行发帖秘密交易,掌握了利用互联网买卖银行卡的基本技能。
(二)涉案嫌疑人以图财为目的,法律意识淡薄
(三)收售银行卡犯罪门槛低,团伙分层明细
由于当前网络监管部门对网上非法信息的管控还不到位,网上买卖银行卡的信息大量充斥。从抓获的4名犯罪嫌疑人看,收售银行卡只需在网络上各大论坛、QQ群中信息即可,无需太高的技术含量。部分无业人员、经济拮据人群看到出售银行卡有利可图,便主动联系收卡嫌疑人,并按嫌疑人要求提供空白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并设定统一的联系方式以及取款密码。嫌疑人收卡后,再通过网络途径向其上线进行售卖。以本案为例,嫌疑人刘某向贾某飞提供银行卡,贾收卡后再向王某、孙某二人卖卡进行获利。通过层层售卖,大量银行卡被诈骗犯罪团伙获取利用,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电信诈骗犯罪的蔓延。
三、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
在电信诈骗犯罪中,不管其诈骗术语、诈骗手段如何变化,最终都要由银行卡进行资金转付。从以往破获的案件来看,犯罪分子都需要使用数十张银行卡,其中一张用于接受受害人转款,其余的为其分散资金进行掩护,最终实现自动取款机取现。这一过程就需要犯罪团伙掌握大量银行卡,因此,收售银行卡就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必要基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大量涉及收售银行卡或是冒用他人身份证从全国各地银行办出银行卡的犯罪分子,网络上也相应出现了大量收售银行卡的信息。进而言之,对违规办理银行卡、违法收售银行卡能否形成有效控制是防范电信诈骗的关键所在。 从当前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这一环节来看,司法部门主要是依据嫌疑人口供、现场起获赃证物以及存留在的网络上交易信息等电子物证对嫌疑人犯罪事实进行定性定罪。随着新刑诉法的修改实施,对证据的要求及使用越来越高,单从买卖银行卡这一犯罪事实来讲,因缴获银行卡数量有限,且起获赃款数额不高,仅能构成违反妨碍信用卡管理罪,严重影响对嫌疑人的定罪量刑。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抓获的电信诈骗犯罪集团的外围分子,最终的判刑也较轻,导致嫌疑人被释放后,继续重操旧业实施犯罪,不仅造成治安隐患,也影响公安民警的打击积极性。目前,法律法规对电信诈骗犯罪的各个环节上的处理打击依然存在盲点,没有明确把电信诈骗中的收售银行卡环节作为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
四、关于进一步强化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工作的建议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电信诈骗犯罪的打击防范工作,公安部、市局、分县局各层面都出台了相关工作机制,成立了专业队伍,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但该类案件仍处于打不胜打,防不胜防的局面。从基层刑侦部门的角度来讲,受情报、技术、人员、经费等因素影响,很难独自打掉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因此,从客观现实来说,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工作不失为基层刑侦部门打击电信诈骗犯罪的一条新模式。
(一)在司法层面,要明确将收售银行卡行为列为电信诈骗犯罪
从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实践的情况看,一个庞大的电信诈骗团伙手下往往有若干犯罪部门为其提供支撑,有的专门为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搭建网络电话诈骗平台,提供改号、群呼群拨、网络电话落地对接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服务;有的根据当前国内重大决策、热点活动或利用群众心理弱点为诈骗分子行骗编造诈骗脚本,提供骗术支持的;有非法公司打着资金管理服务的招牌,专门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转移赃款、提取赃款服务的。包括网上非法收售银行卡,向较高层级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等违法行为,均是电信诈骗犯罪的重要环节,也是电信诈骗猖獗、难以及时查处的重要原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专门规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虽然法律上已明确为诈骗犯罪提供信用卡属于共同犯罪,但在诈骗团伙首要分子没有抓获的情况下,仅仅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嫌疑人,能不能适用于该解释,需要法制部门出台更明晰的法律规定,为深入打击该类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制保障。
(二)在惩治上,要实现对收售银行卡嫌疑人的规模化打击
随着公安机关对诈骗犯罪打击力度的增大,电信诈骗犯罪中“开卡―行骗―取款”等环节越来越专业化,即有人专门负责打电话行骗,有人专门负责到银行开户买卡或是收卡,有人专门负责取款转账。为此,有必要建立一套规模化打击收售银行卡犯罪工作体系,努力创造当前打击破案新的增长点:在打击职责上,基层刑侦网侦部门可充分加强互联网巡控,有效运用网络侦查技术,集中梳理、分析、研判出一批收售银行卡犯罪线索,从中筛查出一批重点人,进行全网布控;各级网安、情报部门要针对重点人员进行全网查询、搜集固定其犯罪线索和电子证据,并及时反馈侦查办案部门;法制、预审部门要对案件侦查、证据使用、嫌疑人审讯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在打击战术上,要坚持打好“四战”,针对梳理出的重点线索和重点人员,开展规模化统一打击行动,营造强大的打击声势,力争抓获一批犯罪分子,震慑一批违法人员,教育一批问题人群。在打击策略上,要坚持打击和宣传同步,及时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报道打击成果,宣讲法律知识,着力增强人们的遵纪守法意识,逐渐减少个人买卖银行卡行为发生。
本报讯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与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联合开发的互联网预警服务平台正式启用。这个集“、反馈、互动”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平台,具有低成本、高效率、广覆盖等特点,是苏州市公安局利用互联网资源进一步提升社会治安防控能力的一次重要探索,旨在进一步促进公安信息公开,更好地满足公众知情权,增强广大市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推动创建更高水平的“平安苏州”。
苏州市公安网监部门努力实践“创意警务”,通过整合本地网络资源,建立“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统一格式”的网络预警机制,利用互联网弹出“窗口”,向苏州地区700万网民预警、通知、悬赏、提示等安全防范信息。据了解,这一创意来源于苏州市公安局的“警情研判机制”,旨在通过建立互联网预警工作平台,快速警情研判成果,对多发、高发案件如电话诈骗、飞车抢夺、撬盗汽车后备箱等,及时提醒广大市民有针对性地加以防范。
该平台的特点是:覆盖面广――平台一期建设基本涵盖了中国电信苏州分公司所有的ADSL用户,覆盖苏州地区较有影响的20家网站、1186家网吧、三大游戏服务商,预计每天受众超过100万。主动性强――对100多万宽带用户主动弹出提示窗口。网民到网吧上网时,其管理界面上也将弹出预警窗口。网民进入本地大型网站,首页也会立即弹出预警窗口。另外,本地网游运行环境中也会自动弹出预警提示信息。互动性强――在做好平台预警提示的同时,将增加网民在平台上的写入功能,方便广大网民给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提出意见或建议,实现警察和网民有效互动。形式新颖――现在,“弹出窗口”由文字和图片组成,下一步还将进一步创意,逐步过渡到网民喜闻乐见的动画、视频等,增强警察的亲和力,增进警民之间的和谐度。
2009年12月初,苏州电信分公司与公安部门联合建设的“防范电话诈骗语音提示平台”上线,平均每天有效提醒用户上千次,从警方反馈的信息来看成效显著。此次搭建“互联网预警服务平台”,是苏州公安结合本地社会治安实际进一步深化“大防控”体系建设,深化社会治安防范的创新举措,有助于增强广大市民的防范意识,开创全社会共同防范违法犯罪的良好局面。苏州电信配合公安部门研发拨号上网提示平台,开了全国先河。日前,江苏省公安厅在苏州召开新闻会,决定联合中国电信江苏公司在全省推广这一举措,发动全省人民积极参与,共同担负起治安防范的社会责任,为江苏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曹玮红 记者 周春柏 中国网友报)
荣市派出所现有警力40人,辖区常住人口3.7万,面积2.9平方公里,有秋林、远大、国贸、红博、金街、人和等12个地上地下大型商城、商业街,从业商户10余万户,流动人口日均60万左右,属于哈尔滨市的商业中心,治安形势非常复杂。近三年来,我们在打击、防范、服务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全面发力,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派出所规范化建设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13年我所获得黑龙江省公安厅评选的首届全省“十佳派出所”荣誉称号,2014年获得全省五一劳动奖状荣誉称号。
一、立足辖区实际,严打各类犯罪。一是便衣巡控打击现行犯罪。我们成立便衣巡控队伍,每日在辖区繁华地段以及地下商业街等案件高发区域便衣巡控,严打拎包扒窃犯罪活动。三年来,拎包扒窃案件同比下降67%。二是视频监控抓获老贼惯窃。我们对每一起拎包扒窃报案,每一起手机丢失的案件,都及时调取视频监控图像,固定违法犯罪嫌疑人。通过图像比对,认定了经常出没我所辖区的60多个老贼惯窃。一旦发现这些人员出现在我所辖区,立即抓捕。目前,已经抓获老贼惯窃17名,有力地维护了辖区治安稳定。三是信息研判破获刑事案件。我们将信息研判作为攻克各类案件的法宝,每天都有专人对刑事报案进行线索梳理,确定侦破方向。三年来,我所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441起,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579人,抓获网上逃犯257人,这些成果大部分都是通过信息研判取得的。特别是,2013年12月,我所通过信息研判,抓获了疯狂作案、蒙面持刀单身女性的犯罪嫌疑人段人杰,破获系列抢劫、案件近百起。
二、夯实防范基础,严防辖区发案。一是组织开展群防群治。我们组织辖区鞋城、国贸、金街、红博等商场和地下街的商户,五户一组、佩戴袖标,开展治安防范。同时,成立了由社区低保户、单元组长组成的600余人的治安巡逻防护力量,协助管片民警开展巡逻防范,构建了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二是打造特色治安岗亭。我们在辖区100个大院,设立了特色的治安岗亭,岗亭上面印有“平安家园”建设以及六类案件治安防范的相关知识,供小区居民浏览了解。同时,聘请退休人员,佩戴治安员袖标,平时进行巡逻看护,累了可以在岗亭休息,大院的防控水平明显提高,极大压缩了犯罪分子的活动空间。三是实现监控网络全覆盖。目前,辖区监控探头总数已达6879个,而且室外新增探头全部都是夜视红外线高清探头,辖区监控综合覆盖率达到100%,各类案件大幅下降。以远大鞋城来说,2014年扒窃拎包案件仅发1起。四是安装金属安防宣传板。我们自筹资金,制作了千余块铝合金材质社区居民防范提示牌,悬挂在辖区每一个单元门上,提示居民注意防骗、防盗、防火和自身安全。五是发放涉车案件防范卡。制作了10万张“车内不是保险箱,贵重物品带身上”的防范小卡片,由社区民警沿街路安插在私家车的风挡玻璃上,提示车主不要将贵重物品放在车内。2014年,辖区内的砸车盗窃车内财物案件同比下降了70%以上;盗窃机动车案件1起未发。六是制作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板。将宣传板安放在银行业务窗口与自动提款机的显著位置,提示群众防范电信诈骗。2014年,辖区电信诈骗类案件发案同比下降200%。通过有效防范,三年来,我所辖区内的砸车玻璃盗窃、电信诈骗等九类可防性案件总体发案下降87%,其中入室盗窃案件仅发案7起,楼道抢劫案件仅发案4起。
三、做好群众工作,提升服务水平。在密切警民关系上,我们给辖区全部11000余户居民发放了“心连心服务卡”,把民警的电话、QQ号等联系方式写在上面,并要求居民将自己的联系方式和意见建议反馈给我们,用这种方式来密切警民联系。在窗口服务上,我们建立了微博服务平台和QQ服务平台,户籍政策,接受业务咨询,开展预约服务等工作。同时,我们还推出了户籍窗口捎办代办服务、回复服务以及预约服务三种服务方式,为居民办理落户、变更、查档、审批、二代身份证等业务。目前,我们正在请辖区群众提工作意见和建议,完善服务措施,充实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在助企上,我们围绕可能阻碍企业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排查调解活动;及时发现和清理企业周边的各类非法加工、收购站点,以及出租房屋和复杂场所,努力为企业创造宜商宜业的环境。在接处警工作上,我们全体民警坚决做到对群众报案不冷、不硬、不横、不推,不用官话,不用命令的口气。案件能及时处置的,绝不让群众等候;无法及时处置的,必须和群众进行沟通,取得谅解。近三年来,我们共接处警2.8万余次,查处调解各类治安案件及纠纷隐患32850余起,没有发生一次有理投诉和上访案件,共收到当事人的感谢信297封,锦旗70余面,致谢电话百余次,先后有91名群众登门致谢。
四、加强规范建设,激发队伍活力。一是深入开展规范化建设。2012年以来,我所规范了派出所外观形象、民警办公环境、民警生活环境、接待服务环境以及社区警务室服务环境,使派出所整齐、划一、规范、有序,让民警在所内办公生活感觉温暖、舒适,也给辖区群众提供了一个宽敞明亮的办事环境。二是强化警务实战化建设。我们特别注重民警体能训练,经常组织接处警、矛盾纠纷现场化解、处置突发事件等演练,不断提高民警的警务技能和处警能力。三是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我们把执法场所建设、案件评判、监督回访作为执法规范化的主要内容,进行全面强化。特别是组织民警对办结的案卷进行评议,极大地提升了全所民警的办案质量。四是加大对民警的人文关怀。所领导班子从食宿问题入手,解决了民警因为出警吃不上饭的问题。民警家里有事,无论是老人生病、子女升学,所领导都要上门慰问。特别是民警因工作受伤时,所领导会积极为民警维权。这些都让民警深受感动,自觉地增强了对派出所的归属感,真正把派出所当成了自己的家,工作起来,干劲倍增。
新规聚焦移动支付的安全性。在畅享移动支付便捷性的同时,有哪些风险值得消费者关注?记者采访了业内专家。
电子钱包撬动支付方式革命
先闭上眼睛想想,上一次使用现金是什么时候?吃饭扫码付款、看病微信支付、电费水费用支付宝……衣食住行“无现金”消费悄然流行。从纸币到银行卡再到移动支付,支付方式革命正冲击着人们的生活习惯,也改变着商业的版图。专家预测,未来十年,安全、便捷的移动支付,在中国或将逐渐成为主流付款方式。
自2013年6月正式上线以来,移动支付正在加速渗透各类场景,并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中国支付清算行业运行报告(2016)》显示,2015年国内银行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138.37亿笔,金额108.22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05.86%和379.06%;非银行支付机构共处理移动支付业务398.61亿笔,金额21.96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60%和166.5%。
微信红包和转账是微信用户开始“无现金”生活的重要尝试,且数据惊人。除了红包和转账,在民生消费等诸多场景都接入微信支付。仅在滴滴打车中,移动支付平均每日减少超过800万次现金使用。微信支付在线下的门店接入总数已超过15万。
据蚂蚁金服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已有352个城市入驻支付宝城市服务平台,辐射全国。包括车主服务、政务办事、医疗服务、交通出行、生活缴费等在内的9大类58种不同类别的服务,为超过1.5亿的用户提供简单便捷的服务体验。
支付方式的变革,对经济产生深远影响。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当前多种支付方式共同竞争,改善支付环境,提升消费体验,也是金融领域的供给侧改革。
移动支付颠覆了传统商业模式。微信团队分析,在传统行业中,每次购物阶段结算是一次生意的结束。移动支付中,几乎每个到店顾客都代表着一个微信ID,是商家获得“下一单生意”的起点。
在公安部经侦局和网安局的指导下,中国银联的《2015移动互联网支付安全调查报告》显示,尽管存在一定安全问题,但消费者使用移动支付的习惯正在逐步形成,整体月均移动支付消费金额和频率较上年均有所上升,且无论是实物类消费还是虚拟类消费均比2015年有显著增长。
不法分子对电子钱包虎视眈眈
第三方支付“井喷式”发展,也伴随着一些风险。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猖獗诈骗,通过账号盗取及劫持木马等技术手段,对消费者的“电子钱包”虎视眈眈。
针对新支付方式的诈骗手法升级。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法也跟着升级。腾讯支付安全联合艾瑞咨询《2016腾讯支付安全大数据报告》显示,支付诈骗骗术五花八门,其中冒充公检法占比38%,位居第一;冒充客服其次,占比12%;诈骗短信、电话紧随其后,占比11%。
据360安全专家刘洋介绍,最近一年来,随着手机支付、快捷支付等现代网络支付方式的兴起,骗子们也开始更多利用新的支付方式进行诈骗。例如微信红包诈骗,微信AA红包诈骗,微信虚假公众账号诈骗,微信投票、点赞诈骗,微信扫码关注诈骗、虚假微商诈骗等。这些诈骗手段比较新颖,让人难以识破。
从腾讯支付大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一年来,骗子利用手机木马实施诈骗成为趋势。用户手机一旦被骗子的木马病毒感染,病毒将自行编辑复制用户整个通讯录,以用户名义向通讯录中的联系人病毒短信,导致更多人上当受骗。
消费者个人信息被窃取。
刘洋介绍,一些新型的黑客攻击技术也在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比如,伪基站可以伪装成任意号码向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并诱骗手机用户登录钓鱼网站;钓鱼WiFi则可以直接监视接入该WiFi网络用户的所有上网行为。此外,远程篡改家用路由器,远程入侵智能手机,远程入侵网络电视盒等新型攻击方式也对消费者信息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而针对NFC“闪付”,利用特制的读卡器隔着厚厚的钱包和衣服也能读取闪付卡数据。对这些新型攻击方式必须提高警惕。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教授杨柳勇认为,网络支付安全本身不是第三方支付的问题,而是用户信息安全问题。现在众多网络诈骗的源头是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不法分子可以“精准诈骗”。目前移动支付形式多样,关键还是要保护好用户的核心信息。
换手机或换号码,易导致“电子钱包”不再安全。
“都用手机支付,万一手机丢了,钱怎么办?”记者采访发现,这样的疑问,是许多用户的担忧。消费者一旦更换手机号,各类不便接踵而至。例如,2015年11月11日,佛山的朱小姐用新号开通支付宝,然后把旧支付宝账户上的1万元转到新账户。没想到她的新号码属于“二次放号”,朱小姐重新注册的支付宝可以设置登录密码,但是支付密码却是由前任机主设定。这也意味着,她转进去的钱,无法使用。
刘洋介绍,使用二手手机也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例如在手机中的支付宝、淘宝等应用中借助设备实施盗刷,或者用专门软件进行手机恢复。
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显示,近一年,国内6.88亿网民因垃圾短信、诈骗信息、个人信息泄露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估算达915亿元。业内人士认为,移动支付的规模越来越大,考验着金融体系的安全。
据《2015移动互联网支付安全调查报告》显示,近九成遭受网络欺诈的消费者未获得有效赔偿,在遭遇网络支付欺诈并产生损失的调查中,网络支付欺诈追损难度较高,损失全额或部分追回的仅4%,绝大多数是消费者自行承担全部欺诈损失,这一比例高达88%。
支付机构挪用资金现象。此前,上海畅购、浙江易士、广东益民三家企业因涉及挪用备付金、非法吸储,已被吊销《支付业务许可证》。多家涉及移动支付业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因存在通过非客户备付金账户存放并划转客户备付金等严重违规现象,被央行处以高额罚款。
专家表示,我国第三方移动支付机构规模、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挪用支付账户沉淀的客户备付金现象十分普遍。一些移动支付机构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或放贷,一旦出现资金问题会导致无法兑付等问题。央行此前已出台政策规范移动支付账户沉淀资金管理,但从当前查处的违规情况来看,支付机构仍然可通过渠道、托管银行履职不力等漏洞挪用客户备付金。
如何保护好你的电子钱包?
如何保护好你的“电子钱包”,这个问题不容忽视。如果消费者上网习惯不安全,就容易导致受骗几率增加。
腾讯支付安全负责人许国爱表示,大部分用户风险防范意识较低,存在安全隐患。报告调研样本中,75%的用户多账户使用相同密码,80%的用户随意连接免费公共WiFi。建议广大用户提高支付风险意识,不同账户建议使用独立的密码,连接公共WiFi时不执行支付等敏感操作。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互联网金融部研究员陈莉认为,企业要做好风险控制,合规合法操作交易,避免技术缺失带来的资金安全风险。用户也应该注意个人信息的保护,不轻信不明网站、短信以及电话。
“移动支付安全应成为支付产品客户体验中首要考虑的因素。”中国银联风险控制部总经理袁晓寒认为,从短期来看,消费者账户信息安全保护、移动终端环境安全、网上商户入网管理、网络账户实名制等方面仍需产业相关方持续关注,从支付产品看,未来的创新或将更多考虑安全因素,让消费者真正做到放心支付。
目前,不论是支付宝,还是微信支付,针对手机支付都作出“全额赔付”的承诺,并推出了账户保险。但对于用户而言,第三方支付提供商能否不断升级技术,提供更具安全感的产品体验,消费者出现资金损失,平台是否能快速响应,是对电子支付工具的首要要求。
通过实习,提高自身与别人的沟通能力,提高遇挫时的应变能力,提高在遇到客户刁难时的心里承受能力。
实习内容:
星期一上午主要是听老师讲了一些有关如何更好的做一个合格的接线员的一些注意点。下午,我们抄袭了一份有关“绿色上网”的营销脚本,主要注意点就是办理业务的必须是客户本人,必须让其明确所办的业务具体内容及费用问题,办理后必须进行核对。
星期二到星期五是投入实战,频繁的打电话,与客户进行沟通。
实习的感想及建议:
投入实战中的第一天,老师先交我们如何操作系统及拨打电话,不知不觉中那边传来了客户的声音。
第一个电话,还没想到3秒钟,对方的声音就传来,懵了,一下子完全懵了。在紧张中接完第一个电话,客户态度比想象中的好多了。
接着继续拨通电话,无人接听的比较普遍。拨打一个电话,结果就是,有人接听,无人接听。有人接听又分正常接听和非正常接听。非正常接听之我见,就是拿起电话后两秒挂断。无人接听,停机、号码错误、空号、忙音等等等等。所以呢,正常接听的概率也就很低,从这很低放入概率中我也发现了几点。
第一,客户的防范诈骗的意识提高。骗子,有人说我是骗子了,说什么上次就骗了一千多,现在还想骗,已经不会再上当受骗了。尽量的解释,但客户就是认为我是骗子,骂了我一顿,直接挂电话。无语,毕竟现在社会黑暗,民众的防范意识已经处于警备状态。
于此,我建议客户若有时间,所有的业务就自己带有效证件到营业厅办理。
第二,实习资料太旧,系统更新太慢。我被人骂,说什么宽带早就不用了,为什么还打这种电话,难道还要我交费吗?还有许多拨打的电话已经停机,有的客户已经变更了登记也不能反映出来,甚至有的客户已经去世了,我们依旧要去拨打电话去找那些人。结果呢,被人家臭骂一顿,浪费彼此的宝贵时间。
所以,我建议营业厅若有能力,应该尽最大可能性完善资料系统的更新,减轻客户与接线员的麻烦。
第三,打电话的时间不对。打着打着,不知不觉中发现,大白天的,家中接电话的基本都是老年人,觉大多数都不会讲普通话,根本就无法进行正常的沟通。而正常使用电脑宽带的都是小年轻,基本此刻都在上班中。
快乐寒暑假的客户呢,孩子在学校,电脑带到学校去了,家长不知道孩子的意见。基本打了也就属于无效电话。
所以呢,营业厅若要与客户沟通时,应该选择客户在家的时间拨打电话。否则,真是浪费时间加上浪费精力。
第四,遍地都是啃老族。不断地打着电话,听着对方不断传来的声音,接听的如果是中老年人,那下面就会发现一个通病。对方是客户本人,可是电脑宽带不是他们在使用,一问,我儿子、我女儿、我媳妇、我女婿,反正都是小一辈的那些孩子们。
哎,遍地的啃老族,但这也说明了用电脑宽带的也主要是这一年龄段的客户。所以呢,电信的方案研究组的人也可以针对这些人群开发许多适合的套餐方案。
接线员实习的一周结束了,紧张而充实。
态度友善,最重要的一点。无论接电话的客户态度如何地恶劣,我们都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不要义气用事,与客户发生冲突。对方的态度恶劣是对方的素质问题,没必要为不值得的人而生气,更别忘记此刻自己的身份是代表中国电信,而非你自己。
对于接线员而言,EQ比IQ更重要。成功的接线员是百分之二十的智商加上百分之八十的情商的综合体。
“党建共创、金融普惠”学习感悟
2020年8月7日晚上六点,临澧农商行联点部室来望城支行召开关于学习贯彻全省农信系统实施“党建共创、金融普惠”行动实施一周年总结暨2020年上半年工作通报会。
推进“党建共创 金融普惠”既是一项战略工程,也是一项基础工程,需要持之以恒,久久为功,步步为赢。开展入户走访,要做到“村村有人走、家家有人问”。一要说农话,聊农事。入户走访要循序渐进,从拉家常开始,聊一聊农户最关心、最感兴趣的话题,多用平白质朴的语言,打开农户话匣子。二要以诚待,以信取。“不做金融产品的推销者,只做金融知识的传播者”,面对面开展金融满意度调查,听取金融服务的意见和建议,耐心细致地宣讲如何防范非法集资、电信诈骗、套路贷,辨别假币技巧、社保IC卡激活等金融知识,结合家庭资产介绍ETC、结合用款还款介绍手机银行、结合账户使用告知客户信息完善事宜等,让客户切实感受到有温度的服务。三要做规划,算细账。帮助农户了解市场信息和行业动态,共同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规划,分析盈利能力、支出成本等,精打细算为客户理好每一分钱。
四要察心思,善营销。对待犹豫观望的客户,要善于从饥饿营销角度把握客户心理。向客户介绍常德快贷产品的方便、快捷。针对ETC客户,“上门安装、机不可失”等。
总之,工作中认真服务好每一位客户,并严格要求自己,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用实际行动兑现“临澧人民自己的银行”的庄严承诺,争做同业中“服务客户、回报股东、成就员工、奉献社会”的引领者,永远做农村金融的“走心人”。
我是xx派出所民警胡xx,现分管xx社区、六号院社区、南植社区的日常户籍治安工作。
2016年公安工作整体机制发生了新的变化,突出社区基础工作,侧重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治安问题,为主要中心工作。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 特别是在社区单位的领导、社区居委会和广大社区居民的大力支持下,充分依靠社区团队力量,特别是在下半年G20峰会、十八届六中全会中心安保工作中,较好的完成了各项社区工作。现将全年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转变工作思路,坚定工作信念。
随着市局公安工作机制思路的转变,基础工作摆到意向日程。年初市局前置警力到基层派出所支援基层基础工作,体现出市局领导集体的坚强信念与决心,短短几个月的工作磨合,感受到了上级工作思路转变的目的,从而坚定了我们基础工作的信心。在有限的时间内,我们坚持每天下社区,走门入户开展基础工作,同时兼顾警务工作站值班接待工作,定点为社区群众解答和处理问题,全年为社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问题15件,解答户籍、居住证、卡办理等业务200余件。在社区工作中,坚持走到边,沉到底,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记在心里,争取第一时间得到满意的解决,特别是群众上户口或办理其它政审等业务,需要出具证明时,考虑到同志们工作忙等原因,只要是政策范围之内的,绝不让群众多跑路。
二、加强可放性案件预防工作,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
做好宣传发动,提高群众的防范意识,筑牢辖区的安全防线,是降低案件发生的基础保障。比如:针对电信诈骗案件的高发,在三个社区召开各种类型宣传会(89份南植所请来专家组织专题消防、防诈骗宣传会)明显位置,张贴、发放海报、宣传提示单,入户发放民警联系卡,利用社区电子大屏幕进行提示宣传此项工作,随然方法简单比较笨拙,但是感觉很实用,起到了一定作用。全年南植社区从2015年全年8起电信诈骗,到2016年全年的1起立案;在红旗村邮电所门前,设站点进行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全年共发放张贴宣传资料1000余份,召开各种宣传会12次,由于宣传的不断深入,群众对可防性案件的防范意识在不断提升,全年相继接到群众打来的求助报警电话40余次,如:xx社区一名群众反映:接到一个自称亲属,来京急需用钱,老人感觉不对劲儿,经过民警帮助与亲属核对后,确系根本无此事,这位群众讲:一张小小警民联系卡,看到了社区民警的基础工作的份量。群众的防范意识的提高,这使我感觉到群众对我们的宣传记在心,有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达到了我们预期的宣传目的。
三、加强物技防建设,提高安全感满意度
居民小区物技防建设在不断走上正轨化道路,群众已认识到它的重要性,对这项小区硬性设施建设,群众很是关注。在我们下社区入户工作中,一些热心群众经常为我们反映小区内监控设施、楼门对讲门禁,存在的问题及一些好的建议,可见群众对社区安全的关注度。我们把这些意见及时转达到相关部门,社区中的单位、物业都很重视, 今年我们对社区许多监控探头设施的精准度进行了维护,有些进行了更新和调控,从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有些群众曾经找到过我讲:谢谢你们的关注,解决了我们的实际安全问题。全年我们相继在社区街边门店,动员店主安装简易报警摄像装置,通过实践得到大家认同,相继安装“小蚁”摄像装置15户,并进行推广;三个社区内全年不同位置完成安装监控探头80个点位。其实工作能够得到落实,群众安全感得到提升,主要是相关单位的领导的大力支持,没有你们的决断和财力的支持这项工作就无从谈起,例如:去年我在南植社区中走访群众,反映几号楼和几号楼这里又偏、技防设施简陋,行政办马上进行落实,装上防护窗,安装上门禁。在这里我也发自内心的感激,谢谢你们对社区安全工作的支持,没有你们的相助,社区安全就会淡化无从谈起。
三、抓好基础工作为中心安保工作服务。
进入下半年,主要是以G20、十八届六中全会的安全保卫为中心工作。现在社会上各种矛盾问题十分突出,根据要求必须全力以赴,保证社会面的稳定,抓好基础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为此我们相继开展了一些有针对的工作,白天社区了解情况,晚间清查,以及重点单位的检查看护等,在此期间克服许多难以说出的和遇到的困难,大家都在为中心工作忘我的工作,通过走访入户,对原来不知情、不掌握的情况,一些潜在的问题隐患,得到进一步了解。这次“两大安保”工作,整体标准要求极高,对发现的一些问题,有针对性进行分化和解决,从而保障了G20、十八届六中全会安全 工作的地区稳定,做到了以点保面的外围工作。
四、明年工作计划
2017年,为进一步推进安全社区建设,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社区内各类案事件的发生,全力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的工作目标。
关键词:网上支付 电信诈骗 手机木马
中图分类号: TP39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416(2016)12-0193-02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人们对工作、学习、娱乐、消费的便捷性要求越来越高,各种信息技术产品层出不穷。尤其是因特网普及后,消费者和服务商之间面对面的交易不再是必须,网上支付带来了极大的便捷性,交易各方利用银行所支持的数字金融工具,通过因特网进行交融交换,实现用户到金融机构、商家之间的在线货币支付、现金流转、资金清算、查询统计等过程,为电子商务和其他服务提供金融支持[1]。
现金转帐、购物支付、网上缴费等网上支付业务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这种新颖快捷的支付方式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足不出户,就可以实现轻松生活,网上支付成为许多人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支付方式。
但与此同时,网上支付的安全事件不时发生,给用户造成了或多或少的财产损失和大量的个人信息泄露,令人们在使用网上支付时难以真正放心。
1 网上支付过程
通过分析网上交易参与各方的活动,网上支付的组成要素有:因特网(Internet),客户,商家,开户银行,支付网关,银行网络,认证中心。其工作流程如图1所示。客户通过个人计算机或者移动终端访问商户的网站,登录时与认证中心交互,取得自己的个人信息用于身份鉴别;客户选择商品或服务后,确认下单,其信息及购物款项信息就会被加密发送到支付网关,支付网关与客户的购物支付卡发卡银行通信,验证其合法性;通过后,确认支付和购物交易合法有效;其后,物流将商品送至客户处,客户确认收货后,交易完成。
目前,网上支付方式包括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转账支付(即银行网关模式)、通过第三方平成的支付(即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2],银联模式和电子现金等。其工作原理分别如下:
(1)银行网关模式:商家与银行签约,其网站平台直接链接到银行网银系统,客户购物交费实际上就是将现金直接转帐到商家。
(2)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电子商务平台先链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平台再和银行链接而完成支付手段的一种方式。我国的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迅猛,有独立的支付企业诸如快钱、易宝、首信易等,而作为电子商务平台延伸的在线支付工具如淘宝的支付宝、腾讯的财付通、百度的百付宝等[3]。
(3)银联模式:在银联在线支付的网站完成的支付模式。
(4)电子现金。在支付机构注册虚拟账户,通过向虚拟账户充值进行相关支付业务,如购买游戏币、QQ币等。
这些支付模式既可以通过PC机支付,也可以通过手机、平板等移动智能终端完成。分析网上支付过程和支付形式,客户端、网络协议、互联网基础设施、支付网关等处都可能存在风险。网络支付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银行、支付机构、安全厂商、商户、网络管理部门以及消费者共同努力。
从目前网络支付的发展水平和出现的网络支付案例来看,各个银行针对网上支付采用的安全技术和手段(如一次性口令、USB KEY、短信验证码等)都较成熟,达到了很高的安全性。而网上支付安全事件的发生在大多数情况是用户安全防范意识薄弱和相应的安全技能不足所致。下面列出网上支付可能存在的一些风险。
3 网上支付的风险分析
3.1 用户的身份冒充
这种攻击基于用户身份信息被盗用。攻击者通过非法手段(如植入木马、钓鱼等)盗取合法用户的身份信息,仿冒其身份进行转帐或与他人交易,或实施诈骗以获得非法利益。
已发生的诸多案例都表明,国内很多网站都存储了用户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银行卡号等),但其都或多或少存在安全漏洞,容易被入侵而导致大量完整的用户信息被泄露。国内外都有复制信用卡,盗刷的事件报道。除此之外,电信诈骗、二维码含恶意链接、钓鱼网站、手机木马等威胁也会造成大量银行卡信息的泄露。而目前正在快速发展的很多带有闪付功能的银行卡,还能在近距离非接触的情况下通过特定终端读取用户信息,这种读取方式静默,很难发现。
3.2 敏感数据泄露
网上支付的敏感数据一般包括个人信息(姓名、银行卡号、通信地址等)和购物信息(商品名称、价格、数量、购买时间等)。这些数据有可能在传输中泄漏、丢失或被篡改,如攻击者利用电磁泄漏或搭线窃听等方式截获还原传输的这些敏感信息,或通过对信息流向、流量、通信频度和长度等参数的分析,探测和分析有用信息。
3.3 交易数据篡改
攻击者通过在客户的计算机上植入木马、制作钓鱼网页或截获传输中的信息,篡改其交易数据,如修改消息次序、时间、数量、金额,注入伪造消息、重放交易等,使信息失去真实性和完整性。
3.4 商家假冒或欺诈
商家被别人假冒,提供假货或者收到付款后抵赖交易。
4 网上支付的安全对策
为加强网上支付的安全,需参与各方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同时着手,在技术上提高安全性,同时在规范管理上防范非法行为。技术上包括:
4.1 个人计算机或移动终端安全
一般硭担作为公共基础设施的支付网关和电子商务网站等的安全性都是较高的。而个人使用的计算机和移动终端的安全性堪忧。因此,个人计算机要及时安装和更新病毒木马查杀软件,及时升级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不轻易打开不明文件和访问安全性未知的网站,不下载安装安全性未知的软件,不接入公共wifi和使用公共计算机进行登录和支付,以防止计算机被黑客攻击,导致个人信息泄露。
4.2 密码技术
一方面,采用密码相结合的多因子身份认证技术,加强身份认证的强度,防止身份信息被窃取、盗用和假冒,如数字证书、短信验证码、动态口令、USB Key等。另一方面,采用加密技术对用户信息和支付数据进行加密,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和被篡改。计算机或手机上安装基于密码技术的数字证书后,即使账户支付密码被盗,也需要在已经安装了数字证书的计算机上才能支付,保障资金安全。
4.3 网络基础设施安全
采用多种措施保证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包括操作系统、网络协议、数据库、硬件设施等,这与技术的发展紧密相关。
管理方面的措施,主要针对组织和人而言。其主要工作是加强网上支付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银行和商家做好安全措施,并教育消费者树立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安全习惯。
4.4 建立与完善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
随着网上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多部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使得网上业务受到法律保护;《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针对网上业务领域给出了一些具体的指导意见。但违法交易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定的电子货币发行人、合理的货币识别制度以及电子货币使用中各方隐私权保护制度等法律问题[4]上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的中央银行则要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发展经验,严格技术标准,强化业务监管。
今年11月,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在网络安全各方面将做出指导性规定。而在这部法律出台后,各领域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网上支付方面的法规也会随后推出,以规范网上支付活动,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合法权益。
4.5 加强法制和安全意识宣传
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和公开典型案例,警示用户树立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安全习惯,比如电信诈骗案例、短信二维码恶意链接案例、网络钓鱼案例、其他社工案例等。通过宣传,促使用户采用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安全产品和采纳银行等机构的安全建议,提高安全防护能力,如密码强度足够,并与其它密码不同,支付卡专用,金额随用随存等。在网络支付发现情况有异时,如页面跳转、不停要求输入信息或弹出无关提示等时,停止操作以止损,并报警和保护现场。同时,加强对网络不法行为的追查处罚力度,威慑不良企图者,减少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4.6 网络实名制
今年电信实名制也真正落实实施,将对电信诈骗起到很强的防范作用。
同样,通过网络实名制,使得网络上的虚拟身份能与现实社会的身份对应,防止交易抵赖,方便追究和落实相关责任人。同时,网络实名制也将对攻击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利用网上支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将大大减少。
5 结语
网络支付应用已非常广泛,只有保证其安全性才能健康稳定发展。本文基于网络支付可能存在的风险,从技术、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安全对策,防止用户的财产损失和个人信息泄露。
参考文献
[1]刘亚军.网上支付系统的安全性研究[J].现代电子技术,2013,36(8):74-76.
[2]王淦银.我国网上支付六大瓶颈待破[J].中国银行业,2015,(1):85-87.
步入大数据时代,如何从刑法角度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逐渐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作出了相关修改与补充。立足于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分析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并提出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大数据;个人信息;犯罪主体;刑法体系
0引言
随着云计算技术等新兴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数据量呈现出爆炸式增长的趋势,大数据逐渐渗透到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也意味着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大数据因其数据量极大、速度较快、种类多样、价值密度低等特点,所含信息量较高,就个人信息保护而言,传统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已经不能满足大数据时代信息安全保护的需要。据《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5)》,网民个人身份信息及个人网上活动信息受侵害极为严重,高达78.2%的网民个人身份信息曾遭泄露,导致垃圾信息泛滥、非法诈骗猖獗等严重问题。大数据时代下,仅仅依靠民法、行政法对个人信息安全施以法律保护,已不足以遏制违法犯罪行为。如何有效预防及打击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逐渐成为我国目前刑事立法的重要任务。
1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面临的问题
1.1受侵害风险增大
当今社会网络极为发达,日常生活中看似非常普遍的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每一次浏览网页,查询相关信息等都会在网络上留下“印记”,极易被其他个人或组织、机构获取。其他个人或相关机构对数据进行收集、筛选、分析、提炼,从中获取相关信息为自己所用,甚至会获知涉及他人隐私的信息,如真实姓名、电话、家庭住址等,并将这些以数据化的形式予以留存。无论这些信息是否在网络上公开,是否以非法方式加以使用,都已成为“达摩克利斯之剑”,始终存在潜在的风险。
1.2受侵害途径增多
《2015年第一季度网络诈骗犯罪数据研究报告》显示,社交工具、电商网站、搜索引擎、分类信息及游戏网站是实施网络诈骗犯罪所使用的主要途径。恶意程序、钓鱼网站、诈骗短信、诈骗电话等网络违法犯罪手段屡禁不止,个人信息泄露情况非常严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个人非法获取他人信息。黑客会使用一些新型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信息,最为常见的即为利用伪基站给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诱使其登录钓鱼网站,盗取他人相关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有些犯罪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在对受害者个人信息十分了解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实施诈骗行为,令人难以防范。
2)商业机构泄露他人信息。较多公司及相关机构如快递公司、大型商场、教育培训机构、保险公司等,需要登记详细个人信息,以便于为用户提供服务。部分公司将用户信息予以出卖获取利润,导致个人信息的泄露,侵害客户的隐私权。
1.3受侵害后果加重
首先,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即使公民并未与这些商家有过接触,也会接收到大量推广、营销类的垃圾短信及邮件,生活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其次,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导致公民的有些信息被用于实现电信诈骗、虚假交易、信用卡套现等,使公民财物遭到损失,甚至会诱发敲诈勒索、绑架等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刑事案件。犯罪分子在获知大量他人信息后,筛选出对自己有利的信息,以此确定犯罪目标,并实施具体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一旦泄露,会被反复倒卖、反复使用,公民会受到多次骚扰,公民的个人权利不断被侵害,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只会不断加重,难以挽回。
2现行刑法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
刑法是我国保障人权、打击犯罪的基础性法律。由于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刑事案件频频发生,如何控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犯罪成为刑法需要考虑的重要课题。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首次构建起防范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基本框架,填补法律空白;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其进行了细致的调整,进一步完善了其基本体系。本文将以《刑法修正案(九)》为重点,探讨我国现行刑法对个人信息犯罪的法律规制。
2.1《刑法修正案(九)》中针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具体规定
1)扩大犯罪主体范围,加重处罚力度。《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我国刑法第253条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两种罪名的犯罪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金融、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即将其限定为特殊主体。这种限定虽然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产生了一定的威慑作用,但是司法实践中,法律上的漏洞仍然存在。事实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不应限于特殊主体,日常生活中的网络账号注册、网上购物、办理会员卡等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公民个人信息被侵犯。限定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使得一些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七条将其犯罪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扩大,规定一般主体及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扩大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主体范围。此外,特殊主体较一般主体而言拥有更多的资源及资金,渠道多样,更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九)》对特殊主体犯罪规定了从重处罚情节,加重处罚力度,有利于对其产生威慑力,全面遏制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预防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生。
2)扩大犯罪对象范围,完善法律体系。我国原刑法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限定在国家机关或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领域,而现实生活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害不仅限于这些领域,其他领域也存在大量此类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规制。《刑法修正案(九)》使用“公民个人信息”一词,不再将其限定于特定领域。《刑法修正案(九)》在扩大犯罪主体及犯罪对象的同时,相应增加了对非法出售和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法律规定,弥补了法律空白,完善了规制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犯罪的法律体系。
2.2现行刑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存在的瓶颈
1)相关条文设计有待修正。首先,《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犯罪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分别规定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附加刑予以规定。虽然这种刑罚设计正视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但存在过于重视之嫌疑。对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刑罚设计有些甚至高于一些危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侮辱罪、诽谤罪、非法拘禁罪等,刑罚配置过高,存在权利失衡的隐患。其次,《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设置较少,现如今新型犯罪频发,犯罪种类不断增多,已有的罪名不仅规定较为松散,而且不能涵盖需要被刑法所规制的犯罪行为,即使设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是对何为“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比较模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再次,虽然《刑法修正案(九)》的条文使用了“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词,但是并未对何为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作出解释,法律适用时存在障碍。
2)刑事立法模式较为单一。国外个人信息犯罪立法模式主要有五种类型: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特别刑法与附属刑法相结合。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刑法典的模式,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规定均存在于刑法典之中,方式较为单一,这种方式为司法适用提供了便利。此外,通过定期颁布刑法修正案对即存的刑法进行修改,可以使其符合时展的需要。但是,过于频繁地修改刑法典会损害刑法权威,降低刑法的公信力。虽说立法机关已经逐步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置于重要地位,但是新型犯罪层出不穷,频繁修改刑法典,颁布刑法修正案只能解一时之渴,难以适应时代变化,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仍需完善。
3加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刑法保护的对策建议
3.1明确相关概念,细化量刑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我国刑法所遵循的基本原则,要求实现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化和明确化,不论是定罪量刑,都应当在法律中作出详备的明文规定,以此为司法机关的定罪量刑构建一个合理合法的标准。在设立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时,首先应对相关概念予以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等概念,均应当进行明确的界定。例如,对“公民”概念在进行界定时,应当区分其法律含义和社会含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不仅包括中国国民,还需要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等相关刑法的效力原则,具体界定此处“公民”的适用范围。“公民个人信息”等概念也同样如此,需要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其明确界定。其次,应当细化量刑标准,对“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应当进行明确规定,便于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否则将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问题频发。
3.2改革立法模式,完善刑法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刑法保护仍是以刑法典相关条文的方式来规定,条文设置较为松散,条文规定较为单一。因此,应当完善我国目前的刑法体系,采用附属刑法与刑法典相结合的方式,重视附属刑法的作用。如果不法分子实施了严重违反民商事法律、行政法的犯罪行为,立法机关可以在民商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规定相应的罪状及应当施行的刑罚。现如今犯罪日益复杂化,仅仅靠刑法典很难达到预防及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通过设立附属刑法,可以根据大数据时代瞬息万变的社会现状对个人信息犯罪进行及时地规制,对相关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进行详细的规定,明确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保证了刑法典的权威与公信力不会丧失。
作者:赵今 周阳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陶雪娇,胡晓峰,刘洋.大数据研究综述[J].系统仿真学报,2013(S1):142-146.
[2]胡爱军,樊航.银行网络支付的潜在风险及防范[J].决策与信息(中旬刊),2013(4):138-139.
[3]潘慧娟.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