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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SIDE;去个性化;匿名性;社会认同;社会分类
分类号:B849:C91
1.引言
去个性化理论(Deindividuation Theory)是社会心理学者描述群体中个体心理与行为的理论,它起源于一个多世纪前的欧洲社会学理论。以往的研究认为,去个性化是个人在群体中感到个体性的丧失,降低了对行为的觉察和控制,从而产生个人单独活动时不会出现的行为,即以非典型的、反规则的方式行动(Postmes,2005)。尽管去个性化理论引发了大量研究,但支持该理论的证据很少。Reicher,Spears和Postmes(1995)从社会认同和社会分类的观点出发,指出在去个性化状态下个体并非丧失自我,而是因为人们的自我从个人认同水平转移到社会认同水平,从而表现出更多地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以此为主线,Reicher等人提出“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Social Identity Model of Deindividuation Effects,SIDE)。这一模型不仅合理解释了传统去个性化理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而且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拓展和应用。
2.去个性化理论的渊源与发展
2.1理论渊源
去个性化理论起源于1895年法国社会学家Gustave Le Bon对群众的研究。他在著作《乌合之众》中详细描述了个体浸入到群体之后的转变。LeBon认为,在个人组成的集合体里,所有人的思想、情感沿着同一方向发展,使个体的个性消失,集体心理得以形成。这种集体心理具有本能的性质,受到群体心理一致性规律的支配。这样,该集合体便发展成为一种组织化的群众,Le Bon称之为“心理上的群众”(psychological crowd)。心理上的群众具有独立个体所不具有的特点,这些特点的产生由三个原因决定:匿名性(anonymity)、情绪和行为的感染性及易受暗示性。因此,群体中的个体表现出了种种主要特点,如个体有意识的人格消失,无意识的人格占主导地位;通过暗示与感染,个体的观念和情感在同一方向上发生转变;同时,个体倾向于将他人暗示的观点转变为行动等等。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已不再是他自己,而成为一部不受自己意志控制的机器(引自周晓虹,2007)。
2.2去个性化理论的发展
1952年,Festinger,Pepitone和Newcomb借鉴Le Bon的核心观点,第一次将“去个性化”概念引入心理学。他们在研究中发现,当群体中的人们没有以个体形式被注意时,去个性化现象就会发生。个体在群体中的这种匿名性减少了行为的内部限制,增加了抑制解除行为(disinhibited behavior),即在一般情况下由于社会规范、个人评价等因素的约束而受到抑制的行为,如反规则、等行为的表现(Festinger et al.,1952)。和Le Bon一样,Festinger等人强调了去个性化是个体浸入到群体之后丧失了个体性,但是他们并不认为丧失的个体性被群体心理所替代,也否认由这种群体心理继而导致非理性的群体行为。相反,他们认为丧失个体性才是行为失控的原因,使个体从内在的道德束缚中释放出来。
Festinger关于去个性化的阐述存在许多模糊之处,比如产生去个性化状态的前置变量是什么,去个性化又将导致何种行为等。为此,Zimbardo(1969)进一步研究了导致去个性化及相关行为的前置变量,其中最重要的变量包括:匿名性,个体责任丧失,唤醒,感觉超负荷,新的或无组织情境,行为卷入以及服用改变意识的物质。去个性化的本质是,个体在这些条件下减少了自我观察和自我评价,从而导致行为控制力的减弱。Zimbardo认为,从社会角度来说,去个性化行为是对已建立的合理社会规则的违背;从行为者的角度来说,去个性化行为是情绪化、冲动、不理智和退化的。去个性化行为一旦发生。就能无视情境,并且自我增强,因此很难终止。
Zimbardo的观点引发了心理学家的研究,结果是支持和反对的证据都有(Donnerstein et al.,1972;Diener,1976)。Diener指出这些研究结论不一致的原因是研究者忽视了去个性化的内部心理过程,于是他借鉴Duval和Wicklund的“客观自我觉察”(objective self-awareness)这一概念,对去个性化理论进行了重构(Diener,1977;Diener,1979;Diener et al.,1980)。高客观自我觉察的状态下,个体的注意力指向内部,对行为进行积极监控和自我调节;低客观自我觉察的状态下,个体注意力指向外部,行为的监控和自我调节几乎终止,行为受外部因素控制。许多因素能够降低客观自我觉察的水平,如浸入到群体,认知能力超负荷,注意的外部聚焦等。因此,Diener将去个性化定义为:群体成员对自身个体性的觉察以及对自己行为的监控受到阻碍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个体变成了刺激,反应的有机体,而降低了有意识的自我监控和调节。
Diener等人用经典实验范式考察了去个性化的条件及自我觉察的调节作用,典型的是关于“万圣节儿童偷窃行为”的研究(Beaman et al.。1979)。但这类研究受到了其他人的质疑,主要原因是减弱的自我觉察和反规则行为之间的关系并不一致。Prentice-Duma和Rogers(1982)拓展了Diener的观点,提出“分化的自我觉察理论”(differential self-awarenesstheory),区分了公众的自我觉察(public self-awareness)和个人的自我觉察(private self-awareness)。前者指个体关注他人对自己的评价,后者与Diener提出的概念相同,是指个体关注和调控自身行为。某些特定的线索将影响这两种自我觉察:“责任性线索”(accountability cues),如匿名和责任分散,能降低个体的公众自我觉察水平,使个体忽视他人和社会评价,做出抑制解除行为;而“注意性线索”(attentional cues)。如群体凝聚力和生理唤醒,能够转移个体对自身的注意,从而降低个体
对内部标准的依赖,增加对外部线索的反应。Prentice-Durm等认为,公众的自我觉察水平的降低并不是去个性化,因为个体在这种情况下仍可以清晰的觉察自己的行为。相反,个人的自我觉察水平的降低才是去个性化,此时个体不会觉察到自己的思想、情绪和其他内部过程,其行为受外部线索调节。这就细化了Diener有关自我觉察的论述。
2.3对去个性化理论的质疑
Reicher、Postmes和Spears(1995)对去个性化理论进行了总体评价,认为它们都包含一些共同的核心因素。首先,概念中都包含“自我丧失或分隔”之义,即一个人失去自我调控:其次,都认为群体是去个性化的前置变量之一,群体颠覆了自我、理智和行为控制。再次,认为去个性化将导致抑制解除行为。然而,许多研究都不支持这一理论甚至报告了相反的结果(Poslanes&Spears,1998)。Postmes和spears(1998)对有关去个性化的60项研究进行了元分析,结果发现:(1)匿名、群体规模、责任分散等去个性化操作对反规则行为的影响较小。(2)作为去个性化操作与反规则行为之间的中介变量,自我觉察的效果不显著。即不能证明去个性化操作是通过自我觉察的降低而导致抑制解除行为。(3)去个性化操作和情境规则(situational norm)之间的相关最显著,即在去个性化条件下,被试更多地表现出与情境规则相一致的行为,而不是违反规则的行为。这与去个性化理论相矛盾。(4)对比于个体条件,在群体条件下去个性化操作与反规则行为的相关程度更高;群体规模越大,反规则行为越强烈。这一结果支持去个性化理论,表明去个性化是一种群体现象。总之,元分析结果显示,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去个性化理论的主要观点。匿名性、群体规模和自我觉察等去个性化操作几乎不影响那些违背一般社会规则的行为(如行为),反而增加了个体对情境性规则的遵守。
3.SIDE的基本观点及维度
3.1SIDE的基本观点
Reicher等认为,众多去个性化研究结果的不一致,其可能的原因在于,以往的理论是基于两个假设:(1)一个人的自我(self)是所有理的基础;(2)群体阻碍了自我对个人的控制,因而群体行为总是非理性的(Reicher等人,1995)。许多心理学家都反对这种个体性的、反群体性的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是社会认同理论(SocialIdentityTheory)和自我分类理论(Self-Categorization Theory)(Brown,2000)。它们从个体的社会本质以及个体与群体行为的关系出发,为解释去个性化提供了新的视角。
基于此,Reicher、Postmes、Spears等提出了“去个性化效应的社会认同模型”(SIDE),重新解释去个性化现象。它的基本观点是:一方面,去个性化不是自我的丧失,而是自我从个人认同转化为社会认同,结果表现为对群体规则的遵守;另一方面,去个性化操作对群体成员策略性的表达认同行为有影响。特别是面对外群体的反对时,去个性化操作将为群内成员表达认同行为提供“力量”(power)。这两方面分别构成了SIDE的认知维度和策略维度。
3.2SIDE的认知维度
SIDE的认知维度直接发展了社会认同和社会分类理论的主要观点。Tajfel在20世纪70年代研究群际关系时提出社会认同理论,指出自我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包括与个人特质有关的个体认同和与所属群体有关的社会认同这两个子系统(张莹瑞,佐斌,2006)。Turner的自我分类理论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拓展,指出自我在三种水平上进行分类,即低水平(如我、你)、中间水平(如我们、你们)和高水平(如人类)(李春,宫秀丽,2006)。个体在群体之中并没有失去全部的自我,而是从较低水平的认同转移到较高水平的认同。这种认同的转移增加了社会认同的显著性(salience of social identity),从而使群体成员的行为受社会标准调节。
根据上述理论,SIDE认为,当个体在群体中、或缺乏个体线索时,去个性化操作会促进自我从个人认同转变为社会认同,从而在认知上增加认同的显著性,最终使个体表现符合群体规则的行为。SIDE区分了一般社会规则和具体情境(或群体)规则,强调去个性化状态下的个体遵守情境(或群体)规则,但有可能违背一般的社会规则。如实验情境下攻击他人是情境规则的要求,但攻击他人不被社会规则所允许。Reicher通过实验研究验证其理论假设(Reicheret al.,1995)。他分别向理工科和社科专业学生呈现各自的群体规则,将被试分成群体-匿名、群体-可见、个体-匿名和个体-可见四个组,测量他们的态度行为的一致性。其中。通过指导语实现群体或个体条件的分配,给被试戴上面具并穿着统一的服装实现匿名性操作。结果发现,群体中的成员比单独的个体更遵守群体规则;与个体认同显著的条件相比,匿名性在群体认同显著的条件下对被试遵守群体规则产生更大的影响。这表明,浸入到群体中的个体,其行为受群体规则控制,而且去个性化操作(匿名性)的效应与个人的自我分类及认同显著性有关。
传统的去个性化理论与SIDE的区别显而易见,前者认为去个性化操作减弱了自我意识和自我控制,导致反规则行为;后者认为去个性化操作并非减弱自我意识,而是增加了个体对情境规则的遵守。Naoki Kugihara(2001)通过控制群体规则和规模,研究紧急情况下群体成员的逃脱行为,以此检验去个性化理论和SIDE的合理性。结果发现,不论群体成员接受的是攻击性规则还是互规则,群体规模越大,群体成员的行为与所属群体的规则越一致;在群体规则形成过程中,群体成员并非无意识的接受即时可得的规则线索,而是有意识的对规则线索进行组织,最终表现出与规则一致的行为。研究结果为SIDE的合理性提供了依据。
3.3SIDE的策略维度
SIDE的认知维度表明,去个性化操作通过显著的社会认同来增强个体对规则的遵守。但是要表达符合群体规则的行为,仅有明显的社会认同是不够的,尤其是当群体成员面对强大的外群体,并且群体规则被外群成员所反对时,群体规则行为的表达就有可能受到阻碍。因此群体成员就需要某种“力量”促进群体规则行为的表达,去个性化操作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供这种“力量”。也就是说,当个体有明显的社会认同时,去个性化操作将影响认同行为的表达,这就是SIDE的策略维度。据此可以推测:对外群体成员可见时,人们将减少与群内规则一致却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相反,对内群体成员可见时,人们将增加与群内规则一致却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
Reicher等人的系列实验研究以外群体为参考,考察了群体认同显著性和对外群体匿名性这两个变
量的效应。结果发现,对外群体成员可见的个体会避免做出受外群体反对的行为,这验证了策略维度的假设(Reicher et al.,1995)。最近的研究表明,对群内成员可见的个体也会有策略性的认同行为表现。如Barrcto和Ellemers(2000)发现,与对群内成员匿名的条件相比,群体中的低认同者在对群内成员可见的条件下更遵守群体规则。这说明对群内成员可见会增加个体(特别是群体中的低认同者)遵守群体规则的行为。
总的来说,SIDE包括认知和策略两个维度,分别与自我分类和自我表达有关;SIDE分析了促进或阻碍这两方面的条件,尤其以匿名性条件的研究最为广泛。SIDE不仅合理的解释了传统去个性化理论不一致的研究结果,而且它通过分析具体条件下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理解群体心理和行为,从而能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中得到验证和应用。
4.SIDE的拓展与应用
SIDE在不同领域内得到了拓展和应用。最主要的有两支,其一是利用现代技术,如计算机媒介沟通(Computer-Mediated Communication,CMC),探索个体在去个性化条件下(匿名性)的社会认同和行为表现。其二是延续过去群众心理学思想,结合公开或匿名条件,探究在群内和群际条件下认同行为的表达,拓展SIDE的策略维度(Levine,2000)。
4.1CMC中的去个性化
CMC是指凭借计算机等科技媒体进行的沟通。相对于面对面交流,它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匿名性。过去人们认为,CMC的匿名性一方面将个体从面对面的社会交流的束缚中释放出来,使个体不受社会规则的控制;另一方面又让人们彼此疏远,使人与人之间产生隔阂(Christopherson,2007)。SIDE反对这种观点(Spears et al.,2002)。Spears等人的早期研究发现,当个体有高社会认同或者低个人认同时,CMC的匿名性将增强个体对社会规则的遵守(Spears et al.,1990)。Postmes等人采用启动范式形成群体规则,发现CMC中匿名的群体成员在任务解决中表现更多与启动规则一致的行为(Postmes etal.,2001)。近期研究还发现,在CMC中,匿名和个体性的减弱使交流从个体水平转变为群体水平,而这种群际交流将增加刻板印象和偏见,产生内群体吸引和外群体拒绝,从而强化了群际边界(Lea etal.,2001)。这些结果表明,CMC中的匿名性并没有将个体与群体分离,反而加强了群体对个体的影响,产生了群体规则遵守、群体吸引,刻板印象和群际差异等效果,验证和拓展了SIDE认知维度的观点。
近年来,SIDE的策略维度也开始在CMC中得到关注,即个体如何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做出相应的行为。Spears(2002)等人发现,劣势群体成员利用CMC的匿名性抵制强大的优势群体,但这种行为要在符合劣势群体规则的条件下才会发生。Flannigan(2002)发现在CMC交流环境中,男性倾向于减少匿名性,而女性倾向于保持匿名性。因为在电脑技术的使用中,男性是更为强势的群体,所以女性策略性的利用CMC的匿名性以维持与男性地位平等。Coffey和Woolworth(2004)比较了在匿名的网上论坛和公开集会条件下,个体对罪犯的态度表达上的差异。他们发现,在匿名的网络论坛中,个体对罪犯表达了更多的偏见、憎恨和报复,然而在公开集会中,这些陈述显著减少。SIDE可以解释这种差异,因为网络论坛的规则支持个体表达憎恨、报复的态度,而网络中的匿名性又加强了人们对这一规则的遵守;。但是在公开集会的条件下,人们遵守的是保守的社会规则,因此对罪犯的评价趋于缓和。这也说明,即使是行为,只要它符合群体规则,匿名性等去个性化操作将会促进群体成员表达这种行为。
4.2认同行为表达
SIDE的策略维度关注的是去个性化操作(主要是匿名性)对群体成员行为的影响。Klein(2007)等人在最近的研究中拓展了SIDE策略维度的内容。他们不仅考虑了有无观众在场时个体认同行为的表达,也探讨了个体如何通过有策略的认同表现(identityperformance)来影响观众,反哺社会认同。所谓认同表现,是个体故意表现或抑制与规则相关的行为,而这种行为通常与明显的社会认同有关。认同表现有两个功能:认同巩固(identityconsolidation)和认同动员(identity mobilization)。前者是指证明、遵守或加强个体或群体认同,后者是指劝说、指导或鼓动群体成员采取具体的行动,实现群体目标。Klein等人还分别在群内和群际水平上,探究了匿名性对认同巩固和认同动员这两个功能的影响。通过这两个功能,认同表现在解释和协调社会行为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并且可以在合适的条件下用于建立社会认同。Klein等人从认同行为的概念、功能、发生条件上充实了SIDE策略维度的内容,更重要的是,他们构建了社会情境、社会认同以及认同表现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理解SIDE各维度的关系提供了依据。
5.小结与展望
5.1小结
SIDE为理解去个性化现象提供了新的视角,它与传统去个性化理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去个性化发生的条件或去个性化操作。去个性化理论探究了许多外部条件,而SIDE主要关注视觉上的匿名性;其二是去个性化发生的机制。在去个性化理论中,去个性化发生的机制是自我意识、自我控制力等自我功能的丧失,而在SIDE中是个体的社会认同及其显著性;其三是去个性化行为。去个性化理论关注的是反规则、行为,而SIDE认为这种行为是对情境(或群体)规则的遵守,并且这种行为的表现具有策略性。总体来看,去个性化理论侧重于从个体心理的角度研究去个性化现象,群体是个体的影响因素;而SIDE从个体与群体或群际之间的关系解释这一现象,更能揭示去个性化的社会心理实质。同时,SIDE将去个性化行为看作是群体规则的表现,而不是具有本能性质的被抑制行为的释放,这就使人们能够在更广阔的领域内研究去个性化现象。
SIDE也发展了自我分类理论。首先,SIDE可以看作是自我分类理论的具体应用。SIDE的研究证明,与群体中的个体相比,单独的个体在去个性化条件下能同样地甚至更多地遵守规则。因为个体的自我中融合了个性和社会性,去个性化条件不仅实现了个性向社会性的转化,而且使之得到进一步加强。其次,SIDE拓展了自我分类理论。后者过于认知化,主要关注社会情境中什么样的自我得到表达以及这些行为背后的动机,并未考虑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社会认同的积极应用和表现方式。SIDE从自我分类的认知显著性和认同表现的策略性分析群体成员的行为,视角更全面。
5.2展望
[关键词] 科学发展 评价体系 逻辑思考
一、利益分配是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基础
利益是人们发展生产力和进行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人们从事生产活动,直接就是为了利益;人们进行阶级斗争,最终也是为了利益。而所有利益都面临分配问题,利益分配是获取利益的方式,利益分配是错综复杂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集中反映。利益分配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丰富表现力,它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一个社会的社会关系、规则、理念等方面的属性,由此,将利益分配定位为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基础。
利益分配是社会关系的结果。利益和利益分配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什么样的利益分配,对应着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利益分配表现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决定利益分配。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分配是由他们的社会关系决定的: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是企业所有者,在社会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出卖劳动力给企业,在社会关系中居于服从地位;因此,资本家决定利益分配的方式、方法,工人讨价还价的空间不大,利益分配体现了资本家与工人间的关系与博弈;单个企业如此,整个资本主义社会也是如此。
利益分配是规则的执行。规则是社会关系的固化或法理化,利益分配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因此规则也是利益分配的固化或法理化。利益分配按照规则要求执行,规则依据社会关系形成;利益分配与规则间的关系,是利益分配与社会关系间关系的法理表现。资本家和工人间的社会关系制度化为约束他们行为的规则,规则的作用包括保护资本家既得利益,保护工人生存权益,维护资本主义制度长期存在等;资本家和工人的利益分配在这些规则的规定下实现,资本家心安理得,工人无话可说。
利益分配是理念的实践。理念是社会关系和规则的高度概括或抽象,亦是对利益分配的高度概括或抽象。利益分配具体体现了理念的要求,体现了理念的境界和优劣,是理念的表现和实践。利益分配与理念间的关系,植根于社会关系,互动于规则。资本主义社会保护私产和人权的理念,是框定资本家和工人间利益分配的总原则,这理念通过系统的规则约束资本家和工人,既允许资本家剥削工人,又把剥削限定在允许程度内。
二、社会关系是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本质
社会关系是人类特有的本质联系,随着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的实践活动日益深入和扩展,历史地形成了复杂多样的、多种层次的社会关系。在各种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它是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生产力与社会关系中生产关系的矛盾和互动,社会关系范畴内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和互动,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是所有社会矛盾和问题的源头,所以,社会关系堪为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本质。
社会关系是利益分配的原因。社会关系尤其是生产关系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和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决定了利益分配,也就是说利益分配是社会关系的结果,社会关系是利益分配的原因。
社会关系是规则的对象。规则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中的上层建筑部分,它以法理化的形式固化或调整社会关系。规则作用于社会关系,致力于规定社会关系,社会关系是规则规范的对象。任何社会的规则都服务于社会关系,资本主义社会的规则倾向于服务资本家,社会主义社会的规则倾向于服务全体劳动人民;同时,任何社会都会有改变规则的呼声,那其实也是改变社会关系的要求,资本主义社会的工人有服务资本家规则的要求,也就是资本家的剥削,社会主义社会的资本所有者有违犯服务全体劳动人民规则的可能,也就是建立对劳动人民的剥削。
社会关系是理念的基础。社会关系范畴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而理念是一个社会上层建筑中最高级的部分;上层建筑服务于经济基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理念是社会关系的建筑,社会关系是理念的基础。资本主义社会的核心理念就是为资本服务,资本万能、金钱万能,这理念来源于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社会关系;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理念是为劳动人民服务,人民至上、劳动至上,这理念来源社会主义社会劳动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关系。
三、规则是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核心
规则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法则制定出来的供人们共同遵守的办法、制度或章程,通常情况下,规则是因得到相当多数社会公众承认和遵守而存在的。现实中,规则是社会关系有关方或利益攸关方博弈的焦点:人们要么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规则,要么指责他人违犯规则,要么批判相关规则不合理。因此,把规则定位为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核心实至名归。把握并发挥规则的能动性,是进行社会改良或改革的关键环节,制定并落实合理有效的系统规则,有助于化解和减少事务性矛盾,进而事半功倍地向目标前进。
规则是利益分配的原则。利益分配体现了社会关系,执行了规则――因为利益分配是社会关系的结果,而规则是社会关系的固化,利益分配执行规则也就是执行社会关系。规则和利益分配都反映社会关系,规则概括了社会关系,也就概括了利益分配,成为利益分配的原则。产品市场中,制定并拥有某种产品生产标准(生产规则)的企业通常会获得生产该产品创造的大量利润。国际关系中,制定并主导“游戏”规则的国家,通常会在国际利益分配中获得更大份额。
规则是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则无疑是在特定社会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它本身即属于社会关系范畴中的上层建筑部分。一方面,规则由社会关系决定,反映并服务于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它也具备较强能动性,时刻在调整社会关系――规则既以法理化的形式固化社会关系,也以法理化的形式调整社会关系,它是对社会关系的规范。产品市场中,能够制定产品生产标准的企业,往往具备行业领先实力或某方面优势地位。国际关系中,有能力主导“游戏”规则的国家,凭借的是自身综合国力和国际强势地位。
规则是理念的具体。规则和理念同属上层建筑范畴,它们的方向由社会经济基础决定。若是从上层建筑的能动性方面考虑,理念需要通过具体的规则影响实践,规则是在特定理念的指引下制定和形成的,规则是理念的具体体现。在产品市场中,之所以产品生产标准往往被优势企业拥有并为企业创造超额利润,是因为支配产品市场的基本理念是“权责明晰”、“优胜劣汰”的市场理念。国际关系中,之所以“游戏”规则由强国制定并且对强国有利,是因为主宰国际关系的根本理念是“利益至上”、“强者为王”的“丛林”理念。
四、理念是科学发展评价体系的灵魂
理念,是人们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是思考和行动的指南,它指导我们进行认识、改造客观世界和自身主观世界的实践;理念,包含对规律的认识和按规律行动的智慧,正确的理念来自正确的认知,并是正确行动的指针;理念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统一。理念既立足现实,更面向未来:对现实判断的准确性关乎理念的基础牢不牢,对未来把握的有效性关乎理念的价值大不大。理念系由现实抽象产生,它反映利益分配、概括社会关系、抽象规则;同时,理念又具体作用于现实,它调整利益分配,改造社会关系,指导规则。因这些特质,将理念定位为科学发展评价体系中具有指导作用的灵魂地位。
理念是利益分配的导向。利益人是人们一切社会活动的根本动因,利益分配是获取利益的方式,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理念首要树立利益观和利益论,以引导利益分配。理念不仅直接作用于利益分配,还通过对规则和社会关系的作用,间接调整和规范利益分配,调整和规范利益分配也是理念的根本动因。当然,通过利益分配实践可以判断、评估理念之优劣,好的或科学的理念引导出既有公平又有效率的利益分配,差的或不科学的理念会使利益分配的公平和效率难于实现。
关键词 基础教育 规则意识 培育路径
一、学生规则意识缺乏的现状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遵守的制度或章程。或者说是规定出来让大家遵守的做事规程和行动准则。”我们知道,意识是人与动物心理区别的根本标志,是人最高级最主要的反映形式,所谓“规则意识”,就是人对规则自觉的认识、体验和意志等心理活动的总和。一个缺乏规则意识的人,很难融入更加发达和文明的现代社会。当前学生规则意识的缺乏,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认知偏差:规则知识了解不多
知识是人与世界实践关系的理论表征,也是能力形成的客观基础,其价值在于引领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观念的形成、行为的改变,都有赖于知识的学习和储备。规则有其自成体系的概念、原理、原则、策略等知识。中小学生缺乏规则意识,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规则知识了解不多,更不深入。比如,常把“规则”与“自由”对立,诚然“打饭要排队”确实对个人自由有限制,但不能因此否定这一规则的公共性和合理性。类似的规则认知偏差,普遍存在于中小学生的知识世界当中。
2.情感淡薄:规则认同感不强
认同感本质上属于一种心理选择态度。由于“规则”的公众约束性,中小学生对“规则”有抵触情绪,规则认同感普遍不强,规则行为并不能成为他们健全人格的一种良好模仿对象。比如在图书馆一般要遵守“保持安静”的规则,很多学生由于缺乏应有的规则认同感,为了自己的方便,在内心里往往漠视这一规则。社会是一个有规则的组织系统,作为这个系统里的一分子,任何一个人是不可以随意摆脱规则的,所要做的是培育自己的规则意识。
3.信仰缺失:规则文化不理解
规则是一种约定或制度,更是一种社会文化。从狭义来说,文化就是社会的一种意识形态,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和组织机构。信仰是从内心深处对某种理论、思想、学说的尊奉,并以此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文化是信仰的基础,规则文化的形成是信仰规则的前提和基础。当前,我国中小学生普遍缺乏规则信仰,对规则文化的内涵、价值和意义缺乏深入了解,因此在内心深处往往不尊重规则,在行为上表现为屡屡有“违规”现象。比如“遵守交通规则”本是交通法的明文规定,但由于缺乏规则信仰,许多学生往往凑上几个人,就公然挑战这一“秩序”,无视“交通规则”的存在。
4.行为僭越:规则要求不遵守
规则的内在要求就是“遵守”,具体表现就是“行为”。僭越规则的行为,是不遵守规则要求的最直接表现。由于对规则知识的不了解、规则认同感的不强以及规则文化的不理解,无组织无纪律的“违规行为”就成了中小学生随处可见的一些“日常行为”,比如:便后不冲水、墙上乱涂乱画、垃圾不分类、无故扩课、上课迟到早退、考试作弊、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等,甚至还鄙视那些严格遵守学校规则的同学。这些表现都说明,“规则”未内化为学生自己的道德信念,也未外显为他们的行为习惯。
二、学生规则意识缺乏成因
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慢慢形成的,也就是说规则的产生有其必备的条件。为什么我国中小学生普遍缺乏规则意识?是哪些条件制约或影响了规则文化的形成?笔者以为中小学生缺乏规则意识主要有以下三大原因。
1.传统文化的潜在影响
中国文化以“人”为核心,表现出鲜明的重人文、重人伦的特色,在对于自然界本身的认识和改造方面,却受到忽视,形成宗法集体主义文化。因此,相对于物质文明来说,中国文化更注重精神文化;相对于个人权利来说,中国文化更注重集体义务。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单元是“宗族”,在宗族内,每一个人都不被看作是独立的个体。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在这方面的表现尤其突出,从“亲亲”的观念出发,引申出对君臣、夫妻、长幼、朋友等关系的一整套伦理体系。千百年来,这种推崇“礼节”和“人伦”的思想成为了中国人的文化基因,这就使得属于公共社会的“规则”被涂抹上了个人或家族色彩。其结果就是,只要符合个人或家族利益的规则,则得到强化;而与个人或家族利益相抵触的规则,则变成了一种破坏的对象。此外,中华民族向来推崇“变通”思维,无论是儒家的“天下有道则见,无道则隐”,还是兵家的“兵者,诡道也”,都反映了中国文化注重实用价值,而轻视实际规则的一面。缺乏规则精神的中国文化弥漫在日常生活中,中小学生从小生活在这样的文化国度里,自然而然会深受这一文化的影响,长期以来,耳濡目染,规则意识自然难以树立。
2.现实环境的利益驱使
社会由人组成,也由人所建造,每一个人都生活在社会中,因而每一个人也都是社会的建造者。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隐含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利益纠葛和相处矛盾中,这种纠葛和矛盾的表现之一就是规则的约束与违逆。当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也因此带来了不同的思想交锋和观念碰撞。在现实利益趋使下,唯利是图、自私自利、缺乏公德的行为时有出现。尤其是在自媒体时代,各种资讯泥沙俱下,良莠不齐。一些违反规则的个人行为,在扭曲的价值观影响下,甚至成了媒体的“宠儿”和“网红”。在这样的现实环境下,中小学生规则意识深受影响。各种违规的不良风气,逐步污染了他们的精神世界,原本就比较脆弱的规则意识,一经动摇,很快就被现实利益所取代,久而久之,“遵守规则”甚至成了被他们嘲笑的迂腐行为。
3.学校教育的工作缺失
在人的成长过程中,相比于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学校教育具有更为突出的地位和无可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的教育竞争也集中表现为学校教育质量的竞争。中小学生规则意识的缺乏,关键原因就在于学校教育的工作缺失。不可否认,我国的基础教育非常重视德育工作,基础教育的指导思想也特别强调“树德立人”。但检视日常德育工作会发现,规则教育是一个严重缺漏。在教学资源上,缺乏可供选用的规则读本内容;在教学内容上,缺乏合理的规则系列活动;在活动形式上,缺乏契合实际的规则教育设计。现有的学校教育,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提供给学生精要好懂的规则知识,无法提供给学生深切的规则个人体验。由于规则读本、规则活动、规则教育设计等方面的缺位,冲破传统文化的负面障碍变得艰难,消除现实环境的利益诱惑变得难以落实。于是,规则意识就愈发难以植入到中小学生的精神世界。
三、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规则意识的培育
基础教育阶段学生规则意识的培育,瓶颈在学校教育,突破也在学校教育。学校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必须深入到各个领域,形成教育合力,多层次实施,多方面推进。
1.学生管理由“人治”转向“法治”
维持社会秩序主要是靠规则,社会规则中以道德规则、管理规则和法律规则最为主要,而且三者是相辅相成的。可见,管理本身就是一项规则性很强的活动,但管理有“人治”和“法治”之分,人治以管理者自身素质决定管理行为,而法治则依照契约和制度来实施管理。只有“法治式”管理,才是真正的规则管理。在相对封闭的学校教育中,长期以来,中小学生的管理往往是自上而下式的,带有严重的“长官意志”倾向,学生管理的“人治”方式比较突出。这种人治管理容易导致以“个人言论”代替规则,以“个人情感”凌驾规则的结果,负面影响极大。学生作为被管理者,无法体验到“法治”管理带来的实际意义和心灵触动,自然难以形成规则意识,久而久之,“反规则意识”就会滋生并膨胀起来。学生管理必须实现由“人治”转向“法治”,让学生在管理生活中感受到规则文化的存在。
2.让学生理解规则
规则是一种制度或章程,其实践要义在于“遵循”。如果一项规则不能获得遵循,则此规则无意义。换言之,规则的遵循程度表征着规则的存在价值。问题在于,一项规则如何才能更好地被遵循?“理解”是一条重要通道。正如古人所讲:“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所谓“知”就是理解。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其内涵已经包括培育学生对规则的理解意识和理解能力。学校教育应当提供条件,创设情境,激发学生参与讨论对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学生的规则理解水平。事实上,培育规则意识,不应该是一种静态的知识传播或教学,而是要让学生置身于规则的理解情境中,激发他们对规则的积极情感和正确态度。
3.引导学生参与制定规则
规则从诞生开始,就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强制性。对于很多人来说,面对规则的合理行为选择就是“遵循”。但从教育的角度来说,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则有必要借助“参与制定规则”的活动来达到这一目的。如果说“理解规则”只是学生被动亲近规则的话,那么“制定规则”则是学生主动融人规则的一条重要路径。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学生参与制定规则的途径是很多的,比如班级规则的制定等。学校教育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设置“规则制定”活动。“参与制定规则”本质上只是一种教育的游戏活动,主体是学生。学生借助这样的活动载体,可以加深对规则的理解,进而辐射到其他规则的理解上。
4.利用规则惩罚违反规则的学生
惩罚是完整教育的需要,教育家马卡连柯指出:“凡是需要惩罚的地方,教师就没有权利不惩罚。在必须惩罚的情况下,惩罚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的一种义务。”学校教育不应该刻意回避惩罚,关键是应当如何惩罚学生。惩罚也是一种教育资源,对于违反规则的学生,教师要勇于并善于运用规则来惩罚。这种教育行为,除了达到教育学生改错的目的,还可以借机让学生在违反规则的真实情境中,体验到规则的价值和意义,并积极反思自己的违规行为,从而在认识上理解规则的重要性,并帮助其树立起必要的规则意识。
5.教师应以身作则遵守规则
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教师的职业特点,要求教师要更加注重以身作则,更加注重严格自律。教师要求学生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在规则意识的培育过程中,教师必须以身作则,坚持做遵守规则的模范。这一认识的基本原理在于,学校教育活动不只是单纯的书本教学活动,教师自身的行为、习惯、兴趣、态度、人格、品行、道德等,也是一本鲜活的“教科书”。学生在接受教师的“书本教学”之时,也受“教师”人格的影响。在规则面前,如果教师自己不遵守,则意味着规则是可以破坏的,至少是有差别对待的,教师违反规则的行为,则会演变为一种负面的教学资源,这不但有损于教师自身形象,也不利于培育学生的规则意识。
6.积极开展规则专题教育活动
规则作为现代学生必备的一种基本生活素养,已引起了教育界的关注和重视,但针对培养这一素养的课程和教材,则尚未看到。课程是“一系列有组织的、有意识的学习结果”。现实中的规则课程其实是以一种更隐性和非典型的方式,暗藏在学校教育的各种活动之中,在这样的背景下,学校教育比较可行的操作方案,就是积极开展规则专题教育活动。规则专题的选择角度有很多,从内容上来说,有生活规则、学习规则、工作规则等;从内涵上来看,有道德规则、管理规则、法律规则等;从认识上来说,有规则知识、规则理解、规则文化、规则信仰等。除了注重规则专题的选取外,还应注意加强专题主讲教师的专业培训以及规则资源的收集与整合。
关键词: 体育运动 大学生 社会化 促进作用
大学教育是一个民族的希望,处于社会变革之中的我国大学教育承担着人民和社会更多的是期望。社会学者、留美博士袁岳认为:中国的大学是大学生真正社会化的开端。[1]因此,这种期望也就不仅仅局限于传道、授业、解惑等传统的教育要求,更多的是对引导大学生由“校园人”向“社会人”转型的关注。这种关注不是无缘由的。近几年来随着社会思潮的碰撞与社会压力的加大,大学生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全社会范围内的广泛关注。这些源于社会的问题如果得不到根本的疏导与解决,将会反馈于社会。因此在大学阶段加快大学生的社会化进度,完成大学生的社会化过程,不论对于大学生本人还是对于社会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
大学阶段的体育运动内容非常丰富,体育教学、社团活动、训练竞赛等相辅相成的体育形式共同构建了大学校园浓厚的体育文化氛围。丰富的校园体育文化进一步为大学生参与体育运动提供了宽阔的舞台,这种体育舞台可以说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缩影,有关校园内外体育活动的参与行为是提高社会适应能力的重要补充。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体育运动与大学生的社会化问题有着突出的契合点。同时,大学生大都处于青年期,体育运动是其共同的爱好,因此通过体育运动促进他们的社会化更易于大学生接受。具体来说,体育运动是从人格个性、社会适应能力、社会规范三个方面来影响大学生社会化过程的。
一、体育运动与大学生人格个性的完善
人格就是个体心理特质和行为特征的总和。自我意识是个体关于“我是谁”的看法和判断,它是人格的核心组成部分。[2]美国社会学家乔治・米德是社会学符号互动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所创立的“角色扮演”理论从自我意识入手,认为社会化的实质就是“角色扮演”,角色扮演的过程就是完善自我的过程。随着大学生年龄的增长,以及接触社会的广度和深度,在社会各种综合因素的影响之下,一些大学生不能给予“自我”准确的认识及定位,从而导致心理歪曲和不良发展。
体育运动作为大学生活的一部分,它的直接参与性可以促进大学生身心的正常发展与健康,从而使大学生能够在社会化“角色扮演”中实现正确的自我认知、客观的自我评价、积极的自我提升,并进一步关注自我的成长。在拳击、摔跤、散打、跆拳道、乒乓球、网球、羽毛球等对抗性项目中,参与者能够充分表现自我,全身心地投入竞赛中,增强保持冷静、思维敏捷、随机应变的能力,同时会消除胆怯、害怕疼痛、优柔寡断等一系列心理问题。在游泳、越野、登山、自行车等耐力性项目中,由于运动时间的持续性,参与者可以锻炼坚韧不拔的意志力。在足球、篮球、排球、拔河、接力赛等集体项目中,参与者可以清醒地认识自我,消除逞强、孤僻的性格,正确认识个体与集体的关系,将个人的荣誉和成绩与集体的荣誉和成绩联系在一起。
可见,合理的体育运动能培养大学生乐观开朗、坚毅顽强、勇敢果断、坚定自信、吃苦耐劳、勇于拼搏的良好品质,而这些优异品质正是现代社会人应具备的性格特征。
二、体育运动与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增强
虽然现在的大学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众教育转变,但是大学生始终是高素质现代人的代表,而具备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是成为现代社会人的必要条件。美国公共资源管理中心公布的资料显示:在美国被解聘者中有90%是由于缺乏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日本学者铃木健二的一项调查也表明:在日本请求调动工作的职员有95%是由于人际关系的缘故而被迫提出申请的。由此可见,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己成为个体成功扮演其社会角色的必备素质。[3]
高校体育运动的“直面互动的优势”可以培养大学生团结友善的社交意识、互帮互助的合作意识、公平合理的竞争意识,加强体育运动有助于增强大学生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社会交往与人际互动是大学生社会化的基本途径,在体育交往互动中,个体不仅仅是简单地“认可对方”,而是在平等、友善的互动中实现真正的角色定位,完成“角色获得”的过程。在体育运动中,大学生不仅能锻炼身体,而且能加强彼此的言语交流和相互配合与帮助,扩大知识面,增进友谊。[4]同时,大学生在活动过程中能够根据别人对自己的“角色期待”不断调整自己的角色行为,体会附着于角色之上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获得一种集体归宿感,满足社会交往的心理需求,使同学之间产生一种强烈的情绪共鸣和心理相容,从而构造一场和谐的社交场景,增强个人的社交意识。
这其中,互帮互助的合作意识是社会发展、事业成功的关键。大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中,加强彼此间的团结互助,有助于将来走向社会,与领导、同事、朋友间的关系的融洽处理。公平合理的竞争意识是当今时代对社会成员的要求,也是大学生通过学习和各种体验所应习得的基本能力。体育对于培养大学生公平合理的竞争意识具有积极的作用。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面对强手,在不触犯运动规则的前提下,大学生要敢于竞争,敢于拼搏,只有通过不断地拼搏,才能不断地完善自我,超越自我。
三、体育运动与大学生社会规范意识的培养
社会规范是人们社会行为的规矩、社会活动的准则,其本质是对社会关系的反映,也是社会关系的具体化。社会规范意识比较薄弱是当今大学生的通病,如不加以强化培养,必将成为影响社会秩序的隐患。体育运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文化活动,强烈的直接参与性,激烈的对抗竞争,频繁的人际交往,以及形式多样的活动内容,是这一文化活动的鲜明特征,这就为大学生提供了社会规范教育的场所和实践社会规范的模拟机会。
人们对各种社会规范的正确认识和掌握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这就不可避免地使个人、团体、社会三者之间产生经常性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培养社会规范的任务就必然是长期而艰巨的。各种体育运动不仅受到带有强制色彩的相关竞赛规则的限制,而且受到诸如奥林匹克精神、体育道德、运动员作风等规范的影响,这就使得大学生从中能充分感受到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的社会意义。同时,体育运动的强制性是在游戏娱乐和运动中体现出来的,对于大学生来讲是乐于接受的,因此不会给学生带来较大的精神压力,有利于大学生将社会规范内化。这种社会规范的内化过程有利于促使大学生从自己的义务、权利、责任出发,协调好个人、团体、社会间的关系,自觉地利用社会规范指导自己的言行,从根本上完成社会化。
体育运动在大学生社会化过程中所起到的促进作用是值得肯定的,在大学这个可塑性非常强的阶段,我们一定要加强对青少年社会化的引导,只有这样才能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培养出合格的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袁岳,方大为.中国这边,美国那边――81个对话透视中美差异[M].北京:中华工商联合出版社,2004.
[2]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关键词】体育游戏;群体性活动;社会化
【中图分类号】 G80-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1270(2011)06-0004-02
体育游戏是以体育动作为基本内容,以游戏为形式,以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为主要目的的特殊的体育活动。它有其自身的特点:健身性、趣味性、规则性;它有很多可取的素材(几乎所有的体育运动项目都可以拿来当作体育游戏的素材);采用假设与虚构的方法(游戏中角色的承担和故事情节的虚构);它具有教导社会规范(人的社会适应)的特点。其中体育游戏的趣味性特点是体育游戏最吸引人的地方,也是体育游戏的魅力所在,体育游戏的教导社会规范特点是体育游戏的最大价值所在。
人与社会是一种相互依存的关系,没有人社会便不成其为社会;离开社会,人也不成其为人。人的社会化是人由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过程,青少年儿童正处在这个社会化过程的初始阶段。青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是实现国家兴旺发达的后继力量。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世界观、价值观形成的最重要时期,青少年的社会适应对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为社会生活中的角色适应,包括家庭角色以及家庭、学校、学习、娱乐中的角色转换与人际关系等的适应。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是青少年社会适应良好的基础,较强的社会交往能力、应变能力和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是青少年社会适应良好的保证。体育游戏因其具有的特殊色彩的运动形式,决定了它对处在自身社会化关键时期的青少年一代社会适应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自我意识、社会交往、社会认知、社会应变能力、意志、生理健康、心理健康和道德健康等社会适应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与功效。
一、体育游戏中的规则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作用
体育游戏是一种规则游戏。所谓‘规则’既是法则、法规、规矩,它是我们做一件事必须遵循的准则,俗话说‘不依规矩不成方
圆’。有了规则,人的活动才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孩子要成长为一个社会人,必须具备一定的适应社会的能力,必须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习俗和文化,因为按规则办事是人与人之间和谐共处的基本准则。在体育游戏中规则不仅构成了游戏的节奏,创造着游戏井然有序的形式,同时,也调节和约束着游戏者的行为及彼此关系,从而使游戏得以公正、安全、顺利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体育游戏的规则既是游戏顺利进行的保证,同时也是评定游戏胜负的依据。
游戏规则往往是建立在公正和道德判断的基础上的,它融合了不同群体和个体,甚至是不同民族的伦理标准和共性。游戏规则的建立是全体成员内心的需求和共同的心声,参与游戏,游戏者都会自觉遵守游戏规则,心甘情愿地接受来自这个游戏群体的约束,在游戏中也会注意克制自己爆发的一些有悖游戏规则的各种情感冲动。青少年儿童在游戏中表现出来的这种对规则的服从和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会迁移到他们的现实生活中去,直接或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他们,从而规范了他们的社会道德行为意识和社会行为方式。游戏正是运用它的规则来培养人们在公平竞争的基础上来进行合作的意识,从而让他们更好的适应社会。
二、体育游戏的群体性因素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作用
分层教学,工学结合实习教学是指在工学结合实习工厂进行的实习教学。大力发展中职教育已成当务之急,体育游戏是一种群体性活动。所谓群体是指一个能达到一定共识、有一致认同感的集体,它往往是由人的年龄和知识结构所构成。群体具有较强的行为一致性和凝聚力。体育游戏中的群体往往是一群具有共同话题、兴趣爱好,在体育运动技能上有一定水准或要求在体育上有较高突破的学生的集合体。斯坦福大学的腾飞是高教史上一道独特的风景,他们集合在一起一般是出于寻找亲密朋友、提高运动技能、满足自我价值得到认可等目的。确保其真正落到实处,因而这种情感的维系心理具有很强大的凝聚力。其他农业、科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外部管理机制。在这种凝聚力之下,根据劳动力市场对人才层次、类型、规格、规模的实际需求确定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以及每个专业的招生规模,成员之间自觉相互交流学习,容易被忽视或被物化的东西所掩盖,共同探索创新为这个群体争夺荣誉、创造成就,还有独到的求职信息的求职经验,实现共同目标,尤其是游戏终末取得的胜利按照CIS的要求,使他们得到了精神上的愉悦、满足,重新确定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从而在内心更加以加入这个群体为荣,久而久之共同推动学校CIS目标的最终实现。就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促进了他们对社会的更好适应。
当今独生子女家庭中的孩子,和成人一样有着较为强烈的合群需求。游戏群体是青少年儿童在家庭之外所接触到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初级群体。游戏群体对其成员的社会化极少带有强制性,加之固有的娱乐性和开放性等特点,而成为青少年儿童最感兴趣、最容易产生较高心理认同感的群体。青少年儿童在参与游戏这种群体性的活动中,除了满足他们的人际交往需求以外,他们的各种情感得到了释放,他们的个性也得到不断的完善。我们说一个人对社会的适应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自身对他人的适应,能够成功的与人交往,与人沟通是人与社会适应最直接、最客观的体现。
三、体育游戏中的角色体验对青少年的社会适应作用
角色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概念,它是连接个人与社会的一个中介,每个人成为一个社会人,很重要的就是学习了各种各样的角色。像今天我们作为学者,有的人可能觉得有使命感,要扮演“知识分子”、“社会良知”这一类角色,也有的可能只是做一个“研究者”的角色。社会角色是社会对某个群体――角色的担当者――的期待的复合体。这其中包括了义务、使命或者规范,有一整套的意义在里面。这些东西会被逐步建构起来、形成相对稳定的结构,与社会的期待相适应。
(一)在游戏中通过扮演不同的角色,有助于去除儿童的中心化意识
任何一个体育游戏都是由一定的游戏角色以及角色之间的互动所构成,这些角色不仅具有游戏中所特有的含义,往往也包含了某种现实社会角色的符号或模拟意义。现代家庭的孩子几乎都是独身子女,因为父母以及长辈的宠爱,导致他们的中心化意识比较强。通过参与游戏,在游戏中进行不同的角色体验,有利于去除他们这种中心化意识。例如老鹰抓小鸡这个游戏中就有三个角色:强悍、凶猛的老鹰;坚强勇敢的母鸡;机灵敏捷的小鸡。三个鲜明角色各自都有自己的使命。青少年儿童在参与游戏的过程中,由于形形角色的承担,他就会身临其境那种如果我不是我的角色中,这种角色体验使得他学会换位思考,于是,他会站在他人的立场反省自我,同时也会从自我的角度来理解他人,从而去除他们的中心化意识,让他们更好的理解社会、适应社会。
[关键词] 语言;言语;语法;修辞
一、语言的本质
索绪尔倡导的“语言学的唯一的,真正的对象就是语言和为语言而研究的语言”,这体现了索绪尔的语言观,对现代语言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结构主义语言学明显把语言研究框套在对语言的三要素(语音、词汇和语法)作结构分析内。修辞学的研究引起了语言研究的反思。公关语言学、艺术语言学的提出,都拓宽了语言学研究的范围。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是人类社会存在的基础之一。语言是人类信息文明的基本形态。它是人类社会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现行工具。
所谓一种事物或现象的本质,是它跟其他事物或现象相区别的东西。19世纪兴起的历史比较语言学,在语言学史上有重要的意义,使语言开始走向独立发展的道路上。历史比较语言学研究使得人们对人类语言的历史演变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德国语言哲学家洪堡特,对语言有自己独特的看法。他认为语言是讲话者产生语言和理解语言的能力,而不是说话或写字所产生的可观……也就是说,在洪堡特看来,语言是一种创造能力,而不是一种客观结果,更不是语言学家分析出来的一套一成不变的规则。”是的,语言是一种创造能力,体现了实用性,交际性,发展性。现在人们逐步认识到语言是文化的显现,成为文化的载体,的确是一个重要的进步。还有人说“言为心声”,正是语言的主体性表述。看起来,从不同的角度去认识语言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逼近语言的本质。
我们强调语言的本体论,应该重视语言的现象分析,重视语言的结构分析,功能分析,特别是语言规则的分析。总之,语言是人的,是由人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和发展的。语言活动的丰富生动,千差万别,是一个有极大可容性空间的语料库,语音的差异,词汇的扩展,开语言主体的创造性、开拓性、群众性、时代性。“我国语言学家王希杰则在充分认识语言缺漏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更能反映语言本质的语言观,那就是:语言是作为人类最重要的思维工具,交际工具,文化载体的,一种复杂的开放的具有自我调节功能和非体系特征的,处在不断从无序向有序运动过程之中的,动态平衡的多层次的音义相结合的符号体系”。这种观点被大多数语言学研究者所接受,认为语言不能是静态的封闭的符号系统,而是开放的动态的符号系统。语言是一种音义结合的符号系统,语言符号是能指和所指的结合体。随着文字的出现,书面语言的发展,研究语言的本质那就要研究语言和言语,那么语言和言语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
二、语言和言语
语言是人类社会中客观存在的现象,是社会人们约定的符号系统。语言是以语音和字形为物质外壳,以词汇为建筑构建材料,以语法为结构规律而构成的体系。而言语则是人运用语言材料和语言规则所进行的交际活动的过程。人们为了交流心理,为了进行交际,可以使用各种语言(汉、英、日等)。使用这些语言的人们,听说读写的活动,就是作为交际过程的言语。言语是一种心理现象,它表明的是一种心理交流的过程,它就具有个体性和多变性。同一个人的言语在不同场合,不同需要之下表现出的言语方式和风格的不同,似乎可以这样理解,语言即“话”,言语即“说”。我们知道,语言和言语的使用各有自己的特点和规律,它们都是语言学的研究对象。语言和言语是同义现象的两个方面,它们构成了同义的整体。语言和言语的关系是一般同个别,本质同体现的过程,常数同变数的关系。下面详细谈谈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1、语言和言语的区别
(1)性质不同
①语言具有全民性,言语具有个人性。
②语言是抽象的,言语是具体的。
③语言是有限的,言语是无限的。
④语言是静态的,言语是动态的。
(2)定义不同
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也是正常人赖以进行思维的工具,语言是一种符号系统,它包括语音系统,词汇系统,语法系统。
言语是人们在交际和活动中应用言语的过程和产物。
(3)功能不同
语言是人们用来交际和思维的工具,言语是运用这一工具进行交际的活动。我认为语言和言语都是语言学的研究
畴,语言和言语不是两种不同的现象,而是同一现象的两个方面。语言研究离不开语言,也离不开言语。
2、语言和言语的联系
语言存在于言语之中,语言源于言语,语言的生命在于广大社会成员的运用,不被运用的语言就没有生命力。语言的表现形式是言语,我们只有通过言语才能认识语言和学会语言。无论是研究语言还是学习和讲授语言,都必须以言语为对象,以言语入手。
言语要被人理解,并产生它的一切效果,必须有语言,有全社会共同的语言作基础,达成语言的共识,才能进行交际。语言作用于言语,在实际的交际中,表现得很明显。
语言的约定俗成使用的规范就形成了语法语言,言语的活运用的创新就形成了修辞学。或许也可以这么说,语言是语法的,言语是修辞的。但语法学和修辞学都是语言学的分支学科之一,修辞学绝对不属于与“语言学”相对立的“言语学”。上文我谈了语言的本质,语言和言语的区别与联系,那么语法和修辞是怎样的关系呢?显然不是简单的语言和言语的关系。
三、语法和修辞的区别
“语法”和“修辞”本来就是多义的,兼指语法、语法学和修辞、修辞学。这里面的关系复杂,语法和修辞的关系,语法学和修辞学的关系,语法和语法学的关系,修辞和修辞学的关系,语法和修辞学的关系,修辞和语法学的关系。这些关系错综复杂。
语法学是研究语言结构规律的一门学科,修辞学是研究提高语言表达效果的规律规则的一门学科。语法学研究的是语言的结构,修辞学研究的是语言的运用。 “语法研究和修辞研究之间的关系,只能由语法研究的对象——‘符号结构规则系统’与修辞研究的对象——‘符号使用规则系统’之间的关系决定,而不能由语法结构与修辞价值,语法规律与修辞活动,语法现象与修辞现象等之间的关系决定。……从这种意义上看,语法研究和修辞研究应该独立进行,语法学和修辞学应该是各自独立的学科”。只有不同事物或者事物的不同面才有区别,语法与修辞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一)语法与修辞所追求的目的是不一样的。语法研究语言的组织法则。任何一种语言都有自己的组织法则,都是由各种大小不等,性质不同的语法单位(语素、 词、 词组 、句子 、句群)按照一定的结构关系组织起来的。现代汉语语法就是要研究现代汉语是怎样划分这些语法单位的,他们各自具有哪些语法性质,怎样组合,可发生哪些结构关系,如何掌握和运用这些语法规则来指导语言实践。
如分析下面的宾语和补语:
大会开得怎么样?(“怎么样”是补语)
学校开会了。(“会”是宾语)
语法通过语言的静态分析,示人以规矩,即一个句子只要符合语法规则,就是一个通顺、明白、正确的句子。
修辞是研究语言的运用,注重“心营意造”。在具体的语言环境中,同一个思想,同一个意思,使用不同的语言形式来表达,往往会收到不同的效果。修辞就是教人如何把话说得好,包括词语运用,句式选择和句子的衔接,修辞格,语体风格等几个方面的内容。修辞注重社会规范,而不管成分之间组合搭配是否相适应。修辞以表达情感为主,为了表达情感,修辞往往不受语法,逻辑的框框限制,它能更充分地占有人的情感本质,在情感领域内活得自我实现,它创造了一个忠于审美感情的时空情感。这种经过主体心灵映照出来的心象,它蕴含着生活的律动。在日常生活中,广告语体和网络语体表现更甚。如:
温暖象阳光,轻柔如浮云。(床上用品)
cu(see you. 再见)
旅途中,有大白兔做伴,就少点寂寞。(大白兔奶糖)
(二)语法与修辞在适应题旨,情感上表现不同。
1 、修辞和语境的关系密切。为了表达思想感情,适应特定的语境而采取的运用语言和语言风格的方法技巧或规律,这是修辞的功能。什么是好的修辞,什么是坏的修辞,这个衡量标准就是看它是否适应题旨,情境。在骆小所教授著的《现代汉语修辞》(1994年8月修订版 云南人民出版社)第30、31页中举的例子,有关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的事情,给我感悟很深,无论是从生活、情感还是修辞、语境上都能打动人心。可见在恰当的语境下用符合语境的准语言就可以使交际成功。“语言是传递信息,进行交流思想情感的重要工具。修辞要提高语言的表达效果,首先必须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无阻。语境作为补充信息的载体,它提供了
修辞具体运用的条件。”也就说修辞应适应一点的语言片段和一定的上下文,还要与一定的时代背景及人物的身份、职业、思想、修养、心境相想符合,才能显示其独特的修辞效果,也才能使表达具有确切的含义。
2、语体的适应
语体是适应不同的交际领域、目的、对象和方式的需要所形成的言语特点的综合体,是修辞规律的间接体现者。他们制约着我们的语言用语,制约着我们的语言风格是藻丽还是平实,是含蓄还是明快,是庄重还是幽默,是繁丰还是简洁,是豪放还是柔婉。不同语体,总是与交际目的和任务相适应的,从而决定了对语言材料和表达手段的选择。但由于人们交际范围的扩大,互相影响,互相融合,形成了许多语体的交叉现象。这需要我们去识别在各种语体风格中的修辞要求。“语体首先是由社会交际需要而产生,是为了适应不同的交际环境、对象、目的、任务而采用不同语言材料所形成的言语特点的综合体。……否则,将造成语体不协调,而影响表达效果。”
(三)语法学与修辞学二者的内部系统不一样。语法学的内容一般分为5级语言单位:语素、词、短语、句子、句群。修辞学一般包括词语的运用和锤炼、句式的选用、辞格、语体、风格。语法是语言的结构规则,它管的是“通不通”的问题。修辞是调整和修饰语言的技巧,它管的是“好不好”的问题。所以我们可以说修辞的基础是语法,如果不符合语法也就谈不上修辞。“从语言的发展看,修辞高于语法,语法是初级的,修辞是高级的。高级总是从初级发展而来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出语法学和修辞学的研究对象是不一样的,因为他们的发展不同,内部系统也不一样。我们不能把修辞的比喻、夸张等修辞方式看着是语法规律。在实际的语言交际中,一些违反语法规则的语言往往是一种绝好的修辞方式。不仅无碍于语言的运用,而且引起了很好的效果,不能用语法的观点来看待修辞。
参考文献:
[1]滕慧群.语法修辞关系新论[m].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10月。
[2]骆小所.现代修辞学[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11月第二版。
[3]骆小所.修辞探究[m].云南教育出版社.1988年5月。
[4]骆小所,周芸.修辞学导论[m].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12月。
1.在教学时,教师要注意英汉语中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词汇
如动植物词汇、颜色词汇、地名词汇、数字习语等通过对比分析英汉部分词汇的文化内涵,展示中西方文化差异西方人重理性和逻辑思维,汉民族重悟性和辩证思维,通过让学生了解这种思维习惯上的文化差异。体会其对语言表达方式的影响 进而学习英语语法,减少中国式英语的错误 ,在传递文化知识的同时,教师还要培养学生用英语思维的习惯,以英语思维模式学习英语 排除母语文化和母语思维的干扰,按西方人的观念和思维进行有效的交际,教师要培养学生的阅读兴趣。鼓励学生广泛收集适合自己的阅读材料,如各类报刊,文摘 杂志等,通过大量的阅读 学生可以开阔眼界,有助于在深层次上对异域文化有所了解,教师可以借助此幻灯片,娱乐电影等,增加学生对文化差异的敏感度 。
2.英语教学应注意中西方文化差异比较提高英语教学效果
交际能力不但包括对语言形式的掌握 而且包括对语言使用社会规则的了解和熟识 ,英语教学中教师应遵循语言分析和文化比较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对比中西方之间的文化差异 要让学生认识到不同的语言不但在语音、词汇、语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而且在交际规则上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学英语的学生不但要了解而且要深入学习英语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 风俗习惯 交际规则,生活方式等诸多方面的知识,与此同时 教师还必须不断引导学生加强对本国文化的学习。使他们逐步提高对本国文化的认识,在比较中西方文化的基础上把握二者之间的差异,从英语教学中如何培养跨文化交际能力,避免文化冲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我们与西方的交往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很多文化方面的冲突,直接影响到了跨文化交往的效果,为了改变这一状况,我们极有必要在实际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具体措施
2.1 授课教师要转变观念在我国目前的教学体系
外语教学多半只在课堂上进行,教师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如果教师只把重点放在语法和词汇教学上,学生就不可能学会语言的实际运用,也无法获得跨文化交际的能力。因此,授课的教师必须要转变自己的观念,切实认识到文化冲突的危害性和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的重要性。同时,教师还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文化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全面把握英语文化知识教育的量与度,以及教学的具体步骤和方法,以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
2.2 改进现有的教学方法一直以来
小学的英语教学侧重点都放在了语言知识的传授上,而忽略了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必须改进教学方法,在质和量两个方面对课堂教学中的文化教学加以控制,并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外还可以举办一些专题讲座,以满足学生的求知欲望,培养出具有较高跨文化交际能力的人才。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改进教学方法时,一定要使新的内容与学生所学的语言知识紧密联系,并与语言交际实践紧密结合。
在埃利希看来,法学是作为观察的科学。这句话有两层含义:首先,法学是科学,它的核心关注点是法律的基本原理而非法律适用的技艺;其次,法学研究的方法是观察。归纳先于演绎,应用观察法是科学的要求,法学必须坚持。埃利希毕生所从事的研究,就是用观察的方法发现法律的基本原理。
那么,埃利希究竟发现了哪些关于法律的基本原理?埃利希终生笔耕不辍,著作等身,进行了很多颇具开创性的研究。在法哲学领域,他对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的核心观点进行了清理,并向实证法学派的国法中心主义发起了猛烈攻击,提出“活法”论,创立了法社会学派。在法律史领域,他全力倡导科学的法律史研究,对罗马法、英国法、中古共同法等进行了细致研究,建树颇多。在司法理论领域,他倡导自由的法发现,是自由法运动的开创者之一 。凡对法律理论有所涉猎的人可能都知道这些。不过,我们所知的也就仅此而已,对其思想的系统研究尚付阙如,甚至对其著作都很少阅读。由此可见,对埃利希的研究成果进行清理,将其原貌展现给世人还是很有必要的。
有鉴于此,本文即主要应用埃利希的“观察”法考察其法律多元理论。笔者试图以文献梳理为基础,尽量把埃利希论述法律多元的理论逻辑、基本命题、实质涵义展示出来。所有这些都是以如下九个互相联系的原理体现出来的。法律多元理论的基础是社会理论,相关的有四个基本原理:(1)社会是由团体组成的,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团体。与个人协议组成国家的社会契约论不同,埃利希认为社会是由团体而非个人组成;(2)社会中的权力是多元的,每个社会团体均有存在于其上的权力;(3)国家是社会的机关而非凌驾于社会之上;(4)社会秩序是多元的,社会中存在着“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一阶秩序是团体的内在秩序,二阶秩序是干预性秩序。把法律多元理论和社会理论联系起来的则是埃利希独特的法律本质观。与之相关的有两个基本原理:(1)法律的本质是秩序;(2)国家并非法律的垄断者。法律多元可以分为实质和表现形态两个层面,与之相关的是两个原理:(1)法律多元的实质是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的并立;(2)法律多元的表现形态是多样化,具体包括社会法、国法、法学家法、习惯法等几种形态。 总括起来则形成如下第九个基本原理:一体社会中的秩序多元决定了法律多元,即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决定了“活法”和“外来法”的并立。
文章最后,笔者会把埃利希的法律多元理论放在全球化的新时代背景下予以重新审视,意在架起思想与现实对话的桥梁。
一、秩序多元:国家主权被请下神坛
(一)社团国家观
国家法中心主义最根本的观念前提是国家主权至上,国家具有制定法律的自然权利。它认为国家主权的原初主体就是作为一个人格享有者的国家;国家的人格独立于组成国家的个人;国家的意志高于组成国家的个人的意志。国家相对于个人的这种优越性就构成了公共权力或主权。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是一套主观主义的体系,同时也是一套抽象的体系。
秉持以上信念的实用法学家们坚信以上理论所确定的就是永恒的原则,在此基础之上,他们将国家法中心主义理论推向了极致。要想真正驳倒这种理论,就必须要对主权观念做出清理。在进行此项工作时,埃利希无疑受到了当时社团国家理论的影响。
狄骥基于治权理论,用“公共服务”概念取代了“主权”概念。狄骥是沿着历史路径和理论路径两条路线展开对主权的抨击的。狄骥指出,主权观念是长期的历史演进的产物;但是,导致它实际形成的那些具体条件却使得它具有某种人为创造的以及不稳定的特性。主权(sovereignty)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治权”(imperium)概念,到了中世纪封建时代,治权概念几乎完全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领主权。近代法律职业者在古罗马治权概念的基础上,结合领主权, 将主权重构为一种为王权辩护的工具,其代表性人物有博丹等。博丹把主权定义为:“一国之中的绝对而又持久的权力。”资产阶级革命把君主的主权替换为了民族国家的主权,代表性理论人物有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等人。法国大革命时期的《人和公民权利宣言》和1791年宪法对国家主权做了原则性表述:“主权的全部来源从根本上将都在国家之中。……主权是唯一的和不可分割、不可转让、不因时效而消灭的。它属于国家。” 这一理论燃起了人们的激情,推翻了古老君主制的基础,为现代世界的各种政体结构提供了根基。但是,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主权概念与某些重要社会事实不相容的本质逐渐显现出来。主权理论与社会和政治变迁的矛盾使得主权理论越来越显得苍白无效。
在以狄骥为代表的反主权论者看来,主权就由此变成了纯粹的抽象拟制物,成了没有根基的存在物。“这是一套抽象的体系;因为它所赖以为基的主观权利概念显然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概念。而且,还是一种帝制主义或王权主义的制度。它暗示统治者可以独揽组织为一个国家的民族所享有的‘治权’其具体的表现就是命令的权利。” 一方面,君权神授并不能作为主权权利的解释;另一方面,人民主权也只是一种虚构。国民意志仅仅是一种虚构,实际存在的只是某些个人的意志;所谓国民的意志,即使是完全一致的,也只是某些个人意志的加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个人都没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反对者。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充其量只是一套披着华丽的语言外衣的诡辩。为此,统治阶级并不享有任何主观性的主权权利。它只拥有一种为了满足组织公共服务的需要而必须的权力。“国家不再是一种命令的主权权力。它是由一群个人组成的机构,这些个人必须使用他们所拥有的力量来服务于公共需要。公共服务的概念是现代国家的基础。” 当然,要真正驳倒国家主权,还需要驳倒个人的自然权利。与国家主权一样,个人的主观权利也不具有高于社会的优越性。人不可能仅仅因为自己是一种社会存在而自然而然地获得某种天赋权利。作为个体的人所享有的自然权利仅仅是一种知性拟制物。权利的概念不应以个体抽象的人性为基础,而应以社会生活的概念为基础。 “因此,如果说人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只能来自他所生存于其中的社会环境,他不能反过来将自己的权利凌驾于社会之上。”
通过狄骥的批判,独立的人格国家所享有的绝对而又至高无上的神秘主权变成了作为普通社会团体的社团国家所履行的公共服务 职责。国家不再是至高无上的命令者,而成了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埃利希秉持的亦是这种社团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主权和个人的天赋权利这两个概念已经成了一种单纯的抽象概念,无益于任何真正具有科学性的制度。为此,必须从社会历史事实出发,把国家从天上拉回人间。通过历史的和社会事实的考察,埃利希指出,国家并非享有自然权利的神圣先验存在物,而是社会统一化进程的产物,它的出现不过的社会统一化不断蔓延的表现。 国家不过是一个特殊的社会团体,是通过立法和行政等公共服务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贯彻统一性的社团。“国家首先是一种社会团体,在国家起作用的力量是社会之力;凡是来自国家的活动,即国家机关的活动,特别是立法活动,均是社会通过其为此而创建的团体即国家完成的工作。” 在此基础之上,埃利希提出了他的第一个原理:国家是社会的机关,而非凌驾于社会之上。
(二)一体社会中的秩序多元
传统社会理论将国家与社会作为对立的两极。社会是由享有主观权利(自然权利)的个人组成的,国家则是享有主权(自然权利)的独立人格体;因其主权绝对性和优越性,国家高立于社会之上。盘踞于社会之上的国家以其主权命令,统治整个社会。
以社团国家观为基础的埃利希的社会理论则与此不同。在他看来,社会是人类团体的组合物;各种类型的团体组成了社会(原理二)。“社会乃彼此存在联系的人类团体的总体。” “这些构成社会的人类团体是各式各样的。国家,民族,国际法上的国家共同体,地球上远远超越国家和民族界限的文明民族之政治、经济、思想、社交共同体,宗教共同体,单个的教会、教派和宗教组织,财团法人,阶级,阶层,一国的政党,狭义和广义的家庭,社会帮派、宗派,这个由盘根错节的团体和相互交织的圈子形成的整个世界,由于它们之间的相互影响终归是可以感知的,而组成了社会。” 这些各种各样的人类团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原始(原生性的)团体”,一类是“后来的团体”。原始团体是最基本的社会秩序单位,人通常出生于原始团体,它的起源归因于无意识的本能。原始团体主要有家庭和氏族。后来的团体是社会组织发展演化的结果,它是人类有意识的活动的结果,它分担了原始团体的某些职能并部分地增加了新的职能。这些后来的团体有:公社、国家、宗教团体、社团、政党、行业协会、职业协会等等。任何人几乎毫无例外归属于某个原始团体,但并不一定属于其他某个后来的团体。
国家只是人类团体的一种,“国家首先是一种社会团体”, 它的出现是社会不断前进的统一化。社会中那些小团体是大团体的基石,是大团体的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的较低发展阶段,人类社会完全建立在原始团体及其结盟而形成的部落和民族之上,后来的团体尚未出现,国家也就无从谈起。“无疑,国家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很遥远的过去,但在氏族或者家族成员共同体中却无法寻找到它。”随着社会的演化,团体间的沟通与依赖开始强化,社会的统一性开始出现,较大团体开始从统一性出发为较小团体施加规范。团体逐步扩大,最后形成了国家。虽然“一个独立于社会的国家也并不是不可想象的”,但是“撇开这些例外不谈,从大多数方面看,特别是在有关法的事项上,国家仅仅是一个社会机关。” 作为社会机关的国家,既不高于也不外在于社会。国家虽然非常大,也只是社会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发号施令的主导者。社会本身利用作为其机关的国家,以通过它来把自己的秩序施加于属于它的团体。
在团体多元并立的基础上产生的是多元秩序。在这里,多元秩序是指团体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团体是内部秩序的创造者,每个存在着的社会团体都有其内在秩序。这种秩序可以被称为“一阶秩序”。“每个团体完全独立地为自己创造这种秩序,而不受其他团体为此而存在的秩序之约束。” 在原始的阶段,这种人类团体的内在秩序就构成了团体秩序的全部。后来,随着社会统一性才出现,大团体开始为它之中的小团体施加统一性的秩序规范。比如,统一的法、宗教、伦理、习俗、礼仪等。最终,这一类规范在整个社会产生。这些规范就不再是小型团体的一种内部秩序,而是整个社会的一种内部秩序,它是作为外部秩序强加给各个团体的。这种由社会为小团体施加的统一性内部秩序具有“支配—斗争”的烙印,它“根本不具有直接在团体中创设某种秩序的目的,而仅仅是把社会所创设的秩序带进各个团体之中” 。这种秩序就是“二阶秩序”。在现代社会,社会开始用国家作为其机关施加二阶秩序,因此,国法是最重要的二阶秩序。 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二元并立是现代社会基本的秩序形态(原理三)。
是权力多元在支持着秩序多元。 只有在以权力为后盾的强制手段足够有效时,真正的秩序才可能得到持久维持。为此,埃利希言到:“问题是,社会团体以什么手段促使属于该团体的个人遵守其规范。” 强制并非法律规范的特有属性,社会规范亦有其强制手段,它们也有权力强迫属于团体的个人服从这种秩序。任何规范强制均基于以下事实:“个人实际上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他登记、加入、融入和受制于一系列团体,因此,对他而言,脱离这些团体生存是难以忍受的,甚至常常是不可能的。” 在此基础上,是作为社会规范之后盾的社会权力的强制手段和作为法律规范之后盾的国家主权权力的强制手段的二元并立(原理四)。“国家并不是唯一的强制团体,在社会中还有无数的团体,它们实施强制比国家更加有力。” 社会规范是社会权力的外在表现,它存在着多种强制手段,比如家庭强制、企业主与工会的强制等。这些社会权力强制有效维护了团体的内在秩序。与之相比,国家的刑罚强制意义微不足道,民事强制执行作用亦极其有限。因此,国家主权权力强制的效力“基本上限于对人身、占有以及针对脱离社会之人的要求之保护。” 在其他事项上,就算国家不作为,社会也不会乱套。基于实效性,社会权力获得了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它与国家权力虽有作用范围的差异,但却无位格上的高下之分;国家权力无权主张最后的优位性。
综上所述,埃利希用社团国家观取代了人格国家观,用公共服务职责替换了绝对性主权,将具有自然权利属性的国家主权彻底请下了神坛。他把走下神坛的国家从社会之上纳入了社会之中,从位格上讲,国家主权再也无法对社会主张自己的优越性,无法再以社会至高无上的排他性统治者的身份出现。多元秩序的现实性和社会权力的有效性更进一步削弱了国家主权的优越性主张。对国家主权的攻击起到了釜底抽薪的作用,为法律多元奠定了坚实的理论根基。
二、法本质:秩序即法律
居于主流地位的实用法学认为法不过是法条的集合体,不管这些法条是来源于神、主权者还是民族意识。这种法被视为是由一个优位者所规定的、对人们行为表达其意志的规则集合体。政治意志成了法律的本质。这种法律观又存在以下几种形态:(1)将法律视为裁判规则。法律就是法官据以裁决具体个案的规则体系;(2)法律体系具有逻辑完美性。对出现的任何法律问题,现行法中总有一种答案,人们必须懂得去寻求;(3)法是一种强制秩序,法的本质在于准予可强制的请求和课予可强制的义务;(4)习惯法是一种从属的法;它在起源和效力上取决于立法者的授权、认可或批准。
埃利希是头一个攻击法不外是一堆法条或者法条的集合体这种主张的人。他认为,服务于法律适用的实用法概念并没有把握住法的核心本质。把法和国家联系起来并将其本质界定为国家意志是完全错误的。“法的本质特征既不在于它来自国家,也不在于它充当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裁决的基础,或者构成此种判决之后的法律强制的基础。”
在提及埃利希的法律本质观之前,需要先对埃利希的研究进路做个简单的交代。受孔德社会学理论的影响,埃利希重视的是法律的功能而非形式。他认为,实用法学先在地将国法概念设定为法律的概念并据此甄别法律是不科学的,是法学的自闭。与之相反,法社会学作为法律科学要寻找的是关于法律的知识,而非固守自己的偏见。作为科学,它首先要发现“法律实际上什么”,而非“我们需要法律是什么”,在社会中实际存在的法律是埃利希要关注的对象。埃利希强调的是法律在秩序调整中的作用,而非政治组织对规则的制定和认可。他在界定法律时考虑的是实质法律观,坚持的是“内在视角”。即考察规范是否可以被称得上是“法律”,不是看其外在形式特征(比如法典形式),也不是看其创造者(比如主权者所颁布),而是看其在特定社会团体中的“效力”,即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能发挥它的实际作用。为此,他对“法律规定” (Legal Proposition)和“法律规范”(Legal Norm)进行了区分。法律规定是法典或教科书中规定的法律条文;法律规范则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戒律。法律规定要成为法律必须得得到有效实施。为此,埃利希抛弃了传统实用法学的方法,这种方法是纯粹的以司法适用为导向的演绎、推理,是从国家制定法实施的角度出发的;转而采用法社会学方法,即归纳方法占主导的观察、提炼、总结、分析等,它力图通过事实的观察和经验的积累洞察法的真理。
坚持以上方法,埃利希对国家法中心主义观念进行了批判。首先,“国法的观念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1)在国家法还没有出现之时,就存在着罗马家庭秩序、中世纪庄园秩序和原始公社秩序;在国法出现之后,这些秩序仍在很大程度上独立发挥作用。“法律史表明,无论立法还是司法一开始并非属国家所专有。”(2)国法的出现相当晚。国法的出现晚于国家的出现。“只有当一个由中央所指挥并受到一种强大的军事和警察权力所支撑的司法和行政建立起来时,国法才出现。” 如果要把国家保障作为法的本质性要素的话,那么结论便是人类历史的绝大多数时期无法,这很显然是荒谬的。其次,“国法观念在科学上是站不住脚的。” (1)在社会中,存在着与国家无关的生活关系。不应进行人为的虚构,认为一切法律规范,不管它怎么起源,也不管它凭什么可以维持存在,都与国家联系起来。(2)绝大部分法律生活根本上就是远离国家、国家机关和国法而进行着的。一堆杂乱的制定法不可能涵盖多姿多彩的法律生活。在当今还存在着两种完全独立于国家的法体系,即教会法和国际法。不应当对独立于国家而产生、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法粗暴地视而不见。由此产生了第五个基本原理:国家并非法律的垄断者。
那么,独立于国家而产生、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法存在于何处?答案是社会秩序之中。“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 “所有迄今为止想弄清楚法的本质的尝试均告失败,原因就在于其不是以团体中的秩序而是以法条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法产生于社会团体,属于社会规范的一种。“法律规则仅仅是一种行为规则,在这一点上与所有其他的社会行为规则具有相同的性质。” 关于社会规范,埃利希认为,“社会规范不过是人类团体中的秩序。” 社会规范是社会权力的产物,是团体而非个人或国家才是社会规范的创制者。社会规范是社会团体据以调整社会关系即团体中的支配、占有和处分关系的手段。社会行为规则塑造着社会关系,任何的人类关系,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团体中的行为规则来维系。稳定的、持久的、普遍的关系错综复杂地结合在一起便形成了秩序。
秩序之所以具有规范属性主要是基于以下两个因素:(1)社会规范得到实际的遵守。秩序的形成本身就说明了这一点。国家的规范强制并非秩序形成的因素,社会有自己的强制手段,团体通过自己的强制手段迫使个人服从社会规范。社会规范的强制基于以下事实:个人实际上从来就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人”;他登记、加入、融入和受制于一系列团体,因此,对他而言,脱离这些团体生存是难以忍受的,甚至是常常不可能的,为此,个人很害怕被抛弃、疏离和排斥。这一点在社会团体中正是所有社会规范的强制权力的来源。 (2)秩序得到团体以及团体内个体的承认,具有了应然性。“法律规则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认并加以遵守,它们才创造团体中的秩序。” 这种承认即“自律”,这表明秩序是以组成团体之个人的信念为基础的。只有当规范的遵守是出于确信时,规范的遵守才是有价值、有意义的。
法是形成秩序的社会规范,但并非所有的社会规范都是法律。团体内还存在其他的社会规范,比如伦理、习俗、宗教、礼仪和礼节等。法律规范有自己的特性,以下三个要素可以用来识别法律规范: (1)从调整事项上看,法律规范调整较为重要的、具有根本意义的事项。(2)从表达形式来看,法律规范经常明确地用清晰、确定的语词表达。(3)从团体成员的情感来看,法律规范所特有的一种情感是“必然之见” ,即人们把特定规范认定为法律。埃利希特别强调,自律与他律不应成为区分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标准。在他看来,“所有的规范作为行为规则同时既是自律的,也是他律的。它们是他律的,因为它们总是起源于团体;它们是自律的,因为它们以组成团体之个人的信念为基础。”
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埃利希提出了他的第六基本原理:“法不是一系列法条,而是社会秩序。”
三、法律多元
要理解埃利希的法律多元理论,就要区分法律多元和法律多样性这两个概念。在埃利希那里,法律多元涉及的是法律制度产生问题,即法律的实质渊源问题。而法律多样性涉及的是法条如何形成的问题,即法律的形式渊源问题。
(一)法律多元的实质: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
在埃利希看来,法律多元是一个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而非学者的主观判断。但这并不代表埃利希的法律多元是没有前提的。恰恰相反,他的法律多元理论是以层级社会团体结构的存在为支撑的。只有在这种社会结构中,多元秩序才可能存在,法律多元也才可能有生存的空间。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埃利希讲的秩序多元并非一个静态平面上的秩序多元,它是有层级的、带有位格的秩序多元。可以用一个半球来表示这种秩序的格局。在秩序的最底层,是多个并立的小团体秩序,它们处在最低层次的秩序位阶上;在它们的上面,则是多个并立的稍大型团体秩序;依次往上叠加,直到一个相对封闭社会的最高机关,它裹挟了整个社会秩序。在这个相对封闭的一体社会中,虽然从小到大的团体有N多个,从低到高的层级有N多层,但是所有存在的秩序只有两类,即“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在埃利希那里,同一层级上多个秩序的并存只是“多个秩序”,并非他所关心的“多元秩序”。
因为法的本质是秩序,所以,“一阶秩序”和“二阶秩序”的并立就决定了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的多元并存。这种多元并立就是埃利希法社会学理论中法律多元的实质(第七个基本原理)。
所谓一阶规范,就是指自团体结构及其经营方式产生的规范,它直接规制和调整团体秩序。它是社会团体内部秩序的产物,是团体内活生生发挥作用的规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一阶规范:(1)它存在于所有的人类团体之中。小至家庭、村落、企业,大至政党、协会、国家,不论规模大小、形态复杂程度,只要是人类团体,都存在一阶秩序。(2)它是内生性的。一阶规范产生自团体内部,而不是由外部施加的。(3)它的内容由团体的结构和经营方式决定。它的产生、变化都由团体盘根错节的关系和相互交织的圈子决定。(4)它是在团体内部活生生发生作用的规范,其形式是多样化的,既可能是成文的也可以是不成文的。所有直接为团体内成员分配权利义务,确定成员在团体内地位,划定成员行为边界的规范都是一阶规范。占有权、所有权、物权和债的请求权等形成了团体的内部秩序,它们直接调整着团体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阶秩序形成了团体的内生秩序(或内在秩序)。
这种一阶规范就是所谓的“活法”。“活法”就是指在日常生活中通常为各社会共同体(家庭、村落、企业、商会、协会、学校等)成员所认可、并在实际上支配成员之行动的规范,它包括生成和维持团体内在秩序的习惯和惯例,这就是“活法”。“活法不是法条中确定的法,而是支配生活本身的法。”
所谓二阶规范,就是指来自于团体外部,不直接规制和调整团体秩序的外来规范。它仅仅是保护、维护和巩固团体,但不塑造团体。诉讼规则、行政裁决规则、刑法等法律规则就属于二阶规范。二阶规范具有以下特点:(1)它是在社会统一化进程中出现的。随着社会统一性的增强,较大的团体逐步剥夺了作为其组成部分的较小团体的司法和法律创制权。(2)它是外来性的,它不是产生于社会团体本身,而是由外来者施加的。它是外来者对团体内部秩序的干预,是强加的。(3)它的内容不是来自于团体内部秩序,而是来源于社会统一的需要。(4)它不以在小团体中创设某种秩序为目的,而仅仅是把社会所创设的秩序带进各个团体之中。二阶规范确保了社会的统一性及其需求的实现。
二阶规范的作用范围是由社会的统一化程度决定的。按照施加者和作用范围的不同,我们可以把二阶规范即“外来法”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法,一类是国家法以外的社会二阶规范。国家法以外的社会二阶规范的诞生早于国家法,在那个时期,社会统一性虽有所发展,但是国家还没有出现。部落习俗、宗教礼仪、中世纪庄园法、教会法、地中海商人法等都属于社会二阶规范。在作为社会机关的国家出现以后,国法才开始作为社会二阶规范出现。
要认识法律多元,仅仅看到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并立而存还不够,它们之间还存在着更为复杂的关系。首先,在二者的关系当中,一阶规范处于更重要、更核心的地位。一阶规范是最原始、最基本、最重要的规范。“活法构成了人类社会法律秩序的基础。” 它形塑了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对于社会的存在来讲,它是须臾不可缺少的。对此,埃利希言道:“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 至封建国家时代结束为止,法的中心仍然在于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法律秩序的绝大部分还不是靠二阶规范,而是依靠各种社会团体的内部秩序。即使在当代,情形也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即使在今天,如同在原始时代一样,人的命运在很大程度上依然由团体内部秩序而非由法条所决定。” 其次,二阶规范虽不处于基础性地位,但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二阶规范是随着社会统一化的进行而出现的,是统一社会秩序维系所必需的。二阶规范在维系社会的同时也可以促使各社会团体的功能得到正常发挥。特别是在国家诞生之后,社会便可以利用国家这一机关给二阶规范以强有力的支持,二阶规范的作用显得越来越重要。最后,二者之间还存在转化的情形,即二阶规范可能转化为一阶规范。随着二阶规范的实施,其某些内容可能会变成团体的内部秩序。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埃利希竭力强调一阶规范、内在秩序的重要性,但他并不是在为自治提供理论辩护。 他也同样承认国家制定法的重要作用,他言道:“迄今总是制定法在法律发展陷入僵局是能够帮助其度过难关”,制定法“可能被看做是社会进步的最重要的杠杆。” 关于二者关系的论述是一种描述性的考察而非评价性的价值选择判断。他认为二者关系在事实上就是如此,至于这种关系是否就是好的、可欲的,就不需要改变,那还要探讨。
我们可以从“法律之外的法”、“国家之外的法”、“法律之外的秩序”三个视角来理解“活法”,进而理解“活法”和“外来法”的二元并立(即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的二元并立)。(1)“法律之外的法”,这涉及到法的存在形式问题。此处的“法律”指的是“法典”,即国家制定法。埃利希的活法论首先意味着在国家制定法之外还有法存在。通过这一论断,埃利希提醒我们,不能将法囚禁在法典之内,而应当超越法律文本。在立法、法学文献、司法判决之外,还存在很多在社会中发生活生生作用的社会规范。法律发展的重心不是国家法,而是社会规范。(2)“国家之外的法”,这涉及法律的创制者、实施者问题。埃利希活法论关注的重点不在于国家法(或官方法)是怎样被制定或实施的,而在于发现不需要或者没有国家支持的法律领域。埃利希认为国家并不垄断法律事务,他重点考察了国家之外的规范是如何形成、实施的。(3)“法律之外的秩序”,这涉及法律的生成形态和它的内容、实质问题。埃利希重点关注的不是社会团体是如何自上而下施加规范的,而是定型化的行为是如何上升为团体的运作秩序的。他关注的不是“法条”,而是活生生的关系、秩序,秉持的是“秩序即规范”。以上三组对立就反映了“活法”与“外来法”二元并立的丰富内涵。
(二)法律多元的表现形态
法律多元的实质是“一阶规范”(活法)和“二阶规范”(外来法)的二元并立。而法律多元的表现形态则更加多样化(第八个基本原理)。“主张法律多样性的那些人只是将‘法律’理解为法律条文,而这些法律条文至少在当前各国各有千秋。” 法律条文的多样性只是法律多元的外在表现形态。埃利希对四种法律的表现形态进行了论述,它们分别是:社会法、国法、法学家法、习惯法。
国法是一个广为人识的概念,在此只需提醒几点。首先,国法中也包括一阶规范,它是国家作为社会的机关所确定的规范自身的秩序规范,包括国家宪法、国家机关法、纯粹的国家裁判规范等。 其次,与社会法不同,它不具有自我实施性,而要依赖于国家官员的执行。“国家机关既不是无所不能、也不是无所不在的”,国法应认识到自身的局限性。作为裁判规范,国法的实效微弱;作为干预规范,国法也收效甚微,还常常面临对国法的抗拒。国法的作用主要在于禁止和保护,它是国家和平、国民和财产权的创造者、守护者。 有鉴于此,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国家在法律发展中作用的有限性,国法中心论和国法优越论是不足采的。
社会法属于前文已经提到的社会规范,它是成为法律的社会规范。社会法中也有成文法,教会法就是其典型代表。教会法拥有完全独立于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体系。在历史上,教会法曾经盛极一时,就是在当今也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商法则是既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它的某些秩序已经制度化、法典化,但同样还有很多没有制度化的秩序。更多的社会法则是没有法条化、制度化的团体内在秩序,法条(哪怕是不成文的)并非其唯一的表现形态。它们存在于具体的支配关系、契约关系、生活关系、商业、习惯、礼俗和惯例中。它们不仅调整国法以外的关系,而且也处处涉足国法的领域,从而为社会团体秩序奠定了根基。社会法之所以能成为法律,关键在于它有足够的手段促使该团体的个人遵守其规范。 社会法的规范强制手段与国家法虽然不同,但同样甚至是更有效。在团体中,个人并非孤立的个体,他生活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之中。团体结构对个人的制约、个人生活对团体的依赖使得任何悖逆行为代价沉重,这就是社会法强制权力的来源。今天被法学家视为一切法律秩序之基础的刑罚和强制执行仅仅意味着对付被团体驱逐之人的极端手段,并且往往以社会法的强制为基础。社会法属于一阶规范。
法学家法是经过法学过滤形成的法。法学家法是法学家劳动的产物,这里的法学家包括法官、法学著作者和教师、立法者、被国家委托此任的官员。 所以,法官法就包括法官的法学家法、法学著作者和教师的法学家法、制定法中的法学家法等。埃利希认为科学仅仅能够知道实然存在,不能够对某个应然作出安排;因此,科学不创制规范,而仅仅研究、阐释和传授规范。 所以,法学家虽然在法条形成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但是,他们并不创造法律,而只是在法的事实要素之上发现法律。随着法条的形成,法学家法进入了法典。《国法大全》的成分是法律科学、法学家法和国法,而现代欧洲法典的成分则是共同法、本土法和自然法。以自然法学、共同法学、历史法学为代表的法学家曾在法律发展过程中起到过重要作用。随着法典化时代的到来,法学只许根据法典来继续作业,在丧失了创造力之后,法学家法开始衰落。立法者试图通过权力使法学达到终结,从而维持法典体系的完美性。但这一点不可能实现,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发展,超越法典进行法学续造的需求又被提出来了。法学再次面对其永久的使命:使法律能够服务于生活的需要。
习惯法是形成了法条的社会法。从就其本质而言,习惯法属于社会法,它是从社会内在秩序中产生的;从法条形成过程讲,它又是法学家法,是法学家过滤的产物;从适用上讲,它又从属于国法,形式上与国法相连,实质内容则来自于社会内在秩序。
四、结语:全球化背景下的重新审视
埃利希的法律多元理论是通过考察归纳法得出来的,其结论依赖于作为考察对象的社会母体。时至今日,随着全球化的到来,社会生活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所以,本文最后不再以“以古苛今”的方式对埃利希的具体结论进行意义无多的所谓“点评”,而是要遵循其一再倡导的“考察”法对全球化时代法律多元面临的新问题做出探讨。
法律多元已经跨出了国门,向国际法律多元发展。埃利希的法律多元是一体社会内的法律多元。有国家作为社会机关的一体社会已经完成了统一化,其结构是闭锁的。法律多元的实质是大的社会统一体内“一阶规范”(一体社会内各社会团体的“活法”)和“二阶规范”(国家的干预性规范)并存。从本质上讲,这种多元是基于功能分工的多元,所服务的是一体社会的正常运转。而今天,我们所面对的则是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多元。在国际社会之上并无机关, 各国家也不同于一体社会中的社会团体。一方面,地球尚未在联合国的框架下整合成一个结构闭锁的大社会共同体。另一方面,各国既非生活方式相近的临近社会团体,也非功能互补的社会团体,而是种族、文化存在差异的国家实体。这种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多元实质上是不同类型文化规范的复数对立, 是法律的多样性而非法律的多元性。一体社会中“一阶规范”和“二阶规范”是功能互补的,而国际社会中的多个规范则是彼此冲突的,这种冲突从根本上来讲是种族生存方式的冲突。在一体社会中,二阶规范统辖一阶规范是基于社会统一体功能发挥的需要;而在国际社会中,宣称一国规范优于另一国规范则是对他种文化的压制。在埃利希的理论逻辑里,只有社会机关出现,并为社会整体统一化进程制定干涉性二阶规范的时候,法律多元才可能真正出现。所以,如何妥善对待不同的法律文化样式,透彻研究多样化的法律文明及其沟通融汇,关注国际社会从“法律多样”向“法律多元”的转变,应成为我们新时代法社会学关注的对象。
就法律的多样性而言,情形则更为复杂。在这里主要提及软法(Soft Law)问题。“在最宽泛的意义上讲,‘软法’是指那些虽采用某些规范性惩戒但并不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或正式的惩罚手段为依据的调控手段和治理机制。” 软法概念最早兴起于公国际法领域,随后扩展到其他法律领域。 它反映出了两方面的趋势:一是法律制定者的急剧多元化,一是法律制度的私化、民间化。在国际公法上,一些超越国家的国际性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就有软法的性质,比如欧盟的建议、意见等就具有制度性软法的性质。 在国际民间社会,很多跨国性组织也在制定软法性规范。比如纯私人性的跨国公司制定的行为守则,准公共机构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协会规则,各种标准制定者制定的各种技术性标准等等,也都具有软法的性质。所谓的“新商人法(New Lex Mercatoria)” 也可以被视为是由全球商人团体所产生的软法。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 )和国际商事仲裁制定的各种商事通则和标准合同也可以被视为软法。在这些软法当中,有些属于“二阶规范”,比如欧盟产生的软法,绝大多数则属于“一阶规范”,它们更多地是团体的内生秩序。要正常发挥其功能,前者面临的是在增强其效力的同时加强与国家法的磨合。而对于后者而言,更多地则需要探索可对其进行有效干预的“二阶规范”。一个反应的是统一化在加强,一个反应的是自主性在增强,而这看似相矛盾的两个趋势其实都是在趋向埃利希意义上的法律多元。不同的是这一次运动的舞台是整个地球,这可比奥地利的布科维纳省大多了。
注释:
参考文献:
[1] James E. Herget, "The German Free Law Movement as the Source of American Legal Realism", 73 Virginia Law Review,1987, p.408.
[2] “治权”是古罗马皇帝所享有的命令的权利,开始时是由人民授权,后来演变成了皇帝的天赋权利。“皇帝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是一句法律谚语,它源自这样一个事实:皇帝享有完全的治权,有权利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领主权”是一种宗主权,它与土地所有权紧密相关,来源于占有土地这一事实。
[3] 具体可参阅:法国1791年宪法,第3章,第1条。
[4] [法]狄骥:《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郑戈等译,11页,沈阳,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5] 狄骥:《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13页。
[6] [奥]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舒国滢译,39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7] 狄骥:《公法的变迁 法律与国家》,12页。
[8] 公共服务就是指那些政府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与社会团结的实现和促进密不可分。
[9]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65页。
[10]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5页。
[11]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62~163页。
[12]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28页。
[13]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28页。
[14]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5页。
[15]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43页。
[16]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63页。
[17]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31页。
[18]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62页。
[19] 当然,国法中也有大量的一阶秩序规范。这些一阶秩序规范规范的是作为社会团体的国家的秩序,它包括宪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等。
[20] 埃利希此处讲的权力是秩序性强制力,指的是由团体结构和运行方式所带来的团体对其成员命运的决定,与通常意义上的以暴力为基础的物质性权力和以法律为基础的规范性权力是不同的。
[21]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4页。
[22]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4~65页。
[23]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6页。
[24]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73页。
[25]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25页。
[26] 有学者翻译成“法律命题”,我认为是不够准确的。可参看[日]六本佳平:《法社会学》,有斐阁,1986年。转引自何勤华:《20世纪日本法学》,116~11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27]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71页。
[28]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52页。
[29]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75页。埃利希此处指的科学是指追求知识与事实相符。
[30]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0页。
[31]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1页。
[32]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2页。
[33]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3页。
[34]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6页。
[35]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4页。
[36] 必须注意的是,在埃利希看来,不同规范之间的区分具有任意性,任何明晰的界限都是由人附加的,而不是概念的自我规定。在不同规范类别中还存在着亚种的规范,它们构成了一个规范类属到另一个类属的过渡。法社会学关心的与其说是区分不同的规范,还不如说是发现它们的共同特点。
[37]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77页。
[38]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78页。
[39]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574页。
[40]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545页。
[41] [奥 ]埃利希:《法社会学方法——关于“活法”的研究》,张菁译,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2页。
[42]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0页。
[43]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38页。
[44] David Nelken, Eugen Ehrich, Living Law, and Plural Legalities, 9 Theoretical Inquiries in Law, 2008, p.443.
[45]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99页。
[46] Eugen Ehrlich, The Sociology of Law, 36 Harvard Law Review, 1922, p.129.
[47]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64页。
[48]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14~418页。
[49]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64页。
[50]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90页。
[51]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191页。
[52] 埃利希:《法社会学原理》,476页。
[53]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有联合国的存在,但它并不同于作为社会机关的国家。
[54] 关于法律多元的文化意涵,可参看[日]千叶正士:《法律多元——从日本法律文化迈向一般理论》,强世功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5] Anna di Robilant, Genealogies of Soft Law, 54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2006, p.499.
关键词 幼儿 自我控制 途径
中图分类号:B84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ki.kjdkz.2015.02.059
Research on Children's Self-control Ability
ZHANG Debin
(College of Education, Suihua University, Suihua, Heilongjiang 152000)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foster children good self-control, you can learn their life in the future to coordinate relations with others, successfully adapt to society and lay a good foundation. Currently, the popular notion of quality education, quality education reform is urgently needed, through the value of self-control ability of young children to explore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nalysis, so as to enhance children self-control training status and role in the quality of education for the majority of child care workers to provide science teaching research. This paper focuses on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 and self-control training methods to study and propose a variety of practical targeted way of children self-control training, promote children raise the level of self-control, to help children better adapt to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society.
Key words children; self-control; way
0 前言
自我控制力是指一个人对自身心理和行为的主动掌握过程,这属于一项特殊的行为活动。自控力的针对性分为两种类别,第一种为针对客观世界,通过对物质的占有达到对客观世界的控制,第二种为针对主观世界,通过语言、强调自我意识达到对自身心理与行为控制的目的。自我控制力的本质是对自我行为的判断,属于一种较为理性的行为,这一理性的判断与执行方式构成了自控力的主体。自控力的重要体现在于很多事情需要经过分析与研究,对事物做出明确的判断后再进行处理。幼儿的自我控制力是指幼儿在个人成长阶段对于自身心理和行为的判别与掌握,在一定程度这种行为与掌握是区别于外界干预与限制的。①幼儿的自我控制能力对于目标的选取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在对目标实施的过程中也容易产生一些问题。
1 培养幼儿自我控制能力的意义
1.1 有助于幼儿意志品质的形成
传统上,幼儿在“家长能做的事都不需要幼儿自己做”的育儿观念下,部分已经形成了遇事半途而废、依赖性强的意志观念,在学习生活中也时常表现出三心二意、怕苦怕累的问题。不过,一些具有较强自我控制能力的幼儿无论在学习、生活中都会表现出专心致志、有始有终、坚强勇敢、不怕苦不怕累、不乱发脾气等优秀品质。在培养幼儿自我控制能力的过程中,需要把握幼儿的主观能动性,要让幼儿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适当地控制、调节,这是自主性教学的重要体现,效果非常明显。②在生活中,要与家长进行密切配合,幼儿不能在游戏中过于冲动,要学会抵制诱惑,要形成一种坚持不懈保证目标实现的素质。
1.2 促进幼儿社会性发展
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是社会化形成的重要心理准备,也是发展社会性的重要组成元素。当前幼儿社会性发展主要体现在规则意识的建立、习惯养成、培养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三方面。
规则的建立必须遵循科学、合理、合法的行为规范,这些社会规范在幼儿今后的生活中起到极其重要的标尺作用,也是幼儿初步认识社会的唯一工具。
对于幼儿的行为习惯养成有研究表明习惯养成既受认知的支配调节也受情感的主观因素影响。也可认为习惯是内化后的道德标准和思维方式,然而作为幼儿社会性发展的两个领域:道德发展与亲社会行为对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早期行为习惯的养成是个体社会化发展的指标,也是良好社会适应能力的基础。
影响幼儿社会交往的有两方面:第一:亲子交往,主要内容有观察模仿、认同和态度的转变;第二:同伴交往,能让幼儿获得归属感和情绪及人格的健康发展。两者看似独立,实则相互联系,幼儿进行同伴交往时往往参照亲子交往方式,然而同伴关系某种程度上反映亲子关系。这两方面的关系发展不良可直接导致社会适应困难。③
1.3 增强学习适应能力
增强学习适应能力需要对自控力的发展有明确的认知,自我控制能力的发展是社会化形成的重要心理准备,也是发展社会性的重要组成元素。值得一提的是,部分具有自我控制能力的幼儿已经能脱离以自我为中心的意识范围,在实际的学习与生活过程中,他们可以从客观实际出发,一些问题也可以从他人的角度进行思考,这也是增强学习适应能力的重要体现。此外,在进行某一行为的过程中,具有自控力的幼儿可以较好地压抑住自我冲动,并根据社会规范、人际交往原则、具体的情境要求来调节自己的行为。自我控制能力强的幼儿具有人缘好,在游戏中能起到协调、监督作用的特点,这也可以进一步地增强学习适应能力,形成良性的循环。
2 培养幼儿自我控制能力的途径
2.1 培养幼儿自我控制意识
2.1.1 创设情境,让幼儿体验和学习换位思考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外界的干预或限制的情况下,幼儿会选取符合自身特性的某种方式来对自己的行为进行控制,自我控制能力的本质就是对于自身特性的选取。在保证目标的形成与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协调好与他人的关系,最终以社会的标准来约束与调节自身的行为,这同样也是对幼儿自控能力培养的关键所在。幼儿在发生某一行为动作的过程中主要以兴趣为行为动机,然而,由于幼儿情商发展的原因,这一兴趣状态是较为不稳定的,常常会受情绪冲动的影响而改变兴趣点。例如:冬季教师带领幼儿过马路时有的幼儿会将注意力转移到路面的雪块上,踢雪为乐而忽视雪下可能有冰而带来的安全隐患。此时,教师要立即制止,待到达安全地点后及时组织幼儿开展谈话活动,讨论这样做的后果。
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可运用创设情景、讲故事、谈话活动等方式教学,锻炼幼儿对于自身心理和行为的判别与掌握以及对自我行为的判断。教师还要经常举办“小小老师”等角色扮演活动,让幼儿体验不同的角色,并学习换位思考,让幼儿逐渐有意识地控制自我行为。
2.1.2 语言指导,让幼儿从他人控制转向自我控制
在幼儿的自我控制能力形成的过程中,一般而言,如果想要对其进行语言指导,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指导部分。第一:他人言语指导部分。主要对幼儿行为运动方面的促进作用较为明显。第二:自我言语指导部分。主要使幼儿从他人控制转为自我控制的表现,此时的幼儿应已经具有初步的自我控制意识。对初步形成自我控制意识的幼儿,教师和家长要及时给予指导并鼓励幼儿使用自我言语指导,如堆积木时不断重复“我要建高高的大楼”,这是有效维持幼儿注意力的手段,引导幼儿运用自我言语控制从而更好地提升幼儿自我控制能力。
2.2 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
自我控制能力的形成主要体现在良好的行为习惯和生活习惯。家长和教师要从幼儿生活的点点滴滴着手,培养幼儿自我控制能力。比如,用渐隐的方式让幼儿养成正确的执笔、写字等习惯,并配以适当地语言奖励用以强化习惯的养成;用强化的方式对幼儿进餐、起床、午睡的时间和行为习惯加以规范,并配以代币进行奖励;教师还可运用行为契约和适当的惩罚制度对幼儿在游戏、教学等活动中出现的不适当行为加以改正,并配以说教、讲道理、换位思考等方式让幼儿认识到错误并引导幼儿控制冲动摆脱以自我为中心的心理束缚。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形成后幼儿行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也同时形成,同时期幼儿自我控制能力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2.3 发挥榜样的作用
家长与老师的一言一行都容易成为幼儿模仿的对象,在这一过程中,家长与老师应当以积极向上的言行与态度影响幼儿,要善于引导幼儿模仿的天性。榜样的作用是无穷的,家长与老师应当为幼儿树立起优秀的榜样,这也是对幼儿未来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成长方向。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积极表扬积极向上秩序感强的小朋友,鼓励幼儿向这样的小朋友学习,并积极表扬有进步的小朋友。家长和教师还要给予幼儿适当的关怀,满足幼儿心理需求,父母与幼儿之间应在民主的家庭气氛中建立安全的亲子依恋,教师与幼儿之间应在平等相处的关系中建立良好的师幼互动,目的是让幼儿建立其自信心和安全感,让幼儿以父母和老师为榜样,运用以上几种方法可有效提高幼儿自身的道德认知水平,培养幼儿的注意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2.4 发挥游戏的教育作用
在发挥游戏的教育作用中,需要对幼儿的气质、年龄等影响因素进行充分的把握,从这些影响因素的角度为幼儿选取具有针对性的游戏类型。当今适用于幼儿的主要游戏类型有操作性游戏、情感游戏、运动性游戏、智力游戏四类,其中操作性游戏主要运用于小班幼儿自制力的培养,抑制争抢玩具现象的发生,培养幼儿学会等待和轮流。其余三种运用于4岁以上的中班和大班儿童,在情感游戏和运动性游戏中幼儿情感被逐渐调动起来,并在游戏中依靠兴趣的强烈动机作用引导其对参与游戏的兴趣和对规则的重视,引导幼儿初步形成控制自身心理和行为的能力,5岁以上的幼儿已经具有一定的秩序性,在游戏中更注重对游戏规则的遵守。游戏作为教育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手段,可以有效地促进幼儿自我控制能力的提升,从长远角度看,还可以提升幼儿的智力水平,为幼儿的长期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注释
① 刘桂宏.浅析幼儿自我控制能力培养的误区[J].教育导刊(下半月),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