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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风险分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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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风险分析

第1篇:餐饮经营风险分析范文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 投资风险 AHP

一、引言

项目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投资方式,因为其具有改善和提高项目经济强度及项目债务承受能力、减少项目投资者的自有资金投入、提高项目投资收益率等诸多优势,所以自出现以来就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目前,许多投资者投资于大型工程项目来获得收益。但由于项目投资跨度长、涉及面广,往往伴随着较大的风险。

因此,企业在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过程中如何进行有效的评估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提出了一种利用EXCEL工具来评估投资房地产项目风险的方案选择方法。

二、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的类型

项目投资的风险一般可分为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两大类。内部风险是指项目实体可自行控制和管理的风险。外部风险是指与市场客观环境有关,超出项目自身范围的风险。

1.外部风险

(1)政治风险

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政治风险主要由于各种政治因素如战争、国际形势变幻而导致项目资产的收益受到损害的风险。政治风险的大小也与一国政府的政策的稳定性有关。政治因素的变化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其造成的风险也是难于避免的。由于商业房地产与国家经济形式紧密相关,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政策的控制。

(2)法律风险

商业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是指东道国的法律变动或不健全给项目带来的风险。我国当前的商业房地产处在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商业竞争的不断加剧,商业房地产中的法律也会逐步改进。法律一旦变动,投资人就必须面对和自已原来投资时点所不同的法律条款,就可能会受到某些方面的损害。

(3)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项目发起人不能控制的金融市场的可能变化对项目产生的负面影响。金融风险主要表现在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及通货膨胀风险。由于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回报时间长,所以汇率波动带来的债务负担的加重,利率上升导致融资成本的增加,通货膨胀影响项目的现金流量的变化。

(4)不可抗力风险

商业房地产项目从设计到建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一些自然灾害天气,如地震、冰雹、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房屋的建造过程中出现给商业房地产的建设造成破坏的自然天气,会对项目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但这种自然灾害是人们无法预测的,所以不可抗力风险是不可以避免的。

2.内部风险

(1)预测风险

预测风险是指项目的制定人在项目规划时面临的项目完成所发生的项目收益变化的风险。由于商业房地产项目在一开始规划时预测其可能会给投资人带来的收益的大小,所以项目的收益是无法预测的。从项目到一开始规划到建成有一定的时间差,在这段时间内,规划人所预测的商机就可能发生变化。如果在投产后没有达到投资人预想的收益,投资人就会不可避免的承担预测风险。

(2)完工风险

项目的完工风险是指项目无法完工、延期完工或完工后无法达到预期运行标准的风险。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是以项目为导向,在项目建设阶段,存在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如果项目不能按预定计划建设投产,将导致项目建设成本的增加,项目贷款利息的加重,项目不能按计划取得收益。

(3)生产风险

项目的生产风险是指在项目的试和生产经营阶段存在的技术、资源储量、能源和料供应、生产经营和劳动力状况等风险因素的总称。它是项目融资的另一个主要的核心风险。生产风险主要表现在: 技术风险; 资源风险; 能源和原材料供应风险; 经营管理风险。风险主要包括技术风险、资商业房地产是指用于各种零售、餐饮、娱乐、健身服务、休闲等经营用途的房地产形式。

(4)市场和经营风险

商业房地产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首先,由于位置的固定性,致使其必须面临并承担因项目所处位置的地理条件变化而带来的项目风险;其次,由于商业房地产投资额大,开发周期长、销售经营持续的时间也很长,各种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都会对收益产生极大的影响;第三,商业房地产的发展与整个城市经济发展趋势密切相关,商业房地产的投资和消费,依托于城市经济发展的变化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增减;最后,商业房地产经营过渡期的存在使开发商在这期间内随时可能面临调整和亏损。所以,商业房地产面临的市场和经营风险相当大。

因此,在实际进行商业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中要考虑多方面的风险。不同的项目面临的风险表现在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对于项目的投资人来说,能够有效的评估其要投资的项目的各类风险的权重对其决策有重要的意义。

三、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风险评价

我们采用层次分析法(简称AHP)对投资决策风险进行综合的度量。AHP是美国匹兹堡大学的运筹学家萨迪(A.L.Saaty)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该方法把复杂问题分解成若干组成因素,又将这些因素按支配关系分组形成递阶层次结构。通过两两比较的方式确定层次中诸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然后综合决策者的判断,确定相对重要性的总排序。该方法目前在许多决策规划中得到应用,评价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也采用此方法进行研究。首先采用AHP法求出指标权重。它为分析复杂的社会系统,对定性问题做定量分析提供了一种简洁的方法。用层次分析法求权重的计算步骤:

1. 对问题所涉及的因素进行分类,建立指标体系。在商业房地产的投资中,面临各种各样的不同的风险。其中包括政治风险、金融风险、完工风险等。在进行层次分析法时必须先把所有涉及到的风险进行分类。

2. 根据指标体系构造各因素相互联系的层次模型。根据对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风险的分析,作者构造了如下图的层次模型,如图。投资者可以利用这个体系评价几个相似的投资方案的投资风险。

3. 根据专家的意见,构造关于各个风险的判断矩阵从而确定各个因素的权重。判断矩阵的元素的值反映了人们对各因素相对重要程度的认识,一般采用数字1-9及其倒数的标度方法。专家通过相互比较,当相互比较因素的重要性能够说明实际情况时,判断矩阵相应的值可以取这个比值。

4. 通过判断矩阵的特征根的求解得到特征向量,把判断矩阵经过归一化后几位同一层次相关因素对于上一层次相对重要性的排序权值,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在层次分析法中计算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两种方法:方根法和和积法。判断矩阵一致性指标CI=。一致性指标CI的值越大,表明判断矩阵偏离完全一致性的程度越大,CI的值越小,表明判断矩阵越接近于完全一致性。对于多阶判断矩阵,一致性指标CI与同阶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之比称为随机一致性比率CR=。当CR.< 0.10 时,便认为判断矩阵具有可以接受的一致性。当CR.≥0.10时,即不满足一致性的要求,则将信息反馈给专家,就需要调整和修正判断矩阵,使其满足CR.< 0.10,从而具有满意的一致性。

5. 根据各方案的情况构造每个方案对各个因素判断矩阵,计算各方案对于各个因素的权重,并进行一致性检验。

6. 把第四步所得的各个因素权重和第五步所得的各个方案对因素的权重,求其加权总和。按照所得的百分比情况得到方案的风险综合排序。投资人尽量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案投资,这个综合排序为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人的决策提供依据。

四、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分险评价实例分析

在项目投资之前,投资人会面临多种复杂的风险。本文试图从运用AHP法定量分析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的风险,可以在安排项目投资前为投资人提供参考,为投资人进行方案的选择提供重要依据。下面我们以和积法为例说明如何用EXCEL解AHP问题。若某投资人决定投资,经过初步调查研究,确定了三个投资方案A、B、C。从以上分析的商业房地产投资项目风险分析这三个方案的风险的大小,从而帮助投资者确定一个合适的方案。本文运用EXCEL来计算A、B、C三种商业房地产项目投资方案的风险,然后根据计算出的风险大小的排序,来有助于投资者进行科学的决策,从而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投资成功率。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欲投资一个商业房地产项目,计划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经风险辨识后,其风险因素主要有政治风险、市场经营风险、金融风险和完工风险。并建立了如图一的商业房地产项目融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综合专家群体咨询意见,对该项目的融资风险进行了评估。根据专家的意见,列出了判断矩阵,然后运用EXCEL对此矩阵列求和并列规范化得到的结果如表1所示。各个因素的权重和A、B、C方案对各个因素的权重如表2所示。

从以上结论可以看出A、B、C三个投资方案,就其投资风险来说,方案C的风险权重最大为35.64%,其次是方案A为33.68%,相对来说,方案B 的风险最小为30.68%。

五、结论

以层次分析法为数学工具对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评价,可以为投资决策者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促进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进程,有利于提高项目的投资成功率,从而更有效地发挥投资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本文仅从投资决策的角度对投资风险加以研究,但在现实生活中,投资风险对项目的作用是全过程的,因此,对投资全过程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将是更具有现实意义的。通过论文所提供的决策期的风险分析方法,可以类似地进行投资全过程的风险研究,但毕竟投资决策是整个投资行为的第一步,只有顺利地通过第一关,才有可能达到投资者获取收效的目的。另外,对于投资决策来说,不仅仅要考虑项目的风险,还必须同时兼顾项目的效益。科学的投资决策是在综合考虑风险和效益两方面的因素后做出的。投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成功需要人们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共同努力,并需要投资决策者与投资项目的管理者等方方面面的人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更加理解投资行为的内在规律,掌握它、运用它为经济发展造福。

参考文献:

[1]陈琳 潘蜀健:房地产项目投资[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4: 242-246

第2篇:餐饮经营风险分析范文

关键词:税制改革;营改增;税务风险;防范

一、基于“营改增”税制下的企业税务风险分析

(一)进项税抵扣存在税务风险

有的企业在旧税制、新税制的过渡期,为了提高增值税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通常会从一般纳税人采购的不具有实际经济业务的餐饮发票等和企业经济无关的增值税发票中,或者修改增值税进项税发票的产品类型来抵扣进项税,上述行为全部与我国法律法规相违背,一经查处,企业将面临罚款、补缴税款甚至刑事责任等重大风险,对企业的声誉、品牌、信用记录都将造成负面影响,企业未来的运营必将重重阻碍。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纳税不择手段,以奖励、投资、福利等方式发放的商品没有做出纳税申报,无形中埋下了严重的税务风险。

(二)新旧税制过渡期间存在的税务风险

1.新旧税制相互冲突:有的企业没有全面理解“营改增”税制的具体内容,在执行过程中没有申报增值税的涉税项目,应纳税项目的申报有遗漏,企业将会承担偷税漏税的相关责任。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旧税制实行期间,企业采购办公用品、固定资产等发票没有抵扣优惠权,新税制刚开始实施时,企业领导对新税制的重视程度不足,没有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以至于企业因为丢失发票、抵扣期限过期等问题,无法享有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权利,还有的企业因抵扣发票的不规范将面临行政处罚。

(三)财务人员误解新税制带来税务风险

1.有的企业财务部门没有深入解读新税制内容,经常把对外投资的产品或者从企业内部领取的用于奖励的商品当成经营活动,没有申报增值税或者未缴纳足够的增值税,最终不得不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2.新税制还处于过渡阶段,还有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尽管各地方的税务部门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帮助企业了解“营改增”制度,比如政策答疑、加大宣传力度、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等,但因为很多财务人员自身缺乏专业知识,而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弹性较大,财务人员在确定优惠政策时人为地判断错误,不仅失去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待遇,而且还要接受行政处罚。

(四)税收申报时间的选择不当带来税务风险

纳税时间过于提前:对某些服务行业而言,新税制的实行会提高税率,比如旧税制下服务行业的税率为5%,新税制下税率为6%,有的企业为了缓解税务负担,在新旧税制过渡的交界点采用旧税率来明确收入,这样一来会出现两种结果:一是不违反税收法律,企业确认的收入与《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确认时间相符,企业就可以享受旧税制下的低税率,但这也会给企业的运营资金造成压力;二是违反税收法律,那么企业将会接受缴纳罚金、补缴税款等处罚。

二、新税制下企业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一)启用税务风险预警措施

1.财务部门提出税收规划方案后企业应反复论证,建议请税务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从专业角度来评估税收方案,寻求没有风险、税负较低的两全其美之法;2.企业派专人收集、整理、分析国家出台的税收政策,保证涉税行为合法的同时又能尽量享受到优惠政策,在合法的基础上降低税负,全面解析财务部门总结的税务风险并制定应对策略。

(二)加强新旧税制的衔接

1.领导者在企业内部对员工反复强调新税制的重要性,通知各部门提前做好新旧税制的衔接工作;2.在采购固定资产时,需获得对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仔细审核采购抵税产品的所得发票,保证发票的规范性与合法性;3.加强财务部门的培训力度,保证财务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熟练运用新税制为企业降低税负;4.规范管理增值税发票的申报,详细记录涉及增值税发票的活动,如领用、退票等;正确使用新旧税制下的会计科目,把当月收入与税率相乘后获得营业额税。

(三)提高企业财务人员业务能力,强化增值税纳税管理

1.加强“营改增”政策学习。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组织辖区企业财务人员对新税制政策进行学习,同时,企业应鼓励财务人员主动、自觉学习新税法,以提高对“营改增”政策理解能力,降低企业实际税负。2.新老税制下会计科目使用。营业税体制下,企业只需按照月收入乘以税率计算应缴纳营业税额,而“营改增”政策下,企业还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三级子科目,用于核算取得的应抵扣未抵扣增值税及当期应缴未缴增值税额,在财务核算方面较之前更加复杂。3.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及规范申报过程。企业应指派专人对增值税发票领用、开具、退票及取得增值税发票进行详细登记、管理,以避免因发票管理不规范导致企业蒙受经济损失。

三、结束语

我国政策的宏观调控、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都将受到“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新税制改革的全面实行,让社会各行业的分工更加趋于专业化,企业是税收负担得以缓解,对生存、经营及发展更加有利,税制带动企业、企业带动市场经济,由此产生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王桂芬,程敏.建筑业“营改增”后的税务风险及对策建议[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5,20(1):55-57.

[2]蒋莉.试论“营改增”税制改革下企业税务风险[J].经济研究导刊,2016(25):56-57.

第3篇:餐饮经营风险分析范文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它是企业采取信用销售而形成的债权性资产,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自然经济社会中、人们自给自足之余,把产品拿到市场上去转让和交换。刚开始是物物交换,当货币产生后,这种交换方式也只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所以不存在应收账款问题。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一定条件下的赊购赊销逐渐成为一种商业惯例。这也是以一定的“信用”为基础的。在我国的计划经济时代,由于产品和物资是统购统销,在部门和企业之间统一划拨,资金也是通过银行统一划拨,因而也很少产生应收账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收账款业务自然地被广泛运用,而且,赊销也是一种常用的促销手段。这种由于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实质是收款人向付款人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二、新疆中小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

今年以来,新疆经济承续上年发展态势,一路上扬,至上半年末掀起经济快速发展,生产总值以12.9%的高增长率创1992年以来的新高,比上年同期提高3.26个百分点,比全国平均增速高3.2个百分点。

“好风凭借力”,彰显新疆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搭上经济发展的快车,抓住自治区扶持发展的政策机遇,加大资本运营力度,强化企业内部管理,调整经营策略,拓展国内外市场,积聚的资产规模、经营总量覆盖到自治区优势资源形成的产业群,实现了企业集团资产、经营、效益、投资的全面增长,形成了资本运行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全面趋好的局面,将自治区实施大企业集团发展的战略推向了实质性阶段,对新疆经济总体水平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

据自治区企调队对经自治区、各地州市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批以及年末资产、营业收入均达到5亿元以上的各类企业集团跟踪监测统计调查结果显示,上半年末,新疆企业集团为76家,比上年末减少3家,新疆纺织工业集团、新疆副食集团、新疆新啤集团等4家集团被兼并、重组,新增的2家为新疆昊天运输集团公司、新疆泰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德隆集团暂未纳入半年统计。

宏观层面: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对经济运行作用凸现。一方面,由于信贷紧缩,贷款权限上收,贷款申请难度增加,企业集团投资建设中银行贷款大幅减少,融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集团存货和应收账款占用额上升,加剧了资金的紧张。上半年,76家集团存货138.73亿元,增长8.2%,应收账款101.72亿元,增长18.5%,两项合计469.12亿元,占企业集团流动资产平均余额的51.3%,比上年同期上升了1个百分点。应收账款增幅达两位数,反映出企业回款难度加大,企业间的相互拖欠增多,资金营运风险增大。应收账款较为严重的领域在以下行业,批发零售业的增幅32.1%,住宿和餐饮业的增幅28.5%,房地产业的增幅高达2.9倍。

实现企业集团全年经营目标,消除影响企业集团运行中的不利因素,须加大应收账款力度,加强资金管理,拓展融资渠道,加大筹资力度,缓解资金压力;加大主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适时开展多元化经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降耗降成本,提高企业集团整体经济效益。

三、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内部控制不严,管理不当在一些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中,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只关心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回扣等手段经销商品,使应收账款大幅度上升,而企业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把相关部门及销售人员的工资和应收账款的回收挂钩,导致应收账款大量沉积,长期不能回收,使企业经营的包袱沉重。

2.社会信用环境欠完善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商品是买方市场情况下,有相当多的企业缺乏信用,对购货款迟迟不予支付,使销售企业包袱沉重,大量应收账款占压流动资金不能正常经营。

3.企业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没有对应收账款按风险程度进行管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为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销售额,大量运用商业信用促销。但由于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未对付款人资信情况进行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只重视账面的高利润,忽视了应收账款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从而使大量应收账款处于风险之中。

4.银行对贷款客户应收账款监督乏力众多的商业银行追捧上市公司,银行不能有效监督,不能及时向企业发出预警信号,是当前贷款客户货款累计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一个企业出现巨额货款被拖欠,必然出现现金流支付困难,有些企业没出现这种被动局面,在于多家商业银行对其授信,掩盖了企业货款回收不利对现金流的影响。

5.缺乏对应收账款的会计监督首先是没有建立应收账款定期清查制度,长期不对账。因为交易过程中,存在货物与资金流动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票据在传递、记录过程中都有发生误差的可能。所以,债权债务的双方应该就往来中的未了事项进行定期对账,以明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账后,由双方签字形成对账依据。实际业务中,有的企业对账后没有形成书面材料,只是口头上的承诺,这样就起不到对账作用,不能为以后的账款回收打下基础。其次,未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有些企业没有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过去计划经济的种种原因长期挂账,有的账龄甚至达到10多年,而这部分货款其实早就已经没有收回的可能了。

四、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在进行应收账款的管理时,应强调事前防范,而不是事后处理,通过建立一整套系统的组织结构预先防范和控制翩风险。

1.科学地确定企业经营策略,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企业应分析自身所处的经营环境,包括经济法律环境、地域经济发展情况、行业及竞争状况,客观评估企业自身实力。

2.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机构,对赊销进行管理企业信用风险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综合性较强的工作,需特定的部门或组织才能完成。信用管理部门应该保持完全的独立性,不能是销售部或者财务部的下属部门,而是沟通销售部门和财务部的桥梁。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可以起到相互制衡的作用,管理更加科学。信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建立客户信用档案、管理客户信用、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制定客户信用额度,执行应收账款监督等。

3.重视客户资信调查,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对客户的信用进行评价是管理应收账款的重要内容。在赊销之前,要对购货方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科学地进行信用评估,考察其信用状况的优劣。调查的渠道一般包括:销售部门业务员掌握的客户资料、管理人员的实地考察、客户的其他供应商调查的情况、网络数据和其他公开的信息渠道。

五、制定合理的激励政策及销售回款责任制

企业在制定营销政策时,要将产品销售和资金回笼结合起来,把销售回款率作为考核销售人员的一项重要指标,并与其工资、奖金挂钩,制订合理的奖罚条例,使应收账款处在合理、安全的范围之内。凡因自身原因导致货款被拖欠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人为造成的呆坏账,要有明确的赔偿制度,损失重大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立切实可行的对账制度

第4篇:餐饮经营风险分析范文

关键词: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是食品进出口大国,食品安全体系健全与否直接关系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据央视报道,在2011年3。15打假行动中,中国知名企业双汇公司为了迎合人们喜欢吃瘦肉的愿望,提升公司利润,在猪肉加工中,非法添加了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无独有偶,2011年4月初,就有媒体爆料,上海的华联和联华这两家知名超市的主食专柜里销售的馒头,系某公司用回收来的馒头加工而成;在沈阳,该市皇姑分局查处了添加包括亚硝酸钠、尿素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食品,其数量达到25吨之多。同年6月底,新华视点披露,在京津冀地区地沟油加工产业链条十分庞大,其加工工艺科技含量之高,无不令人吃惊。这些食品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广大民众的身体健康,而且关系着政府公信力的高低。

我国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相当重视,不仅制定了比较完备的监管法律法规,而且具备从农场到餐桌的全程监管保障体系。

2011年的塑化剂事件,台湾应对处理十分果断迅速,整个事件从发生到平息只用了短短三个月时间,这都得益于台湾地区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这值得我们借鉴。

一、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概况。

台湾食品安全监管是从农场到餐桌食品供应链的全程监管,这种监管体系既降低了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又保护了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提高了食品行业的竞争力。

(一)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

台湾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机构主要有“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简称农委会)、“行政院卫生署”

(简称卫生署)及“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简称标准检验局)。其中,农委会重点监管食品原料的生产,下设农粮署、渔业署、动植物防疫检验局,以及农、林、水、畜实验所等直属机关,负责全台湾地区农、畜、水产品原料的管理,协助卫生署进行有关食品卫生安全的调查及改善工作[1]。卫生署作为全台湾卫生、医疗等攸关全民健康事务的最高主管机关,其下属的食品卫生处负责食品市场流通监管。食品卫生处的职能包括对输入、输出食品进行政策管理和证照核发,并委托标准检验局具体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标准检验局,主要负责口岸输入食品的管制查验,以及受理输出食品厂商的委托检验,其工作职责为:台湾质量标准制定;商品检验、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国际标准质量保证体系及环境管理系统;办理计量标准的校准与检(试)验服务等。凡经台湾经济部公告为应施检验之品目,必须经标准检验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输出、输入或在台湾市场上销售[2]。

(二)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法律制度。

1。优良农产品制度与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

1986年“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本着“优质农业”和“安全农业”的理念,推动优良农产品证明标章制度。凡获得CAS证明标章的农产品必须要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品质规格符合标准,原料以台湾本地为主,包装标示符合规定,农委会制定《优良农产品 证 明 标 章 认 证 及 验 证 作 业 办 法》,获 得CAS标章的产品因为其严格的要求和标准获得了台湾民众的认同和信赖,已经逐渐成为优良农产品的代名词。应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发展需要,台湾地区于2007年以立法方式建立农产品产销履历制度:一是实施良好的农业规范;二是建立农产品履历追溯体系。前者重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风险,要求进行风险评估;后者把生产责任明确地赋予给产销过程中全部的参与者,确保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以在第一时间里尽量降低对消费者的危害,同时可以避免给合格规范的生产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食品消费红绿灯制。

度。食品追溯制度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可以向上或向下追溯与追踪查询。台湾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加工食品追溯制度的地区,这种追溯制度记录下食品的原料来源、生产、收成、加工、运送、销售等全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在各阶段进行记录和登记,并建立事后追踪系统,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以有效控制和处理[3]。为了能让这样的制度符合信息追溯的即时要求,通过电子技术使信息透明且能即时呈现,建立了加工食品追溯网。“行政院卫生署”从2004年开始推行该制度,实践效果很好,因此要求到2015年全面施行。卫生署于2005年建立了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由专家对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出不同的信号。如果对人体健康有高度危害可能的亮红灯;食品对人体没有危害但是有潜在不安全因素存在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亮黄灯;食品对人体不存在危险或者危险在可掌控的范围内的亮绿灯。“食品消费红绿灯资讯网”的建立,让消费者根据专家对食品安全性实施的风险评估结果,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给予不同的信号提示,快捷地了解到所面临的食品安全的风险程度,很好地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GMP认证制度。

GMP是`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翻译成中文是“良好作业规范”。它强调在加工中通过全过程的标准控制管理达到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台湾经济部工业局在1989年引进该制度,并结合ISO系统验证制度及HACCP系统(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的优点,推行GMP自主性管理制度。凡通过食品GMP认证的产品,其包装上皆被赋予标示食品GMP微笑标志的权力。食品GMP微笑标志分为两种:OK手势标识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安全、卫生相当安心与放心,笑颜则表示消费者对认证产品的质量相当满意[4]。

4。食品回收制度。为规范厂商实施食品回收行动,台湾卫生署于2000年公布了《食品回收指引》,详细规定了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该指引首先按照危害程度将食品回收分为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可能造成民众死亡或对健康造成重大危害者;第二级为有可能对民众健康造成危害者;第三级为虽不可能造成民众危害但其品质不符规定者。然后按照食品回收延伸销售通路的深度将回收分为三个层面:即消费者层面、零售商层面和批发商层面。如若遇到第一等级则食品回收直接延伸至消费者层面,其余可先行草拟回收层面,报卫生主管机关后依指示拟妥回收计划[5]。

5。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台湾地区规定一定种类、规模的食品业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根据《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之规定,食品生产、销售从业者、进口商以及委托他厂代工的产品供应者,应缴纳一定数额的产品责任保险金。其保险按照食品类别,分四个阶段实施。其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规定十分细致,对于赔偿数额的规定也十分明确。如台湾强制食品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的范围为:因食品具有瑕疵、缺点、不可预料之伤害或毒害性质等缺陷,致第三人遭受身体伤害、残废、死亡者,首先由被保险人依法赔偿,然后由保险公司予以补偿。并且最基本的承保条件为“每一个人身体伤害最高10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400万元(不论每一意外事故为几个人受伤害);保险期间内累计最高理赔金额为新台币1 000万元(不论保险期间内发生几次意外事故)”[6]。

(三)台湾政府与食品行业协会的角色定位。

政府扶持行业组织的发展,行业组织在生产者与出口商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及其行业自律作用十分明显。尤其是台湾地区的渔会及生产合作社在联结生产者与经销商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台湾地区共有大小渔会39处及8县养殖协会、养殖渔业发展协会、鲔鱼及鱿鱼公会、台湾地区鲷协会、鳗虾基金会等渔民(业)团体等[7]。

一方面,渔会组织对渔户的养殖进行指导和示范,另一方面对他们的作业与生产进行日常的监督与宣传教育。政府正是通过行业协会自律和行规行风建设,引导、监督企业自觉遵守法律,达到使企业生产经营安全食品,增强消费者信心的目的。

(四)台湾食品安全违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问题及违法行为绝不姑息,既有行政措施,又有刑事制裁,还有奖励保护手段。一是违法信息公布制度,法律不仅对食品标示及广告内容和禁止事项做了具体规定,而且明确规定当地主管机关应公布违法者信息和违法情节。二是区分不同的情形与严重程度,对于违法行为规定详细的罚则。如《食品卫生管理法》规定了对农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销售的处罚条款,违者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款1~4万元新台币。刑事制裁采取一罪一罚制度,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刑期最高累加可达30年,罚金最高可达上亿元新台币,对人体造成健康危害的处以徒刑。对违法行为情节重大或一年内再次违反者,废止其营业或工厂登记执照。三是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严守个人身份秘密,立法保护举报者的人身安全,并积极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还设立了奖励制度。

二、台湾食品安全监管可资借鉴的经验及反思。

(一)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在台湾,畜禽产品的监管由农委会主要负责,除农委会管辖范围外的绝大多数食品的监管由卫生部食品卫生处负责,进出口食品的监管及标准制定由标准局负责。这种“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有利于这些部门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共同行使监管职能,构成了台湾地区比较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我国大陆现阶段的食品安全监管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方式,采取的是分环节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目前政府部委中涉及食品领域的包括:农业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卫生部、环保总局、公安部、工信部、药监总局、海关总署、发改委、商务部等十几个部委。理论上,分段监管有利于细化监管领域和监管环节,提高专业化监管能力,但在实践中,这种分段监管为主模式呈现出管理碎片化问题[8],无法避免管理越位和缺位的现象,往往遇到有利可图的各部门一拥而上,无利可图的工作无人问津。分段监管的监管模式漠视了食品供应链各个环节之间的自然联系,很容易造成监管盲区和重复监管的现象。

(二)健全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

台湾CAS优良食品制度的推动有利于提升台湾地区食品的制造水平和质量,一方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台湾民众的饮食生活水平,另一方面增进了农水畜产品的附加价值,保障了台湾农民的收益。消费者可以通过大卖场或超级市场设置的“农产品产销履历资讯查询系统”,就可以了解具有生产履历的农产品的生产者、产品来源地、田间施肥、用药以及农药检验是否合格等信息。通过食品追溯制度和食品消费红绿灯制度,让消费者及时当场即可了解食品所面临的安全问题的风险程度。台湾《食品回收指引》

规定了五个部分即食品回收的目的、运作程序、等级层面、资料以及行政监督,是厂商实施回收行动的准则。食品责任保险制度对于食品安全有其自身的优势,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仅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合法监管权,降低政府的政治风险,同时通过降低经营风险,促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尽管大陆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确立了风险监测评估制度;明确了统一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则;明确规定了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确立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制”,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等制度。但和台湾相比,大陆食品安全监管法律制度还面临诸多问题。如以认证领域的《认证认可条例》为例,该法规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的规定不够系统和全面,有必要进一步深化细化。同时,食品安全认证的许多规定还缺乏可操作性,如关于食品安全认证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和《认证认可条例》都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连带责任”,但具体的适用条件和划分标准等都未明确规定,这造成了客观上难以追究违法认证机构的责任。此外,认证认可和标准的结合还存在不衔接的地方,有效的协同合作机制还未形成。食品安全认证实践领域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食品安全方面的标准适用性不高,影响了食品安全认证的有效性;二是食品安全认证活动的规范和有效性尚待提高,进而影响了食品安全标准的后续改进。虽然《产品质量法》与《认证认可条例》都规定,“认证机构应该保持其应有的独立,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或利益关系。”但是,到目前为止认证机构的独立性问题尚未得到解决。目前多数食品安全认证机构与其主管机关形式上是独立的,而实质上还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如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仍然没有完全独立。食品安全认证机构独立难,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监管的有效性,也成为制约当前食品安全认证制度 规 范发 展的 关键要素之一[9]。又如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只是从一个整体宏观方面对食品行业进行法制方面的监管调控,并没有对食品召回制度作一个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现实中,食品召回制度存在着配套法规不完备,召回责任不明,监管主体经验欠缺,企业没有树立较强的责任心等等问题。与此同时,我国大陆还缺乏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相关立法规定。

(三)多元且监督有力的食品安全中介组织。

台湾除行业协会外,各消费者保护团体对食品安全也起到了有力的监督和宣导作用。目前主要有“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台湾消费者保护协会”、“台湾消费者权益促进会”、“中华妇女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团结互助协会”以及“绿色消费者基金会”。它们在推动消费者保护意识,提升消费者地位,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监督政府的执法效率等方面功不可没。如成立于上个世纪70至80年代的“消费者文教基金会”,就是因为当时台湾的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有不少人因为食用有毒的“米糠油”和假酒却得不到赔偿而应运而生的。其自身设有经过认证的实验室,如果检测的食品超出自己实验室的能力范围就会委托其他实验室检测。“消费者文教基金会”的运作经费主要来自民众们的捐款,每个月都会抽查市面上的食品将其送到实验室检测,并将检测结果通过媒体公布,每年在这方面的资金投入达到1 000万新台币[3]。检测报告的媒体公布,对问题食品企业造成很大压力,促使企业自觉生产经营安全食品。总之,虽然台湾的消费者保护团体是民间组织,却享有广泛的权利。它们可以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品质进行调查和比较,出版发行消费者保护刊物,还可以接受消费者的申诉,同时对消费争议进行调解,必要时可直接提起消费诉讼。例如,“消费者文教基金会”针对“塑化剂”事件为529名消费者免费提起团体诉讼,向相关厂商索赔金额高达78亿新台币,创下了“消费者文教基金会”有史以来提起团体诉讼的最高索赔金额。

在我国大陆食品行业许多企业不顾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只顾眼前利益,唯利是图,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时有发生。在企业社会责任感比较薄弱,公民维权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增强的社会环境下,单靠政府监管难免力不从心,因此,构建政府、企业、中介、个人四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十分必要。

目前我国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并且我国中介组织的法律地位不高,没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在人事、业务、财务上受行政机关很大的限制。由于我国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现实,中介组织常常出现“先天不足”和“后天失调”的现象,可能被一些食品利益集团捕获或者沦为政府的附属机构,丧失它应有的公正性、公益性和独立性,所以我们要大力培育中介组织,提高其法律地位并强化其监管约束机制,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监督作用。

(四)严厉管用的食品安全违法追究措施。

台湾地区对食品安全实行严格执法,奖罚并举。而大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没有像台湾地区那么严厉。虽有行政惩罚,却没有企业食品安全信息公开;虽有刑事制裁,但力度不够;虽有奖励措施,但缺乏举报保护手段。如立法尽管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者设立了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不合格食品,但并没有保护举报者个人身份秘密、人身安全的具体措施。

三、完善我国大陆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建议。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由于我国大陆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起步较晚,监管体制不完善,监管制度不健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不足,致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效果不佳,食品消费者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要求我们积极借鉴台湾食品安全的监管经验,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一)构建相对集中的监管体制。

分段监管不可避免地导致了管理上的碎片化,监管机构中既有垂直管理机构,又有地方管理机构,不同的监管部门又由不同地方主要领导分管,实践证明,既存在重复监管,又存在监管盲点,难以做到无缝衔接,监管责任难以落实,而且多个部门监管导致监管资源分散,力量薄弱,综合利用率不高,整体执法效能不高。目前世界上共有三种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一是欧盟对食品安全的监管实行集中管理模式,并且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与管理部门、风险分析部门相分离。目前,欧盟食品安全的决策部门是欧盟委员会健康和消费者保护总署,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是食品安全政策主要执行机构,欧盟还专门成立一个独立、透明的食品安全管理技术支撑机构即食品安全管理局,主要是为了向风险决策机构提供科学支持[10]。

二是美国的“产品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模式。即由中央政府各部门按照不同职能共同监管的模式。其中农业部主要负责畜禽产品的监管,卫生部负责绝大多数食品(除农业部管辖范围外)的监管,环境保护署负责水质安全和农药登记管理。台湾显然类似于美国模式。三是单一部门型模式。如英国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比较单纯,中央政府成立专门的、独立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环境、食品、农村事务部和食品标准局负责。相比之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最多,以行政机构为基础分配监管职权,职权虽都有相对的独立性,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行政等级不明显,中国食品安全管理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形成了多部门管理格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虽然各级政府设立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但其具体职责模糊不清,导致这一监管席位形同虚设,不能起到很好的协调和综合监管作用。鉴于我国国情,推进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可借鉴台湾的美国模式:根据品种进行监管,同时精简监管机构。

具体做法是:食用农产品由农业部门监管,除此之外的产品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管(包括生产、流通、进出口、消费餐饮等);卫生部门不再进行日常监管,而是专注于食品安全标准的拟定和风险的监测,撤销食品安全委员会;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不再具体行使食品安全监管职责[11]。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

1。完善食品安全认证体系。借鉴台湾的加工食品追溯制度与农产品履历制度等先进的认证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的现实情况,加大对食品安全的资金投入和技术投入,有步骤有计划地推行食品从种植、生产、加工、销售一系列环节的全过程监管透明化和可控化。并完善我国大陆现有的认证制度,严格执行认证制度的标准和要求。采用食品溯源制度,可以向消费者提供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全面信息,从而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真实信息,还可以防止生产者重新利用召回的食品。

2。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是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防止食品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有效措施,其目的是为了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主动、全面地履行不安全食品召回义务,尽力防止食品危害的出现或食品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明确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不安全食品要从根本上进行确认,提高食品安全质量标准,才能使食品召回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同时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起到指导和威慑作用,使其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生产符合食品安全质量标准的产品。二是要明确召回主体的责任。对召回主体,主要指食品生产企业的自主召回,明确其召回法律责任。

不仅要明确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也应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有效的监管可以促进食品生产者更主动地召回问题食品[12]。三是要明确被召回的问题食品处理程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被召回问题食品的处理程序进行规定,例如缺陷食品的销毁;相关记录的报告登记备案以及定期的检查等。

监管部门对于召回后的食品也要进行全程跟踪监管,防止食品生产者对问题食品进行再销售。

3。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能够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次数,同时减少政府的监管风险和责任,有效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不失为一种好方法[13]。我国大陆《食品安全法》

中明确规定了权益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向侵权人索取高达10倍的赔偿金。这项规定加大了食品企业面临的索赔风险,增强了其转移和分散风险的需求,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市场空间,也为保险公司开办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借鉴台湾地区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大陆的社会环境下应以立法方式强制推行更适宜。具体立法模式可采用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新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列入其中;二是单独立法,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制定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条例》[14]。

(三)行业社会团体自律自强,有效发挥食品监督作用。

为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资源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借鉴台湾地区的经验,建立一个消费者组织或者中介组织、企业和政府间相互沟通的机制,通过共同努力,寻求解决食品安全关键问题的好办法。通过政府的扶持,让行业协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该按照“企业创办,市场运作,政府扶持”的基本原则,大力培育行业协会,建立竞争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要加快培育和发展大陆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推进现有的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改革,使其真正成为独立于政府的社会公共组织,发挥企业行业自律和政府与企业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承担起由政府分割出来的部分公共服务职能,协助政府建立和维护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二要打破部门间的界限,对食品安全技术服务进行社会化和市场化管理;发展第三方机构,如产品质量检测、质量体系认证、市场信息服务等专业化组织,在依法申请资格认可后独立运行,平等地提供社会服务。这不仅解决了目前政府由于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服务能力有限问题,而且通过技术领域的公平竞争,将会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三要充分利用和推动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学会、研究会等学术组织,开展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研究,为政府决策和行政执法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15]。

(四)制定严格的惩罚措施。

大陆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重,导致很多不法分子并不把法律惩罚措施看在眼里,这也是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屡禁不止的原因。

大陆应该借鉴台湾的经验,及时修改食品安全法律中的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实行罚金刑和人身刑相结合,重者多罚重罚。也可以设立奖励制度,鼓励消费者举报违法行为,提高民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积极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参考文献]

[1] 李寿崧.台湾地区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J].中国检验检疫,2010(4):39-40。

[2] 国伟,周昱,王文枝,聂雪梅,李立,储晓刚.台湾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与质量认证简介[J].中国农学通报,2009(18):79-83。

[3] 关永辉.台湾这样监督食品安全[DB/OL].(2012-04-26)[2012-08-12]http:∥www。fjsen。com/qywh/2012-04/26/content_8275731。htm。

[4] 郭俊德.台湾食品工业发展现状[J].福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2(30):656-660。

[5] 蔡菲菲.台湾食品卫生监管体系[J].食品工业科技,2010(3):30-35。

[6] 谢绍芬.食品业产品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中国台湾食品业强制保险立法的启示[J].经济与管 理,2011(12):83-87。

[7] 梁静,王庆堂.台湾地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J].标准科学,2012(8):63-68。

[8] 于婷婷.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制度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1。

[9] 徐士英.产品召回制度:中国消费者的福音[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8:109-110。

[10]陈蓉芳,李洁.欧盟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及启示[J].上海食品药品监管情报研究,2010(6):1-4。

[11]鲍芳修.基于整体性治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探究[J].理论导刊,2012(6):28-30。

[12]王磊.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的思考[J].中国食物与营养,2006(6):7-10。

[13]杨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2012(6):9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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