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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利息支出的资本化处理
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务操作,建设项目的利息支出是计入建设成本,还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都是一个需要明确规定的事项。《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五)款明确了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应当计入建设成本,但没有进一步明确借款利息停止资本化的时点判断。这是《规定》中就存在的亟待细化的问题,有必要通过《规则》予以明确。笔者建议,停止将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的时点,应当是建设项目通过工程验收之日。作为实行一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该工程验收可界定为竣工验收;对于实行二次验收的建设项目,例如公路、港口、航道等工程建设项目,可将工程验收界定为初步验收或交工验收。通过验收次日起发生的借款利息,不应当在计入建设成本,而是计入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或企业的当期损益。这样进行财务处理,有助于与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协调一致。笔者注意到一些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后的交通建设项目并没有完成全部工程建设工作,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往往也达到了概算投资的80%~90%,这意味着通过交工验收或者初步验收的只是主体工程而不是全部工程;剩下的工程还需要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后到办理竣工验收的期间陆续完工并进行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对此笔者同意徐芳等人的看法,建议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如果还存在较多的其他工程尚未完工,则需要根据其他工程占用的建设借款,将其借款利息继续资本化处理,直至这些工程通过交工验收为止[1]。需要明确的是,这些工程与《规程》第四十五条中规范的尾工工程并非同一概念。尾工工程应当是通过竣工验收后的剩余工程,而不是在主体工程通过交工验收后需要陆续完工的其他工程。
2.关于建设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
《规定》中明确了其他投资支出包括各种无形资产;但《规则》第二十七条中的其他投资支出中只涉及软件研发及不能计入设备投资的软件购置支出,没有涉及相关的无形资产。按此规定,一个重要的问题就需要明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财政资金并采取受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如何计入建设成本?《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设置的“在建工程”科目中不核算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导致“在建工程”科目存在无法核算全部建设成本的局限性。这一问题在《规则》中不容忽略。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成本核算不存在这一问题,因为出资受让土地使用权发生的支出,按照规定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
3.进一步完善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至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这与财建〔2003〕724号中对建设单位管理费调整后的界定是一致的。在实务中,竣工财务决算不是一个时点行为,而是一个时期行为。竣工财务决算涉及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等行为过程。考虑到实际工作的需要,建议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界定调整为“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开始至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准之日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竣工财务决算获得批复,意味着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工作已经全部结束。以后发生的相关开支,应当分别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以及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两次验收的工程项目,由于经批准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编制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这意味着通过竣工财务决算并非说明工程验收阶段(从开始交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全部完成)的全部工作都已经完成。在此阶段还有可能发生建设单位管理费。这部分管理费应当采取预计的方式计入竣工财务决算。
二、对进一步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明确对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但有一点需要明确,这就是财政部曾联合原建设部在2004年10月20日印发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其中具有对工程价款结算的专门规定。如果《规则》中的规定与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不一致,建设单位应当执行何规定?如果《规则》采取部门规章的形式,则按照下位法从属上位法的要求,应当执行《规则》的规定,如果《规则》也属于规范性文件,则按照一般法从属于特别法的原则,建设单位则应当执行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最好的做法,就是保持两项规定之间的协调,或者对此作出专门说明。《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工程价款结算,一般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这与《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但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在管理实务中,某单位在建造合同中约定的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为4%,结果被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时认为违反了《规定》中“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规定,要求整改;但如果按照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则属于合规行为。对此,《规则》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或对协调事项作出专门说明是必要的。理想的做法是,如果认为财建〔2004〕369号文的相关规定无需进一步修改,则《规程》中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的条款,只要求执行财建〔2004〕369号文的规定即可。
三、进一步完善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思考
《规则》中对竣工财务决算的规范,除了增加了对尾工工程的规范以外,基本上与《规定》中的内容是一致的。这意味着,《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在《规则》中并未予以解决。不可否认,不同的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在不同时期的不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提出的概念具有不同的界定和相互交叉的矛盾。例如《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第九条规定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邮部〔1996〕54号)规定:竣工验收前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通信建设工程决算编制办法的规定,编制单项工程竣工决算和建设项目总决算。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将决算报上级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的三个月内应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2]。所以,从事不同领域的基本建设(例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物建设、冶金工业建设、邮电通信建设等)财务管理需要执行相应的管理规定;财政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各行业之间的协调问题;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需要关注并解决好行业内部各项规章制度之间的协调问题。
1.关于工程验收
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验收,有不同的规定。《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和《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年第1号)中均规定将工程验收划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将工程验收划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入工程试运转期;试运转期一般为三个月到六个月。1990年9月11日原国家计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曾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工程)的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可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工程),应先进行初验,然后进行全部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工程),可以一次进行全部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但建设部出台的有关房屋建筑物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中没有涉及交工验收和初步验收的工作规范,这意味着这些规定中是将交工验收或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的;房屋建筑物项目不存在试运营期的划定,只有质量保证期,从固定资产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开始计算。2000年1月30日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中,也只规范了竣工验收事项。
2.关于工程验收与竣工财务决算的关系
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的行业部门,采取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决算、工程决算等不同表述。如果不考虑之间的差异,建议在《规则》中将其视为同义语并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的表述统一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基础上进行。既然《规程》允许大型项目的竣工价款结算在办理竣工验收三个月内进行,这意味着再按照《规定》第三十七条中的要求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就不现实。一般来说,如果工程项目采取一次验收方式,即只组织竣工验收,则竣工财务决算需要在竣工验收后办理。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范的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不包括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但是实行分次验收的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中往往要求将竣工财务决算文件作为申请办理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例如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工验收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经过审计的竣工财务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文件的组成部分。
3.规范竣工财务决算的有关建议
可以认为,不同行业的业务特点影响着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以及竣工验收的不同要求。如果存在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环节的工作规范,由于交工验收或者初步竣工验收合格意味着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则应当在此基础上办理与施工企业之间的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并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作为最终竣工验收的前提之一;如果不存在初步竣工验收或者交工验收的工作环节规范,则竣工验收是检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据,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关键词] 内控制度;财务决算;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长期以来,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比较重视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如何正确核定建成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对建设成果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行探讨。
一、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1.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人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是否制定了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和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等。
2.审查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性
(1)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
(2)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来支付,且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1)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性。
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审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严格概(预)算管理,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对已采购的设备审查是否符合概算范围,检查有无采购概算之外的设备。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与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核对,审查是否属于概算范围,有无建设概算外项目,检查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建设完成,有无自行减少建设内容。②审查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3.建设成本审计
(1)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高额索赔费用等。
(2)审查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对财务列支的设备、材料成本要和工程相对应的成本项目进行相互核对检查,防止重复计算和漏项的发生;对建设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要审查合同设备清单及结算发票,还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安装费、调试费及附件、配件等;要从财务的角度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直接承担或支付了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程费用,明确哪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承担。
(3)审查合同付款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最好以列表的方式,按照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将各单位的付款情况详细地加以统计,并与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定案数对照。审查基建财务部门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备料款是否已从施工方的应付款中扣除。审查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履行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惩,奖惩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同时,审查有无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修金,以免事后出现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4)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待摊投资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审查其列支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占总投资的比率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支付标准有无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
抽取部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资产划分不清、互相混淆的情况。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验证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检查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材等问题;审查交付无形资产;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5.结余资金审计
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此类债权处理得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
三、评价投资效果
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实施审查之后,还要对项目的投资效果做一个总体评价。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来评价。工期方面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定额工期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原因,以及对投资效益的影响;质量方面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来对照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方面主要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或超支原因。
四、审计的具体做法
(1)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流程。要对工程竣工决算过程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工程管理流程进行初步的评价,对内控制度的关键点和薄弱点做到心中有数。
(2)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适时了解政策的变化。
关键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问题;建议
一、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主要表现在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法人不重视竣工财务的决算编制工作,不在规定时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个别项目甚至久拖不决,项目已经完成几年,仍不编制竣工决算、不验收、资产不交付使用,更严重的是结余资金不处理,想用就用。
1 问题的实质:不符合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不符合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期限方面的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37条“建设项目完成并满足竣工财务决算条件后,项目法人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大中型项目的期限为3个月;小型项目规定的期限为1个月。”二是不符合有关费用开支规定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44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经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本建设收入管理”。
2 原因分析:不按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客观原因,即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条件不完全具备,如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全部到位;部分扫尾工程没有完成等;二是主观原因,就是组织领导不力,工程价款没有完全结算,设计变更没有报批手续,花完剩余建设资金等想法造成竣工财务决算不能按时编制。
3 建议: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项目法人应抓紧工作,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属于主观原因,项目法人应该端正思想,尽快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二、竣工财务决算组织领导不力
1 编制主体不符合规定、组织工作没有加强
在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编制的主体不是项目法人,而是业主派出的现场管理机构或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在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上,再编制整体竣工财务决算,造成部分由项目法人支付的费用无法计入成本;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工作得不到加强,工作不能顺利开展,工作不能按时完成,且质量不高。
(1)问题的实质:一方面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103条“由项目法人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第104条“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规定。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费用不在现场管理机构支付,现场管理机构在编竣工财务决算时,无法纳入竣工财务决算。第三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03条“项目法人应从项目筹建起,制定专人负责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并明确财务、计划、工程技术等部门的相应职责,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2)原因分析:项目管理单位没有掌握和理解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责任主体的有关要求,建设管理中发生了有关责任不明确,内部建设管理制度不规范;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不重视,建设期间没有准备做好相关的基础性工作,在编制时也没有制度完整的工作方案。
(3)建议:一是项目法人要求其他机构以一定的方式明确做一部分工作和承担一部分责任,但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法定责任主体是项目法人,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和及时,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一定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二,项目法人要求代建单位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通过委托建设管理合同来明确代建单位责任,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三,项目法人委托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
竣工财务决算的送审和报批同样要以项目法人的名义进行。第四,要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组织领导,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按时、保质完成提供组织保障。
2 主管部门的监督协作作用没有充分发挥
在实际工作中主管部门的职责履行不够,在项目建设前期管理、投资计划管理及建设资金拨付方面存在不规范的现象,表现在建设工程竣工时,部分建设资金没有拨付到项目法人,造成投资完成不完整,存在缺项,使财务竣工决算编制质量存在问题。
(1)问题的实质:不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37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2)原因分析:一是由于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有些项目法人还没有成立,主管部门将投资直接下达到前期工作单位,项目法人成立后,没有及时调整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按照实际收到的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造成投资计划下达、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数和实际不符。二是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建设体制的改变,由地方完成的部分投资计划、建设资金来源和投资完成也没有纳入竣工财务决算,主管部门也没有督促有关单位划转有关财务手续。
(3)建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及时核对投资下达和基本建设拨款,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26条的要求,完善有关手续,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保证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完整。
三、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不符合要求
1 不以批准的概算作为依据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有些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不以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为依据,而足以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为依据,导致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执行情况不能正确反映,竣工决算审计时,概算执行情况评价难度增加,不利于反映工程投资效益;有些将计划外的投资纳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造成虚增工程投资;有些项目将未到位的地方建设资金虚假到位,在竣工财务决算中反映,造成投资计划和投资完成不真实。
2 问题的实质: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108条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经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项目合同(协议);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资料其他有关管理文件。”“作为项目法人内部管理需要的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是没有经有权主管部门批准的”。反映将未到位的地方配套资金增加,造成竣工财务决算的资金来源与应收款项不符,是违反《会计法》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的。
3 原因分析:项目法人没有严格执行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有关编制依据的要求,在工程建设管理中,按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管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没有清理和调整,想当然地把分解概算或执行概算当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的依据不符合规程的要求;同时,对有关制度的学习认识不够,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
4 建议:概算的审批具有权威性,不能随便调整,如果需要调整,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才能作为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依据;对没有经过主管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的投资要从竣工财务决算中剔除,竣工财务决算必须进行调整;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应真实建设资金的来源和运动情况,对不到位的建设资金不能做假账视同到位。
四、交付使用资产管理不符合规定
目前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普遍存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一方面虚增了其他资产的价值,另一方面形成了账外资产;而有些管理单位将应摊销的费用却作为资产移交,在移交时,接受单位也无法接受;交付使用资产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或计价不合理。
1 问题的实质:将应单独资产价值移交的投资不单独作为资产移交,而作为待摊投资摊销到其他资产的价值中,形成帐外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不不分类和分别计价,没有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要求对交付使用资产清理、分类和计价,移交给管理单位时,管理单位无法计价入账;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待摊投资的直接计入和分摊计入区分不清,造成交付使用资产计价不准确。
2 原因分析:一是对资产概念不清,二是对按新颁发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理解不够;想简化复杂的交付使用资产的清理工作;三是对工程建设内容不全面掌握,对待摊投资分摊方法的要求理解的不够,或不愿意做复杂的分摊工作。
3 建议:认真学习和理解新规程,加强对竣工财务决算环节中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正确计算其价值,防止资产价值虚增;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分摊待摊投资,做到待摊投资由受益的各项交付使用资产共同负担;避免存在帐外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交付使用资产要列示到能单个发挥作用的资产。
五、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符合规定
预留未完工程投资依据不足,主要表现在预留完工程投资的项目是概算外项目,超概算批准的投资较多,预留费用有一定的随意性,标准偏高;或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不按规定使用,超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预留时的范围和标准,违反国家有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甚至还有应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的没有预留。
1 问题的实质:新颁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中规定“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应满足项目实施和管理的需要,以项目概(预)算、合同等为依据合理计列,未完工程投资不应突破相应的概(预)算标准”,“未完工程投资和预留费用可预计纳入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3%以内,小型项目控制在总概算的5%以内”。
2 原因分析:一是部分工程投资有结余,项目法人想利用结余资金增加一些管理工程,尽量将投资花光。二是部分费用项目的预留,项目法人无法控制,只能尽量多留。三是对有关规定掌握不够,按规定,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部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四是对批准的概(预)算的权威性认识不够。
3 建议:一是项目法人应持谨慎态度,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要按标准预留未完工程投资和费用。二是抓紧实施未完工程和合同的完工结算,支付相关费用。
六、其他方面的问题
除上述普遍的基本的问题外,部分项目法人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一是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不能满足工财务决算的需要,主要表现在招投标时将概算项目打乱,实际管理中又不能采取一定的方式还原;二是会计核算太简单,会计核算科目同工程项目不能保持一定的对应关系。三是合同管理和工程价款的结算主要指标不能动态完整反映,合同清理难度较大。四是概(预)算管理执行不够。五是竣工财务决算编制的内容不全、决算指标不能全面反映、概算的执行情况没有完整反映、费用分摊过程不清楚、总决算不符合要求。六是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不符合要求,有些主要指标反映不全,、分析不透,项目编报说明没有针对性,竣工财务决算的组成部分不完整等。
一、建筑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性
(一)什么叫项目审计
作为整个项目管理系统的一个分支;项目审计是指对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建设活动, 涉及到国家或企业的审计机构, 其必须符合国家的法令和财务制度以及企业的管理标准, , 项目审计在发现并弊端、防止违法乱纪、管理的改善等众多方面尤为地重要, 是一种确保投资目标顺利实现的活动。
(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性
竣工结算审计是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编制的评估活动。涉及到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监督和检查, 工程造价的高低及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切身利益都与其结果密切相关,大多数人都依据竣工结算审计办理竣工决算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评价。项目审计工作不受项目管理人员的限制, 是一项具有很高自主性的行为。审计人员必要条件之一就是与项目无行政或经济关系。国家或企业授予审计人员权力进行项目审计, 因此其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在对项目建设实施检查及评估过程中审计人员代表国家或企业肩负着一定的经济和社会责任, 向国家或企业报告审计结果必须是客观、科学的。项目建设审计制度可以监督不符合法规、标准的行为执行,以便项目活动有效地进行;可以科学评估项目的计划、计算实施工作进度,更好提高工作效率;可以鉴定项目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以便项目经济效益的提高;审计工作不但要真实的反映项目的收人、支出及盈亏,还要客观和合理的审计项目和企业的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又要呈现出项目和企业的内部控制的关键之处
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矛盾
(一)不完全的竣工结算文件,以片面的编报为基础
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竣工结算审计依据承包合同是对实际工程造价结果的进行的审查,同时也计是承包方和发包方结算项目工程造价时的重要依据。因此,做出科学核算的条件之一就是完整的、详实的实际资料,我们对依据材料有非常严格的条件;不仅要涉及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单、施工图预算和施工合同、设计变更通知单等一些列文件,还应注意到人们容易忽视的变更合同及变更施工图、现行预算定额标准和费用标准、材料预算资料、工程竣工图和隐蔽工程记录、现场签证记录、承包方和发包方供料手续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资料及现场记录等。某些资料的片面性或科学性;在竣工结算审计过程中,对竣工结算审计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往往有很大的影响。
(二)不遵守定额规定,编制竣工结算文件
竣工结算设计过程中,施工单位编制结算时经常会自行调整高于定额标准的材料单价、扩大材料消耗量、增加工程材料调整量、加大工程量,编制虚假竣工结算文件行为违反定额规定,参差不齐的同类分项工程的定额标准;工作内容和工作量的重复计算;选取高额度定额标准;是施工单位在各种活动中频繁出现的问题。
(三)忽视取费规定和标准,任意取费
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设计过程中往往随意套用取费基数;忽略实际情况任意计算材料差价,某些不应计入和应计入费用的界限划分不明确。在会编制结算时;相同工程的不同专业取费标准的统一化有意地违反了取费的规定和标准。
(四)违反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的重算、多算或少算
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设计过程中往往会混淆各分项工程的尺寸界限,重算工程量,结算时漏算工程量扣除施工过程中减少的工作量,重复计算合并项目是违反规定要求量的;然而施工单位却对不同规格的工程量计采用不同标准或者合并计算相同的规格工程量,这是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一种蔑视。在编制结算时;重算、多算或少算工程量是施工单位经常出现的问题。
(五)在现场签证时遇到很多问题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 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是审计部门组织审计力量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提前介入,以工程造价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服务为主要目的,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进行审计监督的活动。与事后审计相比,跟踪审计能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全过程审计监督。开展跟踪审计工作主要为了预防建设项目问题的发生及解决建设项目处于萌芽状态的问题,及时促进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加强管理,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从而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正确认识跟踪审计
由于跟踪审计近年来才推广施行,审计署尚未出台全面系统的操作规范和理论指导,审计人员根据具体建设项目特点凭审计经验提出分析判断,实施全过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这就要求审计人员对跟踪审计有正确的认识,对跟踪审计该做些什么、怎么做要有系统计划,进而达到审计目的,因此开展跟踪审计工作要从认识入手。
(一)跟踪审计的目标与内容
跟踪审计是审计业务的一门分支,根本目标是及时揭示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合法、高效使用,促进工程规范有序建设,提高投资效益。跟踪审计的范围是自建设项目立项至竣工决算期间的经济活动情况和建设单位管理情况,其审计内容包括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情况、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工程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等。
(二)跟踪审计的三大特性
跟踪审计首先是保持独立性,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依法对建设项目各参建单位进行审计监督,因此审计部门与各参建单位的职责是不同的,不能代替各参建方去介入管理,而是审计监督、发现、解决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二跟踪审计要注重时效性,由于跟踪审计是在建设过程中进行,审计工作不能影响工程进度,因此审计部门要及时将审计意见建议有效地反馈给各参建单位,并监督各参建单位将审计意见建议落实到工程建设项目中;其三跟踪审计要坚持服务性,跟踪审计应充分发挥审计人员的专业特长、专业经验,并运用法律法规知识、材料设备市场信息等资源,以审计建议、审计信息、技术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于项目管理,发挥审计经济谋士的作用,是促进各参建单位规范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需要。
二、开展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意义和作用
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是以工程造价审计为主要内容而实施的全过程审计方式,转变了审计理念、审计模式、审计方法,完善了传统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抓住了工程建设控制的重要环节,有助于理清与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有效避免了事后审计存在的 “虽然查出问题,但己既成事实,纠正起来难度较大” 问题,从而有效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降低了建设工程成本。跟踪审计还对工程建设项目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起到促进作用,节约了财政资金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发挥了审计部门的保障作用,提高了审计效率。
三、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的主要重点环节
项目投资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具有一定的建设程序和实施环节,因此如何运用审计资源对项目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最大限度地控制建设成本,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显得尤为必要。
(一)征地拆迁环节
征地拆迁规范与否,不仅影响项目进程及投资造价,还涉及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是跟踪审计的重要环节。审计部门应跟踪审计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是否经过依法审批,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征地拆迁勘测丈量数据是否真实合理,拆迁评估结果是否准确、合法,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和使用是否合法、合理、到位等事项。审计人员要通过查阅各类拆迁协议、财务账簿及原始会计凭证,现场丈量复核补偿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各类数据,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要求各参建单位及时整改落实。
(二)招投标及合同签订环节
在建设项目未招标、未正式签订合同前,审计部门应跟踪审计建设项目的标底、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建设项目合同草拟稿等,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确保招标规范有序地进行、保障合同签订的严密性。
标底是招标人发包工程的期望值,也是评定投标报价的参考值,是作为评标时的尺度,以控制工程造价。应跟踪审计其建设项目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材料单价是否采用信息价或合理的市场价、定额套用及取费是否正确、选用的材料品牌是否经济合理等,确保标底科学、合理、经济、真实反映施工图预算造价,以起到控制投标报价、保障工程质量等作用。
招标文件是发包人就招标程序、评标原则、合同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的要约邀请,是投标人投标报价、作出要约表示的依据,也是招标人组织评标、选择中标人、作出承诺表示的依据,将直接影响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以及施工企业的选择。因此应跟踪审计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有无排斥潜在投标人及产生不公平竞争的内容。
招标过程是发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按规定的招标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过程。应跟踪审计招标整个过程是否公开、公平,有无存在围标等问题。
建设项目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发包双方相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完成工程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应跟踪审计合同草拟稿的实质性内容是否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工程进度款支付、违约责任、价格风险范围等条款的规定是否明确。
(三)工程变更和无价材料选型定价环节
工程变更是造价控制的最重要环节,及时掌握项目总体变更情况,应跟踪审计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根据每次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大小不一,根据重要性原则,采用分类管理办法,对单项(单次)工程变更金额达到一定限额以上的变更,列入重点审计范围,重点审计是否因设计、勘探等因素造成施工困难,项目业主单位存在主观因素,工程变更的经济性、技术可行性以及变更所需费用,并及时出具工程变更审计意见报告供建设单位参照落实。
无价材料指没有信息参考价格的材料,一般在采购前由施工单位报送拟采用的品牌、型号、价格,由建设单位定牌定价并签证,作为结算依据。由于市场材料品牌、档次不同,其价格、质量相差较大,影响造价控制和工程质量,应跟踪审计加以事中监督,审计人员要调查市场行情,考察不同品牌材料的质量、价格,并从经济适用、质量保证的角度,对材料品牌、价格进行优化分析,并提出审计意见建议供建设单位参考。
(四)隐蔽工程环节
隐蔽工程是不仅是质量隐患之所在,也是工程造价计量争议之所在,跟踪审计主要是避免事后审计鞭长莫及的被动局面,要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记录、拍照、计算丈量等,记录隐蔽工程的基础数据,掌握隐蔽工程的施工质量全部资料,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同时要关注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工程建设及质量监督职责是否到位,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审计意见及建议并责令纠正。
(五)竣工决算环节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还应按照工程财务制度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过程中掌握的工程项目跟踪审计资料依法对竣工结算情况、财务决算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监督。
1、审计竣工结算价款
竣工结算价款是承包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事项后向发包人收取的最终建设工程项目价款,是投资控制的最后保证。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是核定建设工程造价的依据,也是编制财务决算和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的依据。竣工结算跟踪审计应遵循“有理有据、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据竣工图纸、工程变更单、竣工技术资料、施工合同、造价文件等完整的资料,审计竣工图纸及竣工技术资料与现场实际施工是否一致,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量、材料价格、定额套用及取费等;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约定的工期、质量、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到位率、主要机械设备到场承诺等事项是否履行到位情况。
第一条为加强林业建设项目管理,全面检查和总结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规范项目竣工验收,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或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部分或全部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含国债资金),按基本建设程序由国家林业局审批、审核的林业建设项目(不含营造林项目),须按本细则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投资计划文件;设备技术说明书、工程建设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主管部门有关审批、修改、调整等文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权限
第四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总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含3000万元)林业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条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地方项目,即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所辖管理的林业建设项目,按以下投资规模分别组织验收:
(一)总投资规模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直属项目,即国家林业局直属单位承建的建设项目,由国家林业局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使用及功能的发挥。
(二)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分类立卷,会计档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及设计变更、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会计档案(含账簿、凭证、报表等),财产物资清单,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等。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建设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
(七)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了造价审查或财务审计。
(八)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批准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1、项目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应组织竣工验收。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限期完成。
2、项目已全部完成各项建设内容,但项目的投产初期一时不能达到设计能力所规定产量的,应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投入生产经营,近期不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应从实际出发,可缩小规模,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后,对已完工的项目和工程组织验收,移交固定资产。
4、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已考核合格的,可组织竣工验收。
第七条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审批
(一)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应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核实,清偿债权债务,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二)竣工财务决算由竣工财务决算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部分组成。具体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三)直属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总投资规模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批;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地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后,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定。
第八条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工程建设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建议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九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必须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如3个月内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期限。
第四章竣工验收内容
第十条林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完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包括中央基本建设资金投资计划下达情况、地方配套资金及自筹资金到位情况,资金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是否严格执行《会计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是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三)项目变更情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设计或施工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生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了审核。
(八)档案资料情况。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监理、质检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立卷。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五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之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林业(森工)集团总公司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家林业局申请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直属项目,由建设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国家林业局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根据验收权限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或审核后上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申请文件应附有竣工验收总结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一式五份逐级申请。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验收组织单位在受理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权限划分范围,应在9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工作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以下简称“验收组”)进行。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规划、环保、劳动安全、消防等有关部门及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技术、档案、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专业验收并形成专业验收意见。建设、使用、施工、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应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汇报,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他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第十五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并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后,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六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织单位进行批复;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国家林业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验收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建设项目应当在竣工决算审核完毕和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关键词:市政工程;竣工;决算管理;初探
1 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的重要性
工程竣工决算是以建设单位为主,在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的配合下共同完成的,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阶段,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全部建设费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资料,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因此,如何解决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问题,正确核增固定资产,已经成为领导及管理人员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课题。
市政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1)综合全面反映竣工项目的建设成果及财务情况。竣工决算不是单纯从财务角度反映竣工项目的情况,而是以财务为中心,全面、综合反映建设项目的建设成果和效益情况。竣工决算用货币指标、实物数量、建设工期和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建设项目从开工到竣工止的全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与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相比,能够更综合、更全面地反映基本建设的情况,因此是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综合和总结。2)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依据。建设单位项目建成后向生产(使用)单位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验收交接时,通过竣工决算反映交付使用资产的全部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价值。竣工决算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型号和价值等明细资料,是生产(使用)单位确定各项新增资产的价值并登记入账的依据。3)分析和检查设计概算的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的依据。通过对竣工决算所反映的建设项目计划和实际的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以及设计和实际的生产能力;反映的概算总投资和实际的建设成本;反映所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划数、概算数与实际数进行对比和分析,不仅可以全面掌握投资计划和概算的执行情况,而且可以考核基本建设投资的效果,为提高投资效益提供决策依据。
2 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2.1《招标投标法》未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招标人有意拆分标段从中牟利。如某高速公路路基LZA8标,在招标文件中作为一个合同标段并编制了相应标底,按一个标段向社会公开招标。但开标评标后,专家组组长受挂靠投标单位包工头所托,以“工期短,前两家得分相近”为由,在评标协调会上提议拆分原标段,由两家分别承建该项目,自己从中渔利,严重违反了《高速公路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2.2 项目组织与管理方面的问题
1)建设项目未完全具备立项批复、建设项目开工许可证、建筑规划用地许可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等相关合法手续。2)未严格遵循基建项目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恰当运用招标方式蓄意使关联单位中标的情况,或者有将整体工程合同分解为低于招标金额范围蓄意使关联单位中标的现象。3)合同发生变更时,处理欠规范。
2.3 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
由于不了解工程的实际情况,财务部门在编制决算时,对于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并不全面或者说不够准确,不能真实的反映预算执行偏差的原因,影响今后工程的资金计划预算。工程完工后,资产的交付工作缺少财务部门的参与监督,不利于今后固定资产的管理,也容易成为工程资金的监管的漏洞。
3 市政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存在主要问题的对策
3.1市政工程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财务管理必须渗透到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当中去,只有这样才能了解工程造价的各种真实情况,为工程决算的准确性打下基础。为了加强工程管理,使工程管理和财会管理两个环节密切联系、协调配合,会计人员要参与工程管理,经常到施工现场,向工程技术人员学习有关工程管理方面的常识,了解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等等,掌握第一手材料。财务管理的职能要求过程控制。市政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初看是财务部门在做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其实仅仅完成稽核职能是不够的,财务应当从做账走向过程财务控制。对工程项目应实行全过程控制。从控制工程资金和成本的角度,要重点抓好“四算”,即概算、预算、结算和决算。
3.2 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采购体制
通过ERP等信息系统可以即时查询建设项目的设备、材料采购情况、安装工程费及待摊投资的支付情况等等。规范的审前调查有利于编制竣工决算审计方案,对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很有帮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招标采购体制应主要做到:继续贯彻招投标法规,摸索地方的配套法规。逐步规范完善招投标各个环节控制。加强招投标的管理。继续扶持和发展招投标机构。
3.3 完善项目组织与管理方面的对策
3.3.1 有计划的支付施工费用。工程款是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财务部门拨付工程进度款,是参与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核心内容。工程进度款额度较大,手续要求相对完备,按照投资计划,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控制工程成本,财务部门在这一环节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3.2 根据工程的施工情况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根据工程的进展情况要及时进行帐务处理,如改扩建工程中停用设备资产价值的结转,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的暂估增资。
3.3.3 对现金流量的控制,应是动态的、过程性的、全方位的、细化的。但主要应把握工程资金入口关和出口关。现金流量注入的一个原则,就是使注入现金流量的现值最小化,从而达到降低工程成本的目的。
3.3.4 发生变更时甲乙及监理三方应及时协调一致,并签定工程变更签证,涉及到设计变更的部分,影响到系统、结构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还应取得设计部门同意及时修改设计图纸。在项目施工中出现变更是正常的,但处理程序应规范,以避免不合理变更的实施造成项目成本的增长。
4 结束语
总之,竣工决算是市政工程项目的最为重要的一环,除了以上的要求外,还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要保证对建设项目全面考核,及时编制竣工决算。2)竣工决算的资料必须保证完整。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肃认真做好各种必要的资料积累基础工作,为编制竣工决算提供完整的数据资料,并为投资后加强固定资产管理、提高效益提供依据。3)准确性。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全面清理各项财产物资,对施工现场和仓库的剩余物资要逐项清点核实,并做好现场剩余材料的回收工作,核实结余物资,做到账实相符。及时清理各项债权债务,以便及时收回和偿还,并最后落实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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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水利基建财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经济工作,随着水利建设的深入开展,基建财务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愈加重要。阐述了水利基建财务管理应重视的几项工作,即提高水利基建财会人员素质,规范建设项目会计基础工作,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搞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加大内部监督力度。
1 加强水利基建财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1)认真学习相关的水利基本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工程招投标法》、《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水利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通过相关法规制度办法的学习,弄懂弄通制度办法,增强和提高对政策的理解和执行水平,提高依法、依规办事的能力。财务人员在加强自身学习的同时,还要广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做到人人学习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实际工作中,要明确职责,层层细化,自上而下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2)财会人员还要努力学习并掌握一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知识,如概预算知识、工程知识、合同知识等,弄清水利基建工程概预算定额的执行和费用开支的标准与范围,全面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努力为水利基建工程建设服务。
(3)加强财会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综合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这就要求加大自学与培训相结合的学习力度。
2 规范建设项目会计基础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抓好会计基础工作;结合国家现行财政法规,健全各项财务规章制度,保证财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提高建设项目会计核算质量和财务管理工作水平。尤其要注意建立健全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单位为了实现某一经济活动目标,维护资产财产物资完整,保证财务收支合法、会计信息真实、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策,保证经济活动效益而形成的一种内部自我协调、制约、检查的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一是组织机构。建设单位内部机构的设置和分工,应合理解决领导层、各职能部门及各个环节之间相互牵制,互相制约;二是健全的规章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如人、财、物等管理制度,将各项经济活动划分到具体工作岗位,按照岗位确定任务、职责和权限,用制度来规范建设项目的各项经济活动和管理工作;三是完善内部监督和检查机制。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等进行检查,并对现存的内控制度进行评价,达到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目的。
3 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建设资金管理好坏直接影响到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因此资金管理是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的重点。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立有效的资金运行机制。
(1)要依法依规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规范资金安排。项目法人必须按年度计划组织落实,不准搞计划外项目,不准将资金挪作他用,地方配套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2)要建立健全水利项目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制度。根据投资计划安排项目建设进度,制定用款计划,并对资金到位、投资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及时了解,资金的拨付以用款计划为依据,按工作程序、工程进度、支出预算进行拨款。
(3)要规范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审核程序。水利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经过经办人审查,财务等有关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领导核准签字三个程序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4)规范银行账户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完整。要按规定开设、管理银行存款专户,并由财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和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
(5)建立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报告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定期或不定期地监督检查,杜绝人为滞留、挤占、挪用水利资金、私设“小金库”、转移资金、逃避财务监督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发生。
4 严把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关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财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做到按规定期限及时编报,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实事求是。
(1)竣工决算是办理财产交接的依据。首先,由于竣工决算是在搞好日常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要求基建财务人员要参与工程建设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从概预算的审查、招投标、计划管理、施工合同、工程实施结算、直至竣工决算编报完成。其次,工程竣工后,财务人员要全面清理各项财产物资,核实结余物资,做到账实相符;清理债权债务,并落实最后余额数;要认真核实基本建设拨款额,并同银行核对各项收支,在此基础上,正确计算基本建设支出和各项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对不应计入建设成本的项目要及时剔除,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待摊费用正确分摊,以保证竣工决算编制的正确性。再次,要加强竣工决算有关指标的分析。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必须要对报表中所列的各项文字及数据资料进行认真深入的研究,分析各主要指的完成程度,如对建设规模、建设工期、交付使用资产完成情况、工程质量、生产能力或效益等进行分析,从中找出差距、分析原因,为工程交付使用后加强管理提供依据,为提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水平打下基础。
(2)财务部门对工程决算应进行全面监管,不仅要求财会人员对工程量、工程定额比较了解,还要求了解有关的政策,熟悉决策工作;财会人员要走出办公室,亲临施工现场了解情况,参与工程量的检测与工程质量的验收;对工程的设计变更、追加概预算及动用工程预备费用等,财务人员要以有关文件批复为依据;对工程结算的材料费的计取,平时要注意了解市场行情,搜集有关资料,勤调查和咨询,并在各种手续齐备的情况下,经审核无误后,根据财务程序进行结算、拨付,不能不问清事实情况盲目进行财务结算资金拨付;对工程量的认定,必须与施工人员一道同乙方会签,根据工程进度、合同条款、监理说明和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结算、监管;要委托审计机构审查工程预(结)算,作为办理工程拨付和结算依据,搞好水利工程项目的年度财务决算,搞好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5 加大内部监督的范围和力度
关键词:水利;基建工程;财务;进度
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国家逐步加大了对水利基本建设、大江大河整治和城市防洪堤等水利工程建设的投资力度。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投资,作为反映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情况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理应及时编制和报送相关部门,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据调查,目前已完成的城市防洪工程有的已经投入使用十余年,却还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成了长期留守工程。
1拖延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弊端
由于水利基建项目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其负面影响很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1影响项目后续财务管理和交付使用财产核算。
因为多年没有办理竣工决算,长期挂在财务账上,形成水利基建工程“烂尾账”,造成无法及时清偿有关各方债务。项目完工结算久拖不决,财务资料和竣工资料无法移交,无法准确核定财产实际成本,影响了经营项目折旧的计提和非经营项目投资额的转销。
1.2不利于开展项目管理和完工评估、追绩问效工作。
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从投资的角度来说,重点是对概算执行的管理;作为一种总结性报告,竣工决算的一个重要功能也是考核概算的执行情况。追绩问效也就是做绩效评估,只有做好绩效评估才能指导后续管理工作的开展,才能为新的基建项目提供有益的参考。但是,因竣工决算久拖不决,不利于水利基建项目管理和完工评估及其追绩问效工作的开展。
1.3阻碍项目完工审计工作的及时开展。
由于竣工决算没有及时办理,不利于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按照规定,水利基建项目只有经过完工审计才能最终确认投资额。在信息和技术瞬息万变的今天,如果一个完工项目拖上十多年才做竣工决算和审计,就很难保证审计结论是否符合建设当时的客观实际。
2影响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原因
影响竣工决算进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概括起来有以下五个方面:
2.1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重视不够。
对国家投资的项目重建设轻管理,重资金投入轻成果产出,重视社会效益而忽视经济效益,不问建设效果的思想还相当严重。有关部门对于作为反映建设成果的财务竣工决算报告的漠视,与向上伸手要项目、讨资金的重视形成极大的反差。在已经完成的水利基建项目中,极少有认真地做经济效益评估的。没有经济效益的推动,财务竣工决算的动力就大大受到削弱。
2.2水利工程本身的特点使然。
水利工程的规划一般都具有中、长期性,工程分期实施,时间跨度大。由于资金不同时到位和征地、拆迁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一项工程不得不分期、分步实施,在各单项工程完工时,对具备验收条件的不及时办理完工验收,验收过程中对存在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问题积压。验收后,没有及时对已完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和完工结转,从而,影响了整体工程竣工决算进度。另一方面,水利工程具有土石方量大、掩蔽工程较多和因地质状况不明而造成工程变更较频繁等特点。就单项工程而言,工程完工后,评判工程质量的好坏,一般仅从外表也很难判断,往往要等到项目投入使用一段时间后才能做出准确评判,建设单位为了慎重起见,往往需要观察一段时间才组织初步完工验收。如果在初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问题需要整改,施工单位还需重新组织施工队伍进场施工,这样来回往复,也拖延了工程验收时间,大大降低了工程验收的效率,从而影响了工程的竣工决算进度。
2.3施工单位整理结算资料进度慢。
工程结算资料主要由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单位结算资料收集和整理进度慢的主要原因是工地资料整编人员少、人员变动频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施工单位饥饱无常,为了节省人员费用开支,尽量压缩非生产人数,往往是一人兼多职,甚至一人兼几个工地的工作。施工单位在做岗位调整或人员变动时,相应人员没有及时到位等,也造成资料整编工作不能及时衔接上,延误了结算资料的整编和交付。如果工程被转包或分包,情况就更为严重。
工程款的支付也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整编资料的积极性。如果建设单位长期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就会怠于收集和移送结算资料;或者相反,工程款拨付超过了完成投资额,建设方没有了可制约施工单位的尚方宝剑,施工单位没有了及时编制报送结算资料的推动力。根据经验,如果工程款支付额度达到或超过了95%,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就已经基本到位,因为各方审核后,其核减额度和质保金大约也占5%。没有了经济的约束力,往往只能依靠施工单位的自觉了。
另外,从主观上说拖延整编结算资料对于施工单位是有利的,施工单位为了争取到比较有利的结算额,主观上往往有意拖延编报结算报告的时间。
2.4建设单位的管理体制制约其积极性。
建设单位行使着工程建设的管理职能。水利基建项目往往是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行使建设单位职能,而行政事业单位往往受国家管理体制的限制,为工程决算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方面都受到编制的限制,影响了其办理竣工决算的积极性。由于机构、人员不稳定,有些项目甚至工程建设刚完成,马上就面临机构撤消或缩编以及经费削减等压力,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力度受到极大的影响。
2.5编制和审核竣工决算工作占用时间。
目前,水利基建项目的资金主要是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根据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要求,工程完工结算后必须送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根据一般程序,施工单位编制的完工结算资料,在送交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之前,首先要送监理单位审查核对并经建设单位认可后,最后才送社会中介机构终审。这样层层审核,前后至少也要几个月的时间。
3加快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的对策
综合以上影响工程竣工决算进度的各方面因素,建议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以加快竣工决算进度:
3.1政府职能部门重视,充分发挥建设单位积极性和能动性。
首先,各级领导和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要把工程竣工决算摆在与工程建设同样重要的位置,视工程竣工决算为工程建设的延续。并且,纳入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
其次,要充分调动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的积极性,要保证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的基本稳定,经费和办公条件要有保障。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需要,抽调熟悉项目情况、懂业务的财务、工程、技术方面的精干人员,成立专门竣工决算编制审核机构,专门负责编写竣工决算报告。
3.2选好施工队伍,把好工程施工和监理的招投标关。
要从源头上杜绝那些对工作极不负责任、信誉差的施工单位和监理混进水利基建工程项目中来。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负责当好甲方,做好协调工作。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管理工作要到位,使工作管理透明化、规范化,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把问题及时处理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避免返工、重复工和扯皮现象发生。选好监理很重要,充分发挥监理工程师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避免问题堆积和久拖不决,不要把问题带到竣工结算环节。
3.3工程管理要到位,分项工程完工结算审核要及时。
建设单位应抓好工程款支付环节的监督和管理,控制好按工程进度付款,使工程款的支付程序化,做到不拖欠工程款、不支付过头款,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规范对施工单位的监管,把工程完工后报送结算资料的时限和要求明确写进工程承包合同中,促使施工单位及时收集、整理、编写和交付竣工结算资料。加强分项工程监管,对单项工程实行完工一项、验收一项、办理竣工决算一项,避免积压拖延时间。优化结算审核环节,建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社会中介审计机构的三方审核的联动协调机制,减少结算资料在编制、审核过程中的反复,加快结算审核进度。
为了防止主客观因素的变化给办理竣工决算带来更大的难度和阻力,建设单位应重视工程竣工决算的监管。在抓紧工程施工进度,尽快发挥项目效益的同时,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已成为从事水利基建工程建设的财会人员的一项重要工作。
总之,只要行政管理部门重视,工程项目的参与各方认真负责、积极主动,项目管理措施得当,水利基建工程竣工决算进程慢的问题就一定会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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