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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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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

第1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本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科学筹划、统一标准”的原则,按照“严格程序、全面突破,狠抓落实、确保网化”的工作思路,着力开展村级道路建设,完善公共设施,优化路网结构,构筑“便捷、畅通、安全”的农村公路交通体系,为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跨越崛起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

二、目标任务

(一)集中利用一年的时间,全面解决村级断头路问题(凡没有修建通村公路的行政村,可建设1~2条主要街道),实现村与村(包括50户以上的自然村)之间的必要通达;打通乡与乡之间的断头路,确保主要街道与邻近公路的连接通达。同时,加快推进老油路改造工程,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实现“村村互通、路路相连、网络示范”的农村公路网化建设目标。

(二)切实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完善农村公路路肩、边沟、交通标志、标线、里程碑等附属设施,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宜林路段栽植适合苗木,合理绿化。年底前,全县农村公路列养率达100%,农村公路优良率达到75%以上,适林路段绿化率达70%以上。

三、实施步骤

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工程计划按照县交通运输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的年度计划执行。年建设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当年竣工,务必于月底前完成总计划的80%,月底前全部建设完毕。

(一)宣传发动

示范县活动建设工程是政府为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民生工程,也是农民群众奔小康的致富工程。各乡镇(街道)要对照各自的任务目标,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广大群众修路的自觉性,形成县、乡、村三级联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有关单位积极支持的良好格局。对积极性高、行动快、配套资金落实好的乡镇(街道)、村,优先安排项目建设。

(二)建设准备

(1)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项目责任主体,负责统一组织本辖区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择优选用具有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的施工单位。工程发包中,严禁弄虚作假,严禁项目转包和违法违规分包。

(2)完成工程所需手续(包括规划、环评、土地审批、立项、施工图纸设计、设计批复等),确定施工队伍签订施工合同,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报县交通运输局备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县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3)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审批后开始施工。同时,施工单位必须把项目工程涉及的水泥、砂、碎石等原材料送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原材料试验及施工标准试验,具备条件的可自行建立工地试验室进行工地试验。

(三)项目实施

开工报告批准后,各乡镇(街道)应及时组织实施,加强对工程的全方位管理,科学安排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按时优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建设项目监理由各乡镇(街道)按照上级规定统一组织实施。县交通运输局质监站做好工程监督检查。

(四)资料整理

涉及工程建设的相关资料整理工作必须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县交通运输局及各乡镇(街道)要随时抽查,如发现资料不合格或造假行为,立即停工整顿。

(五)工程验收

(1)工程建设项目路基、基层、面层等每道工序完成后,由业主提出申请,经县交通运输局验收合格后,转入下道工序。

(2)示范县活动建设工程竣、交工验收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及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工程竣(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工程全部完工,施工现场清理完毕,技术资料整理完毕;②工程决算已按规定办法编制完成;③竣工文件已按规定的内容完成。

(3)建设项目竣工、交工验收合并同时进行。完工较早的乡镇(街道)可提前申请验收。乡镇(街道)组织初验后,符合竣(交)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向县交通运输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组织发改、财政和纪检监察部门成立验收组实地查验。验收合格后,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市交通主管部门复验;复验合格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最终验收。

(4)建设路段无路肩、无绿化树木、过街路段无排水设施的一律不予验收补助。

四、标准要求

(一)建设标准

(1)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工程建设、验收等标准规范。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的重点是村级公路,公路技术等级为四级公路标准;对具有干线功能或通客车功能的村级公路,有条件的可适当加宽,路面不应超过6米;农村街道要配备完善的路侧排水及安全防护设施,真正实现“路宅分家”。

(2)路基工程。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边坡稳定,排水和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具有一定的公路抗灾能力;小桥涵等结构能够充公考虑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3)路面工程。路面具有良好的稳定性、耐久性和相应强度,表面满足平整、抗滑和排水规范要求;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沥青混凝土或水泥混凝土路面。

(4)沿线设施。农村公路标志标识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相关配套设施齐全完整;道口桩按规定标准设置,做到位置适当、准确、醒目、美观;沿线公路用地范围内能够合理绿化。

(5)建设要求。乡村道路路基宽不低于4.5米,路面宽不低于3.5米。路面结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三种方法:①12cm水泥石屑基层,18cmC25水泥混凝土面层;②单层18cm水泥石灰土碎石基层,3.0cm厚沥青面层;③双层15cm的石灰土基层,3.0cm沥青面层。

(二)管理养护标准

(1)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公路工程养护的标准规范。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和长效运行机制。

(2)路基满足标准宽度;路肩平整坚实、无车辙、无坑槽、无反超高,边缘整齐,与路面相接顺适;边坡稳定,无杂物;边沟及排水设施完善、通畅;安全防护设施无损坏。

(3)路面整洁平整,行车顺畅;沥青路面无坑槽、松散、沉陷、拥包等严重病害;水泥路面无沉陷、严重破碎板、坑洞等严重病害;路面预防性养护及时,病害处理符合标准要求。

(4)桥涵配套设施齐全;承载能力满足相应技术标准;路线与桥涵衔接平顺,无明显“跳车”现象;桥涵栏杆帽石无缺损,支座、伸缩缝维护完好;桥涵无淤塞,排水畅通;锥坡、护坡完好;桥梁两端按规定标准设置了示警桩。

(5)农村公路沿线路域环境和村容村貌改善明显,路产路权得到有效保护。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里成立由县委常委、副县长李运恒同志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苗正国、交通运输局局长高宝宽同志任副指挥长,县直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街道)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成员的全县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高宝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示范县活动建设工程面广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完成村级公路网化示范县建设工程。

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本辖区内示范县活动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承担项目建设业主责任,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把握好时间节点,并把每条路线计划长度、建设标准、开竣工时间详细汇总报送县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乡镇(街道)配套资金筹集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及工程竣工决算等工作,并落实取土场、弃土场、料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规划、设计批复、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工作,交通运输局建管股、建养所、质检站负责巡查和指导,并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签订《责任状》和《廉政合同书》,严格执行《监理程序与监理制度》,确保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健康、有序开展。

县发改局负责做好村级公路项目申报立项、计划下达等工作,优化办事流程,加快村级公路项目立项、可研、初设的审批、核准或转报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筹措省、市、县补助资金,对经批准的公路建设资金,及时办理用款手续和审核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公路用地的相关工作,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材料申报等工作。

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资金使用监管工作,加强工程建设审计,确保村级公路建设资金的合理安全使用。

县招标办、环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2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一)删去第七条。

(二)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根据以上修改,对有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三、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修改为:“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和《*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省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

(*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避免和减少雷电灾害,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以及灾害事故应急处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雷电灾害防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投入,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

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质量技监、信息产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雷电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雷电灾害防御技术,宣传普及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知识,增强全社会防雷减灾意识。

第二章雷电灾害防御

第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公安、建设、规划、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县(市、区,下同)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省雷电灾害防御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八条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及实施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雷电灾害状况分析;

(二)雷电灾害的防御原则和基本要求;

(三)雷电灾害重点防御区;

(四)雷电灾害的监测、预警工程建设;

(五)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等。

第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雷电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确保监测和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及时向社会雷电灾害性天气预报。

第十条下列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

(三)电力、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证券、医疗卫生、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行业的设施和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或者场所。

前款所称雷电防御装置,是指具有防御直击雷、雷电感应和雷电波侵入性能的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抗静电装置、电涌保护器以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十一条防雷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经依法检验合格,取得产品合格证书。禁止销售、使用无合格证书的防雷产品。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防雷产品的,应当将防雷产品的批准文件和产品许可证报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活动。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资质、资格认定,由国家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

第十三条从事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完善雷电防御技术的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建设、规划、公安等部门依法对必须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的设计方案负责。

第十五条雷电防御装置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雷电防御装置的施工实施跟踪检测。检测机构应当记录检测数据,登记建档,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雷电防御装置竣工后,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安装雷电防御装置的单位应当对雷电防御装置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委托雷电防御装置检测机构实施定期安全检测。

易燃易爆场所的雷电防御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雷电防御装置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七条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推行集中办理或联合办理。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设备。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处置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作出处理。

第三章雷电灾害应急

第十九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安全监管、建设、公安、电力、通信、卫生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条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雷电灾害的监测与预警;

(三)雷电灾害的分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四)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准备;

(五)雷电灾害的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

(六)发生雷电灾害时的应急保障;

(七)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等应急行动方案。

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施情况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第十条所列的建(构)筑物或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建立应急抢救组织或者指定兼职的应急抢救人员,落实应急抢救责任。

雷电灾害应急抢救方案应当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雷电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当迅速实施应急抢救方案,并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防止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接到雷电灾害险情报告后,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雷电灾害救援工作,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发生雷电灾害后,安全监管部门、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查明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对雷电灾害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雷电灾害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制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按雷电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作出行政许可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颁发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雷电灾害灾情的;

(五)在雷电灾害防御、应急处理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雷电防御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雷电防御装置设计方案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施工的;

(三)雷电防御装置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四)雷电防御装置经检测不合格又拒绝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

(二)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业务的;

(三)伪造、买卖雷电防御装置检测、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资格证书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在本省管辖的海域从事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救援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条雷电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具体划分标准,由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省气象主管机构拟订,报省人民政府确认。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年7月7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高速公路的管理,保障高速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高速公路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养护、使用、收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工作。省、设区的市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工作,并根据同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行使其他行政管理职责。

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可以指定设区的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省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高速公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及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从事高速公路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其依法取得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有关人民政府及其管理部门做好高速公路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公路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及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维护高速公路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

第二章养护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具有高速公路养护资质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公路养护单位进行养护,并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编制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高速公路养护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报省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

高速公路养护人员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作业现场应当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安全标志、导向标志,采取防护措施,确保车辆通行安全和畅通。作业车辆和机具应当开启黄色示警灯。

通过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的车辆,必须按照设置的导向标志行驶,避让作业车辆、机具和人员。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达不到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限期养护;发现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及现场管理不规范的,应当责令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公路养护单位改正。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污染高速公路,危及高速公路安全,影响高速公路畅通的行为:

(一)在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取土、焚烧、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放污物等;

(二)在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200米、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以及在高速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进行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钻井等作业;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以外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四)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

(五)车上人员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车辆滴漏物品或者其装载物触地拖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的;

(二)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或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高速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五)车辆超过高速公路限载标准,确需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

前款规定事项的许可权限依照《*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从事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活动,对高速公路及其用地、附属设施造成损坏或者对高速公路经营单位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予以修复、改建或者补偿。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审查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的意见;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持有异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协商,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依法应当举行听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听取的意见、协商、论证的情况和听证笔录,及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在高速公路入口处及隧道等相关设施的显著位置,设置高速公路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公告标志。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通行。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在高速公路出入口、服务区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运输检测站等场所内,对过往载货车辆进行超限运输检查。过往载货车辆应当按照引导标志行驶到指定地点,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检查。

第十七条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用于高速公路建设、养护、防护需要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作他用;不再使用的,应当立即拆除。

第十八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设置、维护交通标志、标线。

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并根据高速公路路网结构的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上的交通标志、标线,由省公路管理机构会同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提出调整方案,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并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在高速公路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高速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高速公路两侧对应进行;涉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应当事先征求省公路管理机构和设区的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造成高速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其现场调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路损坏行为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制止和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佩戴标志,持证上岗;用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二十三条在建高速公路适用本章有关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广告标志设置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交通安全

第二十四条禁止下列人员、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一)行人;

(二)非机动车辆;

(三)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

(四)未安装危险报警闪光灯、雾灯、安全带和未配备警告标志牌以及尾灯损坏的机动车辆;

(五)超载车辆;

(六)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

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和事故救援等的人员及专用车辆、机具,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驾驶员和装有安全带座位上的乘车人员,必须依照规定系上安全带。

第二十六条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在加速车道上提高车速,并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应当按出口预告标志进入连接出口的车道,减速行驶;从匝道驶离高速公路的,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后驶离。

第二十七条车辆行驶需要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必须提前开启转向灯,夜间必须变换使用远、近光灯,确认安全后,再驶入相应的车道。

第二十八条因前方交通堵塞停车的,车辆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适当距离,打开危险报警闪光灯,并不得占用紧急停车带和路肩,驾驶员和其他乘车人员不得任意下车。

第二十九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二)骑、压车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三)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行驶;

(五)非因发生故障、交通堵塞等特殊情况停车;

(六)试车或者学驾车辆。

第三十条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发生转向、照明、信号装置故障,或者发生其他故障而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须同时开启示宽灯和尾灯),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并在车尾后方15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确实无法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迅速报警。

禁止在高速公路车道上检修车辆。

第三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现通行车辆超载,或者运载危险化学物品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进行养护等施工作业需要封闭1个车道以上,并且作业时间持续12小时以上的,或者在夜间进行作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或者公告等措施。

施工作业需要半幅封闭路段或者中断交通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警示和疏导措施。除紧急情况外,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提前5日通过主要大众传播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告,并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提示通行车辆。

第三十三条高速公路上的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实施,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组织和调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高速公路经营单位,不得限定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修理车辆。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可以按照省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车辆当事人收取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拖曳、牵引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时,应当按照就近、安全、便捷的要求,将车辆拖至距离始拖地点最近的出口处或者经与车辆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事故车辆处理地点。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制定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协调工作机制,必要时可以组织演练。高速公路突发性事件交通管理应急预案应当与地方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

前款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灾害、恶劣气象、重大交通事故以及其他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者可能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事件。

第三十六条遇有突发性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限制车速、调换车道、限制通行、临时中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交通管制信息向通行车辆进行提示;确需关闭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意见后决定和实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发生交通堵塞时,公路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

突发性事件消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实施交通管制,对关闭的高速公路应当立即开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七条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气象等部门、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信息监控服务网络,实现网络共享,并向社会提供高速公路交通、气象等信息服务。

第五章收费和服务

第三十八条收费高速公路的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的确定和调整,依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高速公路收费实行全省联网、统一结算和管理。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共同制定联网方案、收费流程和结算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四十条新建高速公路项目应当根据全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和管理的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等管理系统和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负责建设。

第四十一条负责高速公路收费统一结算的单位应当定期向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公布收费结算信息。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查询有关自身的收费结算信息。

第四十二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免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外,车辆在收费高速公路上通行必须交纳车辆通行费。对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有权要求其补交;对拒不补交的,有权拒绝其通行。

车辆当事人凭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发给的通行卡或者其他通行凭证交纳车辆通行费。禁止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损坏、丢失通行卡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配备相应的收费人员,确保车辆快速、安全通行,不得造成车辆堵塞。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必须保证高速公路上的照明、通风等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随意停止使用,不得影响车辆安全通行。

第四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收费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收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做到文明礼貌,规范服务。

第四十五条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单位应当向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提供车辆加油、维修和人员休息、餐饮等服务。从事各项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进入服务区的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服务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共同维护服务区的良好秩序。

省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和服务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造成高速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修建、处置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作业或者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擅自从事有关行为的。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擅自设置非公路标志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不符合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公路管理机构,所需拆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五十一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退还所收拖曳、牵引费。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造成车辆堵塞的;

(二)随意停止使用照明、通风等设施,影响车辆安全通行的。

第五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进行高速公路养护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指定单位进行养护,所需养护费用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承担,并可在车辆通行费中直接扣付。

第五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高速公路: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专供机动车分向、分车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干线公路。

(二)高速公路附属设施:高速公路的防护、排水、养护、绿化、服务、监控、通信、收费、供电、供水、照明和交通标志、标线及管理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两侧隔离栅栏(无隔离栅栏的,从两侧外缘起算)起不少于30米的范围。

在建高速公路的建筑控制区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标准确定。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

(*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

根据*年7月8日《*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

雷电灾害防御和应急办法〉等3件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技术秘密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正当权益的保护,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技术秘密,是指能为权利人带来利益、权利人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配方、工艺、方法、诀窍及其他形式的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权利人合法拥有的技术秘密保护适用本办法。属于国家秘密的技术秘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共道德的技术秘密,不受本办法保护。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查处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

第七条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指导,通过组织培训、技术咨询、制度规范等方式,提高权利人技术秘密保护的意识、能力、水平。

鼓励权利人通过申请专利权保护其技术成果。

第八条权利人根据技术秘密的特点,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的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对技术秘密保护进行规范化管理。

权利人可以自行选择合法的保护措施、手段和方法,自行确定技术秘密的密级和保护期限,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权利人要求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合作的涉及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相关人员)保守技术秘密的,应当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劳动(聘用)合同(以下统称合同)中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没有签订保密协议或者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的,相关人员不承担保密责任。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相关人员,合同终止后仍负保密义务的,应当书面约定,双方可以就是否支付保密费及其数额进行协商。

第十条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应当明确下列主要内容:

(一)保密的对象和范围;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保密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自行终止:

(一)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公开的;

(三)权利人不按保密协议或者合同约定支付保密费的。

第十二条权利人与知悉技术秘密的相关人员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部分内容不明确的,相关人员只对约定明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

权利人应当按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向履约的相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第十三条竞业限制协议应当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

(二)竞业限制的期限;

(三)补偿费的数额及支付方法;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没有约定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为2年。

第十五条竞业限制补偿费的标准由权利人与相关人员协商确定。没有确定的,年度补偿费按合同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该相关人员从权利人处所获得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计算。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

(一)竞业限制期限届满的;

(二)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的;

(三)依法或者协议双方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协议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人违反协议约定不支付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补偿费,或者权利人违法、违约解除与相关人员合同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侵犯技术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技术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本条第(一)项手段获取的技术秘密;

(三)违反技术秘密保密协议、合同约定或者竞业限制协议,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技术秘密;

(四)获取、使用或者披露明知因本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所列违法行为而获取或者披露的他人的技术秘密。

第十八条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损失,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技术秘密损害赔偿额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被侵权人可以按下列方式之一计算赔偿额:

(一)按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

(二)按侵权人获取的非法所得及被侵权人进行的相关法律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的总和计算。

因侵害行为造成技术秘密完全公开的,应当按该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赔偿。技术秘密的全部价值量,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返还权利人载有技术秘密的有关资料、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生产的产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国家机关公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犯权利人技术秘密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侵犯技术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关键词:高速铁路;提篮拱;施工

1 工程概况

京沪高速铁路蕴藻浜特大桥跨沪宁高速公路提篮拱起讫桩号为DK1295+351.25~DK1295+483.45,墩位编号为9#墩和10#墩,上部为1-128m钢管混凝土拱简支梁。基础为钻孔桩,矩形桥墩,拱桥系梁按整体箱形梁布置,采用单箱三室预应力混凝土箱形截面,桥面箱宽17.8m,梁高2.5m。底板厚度为30cm,顶板厚度为30cm,边腹板厚度为35cm,中腹板厚度为30cm。底板在3.0m范围内上抬0.50m以减小风阻力,吊点处设横梁,横梁厚度为0.4~0.6m。1-128m跨径钢管拱肋在横桥向内倾,形成提篮拱,吊杆布置成斜吊杆,两拱肋之间设钢管横撑,锚固于箱梁边腹板。拱肋管内压注C55级微膨胀混凝土。桥面宽度:防撞墙内侧净宽9.4m,桥面板宽16.2m,桥梁建筑总宽18.8m,拱肋在横桥向内倾9o。形成提篮式,拱顶处两拱肋中心距8.190m,拱脚处两拱肋中心距16.20m。

2 总体施工方案综述

本桥提篮拱设计要求采用原位先梁后拱的施工方式。基础为反循环钻孔桩基础施工,承台施工采用钢板桩围堰支护,墩身采用翻模施工,提篮拱钢管由有资质的专门厂家进行制作和安装。主跨系梁支架系统一部分采用1.0m直径钻孔灌注桩、钢筋砼系梁、钢管柱临时墩上铺设贝雷片作为支架支撑系统。

钢拱肋安装采用于主跨系梁上拼装钢管桩支架配合2台70T轮胎吊拼装,拱肋混凝土采用顶升法对称泵送无收缩混凝土进行灌注。之后安装并张拉吊杆,调整好吊杆力后拆除贝雷梁支架,施工二期恒载及桥面系,完成后复测并调整吊杆索力至设计值。

见1-128m提篮拱施工步骤示意图。

步骤一:

1.施工主桥基础及墩身。

2.施工临时墩钻孔桩基础及承台,安装临时钢管桩支墩。

3.架设系梁施工的临时支架,预压并调整好支架。

步骤二:

1.安装拱脚预埋件。

2.绑扎拱脚、系梁钢筋,浇筑系梁及拱脚混凝土。

3.混凝土养护15天,且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强度的95%时张拉横向预应力钢束。张拉部分纵向预应力束。

步骤三:

1.在系梁上安装拱肋支架。

2.安装并焊接拱肋钢管成拱。

3.注意K撑、横撑及临时定位撑的安装。

4.注意拱肋线型控制,检查、校核、调整各接头点的标高。

5.焊接拱脚接头焊缝。

步骤四:

同步对称灌注拱肋上、下管及腹腔混凝土。

步骤五:

1.依次安装张拉吊杆。

2.待管内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的90%时,拆除系梁上拱肋支架。

3.张拉系梁剩余预应力索。

步骤六:

1.拆除临时墩支架。

2.施工桥面系及附属工程(二期恒载)。

3.检测并调整吊杆力至设计值。

4.施工拱脚二次砼。

1-128m提篮拱施工步骤示意图

3 施工重难点

3.1 本桥上跨沪宁高速公路高架桥,由于高架桥梁间最小空隙仅为34cm,系梁施工之临时墩支架搭设较为困难,如果采用钢管φ80cm钢管则需要破除既有高速公路桥梁防护墙;采取HW350型钢作为支架立柱,既解决了结构受力要求,同时也不用破除高速公路桥梁防护墙。

3.2 由于提篮拱施工需上跨沪宁高速高架桥,需要格外注意高空坠物安全。采用3mm钢板作为防落物层,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加强工人跨路高空施工安全意识,制定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预防突发事故。

3.3 在进行贝雷纵梁安装时,需对高速公路进行依次封闭,交通安全组织难度较大。积极联系高速公路交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行HW350型钢及贝雷纵梁安装时封闭半幅高速公路进行吊装施工。

3.4 桥位南侧平行方向存在高压天然气管道及信息光缆。选择专业的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缆探测公司对承台及周边位置进行探测,标示出具体的所在位置,制定管道及信息光缆保护方案及紧急应急方案,同时派现场技术人员专人指挥基坑开挖,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时期地下管道及信息光缆的安全性。

3.5 承台埋置较深,开挖深度超过5m,且9#墩临近既有线。编制施工针对性强的临近既有线深基坑施工专项方案,采用钢板桩围堰施工,基坑开挖过程派专人观测既有线位移及沉降情况,同时与铁路工务段加强联系,制定应急方案。

4 结语

本桥采用的“先梁后拱法”施工,简化复杂的系梁施工工艺,用支架法现浇,既解决了系梁施工缝较多问题,又解决了系梁线型难控制的难题;其次,可以将钢管混凝土拱所需要的推力提前施加到系梁中,钢管拱的线型较易控制;第三是减少对高速公路、既有铁路的行车干扰,施工较安全,设备简单,施工速度较快,具有较高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参考文献

第4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关键词: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探讨

中图分类号:U45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公路工程建设要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和质量管理模式,施工企业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在施工过程中要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方法的研究,严格按公路项目建设程序办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科学地建立公路项目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1 公路施工中的常见的质量问题

1.1 稳定公路砂砾施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有:有的工程施工在进行承重层施工时不是整片摊平整、碾压、填铺,而是在挖路基时,随时摊铺,这就容易导致路面标高、摊铺层次不清,平整度无法得到控制;这种干压砂砾,成型后不成板体。按照道路施工的一般要求,应用压路机分层碾压、摊铺,但在很多施工过程中一次碾压和摊铺的现象时常出现,在这种标高和厚度无法控制的撼砂层上施工,导致面层的平整度无法保证,稳定层本身因此厚度不足,底基层砂砾密实度达不到公路工程的要求,达不到公路设计技术要求;无法达到工程施工要求的整体强度,有的甚至连密实度都达不到,道路路面就容易出现质量问题。

1.2 公路土基施工中产生的质量问题:

建设公路的根基是道路土基,如果道路土基的质量管理不够严格,道路的施工质量就无从谈起。具体来说,这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两点:其一,在道路施工过程当中,经常使用的方法是将混凝土块及其它大块旧料、沥青路面油块填入沟槽内进行回填,这种做法容易造成填埋料空隙很大,如果不注重压实处理,就容易造成很多道路建成后沟槽部位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塌陷。其二,在公路施工过程中,不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的现象时有出现,对之后的使用竣工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时常出现沟槽中的水未处理干净的情况,容易造成槽内回填土含水量过高。

2 公路施工质量管理体系的问题

2.1 公路质量管理各方的质量手段、检测设备不完善。大部分施工、设计、监督单位的检测手段、技术力量、检测设备还不能满足公路质量的检测工作的需要,有的与实际要求相差很大,直接影响质量管理工作的力度和深度。

2.2 政府监督管理不力。一些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和领导,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不足,致使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一定难度。

2.3 公路监理队伍的力量不足,素质偏低,监理机制尚不完善。现有的监理人员的素质和数量远不适应公路交通大规模、高标准、高速度的建设发展。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监理市场主要是宏观管理,多是对人员的资质和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对监理工作的运行情况,监理单位的行为,监理工作成效等的动态管理缺乏手段。在行政、经济、法规等方面,对公路监理单位的制约机制尚不完善。

2.4 积极开展公路科学管理方法。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公路施工质量管理水平。开发公路工程施工质量计算机管理系统,结合工程实践,使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上一个台阶。积极开展科学质量管理方法。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使用方面,为提高公路工程质量。

2.5 开展典型示范活动、互助互学方式来提高公路质量管理。由于各施工队伍的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参差不齐,为了树立好的典范,开展现场互助互学活动是十分必要的,这样可以更有效提高施工水平,它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好的管理模式与施工方法在全项目中加以推广,提高施工质量。它易学、易懂,直观并且能有效统一标准。这种活动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全项目施工队伍参加,通过各分项工程的典型示范召开现场会,利用现场进行直观指导能有效提高公路工程质量。亦可在施工单位内部开展,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与施工技术,取长补短,

3 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3.1 重视公路施工过程控制管理

公路施工建设单位办理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控制登记时,要向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机构提交的有关的资料,包括规划许可证;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已经批准的道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公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根据目标责任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选择适当的组织、施工工艺、管理、协调部分项的公路工程施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施工质量的监控与考核,做好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工作。采用现场临时抽查和定期检查等方式对公路施工质量的关键部位和整体运行情况的质量状况进行控制与监督,应由业主、监理、质检站等联合控制,对考核与监控的内容应根据不同的要求和公路工程内容详细制定。重点考虑对承包人的合同是否有违法行为、主要负责人的到位情况、承包商的组织机构、质量控制程序的遵守、主要施工设备的投入情况、施工方案、材料质量控制情况、内业资料、现场实体质量控制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检查。施工方案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施工方法在市政道路工程质量起着决定的作用。在每一分项公路工程施工的都要按照施工方案来进行,必须要制定程序化的公路施工质量制度文件,针对公路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要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使施工方案的实施处于受控状态。因此,根据现有的条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制定经济合理的公路施工方法。

3.2 狠抓公路施工监理环节

针对目前公路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和如何严格监理程序进行剖析,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公路工程质量监理目标是建立全面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做好现场质量验收和中间的质量检验,以强化承包人自检体系的管理,强调以事前控制为主,搞好工序监测,预防质量通病的发生,严格公路工程开工报告的审批,确保工程质量创优,杜绝施工质量事故,由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对建设项目的质量进行评定及验收,并由质量监督机构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是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的最后确认,验证公路施工技术是否符合规定的工程施工技术标准、能否交付使用的最后一道关。公路工程验收工作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和科学。

3.3 完善公路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公路工程建设系统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并完善工程道路建设管理制度, 从立项至竣工验收各环节各阶段对各参建单位、各部门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与指导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完善招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开放公路工程建设市场,避免地方垄断。优化公路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使公路施工质量好能创精品工程的企业更容易或有更多的机会中标, 使中标价回归理性,避免施工单位的恶性价格竞争。完善并建立对公路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检测单位的考核办法与工作监督,形成对各单位的优选制度与评级。完善对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与个人的廉政考核与处罚管理制度,完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奖惩制度。

4 结语

随着公路建设的经济制改革形势的深化和发展,现代公路建设施工质量管理的内涵比过去更为丰富,因为它涉及行为科学、工程法规及技术美学等诸多因素。所以探索适合现时特点和我国国情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质量管理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已成为当务之急。

参考文献:

[1] 廖永发.关于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与控制[J]. 科技资讯,2009,(09).

[2] 景刚.浅谈公路工程施工中的工程质量管理问题.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25).

第5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关键字: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技术;有效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74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公路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正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路工程管理是指施工过程中生产作业方面的全面管理,它是我国公路交通运输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大流通,相关部门都十分重视。公路施工项目的管理是弹性的一次性施工生产,其可以随工程任务的不同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路工程管理应按照工程项目的复杂程度、规模和专业特点等,将施工各要素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计划、调度,实现工程项目快速、优质、低耗。因为,在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组织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整个工程质量产生致命的影响,尤其是对于公路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工作,相关部门更应该加以重视,从而提高公路工程的管理效率。

一、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现状

1、公路施工项目的管理水平普遍偏低

调查显示,目前我国还有许多公路施工企业还停留在粗放式管理阶段,已经适应不了时展的需要,并且管理过程中没有使生产运作的各种要素形成一个系统的规划,从而施工过程经常处于无序状态。同时,施工企业没有定期地给员工进行相关培训,缺乏对专业管理人才的引进,使得施工技术水平一直处于低迷阶段。然而,当前大多公路施工企业的管理层的人才几乎都是搞技术出身,缺乏相关的领导素养和专业的管理知识,难以对公路施工企业进行有效、全面的管理工作。

2、建设施工管理的规范性不强

合同管理作为公路施工企业的管理基础,其根本依据就是施工单位与业主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相关的合同条款。然而,也存在例如在公路施工项目立项还没审批通过、设计未能完善的情况下便过早地施工的现象。此外,对于施工过程中索赔项目和正常的设计变更未能及时办理,从而使得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资金周转困难,甚至出现完工后债务缠身的情况。

3、相关管理人员素质和资质普遍不高

由于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所涉及的领域多,所需的知识面广,并且贯穿与整个公路工程的施工管理。因此,这就要求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组织管理能力和管理理论水平。然而,由于我国的公路工程管理领域起步较晚,其管理水平与发达西方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从而使得公路工程管理中,管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整体技术水平偏低。所以,这就需要相关施工单位定期地对其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与从业水平,并需要推行资质认证制度,从而规范施工单位的组织管理体制。

4、信息传递中存在偏差

在公路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必须进行横向和纵向的信息传递与沟通工作,例如,项目经理向技术科发出质量要求指令,技术科向合同预算科抄送技术方案等。所谓的纵向沟通,指的是上、下级之间的沟通,由于个人的技术水平不同,理解偏差等进而造成信息在流通过程中失真的现象。信息传递中存在偏差严重地影响到公路工程管理的效果与施工质量,并且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二、国内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策略

1、分段实施明确分工,责任落实到人

对于整个公路工程管理来说,由于许多施工单位本身的内部运作还不足以支撑全方位的项目管理工作,同时,绝大部分施工人员也不可能在一开始就能全部领会这么多的内容。所以,如果要让公路工程项目管理能够真正地进入到实际业务运作中,应该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责任到人并逐步落实项目管理理论中的各项内容。例如,可以将整个公路工程管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进行一般意义上的管理工作,在经济上和技术上对公路工程项目进行分析,从而评价其可行性和经济性问题,进而做到能够清楚地定义项目管理的范围;2)对公路工程管理全面实施质量管理,着重把握工程质量关并对公路工程的施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对工程项目进行进度控制、成本控制与环境管理;3)不断完善与实施变化管理制度,整理和完善相关信息资料,最终做好项目的竣工与评价工作,确保每一个施工步骤都严格按程序进行。

2、依照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并行原则

所谓的风险是指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对于做好公路工程建设中的风险管理工作,不仅要求我们把好公路项目工程管理的质量关,同时还要做好公路工程的财务筹资与投资决策。通常情况下,多个项目的投资风险往往小于单个项目的投资风险,因此,对于那些一个单项投资风险较大的项目,如果能够有效地配以适当的投资组合,就能够做到降低或者完全消除风险,进而为企业实现利益最大化目标提供先决条件。

3、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从以往大多施工经验看来,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等因素是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路工程的质量。因为,在整个公路工程管理过程中,所有的工程项目的施工与进行都是通过人的组织和管理,因此,只有拥有一支纪律严明、富有创造力、专业知识扎实、职业道德高尚的施工队伍,才能有效地完成一项质量优良的工程项目。所以,若要提高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人员的从业素质,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不断建立与完善施工队伍的管理体制,是整个施工项目有效进行,要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利,确保能够做到令出必行;2)加强团队合作精神,为施工现场营造出一种团结一致、一心搞生产的良好氛围,同时,要使职责分明但不失亲和力,让所有的员工都感到自己是这个项目的大家庭中的一员。

4、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对于公路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其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并且是一项很细致的工作。在公路工程施工中,施工线路比较长,施工中设备投入量大,交叉作业面繁多以及人员工种特别多且均为露天作业,从而给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少难度。若要使公路工程的生产顺利、高效地进行,务必坚决做好公路工程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果没有施工安全,公路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和效益就无从谈起,因此抓好安全工作是现场管理的重中之重。安全管理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1)对于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不仅要依靠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同时还要进行相应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例如,进行月检、季检及年度大检查等。此外,还应对公路工程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如防爆、防盗、防火以及高空作业等专业检查,也是对公路工程管理中安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2)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从而不断建立与完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将有关的安全措施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对安全管理扎实的工区进行一定的奖励,对安全工作不踏实的工区给予处罚,进而形成一种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也能够不同程度地为施工单位带来相应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张晓峰. 关于公路工程施工技术研究与分析[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8(11).

[2] 李丹. 浅谈某公路工程施工技术[J]. 广东建材, 2008(04) .

[3] 赵红兵,孙洪斌. 道路边坡加固防护治理[J]. 科技资讯, 2009(02) .

[4] 吴正军,李桂海,张红霞,杜一平. 公路施工的技术管理要点[J]. 科技资讯, 2006(29) .

第6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关键词:公路桥梁;维修内容;检查分类;具体措施

Abstract: The bridge is part of the highway traffic is indispensable, in the road transport services play a decisive role, but due to some reasons, many problems of bridge disease, serious impact on the highway transportation service, therefore, maintenance inspection of bridge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main contents of bridge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basis, puts forward some practical maintenance examination method for reference of related professionals.

Key words: highway bridge; repair; check; specific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U445

前言

在公路建筑中,桥梁是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公路畅通的咽喉。桥梁养护的目的是确保桥梁的安全、完整、耐久及适用,而桥梁检查是掌握桥梁病害发展的重要手段。桥梁是一种造价较高的人工构造物,在整条路线的投资中占较大的比重,而且桥梁损坏后修复起来也比较困难,严重的可能造成交通中断、甚至出现安全事故等,因此,对桥梁进行有效的养护工作,是延长其使用寿命、满足承载能力及通行能力、保障行车安全的重要保证;保持桥梁的良好状态,对公路运输具有极重要的意义。

1、桥梁维修检查的主要内容概述

1.1 通过检查与检验,系统地掌握桥梁的技术状况,较早地发现缺陷、损坏等异常情况提出养护措施,保证行车安全,延长使用寿命。

1.2 掌握交通状况,取缔桥梁不正当使用及非法占用,严格管理超载车、特种车过桥,必须通过时采取防护、加固措施,以免桥梁损坏。

1.3 对可能发生台风、暴雨、暴雪、地震、火灾、流冰、洪水危害的桥,应作好各种应急处理措施及防范措施,特大桥应设护桥机构。

1.4 对通过检验,需进行限载、限速或停止交通的桥梁,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交通管制。

1.5 对桥梁各部分经常保养,对检查发现的缺陷、损坏处进行及时的维修,对检验不能维持原设计载重等级要求者,应有计划地进行维修加固。

1.6 建立和健全完整的桥梁技术档案。

桥梁的维修工作内容的首要工作是对桥梁进行的各种检查及检验工作,了解桥梁的技术状况、掌握病害情况及其发展情况,是针对具体的桥梁提出具体养护措施的依据,各种小修、中修甚至大修及改造等应建立在对桥梁进行的各种详尽的检查检验基础上。

2、桥梁检查的分类及作用

2.1 经常检查:主要指对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采用目测方法,也可配以简单工具进行测量,当场填写“桥梁经常检查记录表”,现场登记所检查项目的缺损类型,估计缺损范围及养护工作量,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为编制辖区内的桥梁养护(小修保养)计划提供依据。

经常检查的内容丰富,大部分是经目测可以发现并作出定性判断的缺损。譬如:外观是否整洁、伸缩是否堵塞卡死、支座是否明显缺陷等。检查应做到有序而严密,防止漏项。

经常检查的检查周期为每月至少一次,遇汛期或其他自然条件变化时应加密检查频率。

2.2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新建桥梁交付使用一年后,进行第一次全面检查,临时桥梁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在经常检查中发现重要部位的缺损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时,应立即安排一资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以目测观察结合仪器观测进行,必须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与经常检查不同的是,定期检查虽也可目测,但其强调“必段接近各部件仔细检查其缺损情况”。因此,必须为接近桥梁各部位而创造条件,如使用桥梁检测车、搭设临时支架等设备,配备桥梁检测工具等。

定期检查应由具相应的资质和素质的桥梁养护工程师主持,根据检查情况及以往检查情况的对比、相关经验等,在现场完成“桥梁定期记录表”的填写,判断缺损原因、维修范围、提出建议等。对于难以判断的,提出进一步检查的要求。

2.3 特殊检查:特殊检查应根据桥梁的破损状况和性质,采用仪器设备进行现场测试、荷载试验及其他辅助试验,针对桥梁现状进行检算分析,形成鉴定结论。

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承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应作专门检查:①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及程度的桥梁;②桥梁技术状况为四、五类者;③拟通过加固手段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④条件许可时;⑤特殊重要的桥梁在正常使用期间可周期性进行荷载试验。

3、做好桥梁维修检查工作的具体措施

3.1 在思想上重视桥梁检查的重要性。

桥梁是公路建筑中一种特殊的构造物。桥梁的设计相对保守及施工过程较重视质量,造成养护单位存在一定的麻痹大意思想,认为桥梁要比公路坚固得多,基本上不会出现大问题,这导致在日常养护中对桥梁的检查、维护等方面意识的不足,特别是对桥梁养护的早期投入的不足;另一方面,桥梁在使用了一定的时期后,由于气候、荷载、特别是超载荷载等方面的原因,桥梁的损坏速度会不断的加快,如果不及时进行桥梁的维护,将会严重缩短桥梁的使用年限,甚至发生严重的安全事故。

因此,加强桥梁的检查,及时地对有病害桥梁进行维护、维修,应作为桥梁管养的一项重要的工作。

3.2 桥梁检查应以承重部位为重点:

桥梁养护是以桥梁检查为了解桥梁状况的主要手段,在实际操作中应掌握检查的重点部位,重点检查桥梁最大受力点及易受破坏点。

3.3 桥梁检查应认真细致。

在进行桥梁检查的时候,应认真细致地对每一细节进行检查,不应马虎了事。在桥梁检查时走马观花、应付了事的工作态度是不可取的。一般来说,桥梁的初期病害表现是比较细微的,比如:板梁的裂纹、支座的轻微移位等,但这些病害对整座桥梁的安全使用构成极大的潜在危险。所以,在桥梁检查过程中,特别是对于承重结构,应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有必要时可借助一些小工具,如:放大镜、卡尺等。

3.4 桥梁检查应持之以恒。

桥梁病害是不断变化的,桥梁的病害基本上是不会一下子就出现的,通常是经过日积月累,由细微发展到显而易见的。这要求桥梁检查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来进行周期性的检查,密切注意病害的发展情况。

3.5 应及时提出维修方案。

桥梁检查的目的是及时发现病害,根据病害的情况提出相应的保养、维修方案。桥梁检查人员在进行桥梁检查后,应根据病害的情况进行整理分析,提出那些部分应进行保养、那此部位应进行维修、是否应进一步检测等报告,以向决策者提供有效的依据,及时对桥梁进行相应的保养、维修工作。

在检查评定中评定为一类的桥梁应进行正常的养护工作,二类桥梁需进行小修保养工作,三类桥梁需进行中修,根据病害的情况考虑进行交通管制,四类桥梁需进行大修或改造,及时进行交通管制,如限载、限速通过,当缺损较严重时应关闭交通,五类桥梁需要进行改建或重建,及时关闭交通。

3.6 应建立桥梁详细档案资料及检查台帐。

桥梁养护应建立详细的桥梁档案。桥梁档案包括:项目批示、相关协议书、施工合同、施工日志、设计及竣工图纸、各类相关文件、管理办法、请示报告、工程决算、验收意见、财产移交表、审计报表、新旧照片等静态的书面材料,还应收集养护过程的动态材料,如:日常及经常检查的情况记录表、特殊检查记录、等级评定资料、病害的发展图片等。

建立桥梁的检查台帐,是掌握桥梁病害发展动态的重要手段。建立桥梁检查台帐,可以及时了解桥梁病害的发展趋势以及发展速度,为及时地对桥梁进行维护、维修提供有效依据。

第7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一、充分认识开展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重要性

确保我省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建设和运行,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级、各部门一定要站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抓好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政办发明电〔2007〕68号)要求,把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作为当前安全工作的重点,切实抓紧、抓细、抓好。

二、重点排查对象和工作分工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突出重点、密切配合的原则,坚持重大基础设施隐患专业排查与群防群治相结合、集中排查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全面普查与分类抽查相结合、政府督查与单位自查相结合,重点做好以下九个方面的排查工作。

(一)公路交通设施。以桥梁为重点的所有在建和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包括:(1)长大隧道和跨黄河跨海特大桥梁;(2)大跨径圬工砌体桥梁;(3)地质、地形条件复杂的桥梁和隧道;(4)交通繁忙特别是超限超载车量较为集中的桥梁;(5)高路堤、深路堑、地质复杂路段的公路和桥梁。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建设厅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铁路交通设施。包括:(1)正在建设的铁路桥梁、隧道和站房;(2)已经投运的铁路干线和其他客运量较大线路(支线、地方铁路)的桥梁、隧道和站房;(3)铁路轮渡渡船。排查工作由济南铁路局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其中,地方铁路和地方控股的合资铁路由省地方铁路局会同所经过市人民政府组织自查,自查情况报济南铁路局。济南铁路局对铁路交通设施的自查情况要组织复查并进行汇总。

(三)水运交通设施。以港口为重点,包括:(1)500吨级以上内河港口码头和1万吨级以上沿海港口码头;(2)通航500吨级以上船闸。排查工作由省交通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海事局及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民航交通设施。包括:济南、青岛、烟台、威海、东营、潍坊、临沂、济宁机场。上述机场按飞行区等民航专业工程和航站楼等其他附属工程组织排查,工作分别由民航*监管办公室和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五)大型水利设施。包括:(1)大型水库(总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2)大型拦河水闸工程(过闸流量1000立方米/秒以上);(3)大型排灌泵站工程(装机流量50立方米/秒或灌溉面积50万亩以上);(4)一、二级堤防工程(防洪标准超过50年一遇);(5)大型引调水工程(设计流量5立方米/秒以上)。排查工作由省水利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六)大型煤矿。包括设计能力或核定能力120万吨/年以上的煤矿。排查工作由*煤矿安监局牵头,会同省煤炭局和有关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七)重要电力设施。包括:(1)火力发电厂(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2)水电站(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水库总容积1亿立方米以上);(3)核电厂;(4)停电会造成重要设备损坏和危及人身安全的工矿企业自备电厂;(5)变电所(330千伏、500千伏);(6)输电线路大跨越塔(500千伏);(7)不得中断的电力系统通信设施;(8)电力枢纽(汇集多个电源和联络线或连接不同电力系统的重要变电所);(9)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地震时必须保障正常供电的其他重要电力设施。排查工作由济南电监办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电力集团公司等企业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八)石油天然气设施。包括:(1)输油管道设施(跨省干线输油管网);(2)天然气输气管网(跨省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3)油气田集输处理设施(高温、高压、高含硫油气田井场,集输场站)。排查工作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牵头组织落实,有关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

(九)城市基础设施。包括轨道交通、燃气供应、供水、集中供热、道路桥梁隧道等。排查工作由省建设厅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和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除石油天然气设施外,上述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具体实施均由省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各市、各部门已经做出专项检查安排的,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和实际情况,对排查范围进行适当调整,并与正在进行的检查工作合并进行。

三、排查主要内容

(一)使用中的重大基础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和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是否明确,承担维护保养、检查评估等日常管理的单位是否确实履行了职责,设施状况记录(台账、档案、数据库等)是否健全。

(二)在建重大基础设施的立项审批程序是否完备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资质,是否履行了职责,工程质量是否存在问题,质量和安全监管是否到位。重大基础设施是否按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验收,是否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适用于要求取证的行业)。

(三)重大基础设施产权单位是否建立制度化的安全隐患排查评估机制,对涉及安全的重要参数是否长期坚持监测跟踪和定期分析;对结构、材料、环境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是否进行过全面、系统的分析并做出结论;对存在的重大隐患是否能够及时发现,是否采取了有效防范、补救措施。

(四)重大基础设施设计、施工、维护依据的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与当前实际运行状况是否存在明显的差异,强制性标准、规范是否严格执行。

(五)重大基础设施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建设是否到位,防范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是否齐全,应急措施和救援力量是否满足快速响应和紧急处置的需要。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制订周密的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具体工作目标,落实责任追究制。要坚持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办事,坚决杜绝走过场、敷衍搪塞、形式主义等现象。省各牵头单位要制订具体工作方案。

(二)省各牵头单位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隐患组织一次技术安全方面的评审,对重大安全隐患要根据情况及时采取有效办法加以防范,可分别采取警示警告、加固、防护、拆除、封闭等措施。要组织梳理归纳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标准、规范、规程,有关归口管理部门要尽快组织修订。

第8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20__年1-12月全市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59起,死亡人数25人,占死亡控制指标39人的 ,受伤人数71人,经济损失17.35万元。其中:工矿企业3起,死亡人数3人;道路交通事故41起,死亡人数12人,受伤人数71人,经济损失6.38万元;消防火灾5起,经济损失7万元;水上交通及农机无安全事故发生。

二、主要工作及措施

(一)认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一是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全市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会议,听取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季度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问题,部署季度安全生产工作。其中市长主持召开3次。二是严格按计划召开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全市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计划,部署重大活动节假日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全市阶段性安全生产工作。20__年1-12月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4次。每次召开全市性安全生产会议,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均高度重视,分管或者联系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均参加并给予指导。三是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专项问题。此外,认真组织参加全国、全区、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并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有力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安监机构建设。

一是及时调整充实了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29个成员单位增加到40个单位。二是充实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按编制配备了局领导班子,成立局党组并配备纪检组长,市级安全监察力量得到加强。三是加强装备建设,从市财政中拨出15万元专款购买安全监察专用车辆。四是积极培训安监人员,并从市财政中拨给40000元作为安监人员业务培训专项经费。五是积极协调市人大机关,将其原旧的办公楼借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使用,解决了办公条件问题。

(三)分解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为进一步明确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和目标,我市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书,建立了市、镇(乡)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基本做到安全生产责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步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机制。严格执行《某某市安全生产责任暂行规定》、《某某市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明确各镇(乡)、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了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理水平。

(四)妥善处理安全生产事故,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切实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和责任的追究。如今年发生的3起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事故,在接到事故报案后,市长对事故的善后及处理均提出明确指示,分管副市长每次都组织有关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并及时组织监察、公安、工会、劳动等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由于事故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事故责任人及死者家属均较为满意。

(五)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去年以来,我市即严格按照《自治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监督管理办法》对辖区内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将农机安全隐患、非法开采矿山、重晶石矿地下开采、个体小规模加油站等4项重大事故隐患作为市级重点督促整改对象,整改时间进度和整改责任人。同时,扎实抓好今年我市1项列为市级重点监督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目前这项市级隐患已采取有力防范措施得到有效控制。要求各镇(乡)、各村委结合各自实际,确定本级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今年乡级政府重点督办的重大隐患30项,已有24项完成整改任务,还有6项可按计划期限完成整改任务。

(六)严格执行市场准入标准。

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工作暂行办法》为契机,严格高危行业市场准入门坎,加强对企业从业资质的审理,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受理。

(七)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大力整改事故隐患。

根据“深查隐患抓整改”的工作基调,20__年1-12月组织全市性安全生产大检查6次,认真排查事故隐患。针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将整改责任落实到单位、个人,并结合隐患情况,采取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有力措施,促使排查出的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加强重大节假日的安全监管工作,切实抓好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重大节假日安全。节假日前后、期间,组织各个负有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开展道路水上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矿山、旅游、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食品安全等重点领域为检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重大节假日安全生产得到保障。

(八)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

1、非煤矿山方面:组织矿山、采石场对证照持证情况、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领导在岗值班制度落实情况、洗选矿场尾矿坝、库的安全情况以及民爆物品保管、使用安全情况等进行了自检自查,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公安、安监、监察、环保等部门,对全市的重晶石矿点、采石场以及无证非法开采矿点和石场进行了检查、治理。一是认真开展矿山和采石场的安全大检查和整治工作,检查矿点161个次,责令当场整改6个,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34份。重点对地下窿道、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措施、开采坡度、操作规程、爆炸物品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并积极引导业主在春节、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停产放假让民工回家过节,确保矿山、采石场平安过节。参照《XX市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及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整顿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地下开采矿井,对没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以及采矿证、工商执照等证照过期或正在办理检换的地下开采矿井责令停产整顿,收回尚未用完的民爆物,依法关闭了一处采空区严重塌陷的地下开采矿井。针对因水毁工程、民房重建而造成片石、石渣、砖等建材供求关系紧张局面,加强对采石场的日常监管,避免不按安全生产设计开采方案,从底部掏采扩大产量等行为的发生,对以上行为实行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经济处罚,共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9份,处罚两个矿点,罚金3300元,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二是严厉打击非法开采。加强市、乡两级矿山执法检查,对非法开采违法行为坚决实行发现一处严厉打击处缔一处的高压势头。深刻吸取XX镇“12.29”非法盗采煤井特大透水事故教训,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某某市大蒙锰矿矿区开采秩序治理工作方案》,并按方案多次对以大蒙矿区为重点的非法采矿行为进行严打整治。同时要求各乡镇、各有关单位加强对非法开采的监控,发现一处坚决取缔一处,保持打击非法采矿高压势头,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之中。经过整治,目前全市非法采矿得到有效控制。

2、道路交通方面:积极排查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危险路段和桥梁以及标志标线缺损情况,认真做好整改工作。“7.19”特大洪灾至使我市交通基础遭受严重毁坏,我市积极组织交通、公路、交警、农机等部门对危险路段、桥梁、涵洞以及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地毯式排查,坚持宁多勿缺的原则,把排查出来的结果进行编号、建档,并作出整改方案,积极筹措资金不等不靠加强整改,对整改难度大资金缺口大一时难以整改的路段,及时增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标线,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以国道321线、省道307线为重点监控目标,从严查处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建立完善的道路监控系统;充分运用对讲机、测速仪、酒精检测仪在交通工作的作用,加大对客车超员、货车超载、非法营运、三轮摩托上三级以上路段违法载客行为的查处力度;以市城及乡镇所在地为重点整顿治理摩托超载、超速、驾乘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酒后驾驶摩托车,假牌假证、无牌无证摩托车等;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合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对过境车辆的检查,严防违反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规定的车辆进出市境,检查中未发现有无资质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超载、因车况不良不具备继续安全行驶能力等行为。加强对运输企业及维修厂家的日常监管,严格要求运输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坚持客运车辆进站报班及车辆安全状况检验制度,严格执行机动车辆年检、报废制度,杜绝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上路。

3、水上交通方面:组织交通、海事处及航务管理所、航道路等部门对XXXX等四镇渡口码头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经检查:客渡船只均签 定了管理责任状,并将责任落实到人,设置有安全检查部门,设有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由于遭受“7.19”洪灾破坏,部分渡口渡口守则栏及安全警示标志被冲毁,目前正在筹措资金重新设置。

4、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方面:危险化学品由安监部门会同公安、工商、农业、质监等部门,重点检查石油加油站、甲醛厂、造纸厂及15个镇集市贸易市场、农药经销点。出动检查人员385人次,检查加油站(点)、液化气站31家,农药经营点5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6家,使用单位3家,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16份。对XX公司、XX炮竹厂、市造纸厂等重点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坚持每月至少到现场检查1次以上,着重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经检查,XX烟竹厂自去年10月份停产以来未存在违规生产现象,原材料、半成品保管妥当,新厂异地改建已基本完成,正在按安全评估提出的整改要求进行整改当中。我市还继续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安全进行全面检查,积极开展HAN阻隔防爆技术推广应用工作,以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及储存的本质安全。严厉打击无证照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彻底收缴毒鼠强等剧毒鼠药和高毒残留农药等违禁农药。大力推进农药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农药销售市场。XX松香厂因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申请,且工艺落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已责令停产整顿。

5、消防安全方面:加大对消防基础设施的投入,新增公众消防栓25具,组建消防专业队,现有消防队员5人。加强对宾馆、饭店、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企业职工宿舍的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安全情况,经检查未发现重大火灾事故隐患存在,发现一般火灾隐患56处,责令当场整改1处,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4份,大部分隐患整改完毕。

6、建筑行业方面:由建设部门会同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消防等部门对5个在建大型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落实情况,监理单位的安全职责履行情况等,经检查大部分施工企业都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均制定并上墙,物料提升机安全性能良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按地与接零保护系统均用TN—S系统,配电箱、开关箱基本符合安全要求,脚手架材质及临边围护基本符合要求,针对个别施工企业没有专职安全员,将在建工程兼作工人住宿用,监理单位履行安全职责不到位等行为下发了《建筑安全工程安全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36份,责令责任单位定人、定措施限期整改。

7、旅游市场方面:由旅游部门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文化、交通等部门,重点检查XXX等景点的宾馆、饭店等旅游配套设施,针对个别单位存在安全警示标志少、环境卫生差,排气、排风设施不完善等问题,均已责令经营责任人限期整改。

在开展上述专项整治的同时,针对安全生产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特种设备、电力等行业,各有关部门也针对突出问题,抓住薄弱环节,认真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

(九)认真组织“安全生产月”活动,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印发给各镇(乡)、各有关单位,并于6月31日召开安委会成员单位会议,全面布署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安全生产月”期间,积极配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基层服务队下基层开展安全生产指导、服务工作,组织举办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开展“五个一”活动,参加全国“安康杯”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认真组织和参加安全生产岗位资格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和行政执法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监管干部和广大职工队伍的安全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举办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班、岗前培训班、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班等各类培训班15期,培训120__多人次。通过多种形式、切实有效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训工作,全民安全意识得到强化,营造出“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狠抓洪灾水毁工程灾后重建安全生产工作。

1、加强水利修复工程安全工作。组织技术组对工程施工进行安全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2、加强道路修复工程安全工作。“7.19”洪灾使我市的23条公路交通全部中断,洪水稍退后,我市迅速组织力量对受毁路桥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一是及时在危桥、险路、不稳定的边坡及正在施工的工程设置警示标志,对被冲断路基、路面、边坡塌方的市乡公路路段,及时清理塌方,填压路基,填充路面,确保过往车辆行人的行路安全。二是及时深入调查,掌握受灾情况,制定公路水毁修复方案,明确修复工程的短期、中期、长期目标,力争使全市交通状况尽快恢复到灾前水平。抢修水毁市乡公路,使全市市乡道路实现了简易通行。从7月初始,我市交通部门派出5个工程技术小组,指导各镇(乡)修复相关的桥涵和被毁路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组织有关部门到各矿山、石场、生产企业检查受灾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指导他们及时消除隐患,做好恢复生产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矿山、采石场相关资料不齐全,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目前我市矿山、采石场均为个体私营,规模小、投资少,不按开采方案开采现象时有发,致 使隐患依然存在。

(二)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招商引资企业说是先办厂,后补手续,但却迟迟不补有关安全生产相关手续,安全基础薄弱,业主安全意识不强,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隐患整改不积极。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有待加强。

(三)一些镇(乡)安监机构还没有真正建立,具有专业技术的安全监管人员缺乏,尤其缺乏采矿专业及危险化学品专业人员。

(四)燃气热水器安全监管出现缺位现象,有关部门只管收费,不监管。

(五)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工作进展缓慢,尤其是矿山企业,只提出申请,不搞安全设计和安全评价,按自治区要求明年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停产整顿,这将影响到我市的经济发展。

四、20__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

(一)突出抓好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二)加大安全执法力度。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目标管理体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科学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和长效机制,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促安全。

(四)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狠抓事故隐患整改。

第9篇:公路交通工程资质办理范文

关键词:工程建设;变更;索赔;管理

随着我国建设制度的不断完善,计划经济转化成市场经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与索赔就变得尤为突出,通过管理求得效益最大化更具挑战性,成功的建筑企业在利用强大的技术力量管理其资产从而创造利润,如何面对变更与索赔进行项目管理,是建筑企业取得竞争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1 变更与索赔管理是造价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1.1 工程变更的分类

工程变更包括变更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工程进度计划、变更工程施工条件等。如果按照变更的起因划分其变更的种类非常多,如:变更发包人的指令;设计错误导致设计图纸必须修改;工程环境的变化;新的技术和知识的产生,必须对原设计进行改变、实施计划或方案;法律、法规或者政府对建设项目有了新的要求等等。

1.2 工程造价中造成变更的原因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建设项目中工程的变更和索赔根本不能完全规避,变更与索赔的管理在风险管理中属于重要的内容,对变更与索赔的成功管理等直接有利工程建设项目工期与最后是工程成本。这些条件不断变化,这些变化对承包商有利,有些对承包商不利,这就可能引起合同双方的意见分歧,导致变更或者索赔的事件发生。

(1)工程造价管理中应加强全过程监控

现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市场交易中恶意竞争仍十分严重,违反规律办事,盲目压低造价、缩短工期、不按质量论价、垫资施工、拖欠工程价款现象相当常见,造成许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差、工期延期、超出概预算、效益低下、浪费人等现象。投资商只希望以低价招标,然而往往忽视了应该严格审查投标单位或材料供应商的资质,以致出现转包行为,承包方往往会以“低价中标,索赔盈利”的方式竞标来承揽工程,靠合同中出现的漏洞和业主或监理的监控不力来“赚钱”,造成了工程造价管理的被动局面。

(2)设计修改与变更

设计周期缩短在设计市场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缩短了设计的周期使可行性研究与初步设计不能达到国家的设计发展和要求。工程量可确定性在设计文件中比较差,给很多的设计建设单位增加了投资建设的缺口,浪费资金给投资的估算工作加大了很多难度。如设计人员人为了变更设计,将标准提高的情况屡屡可见;而由于设计时的精度、深度不足,等到施工时频频出变更的设计的很多。工程设计比较容易收到地质勘察资料、设计技术规范、设计规范标准以及建筑材料等客观条件的影响。又或者在预算中没有考虑现场签证的问题,现场签证属于施工中的产物,原因的产生种类繁多。其中包括:基坑排水、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物拆除及恢复、土方坍塌、施工条件变化、文物、自然灾害等。若客观条件发生了改变建筑的设计也要相应发生变化,便于适应建设的需要,概算预算没有这样的预见性导致最后结果使结算超过概预算。

(3)预算工程量误差的计算问题

工程量计算属于工程设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取决于施工图纸是不是全面、清晰。但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由于前期准备的不充分不全面、地质的勘察不清楚不明确,在施工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很多设计之外出现的情况,再有在施工中由于变更的比较多,设计的深度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水准,在现场签证中增加了喝多不必要的变更直接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与计算工程量的准确性,又由于在施工的设计方案中的不合理这样也可能导致施工的准确性影响工程凉的计算。

2 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

(1)改革工程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计价清单

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法是发包方和招标单位依据统一的工程量清单项目设定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企业自身水平填报综合单价,它既能体现企业的整体实力,还满足了公平竞争的需要,更有利于获得最合理的工程造价、便于控制投资。工程量清单计价,为投标者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投标的平台(也是评标的基础),同时也是施工中支付工程进度价款的依据。此外,当发生工程变更时,工程量清单计价也为合同价格调整或索赔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标准。

(2)提高施工图编制质量,力求工程计量的准确

工程预算根据工程图作为依据,工程结算属于整个工程设计、施工之后的工程最后价值的反映并且他决定了工程的造价最终是多少。为了提高工程的结算与预算编制的质量在编制的过程中要做到全面性、具体性、系统性、准确性、一目了然性等,这些都是施工建筑单位与业主最关注的事情。完成预算工作后,要对预算的结果进行有必要的校审工作,这样做可以有效避免重算、多算、漏算等,有效提高了预算的准确性。

(3)施工过程资料收集和签证

在施工的时候要做好施工的日志、技术资料等收集编写

工作,以及及时办理技术核定、设计及工程量多少等变更签证手续。业主与监理单位出现下面的现象要多加注意”临时通知、会议研究、口头交待、往来联络单等这些现象我们必须根据收集的材料整理成有效的文字资料;甲方指定或同意的材料,由于预算价(或投标价)低于实际价格,按工程中的规定进行补差或采取无预算价格的新材料,或规格改变的材料、档次质量不同的材料导致价格变化较大等情况,根据相应的规定及时办理签证手续;采用新工艺技术与新型材料进行施工由于没有对应预算定额的计价方式,在施工中必须对有关施工数据进行有效收集,将增加的预算添加到补充预算定额中,经过有关部门和业主的同意将这部分预算列入结算中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业主或监理单位导致的工程停返工、增加工程量、窝工等情况这部分责任由业主或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方要求顺延工期提出索赔方案。因自然因素、不可预见因素等特殊情导致施工的难度增加,增加材料损耗,不可预见导致工期延长可以提出索赔情况。

3 工程变更处理

(1)如果出现了必须变更的情况,应当尽快变更。如果变更不可避免,不论是停止施工等待变更指令,还是继续施工,无疑都会增加损失。

(2)如果业主在正规变更指令时索赔则容易处理,若业主以口头或暗示方式下达变更指令时,在规定的时间内施工单位应提交书面联络单暗示指令进行确认。

(3)在工程变更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工程程序审批的规定,变更过程中必须是监理或施工单位对工程提出变更要求的,审查工程变更由业主和设计单位核定和批准再由设计部门编制工程变更的文件变更指令必须由监理工程师下达。

4 索赔应正确看待

在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索赔中,当事人在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对方承担责任或发生责任上错误的时候责任由对方承担,如果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下要做相应的补偿给对方。我们必须正确处理索赔和对待索赔该承担的责任。__因此正确的看待索赔是要根据索赔的类型不同对事件进行索赔的,在根据不同的索赔出现的情况和内容,采取有效的可行的处理方式和正确方法并且妥善处理各项索赔案件。

4.1 工程索赔的有效管理

目前招投标工程中价格若是以固定总价合同签订下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对因由设计变更、超合同范围造成的工作量增加、不可预见费、不可抗力以及业主的违约等非自身因素造成的损失,则需要通过索赔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1)增强索赔意识,正确看待工程索赔。索赔是法律和合同赋予的正当权利,应当增强索赔意识,重视索赔、善于索赔,建立健全索赔管理机制。工程索赔是以合同为基础的,需要索赔负责人能够对合同的基本条款及涉及的内容有深入的了解,并认真仔细地寻找和发现可以索赔的机会。索赔事件发生以后,对应不同的原因引起的索赔,需要针对具体问题认真分析、具体对待。

(2)依据索赔程序进行索赔。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施工单位首先要做的事就是根据规定的时间,向业主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同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阶段性的把准备好索赔文件和资料及时上报业主,如果超出时限,业主有权拒绝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所以,施工单位必须认识到及时准确的通知业主单位,合理的资料证明对索赔成功与否起着关键的作用。

(3)索赔必须要有理有据。工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首要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因此,要注意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和整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比如: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变更通知、工程量签证、现场施工情况记录、施工日志等其他与工程施工有关的资料。及时记录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事件对施工工期费用的影响,只有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才能保证索赔工作的正常进行。

5 结语

综上所述,工程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工程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建筑业企业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这样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得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 薛丹;刘瑞丽;黄国庆;;浅谈工程施工企业的索赔管理[A];河南省建筑业行业优秀论文集(2008)[C];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