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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生欠费现象日益严重 近几年,高校欠费学生的比例和金额逐年增加,每个学校被拖欠的学费一般都有几百万元,有的甚至达几千万元,如武汉某高校的校园网上公布该校2008年学生全部欠费已达2700余万元,其中已毕业学生2399人合计欠款1487余万元,在校生4005人欠款1216余万元。笔者结合自身从事收费管理工作的体会及参考高校的实际情况,认为高校学生欠费的原因主要包括:
(1)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不能按时交纳学费。在高校的欠费学生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家庭经济原因而交不起学费。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性,另外城乡的收入差别也很大,高校实行并轨后,就出现了很多特困的学生,因此他们多来自农村家庭或城镇居民中的低收入家庭,其中有的是孤儿、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患重病而无劳动能力、城市父母双双下岗、农村多子女家庭。从各高校欠费学生的统计数据看,这部分经济困难学生的欠费占有一定的比例。
(2)诚信缺失形成欠费。部分学生个人诚信意识淡薄,认为学费早缴与晚缴没有区别,缴与不缴对上学也无影响,因此恶意欠费。他们将父母给予的用于缴纳学费的资金挪作他用,有的任意挥霍。还有一部分学生看见有同学不缴纳学费也照样上课、考试、评优、评先,导致主观缴费热情不高,对缴费问题存在侥幸和逃避心理,长此以往,必然造成恶性循环,形成不缴纳学费却心安理得的不良风气。
(3)高校收费的法规不健全、学校催缴学费力度不够。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缴纳学费。这虽然明确了学生有缴费上学的法定义务,却没有对恶意拖欠学费这一行为出台相对应的处罚措施,因而造成学生缴费不够积极主动。高校在学籍管理条有规定:新学年开学头两周内,学生缴费后注册,未能及时缴费的同学,不能学籍注册,不能参加一切教学活动。既先交费,后注册,只有注册后才能参加教学活动。但事实上条例并非如此贯彻执行,由于学校在管理方面的漏洞,各职能部门之间和学院之间管理脱节、沟通不及时,催缴欠费并未很好的落实到基层,通常是未交费的学生仍能上课、考试,同时还能享受“奖、免、贷、补”等待遇。从历年学生的欠费数据中看出,大部分学生欠交学费发生在二、三年级,欠费呈现两头低,中间高的现象。很多人一年级老实交费,第二年开始,看到别人欠费学校不管,自己也开始不交了,“不欠白不欠”的思想在二、三年级的学生中不在少数。而到了四年级,由于毕业前要进行收费清理,不交学费就不能拿毕业证、学位证,故欠费人数最少,虽然采用缓发毕业证等方法促使学生及时缴费收效明显,但仍然缺乏法律依据。
(二)学生管理和收费管理脱节 因收费工作的好坏与相关职能部门无直接利益关系,更无配套制度,致使其对催缴学生欠费的积极性不高,产生管理脱节、工作拖拉和推诿等现象。如学生因学费减免、修学、复学等变动的信息资料不能及时反馈到财务处,财务处无法及时掌握这部分学生的变动信息,容易造成学费管理方面的漏洞。负责学生学费、学生奖、助、贷等工作发放的财务处和负责学生毕业分配的学工处以及负责学生选修课、学生考试、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的教务处在收费工作中应保持着相互协作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学生管理和收费管理又再脱节,直接影响到学校的学费收缴。高校学生基础信息一般是由招生部门将录取的新生信息发送至教务部门,在教务部门建立学籍档案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学号(学号是唯一的)后形成。基础信息里面最主要的就是学生的专业、姓名、学号等几部分,以学号来唯一识别学生,既简单,又便于统一管理,因此,财务部门一般是以能唯一识别学生的学号为依据进行收费工作。从理论上看,财务部门所获取的学生信息应该是准确的,但是在校内各部门实际使用与维护学生基础信息的过程中,各部门往往对信息的处理方式不一致,沟通不及时,学生变动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如在收费管理与学籍管理、住宿管理上存在相互脱节的现象,有的学生录取通知书上的专业与实际报到的专业不一样,相关部门未及时修正,使收费标准不同,造成少收、漏收、错收的情况发生。还有一些学校对于研究生学费的收取标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研究生部,虽然国家有一定的收费标准,但是实际的收费过程往往存在很多的情况,往往根据学校的政策而定。
二、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改进对策
(一)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加大学费清缴力度 主要表现在:
(1)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切实做好诚信教育,建立相应的诚信道德机制,通过完善学费收缴制度,开发学生缴费系统,简化收费程序。如学校可以建立校园一卡通服务,让学生凭着校园卡便可完成交纳学费、学生管理、学生校内消费的“一卡服务”,既方便了学生,也简化了程序,同时各部门可以通过此软件进行系统管理学生,杜绝学生的投机取巧心理,培育大学生的诚信美德,在校园内形成浓厚的讲诚信、求诚信的道德风尚。
(2)完善学生费用收缴管理办法,实行收费工作奖惩制度。建议通过法律渠道,出台针对学生在校期间恶意拖欠学费行为的处罚措施,让学校对如何处理各种拖欠学费地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制定政策,建立欠交学费的制约机制为了更好地实现人才培养目标,建议国家根据形势的发展修订学位授予办法,将是否及时足额缴交学费作为能否授予学位的必要条件。国家应及时出台有关欠费的政策制度,规定无故欠费将不得毕业。高校应该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原则下制定校内有关欠费的规定,形成制度后以学校文件的形式下发各部门并收录进《学生手册》。制度中要明确规定对欠费学生如何处理,制度是基础,建立严格的制度可以保证学校实施有效管理。对恶意欠费的学生采取惩罚措施。如将学生的欠费率直接和各个学院的经费挂钩,实行适当的奖励制度,督促学院加大对学生学费的清缴。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收费信息网络查询系统,可以按照不同学年度、不同年级、不同院系、不同专业、不同班级学生学杂费的应缴人数、实缴人数、欠缴人数、未缴人数及应缴金额、实缴金额、欠缴金额、未缴金额等项目进行查询。从而满足学生家长、班主任、辅导员、及相关负责人及时了解学生的缴费情况,督促学生及时交费,并有针对性的对欠费学生进行催缴,提高催缴工作效率,减少恶意欠费。
(二)加大国家助学贷款力度,建立多方位的资助体系 银行贷款是特困生解决学费、宿费和生活费用等困难的主要渠道,党和国家也十分重视贫困生的助学工作,1999年颁布了《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试行)》,目的是帮助贫困学生通过贷款的方式支付在校期间的各项费用,并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近年来,国家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促进教育公平。高校应不折不扣地落实财政部、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资助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同时通过各种途径多方面筹措资助经费,加大“奖、助、贷、勤、补”的力度,减少“减”的金额,取消“免”的概念,鼓励贫困生以优异的成绩争取较高的奖学金。
(三)加强全校一体化的收费管理体系 收费工作是高校管理的核心内容,涉及面广,事关高校的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收费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加强收费管理对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收费管理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计划,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因此,高校应成立一个由分管副校长领导,由财务处、学工部、教务处、监审处和各院系领导组成的学生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校的收费管理工作。明确各部门职责,加强职能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如学生缴费注册管理由学校财务处、教务处和学生处等相关部门共同管理。财务处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学校规定的缴费注册时间内做好相关收费服务工作,并在收费截止后,将欠费学生名单、金额及收费未成功的原因等信息分类整理后送学生处、教务处。学生处负责对学生缴费注册的思想意识培养和对欠费追缴工作,具体负责核对财务处送达的欠费学生名单,分析欠费原因,提出对每名欠费学生不注册或暂缓缴费注册(学费减免应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的具体处理意见后送教务处、财务处。教务处负责依据财务处送达的缴费注册学生名单和学生处提出的暂缓缴费注册学生名单,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注册管理和教学活动安排。同时通过校园网,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收费信息的资源共享,财务处网页开通学生收费情况查询功能,将学生缴费的动态情况及时给予公布,提供多功能、多层次的服务,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校园数字化。各职能部门应随时将学生变动情况向财务部门通报. 以便及时调整相关信息。如教务处要及时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留级、等信息传递给财务处,后勤宿舍管理部门及时将学生退宿、调整宿舍、住宿标准等信息通知财务处,有关院系及学生处应首先查看学生的交费情况,再根据学校有关奖惩制度办理奖学金审批等。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保障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国家及企业、事业组织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
第四条 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不同地区、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的学费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
教育培养成本包括以下项目: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教职工人员经费等正常办学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校办产业支出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第五条 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和标准由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共同作出原则规定。在现阶段,高等学校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25%。具体比例必须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
国家规定范围之内的学费标准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由省级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
第六条 学费标准的调整,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价上涨水平和居民收入平均增长水平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农林、师范、体育、航海、民族专业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的高校学生免缴学费。
第八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等学校和地方业务部门直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由高等学校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出,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按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由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高等学校申报学费标准时,应对下列问题进行说明:(1)培养成本项目及标准(2)本学年确定收费标准的原则和调整收费标准的说明(3)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第九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各高等学校及其主管部门要采取包括奖学金、贷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学生和生活上的困难,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中断学业。
第十条 学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第十一条 学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二条 学费是学校经费的必要来源之一,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筹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学费的收支情况应按级次向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物价部门报告,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住宿收费,应严格加以控制。住宿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除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并加强对学校收费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集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必要的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审批程序,制定学生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确定学费标准的依据文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教育收费管理由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定,对巧立名目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挤占挪用学费收入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乱收费屡禁不止、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成人高等学校、高等函授教育等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
关键词:高校 内部控制 措施
年来,随着高校经济业务多样化、复杂化的变革,高校的内部管理制度凸显弱化,内部监督机制严重缺失,致使高校舞弊和腐败案件频发,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对于高校管理上的这些漏洞和盲点,已经引起我国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因此,高校建立健全一套完整、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体系,能有效防止经济舞弊案件的发生,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经济活动合法合规、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一、高校内部控制工作存在的不足
(一)高校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缺乏重视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高等学校内部控制理论体系,缺乏相关的法规,内部控制还只是表现在内部会计控制层面上,而内部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位存在很大的差异,导致高校管理层对高校内部控制的目标、内容和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内部控制只是财务部门或者是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全面规划,将自己和其他职能部门排除在外,从而制约了高校内部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为高校舞弊和商业贿赂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机会。
(二)高校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不完整,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未能有效分离
现阶段部分高校没有制定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是制定了但没有有效执行,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不合理,高校内部有效权力分配制度混乱、职务分工和制约机制失控,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联系、相互制衡,使高校管理工作显现出一些漏洞和盲点,例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科研经费购买的固定资产,都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校资产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科研项目结题后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应清点后移交给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校工作安排再进行统筹分配。但是,由于科研部门与资产管理部门缺少配合,资产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的完成情况不了解,使固定资产仍然长期滞留在项目组(负责人),致使有些项目负责人将其视为私人财产而占为己有,损公肥私的现象泛滥,极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高校预算业务缺乏内部控制
高校预算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的关键内容,特别是在部门预算改革、国库集中支付改革、政府采购及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改革等一系列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之后,高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加强高校预算管理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但部分高校预算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缺乏规范的预算控制制度。
1.预算编制缺乏分析论证环节,内容不完整。多数高校的预算编制人员对新的经济业务不进行充分论证和分析、对有关预算政策不熟悉、同参与高校经济活动的各职能部门缺乏沟通协调,只是根据上年度收支情况适量增减,采用简单的基数增量法编制预算,造成预算编制不细化、不科学。另外,由于高校预算编制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部分高校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的创收收入未能纳入预算,使预算编制不完整,不能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2.预算执行控制缺位,约束力较弱。部分高校领导忽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随意批条子增加临时支出,使实际支出脱离预算支出,预算执行流于形式,预算管理失去意义。
(四)高校收支业务缺乏内部控制制度
1.部分高校收入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岗位设置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明确。涉及收入的合同或协议管理不完善,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对收入实现过程的监督机制较弱。
2.高校非税收入收缴程序不规范,收费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不协调。比如,部分高校学生住宿费的收缴流程混乱,学籍管理、学生公寓管理和财务收费管理三部门信息不共享,财务部门将收费票据直接由收款单位保管,致使应收与实收金额不一致,收缴不及时,甚至部分职能部门私设“小金库”,截留、侵占应交收入,造成高校腐败案件频发。
3.支出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各项经济活动的支出标准及报销流程不明确,支出业务的审批、审核和支付等各岗位职责权限不清晰,致使一些违规支出发生,降低了资金的使用效益,给学校造成了经济损失。
二、完善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措施
(一)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对高校内部控制体系的认识
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的出台,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制定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提供了政策依据,特别是在当前高等教育改革的关键时刻,更具有现实意义。高校应及时对本单位领导层、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教职工进行有关内部控制专业知识、法律、财务方面的教育培训,并且要广泛、深入地宣传内部控制制度与高校管理和个人切身利益的关系,让他们充分认识到高校内部控制是由高校领导层、各级管理人员及全体教职工共同参与实施的过程,强化单位内部控制意识,参与指导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实施和监督。只有建立起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确保高校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同时为规范约束高校领导,还应建立内部控制考核制度,并与职务晋升和干部考核结合起来。
(二)构建高校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明确职责权限
建立高校的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明确学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保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和组织机构间相互制衡等,加强对学校领导层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指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根据我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高校校长对高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高校应建立以校长为主任,以财会、审计、纪监、后勤、基建、资产管理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委员的内部控制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内部控制工作,确保内部控制发挥有效作用。
(三)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高校的内部控制实施都是以制度为前提,内部控制制度包括高校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是高校从上到下系统分析经济活动风险、梳理各项经济活动的业务流程,也是明确业务环节、加强管理和控制的过程。高校要找准关键控制点,分析每个岗位的核心要害处,这样才能防范和控制风险。高校应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岗位经济责任制和关键岗位轮换制度,根据每个工作岗位的不同点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同时,要对某些关键岗位定期轮换,使相关岗位员工有序流动,既能提高员工素质,又能及时发现问题。二是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和重要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杜绝越权审批。三是建立会计系统控制制度,完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定期培训等。
(四)强化预算业务内部控制
预算控制是高校业务层面内部控制的关键内容。首先,高校要依据《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预算管理的文件精神和要求,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评价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要及时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人员都树立自觉执行和配合预算管理的意识,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其次,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全面分析高校各项经济活动和资金收支情况,将高校的所有经费来源和资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对高校的项目建设预算,要召集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和立项评审,确保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最后,要加强预算的监督机制,完善预算执行控制,利用网络财务管理系统监控各项支出预算项目进展情况,对超预算或预算执行较慢的现象,财务管理系统将自动关闭项目或及时预警,从而提高预算执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五)完善收支业务内部控制
新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已经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制度进一步强调高校要合法合规组织收入,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加强支出管理,进行支出绩效评价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此,高校要建立健全收支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收支业务流程。首先,高校财务部门要统一管理学校的所有经济活动,清理高校各二级单位留存收入,加强涉及收入的合同或协议的管理,坚持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收款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其次,高校要建立票据管理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及时做好票据登记核销工作。同时,高校要做好收入分类管理,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区分财政票据与税务发票的使用范围,例如,高校的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有关后勤服务业务要领用服务业税务发票等。再次,高校要加强支出业务控制,明确高校经济业务的各项支出标准,规范支出报销流程,坚持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按照支出业务的类别,确定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存档等支出各岗位的职责权限。最后,高校要加强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他们处理复杂经济业务的能力。同时,要建立对财会人员定期考核的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职称或职务晋升挂钩,以激励他们爱岗敬业、做好财务管理工作的积极性。Z
参考文献:
1.杨雅兰.高校内部控制新探讨[J].财务与金融,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