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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险因素与后果
1.1、设计方面
水利工程建设从立项到实施,一般要经历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与审批、施工图设计与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竣工验收以及后评价,历时时间较长。在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后,业主承担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1、工程设计失误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注重工程设计与整体工程的协调,而忽略了设计与工程沿线环境的协调,没有很好的全面考虑工程整体与环境、工程个体与环境的协调,导致有些设计不适应具体的环境条件。工程建设进入实施阶段后,工程设计与工程建设实地情况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有的在渠道工程规划时,渠道截断相邻较近的两条道路而只对其中一条道路规划了桥梁,给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群众难以接受,要求增加桥梁,否则阻挠施工。不但影响了工程进度,而且最终还要再新建一座桥梁。同时,桥梁与渠道垂直交叉,设计的桥梁建造完成后与原道路现状存在角度、高差较大的情况等。这样,就必须重新调整原规划,重新设计渠系建筑物的型式。
1.1.2、工程设计漏项
在工程建设规划时,存在建设内容漏项问题,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工程沿线的配套设施不完善。如部分渠段渠堤外未设计排水沟,不能恢复原有的排水系统,暴雨季节排水不畅,造成农田或果园受淹,引发同当地群众的矛盾,成为阻碍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因素。为化解矛盾,推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理顺当地排水系统,只能变更设计,增加排水沟。
1.1.3、工程结构的变更
工程结构的变更主要表现在建筑物的基础工程和衬砌工程中。基础工程由于地质勘探范围的局限,实际地质条件与地质勘探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如地质勘探报告上为土基,实际上持力层为岩基,有必要对原来的基础设计进行变更,反之亦然。如在衬砌工程中,由于地质勘探与工程建设实施时间的差异,受气象、环境条件的影响,地下水位发生了变化,有的区域地下水位高于勘探时水位,排水困难。为了保证衬砌质量和衬砌结构的安全,不得不对施工图的设计方案进行变更,增设内排水系统。
设计变更对业主来说,承担的最大风险是增加工程建设投资和延迟工程建设进度。
1.2、工程监理方面
工程监理是按照监理合同、建设合同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落实“三控二管一协调”的职能。对业主而言,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专业技术水平是业主面临的主要风险。表面看来承担的风险不大,实际上面临的隐患较多。监理工程师责任心不强,不能很好的履行监理职责,甚至与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合伙蒙蔽业主;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就不能有效地监督管理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及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质量、进度控制问题。如此,业主单位承担的巨大风险是工程建设过程失去控制,不但增加工程投入,工程建设质量也很难保证。
1.3、工程施工方面
工程施工方面的风险,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是业主方风险管理的重中之中。现阶段,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采用招投标制,实施合同管理,风险管理的主要方向应该放在质量风险、进度风险、安全风险管理上。
1.3.1、质量风险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主体,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管理赋有重要的责任。这样,并不能否认业主在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主导作用和监督管理职能,在加强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管理的前提下,应该积极参与建设程序管理、工序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管理的指导思想,规避质量风险。
1.3.1.1更换原材料
根据规定,在施工准备阶段,对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送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委托检测,只有合格的原材料才能应用于工程建设。而在实际施工中,由于施工单位受利益驱动,为了降低建设成本,以次充好,而监理单位对材料报验把关不严,缺少现场检测手段 ,一检管终身,往往出现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与设计要求、委托检测报告的质量标准不一致的情况,如混凝土拌制中使用的碎石,配合比试验中采用的是16~31.5mm级配,实际拌制中采用的是0~20mm级配。更换原材料导致的后果是,增加了工程建设质量控制的难度,工程建设质量标准难以达到设计要求,质量评定时也难以符合有关规范的规定,极易产生不合格工程。
1.3.1.2偷工减料
偷工减料顾名思义就是减少作业时间和减少材料用量。有些施工单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施工工序上减少作业时间,不按照规定的要求操作。比如,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入仓、平仓、振捣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规范要求,实际操作时,入仓时不根据混凝土拌合物的下落高度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采用自由下落的方式,极易造成混凝土离析;平仓时不采用人工平仓,不按照设计的层厚平仓,而利用振捣器以振代平,容易造成混凝土的离析和混凝土过振;振捣时,振捣间距、振捣时间不一致,容易造成振捣不实和漏振。减料就是减少工序施工中的材料用量,不按照设计要求、规范规定配置。比如在钢筋工程施工中,有些单位仅凭借施工经验,将起辅作用的钢筋用量减少,钢筋的搭接长度缩短等,是施工中经常发生的现象。有些已经成了某些管理人员见怪不怪的习惯,甚至标榜为经验。这种现象的存在,对质量风险管理来说是极大的挑战。
1.3.1.3不履行建设程序
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是工程建设参与方履行建设工程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工程建设参与方加强质量管理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各类问题的有效途径,是加强质量控制的前提和基础。不坚持建设程序管理,既不能有效地解决施工中的问题,也容易让施工单位产生管理不严格的错误认识,导致施工中的蛮干行为,质量控制措施处在失控的状态。有些施工单位认为,按照建设程序来控制工程质量,比较繁琐、麻烦,影响下道工序的及时实施,影响施工的进度,而有意识地放弃建设程序。在水利工程建设实行监理制后,工序质量管理在施工单位“三检制”的基础上,监理工程师担负着工序质量的抽检职责。现实中,有些责任心不强的监理工程师,放松了对工序质量的控制,没有落实上道工序不合格,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要求,为整体工程质量埋下了隐患。
业主方的质量风险,主要承担因工程质量较差,导致的后期运行管理费用较高及工程运行不安全,甚至接受不合格的豆腐渣工程。
1.3.2、进度延迟风险
施工进度控制与施工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具有密切的关联性,对工程建设来说具有非常明显的实效性。产生进度风险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施工单位的进度计划编制不是按照工程量与资源的配置情况,经过合理的计算编制的,而是按照合同工期的要求,凭借经验编制的。这种进度计划在编制时,就失去了控制的价值,施工进度只能靠现场的实际调度来控制,带有极大的随意性,进度提前或延迟都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往往是以进度的延迟作为结局。二是施工单位从资源配置、施工能力方面,制定了比较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但是未能充分考虑气象因素、环境因素对进度计划的影响,缺少应急措施,导致施工进度计划在某一影响因素下,不能正常实施,造成进度计划的延迟。尤其是环境因素的影响,对落实进度计划具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也是比较难以防范的风险。三是施工单位制定了比较详细、完善、符合工程建设实际的进度计划,由于前期工程进展比较顺利,逐渐放松了进度计划的控制,出现一些小的偏差不在意、不纠偏。当出现较大偏差时,仅依靠原来的进度计划已不能达到纠偏的目的,只能重新编制新的进度计划、落实新的控制措施。当采用新的进度计划时,必须衡量成本与工期,往往是以工期的延迟为结局。
施工进度的延迟是工程建设中重点防范的风险。工程进度延迟带来的风险,容易增加业主的投资,延迟工程交付、投入运行的时间,影响工程尽早发挥效益。
1.3.3、安全风险
安全管理在工程建设中始终处在非常重要的位置,对业主来说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人员的生命安全,二是工程实体的安全。根据工程建设相关法规、建设合同的约定,安全管理由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管理职能,业主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项目部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有时也不能排除业主的连带责任。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是可以用钱来评价的,有可能是长久和深远的。在此类风险中,业主方可能要承担赔偿金,关键的是业主的声誉会受到重创。
工程实体的安全与工程质量的好坏紧密相连,加强施工质量控制,落实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最好的保障。
1.4、工程移民与迁占方面
在工程建设中,移民与迁占工作受地域经济发展、文化差异、民风民俗的影响,移民迁占工作受环境影响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工程投资和建设进度,如地方政府和群众要求变更规划、提高规划标准、增设建筑物、要求提高补偿标准等现象,甚至无理取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这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屡见不鲜。轻则业主增加工程投资及时化解,重则不仅业主增加工程投资,而且延误了工程建设的进度,既损害了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业主的利益,对工程建设者的信心是比较严重的打击。
2、风险对策
在建设工程风险管理中,对风险进行辨析,分析风险事件的后果是否可以承担,就能比较客观的确定采用风险回避、风险转移、直接承担风险的方式应对。在工程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减轻风险后果。
2.1加强施工图设计的监督管理
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是批准的初步设计,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该对工程现场的情况再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较准确的掌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形地貌等工程沿线的环境实况,基本做到工程设计与实际相符;优化初步设计的相关设计指标,在满足工程使用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工程设计与环境的协调一致;充分考虑工程建设对当地生产生活、环境的影响,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减少这种影响。
2.2加强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办事。
加强合同管理,是约束工程建设主体履行义务的有效手段。认真执行合同约定,可以有效地防止风险的转移,规避因对方履行合同不利而造成的损失。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违约,都会给对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不可避免的产生索赔与反索赔。当索赔不成时,极有可能以降低工程质量为代价,或者以拖延工期为手段,使业主做出让步;当反索赔不成时,业主可能会接受一项不合格的工程。因此,工程建设的主体只有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协商,才能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当协商的问题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时,应该尽快签署合同补充协议,规范双方的行为。
【关键词】建筑业 税务改革 影响因素 应对措施
一、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
(1)建筑业“营改增”对税率和实际税负的影响。“营改增”对建筑业税率以及实际税负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成本下降的影响。在营业后随手去期间,建筑也无法对材料和设备的成本进行抵扣,从而导致材料和设备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通过增值税的进项税消除了对建筑材料和设备的重复征税,降低了其成本。而其二就是人工成本的增加,虽说建筑业向劳务公司进行公认的聘请能够抵扣一定的增值税额,但是由于劳动公司也是增值税的缴纳单位,且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和福利无法抵扣,由此使得工人的聘用成本增加。
(2)建筑业“营改增”对纳税地点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建筑业在进行纳税的时候需要根据建筑工程的具置进行纳税地点的调整,只能在建筑工程所在地进行纳税。但是在“营改增”实行以后,建筑业进行纳税时除了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之外都是在机构所在地进纳税,也就是说建筑业的纳税地点进行了统一,这也就使得建筑企业能够对企业的税收支出进行更加统一地管理,更加方便建筑企业的财务统计。
(3)建筑业“营改增”对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的影响。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部分大型的建筑企业采取的是一种通过对建筑工程中标之后将其建筑任务下放给子公司以及其他分包商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环节多且复杂,给建筑业税收的征收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并且在“营改增”之后,这种业务模式将会给建筑企业带来更大的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大大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因此建筑企业势必会对其业务模式及经营管理作出相应的调整。
(4)建筑业“营改增”对财务指标的影响。由于建筑企业的收入主要来源就是通过建筑的对外销售而产生的增值利润,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以后,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将近下降十个百分点,且企业要根据增值额度缴纳一定的费用,再加之建筑业本身就是买方占据主导地位的一个行业,这就使得建筑企业在“营改增”后利润收入相对来说会呈现减少的趋势,对建筑业的财务指标也就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5)建筑业“营改增”对现金流的影响。在实施“营改增”之前,建筑业的营业税缴纳都是在工程款项收入之后代开营业税发票时进行缴纳,不会对建筑企业的财务运转造成较大的影响。但是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建筑企业需要在完成工程计量后就进行税款的缴纳,也就意味着在工程款收入之前,建筑企业就需要支出一大笔税务资金,这也就对建筑企业的现金流造成了影响。
(6)建筑业“营改增”对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的影响。由于增值税的收取较之营业税的收取来说具有较大的复杂性,因此在建筑业进行“营改增”之后,建筑企业税务管理以及财务核算方式上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在税务管理方面由于增值税需要用专门的发票进行征管,并且需要专门的人员管理,这就使得建筑企业的税务管理支出会一定程度上增加。而对财务核算方面来说,建筑业中的许多环节都有可能涉及到增值问题,因此都涉及到增值税的计算,企业的财务核算也就势必会受到影响。
二、建筑业应对“营改增”影响的措施
(1)调整经营模式和组织架构。根据前文提到的建筑业的传统业务模式和经营管理与“营改增”政策的不适应的情况可以得知,要想使得建筑企业在运营的过程中减少涉税风险以及无法抵扣的损失,就应当对其业务模式进行一定的调整。具体地来说就是应当首先业务模式的简化,尽量减少业务转手环节,加少税务的流转次数,以保障税务管理更好地实施。
(2)制定新的成本定价原则和方法。由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营业收入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并且在税务支出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变化。因此建筑企业要想保障自身的营利和收入,就应当对建筑的售出价格进行重新地制定,以保障在现有的成本模式的基础上不会出现亏损,保障建筑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合理进行建筑项目资金规划。“营改增”的实施对建筑企业造成的最为直接的影响就是税务的征收方面,尤其是在企业的工程款项没有收入而需要进行大额的税款支出的时候更加明显。因此为了避免“营改增”给建筑企业带来资金运转问题,企业应当对增值税税款进行提前规划,以保障资金的正常运转。
(4)加强税务管理和税收筹划。就增值税收取过程较营业税收取复杂这一点而言,建筑业要想在“营改增”政策后实现自身的发展就需要对自身的税务管理方案作出一定的调整,以保障税务的支出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一来可以评估税款指出情况,二来可以实现涉税风险的减少。对企业的管理具有较大的意义。
三、总结
总的来说,建筑业要想实现在“营改增”环境下的发展就应当积极解决“营改增”对其带来的不利因素,并对有利因素加以利用,顺应政策趋势,以实现自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琳,杨月芬,罗超.论“营改增”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6,(27).
[2]张玲.浅析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J].低碳世界,2016,(20).
[3]张德芬.浅析建筑业“营改增”的影响及应对措施[J].品牌(下半月),2015,(10).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风险;创新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11-82 -04
为响应供给侧改革,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相较于营业税模式,增值税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对企业财税管理要求更严格、管理更规范。“营改增”初期,对送变电公司造成较大的冲击,影响税负的变化。
一、“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各项经营业务的税负分析
(一)经营业务涉及税率和征收率
1.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主营业务为电力工程服务,包括送电线路服务、变电安装服务、土建工程服务等。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电力工程服务属于建筑服务,适用11%税率和3%征收率。其中,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营改增”前,建筑业营业税税率为3%。
2.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非主营业务包括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材料销售(如:送变电水泥预制盖板销售)等。
(1)送变电特高压工器具租赁属于“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经营租赁服务“有形动产租赁”类,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有形动产租赁自2014年1月1日起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销售水泥预制板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类,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3.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涉税情况
送变电公司其他业务包括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出租不动产、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或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和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等。
(1)送变电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属于增值税销售货物,适用17%税率,属于原增值税纳税范围。
(2)出租不动产属于“营改增”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营改增”前,出租不动产税率5%。
(3)承接上级单位的研发技术服务属于“营改增”研发和技术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
(4)承办系统内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属于“营改增”生活服务,适用6%税率。“营改增”前,文化体育业营业税税率为3%。
(二)“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分析
根据增值税原理,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其中,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经上述“营改增”前后送变电公司经营业务涉税情况分析,税负发生变化的有: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
1.“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下降的业务
增值税具有价外税特点,对于送变电公司提供电力工程服务和出租不动产业务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下,相较于原营业税体制,税负发生降低。但前提是送变电公司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及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和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才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2.“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保持不变的业务
特高压工器具租赁、销售水泥预制板和原钢构件对外加工业务。
3.“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税负潜在上升的业务
电力工程服务、出租不动产、研发技术服务和施工技术教育培训业务。除上述可选择简易计税业务外,其他业务均应按照一般计税方式,根据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税负变化取决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经营业务的流程管理。我们对2015年的业务数据进行模拟测算,具体结果如下:
通过对送变电三个主要施工业务的统计测算,比较“无进项税”与“应抵尽抵进项税(部分进项)”两种情况下的税负水平,我们发现企业在不进行增值税管理时,即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差,导致整体税率相较于“营改增”前增加约2.5%-4.5%、税负增加幅度约50%-70%;在送变电企业进行增值税管理,即风险控制体系最完善时,获取进项税额抵扣情况最为理想。随着企业税务管理的制度、流程越发完善,整体税负将逐步接近甚至低于3%,进而达到减轻企业负担、规范企业管理、控制涉税风险的战略目标。
二、“营改增”后导致送变电公司增值税税负上升的风险因素
“营改增”后,企业增值税管理体系若不完善,将导致送变电企业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造成增值税税负提高。包括如下方面:
(一)送变电企业采购方面
1.大宗采购
根据送变电企业采购规模,其自行购材的材料、工器具、配件等,其大部分供应商均为小规模纳税人,且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计占全部物料成本比重不低于20%。同时,对于大宗采购,如土建及基础施工所需的砂石料采购等,由于供应方计税方式的选择或自身管理效益,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对于采购金额小、销售方是小规模纳税人,且经办人增值税知识普及程度、工作惯例等原因,导致无法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2.零星采购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项目部现场辅助材料因零星采购且单价较低,难以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送变电企业支付人工费方面
因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工作中,根据建筑企业成本费用构成比例,人工费约占总成本费用的10%左右,送变电企业因工程体量小,其比重平均达到30%以上。
(三)送变电企业支付劳务派遣费方面
财税[2016]47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方式,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的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由于人工费无法取得进项,多数劳务派遣公司选择差额纳税,即按照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额。
(四)送变电企业工程分包方面
建筑业的明显特征是存在分包情况,在营业税模式下,因住建部门项目合同登记备案要求,相应不符合规定的分包合同不得进行登记备案,进而导致其难以在项目所在地开具发票成为业内常态。增值税模式下,上述影响因素仍然存在,并且长期以来形成的价格体系和分包单位已有观念,势必造成税金转嫁为总包单位承担的风险。
根据前期调研结果,部分分包单位属于自身无资质存在挂靠情况,导致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回机构所在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开具条件存在不确实性。同时,若送变电公司强制要求分包单位采用一般计税方式,开具增值税税率为11%的专用发票,则需在招标、结算文件中对造价部分予以弥补,进而导致成本费用增加的风险。
(五)送变电企业项目部异地房屋租赁方面
项目部异地施工,存在向当地居民租赁房屋情况,由于房屋出租方多为个人,且缺乏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识,导致送变电公司难以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
三、“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业务流程的增值税风险应对
(一)招投标环节
增加营销获取的信息要素,包括纳税人信息(如纳税人身份、所属行业、适用税率、社会信用代码等)、增值税开票信息(如注册地址、电话、开户行及银行账号等)。细化招标文件的评审,包括付款条件、付款节点、质保金、结算时间、投标保证金或保函、履约保函等因素。
(二)造价环节
“营改增”后,工程造价需按“价税分离”计价规则计算,具体要素价格及适用增值税税率根据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器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项费用均以不含税价格计算。因此,经营管理人员应建立不含税收入思维,建立增值税下测算综合税率的模型,根据增值税综合税率作为调整投标报价的依据,并以合理的方式向业主提出诉求,共同承担税制改革的成本,投标报价时应重点关注供应商的不含税价及可抵扣的增值税额。
(三)业务合同环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到抵扣环节,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发票不合规,均造成法律和经济损失。因此,对于合同条款的细节描述,是决定后期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关键。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含税价和相应增值税额、双方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开具发票类型的条款。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合同双方名称、地址、纳税识别号等企业信息准确性、齐全性要求很高,且对后期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认证抵扣尤为关键,合同中相关信息应全面准确、表达完整。
(四)分包环节
一是增加对分包商收入规模、纳税情况、资信状况、纳税人身份、实际经营者与分包商的合同关系(社保缴纳证明)、价款支付与开具时间、发票与价格因素的登记、资料备查、年检、抽查等制度。二是结合实际情况推进挂靠分包队伍重组,针对存在建筑市场上挂靠分包队伍规模小、数量多、质量参差不齐等因素,努力推进优秀承包队伍的培训、重组,是保证公司施工队伍的稳定性和降低发票虚开风险。三是尽量保证业主报量与分包报量、材料款等进项时间匹配,确保预缴税款和申报税款时分包发票和进项税额能及时抵扣。
(五)物资采购环节
采购前应充分了解销货、提供劳务单位纳税资信评级,加强对材料供应商以及其他经常性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筛选、审查。采购过程中,在总价一致的基础上,优先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供应商,其次选择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最后选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供应商。增加对供应商的结算管理,尽可能采取“先开票、后付款”的原则,增加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
(六)工程结算环节
竣工决算过程中,针对部分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寻求合理理由,以价税合计计入决算成本;决算金额确定后,应严格执行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和开票时间,并加强对分包方开票内容规范性的监管。对于施工现场应加强对水电费、临时设施使用费及其他扣款票据的索取或者合同约定代扣成本的承担,避免全额开票、差额收款或已承担成本但无票据情况的出现。
四、“营改增”后送变电公司的创新举措
增值税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严格按照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做到及时、足额缴纳增值税,是规避增值税风险的目标。企业在已有制度基础上,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优化增值税管理制度,并形成操作文件,有效控制涉税风险,做到涉税处理有章可循并符合政策规定。面对“营改增”,送变电公司在增值税管理上探索如下创新:
(一)全员重视,引进专业税务服务机构共同应对“营改增”
1.2015年下半年,公司就已开始重视“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及应对,一是组织专门的工作组,以财务总监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与;二是成立“营改增”应对小组,举办多场内部增值税专业知识讲座和培训;三是积极进行测算和试运行的增值税模式管理,为“营改增”展开积累了丰富经验和感性认知。
2.2016年3月,公司与AAAAA级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合作协议,引入“营改增”专项税务服务,在专业税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顺利出台《“营改增”风险分析咨询报告》《“营改增”操作手册》和《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在业务流程改造、信息化管理、增值税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依法纳税意识,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探索创新
1.依托真实业务交易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均以实际发生业务为基础,依托真实业务交易为准绳,严禁在没有交易或者改变交易内容情况下开具或取得发票,对于不属于增值税纳税范围的收取款项(如罚款、拆迁款等),不应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其他不得进项抵扣的支付款项(如餐费、利息、职工集体福利等)不得要求对方变换项目,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首办负责制的原则。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和取得直接影响公司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收入成本,有的甚至涉及刑事责任,任何一个环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部门或者经办人和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部门或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凡增值税发票涉及问题均由上述首办人负责处理(重新开具、换取等),并承担因此造成的责任。
(三)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有效控制涉税风险
1.优化业务部门增值税管理职责
增值税管理体系,包括建立健全增值税管理制度、办法,制度中明确增值税管理相关岗位及职责权限,详细列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进项税发票的认证、抵扣,增值税纳税申报、税款缴纳及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等工作,支付款项时,审核款项与合同、服务、发票四流合一的执行,组织开展“营改增”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财务人员增值税管理水平。
2.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
规范增值税发票日常管理工作,有利于送变电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公司、项目部开具和取得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和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相关基础工作,明确增值税发票管理责任,完善管理流程,建立满足税务机关管理要求和内部增值税风险管控体系。增值税发票管理主要包括岗位设定及职责划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取得、认证抵扣等流程规范以及特殊事项的处理。
3.增设增值税风险管理考核标准
考核目的包括提升税收风险意识,提高涉税岗位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完善税务资料传递审核,健全税务管理机构和信息沟通机制,有效控制税收成本,创造税务管理效益。考核过程中,注意企业是否按期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取未取次数、专票丢失张数以及专票未及时认证张数等。
4.建立增值税突发事项处理机制
突发事项主要是较大金额(50 万元以上)的专票丢失、未按期认证或申报抵扣、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稽查及税企较大争议协调等事项的处理流程和应急措施。发生突发事项经办人需第一时间告知所属单位分管领导,上报公司总部财务资产部。突发事项处理完毕后,专门小组进行总结整理,并对相关过错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四)改造完善经营业务流程,形成增值税一体化管控体系
增值税管理贯穿于整个业务始终,梳理经营业务流程,系提高增值税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经营环节主要包括市场营销、投标报价、拟定业务合同、物资集采、分包管理、工程结算及设施设置的购置调配等。企业财务部门加强与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出各环节税收风险关键点。针对关键点,进行业务流程管理工作底稿的完善和改造,把增值税风险控制点串联起来,环环相扣,互动预警,形成反馈、分析、评价一体化的管控体系。
(五)组织“营改增”专题培训研讨,提高增值税管理水平
为确保公司财务人员及时掌握“营改增”知识及实务操作,企业定期组织开展增值税专题培训,不断提高与工作相关的专业技能,以适用新形势下的税务管理岗位要求而不断努力。
五、结语
在增值税模式下,企业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事先安排、事中控制、事后审阅和复核基础上,结合制度、流程管控,免于或降低税务处罚,并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税收成本,降低或规避税务风险,为实现集团税务管理战略目标提供支撑。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6]36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40号,2008.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Z].财税[2013]106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Z].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38号,2009.
关键词:施工企业风险管理
正文
从行业的波动性和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来看,建筑业称得上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据有关资料统计,国内建筑行业的风险发生频率仅次于挖掘业,位居第二。
当前,受国家货币政策和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施工企业面临的风险正日益增大。为了规避风险,减少损失,施工企业应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流程,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在企业各个层面构筑起风险防御体系,以保证企业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施工企业风险概述
所谓风险就是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或事件遭受损失的机会。对于企业来说风险就是影响其既定经营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施工企业常见的风险类型主要有:
(一)工程项目风险
由于项目建设周期一般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较多,风险事件一旦发生,往往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国际上一些知名的施工企业如法国的万喜集团(Vinci Group)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开始对工程项目实施专门的风险管理,可见其对项目风险的重视程度。
工程项目风险主要包含合同法律风险、施工管理风险、材料价格风险和资金回收风险四个方面的内容。
1、合同法律风险
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非常激烈,许多业主抓住施工企业急于揽到工程任务的迫切心理,利用其有利的竞争地位和起草合同的便利条件,把合同中一些本该由业主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施工企业,给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风险隐患。合同法律风险转嫁的主要形式有:业主在合同中设立不平衡的责权利条款、施工单方约束条款,合同中缺少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的赔偿条款、对业主驻地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滥用权利的制约条款等。
2、施工管理风险
目前施工企业存在一个有意思的现象:一方面是企业的规模在不断的扩张;另一方面是有经验的技术、管理人员在不断的流失,项目人才断层较为严重。一部分新分来的学生在工作一两年以后就被安排到关键的岗位,甚至直接进入项目领导班子。项目领导班子过于年轻化、不懂管理,项目技术人员专业知识不过硬,施工人员现场经验不足,容易导致工期滞后、工程质量缺陷和安全事故,给企业带来无法估量的损失。
3、材料价格风险
一般来说,项目建设成本的70%左右都是材料成本,材料价格 “牵一发而动全身”。材料价格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材料价格易受市场需求和宏观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如2008年6月国内施工用钢材价格一度上扬到6000元/吨,直接增加了施工企业的成本负担;二是业主指定的部分供应商为了商业利益提供质次价高的建材,使施工企业承担较高的材料成本费用;三是项目缺乏内部监督,部分材料采购人员中饱私囊,与供应商相互勾结,或以次充好、或人为抬高材料价格,使施工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4、资金回收风险
资金回收风险也是工程项目风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建筑行业而言,项目现金流往往比项目收益更为重要。近些年来,在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供求关系下,业主在工程中滥用权利,拖欠工程款、甚至垫资款的问题比较突出,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由于业主无偿占用资金实际上是增加了我们的资金成本负担,所以资金回收问题也应引起我们的极大重视。
(二)企业经营风险
企业经营风险是指由于资源不足,战略不当,或者经济环境、竞争环境的变化,导致企业不能实现经营目标的风险。施工企业常见的经营风险主要有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和涉税风险等。
1、战略风险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采取怎样的发展策略,如何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对于施工企业来说,裹足不前和盲目扩张都是不可取的,国际上一些著名的施工企业,在其发展战略的选择上,都是首先立足于自己的工程建设主业(即主营业务),并以此为基础,考虑多元化经营,逐步将主营业务形成的核心能力向多元化经营的业务领域转移,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战略风险。
2、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是指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的财务效果,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施工企业常见的财务风险主要包括筹资风险、投资风险和资金管理风险等。其主要表现形式有:企业资本结构不合理、负债比例过高,导致企业资金成本负担加重;企业过度扩张、盲目投资,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或投资效益低下;企业各部门之间、上下级企业之间在资金管理及使用、收益分配等方面权责不明、管理混乱,导致企业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
3、涉税风险
对大型施工企业来说,涉税风险已成为企业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企业涉税风险一旦发生,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企业积攒多年的业界声誉带来不良的影响。施工企业发生涉税风险,部分原因是受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制约及税法、会计准则在某些规定上存在差异的影响;但也不排除个别施工企业为了短期经济利益,抱着侥幸心理,忽视、纵容甚至教唆相关人员偷税漏税,从而导致风险。
二、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现状
虽然施工企业风险发生频率高,风险破坏性强。但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对风险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管理的手段还比较落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风险管理意识较差
国内施工企业风险管理意识普遍较差,相当一部分施工企业对风险的重视程
度不够,真正能够进行风险管理的施工企业几乎是凤毛麟角。
2、 对风险缺乏系统性考虑
有些施工企业虽然也采取了一些控制措施,但仅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对风险缺乏系统性考虑。
3、 风险管理缺乏动态性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当中,由于风险所依存的内外部条件在不断的变化,风险
的形态也在不断的变化,许多施工企业意识不到这一点,在对风险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缺乏动态性考虑。
三、施工企业风险管理策略
面对施工企业存在的各类风险,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加强管理:
1、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管理流程
如果说风险是影响企业经营目标实现的不确定性,那么内部控制就是为确保企业经营实现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程序。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是防范和控制企业各类风险的前提和基础。对于施工企业来说,通过制定项目业务流程,明确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价款支付、竣工决算等环节的控制要求,可以有效控制工程项目风险;同样,通过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可以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2、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是规避企业风险的关键所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主要包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能力等。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和精细的施工不仅能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同时也能规避、控制企业各类风险。施工企业应结合自身的技术特点和优势,积极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合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
合理利用风险管理技术,可以将企业的风险降至最低。实践中风险管理技术(或方法)有许多种。如施工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研读合同条款,做到心中有数,在谈判时应尽量避免接受业主的苛刻条件,做到取舍有度;在承接工程后,应及时与供应商签订材料供应合同,防止材料涨价给企业带来损失;在施工过程中,应把质量、安全、工期责任指标分解落实到个人,坚持动态管理、节点考核,同时选择有实力、有经验的分包商,转移和降低施工风险;另外,通过对工程进行投保,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变更和索赔,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资金回收风险……诸如此类,不胜枚举,我在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4、实施多元化经营
企业实施多元化经营,可以分散企业风险。近年来,由于国家坚持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逐步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使得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更加突显。今后,大型施工企业如果仅靠经营工程建设主业将很难有大的作为和发展,必须实行生产经营、资产经营和资本经营同时并举,实现企业多元化发展。在企业实践中,许多施工企业已经从单一的建筑施工领域向设计、开发、运营等领域渗透;有的企业还跨越建筑行业,向制造业、服务业等行业发展。施工企业采取多元化经营,可以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分散企业风险,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最终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总之,规避风险,减少损失对施工企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重点协调好与业主、监理、设计方、分包商、供应商、地方政府、税务、银行等各方面的关系,同时加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在企业内部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企业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企业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实现稳步经营和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建筑施工企业风险管理》,作者:林坚,《科技资讯》,2007年13期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营改增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随着“营改增”由试点转入推广,其对建筑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影响深远,尤其是现阶段,“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轻建筑企业的税负,反而有可能大幅增加。因此,作为从事企业管理的财税人员,亟待认真研究“营改增”带来的变化,及时转换传统的经营理念和财务管理模式,最大限度避免这次税制改革带来的冲击。
一、“营改增”将对建筑业产生的影响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难度大
由于建筑工程承包方式和承包范围的不同,对材料、设备全由建筑企业自行采购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发票较易,而如由甲方采购,则建筑企业可取得的进项税额就很少,实际税负明显增高。另外,由于工程项目的分散偏僻,材料供应商及材料种类的“散、杂、小”,在购买材料中不能足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直接造成建筑业实际税负加大。
(二)地材、商砼等材料采购将大幅增加税负
根据增值税简易征收有关规定,目前工程项目常用的地材,商砼,砖瓦以及自来水等主要材料适用一般纳税人的6%征收率,这就意味着即使建筑企业购入时拿全增值税发票,与11%的销项税率抵扣还差了5%。何况现实中,这部分材料大部分是无法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就连抵扣6%的进项税也几乎是空谈。
(三)建筑劳务费税负增加,增大用工成本
建筑工程人工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的30%,而劳务用工主要来源于劳务公司及零散的农民工。劳务公司是按11%计征增值税销项税,却没有进项税额可抵扣,与原3%营业税率相比,增加了8%的税负。其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建筑企业。另外,农民工提供零星劳务产生的人工费,也没有增值税发票,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必然会加大建筑建筑企业人工费的税负。
(四)动产租赁业税负传导,加重建筑业税负。
目前与建筑业相关的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业现有资产基本无增值税进项税,致使17%销项税无法抵扣,由于租赁业利润率远低于增值税率,其无利可图之下,必然会寻求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只缴纳3%税赋的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如此导致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少一大块,从而加大实际纳税额。
(五)税制改革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建筑企业中联营合作项目普遍存在,合作方大多为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或自然人,本身缺乏健全的发票管理和成本核算体系,在原税制下,这个问题尚不明显,但在增值税下,如果联营合作项目在采购、租赁、分包等环节不能取得足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进项税额可抵扣减少将导致缴税增加,实际税负有可能超过了总包方的管理费率,甚至超过项目的总利润率,造成总包方和联营合作方都将无利可取,涉税风险将直接影响到联营合作项目的生存和发展。
(六)增值税发票的收集和认证工作难度大
因施工项目分散在全国各地,材料采购的地域分散,如每笔采购都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巨大的数量、开票日期的异同以及传递的延迟性,使发票的收集、认证难度大、周期长。按现行进项税额需在180天内认证完毕的规定,这在大部分项目都难以及时完成。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面临的挑战
(一)企业税负挑战
“营改增”后,应缴税款计算方式的变更,直接导致企业应缴税款数额变更。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会低于营业税的,但这一切是立足于能获得全部的增值税发票,实际上,这已构成了直接增税挑战。
(二)企业管理模式的挑战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原有的粗放式经营模式显然已不能适应,如何健全自身的管理制度,改善自身的财务管理和风险管控,将成为又一挑战。如果在新税制改革面前不审时度势及时进行调整,必将在“营改增”中吃尽苦头,甚至难以为继。
(三)建筑成本增加的挑战
目前因劳务公司还没有被纳入试点,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块成本就无法抵扣;即使今后将劳务公司纳入,因其几乎没有进项税可抵扣,其增值税最终是转嫁由总包企业负担,劳务用工的成本势必会继续上升。
(四)新旧制度衔接阶段不确定因素的挑战
虽然《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正式实施,但是各地就人工费调整、定额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营改增”前新购的生产设备抵扣、增值税缴纳节点等问题尚未出台明确政策,这就给建筑企业的成本控制增添了新的不确定因素。
三、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对策研究
建筑企业应把“营改增” 的推行,看作是倒逼自身加强管理,提升经营水平的良好机遇。利用此次改革,打破粗放管理模式,积极面对挑战,全面深化机制改革,切实在降低企业成本、提质增效上下功夫,有效降低和规避企业税赋风险。
(一)重视合同中付款程序、计税方法和税费凭证提交时限的明确约定。
在施工合同,分包合同,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租赁等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由对方承担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同时还要约定明确付款程序、计税方法和税费凭证提交时限。
(二)选择具备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
税改后,建筑企业更应注重选择具有增值税纳税人资格的合作商,并且要考查其相应的扣减税率,以减少增税风险。
(三)做好相应报价调整,加强税务筹划和增值税发票管理
一是要重视调整报价方案。要组织财务、管理、造价等人员进行培训,同时保持与税务、建设主管部门的沟通,以尽快了解最新税制规定,及时调整投标报价方案。
二是要加强税务的筹划。增值税涉及许多环节,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大,其中的很多优惠政策也是税收筹划的着眼点,应认真研究运用。
三是要加强会计的核算。“营改增”后,会计核算的内容,强度都明显加大,这就需要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主动适应新的纳税政策,加强核算工作。
四是要及时做好进项税抵扣。首先,要选好分包方和分供方。对个别确需合作却又不具备专用发票开具资格的,则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负转嫁条款。其次,要加强对发票开具时限的管理,确保合格有效。第三, 相关工作人员要做到认真负责,细致高效。
(四)要以“营改增”为动力,积极进行企业转型升级
企业要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和压力,积极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以员工职业化为目标,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
摘要:本文选取57家建筑业上市样本公司,从税负率变化、税负差异率角度对2011-2013 年间建筑业现行营业税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得出建筑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风险较大,“营改增”势在必行的结论。并针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建筑业企业和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 :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
引言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 年11 月16 日正式下发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的通知》(财税[2011]110 号文件),意味着“营改增”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展开,人们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呼吁也是日益增强。营业税的征收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基础,不可避免会存在重复征税,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因此,相信针对建筑业“营改增”问题在不久的将来也将踏上改革的舞台。
一、从财务角度对建筑业税务风险进行探讨
本文根据证监会对行业的划分标准,剔除数据缺失、带ST、*ST 等的企业,共选取57 家上市建筑业企业2011-2013年数据作为样本进行实证分析。
1.从样本公司税负率变化情况来看
经过统计,57 家样本建筑业上市公司中有25 家的税负率从2011 年到2013 年有所增长,占43.86%;有32家建筑业上市公司的税负率有所下降,占56.14%。税负率的增长说明企业营业税税负的加大,将导致企业成本压力的增加。税负率增高的可能原因是企业当年生产经营状况较好,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由于企业纳税筹划不利,未能成功运用国家的优惠政策。税负率的降低可能原因之一是为了降低成本,一些企业在购销过程中,结算方式多用现金为主,不开发票,不记账,在申报纳税时隐瞒销售收入,这将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建筑业2011-2013 年有超过一半的企业营业税税负降低,说明建筑业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的税务风险逐渐增加。
2.从税负差异率角度来看
在进行税务稽核或者税务检查时,税务机关通常将上一年度的税负率作为本年税务风险的检查标准,也就是说一般以行业税负率作为税负率的预警值,来衡量企业本年的纳税完成情况及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011 年57 家样本公司中,有11 家建筑业上市公司的税负差异率大于零,占当年样本公司总数的19.30%;2012 年为17 家,占当年样本公司总数的29.83%;2013年为19家,占当年样本公司总数的33.34%。企业税负差异率大于零,意味着该企业评估的对应税种的税负率高于行业对应税种的税负率,企业可能未能正确理解、掌握、运用税收法规,或者可能没有利用好应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没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而面临承担较大税款负担的风险;企业税负差异率小于零,意味着该企业评估的对应税种的税负率低于行业对应税种的税负率,企业可能面临因违反税法的规定,或利用了不应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或者采取了不合理的纳税筹划而被税务机关罚款甚至缴纳滞纳金的税收违法风险。
3.从税负差异率绝对值角度来看
2011 年57 家样本公司中,有21 家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30%,占比36.84%;2012 年有20 家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30%,占比35.09%;2013 年有20家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30%,占比35.09%。企业某一税种的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越大,其面临的税务风险(包括税款负担风险或税收违法风险)越大,并且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知公司税负差异率的绝对值大于等于30%时,对应税种税务风险比较大,企业整体对应的税务风险较大。
通过统计在所划分差异率区间上建筑业上市公司占总样本的比例来分析整体上税务风险水平可知,2011-2013 年在57 家样本公司中,税收差异率绝对值大于30%的企业所占的比重为36.84%,比重较大,这应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绝大部分企业的税负差异率小于零(2011-2013分别为:80.70%、70.18%、66.66%%),说明建筑业企业的税务风险类型为税收违法风险,并且有部分建筑业企业存在营业税违法风险。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现存对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征收的不合理性和严重的税收风险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生存、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经济的发展。我国从2011 年起陆续推进全社会范围内的“营改增”试点,现已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成功推进了“营改增”,但是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时间暂未确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曾于2012 年作过“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问题的调研”,调研的核心是税负测算。可见,建筑业的“营改增”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二、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减少重复纳税。国家税制改革初衷是要减少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避免重复纳税现象。近年来,随着建筑安装企业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中间环节,即建设施工项目招投、大型工程分包转包、子公司的项目分包转包等越来越繁琐复杂。处于营业税纳税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这些环节中承受这不同程度的重复纳税。
2.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对兼营活动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建筑企业,通常由不同的税务部门征管,征管成本较高、征收效率低,同时对于建筑业企业来讲,因确定不同业务的纳税成本也较高。
3.有利于建筑业企业的技术更新及产业升级。对建筑业实行“营改增”后,企业新购进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等可以进行增值税抵扣,这对于企业更新技术设备淘汰落后产能有极大的推进与鼓励作用,对于促进产业升级、企业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对策与建议
(一)从建筑业企业角度来看
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财税[2011]110 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而现行大多数建筑业企业在传统的管理方法和粗放的管理水平情况下,有许多不能取得发票的情况存在,若改征增值税则会导致税负的实际增加。建筑业作为微利行业,税负的实际增加直接影响了企业的盈亏情况,有些管理薄弱的企业甚至可能面临生存危机。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1.企业面对税负率应有正确的态度。纳税人应直面税务机关的“税负率”评价,由于市场地位不同,经营规模不同,产品存在差异等原因,同行业间存在税负率差异是必然的。
2.做好纳税培训工作,进行纳税筹划。企业的财务人员及税务人员要时刻关注税收动态,敏锐把握国家对建筑业“营改增”的各项政策,充分用活“营改增”。
3. 对管理的规范性要求增大。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企业在进行融资时要选择最优的办法,利用多种方式进行融资,以使成本达到最低。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可以抵税的规定,在实施“营改增”之前的这段时间,建筑业企业应避免购进固定资产,必要时可采用经营租赁或者融资租赁,待“营改增”实施之后再购进固定资产,以达到减税的目的。
4.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建筑业企业在选择合作对象时要严格对其资质和信用问题进行考察,严格规范企业的运营。
5.建筑业企业应慎重选择供应商。企业应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物料,或者进行集中采购、分散使用的模式,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提供的要考虑其价格足够低以保证抵减进项税。对甲供料的情况应积极关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积极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从税务机关等政府部门角度来看
随着税收执法检查监督力度不断加大、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日益深入,伴随企业隐性的涉税风险也进一步扩大,同时对企业税务会计人员的素质、帐务处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晓度、熟练度、知识更新操作以及灵活运用、进行税务策划、分析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1.政府等相关机关要进行充分调研。对不同地区、行业的“营改增”问题充分掌握,对税务部门机构设置进行合理调整,对试点地区的经验积极借鉴并大力宣传。
2.国家应加快电子发票的推进。对电子发票的使用应积极引导,鼓励纳税人对电子发票的认识与使用,加快电子发票的制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并推行电子发票,以降低“营改增”带来的发票管理难度。
3.对固定资产等的税收抵扣。对“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原购进固定资产、大型设备、物料等抵税,应允许按其剩余折旧年限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并在后续规定年限中按期抵扣。
4.对待税负率的态度。税务人员应更新观念,对超过或严重低于行业税负率的企业应合理看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抓住税负问题的核心,鼓励企业进行积极的改革创新,对企业的税收执法检查力度、监控力度不断加强的基础上,要重视税收的科学化和合理性。改进并完善税收法规,构建规范的认定程序及有效监督机制。
5.对集团企业的监督管控。有一些集团性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具有较强的生产经营依赖性,他们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关系。应掌握他们的生产投入关系,以免出现关联交易调节税款现象,对企业进行监督,以便进行申报税款。
参考文献:
[1]贾丽.企业税收负担与合理和对策[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2]安长英.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研究[D].湖南大学,2012.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思考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1]周煜.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收筹划[J].市场营销,2014.7.
[2]王俊兰.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浅谈[J].科学之友,2010,10.
[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二:汽车销售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1]殷晓霞.汽车行业税务筹划思路[J].会计师,2010(11)
**年上半年,信息管理处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与指引下,在各区(县)局及各处室的大力支持配合下,按照市局年初工作会议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真抓实干,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开展各项工作。为总结经验,更好地推进下阶段工作,现将我处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上半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开拓思路,稳步推进风险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工作是今年我局重点工作之一,也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的工作。为全力做好此项工作,我处在学习借鉴内地省、市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明确工作方向,不断开拓思路,稳步推进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
1.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学习和理解,结合自身税源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先后起草制定了《风险管理实施方案》、《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行业案头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为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奠定了理论基础。
2.为采集房地产行业的相关生产经营数据,较全面地掌握房地产行业存在的涉税风险点,进一步对选取的风险指标和预警值进行修正和完善,完成了对2户典型企业的调研工作。
3.通过风险识别,筛选疑点企业开展风险推送工作,先后向各区(县)局推送了3批风险疑点户。在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专项分析和典型户调研的基础上,利用全国税收调查企业的财务数据测算出行业预警值,筛选出了第一批疑点户推送至各区(县)局;对征管软件中正常管户的发票信息进行了核查,将正常户未验销发票的批次及号码推送至各区(县)局进行验销处理;根据个体工商户典型调研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向各区(县)局推送9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风险应对。
4.根据不同培训对象的需求,开展了3期关于《税收风险管理专题探讨》的讲座,讲座从什么是税收风险管理、为什么要实施税收风险管理和如何开展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等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并对市局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实践和探索工作进行了汇报。
5.积极推进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与房产交易中心协调个人商业用房产权信息;与国土资源局协调土地使用权涉税信息。
(二)多措并举,加强信息化建设工作
1.做好征管软件的应用和维护工作,确保软件的正常运行
协助米东地税局完成因机构调整修改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相应设置;查找原因并解决因征管软件升级后市局系统文书流不能正常流转的问题;积极与区局和中软公司联系,解决征管软件中自然人退税的问题;解决一分局因接收金融保险行业的征管工作,部分企业入库级次错误等问题。
2.增强应对能力,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面对一分局房产交易契税业务量大幅猛增现象,避免因网速慢等软、硬件设备问题造成纳税人恐慌、急躁情绪的发生,我处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一是协调软件公司为一分局搭建专用服务器,有效解决网速问题;二是解决POS机划款中断或延时的问题;三是及时指导和解决在契税征收中遇到的关于软件操作、使用的问题。
3. 做好信息设备采购工作
做好计算机相关设备的采购选型及政府采购的相关基础工作,在设备选型时分析实际运行时相关的各种基础信息,做好市场调查,跟踪计算机相关的发展情况,选择对工作合适性价比高的产品。
4.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部署安装市局系统网络杀毒软件,确保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根据总局、区局金税三期的网络改造的要求,完成网络升级改造工作。
5.完成其他工作
组织落实米东区地税排队叫号系统;积极与有关方面洽谈协商,完成 “腾讯通” 安装与使用工作;针对机房空调老化,不利于计算机设备运转的问题,对机房空调进行了更新处理;完成对一分局原有契税信息向综合征管系统导入的测试工作。
(三)加强视频会议管理
协助各处室完成各类视频会议培训;对各区(县)局视频会场不达标的单位进行了联调和监控。
(四)完成相关业务培训工作
完成因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对各区(县)局操作人员正确使用综合征管软件模块的培训工作;积极参加并完成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地税局及市局开展的各项培训。
(五)积极协作,配合机关各处室完成相关工作
根据计财处、征管处的相关业务需求,利用区局返回的征管软件数据,完成对部分数据的查询工作;协调税政二处部署网络版企业所得税汇算系统,并及时做好维护工作;参与征管处牵头组织的关于对各区(县)局征管及软件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配合税政一处完成因建筑业营业税纳税地点调整的调研工作及协助开发存量房批量评估系统,为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二、下半年工作安排
(一)继续推进风险管理工作
一是充分利用回归的征管数据,通过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和相关性的多个数据之间的趋同或反差关系进行合理性分析,及时发现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二是对前期向各区(县)局推送的3批疑点户的应对质量进行复查,做好风险考核及监督工作;三是积极推进第三方信息采集工作,提高信息利用率;四是做好区局向市局推送风险疑点户的组织落实工作。
(二)抓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1.加强网络管理
加强市局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拟对市局系统广域网38个结点的网络运行状况、设备和安全情
况进行一次巡查。根据巡查的情况对陈旧的网络设备进行必要更新,摸清市局广域网运行负载情况并根据调查情况做出相应的调整和规定。
2.配合各处室完成信息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 强化数据挖掘和利用,提高信息管税的能力
充分利用回归的征管数据,按照人力资源优势互补的原则,运用计算机语言实现所需数据的查询,通过数据比对、分析、利用,努力实现从“数据”到“信息”再到“管理”的转变。
(四)开展网管员培训工作
拟对各区(县)局网络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及时更新现有网管的专业知识,不断提高网络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的水平。
(五) 做好其他各项工作
1.配合区局开展各类征管软件的升级和上线工作;
2.加强与中软公司的沟通和合作,解决各区(县)局在使用综合征管软件遇到的难题,切实提高综合征管软件的应用水平;
关键词:生产型企业;混合销售;发出商品;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F04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1
一、引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且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为此带有建筑安装劳务的生产型企业混合销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笔者原所在单位——浙江**照明有限公司,是LED灯具制造及具有安装资质的生产型企业,主要用于工矿、道路、大厦、园林等照明和景观,既有产品销售也有工程安装,属混合型销售生产企业,带有安装工程的既有自己公司安装又有分包外单位安装。对把握发出商品核算既要考虑到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又要避免被税务局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
为了加强存货管理与核算,明确责任、义务,真实反映企业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发出商品现状,避免产生相关流转税及所得税资金占用,就发出商品账务处理提出如下三种方式:
方式一:在发出货时,即开具发票,确认收入;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货物给用户时,无论货款有没收到,企业在发出货物时应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其优点:企业无论与用户合同怎样签定,会计核算不会存在税务风险,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销售收入确认核算的要求,这是生产型企业普遍账务处理方式,也是我公司在没有安装资质情况下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维修、简易安装)的形式。其缺点: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
方式二:带有安装的产品销售,货物转移到项目工地,这时商品虽已发出但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转移购货方,公司项目工程部继续实施管理权和有效控制;ERP系统下对发出商品科目应该下设核算项目单位。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即由于不确认已发出商品产生的纳税义务,故不存在税收资金的占用。其优点:从财务立场看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对收入确认的条件。缺点:企业与客户销售合同中若未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的时间也未单独列明安装工程款,将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延迟纳税的风险,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出的商品如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其纳税义务为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代销商品则为收到代销货物清单的当天为纳税义务的时间,具体企业应与购方合同签订的条件进行确认。这样,企业与客户签定销售合同时对上述付款方式及时间的约定十分重要,无论企业会计怎样核算,在货物发出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方式三:销售产品异地安装:分自己安装和委托安装;自己安装的要先办理外经证,对安装收入到当地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缴纳税款。
在安装期间发生的人工工资、劳务费、差旅费等均列入其他业务支出。ERP系统下设置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核算项目更能清楚反应安装服务收支,质保期维修相关费用也列入其他业务支出。安装期间商品发出账务处理同方式二。
委托安装的账务处理:经营活动期间会遇到时间要求限制,公司会把一部分安装业务分包照明安装工程公司,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保证产品质量和使用的品牌监管,又要监督受托方施工质量。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由总承包人代扣代交营业税。总承包人收到承包款项,应根据应付给分包单位或分包人的承包款计算代扣营业税,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会计与税收相关政策分析
1.《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相关规定
规定收入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收入: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收入只有满足上述条件,才能确认为收入。而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出于占领市场的考量,在发送货物给商家时很难同时符合上述条件。
2.税法的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送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三、处理方法
如上所述会计与税务的分析,之所以多数企业在日常财务上处理存在三种方式,是因为企业对税收纳税义务时间的确定把握不准,企业在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关键之处,并不是货物发出与商家确认进货的时间,而是企业与商家签定合同时,所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间,如果企业与商家在合同中有约定付款方式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等方式销售,则企业在会计处理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否则如未约定则应按直接销售在发出货物的当天确定为纳税义务的实现,而不论其会计上收入的条件是否实现。所以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在上述经济时,首先关注的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是否明确,付款方式约定是关键。以免使企业多交或少交税款,造成企业资金被占用或未及时申报缴税的风险。
四、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以上处理方式,按企业与商家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基础上确认纳税义务的时间,减少了企业税收资金的占用,既符合税法规定,也给企业在资金融资困难的市场环境一个舒缓的机会,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江征风,雷波,吴波.混合生产模式下汽配业ERP销售模型及应用[J].组合机床与自动化加工技术,2006(07).
[2]张云晶.混合销售行为的节税规划[J].知识经济,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