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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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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监管

第1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日前,央行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为基层央行对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实施监管提供了有效的法规依据。那么,中间业务作为国有商业银行新兴的一项业务,难免有许多不尽成熟的地方,它需要中央银行加强监管、规范与引导,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同时它也是中央银行监管面对的新工作,有待中央银行认真研究和改进。

一、加强中间业务监管是金融业发展的必然

在国际金融一体化和自由化的趋势下,既要增加效益又要规避风险,大力拓展中间业务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商业银行只有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扩大中间业务市场,才能把握市场竞争先机,占据市场制高点。

1、中间业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我国已经加入WTO,在国际间银行业竞争日渐加剧的情形下,世界各商业银行新业务层出不穷,中间业务有了迅猛的发展。从国外商业银行来看,中间业务收入占其总收入的40%以上。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对中间业务的发展也非常重视,中间业务从量上、质上都有较大的发展,中间业务作为新的效益增长点,越来越受到国内商业银行青睐,逐渐成为各商业银行竞争的焦点。从国内国外银行竞争来看,中间业务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发展主流,因此,为建立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强监管。

2、中间业务并非“零风险”。

虽然中间业务是一项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益的业务,但它的风险并非等于零,中间业务可能产生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特别是形成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中间业务,以及与证券、保险业务相关的部分中间业务,相对于其他中间业务来说,它的风险就较大了。这就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中间业务时注意风险控制,尤其要加强对或有资产、或有负债的控制,防范风险。因此,为降低中间业务的风险,要防止不顾成本,一哄而上,盲目追求扩大中间业务规模的现象,作为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管。

3、实现金融监管目标要求央行加强对中间业务监管。从目前来看,我国金融监管目标主要是保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有效、竞争的银行体系,创建金融安全区。银行在当前存贷利差越来越低的前提下,中间业务就成了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虽然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能有效降低和分散风险,但不是毫无风险。如信用卡透支、篡改IC卡数据信息、窃取网络资金等,都是潜在风险。为了实现金融监管目标,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持公众对一个安全、完善和稳定的银行体系的信心,创建金融安全区,因此需要监管部门加强对中间业务的严格监管。

4、中间业务监管国际化需要央行作出决择。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内银行业的发展将遇到激烈的竞争,金融市场的安全将遇到严峻的挑战。东南亚金融危机带给我们的启示表明,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没有真正做好迎接这种开放的政策、法制准备,导致本国金融市场一旦放开,由于宏观经济、金融调控能力不足、内部监管不力等原因,使得本国经济发展不能适应快速的国际经济一体化,将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因此,号称“金融百货公司”的国外商业银行进入中国后,对我国中间业务的争夺将是首选目标。相对于我国央行来说,为提高自身监管水平,以适应未来国际银行业在我国中间业务市场上激烈竞争的监管,维护市场的繁荣稳定、有序竞争,必须加强监管。

二、加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思考

商业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具有潜在的风险,那么,怎样才能做到既能使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得到长足发展,又能保证其健康运作和规避风险呢?笔者认为应从八个方面加强对中间业务的监管:

1、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稳妥谨慎开放中间业务市场。由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非零性”的特性,央行应严控中间业务市场准入关。即金融监管当局要根据市场发展变化以及客户的需求,做好有关中间业务审批或备案工作,推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开展。首先,央行应严格审查拟开办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支持系统、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等资料的完整性;其次,央行再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金融业发展状况、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及自身监管能力来确定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拟开办的业务品种。央行监管工作提前介入,通过严格的市场准入关,把中间业务风险消除在萌芽状态,不把风险带入市场。

稳妥谨慎开放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可以起到在国外商业银行资本冲击下构筑“防洪堤坝”的作用。在目前复杂的国际金融环境下,草率开放我国目前尚不成熟的中间业务市场,显然不可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市场的开放应该是一个渐进、稳妥的过程,应该在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较为完善,金融体系逐渐健全,证券市场运作规范,法规制度建设齐备,国际金融环境稳定,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能力增强等条件下进行。

2、建立科学合理的中间业务风险监管体系。首先,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管实行“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商业银行开办中间业务的风险和复杂程度,分类制定不同的风险系数和费率系数。如: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资本充足率的管制,根据对象、内容的不同,制定相应的资本充足率,以规避其可能带来的业务风险。其次,要根据审慎原则,加强对中间业务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从市场特点和产品特点出发,适时调整有关风险系数,做到动态监管风险,改善金融监管方法,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第三,建立有效的监控、预警制度,通过先进的电子化手段,建立可靠的预警体系,提高金融预测及化解风险的能力。第四,随着中间业务广泛深入的开展,商业银行逐步向证券、保险等多种业务渗透,这就要求我们实行监管体系的改革,以适应监管国际化的需要。

3、督促商业银行加强自身管理。首先,各商业银行建立统一规范的核算体制,完善各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科目,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和完整。其次,建立中间业务初级核算系统,充分发挥财务管理作用。即在基层商业银行实行统一的大业务核算的同时,建立单独的中间业务核算系统,保证中间业务核算的真实性,还中间业务的“山真面目”。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对风险的预测,提前作出安排,消除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这样,有利于基层商业银行了解自身经营状况,分清各项业务的效益性,及时把握发展方向;有利于基层央行加强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操作性。第三,督促商业银行健全内部经营机制,各商业银行可考虑改变传统业务部门的职能,新成立一个综合业务部门来统一筹划、协调发展、规范管理各项中间业务。第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保证制度落到实处,确保中间业务得到有效管理和规范发展。第五,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调查和信用评估,加强信用管理,在央行确定的分类指导费率范围内,商业银行费率要与客户的信用等级和业务风险系统相联系,避免企业经营风险的转嫁,降低信用风险,增加经营效益。

4、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人员,加强对监管人员的培训。首先,明确中间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进行统一的、日常的、现场和非现场的监管和协调,使央行对中间业务管理更加系统化、规范化,并抓好实施,搞好落实,使我国中间业务具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其次,明确专门的监管人员,实行“人盯机构、人盯业务”、“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中间业务的监管纳入监管目标责任制,充分调动各级监管人员的主观能动性,防化金融风险。第三,针对目前基层监管人员对中间业务监管不适应的现状,建议上级央行注意培养一批具备管理、金融、法律、财税、工程、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能够有效降低中间业务风险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同时,应从目前着手,培养高层次、综合性监管人才,从而适应未来外资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监管的需要;

5、建立非现场和现场监管操作程序。首先,要求商业银行定时向央行报送中间业务报表,及时报告中间业务的交易情况,增强中间业务的透明度,央行根据商业银行报来的有关报表,进行相关风险指标的考核分析,按“分类指导”原则,针对不同的中间业务,根据其报表反映风险程度的大小,制订相应的监管措施,通过有效的非现场监管避免或减少中间业务产生的副作用。其次,建立现场检查操作规程,加大处罚力度,对不公平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商业银行进行严厉查处。

6、建立中间业务二种监管制度,改进央行监管方式,完善“四位一体”监管机制。为维护中间业务市场公平有序竞争,完善“四位一体”监管机制。首先,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商业银行必须建立自律运行机制,以自我约束、自我调节,并有一整套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明确本行业的指导思想与原则,以维护本行业的市场中介活动中的正常秩序。另外,金融机构之间的中间业务竞争要贯彻公平的原则,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或垄断经营,而应以自身的信誉、业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去争取客户,实现优胜劣汰的良性运行局面。其次,央行应建立中间业务三方人员的联系制度,即监管方央行应加强与提供方商业银行和享受方第三人的联系,在充分保护商业银行和享受中间业务服务者的合法利益条件下,加强三方人员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繁荣、公平、有序竞争的中间业务市场。第三,加大央行对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窗口指导”和“道义劝说”的力度,为中间业务的创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政策导向。“”版权所有

第2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 国库集中支付 监管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也不断进行着改革。在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现象越来越广泛的背景下,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不断提高,伴随业务发展所产生的风险和问题也不断增多,人民银行的监督职能的重要性不断增强。

一、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缺乏统一的制度标准,业务的监督也往往游离于银行内部的监督体系之外,资金划拨渠道繁杂,导致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常常出现问题。因此,人民银行必须加强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业务的监管力度,促使商业银行合法、有效地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

二、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当前,商业银行自身以及外部存在的诸多监督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效率的快速提高,以下浅谈了几项有关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存在操作风险,整体规范程度相对较低

商业银行在对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实质上是代替人民银行来实行其管理职能的,因此其处于人地位。大量信息表明,当前许多商业银行在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性质的管理时,缺乏人民银行详细有效的授权证明、客户详细的开户证明,以及授权书上签章不符等事项,种种现象导致商业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时大量风险的产生,极不利于国库支付业务质量的提高。

(二)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导致资金使用效率降低

商业银行对财政资金的划拨流程繁琐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业务处理流程繁琐。事业预算单位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支出额度时,需要向支付的银行发出支付令,支付的银行针对预算单位发出的支付令,先将垫付的资金放在零余额账户,最后将预算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拨到申请人账户。这种划拨资金的形式比较复杂,延长了资金流动的时间,从而使资金到达使用人账户的时间比较晚,资金的利用效率降低。二是资金结算过程复杂。支付的银行运用的清算方式依据的是统一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该账户体系是国库集中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先垫付的资金需要在与人民银行进行清算的同时,与人民银行预算执行单位和财政进行有效对账。这种国库支付业务管理方式,需要事先垫付的资金,事后还要进行对账和清算,这在一定程度上拉长了资金的流通链条,使得人的主观不良行为在其中有了可乘之机,加大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管理的风险。三是清算方式效率偏低。小额支付是商业银行进行资金划拨的重要方式,该方式运用于商业银行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倒清算。小额支付业务具有集中性、业务量大的特点,其常常发生在每天下午,由于时间有限,小额支付业务又具有业务大量性,导致W络运行缓慢的情况时常发生。以上三个方面综合导致了划拨资金在途时间的延长,使得资金的利用率降低,最终导致国有经济发展缓慢。

(三)商业银行、财政部门对资金的控制相对较为宽松,运营存在较大风险

由商业银行集中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由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变成了间接参与者,国库资金没有直达预算单位,人民银行只负责商业银行垫付资金的最终清算。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形成了集中支付业务的实际交易主体。人民银行对财政部门拨付资金的合规性失去有效监督,对银行的行为也难以实现有效监管。由于制度设计和监督管理上存在缺陷,预算单位在进行财政直接支付时可能会采用和提供伪造虚假收款人的账户或是经过变造、伪造重要信息的虚假申请和合同,一旦没有被察觉,资金将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到达虚假收款人的账户,造成财政资金的流失。在进行财政授权支付时,不仅预算单位可能会通过伪造、变造虚假的收款人账户非法骗取资金,银行也会因为支付系统缺乏监督而与预算单位进行合谋,最终导致大量国家资金向外流出,这时造成的风险就会更大。因此,人民银行如果不能够对预算单位和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财政资金将会被非法移出,最终导致国家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四)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经验不太成熟,监督管理缺乏科学的体系

商业银行作为人受理人民银行委托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其经验还不太成熟,商业银行内部缺乏有效、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

1.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

银行的监督管理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监督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提高又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人民银行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控制体系。比如说在财政直接支付活动之中,预算单位可能会伪造虚假收款人并且提供虚假收款人账户,对于合同进行伪造或者变更,所以资金就很容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划出或者转移到非法收款人账下,而人民银行却不能有效地对其进行监管。另外,法律以及监督制度对违规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充分。现有的法律以及监督制度虽然对监督内容、职责和范围的规定不断进行完善,但很少完善针对具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导致没有有效的依据对违规、违法现象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违法、违规分子行为猖獗。最后,不能够对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进行有效的监督。

2.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差距

监督措施、考评机制与监督工作要求之间存在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财政单位内部缺乏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目前,财政单位内部对考评机制采取的措施依赖于科学性较低的考评机制体系,导致监管不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另外,优胜劣汰机制不完善。优胜劣汰机制是激发部门内部人员积极性和防止违法、违规现象发生的重要途径。然而,人民银行一直没有实行严格的年检制度,导致银行压力较小,内部违规现象频繁发生,监督效率不断降低。

三、应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一)加强业务处理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人民银行是管理国库的主体,而国库会计是进行国库管理的具体实施者,其在进行业务处理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库会计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国库核算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形式也越来越丰富,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的效率。作为人民银行日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内控制度越来越完善。规范、科学的国库会计操作技术和流程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弊端,从而为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进而为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起到了促进作用。

(二)建构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

建科学、合理的国库监督管理体系应尽快完善相关制度。首先,应针对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监督管理中的制度问题,根据现实需要对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约束银行进行非法操作的关键手段,对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具有重大意义。人民银行应依据完善的法律法规对国库的监督管理职能进行强化,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对监督管理中的惩罚问题进行详细划分,从而提高监督管理的效率,进而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规范程度。

(三)加强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经济链接为一个整体。信息的便利性、快速性和共享性运用到商业银行的国库管理中将极大地提高商业银行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效率,并提高人民银行的监督效率。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平台,进一步建立先进的财政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和银行可以在有效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信息化建设中互联互通、相互分享信息,进而快速、准确地对预算资金进行划拨和清算,提高国库资金运用的安全性。

四、结语

第3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会计制度;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引言

“会计准则是否助推了2008金融危机的升级和扩散”是G20华盛顿、伦敦、匹兹堡3次峰会持续关注的议题。它缘起于银行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的捆绑实施问题,即现行金融监管制度要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水平核算以其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目标不同,前者致力于市场信息透明、后者聚焦于金融系统稳定;金融危机期间,当金融稳定成为监管机构优先目标时,市场信息透明度常常因此受到一定程度破坏。基于透明度目标,财务报告要反映危机中资产价格持续下跌的情况,但却引发商业银行核减资本潮,动摇了银行系统根基,引起G20高度关注。本文聚焦G20议题的基础性问题,即银行会计制度是如何影响资本充足水平核算的?全面认识这一问题对G20议题的解决有借鉴意义。在比较巴塞尔资本框架与银行资产负债构成基础上,本文锁定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4个会计制度影响资本充足率核算的渠道。本文分析基于国际制度和市场背景,我国会计监管和资本监管制度与国际趋同,因而研究结论对我国监管机构有参考价值。

二、监管资本要素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

BaselII(2006)①核心内容是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个支柱。本文重点分析BaselII资本要求(第一支柱)与财务报表数据的关联度。BaselII资本要求的核心是最低资本充足率,计算该比率分数式的分子是各类符合条件的资本要素,分母是依据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调整确定的风险加权资产。资本要素是依据财务报表数据调整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直接相关;而风险加权资产是依据BaselII的专门调整比率或方法确定的,与财务报表数据关联度不大。资本监管主要目的是要求商业银行保持一定损失吸收能力。一级资本应具有在持续经营情况吸收损失的能力,二级资本应具有在破产清算情况下吸收损失的能力。BaselII(2006)所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有:普通股本、股本溢价、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留存收益、一般储备、法定储备和少数股权,这些资本要素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分别是:实收资本(普通股)、股本溢价、优先股、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盈余公积和少数股权[1]。除优先股外①,BaselII的一级资本内含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内容一致,见表1。BaselII(2006)所界定的二级资本有资产重估增值(包括确认和未确认的)、一般准备或储备(包括公开和未公开的)、混合资本工具(债务和权益)以及长期次级债等4类,对应的财务报表项目是:资产账户(如资产重估增值)、资产备抵账户(如一般准备)和负债账户(如混合工具和次级债),也包括一些财务报表未列示的项目。不同于集中在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一级资本要素,BaselII界定的二级资本分散于财务报表资产与负债之中,有一些还游离于财务报表之外③。BaselII(2006)界定的一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二级资本要素对应财务报表中的部分资产项目、部分资产备抵项目和部分负债项目①。这些财务报表项目可划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基本稳定项目”,包括:普通股、优先股、股本溢价、少数股权、混合工具和长期次级债等6项,它们属于长期持有项目,按历史成本计量,在财务报表上列示的金额保持基本稳定不变,对监管资本的贡献也稳定不变;第二类是“受损益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留存收益、未分配利润、一般风险准备等3项,它们与利润直接关联、受其直接影响,在发生亏损时最先被用于吸收损失,短期看损益既受经济周期、宏观政策、经营管理能力等因素影响也受会计制度影响;第三类是“受市场影响的波动项目”,包括资产重估增值和贷款损失准备,这些项目既受市场影响又受会计处理方法影响。在这样分析之后,我们认为可能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又可能受到会计制度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主要集中在“损益”和“资产增减值”两方面,对这些项目产生直接影响的会计制度包括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等相关会计规范。

三、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影响渠道

(一)金融资产计量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所载的资产和负债项目大多为各类金融工具。统计发现,美国所有银行控股公司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为90.44%[2],我国上市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金融资产占比也超过90%[3]。因此金融工具计量规范成为银行会计制度对资本监管产生影响的重要方面。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允价值在金融工具计量使用的范围不断拓展,分析会计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实质上就是分析公允价值计量对资本监管的潜在影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统计结果表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上平均有45%的金融资产和15%的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计量[4]。毕马威(KPMG)针对欧洲大型商业银行的统计结果是,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占所有金融资产和所有金融负债的比率最高超过70%、最低约为20%[5]。上述统计数据说明,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商业银行总资产中普遍占有较大比重。表2整理各类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确认位置及对监管资本影响渠道。按照现行会计制度,在每一报告日均需要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项目主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衍生金融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实施公允价值选择权)。依据计量结果确认位置的差异,这些项目可进一步划分为两组,第一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第二组是计量结果计入权益的项目。按照当前的资本监管规范,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要将计入权益的金融工具未实现利得或损失予以剔除,因此这些项目的公允价值计量结果对监管资本核算没有直接影响。

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仅限于公允价值计量结果计入损益的项目,具体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非套期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套期工具、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Song(2011)参照美国十大商业银行各项资产和负债占比以及相关财务比率编制了一份简化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假设该银行本期收益为1,350,000元并直接向股东分配该收益且假设没有税收负担[6]。这份资料符合本研究需要,本文稍加调整后予以采用,见表3。从表3可知,该银行按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变动计入损益、从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的金融资产金额为2500万元,在所有资产中占比为25%。出于简化分析和突出影响程度考虑,假设该银行其他资产和负债数据保持不变,仅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设定增值20%和贬值20%两种情况,观察这两种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方式和程度。首先依据该银行资产、负债和收益的“期初数据”对其盈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然后依据相同标准分析在金融资产升值和贬值情况下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的潜在影响。美国商业银行最低资本充足要求主要关注“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和“核心资本/杠杆比率”三项指标,据此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状况划分为五档:资本十分充足、资本适当充足、资本不足、资本显著不足和资本严重不足。①计算上述三项指标还需要了解该银行风险加权资产数据,它是各项资产乘以各自风险权重后的总和,本文假设该数据为7500万元。这样可依据表3的数据计算“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工具”项目升值和贬值20%情况下该银行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变化,见表4。从表4可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结果对商业银行获利能力和监管资本充足水平的影响是十分显著的。

从获利能力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的获利能力为15%;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45.36%,上升幅度大于200%;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获利能力为-91.25%,下降幅度大于700%。从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角度看,按期初数和常规盈利水平,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8.6%,“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8%,“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6.19%,属于“资本适当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上升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15.3%,“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4.7%,“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1.3%,属于“资本十分充足”;在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市值下降20%情况下,这些变动计入损益后该银行“全部风险资本充足率”是2%、“核心资本/风险资本比率”是1.3%,“核心资本/杠杆比率”是1.03%,属于“资本严重不足”,该银行将被接管,面临破产清算或兼并的命运。SEC(2008)统计表明,25%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是美国商业银行普遍情况,欧盟大型商业银行2007年也有20%以上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表3确定的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规模并非脱离实际。以上分析的金融资产计量规范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影响可总结为三点:(1)使收益大幅度波动;(2)使资本充足水平大幅度波动从而引发监管风险;(3)负面影响远远大于正面影响,即在经济下行、金融资产市值下跌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下降的幅度,远远大于经济上行、金融资产市值上升时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水平上升的幅度。这一结论解释了为什么银行家们一直对拓展公允价值应用强烈抵制,因为盈利水平大幅度波动预示风险的存在,会增加资本成本,而由此引发的监管资本违规风险更难以应对。因此,欧洲中央银行(2004)将拓展公允价值应用所衍生的“收益波动性”问题列为公允价值六大罪状之首[7]。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金融危机期间公允价值会计会备受关注,因为经济下行期间其负面影响远远高于经济上行期间其正面影响。

(二)金融资产分类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是通过影响计量规范选择以及计量结果确认位置而实现的,也是通过影响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金融资产的规模而实现的。如果商业银行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数量大,则对资本监管影响大,反之则小。从这个角度看,计量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与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监管资本的影响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但金融资产分类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具有独特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商业银行在金融资产初始分类时具有一定选择空间,二是在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可行使重分类选择权。这里有一个说明在金融资产分类时商业银行非常关注划分结果对监管资本影响的客观证据[8]。在SFAS115颁布之前,美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组合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是纳入监管资本核算的。①据此,按照SFAS115划归为“交易性”和“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都要计入监管资本。但在SFAS115生效9个月后,银行监管机构突然宣布调整监管资本核算制度,将划归为“可供出售”证券投资的未实现利得和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之后在1995年11月,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允许商业银行在1995年12月31日前将前期分类的金融资产投资进行一次性集中调整。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金融资产分类会计制度对监管资本核算具有重大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欧洲商业银行强烈要求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案例进一步佐证了金融资产分类对监管资本的重大影响。SFAS115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规范比IAS39宽松,前者允许对所有类别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后者禁止对划归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危机期间的价值下跌直接计入损益,对监管资本的侵蚀性最强。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期间,金融资产市值大幅度下跌,欧洲商业银行监管资本面临很大压力,它们游说金融监管机构向IASB施加压力,要求欧盟商业银行也能向美国银行一样可以通过金融资产重分类的方式将未实现损失排除在监管资本核算之外,从而降低监管干预风险。Fiechter(2011)发现,在重分类限制放松后约有1/3欧盟商业银行实施了对原归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重分类处理,重分类资产金额约占商业银行总资产3.9%,占权益账面价值的131%[9]。这说明金融资产重分类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的影响是非常显著的。

(三)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金融资产减值会计规范要求商业银行将所确认的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因而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影响。金融资产减值对资本监管影响可划分为两类,一是贷款减值的影响,二是其他金融资产减值的影响。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资产,该类资产占银行总资产比例高,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充足水平影响大。当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时,在资产负债表上该准备冲减贷款资产总额,在损益表上该准备冲减税前利润,它既影响资产又影响收益。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削弱一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扣减项;二是可能计入二级资本,是监管资本的增加项。但由于税收的存在,扣减项与增加项的金额并不相同。假定某一商业银行在一个会计年度中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100美元(适用所得税率是40%),其税后利润减少60美元,即100*(1—40%),致使所有者权益和一级资本均减少60美元;但因贷款减值准备可计入二级资产,使二级资本增加100美元。此次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不仅没有侵蚀监管资本总额,反而使其增加40美元。这一例子说明,在没有其他限制情况下,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会提升其监管资本充足水平。但BaselII(2006)限制计入二级资本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要求不超过加权风险资产的1.25%。在这一限制条件下,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会出现三种情形:(1)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远低于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会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会受到正面影响;(2)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部分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受到正面影响,总资本受影响的方向取决于计入二级资本金额是否超过计入一级资本金额;(3)如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已超过限制标准、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一级资本受到负面影响,二级资本不受影响,总资本受到负面影响,程度与一级资本相同。

这说明,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不是开放式的,监管机构为鼓励商业银行多计提贷款减值准备而允许部分计入二级资本的政策使两者关系复杂化,但由于金融资产减值处理涉及估计和判断,商业银行利用这种关系操纵监管资本可能性仍存在。这种监管资本操纵的基本规律是,在面临监管资本压力情况下,如果新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可全额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利用超额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方式增强资本充足水平,因为这种会计处理对监管资本总额有增量贡献;如果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无法计入二级资本,则商业银行会不提或少提贷款减值准备,即使预示贷款减值的事件已发生,以防这类会计处理进一步加剧监管资本压力。Ng(2014)对金融危机期间美国商业银行新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情况研究发现,前期累计贷款减值准备接近或超过监管限制标准的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动机远低于其他银行[10]。这一证据说明,商业银行了解和重视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影响并将其作为应对监管风险问题的重要工具。从表5可知,贷款资产占商业银行总资产比重很高,美国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55.06%,欧盟2008~2010年三年均值是43.55%;美国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1961.6亿美元,占贷款总额的2.96%;欧盟商业银行计提的贷款减值准备三年均值为2137.4亿欧元,占贷款总额的1.5%。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美国占贷款总额2.96%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欧盟占贷款总额1.5%的贷款减值准备可能计入监管资本核算,对监管资本产生直接影响;美国商业银所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程度较大,约是欧盟商业银行计提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影响的两倍。Sanders(2010)将金融危机期间美国主要商业银行支付股利数据与计提贷款减值准备数据对监管资本影响进行比较研究,发现贷款减值准备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15.36%,支付股利对监管资本的负面影响是-6.15%[11]。贷款减值准备的负面影响超过支付股利影响的两倍。

这进一步说明贷款减值准备会计规范对监管资本核算影响是非常大的。除贷款之外,其他涉及减值问题的金融资产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等。在这些金融资产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计入权益,由于审慎过滤器作用,这些变动不影响监管资本核算;但如果商业银行确认这些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在美国这些减值还要是“非暂时性的”),相关减值损失要从权益中转入损益,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负面影响。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按摊余成本计量、不确认价值变动,但如确认减值则要将其计入损益,也对监管资本核算产生直接负面影响。与贷款减值不同的是,上述三类金融资产投资如确认发生减值,均直接将该减值计入损益,只会对监管资本产生负面影响,而不会对其产生正面影响。与贷款减值相同的是,这些金融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也主要依据估计和判断,因此商业银行也可能利用相关减值操作影响监管资本充足水平。表6是2008~2010年欧盟商业银行合并报表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金额及其减值数据。在这三年中欧洲所有商业银行平均每年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的平均金额分别为16428.5、2601.8、1732亿欧元,所确认减值损失平均金额分别为125.4、2.8、4.8亿欧元,减值损失所占比率平均值分别为0.77%、0.1%、0.28%。从这三年数据看,欧盟商业银行在2008年对这三类金融资产确认的减值损失较多,其后在2009和2010年逐渐减少,这与欧洲金融市场在2008年步入深度危机,其后逐步恢复的基本经济形势一致。三类金融资产每年合计的减值金额分别为248、110.3、41.2亿欧元,远远小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准备金额;三类资产每年计提减值比率平均为0.67%、0.35%、0.13%,也远低于对应三年的贷款减值比率1.37%、1.56%、1.57%。这说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无报价权益工具投资三类金融资产合计减值金额对监管资本的影响远低于贷款减值准备的影响。随着经济形势趋好,三类金融资产减值对监管资本影响还有进一步减小的趋势,但贷款减值的这种趋势并不明显。

(四)SPE并表会计规范对资本监管的影响除了金融资产会计处理规范之外,另外一些对资本监管产生重要影响的会计规范是与“特殊目的主体”(SPE)并表相关的会计规范。这些规范界定商业银行的某些表外业务是否应并表列报,进而确定它们是否应纳入监管资本核算之中。在商业银行各类表外业务中,资产证券化业务对资本监管核算的影响是最大的,在某些时期,这种影响还可能是持续性的,因而受到广泛关注,焦点是商业银行为资产证券化之目的而创设的SPE是否应并表。BaselII(2006)要求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是8%。通过使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商业银行能够将一些风险资产出售给名义上的独立主体,从而将风险资产转化为无风险资产。在会计规范允许上述业务表外处理情况下,这一操作会大幅度提高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Jack等(2010)在分析美国相关会计规范变更对商业银行监管资本管理影响时所列举的例子生动地描述了上述情况,本文予以引用[12]。表7是样本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操作之前的财务状况,下面是该银行利用SPE进行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步骤以及完成后资本充足水平变化情况。第一步,该银行设立一家SPE。在本例中,该银行向SPE注入37亿美元资金,其中:0.5亿美元以权益投资方式出资,36.5亿美元以短期借款方式提供;这些资金的来源是:15亿来源于自有资金、22亿来源于联邦基金借款;另外,依据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前的美国相关会计准则,如果权益资本的10%来源于非发起银行的投资方,则在财务报告日发起银行不需对SPE并表操作;为此目的该银行为SPE融得第三方权益资本800万美元(第三方权益投资为权益资本总额的13.7%),使其成为了“符合条件的SPE”,无需并表操作。第二步,该银行将36.5亿美元贷款出售给SPE,对方以自有资金支付相关款项。第三步,SPE以贷款资产为基础发行过手型债务抵押证券,完成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第四步,SPE用发行证券获得收入偿还该银行的短期借款,该银行在收到该笔资金后偿还联邦基金借款(22亿美元)并新发放贷款(36.5亿美元)。

在创设SPE之前,样本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为8%①,达到资本监管的最低资本充足率指标要求。在创设SPE之后,该银行资本充足率下降为5.8%,因为对SPE进行权益投资和发行短期贷款,增加了风险加权资产总额(增加的金额为37亿美元)。但当该银行完成向SPE出售36.5亿贷款交易之后,其资本充足率又上升至7.9%,基本恢复至最初的水平,因为这一操作使加权风险资产总额减少了36.5亿美元。在完成贷款出售交易之后,SPE可发行基于贷款资产现金流量支持的债务抵押证券,完成资产证券化的最后一个环节,回笼资金,有能力偿还创设银行的短期借款。样板商业银行因出售贷款现金资产大幅度增加情况,可以偿还联邦基金借款并再次放贷,假设此次放贷量为36.5亿美元,现金余额再次下降为11.74亿美元。在二次放贷之后,样本商业银行因风险资产增加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至5.8%。但这种资本充足水平恶化的情况在样本商业银行再次向SPE出售贷款资产(假定金额与二次放贷量相同)后恢复正常,见图1。理论上讲,在商业银行创设SPE之后,通过“出售贷款资产回笼资金发放贷款出售贷款资产”的循环无限制地扩充社会信用,而由于相关会计规范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SPE进行表外处理,使商业银行的上述行为不会因资本充足水平监管限制而受到影响。这一情况说明,会计制度通过影响资本监管核算间接地影响着商业银行的决策行为。 已有研究文献(JalalandJack,2004)在分析商业银行创设SPE的目的时,重点关注隔离风险资产和获取流动性两个方面[13]。事实上,对于商业银行而言,隔离风险和获取流动是紧密相关的。通过创设SPE并出售贷款资产,商业银行在剥离风险资产的同时回笼了资金,为进一步放贷提供了资金保障,但如果会计制度不允许对SPE进行表外操作,则商业银行会因资本充足水平限制而无法进一步放贷,获得额外流动性的意义也大打折扣。因而,在2008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如何通过完善企业合并财务报告相关会计规范以限制商业银行资产剥离行为,进而约束商业银行肆意扩充社会信用,成为金融监管与会计制度关注的焦点。

四、结论

在现行监管制度框架内,商业银行受会计制度与资本监管双重约束。会计制度能够通过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渠道对资本监管产生实质性影响,这种影响在金融危机期间演变成市场顺周期性的一种推动力量,因而成为备受关注的热点议题。理解和认识会计制度影响资本监管的渠道不仅能帮助我们厘清这些热点议题的实质,而且也能为监管机构设计有效应对策略提供借鉴。2008金融危机以来会计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针对金融资产计量、分类、减值和SPE并表等方面,如FASB放松公允价值计量标准、封杀符合条件SPE(QSPE)的表外操作;再如IASB放松金融工具重分类标准、基于未来预期损失的贷款减值操作准则等。这些会计制度改革背后的推动力,除了某些会计规范存在的缺陷在危机期间充分暴露急需调整之外(如允许SPE表外操作),主要源于危机期间这些会计制度对银行资本的负面影响遭到银行业和银行监管机构诟病,它们游说政治家强迫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做出一些应急反应,从而减轻或终止这一负面影响。但政治家们把会计制度视为金融市场救助工具的做法是否恰当值得深思。虽然银行资本充足率核算基于财务报告数据,但银行监管机构有许多灵活手段对这些数据进行筛选,如使用审慎过滤器等。为什么监管机构不在监管资本规范方面做出应急调整而将矛头对准会计制度呢?另外,会计制度有广泛的应用价值和多重经济后果性,监管机构仅为稳定银行资本之考虑而推动会计制度调整是否会伤害其他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从而影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有效发挥?这些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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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JackDorminey,BarbaraApostolouandNicholasG.Apostolou.RegulatoryCapitalatRiskunderAccountingRuleChanges,BankAc-counting&Finance,Volume23,2010,40-46.

第4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经济危机银行监管

一、经济危机下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首先,银行经营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

银行风险是指银行在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而使其资产和预期收益蒙受损失的可能性。

银行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国家风险、声誉风险、法律风险、战略风险类。

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为违约风险,是指债务人或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对大多数银行来说,信用风险几乎存在于银行的所有业务中。信用风险是银行最为复杂的风险种类,也是银行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无法在不增加成本或资产价值不发生损失的条件下及时满足客户的流动性需求,从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流动性风险和负债流动性风险。资产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到期不能如期足额收回,不能满足到期负债的偿还和新的合理贷款及其他融资需要,从而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可能性。负债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过去筹集的资金特别是存款资金由于内外因素的变化而发生不规则波动,受到冲击并引发相关损失的可能性。

声誉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意外事件、银行的政策调整、市场表现或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负面结果,可能对银行的这种无形资产造成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银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为无法满足或违反相关的商业准则和法律要求,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而可能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

战略风险,战略风险是指银行在追求短期商业目的和长期发展目标的系统化管理过程中,不适当的未来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可能威胁银行未来发展的潜在风险。主要来自四个方面:银行战略目标的整体兼容性;为实现这些目标而制定的经营战略;为这些目标而动用的资源;战略实施过程的质量。

其次,经济危机进一步加剧了银行风险。

由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在全球范围内殃及各行各业,而金融行业—尤其是银行业,是受到经济危机影响最为严重的行业之一,经济危机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风险的影响程度均加大,如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在经济危机中会加剧,经济危机使借款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而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恶化,会使银行产生大量呆坏帐,加剧了银行的信用风险;另外,经济危机使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恶化,造成汇率、股市大副波动、投资企业经营停滞甚至破产,加剧了银行的市场风险;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可能使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受到影响,可能会加剧银行的操作风险。

最后,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有优势。

一般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受到的监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外部监管主要指银监会、人民银行、审计署、外部审计机构等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管;内部监管主要指银行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因此其监管具有及时性、全面性,这也是内部监管有别于外部监管的重要特点之一。另外,内部监管来自银行内部,监督检查人员一般对银行风险、银行业务流程比较了解,一般能够提出对银行的经营具有增值作用意见和建议,商业银行内部监管比外部监管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综上,经济危机下银行不能仅依靠外部监管防范银行风险,而应该加强内部监管,银行内部监管不仅是重要的也是必要。

二、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加强银行内部监管的应对措施

在经济危机下,我国商业银行该如何切实有效的应对经济危机带来的影响,如何有效的防范银行风险,笔者认为,以下几点供参考。

1.重视银行内部监管

银行经营管理层必须正确认识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经营管理中,必须始终贯穿科学健全的内部监管制度是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营的前提和基础的思想,把加强银行内部监管作为促进业务发展的宝剑,而不是认为银行加强了业务发展会阻碍业务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真正起到为业务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

2.了解你的员工

银行操作风险来自银行内部员工,在经济危机带来外部环境恶化的情况下,近期,各家银行发生案件的势头有所上升,分析这些案件的发案原因,大部分都是有银行员工参与的内外勾结的案件,这类案件在内部审计监管中很难发现,如何应对这类银行风险,笔者认为,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时,一般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风险控制原则,此条原则同样适用于银行各层管理者对下属的日常管理中,即“了解你的员工”,一名合格的银行管理者,在日常的内部控制中除了通过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员工职业道德素质外,对员工的了解不应仅限于八小时内,应该对员工八小时外的情况也做到合理的掌握,即如员工是否参与赌博、其消费是否明显与其收入不匹配等。

3.提高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教育

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业务范围也不断的有所创新;随着高科技的应用,商业银行业务流程也不断发生变化,银行面临的银行风险发生的原因也多种多样,无形中加大了银行内部监管的难度,一名合格的银行内部监管从业人员,只有不断的学习提高,学习先进的内部审计理念,学习银行业务专业知识,只有这样,其在日常的检查中才能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才能真正体现其增值的作用。

第5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运营管理,监管模式,改进

引言:本文依据商业银行运营管理体系的基本理论,客观分析商业银行现有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在比较商业银行原有监管模式与现有模式之间差异的基础上,剖析了原有模式问题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改进措施。

一、商业银行现有运营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非现场检查的局限性

一是运用监控系统有时会阻碍监管人员对网点实际情况的深入了解。非现场检查不便于监管人员与网点的沟通,影响制度的落实,导致信息传达的滞后性、间断性。同时影响了风险防范的效率,不能对员工进行区分管理。二是规章制度的传达不到位。由于各专业条线对本专业都有自己的规定,这样就造成网点对制度的执行有疑惑,不知该执行哪个条线的规定。从而造成在线监管的局限性,文件执行的矛盾性。三是非面对面的沟通不畅通。当在线监管人员通过监控系统发现营业机构存在问题时,对于营业机构的整改情况只局限于通过截图、对讲、录像等手段,对于网点整改过程的真实情况不能及时准确了解,所以非现场检查存在的弊端必须要通过现场检查来弥补。

(二)业务处理过程繁杂

首先,业务处理环节过多。审核的环节过多,不仅减慢了业务办理速度,给客户带来不便,在无形中增加了人力资本的损耗,而且给检查人员造成一种视觉疲劳、忽略意识,更不利于风险的防范。其次,业务审核环节重复。增大了银行不必要的成本投入,影响到银行的净利润。此外,也会带给员工消极的工作情绪,影响员工的办事效率。重复审核必然带来连带责任,员工在增加工作量的同时,还有承担因审核不利带来处罚的风险,工作压力便会不断增大,抱怨便会增多,这样就会影响员工对银行的归属感。

(三)实时监控的不完善性

实时监控容易导致负面情绪,实时监控的录像是影像、声音、图片并存的,营业机构的办公角落都安装有摄像头,柜员、主管、客户的一举一动、谈话内容都在监控范围内,可想而知发现问题的及时性,但同时这样的氛围给营业机构工作人员带来的了压力和紧张情趣。所以,有时营业机构会出现对监管人员的抱怨,在与监管人员的对话中出现语气生硬等现象。这样,不但影响了监管工作的效率,更影响了和谐的工作氛围,阻碍了实时监控作用的发挥。

二、现有模式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

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主要集中到在线实时监控,每天的监管工作就是通过监控系统来进行。在线监管的频率比现场检查的频率要高,检查力度的重心倾向于非现场检查,对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现场检查能切实发现营业机构的工作环境和状况,对商业银行运营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落实情况一目了然,并且能够及时地对营业机构日常业务进行检查指导。可见,对现场检查的重视程度直接关系到监管模式的有效性。

(二)业务处理流程不够成熟

风险审核的环节设置的过多,对于大额、特殊业务的审核流程包括:前台柜员对受理业务的原始凭证、录入要素、客户身份的真实性、现金实物等进行审核;营业主管对客户身份证件、柜员录入系统的要素、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大额的现金是否账实相符等进行审核;后台授权人员通过远程授权系统依然要对以上信息进行核对无误后再进行审核授权;监管人员通过传票影像、实时监控、回放录像,对客户身份、柜员凭证要素、柜员办理业务流程、主管授权流程是否合规进行审核。这样一笔业务要通过4道审核程序,这就造成业务处理流程环节过多,减慢了业务处理的速度,降低了业务处理的效率。因此,业务处理流程的不成熟是监管模式出现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实时监控制度缺乏实践

实时监控是运营管理的一大突破,它实现了对营业机构所以前后台柜面业务办理流程的监督检查,是有效控制风险的手段。但这一新生事物需要在实践中得以完善,才能真正发挥它监督、监控的作用。可见,实时监控制度缺乏实践是监管模式出现问题的另一个原因。首先,实时监控的手段单一。实时监控手段的单一局限了实时监控制度的落实,使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并使运营监管模式固化,缺少创新。其次,实时监控的效果落实具有滞后性。在实施监控的过程中,监管人员及时发现问题,通过与营业机构沟通、交流,告知营业机构立刻整改,但有的问题并不能在发现问题时就能整改完毕,这样就需要监管人员后续跟踪整改情况,也就是说从发现问题到营业机构整改、再到运营主管将需要注意的规章制度传达到柜员,中间需要时间段,实时监控效果的落实具有滞后性。

三、银行现有运营监管模式的改进措施

(一)实施监管有效性的具体对策

首先,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业务都应有相应的操作程序和实施细则,确保操作人员有章可循。提高员工认真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惩奖分明,使各项制度有效地得到贯彻落实。其次,精简业务处理程序。监管部门应根据业务集中处理体系改革的要求,实现业务流程和凭证等的标准化管理,组成专业小组对现行的业务处理流程进行了全面梳理,切实做到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再次,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强化监管人员工作责任心,树立爱岗敬业的意识;根据工作性质、任务、业务范围等特点有针对性地对监管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和业务技能培训;设定合理的管理单元和考核标准,激发监管人员加强学习的自觉性,不断完成知识的积累和更新。

(二)切实发挥有效沟通的作用

首先,管理者与监管人员之间需要有效沟通。建议管理者和监管人员应每周开一次例会,监管人员将监管工作中的问题、疑问及时能在例会中畅所欲言,管理者给予及时答复,或文字、或语言,这样才能促进管理者与下属之前的情感交流,也有利于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其次, 监管人员与营业机构之间需要有效沟通。监管人员与主管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相互理解,和睦相处,有效沟通,当主管工作忙的时候,可以心平气和和监管人员说让其稍等,监管人员也要理解主管工作量大,可以合理安排与营业机构对讲的时间,相互间都要避免烦躁情绪,这样才能将工作顺利完成。

(三)紧密结合非现场与现场监管

一是要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以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其次,完善非现场监管技术手段。二是加大现场监管工作的力度。首先,增强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其次,提高现场监管计划性,确保现场检查深度和持续性。

紧密结合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对于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至关重要。非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提供的数据提高了现场检查的针对性,为现场检查的后续跟踪整改提供的保障;而现场检查是对非现场检查的重要补充,现场检查往往是专项检查,是对某些业务具体方面的重点突波,更容易发现日常非现场检查难以发现的问题,为非现场检查提供了依据。

参考文献:

[1] 潘丽娟. 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

[2] 韩宗英,孟文新,何辛,伏丽娜.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01.

[3] 张玉庆,马树江,宋利鹏.现代商业银行运营管理模式探讨.华北金融,2011;5:109-110

第6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监管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四)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目前,银监会正积极推进与国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并与英美等国的监管机构达成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协议。在此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交流和监管合作,建立监管高层的互访和磋商机制,实行跨境联合现场检查。同时,还应努力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促进监管制度国际化,并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新规则的形成与发展,以适应金融监管新形势的需要。

第7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中的个人理财业务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下面我们就根据商业银行中个人理财业务的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并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解决措施

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现状

1.1 没有专业的人员和管理团队

现在从事个人理财业务的人员大多来源于各个商业银行中原有职员,他们虽然拥有一定的基础知识,但是因为工作的影响,他们所认识的知识面只是单方面的,这些知识和从事金融行业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以及经验都不相符。商业银行监管机构还没有制定出针对从业人员的监管制度。现在的主要是采用银行内部考核的方式来取代监管部门的作用,把所有权利基于一身,从而没有达到监管的效果。现在国内的商业银行频繁出现金融衍生交易、专业人才不足等问题,使得商业银行不能对理财产品进行正确的定位和评估,其中的创新力度严重缺乏,很多产品的设计都要依靠外资银行进行设计、报价、评价,没有自主创新意识和强大的竞争能力。

1.2 确保收益理财产品的风险明显

所谓的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就是指,商业银行要根据规定向客户支付一定的收益,其中的投资风险由银行承担,或是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向客户支付最低收益或是承担其中的风险,其它的投资收益就由银行和客户根据规定进行相应的分配,投资中的风险问题由双方承担。商业银行中的理财业务发展迅速,但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银行盲目的提供确保收益理财的产品,根据相应的理财计划和产品来获得更高的利息。理财业务在发展的过程也会出现盲目经营和缺乏秩序的情况,这样就给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危害,也也没有很好的维护客户的实际利益。盲目的承诺保底收益、变相揽蓄。如果这种情况不进行及时的处理,会造成市场经济的动荡,当年证券公司委托理财的情况极有可能再现。有的商业银行在对收益进行宣传的时候,故意把预期最高收益率转换成最高收益率,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这样就会是客户误以为是高息存款,从而影响客户的判断。

1.3 投资人利益没有得到保护

在商业银行中进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人往往在信息和专业知识方面处于不利的地位。有的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推销的时候,没有从实际情况出发,考虑客户的风险问题,承受能力以及具体的财务状况,从而没哟普给客户提供准确的投资产品。而且有的商业银行就是利用投资人对专业知识的不熟悉,故意误导投资人,似的投资人最后做出的决定并非出自本意。投资人在选择理财产品的时候,有的商业银行没有根据合同中的要求使用相应的投资人资金,从而危害到投资人的利益。

1.4 商业银行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中的风险把握不充分

我国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防控方面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不能进行定价和风险对冲,使得产品的创新力度不强;第二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手段和能力不强,没有自己的产品模型和对冲技术,也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在产品的成本和收益方面把控不到位;第三就是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激烈,甚至出现了恶劣的竞争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很多银行都把理财存款作为一种揽储的方式,有的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就故意提高利息。

2 解决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方法

2.1 强化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使用资格认证的方法,对于理财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个人理财业务并不是单纯的指银行产品或是销售人员,而是指经过专业的培训,对于理财的工具比较熟悉,而且拥有专业的操作技术和实际经验的个人理财能手,这些工作人员为客户提供的不只是金融产品,更多的是要根据客户的实际要求,为这些客户提供实现财务目的的综合性理财方案。客户和银行之间不再是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长期稳定的关系。在这样的关系下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就变得尤为重要,所以个人理财业务的工作人员要经过专业的技术认证,还要拥有充足的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2.2 要确保理财产品的规范化

我国现在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发展阶段,确保收益理财地规范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而且现在对这项业务的风险认识还不全面,创新在这个过程中就显得十分重要。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停办法》中指出,确保收益理财技划或是相关产品中高过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需要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能够向其中的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而且商业银行也不能盲目的承诺保证收益以后的其他收益。所以在存款利率没有达到市场化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能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商业银行在介绍理财产品的时候,要根据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操作,不能故意偷换概念,误导客户。

2.3 要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只有保护好投资人的利益,才能够保证理财业务的顺利进行。在商业银行中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要根据客户的实际意愿,采取谨慎尽责的态度,才能够顺利的开展业务。商业银行在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的时候,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的了解通铺自认的资金状况、选择意向以及风险的承担能力,从而给客户提供适合他们的理财产品。与此同时,商业银行还要根据相应的理财合同来合理的使用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核算,每一个理财计划都要进行详细的记录。商业银行还要给投资人介绍市场的运作方式和其中的风险问题,尽量使用准确而又通俗的语言,使得投资人能够准确的理解。

2.4 商业银行还要根据理财的实际状况,建立健全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管理制度和体系

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指出,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时候,需要对利率和汇率等一些重要金融策略的调整和改变进行检测,预测对银行造成的影响,并且找到行之有效地解决方案。商业银行在制定、销售和管理相关理财计划的时候,其中的董事成员和高层人员要进行有效的监管,而且要把理财业务风险融合到商业银行整体的风险管理中。上面所说的都是要求商业银行在进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时候要加强内部的风险监控。但是商业银行在去、追求利益的时候可能会忽略一些隐藏的风险问题,根据这个情况,就需要制定出具体和详尽的风险标准和规定,从而更好的维持市场秩序。

【参考文献】

[1]杨俊松.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思考[J].金融与经济,2006,(3):74-75.

第8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概述

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通行的会计准则下,所从事的不列入资产负债表内、不会引起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发生变化但能影响其当期损益的经营活动。表外业务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表外业务是指那些虽未列入资产负债表,但是同表内资产和负债业务关系密切,在一定约束条件下有可能会转化为表内资产和负债业务的经营活动。广义的表外业务除了包括上述狭义的表外业务外,还包括资金结算、信托、咨询等低风险的金融服务类业务。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主要是指狭义的表外业务。

自1979年10月中国银行首次开发信托、租赁类表外业务以来,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努力调整经营机制, 不断吸收国外商业银行的先进经验,其表外业务在数量、规模和业务范围上都取得了很大的提高。但是,与西方先进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由表1可知,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有增长的趋势,但是相对于国际商业银行的表外业务50%以上的水平,我们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表1.我国四大商业银行营业收入、非利息收入及占比情况表(单位:百万元)[ 表中数据来自于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2008、2009、2010、2011、2012年年报]

银行名称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 非利息收入

工商银行 310200 44000 309411 48059 380821 72840 475214 101550 536945 106064

建设银行 269747 38446 267184 55147 323489 66132 397090 86994 460746 93507

中国银行 228288 39947 232198 46013 276817 54483 328166 64662 366091 69923

农业银行 211189 23798 222300 35600 290418 46128 377731 68750 421964 74844

总计 1019424 146191 1031093 184819 1271545 239583 1578201 321956 1785746 344338

中间业务收入占比 14.34% 17.92% 18.84% 20.40% 19.28%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分析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主要风险有:(一)信用风险。它是指业务对象由于主、客观原因不履行合约而使银行在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二)市场风险。它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而使银行在表外业务中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互换交易、期权交易、贷款承诺及远期利率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银行会经常面临这种风险。(三)经营风险。表外业务的经营风险是由于银行内部经营管理及法规制度不健全而使表外业务遭受人为损失的可能性。(四)法律风险。它是指银行在表外业务中由于对国内外法律了解不足或认识上存在偏差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问题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成本问题是普遍关注的热点,如果一味地强调减低表外业务风险监管成本,将会给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监管、发展和创新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2. 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立法问题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规范性文件体系中,独立地、专门地针对银行表外业务的法律与法规较少,在银行表外业务实践中监管的可操作性不强,没有统一的、完善的规范化监管标准,这样客观上无法对表外业务的实施有效的指导和规范。

加强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监管的建议

1.规范市场准入标准。由于表外业务的类别较多,复杂性较高,所以在对其设定市场准入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建立不同的标准。严格按照《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准入程序,由高级别的监管机构进行审批,保证准入门槛能有效地对银行表外业务风险进行控制。

2.强化资本充足率的监管。首先,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包括操作风险,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机制不是十分完善,因此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事实上都隐藏于操作环节而有可能导致银行承担大量的风险并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理所应当地该纳入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范围之内。其次,适当借鉴他国做法,分类管理不同的表外业务。

3.开展银行内部风险评级。根据巴塞尔银行委员会的要求,金融自由化背景下为了使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自主性,以前的直接监管都逐渐演化为间接监管,但是为了达到监管的目标,银行在权限得到自主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自身内部风险评级,主动的预防和控制表外业务可能带来的风险。银行内部风险评级可通过自评互评聘请金融专家实施评估。

参考文献:

[1]淮阴市农村金融学会课题组. 从现代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看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方略[J]. 经济学情报,2000,04:33-37.

[2]邓升军.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风险认识及其管理[J]. 商场现代化,2006,25:213.

[3]谢启标. 国有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的现状与对策研究[J]. 金融论坛,2006,09:49-53.

[4]孔祥林,刘文艳,付靖国.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成因分析与防范措施选择[J]. 呼伦贝尔学院学报,2007,04:18-20.

[5]陈雪梅,羊海燕.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的监管探讨――来自华尔街金融风暴的启示[J]. 中国商界(下半月),2009,02:37-38.

[6]耿欣昶,金文犀. 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及对策[J]. 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07:162-163.

[7]庞杰,张晓宾.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监管的分析与建议――以邯郸市为例[J]. 华北金融,2012,12:63-65.

第9篇:商业银行监管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6-0-01

一、“资本办法”的要点解析

“资本办法”借鉴国际监管标准,结合国内银行业实际,重点体现了“巴Ⅱ”和“巴Ⅲ”的统筹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机结合,监管标准的统一性与分类指导相互兼顾的总体思路。“资本办法”包括正文和17个附件,其主要有以下四个大的要点:

(一)统一配套的资本充足监管体系

“资本办法”关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为最低资本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第二层次为2.5%的储备资本要求和0-2.5%的逆周期资本要求;第三层次为系统性重要银行附加资本要求,为1%;第四层次为针对特定资产组合及基于监管检查对单家银行的特定资本要求。鉴于以上要求,在通常情况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多层次的监管资本要求增强了资本监管的审慎性和灵活性,确保资本充分覆盖国内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和个别风险。

(二)严格明确资本定义

由于为了充分吸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教训,“巴Ⅲ”提高了资本质量标准,而“资本办法”则是延续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的传统,继续维护资本工具吸收损失的能力,重新定义了各类资本工具的合规标准,调整了资本扣除和需要调整的项目,对国内银行已发行的不合格资本工具给予10年过渡期,以缓解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影响。

(三)扩大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

在“资本办法”实施前,监管资本仅覆盖了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针对国内银行操作风险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和管理较为薄弱的现实,“资本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框架。

(四)四分类的差异监管

主要依据银行在最低资本要求、超额资本要求、系统性行附加资本、第二支柱要求等四个方面的达标情况,监管机构实施不同的监管措施。

综合以上要点,如何才能认为一家银行达到了新的资本监管要求,我认为有以下三个标准用于衡量,一是能按照“资本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这仅涉及计算规则的改变,生成新的监管报表;二是建立起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意味着风险管理能力的提示,管理理念的变革;三是持续优化风险敏感度高的管理体系并用于计算资本充足率,即实现按照高级方法计量监管资本。

二、应对策略

成功实施资本监管新规,有赖于商业银行在组织、人员、数据、资源等方面的保障,如:董事会和高管层的认知、条线化管理的组织架构、银行内部的推动机制、基础数据的可获得性和质量、人才储备和财务资源等。具体来讲,商业银行应分步骤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

(一)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不仅仅体现在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层面,更将影响监管当局对其的监管资本要求,从而影响其个体资本监管环境以及相对竞争环境。特别是在当前资本市场融资难度不断增大、资本约束不断增强的背景下,良好的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将可能的监管资本控制在合理范围,更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商业银行应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资本充足率评估程序,在个体资本监管上赢得竞争优势。

(二)完善资本管理流程

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到《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变化的只有三个字,但实际却意味着一个体系的变化和建立,即从单纯强调指标的管理和合规,到强调资本管理这项活动和整个管理流程的确立,商业银行所要付出的绝非三个字那样简单。这就要求银行应建立完善资本管理流程,至少包括资本规划、资本配置和考核、资本监控和报告等环节,且资本管理应当是形成一个动态的管理循环。同时强调动态和前瞻性的资本规划,规划应与风险管理规划、财务规划协调展开。

(三)提升风险计量水平

在审慎监管的指导思想下,标准法提供的风险权重一般趋于保守,偏向于要求银行针对风险计提更多的资本,而高级计量方法由于风险敏感度更高,对于那些风险管理能力强、资产质量好的银行而言,采用高级计量法意味着比标准法能够节约资本占用。在三大风险中,信用风险资本的占比最高,因此从资本节约的角度,银行应首先针对信用风险建立内部评级体系,在提升内部管理能力实现精细化管理的同时,达到资本节约目的。

(四)积极调整考核机制

在面临较大资本压力的情况下,银行需要强有力的工具引导资源向与风险偏好一致的业务领域流动,而考核机制是确保资本规划、配置结果得以实现的最直接有力的管理工具。在当前形势下,具有长远发展目标的商业银行不能再单纯不计风险成本的规模发展和利润增长,未来中国银行业必将步入精细化管理阶段,作为经营风险的专业机构,必须对风险进行“深耕细作”,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在达到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