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1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健全交通行政执法制度,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明确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本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为保障法律、法规正确、有效的实施而建立的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与执法人员层级负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保障、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过错追究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行政执法必须做到合法、公正、廉洁、高效;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文书规范。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履行执法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年终工作考核、提拨使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全体行政执法工作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成立**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各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办公室、财务科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推进和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实施全面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工作,并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局长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交通行政执法负全面责任,就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向旗人大、旗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副局长为本单位行政执法第二责任人,就分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向局长负主管责任,负责协助局长组织、指导、协调全局的行政执法、法制建设工作。

第十条 各承担交通行政执法职责的队、所、站的正职是本单位的直接执法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工作向主管的局领导负责。

第十一条 各执法岗位的执法人员是具体执行法律法规的责任人,就承担的执法任务向本单位执法负责人负责。

第十二条 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是该行政行为的直接责任人;案件共同承办的,共同承办人为共同责任人;经审批作出的行政行为,审核人为审核责任人,批准人为批准责任人。

第三章 行政执法职责

第十三条 **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有关交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交通行业统计工作和信息指导。

(二)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市重点和大中型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及港航设施建设使用岸线布局的行业管理。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负责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业的行业管理和运政管理;维护全旗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的平等竞争秩序,引导交通运输行业优化结构,协调发展;组织实施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运输。

(四)负责全旗公路路政和水路航政管理;组织、协调或参与交通建设资金的筹集;指导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五)负责全旗内河水上的安全监督、救助打捞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监督工作;负责和指导全旗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旗车辆维修市场、机动车驾驶学校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车站、营业性停车场的行业管理。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行业科技规划;指导并监督交通行业质量、技术、通信信息、环保、节能工作,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八)指导行业行政执法和行业体制改革。

(九)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宣传、纪检、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及群团等工作。

(十)承办旗委、旗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伦春自治旗地方海事处、**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伦春自治公路养护管理站当在法规授权范围内,认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第十五条 **伦春自治旗运输管理站应当根据**伦春自治旗交通运输局的委托,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职责。

第四章 行政执法程序

第十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程序是在进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方法和步骤。实施行政执法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许可规定》所规定的执法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执法包括交通行政许可、交通行政处罚和交通行政强制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是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经审查依法赋予其从事交通行政法律规范所限制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

(二)交通行政处罚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交通行政法律规范,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三)交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交通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履行其法定义务时,交通主管部门以强制方式促使其履行或实现与履行有同一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八条 各种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具备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资格;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实事准确,证据确凿;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合法;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五)使用交通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六)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许可必须遵循合法、效率、服务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当事人的申请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

(三)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作出行政许可,批准或不批准;

(五)申请人对不予批准申请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交通行政许可分别在局属执法单位窗口统一办理。在办理当事人的行政许可过程中必须遵循规定的公示制度、办事指南、办事程序、文明服务公约以及办结时限。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必须遵循法定、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以及监督、制约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本单位可以旗交通运输局的名义设定如下种类的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证照、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实施行政处罚须遵循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

(一)违法实事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使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

3.告知当事人认定的违法实事、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4.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权;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6.作出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7.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8.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其他行政处罚使用一般程序,按如下程序进行:

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向当事人说明检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3.制作《交通违法行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负责人审查;

4.制作《违法违章行为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还须告知其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符合条件听证的应按其要求组织听证;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填写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8.告知当事人若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9.将行政处罚文书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遵循依法强制执行、合理强制执行、预先告诫的原则,可以由旗局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采用加罚、征收滞纳金或强行拆除的方法,执行过程须遵循以下程序:

(一)告诫;

(二)执行;

第五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过错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过失违法行使职权,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执法人员造成的执法过错进行调查、确定责任、决定处分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旗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给国家、集体、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负责制的原则,认定过错责任并决定过错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错案投诉和对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执行。涉及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旗局纪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认定实事不清、证据不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错误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五)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六)处理结果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

(七)违法实施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而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二)由于管理相对人的过错或不可抗力造成执法错误的;

(三)行政执法人员所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四)执行上级或本级行政机关错误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追究行政执法人员责任的;

(六)其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的确定:

(一)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行使职权的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二)两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鉴定人、勘验人故意或过失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由相应鉴定人或堪验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行政执法行为因审核错误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造成过错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有关领导错误批示造成过错的,由批示人承担全部责任。

(六)由于承办人员的过错造成行政机关做出错误决定或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工作失误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应从重处理:

(一)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拒不纠正过错行为的;

(三)阻碍过错责任调查的;

(四)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对过错责任人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一)主动认识并自觉纠正执法过错的;

(二)情节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造成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进行内部批评教育;

(二)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

(三)责令承担赔偿费用;

(四)扣发年底奖金;

(五)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级、晋升资格;

(六)调离执法岗位;

(七)给予行政处分。

上列处理决定可以合并适用,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过错造成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实施赔偿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以下线索进行调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一)上级机关或领导交办、批办的;

(二)有关部门转办的;

(三)群众举报、控告或来信来访的;

(四)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行为。

经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立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追究处理意见后再提交领导小组讨论决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查处执法过错责任,应自立案或决定调查之日起60天内处理完毕。重大复杂的案件,可延长30天。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领导小组做出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本单位申请复核。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

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行政执法责任的考评与奖励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实行考评制度,作为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负有执法责任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年度考核评议的同时,对履行执法责任的情况进行评议。由上一级执法责任人对具体执法责任人提出考评意见,作为对各岗位工作人员评优评先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评工作由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依照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试行办法的考核内容,采取自评与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群众评议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的计分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参考依据。在考核评议时,对各级执法责任人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方面,结合各岗位执法依据进行评议和考核。具体包括:

(一)岗位执法依据的学习、宣传情况;

(二)岗位执法依据、执法职责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三)贯彻执行岗位执法依据,履行岗位执法职责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考评的结果应当公开,并作为评选先进工作人员的依据。

第四十条 本单位在年终考评总结时,对落实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执法人员,参照有关奖励办法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执法人员发生错案或过错,依照本责任制第五章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对经考评被评为先进的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表彰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七章 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建立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定期对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的情况和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自己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六条 旗局应当主动接受市交通运输局、旗政府、旗人大、专门机关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接受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监督。

第四十七条 受检查监督的行政执法人员和单位应当接受检查监督意见,不得拒绝检查监督。

第八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责任制以执法责任与岗位工作职责相结合,执法责任人应自觉以执法依据规范行政行为,履行执法职责。

第四十九条 各执法职能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执法责任,将各项执法责任分解落实到每个岗位及每个工作人员,明确其执法依据、执法职责、责任范围和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单位应当制定各项审批、监督检查以及办理手续(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并予以公开,以规范执法行为,使各项行政执法行为公开、公正、合法、廉洁。

第五十条 对国家、省和市所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执法职能单位应在其颁布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单位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贯彻实施方案,并在领导小组审批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执法人员执法前必须参加相应法律培训,取得相关执法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执法工作。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履行执法任务时,必须出示交通部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进行案件调查或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如与当事人由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章 附 则

第2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

新形势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面临着新问题,在国家大力推进综合执法进程中,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十分必要而且重要。

1 背景分析

全国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自2002年试点以来,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全面深化改革,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四中全会进一步强调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

交通运输改革进程中,一些新问题、新矛盾随之暴露出来,比如收费公路体制改革中,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实施以及取消二级公路收费制,原公路养护段职工经费调整为财政定向补助,职工待遇问题、安置以及权益保障等问题越发突出。同时收费公路改革是好事,但民众普遍存在质疑,最近几年收支缺口却不断加大,目前已有3000亿的缺口,民众不禁疑惑钱去了哪里。同时大力建设的智慧交通也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特别是快速反应能力以及执法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但大量的不规范行为严重阻碍了交通运输改革。所以有必要探讨当前在综合执法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困难,以便能够采取针对性的措施,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综合执法。

2 当前主要困境

某市交通局,现有三个行政机构,包括港航管理局、运输管理处和公路管理处。主要承担辖区公路(4472.364公里)和航道(1936公里)的养护、安全和运输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推动综合执法以来成果相对显著,但依然存在很大困难。

首先,观念滞后、执法不顺。由于历史原因,重建设、轻管理根植较深,在交通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精力和关注度。该市自1984年撤地建市以来,市交通局下辖机构除名称和人员有变化外,职能范围、M织结构等很少出现大的变化,管理模式陈旧。具体表现:一方面外部执法职能交叉,最为显著的就是交警和运管执法大队权责交叉,多头管理,当然这在全国范围内均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下辖三个行政机构各自为政,内部职能交叉,综合执法改革浮于表面,缺乏统一处理标准。在信息化建设浪潮中该市相继建立了水上交通指挥中心、GPS指挥中心、公路指挥中心,但没有打破信息孤岛,无法形成统一管理和指挥调度。

其次,人员不足,素质不高。执法人员严重不足,是全国均存在的问题。以公路交通来说,随着道路交通网的完善以及规模的扩大,交通执法范围成倍增加,工作量剧增,人员不足很难把执法工作做好。这样一来就必须扩大执法队伍,但又走入另一个误区,盲目扩大队伍,导致队伍素质低,更加不能做好执法工作。也正是由于素质不高导致交通运输执法很多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如钓鱼执法,不仅是该市,全国范围内同样存在。自2009年首次出现钓鱼执法以来,时隔6年,钓鱼、黑车、冲突再一次回到公众视野,2015年6月,广州、杭州、武汉接连发生因钓鱼执法引起的专车围堵、路人声援事件,对峙过程引发交通堵塞、产生人群肢体接触,最后需要依靠特警维持秩序。如肆意行使自由裁量权,该市允许执法人员拥有一定自由裁量权,但在日常执法中,滥用自由裁量权、执法授权过度、违规设置电子警察和限速标志等问题还是比较常见,造成交通运输秩序混乱,执法部门公信力严重受损。再如执法过程中不出示证件,不告知调查理由,忽视行政相对人知情权,也不听取相对人陈述和申辩,笔录不规范、不完整,暴力执法、出言不逊等等。

3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议

首先,充实人才队伍,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新时期的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交通运输执法有效性和规范化的基本保障,关乎执法部门公信力和法治精神。一方面面对人员缺口问题,不能盲目进行队伍建设,应当结合当地城市交通运输执法实际情况,确定需要的人员数量和能力结构。一旦确定下来,除非发生不可抗情况,不能随意变更编制。辅以公开招聘制度,参考公务员考核进行笔试面试,择优录取,一切程序公开透明,并接受监督。同时,交通运输执法改革并不是孤立的,它能够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和收费公路改革等进行有机结合。当国家燃油税费改革以及收费公路改革实施后,公路养护必然会转向由社会机构提供养护服务,如此一来养护路段人员就会超额,待遇问题也会出现。因此可采取适当措施,就地吸纳养护人员成为执法队员。比如四川华蓥市,组建路政服务中心,将超额人员带编转岗到服务中心,既解决了职工安置和权益保障问题,同时也充实了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另一方面,要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提升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比如华蓥市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方式,实施执法人员岗前练兵、技能培训、法律教育等素质提升计划,形成长效培训机制,不断提升执法人员素质。

其次,狠抓队伍建设,完善执法监督管理、执法考核等管理制度,提高内部规范化管理水平。监督管理方面,不仅要在内部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应当引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共同规范执法行为。当然前提是群众的法律意识,目前来看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已根植于人们群众心中,但群众监督容易引发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如2015年发生的钓鱼执法事件,造成围堵事件需要特警维持秩序。所以内部应形成机制对违规执法跟踪调查,并公开政务信息积极接受外部监督。建立并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以严格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规范执法行为。

第三,加强智慧政府、智慧交通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形成统一管理,在技术上消除权责重叠问题,这也能够有效提升执法规范化和科学化。积极推动联合执法。如华蓥市依托交通执法中队及检查站,建立片区联合执法机制,交通运输执法队、交警归、派出所、交管所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促整合、强执法。

第四,严格执行交通行政执法规范要求,树立良好公众形象。执法时着装整洁、仪容端庄、风纪验证、举止文明。

第五,制定恰当措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经费,特别是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后,工资待遇问题显著,保障经费是从根本上消除执法人员追求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

4 结语

国家正在积极推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存在很大困难,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多发,这些均阻碍着体制改革,影响我国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所以必须严格落实交通行政执法规范,结合实际和国家法律、政策,在队伍建设、管理体制、监督体制以及技术层面制定策略,推进综合执法,规范执法行为。

参考文献

[1]马晓栋. 交通行政执法现代化研究[D].东南大学,2015.

第3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思想认识。一是召开三项制度专题会议。在机关干部学习会、执法人员工作例会、执法人员专题培训会等会议上多次学习及部署落实,要求进一步明确各职能岗位和工作岗位职责,切实推进三项制度工作的落实。局属各执法单位也加强对三项制度实施的组织工作、学习培训,通过宣传和学习,强化诚信意识、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效率意识,做到人人熟知三项制度,人人遵守三项制度,人人自觉执行三项制度,为此项工作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二是加大三项制度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民乐政务网站、政务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公示栏公示服务的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等相关具体事项,向社会和公众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二)进一步确立执法权限和明确执法责任。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法定的行政职权分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交通运输行业行政监督检查。目前,我局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均取得交通部和甘肃省行政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取得甘肃省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并于2019年11月15日参加了县司法局组织的岗前通用法律知识及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培训学习。在从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行业执法规范,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活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并按照法定职能,强化道路运输、公路建设与养护管理,依法打击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到依法履行职责,认真落实责任。此外,根据县法制办《关于印发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自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了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阳光透明。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监督制》,《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制度,并将制度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目标管理综合考评内容,发挥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制度的保障作用,有效地维护了行业稳定,促进了行业发展。

(三)落实三项制度,提高服务水平。

一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省市县行政执法工作要求,我局积极拓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规范操作,注重实效。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要求,在执法信息公示采集系统公示了本系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需在政务服务窗口公示的相关内容,由政务大厅规范标准,所需材料由我局制作提供给政务大厅相关工作人员。同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制定了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了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

二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我局在执法过程中全程拍照留证。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并逐步推广应用说理式文书,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可回溯管理。

三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局机关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执法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并形成处理意见后上报。对列入重大执法决定范围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由本部门在实施依据、认定事实、履行程序、适用法律等方面开展法制审核,出具书面意见。通过严格、规范的法制审核,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公正、公平、合法、适当。截至目前,我局共审核6起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同时已上报县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是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案卷是实现公平公正执法的有效载体,也是衡量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的综合体现。我局领导班子对案卷评查工作高度重视,每年举行一次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严格按照执法案卷评查标准,对行政处罚案卷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决定、送达、执行、案卷归档等七个方面对整个执法案卷的规范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查。

二、存在的不足

一是“三项制度”在具体实施上不够深入,在公示执法结果的内容、方式上有待完善,在影像资料的入卷方面不够规范。

二是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在法律专业知识上明显缺乏、缺少培训,执法经验不足的情况较多。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局贯彻落实“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职能,充分认识实施“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增强贯彻落实“三项制度”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执行“三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在改进我局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树立良好形象上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进一步加强学习和宣传。组织学习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有关文件,更加深刻地领会实施三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加强对三项制度的学习理解和把握,确保三项制度的正确实施。加大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载体,全方位、多角度、多形式地进行宣传。

第4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第5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一是横向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实现“五合一”综合执法。整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的路政、运政、高速公路、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五方面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和执法队伍,组建临沂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同时,按照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两个相对分开”的要求,将原来由市运输管理处、市农村公路管理处等市交通运输局所属19个事业单位分别行使的行政处罚职能与行政审批、管理职能进行分离,将其承担的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全部划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实行交通运输领域一支队伍执法。交通运输领域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及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通过整合执法职责和机构,将交通运输领域6支执法队伍、19个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能,全部交由1支执法队伍行使,从源头上解决了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和重复执法的问题。

二是纵向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着力推动执法力量下沉。按照“市区只保留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理顺市与市辖区的执法管理体系,在市级设立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为市交通运输局所属副县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市及市辖区和临沂境内高速公路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在县级,参照市一级做法,推动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并接受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进一步理顺市县执法管理体制,充实县区执法力量。

三是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凝聚改革推进部门合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尤为重要。为此,临沂市专门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织、财政、人社、审计、法制、交通运输、公路等部门单位为成员,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并以市政府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小组成员的职责分工。同时,在交通运输部门内部,建立职能部门、行业管理机构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交通运输行业的行政管理效能和公共服务能力。

四是科学配置执法支队机构编制,充分保障综合执法工作力量。改革中,临沂市注重加强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编制保障,根据“编随事走、人编同调”的原则,涉及专门执法机构的,整建制划转编制和人员;涉及承担部分执法职责机构划转的,按照职责承担比例划转人员编制,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综合设置了7个科室、13个大队、4个定点监察机构,确保有足够力量开展执法工作。考虑到改革涉及单位的人员身份不同,新组建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其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身份和职级不变;其他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条件的人员,由组织、人社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过渡。执法工作所需的辅、技术性工作岗位,可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改革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需要注意如下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坚持改革在前、分步推进,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整合运政、路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等多方面执法职能,必然涉及执法机构性质不同、人员编制身份不同等问题。从外省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践来看,有的省市自定了行政执法专项编制,人员按照公务员对待和管理;有的省市在改革完成后,涉及事业分类、参公问题暂未得到解决,仍采取人员统筹使用、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对此,改革的推进应坚持改革在前、人事配套在后,不能因噎废食,阻碍改革步伐。具体可采取分步推进的方式,先将要整合的队伍整合起来,人员管理上可采取人员统一使用、编制分类管理的方式,再视实际情况逐步予以规范。

二是科学厘清职能划转的边界,有利于最大化凸显改革成效。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职能划转范围的把握上,应坚持“以整体划出为原则,选择性划出为例外”的标准,将行政执法权及相应职责一次性划入新组建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避免出现划出部门“选择性”划出、划入部门“挑肥拣瘦”的现象,减少职能划转的无意义争论,提升改革成效。在职能划转过程中发生的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行为,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尚未结案的案件外,划出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

三是保持行业和人员队伍的稳定,是衡量改革成败的关键。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必须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我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既做到了敢于担当、强力推进,又做到了慎之又慎、站位全局,始终把行业发展和人员队伍稳定作为改革的基础,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科学调整职责机构,合理划转编制人员,妥善安置分流人员,尽最大可能地解除干部职工的后顾之忧,确保了人心不散、工作不断、局面不乱,有力地维护了行业系统的持续稳定。我们认为,为提高执法人员积极性、畅通晋升渠道,可以参照深圳等地综合执法类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制管理的做法,从省级层面探索制定职级制管理办法,通过业务考核晋级,享受相应工资、医疗、住房等待遇,解决人员晋升“天花板”问题。

第6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为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和省交通运输厅的要求,局成立2013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科、监察室、公路处、运管处、地方海事处、航道处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局属执法单位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二、执法评议考核方式

执法评议考核主要采取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自评与互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

内部考核采取审阅有关报告材料、听取汇报、评查执法案卷、查阅文件资料等方式进行。重点采用执法案卷评查的方式。外部评议采用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问卷、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重点采用发放调查问卷表的方式。

2.自评与互评

自评由各单位对照《交通运输执法评议考核规定》考核内容和标准以及本方案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组织开展。互评由局组织对所属执法单位相互进行考核打分。

三、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及评分标准

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

(一)、行政执法情况(60分)

1.行政许可案件办理情况(20分)

2.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30分)

3.行政处理案件办理情况(10分)

(二)、执法监督情况(20分)

(三)、行政执法制度建设情况(20分)

具体评分标准参照省交通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分标准及执法案卷评查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执法评议考核等次的确定

执法评议考核成绩由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部分得分组成,其中内部考核得分占80%,外部评议得分占20%。执法评议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为优秀,60-90分为达标,60分以下为不达标。

五、执法评议考核时间安排

2013年5-7月,局属各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考核自评工作。

2013年8月,局组织各执法单位开展执法评议考核互评工作。

第7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一、组织领导

成立二一五年度学法领导小组,局主要领导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局直各单位、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

二、参加学习人员范围

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

三、学习时间

(一)自学时间

1、领导干部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50学时。

2、一般工作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70学时。

3、行政执法人员全年自学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二)集体学习时间不少于40学时

集体学习由局法制科统一组织。

四、学习内容和达到标准

(一)学习内容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宪法》、《公务员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道路运输条例》、《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省行政程序规定》、《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和《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等。

2、2015年度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交通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交通运输行政许可文书制作基本规范及模版》。

4、上级部门下达的学习任务。

(二)达到标准

通过学习,了解《宪法》的基本理论、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了解公务员管理的原则,公务员的权力和义务,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公务员的培训、交流与回避,公务员的职务升级与辞职、辞退;熟知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和实施程序;熟记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种类和实施程序;熟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的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熟记法律责任;熟知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规定;了解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内容、被监督执法行为、监督程序、监督处理和监督责任;熟记《省行政程序规定》中的基本原则和行政执法程序,了解特别行为程序;了解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与标准等。

五、学习要求和监督检查

(一)学习人员应做好学习笔记,每人不少于五千字。局学法领导小组将定期对学习笔记进行检查。

第8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推进法治交通建设

高度重视交通运输依法治区建设工作,始终把依法治区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长抓不懈。一是强化组织领导,确保责任到位。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运管所所长为副组长,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各股室长为成员的交通运输依法治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主要领导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工作局面。二是强化责任。认真推行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单位各自的权力、义务和责任。把执法责任分解到岗,落实到人,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二、重视普法宣传,营造良好行业法治环境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交通运输行业普法工作,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营造和谐交通管理氛围,促进依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统筹策划,精心组织,结合路政宣传月、法制宣传日、安全生产月、国家法制宣传日等节日,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

(一)利用各重大节日,深入实地进行宣传。通过路政宣传月、安全生产月、国家法制宣传日等重大节日开展交通法规宣传活动。执法人员深入实地进行宣传,发放《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各类宣传资料2000余份,出动人员25余人次。同时,利用4月15日安全生产日、6月16日横山镇禁毒宣传活动和6月18日安全生产月主题广场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公路安全、车辆超限超载等法律知识,共发放资料2000多份。

(二)积极开展五走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铺开交通宣传走进机关、走进企业、走进校园、走进社区、走进村镇等“五走进”活动。创新宣传载体,通过“点、线、面”加大宣传力度,起到了良好的宣传氛围,使得交通相关法律法规深入人心。

(三)开展充分利用各类载体,加强交通标语宣传。在单位门口、4个停车服务区悬挂横幅标语;在辖区公路沿线、汽车站等显要位置设置宣传标语;充分利用单位、公交车的电子显示屏,开展滚动宣传,营造了良好的的法治宣传气氛。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严格落实领导班子学法制度,上半年局党组会前学习《省禁毒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办法》等法律法规,局属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在全局内形成,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培养交通运输执法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法,不断提高交通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四、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

(一)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大力开展“减证便民”活动,彻底清理交通运输领域各类证明,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优化流程、减少材料、缩短期限,完善规范的办事指南体系,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长效工作机制,推动监管工作更加公开公正、规范高效运行。认真落实执法监督工作,坚持执法责任追究,实行执法奖惩并行机制,以构建科学合理的执法评议考核体系推进交通局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切实推进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按照上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要求,整合路政、运政执法资源,理顺综合执法大队职能配置和权责关系,层层落实责任,稳步推动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现目前,执法人员编制均已调整完毕,但因市、区编办对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机构的定性不明确,文件中只明确了核定人员身份为参公事业编制。目前,与区委编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相关领导汇报改革推进情况,适时请教改革政策,并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共同研讨改革方案,确保改革举措经得起历史检验,经得起政策推敲。

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对依法治区建设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意识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加强,在具体执法中还不同程度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现象,部分执法文书档案资料需要进一步规范。

(二)“谁执法、谁普法”意识还需提高,交通法规的宣传普及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执法对象的法制意识和法制观念较低。

(三)行政执法人员的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执法单位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手段还跟不上新形势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要求,部分执法工作还任重而道远。

七、下步工作打算

第9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范文

关键词:四个关键环节;行政执法工作

中图分类号:TM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249-01

运管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何谓行政?既行使国家赋予的权力。何谓执法?既执行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权力不小,责任重大,想要行使好这个权力,担负起这个责任,就必须懂法守法,否则,就谈不到执法。

懂法是行政执法的先决条件,执法者必须明确自己执行的是什么法,就是通晓和掌握所执行的法规依据和条文。对《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学懂弄通,一知半解不行,粗枝大叶不行,容不得模棱两可,丁是丁,卯是卯。要深刻理解法律内涵,要正确引用法规条文,要执行已经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执行正在生效的法律法规,要执行自己有资格执行的法律法规。不能乱用,不能套用,应该其它部门用的咱们不能用,应该用在彼处的此处不能用。尤其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具体经营行为必须依据法规明确规定的条文处理,因为法无明文不处罚,这是执法的基本原则。

守法是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遵守法律规定的资格,范围,程序,时限,数额来行使权力。申请客运线路,无论许可与否,都要给予答复,并且要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做书面答复。在行政处罚时,执法者应具备行政执法资格,正确引用法律依据,严格遵循执法程序,具体说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做好笔录,听取申辩,告知权利,根据事实认定违法行为,依照法规做出处罚决定等等,一系列的执法程序缺一不可。步骤不能丢,次序不能乱,项目不能少,所做的一切都要经得起检验和推敲,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须知我们的执法行为是在经营者监督之下进行的,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经营者也在研究相关法规。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不要说野蛮执法和随意执法,即便是执法程序少一个环节,一旦打起官司,我们也要败诉。轻者行政复议,重者行政诉讼,官司输了还要按照《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所以不要以为行政执法无非是着个装,检个车,罚个款那么简单,必须牢牢绷紧执法必先懂法守法这根弦,因为这不仅仅是我们打击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避免自己充当被告的现实要求。

孟子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制定要靠人,法规的实施更要靠人。如果执法者不按照法律的规定,枉法裁判,漠然置之,则法律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对违法行为认定要准确,对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要做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对无证还是有证未携带,对站内售超员票还是客车在市内绕行拣客,对出租车上线营运还是送客返回途中揽客等要认定无误,这是处罚的前提。引用法律依据要准确。违反了哪一条,哪一款,都要在法规之中找到准确的依据,找不到相对应的依据不能认定违法。同时还要注意下级法服从上级法,执行现已颁布实施的法,不能引用明文废止的法,执行我们运管部门有权执行的法,不能引用由其他部门执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