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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概念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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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概念

第1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摘要:金融期货在期货交易中占很大比重,做为投资交易的一种,金融期货也具有其自身的风险类别,针对风险的危害性及如何规避,本文将提出一系列建议,对如何进行风险控制出具有效措施。

关键词金融期货交易风险管理规避控制

金融期货交易在外汇期货交易推出市场后品种不断增加,并相继上市。几十年的时间内,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也在不断推新,保持良好的势头,其交易额在资本市场的总交易额中占到极大比重。金融交易有着避险、投机等功能,但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也存在着风险性,需要得到投资者的重视,并且要采取措施来控制和规避风险,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

一、金融期货的概念

金融期货是近几十年新兴的一种金融衍生工具,指的是在交易所内交易双方对某个特定日期按照约定的价格交易一定数量的金融产品或是其衍生品进行买卖的一种合约,其中的金融工具可以是传统的股票、债券等,也可以是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这种期货合约的出现及发展是以普通商品期货为基础的。金融期货自出现以来迅速发展,凭借规避投资风险,提供投机机会等功效在期货交易市场占据很大比重。

二、不可忽略的金融期货风险

金融期货因其可以有效规避金融现货的交易风险,因而吸引了很多资本市场投资者的目光。拥有一个品种丰富、体制健全的市场是做好风险管理,提升投资成功率的保障。因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和各种期货品种都蓄势待发,它们的出现可以很好地弥补资本市场的缺陷,从而使资本市场更加完善。

但是在金融期货获得广阔发展天地的同时,一些金融专家却提出金融期货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工具其本身并无风险的理论,认为风险的产生限于规则的不完善,这种理论的提出极大地影响了人们对投资金融期货的判断,缺少对交易风险控制的重视,长此以往,期货市场的稳定也会受到很大影响。

期货专家的上述观点实际是极其错误的,金融期货交易的确是管理风险的工具,但其规避的只是现货交易市场的风险,例如股票、债券、外汇等,且产生的只是转移、分散的作用,并不能将风险完全消除。其实金融期货交易还会产生自身的价格方面、结算方面、还有信用方面的风险。且实际上金融期货交易比金融现货交易存在更大的风险,当然也会带来更高的利润或造成更大的亏损,如何利用好这把双刃剑,是所有投资者都要面对的问题。

三、金融期货风险的特性

1、放大风险及产生连锁反应

金融期货交易不同于现货交易,在买卖时需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会带来撬动地球的力量,实际看到的是为数不多的交易额,到合约到期时就会产生很大的经济反转,其中的投机性很强,无形中加剧了交易风险。

2、属于虚拟易

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在交易中并无实物参与,单凭一纸合约,如同网络中的虚拟游戏、虚拟活动,不参与实体经济的运行,会制造出更大的经济泡沫。虚拟交易实际并无现金参与,因而缺乏流动性,假如将这种虚拟交易投入实际的现金运转中,必然带来更大的风险。

3、风险源种类多、分布广

期货交易并非由一方决定,而是交易双方的互相选择,交易环境也瞬息万变,例如买方出现投资转向或者期货不能如期而至,都会带来风险。交易的每个细小环节都可能成为形成风险的主导因素,广泛而丰富的风险源头使投资者不得不多加谨慎。

4、国际游资偏好及投机性增强

对于希望通过期货为资金保值的投资者来说,金融期货是用来规避风险并使利润保持稳定的工具,而国际资本却将金融期货当做是一种投机工具。如此一来,金融期货及其衍生品会受到国际游资的巨大冲击,造成整个金融市场的动荡。

四、金融期货风险的种类

1、价格风险

价格风险是金融期货交易风险中最主要的一种风险表现。由于现货交易会受到价格变动的影响,例如利率或是汇率发生较大的变动就会造成现货交易中的损失,这对于追求资金保值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不小的风险,因而投资者会转向期货交易以达到规避价格风险的目的。对于投机者来说,利润的获取正是在杠杆作用下依靠价格涨落实现的,假如投机者和图利者在买卖方向上选择错误的话,就会造成亏损,如果巨大的价格波动致使他们的风险承受能力受挫,那么破产的结局就在所难免。他们同时承担了被保值者规避掉的现货交易风险和期货交易中产生的价格风险,风险累加,亏损的可能性也随之增加。

2、操作或管理风险

自然和人为的过失都会造成经济损失。自然灾害属不可控因素,一旦发生,损失必须由投资者承担。人为方面包括管理疏漏和交易员失误等,这些在日常经营中都有发生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交易机构就不得不面对损失的风险。

3、信用风险

如果金融期货交易价格上涨,而投机者和图利者不愿在交纳保证金后继续追加,也不愿及时补仓,那么作为卖方就会将合约强制性地纳入抵消损失的交易中。但这种对冲方式往往无法补救所有亏损,成交困难也随着出现。这时经纪商就承担了金融期货交易中的风险。不履行合约作为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价格风险进一步恶化的结果。

4、流动风险

金融期货出现的时间短,发展还不够成熟,缺少必要的广度和深度。一旦有突况,金融期货交易就会丧失变现能力,如果强制变现,就要承担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5、结算风险

信用风险形成后使经济商成为被动的承担者,造成经纪商资金周转不灵,资产总数低于负债总量,在期货合约到期时很难结算,这就成就了结算风险。信用风险的普遍出现使得结算风险产生,情况严重是,经纪商会出现资金流动困难的情况,交易被迫终止,而经纪商也会在资不抵债的困境中走向破产。

6、法律风险

金融期货交易中形成的合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假如对方遭遇破产,丧失偿还能力,也无法根据合约来要求依法进行判决,由此而成的法律风险使基本的偿还得不到保障。

五、控制风险的措施

1、提高期货交易风险意识,加强行业自律

在交易中,投资参与者必须对金融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有所认识,不能只看到其在现货交易中的规避风险之功能,在期货交易中并不适用。进行风险管理时要对风险度量、风险限额、信息系统、内部控制与审计等开展考量,这是意识提高的表现;另外行业自律也十分必要,这是投资参与者的权益保障,也能使金融期货市场更加公开、透明。

2、建立会员制,成立交易清算机构

建立起完善的会员制度,让参与交易的买家、经纪商都成为结算会员,清算机构要负责对其中会员期货合约的清算。这就要求清算机构的成立和完善,建立独立的结算机构十分必要,它是金融期货交易管理的核心。在交易中,该机构无需负责交易者和经纪商以及经纪商之间的合约签署。清算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买方,作用是控制信用风险,将交易和结算分开对待。清算机构应该是独立的,只有作为旁观者,才能秉持公平公正的态度,推行好结算制度。实际上,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主要就在清算方面,这就要求清算机构在风险压力之下建立起严谨的制度,用以防范交易风险。在制度的管理下,合约的顺利履行、保证金的有效管理、结算的质量和速度都将有所保障,减少对交易参与者的影响。现今银行在经济大环境下的转型为建立独立清算机构奠定基础,为金融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3、建立风险监控系统

风险监控系统需要随时监测交易中交易者的资金流动情况,对可能造成风险的交易行为及时指正,这种合理监控可以有效地避免结算及信用风险。将风险降低到可控范围,是监控系统策略得当的体现。

4、完善保证金制度,交易者之间的保证金交由清算机构来规定和收取

保证金的作用在于支付交易所和经纪人的佣金及弥补平仓时的亏损,起到降低交易风险的作用。以交易者的持仓量、品种的价格变动来确定初始保证金水平,而当期货交易量加大或价格大幅浮动时,则需追加变动保证金,如果情况危急,,也可随时追加。如果能够建立起金融期货信息分析体统,进行可靠的数据分析,就可以更好地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从而降低风险。

5、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法律法规

现今针对期货交易风险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交易中投机者的比例远高于保值者,会使市场处于过度投机的状态,因而需要相应法规保障保值者的权益,培养大量的保值者。在获得权益的同时,会员应履行法定义务,不可私下对冲、挪用资金等。建立法律责任,迫于法律的威慑作用,交易者会严格自律,达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结束语:

金融期货交易中风险与利润共存,投机者为追求利润往往忽视其中的风险,根据金融市场情况,控制风险的措施应该得到重视和实行,这样才能建立起健康、有序、稳步发展的金融期货交易市场。

参考文献:

[1]王沛英.股指期货市场发展问题研究.武汉金融.2009(01).

第2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关键词:股指期货;风险监控;三维概念模型;系统分析;操纵风险

中图分类号:F276.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09)05―0033―04

一、引言

随着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正式在上海挂牌,开启了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新纪元。我国首只股指期货一沪深300指数期货即将在中金所上市交易,股指期货具有为股票现货市场提供避险工具和价格发现的功能,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规避金融市场风险、增加金融体系应对风险能力的同时,也可能加重金融风险的破坏程度。因此,需要在发展金融期货市场的同时,严格风险管理,完善风险监管体系。操纵行为作为衍生品市场最主要的风险和违规行为,它扭曲了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映,破坏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同时,操纵行为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投资环境,削弱了资本市场对国内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从法律角度考察发达国家和我国对于价格操纵界定,国际证券组织技术委员会在《市场操纵的调查和》中指出:价格操纵是通过扭曲证券及其衍生品市场的价格,伤害这些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制造市场活动的人为表象,破坏市场的完整性和公众对市场的信心。在学者的定义中将期货市场操纵定义为: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公司有能力去影响期货市场的价格。

1982年,美国在全球首先推出股指期货,经过25年发展,股权类衍生产品已取得巨大发展,但对其价格操纵的相对较少。国外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理论研究。Al―len和Gale将市场操纵分为基于信息的操纵(Infor-marion-based Manipulation)、基于行动的操纵(Ac-tion-based Manipulation)以及基于交易的操纵(Trade-based Manipulation),为随后市场操纵的深入研究打下了基础。Stoll和Whaley以1982年5月至1985年12月的S&P500股指期货为研究对象,发现在期货合约到期日,现货市场最后一个小时比非到期日有较大的价格波动和成交量,并且到期日最后半小时与隔日开盘半小时的指数报酬存在负相关,即存在价格反转。邢精平对2006年5月韩国KOSP1200股指期权到期日大动荡案例进行分析后认为,市场存在明显的操纵行为,另外对国际投行运用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两只股票价格操纵香港恒生指数与H股指数期货进行了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股指期货市场操纵行为进行了研究。臧玉卫、王萍等(2003)研究了贝叶斯网络在股指期货风险预警中的应用。根据股指期货和现货市场的特点,戴晓风、朱海燕(2005)设计了恰当的现金结算方式,有助于控制股指期货的操纵行为。邢精平等对境外股指期货的操纵案例或疑似案例进行研究,归纳了每类操纵的特点与防范措施。另外有学者对股指期货风险控制与监管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股指期货操纵风险管理策略。有学者提出判别市场操纵,关键是要提供四个方面的证据,即被控方有能力影响期货价格、被控方有进行操纵的特定意图、存在人为价格、人为价格是被控方造成的。

以上的研究是对股指期货价格操纵的研究基础。学者们从股指期货的价格操纵的定量判断及概念界定等方面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对于股指期货价格操纵的监管,除了需要技术的分析方法外,还应考虑金融市场的规范性和严肃性的要求,对于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的监控,不仅需要对操纵本身的概念界定和判别技术,也需要对股指期货操纵监管中的组织、操纵类型和判别方法通盘考虑。而这样的风险监控系统的研究尚不完整,针对该问题,本文将系统工程的思想和霍尔三维模型引入中国股指期货市场的风险监控系统的分析过程中,探讨中国股指期货市场风险监控系统目前所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三维概念模型对风险监控系统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股指期货操纵风险的监控系统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

二、研究框架及模型介绍

从系统工程的角度看,风险监控的过程就是一个系统分析的过程,其实施步骤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处理三个阶段。在系统分析的过程中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系统三维模型中的三维可概括为风险类型维、程序维和工具维。

(1)风险类型维。是对金融期货中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抽象和高度概括。在股指期货市场中主要有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非系统风险由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法律风险组成,而本文中的研究对象为股指期货的特殊风险,即操纵风险。

(2)程序维。是指在对风险监控系统的内在规律和实际运作的认识的基础上,抽象和概括出来的风险监控的基本环节和程序。程序维的作用是对这些环节和程序明确划分其基本功能和目的,并进一步确定相互间的关系。程序维是三个维度的核心,在此维度上的各个环节的合理性将影响整个风险监控体系的整体效率。

(3)工具维。是指在对金融期货风险监控的各环节中使用的方法、手段、途径。工具在这里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具体理解可分为四个基本工具类:组织机构、政策规则、技术模型、信息体系。四个工具的作用各有不同,通过组织机构来明确部门和人员的分工;通过政策规则来规范操作程序和原则;通过技术模型进行定量分析,为预警提供技术保障;通过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处理相应信息,满足风险监控各环节的信息需求。

从图1可以看出,三维模型将空间分割成若干小块,每一小块代表了该系统的一个元素,每个元素中都包含了其对应的风险类型、部门设置、制度规定和技术与信息等要素,这样每个元素都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要素独立高效地工作,同时又通过三维模型相互联系,进而构成了完整的股指期货风险监控体系。

三、风险监控体系的分析

可以考虑,监管将从时间数序的风险监控体系的监控流程和空间布置监管体系进行分析。

(一)风险监控系统的监控流程

股指期货风险监控的过程就是一个系统分析的过程,其实施步骤包括风险识别、风险预警、风险处理三个阶段,又由于风险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周期性管理过程,应该具有反馈和评价的环节,对风险管理的执行情况和管理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分析,并进行风险信息反馈,以作为修正完善下一管理周期的参考,因此,风险监控系统的监控流程包括以下基本环节(如图2所示):

(二)风险监控系统的总体分析

从监控体系上,对于价格操纵风险监控可用图

3表示。

从图3可以看出,三维模型中风险类型维已经确定为价格操纵风险,那么三维模型转化为二维模型,然后将空间分割成若干小块,每一小块代表了该系统的一个元素,每个元素中都包含了其对应的组织结构、政策规则、技术模型以及信息体系等要素,这样每个元素都可以根据其所掌握的要素独立高效地工作,这些元素又通过三维模型与其风险监控流程相联系,进而构成了完整的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的风险监控系统。

以操纵风险识别过程为例,分别对操纵风险识别过程这一环节中相对应的风险监控系统中的组织结构、政策规则、技术模型以及信息体系等要素进行分析。

(1)组织结构。在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监控的风险识别环节中,组织结构的互相合作,相互协调显得至关重要,具体举措有很多,以交易所和监管者间的合作为例,虽然交易所在收集操纵信息时具有优势,但是如果交易所不具有调查权利或此活动涉及到非交易所会员时,那么就得依靠监管者。这时交易所收集的和操纵有关的信息对监管者有着重要的作用。

(2)政策规则。政府监管机构(证监会)为了执行操纵风险监管,基于市场信息披露建立一整套市场监管制度,并且该制度中包括要求监管部门每日搜索、分析、比较期货与现货市场之间的供需变化情况、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套期保值者和投资者所持头寸的情况。另外交易所也应该有一系列完整的交易制度,从而确保交易的安全进行,最大限度地杜绝操纵风险。

(3)技术模型。在股指期货价格操纵风险监控的风险识别环节中,技术模型主要用来识别出操纵风险,为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理做好准备工作。比如可以用风险估价(Value at Risk,VaR)技术评估模型,考虑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通过Markowitz模型投资组合的有效边界,得出风险值的计算区间等等。

(4)信息体系。对于信息体系的构建可以通过建立数据库系统,系统的数据库分指标数据库、标准样本库、模拟数据库。在最后的风险识别环节中还可以建立一个整体的数据库,用来存储各种可能的操纵风险的特征、过程和方式。从而构建一个用于风险监控系统中风险识别的信息体系。例如,构建期货市场操纵行为的监控系统,其信息系统可从以下方面进行设计,如图4所示。

四、结束语

第3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内容提要:进入21世纪以来,以英德日韩等国的金融法制出现了从以往的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2006年日本将《证券交易法》改组为《金融商品交易法》,把证券、信托、金融期货、金融衍生品等大部分金融商品进行一揽子、统合性的规范,构建了一部横向化、整体覆盖金融服务的法律体系。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也深刻认识到其纵向割据的监管机构对不断创新的金融商品缺乏横向统一规制的问题。本文考察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后,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对适用对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投资者种类、自律规制机构等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内容进行全面分析后,最后提出对我国的借鉴意义,探讨我国应对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的对策。

21世纪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无法阻挡的潮流,混业经营格局下的金融创新产品的多样化又进一步促进混业经营。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后,无论是破产重组或被收购,还是主动申请转型,各大独立投资银行纷纷回归传统商业银行的怀抱,开始全面组建金融控股公司。[1]这似乎又回到了1929年以前美国的混业经营模式,但这绝不是历史简单的重复,而是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计划通过短期、中期、长期三个阶段的变革最终建立基于市场稳定性、审慎性、商业行为三大监管目标的最优化监管架构,主旨就是将多头分业监管格局收缩为混业综合监管格局,将授予美联储综合监管金融机构的权力。美国政府已经认识到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就是对不断创新的金融产品缺乏有效监管,而缺乏一有效监管的原因主要是各监管机构的纵向割据造成的。美国的金融混业综合监管和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已经落后于欧洲和亚洲的一些国家。[2]

2006年,日本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吸收合并”了《金融期货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律,彻底修改《证券交易法》,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最大限度地将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投资服务作为法的规制对象,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构筑了从销售、劝诱到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的横向的、全方位的行业规制和行为规制的基本框架,从以往的纵向行业监管法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这是大幅改变金融法律体系的“金融大爆炸”改革,融合判例法和成文法的制度,从而成就了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证券金融法制之一。其以保护投资者为目的的横向金融法制的制度设计,较好地平衡协调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在此次美国金融海啸席卷全球时,日本的金融体系未受太大影响,并且逐渐在充当美国金融危机救世主的角色。日本继受和创造金融法制的经验,值得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借鉴和参考。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也需要大力推进金融体制改革,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和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将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和金融法制提出新的挑战。

此次危机虽未对我国的金融安全和金融体系造成大的影响,但是,从长远战略来看,探讨金融商品的横向统一规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上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趋势

近年来,以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家为代表,金融法制出现了从纵向的金融行业规制到横向的金融商品规制的发展趋势,出现了根据单一监管者的功能性监管模式来重新整理和改编原有的多部与金融市场、资本市场相关的法律而将传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投资业整合在一部法律中的趋势。英国率先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第一次金融大变革,制订了《金融服务法》(1986年),20世纪90年后期又进行了第二次金融大变革,并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中的“投资商品”定义包含“存款、保险合同、集合投资计划份额、期权、期货以及预付款合同等”。通过金融变革,伦敦金融市场的国际地位日益加强。德国通过2004年的《投资者保护改善法》对《证券交易法》进行修改,导入新的“金融商品”概念,对“有价证券、金融市场商品以及衍生品交易等”作了界定,并通过修改《招股说明书法》导入投资份额的概念,将隐名合伙份额等纳入信息披露的对象。欧盟2004年4月通过的《金融工具市场指令》(MIFID)引入了“金融工具”概念,涵盖了可转让证券、短期金融市场工具、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和衍生品交易。欧盟内部则出现了金融服务区域整合,欧盟成员国的金融法制也逐渐呈现横向化和统一化趋势。

战后一直学习美国金融证券法制经验的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关注英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在随后的证券法修改中不断学习英国和欧盟的经验,早在1998年就成立统一横贯的监管机构:金融监督厅。在完善统一金融法制的方面,日本一直努力构筑以各种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整合的金融法制。其对金融商品进行横向规制的金融体系改革始于1996年桥本龙太郎首相的“金融大爆炸”。此后,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如同一个三级跳,第一跳是2000年制定的《金融商品销售法》,第二跳是2006年制定的《金融商品交易法》,第三跳就是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日本版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存款、保险商品将真正纳入一部法律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

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个支柱是投资服务法制部分。具体而言,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横向扩大了适用对象(证券种类、金融衍生品)的范围,与之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等。第二个支柱是指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具体包括季报信息披露的法定化、财务报告等相关内部治理措施的强化、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量持有报告制度的修改等。第三个支柱是确保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的正常运行。第四个支柱是对市场操纵行为等加大了征收课征金(罚款)的处罚力度。《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内容虽具有复杂的体系,但其特点又可用“四个化”来简单概况:适用对象和业务范围、行业规制、行为规制等的“横向规制化”、规制内容的“灵活化”、信息披露的“公正化·透明化”、对违法行为处罚的“严格化”。[3]其中,“横向规制化”是该法的最大特点。

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遭受重创,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金融援助和影响之下,1998年4月韩国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即金融监督委员会。2003年,韩国政府也开始推进统一金融法的制定,2005年2月17日,韩国政府发表了将《证券交易法》、《期货交易法》及间接投资资产运用法等资本市场相关法律统一为《关于金融投资业及资本市场的法律》(简称“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计划。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能够引起韩国金融业“大爆炸”的《资本市场统合法》,该法于2009年2月4日正式施行,该法整合了与资本市场有关的15部法律中的6部,其余的法律将一并修改。该法将分为证券、资产运营、期货、信托等多头板块的资本市场整合为一,旨在激励各金融机构自我改革和创新,增强韩国对外国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其推出必将给韩国资本市场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并预示韩国金融业整合期的到来。[4]

韩国《资本市场统合法》和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本质上相同,都是金融投资服务法,不是真正大一统的金融统合法,尚未达到英国的《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阶段。但日本、韩国的经验告诉我们,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建立和统一金融法制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逐渐进入与国际接轨的正常发展时期。我国是当今世界上唯一实行分业经营的大国。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从分头监管走向统一监管,是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发展的必然方向。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和韩国的经验,分阶段加以推进。韩日两国中日本的金融法制改革的经验尤为突出,韩国的《资本市场统合法》在2007年迅速推出,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日本2006年《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影响。而受到日本韩国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资本市场统合法的制定工作,计划于2009年12月1日提交立法机关,并预计2010年4月通过,2011年11月开始实施。

在法制完善方面,一般都是日本先行韩国和台湾地区紧随其后,金融法制的改革也大概如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法制、整合投资服务法制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纵观各国或地区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或资本市场统合法立法,一个最重要的立法原则即是由现行的商品类、金融业者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现行资本市场相关金融规制法律的特征是以“对象商品”或“金融业者”的概念形态或种类为基础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这种规制在如今迅速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中日趋不能适应。因此高度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应从现行的商品类、机构类规制转换成对“经济实质相同的金融功能”进行“统一规制”的功能性规制。为了贯彻这种功能规制原则,各国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先将金融投资商品、金融投资业、客户等根据经济实质进行重新分类,以金融投资商品(证券、衍生商品)、金融投资业(买卖、中介、资产管理业等)、客户(专业投资者、业余投资者)为标准进行分类。[5]以下分别从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和金融投资业的横向规制两个角度,论证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横向规制特点。

二、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的目的在于统一规范投资商品或者具有投资性质的各类金融商品,投资者保护是其根本目的和立法核心,其本质实际上是投资服务法。[6]与许多成文法国家相同,日本《证券交易法》对证券的定义较为狭窄,不包括很多投资产品。此次修法,日本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以适应近几年来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不断创新发展的现实环境。为了避免产生法律的真空地带,《金融商品交易法》以《证券交易法》的对象范围即“有价证券”和“金融衍生商品”为基础,最大幅度地横向扩大了法律适用对象的范围。

1.有价证券的范围的横向扩大

日本此次修法,虽然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并未对“金融商品”做出严格定义,《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仍是“有价证券”的定义。《证券交易法》第2条规定了证券法相关的各种概念的定义,特别是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有价证券的定义。1991年的证券交易审议会报告书参考美国的证券概念,提倡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概念。即作为有价证券的定义,在个别列举之外,设置概括性条款。日本金融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对《证券交易法》的有价证券的概念重新定义。但1992年的修改并没有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仅完善了个别规定以对应证券化相关商品。1998年的修改对定义条款进行了全面的修改,扩大向投资者提供的商品类型适用公正的交易规则,构建了方便投资者购买的投资环境。此次将“证券”的定义扩展为“金融商品”的概念,但仍未导入“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未对“金融商品”做出定义,只是对有价证券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扩大。在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上也曾探讨根本修改“有价证券”概念,但考虑到世界上主要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仍在使用“证券”或“有价证券”概念,且“有价证券”概念长期以来已被日本社会广泛接受,“有价证券”这一用语也被其它法律大量引用,如修改将会影响向国会提交修改法案等情况,《金融商品交易法》仍然延续了“有价证券”的概念。[7]

与《证券交易法》相同,《金融商品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两类:发行了证券、证书的权利(有价证券)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准有价证券)。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包括:①国债;②地方债;③特殊债;④资产流动化法中的特定公司债券;⑤公司债;⑥对特殊法人的出资债券;⑦协同组合[8]金融机构的优先出资证券;⑧资产流动化法中的优先出资证券、新股认购权证书;⑨股票、新股预约权证券;⑩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⑪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投资法人债券、外国投资法人的投资证券;⑫借贷信托的受益证券;⑬特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⑭信托的受益证券;⑮商业票据(commercialpaper);[9]⑯抵押证券;⑰具有①至⑨、⑫至⑮的性质的外国证券、证书;⑱外国贷款债权信托的受益证券;⑲期权证券、证书;⑳预托证券、证书,21)政令中指定的证券、证书。该法第2条第2款是关于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而视为有价证券的规定(准有价证券)。具体有以下这些权利:①信托受益权;②外国信托的受益权;③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的社员权(只限于政令规定的权利);④外国法人的社员权中具有③性质的权利;⑤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⑥外国集合投资计划份额;⑦政令指定的权利。

相比《证券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中的有价证券(包括准有价证券)中增加了抵押证券(原由抵押证券法规制)、信托受益权(原由信托法规制)、集合投资计划份额等。《证券交易法》中有价证券的信托受益权仅限于投资信托、贷款信托、资产证券化法定目的信托的受益证券等,但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其它的信托受益权均作为准有价证券,无遗漏地横向扩充了适用对象范围。

《证券交易法》把有价证券分为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和未发行证券、证书的权利,之所以如此区分,是因为考虑到表示为证券、证书的权利的流动性较高的缘故。但2009年7月之后日本的无纸化法即《关于公司债、股份等过户的法律》(2004年6月9日公布)的不发行股票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股票电子化后通过账册的过户就实现股份的转让,股份的流动性大大增强。将权利表示为证券、证书流动性高的立法理念已过时。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仍依据是否具有证券、证书来分类有价证券,被批评是一种古董式的陈旧做法。[10]

2.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

把集合投资计划份额列入有价证券的范围内,是为了各种基金适用《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概括性规定,是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近年来在日本依据合伙合同的基金的投资对象已经扩展到了各个领域,个别投资对象已不在投资者保护的框架内。因此,迫切需要对于依据合伙合同的各类投资基金予以法律规制。

对于不断创新的多样化的集合投资计划,需要打破原有的纵向规制法制,无论运作对象资产和流动化的对象资产如何,构建着眼于运作或流动化构造功能的横向法制。其理由如下:第一,在日本,集合投资计划是“金融大爆炸”之后应成为金融领域主流的“市场型间接金融”的主角,完善其法制是当务之急。第二,集合投资计划一般是销售给普通投资者,从投资者保护的角度出发,需要对计划的组成和运营进行横向覆盖的法制化和制度建设。第三,投资者人数较多,容易产生集体行动的问题(collectiveactionproblem),需要解决这个问题的法制基础和制度建设。第四,原有的法制是纵向不全面的,其内容也不充分,产生了诸多不便和障碍。因此,需要对集合投资计划加以横向全面的根本意义上的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11]

集合投资计划的基本类型有两种:一种是从多数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各种资产管理运作(资产管理型),另外一种是,特定的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加以组合然后卖给多数的投资者的构造(资产流动型),针对这两种方式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从历史上、经济上、实务上来说都是不同种类的类型,因此针对这两种类型,需要制定横向覆盖的规则体系(交易规则、市场规则、业者规则)。[12]在进行集合投资计划的法制完善时,有一个根本问题需要解决:不管计划的私法上形态(公司、信托、合伙等)如何,是否课以相同的交易规则。[13]《金融商品交易法》解决了这个问题,通过直接列举和导入了“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该法最大限度地把几乎所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和投资服务纳入适用对象,进行统一规制。[14]

2005年12月22日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为实现投资服务法(暂定)”中,对作为《投资服务法》对象的金融商品设定了三个标准:①金钱的出资,具有金钱等的偿还的可能性;②与资产或指标等相关联;③期待较高的回报,承担风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以此标准为基础,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2条第2款第5项规定:集合投资计划是指民法上的合伙、商法上的隐名合伙、投资事业有限责任合伙(LPS)、有限责任事业合伙(LLP)、社团法人的社员权以及其它权利,享有通过金钱出资进行的事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或该出资对象业务相关的财产分配的权利。集合投资计划的定义主要由三个要件构成:①接受投资者金钱的出资、支出,②利用出资、支出的金钱进行事业、投资,③具有将该事业所产生的收益等向出资人进行分配的相关权利。[15]上述条件均具备的权利,无论采取何种法律形式和进行何种事业,均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份额而成为该法的适用对象。[16]

3.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

近年来,随着金融商品的多样性发展,钻法律间空隙进行欺诈的事件在日本也频频发生。日本传统的以行业区分的纵向金融监管体制,已逐渐不能迅速应对新型金融衍生商品、混业经营和多种新型金融商品所引发的问题。特别是2003年日本进行外汇交易的机构投资者蒙受了巨大损失,成为社会关注的大问题,虽然此后紧急修改了《金融期货交易法》,将外汇交易纳入规制范围内,但也未能达到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的一个重要课题就是如何尽可能地扩大金融衍生商品的规制对象范围。对此,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的“中间报告”提出:不论原资产如何,均可作为适用对象。但如果完全不限定金融衍生商品的原资产而做出概括性定义,其适用对象的范围则不明确,又会产生过度规制的问题。为避免过度规制,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需要将一些金融衍生商品予以排除,但事实上操作起来又非常困难。基于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于金融衍生商品没有采取“概括性定义”的方式,而是在扩大交易类型、原资产及参照指标的同时,授权政令根据情况予以追加规定。

《证券交易法》中关于金融衍生商品的定义仅限于原资产为有价证券和有价证券指数等。《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衍生商品的对象范围予以大幅度扩大,除《金融期货交易法》的金融期货交易之外,还包括利息、外汇互换、信用金融衍生商品、天气衍生商品等金融衍生商品。

《金融商品交易法》确立了范围广泛的“金融商品”的定义,沿用《金融期货交易法》的“货币等”定义[17],并将有价证券和确保投资者保护所必须的价格变动明显的原资产金融衍生商品等加以融合而形成。但遗憾的是,该定义仍停留在规定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范围或从业者的一部分业务范围上,并未形成完全横向贯通规制,此为今后改革

当前,世界各国交易的金融衍生工具种类蓬勃发展,已达数千种,新型的金融衍生工具还在不断涌现。同时,金融衍生商品具有衍生再衍生的特性,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的发展已经混淆了很多以往认为是泾渭分明的界限,很多交易类型难以界定性质,处于不同金融领域的机构通过使用金融衍生工具间接地进入了其原本无法进入的市场。在金融技术发展的大背景下,诸多购买新型的金融商品的投资者(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无法从传统的以金融机构的类别划分而制定的法律规则体系中得到救济,使得金融消费者面临蒙受损失的威胁。同时传统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已经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依照传统方法已经很难界定金融机构的类型。另外,金融衍生工具的发展必然带来金融机构间兼营业务的不断扩大和融合,金融监管的基础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调整因多头监管而导致的监管主体模糊、监管空白、监管重复等现象,坚持统一金融监管体制,成为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发展趋势。[18]因此,金融衍生商品的横向扩大必然会要求建立横向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4.关于存款、保险商品

对于存款、保险商品,《银行法》、《保险业法》等各行业监管法律设置了保护利用者的框架,并不是《金融商品交易法》规制的对象,但如外币存款、金融衍生商品存款、变额保险、年金等,该法认可其具有一定投资性,但其又不属于存款保险以及保险合同人保护范围内的商品。因此,此次在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的同时,对《银行法》、《保险业法》相应部分也进行了修改,设置了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所以,《银行法》、《保险业法》等条文的修改实质上也是投资服务法的一部分。[19]

日本金融改革的目标原本是通过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对证券、保险、银行、金融衍生商品等具有投资性的金融商品进行横向全面的统一规制,但是因为诸多原因没有实现真正的统一规制和统一监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金融厅、财政省、经济产业省等政府机构存在部门利益的争夺,导致目前无法实现真正的金融商品的统一规制、统一规范、统一监管。《金融商品交易法》未将所有金融商品进行统一规制,固然存在遗憾和不足,但按照该法的原则和原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修改,设置准用该法的规定,构建与该法同等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亦可解决现实与理想的矛盾,最终实现投资者保护之目标。

该法制定后,针对金融商品、投资服务的对象范围,日本正在讨论在不久的将来制定真正大一统的金融法制即《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将存款、保险商品真正纳入统一规制中,实现横向规制的最终目标。[20]

三、金融业的横向规制

以上分析了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的内容,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趋势也必然会要求金融商品交易业者、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规制机构等金融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因此,《金融商品交易法》对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内容做出了规定。

1.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横向规制

在扩大适用对象的范围,对金融商品的进行横向规制的同时,就会伴随业务范围的扩大以及根据投资者的属性和业务类型而进行规制的差异化。即《金融商品交易法》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了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了业务规制的横贯化。

此前,日本针对与金融投资服务有关的行业的法律主要有:《证券交易法》(证券公司)、《关于投资信托及投资法人的法律》(信托投资委托业者)、《与有价证券有关的投资顾问业的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投资顾问业者)、《金融期货交易法》(金融期货交易业者)、《信托业法》(信托业者)、《抵押证券业法》(商品投资交易业者)等。《金融商品交易法》为了构建横向规制的投资者保护框架,也对上述各种复杂的行业类型进行了横向整合,一并纳入该法的射程内,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21]从事该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并一律适用登记制度。[22]该法还并进行了重新分类,具体分为①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③投资咨询业;④投资运作业等四种行业类型。第一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有价证券相关业务;第二类金融商品交易业相当于原来证券公司的金融衍生商品相关业务以及集合投资计划相关业务;投资咨询业相当于投资顾问业;投资运作业相当于投资信托委托业。除以上四种行业类型之外,该法将从事有价证券的买卖和买卖委托媒介等的证券中介业者,定义为“金融商品中介业者”。[23]

该法依照以上各类行业类型的业务特点制定行业相关规定,但对各类金融行业从业者的具体规制、具体业务内容,基本沿用了原有规定。[24]该法根据所要申请从事的行业不同,需要满足的准入要件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对资本金额和申请人资格等的要求方面。因此,申请人既可以一次申请从事所有行业,也可以只申请从事准入要件比较低的行业,[25]体现了该法的灵活性。

2.金融商品交易业务行为的横向规制

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金融分科会第一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扩大和完善众多金融商品的横向化法制框架,填补投资者保护法制的空白,对现有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重整,使具备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金融商品交易法》被定位为金融商品销售与劝诱的一般法,就涉及金融商品交易的业务行为而言,不分业务形态适用统一的销售和劝诱规则。具体而言,该法针对广告规制、合同缔结前的书面交付义务、书面解除、禁止行为(提供虚假信息、提供断定的判断、未经邀请劝诱)、禁止填补损失、适合性原则等各方面确定了行为规范,其他行业法(如银行法、保险业法、信托法等)均准用这些行为规范,接受同样的行为规制,以保证行为规制的统一性。[26]

该法作为金融商品交易业者的基本规则,规制各类业务的共通行为,其中,适合性原则、合同缔结前或缔结时的书面交付义务等,沿用了《证券交易法》、《投资顾问业法》等法规的原有行为规制。

3.投资者种类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在保护投资者的前提下,尽可能保证风险资本的供应,降低交易成本。该法根据投资者的专业程度,模仿欧盟2004年新投资服务法指令,把投资者分为特定投资者(专业)和一般投资者(业余),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特定投资者一般具备自己收集分析必要信息的能力。

如果金融从业者的服务对象是特定投资者,则可免除行为规制的适用,力求降低规制成本。具体包括(不包括内阁府令规定的情况)金融商品交易的劝诱时,不适用适合性原则、禁止未经邀请劝诱原则,此外,合同缔结前和缔结时书面交付义务等也可免除。缔结投资顾问合同和委托投资合同时,不适用禁止接受顾客有价证券的委托保管的规定。特定投资者限定性地规定为合格机构投资者、国家、日本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等。

以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顾客为对象时,免除适用在销售金融商品时销售业者的说明义务。区分专业的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的制度在2000年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中已部分导入。但《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导入的特定投资者制度涵盖从金融商品的劝诱到缔结等与金融交易相关的合同,扩大了行为规制适用除外的范围,在横向规制这一点上意义重大。[27]

4.自律规制机构的横向规制

《金融商品交易法》针对行业协会、交易所等自律规制机构,在承续原有功能地位的基础上,完善了其机能,构筑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金融商品交易所的横贯化规制。

包括日本在内各国资本市场都设有各种各样的行业自律机构,如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这些协会的组织形态比较丰富。为了实现一元化管理,《金融商品交易法》在第四章中将基于《证券交易法》设立的证券业协会等“核准金融商品交易业协会”和基于民法规定的公益法人制度设立的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公益法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对其进行统一调整,对其设立要件、成员性质、主要业务、章程和准则等分别作出规定,实现了对行业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28]此外,为了灵活运用裁判外纷争处理程序,通过自律规制机构以外的民间团体对投诉等纷争进行公正迅速的处理,该法还创设了“核准投资者保护团体”。

该法又横向整合了证券交易所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将东京证券交易所等六个证券交易所和东京金融期货交易所统称为“金融商品交易所”,随着法律对有价证券以及金融衍生商品等金融商品的定义的扩大,在金融商品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商品的种类和范围也随之扩大。

另外,在交易所内部也进行了横向规制。2003年《证券交易法》修改后放宽了对证券交易所组织形态的要求,以前只能采用非营利性的会员组织形态的证券交易所被允许采用股份公司的形态。大阪、东京、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先后转变为股份公司的形态,其中大阪证券交易所在其本身的交易市场上市。证券交易所既是市场运营的营利主体又是自律规制的实施者,存在着利益冲突的危险。

针对此问题,《金融商品交易法》为确保金融商品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具体有:第一,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可以在交易所外设立从事自律规制业务的自律规制法人,或者在交易所内部设立自律规制委员会。该法明确规定有关金融商品的上市以及停止上市的业务和有关会员等法令遵守状况的调查业务为交易所自律规制业务内容,突出了交易所作为自律规制机构的重要性。[29]第二,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或者以金融商品交易所为子公司的控股公司,设立“自律规制法人”的独立法人,被批准后可以委托自律规制业务。第三,规定金融商品交易所是股份公司时,可以在公司内设置“自律规制委员会”,授予其有关自律规制的决定权限。但作为自律规制委员会成员的董事的过半数必须是外部董事,以确保自律规制机构的独立性。第四,规定必须明确自律业务的范围,规定自律业务的实施体制,以达到强化其自律机能的目的。第五,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发生,原则上禁止其股东单独持有超过20%的交易所的股票,而《证券交易法》中原规定为50%。[30]

四、日本金融法制改革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日本采取实用主义的立法哲学,根据国际金融资本市场发展的最新动向和趋势,及时对本国的金融立法取向做出调整以适应国际国内变动的需要,应对金融立法的横向化趋势,分阶段有效地推动。如前所述,一直学习美国的日本在20世纪80年代后,不断学习英国,1998年成立金融监督厅,2000年出台《金融商品销售法》,2006年制定了《金融商品交易法》。[31]

结合我国实际,我们需要分阶段地逐步推动在金融商品和金融服务的横向规制立法,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笔者提出以下几个具体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期货交易法》,修改现行相关法律,完善金融衍生品立法,时机成熟后,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实现金融商品的横向规制立法。

我国有关金融商品的现行法规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我国金融商品立法还很落后,特别是金融衍生商品立法欠缺。自1990年开始,我国商品期货市场已经历了初步形成、清理整顿和规范发展三个阶段。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这是我国内地成立的第4家期货交易所,也是我国内地成立的首家金融衍生品交易所。虽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发展逐渐步入正式轨道,但我国的相关立法比较落后。我国于2007年才对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作了全面修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4月15日正式施行。原有的《暂行条例》只适用于商品期货交易。随着我国不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扩大对外开放,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逐步推出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的条件和时机趋于成熟。考虑到要为将来推出期权交易品种预留空间,修改后的《条例》适用范围扩大为商品和金融的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这是可喜的进步,但还是刚起步。《期货交易法》虽然也已经列入新一届人大的立法计划中,但这只是阶段性的小目标,

我国应该尽快完善具有投资性金融商品的法制,可以借鉴日本,时机成熟时制定一部统一规制的《金融商品交易法》或《投资服务法》。

第二,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制定《投资基金法》。

2005年之后我国的股市进入迅速繁荣和强烈震荡的特殊时期,出现大量的以合伙、信托等形式的私募基金、投资组合等,目前我国对其缺乏规范。我国对私募基金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和管理原则。从日本的“集合投资计划”来看,其实私募不需要很严格的监管,但应该有一个规范化的原则。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日本的做法,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对于资本市场上的各类合伙形式、信托形式的基金加以横向全面的规制,以达到无缝隙保护投资者的目的,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奠定基础。

投资基金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信托关系的金融产品。很多金融机构目前都设计了这类产品,包括证券公司的代客资产管理、代客集合理财、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理财计划、银行的代客理财,还有保险公司的联结投资理财产品,以及基金管理公司新批的专户理财等。这五类机构所做的业务就其本质来说都属于投资基金,就其法律本质来说,都是一种信托关系。

目前我国的现行法中只有《证券投资基金法》来规制,剩下的都是以各个监管部门的规章来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至今已经五年,它对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它已经不能满足、也不太适应目前实践发展的需要。关于如何修改该法,目前的两种主流观点是“单纯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或是“把它真正变为投资基金法”。[32]

笔者认为,借鉴日本的经验,短期内如果无法制定《金融商品交易法》或《金融服务法》,则可以导入“集合投资计划”概念,归纳整理具有投资性的商品,将《证券投资基金法》改组为《投资基金法》亦是一种立法思路。

第三,推动金融业的横向规制,协调好金融创新活动和金融监管之间的矛盾关系,逐渐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我国的证券立法和金融监管多借鉴美国,此次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我们应该及时反省美国危机的教训,应多借鉴近邻日本韩国的经验,逐步推动金融的统一监管和金融横贯立法。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机构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人民银行四家,总体上是“四龙治水”的多头分业监管体制。这种体制成本高、监管重复、监管缺位、不能适应金融控股公司和混业经营发展,这与美国的多头双层监管体制颇为相像,而美国此次次贷危机监管部门的缺位、错位已经给了我们深刻的教训。

所以,从长远来看,我们需要对已有的纵向分割的行业法进行横向整合,使具有相同经济功能的金融商品适用同一规则,实现金融业者、金融业务行为、客户(投资者)、自律机构等金融投资业的相关主体横向规制的发展。

混业经营是金融机构发展的大势所趋,金融监管模式也会向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主管部门之间的混业监管或者以业务为标准(而非以机构性质为标准)的监管方向进行转化和整合,从而建立统一集中的金融监管体制,以提高监管效率,防范金融系统风险。

但从短期看,由于金融改革的复杂性和金融监管体制的历史路径依赖,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目前不宜做大的改变,而应在增强各监管机构独立性的同时完善更大范围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些机构之间应该加强金融监管的横向协调和合作,建立各机构之间的横向信息共享机制和金融稳定的横向协调机制,并注重加强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建设,注重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社会审计机构作用的有效发挥。[33]

笔者认为,在混业经营的多种实现方式中,金融控股公司形式是符合我国金融业从分业经营过渡到混业经营的需要。它可以在保持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格局的条件下,在子公司层面实行“分业经营”,而在母公司层面实现“综合经营”,通过母公司的集中管理与协调,实现子公司之间横向协同,实现在同一控制权下的金融业务多元化和横向化。[34]我国实践中金融控股公司已经发展十分迅猛,笔者建议制定专门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这一重要的公司组织形式的性质、地位以及组建方式进行专门规定,通过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逐步实现混业经营和金融业务的横向规制。

第四,对投资者种类进行横向细分,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

为培育成熟理性的合格投资人队伍,上海证券交易所专门制订并于2008年9月27日正式实施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这只是一个指南而已,目前上交所正积极探索投资者分类管理制度,以证券品种和业务创新及分类为切入点,依照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知识与市场经验等标准,进行分类监管,包括在充分考虑中国国情,准确分析投资者特点的基础上,引入投资者资格准入制度。[35]

我们可以借鉴日本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区分为专业投资者和业余投资者,在立法上,导入特定投资者制度,根据投资者经验和财力等的不同,进行投资者分类管理,对于专业的投资者,免除很多行为规制的适用等,构筑灵活的规则体系。

第五,时机成熟时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

当前,我国实现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自律机构的横向规制,把证券业协会、投资信托协会、证券投资顾问业协会等统一为金融商品交易协会,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横向整合为金融商品交易所,尚不现实。但是,考虑到我国的行业自律机构和交易所(证券交易所、金融期货交易所、商品期货交易所)都归为中国证监会监管,相比日本来说,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和商品期货交易的监管机构统一,将来一旦实施横向规制、统一整合,困难并不大。

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也面临着将来是否选择转换为股份公司等组织形态的课题,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与营利业务之间的独立性问题也是无法回避的。如何确保交易所的自律规制功能的独立性,避免产生利益冲突,可以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设置一系列制度措施。

五、结语

我国向来对美国、英国和欧洲其他国家的资本市场法制和金融监管研究甚多,而对亚洲地区,特别是日本、韩国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较少关注。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反思,我们的资本市场法制、金融商品交易法制的完善和实践不能“美国一边倒”、“欧盟一边倒”。

特别是近几年来,日本、韩国在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立法趋势、资本市场统合立法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而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本身就是吸收了欧洲和美国的经验和教训。我们在研究日本、韩国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制、资本市场统合法的最新发展的同时,自然就会借鉴吸收欧美的经验和教训。

据笔者了解,日本、韩国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横贯化发展趋势和动向目前已经引起了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如果让中国学术界、政府部门、立法机关等开始重视对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的金融法制的横向规制的研究则幸甚。

注释:

本文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次贷危机对金融控股公司法制的影响及我国的应对策略”(项目编号:22382008)资助。

[1]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的总爆发导致了华尔街传统投资银行的独立券商模式的终结。2008年3月美国第五大投行贝尔斯登被摩根大通收购,9月15日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资产分别被日本野村证券、英国巴克莱银行收购。同样遭受次贷危机重挫的美国第三大投行美林,则同意让美国银行以500亿美元全面收购。美国第一大投行高盛和第二大投行摩根士丹利主动申请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

[2]参见张波:《次贷危机下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及其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8年第12期。

[3]参见【日】松尾直彦:《关于部分修改证券交易法的法律等》,载《Jurist》2006年第1321期。

[4]近几年,韩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提高金融机构的竞争力,致力推进包括监管机构及法规在内的金融改革,引进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推出《资本市场统合法》等都是为推进改革做出的努力,这将对韩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带来深远的积极影响,但也有可能加剧金融市场的不稳定。参见李准晔:《韩国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发展趋势》,载《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第4期。

[5]参见许凌艳:《金融监管模式的变革及资本市场统合法的诞生》,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第1期。

[6]参见[日]黑沼悦郎著:《金融商品交易法入门(第二版)》,日本经济新闻社2007年版,第15页。

[7]参见【日】神崎克郎著、马太广译:《日本战后50年的金融、证券法制》,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2期;马太广:《日本证券法的最新修改》,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3期。

[8]与我国的合作社相类似。

[9]商业票据是一种以短期融资为目的、直接向货币市场投资者发行的无担保票据。

[10]同注⑥,第22-23页。

[11]参见【日】神田秀樹:《完善集合投资计划法制的思路》,载《关于集合投资计划的工作报告书》,野村资本市场研究所2006年版,第39页。

[12]同注⑾,第42页。

[13]美国的《联邦投资公司法》,不管私法上的形态如何,要求设置boardofdirectors或者40%以上都是外部董事。这也是横向化的交易规则。

[14]其实质是参考了美国证券法相关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并进行了成文法化。其着眼于经济性的实质内容而不是着眼于法的形式的概念。导入集合投资计划的概念后,日本法形式上仍维持“有价证券”的概念,但是其概念的内容以“结构性”和“投资对象性”为目标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至此,可以说日本20年前开始讨论,16年以来《证券交易法》修改没有完成的所谓“广义的有价证券”的概念终于得以实现。

[15]参见[日]三井秀范、池田唯一监修,松尾直彦编著:《一问一答金融商品交易法》,商事法务2006年9月初版,第91页。

[16]参见[日]花水康:《集合投资计划的规制》,载《商事法务》2006年第1778号。

[17]《金融期货交易法》将货币、基于有价证券和存款合同的权利等定义为“货币等”,作为金融期货交易的对象。

[18]同注⑤。

[19]此外,《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法》、《商品交易所法》也得以修改,使不属于《金融商品交易法》适用对象的不动产基金(不动产特定共同事业)和商品期货交易等也适用与《金融商品交易法》相同的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和框架。同注⑥,第17页。

[20]负责《金融商品交易法》起草的日本金融厅金融审议会第一部会的报告中指出:“关于以全部金融商品为对象,制定更加全面的规制框架的课题,将根据金融商品交易法的法制化和其实施情况、各种金融商品的特性、中长期的金融制度的形态等情况,继续加以讨论。”

[21]参见【日】大崎贞和:《解说金融商品交易法》,弘文堂2007年版,第40-43页;同注⒂,第13-14页。

[22]但是,通过利用专用交易体系(ProprietaryTradingSystem)和多边交易设施(MultilateralTradingFacility)进行买卖交易等业务,适用核准制。另外,集合投资计划的营业者必须以金融商品交易业的形式登记,不但要提交事业报告书,还须向金融厅报告,成为金融厅检查的对象,并要求披露信息。

[23]参见【日】小立敬:《金融商品交易法案的要点—投资者保护的横向化法制》,载《资本市场季刊》2006年春季号。

[24]但也有变化,比如,《证券交易法》将营利性作为证券业的要件,《金融商品交易法》不再将营利性作为要件,《证券交易法》未将发行人自己进行的销售劝诱行为作为业务规制对象,而《金融商品交易法》将投资信托、外国投资信托的受益证券、抵押证券的自己募集、以及集合投资计划(基金)份额的私募均列为规制对象,还明确将集合投资计划中对于有价证券或衍生品交易的运作(自己投资)列为业务规制对象,横向扩大了规制范围。

[25]同注⑥,第34页。

[26]参见【日】神田秀树:《金融商品取引法的构造》,载《商事法务》2007年第1799号。

[27]同注23。

[28]同注21,第99-106页。

[29]参见【日】松尾直彦:《金融商品交易法和相关政府令的解说》,载《别册商事法务》2008年第318号,第248-252页。

[30]同注21,第107-121页。

[31]参见庄玉友:《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述评》,载《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5月号。

[32]参见吴晓灵:《私募监管应写入基金法》,载2008年3月10日《上海证券报》。

[33]参见朱大旗:《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金融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页。

第4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管理

中图分类号:F251.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4(C)-0348-02

近年来,随着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的风波迭起,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也成为了金融界探索的热点。纵观国际上发生的多起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事件发现,当事人对金融衍生工具的潜在风险的认识和评估的不充分,对风险管理不完善是其中的主要原因。因此,认识和理解金融衍生工具潜在风险、做好风险防范的措施是合理利用金融衍生工具的前提。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概念

(一)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

金融衍生工具(Financial Derivation Instrument),又称金融衍生产品。随着金融衍生产品渐渐的发展,其品种和数量变得越来越多,关于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还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我们可以通过一些组织对其定义来描述它。国际互换和衍生工具协会ISDA将金融衍生工具描述为:“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

(二)金融衍生工具的分类

金融衍生工具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在这里,我们主要对两类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进行简单的介绍。1、金融互换。金融互换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合约有效期内,以事先确定的名义本金额为依据,按约定的支付率相互交换支付的合约,主要有外汇互换、利率互换、债券互换等。2、金融期货。金融期货是指规定交易双方在未来某一期间按约定价格交割特定商品或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合约,主要有利率期货、外汇期货、债券期货、股票价格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合约是交易双方按约定价格在未来某一期间完成特定资产交易行为的一种方式。

(三)金融衍生工具的功能

金融衍生工具涉及的层面如此之多,原因与其本身所具有的功能是分不开的,在这里我们对其最基本的两个功能进行简单的介绍。1、投机。目前很多人参与教育金融衍生工具,其最大的一个目的就是利用它去进行投机,去多承担一点风险而获得了高额的收益。投机的人利用承担转移风险的手段,博取高额投机利润。2、价格决定。金融衍生工具的另外一个功能就是价格决定,通过供给和需求双方在交易大厅公开的喊价过程中,就达成了最终的价格,这里形成的价格可能因相关价格信息影响导致价格时刻变化,因此价格发现也是价格决定的重要的环节。

二、金融衍生产品的形成过程

随着我国逐渐向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的不断迈进,我国经济主体也逐步达到了国际较高的水平,金融市场也不断的取得了完善,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也成熟了起来。随着2001年11月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经济步伐正快速的向世界一流水平迈进。

(一)国债期货

我国发展规模最大的金融期货就是国债期货,曾经显赫一时的国债期货出现在1992年12月,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当时的第一张国债期货合同;随之不久,国债期货的交易范围便迅速扩大起来,也由当时的企业之间的交易转向了券商、个人之间的交换,而且不仅上海,在北京的一些商品交易所内也兴起了国债期货交易。但是由于当时的环境不是很成熟,而且我国的经济制度也不够完善,导致没过多久市场便出现了违规的操作,也就是当时著名的上海交易所“314合约违规风波”,事件发生后相隔两年,在95年2月又出现了“327合约违规风波”,最终在1995年5月国债期货交易被彻底的关闭了。这也是我国当时金融衍生产品失败的第一个教训,让我们深刻的认识到了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金融衍生产品是无法正常健康的成长下去的。

(二)外汇期货

外汇期货的产生要比国债期货更早一些,在1984年时,国内企业、机构就可以通过经纪公司在境外进行外汇期货交易。而且一直到90年代初期,我国对其都充满的肯定的态度,并且于92年6月,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外汇期货市场,境内外汇期货交易从此也火热的开展起来。没过多久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也被批准办理外汇期货业务。可惜的是好景不常,后来随着内需的不断增高,我国的经济情况又出现了漏洞,境内外的外汇期货都出现了相应的不和谐的矛盾,一些非法的外汇期货机构不断滋生,并且从中非法谋取暴利,导致国家不得不加大整顿外汇市场的力度,从而也就扼杀了摇篮中的外汇期货的成长道路,在1994年到1995年期间,国家多次下令关闭非法外汇期货经纪公司,国内的外汇期货市场也在1996年被关闭。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及预防

(一)风险特征

前面提到金融衍生产品的优势功能,在这里我们不可避免的也要说说其风险的一面,我们也可以看作是金融衍生产品的“负面功能”。在这里,我们主要以最常见的两种风险为主来介绍:1、环境风险。环境风险是指由于金融产品如股票指数、期货指数等的价格收市场的交易状态的变化波动,而为投资者带来了一定的损失,从而导致价格下跌造成的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的大环境中,此风险是最为普遍的,也是最常发生的,几乎存在于每种金融衍生产品之中。2、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法规不明确或交易的本身不受法律保障,从而使合约无法履行,给交易双方带来损失的风险。这种风险其形成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合约文件了解的不够充分,使得对方超越了法律的管理权限或者是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应,法院依据有关规定宣布金融衍生品合约无效;二是交易对方因破产等原因不具有清偿能力,对破产方的未清偿合约不能依法进行平仓,导致损失。

(二)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预防

为了避免金融衍生产品给我们带来如此巨大的损失,我们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预防与控制,把具有突发性的不确定事件给我们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控制各种业务和资源的突变,从而来降低危险的发生几率,而对于风险的管理,我们则应该对各类经济主体、金融产品加大认识与分析的程度,并要保证获得最大利益的前提下,实施最有效的安全保障。然而要想彻底解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产生的风险不仅要从宏观上进行分析与预测,在微观上也要加强管理的力度。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环境的风险,我们要认识到其根本的原因就是来自实际市场价格的波动,所以为了避免市场行情大幅逆转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损失,企业应针对交易品种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停报点,当市场价格达到或超过停报点所对应的价位时,企业应对此类商品停止交易,从而将企业的亏损限定在一定的幅度之内。

对于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风险,最重要的就是企业应该自觉守法进行交易,政府也应当正确分析金融衍生品的风险特征及现状,并且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生产条件,建立出一套完整的机制,相关的一些信息也要采取透明的披露政策,以致达到有一个公开平等的交易环境。

总之,由于衍生产品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任何单一的风险控制方法都不能有效的降低交易风险,所以针对不同产品应事先做好风险监控、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内控机制、再加大加强政府外部监督监管措施,对于金融衍生交易市场能够正常运作是十分必要的。在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我国要加快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把中国推向国际市场的大循环圈中,金融衍生产品为我们开辟了道路。我们应尽快规范和健全我国的衍生金融市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掌握金融衍生产品的性能和技巧,加强其风险预防,趋利避害,使之加速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

作者单位:哈尔滨师范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孙宁华.《金融衍生工具风险形成及防范》.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

[2]杨迈军.《金融衍生品的风险防范与化解》.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

[3]孙玉甫.《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

第5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关键词:金融市场; 股指期货; 股票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2-0103-02

1 股指期货概述

股票指数期货(Stock Index Futures)是指在交易所进行的以某一股票价格指数作为标的物,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以约定价格进行股价指数交割结算的标准化合约的交易。1982年2月24日,价值线指数在美国堪萨斯农产品交易所推出,它标志着股票指数期货的诞生。

股指期货交易的特征与流程与普通商品的期货交易基本相同,但由于股指期货买卖的标的是经过统计处理的股票价格指数,因此它又与股票市场有关。股指期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股指期货的交割方式采用现金结算,而不是实物交割;股指期货合约的价格是人主观赋予的;股指期货既有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又有利于防范非系统性风险。

2 中国概念股指期货

2.1 国外推出的中国概念股指期货

随着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SGX)强行率先推出全球第一个以中国内地股票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新加坡新华富时中国A50股票指数期货,在国内市场对股指期货的需求迫切,国外对股指期货竞争式的“抢跑道”,迫使我国加快金融期货的发展。

其实不只有新加坡提前推出了以中国股市为标的的期货,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有过尝试,推出了以中国公司在香港以及国外所发行的股票和其他权益类证券(如 ADR 等)为标的的股指期货。

2.2 国内即将推出的沪深300股指期货

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后,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的股指期货将成为在该交易所挂牌的首只交易品种。从理论上讲,股指期货标的指数应从交易型指数中选取,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基准指数已有很好的知名度和市场认可度,便于市场推广,所以此类指数大多成了较有影响力的股指期货品种的标的指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首只股指期货的交易品种,以沪深300指数为标的是因为沪深300指数较其他指数更具权威性和先进性,这是由沪深300指数的标的成份决定的。从沪深300指数的编制方法和实际研究分析中可以看出,沪深300指数在规模性、交易性、代表性、投资性等方面具有较明显的优势。

2.3 境外抢先推出中国概念股指期货对我国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看看其他国家的经验。新加坡交易所抢先推出日经 225 股指期货对日本股票市场产生了很大影响。虽然日本于1987年6月9日推出了本国第一支股票指数期货合约――大阪50种股票期货合约,但不久后就停止交易,受制于新加坡交易所期货交易的局面在很长时间里没有扭转。在新加坡交易所刚推出日经225指数期货时,日本管理部门不允许本国基金经理利用SIMEX的日经225指数期货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只有美国和欧洲的机构投资者利用SIMEX的日经225股指期货合约对其投资于日本的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这样日本金融机构相对来讲处于不利位置。这些外国机构投资者在外国交易所利用外国的合约买卖日本股票市场的资产,完全摆脱了日本大藏省的管理。

而对我国股市可能有较大影响的是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新加坡先于我国推出股指期货,虽然对我国的股市有一定的影响,但笔者并不认为会出现类似日本那样的被动局面。首先,日本和新加坡都是资本开放度比较高的国家,资金进出并没有太大的限制,国际游资可以通过新加坡日经225指数期货和日本股市两边进行炒作,达到获利的目的。而中国的资本市场基本还是关闭的,尽管QFII可以进来,但其力量相对国内资本来说,控制权还是掌握在国内机构手中。对于无法统计的地下热钱,由于受到较大的限制,大规模进出也并非易事,很难通过新华富时中国A50股指期货来控制国内A股市场。其次,国内资金也受到资本管制,很难大量投资国外市场。尽管QDII能投资国外市场,但在自己家中呆久的国内机构出去,也势必会小心谨慎,相对于国外的大资金,国内的机构还不够成熟。综合内外两面方的资金,都由于受到资本管制,新加坡推出的新华富时中国 A50 股指期货对我国股指期货的影响还是比较小的。

3 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3.1 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波动性的影响

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将有助于降低市场换手率,鼓励中长期投资,延长市场波动周期,收敛波幅,从而促使中国股票市场走向成熟。但是仍有不少观点认为股指期货的推出会加剧股票市场的波动。究其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

(1)股票市场的波动性恰恰是股指期货产生的前提,而非结果。从各个市场股指期货的推出时间看,往往是股票市场波动频繁、风险积聚的时候。

(2)股指期货的价格变化恰恰是对股票现货远期市场波动的反映,而不是波动的根源。股指期货对宏观经济等各种新信息的敏感度高于现货市场,它可以通过价格发现功能,使期现货市场产生联动作用,加快股票市场对宏观经济的反应速度,引导股市走势,长期来看这有助于提高现货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1990年日本股市向下调整,股指期货交易量一度达到股市交易量的10倍。1992年日本股市达到历史低点时,大藏省企图通过限制股指交易来降低市场波动性,因此采取了大幅提高股指期货保证金和佣金、扩大涨跌停板等措施。但股票现货市场未有根本好转,期货市场交易量也不断萎缩。

3.2 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交易量的影响

股指期货推出后会不会造成股票现货交易清淡、行情低迷?笔者认为不会。开展股指期货交易后,由于吸引了大批套利者和套期保值者的加入,股市的规模和流动性都有较大的提高,且股市和期市交易量呈双向推动的态势。股指期货推出会加大股票现货市场规模、增加市场流动性,是更好地繁荣和推动股票现货市场发展的有效手段。

(1)股指期货的推出会增强投资者更广泛参与股票现货市场的信心。股指期货推出后,投资者有了管理风险的有效手段,特别是一些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更积极地进入股票现货市场,市场总体资金量会大大增加,同时这些投资者也会在股指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推出股指期货,对期现货市场来说是一个“双赢”。这样,各种闲散资金、机构资金不仅会以更积极的态度参与这个市场,而且还会从战略上考虑在这个市场配套长期投资。

(2)推出股指期货会使股票现货市场更加活跃。因为期市多空双方为影响股指期货价格而大量交易股票会提升股市交易量,这一点在期货到期日会表现得尤为明显。如1997年12月19日,纽约证券交易所股指期货、股指期权和股指期货期权的到期日,大量套利者将股票交易量推高并创出天量。

(3)推出股指期货给投资者提供了熊、牛两种市况下均能盈利的机会。由于我国股市目前暂无做空机制,股票投资者只能在牛市状况下才能盈利。而上市股指期货等衍生品可使投资者无论在牛市还是熊市都有机会获利,这无疑有利于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从而活跃股票市场,尤其在股市低迷时期这种作用更为明显。

3.3 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投资思维方式的影响

股指期货的推出增加了市场博弈的复杂性。股指期货推出之前,市场呈现单边特征,投资者只能通过股市的上涨赚取利润,在下跌的时候只能承受损失或不作为,因此,博弈的双方都只能造成一种市场表现,即股市上涨,只是上涨的幅度、时间有所差异。而股指期货推出后,市场呈现双边特征,不但市场上涨可以赚钱,而且在下跌的时候可以通过期货市场的超额收益来获得利润。同时,我国正在推出融资融券制度,若和股指期货结合起来,则市场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多空双方对峙局面。股指期货推出后,期货市场会出现三类投资者,他们各自的投资思维方式和操作策略有所不同:

(1)套期保值者,以实现现货的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规避市场系统性风险。套期保值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是看涨型投资者以规避市场下跌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而空头套期保值则是看跌型投资者以规避市场上升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

(2)投机者,直接入市买卖股指期货。这种将交易策略建立在大势研判和仓位控制的基础上,以获取暴利为目的的投资方法,这类投资者面临极大的风险,但是也具有潜在的高额收益,它们是市场主要流动性提供者,也承担了风险转嫁的功能。

(3)套利者,这些套利方法主要包括同指数期现套利、跨市套利以及跨期套利等等。相对来讲,套利风险较小同时收益也较小,套利者可以消除市场失效的现象。

4 结语

有些人把股指期货的推出看作是一种利空,认为股指期货的面世,股票市场就要下跌,但是他们忘记了在期货市场不仅能做空,同样也能做多,结合国外已经推出过股指期货的国家,都并没有因为股指期货的推出而彻底改变先前的趋势。尽管股指期货对股票市场有助涨助跌的效果,但上文已经提过,我国推出股指期货将更有助于降低市场换手率,鼓励中长期投资,延长市场波动周期,收敛波幅,从而促使中国股票市场走向成熟。股指期货的推出对我国的金融市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应当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但是如果风险控制不当、管理不当,公司会出现巨额亏损,巴林银行的倒闭就是前车之鉴。只有在不断研究那些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基础上,结合我国自身的金融生态环境,设计出一套适合我们自己的股指期货规则,才能更好地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章晟,谭显荣.股指期货实务[M].武汉: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

[2]叶永刚,黄河.股票价格指数期货[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3]叶永刚.衍生金融工具及其风险管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

第6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相对2003年或是2004年来说,2005年中国期货市场相对是平静的,国内三大期货交易所交易相对平稳,基本没有出现像前两年一样出现的连续停板导致交易所出面强制减仓的局面,从现在得到的数据来看,2005年的交易量大致与前一年的情况差不多,即便成交量有所下降,也只不过下降了10%左右,但从各地反馈上来的信息来看,全国期货经纪公司却出现了大范围的亏损,有些地区亏损面高达80%~90%以上。

虽然最终的数据还没有出来,但是我们基本上可以得出结论,就是全国期货交易额没有出现大幅度的下降,但是期货经纪公司大范围的亏损已成既定事实。这种现象有点奇怪,但是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实际上2005年交易量中水分较大,其中所谓的做市商形成了一些虚假的交易量,掩盖了全国期货业交易全面低于去年的状况。从笔者掌握的情况来看,2005年国内期货公司的保证金、交易量和利润的确普遍低于去年,而由于近两年来期货经纪公司看好市场,普遍加大了投入,例如开设了一些新的营业部,招聘了更多的人员,添置了更多和更新的设备,导致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这样最终导致企业利润不能达到前两年的水平,甚至出现亏损。

面临以上的情况,国内期货业未来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但是我们看到现在国内期货公司,同质化倾向严重,例如几乎所有的公司基本都能提供本地的银企转账,都能提供网上交易,都有自己的网站,都有几个异地的营业部,都能给投资者提供一些似是而非的研究报告,等等;但是我们看到各期货经纪公司的经营效益差距非常大。一些好的公司例如中粮、中期、金瑞等公司的利润仍能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水平,而其他许多公司陷入亏损的境地。

首先,我们认为,目前国内期货市场最重要的问题,是国家对于期货市场改革开放的推进力度到底有多大,这决定了整个期货行业的大环境如何。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几年了,但是在期货市场方面,政府和整个舆论界对于期货,依然是“谈虎色变”,监管依然是首位的,而发展却居次要的地位,监管部门对于是否“出事”非常敏感,而对于发展和扩大市场规模,基本上是说得多,做得少,这导致期货行业的发展已经大大低于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步伐。

例如我们看到国际期货迟迟不能开放,国内的期货公司全部被憋在国内经营,同时国际资金也无法顺利进入国内市场,中航油事件发生了巨大的亏损,但是我们的期货业完全在不知情、没有收到一分钱手续费的情况下,还要背“黑锅”――“都是期货惹得祸”。再例如许多交易品种不能在期货交易所上市,但是批发市场或是远期合同的交易却如雨后春笋般地在各地发展,期货公司根本不能参与,就无法从中获利了,现在国内有黄金交易、外汇交易,等等;但是期货公司被排除在外。

虽然期货行业大发展的下一个大的机遇是金融期货和国际期货(从国际上的经验来看,金融期货占整个期货行业交易量的90%以上,那么,显然股指、外汇、国债期货如果能够顺利上市,必将带来期货行业的大发展),但是笔者对于国际期货开放以及国内金融期货上市均持悲观态度,估计要拖至2008年乃至2010年前后,这主要是受国内金融体制和环境所制约。现在我们只能立足国内商品期货品种,其他商品期货品种能否在国内顺利和迅速上市以及现有品种的交易情况,将决定未来两年来整个期货行业的经营大环境。

其次,我们也看到,国内期货业在近两年的实践中,发现本土期货市场的地位非常重要,2005年中盛粮油在美国CBOT市场进行豆油保值失败,以及年末国储在伦敦铜市场被国际炒家逼仓等事件表明,国际期货市场并非想象的那样能为中国企业提供良好的保值或是避险场所,而中粮公司去年在大连市场成功的保值案例,再次说明本土期货市场的重要性。随着中国期货市场的发展,显然,国内的企业和投资者将更倾向于在国内期货市场交易。

另外一方面,国际炒家这两年来大喊“中国因素”,提出了“买中国”的概念,甚至在行动上实际上发生了多起“逼仓中国”的事件,而我们在这个时候,如果始终是跟着国际炒家的后面行动,就显得非常可笑了,仿佛中国人无法搞清楚自己的情况,还要去问外国人,这不免非常滑稽。

于是我们可以得到这么一个发展方向,国内的期货公司务必要加强商品走势的研发工作。伴随着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中国已经变成了世界的加工中心,对于生产资料的需求将长期保持旺盛的态势,这样,中国作为重要的买家,显然商品定价上具备更多的话语权。我们的期货经纪业务必须承担起这个重任,而期货经纪也迎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的机遇是我们应该能够立足国内,搞清商品走势,为保值者提供更好的保值避险方案,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投资建议,实现目标利润,从而更大规模地扩展市场。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各个期货公司能否在这样的背景下胜出,未来期货经纪公司的竞争不在于股本金的投入有多大,手续费高低,经营网点有多少,而是人才的竞争,能否有一个专业化、规范化的经纪队伍是最关键的因素。

第7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沪深300股指期货平稳成功运行五年,其成交金额已稳占整个期货市场半壁江山,并在完善做空机制、价格发现、规避风险、跨期套利以及资产配置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单一品种在套保、套利以及资产配置上的劣势已日益凸显,股指期货系列化迫在眉睫。因此,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推出可谓恰逢其时。

沪深300显成效

上市5年来,沪深300股指期货已一跃成为全球运行情况最好、影响力最大的股指期货之一。

从风险管理的功能上来看,沪深300股指期货为投资者提供了规避系统风险的重要工具。当投资者担忧市场将要下跌时,可以通过卖出一定数量的股指期货合约,以此来对冲股票的系统风险。当投资者预计市场将要上涨时,可以通过持有股指期货多头头寸,以此来锁定买入股票的建仓成本,已成为机构投资者对现货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价格发现功能上来看,沪深300的收益变化领先于现货市场收益的变化,股指期货市场收益与现货市场收益存在相互引导的关系。可见股指期货市场在上涨和下跌过程中都具备价格发现的功能。

从稳定市场的功能上来看,沪深300提供的多空双向交易机制,为股市的非理性上涨和下跌带来了市场化的纠错手段。据统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已推出股指期货的22个市场里股市平均跌幅为46.9%,远低于没有推出股指期货市场63%的平均跌幅,同期A股市场跌幅超过70%。

从成交量上来看,2014年沪深300股指期货累计成交量2.16亿手,累计成交额163万亿元,较2013年分别增长12%和16%。而2015年前3月沪深300股指期货更是以7483万手的累积成交量和80.5万亿的累计成交额继续保持强劲的增长态势。

从成交持仓比上来看,沪深300从上市初期20倍的成交持仓比稳步下降到目前的5倍左右,已接近国外成熟市场的水平,投资者结构日趋合理。

从期现价格上来看,期货价格始终围绕现货价格波动,没有偏离现货走出独立行情,为套期保值提供了稳定和便利的环境。

独木难支待突围

虽然沪深300股指期货的推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良好的助推作用,但是单一的市场品种也带来了一些问题。

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单一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已不能满足投资者精细化、多样化的风险管理需求。市场迫切需求针对中小板、创业板以及超大蓝筹公司的风险对冲工具,而沪深300的表现在这方面显得颇为乏力。

股指期货较大的合约价值使得机构外的投资者难以参与,而50万资产的准入门槛将又将有避险需求的中小投资者挡在门外。股指品种缓慢的推出步伐已导致我国部分金融衍生品资源遭遇海外抢夺、国内金融标的产品的定价权丢失,引发境内资金外流。

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门槛仍然过高,投资者结构也不合理,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股指期货的市场流动性。流动性是期货市场的生命力,股指期货的避险功能、定价功能和资产配置功能都是通过流动性来实现的。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不能吸引更多的散户,仅仅依靠机构投资者及部分有较大资金规模的散户参与,其流动性也会受到影响。这就使得期货规避风险、价格发现、资产配置的功能无法充分体现,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有所减弱。

境外多家交易所都已上市了中国概念的股指期货,如新加坡交易所早在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之前就推出了新华富时A50股指期货,芝加哥商业交易所推出了E-mini新华富时中国25指数期货,香港交易所也上市了H股指数期货和新华富时A25指数期货。其中与中国股市相关度最高的当属新加坡交易所推出的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

近年来,海内外众多投资者对新加坡交易所发行的A50指数期货的需求量呈现了明显增加的趋势,许多海外投资者优先选择使用A50指数期货对冲投资大陆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甚至一些国内的投资者也开始使用A50指数期货对冲投资风险,而且,境外的中国概念股指期货之间可以方便地进行套利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股指期货的定价权形成了潜在的威胁。

解决以上问题,加快股指期货产品的创新,完善金融期货产品体系才是根本的出路。

创新加速正当时

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的上市无疑是实现股指期货品种由单一走向多元的重要一步。

上证50反映了关系国计民生的大盘蓝筹公司,而中证500则代表着高活力高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它们的推出上市将更加有效的覆盖股票市场,更好的满足多样化的风险管理需求。

但与此同时,我国的股指期货市场仍处于发展初期,与境外市场数量众多、功能健全的股指期货产品相比,差距还十分明显。应充分借鉴国外产品市场的发展道路,将股指期货标的由全市场指数到分市场指数,由基准指数到行业及风格指数,由大盘指数到中小盘指数逐步开发,推进股指期货产品的多元创新。

在注重股指期货产品横向创新的同时,还应注重期货合约的纵向创新。所谓股指期货产品的纵向创新,是指对其小合约产品的开发。目前股指期货100万元的大合约价值,8%的保证金水平以及50万元的硬性资金开户门槛,使得中小投资者被拒之门外,而从目前国际市场上股指期货的发展情况来看,小合约化才是趋势和潮流。

在目前全球60种上市交易的主要股指期货合约中,过半(31种)合约价值在50万元以内,其中,市场熟知的芝加哥交易所推出的标普500和纳斯达克100迷你合约价值不到40万元和50万元人民币,均是其原大合约价值的五分之一。

迷你合约的推出,为更多的投资者参与到股指期货的市场中营造了有利条件,既可以有效改善市场的流动性,提高套期保值的效果,还可以避免机构大单对行情造成剧烈波动,影响股指期货价格发现功能的运行,并且投资者广泛的参与,更有利于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竞争力。因此,注重对股指期货小合约的开发,对完善我国金融期货产品体系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的主要矛盾是滞后的风险管理市场与强劲的避险需求之间的矛盾。

为此,应当科学研究论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努力推出满足实体经济和现货市场发展需求的产品,并且在论证充分的基础上加快新品种的上市步伐,尽快研究开发中小板指数期货、创业板指数期货,以满足广大投资者的需求,将我国金融资产定价权牢牢把握在自身手中。

2015年被称之为中国期权元年,ETF期权作为重大的制度创新,就是一种更加灵活的化解转移标的资产价格风险的工具,期权、期货和现货之间可以构成精巧、复杂的资产配置组合,不仅可以丰富投资者风险管理工具,完善资本市场功能,而且能够活跃股票市场,提高股票市场流动性,同时,有助于发挥国内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ETF期权先行先试必然会产生路径依赖,ETF期权在交易规则、合约设计、做市商制度、准入门槛等方面都会树立模板,一旦路子走偏,都将可能大大延误中国期权市场的发展。作为期权制度创新突破口,它的推出只许成功不许失败。ETF期权所肩负的使命远大于期权意义本身。

从国外期权市场发展经验来看,股指期权是主力产品,ETF期权是配套产品,视作为中小散户避险工具,吸引众多中小散户参与交易。根据目前的市场形势,推出沪深300股指期权的条件与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尽快挂牌上市交易。

随着期权制度创新推进,必将为包括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和期货在内的金融行业打开新的想象空间,国内资本市场将迎来策略迸发、风险管理高效、对冲广受推崇的时代。

当前中国股市正处于多年未遇的大牛市,股民热情高涨,股市风险也在悄然集聚,加强对广大股民的风险教育也成为当务之急。着力发展以股指期货为代表管理风险的衍生品市场,对完善包括一级发行市场和二级交易市场在内的市场体系架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第8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随着国民经济和期货市场迅速发展,期货信息的重要价值越来越受到政府、企业和投资者的重视充分利用期货信息,有助于生产者合理安排生产和投资计划,可以更好地为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利用期货信息可以改进宏观调控部门的决策机制,推动国家调控部门积极使用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等各类衍生产品信息作为宏观决策的依据,使其政策深入契合现代市场运行规徽充分发挥期货市场具有的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及信息开发功能;有助于我国争夺国际大宗商品和金融资产的定价权。

一、期货信息的内涵及其来源

(一)期货信息的内涵

期货信息是指与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商品交易有关的任何信息与数据,以及能够直接或者间接传达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与数据的任何形式的描述。期货信息包括:一是特定的交易规则下,于期货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市情(如商品报价最小变动幅度、停板额等),交易行情(如市场走向、报价单位、供求关系、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国内外市场价格差异等)以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统计信息(月度统计、库存周报、交易排名、结算参数表等),合约历史数据,交易记录信息等。二是不属于交易活动直接内容的期货信息,包括: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在内的期货规则类信息评论、分析、报告、预测等产生于期货交易过程外的非交易类期货信息;影响期货交易,但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诸如社会经济政治环境、相关行业发展状况等其他相关信息。

(二)期货信息的来源

期货信息主要有如下来源:期货交易所运营和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原生信息;出于运营和管理的需要,从期货交易所之外采集和输入的原态信息;出于综合服务的需要,即对前两类信息进行再次加工和深层次处理及商品化应用的产品性信息。

期货信息最终是以信息产品的形式(如交易数据、历史数据、研究报告等)提供给用户,主要由国内四大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及期货信息供应商提供。

期货信息的社会需求可分为以下几种:政府宏观经济管理对于期货信息的需求。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价格管制、市场监管、政策制定的需求来搜寻、获取期货信息。期货市场投资者对于期货信息的需求。即投资者从期货投资决策的直接需要出发来搜寻信息、获取信息、使用信息和进行信息交流。期货业务管理需求。为了业务决策的需要而产生的信息需求。期货公司为进行某项业务的考核而进行的信息搜集与比较等等。研究需求。期货机构附属的研究部门或高校、专业科研院所为了进行与期货市场有关的研究也会产生对信息的需求。以研究为目的而产生的信息需求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业务拓展或决策支持需要而进行的研究;另一类是纯粹的学术研究,其目的是进行知识生产与创造。上述信息需求中,投资需求是最主要的核心需求。

由期货信息的社会需求可知,政府、投资者、期货中介、期货监管机构、科研院所等期货市场研究机构构成期货需求主体。

二、期货信息营销渠道

我国期货信息的开发与利用尚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成熟的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期货信息作为一种信息商品,其营销渠道无疑具有信息商品营销渠道的共同特征。笔者认为,我国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应由如下三种销售渠道模式构成:直接营销渠道;间接营销渠道;网络营销渠道。整个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如图1所示。

(一)直接营销果道

直接营销渠道是指产品生产者将产品直接供应给消费者或用户,没有中间商介入。直接营销渠道是信息类商品营销渠道的主要模式。直接营销的方式比较多,但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合同分销;自行分销;联营分销。作为一种基本的营销渠道,直接营销渠道应在期货信息营销渠道体系建设中占据重要位置。

期货信息产品的原始生产者和提供者是几大期货交易所,随着期货交易所的公司化发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已经进行了试点),未来势必需要建立自己的期货信息经营机构,这些经营机构需要建立自己的期货信息直接营销渠道。

(二)间接营销梁道

信息的间接营销渠道是指信息商品生产者利用中间商(信息人、信息经纪人)将信息商品供应给消费者或用户,中间商介入信息商品交换活动。间接分销渠道的典型形式是:信息商品生产者—信息人、信息经纪人—消费者。信息经纪人就是充当信息产品生产者与信息产品消费者中介的中间商人,是联络信息生产者(卖方)和信息消费者(买方)的中介,按信息生产者的要求推销信息产品和招徕信息用户,并以收取一定佣金为目的的信息营销中间商人。间接营销渠道的优点:有助于信息产品广泛分销。缓解生产者人、财、物等力量的不足。间接促销。有利于信息企业之间的专业化协作,提高了生产经营的效率。期货信息商品的间接营销渠道建设,应对合作商进行充分评估与筛选,最大限度的利用合作商的优势,实现合作共赢。

目前,期货信息主要由期货交易所提供给信息供应商,由期货信息供应商提供给最终用户。未来,这种间接营销渠道势必会强化,成为期货信息的主要营销渠道。

(三)网络营销果道

网络营销全称是网络直复营销,属于直复营销的一种形式,是企业营销实践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指企业以电子信息技术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媒介和手段而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包括网络调研、网络新产品开发、网络促销、网络分销、网络服务等)的总称。网络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方式,由于其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无时间地域限制、沟通便捷、反馈迅速等特点,因此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具有一些明显的优势。

信息产品的非物质性决定了信息产品的营销更适合于网络营销方式,期货信息作为一种信息产品,网络营销也将成为其重要的营销渠道之一。期货信息产品的网络营销渠道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应用各种电子商务网络营销手段。

高度重视期货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建设,重视网站电子商务功能子系统建设,完善网站功能,重视栏目规划,优化网站页面布局,努力提高网站浏览量。重视网络期货信息服务产品网络市场调研、产品设计、产品定价、服务反馈等方面的研究;充分应用搜索引擎营销、电子邮件营销、网络广告等多种网络营销手段,扩大期货信息的电子商务网站知名度与影响力。

三、期货信息营销策略

未来的期货信息服务市场上,采用合适的营销战略是进行期货信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树立正确的营销理念。期货信息营销宜采取以关系营销为主、网络营销为辅的营销策略,树立服务营销、4C营销等营销理念。

(一)确立以关系营销为主、网络营销为辅的营销策略

关系营销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概念,最早由伦纳德·贝里(LeonardBerry)提出,“关系营销就是吸引、维护和增进与顾客的关系。营销观念中吸引新顾客仅仅是营销过程的第一步”。作为一种营销战略,关系营销是营销战略两极序列的一端,其重点是维持和强化已有的顾客关系。

期货信息服务具有对客户的锁定性和关系持续性的特点。同时,期货信息服务的目标客户群和服务对象相对固定和专一,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数量有限。因此,在期货信息产品营销策略上,不仅要不断地吸引新客户,更要保持和维护好老客户,促进老客户的持续购买,而且,后者比前者更重要。现有的国内外证券期货信息营销体系的成功经验也表明:关系营销在期货信息营销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关系营销无疑应在我国期货交易所期货信息营销策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此外,网络营销作为一种非常适合信息类商品的营销方式,也应在期货营销方式中占有一席之地。未来,随着期货交易的日益电子化、网络化和虚拟化,信息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网络营销的重要性将日益体现出来。

(二)树立服务营销、4C营销等营销理念

确定期货信息营销策略后,还需要树立与之相适应的营销理念,即充分创新营销理念,树立并应用4C营销、服务营销等营销理念。

4P营销理念强调的是“产品(Product)、定价(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而AC营销则强调从消费者的角度出发,加紧研究消费者的需要与欲洞Consumerwantsandneeds),不要卖自己能制造的,要卖消费者所确定想购买的产品;暂时忘掉定价策略,了解消费者要满足其需要与欲求所须付出的成本(Cost);忘掉渠道策略,应当思考如何使消费者方便(Convenience)购得商品;最后,忘掉促销,重视与客户之间的沟通(Communications)。应该从期货信息用户的角度出发,经常进行市场调研活动,分析不同用户的不同需求,以追求客户满意和追求企业发展来确定期货信息业务发展策略和定价策略;建设客户资源管理系统(CRM系统),完善用户数据库,实行客户关系管理,向用户提供满意、周到、快捷的服务。

期货信息营销需要不断改善服务方式、服务水平、服务质量,提高客户满意度;充分完善用户咨询、市场调研等工作。此外,还需要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营销人员的金融知识素养,培养其专业服务能力,提高整个营销队伍的团队凝聚力和服务能力。

(三)建立并完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

第9篇:金融期货概念范文

关键词:B-S模型;金融衍生工具;定价;创新机理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08)05-0011-05

在金融市场中, 由于金融衍生工具的价格受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对其定价是非常困难的但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期权和期货是重要的金融衍生工具。自20世纪70年代标准期权合约问世以来, 期权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呼风唤雨,独领,以至于成为人们心目中金融衍生工具的全部。 对于期权理论及其应用的研究, 西方国家研究的较早。1973年, 美国经济学家Black和Scholes在衍生证券定价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 建立了被理论界和实务界广泛接受和使用的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 [1] (以下简称B-S模型)。后来,国外的许多学者相继进行了研究,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Cox [2] 采用交错随机过程讨论了期权定价问题及股票价格运动不具有连续性样本路径时的期权价值问题;Leland [3] 、Davis [4] 考虑了带有交易成本的期权定价与复制问题;Perrakis [5] 、Ritchken [6] 、Lo [7] 等讨论了具有偏好限制边界的期权定价问题;Ball [8] 研究了美式期货期权相关问题;Merton [9] 对期权定价理论的未来应用做了探讨;等等。而国内对于金融衍生品理论的研究较晚,其中较具代表性的有:施兵超 [10] 、李一智 [11] 、赵曙东 [12] 以专著的形式研究了期货和期权的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郭宝新等 [13] 对金融期货期权及其市场监管做了探讨;等等。近20年来,随着金融衍生品定价理论发展的日新月异, 其应用性也紧跟其后。1997年,有关期权定价的研究使两位美国经济学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也使得西方20多年的期权及其应用研究进一步升温。因此,从理论意义上讲,有关期权的理论可以说是20世纪经济学领域最伟大的发现之一, 同时有待于国内外学者在21世纪继续进行深入探讨。本文从金融学角度, 在理论上证明和推导了布莱克-舒尔斯定价模型, 并通过对该模型加以分析与应用,导出了期货的定价模型。

一、基于金融学视角对B-S定价模型的理论证明和推导

在布莱克和舒尔斯的原始论文里, 是通过变量替换把微分方程变换成一个标准的抛物型方程(热扩散方程) 来求解, 其中涉及一些较高深的数学技巧。本文将从金融学角度,基于风险中性思路,在理论上给出B-S定价模型的证明和推导。

(一)B-S定价模型的基本假设

B-S定价模型主要基于如下的假设:

1.股票价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且股票收益的方差为常数。

2.投资者可以卖空衍生证券,并使用卖空所得。

3.市场是无摩擦的,即不存在税收和交易成本。

4.所有证券都是无限可分的。

5.市场不存在无风险套利机会,且为投资者提供了连续交易的机会。

6.无风险利率为常数且对所有到期日均相同。

本文认为上述假设1中的条件过于苛刻,实际上该假设条件可以弱化一些, 变为基础证券的价格服从几何布朗运动。下面将在上述假设的前提下,基于风险中性假设的想法, 利用金融工程中的无套利均衡原理与方法来推导出布莱克-舒尔斯微分方程及欧式期权的定价公式, 以强化本文推导过程的金融学涵义。

(二)B-S定价微分方程

1. ITO引理及证明

(1)ITO引理

(2)证明

方程(7)中已经不含有随机项?驻W,说明在该证券投资组合中,卖出一个单位的衍生证券,同时买入数量为的基础证券恰好实现了投资不确定性风险的完全对冲, 使得该证券投资组合所实现的现金净流量(现金资本)的变化是确定的,即该证券投资组合必定是无风险的。因此,该证券投资组合的瞬时收益率应等于无风险收益率。 因为假如该证券投资组合的瞬时收益率大于无风险收益率, 套利者会把手中的无风险证券出售, 将出售所得现金按该证券投资组合操作,从而获得无风险收益;假如该证券投资组合的瞬时收益率小于无风险收益率,套利者将执行该证券投资组合,同时将所得现金用于购买无风险证券,从而实现无风险收益。由于该证券投资组合所实现的收益是无风险的,因此该证券投资组合的现金净流量(现金资本)应按无风险收益率进行变化,不妨设r为瞬时无风险收益率,即收益率的梯度(数学上表示就是收益率对时间的一阶导数),则r?驻t为时间段?驻t的无风险收益率,于是有:

(三)欧式期权的定价公式

1. 欧式期权的定价公式

二、B-S定价模型的特征分析

(一)B-S定价模型的假设分析

B-S定价模型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有效地估算期权价值的工具。由于任何模型都是在一系列的假设前提下,对现实问题的一种简化和抽象,这就难以保证模型能完全准确地模拟现实,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B-S定价模型的不足也是任何模型的共性。在现实中,完全满足B-S定价模型的假设条件是不太可能的,原因主要是:

1. 现实中的基础证券的价格并不可能严格服从对数正态分布, 甚至价格往往是处于不连续变化的状态,即使不存在红利发放,基础证券的价格也可能由于某种原因而出现跳跃性的变化。

2. 基础证券投资的瞬时回报率的波动性在现实中将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特别是一些环境因素的影响, 因而在期权有效期中很难保持瞬时回报率的固定不变。

3. 尽管该模型基于不发放红利的情况, 而对于有确定数量的红利发放情况的期权定价问题, 只要对模型做一简单扩展也可以实现定价问题。 但现实情况往往是已知有红利但具体红利发放的数量未知,甚至事先并不确定是否有红利发放的情况。

4. 尽管某些投资的收益率可能是稳定的,但是完全固定的无风险的利率可能是不存在的,其实,无风险的利率同样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

5. 投资者借入或贷出(交易)行为之间是有利差的,这就是投资者的借贷成本或费用。除了这种借贷成本或费用之外, 投资者的借入或贷出数量也将受到限制,任意的借入或贷出的行为过程是不可能的。

(二)B-S定价模型的特征分析

由B-S定价模型导出的欧式期权定价公式主要由五个指标决定:基础证券的价格S(t)、期权的执行价格K、无风险收益率r、距离到期日的时间?子=?壮-t、基础证券价格的瞬时波动率?滓。 下面分别基于各指标对欧式期权的价格进行特征分析:

1.基础证券的价格S(t)

(1)当基础证券的价格S(t)足够大(即S+∞)时,d1+∞,d2+∞,于是N(d1)1,N(d2)1,因而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max{S(t)-K,0};同时,由于N(-d1)0,N(-d2)0,因而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0。

2.期权的执行价格K

(2)当期权的执行价格K足够小(K0)时,d1

+∞,d2+∞,于是N(d1)1,N(d2)1,因而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S(t);同时,由于N(-d1)0,N(-d2)0,因而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0。

3.无风险收益率r

当无风险收益率r提高时,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上升,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则下降;而当无风险收益率r下降的时候,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下降,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则上升。特别的:

(1)当r足够大(即r+∞)时,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S(t),而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0。

4.距离到期日的时间?子

在美式看涨和看跌期权不提前执行的理性前提下,则距离到期日的时间?子越长,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上升,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也上升;距离到期日的时间?子越短,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下降,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也下降。特别的:

(1)当?子足够大(?子+∞)时,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S(t),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0。

(2)当?子足够小(即?子0)时,即时间tT(期权即将到期)。如果S(T)≥K,那么欧式看涨期权的价格C1[S(T),T]S(T)-K,而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P1[S(T),T]0;如果S(T)

5.基础证券价格的瞬时波动率?滓

三、B-S定价模型的应用――期货的动态定价

作为B-S模型的应用, 下面将推导期货价格的动态定价公式。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在连续型金融中, 其合约价值通常是按照B-S微分方程来求解的。

设Q(S,t)为时间t时期货合约的价值,F(t)为时间t时的期货价格,由于对于给定的时间t,F(t)相当于一常量,故我们简写为F。而S(t)为时间t时基础证券的价值,Q(S,t)满足布莱克-舒尔斯微分方程,即:

同时满足边界条件:

Q[S(T),T]=F(T)-F=S(T)-F

然后构造执行价格为F、到期日为T的同一基础证券的欧式看涨期权和欧式看跌期权,设C1(S,t)、P1(S,t)分别为欧式看涨期权和欧式看跌期权的价格,由于C1(S,t)、P1(S,t)均满足B-S微分方程,那么C1(S,t)-P1(S,t)也满足B-S微分方程,即有:

四、结论与展望

金融衍生工具有助于投资者有效地管理金融风险,而这又离不开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准确的定价。199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罗伯特・默顿和迈伦・斯科尔斯,正是因为他们和已故的布莱克、舒尔斯一道, 找到了期权定价的新方法, 为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价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为金融学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初进行的开创性工作解决了金融学中由来已久的难题,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 都为我们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力的工具。 他们的新方法直接导致了最近20年金融衍生工具市场的迅猛发展。但是,如何对金融衍生工具做出准确的定价, 国内外的学者们一直在不懈地努力。 希望本文的探索能为金融衍生工具的科学定价及其金融实践提供有益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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