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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加大对福利企业税费减免和财政补贴力度
(一)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福利企业,因安置残疾人较多、负担较重、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v供电的福利企业生产用电,按非工业用电中的部队、狱政用电价格执行。福利企业生产用自来水按非经营性用水价格执行。适当减免福利企业防雷检测技术服务费。按福利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职工人数,定额减免每人元当年应缴纳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三)鼓励市本级社会福利企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进行奖励。市本级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人数超过企业职工总数%比例部分,每人每年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给予个月的奖励,奖励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解决。每年月底前由企业申报,经市民政、残联审核后,由市残联拨付。
(四)残疾人属就业困难人员,对吸纳残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福利企业,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进一步完善对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政策
(一)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对已办理“协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允许其单独办理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三、进一步落实对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的扶持政策
(一)鼓励支持福利企业发展生产,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对福利企业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加强福利企业用电保障,对确需保障用电的福利企业,经民政部门汇总报当地政府批准后,由电力部门在有序用电计划中予以安排。
(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福利企业生产或经营,并根据福利企业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福利企业的产品或服务。
(三)支持福利企业做好人才引进工作,对其引进的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方面按有关人才政策予以优先落实。
四、进一步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
(一)重视福利企业管理机构建设。民政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及人员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民政、税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福利企业新办、退税等限时办结制度,切实维护福利企业及其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为福利企业发展和残疾人就业创造良好条件。
(二)认真做好对福利企业的年检年审资格认定工作。要求市级普查必须达到%,对县级抽查不得低于5%。对暂时处于停产状态且无退税的福利企业,在确保残疾职工安置比例并为残疾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前提下,可以向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申请保留福利企业资格。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市民政、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核查。对不符合退、减税条件的,取消其退、减税资格,追缴其不符合退、减税条件期间已退或减征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对采取一证多用或虚构规定条件,骗取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追缴其骗取的税款及政府的各项补贴和奖励,并取消其年内申请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和本意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资格。
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目的:
通过安排残疾人就业,响应政府残疾人就业安排政策,履行企业法定义务,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同时减少公司残保金缴纳、争取税费减免从而降低用工成本。
2.安置需求:
2.1安置人数:以2017年预期平均编制2300人计算,合计需安置人数=2300*1.5%=35人。
2.2安置方式:结合公司能够提供的岗位现状,建议挂靠15人,就业16人。
(挂靠:残疾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发放基本工资并缴纳社保,残疾人无须到公司上班)
3.需求依据:
3.1政策背景:
3.1.1缴纳残保金: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暂行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按实际差额人数和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的80%计算缴纳保障金。应缴保障金=(上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1.5%-在职残疾职工人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80%。
3.1.2减免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法规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等同于残疾人员工资支出由税费补贴。
3.2成本现状:
3.2.1人员编制数量持上升趋势,残疾人安排比例持下降趋势,总体成本上升。以2015年为例,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缴纳的残保金为3.62万/人·年,且每年随着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3.2.2公司安置残疾人,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税费减免额度随着残疾人安置人员数量的增长以及平均工资的增长而增长。
3.3就业岗位:
结合公司无障碍设施配置情况,建议安排少站立、少体力劳动、工作简单、且加班不宜过长的岗位。结合公司现有岗位,经过与用人单位确认,建议安排如下。
4.风险与效益:
4.1风险管控:
4.2效益预估:
安置类别
安置人数
缴纳残保金(万元/年·人)
残保金合计节约(万元/年)
工资(万元/年·人)
税费减免(万元/年)
合计效益(万元/年)
基本工资
社保(公司部分)
其他(加班费等)
工资合计
就业
挂靠
合计
备注:残疾人员工资支出额度等同于税费减免额度,就业人员工资视为为公司创造的效益。合计效益金额(就业)=残保金+税费补贴。合计效益金额(挂靠)=残保金。
5.行动计划:
序号
模块
工作目标
完成时间
负责部门
预算
输出
1
招聘实施
开拓各种渠道,确保招聘需求达成。
全年持续
HR
1万元/年
《入职明细表》
2
岗位管理
完成清洁工岗位设置(挂靠专用)。
一季度
HR/行政
/
《职位编码》
3
后勤保障
配置残疾人专用宿舍(按录用情况分阶段配置,1季度完成1男1女共两个宿舍的配置)。
全年持续
行政
0.5万元/间
残疾职工宿舍
4
人文关怀
组织残疾人关爱活动,帮助残疾职工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
全年持续
工会
0.05万元/年·人)
【关键词】农村残疾人 就业援助 制度构建 政策建议
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意义
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难题,不仅有利于维护他们的劳动就业权益,而且可以助其回归社会,实现自我价值,为家庭和社会减负增效。①
就业是提高农村残疾人自信心和参与社会的首要条件。农村未就业残疾人靠家庭供养的占到76.9%以上。《临沂市残疾人就业状况调查》中关于“就业对自己的影响”,56.8%的人认为没有工作压力非常大,26.7%的人认为压力比较大。另访谈发现,未就业农村残疾人的活动范围很小,几乎每天窝在家里。这些人很难得到家人和亲戚朋友的尊重,在社会上也没有地位。如果他们有工作,就业带来的经济收入,不仅可以改变家人和亲戚朋友对他们的看法,而且会使他们对自己的社会处境有一个积极的评价,从而对社会产生认同感,形成积极的人生态度。而且,只有参与工作,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才有可能进行平等的社会交往和沟通,最大限度地消除群体之间的隔离因素,在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上取得共识,从而增强残疾人的自信心和自尊心。
农村残疾人就业可以为社会增加人力资源。邓朴方曾指出:“残疾人自身蕴藏着丰富的智慧和力量,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必须充分发掘残疾人潜能,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社会财富,实现人生价值。”②以临沂市为例,根据残疾人数据库统计,处在就业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22.4万人,其中农村残疾人17.5万人。很明显,这是一支不可忽视的人力资源大军。他们的就业不仅解决了残疾人个人、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还可以为社会创造财富。
帮助农村残疾人就业可以促进和谐社会与小康社会的建设。农村残疾人是社会成员之一,也是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建设的主体。做好农村残疾人就业工作,对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特别扶助,给予其参与社会生活和国家建设的平等地位和均等机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小康社会建设的目标之一。
健全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的必要性
农村残疾人属于弱势群体中的“最弱者”。农村残疾人大多生活贫困,完全靠自己劳动收入生活的不到30%,已就业的残疾人也存在就业质量差、劳动保障水平低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自身就业资本不足,目前的就业援助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农村残疾人就业需要所致。
农村残疾人自身就业资本缺乏。农村残疾人的就业资本包括人力资本、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等,是指农村残疾人所拥有的、影响其就业的经济条件、文化知识水平、劳动技能、身体状况、社会关系网络资源以及政府公共政策资源的综合。
农村残疾人缺少就业的人力资本。近几年来,农民就业出现了分化,外出打工已经成了农民就业的主要形式。到目前为止,山东省已经有近70%的农村劳动力实现了由农业就业向非农就业的转移,完全农业就业劳动力只占农村劳动力的14.2%。③在农民转移就业过程中,具有体力与一定知识的农民是农民工的主体。而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农村残疾人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18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中未上过学或仅上过小学的比例为82.8%,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仅占3.2%,④转移就业困难。
农村残疾人缺乏创业的经济资本。由于残疾人未就业或就业质量低,没有收入或收入少,更有甚者还需要专人照顾,影响到家庭的收入,残疾人家庭往往是“一人有病,全家致贫”。而农村社会保障不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尚处于试点阶段,多数农村残疾人在保险性收入等潜在收入上几乎为零。据统计,2010年全国农村残疾人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739.2元,是城镇残疾人收入(9365.8元)的50.6%,占全国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9.0%。⑤多数农村残疾人所有的固定资产基本就是自己居住的房屋,加上一些简单的家具和农具。因此,无法进行自主创业方面的投资。
农村残疾人社会资本质量相对较差。对临沂市33个乡镇的调查发现:农村残疾人的社会资本质量较低,同质性高,网络结构呈现两极分化。农村残疾人的社会关系网络主要是由血缘、婚姻、邻里关系等构成。受“门当户对”和“人以群分”等观念的影响,他们的社会关系一般是同质性较高的人群,能给残疾人提供高层次就业帮助的可能性很小。
农村残疾人获得的外部就业支持不足。我国《就业促进法》专章规定了对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各地也把残疾人作为就业援助的对象。目前,各级政府对残疾人实施就业促进的措施,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来促进残疾人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分散就业,通过税收减免和小额贴息贷款等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但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和农村残疾人社会资本的缺失,这些政策对农村残疾人来说,受惠者极少。以临沂市为例,已就业的农村残疾人中仅有5.6%是按比例到企业分散就业,另有3.2%到福利企业集中就业,自主创业的只占农村残疾人的1.5%。由于小额贴息贷款数量少,担保难,农村残疾人很少有人能申请上。由此可见,现有的国家就业促进政策对农村残疾人的就业所起作用并不明显。
健全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的构想
针对我国农村残疾人就业资本的缺失情况和现实需要,借鉴世界其他国家和我国部分地市成功的就业援助实践经验,现就健全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制度提出如下建议: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机制。就业援助工作保障机制是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援助的基础,包括提供就业援助所需的资金和人员等基本条件。首先要有资金保障,政府除了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来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以外,还应另行安排财政预算作为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明确每年用于残疾人就业援助的资金比例和增长幅度。其次要加快和谐社区建设,为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打造坚实平台。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主要是在基层,重点是在乡镇和行政村开展的。这就要求政府根据各行政村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帮扶措施,如派驻大学生村官等,加快社区经济和文化建设步伐,为残疾人就业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再次是要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残疾人就业信息系统,实现市、县、乡、村之间就业信息资源的快速流通,扩大信息共享范围。最后要充实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加强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配套措施。首先要有整体规划,政府应根据农村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长远的援助规划,落实年度援助计划。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村残疾人就业培训体系,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良性机制。政府主导,残联和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中心,有计划性地对农村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指导。再次要建立激励机制,对开展残疾人培训活动的民间机构或企业进行奖励或补助,通过政府补贴费用、减免税费、给予奖励等方式,鼓励他们开展农村残疾人培训活动。
开发适合农村残疾人特点和需要的就业岗位。要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不管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机构,也不论是公立的还是私立的组织,只要能够并愿意为农村残疾人就业提供岗位,政府都应该加以鼓励,并按数量和质量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要健全鼓励农村残疾人自主创业的特惠政策,如针对创业项目和创业规模发放数目不等的创业基金;适当增加残疾人贴息贷款的数额;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园,给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提供场地、技术、资金、税收优惠等全方位的扶持帮助等。要实施开发性就业,深度拓展农村残疾人在本地的就业空间。各级政府要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条件,吸引多种经济组织参与农村经济开发。对适应市场需求,能够发挥农村可再生资源优势并能够安排适龄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给予积极支持。同时采取财政补贴、信贷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优先等政策,培植农业龙头企业。要开发更多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农村残疾人就业。各级政府要合理安排公益岗位专项资金,同时制定岗位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设立更多的适宜农村残疾人的公益性岗位,使农村残疾人就业的公益岗位逐步增加。
建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绩效管理制度。各级政府应设立农村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各级残联负责落实,其他部门搞好协调配合。要对各单位配合情况以及各基层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问责。(作者单位:临沂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
②http://news.省略/video/2008-11/11/content_10340152.htm.
摘要:
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存在已久,虽然近些年来政府和残联采取多项手段鼓励残疾大学生就业,但是在残疾大学生入学比例逐年提高以及经济新常态的背景下,这一问题越加突出。造成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因,其中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歧视、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缺乏是形成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主因。为此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完善按比例就业政策,包括严格执法、降低安置比例和实施累进比例;二是加强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包括在大学设立残疾大学生服务中心和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关键词:
残疾大学生;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大学生
就业指导中心自1977年恢复高考开始,每年都有少数残疾学生参加高考。由于当时我国社会所秉持的残疾观非常落后,对残疾人参加高考设置了重重障碍;即使有资格参加高考,且达到分数线,也被高校以身体或心理的原因拒绝,因而进入高等学校学习的残疾人非常少。随着残疾人观的转变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越来越多的高等学校开始接受残疾人入校学习。但是随之而来的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开始凸显。
1残疾大学生就业现状
1.1残疾大学生就业概况
从招生数量看,随着越来越多的高校招收残疾学生,残疾人进入高等院校学习的人数呈现连年增长趋势(见表1)。但是从比例上看,残疾大学生占全部大学生的比例相当低且就读的高校多为非211大学。以2010年为例,当年普通高校招收残疾学生数量超过300名的省市从高到低依次是河南、江苏、山东、河北、陕西、湖北、贵州、云南、四川、广东、湖南、内蒙古、安徽,其招生数量占全国总数的63%。上述省份除江苏、湖北、陕西、广东、四川等省集中了较多著名高校外,其他省市则较少有211大学,其中河南、贵州、云南、内蒙古等省各只有一所211大学。由于人数相对较少,在大学生就业普遍困难的背景下,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往往被社会所忽视。然而相较于健全大学生,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更为严峻。以2014年为例,当年高校残疾毕业生为8115人,其中普通高校7122人,特教学院993人。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残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届大学生毕业生就业率应不低于70%,照此计算,2014年各地应安排应届毕业生不低于5680人就业。但是截止到2014年底,全国残疾大学生安排就业的人数不到2500人,全国残疾大学生未就业率超过三分之一。从地区看,残疾大学生的就业率存在较大差别,有些省市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率在90%以上,有些省市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率低于40%,甚至只有30%。其中辽宁、内蒙和河北三省的未就业率超过三分之二,四川和山东两省的残疾大学生未就业率低于10%(见表2)。研究表明,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存在已久,具有普遍性和长久性。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应届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上海市应届残疾大学毕业生总数248人,到2007年6月,就业人数150人,就业率60%[1],而同期上海市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均在95%以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的《中国劳动力市场发展报告》显示,2007~2012年,残疾人就业率基本维持在45%左右。
1.2比较视野下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现状
在经济增速放缓、大学毕业生快速增加等背景下,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呈现下降趋势,但是初次就业率仍然普遍超过70%。比较部分省市残疾毕业生与普通毕业生的就业率,发现两类人群呈现较大差距(见图1),尤其是辽宁、重庆、吉林、青海的残疾大学毕业生就业率远低于普通毕业生的就业率。当然,也有部分省份(如浙江)残疾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率超过普通大学毕业生。与不同专业普通毕业生的就业率比较,也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麦可思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蓝皮书》提供的数据,2013年就业率较低的10个本科和高职高专专业半年后的就业率也远超过残疾大学生的就业率(见表3)。从专业看,各个学校不同专业的就业难度也有区别,尤其是面向特定行业和特定人群的专业,就业时选择面较窄的就业较为困难。如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开设了针灸推拿学(视障)、康复治疗学(视障)、音乐表演(视障)、绘画(听障)、视觉传达设计(听障)、动画(听障)6个高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除推拿学就业率较高外(多为非正规就业),其他专业的学生很难就业,尤其是音乐表演专业基本不能就业。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本科专业有特殊教育、学前教育、视觉传达设计(听障)、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听障)、针灸推拿学(视障)、音乐学(视障);高职专业为听力语言康复技术、视觉传达艺术设计(听障,含平面设计和动漫设计两个方向)、计算机应用技术(听障)、园林技术(听障)。中国残联教就部对北京联合大学特殊教育学院的调查表明,上述专业中残疾大学生比健全大学生就业率低到13%~42%。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并不是近年来才凸显的问题,而是伴随着就业分配体制改革以来就存在的问题,只不过因为21世纪以前残疾大学生的数量太少而不引人关注。随着残疾大学生数量的增加,以及在大学生就业越来越困难的背景下,这一问题越来越显得迫切。即使在经济发达的区域,残疾大学生就业也成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1.3残疾大学生的艰难求职路
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总体状况,通过个案可以看出残疾大学生的求职之路异常艰辛。
个案一:残疾女大学生遇求职难,投千份简历无人看。刘某某,出生8个月时得了小儿麻痹症,一直靠双拐走路。但她身残志坚,考上青岛科技大学。在校期间,她每年都拿到学校的奖学金,是青科大的自立标兵,还拿过国家励志奖学金,英语专业八级。2011年底,刘某某开始寻找工作。在某次招聘会上共投递了1476份简历,但因简历上标明残疾,没有一个单位给她面试机会。后来她将简历上的残疾删掉,接到的电话立马增多,开始对方打来电话通知她去面试时,她会在电话里告知对方自己有残疾,但对方立马改变语气。为了能有机会证明自己,刘某某在接到电话通知后刻意隐瞒自己有残疾,她共参加了5场面试,但均没有下文。刘某某所在班级共有31名学生,只有她没找到工作[2]。
个案二:北大残疾女博士求职屡遭拒,曾被称为当代张海迪。郭某,12岁时因误诊导致高位截瘫。靠着惊人的毅力,她在轮椅上学完了小学到硕士学位的课程,并掌握了四门外语。但是当她硕士毕业找工作时却遇到困难。其中有一次的经历让郭某永远忘不了。当郭某的父母推着她到一所高校应聘英语教师时,学校领导看了她的简历后冷冰冰地说:“我知道她英语水平很高。但是她是自学拿到硕士学历的,而且她是残疾人。我们不要这样的人。”郭晖横下心来要读一个正规的博士,改变自己的命运。她终于考上了北大外语系。2003年,她考入北大英语系读博,在此期间,她被评为“全国优秀大学生”,并获得“五四青年论文竞赛奖”。她的事迹多次被媒体报道,被称为“当代张海迪”。然而当她寻找工作时,再次因为残疾而被拒。她说:“我能改变我的学历,却不能改变残疾。4年之后,我找工作时还是面临同样的结局。[3]”
个案三:残疾大学生苦读五年获双学位,求职多次被拒。30岁的程某是2005年武汉首批免费上大学的残疾人。学完电大数字媒体设计与制作大专课程后,他又在中央电大江汉分校读行政管理本科,取得了平面设计中级职称。2010年8月,程某参加招聘会,但招聘负责人明确拒绝:“不招残疾人。”后来一次次寻找工作,一次次碰壁,用人单位要么以不招残疾人直接拒绝,要么以“不合适”为由将其拒之门外。好不容易有一家公司欲招用他时,主管以只招一线员工,“担心残疾人吃不消”为由将其婉拒。
2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2.1残疾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服务支持现状
客观地说,政府和残联部门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高度重视,出台了许多规章制度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这些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1出台优惠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雇用残疾大学生。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等学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09]8号),要求“本着优先、优惠、优质的原则,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作为就业困难人员,给予优先扶持,实施重点援助。”为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残疾大学生,《通知》列出了优惠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安排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超过比例的,给予奖励;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高校残疾毕业生就业,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县级以上残联及直属单位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中,高校残疾毕业生不得少于20%;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优先录用高校残疾毕业生;鼓励创业,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各地出台残疾大学毕业生专项扶持政策。北京、山西等18个省市首次明确将残疾学生纳入求职补贴发放范围。吉林省从2014年开始对残疾高校毕业生给予岗位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贵州省文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残疾大学生就业。上海市规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每安置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中高等残疾人毕业生,在其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按月补贴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单位承担部分。天津市对残疾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对用人单位新招用普通高等院校残疾毕业生的给予新招用残疾人就业补贴,对残疾高校毕业生选择自主创业的给予最高20000元的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的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创办个体工商户后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75%的补贴,最高可享受6770.76元的保险补贴。
2.1.2改革按比例就业政策。主要政策突破表现为:
(1)多地制订了党政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表,提高了安置人数要求。湖北、江西、四川、重庆、青海、陕西对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要求有所提高。北京市规定未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市属事业单位应在“十二五”末突破“零安置”;陕西、甘肃对各级党政机关所属各类事业单位中同样提出了“十三五”期间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职工的明确要求。天津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1.5%比例的,应当说明情况,做出安置计划。
(2)建立用人单位残疾人岗位预留、定向招录。北京、天津、山西、吉林、江苏、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甘肃明确要求建立岗位预留制度,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湖北规定全省每年统一招收公务员时,原则上要将招收总人数的1.5%以上名额专门用于招录残疾人。北京、上海已在全国率先面向残疾人推出了公务员岗位定向招录残疾人。吉林规定从2015年起,对申请使用空编招录(招聘)的单位,空编使用计划优先安排残疾人。山西规定未达到规定比例安排的事业单位,如确有条件提供岗位,而不按规定定向招聘残疾人的,不准其进行招聘工作。浙江规定事业单位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2014年,上海在全国率先推出27个事业单位职位专门定向招录残疾人。
(3)细化招考环节要求。天津规定按照合理便利原则和残疾人需求,采取为残疾人考生提供专人服务、单独设置考场等措施。浙江规定专设残疾人招聘岗位的,由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统一下达招聘计划。广西规定招录机关专设的残疾人招录职位,经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降低笔试合格分数线等优惠政策。
2.1.3加强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服务支持。北京市实施残疾大学生就业助力计划,组建导师队伍为残疾大学生提供一对一服务。天津对未就业的残疾大学生提供“一对一”服务。湖南省将登记未就业的残疾人毕业生录入全省就业服务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全面履行一次职业能力测评、一次心理咨询、三次岗位推荐、两次岗位见习为主要内容的就业兜底服务;2014年,湖南组织开展残疾大学生就业援助专项活动,举办第五届残疾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专场招聘会,提供就业岗位500多个,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心理咨询、法律援助、就业失业登记、创业指导等服务,同时全面启动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广东省残联首次联合教育厅共同举办高校残疾毕业生网络招聘暨现场人才交流会。北京、河北、上海、浙江、安徽、四川、重庆、广西、陕西等地举办了残疾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
2.2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分析
即使采取了多种措施,地方政府也开展了多样,但是残疾大学生就业问题仍显严峻,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宏观方面看,当前经济增速下滑,大学生就业普遍困难;从微观方面看,残疾大学生专业与职业不匹配,就业信息难获得,对职业有过高期望等。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2.2.1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歧视。受传统残疾观的影响,社会公众普遍把残疾等同于“残废”,认为残疾人就业能力差,甚至没有就业能力。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在雇用残疾人上采取歧视的态度,或者宁愿缴纳高额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残疾人。为促进残疾人的平等就业,国际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宣言》、《关于残疾人行动的世界纲领》、《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发达国家很早就制定了相关反歧视法,如日本制定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美国颁布了《美国残疾人法》,瑞典出台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法》。虽然我国宪法、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均对残疾人的劳动就业做出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提出“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但是这种条款只做出了禁止性规定,而未对违反条款的行为所应受的处罚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第六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讼。”这条规定虽然指出了残疾人维持自身权益的途径,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相关部门,往往导致投诉无门。而向法院提讼,也因费时费力费钱,再加上其专业强,绝大多数残疾人不会选择这一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劳动者的权利做了规定,但并未明确侵犯这些权利所应承担的责任。由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用人单位在招录大学生的过程中,用或明或暗的歧视性条款将残疾大学生排除在外。这种案例非常普遍,新华网2013年4月9日报道,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土木工程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晓峰在一家招建筑结构设计毕业生的公司进行面试时,因面试官发觉了他腿有残疾,在回答完问题后,当着众多的人,竟让他站起来走两步,并以此为理由拒绝了他[4]。无独有偶,同年南方都市报报道毕业于海南师范学院政法系金融专业的小儿麻痹症患者梁华升在找工作时,招聘单位的负责人要他去物资回收公司,意指梁华升为废物。在某家招聘收银员的商店应聘时,老板说梁华升会影响商店的生意[5]。上述招聘单位的行为竟然没有受到任何处罚。随着法律的逐步完善,对残疾大学生的歧视越来越隐蔽,用人单位通常以其他理由拒绝残疾大学生,残疾大学生明知是残疾歧视,却因找不到证据而只能默默忍受。
2.2.2按比例安置就业政策落实不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3年城镇就业人员达到38,240万人,从理论上讲,全国可以安置573.6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那么城镇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有多少呢?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城镇残疾人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根据全国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0~14岁占4.66%,15~59岁占42.10%,60岁及以上的人口占53.24%,事实上,城镇老龄化要高于农村,因而老年人口所占比例要高)进行计算,可知城镇劳动年龄段残疾人为872万人。在处于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中,一级、二级残疾人绝大多数失去劳动能力,数量约为258万。这样,计算得到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614万。如果再将16岁以上且在校学习的残疾学生排除在外,则最终数字低于600万。也就是说,凡是有劳动意愿、处于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基本均可以通过按比例就业方式得到安置。但是,中国残联下发的《2013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残联发(2014)29号]的数据显示,到2013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各种形式就业(包括集中安置就业、按比例安置就业、公益性岗位就业、个体就业等)的人数一共只有445.6万。近些年来,在新增就业中,按比例安置就业的人数一直排在集中就业和个体及其他形式就业之后(见表4)。到2013年,城镇新就业残疾人36.9万,其中,集中就业残疾人10.7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8.7万,公益性岗位就业1.5万,个体就业及其它形式灵活就业14.6万,辅就业1.3万。在新增就业中,按比例就业所占比例不到四分之一。这表明部分地区和部分单位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
2.2.3针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服务体系不完善。目前,各个高校把大学生的就业率看成是衡量办学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把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建立了相应的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开展就业服务指导工作。残疾大学生是就业困难群体,尤其需要专业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但是目前国内高校残疾学生所占比例极低,再加上缺乏相应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针对残疾学生的就业服务体系基本没有建立起来,针对残疾学生提供有针对性的专业服务也无从谈起。而社会上提供的大学生就业服务,包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民政等部门,由于缺乏针对性,残疾大学生很少利用;各级残联部门设有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少数地方还专门开展了针对残疾大学生的就业服务,如北京市每年由市残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联合大学特教学院等单位共同召开残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提高了残疾大学生的就业率。但是多数地方残联的工作没有进入到高校,既不了解残疾大学生的就业需求,也很难提供有针对性且具专业性的就业咨询和培训。事实上,还有相当一部分残疾大学生对残联组织和残疾就业服务机构并不了解,根据中国残联与IBM联合的《残疾大学生就业状况白皮书》,有近40%的残疾大学生不知道有专门的残疾人服务机构,对残联的服务利用率也不高[6]。
3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政策建议
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不仅需要残疾大学生转变观念,全社会转变残疾理念,更需要改革政策,加大政府支持。具体来说,主要有两个方面:
3.1完善按比例就业政策
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最重要的措施是增加就业岗位。从现有的就业渠道看,福利企业的规模、数量以及安置就业的残疾人数量均呈现稳步下降趋势;自主择业则属于非正规就业,非残疾大学生的择业主流。因此,残疾人就业岗位的拓展主要来自按比例安置就业渠道。但是,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安置就业政策未得到有效的落实,每年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数量远没有达到规定要求。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源有两个方面:
(1)执法不严。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对按比例就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这种规定比较模糊,对于违反按比例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行为所负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用人单位的执法检查权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但是多数地方政府将其推给残联,而残联又没有执法权。即使一些地方政府授权残联执法权,也因为残联人员编制和执行力等问题而导致处罚不力。一些企业自恃背景深,靠山硬,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地方为力。甚至政府部门自上而下带头违反法律,拒绝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偏离促进就业的目标。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本来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但是在运行过程中,这一制度逐步偏离目标,许多地方变成“只管收钱,不管就业”;一些用人单位宁愿缴纳罚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不愿雇用残疾人,于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越收越多,残疾人就业数量却呈现下降趋势。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北京市按比例安置1413名残疾人就业,十年后的2013年按比例安置1221名残疾人就业。而这十年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却越收越多,目前每年超过20亿元。针对按比例安置就业出现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建议。
3.1.1严格执法。首先,要进一步细化《残疾人就业条例》处罚条款,明确执法主体;其次,各级残工委定期依法曝光违反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机构和企业名单,无论是机关、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均应一视同仁。建议首先从中央国家机关做起,对曝光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并对负责人进行相应的警告处分;对企业则降低信用等级;对于严格执行按比例安置就业的单位要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最后,鉴于按比例安置政策执法难、残疾人按比例安置过低的实际情况,建议列出时间表,逐步落实按比例安置政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招录应届大学生时,从2016年的1%逐步提高到2020年的2%;其他单位招录应届大学生时,必须按比例招录残疾人,招录比例从2016年的0.5%提高到2020年1%。招录方式可以是非定向招录,也可以是定向招录。在非定向招录中,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招录残疾大学生。
3.1.2改革安置比例。1995年财政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凡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地方有关法规的规定,按照年差额人数和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交纳用于残疾人就业的专项资金。”也就是说,残疾人就业保障实行均一费率,这种规定不能体现不同单位在安排残疾人就业中的不同责任。建议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中实行差别费率:国家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残疾人安置比例为2%;其他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残疾人安置比例为1%,20人以下单位实行自愿安置,安置残疾人给予减税或补贴。
3.1.3实行累进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基数统一为1%,年度差额人数(即应安置人数减去已安置人数)越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比例越高。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1~10人,按每人0.2%的比例增加;第11~20人,按每人0.15%的比例增加;第21~30人,按每人0.1%的比例增加;年度差额人数超过30人的,按5%征缴。
3.2加强残疾大学生就业服务
由于身体残疾或心理障碍,残疾大学生比普通大学生更依赖于服务,而这是我国高校普遍存在的弱项。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3.2.1在有条件的大学设立残疾大学生服务机构。在发达国家,多数大学建立了为残疾学生服务的机构,如在美国,有的学校设立有全校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也有学院级的残疾人服务机构,为残疾学生提供住宿、就业、公共生活、学习指导、事务管理、辅助技术的应用和意见投诉等事务[7]。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高校均没有针对残疾学生建立相应的服务机构。借鉴国外经验,建议在有条件的大学建立残疾学生服务中心,为当地残疾大学生提供生活起居、学习辅导、心理疏导、就业帮助等方面的服务。服务中心的经费来源于高等学校、政府财政拨款以及残联的资助。
3.2.2在有条件的大学建立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目前,各高校普遍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大学生就业提供指导、咨询和信息服务。残疾大学生具有特殊性,高校设立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基本没有专业人员能给他们提供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导致残疾学生的求职之路更加艰辛。有些学生广撒网,见单位就投简历,但是一个面试的机会也没有得到;有些学生对职业、薪水和就业地点有过高期望,错过了许多宝贵机会,最终不能就业;有些学生缺乏自信心,一面试就露怯;有些学生不知道自己的特长,没有明确的职业规划和求职目标。
4总结
上述表现导致残疾大学生获得工作的机会大大下降,甚至有些学生投了上千份简历也没有收获一份回报,还有些学生因为接连失败而彻底放弃寻找工作。因此,加强残疾学生的求职指导和职业规划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建议首先在残疾大学生较多的省市,由政府资助,在有条件的大学设立残疾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其职责是为本地区的残疾大学生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指导咨询、举办残疾大学生招聘专场、提供就业信息、培训等。为稳妥起见,建设首先在国内选择一所在人力资源管理和残疾人理论研究具有优势的大学建立一个示范性的就业指导中心,由学校出场地和人员,由政府提供财政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同时残联部门给予补助,为全国的残疾大学生提供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参考文献:
[1]上海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中心.2005-2007年上海市应届残疾人大学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
[2]残疾女大学生遇求职难投千份简历无人看.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3]北大残疾女博士求职屡遭拒曾被称为当代张海迪.搜狐新闻网.
[4]残疾硕士研究生找工作遇难题投600份简历未果.新华网.
[5]应聘80多家公司均遭拒一残疾大学生血泪求职路.南国都市报.2003-12-11.
[6]中国残联就业服务指导中心IBM.残疾大学生就业状况白皮书.2009.
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出席活动并正式启动残疾人网上招聘的网络支持平台。他在讲话中指出,全国就业援助月已经接近尾声,但全国的就业援助工作,特别是残疾人就业援助服务工作,将在各地深入有效、可持续地开展下去。
援助月回顾:
多举措促进残疾人就业
1月10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残联共同组织的以“就业援助进家入户,帮您解决就业困难”为主题、以各类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的2010年就业援助月活动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式启动。
援助月活动期间,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会同本省的劳动部门,开展了各项卓有成效的活动。
河北省残联实施“七个一助残就业”和“特困残疾人家庭重点帮扶”行动,即:提供一本政策宣传册、一套量身就业服务方案、一次技能培训机会、举办一次就业洽谈会、提供一次见习机会、一份创业扶持、一份社会保障。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中心与石家庄市曹志敏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联合建立了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基地从韩国引进了适合残疾人操作的三星电子产品加工生产线。残疾学员接受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将被正式录用上岗。石家庄市残联举办“资助百名残疾人自主创业”活动,于1月26日,向经过认真筛选的100名有创业能力和创业要求的残疾人,一次性发放每人5000元的创业扶持资金。
河南省残联利用这次就业援助月活动上门登记的机会,又制定下发了《河南省残疾人就业培训状况普查方案》,用一至两个月的时间,对全省16至59岁的残疾人进行就业状况和培训意向普查,全面掌握全省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就业状况和培训需求,为全省开展残疾人培训和就业工作提供依据,全年开展对残疾人就业援助工作。
北京、吉林、浙江、福建、湖南、广西、陕西、青海、宁夏、新疆、青岛等省市也安排了残疾人专场招聘会;辽宁、宁波等省市走访了困难残疾人家庭和本次活动的援助对象;贵州省在援助月启动仪式上直接将59名残疾人安排企业就业。
企业承诺:
用爱心和责任成就残疾人就业梦想
在网上招聘会及残疾人就业促进论坛活动现场,北京市残联、残疾人就业促进网与东华软件股份公司、中银律师事务所、湖南精城陶瓷集团、松下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北京鑫永时有限公司、万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企业签订了“残疾人就业促进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协议书”,共同承诺:“用爱心和责任成就残疾人就业梦想”,积极配合政府、残联组织及其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与普通高校及特殊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校企合作,共同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发挥残疾人就业潜能,推动残疾人实现稳定就业和提升就业质量,并逐步形成长效合作机制。
东华软件、松下集团(中国)、湖南精诚特种陶瓷有限公司等企业介绍了各自雇用残疾人员工的做法和经验。松下集团有一个理念,就是企业是社会的公器。既是社会公器,必定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努力为残疾人创造就业岗位就是承担社会责任的体现。东华软件董事长薛向东告诉大家,在现场做志愿者的几位残疾青年就是他们公司的职员,他们都很优秀。精诚陶瓷目前150多名员工中,残疾员工占到70%,在公司的管理层中,更是有九成为残疾人,真正实现了残疾人的高层次就业,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的高科技助残就业示范基地。
专家看法:
残疾人是有特殊比较优势的人力资源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黄震认为,1989年在苏联塔林召开的残疾人领域人力资源国际会议制定的《塔林行动纲领》,集中阐述了联合国在残疾人人力资源领域的战略,从而正式确立了残疾人人力资源理论。新世纪以来我国也有学者开始探索残疾人人力资源理论。但是我们对于残疾人人力资源的特殊性认识不够透彻。只有认识了残疾人人力资源的特殊性才能把握残疾人人力资源的根本特征,进而发挥残疾人的特殊比较优势,为企业和社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银律师事务所赵曾海主任指出,《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及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但是现在企业注意到这一块的还不多。可以推动专产,列入政府采购目录。这样一来,雇用残疾人与企业自身的发展联系起来了,企业不仅仅是在做公益,可能会推动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网友:
困惑与期盼
在近两小时的活动时间内,有2834名各类残疾人登录残疾人就业促进网,其中372名残疾人提出问题,部分残疾人还通过网上对话形式与招聘企业初步达成就业意向。
残疾人网友提出的问题五花八门,大多希望解决自己就业或创业中的具体细节问题,有的干脆直接要求程凯副理事长给自己找份工作。也有一部分网友关心具有普遍性的问题。
有的网友比较关心异地就业,能否享受到相关福利。比如,在京谋生的外地残疾人大学生为何不能充分享受北京市出台的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优惠政策?还有,如果到外地就业,用人单位是否同样可以享受到有关优惠?
有的网友对好的政策如何不走样地贯彻落实心存疑虑。认为再好的制度和政策如果不可以很好地执行的话,说什么都没有意义。
有的网友对以后的生活表示深深的担忧。现在父母还在,不能就业还可以去做“啃老族”,等到自己老了怎么办呢?
有的网友提出,由于自己不能出门,只能在家上网做些报酬低廉的工作,有时候一个月的收入竟连付上网费和电费都不够。他们希望能在网费方面对残疾人有所优惠。
一、我镇残疾人基本状况
我镇总人口18900人,各类残疾人276人,约占全镇总人口1.46%,其中城镇残疾人14人,农村残疾人262人。从劳动能力情况看,其中18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有部分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155人,占残疾人总数5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32人,占12%,他们主要靠父母、兄妹、亲友,或社会救济维持生活。从就业情况看,从业和个体就业(含农村有耕地的)的89人,占32%。从家庭情况看,全镇有61名残疾人处于贫困或贫困边缘状态,占残疾人总数的22%,贫困城镇残疾人人均年收入在3600元以下,农村在2160元以下的有44户。全镇特困残疾人基本都纳入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但从总体上来看残疾人的生活水平和正常人相比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各级政府扶贫力度的加大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我镇残疾人的生存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生活水平在逐年提高。但残疾人受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较差、社会竞争力不强及抵抗风险能力弱等因素的影响,大部分残疾人会因残因病致贫或者返贫,全镇残疾人占贫困人口的比例仍很大,残疾人扶贫和完善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二、残疾人贫困原因分析
残疾人由于文化素质、经济水平和身体功能的限制,加之社会对残疾人的偏见,使残疾人贫困面较大。
一是自身素质低。残疾人由于受自身残疾的影响和外界条件的制约,他们的生产生活受到了极大的限制,大部分人生活在农村,祖祖辈辈靠务农生活。
二是劳动能力较差,由于受生理功能的影响,劳动形式单一,多数只能从事简单粗糙的生产劳动。缺乏劳动技能,导致社会竞争力较弱,抵抗风险的能力不强。
三是一户多残的现象普遍。例如:南鹿村残疾人朱军标和妻子吴水英均为残疾,奶奶年事已高,父母双亡,虽然其奶奶有土征养老安置保险,但年事已高,全家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这属于典型的一户多残家庭,其生活主要依靠政府救济和朱军标做村保洁员的收维持生计。调查显示,我镇一户多残家庭占残疾人家庭比例%,扶持难度大。
四是社会助残尚有差距。有关部门和公众助残意识有待加强,一些单位和部门或多或少存在着不关心残疾人甚至歧视残疾人的现象,如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按国家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优惠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执行力度不够,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三、扶贫解困的建议
大力发展残疾人事业,对残疾人这个特殊困难群体给予特别扶助,使他们的权利得到更好的实现,共享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成果,不仅是广大残疾人的迫切需求,更是各级政府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的需要。
1、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事业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没有残疾人温饱问题的解决,就没有全社会的脱贫,残疾人的扶贫解困工作已成为全镇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大问题。各级政府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把残疾人扶贫解困工作纳入扶贫工作大盘子中,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要在资金、物资、技术等方面给残疾人以重点倾斜。要针对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热难点问题,制定相应的救助措施。
2、稳定残疾人就业。
就业是残疾人赖以生存的基础,要多形式、多渠道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推行集中就业、个体就业,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的同时,要重点实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已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保障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充分就业,对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依法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主要用于残疾人的职业培训、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和个体经营、残疾人就业等。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扶持力度,在有产业带动的乡镇及村建立残疾人扶贫基地,引导残疾人学科学,学技术,稳定残疾人就业,促进残疾人脱贫。
3、要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让贫困残疾人享受低保,做到应保尽保,使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长期的保障。
二是要重视和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把改善残疾人居住环境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多方筹集资金帮助残疾人在规划范围内,在出行方便和利于生产劳动的地方建房,使他们安居乐业。
三是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体系来解决残疾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建立健全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方便残疾人就近医疗康复。建议对贫困残疾人医疗救助的额度再适当提高。
四是加大救助力度。政府应加大对特困残疾人的医疗康复进行补助,突发重病住院、重度精神病人长期住院治疗、子女就读大、中专学校给予助学结对等帮助。对因自然灾害受到损失的贫困残疾人进行救助。
4、呼吁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献爱心,对特困残疾人进行扶助。
残疾人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要大力加强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要从资金、技术和物资上给予资助,增强残疾人的“造血”功能,为残疾人融入社会打下基础。社会各界要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人人都伸出友爱
之手,多渠道、全方位地把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温暖送到残疾人的心田。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
中图分类号:F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2-0117-02
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中国残疾人口为8 296万,占全国人口的6.34% ,涉及7 050万个残疾人家庭和3亿多残疾人亲属。残疾人问题是无法回避的社会问题。据调查,中国15岁以上的残疾人当中,可参与劳动的残疾人数达70.41%。然而,当前残疾人的就业率只是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平均工资也只有非残疾人的一半左右;在未解决温饱问题的绝对贫困人口中,约有42 %为残疾人,在相对贫困人口中,残疾人约占1/ 3 。残疾人能够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一、残疾人就业两大方式面临挑战
(一)按比例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2000年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累计为970 236人,其中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71 548人。到2009年底全国城镇按比例就业合计为1 165 449人,本年度安排按比例就业89 019人。在这十年间,全国城镇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累计增加不足20万,2009年度仅仅比2000年度多安排了17 479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这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速度不相适应。
按比就业方式是现代社会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重要方式,但是,按比例就业方式却在现实中遇到了巨大挑战。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1)社会歧视.。社会对残疾人的歧视依然处处可见。很多人对残疾人的劳动能力持怀疑态度,甚至将残疾人与残废人等同起来,认为他们是社会和单位的包袱。有些用人单位招聘员工把“身体健康”作为首要条件,招聘残疾人只不过是为了赚取免税指标,成了拿到优惠政策的工具。(2)按比例就业法规缺乏可操作性。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都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大多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统一规范可操作的细则,而且,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处罚措施,行政执法主体也不明确,破坏了已有法规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集中就业方式面临挑战
根据中国残联网站数据,2000年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961 799人,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71 091;2009年底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合计为1 125 722人,其中该年度新安排集中就业人数为104 807人。在这10年中,全国城镇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合计增加仅仅16万左右,2009年度全国城镇新安排的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仅仅比2000年度增加3万人左右,可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福利企业发展缓慢,其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的能力有限。主要原因可能是:(1)福利企业的管理程序相对复杂。《残疾人证》由各级残联核发,福利企业的审批权和管理权主要归民政部门,安置对象是否符合减免税范围又由税务部门确定,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相当困难,使得准福利企业苦不堪言。(2)大部分福利企业的规模小,资金不足,技术落后,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其投资主体单一,也限制了福利企业的发展。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中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
由于残疾人两大就业方式面临巨大挑战,使其在正规就业过程中面临重重困难,因此,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非正规就业方式,成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必由之路。
二、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可行性研究
(一)非正规就业
国际劳工组织1972年提出了“非正规部门”的概念,“非正规就业”由“非正规部门”概念引申而来。非正规劳动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独立于法人单位之外的规模很小的经营单位,以社区、微小型企业或非政府社团组织为主要依托,以创造就业和收入为主要经营目标的生产自救性组织和公益性劳动组织。在中国,非正规就业,主要是指广泛存在于非正规部门和正规部门中的,有别于传统典型的就业形式,主要包括:(1)个人独立就业(自主创业);(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就业;(3)正规组织中的非正规就业。
(二)非正规就业特点与残疾人群体特点的对比分析
1.非正规就业管制较少,准入门槛低,容易进入。虽然,非正规就业有雇佣关系不稳定、收入不确定等不足,但是,其大多是以家庭所有制及自我雇佣形态为主,经营规模小且容易进入,比如,包括街头小贩、卖报员、清洁工、自由撰稿人以及网店等形式的个人独立就业,主要你有一定的相关劳动能力几乎就可以进入,进入障碍少。从这点来说,非正规就业是一种适合残疾人的就业方式。残疾人是处于社会边缘的弱势群体,常常受社会歧视,要在正规部门就业相对困难,甚至在一些部门根本就不可能,对于他们来说,最重要的是能就业并获得收入,从而解决生活基本问题。容易进入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种比较好的选择。
2.大多数非正规就业具有劳动密集和技术含量低的特点,适合教育水平不高的从业者。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残疾人口中,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占残疾人口的1.13%;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 248万,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 642万(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弃业生和在校生);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 591万,文盲率为43.29%。可见,残疾人群体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以及社会特殊教育不足等原因,受教育水平低,专业工作技能不高,他们大多无法胜任高端工作,因此,非正规就业是适合残疾人的一种就业方式。
3.非正规就业主要依赖本地资源,以及具有劳动时间弹性较大的特点。例如,非正规劳动组织中的就业,主要包括社区服务业、公益服务业、社区外的便民便利服务业和小微型制造业等,都是依托社区的就业形式。社区是地区性的生活共同体,是残疾人熟悉的生活环境。残疾人由于身体的缺陷,出行不很方便和不适合从事长时间的体力劳动,所以,工作时间弹性大的依托社区的非正规就业无疑是残疾人就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方式。
4.非正规就业机制灵活,形式灵活多样,进退方便,择业空间大。非正规就业对从业人员的性别、年龄、文化、技能、体力的要求有高有低,包容性大。残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残疾类型和程度,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形式。比如,下肢残疾人可以选择不需远距离走动的工作,如家包业务等;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知识的残疾人,可以选择网店等以互联网为媒介的就业方式等。
所以,在目前情况下,非正规就业无疑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理想方式,政府可以而且应该考虑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以改善其生活状况。
三、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首先,残疾人在自主创业过程中常常面临资金不足的困扰,所以,必须拓宽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融资渠道和规模,加强贷款支持,以促进其非正规就业。劳动部门可以考虑专门设立“残疾人非正规就业基金”,为其残疾人提供贷款担保。同时继续开展非正规就业的小额贷款并简化手续,创造宽松环境。其次,可以通过政府的专项就业基金对残疾人非正规就业者给予财政援助。国际社会普遍采用专项就业基金政策扶持方法,公共工程计划就是其主要形式之一。再次,切实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等相对法律法规,使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
(二)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
残疾人受教育程度低和职业技能不高,严重制约了其自身的就业范围和就业层次,使其在非正规就业过程中也面临各种困难,因此,必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针对残疾人的文化层次、年龄、性别、培训意愿等具体情况,加强其职业培训,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比如,网店由于投资少,不受地段、门面限制,没有存货压力和创业风险小等优点而逐渐成为创业的一种比较理想的新选择,然而,由于残疾人缺少计算机网络等相关知识,能够在网上开店的残疾人还寥寥无几,因此,可以帮助有网上开店意愿的残疾人了解相关的计算机以及电子商务知识,促进其网络非正规就业。
(三)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从整体上看,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仍具有极强的二元分割性与歧视性,缺乏适合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和制度,同时,残疾人的社会保险覆盖率相当低,全国平均有65.8%的残疾人没参加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险,在中国农村地区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0%,即使是在城市地区,被系统地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残疾人比例也超过了半数。所以,必须建立适合残疾人非正规就业人员特点和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残疾人的后顾之忧,以促进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的发展。在参保形式和缴费标准上,可以根据非正规就业和残疾人的特点,实行比较灵活和优惠的政策,实行低标准准入、低费率的社会保障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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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彦.非正规就业: 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J].社会科学,2009,(6).
1 造成我国残疾大学生就业困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1.1 社会对残疾人就业观念的偏差
传统文化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对残疾人就业的认可程度。人们往往关注的是残疾产生的原因,受因果轮回报应一说的影响,部分人认为残疾和前世的恶行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残疾人给其家庭带来的常常是一种是羞耻和负罪感,这种羞耻感直接导致了这些残疾孩童被禁锢在家中。深深植根于整个中国社会的儒家思想告诉我们“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一个“养”字就否定了残疾人自力更生的能力。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中为了维持家庭的合理结构以及减轻残疾人家庭对政府的财政负担规定:“经市(不含县级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独生子女患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残疾的第一胎被养在家中,正常的第二胎则被寄希望于担负支撑整个家庭未来的责任。因此影响残疾人就业的首要问题就是观念的偏差。
1.2 相关政策法规的不完善以及执行不力
近些年来,随着创建和谐社会要求的提出,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残疾人群体的权益,因此在过去10年中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旨在改善残疾人福利待遇的政策法规,其中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法规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这些政策法规初步构成了一个保护残疾人就业权益的保障系统。然而仅仅凭这些还是很难保障残疾人充分就业的需求。如违法的成本过低以及社会认知度不足等的问题;处罚力度不够就不能有效的阻止侵害行为的再次发生;普法宣传不够,人们往往会在不经意间侵害残疾人就业的权益。这些都是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的。
1.3 学校以及家庭的教育中存在的不足
造成我国残疾人就业困难这一局面固然有政策观念等因素的影响,但这并不能讲我们的教育就完全没有责任,如我国对残疾学生的教育理念无论是学校还是家庭都存在着养大于教的偏差,家长还是老师都没能看到残疾儿童的发展潜能。长期处于这种“养”的环境下,由于缺少环境和交际的刺激,无疑导致了儿童病例缺陷表现的加剧,成为阻碍儿童社会个性形成的阻力。同时,由于上述原因的影响,老师和家长对残疾学生的学业要求也降低了,多数残疾学生也因此得过且过,从而导致其知识掌握的不扎实全面。最后,直接指向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教育培训工作又存在着诸如就业培训工作针对性不强,培训效果不佳;培训内容单一,技术含量低;培训没有考虑个体差异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多数针对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仍停留在面向过去的庇护性工作岗位的水平,这些庇护性的岗位已经很难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改革浪潮。通过传统的培养模式培养出来的往往是社会不需要的、过剩的劳动技能。
2 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策略建议
目前,我国残疾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严重阻碍了残疾人完全的融入我们社会。在今后的努力方向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积极着手。
首先,多方宣传,提高整个社会对残疾群体的接纳度。唤醒整个社会对残疾人工作能力的认可是促进残疾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更是提升整个社会对残疾群体融合态度的重要的一步。提高社会对残疾群体的接纳度,除了可以通过政府和有关残疾人组织向社会单方面宣传、树立先进残疾人典型以外,还可以通过开展有关残疾人的活动,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其中,通过这种与残疾人近距离接触的形式,从而可以更好的了解残疾人。除此而外,也要鼓励残疾人群体通过自身的努力,赢得社会对其的接纳。
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维护残疾职工合法权益,是各级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福利企业的根本目的。社会福利企业是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为帮助残疾人劳动就业而举办的各种生产经营单位,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特殊企业。发展社会福利企业不仅能解决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安置问题,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而且还能充分发挥残疾人的智慧与力量,为国家创造财富。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保障国家利益和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满足残疾人走向社会、劳动就业的要求,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提高残疾人社会地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社会福利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提高残疾人集中就业水平
(一)社会福利企业为安置义乌市户籍残疾人职工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缴纳部分,由市财政在下一年度按照企业缴纳部分的50%给予补贴。
(二)鼓励社会福利企业多安置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置义乌市户籍残疾人员及引进的优秀残疾人才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奖励。
享受上述补贴、奖励政策的社会福利企业必须按规定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五项保险,且残疾人的月工资收入(应发工资)必须在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含)以上,并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社会福利企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安置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市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和低保政策。
(三)社会福利企业要稳定残疾职工队伍,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对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社会福利企业进行表彰奖励。
(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企业,进一步拓宽残疾人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残疾人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以上补贴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经民政部门认定后拨付。
二、减免社会福利企业有关税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一)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属380V/220V供电的为残疾人办的企业的生产用电按照“非工业用电(部队、狱政用电)”计价标准执行。
(二)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用水价格按非经营性用水执行。
(三)社会福利企业如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可按照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按每名残疾人定额减免500元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符合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相关减免条件的,按减免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减征或免征水利建设专项基金。
三、其他政策支持
(一)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或项目,作为社会福利企业等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专产、专营产品、服务或项目。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社会福利企业专产、专营产品或服务。
(二)大力支持社会福利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对社会福利企业引进人才在培养、使用、激励、保障等各方面优先按照我市各项人才政策予以落实。
(三)对社会福利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品牌创新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应予以高度重视,在土地使用、物质、资金、技术、银行贷款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扶持。
(四)政府各部门组织的创优评比活动,应将社会福利企业纳入具体考核之中,发挥社会福利企业的积极性和参与社会融合,以推动社会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员的竞争参与。
四、加强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企业健康发展
(一)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指导和监管,提高福利企业管理水平。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并通过开发公益事业就业岗位、改(扩)建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设施设备等,增加残疾人就业容量,千方百计满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需要。要严格掌握新办、转办社会福利企业的条件,对国家限制发展和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行业,不得兴办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有群众举报或发现社会福利企业存在重大违规问题的,应及时调查并做出相关处理决定。涉及福利企业资质的,民政等有关部门应予以警告、暂扣《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社会福利企业资格。
(二)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核督查,着力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认真抓好社会福利企业年检年审资格认定等服务、监督工作。要加强对社会福利企业的日常稽查工作,重点稽查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员的用工数量、安全防护和权益保障等情况。对残疾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有所照顾”的原则;在企业章程中应赋予残疾职工相应的职责与权益,并做到权责利一致。民政部门应建立社会福利企业残疾职工政策咨询及维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实行公开有效监督;要完善信息渠道,努力确保残疾职工、社会福利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畅通。
(三)加强财务监督管理和稽查审计工作,确保社会福利企业享受国家政策有法可依。社会福利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及成本核算,健全财务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减免税的有关规定,福利企业减免税资金、政府奖励、补贴资金要依法合理使用,社会福利企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该资金的使用合理性进行监督。自觉接受民政、税务、监察等部门的稽查和审计。社会福利企业要依法申报纳税,按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减免税政策。减免税金和利润分配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减免税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和改善适合残疾职工就业的公共设施,以进一步巩固、提高和发展社会福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