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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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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的特征

第1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莱芜梆子传统戏;艺术特征;社会价值

中图分类号:J8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1-0172-01

莱芜梆子传统戏经历了二百多年发展演变。从地方小曲发展到今天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保护戏曲。发展过程满足了当时人们的文化生活需求,在戏曲发展中逐渐融入了莱芜地区的地方语言特点,生活需求、文化教育发展等诸多地方因素。逐渐形成了地方戏的民间艺术戏曲,其来源于群众,地域性强是人们生活中的娱乐方式之一,以广大群众参与为主,具有浓郁的民间传承性,莱芜梆子传统戏的发展在民俗学、社会学、人文学、文化艺术等研究领域中都有着重要的体现。

一、文化艺术特征

从莱芜梆子传统戏的艺术发展看,贯穿着莱芜地区的历史发展,融入了莱芜人民的力量,传统戏的发展离不开莱芜丰富的文化底蕴的积淀,造就了传统戏独特的民俗艺术文化,有着浓郁的地域性发展;从内容看,传统戏曲的内容涉及面较广,分为袍带戏和生旦戏,前者包含皇帝、爱国、清官、忠臣戏等内容,后者包含爱情、人生、伦理戏等内容,用戏曲的形式把社会各个层面歌颂真善美、鞭策假恶丑的社会现象具有社会娱乐性;传统戏的表现形式幽默风趣,大量运用民间歇后语,使语言通俗易懂乡土气息浓郁,有利于人们欣赏理解,加强了观众的观赏性;传统戏建国前共有324出,建国后演出的剧目共有158出,改变移植的传统剧目56出,包含了地方歌舞和说唱艺术形式,与当地人文风俗结合起来,大批的民间剧团成立,加强了地方群众的积极参与性;传统戏的流传形式从形成一直都是口传心授的形式,直到现在大部分民间剧团一直在沿用这种教授模式,自1956年剧团正式成立,才开始抢救性政策,剧团实行曲谱记录剧本。记录老一代艺人的戏曲知识,更准确的学习传统戏曲的精华,具有重要的传承性。传统戏曲独特的地方民间艺术唱腔,丰富了莱芜人民的生活,自2008年申遗成功,成为莱芜人民传承和保护的重要戏曲艺术形式。

二、社会价值

(一)从审美方面,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审美艺术,黑格尔“一部音乐作品的生命实际存在要靠每一次的重新演奏”。戏曲也是这样,戏曲创作者把他的审美思维转化为艺术作品,它的审美价值在戏曲中是一种潜在性的,通过观众欣赏转化为审美功能。传统戏内容来源于生活,包含社会发展各领域。通过戏曲的形式反映当时社会中人们的生活状态和对生活的不满和对幸福生活的向往。在旧社会人们娱乐的方式很少,戏曲的出现是他们娱乐的主要方式,通过戏曲传播,人们了解并接触审美,从传统戏中最主要的戏词、服饰、表演动作都与当地的方言生活相联系,莱芜属于北方,语言发音比较呆板、平直豪放,不像普通话那样柔和,戏曲语言与地方方言相结合,语言通俗易懂,动作简单易学,在保持了莱芜梆子传统戏曲的特点外,提高了人们的审美意识。传统戏曲的审美思想真实体现了当地社会发展。

(二)在文化艺术价值方面,艺术“是人们实现现实生活和精神世界的形象反应,也是艺术家知觉、情感、理想意念综合心里活动的有机产物。在社会生活尤其是人类精神领域内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莱芜梆子传统戏经历了二百多年的流变,这种戏曲形式来自于人民生活,也对人们的艺术精神直接产生重要的影响。人们也通过戏曲形式反映他们对生活的美好向往。莱芜梆子传统戏是由当地民间歌舞演逐渐变而形成的,包含了多种地方艺术元素,高亢激昂的唱腔、地方方言与戏曲相结合,表现出了浓郁的地方文化艺术,形成了独特的莱芜地方民间戏曲艺术,代表了莱芜地方的音乐文化,具有重要的文化艺术价值特点。

(三)在教育方面,莱芜梆子传统戏的内容一般都是颂扬“忠、孝、节、义”方面的道德观,在观看过程中就从潜意识中形成了正确的道德观,形成了正确道德理念,戏曲是一种大众性的戏曲艺术,戏曲题材来自于生活劳作之中,内容丰富、人物刻画的生动逼真,反映现实生活。加强了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对错区分,传统戏表演形式风趣幽默,善于表现人们的生活,生动活泼的戏曲语言,巧妙的运用歇后语与风趣的打比喻,是传统戏剧重要的喜剧因素。传统戏说唱口语化、通俗化,贴近百姓生活真实的生活气息。在感情方面爱憎分明,农民的朴实豪迈的性格,形成对感情表达方式的直接性,传统戏曲中很多都是教导人们养成真确道德行为的戏曲,传统戏曲不仅丰富了广大人民的精神的食粮,更引导人们行为规范养成的典范。

莱芜梆子传统戏是旧时期人们娱乐进行交流的主要手段,在学习和观赏过程中学习,一方面丰富了自己的精神世界,另一方面增强了自身的艺术修养,促进了传统戏曲的传播与发展。

第2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知识产权保护

前 言

在现代化、全球化浪潮的冲击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渐趋消亡。与此同时,许多工业化国家盗用他国文化遗产、将其纳入本国文化产业战略的现象并不鲜见。《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作为一种国际知识产权体制,表现出向发达国家倾斜的特征,致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品暴露于公共领域,发达国家的知识产品被掌握在工业企业手中。[2]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出岌岌可危的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出台有利于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保护体系,但其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尚待完善。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特征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被界定为: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3]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4]

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界定,可概括以下特征:

1.无形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它们可能通过一定的物质载体为外界所认知,但其实质内涵不依附于任何物质材料。

2.主体不确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久远,大多数已经与该民族地区人民生活融为一体,难以区分或寻找最初所有人及后续继承人。

3.价值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价值、经济价值毋庸置疑,并且在当今各国日益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背景下又具有深刻的政治价值。

4.公开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是相对公开的,尤其是传统草药、舞蹈、技艺等,使得“盗用”现象时有发生。

5.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在于传承,它们在传承的过程中产生、创新、完善,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处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保护存疑的观点集中在用传统知识产权的标准机械化地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因为两者在区别中也存在着联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区别

1.主体上,知识产权的主体是确定的,知识产权法集中于对个人创造性劳动的报酬。[5]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民族性、区域性,它由特定区域的群体或者个人通过传承所掌握。

2.客体上,知识产权的客体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出现,具有固定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表现为风俗习惯、民俗节庆或传统技艺,没有固定载体。

3.时效上,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就自行消灭,所涉及的知识产品成为全社会的公共财富。[6]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传承的产物,其保护理应不受时间的限制。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的联系

1.从私权角度看,知识产权是“私权”,但不能理解为“个人化”的权利。个人主体与共同体主体的私法二元结构在知识产权领域同样存在,前者包括自然人、法人,该类主体是知识产权主体保护的核心,后者为知识产权保护集体利益的情形,如商标法中关于集体标记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可能是单个的自然人或一定数量的群体。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谋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时候,他们所追求的是私法意义上的权利。

2. 从无形性角度看,知识产品由于其创造性以及创造性的价值而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相当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客体都是智力资源,具有非物质性,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知识产权一个重要的结合点。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表现,它们可以被认知和再现。

总体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理论上的问题,并且从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越来越广泛,已经从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延伸到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领域。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给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保护。

三、知识产权要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服务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两个目标点,一是反对非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二是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利用的保护。知识产权可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如下保护:

1.著作权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合理性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客体的契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艺术与作品的表现形式基本相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相统一的特征能够满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2.商标权保护。商标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消极保护和积极保护。前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主体制止他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使用。积极保护是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注册地理标志,特别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这对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显著的意义。

3.专利权、商业秘密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

专利是国家对发明创造赋予的垄断权。在申请专利的过程中,申请人披露技术信息,保护期满以后,发明创造便进入公共领域。商业秘密保护不需要向公众披露信息,也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根据自身特性及公开程度诉求不同的保护机制。最后,对于无法诉诸著作权等形式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兜底保护。

结语

在一个越来越类同化、几乎完全暴露在互联网监视下的世界中,独特的文化将获得更大吸引力,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极具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体系性的,需要众多法律部门相互衔接。同时,任何的法律都不应当被理解为一整套固定的模板,而应当是一个工具箱,能够有足够的选项加以整合。在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的时候,应立足其特殊属性,寻找共性,降低甚至消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因素。

参考文献:

[1].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44条.

[2].吴汉东.论传统文化的法律保护――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对象[J].中国法学,2010,(1).

[3].参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

[4].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2条.

[5].冯晓青.知识产权法的公共领域理论[J].学术论坛,2007,(3).

第3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研究综述

【中图分类号】G1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139(2012)03—0091—9

2001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了第一批“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国的昆曲在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始进入国人视野。2004年,我国加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6年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同年,文化部《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我国开始逐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了相关研究,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利用引起学界关注,众多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相关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和探讨,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本文对以往的研究做回顾和总结。

在CNKI期刊全文数据库中用高级检索项搜索:“非物质文化遗产”(检索项为“关键词”)+并且(关系)+“旅游”(检索项为“关键词”),检索年份从2003年至2011年11月,结果显示共有文章854篇。从下表可以看出,2006年以后的研究成果数量激增。学者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辨证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评价、开发方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旅游开发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理论探讨和实证研究。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理论研究

学术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适宜性,旅游开发的方法、对策及旅游开发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论述。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必要性

1.旅游开发对物质文化非遗产保护起到的积极作用

许多学者认为旅游开发能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旅游能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供经济支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宣传,提高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使一些衰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恢复和振兴;可以提高政府和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等。袁力还提出旅游、游憩街区的开发丰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和载体。姚玲玲认为开展旅游业可以使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有重要意义。

2.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对旅游发展起到的促进作用

谭宏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提高旅游资源品味,打造旅游项目品牌,帮助旅游景区、景点再造,增加旅游审美体验。王汝辉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发展民族村寨旅游中,可以满足产品差异化需求。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在旅游中心城市的有形化利用可以增加城市旅游吸引力,增加城市对区域旅游的向导作用。田青刚则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旅游业态创新的重要元素。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性

1.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的适宜类型

有学者谈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时,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而曹诗图、鲁莉提出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适合进行旅游开发,表演艺术类、工艺美术类和民俗类旅游开发适应性更为理想。

2.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特征

夏玢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地域性与可移动性并存,观赏性与无季节性并存,综合型与非永续性并存的特征n引。宋河有认为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具备存储上的易逝性,利用上的可持续性,时间上的历史传承性与演变性,空间上的地域性与蔓延性和形式上的多样性等特征。

3.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

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和开发潜力大小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科学、合理开发的前提和基础,同时也有利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旅游开发的良性互动。学者们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了研究,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价值集中体现在: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考价值、教育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和谐价值等方面。孙九霞则强调遗产价值并不等同于旅游价值。

一些学者采取了定量研究的方法,以期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体系。陈金华、张艳等采用昂普(RMP)分析模式,分别对泉州南音和河南省进行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价值评价的实证研究;顾金孚、王显成选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遗产影响力、遗产开发潜力、遗产生态敏感度、遗产旅游开发条件为主要指标体系,对嘉兴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进行了定量评价;郭剑英提出采用模糊总和判断方法来评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并对四川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进行了评价;苏卉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价值的多层次灰色评价模型,并对河南3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开实证研究1,23);代凌枝等运用特尔菲法和层次分析法(AHP)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对潍坊市各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进行了分级评价;尹华光、彭小舟尝试采用专家问卷法和层次分析法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潜力评估指标体系。这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多借助已有的统计分析方法,但这些基于评价体系建立的个案实证性研究为其他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的价值评价提供了范本。

这些定性和定量的研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提供了理论支撑,也是进一步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规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但以往研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资源的适宜类型和前提条件等问题关注较少,研究尚且薄弱。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的路径

第4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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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荣启.论保护主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恢复重建中的作用[J].广西民族研究,2009(4):194.

[5] 宋妙玲.图书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图书馆学刊,2008(1):32.

[6] 王雨桑.“濒危音响档案数字化”试验项目成果报告[J].艺术科技,2005(3):43.

[7] 周 星.民族民间文化艺术遗产保护与基层社区[J].民族艺术,2004(2):21.

[8] 熊成师.影视艺术与文化研究[J].研究,2003(4):97.

第5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说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界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及其项目保护工程大致经历了近半个世纪。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目前国内外都有相对权威的界定。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10月17日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方式、知识、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在联合国定义的基础上。[2005]18号文件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为“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

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国内学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一致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传承性、社会性、无形性、活态性、多元性和民族性等。究其最主要特征,主要表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非物质性。非物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根本特性,是它与物质文化遗产质的区别之所在。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文化的物质载体,无论是不可移动的,还是可移动的文化遗产,离开了物质材料,它们也就不复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没有物质载体,是非物质的、无形的,不是以一定的物质形态存在于环境之中。

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和言传身教,活态传承是其重要特性之一。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体、口述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只有进行不断开发和利用,才能使其保持久盛不衰的活力。

二、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分析

(一)常州市旅游业发展概况

常州市地理位置优越,经济社会事业发展迅猛。常州处于美丽富饶的长江金三角地区,与上海、南京两大都市等距相望,区位条件优越,水陆空交通便捷。常州市经济发展势头强劲,2008年地区生产总值达2202.2亿元,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完成758.2亿元,外贸出口完成132.4亿美元。常州市社会事业也得到全面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步。

常州市旅游资源丰富,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常州有着2500余年的历史,人文荟萃,古迹众多,形成了古城文化旅游区、新区现代休闲旅游区、武进春秋淹城遗址和涌湖旅游区、武进横山风景区、金坛茅山风景名胜区和溧阳天日湖旅游度假区六大景区。2008年,常州市全年实现旅游总收入233亿元:接待入境游客29.4万人次,旅游创汇2.8亿美元:接待国内游客2037万人次,国内旅游收入215亿元。

(二)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现状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种类众多。2007年6月,常州市政府公布了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6项)。2008年9月2日,第二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31项)。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突出,品位较高。在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常州梳篦、锡剧等12个项目于2007年3月(首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公布)被确定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6月,常州市的梳篦、锡剧、常州吟诵、留青竹刻等9个项目被列入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之中。

三、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

常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对地方传统文化的保存和流传,具有不可忽视的潜在旅游价值。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美愉悦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完好、特色鲜明,是进行旅游开发和利用的基础和前提。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舞蹈形式、各类手工技艺以及锡剧和各式曲艺中的服饰搭配等,都是常州古人劳动和智慧的结晶,它展示了常州地方社会的生活风貌,彰显了人们的艺术创造力和审美情趣,蕴含着浓厚的地方风格和鲜明特色,是常州市旅游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历史文化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历史悠久,是以前时代流传下来的历史财富。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民间文学,如董永传说、白太官传说,柚山放灯节等民俗活动以及常州划龙舟、高跷等杂技和竞技比赛,对旅游者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旅游者也可以在旅游中动态地了解文化、认识历史。更好地了解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体现的独具特色的历史文化发展踪迹,

(三)科考教育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历史的产物,是后人获取科技信息的源泉。常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民间文学、舞蹈曲艺、竞技杂技以及诸葛八阵图村落等文化空间,都为常州地方史、专门史、社会史、经济史、文化史等的研究提供了完整详细的资料,这对于认识常州社会发展变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包含的历史知识、科学知识和艺术精品,也是进行教育的重要来源,可以对旅游者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

(四)经济社会价值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生态的文化特征,因而蕴涵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在常州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中,一些传统的手工技艺,如萝卜干、加蟹小笼包、酒酿元宵等,对其进行设计包装,开发为旅游商品,能够对当地产生巨大经济效益。传统的音乐、舞蹈、曲艺等是对常州民间艺术真实地层演,柚山放灯节等活动也是对民俗文化的一种再现,对其进行旅游开发和设计,能够更好地提高常州知名度,同样具有经济和社会价值。

四、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构想

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是一项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如何才能把这项工程开展好,主要可以从开发主体、开发客体、开发媒介和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着眼。

(一)开发主体:发挥政府主导性作用,选择恰当的开发模式

确立领导机制,协调相关主体利益。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要确立市文化局牵头,由旅游局、文物局、规划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协调好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如政府、传承者、工商界、学术界等,使他们形成合力,优势互补。

恰当选择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模式主要有博物馆模式、主题公园模式、节会模式、度假区模式、综合开发模式等。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要结合当地实际,选择科学的、行之有效的开发模式。

(二)开发客体:科学设计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实行联合开发

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休闲性。美国《未来学家》杂志(1999年第12期)撰文说:2015年发达国家将进入“休闲时代”,发展中国家紧随其后。休闲旅游成为未来旅游消费的主要形式。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设计,应注重提高产品的休闲性。打造体验式的文化旅游产品,

加强旅游产品的联合开发。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要与相对成熟的旅游景区和产品加强联合,如中华恐龙园、天目湖景区等,整合为统一的、完整的旅游线路,以文化培育景区,融文化于旅游之中,增添景区的人文色彩,从而强化其吸引力和竞争力。

(三)开发媒介:加大宣传力度,营造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环境与氛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宣传推介是旅游者认识了解旅游资源的最为重要的途径。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的开发,需要营造浓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环境与氛围。一方面,完善旅游标识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系统,制作多元化、个性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书籍及音像制品,建立常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信息网站。另一方面,借助民间艺术赛事活动、民间艺人评选活动、民间节庆活动,展示常州市民间特色文化的独特魅力,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底蕴。

第6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公法保护;私法保护;著作权

一、公法保护为主

不可否认的是,公法保护的确给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的保护,且在很长时间以来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产生便是这种共识的很好佐证。

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法保护并不是万能的,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缺陷。其一,政府投入有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政府由于职责繁多,往往只能将有限的资源投入保护中。这就造成了投入与保护需求的巨大落差,从而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得不到有力保护。其二,公法保护模式容易产生权力滥用现象。公法保护模式通常借助公权力进行,而公权力本身就存在容易被滥用的弊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政府通常掌握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及开发的决定权,权力所代表的经济利益使得政府工作人员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进而导致在诱惑面前以权换钱。

二、私法保护――套用知识产权模式

(一)著作权

所谓著作权,是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作为著作权客体的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具有较大相似性,且私权保护模式较好解决了利益分配的不均。但是,作为采用著作权模式保护的代表性公约――《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首先,对于客体。该公约所采用的著作权保护模式,要求作品从未公开出版,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等通常早已流传久远。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性、群体性及传承性决定了口头传说等的广泛流传,从而无法保障作品从未公开。其次,对于保护期限,该公约仍然采用了有期限的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代相传,并不应当受保护期限的限制。只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仍然存在,就应当对其进行保护。设置保护期限成为该公约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又一大缺陷。

(二)商标权

从各国的实践经验来看,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其中的组成要素,比如某个著名的传说、民歌的名称,只要符合商标法所规定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而在此之前又没有他人将其作为商业性识别用途,则其在理论是可以注册成为商标使用的。比如澳大利亚,由于人们意识到土著文化的魅力,越来越多人开始将土著民族的语言、图案及标志等注册成为商标,并投入商业使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用商标模式进行保护,的确在法律层面上给予权利主体确定的保护。但是,采用商标模式仍然避免不了著作权模式中主体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大部分属于群体性的主体,多数的商标注册人并不能代表保有人群体,商标持有人所获得的利益也很难反馈给群体性主体。由于利益的分配不均,商标持有人获得了大部分利益,而真正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利益屈指可数。

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商标制度,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也是商标权保护的一种方式。依据我国2001年12月施行的新《商标法》,地理标志被明确地纳入了商标权的范畴。在国际上,依据TRIPs协议规定,所谓地理标志,是指识别商品来自于某成员地域内,或该地域内的特定地区或地点的标志,而该地理身份赋予了商品特定的质量、信誉及其他特征。由于地理标志具备地缘性、品质标志性及文化遗产性、共有性及区别性等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采用地理标志进行保护。采用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克服了著作权及传统商标模式的某些弊病。一方面,其权利主体不再局限于个体。能够将权利赋予一群人,这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群体性特征正好吻合,尤其适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另一方面,在保护客体上,地理标志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相通性。例如武夷岩茶,代表的只是武夷山地区的岩茶,也只能被用于此地区的岩茶商品。而作为地理标志保护的武夷岩茶又同时包含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制作武夷岩茶的传统手工技艺。地理标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是,由于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规定之着眼点并不在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而仅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进行了详细规定。因此,规定范围的狭隘性阻碍了TRIPs协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更大作用的发挥。

(三)专利权

专利权保护模式主要适用于《公约》中的第四类和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即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界的知识和实践以及传统手工艺。专利权保护模式在内容上也同样不能完全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此外,采用专利权模式还存在一些客观的问题。第一,专利保护要求新颖性和创新性。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都是世代相传,且具有一定的群体性,因而比较难达到专利权对于新颖性和创新性的要求。第二,采用专利权模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将付出高昂的成本。传承人为了申请专利保护需要付出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这在现实中往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或群体性主体根本承受不了的。因此,在现实困难面前,专利权保护模式几乎成为了摆设。

参考文献

[1] 赵艳喜.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系统[J].民族艺术研究,2008(11).

[2] 黄涛.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情境保护[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05).

第7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陕北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遗产保护

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民族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着日益严重的危机,我国政府在《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的指明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并相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其中就包括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陕西省于2006年出台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并对特有的体育类非物质文化进行收录。随着外来文化的渗透,加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一、陕北地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发展现状

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体育价值观的展现,是构建体育多元化的前提,是研究体育文化的基础。区域性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体现着人们的体育心理倾向和价值取向,在人群中具有广泛的渗透性,影响着人们的体育活动选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多数人的认识和心理倾向受外来文化的影响发生根本想的转变。现在的青年人几乎已经脱离对传统体育文化的学习与认识,保护与发展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一种趋势。

在我国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理分类及实施保护措施的政策影响下,地方政府也开始响应并重视传统体育文化的保护与发展。

安塞腰鼓从20世纪40年代便已登上舞台,第十一届亚运会开幕式;安塞腰鼓参加北京奥运会火炬传递,革命圣地延安传递仪式等众多表演,成为名扬海内外的“中国一绝”。腰鼓所表现的观赏性与艺术被世人所青睐,腰鼓表演也被邀请到全国各地进行表演和传授。腰鼓已经从最初的风俗习惯慢慢被开发成为一种新的经济产业。是陕北地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

二、陕北地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与发展路径

(一)文化生态保护路径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借助于肢体行动展示出来的,属于人类行为活动的范畴,需要语言和行为被呈现和传承,充分展现出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性”特征。在现代社会更应发挥好体育类非物质文化的“活态性”特征,深入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中提高民传体育的普及与传承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生存与发展一直受到地区民族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衰落与周边的文化生态环境的改变具有密切的关系。很多人都推崇现代全球化发展的新兴事物,本民族的体育传统文化日益被忽略冷淡。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要注意多种传承途径的科学吸收,在保持其应有的文化本真的同时发展与推广。

(二)集群式保护路径

随着现代文化冲击趋势的加快,民族传统体育面临着重大困境,因此,抢救、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迫在眉睫,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政策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2005年6月,文化部统一部署了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认定和抢救了一批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各省市县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与号召,陕西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陈列馆,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对陕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整编收录,保护政策与机制不断完善。只有将政府主导,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落实措施、积极配合才能真正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做好。

社会在进步时代在发展,每一类项目的传承都具有一定的时代色彩,现代文化与体育类非物质文化的融合有利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和延续。在保持其本真的基础上丰富其内涵。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提供更广阔的路线。

(三)特定场合

在历史长河中,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是在具有传统体育活动经验的长者的指导下逐步学习和掌握的传统体育项目。在各种喜庆节日中展现给人们,并得到认可,人们开始学习、研究、并对其创新使其得以传承下来。现在社会中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在喜庆节日中展现给人们外,更多时候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要依托政府主导,以地区特色节庆活动为表现形式,体育节庆活动是以地区特色形式表现,在民间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充分利用民族民间体育主题的特色优势和地方资源,提高未来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空间,这既能满足人民群众对传统体育的认识与普及,又能促进人群团结,增强民族凝聚力。

民族传统体育具有区域性文化特点,每一个区域又有地方保护政策的保留体育传统项目,但是随着外来政治、文化的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被现代化的产物所代替,一些优秀的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正面临着”被遗忘”的危险。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则是展现各民族传统体育的舞台。在全国民族运动会这个大舞台上表演,既是对某一传统体育的一种宣传又是一种肯定。民族运动会是一种区域性的体育活动的展现,不仅促进民族之间的文化交流还是促进各民族之间和谐团结以及弘扬民族体育文化精神的平台。而正是通过这种平台使更多的人了解认识民族传统体育,使传统体育得到充实与发扬,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使丰富多彩的民族体育文化获得新的生机。

健身俱乐部是现代体育发展的一种产物,是社会人身体锻炼的重要场所,充分合理利用健身俱乐部也是传统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的一种渠道。

(四)教育保护路径

家庭教育对人的行为习惯的影响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家庭中的长者对下一代往往扮演的是启蒙教师的角色。如果在家庭生活中,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有浓烈的学习气氛,那么在这种学习氛围下对年轻的一代必然有极强的影响作用。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底蕴极为厚重,其社会特征也极为鲜明的,陕西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文化价值。社会进步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虽然为人们带来了先进的生活理念和丰富的物质享受,但多数体育非物质文化在巨大的文化发展中受到冲击甚至生存灾难。学校是文化传播与传承的重要场所,学校能规划学生的体育活动时间,并能系统、合理的安排文体活动。体育教学相对于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习,其稳定性和规范性较强。使一些优选的项目在发源地得到更好的发展,可以使其特色文化延伸到学校的课间,让学校体育活动具有地域性,这无疑是对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在学校教育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三、结语

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历史发展的产物,是一个民族精神与民族活动的表现形式,是追溯历史的文化展现。其项目复杂性与多样性集于一身,所以发展与接受程度受人文地理环境的影响也较大。许多体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发展停滞或失传,只能借助博物馆或文献资料记载,无法在现代社会中普及和传承。随着中外文化艺术交流的推广,原有的传统体育文化与外来文化的相互融合,在不失原有的民族特点的前提下得到完善与认可,并得到全国和世界人民的关注,极大的推动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发展空间,对带动地方经济、促进文化的同步发展,增加了人人交流与社会交流,促进人们身心健康,和谐统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政治与经济带动相结合,通过各种传媒,在全社会传播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弘扬体育精神,以适应当代中国社会体育多样化发展趋势。实现我国民族传统体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徐国忠,焦建军.安塞腰鼓的社会特征与功能价值研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6,23(4).

[2] 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EB/OL].http:///feiwuzhi/.

[3] 牛爱军,虞定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下的民族传统体育发展[J].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8,42(1).

[4] 张金桥.陕西省体育旅游业开发及相关策略研究[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5(2).

第8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口耳相传的无形的活态文化,是民族的文化记忆和精神家园。然而,全球化与现代化的推进使得多样化的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着趋同与消失的严峻挑战。这样一来,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就事关重大,恰如徐艺乙先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文化的工作,但同时也是一种带有政治意义的工作,关系到国家的文化主权、文化地位和文化安全。”[1]徐先生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升到一种国家战略高度,可谓真知灼见。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发展永远处在“活体”传承与“活态”保护之中。如果没有懂得并愿意保护的“人”,那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特别指出,要“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高校作为文化传播与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肩负着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使命。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高校以前的教育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视不够,没有培养社会所需的相关人才。因此,本文拟就非物质文化遗产如何融入高校教学展开研究,希望探索出一条有效的路径。

一、从教学的主体看,加强师资建设

大学之大在于大师,一定意义上,评价一所大学办学水平重要指标之一就是教师的素质。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教育来说,由于以前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没有相关的专业培养专门人才,因此高校懂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人才不多。这样,要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从教学的主体看,就必须要加强师资建设。首先,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专业教师进行整合,以此为基础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科,然后通过科学化与系统化的训练培养人才,一方面为社会输送高层次的管理与科研人才,另一方面解决高校内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人才不足的问题。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无形”,但它说到底存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这个活态传承载体的记忆和技艺里,传承人的口传心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最重要的渠道。因此,可将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请进学校进行现场传授,让其培训在岗教师,使教师在学习实践中获得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技能。再次,鼓励其他专业教师学习本地区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与技能,利用不同方式主动将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教学课程、教学材料、教学方法、考查考试等等,力争让教师在教与学的过程中提高自身素质。最后,通过科研活动来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保护意识和传承能力。争取在科研与教学相互促进中锻炼教师:一方面培养他们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凝练科研选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培养他们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资源的能力。

二、从课程的结构看,开发课程体系

有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师,如果没有作为教学平台的课程保障,还不能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的顺利进行。要让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高校的教学,就必须凭借和依托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课程。因此,从课程的结构看,要尽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门单独的学科来开发课程体系。比如,要学习那些成熟的学科,开发相应的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专业实践课等,力争通过课程建设来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人才,进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此外,要尽量通过各种方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作为一种优质教学资源渗透进其他专业课程的教学,一方面丰富原有课程的内容,另一方面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比如,(1)可采用穿插式课程,即在不改变现有主流课程的基本结构、目的和明显特征的前提下,在教学中穿插介绍一些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2)可采用附加式课程,即在不改变现有主流课程基本结构、目的和明显特征的情况下,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以补充课程的形式进行教学。(3)可采用渗透式课程,即利用环境氛围的感染力,调动一切相关要素,营造一个良好的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氛围,通过启迪、暗示和激励等方式,将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内容融入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当中,使学生感同身受、潜移默化[2]。

三、从课本的编写看,建构教材体系

有了好的课程设计,如果不能通过具体的教材体现出来,那课程就如同空中楼阁、镜花水月,发挥不了丝毫作用。因此,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高校教学,就必须精心挑选、有效组织相关专家,收集、整理、研究各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编写具有民族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材体系,从而为把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具体的教学之中提供保障。对此,《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第5条第4款明确提出了要求:“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就教材内容来看,一是要编写具有普遍特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我国现有56个民族,每个民族在一定程度上都有着本民族特有的非物质文化资源,这些资源在本民族流传并可能影响其他民族的文化,从中可以提炼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与特质。二是要编写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材。因为不同的地域,其文化、历史、风俗等也会有差异,会形成自己独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教材形式来看,可以采用文字形式的教材,也可以采用录音或录像形式的教材。总之,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本地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建构自己的教材体系。

四、从学习的视角看,采用交互方法

教学活动作为知识传授和接受的过程,最后的落脚点在于学生。一切知识,只有作为接受主体的学生愿意学以及学会了,才能获得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学习也不例外。因此,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学,就应把教与学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来认识,它不仅关涉教师,而且也关涉学生,因为作为双方交流沟通平台和媒介的知识并不是固定的、僵死的知识,而是融入人的活动性和特征,从而是具有创造、活力和生气的知识。这样,就必须采用交流互动的方法,充分调动学生的能动性,让学生愿意学,容易学。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1)利用新媒介技术,将文字、声音、图像等要素有机结合,把各种形式的信息资源及时有效地转化为生动的教学资源,增添学习的趣味性。(2)利用互联网资源丰富、迅捷灵活、方便易用的特点,按教学要求选择、组织、整合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使之成为一个能让师生交流互动的资源平台,让学生在交互中更加有效地学习。比如,可通过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网站、民间艺术绝活浏览库、设计民间艺人主页、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线图书馆等网络资源,为学生提供自由广阔的知识空间。

五、从资源的整合看,建立特色馆藏

第9篇:物质文化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 群众文化 策略

我国一直致力于保护国家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了进一步推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培训活动,旨在促进从业人员进一步了解保护工作,提高保护意识,提高保护工作水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是局限在如何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度与机制中,而其工作重心更应该放在实际工作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容非常多,范围非常广,民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传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群众文化是中国主流文化中的一种极具特色的文化形态,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通过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中发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群众文化并不是两个独立的概念,相反,它们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

最初的原始的群众文化形态基本囊括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中,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民间音乐、民间舞蹈都是起源于劳动之中,它们都是由人民群众创造、人民群众参与的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文化活动,涉及了各民族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贯穿了整个中华民族的文明史。群众文化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文化的沉淀,其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发展着,而且俨然成为我国主流文化的重要部分,在推动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方面显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当代知识经济社会大环境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众文化活动与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而且表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方向。也呈现了群众文化活动崭新的一面,是全面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针。群众文化呈现了生机勃勃的发展景观及其独特的魅力。由于其全方位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求美求乐心理,其具有积极向上的影响作用,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拥护。群众文化具有强大的影响力与顽强的生命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极其珍贵的文化资源,也是历史发展传承的见证者。为了全面发展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文化繁荣的目标,我们需要了解掌握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作用,才能了解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要性。

二、群众文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作用

(一)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范围。有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与人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只不过存在形式不一罢了。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的心声,有的来源于群众日常生活的调剂,有的来源于群众的日常活动,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反映了群众的娱乐生活,有的呈现了群众生活所需。比如,恩施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中心里国家级别的恩施傩戏,即是古代人民为消灾纳福而举行的迎神赛会、驱逐疫鬼的一种还愿仪式,因此其又被称为傩堂戏、还傩愿及傩愿戏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环境影响比较大。保护名录的任何一项保护内容都不是独立存在,而是与群众文化相结合的,群众文化利于发展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利于保护良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氛围。

(二)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生活,是群众文化生活的精华所在,从另一个方面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群众文化的滋养源之一。比如说地区的弦子舞、锅庄舞、山南昌果卓舞等多种民族舞蹈,与地区群众的文化生活息息相关,也是当地群众文化的主要内容。这些舞蹈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后,其发展范围更为广泛,也促进了当地群众文化的继续发展与延续。群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共同发展的。

(三)群众文化发挥着基础保护作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呈现区域特异性,其受到各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呈现了不同的文化特征。不同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呈现了不同时代的民族特色与审美习惯。不论是手工工艺,还是民俗表演,或者是天文地理,其均构成群众文化的重要部分,是群众文化不可或缺的内容。比如说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一的皮影戏。皮影戏呈现了独特的文化特征,也是当地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可谓相辅相成,唇亡齿寒。群众文化具有范围更广的包容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其在保护工作发挥着重要的基础作用。

三、中国特色群众文化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重要性传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人们的居住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动频繁的群居生活被快节奏的城市生活取代,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减少,感情淡泊。这种环境下,民俗文化活动主要以家庭为主,无法实现有效传承与发展的。要想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动员全社区的居民,同时发挥政府的牵头与引导作用,使全社区的居民参与到民俗活动中。这样既实现了民族文化的传承,同时又丰富了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了居民素质,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积极作用。以往的社区民俗活动,居民只是以观众的身份参与其中,居民的之间的沟通少,并且积极性不高,虽然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总是无法取得良好的宣传效果。现代化民俗文化活动,鼓励居民以组织者的身份参与其中,打破家庭局限,加强居民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值得注意的是,社区民俗活动尽量避开特定的节日,采用自愿报名的方式,开展欢庆节日的集体活动,居民可以展示自己的才艺,共享特色家乡食品,增加社区居民之间的情感。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非遗的保护需要政府、学校、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全体人民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在传承非遗的同时,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明,使其充满生机与活力。青少年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与接班人,非遗的继承与发扬责无旁贷。承传体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没有继续承传与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具有生命力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改革步伐加快,各地均在追求发展速度,追求GDP,产业就业模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致使许多珍贵的文化艺术遗产面临濒临灭绝的境地,许多文化艺术遗产不为年轻人所知。出现大部分传统文化艺术出现无人继承的景象。传统的捏面人也趋向于工厂加工,而非传统手工。群众文化的影响显得越发重要。群众文化具有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大的影响氛围,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发挥着积极作用。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悠久的特点,同时也是人们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是群众文化传统的宝贵财富,显示了人民群众的艺术审美发展等特点,具有多方面的研究价值。非物质文化遗产来源于群众文化,又高于群众文化,又与群众文化相辅相成。可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的精神命脉。一味追求经济高速快速发展,会导致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萎缩,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也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生存之忧。群众文化只是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方面,我们要采取更多的措施保护与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锦坤,杨立新.群众文化活动的时代价值及其管理创新[J].湖北社会科学,20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