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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会计审计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考察,从而作出不同的分类,这有利于加深对审计的认识,从而有效地组织各类审计活动,充分发挥审计的积极作用。对质量审核一般进行简单的分类,对分类没有什么目的性。分析:GB/T19011对质量审核的实施时间分类上有一定困难,因为质量管理在事前没有可以操作的、详细的审核办法,而且风险分析目前使用还不广泛,事前审核的效果没有足够的判定依据。在实践中,组织可以对自身进行有意识的事前审核,以确定组织的风险并加以控制,使组织的流程更好地运行,提高组织的效率。
2.目标的差异分析
2.1审计目标
审计目标包括存在和发生(existenceandocc-urrence)、权利和义务(rightandobligation)、估价或分摊(valuationorallocation)、完整性(completen-ess)、表达和披露(presentationanddisclosure)等5个方面的认定。
2.1.1存在与发生认定是指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资产、负债、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确实存在;损益表所列示的各项收入与费用在会计期间确实发生。
2.1.2权利和义务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记录的各项资产确实属于公司所有或被公司所控制;会计报表中记录的各项负债确属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2.1.3估价或分摊认定是指各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和费用等要素均按适当的金额列入会计报表中。所谓“适当的金额”是指这一金额的确定不仅遵循了一般公认的会计准则,而且在数学上的处理也正确无误。
2.1.4完整性认定是指所有应该在会计报表中列示的交易和项目都确实列入了。
2.1.5表达与披露认定是指会计报表中各项目分类正确、会计原则选用适当、信息披露充分。审计人员必须深入了解管理当局对财务报表的认定,因为这些认定是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和制定审计程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审计人员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会计报表的认定是否有理由和根据。为获得审计证据以证明被审单位管理当局对其会计报表的认定,审计人员必须针对每一项认定制定具体的审计目标。一旦为实现审计具体目标取得了足够的证据,审计人员就有理由确认被审单位管理当局的认定是合理的。表2给出了每一项认定对应的具体目标,即实存性、权利和义务、准确性、分类、截止、详细匹配、可变现价值、完整性、表达和披露九项。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当局的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更详细一些。
2.2质量审核目标
质量审核的目的是确定审核应完成什么,这些目的与受审核方密切相关,而与其他方面均无关系。分析:质量审核的目标较之会计审计目标有较大的不同,尤其在实存性和完整性方面的要求,在具体的实践中应注意。质量审核本身要求所有证据的实存性,但不要求一定是客观的证据。完整性要求在质量审核中基本上都会被忽视,这与质量管理要求一致,因为质量管理中要求识别过程,但没有要求所有的已发生的过程均详细记录。经济管理中为避免严肃的规则被践踏,明确要求所有的已发生的交易过程均必须翔实记录。由此,我们可以在质量审核中引入部分完整性的要求,如要求对一些过程在不同的时间进行完整性记录等。表达和披露在会计审计中是有相关要求的,在质量审核中要求比较含糊,不同的审核人员表达和披露的同一个实例将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明确质量审核表达和披露的标准和要求。其他的不同方面,由于经济管理和质量管理的不同情况,无选取的必要。
3.审计工作底稿与质量审核记录的差异分析
3.1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人员从接受审计任务开始,到出具审计报告为止,对整个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都应做好记录。这些记录反映了审计人员所执行的具体程序、进行的分析判断、收集到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构成了审计工作底稿。全部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各种资料,是审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完成审计任务的重要工具,也是形成审计结论、发表审计意见的直接依据。编制和获取审计工作底稿是整个审计工作的主要组成部分,审计程序的实施、证据的收集与分析过程其实就是审计工作底稿的形成过程。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要求:资料具体、详略得当、结论明确、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
3.2质量审核记录
质量审核记录是阐明所取得结果或所完成活动的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审核人员进行评价,得到审核发现,结合审核目的后得出审核结论。审核记录要求:完整、准确、简明和清晰。分析:作为质量控制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相关工作记录在会计审计和质量审核中都有特别的作用。对审计和审核人员的能力、个人素质、业务技能、实践经验及水平都需要相关工作记录来证实。由于质量审核没有如会计审计一般需要更多的数据,因此,分析判断就显得不是很充分、明显。会计审计的意义较广泛,需要提出审计意见。而质量审核的意义仅针对被审核方,因而不一定有审核意见,而质量审核必需的审核发现也仅仅是可以识别改进的机会。在这方面,实践中可以提出较多的具体要求,以充分显示质量审核的强大作用。
审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包括财务报表审计的总目标以及与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相关的具体审计目标两个层次。审计目标的确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发挥着导向作用,界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范围,直接影响注册会计师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决定了注册会计师如何发表审计意见。
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财务报表使用者常常担心管理层提供带有偏见、不公正甚至欺诈的财务报表,从而向外部的注册会计师寻求鉴证服务。因此,报表使用者的需求决定了财务报表总审计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发表意见。
财务报表审计可以被认为是财务报表与既定标准(如会计准则)的比较。而财务报表是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组成要素进行认定的结果,这些认定是管理层在财务报表中记录和披露会计信息时所采用的标准的一部分,与会计准则直接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基本职责就是确定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其财务报表的认定是否恰当。即注册会计师要依据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认定设计审计具体目标,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取得证据完成对财务报表各项认定的确认,最后才能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因此,认定与审计目标密切相关,可以用图1表示。
二、新旧管理层认定的比较与分析
我国独立审计准则没有关于认定的明确阐述。但在《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规定,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取审计证据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事项: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存在;资产、负债在某一特定时日是否归属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的发生是否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是否有未入账的资产、负债或其他交易事项;资产、负债的计价是否恰当;收入与费用是否归属当期,并相互配比;会计记录是否正确;会计报表项目的分类反映是否适当,并前后一致。上述各事项实质上就是解释获取证据去证明哪些认定,通常将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认定归纳为以下五类,并在此基础上推论出具体审计目标。具体内容如表1所示:
从上表不难发现,原准则是将交易和余额的认定合在一起的,没有加以明确区分,由此推论的具体审计目标也就比较笼统,不能明确区分交易和余额的具体审计目标,不便于根据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设计相应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且原准则没有对列报的认定提出要求。事实上对交易和余额的认定,其侧重点是不同的。如对交易的认定,更关注交易是否发生,是否完整,分类是否恰当等;而对余额的认定,则更关注是否存在及其权利和义务等。
新审计证据准则对于管理层的认定,采取了国际审计准则的做法,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列报相关的认定进行了区分,并由此确定了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和列报的具体审计目标。具体内容如表2所示:
根据以上新旧管理层认定与具体审计目标的对比,笔者认为:
第一,之所以要区分为这样三类认定,主要原因;一是财务报表是对各类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的结果,交易和事项的认定一旦出错,势必影响到余额及列报的认定,因此对交易的确认始终是审计的基础。二是资产负债表虽然只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期末数字,是一个静态报表,但这种静态的结果却是以企业在会计期内频繁的经济活动为基础的,资产负债表上的数字实际上包括了交易引起的收益的获得和费用的发生、以及非交易原因引起的资产负债表项目的价值变化等内容,几乎包括了财务会计核算的全部内容,因此期末余额的确认,始终是审计的重要内容。三是各类交易和余额的认定只是为列报正确打下了必要的基础,财务报表还有可能因被审计单位误解有关列报的规定或舞弊而产生错报,另外,还有可能因被审计单位没有遵守一些专门的披露要求而导致财务报表错报,因此新准则专门对列报的认定提出了规定。
第二,由于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列报的特征不同,产生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也会存在差异。因此。对各类交易和事项应关注: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对期末账户余额应关注: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的;记录的资产由被审计单位拥有或控制,记录的负债是被审计单位应当履行的偿还义务;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对列报应关注:披露的交易、事项和其他情况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所有应当包括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均已包括;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第三,由于不同的审计程序应对特定认定错报风险的效力不同,因此,针对不同的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列报产生的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适用的审计程序也有差别。如对于与收入完整性认定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控制测试通常更能有效应对;对于与收入发生认定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程序通常更能有效应对;实施应收账款的函证程序可以为应收账款在某一时点存在的认定提供审计证据,但通常不能为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提供审计证据,对应收账款的计价认定,注册会计师需实施其他更为有效的审计程序,如审查应收账款账龄和期后收款期后,了解欠款客户的信用情况等。
因此,管理层的三类认定推论出三类具体审计目标,注册会计师可以针对不同的认定,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获取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最终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发表意见。
三、认定概念的引入适应了新审计准则的要求
新颁布的审计准则规定:注册会计师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应当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以此作为评估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的基础。并指出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整个过程中识别风险,并考虑识别的风险是与特定的某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认定相关,还是与财务报表整体广泛相关,进而影响多项认定。如果是后者,则属于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对财务报表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采取总体应对措施,而且要考虑报表层次错报风险对认定层次总体审计方案的影响。对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实施控制测试以确定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在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方面的有效性,以及实施实质性程序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可见,风险评估程序主要是识别和评估哪些“认定”可能出错,而控制测试和实施实质性程序是验证“认定”是否恰当。
因此,新审计证据准则引入“认定”概念,并要求注册会计师详细运用认定制定具体审计目标,根据具体审计目标来设计和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这样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结构严谨的获取审计证据的新思路,为可以接受的低审计风险对财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参考文献:
提起司法会计鉴定,人们往往容易与审计混同。两者究竟有何联系与区别,这不仅在理论上需要加以阐述,在实践中也应予以适当界定。本文拟从两者的联系与区别人手,介绍司法会计鉴定的常识。
1.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主要指审计)一样,都是一项被动式的活动。司法会计鉴定活动的权属,理论界有争论。我国倾向于“国家权力说”或“职权主义”,而不是“当事人主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权明确赋予司法机关,而不是社会团体或个人。所以,只有经批准依法立案的案件并经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2.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的对象载体都是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的对象载体有以下特点:第一,关联性,即与案件中需要证明的会计事实在时间、和范围等方面有关;第二,书面形式,会计信息只有当它体现在纸上,才能算是书面会计资料;第三,复式记载,即一项业务要同时在两个以上账户中记载;第四,结构或内容重复,如票据各联之间的结构或内容重复,以便互相印证。离开了这样的会计资料,司法会计鉴定就变成了侦查、审理或另类司法鉴定,也就不能成为司法会计鉴定。
基于这一认识,有会计事实而无会计资料的案件,不能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同样,有会计资料但没有与会计事实有关的案件,也没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所以,司法会计鉴定虽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不是所有诉讼活动都必须作司法会计鉴定。
3.需要运用会计理论、方法。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都是以会计资料为对象,所以,都必须运用会计和审计的理论及方法。
4.司法会计鉴定和审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案件中有关会计事实对诉讼中的其他证据起补充作用,因而只有当诉讼中产生了这类证据有补充的需要时,才有必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它是一项诉讼活动。而审计的目的则是对活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因而是一项经济监督活动。
5.应遵守同样的职业道德纪律。尽管一个是司法方面的鉴定活动,一个是经济方面的监督活动,但两者都要对事实作出公正、中立的判断,都必须遵守公允、尽责和保密等职业道德和纪律。
6.适用法律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诉讼活动,因此,鉴定活动的权利与义务由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加以规范(今后将归人诉讼证据法)。而审计是一项经济监督和评价活动,所以,它的权利与义务由《审计法》调整。正因为如此,司法会计鉴定某些辅助方法的强制性比审计明显。
7.参加人员的主体身份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鉴定人是诉讼活动的参与人;而审计人员则是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理的鉴证人。
8.刑事责任风险不同。由于两项活动的性质不同,引出参加人员各自的主体身份不同,进而引出可能出现的刑事责任风险不同。司法会计鉴定人员的主体身份是鉴定人,涉嫌职务犯罪时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秩序,其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而审计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市场经济管理秩序,刑事责任风险适用刑法第229条:故意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过失犯罪是“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9.对参加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律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刑事、民事和行政等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解决案件中会计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是一项复合型的专业技术。因而对鉴定人员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较高,除了会计和审计知识外,还需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和丰富的法律实践。如挪用公款,从刑事犯罪构成理论来说,每一次的动用都是一个完整的挪用过程,因此,必须累计;再如,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对经济损失的认定标准是不同的,刑事责任按实际成本认定,而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还包括“期望利益”,即存货中的待实现毛利。这些都是司法会计鉴定中必须加以注意的问题。而审计是运用会计和审计理论及方法,依据会计和审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督和评价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对审计人员的法律知识的要求没有那么高。
10.思维方向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的思维方向是先有问题后论证;而审计是通过查账来发现问题。亦即:在诉讼过程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是对某一存在分歧的“专门性问题”的验证活动;而审计活动则相反,委托人只有通过审计才能知道有没有“专门性问题”,所以,它的思维方向是先审计后发现问题。
11.分类标准不同。司法鉴定的目的是利用书面会计资料来印证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性质和程度。因此,鉴定分类的标准是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与书面会计资料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越紧密,印证力越强。基于这一认识,司法会计鉴定分成A、B、C三等。A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会计错误,有明显的证据语言特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主要依据。B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可能存在会计错误,有一定的证据语言特征,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重要依据。C等鉴定,涉案会计资料的形成与有关当事人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一般不存在会计错误,可以用抽样调查或审计报告代替,此类鉴定结论是法庭定性裁量的依据。审计的分类标准主要是活动的类型。如基建审计、信贷审计、预算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这一分类标准的不同,直接到两者在制订工作计划时的思路不同。
12.主要的取证方法不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一旦被采信,就成为诉讼证据,因而它必须与其他诉讼证据一样,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做到充分、确凿。所以,在取证上应当遵循实在性原则,主要采用据实查证的方法。因缺乏会计资料而以笔录代替是不允许的。因为笔录是传闻证据,存在稳定性差的缺陷,国内外都对此类证据有严格的限制。而审计是对经济活动的评价,允许存在一些误差,因而它可以使用测试的方法,包括随机抽样、系统抽样等。
13.独立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是一项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鉴定人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除独立作出鉴定结论外,其活动过程,如补充调取会计资料、询问有关当事人等都需经司法机关同意,具有一定的依附性。对鉴定过程中发现与案件有关的也必须交由办案人员处理。而审计是以审计机构的名义进行并由审计机构组织实施,调取会计资料或询问有关人员等活动无需经其他人同意。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与审计有关的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所以审计的独立性明显高于司法会计鉴定。
14.权威性程度不同。司法会计鉴定虽然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鉴定,但更重要的它是一项由司法机关主持的诉讼活动,不管鉴定人是受指派还是受聘请的,都不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承办人员审查采信,才能成为诉讼证据。而审计是由审计机关主持的一项经济评价活动,审计人员所作出的审计意见能够地成为评价经济活动的证据,无需其他人审查采信。
15.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差别。司法鉴定有两类:一类是同一认定鉴定;另一类是种属认定鉴定。同一认定鉴定是对被检材料与对比材料进行比较后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如笔迹鉴定、压痕鉴定、指纹鉴定、印章鉴定等。种属认定鉴定是对事物进行检查分析后作出其属性和程度的结论,法医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都属于这一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在结论及其文书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1)对结论的要求不同。鉴定结论是否适应诉讼的需要、是否被采信,是司法会计鉴定活动成败的评判标准。司法会计鉴定结论除了客观、和公正之外,还必须明确、直观。在实践中会遇到确因书面会计资料缺损而无法作出鉴定结论的情况。对应的方法有两种:在审查受理过程中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的,可以不予受理;在受理后或受理前发现书面会计资料缺损但对方坚持要求作鉴定的,应在鉴定书中作出说明,并仅对可检验部分作出鉴定结论。审计结论是经济活动的评价意见,根据我国独立审计准则规定,审计意见可以有: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形式。
【关键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改进建议
20世纪爆发的世通安然等重大财务舞弊事件让全球资本市场开始关注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2008年6月,我国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五部委联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2010年4月,五部委又联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一系列指引和规范的出台充分显示出了我同监管部建立完善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企业实际的内部控制建设也驶入了快车道。
一、内部控制缺陷定义及分类
(一)内部控制缺陷定义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或执行未达到预期标准,不能及时防范和控制影响企业控制目标实现的风险。根据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规定,内部控制缺陷通常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其中设计缺陷是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未涵盖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重要控制措施,或现有重要控制措施设计不合理,导致控制目标无法实现;运行缺陷是指控制执行者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执行,或控制执行者不具备有效执行控制的能力,导致控制目标无法实现。
(二)内部控制缺陷分类
对于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国内外学者从各自的角度出发,对内控缺陷种类进行了一定的划分。
Ge和Mcvay(2005)将内控重大缺陷分为九大类:会计类、培训类、期末报告和会计政策类、收入确认类、职务分离类、账户核对类、子公司类、高管类和技术类。他们通过对S0X法案生效后披露重大控制缺陷的261家公司进行研究,结果发现,公司认定和披露最多的内控缺陷类别为:收人确认类、职务分离类、期末报告和会计政策类以及账户核对类。Jeffrey Doyle等人(2006)将内控重大缺陷按其形成原因分为三类:人员归因类、复杂性归因类和一般归因类。他们对披露重大内控缺陷公司的特征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披露重大内控缺陷的公司具有规模小、成立时间短、财务羸弱、业务复杂、增长迅速以及正经历重组等特征。Jacqueline S. Hammersley 等(2007)按照审计难易程度将内控缺陷分为较难审计类和容易审计类,其中较难审计类内控缺陷包括关键人员类、财务报告和控制环境类;容易审计类内控缺陷包括人员类、控制系统类、交易核算类以及日常业务控制类。通过咨询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公司高管,他们对SOX法案颁布后内控缺陷披露的市场反应进行了研究,结果发现,市场对那些可能发生内控缺陷的公司反应普遍不好,内控缺陷越严重,披露的信息含量越模糊,市场负面反应越大。
与西方相比,中国学者对内部控制的研究起步较晚,目前多是研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问题,对内控缺陷的关注度较低。王飞(2006)探讨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缺陷的表现形式,如组织结构设置、监督约束机制、业务流程安排、风险管理评估、内部审计作用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建议通过完善稽核审计体系及权力制约机制等措施改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鲁清仿(2009)认为公司内控缺陷具有相对性,故应在评估公司年度治理整改报告的基础上结合相关规定,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界定标准分为两类:上市公司中报或年报中有修订或“补丁”行为的及存在审计师变更的。齐保垒和田高良(20lO)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将实质性缺陷与重大薄弱环节划分为会计类、期末报告与会计政策类、收入确认类和子公司控制类等4种类型。南京大学课题组(20lO)利用媒体对112家公司内控的报道,总结了目前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如内控环境缺陷、风险评估缺陷、控制活动缺陷、信息沟通缺陷和内部监督缺陷,其中表现突出的内控缺陷是:控制环境中的员工控制和经理层控制缺陷,风险评估中的战略风险评估缺陷,控制活动中控制盲区缺陷,信息沟通中的内部报告缺陷和对外披露缺陷。内部监督中的内部审计缺陷。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控制设计缺陷难以客观评价
2008 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大多数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了内部控制制度,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并通过对照制度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运行缺陷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基础管理不断夯实。但通常情况下,内部控制制度是按照管理层的意图设计和运行的,当制度本身存在缺陷,特别是存在如不当授权、、个人决策等治理层面的问题,执行者一般很难发现或纠正。因此,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中,对设计缺陷通常难以客观评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难以准确认定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将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纳入了内部控制评价范围,今后对于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制约经营效益和效率提升、威胁资金资产安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可能造成企业偏离控制目标的事项,企业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要如实予以反映。但目前由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和披露等要求没有明确界定,难以通过定量分析法予以认定,也没有先例可以参照,这就给企业的实际操作带来了难度,也降低了这项制度要求的效力和严肃性。
(三)不同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难以统一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内部控制为企业目标实现提供的保证程度,从本质上讲内部控制服务于企业目标。由于企业目标不尽相同,经营业务范围和业务规模存在较大差异,因此,企业的内部控制也必然是个性化的。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同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不能“一刀切”,需要因地制宜,具体分析和评价。这就给这项工作的实施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也给报告使用者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三、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建议
(一)改善内部控制环境,重视企业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内部应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和清晰的业务流程 ,合理地对公司各个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责任分工、控制和考核,对每一个部门的责任和利益明确界定,防止权力重叠 ,也避免出现权力真空。通过汇编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图、权限指引等 ,促进企业各层级员工明确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正确行使职权。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环境适应性,制定内部控制的战略目标
内部控制是为了上市公司应对不同阶段的风险而建立的,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 ,企业面临的风险愈加多变、复杂,公司的快速增长必须伴随着相适应的内部控制的改变和适应。公司的过快成长可能会超出其内部控制作用的范围,因此,公司需要花时间来建立新的政策和程序,并需要配备相应素质的人力资源在管理和技术等方面与之相匹配。《企业风险管理—整体框架》明确指出,战略目标是内部控制的最高层次目标。因此,公司要重视内部控制的战略目标,从总体层面上实现对风险的识别与控制。建设自我企业文化,承担社会责任,培养员工的认同感。
(三)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培养风险意识
管理层应在日常工作中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预测、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并且在技术上制定风险回避、风险转移和风险分散等管理策略,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并实时监督评价内控效果,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其次,全体员工应树立风险意识,积极贯彻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使内控政策落到实处。内部控制是由人来完成的,而“软控制”即组织内部人员的道德观和能力是内部控制有效的关键因素之一。上市公司应强调“软控制”的作用,着手培养自己的人才,根据企业战略目标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加强对每位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
(四)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完善企业活动控制
企业的快速发展,无论是从资金流、信息流、还是实物流,无论是从预算管理、工程项目进展、资产管理,企业快速成长带来的庞大信息量无时无刻不在考验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我国2010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分部表明,控制活动类内控缺陷与强相关于控制手段类内控缺陷,因此,应融合先进的IT技术,加强企业各部分信息的融合,将人事制度化,将制度信息化,将信息软件化。ERP以及SAP信息化建设可以极大地提升内部控制制度透明度,进而有利于制度的执行与监管。
参考文献:
[1]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课题组.论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现实模式[J].会计研究,2010,(6):51—61.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从商品售价可以将其分为廉价销售和等价(原价)销售两类。所谓廉价销售,即买家知假买假,通过商品的价格就可以直观判断商品的真假。所谓等价(原价)销售,即卖家以假充真,该行为可能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现将存在的问题分述如下:
一、销售记录、速递单据的保存时间短,证据收集困难
一方面,利用网购平台销售的假冒商品,商品信息中常使用正品的外观图片。虽然假冒商品价格往往远低于正品,但当网购平台的监管人员对该类商品的售价不熟悉时,就很难发现这些是假冒商品,几乎不可能在售假行为实施的初期就对其进行处理。只有在这类售假行为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被权利人知悉并举报到网购平台时,售假行为才可能曝光,而此时售假行为可能已经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另一方面,网购平台销售记录的查询存在较大限制,例如淘宝网仅能对三个月以内的交易情况进行查询。而网店往往通过物流公司发货,但同样对销售行为具有证明力的物流单据,物流公司一般也只保存二到四个月不等。
这一长一短的差异,导致工商、公安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已经流失了大量的证据。当案件到达审查阶段时,对于长达数年的售假行为,往往仅能就其中几个月的销售金额进行指控,难以反映售假行为造成的实际危害。
二、物证收集困难,已销售商品的真伪难认定
在物流业高度发达、网络购物高速发展的当下,通过网购平台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会通过物流公司发送到全国各地甚至境外,物证的调取也因此面临着重大困难。
行为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本罪成立的客观要件之一。即便行为人供述自己所销售的商品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仅凭其供述也不足以从客观上认定已销售商品的真伪,实践中也很难追回所有已销售商品进行调查。因此,对已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进行真伪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第一,对于廉价销售的行为,可以根据价格认定商品的真伪。根据审查曾某一案的经验,商品的市场价(实际零售价)与官方零售价、批发价并不一致,其中批发价应当是一般交易中的最低合理售价。对于可以向被害人取得批发价的商品,当进货价、销售价低于批发价时,就可认定所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当难以取得批发价时,可以通过询问同行业的经营者,以证实与行为人处于同等地位的经营者的销售情况。当行为人销售商品的进货价、销售价明显低于同行业同等地位的经营者时,可以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但商品的售价在一些偶然情况下也可能会低于批发价,如行为人辩称交易中存在旧款商品折价出售,因此应当在排除上述情况的基础上才可以认定。具体排除时,可以从销售行为的一贯性(折价出售是特殊情况,缺乏一贯性),以及销售商品的款式等角度进行审查。
第二,对于廉价销售、等价(原价)销售的行为,均可以通过实物结合供述进行认定。当行为人供认其有售假的情况时,可以就每类商品调取一件实物供其指认。当行为人供认其销售的同类商品均与起回的实物相同时,可以将其销售的该类商品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三,对于廉价销售、等价(原价)销售的行为,均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进货渠道进行认定。当该类商品的供应方承认其供应的都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行为人也如此供述时,即可认定。
第四,当相关注册商标并未在该类商品上注册,被害人也表示并未生产该类产品时,一律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五,对于网络购物,有一种特有的证据,即卖家与买家的网上聊天记录。卖家与买家可能通过网购平台内置的通讯工具进行沟通(如淘宝网的淘宝旺旺)。可以尝试调取这些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进而根据聊天记录中的内容对商品的真伪进行认定。
第六,对于等价(原价)销售的行为,当行为人拒绝供认其有售假行为,且无法通过上述方法认定真伪时,只能将实物起回,依据实物进行认定。但真伪鉴定的主体需要具备何种资质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现多以被害人或被害人授权的单位出具的真伪证明文件进行认定,上述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证明力存在疑问。
三、替代交易真伪莫辨,实际交易难以查明
所谓替代交易,是指实际交易的商品并非网购平台销售记录中的商品。但替代交易的情况,只有在行为人有除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以外的其他交易行为时(如销售正品及不触犯法律的其他商品、信用卡套现等)才需要考虑;行为人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时,径直将交易总金额认定为犯罪数额即可。
在网络购物中,网购平台不一定直接销售货物。比如淘宝网仅仅是交易中介,只负责暂存买家支付的货款、通知卖家发货、以及在买家收到货物后将货款转付给卖家。因此,淘宝网并不清楚卖家实际上将什么商品发送到买家手里;另一方面,只要买家确认收货,淘宝网就会将货款转付给卖家,对买家收到的商品是否货不对板、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等在所不问。基于网购平台的以上特点,买卖双方都可能出于某些原因进行替代交易,甚至虚假交易(例如通过淘宝网进行信用卡套现),使得网购平台所记录的商品种类、数量与实际交易不符。替代交易对审查证据造成了极大的障碍:即便销售记录显示交易的商品是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在不能排除替代交易的可能性、又无法证实实际交易情况时,也就无法排除其交易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可能性,进而无法将这些交易的金额计入犯罪数额。
对于廉价销售的行为,要排除替代交易的可能性,主要有三个标准:其一是商品的市场价(此处的商品指的是销售记录中所记载的商品种类及数量,下同),其二是商品的批发价或行业平均进货价,其三是行为人对该类商品的进购价(或成本价)。共有四种情况:第一,当售价高于商品的市场价时,应当认定为替代交易。第二,当售价低于行为人对该类商品的进购价(或成本价)时,应当认定为替代交易。第三,当售价高于商品的批发价或行业平均进货价、但低于市场价时,除非有证据证实该交易不是替代交易,否则应认定为替代交易。第四,当售价高于或等于行为人对该类商品的进购价(或成本价)、低于商品的批发价或行业平均进货价时,除非有证据证实是替代交易,否则可以排除替代交易的可能性。
对于等价(原价)销售的行为,只要偏离了行为人对该类商品的一贯售价的,都有可能是替代交易。因为卖家在企图以假充真的情况下,偏离平均售价的情况只会偶然出现。对于这些偶然出现的低价或者高价交易,售价本身就足以引起怀疑。
对于替代交易,能够查清实际交易情况的,根据实际交易的情况进行认定;无法查清的,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查清实际交易情况,则主要依靠上文所述的聊天记录、买卖双方的其他通讯记录及物流单据等。作出上述认定的理由是,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该认为买卖双方所履行的就是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销售记录中记载的内容。只有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合理,或者存在其他证据时,才足以引起合理的怀疑。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原则进行认定。
四、犯罪数额的认定存在问题
(一)未曾销售的商品,货值金额难以认定
未销售商品的真伪认定不存在问题,只在数额认定上存在一定疑难。本罪的犯罪数额不以正品售价认定,而以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金额认定。所谓销售金额,则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对于未销售的部分,司法解释对于犯罪数额起点的规定中则用的是“货值金额”一词。因此,对于缴获的未销售商品,曾经在网购平台上出售的,可以根据以往的售价认定数额。但当缴获的实物未曾出售时,如何认定货值金额就成为问题:第一,可以根据行为人的供述进行认定,讯问时可以要求行为人供述每类商品的进货价及计划售价;第二,可以根据行为人已销售部分的售价与市场价之间的比值来进行认定;第三,对于行为人已在互联网上或其他地方标价的未销售商品,可以以标价认定其货值。
(二)运费是否计入销售金额存在疑难
由于网络购物大多通过物流公司或者EMS发货,因此运费承担是买卖双方必须约定的内容。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数额应以销售金额来认定,那么此处的销售金额是否应包含运费?这个问题应当分两种情况进行考虑:第一,当运输方式由买家选择、运费由买家承担时,由于卖家一般不从运费中获取利润,此时运费难以认为是购销合同的标的,而其形式上更像是一个单独的、由买家委托卖家联系承运人的运输合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运费不宜计入销售金额。第二,当运输方式由卖家选择、运费由卖家承担时,买家只支付一次货款,此时运费作为卖家的销售成本,应当计入销售金额。
(二)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货值能否相加作为犯罪数额
2011年1月10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已销售金额与未销售商品的货值似乎应当分别计算:当两者处于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时,犯罪数额应当以已销售金额或者未销售商品的货值中处罚较重的部分来认定,较轻的仅作为量刑情节,不计入犯罪数额;当两者处于同一法定刑幅度时,两者不可相加。由于条文规定的犯罪数额是销售金额,因此应当将已销售金额作为犯罪数额,将未销售商品的货值作为量刑情节。
(二)犯罪未遂时,未销售货值能否作为量刑情节
上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已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否课以刑事处罚的标准由两者相加得出,但由于上述情况视作犯罪未遂,因此犯罪数额仍应以已销售金额认定。值得商榷的是,未销售商品的货值是否仍应作为量刑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由于未销售商品的货值已经与已销售金额相加来评价是否构成犯罪,因此如果将其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对未销售部分就有重复评价之嫌,因而不作为量刑情节似乎更为妥当。
五、认定主观“明知”难以适用司法解释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由于通过网购平台售假的门槛低,手段隐蔽,因此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的情况不多;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多为直接印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仿冒商品,涂改、调换或者覆盖商标的情况也不多;并且在网购平台销售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拥有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的情况也少见。因此,通过网购平台售假的案件往往难以适用上述解释第(一)至(三)项,而只能考虑其他应当知道的情况。根据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二款,“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3、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上述解释只适用于烟草制品,但对其他商品也有参考价值,在认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一,其他商品较之烟草制品等专营商品在市场售价上更为灵活,若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为标准,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但如果商品的进货价、销售价明显低于正品批发价或行业平均进货价、销售价的,结合行为人对于行业市场的认知程度,在不存在足以引起合理怀疑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其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第二,根据上文提及的聊天记录的内容,也可以认定“明知”。如聊天内容中提及其销售的产品并非正品,或者以常人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了同样意思。
六、认定网购平台共同犯罪的问题
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曾某一案中,根据曾某的供述及被害人陈述,淘宝网曾经收到权利人的投诉,对曾某所经营的网店发出警告信,并删除了其部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但并未采取进一步措施。因此,可以认定淘宝网明知曾某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但是,能否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主要问题就在于淘宝网内开设的网店,能否认定为解释中的“经营场所”。淘宝提供的服务属于电子公告牌(BBS)服务,淘宝平台上关于会员或其的相关商品信息均由会员自行提供,会员依法应对其提供的任何信息承担全部责任。而淘宝网确实并未对卖家收取中介费用,其以推广、广告的名义收取的费用又并不超出BBS服务的范围。因此,淘宝网的作用仅仅是公布会员提供信息,淘宝网店仅仅是“一块信息公告板”,而难以认定为“经营场所”,故难以成立共同犯罪。
七、重视司法审计的效率与质量
通过网购平台售假的行为,呈现出产品种类多、交易数量大的特点,要对大量的交易记录、价格证明等证据进行审核。对于这类案件,司法审计可以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与质量。但审计人员并非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全貌了解不足,容易忽略一些问题或者未考虑某些因素而导致审计结果有所偏差。因此,如何准确、全面的向审计人员提出要求,避免多次审计对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也是审查证据时非常值得注意的问题。
第一,全面收集物证、书证等证据,以确保用于审计的证据足以涵盖行为人的全部行为。物证、书证等证据是审计工作的基础,应根据案件线索,尽量收集可以证明销售行为的证据,在相关证据已经基本收集完全的基础上再进行审计,以保证审计工作的效果。
第二,述明审计项目及要求,根据不同的问题要求审计报告以不同的方式统计和组合数据。审结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根据相关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商标权利人是否有提供价格以及真伪证明等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主要是用于认定销售总额中的哪些部分属于涉案金额。
二是根据交易完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按月份进行统计,主要是便于了解证据收集情况,以及认定共犯的犯罪数额。
三是根据商标以及商品种类进行分类:同一种商标归为一类,每种商标下同一种商品的交易归为一类;一宗交易中包含多种商品的,根据情况进行分拆,在备注中进行说明;对于每一类商品,应在商品类别处列出该类商品正品的市场价和批发价(或行业平均进货价,下同)、行为人对该类商品的进货价(或成本价,下同),以便对比。对于每宗交易,需要统计交易额、每件商品的平均售价、运费、下单时间、完成交易时间、买家账号及用户名,还要将商品单价与市场价、批发价、行为人对该类商品的进货价进行对比。
摘 要 内部控制评价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在内部控制缺陷的识别和认定上还存在一些较需完善的地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存在的问题,都将影响到企业的内控信息的质量。本文结合内部控制缺陷的含义及认定方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内部控制 缺陷认定 内部控制缺陷
一、内部控制缺陷的含义及认定方法
1.内部控制缺陷的含义
内部控制缺陷是指企业在内部控制制度下未达到预期的标准,没有及时防范和控制可能影响到企业的风险。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其中设计缺陷是由于内部控制制度没有涵盖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须的重要控制措施,表示现有的设计不合理,导致目标未能实现,运行缺陷是指控制执行者未按照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执行,或者执行者不具备执行控制的能力,导致控制目标无法实现。内部控制缺陷可以有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如果经评估中认定企业存在重大缺陷,则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做出具有内部控制有效的报告。
2.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方法
企业内部控制缺陷通常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认定。在认定时认定标准应在不同评价期间保持一致,避免随意调整认定标准隐藏重大缺陷导信息的使用者做出错误的经营决策。
定量分析法:内部控制缺陷可通过可能导致的错报财务报表的影响进行定量的判断,汇总发现其中的错报数据、推断错报及以前年底发现而未调整的错报数据,一般影响的数据主要有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净利润等,其中资产总额的相对比较值在0.5%至1%,净资产在1%,营业收入在0.5%至1%,净利润5% 至10%作为指标依据,将二者相乘后得到数值最小的动作重大缺陷判断指标,当汇总错报超过确定的判断指标后,即可认定为重大缺陷进行披露。
定性分析法: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有许多相关非财务报告的,例如经营者的重大决策、企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命,经济日常活动的大额资金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问题,生产安全管理控制措施不到位、相关责任不落实,导致的安全事故、伤亡或财产损失等;有关招投标程序或定价机制不规范,可能导致采购物资物价偏高或发生商业贿赂等舞弊事件,导致企业的利益受损;生产的产品及检验程序不规范,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内部信息管理不严格,可能导致泄露商业秘密等。上述内部控制缺陷会给企业带来负面的影响,其影响程度都是很严重的,内部控制的定性分析法应根据其潜在的负面影响,通过分析其性质、范围等进行合理的定性分析判断。
二、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内部控制的研究和应用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监管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制度,高度重视企业的内部控制建设,对于新时代实施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企业,如何在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进行合理的、客观的、恰当进行合理的规划,恰当的予以披露,使得使用者能够正确理解和运用相关信息,是当前企业的重大挑战。
1.内部控制设计缺陷难以客观评价。现阶段大多数企业建立了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通过检查内部测控,内部缺陷可以得到及时发现和纠正,但是通常情况下,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是按照管理层的意图设计和运行的,当制度本身存在如不当授权、、个人决策等问题时,相关执行者一般很难发现和纠正。因此,对设计缺陷通常难以客观评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难以准确认定。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现阶段也纳入了《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于影响制约企业经营效益和效率的、资金资产安全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等,可能造成企业经济利益受损的事项,企业就必须在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时要如实予以反映。但是目前由于此披露要求没有明确界定,难以进行分析法予以认定,也没有参考的案例,这就给企业的实际操作带来了难度,也降低了这项制度的客观性和实用性。
3.不同企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企业目标实现需要内部控制制度的时效性,从本质上讲内部控制服务于企业的目标,引领企业走向正规,由于企业各自的经营理念和业务范围、业务规模等存在较大差异,要求企业的内部控制规范控制制度必然是个性化的,严格来说,要因地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内部控制的制度就加大了难度,给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三、合理识别和认定内部控制缺陷的对策
1.相关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一系列的可操作实施意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例如: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披露格式,相关重大领域风险要提纲列示,企业要逐步进行披露要求在披露报告时,详细分析和说明重大影响的内容,提供投资者实用可用的信息。同时,监管部门要完善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大监管处罚力度,为信息披露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企业要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需要协调所有者、董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关系,确保经营者的行为符合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内部审计可以有效进行权力制衡,在公司内部控制较完善的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接受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重大事项直接向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可以防止机制或制度缺陷,以及管理层的不当行为,该部门不受控制,可向董事会直接发表独立意见,这有助于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因此,企业应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并由内部审计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保障信息披露真实、透明。
3.内部审计要充分发挥监督评价作用。日趋严格、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的合理监管,要求企业的内部审计更加严格,更加规范化,同时给内部审计发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内部审计独立于业务管理部门,可以有效防范内部控制缺陷,部门的独立性要求此部门不从事具体的业务活动,则内部审计部门可以从全局出发,客观的评价企业风险,提供了一定的内部保证。内部审计部门要承担起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责任,要站在独立、客观的角度,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因此可以有效的预防内部控制缺陷。出现缺陷的时候还可以及时的调整、改进,从而加强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程序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此部门既要关注企业运行中执行层面的具体风险,更要从企业全局和整体上把握存在于部门、业务及流程间的缺陷和漏洞,从而对内部缺陷的认定有了更深层次的保障,内部审计部门通过提出合理化的审计建议,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改进控制、防范风险,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作用。
四、总结
企业的血脉和中枢系统是内部控制制度,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成败,对企业经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内部控制缺陷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应该得到特别的关注和重视。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是在内部控制评价与鉴证中非常关键的一环,但是此环节又是非常薄弱的地方,原因是内部控制缺陷的含义界定不明确、以及认定标准等因为环境、企业自身的特点等方面存在许多困难。本文从相关监管部门要制定出台一系列的可操作实施意见,加强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监督评价作用等措施,有效确立内控缺陷认定规范,积极的促进企业向正规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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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赖一锋.企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及实践方法探析.中国会计报.2012(3).
作者简介:
副教授,硕士,从1992年起开始从事会计职称考试培训,从1 993年起从事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工作,多次参加全国注会考试阅卷工作。中华会计网校(www.chinaacc.com)著名辅导专家。
2006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又一天天临近了。为了帮助考生顺利通过审计学的考试,我们对2006年审计的变化及重点、难点进行剖析。
一、2006年审计教材的主要变化
总体来讲,2006年审计教材在内容上没有大的变化,主要是一些小的修改。其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第一章审计类别中增加了对按目的和内容分类的介绍;
2.第一章增加了审计方法的内容;
3.删除了审计目的的内容;
4.第二章增加了其他鉴证业务的内容,使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范围更加完整;
5.删除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内容。
二、重点、难点剖析
根据近三年的考试情况分析,2006年审计考试仍是注重审计理论结合实务,以实务为主的考查方式。为此,我们建议考生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1.明确风险导向的审计思路
在今年教材的第一章中增加了审计方法的内容,明确了审计的方法从账项基础审计发展到制度基础审计再发展到风险导向。考生应特别注意的是在今年的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掌握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的基本原理,这就意味着考生应明确风险导向的审计思路。
根据有关风险导向的审计准则,我们可以将风险导向审计的基本思路归纳如下:
第一,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以足够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而在这一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过实施的询问、分析程序以及观察和检查程序来识别和评估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就是风险评估程序。
第二,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评估的财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这里的进一步审计程序包括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尽管我们提醒考生关注到风险导向的审计思路,但考生也不必为此过于担心,因为审计近三年的命题思路就已经体现了风险导向。例如,我们近年主要考查的分析性复核和内部控制,这都是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2.审计质量控制
审计质量控制是近年经常考查客观题的知识点,但也可以考查简答题。考生应把握好质量控制的含义、全面质量控制的内容以及全面质量控制与项目质量控制的关系。
现行的审计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将来要被新准则中的《业务质量控制》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质量控制》具体准则所替代。尽管新准则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该准则的本质仍然是保证审计准则得到执行,最终保证审计质量;而且新准则中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核心内容仍然包括职业道德、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工作委派、指导监督与复核、咨询和监控等。新质量控制准则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第一,强调了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二,增加了意见分歧的控制政策和程序等内容。
3.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的内容已经连续4年考查了简答题。在2006年的考试中考生既要把握好客观题,也要掌握好简答题。为此,考生应掌握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指导意见的内容。应做到根据题目所给的资料,分析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是否违反职业道德。
4.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
2006年的审计考试大纲中要求考生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由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的会计报表审计最终是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这也就注定了区分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的重要性。应该说,注册会计师只是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鉴证人,并不是保证人,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才是会计报表的保证人。考生应特别关注在被审计单位舞弊和违反法规行为中区分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里考生应明确:第一,注册会计师只有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审计,保持合理的怀疑,才能履行好审计责任;第二,注册会计师无论怎样努力只能做到合理保证。
5.审计具体目标
(1)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的认定
这部分内容属于重要的审计理论。考试题型也多样化,既可以考查客观题,也可以考查简答题甚至综合题。但近年的考试中,单独考理论的内容比较少,对这部分知识的考查主要是理论结合实务,也就是要求考生应做到将认定目标理论与重要项目的实质性测试程序相结合,融会贯通。例如,2005年考查的第四个简答题针对所列示的各项认定,代注册会计师列示出为实现各认定的审计目标应实施的最常用的实质性测试程序。
在新的《审计证据》准则中将原来的五认定改为按各类交易和事项、期末账户余额以及列报和披露进行区分。这部分新准则的内容,在教材中以国际准则的形式来反映的,并在2005年的考题中已经进行了考查。
(2)审计具体目标
审计目标是基于审计总目标和管理当局的认定推论得出的。要实现审计目标,必须实施具体的审计程序,最终才能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考生应将审计目标理论与会计报表各业务循环的具体审计实务(10~14章)相结合,融会贯通。这部分知识可以考查各种题型。例如,在近几年的客观题中经常针对注册会计师要实现的审计目标,列示若干审计程序,要求考生指出其中恰当或不恰当的审计程序等。
6.明确注册会计师的计划审计工作
在2006年的考试大纲中要求了计划审计工作,这是新审计准则中的一个具体准则,以替换现行的《审计计划》具体准则。根据《计划审计工作》准则,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当计划审计工作,使审计业务以有效的方式得到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初步业务活动;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等八个方面的内容,充分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
7.执行分析性复核程序
该内容是近年考试的重点,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特别是近年在综合题中涉及分析性复核具体的运用。考生应掌握在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如何通过分析性复核确定审计重点领域。例如,在2003年和2004年的综合题中都考查了结合利润表及其相关资料,要求考生指出审计的重点领域。注册会计师通过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从而发现异常趋势或波动,进
而确定为重要审计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测试程序,以合理发现会计报表中重大的错报和漏报,最终发表适当的审计意见。新审计准则中《分析程序》具体准
则与现行的《分析性复核》具体审计准则在本质上没有重大的变化,新准则体现了风险导向审计,在内容上较原准则也更细致。
8.审计重要性
属于重点、难点和考点,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考生应掌握:第一,审计重要性的含义;第二,审计重要性的运用。尤其是在编制审计计划时如何确定会计报表层重要性水平和账户交易层的重要性水平。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如何考虑重要性。该审计准则没有重大变化。
9.审计风险
新审计准则将风险模型改为:审计风险=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该模型虽与现行的审计风险模型(审计风险=固有风险×控制风险×检查风险)有一定的变化,但考生在今年的考试中可以将现有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合并视为会计报表的重大错报风险。
考生应掌握:第一,审计风险的含义(客观存在的签发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和可接受的签发不恰当意见的可能性);第二,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也就是实施风险评估程序;第三,检查风险的评估。
考生还应明确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反向关系。重要性水平越高,会计报表使用人能容忍的错报越大,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已审会计报表中有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可能性就越小。
10.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理论知识属于重要的知识。考生应明确内部控制要素,应将内部控制理论与各业务循环内部控制的实务结合起来,融会贯通。同时,考生还应把握好对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例如,2005年的第二个综合题,资料中描述了注册会计师所了解的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要求考生能够指出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提出改进意见,进而确定控制测试程序,指出涉及的相关认定等。应该说,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设计有重大缺陷和执行失效的地方,就是会计报表存在或很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漏报的领域。内部控制及其测试的相关新审计准则与现行准则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11.审计抽样
2006年考试大纲要求考生掌握审计抽样。而且在近几年的考试中客观题和综合题均涉及了审计抽样的知识。考生应掌握好注册会计师如何在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中确定样本量,如何选取样本,以及对抽样结果的评价。
12.各业务循环主要账户的重要实质性测试
属于重点、难点和考点,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近几年所占分数较多,充分体现了突出实务的命题原则。考生应注意:第一,将主要账户的认定目标理论与实质性测试程序结合;第二,掌握好函证、监盘、截止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程序;第三,还要特别注意掌握好有关的会计知识。
13.特殊项目的审计
特殊项目在历年的考试中都作为重点进行考查,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考生应掌握期初余额、关联方及其交易、或有事项、期后事项、持续经营等特殊项目的审计程序以及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同时,对特殊项目中涉及的会计知识考生也应掌握好。
在新审计准则中《首次接受委托时对期初余额的审计》、《持续经营》、《关联方》这几个准则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期后事项》具体审计准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但其中资产负债表日到审计报告日期问的期后事项变化不大。
14.审计报告
(1)差异调整表和试算平衡表的编制。考生应掌握好调整分录的编制。
(2)审计报告内容。考生应掌握审计报告的基本要素和各种类型审计报告的格式。
(3)审计报告类型。考生应特别要掌握好综合题,最终应能够确定意见类型,草拟审计报告。考生应掌握各种审计报告类型出具的条件及专用术语。
在历年的考试中审计报告类型的确定都是综合题必考的知识,例如,2003年和2005年均考查了调整分录的编制和审计报告的草拟;在2004年的简答题和综合题中也考查了审计报告类型的确定。
15.验资
(1)审验程序
属于重点、难点和考点,各种题型均可能涉及。考生应掌握出资者以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出资时,注册会计师应执行的审验程序。在此要注意产权转移手续、利用前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的工作、以前的出资情况等问题。
(2)验资报告
摘要:加计扣除项目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更多投资研发项目,而施行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某些中小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时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审计对该问题应依据国家政策,采用正确的技术方法,重点审计企业主体资格、技术项目、研发项目时发生的费用、及其研发费用核算适用的相关标准。
关键词 :中小企业;加计扣除项目;审计方法
加计扣除项目是国家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更多投资研发项目,而施行的一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但是,随着更多的中小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中小企业手段翻新、挖空心思伪造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伪造高新技术项目、故意混淆研发费用与非研发费用的项目界限、编造虚假财务信息、偷逃国家税款的现象。
一、涉及加计扣除项目审计的法规依据
1.国科发文(2008)172 号: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其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08 年4月14号,由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
2.2011 年第10 号公告:《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 年度)》,2011 年6 月23 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发文。
3.2008 年1 月1 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2007年1月1日后开始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
5.国税发(2008)116 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6.财税[2013]70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中小企业涉及加计扣除项目的审计重点问题
(一)企业是否真正具有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的主体资格
中小企业中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的,应该都是高新技术企业。这是因为国家两个文件中鼓励发展的技术都是高新技术,技术力量一般的企业很难从事高新技术开发;但也不排除某些中小企业采用非正常方式取得主体资格。因此审计时应重点注意①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时的企业核心技术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技术;有无在申报时,弄虚作假。②是否在税务机关备案。某些中小企业虽然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但可能研发有符合加计扣除的技术项目,这些项目需要鉴定并在税务机关备案。③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通过复审。④企业内部是否建立有健全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二)是否是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的高新技术项目
非高新技术项目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时也是很困难的,但确实有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伪造材料,将非高新技术项目作为高新技术项目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政策;借以偷逃国家税款。暴露出的问题不少。针对此类问题应注意审查:①是否是高新技术。②是否属于国家两文件中鼓励开发的高新技术项目及其分类、编号等。③是否将该技术项目列入省部级或区县科技计划(文号及名称)。④企业内部对该技术立项情况是否审查。⑤是否开展外部合作。如果是同企业外部单位合作、或委托、或集中开发的技术项目,需要提供合作合同、协议等资料。
(三)技术项目研发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财务规定
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在有关费用确认、计量、口径上存在着差异,再加上部分企业有意作假,企业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财务核算不真实、不准确问题。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点,审计时需要注意:①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②研发项目是否单独核算。是否有独立研发机构。③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采取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不能申请加计扣除。④企业是否严格执行会计制度。⑤是否调整了财务、税务口径差异:
税法以列举方式严格规定了13 项可以加计扣除的内容。116 号文件第4 条规定的8项内容和财税(2013)70号补充规定的5项内容才能加计扣除,而财务根据财企(2007)194 号文及新准则规定进入研发费用的内容大于税务规定,如房屋折旧和租赁费、研发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电话费、办公费、项目研发借款费用等都不能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也不能加计摊销扣除。⑥是否严格区分研发支出费用化和资本化内容。新准则需要对研发支出有较多的判断,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5个条件的在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才能资本化。⑦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是否符合政策。主要对执行新准则而言,因为企业会计制度中资本化的无形资产摊销不能加计扣除。新准则规定不能确定使用寿命的无形资产不能摊销。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摊销金额为成本扣除残值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后的净值,在寿命内采用系统合理方法摊销。但116 号文件规定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⑧所得税时间差异。不确认有关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⑨科目及具体核算。
三、中小企业涉及加计扣除项目的审计方法
(一)企业是否享有主体资格审计
了解企业业务流程,熟悉掌握企业项目管理制度并通过查阅、询问等进行内控测试。审阅: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②政府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报告等。③近三年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④年度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申报、认定材料、审计报告等。
(二)对是否享受加计扣除项目优惠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审计
①审阅项目立项报告、计划任务书等。②查阅、核对国科发火(2008)172 号、公告2011 年第10 号。③审阅科技计划申报及批复文件等。④审阅、了解内部权力机构立项决议、预算、研发机构或项目组人员编制和专业人员情况,以及成果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立项决议、计划书、预算、人员编制、成果报告等。⑤查阅合作合同、协议等,必要时实际调查、函证。
(三)技术项目研发费用财务核算是否符合税务、财务规定的审计
关键词:风险导向;内控;风险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9.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7-0076-02
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于2009年1月在其修改的《国际内部审计专业实务框架》(IPPF)中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评价并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这一新定义,将内部审计赋予了“以风险为导向、以控制为主线,以增值为目的”的新内涵,也推动了风险导向内部审计进一步发展。
一、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内涵
风险导向的内部审计是一种新型的审计模式,它自始至终都以企业风险分析评估为导向,以对整个组织的风险进行评估与改善为最终目的审计理念。
以审计基本理论、系统论和战略管理论为基础,以降低信息风险为根本目的,以控制审计业务风险为中心,以降低审计风险为根本途径,以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为主线,以经营风险的评估为切入点,以评估剩余风险与重大错报风险的关系为重点,将风险的分析与评估贯穿于审计过程始终。同时,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有机结合。
依据风险确定审计范围与重点,对企业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和治理程序进行评价,进而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协助企业管理风险,实现企业价值增值的独立、客观的签证和咨询活动。
二、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应用的必要性
现代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使得企业面临越来越复杂和多变的经营环境,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关键,更多地取决对未来环境变化的适应和把握,内部审计要适应现代的管理环境也必须进行变革。
(一)实施风险导向审计是内部审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内部审计必须注重价值的创造,成为企业的一项增值活动才不会面临价值危机,内部审计工作必须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要求。内部审计不仅要为企业管理层决策提供参考,还要满足企业股东、员工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了解企业经营状况等要求。在个性化定制趋势的作用下,提供特定服务以满足利益相关者不同的要求是内部审计增强生存能力的必然。
(二)实施风险导向内部审计是企业加强风险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竞争白热化、科技现代化,企业生存和发展既有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企业不但受本国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还要受到国际政治环境和金融形势的影响。企业的经营环境越来越难以预测,其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不断增大。经营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盈利能力、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状况的不确定性,在这种高风险环境下,企业能否生存与发展,实现其经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管理。因此,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计捕捉风险信息的能力比企业内部其他部门和外部审计都强,对于企业风险管理能做出其独有的贡献。
(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的主要程序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是从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财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来决定实质性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它要求审计人员首先运用“自上而下”的思路,从企业的战略管理分析入手,通过战略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导向和严密的逻辑推理,一步一步地推导和落实审计的范围和重点,确定相关的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然后通过实施审计程序及取证的结果,结合重要性的判断,“自下而上”地归纳和判断整个财务报表的风险并形成最终的审计意见。
1.实施风险评估程序
风险导向审计的核心是了解组织(包括内部控制)及其环境,执行风险评估程序,目的是评估会计报表整体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把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审计人员在接受审计项目时应了解该项目所处的经营环境,包括组织外在行业竞争情况和组织内部该项目所处的地位等。在具体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询问、查询、分析等程序了解项目的经营目标,识别项目的经营类别,在不同的审计阶段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并将识别和评估的风险结果与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相结合,及时调整审计资源,把审计资源集中在组织的高风险领域,在提高审计效率的同时,保证审计质量。
2.实施控制测试程序
实施控制测试目的是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上的有效性,并据此重新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当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审计人员应当实施控制测试:首先,在评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时,预期控制的运行是有效的;其次,仅实施实质性程序不足以提供认定层次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实施控制测试目的是测试内部控制在防止、发现、纠正认定层次重大错报上的有效性,并据此重新评估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3.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
实质性测试是审计人员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直接用以发现认定层次重大错报的审计程序,包括对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细节性测试和实质性分析程序。由于组织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且审计人员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存在一定的主观判断性,不能仅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和已执行的控制测试程序所获得的审计证据来评估会计报表整体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风险导向内部审计如何有效应用的解决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对内控风险的认识,选择有力的内部控制管理模式
内部审计有效的实施是由内审部门的地位所决定的,内部审计需要依靠强有力的支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组织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时,应充分考虑其自身的性质、规模及内部治理结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取得被审计单位的配合,能够顺利开展工作;又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能够进行公正、客观的审计。随着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建立审计委员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机构已成为较为理想的内部审计组织形式。这种隶属于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管理当局,总经理及公司的全部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接受审计,审计结果直接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使内部审计保持了较高的独立、公正和权威性。
(二)明确内控工作的目标
现代企业处在高风险的经营环境中,因此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树立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服务的思想,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为审计目标,找出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纳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为企业管理层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服务。
(三)建立互通、互动、互联的信息数据库
企业应建立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业务、风险控制等部门互通、互动、互联的功能强大的数据库,建立数据档案,对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各方面知识以及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和归纳,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为审计人员提供强大的数据支持,以满足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及时了解单位的经营策略、业务流程、风险评估、考核办法和财务数据等方面的需要。将风险点、风险面实时通报给企业管理层,从而达到实时监控的目的。通过强化非现场审计手段,使现场审计有的放矢,缩短审计时间,从而达到节约审计成本,增强风险预警能力的目的。
(四)转变观念,提高业务人员素质
风险导向审计是基于战略系统观,从微观、中观乃至宏观层面上对被审计对象的重大错报进行评估,克服了传统审计缺乏全面性分析而导致审计风险的缺点,它不仅仅是审计技术方法,审计程序上的一大变革,更重要的是审计理念的更新,是一种基于战略系统观的审计新理念。另外,风险导向审计方法对审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审计人员不仅要具备财务、审计等专业方面的知识,而且还要懂得法律、金融、科学技术、计算机等相关学科的知识,这对审计人员自身的素质提出了的更高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强化学习、提升技能才能适应工作要求,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四、结语
现代风险导向审计作为一种崭新的审计模式,已经在理论和实务中体现了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在企业内部控制中推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势在必行,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对于实现审计目标、保证审计质量、节约审计资源、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