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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镇规划管理现状
镇地处修河县发源地的下,版土面积79.7平方公里,其中集镇面积2.6平方公里,集镇范围在近几年将会扩大。但是居民建房的法律法规意识淡薄,在建房过程中,不管是在集体土地上建房还是国有土地上建房都没有按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办理“一书三证”,(“书”即选址意见书,“三证”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从而导致居民建房的随意性、无规章性,其现状令人担忧,若从此以往,势必影响整个的总体布局,助长居民肆无忌惮的不良风气,那么,行政执法的威严何在?政府阻止违章建筑的威信又何在?
二、办理“一书三证”的流程
按照《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凡在镇规划区域内进行改建、扩建、新建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办理相关规划证件。
(1)凡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个人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申请者向居委会书面申请,居委会现场勘查并同意
2.张榜公示
3.镇政府审核并通过
4.填写村镇建房申报审批表
5.规划员现场勘察并同意,报县规划局审批
6.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7.到土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
(2)凡在集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1、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派人现场勘察并同意
2、申请人填写选址意见申请表
3、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
4、填写《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5、规划员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人请有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查。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凡在集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房必须按照以下流程申请办理相关证件:
1、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政府派人现场勘察并同意
2、由规划员出具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公开出让
4、填写《省村镇建房审批表》
5、规划员报县规划局审核,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申请人请有关设计单位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通过审查。
7、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合理征收配套费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促进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根据《土地管理
法》和《省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我镇应对城镇新批个人或单位建设用地合理收取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配套设施包括雨水处理、污水处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以及道路和公用绿地),收费标准为10-15元/平方米(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实施措施
要开展这一项工作,我们深知任务之重,时间之紧,特别是对于尚未执行依法办证的镇来说,是一项开天窗的工作。为了有效、有力度地进行这项工作,特提出以下措施:
1、加大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合法建设氛围,出动宣传车进行宣传,张贴通告、悬挂横幅标语,大力宣传打击违章建设力度,努力营造合法建设氛围。
第一,“城中村”土地管理涉及多部法律。“城中村”土地的管理依据除《宪法》外,最少涉及五部法律法规――《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特别是《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这两部法律在土地管理上既有紧密联系又有很大区别,具体体现在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城中村”土地的空间位置在城市规划区,从土地规划的角度看“城中村”土地均是预留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违背《土地管理法》。其开发建设必须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城市建设用地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政府批准。因此,利用“城中村”土地违规建房固然是有违土地法规,其实首先是违反了《城乡规划法》,在这种情形下,土地部门单独调查处理这类问题自然显得力不从心。更主要的是在城市区(包括城中村)的土地开发利用上,规划是在前的,土地的审批和供应是从属和被动的。
第二,“城中村”土地的性质具有双重性。从《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规定看,《宪法》从地域空间上已明确地界定了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的界限,“城中村”土地的空间分布理所当然是“城市”的组成部分,应该是国有土地,可是现实中,这些土地无论从权属管理还是实际控制上仍然是集体所有。“城中村”土地性质的双重性,给管理带来了两难。
第三,“城中村”土地上房屋产权复杂。在2008年7月1日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实施前,我国仅对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建造的房屋等发放房产所有权证,而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不予发放产权证,这类建筑物的产权认证没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也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制定的。这就造成涉及征收土地时,“城中村”土地上的建筑物是按城市房屋拆迁标准还是集体土地地面附着物的拆迁标准补偿的争议。
第四,“城中村”的管理体制问题。“城中村”地处城市,可是其居民身份不是市民而是村民,行政管理体制不是办事处、社区的城市管理模式,而是按乡管村、村管民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村民的经济来源既要依赖农业,又不完全依赖农业,村民的生活方式既有城市的一面,又有农村的一面,也即历史上形成的“城乡二元”体制。这种“二元分割”体制使得国土部门对其既不能完全按城市土地管理,也不能完全按农村土地管理。
解决“城中村”土地问题,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高度,充分发挥“城中村”土地的资产效益,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和政策,依法依规管理。
第一,涉及“城中村”土地管理的法律要相互衔接、符合实际。以《宪法》为根本依据,结合《物权法》的实施,修改调整《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之间与“城中村”土地有关的条款规定要相互衔接,特别要注重解决现实中已经普遍存在的如前述诸类问题。
完善海洋功能区划
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等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海洋功能区划的内容以及海洋功能区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作了进一步的要求:一是要求海洋功能区划确定渔业养殖海域最低保有面积;二是要求确定生态保护海域最低保有面积和填海、围海规模,划定可围填区、限围填区和禁围填区;三是要求明确红树林、滨海湿地、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措施,此外,条例还要求已经明确的填海造地的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细化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管理法对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制度作了规定,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难以操作。为了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明确海洋、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和相互衔接,保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海洋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订,经批准后共同实施;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完成后,由海洋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签订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材料,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并不再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审批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属于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等,办理划拨土地或者协议出让土地相关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其中,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按照土地市场评估价格扣除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后的价格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整治范围及标准
(一)整治范围:包括城区道路两侧、公园绿地内以及利用建筑外立面、立交桥等设置的平面广告、液晶显示屏广告、塔柱式广告等。经初步调查摸底,共涉及25块(详见附表1),其中先前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的13块,未签订协议的6块,无法取得联系的4块,取得联系暂未提供协议的2块。
(二)整治标准:严格执行《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城乡规划条例》,针对石市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布置、标准统一、设置规范、外形美观”的标准对大型户外广告进行整治,推行大型户外广告有偿使用权制度,促进大型户外广告规划更加科学、手续更加规范、收费更加合理、设置更加美观,营造干净、整齐、规范的城市形象。
二、实施步骤
大型户外广告整治共分为三个步骤,自2014年8月20日开始,至2014年9月30日结束。
(一)前期准备阶段(8月20日至8月25日)
城管大队负责:1、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摸底,摸清设置位置、审批手续、协议年限、产权归属等情况。
2、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进行走访或约谈,详细说明此次整治的意义、内容、标准、措施等,对明确表示拒不签订出让协议的,告知其违法事项及后果,督促产权人签订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协议。
办公室负责:充分借鉴先进地区大型户外广告位出让的好经验、好做法,拟定我市《城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协议》,规定产权人在缴费、管理、维护、公益广告设置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报局领导审议。
(二)具体操作阶段(8月25日至9月25日)
城管大队负责:与各大型户外广告产权人重新签订广告位有偿使用协议,明确规定产权人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其广告位实际广告收益(扣除维护、电费等成本)的15%-20%征收广告位有偿使用费,交费日期截止为8月31日。并自9月10日起至10月20日,重要节点及创园路线两侧的大型户外广告全部更换为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宣传标语(宣传画)。对拒不重新签订协议的,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市城乡规划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拆除。
(三)总结规范阶段(9月26日至9月30日)
对此次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归纳,对在整治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进行全局通报表扬,纳入全年个人考核重要内容。建立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监管长效机制,对自9月30日以后设立的大型户外广告一律按照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进行出让,切实规范大型广告设置秩序。
等,具体材料详见: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确保城乡建设依照规划有序进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
(一)编制和完善乡(镇)规划。各乡(镇、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划法规,认真对本乡(镇、区)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已完成总体规划修编任务的,要依据总体规划,进一步编制和完善规划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20**年年底前,各乡(镇、区)要完成本乡(镇、区)总体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
(二)加快编制村庄规划。各乡(镇、区)要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结合乡(镇、区)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编制村庄规划。20**年年底前,各乡(镇、区)要完成所辖村庄规划的编制、评审及报批工作。
(三)严格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认真开展规划编制工作,确保规划编制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市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其他乡(镇、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乡(镇、区)负责,在市规划部门的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所有规划完成后,均须通过规划专家评审,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严格国有建设用地项目规划审批管理。认真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凡城镇规划区内原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须经市规划部门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建设强度等规划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规划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向市规划部门提交有关资料,按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严格集体建设用地项目建设规划审批管理。在乡(镇、区)、村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建设各类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须报市规划部门审批,并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同时,各乡(镇、区)要积极推进镇中村改造和新农村住宅改造,引导农民建设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美观安全的新型住宅楼。
三、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
市规划部门要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全市范围内各种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设,要迅速报请市政府批准,组织相关乡(镇、区)和部门予以拆除。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工业区管委会作为本乡(镇、区)城乡规划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规划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对违反规划乱搭乱建、乱开发的违法建设,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并积极配合市规划部门严肃查处。凡监管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拆除不及时、不到位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区)和市规划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切实把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要成立专门规划管理机构,深入研究,积极工作,认真细致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并及时纠正和查处违反规划的各种行为。对于不按时完成规划编制任务、不严格执行已施行规划,查处违反规划行为不力的,市政府将严肃处理。新晨
8.29日是全国测绘法宣传日,为搞好今年的主题宣传活动,县城乡规划局采取四项举措将活动推向深入。
标语宣传营造氛围。在单位办公楼前悬挂“贯彻测绘新法”,强化市场监管,优化保障服务,促进产业发展”、“加强测绘统一监管,规范测绘市场秩序”、“定位导航精准服务,为国为民测绘先行”等标语,让社会了解测绘管理与服务,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行业座谈提升认识。召开全县测绘行业负责人座谈会,共同学习新《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是条例》,互相探讨交流行业面临的新问题及新技术,增强测绘单位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管的意识和依法开展测绘业务的法治观念。
法治平台普及法规。利用本地“法治英山”微信公众号平台推送、宣传新的《测绘法》和《地图管理条例》,提高社会大众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意识和国家版图意识。
微信竞答增长知识。组织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举办的《测绘法》有奖竞答活动,全面掀起学习贯彻《测绘法》的热潮,进一步增长了行业法规知识。
率先立法规范管理食品小作坊和摊贩
日前,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据悉,这部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是国内地方人大首次专门立法规范管理食品生产小作坊和流动摊贩。条例一方面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入集中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另一方面则提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内,按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安全、市容、交通等方面的规定,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地点和时段,并向社会公布。
北 京
连续五年审议检察院诉讼监督工作报告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近日听取和审议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据了解,《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决议》自2008年9月实施以来,市人大常委会连年听取相关部门诉讼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内司委认为,市检察院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取得了明显进步,但工作仍有不足,建议检察院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力度、民事行政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社会认知度等方面进一步加强与提升。市检察院检察长慕平表示,检察院下一步将通过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深入构建多元化监督格局、深化民行检察改革、完善一体化与立体式监督工作架构、强化对行政诉讼活动和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等方法,继续深入推进诉讼监督工作。
青 岛
关键词:城乡规划;建设中;问题;解决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8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
我国近些年来城乡建设发展迅速,国家对城乡建设积极扶持以及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使我国城乡建设领域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一、城乡规划在建设中的问题
城市规划工作是规划研究、规划编制、规划管理三个部分有机组合的整体,对城市规划问题的探讨要从这三方面进行详细的分析,不同的部分存在的问题也不尽相同。
1、环境污染,影响农民生产生活
这些年来,大中城市对建设项目的环保评估抓得较紧了,许多有污染的项目不断从沿海地区向内地小城镇转移。小城镇无论从管理水平和资金投入方面都不可能达到严格的环保要求,有害气体和废水往往直接排放,造成严重的大气和水污染,给附近村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伤害。
2、规划研究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不足
规划研究的前瞻性和导向性不足主要体现为对城市定位不清晰,特别缺乏对农村的深度研究。没有科学、系统地去整合各种有利资源,尤其是在规划研究中缺乏人文理念,导致在发展定位上与地区产业升级包括文化结构的发展趋势和区域竞争态势存在偏差。
规划研究是规划工作中的第一步,也是整个规划工作得以进行的前提。因此,在规划研究中必须全面而统一地发挥各方面的资源的优势,包括对资源特色、环境承载力、竞争力优势、文化等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地分析。然而,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阶段,规划师在城市规划的工作中越来越重视体现其经济功能,而往往忽视人们对文化生活的需求、对精神生活的追求。缺乏对城市自身的独特文化传统、风俗人情、历史古迹等文化基因进行合理、合情的考察和掌握,一味强调且片面理解“城市一体化”,在统一城市发展的同时,而常常不关注各自自身特色的发展,使得“千城一律,万乡同形”,既满足不了人们对家乡的归属感,又没有提高人们对在城市或农村生活的幸福指数。
3、规划编制的体系不健全
(1)管理调控职能集中力度不足
在一些地方政府的城市管理规划中,存在一些政府部门为了减轻管理强度,而将城市规划的职能下放到区县政府,导致出现同样的政策在不同地方的实施完全不同,甚至有的地方多头审批却管理方法不同,从而造成城市管理调控职能失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2)规划监管制度完善
各地方政府往往存在重规划而轻监管的现象,对监管体制不够重视,使得规划监管体制不够完善。许多政府并没有设立科学的多层监管体系,各管理部门之间也基本各自为政,缺乏应有的联系和沟通,使得对城市规划的监管了解不够全面,对违反规划体制的行政部门或个人也缺乏相应的追究制度,行政纠错制度也不够健全,对群众检举的管理办法也不够重视。
(3)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
城市规划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规划管理的职能执行,但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往往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就是规划管理缺乏相应的保障机制。分析在城市规划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对于城市规划的研究大多从规划实施管理角度对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的有关探讨。这个角度多偏重于案例分析,寻求规划实施管理过程的不足,常常涉及到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等相关问题。
城市规划的顺利高效实施离不开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我国的相关学者还从构架城市规划实施评价制度内容上做了相关的研究和实践。城市规划的内容涉及到城市的方方面面,可以用包罗万象来形容,在这样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实施过程中,作为实施管理主体中对应层级的地方政府有着很大的行政权力,当然更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诉求来选取哪些内容贯彻执行,哪些内容有意曲解乃至舍弃,进而造成城市规划的内容落实往往残缺不全。
二、城乡规划在建设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 三分规划,七分管理” 这句话反映了规划管理的重要性.相对于规划设计,小城镇的规划管理更为薄弱,应该大为改善。
1、建立健全城市规划体系的协调机制
(1)制定规划
提出所有发展规划、布局规划和工程规划都要遵循的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和政策;明确需要统一协调编制的规划类型,如跨县界的旅游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公路规划等;提出需要统一协调编制的规划的组织、批准要求。
(2)规划管理
涉及到生态环境,并有可能对相邻地区产生环境影响的项目,应与相邻地区行政单位相互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针对相邻行政区域和水域、岸线以及有污水、废气影响的,有较高景观、空间保护要求的特殊地区,具体商定协调范围和内容。
2、完善规划编制中的管理体制
当代中国城市化城镇化的发展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时期以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城市化发展情况相比,所面临的状态和问题更加错综复杂。中国的城市规划工作有其特殊性。国际上大量探索的社区发展理论和实践对解决中国的城市、农村的问题有一定的启发作用,但不可“拿来主义”,照搬套用。要摸索出符合中国国情的规划规律,创造出有自己特色的规划工作,尤其是注意保留城市和乡村自身的独有特点。
3、建立有效机制保障规划管理的顺利实施
严格执行规划是发挥城市规划战略引导、综合调控和资源配置作用的保障。牢固确立“规划就是城市宪法”的理念,严格城市规划的制定、审批和修编管理,强化城市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管理。建立规划实施评估制度,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做出科学准确的评价。严格规划执法和问责制度,建立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乱变更、乱建设、乱占地等违规违法现象,对违反规划的责任人进行问责。建立完善规划监督机制,始终将监督检查贯穿于城市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
4、统一城乡规划法规
基于城乡统筹的城镇规划管理必须有一部统一的城乡规划法规.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大中城市执行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小城镇执行的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前者是法律,后者行政法规,后者的执法力度远不如前者.即使是规划法,也是在20多年前市场经济条件很不具备的情况下出台的,许多情况也不符合今天的要求,对于规划编制的深度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容易造成小城镇规划管理的漏洞和偏差.因此,应将城市规划法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统一为城乡规划法,用以消除规划管理上的城乡差别。
5、加强公众参与管理的信息化服务
当前,在城镇规划管理上人情因素与长官意志均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在国家推行政务公开的大背景下,规划管理部门应积极实施规划建设项目的公示制度,让广大公众参与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规划的信息化管理是实施科学管理,抑制不正之风的有效措施。建立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数字城市,市民和投资者都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查询了解城镇建设情况,政府也能及时掌握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社会服务等动态信息,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结束语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乡规划建设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重中之重,国家要努力研究此项工作,主要针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才能从各项保障方面为规划建设提供有效支撑。
参考文献:
[1] 岳小红。 浅析中小城市的城市规划问题[J]。 中国城市经济,2012(03)
[2] 毛永和。 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 江西建材,2011(04)
根据县规划和建设局的安排,我将参加省建设厅、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的《城乡规划法》培训和我自己学习《城乡规划法》的体会向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作汇报。我的汇报分三个部份,第一部份是《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第二部份是《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第三部份是《城乡规划法》与原《城市规划法》相比较彰显的特点及主要内容。
第一部份:《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
对《城乡规划法》制定的时代背景主要从二个方面来看:
一、以《城市规划法》为基础构建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的不足
1、城乡二元分治,不利于统筹发展
《城乡规划法》出台前,我国的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城市规划管理依据《城市规划法》,对村庄和集镇的规划管理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基础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管理模式。城市和乡村分别对待,不同的法律和法规,分别就城市论城市、就乡村论乡村,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还造成了法律空白,在一些地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划管治,这一点在城乡结合部地区和各类开发区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2、偏重技术管理,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需要
《城市规划法》形成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内容上难以突出城乡规划必须适应政府职能转变,难以充分体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原则。今天已十分明确,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广泛领域。城乡规划由物质空间设计走向综合规划,由技术管制走向公共政策。由于《城市规划法》没有突出对公众利益保护的规则,使规划在制定和实施管理中不能十分有针对性地保护资源、环境、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以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3、不适应经济体制转轨后的开发管理
《城市规划法》在内容上对规划编制作了较多规定,而对规划管理、操作程序、监督检查、法律责任规定得较少、较笼统。随着改革的深化,一系列新制度,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投资体制的改革、分税制等,带来城市发展动力的多元化和利益群体的分化。建设单位有着不同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的利益主体,甚至地方城市政府也产生了追逐利益的冲动。
4、《城乡规划法》出台前的规划体系难以适应城镇化和城乡建设发展的需求
⑴各级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导致城乡规划缺乏基本的区域协调与制约机制;
⑵城市总体规划内容繁杂,强制性内容不明确,难于作为管理依据;
⑶镇的地位及其规划缺乏实事求是的定位和规范,导致小城镇规划的法律规范薄弱;
⑷城镇详细规划缺乏严格的法定约束,导致详细规划从制定到实施都表现出随意性,各级城镇的规划实施管理难以有效规范;
⑸乡村规划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导致乡村建设难以逐步实现集约化发展。
5、监督机制不完善,不适应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城市规划法》比较注重对行政权力和管理手段的维护,而对政府部门实施监督制约和对公民、法人以及社会组织的保护性规定薄弱。在规划编制的组织上,强调单一的政府行政部门责任,没有将公众参与、多部门参与作为法定程序;规划决策限于一个相对封闭的机制。据此形成的规划管理体制,使编制和实施规划的职能主要集中在城市政府,而立法机关、上级政府、社会公众对规划工作这一行政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缺少法定的纠正能力。(举李伯富规划修改的例子)
6、法律责任较轻,不利于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城市规划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差。主要针对违法建设行为本身提出纠错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仅涉及由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特别是对政府的违法行为,若非涉及经济犯罪,基本上构不成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制度,为规划决策提供了很大的随意性空间。对于建设单位和个人而言,为了谋求利益最大化,也会在计算违法和守法的成本后,不惜违法牟利。鉴于一些地方违法的机会成本远低于守法的机会成本,更加导致违法建设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城市规划工作大背景发生了深刻变化
1、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城镇化快速发展
⑴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建设量大面广;
⑵小城镇发展,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
⑶全国范围内人口流动数量庞大。
目前,全国流动人口为1.3亿人。全国人口流动主要有以下一些特点:从距离上看,以近距离的省内流动为主体;分省看,从经济欠发达地区向经济发达地区流动。分城乡看,主要是从乡村向城镇流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十一五”期间流动人口的流向格局不会有大的变化,规模可能会持续增大。
2、经济体制改革使城市规划工作面对新问题
⑴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不平衡;
⑵快速城镇化与人均资源少、环境脆弱的矛盾更加突出;
⑶经济体制改革,市场配置资源,看不见的经济之手发挥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全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在配置社会资源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日益强大,给我们城市建设和发展带来了无限活力。但是,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未健全、行业分割、城乡分割的因素,也存在着市场机制失灵问题。第一,以优胜劣汰为主要特点的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由于城乡发展政策。第二,城镇商业性公共设施建设过量,政府主导性公共设施建设普遍不足。第三,必须依靠政府才能解决目前所存在的住房供应结构失衡、农民工进城务工的生存保障和城市特色风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3、城市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成为迫切要求
⑴市场对资源配置起主要作用,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首先要保护公众利益与公平,而不是操作具体项目;
⑵城市规划决策对经济发展能造成很大的影响,各级领导都认识到,城市规划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
⑶经济成份多样化,城市规划涉及到公共管理与私有权利的关系,城市规划的实施无权损害私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