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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商品经济 市场经济 计划经济 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 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 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 梢匀我庋竦模??侨【鲇谌死喽宰匀唤绲娜鲜冻潭群透脑炷芰Γ?瓷??Φ姆⒄顾?健5鄙??Φ姆⒄故?值拖率保?死嘀荒芤揽俊叭说囊览倒叵怠崩凑绞ぷ匀唬??阕陨淼男枰??饩褪侨擞胱匀恢?涞摹白匀痪?谩笔逼冢坏鄙??Φ姆⒄钩鱿至松缁岱止ぃ??卑樗胬投?晒?辛耸S喽???接兄埔院螅?擞胱匀坏奈镏时浠还叵稻鸵??⒃凇耙晕锏囊览敌晕??〉娜说亩懒⑿浴毙问缴希?慈嗣峭ü?吧唐方换弧钡男问嚼词迪致?阕陨淼男枰??嬷?死嗌缁峋?没疃?男问揭簿徒?肓恕吧唐肪?谩狈⒄故逼冢坏鄙缁嵘??Φ母叨确⒄梗?股缁岵聘坏囊磺性慈?汲浞钟苛髦?螅?投??晌?死嗌?畹牡谝恍枰??接兄埔菜嬷??觯?鋈说玫饺?娣⒄梗?鞘比死嗌缁峋?没疃?问骄筒恍枰?ü?敖换弧钡男问嚼词迪郑?簿筒恍枰?凹壑怠辈迨制浼洌??且浴案骶∷?埽?葱璺峙洹钡男问嚼绰?阕陨淼男枰??佣??搿安?肪?谩钡姆⒄菇锥巍?/P>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 。“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 “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 。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 。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 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 沼诒蝗鲜读说谋拘岳炊源?庵稚??Φ氖焙颍?缁岬纳??拚??刺?腿梦挥诎凑丈缁嶙芴搴兔扛龀稍钡男枰?陨???械纳缁岬挠屑苹?牡鹘凇!盵9] 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 。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 。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官僚主义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官僚主义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 。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城市发展 土地经济 良性循环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5-0127-0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城市经济的发展由原来的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并逐步与国际经济运行方式接轨。同时,土地经济理论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管理科学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是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主要手段的经济运行方式。它要求城市的发展必须以城市经济的发展来管理城市,这是城市发展管理理念上的一次再提高。而经营城市正是在这种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形成的。所谓城市发展与土地经济的关系,也就是土地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在经营城市的发展中,市场经济是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运用价格信号,引导人们把有限的资源配置到社会最需要的、使用效率最高的生产单位上去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而土地经济是人们依据经济观点或运用经济学原理研究,解决如何分配和利用土地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研究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土地的关系及因利用土地作为财产和收入来源时所发生的人与人的关系。
通过多年的实践人们发现,土地经济和市场经济在经济理论上具有四个共同的基本属性:一是中枢性。市场上联最高经济调控中心,下联企业和每个经济细胞。市场参数是宏观决策的基本依据,市场信号是企业决策的重要基础。整个经济运行,其一要以市场为中枢而开展,没有了市场的元素,经济活动将难能存在和发展;其二是利用土地在地域上的特殊性带来经济上的效益,处在不同地域的土地具有不同的经济价值;二是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无论是土地经济还是市场经济,都要靠市场的需求来推动。即通过需求信号,由千百万个经营者根据自己的经营需求做出决定,通过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来实施。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环境和条件需要通过供求关系的变化来体现,生产要素的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要通过价值规律进行调节与分配,市场是价值规律发生作用的基础,它控制着市场经济的平衡,控制着土地价格的平衡。三是竞争性。市场就是战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同时也是土地经济的突出特点。竞争对商品当事人既是动力又是压力。平等竞争的条件是通过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育来实现的,市场竞争以严酷的损益,激励劳动者千方百计地提高劳动效率,迫使经营者不断地采用最新技术和经营管理。使得整个市场经济位于一种良性的发展态势,使得土地利用率达到最大量化。四是开放性。市场是向所有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购买者开放的,是向不同企业、向国内外开放的。开放是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只有开放才能搞活市场,才能使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时事需求并行,使一个城市的发展不时地站在一定的高度上向前发展。而土地正是在经营城市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是开放性经济中招商引资的一种手段。
无论是土地经济还是市场经济,两者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市场经济如何发展直接影响着土地在市场上的价格,直接体现土地利用率及土地在区域上的等级划分。然而,土地经济中土地价格的高低,也直接体现该城市经济发展的层次,在土地经济中土地如何合理分配上和供求关系上,直接影响着该城市的房地产价格,影响着一些与房地产相关企业的发展,当然也影响着地域经济的运行和发展。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产和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政策及市场的需求都影响着土地经济中土地管理、土地利用、土地分配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代,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其配置形式主要是由行政划拨,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需要。随着城市经济的全面发展,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土地经济的概念在地位上和作用上得到显化,土地管理已经成为经济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日程,使土地作为一种资源来管理,充分体现了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目前,我国各地区实行土地收购储备,并实施土地的招标拍卖,形成了政府垄断土地的一级市场,这正是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所形成的一种管理手段。这种管理手段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够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其作用表现在:一是能够盘活城市的存量土地;二是为城市建设融资;三是控制房地产盲目开发,稳定房地产市场价格,四是通过对企业的收购补偿可以使下岗职工的生活得到保障;五是对失去土地的农民做了妥善的安置。前些年由于城市要发展对土地的需求量就增大,政府对土地的利用和开发又不能实行一定的控制,形成一种多渠道供地的形势。这样就造成很多开发企业在这种形势下大量屯积土地,以求得在土地上获得利润,在高额利润的诱惑下,房地产公司蜂拥而上,盲目开发,造成大量房屋积压,这边房屋还没有销售出去,那边又在搞开发,形成房地产市场的膨胀式恶性循环,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所以,要经营好城市土地城市政府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经营城市土地的艺术,降低经营城市的成本,保证土地市场的公开、公平、稳定运行,促进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
实践证明,调整好土地经济与经营城市之间的关系是城市发展的关键。在探索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经济学原理,遵循“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理论、从理论再到实践”的原则。几年来,通过我国各地方利用土地搞发展的实践可以明确看到,经营土地和经营城市在实践中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无穷的潜力。特别是当前国家发展小城镇建设的决策,将农民集中居住,既拉动了城镇经济的发展,又使土地达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这一决策将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伟大实践中新的里程碑。
还应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城市建设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运用市场经济手段,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对构成城市空间和城市功能载体的各种资源、资本进行聚集、重组和市场化运作,才能实现城市发展资金运作的一种良性循环的态势。经营土地是经营城市的核心和关键,是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的战略选择。所以,把握和运用好土地经济与把握和运用好经营城市发展的规律是经营城市发展的必由之路,城市要经营好,就必须先经营好土地。只有经营管理好土地,城市政府才能更好地履行建设和管理城市的职能,才能使经营城市的发展获得更为合理的空间和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刘文俭,张传翔.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与城市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现代城市研究,2006(5).
本文对作为物权法重要内容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了粗浅的探讨,主要目的是要解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建立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时的立法体例的选择等问题。论文正文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和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两个方面,介绍了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经济背景的对比即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同要求的对比,针对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归纳出建立我国新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并就新制度建立时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发表自己的见解,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若干建议。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基本法理,参照孙宪忠教授的观点,以“五个统一”为原则,即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和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发表了自己的意见,对如何完善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了完善措施。
一、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是与动产相对称的物的概念。所谓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1)。不动产登记则是指登记申请人对不动产物权的设定、转移在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登记 (2) 。它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是因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是不动产物权获得法律承认与保护的基本依据。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逻辑结构上分为行为制度和效力制度,行为制度以登记行为为规范的对象,规定不动产登记行为类型、程序以及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效力制度以登记的法律效力为规范的客体,规定不动产登记的法律后果。本部分将通过对不动产登记的内在法律关系的探讨,进一步认识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形成的法律关系总和。从主体上看,不动产登记内在法律关系可以分两类,登记机构与登记申请人之间的纵向法律关系和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一般而言,纵向法律关系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登记机构与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横向法律关系具有民事属性,是平等主体的登记申请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纵、横向的登记法律关系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整体。所以,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具有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交叉的双重性质。
1、纵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纵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为登记行为过程中形成的,发生于登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之间,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性质,登记机构的登记职权、登记人的申请权与登记义务均体现了主体权利义务的行政性。
在国际上,不动产登记机关比较明确。在德国不动产登记机构为属于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在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在瑞士多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这种做法,是以不动产物权登记直接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故登记建立与司法系统的直接联系。如在德国,不动产物权的争议直接进人诉讼程序,当事人在此程序中不必起诉,而是向上级法院直接上诉;我国历史上制定民法之初也曾采用法院统一登记不动产的做法。后来因民国初期的司法混乱而改为属于行政机构的地政局统一登记,这一做法在我国台湾地区沿用至今(3)。登记机构的审查权,根据各国的立法规定,一是实质性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有关权利状况进行全面审查核实的权力,对形式上完备、但欠缺真实性的登记申请可以驳回,实行要件登记制度、证券交付制度的国家为保障登记的绝对效力,均采此制;另一为形式上的审查权,这是对不动产名义权利进行审查的权力,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的国家采用此法,如法国、日本,《日本民法典》177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丧失及变更,除非依登记法规定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第三人(4)。
登记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主要体现为登记申请权和登记义务。登记申请权是不动产利害关系人申请登记的权利,与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的义务相对应。登记申请权发生有两个前提:一是申请权利人与不动产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二是申请人的利益需要通过登记的方式得到保护。登记申请人的登记义务是指登记申请人对登记机构所负有的、对与之存在利害关系的不动产进行登记的义务,与登记机构的登记权限相对应,是一种行政义务,登记义务的行政性在不动产标示登记中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2、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
横向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是指在平等主体的登记权利人和登记义务人之间,在登记申请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存在于登记申请人之间,在性质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不动产登记申请在不动产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不一致的场合,需要真实的权利人和名义上的权利人这两类当事人共同完成,登记利益对于这两类申请人是不同的。事实上的权利人因登记取得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益;名义上的权利人因登记丧失名义上的权利,因登记而受损。因此,登记申请权对两类申请人的意义明显不同,对前者是积极的申请权,对后者是消极的合作义务,基于这一原因,不动产登记理论将前者称为登记权利人,将后者称为登记义务人。
所谓事实上权利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不动产权发生了实质的物权变动,即发生了所有权转移或附设权利,如地上权抵押权的设定、变动、取消,新权利人所享有的真实权利与不动产登记薄上记载内容相脱节;二是指虚伪登记。在这种情况下,登记薄上记载的是错误的权利、或已丧失的权利、或实际存在但已被涂销的权利,而与事实的权利状态不符。
横向不动产登记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登记权利人的请求权和登记人的允诺义务。两者设置的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登记顺利进行,实现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其权利义务具有目的同一性、内容对应性,因此,本部分仅对登记请求权进行详细探讨。
登记请求权与登记申请权不同,它是登记权利人享有的、请求登记义务人为登记申请行为的权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民事权利,不能由权利登记人本身予以强制实现,而应通过法院裁决实现强制性保障。登记请求权发生的原因,一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二是事实上的权利状态与登记的权利状态不一致,据此,登记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登记请求权和物上登记请求权。债权登记请求权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产生,源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当事人的债权契约,是与由从债务人交付义务派生的附随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无须在债权契约中约定,为法定权利。物上登记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权利的事实状态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记载相互脱节,源于真实权利人享有的物权效力,本质上看是排除妨碍请求权的延伸。由上观之,登记请求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因其可诉性而具有强制性的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经济背景
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从来就不是孤立的,其内容取决于社会经济制度。不动产作为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是任何社会不可缺少的调整对象。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对不动产登记制度有着不同的要求。基于这一原因,研究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一般性规律,就需要对其社会经济背景作以分析。
社会经济制度有两层含义,一为社会财产所有制形式,一为社会经济运行机制。财产所有制形式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反映一个社会财产利益的最终归属状态,有公有制和私有制两种基本形式;社会经济运行机制,是社会经济运行的方式,在现代社会中也有两种主要形式,一为计划机制,一为市场机制。社会财产所有制虽然本质上决定社会财产制度,但其具体操作的内容,往往是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影响的直接后果。本文所称社会经济背景,是指社会经济运行机制,具体地讲,是探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对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影响。
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计划经济体制,在一个相当时期曾一度是我国所采用的基本运行机制,虽然经过经济体制改革,市场经济已蓬勃发展。但在体制的转制改造过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仍不容忽视。此外,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进行研究,也有助于我们用历史的眼光分析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动产由国家直接行使支配权,不动产的开发利用由国家统一调控,不动产物权的取得由国家无偿划拨或分配,不动产的流转也需要国家行政调配完成。国家意志以行政决策的形式左右着不动产运行的全过程。
国家对不动产的计划管理,须依赖于系统的不动产产籍资料,以权威的产籍资料为依据才能确保宏观调控的合理性,避免调控行为的重复和冲突,取得秩序上的稳定。国家为确保产籍资料的准确性,通常将登记规定为不动产使用权取得的强制性程序。登记虽然具有不动产得以使用的要件功能,但在此情形下却不具备实际的要件意义。首先,不动产使用权在获得管理机关的正式批文后即已取得。其次,登记仅为对批准文件形式上的复核,没有实质内容。据此可认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只是不动产使用者应当履行的行政手续,或者说仅是一种产籍管理方式,对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变更不具备实际的和法律的效力。
2、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始终以商品的身份、依权利人的意志而不是依国家的意志在市场上自由流通。而实现这种市场性流通的运行,需要满足三个前提:其一,作为流通标的的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被有效的界定,否则不具备流通的资格或流通将失去意义;其二,流通主体与流通标的之间的支配关系,即不动产权利人对不动产及附设其上的权利的支配权必须明确,否则,流通主体必将耗以相当的时间和成本确认此种关系,有碍流通、交易的效率;其三,流通的标志必须明确,否则权利转让与否第三人无从认定,交易的安全无从保障。
不动产不可移动的自然属性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流通性存在先天的矛盾,这决定了不动产移转须是权利移转,不动产的占有者与实际权利人的脱节又要求以一定的权属标志形式对真正的权利人予以确认、合意、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要件仅能完成不动产交易的公示,但不足以公示不动产的流转,需要具有法律权威的方式公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流转和消灭,将不动产物权状态公布于众,帮助第三人获得相关信息和判定是否为有关行为。这些需求都赋予不动产登记丰富的使命。可见,以登记的权威来明确不动产产权关系、公示产权的流转、保障权利人利益和交易安全,是不动产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
三、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完善措施
不动产市场是我国最为重要的市场,也是人民群众最为重要的经济活动集中的领域,必须有一套符合物权公示原则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强调行政管理功能,忽视和弱化了其自身的公示作用,并且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效力等方面尚未达成统一,不动产登记发生作用的范围也未涉及农村,这充分体现出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与当今市场经济体制需求的脱节。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条件下,必须依据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的基本法理要求,按照物权法的规则来构造我国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从而使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转变职能,加强对不动产市场的服务,通过登记公示不动产物权状态并供社会公众查询,备有关交易当事人参考,充分发挥不动产登记在物权公示效力、物权变动根据效力、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善意保护效力、风险警示效力和监管效力六个方面的效力,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的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5)。
1、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律依据,即中国只能制定一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以物权公示原则为基础统一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我国现行的不动产管理体制,实际是对不动产中的建筑物、土地、森林、水面、滩涂、道路等分别制定部门规章意义上的不动产登记规则。这些规则不仅散乱而且效力严重不足,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不动产登记法都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而我国对不动产登记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多由各部门和机关制定,在内容上互相矛盾,所以,我国必须由立法机关制定形式统一、效力足够的不动产登记法。
2、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关。在国际上,一些国家通常采用登记与司法系统建立直接联系的做法,以不动产登记直接或者间接决定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如,德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为地方法院的土地登记局;日本为司法行政机关法务局、地方法务局及其派出所;而瑞士则为各州的地方法院。考察世界各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可以发现,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有两个规律性的特点:一是登记机关一般为司法机关,二是登记机关的统一性,这两个特征都是物权公示原则决定的(6)。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分散且为行政机关,多头执政导致不动产登记簿不统一,从而引起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法律基础不统一,严重妨碍不动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应当统一,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有学者提出“登记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法院管辖,即一级法院统一管辖,废止目前实行的多部门登记的管辖制度。此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不动产登记地籍资料的统一性(7)。这一观点不乏其科学性,有利于构建我国不动产登记体制,使之发挥强有力的公示作用,并迅速与国际接轨,但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法官,深知我国基层法院审判任务繁重,使之承担细致、周密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尤其是进行实质性审查工作,基层法院难堪重负。另外,由法院担任不动产登记机关,一旦登记有误引发赔偿,受害人就有可能起诉作为登记机关的法院,有损于司法的权威。法院作为登记机关还不利于国家行使有效的行政监督,原来的登记机关、人员、资料的闲置更是一种浪费,故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选择仍应为行政机关,但必须保证统一,而不能象目前的多头负责,并且该登记机关应淡化其行政色彩,加强其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不动产市场交易的司法功能。国家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统管不动产登记的有关事宜。这是从我国司法现状、不动产登记的实际情况出发作出的选择,虽然较之国际先进立法有一定差距,但有利于避免建立新制度时的混乱,符合我国实际国情。
3、实现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效力。统一登记效力,是不动产登记在同一逻辑层面上发挥效力。首先,要对不动产登记的审查制度作出选择,也就是我国不动产登记选择实质审查还是形式审查的问题。要使登记的内容与真实的权利相一致,就应当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的审查,实行实质性审查,是登记具有公信力的必要前提(8)。我国以往的不动产登记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法制定中仍应坚持这一原则;其次,还应将不动产登记实质审查确定为各种具体的法律制度。不动产使用权及其上所负担的他项权利的设立,是非常典型的物权设立行为,法律应该规定这些权利的设立只能以登记作为其生效要件,彻底纠正重合同、轻登记的现象。不动产权利转移、变更、消灭亦应遵循这一原则,保护不动产权利的正常交易。有些学者提出登记实质审查虽然具有提高登记准确性的优点,但也有操作程序复杂、影响交易效率的缺陷。但是,我们应该看到,与登记形式审查相较,实质审查在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在防止欺诈行为恶果方面、强化登记机关责任方面、强化登记的公示、公信功能方面具有非常突出的优势。利弊相较,我国不动产登记法仍应采用实质审查。
4、应用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程序。登记程序既是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又是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步骤要求,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以往由于不动产登记基本制度不统一,登记程序的规定也不统一,从而给当事人权利保护造成妨碍。在将来制定的不动产登记法中,应该统一登记的程序,以科学、高效的登记程序规范当事人登记行为和登记机关的职务活动,避免可能出现的登记失误和欺诈行为,满足快速发展的不动产市场的需要。
5、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证书即是登记机关核发的记载不动产权利状态的文书、证件。当前,我国由于登记体例不统一,存在着地权证、土地权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房屋产权证、林权证等多种不动产权属文书并行的情况。不动产权属证书不统一,不但加重了权利人的经济负担,加重了不动产市场规范的矛盾,而且加剧了不动产管理机关相互的争执,且由于不动产权属证书是国家公信力保障发挥公示作用的,多样化的权属证书对其公示职能构成伤害,从而影响其反映物权状态、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安全的根本功能。故我国应当实行不动产权属证书统一,建立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制度。
“五个统一”不是彼此孤立的,统一登记制度必然要求统一的登记机关,统一的登记机关的不动产登记才能应用统一的登记程序,制发统一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最终实现登记效力的统一。
参考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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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基本考虑》,载作者著《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78页。
关键词:“先市场”机制;“后市场”机制;收入分配;效率公平观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8-0061-02
1 现阶段的效率公平观不应忽略“先市场”机制
1.1 “先市场”机制的存在及介入的需要
任何一个经济生活中的问题,都离不开其所嵌入的社会生活网络。从传统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跨越,无疑是我国经济发展中极为关键的一步,然而探讨我国现今的问题,并不能在单纯的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间进行简单切换,而是要认识到,这两个阶段之间存在着一种过渡状态。尽管这种过渡状态在不同的阶段可能会有所变化,但却能提醒我们在看待改革中的问题时,切不能将问题简单化。首先应当看到的是,在这种过渡阶段中,市场机制不断得到培育。在市场机制中,只要竞争规则是透明公正的,那么先天条件不同所带来的差距,便不能说是不公平。但何谓先天条件不同?这是问题的关键之处。假如说这种“先天不足”是由权利、资源等分配不公而导致的资源占有不均,那么其所引起的贫富差距便不能归结为“先天条件不同”。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资源应指生产性资源,而非消费性资源。“关于资源创造和分配的含义颇复杂且绝不是完全清楚的。然而,没有某种最低程度的资源基础,许多人将无法享有选择不同行动方式的能力。没有最起码的资源,他们将极度脆弱和依赖他人,无法作出完全独立的选择,也无法利用表面上提供给他们的各种机会。” 虽然这一问题并不仅仅存在于进入市场前的阶段,但为了将这种早在进入市场前就存在的权利、资源等分配不均区分开来,权且将其称为“先市场”机制。“先市场”机制的问题不仅仅关系到生产要素分配本身,更会延伸至整个生产过程,并影响生产成果的分配。
1.2 有利于减少探讨效率公平关系时的偏差
有学者指出,在分析收入差距扩大同经济改革的关系时,需要防止两种倾向,“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以及出现的问题都简单归罪于经济改革本身;另一种是把收入差距的扩大简单地归结为经济改革所应该付出的代价”。 一方面,舆论对收入差距过大的批评,往往不仅是针对收入差距本身,而更是针对产生过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前提,即进入市场时机会的不均等,如果这些舆论被片面渲染,便容易出现将收入差距扩大简单归罪于改革本身,而完全否定效率的局面。另一方面,收入差距的扩大确实也不能简单归结为改革应该付出的代价,并因此完全否定公平,在我国这种过渡型的渐进改革中,付出代价可能不可避免,然而在今后如何破除“先市场”机制的弊病,并使这种公平在进入市场后得到延伸,减少不必要的代价,是现阶段必须考虑的问题。
2 “先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1)“先市场”机制的公平是前置性的公平,如不能使各经济主体真正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由此产生的“效率”将缺乏正义的根基、缺乏应有的人文关怀。对此的第一个疑问是,“先市场”机制中公平的缺乏,对进入市场后“效率”的影响是否被夸大?笔者认为,“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具有决定性作用,权利分配和资源占有的差异,将导致经济组织间或个体间付出近似的成本,却会获得差异较大的酬劳,在这种情况下,“先市场”机制中公平的缺乏始终牵制着市场机制。第二个疑问是,解决“先市场机制”的问题难以一蹴而就,何不放开这一问题,转而在进入市场后的分配中进行弥补,以找到更加现实、可行的解决途径。然而笔者认为,一方面,如前文所述,这种解决思路可能导致忽视问题的本源,而将矛盾中心转移至市场机制本身;另一方面,进入市场后阶段所能进行的弥补是有限度的,如果国家能在分配权的行使中逐步赋予经济组织间和个体间起始的公平,才能带来根本的收入分配格局变化。再者,如果仅在分配阶段寻求解决方案,那么在“先市场”机制中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将得不到及时扶持,缺乏终极关怀的制度,即使创造出巨大的财富,其本身的合理性也将备受质疑。
(2)扩大“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需采取系统的解决方案。除了运用法治的力量加大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惩处外,扩大“先市场”机制中的公平,需要多方面手段的配合。①主导性手段。即逐步从制度上破除市场进入条件的不平等,也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首先,在企业等经济组织之间,除了被赋予公共职能的企业外,其他经济主体间的垄断须被逐渐破除,这同时也将影响不同经济组织内部的收入分配。其次,在个体之间,需要培育和健全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城乡之间可以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以逐步消除劳动力流动的种种障碍,为人们在参与收入和财产的分配过程中提供比较平等的机会。 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劳动力流动体系,将赋予个体间更多的公平。②配合性手段。解决了经济组织间和个体间表面的机会不平等或许远远不够,因为种种问题都与其背后的许多话题息息相关。首先,应赋予起步者更多的扶持和引导。对弱者的扶持并非应一概放在再分配阶段考虑,如对于中小企业等处在起步阶段,并给社会经济带来巨大效益的经济组织,在现阶段应给予其法律、政策上更多的支持,并充分考虑其特殊性,为其获得更公平的准入机会提供助力。其次,应完善人才培养体系。赋予个体更充分、平等的教育资源,破除一些僵化的体制,将会惠及众人,并为个体进入市场创造更多平等的机会。
3 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3.1 对效率的充分尊重是保持企业竞争力、维护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基础
探讨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问题时首先要辨明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的概念,市场机制的运行必然产生一定的收入差距,而分配不公是在先市场机制中的不公平、再分配中公平难以落实等综合因素下产生,其与单纯的收入差距不能混同。在区分先市场机制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对于市场机制来说,选择市场就是选择效率。效率不应成为权利分配不公、资源占有不均的替罪羊。市场机制中的竞争带来优胜劣汰,带来资源的优化配置,讳言效率无益改革。唯有尊重社会成员在竞争中获得的劳动成果,才能引导整个社会走向更加宽阔的发展道路。故而从这一意义上来说,市场机制中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的。有学者认为,“政府的职责是创造一个能充分激励财富创造的社会环境……如果只把注意力放在分配上,只坚信‘不患寡而患不均’,不去激励人们创造财富,到最后就没什么东西可分了,分配只是解决贫富问题的一个方面,不是全部。” 回顾历史可以看到,在1956到1976年,国家实行了工资和物价的“双冻结”,这种僵化的分配机制导致了非常不利于青年一代的收入分配格局,在劳动者积极性被遏制的情况下,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也难免会成为一潭死水。
3.2 这一时期的调整应着重制度的完善,并确立理性的目标模式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表述,似乎隐含了在初次分配中也要注重公平的涵义。第一,总的来说,进入市场机制后的初次分配仍应是以效率为主导目标的,而现阶段调整的重点应放在相关制度的完善上,如确立各项标准和保障制度。因为如果缺乏制度支持,部分主体现有收益的获得也将缺乏保障。这种制度完善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因而具有过渡性质。例如相关报道指出,《工资条例》可望在年内出台,其核心内容是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以及支付机制,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和欠薪现象。 第二,这里强调的公平应当是一种“适度公平”、“理性公平”。首先,在处理这一问题上切忌一刀切,应当在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基础上来“限高”、“扩中”和“托低”,从而在不同地区和行业中逐步形成稳定的收入分配结构。举例来说,目前我国私营制造业的平均利润率仅为5%-6%,如果在较短时间内大幅度提高这些企业员工的工资,企业将有可能大量倒闭或裁员,这样就会使得这种努力是得其反,也不利于产业升级。 其次,从生产单位等内部来看,“限高”、“扩中”和“托低”宜被处理成“一体两翼”的关系,即着力扩大中等收入者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合理限制较高收入,提高最低收入的标准,形成“橄榄型”的收入分配结构。假如在内外都能理性地调整收入分配结构,那么其与效率目标的冲突便可以缓和,而这种过渡性的调整也将冲淡进入市场前资源占有不均、权利分配不公所带来的社会问题。
3.3 效率与伦理观的冲突与融合
在如今的市场机制中,“效率”目标日益被赋予了其他的要求,如在公司法制中的企业社会责任,金融法制中的“社会责任投资”、“绿色金融”等等,都从正面或反面要求经济主体能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逐渐承担主体内外的伦理责任。有观点指出,效率与公平背后,实际上是商业社会、经济活动是否存在道德的问题,比起“非道义理论”来说,“道德同一论”更值得赞同,即认为商业社会也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故应遵守社会的常道,受社会伦理纲常的激励和约束。 从经济组织的角度来看,效率的获取与其被赋予的伦理责任存在一定冲突,然而,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思考,效率被赋予伦理责任或许确有其内在动因,并且可能会成为未来的发展趋势。
4 “后市场”机制中的效率公平观
“后市场”机制描述的是在市场阶段之后,由政府主导的,通过税收、财政和社会保障等手段,对收入分配进行的再调整。在这一阶段,国家分配权的行使明显地向公平倾斜,即为缩小收入差距而进行一系列的事后调整,以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增进。首先,前文论及,“先市场”机制中问题的解决,依赖一系列的配套措施,而如能在再分配阶段逐步推进相关问题,并与先市场机制中的配合性手段相结合,如再分配阶段中教育、医疗、住房等方面的完善,便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的支撑,逐步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进而推动整个收入分配体系的良性循环。其次,随着“后市场”机制和“先市场”机制的良性循环,以及市场机制中各保障制度的落实,市场机制所背负的包袱将逐渐减轻,其对“效率”目标的追求也将赢得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关键词: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
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它作为银行的补充,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第二,非银行金融机构相对银行而言,具有加快融资、高新技术、高风险识别能力等多种优点,这些都加速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同时,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融合,使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宽松、自由的市场环境。因此,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产生是改革和时展的产物,在发展自身的同时,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
一、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异同
为充分地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区分,首先应该明确两者的概念,银行是货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依据法律建立的,主要通过经营货币信贷业务来获得盈利的一种金融机构。所以可以根据银行的职责,划分银行的类型,主要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等,银行的出现,进一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长期性投资获得盈利,在资金的筹集中也不同于银行,它们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提供保险等不同于银行的形式,进行资金的筹集,来满足金融机构的发展。
从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两者存在相同的地方:第一,两者通过信用的方式筹集大量的资金,通过资金的周转来获得盈利;第二,两者都要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忽略法律法规的存在,因此在两者划分活动范围时要满足国家经融法规的要求。
尽管两者存在相同之处,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首先,两者信用业务形式不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形式筹集资金,因此在机构开展的形式中,主要依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来完成资金的筹集,而银行主要通过面向存款者筹得资金,两者信用业务形式存在很大的不同;其次,两者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扮演的角色、所起到的作用不同,银行是国家与市场资金循环的纽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资金的流通,保障人们的生活需求,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在整个社会资金流动过程中处于中介地位,这种中介地位主要指通过买卖证券,在证券的交易过程中不断进行初级证券和间接债券的买进与发放,促进社会资金的循环,而在这种循环中不仅可以降低投资方的成本,而且可以降低投资方的投资风险。所以当下,许多客户都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贷款,以期通过改变贷款的期限结构,最大限度的减少流动性危机,避免风险,使得那些流动性比较小的资产也能够正常实现预测偿付,促进资产的发展。此外,两者贷款的发放形式不同,银行主要通过利息的方式对贷款进行发放,而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不仅可以用利息支付,还可以通过发放红利的方式,分得股东的资金,从而吸引更多的资本,还可以通过优惠贷款条件,进行贷款的发放。正因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具有的多种贷款发放途径,吸引越来越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选择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大规模的借贷活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获得大量的资本,也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提供物质基础。最后,两者所创造的金融资产的性质不同,银行是货币的生产者,主要指银行可以通过增加负债的形式,获得大量的资金,从而为银行进行借贷提供资本,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形式周转资金,从两者差额之中获得盈利,但对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而言,通过买卖证券获得盈利,取得大量的流动性资金,这种债券不能形成购买力,只是货币价值的替代品,不能为经济循环输入货币。
二、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
1.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
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三方共赢。首先,中小型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这就给企业的融资造成严重影响;其次,银行如果对企业进行融资,将面临高额的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如果保险贷款损失,银行将通过抵押贷款的方式获得一定资金的补偿,但这种补偿耗时耗力,造成银行人力、物力的损失;最后,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为企业进行贷款,不仅可以增加保险公司产品的多样化,也能保证公司的正常发展,因此加强银行与保险机构的合作,对于改善中小型企业的融资以及加快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发展,都是有利无害。
2.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
在高风险、高收益的科技型企业中,在贷款方面存在两个问题,即贷款成本过高和交易信息不对称。这两个问题的存在,增加了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的负担,而此时,如果银行与创业风险投资机构进行有效的合作,将很好地解决科技型企业的贷款问题。风险投资机构作为创业投资机构的一个分支,主要从事于高科技行业,拥有技术测评的能力,能对贷款方的科技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估,判断项目的市场价值,从而判定是否对其进行投资。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能有效地判断贷款方的还款能力,促进资金的及时回笼,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交易成本,分享收益,从而在风险和收益中取得平衡,提高两者的收益。在具体的合作方案中,主要采取纵向和横向两种合作模式,但是国内关于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合作的案例还比较少,具体的实践过程还不是很成熟,因此我国应该学习西方先进的理论,借鉴硅谷银行的成功经验,在我国广泛开展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
3.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
中小型企业在融资的过程中,需要向银行提供信用信息,只有信用信息达标,银行才会发放贷款,但是由于缺乏抵押资产,导致信用不达标的案例比比皆是,由此中小型企业为获得贷款,不仅可以向保险结构合作,也可以向担保机构进行合作,在这种情况下,加强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将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通过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一方面银行可以省去对项目进行审评的时间,降低银行的交易成本,减少银行贷款的损失。另一方面担保企业可以通过对项目的测评,进行正确的担保,促进担保机构的发展,但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此为更好的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两方应该共同承担风险,提高监管力度,避免地位不对等情况的发生,更好的促成双方的合作。
三、结语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自身具备的特点,要求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力发展自身的同时,也要加强两者间的合作,通过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保险机构、担保机构的合作,更好地为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实现三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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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供给侧;改革;中等收入;陷阱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4-0001-03
中国人均GDP接近8 000美元,已经进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能否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取决于是否具备社会经济长期发展的动力,取决于供给侧改革是否成功。
一、供给侧改革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要求
世界银行2007年对1950年以来先后100多个国家跨越“中等收入”的情况进行分析,认为不是所有的国家都能够进入高收入行列,有些国家在徘徊,有些国家甚至还会倒退,于是提出“中等收入陷阱”的概念。按照2016年标准,人均年国民收入低于1 025美元为低收入国家,介于1 026―4 035美元之间为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介于4 036―12 475美元之间为中等偏上收入国家,12 476美元以上为高收入国家。
现有高收入国家70个,大部分是发达国家,其中有十多个是发展中国家。虽然各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时间不同、历史背景不同、发展条件和道路不同,但是本质相同,就是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具备长期动力。这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制度合理。都是走上工业化道路,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把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既调动了人们的积极性,又进行了宏观调控,保持适度竞争。第二,社会结构合理。通过国家进行二次分配,保证就业,保障收入,培养庞大的中产阶层,形成强大内需。第三,发挥全要素生产率作用。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本、技术和管理的作用,创新驱动,依靠技术创新占领上游产业,提供高质高效产品和现代服务。第四,不断改革开放。一方面,打破利国内益固化的藩篱,消除经济社会发展的障碍,扩大内需;另一方面,发展外向型经济,参与国际分工,紧跟国际形势,搭世界经济发展快车。
对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经济学家们进行了长期研究,提出了很多理论,其中比较著名理论的是“库茨涅茨曲线”理论。“库茨涅茨曲线”理论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低的时候不平等水平也低,当经济开始增长时不平等水平也在加大,当经济增长到达一定阶段时不平等水平开始下降,出现倒U型曲线。倒U型曲线含义是,当经济发展时,社会不平等程度也在变化。工业社会后期是倒U型曲线的拐点,这时效率与公平相对合理,生产力水平高,创新驱动能力强,社会保障程度高,形成庞大的中产阶层,社会稳定和谐,具备国家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条件。70个高收入国家的实践证明倒U型曲线理论是正确的。
中国虽然是G2国家,但还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是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但是还没有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要求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使得社会经济具备长期发展动力,因此我国党和政府提出“供给侧改革”思想。其实质是从“供给侧”这一源头着手进行的系统性、Y构性改革,核心是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提供高质高端产品和现代化服务。这要求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是制度创新,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要求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科学宏观调控,搞好社会保障,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要求发挥市场经济的刺激作用,充分调动竞争主体的竞争主动性、积极性。第二是建立合理的社会结构。培养庞大的中产阶层,消除贫富悬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内需保证。第三是发挥全要素生产率作用,优化产业产品结构,提供优质高效产品和现代化服务。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大技术创新的研发力度,以自主产权的技术来提升产业和产品结构,占领上游产业。第四是不断改革开放,占领国外市场,获取国际发展先机,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外部条件。
二、供给侧改革是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
供给和需求是经济运行的两个方面,是宏观调控的两个轮子。需求侧改革可短期、快速刺激经济发展,但是无法提供长期发展动力。只有通过供给侧改革提供高质有效产品和现代化服务,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长期发展动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瓶颈。
过去,我们采取“需求侧”改革,依靠“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拉动经济发展,虽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实现了三十多年高速发展,但是无法提供高质有效产品和现代化服务,出现需求短板,至今成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需求侧”动力衰竭,经济下行压力大进入新常态。2011年我国经济速度从两位数开始下降,至2015年“破七”,2016年为6.7%。人工工资、土地、资源、能源成本上升,企业利润下降,使得一些企业处于亏死状态。政府和企业债务负担重,固定资产投资规模、速度下降,投资边际效用减少。改革开放红利尤其是人口红利尽失,如2012年开始劳动年龄人口下降,至2014年累计减少960万人。经济全球化红利不再,如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欧美日经济疲软、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新兴经济体货币贬值,使得我国出口总额下降、进出口速度下滑。第二是环境压力凸显。长期采取“需求侧”发展动力,以高投资为主导,造成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生态失衡。尤其是发达地区,人口密度大,能源和资源消耗大,二氧化碳排放多,雾霾、水污染和土壤污染十分严重。第三是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长期采取“需求侧”发展动力,注重经济发展总量,忽视产业、产品结构调整,造成煤炭、钢铁、玻璃、水泥、石化、石油产业大量产能过剩,汽车自主品牌少,房地产开发出现“鬼城”,钢铁产能大但是关键性的材料还得依靠进口。第四是有效需求不足。因为传统的、大众化的消费过剩,多样化、个性化的有效需求不足,尤其是在健康、旅游、环保方面的产品有效供应不足,监督管理不力,以至出现“青岛天价大虾”、“哈尔滨天价鱼”恶劣事件,出现“瘦肉精”、“毒豆芽”、“三聚氰胺”不安全食品。在商品流通过程中,受到销售成本增加、名牌产品的地区定价策略不一的影响,以及税率重、费用高、环节多的影响,使得同样品牌产品如汽车、化妆品、食品、日用品等国内价格高于国外价格,部分需求被转移到国外,以至出现到日本买马桶盖、到欧洲买奢侈品、到香港和新西兰买奶粉、到美国和加拿大购房现象,甚至因在国外扫货而被称之为“购物狂”。总之,民生短板严重,一直无法提供人们渴望的满意的教育、医疗、金融、保障产品。
实践证明,2015年以来“需求侧”改革已经无法提供社会经济发展的长期动力,继续实行需求侧改革必将阻碍生产力发展。于是,中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改革思想,不以GDP论英雄,认为供给侧改革是结构性改革,最终目的是满足需求,主攻方向是提高供给质量,根本途径是深化改革。2015 年11 月10 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提出供给侧改革思想,此后在全国实行。提出:在适度扩大总需求的同时,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增强经济持续增长动力,推动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实现整体跃升。
跨越“中等收入陷阱”,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虽然是经济领域的奋斗目标,但是涉及社会方方面面。供给侧改革是一个系统性、结构性改革,涉及包括劳动力、资本、知识、技术、管理在内的经济社会发展全要素生产率作用的发挥,涉及政府对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提供,涉及市场刺激作用的发挥,涉及对竞争主体主动性、积极性的调动,涉及人们就业、创业,涉及扩大本国对外开放程度和增强国际竞争力,以及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制度的创新。是从供给侧发力发展生产力的思想,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从我国现阶段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出发提出的改革思想。这是我国今后社会经济发展主要思路和途径,它从宏观调控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角度引领社会各个领域的发展,实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从2015年起,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宏观调控重心从需求侧改革变为供给侧改革并且不断深化。2016年共出台419个改革方案,完成97个重点改革任务,另有194个改革任务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完成,改革主体框架已经基本确立。2016年12月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2017年经济工作,强调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为抓手,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以推进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继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今后,我们将坚定不移地按照五年规划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供给侧改革的M程就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的进程。
三、供给侧改革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途径
通过“供给侧改革”,为建立效率与公平的社会,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条件。
第一是政府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建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不断推进供给侧改革,就是要求政府依法治国,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公共产品。主要是:(1)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编纂民法典,保护各种所有制组织和自然人的财产权利。(2)推进财税与金融体制改革,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推动民营银行发展,完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3)加快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现老有所养,社会保障全覆盖,人们安居乐业。实行二孩政策,加快户籍改革,增加社会劳动人口,增强人口流动性。(4)完善跨部门统筹机制,加强对金融、土地、财税、金融、社会保障、城镇化、生态文明这些基础性重大改革的协调推进。(5)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和市场准入制度改革。
第二是针对农业人口占多数的国情,走自己特色的培养庞大中产阶层道路,不断扩大内需。(1)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农业提质增效。实行承包土地“三权分置”,促进土地流转,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深化农村产权制度和宅基地制度改革,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确保农村土地征收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广开农民致富门路,赋予农民更多的财产权。(2)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建设,促进农民工市民化。(3)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创业。制定激励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4)做到民生改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扎牢民生保障网。(5)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建立关注贫困民众生活的长效保障机制,制定更有力更扎实的脱贫攻坚政策并且落到实处。通过上述五项措施,培养庞大中产阶层后,推进消费升级和有效投资良性互动,创新消费观念和消费模式,调整消费产品结构,畅通消费渠道,使每个国民都成为“全渠道消费者”,以实现供需结构有效匹配,城乡区域协调互动,释放国内最大的需求潜力。
第三是振兴实体经济,培养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竞争主体。(1)转变意识,营造环境。树立提供高质量产品和优质服务第一的意识,树立品牌意识。发扬“工匠精神”,培养“百年老店”。提高大企业素质,培养职业精神,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创造条件使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参与公平竞争。(2)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抓手,解决实体经济结构性供需失衡问题,金融、房地产与实体经济失衡问题。①深入推进去产能工作。主要是淘汰如煤炭、钢铁、玻璃、水泥、石化、石油六行业高耗能、高排放的过剩的落后产能,提升产业产品结构。要求用市场和法治手段做好化解过剩的落后的产能工作,牵住处置“僵尸企业”这一牛鼻子,推动企业兼并重组,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处置企业债权债务,安置企业下岗职工。②深入推进去库存工作。主要是消除房地产泡沫,减轻三四线城市房地产的库存压力。以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思想为指导,加大宏观调控力度,综合金融、财政、土地、立法、投资手段,建立既适应市场规律又符合国情的抑制房地产泡沫的基础性、长效性机制。通过货币政策、信贷政策适度限购,控制信贷资金流向投机性购房。因城施策,分类调控,把去库存与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疏解特大城市的部分城市功能以带动周边城市发展,提供三四线城市的公共服务水平以增强其对农村转移人口的吸引力。③深入推进去杠杆工作。主要是在控制总杠杆率的前提下,规范政府举债行为,降低企业杠杆率,消除金融杠杆,防控金融风险。要求地方债自发自还,强调企业自身举债约束,加大股权融资力度,支持债转股和资产重组。采取多种方式化解银行呆账坏账,畅通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筹资功能多样化。加大直接融资比重,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的融资作用,解决“三农”和小微企业的筹融资问题。④深入推进降成本工作。主要是降低要素成本,减税降费。首先是要求企业内部降低成本增加效益;其次是政府提供高质有效的公共服务。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减少各种税费,降低制度易成本。减少政府对价格的干预,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提高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降低人力资源成本。⑤深入推进补短板工作。主要是解决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问题,解决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既补制度也补发展短板,既补硬的也补软的短板。加大对水、电、路、通讯的投入,加大对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的投入,解决入学难、看病难、养老难问题。(3)推进国企改革。国有企业领域要以混合所有制改革为突破口,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经营机制。要求如石油、铁路、电力、民航、天然气、军工、电信等这些国企2017年迈出混合所有制改革步伐。
第四是提升产业、产品结构,提供高质有效产品和现代化服务。主要是发展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使得产业结构从资源和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转变。(1)构建产业新体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化服务行业,实施工业强基和智能制造工程。(2)提升产业结构。以互联网、智能化、信息化为依托,发展“互联网+”、“工业4.0”产业,发展数字经济、电子商务,发展高效、安全、节约、环保的现代农业,不断提高第三产业占三产的比重,扶持小型、小微企业发展。(3)成为制造业强国。实施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建设高端装备创新工程、工业强基工程、智能制造工程、绿色制造工程。掌握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航空航天装备、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电力装备、新材料、农机装备、高性能医疗器械领域以及生物医疗领域的核心技术。(4)搞好现代服务。以大数据为依托,数据资源共享,把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起来,创新购物链、供应链、消费链和产业组织。(5)加强推进绿色低碳产业发展,加强节能环保和生态建设。
第五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解决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瓶颈。(1)在部分领域继续发挥后发优势的同时,争取更多领域发挥先发优势,赶超发达国家科技水平。强化引进消化吸收再新、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加强基础研究。(2)要求企业、政府、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同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企业发挥创新主体作用,政府发挥为创新提供高质高效服务的功能,高校和科研院所发挥科技创新的主动性、积极性。(3)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研发与转化。要求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共同发力,产业升级、财政投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多行业多领域协同创新,确保投融资体制、产权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分配制度科学合理,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最终实现资金、人才、科研成果在企业、城乡、科研机构、高校之间有序流通。
第六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良好的外部条件。主要是推动世界经济朝包容、联动、共享、合作、共赢方向发展,实施长期可持续发展战略。搞好大国外交、全球外交,充分发挥中国对外话语权。发挥对“一带一路”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引领作用,发挥亚投行开发性、政策性、商业性金融引领作用,发挥美国退出TPP后的亚太引领作用。采取更加开放政策,促进对外开放朝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推进,从而赢得国际竞争和国内发展的主动权。
此外,把顶层设计与调动地方和基层积极性、主动性相结合,协调区域发展,实施东北振兴、西部开发、东部率先、中部崛起的区域发展战略,实施长江经济带发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三大战略,使得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工作统筹协调推进。
The important role of supply side reform to China across the "middle-income trap"
WEN Da-an
(Longyan municipal Party school,CPC of Fujian province,Longyan 364000,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