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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典型案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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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第1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关键词:人民调解;教学模式;多元化;纠纷

高等法律职业教育具有鲜明的职业性,就是要使学生获得高等法律教育必备的知识储备,谋生技能和职业素质。高职法律教育应用性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高职教学必须坚持理论知识传授与应用能力培养并举的原则,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度,强调为应用服务,由此要求高职教学必须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 号)文件要求,积极探索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顶岗实习等有利于增强学生能力的教学模式。

一、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的基本分析

教学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理论指导下,为设计和组织教学而在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种类型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和活动程序及其实施方法策略体系。从教学实践来看,教学模式是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组织形式融为一体的综合体系,它具体规定了教学过程中师生双方教与学活动的指南,它可以使教师明确教学应当做什么、怎样做,学习者明确学什么、怎么学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高职法律事务专业教学模式是指在法律类专业教学领域所使用的教学模式,体现了高职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和理念选择,关系着法律应用型辅助人才的培养方向,其结构与一般意义上的教学模式的结构相同。具体要求学生具备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悉常用法律法规,能熟练地运用法律知识, 解决各种纠纷, 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利用讲解、板书和各种媒体作为教学的手段和方法向学生传授知识, 学生则被动地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在这种模式中, 教师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是主动的施教者;学生是外界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知识灌输的对象;教材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内容;教学媒体则是教师向学生灌输的方法、手段。显然,这种教学模式不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因此,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必须积极探索有利于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教学模式,把激发学生积极性,开发智能,培养岗位技能和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引入高职法律教学中,真正实现从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过程向以学生为中心的主动学习过程的转变,努力促进学生专业知识、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协调发展。

二、《调解实务与技巧》创设多元教学模式的必要性

(一)《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的性质决定了教学模式多元化

《调解实务与技巧》是高职法律事务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也是行业、企事业等领域基层人民调解岗位群的职业能力核心课程。它是一门理论知识与实务操作相结合、课程内容与工作过程相结合以工作任务为导向的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

(二)本课程的作用决定了教学模式的多样化

1、本课程是为了完善本专业的教学体系和课程体系而设置的。司法助理专业的学生是面向司法所服务的应用型人才,而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中,人民调解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人民调解是一种非诉讼解决纠纷的途径,在当下社会变革,纠纷多发时期,有着越来越广阔的发挥空间,人民调解前提的自愿性、过程的协商性、结局的和解性,对于化解当事人的纠纷,消弭双方因纠纷而产生的对立甚至仇恨情绪,并最终修补出现裂缝的社会关系、都有着诉讼、仲裁等裁决性纠纷解决方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

2、《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对本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培养和职业素养养成起主要支撑作用。学习本课程可以让学生处理好调解中的三种关系,一是处理好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和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让当事人能够信任调解组织,愿意接受调解;三是处理好人民调解组织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关系,与其他机关、组织做好人民调解的对接,保证人民调解的顺利解决。

3、本课程可以培养学生掌握人民调解的基本原理。掌握几种传统型(邻里关系、离婚纠纷)纠纷的调解工作流程,基本掌握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物业纠纷、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医患纠纷)纠纷的调解特点,能够逐步掌握适合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初步运用调解的方式方法与语言技巧解决几种常见的民间纠纷。笔者通过对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研,对近几年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数据进行统计。[1]其中,邻里纠纷占到了20%、婚姻家庭纠纷占13%,物业纠纷占6%,根据统计数据我们可以重点设计几种突出的民间纠纷调解流程,对学生进行训练。

三、《调解实务与技巧》多元教学模式的设计与实践

人才培养目标决定着教学模式的选择,教学模式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既然本门课程定位于培养应用型法律辅助人才,必然要求其教学既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又要突出教学的实践性,把培养和提高学生司法职业技能作为教学的主要目标,使学生掌握的理论知识能在职业技能中体现出来。《调解实务与技巧》课程应当在不断完善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大胆创新有利于提高学生职业能力的新的教学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达到以学促用、用中促学、学用结合的目的。

(一)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

案例教学模式是指“以简洁的语言文字形式, 再现一个法律实践活动的基本过程,从中提出法律制度完善问题或者法律适用问题,引发并组织学生讨论,使之由此掌握法律知识、技能和观念的一种教学方法。”[2]由于案例教学以生动的案例,将抽象的法学理论具体化,容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并通过师生的双向互动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因而成为高职法律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

所谓分,即根据本门课程调解流程的特点,将民间纠纷分流程训练学生,先进行单项能力训练项目,诸如:如何受理纠纷――如何调查研究――如何拟定调解方案――如何实施――如何制作调解协议书等;在进行第一步如何受理纠纷时,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就这一步流程专门训练学生接到一个纠纷如何受理;以此类推进行第二步训练如何调查了解纠纷;如何拟定调解协议;这样将每一个流程通过案例的形式对学生讲解和训练,使学生对调解流程能够比较熟练的掌握。所谓统,即将一整套流程放在一起,选择典型调解案例并且将调解策略运用进去,让学生分组进行训练。在学生初步养成法律思维和掌握一定的适用法律技能的基础上,开设案例综合实训课程,引导学生在具体案件中学会运用相应的实体法来解决比较复杂的纠纷案件。实践证明,分统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不仅可以使学生在分析解决案例过程中掌握了实体法的知识和调解的基本流程,而且实现了法律知识的连贯性、教学的应用性、法律职业的岗位性的有机结合。

(二)任务驱动教学模式

任务驱动教学模式是以任务驱动为主线,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一种教学模式。

本门课程是根据基层法律服务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确定教学内容的,即将实际调解业务的典型工作确定为教学的仿真实践项目。例如:根据调解岗位的要求,学生需要掌握受理纠纷这一环节,教师可以让学生在实训室 模拟受理纠纷这一场景,然后总结出完成这一环节需要的知识要素是:民事纠纷的受理原则、方式、范围;技能要素:接待咨询、分析整理案件事实、进行纠纷登记等;情感态度:耐心、倾听。教师按照完成岗位典型工作任务的工作环节确定教学的基本环节,即以实际调解工作中从调解组织的确定接案、受理登记、调解实施、调解文书制作直到档案归档的工作全程作为教学的基本环节。

通过调解任务的实施,让学生在任务的解决中获得必备的知识,掌握调解技巧,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以缩短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的距离,保证学生能够较快地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

(三)抛锚式教学模式

它是指在多样化的现实情景或在虚拟情景中运用情景化教学技术以促进学生反思,提高知识迁徙能力和解决复杂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模式。抛锚式教学模式的目的是让学生在一个真实完整的问题背景中产生学习的需要,并通过镶嵌式教学以及师生的双向互动和交流,亲身体验从识别目标到提出目标并达到目标的全过程。

例如,调解能力中要训练学生的倾听和诉说能力,我们教师可以选取一个邻里纠纷的案件,让学生熟悉案件。第一步将学生划分为2个小组,每组3人,第二步每组的甲同学开始诉说,对方组的同学倾听,不能打断甲同学的诉说,然后对方的乙同学对甲同学的诉说进行总结,直到对方甲同学满意为止。第三步依次轮流,交换进行。第四步由另外两位同学回答问题:1、总结和一字一句的重复别人的话有区别?2、总结的语速应当如何掌握,是快一些还是慢一些,目的是为了让总结达到最好的效果。3、倾听者的那些表现让诉说者觉得你很关注诉说并且鼓励他把重点内容都说出来。第五步由教师进行评议。

教师将教学内容设定为典型的民间纠纷个案或典型的能力训练作为锚,根据教学进度适时抛“锚”,让学生在一个真实的教学情景中带着问题学习,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学习的过程,比较适合于《调解实务与技巧》这种实践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其教学设计为:典型个案或问题创设情景抛锚交流演示评议总结。

(四)模拟调解室教学模式

“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 就能产生积极的用。”[3]模拟调解室就是将教学寓于学生认知兴趣之中的最有效的方式。它是在教师的指导下,以学生为主体,选择真实典型的案例,以校内调解实训室为平台,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学生参与其中,通过亲身经历相邻关系纠纷、物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过程,掌握调解的全部程序,熟悉不同职业角色法律思维的特点,从而提高法律实践能力的教学模式。

要使模拟调解室教学发挥其应有的教学效果,相应的教学设计是关键。根据我们的教学实践,应抓好以下教学环节的设计:1.典型案例的选择和调解人员的安排;2.精讲调解流程与调解协议的拟定;3.观摩调解过程与分析各方参与人的法律思维、调解技巧;4.调解活动的实施;5.综合评议与调解程序实训报告的撰写。

总之,无论是从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出发,还是着眼于人才培养的最终目标,抑或是教学实践的具体过程,在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创设多元化的教学模式是必需的而且是必然的。需要说明的是,任何一种教学模式都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发挥其作用的,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因而需要教师根据课程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学生的特点等情况,选择一种或几种教学模式的组合,以达到教学的最优化。

[参考文献]

[1]根据北京市司法局基层处2010至2012年矛盾纠纷调解数据汇总。

第2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关键词:家庭共有财产;涵义;来源;认定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家庭共有财产”是一个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被大家广为接受的概念,但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该项内容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即使在学术界对它的内涵、特点及相关法律问题仍然存在模糊的认识,以致往往和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等概念发生混淆,给家庭财产纠纷的处理带来了很大不便,因此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内涵、来源及认定标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一、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

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来源于家庭成员间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积累。在学界,一般将家庭共有财产定义为: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这个概念由于简明扼要地描述了家庭共有财产的特点,因此被大家广为接受,但是要深入了解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1、家庭共有财产区别于家庭财产。在我国目前正式的法律文本中,只出现有“家庭财产”的字眼,没出现过“家庭共有财产”的字眼。比如:《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其实,这两者在内涵上是有区别的。在这里,“家庭财产”只是一种笼统的表述,具体来说它包括三个组成部分: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而家庭共有财产只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2、家庭共有财产既包括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也包括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虽然有的学者认为,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来源往往是部分家庭成员共同的创造或经营活动,并不直接承担保障家庭稳定存续的重任,其实质更类似于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区分的意义不大,不管是全体家庭成员创造还是部分家庭成员创造,在法律属性上都没有太大差别,在遇到法律纠纷时,只要能够确切地判断出这部分财产的具体归属即可,没有必要再划分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和部分家庭成员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不包括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家庭共有财产包括部分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但它在内容上区别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两人虽然也算是家庭成员的一部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与其他家庭成员共有财产的取得方式不同,它只以夫妻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必须共同参与创造。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他们都必须共同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当然,家庭成员的这种“参与”不一定是直接参与了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也可以像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是指对整个家庭做出了贡献。

4、家庭共有财产间的共有关系实质上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合伙。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而家庭共有财产实际上也是家庭成员之间以不同的方式,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创造的财产。他们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所有权也类似于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只是家庭共有关系中,由于家庭亲属关系的存在和道德伦理因素的影响,人们一般不会像合伙关系那样用明确的合同来对这部分财产进行明确的约定而已。

二、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

明确了家庭共有财产的涵义之后,我们来探讨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由于现实生活中家庭模式的多样化,使不同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看起来不太容易判断。实际上,不管是哪种模式下的家庭,按照理论上较为普遍的说法,其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都可概括为三个部分:一是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创造的财产;二是家庭成员共同继承或共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三是家庭成员个人取得但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下面,分别对不同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来源进行探讨:

1、夫妻两人及未成年子女。这是一种最典型、最简单的家庭模式。因为当一个家庭内部只有夫妻两人时,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一步分析的必要。当夫妻两人生出子女时,家庭共有财产的范围才和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有所区别,这时的家庭共有财产主要是指夫妻两人和未成年子女共同所有的财产,它一般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接受赠与的财产。不过,这种财产通常情况下数额不会太大,而未成年子女这时又不能够为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做出太大贡献,所以在这种家庭模式下,家庭共有财产的数额往往很少。

2、夫妻两人及成年子女。当子女成年以后,他们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既可以和父母共同劳动、共同创造家庭共有财产,也可以独立劳动单独创造个人财产。对于自己单独创造的个人财产,成年子女既可以把其中一部分赠与父母,作为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也可以赠与整个家庭,作为家庭共有财产。这时,家庭共有财产的数额便逐渐增大。在整个家庭财产中,既有父母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又有成年子女的个人财产,还包括父母或子女分别创造但约定为家庭共有的财产。

3、夫妻两人及成年子女和配偶。在这种家庭模式下,整个家庭财产的数额会进一步扩大,但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财产之间的界限也会逐渐变得模糊,在现实生活中也最容易发生纠纷。实际上,这时的家庭共有财产在理论上界限仍然非常分明,同样是包括上述三个组成部分,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在财产纠纷发生之前一般不会对每项财产的权属都约定得那么明确,而当财产纠纷发生的时候才会导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认定的困难。

三、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认定

在各种家庭财产中,房屋属于数额较大的一项财产,它在整个家庭财产中也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关房屋产权的家庭财产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占有相当大的部分。为了方便讨论,我们先看下面案例:

甲、乙两人是夫妻,结婚时与甲父母同住。婚后不久,甲、乙两人在县城以甲的名义买了一套新房,房款6万元。其中,甲、乙两人出资4万元,甲父母出资2万元。购房后,甲、乙两人搬进新房居住,甲父母也时常到新房居住。日后,甲、乙两人感情产生裂痕,对该房屋的权属问题发生争议。甲称,该房屋是甲、乙及其父母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投资、共同所得的财产,应属家庭共有财产。乙称,该房屋是在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甲的名义购买,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家庭共有财产。

这种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广为存在,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区分家庭共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应将该房屋的产权确定为甲、乙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在本案中,甲父母对新房的出资刚好具备了上述条款中“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两个典型特点:一是房屋以(新婚)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名义购买;二是新购房屋主要为(新婚)夫妻居住。所以,该房屋应确定为甲、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按上述规定来判决的话,是否就意味着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出现错误了呢?其实不然。“家庭共有财产”的概念并没有什么不当的地方,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含义。按照我国相关规定,房屋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而不是以居住为准。不管房屋的现实居住状况如何,也不管当初父母在购买房屋时的本意如何,房屋的产权只能归房屋产权登记人所有。所以,在上述案例中,即使甲、乙两人没有居住在新房内或者他们和父母一起住在新房内,都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

这样一来,是否意味着对出资的父母是一种不公?其实,这只是一些人的误解。法律虽然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房屋的赠与属于一种数额较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后子女因感情问题离婚产生财产纠纷,就会给赠与人带来很严重的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适用该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为理由撤销赠与。这样一来,为房屋出资的父母虽然不能作为房屋的共有人,但可以要求房屋所有人(即夫妻两人)返回赠与财产,这样同样可以保障出资人的利益。

四、家庭财产纠纷中其他财产产权的认定

在家庭财产纠纷中,房屋产权的确认可以房产登记为准,那么其他家庭财产产权的确认又该以什么为准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1、家庭成员是否共同参与了这部分财产的创造。家庭共有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个最大区别就在于夫妻共同财产只以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不要求夫妻双方都共同参与了财产的创造。但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不仅要以“共同生活关系的存续”为条件,而且还要求他们必须共同参与了该部分财产的创造。这种“参与”是他们成为共有人的必要条件。当然,参与的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提供体力劳动,也可以是提供资金,还可以是其他方式等。

2、家庭成员是否为整个家庭做出了贡献。即使某个家庭成员没有直接参与家庭共有财产的创造,但是如果他对整个家庭的生产、生活做出了贡献,也可以把他算做家庭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比如,在农村承包经营户中,有的家庭成员虽然没有直接参加田间劳动,但是她在家中照看子女、料理家务,为其他家庭成员从事田间劳动创造了条件,这样她也可以被认为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共有人。

3、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个人意志是家庭成员在参与创造某项财产时的主观心理态度,即是否想成为该项财产所有人的一种意志。一般情况下,当某个家庭成员参与创造家庭财产时,就意味着他希望成为其中的共有人。但在有些时候,某些家庭成员虽然也参与了财产的创造,但是他们并不想成为这项财产的共有人,而是将这部分财产赠与给其他家庭成员。这种情况下,财产的权属当然就要尊重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了。

总而言之,以上三点必须综合起来考虑,根据“家庭成员是否为该部分财产的创造或整个家庭作出了贡献”这个标准,附之以“家庭成员的个人意志”进行判断,就可以对家庭财产中的一般动产来进行认定,看其是否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作者单位:罗定职业技术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杨立新.共有权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49.

[2]徐汝兰,栾爽.浅议家庭个人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J].丹东纺专学报,1997.1.

第3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一、抓住机遇,努力开拓,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人民调解是今年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年版权所有!

来,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市、区关于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一系列文件和会议精神,我区扎实工作,不断创新,强化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使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开拓性的发展。

一是指导方式得到了创新。全区成立了以区委副书记张岐为主任,区司法局和区人民法院有关领导为副主任,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子。在成立人民调解指导委员会的同时,在全市率先向乡镇、街道派遣人民调解指导员,指派11名法官和1名司法干警到全区13个乡镇、街道以及西湖街道担任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以结对子的方式,为乡镇、街道调委会提供法律咨询,加强对疑难纠纷调解的指导;又如把有关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的操作程序、调解协议范本、格式文书制作成软盘。拷贝至每个调委会,规范调委会的各项工作制度。于此同时,我区还及时召开各种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及时指导工作。五月份,全区召开了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区委副书记张岐作了重要讲话,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王炬作了人民调解工作报告,区法院郑重圭院长就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讲了话。会上西溪街道、灵隐街道庆丰社区、三墩镇司法助理员交流了经验,还对在2006年人民调解工作中表现突出的25名先进集体和26名先进个人进行了表彰。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我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十月份,结合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我区又召开了纪念同志为“枫桥经验”批示四十周年暨人民调解工作现场会,推广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学习深化枫桥经验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

二是宣传工作得到了强化。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就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具有法律效力。我区利用这一契机,通过各种形式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案例编印成《人民调解工作资料汇编》,下发给各调解组织用作学习资料和办案依据;以问答的形式制作了人民调解知识宣传画报,在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宣传栏里张贴;还将市局统一制作的人民调解制度送到各个社区,把调解员的姓名、照片、有关制度上墙公开。各乡镇街道也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文新街道德加、星洲等社区积极运用社区网站宣传人民调解工作,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宣传积极把矛盾纠纷引导到人民调解的轨道上来解决。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刚成立,被伤害赔偿纠纷困扰了半年的两位当事人就主动上门要求进行调解,并在街道调委会支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不仅化解了纠纷,促进了邻里和睦,也降低了成本。

三是组织建设得到了全面规范。今年二月初,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区选择三墩镇、西溪街道作为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的试点,坚持高标准,高起点开展试点工作。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试点中,在组织建设上,注重群众自治性,严格控制行政人员在调解委员会中的人数,要求调委会中懂法律的社区志愿者占大多数;在制度建设上,建立了岗位责任、例会、考评、业务登记、档案统计等一系列的制度;在工作程序上,做到严格规范,对每一起纠纷的调处根据其性质特点,制定了受理、告知、调查、通知、调解、制作协议、送达、回访等一系列规定。到三月份,三墩镇、西溪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如期完成。我区及时推广两个试点的做法和经验。全区其他各乡镇、街道在认真学习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快调委会建设步伐,5月28日灵隐街道调委会正式成立,至此我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全面完成,提前完成了任务。在乡镇、街道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我区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如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的组建,一是通过选举形式产生街道调委会,由群众选举自己的组织;二是街道调委会的主任由社区法律志愿者担任,真正体现了街道调委会组织的自治性。这一做法已在全区逐步推广。在此同时,各类调解组织紧密结合实际,大胆创新调解方法,一是采用庭审式调解。我们要求乡镇、街道调委会和有条件的基层调委会专门设立调解庭(室),按照民事法庭的样式设有调解主持人、调解员、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座席,另设有旁听席,体现了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二是网上道德评议庭。利用社区网站设立“道德评议”论坛,通过典型事例的讨论,对身边不文明、不守法、不道德的行为进行评判和辩论,让群众去制约这种行为。三是模拟道德法庭。利用网络将法律不适宜调整的道德问题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在道德层面上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区局还根据农村撤并村、村改居及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的现状,根据司法部75号令的规定,对全区各类调解组织进行了规范了整顿,统一实行了各类调解委员会由区局统一备案制度,大力开展了调解组织的规范和整顿工作,撤消了27个企事业单位中组织涣散、人员欠缺、制度不健全、工作不落实的挂牌调解委员会,规范和完善了41个基层调解委员会。目前全区共有调解组织202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村级调解组织98个,社区调解组织79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8个,集贸市场调委会4个,各级调解组织共有调解干部922人,调解信息员3254人,形成了一个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纵横交错、运转正常、功能互补、齐抓共管的调解组织网络。

四是队伍素质得到明显提高。我区采取了统一计划、分级组织、集中考试、持证上岗的方式对全体调解员进行了培训,全面提高基层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为组织好各级各类调解主任的培训,区局专门在人民调解经费中拨专款8万元用于培训。在6月15日至28日,分三期对全区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的调委会主任和司法所人员共275人集中进行了培训。参训的同志,系统学习了中办发(2006)23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人民调解格式文书的制作等内容。区委副书记张岐亲自为培训班动员、听取学员的经验交流、为调解主任颁发上岗证、作培训小结。参训的同志一致认为深受教育,不仅增长了业务知识,对提高实际调解工作技能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这次培训班是历年来办得最好、收获最大的一次。全区各类调解组织的761名调解员也由乡镇街道进行了培训,由区司法局统一组织进行了考试,并对培训合格的922名调解员颁发了上岗证。通过培训,使全区人民调解队伍的素质得到了全面提高,人民调解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得到了进一步增强,为民间纠纷的调处工作提供了队伍素质的保障。

五是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我区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已从公民之间的民间纠纷扩展到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并且逐步扩大到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纠纷的调解,特别是参与了一些、社会热点问题所引起的民间纠纷的调解以及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如台湾的龚先生,91年在杭州市区以他人的名义置房,现在办理“三证”时发生了纠纷。古荡街道调委会接受了龚先生的申请,经调查取证,多次协商,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涉台民间纠纷,就在短短的10日内得到了解决。又如留下镇石马村农嫁居妇女土地承包待遇问题,涉及到45人,她们多次集体上访,因政策原因,多年来一直没有得到妥善解决。5月份,区委张岐副书记亲自带9个部门的领导到留下镇调研时,我局提出用人民调解的形式解决这个问题,被人民法院作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探索予以采纳。留下镇调委会介入后,通过大量细致的工作,经过两个多月的努力,现大部分人签订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今年6月30日文新街道发生一起火灾,使两家企业受损,该街道调委会受理了这次法人与法人之间的索赔标的为90万元的纠纷调解后,通过大量的调查取证,使纠纷得到成功调处,最终赔偿金额为25万元。

六是工作成效得到了充分体现。今年来,全区各级调解组织共调处民间纠纷682起,调处成功674起,防止群体性闹事事件8起670人,防止非正常死亡3起3人,防止民转刑案件9起14人,没有发生因民间纠纷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而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民转刑案件、群体性闹事和群体性上访,为我区政治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取得了明显社会效果。特别是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建立开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调处了一大批重大疑难纠纷,截止九月底,全区十三个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功地调处疑难复杂纠纷33起,其中损害赔偿纠纷24起,涉及赔偿金额180余万元,赔偿金额在五万至十万元的有4起,十万元以上的有7起,最大的一起赔偿金额达30.0910万元;生产经营造成的噪音扰民纠纷1起,涉及人员56人;群体性涉法纠纷1起,涉及人员45人;家庭、邻里纠纷6起,涉及人员41人;涉外纠纷1起。如:周浦乡调委会成功调处了一起三车相撞的重大交通事故,赔偿金额达到30余万元;蒋村乡发生了一起因几名孩子玩耍,造成一农户铁门倒塌,致使河南在该乡打工的一名四岁的儿子死亡,乡人民调委会主动介入进行调解,避免了一起群体性闹事事件;北山街道调委会及时调处了一起涉及四十余万元标的家庭纠纷,防止了一起民转刑案件。经过一年的努力,我区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公信力在不断提高,被杭报誉为“民间法庭”办“民间大案”。我区灵隐街道调委会就成功调处了一件标的达10.5万元,历时半年之久的民事纠纷,杭报6月16日用了较大篇幅予以报道。区法院还审结了首例请求履行调解协议案件,认定西溪街道文天社区调委会达成的有关夫妻离婚后女方抚养费问题的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判令被告履行。版权所有!

七是活动载体得到了有效的开拓。首先是扎实开展“四有五无”活动。我区根据市司法局的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在全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开展“四有五无”活动,即:有组织调解、有人员调解、有经费调解、有场所调解和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民转刑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闹事、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上访、无推卸责任将矛盾纠纷上交。到目前为止全区有65%的调解组织达到“四有五无”标准,年终我局将对达标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其次是大力开展优秀案例评比活动。从五月份开始,我区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优秀案例评选活动。通过优秀案例评选,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增强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提高全体人民调解员的素质,锻炼和培养出一支懂法律、精业务、会调解的骨干队伍。在优秀案例评选过程中,各类调解组织和广大人民调解员,紧密结合各地矛盾纠纷的实际,严格按照司法部75号令规定,积极开展对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工作,使一批目前,全区经过各乡镇街道司法所的评选,已经有一批工作规范、程序到位、并具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纠纷的调解案例已上报到区局。我区将通过进一步的评选后,精选部分有指导意义的优秀案例进行汇编,下发到全区各个调解组织,并将优秀案例作为今后人民调解员培训的教材。再次全面开展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活动。我局在今年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活动,广泛发动基层司法所、各级调解组织和广大调解员对我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调研,撰写调研文章,组织专门人员对调研文章进行评比。通过开展优秀调研文章评比,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全面了解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和整改措施,研究和探索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方法、新路子。目前,优秀调研文章的评选、汇编工作正在进行。

二、强化职能,扎实工作,全面推进基层司法行政的各项工作。

1、化基层基础建设,全面加强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队

伍建设。在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区局大力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一是区局根据省政府152号令及市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全面加强司法所建设,经过区局的积极工作,目前全区13个乡镇街道司法所全部正式建立,并都刻制了专门印章。二是全面做好司法所人员的换装工作,全区20名司法所工作人员统一换发了2000式司法行政制式服装。三是加强对司法所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区局先后三次组织全体司法所人员,采用以会代训的方法,组织司法所人员学习有关政治业务知识,学习法律规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四是结合法律服务所、法律者年检注册工作,针对我区基层法律服务所和法律工作者队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顿和教育,为了全面加强对法律服务所的内部管理和法律工作者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区局还建立了法律服务所季报制度,对法律工作者办案、收费、质量监督卡回收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跟踪调查。

2、重排查、强职能,为维护政治社会稳定积极发挥作用。

第4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一、摸清实情找准思路

区街道办事处地处繁华市区,成立于年,辖4个社区居委会,13个居民小组,常驻人口6.9万人,暂住人口3.2万人,驻辖区行政企事业单位48家。自那时起担任街道司法所长,面临辖区下岗再就业人员多、进城务工人员多、弱势群体多、民间纠纷矛盾多,“四多”现状给辖区社会和谐稳定带来了巨大压力。针对这一现状,她不怕困难,走访社区和居民,很快摸清了辖区基本情况,她用心梳理出明晰的工作思路。积极建议并争取得到了街道党委、办事处一班人高度重视,首先从调解队伍建设、人员素质提高、灵通纠纷信息、落实责任和奖惩等方面入手,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三个月不到各项工作全部到位,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局面。有了坚实的工作基础,各调解网络协调运转,几年来多次受到省、市、区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表扬和肯定。

二、用心调解任重道远

人民调解就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剪不断,理还乱”费力不讨好,是调解员最大的忌讳。如何扬长避短因势利导搞好人民调解工作,她反复琢磨认真学习研究,总结出一套有目共睹的工作经验和方法,用她自己的话说必须做到“五要”:

一是认识要提高。三方面的认识,一个不能少。一方面多汇报多请示,提高各级党政干部对人民调解工作深刻认识。二方面提高人民调解员对自身工作的认识,调解是基层自律、至高无上。三方面是让群众认识调解处理问题,方便快捷、公平合理,从而普遍受欢迎。为了提高这三个方面的认识,三年来写出工作请示、报告、调解案例、经验调查文章30余份;培训教育调解员9场次,宣传鼓励先进调解员3人获各级表彰;积极宣讲人民调解政策,在社区打出了“有纠纷,来调解”的便民承诺,公布的调委会电话成了民间的“110”。

二是队伍要无私。“心底无私天地宽,有事放心让你管”,纯洁的队伍才能办公道的事,是老百姓朴素的追求。所以她积极推行“自愿报名、群众推荐、考察公示、社区聘任”的公推公选办法,把社区责任心强、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优秀楼院长、社区“五老”及社区有一定威信的人员选拔进来,确保了基层调解组织有机构、有人员。四个社区的调解队伍一组成,就受到当地群众的公认。

三是公信要树立。“公生明、廉生威”,严格按照人民调解原则处理大小纠纷,讲政策、讲法律、讲事实,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大大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力。2011年3月,70岁老人因家庭赡养纠纷,四处上访指责其幺女夫妻不尽责任,矛盾激烈惊动公安及媒体。立即指导相关人员参加对其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苦口婆心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履行赡养协议时再度起纠纷,老汉一时怀疑起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作用。再次找到老汉和他幺女,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翻开法律文件规定,指明人民调解在法律中的地位作用,若再不履行诉讼法院时将得到确认后强制执行。让他们父女都明白了人民调解的公信度,这场家庭赡养纠纷也在人民调解中得到了化解,并缝补了撕列的亲情。

四是调解要及时。灵通纠纷信息直接影响着人民调解工作开展得及不及时、调解难度升不升级、调解成功率和巩固率高不高。坚持从年起推行在社区楼院小区设置纠纷信息员,建立了信息员定期排查反馈、重大活动期间排查反馈和发现纠纷及时报告制度,确保了纠纷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调处,主动揽事上身。调解员的手机、座机向辖区居民公开,也极大地方便了广大居民。如两口子打架,半夜把调解员喊拢的时候就不少,社区调解员杨志高一个月就遇到了3起。五是责任要落实。积极制定和严格执行辖区负责制、首问责任制和调解包案制,并与基层调解组织签订了工作责任书。凡楼院小区发生的纠纷由小区或居民组调解小组调解、社区调委会派人协助。凡小区或居民组调解不了的纠纷由社区调委会负责调解,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上交矛盾;个别社区调解不了的疑难、重大纠纷才由办事处调委会或独立调解或联合有关部门调解。凡纠纷当事人首先找到哪一级调解组织就由该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决不允许推诿和应付了事;凡出现调解未成功或反弹,甚至纠纷当事人上访,均由责任调解员一包到底,包括自己到上级机关接人劝解。明确的责任划分和严格的责任制度以及工作考评,有力促进了社区人民调解工作扎实开展,有效维护了辖区的和谐稳定。

第5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时光飞逝,2017年悄然而去,回顾这一年来的调解工作,应该感谢上级领导给了我一个展示自我的平台,感谢社区同事们的关心和帮助,也感谢自己的踏实工作和努力进取。这一年的工作使我收获颇丰,因此我将2017年的工作情况及来年的工作计划作如下汇报:

一、学习认识方面

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几年来通过学习法律法规,学习《社区居民法律知识读本》,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使我的思想认识和理论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民间纠纷的日益多元化要求我们一刻也不能放松学习,要将社区调解工作做到位,我深感责任重大。我觉得一名称职的人民调解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正直公平的道德品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坚定信念;不怕苦、不怕累、不怕委屈的奉献精神;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等都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关键。与此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职业操守,如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的原则,坚持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等等。调解工作者的职责就是将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在社区、在萌芽状态、在激化之前。做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镇街。

二、工作方面

在上级领导的指引和关怀下,在社区民警及同事们的协助下,我逐渐成为这方面的工作能手,一年来成功调处了社区邻里纠纷、家庭纠纷等各类纠纷12起,调解成功率达98%以上。接待来访居民约30多人。

有一则典型案例:社区老一段家属院小二楼有户居民做摆摊儿卖凉皮的小生意,每天清晨四五点就起床准备出摊儿,鼓风机一打开,噪音就吵得隔壁邻居老太太睡不着觉,每天如此,老太太终于无法忍受,只好来到社区寻求帮助。老人家一把眼泪一把鼻涕地诉说着失眠的痛苦,我们耐心倾听,理清事件脉络,快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安慰老人劝说其回家后,迅速采取行动。我们找到卖凉皮的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但是由于涉及生计问题,他们照实说一时半会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调解陷入僵局。但是我们并没有放弃此案例,后来经过我们反复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居委会的多次协调下,卖凉皮当事人最终答应拆除鼓风机,并保证不会再影响邻居正常休息。我们成功化解了此次矛盾冲突。

法律宣传方面,我们在法制宣传栏张贴普法宣传海报、利用黑板报、文艺演出、法律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对广大的居民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律知识宣传教育。今年还利用“六五”普法宣传期间,在人口相对稠密的路口发放普法资料,将普法工作做到实处。我个人也利用闲暇时间,翻阅实用性法律书籍,不断充实自己,为今后的调解工作储备理论知识。

社区矫正方面,我一直按照区、镇司法所的要求实行人性化管理,坚持以人为本、以情感人,经常与他们面对面的交流谈心,随时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及时减轻和消除他们的思想顾虑,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改过自新环境。

三、成绩与不足

经过近几年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及今年的努力实践,我终于取得了一点成绩,2017年有幸被金台区评为金牌调解员。调解工作既得到了上级的肯定,也赢得了居民的赞许。

当然工作也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专业知识基础薄弱,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弱,调解技巧也有待提高等等。

四、2018年工作思路

为了把调解工作做得更好,明年我决心努力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1.学习方面

在新的一年里我打算不断地学习,不断充电,与时俱进。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及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邻里、赡养、财产赔偿、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在调解工作实践中灵活运用,得心应手;积极参加各种类型的法律培训,加强业务进修,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

2.思想方面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群众,倾听群众的呼声,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社区稳定无小事,要热爱人民调解工作,助人为乐,爱岗敬业,在调处棘手、难缠的纠纷时,不怕得罪人,遇到危险时,要临危不惧,挺身而出,不为名利,发扬无私奉献的精神。对调解工作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要时刻情系百姓、情系社区、情系和谐,以服务群众为荣。

第6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工作长期以来为化解社会矛盾、消除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审判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我国民间纠纷日益复杂化,调解难度不断加大,人民调解的范围从原来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性民间纠纷扩展到劳动争议、医疗纠纷、道路交通事故、征地拆迁、物业管理等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这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有着化解社会矛盾的共同使命,支持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也是基层法院的职责。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都对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出了相关规定,20__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更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因此,在新形势下正确认识加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摆在全国基层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以近年来宁波市____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实践为研究样本,扎实稳妥地开展关于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调研,希望为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有益参考,开创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

一、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一)基层人民调解的组织架构

1.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等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截至2014年3月,____区已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53个,其中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86个,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55个,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6个,初步建立了自下而上多层次、广覆盖的人民调解网络。为了落实开展“大调解”工作,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将在职党员、楼长、退休干部、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等列入“社区能人库”,鼓励他们参与到日常的人民调解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调成有奖”的氛围。乡镇、街道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积极推进矛盾纠纷“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协调、统一监督、统一归档”机制,主要解决跨辖区或较为复杂的矛盾纠纷。

2.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为推动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打破固有的地域及行业局限,整合人民调解资源,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____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__年3月挂牌成立。该调解委员会由区综治办、公安分局、司法局、局、安监局、劳动局、国土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影响全区稳定的重大矛盾调处工作进行协调;协助做好重大突发性事件的调解工作;定期对全区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分析。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五个专业调解工作室作为常设机构,分别是:驻法院的“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劳动局的“劳动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3名;驻交警队的“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9名;驻卫生局的“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驻国土局的“国土纠纷调解工作室”,拥有专职调解员2名。

(二)基层人民调解面对的社会纠纷情况

1.社会纠纷数量与构成

近年来,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面临社会纠纷数量增长较快,纠纷种类更加复杂的挑战。以____区人民调解组织收案为例,20__年至20__年纠纷数量进入一个较快的上行通道,由6762件上升到12553件,增长了85.64%。2013年案件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11247件,在10000件以上的高位徘徊。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属于常见性、多发性的传统型纠纷,在纠纷总数中比重有所上升,由20__年的43.43%上升到20__年的50.6%。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可以划入专业性纠纷的范畴,曾占据纠纷总数的大半江山,近年来虽然比重有所下降,但种类进一步增加,矛盾的多样化和尖锐化大大增

加了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

2.社会纠纷出现新趋势

社会纠纷出现了一些新趋势:一是传统性纠纷重新占据多数,做好婚姻家庭和邻里等传统类别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处工作,仍是日后一个相当长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中之重,不能因为新类型矛盾纠纷的不断涌现而忽视传统矛盾纠纷或降低对其的工作力度。二是矛盾纠纷种类不断多样化,近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迅猛发展,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车道,立法不断完善,《物权法》、《道路交通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医疗制度改革不断深入,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等,使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征地拆迁、医疗等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图表2)。相信未来几年,随着社会发展步伐继续加快,新型的矛盾纠纷还将不断涌现,对此,各级调解组织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1.人民调解面对的民间纠纷数量大、种类多

人民调解作为第一道屏障,一直承担着过滤和化解民间纠纷的重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体间的交流和联系呈多样化的趋势,相对应的是民间纠纷也不断引发。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纠纷数量一直在高位徘徊,人民调解工作量很大;另一方面,纠纷种类丰富,涉及主体类型不断增多,矛盾内容趋于复杂,使得人民调解的工作难度加大。问卷调查也显示,92%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调解工作量大,任务繁重”;69%的被调查人民调解员认为“缺乏如拆迁、劳动争议等专业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数量与种类的双重压力不断上升,而组织建设和业务指导则相对落后,这使人民调解工作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

2.人民调解在传统领域出现功能萎缩

公民之间的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和生产经营性纠纷是常见性、多发性纠纷,属于人民调解的传统领域,人民调解在该领域一直发挥着弥合裂缝、化解矛盾的重要作用。群众之间发生了这类无法自己协商解决的纠纷,也愿意到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去找人民调解员诉诉苦,评评理。这些纠纷一般存在矛盾不深,争议标的不大的特点,但当事人双方有很强的倾诉意愿,容易反复。应该说,广大人民调解员在处理传统领域纠纷上拥有丰富的经验,一般先让当事人的情绪通过倾诉得到了一定宣泄,再进行劝解和教育,往往能够使纠纷顺利化解。然而,近年来由于民间纠纷数量的不断攀升,往往一件纠纷还未处理完毕,更多的纠纷就纷至沓来,使人民调解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倾听双方的倾诉,应付时常的反复。在日常的工作中,就事论事的机械性调解多了,对双方内心潜在需要的挖掘和关心少了,于是传统领域纠纷的调解效果下降了。

3.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缺乏相关指导

近年来,交通事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矛盾、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也纷纷涌向人民调解组织。这些纠纷与传统领域的纠纷相比,往往涉及多层次、高专业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要求很高。而且,这些纠纷的主体更复杂,标的更大,群体性纠纷比重上升,因此处理起来难度大、易激化,容易酿成。人民调解员在调解时如果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对当地的政策不了解,对各类纠纷的调解难点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相应的调解技巧,就容易感觉无从下手。然而,目前人民调解在专业领域的指导非常缺乏,一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即使以书面形式下发,也没有组织系统的讲解和学习,想要掌握难度很大;另一方面,针对较为复杂的个案缺乏具体的指导,无法使人民调解员更好地认识到争议的焦点,失去学习掌握相关调解技巧,促使纠纷解决的机会。

二、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

人民调解具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理论上,人民调解作用发挥好,人民调解纠纷数量多,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的收案数就相对较少,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以____区的统计数据为例,20__年至2013年,人民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解纠纷数量高居不下,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与此同时,基层法院的民事案件收案数并未减少,每年反而呈递增趋势。人民调解案件与基层法院民事案件同在高位运行,一方面是因为当今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许多过去没有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也逐步暴露,特别是一些法律关系复杂的纠纷,往往需要通过诉讼制度来加以解决,使得基层法院的收案数量不受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另一方面,基层法院的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停于表面,流于形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开始呈现弱化的趋势。基层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缺位”,造成非诉讼调解不能减少诉讼,基层法院长期经受“诉讼爆炸”的考验,又不能抽调力量有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我们认为,只有准确把握现阶段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方案,才能摆脱恶性循环的局面,将人民调解工作引向正确的轨道。当前,基层法院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主要面临内外两方面困境。

(一)内部困境

1.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调解法都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列为基层法院的一项法定职责。但是,一方面,相关法律对如何开展专业指导规定过于原则化,表述过于概念化,使基层法院在实践中缺少具体规定的支持,不能有效地开展人民调解业务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法律对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如何进行分工,如何协调配合也未作规定,影响指导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2.内部机制不健全

一是缺少专门性的指导机构。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由各民事庭负责开展,缺少统一负责、统筹协调的部门。这种缺少领导、没有分工的运行方式造成民事庭各自为政,难以形成合力。在指导工作已经成熟的领域,往往一拥而上,重复开展工作;而在指导工作需要开拓创新的领域,往往互相推诿,不能迎难而上。二是缺少科学的绩效考评办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事务繁重,见效慢。由于没有把人民调解指导工作计入绩效考评,指导工作得不到正确评价,导致基层法院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将精力投入指导工作。三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动及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基层法院的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在此背景下,法官将工作重心偏向于一线审判,如果要全面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因此,要在办案同时平衡指导工 作,先要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机制。

3.工作方式待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矛盾纠纷复杂多变,人们的法律知识水平越来越高,相对的,人民调解员有限的法律知识和“老娘舅”式的调解技巧在处理新问题,特别是专向性纠纷时,就会显得捉襟见肘。当前,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停留于书面文件指导、定期培训等传统方式,工作方式落后,功能不健全,体系化不足,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需要。因此,基层法院不仅要做好日常性指导工作,还必须推陈出新,创新工作方式,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面对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外部困境

1.人民调解工作侧重于组织建设,指导工作呈弱势化

多年来,基层法院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在加强人民调解的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以____区为例,2013年,____区设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153个,形成了区财政拨款,区司法局管理协调,组织培训,区法院协助培训,乡镇、街道、机关单位负责人员招录、提供办公设施的格局。在组织建设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基层法院在指导调解工作方面的弱势地位。在司法局统一管理培训,其他机构提供硬件设施的前提下,人民调解组织更愿意向司法局及提供硬件设施的机构汇报工作,反映问题。基层法院得到不其他部门的有效支持,也无法收集到调解组织的反馈信息,指导工作缺乏充分发挥的土壤。

2.人民调解员综合素质不高,影响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好坏是调解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要件,也会影响到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据统计,____区共有人民调解员969人,其中,157人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人员,812人为聘用制人员。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为了符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有相当数量的委员由乡镇、街道、司法所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这些工作人员一般不参与具体的调解工作。因此,全区的调解工作主要由聘用制人员负责开展。聘用制人民调解员公道正派、认真负责,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聘用制人民调解员的整体素质并不高,反映出以下三方面问题:一是年龄结构老化,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93%的人民调解员年龄在40岁以上,年龄结构老化,决定了人民调解员学习能力下降,创新能力不足。根据我们实地了解,每年还有相当数量的人民调解员因为年龄、疾病的问题退出调解队伍,导致法院前期开展的指导工作半途而废。二是文化层次过低,不能胜任专业化的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的文化层次普遍不高,只有167人学历在大专以上,有459人仅具有初中学历,占了总人数的56%,甚至有的人民调解员是文盲、半文盲。面对文化水平不高的受众,法院在制定培训大纲时无从下手,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的专业化进程。三是工作不稳定,流动性大。大部分人民调解员工作的流动性、随意性较大。基层法院的指导工作是一项连续性、稳定性的工作,以半年至一年为一周期较为科学合理。只有首先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稳定性,才能开展接下来的指导培训工作。

3.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难以开展常态化指导工作

基层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紧密,经常性互通有无,能够共同构筑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机衔接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机制。反之,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不紧密,不能有效开展指导工作,法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就会打折扣。实践中,基层法院受制于人力、财力的限制,无法在整个辖区范围内进行具体的业务指导,只能针对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再由司法局与镇、街道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通过以会代训的形式向村、社区、企业一级的人民调解组织传达指导精神,效果并不理想。同时,大多数人民调解组织也不会主动与基层法院取得联系,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之间缺少一种常态化的指导、沟通机制。

三、基层法院加强人民指导工作的对策

同志在20__年2月23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结业式上作总结讲话时曾强调,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对于法院来讲,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就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与做好群众工作的有机结合,是人民法院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途径。因此,在坚持和发扬以往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行之有效的做法的同时,基层法院要结合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和工作方法,采取多种形式,卓有成效地开展人民调解指导工作。

(一)为进一步完善立法创造条件

现行法律明文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基层法院的法定职责。要深入开展该项工作,必须在工作性质、任务、指导流程等方面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大差异的现实,加之各地基层法院近年来根据当地情况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积累了一定经验,有的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指导工作机制,因此现阶段对指导人民调解制订全国性的具体实施细则难度较大。

当然,有难度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完善立法,让基层法院各自为政,而是应该进一步鼓励基层法院在业务指导的实践中勇于创新,善于总结经验,定期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工作也要加大支持和指导力度,并尝试在中院或高院的辖区内,以指导意见的形式下发文件,推广先进的做法,在此基础上为完善立法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二)法院内部优先调配资源

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员植根基层、贴近群众,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易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随着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在今后很长的一个时期内,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仍会不断增多。基层法院想要处理好不断增加的矛盾纠纷和有限的审判资源之间的矛盾,应该从矛盾纠纷解决体系整体考虑,而不是只着眼于诉讼化解这一种方式。必须认识到人民调解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体系中的基础地位至关重要。基层法院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解决渠道分流,通过专业指导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作用,既有利于缓解法院自身的讼累,也有利于及时有效定纷止争,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基层法院不仅对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要有清晰的认识,而且要进一步克服唯案办案的局限性思维,将业务指导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到工作日程中来。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可以设立专职的人民调解指导机构,如人民调解指导办公室。该机构由院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内部按照纠纷性质或辖区范围设立若干小组,由相关业务庭庭长任组长,若干经验丰富的法官为组员,层层负责,各司其职。该机构组织全院对人民调解的业务指导,负责制定工作计划、下发指导文件、保证指导效果、组织 经验交流、定期总结完善等具体工作。

(三)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和规范性指导工作

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矛盾纠纷能否顺利化解。由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民间性和非强制性,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协议内容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重新提起仲裁或向法院。这降低了人民调解工作的效果,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为解决这一不足,基层法院要积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人民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利于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促使纠纷的解决。为方便纠纷双方对人民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____区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提供统一格式的《司法确认告知书》和《民事状》,开通绿色通道处理司法确认案件,一般当天即可向当事人送达民事调解书。根据省高院文件精神,____法院还对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诉讼费进行了免除,也不收取其他费用,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以来,收到了良好的履行效果。以劳动争议纠纷为例,____法院2013年全年累计对409件该类型案件进行了司法确认,其中376件都自觉履行完毕,另有33件直接进入了法院执行程序,也大部分执行到位。

在实践中,受人民调解员能力不足或其他客观因素所限,人民调解协议常常出现格式不严谨、用语不规范、表达有歧义等缺陷,甚至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这不仅影响了具体纠纷的调解质量,导致当事人对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产生疑虑,而且会损害人民调解制度本身的社会公信力,长此以往势必对其进一步发展构成阻碍。基层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可以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评查,对其中格式、用语、表达上存在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还可以进一步将典型纠纷的人民调解协议总结出规范性的模板,下发供各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参考。对案件生效判决涉及人民调解协议被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基层法院要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调解委员会进行反馈,以书面形式指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改正建议,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沟通与交流

就法定分工而言,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主要体现在行政事务方面,而基层法院的指导则主要体现在具体业务方面。人民法院拥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法律人才和典型案例资源,在业务指导方面拥有明显优势,但如果与司法行政机关分工不明,职责模糊,这种优势就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因此,有必要建立基层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工作加以协调。法院与司法局可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工作,分析问题,总结经验,研究对策。

为更好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在解决民间纠纷上形成合力,基层法院还要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间的沟通和联系,通过建立网络信息平台、定期召开碰头会、经常相互走访等形式,构建良好的联络机制。遇到疑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能够及时获得法院的具体指导,提高调解成功率;法院则能够掌握特定时期辖区内民间纠纷发生的特定性和倾向性,确定当前预防纠纷发生的措施和指导人民调解的重点,方便进行有针对性的业务培训工作。

第7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医学生在临床科的学习中,与患者接触,多会表现出较高的学习积极性,愿意将理论课学到的知识实践到病人身上,而相对而言,他们没有亲身经历医疗纠纷的经过和处理,没有较多的从医经验,法律意识不强,总觉得那是离自己很远的事。而他们非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对他们的行为没有明确的界定,从法律的意义上讲,他们对其医疗行为引起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何在临床教学中提高医学生的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就成为教师不可推卸的必须承担的责任。

出于对妇女健康的重视,国家出台了《母婴保健法》。妇产科患者本身有着强烈的性别特点,妇产科疾病的诊治过程牵涉到对患者隐私的保护。

在与患者私自接触的过程中,稍不注意就会引起患者的反感和猜疑。另外,现在我们国家实行计划生育,大家对独生子女的重视已经到了在妊娠分娩的过程中不可以有一点点意外发生的程度。而妊娠、分娩对母胎而言都有着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很难绝对避免发生新生儿意外情况,这也是频频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目前,在全国,乃至全世界,妇产科均是医院中医疗纠纷的高发科室。

因此,在教学中,尤其是在妇产科的临床教学中,提高医学生的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识,已成为迫在眉捷,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医学生人文知识的指导,提高其人文素质,及与患者沟通的能力。医疗过程本身是一个特殊意义上的服务,患者本身是活的整体,如何与患者做好沟通,获得真实的病史资料,才是找出良好方案,达到治病救人目的的最基本前提。当医师是亲切、关怀、真诚和负责时,很容易取得病人的信赖,并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良好的沟通可使病人感到受到重视,亲切、有信任感。而医师的态度取决于其本人的人格特质,包括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修养、医疗能力及其职业满意度。对医学生从医开始就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引导,可以开设相关选修课程,以及讲座,座谈等形式帮助其形成良好的人格特质,高尚的人格,并在教学中加深印象,使其真正明白“以病人为中心”的含义。医学生往往喜欢典型、疑难病例,而对患者的不典型的主诉往往不予以重视,或是对一些症状轻微、无典型体征、无操作、手术可做的患者态度冷漠,针对此,要教育其站在患者的立场来看待问题,一个医者看来的小问题,对于患者来说可能是天大的问题。正如总书记讲的:“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做的不单是简单的治病本身,还要包括医治患者由此带来的心理问题。可以考虑实行模拟病人问病的训练,可以在与“患者”的交谈中可到沟通能力的提高。妇产科患者主诉有时难以启齿之处,有时因其性格特点有琐碎不着边际之处,不能因此生硬地打断他。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医学生花很长时间问完病史,而上级医生在十几分钟内就会获得额外的对诊断非常关键的信息要素,所以这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更需要长时间的磨练。明白病人可以根据需要参与教学、科学研究,但不能损害或高于病人本身的人格利益。而医生应该做到为病人经详细检查,明确诊断,并为患者提供优质的治疗方案,让患者在真正了解病情诊断以及治疗方案的风险性,由其自己决定,自己选择,尊重患者的人身权,这正是知情自主的真正意义所在。妇产科患者的特殊性,决定了在临床见习实习中,相应的操作有限,过多的教学很多时候也有不尊重人权之处。故应教育学生,不能为了自己学到知识,而置患者利益于不顾,同时加强模型、标准化病人、模拟诊室、录像、多媒体的建设,多途径达到教学目的。

2.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学习,提高临床诊疗水平。治病是医疗活动的最终目的,而这需要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医学生刚接触临床,总是拿临床实际与理论直接连线,时常犯孤立地对待疾病而不是对病人本身的错误,因此常常会顾此失彼。曾有一位实习生在门诊,当带教老师上厕所时独自处理一位妊娠30周,伴有咳嗽、咳痰的孕妇,他认真问病查体,并发现孕妇右下肺有明显的湿性罗音,于是给该孕妇开了张摄X线胸片的申请单。下午,孕妇全家来到医院讨说法,因听说X线对胚胎有致畸的作用。实习同学无言以对。

经带教老师耐心讲解,妊娠28周后胎儿各器官已发育,此时常规剂量X线放射对胚胎无明显不良影响,为了解心肺功能情况,可以摄X线。有理有据的解说消除了患者的疑虑,也给实习同学上了一课。另一个例子是实习同学接受亲友的咨询,讲一位多年不孕的妇女,此次在未知妊娠的情况下,服用了对胚胎有害的药物,现已明确妊娠,不知如何是好。他侃侃而谈:早期妊娠胚胎各器官在分化、在形成,对外界不良刺激很敏感,制畸危险很大。次日他转问老师,老师告诉他:受精卵着床后2周是个不敏感期,外界不良刺激对胚胎的影响是“全或无”的,也就是说危害大,于是胚胎死亡、流产,无法存活。如果能存活,说明未产生不良影响。他急忙打电话回去,在人工流产的手术床上叫回了伤心欲绝的孕妇,而如今孩子已在健康成长。事情虽小,关系到一个生命的存在和健康,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和安宁。所以必须有扎实的临床专业知识方能为患者提供最佳的治疗方案。实际教学中要注意应用多种教学方法,如启发式、提问式教学可以提高学生学习兴趣,使学生对所学知识掌握更灵活、更牢固,更多的注意对基础知识的穿插:解剖、生理、病理、病生、药理等等,使之明白临床的疾病诊疗过程有必然性和偶然性,并不是简单的记忆,而在于理解。在教学中多提问题,调动同学的思维活动。适度开展专题讲座,并教其学会勤学勤问,多学多问,充分利用现今信息发展、传媒广泛的状况,利用可利用的一切资源,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并在临床工作中培养发扬忘我工作的精神,医学毕竟是个经验科学,经验的积累需要也必然要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的长短取决于悟性、工作积极性和良好的学习方法,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可以在临床中明白经验的重要性,对前者的尊重和求教的精神。

近几年,因为循证医学的开展,为临床诊治提供了科学的经实践检验的诊疗经验,今天的医学生,就应该从学生期间开始,掌握循证医学的方法,在以后的工作中认真应用,这样,不会人云亦云,想当然地处理问题,而是客观地利用全世界目前的经验为患者采用最佳的治疗方案。

3.加强对临床规章的学习,让医学生从医伊始就一切按规章办事,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国家和卫生部有较多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等等。首先要学习规章本身,使其对自己的职责和责任有深刻的认识。尤其是要认真学习卫生部门制定的有关诊疗操作常规,并应做到人手一册,因为这些操作常规的制定每一步都有着深刻的背景意义,甚至是血的教训。在临床学习中,要严格按章办事,要多请示多汇报。对于妇产科来讲,一些规章制度尤为重要,比如说男医务人员检查女病人时,一定要有一个女医务人员在场,此时无论该患者年龄有多小哪怕是,无论该患者年龄有多大哪怕是羞髦老人,无论该患者是你多亲近多熟识的朋友均应做到对病人的检查尽可能事先予以说明并征得患者的同意。对于患者的婚姻状况、有无性生活史、孕产史一方面作为隐私予以保护,另一方面应真实完整纪录。要教育学生完善签字制度的重要性,在对患者进行侵人性操作前征得患者的知情、同意,也是万一对簿公堂的证据,这很大程度上可以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4.临床案例的讲解将为其自省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临床有纠纷的案例发生说为偶然,其实也有其必然性。在临床工作中,我们常常见到纠纷总发生在一些医务人员头上,而另一些医务人员却从来沾不上边。专业经验是一个方面,更多的是不按章办事。在临床教学中,加强对临床案例的分析和讲解,会使医学生从医伊始就对纠纷发生的常见原因有了明确的认识,并能在从医过程中不断自省,对照自己的行为,病例的生动及现实性往往比简单的说教更有教育意义。

第8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尊敬的院领导:

我是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伍峻民,今天在此提交我的辞职报告。关于辞职报告背后个人的想法,我想用10年、选择、0三个关键词来进行汇报。

第一个关键词10年。

从2006年我通过全省法检招考被录用到望城区人民法院起,到现在的2017年已经有了10个年头。10年的沉淀,完成了我从一个门外汉到一名法官的蜕变。2010年初,我从望城区人民法院调至本院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审判庭工作,从2010年6月我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开始办案,到现在经过了6个年度。现将6年来的办案情况汇报如下

(一)办案数据统计(根据数字法院的统计数据)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XX年

2017年

收存案数

47

112

105

127

148

144

结案数

28

79

82

77

113

115

结案排名

1

1

1

3

1

5

(二)办案所获成绩

1、承办的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诉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案件》,并入选2012年第7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承办的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殷永球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3、承办的湖南省新晃县龙脑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杨国峰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入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承办的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入选《20XX中国法院十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第二个关键词选择。

有人说,你选择离开,真佩服你的勇气。其实,我个人认为,这样的选择,并不是如大家所认为的我是一个多么有勇气的人。这么多年的办案,相对于刚任命的法官来说,无疑多了一份经验,但每每一个判决书要新鲜出炉时,我的内心无不是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担心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有遗漏,担心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有偏差,担心文字上有差错,这份小心翼翼,正面上可理解为责任,其实也反映着自己内心的脆弱。

2017年春节,从忙碌的工作岗位上回到乡下老家与亲人团聚,到家的第一天就病倒了,常年的劳累终于在突然的放松中爆发,整整七天的卧床,止不住的头痛,让我感受到了生命的脆弱,与前者内心的恐慌不同,这次是对于生命的忧虑。在全市法院号召向将生命奉献给法治事业的雨花区法院张虎学习时,我内心是悲恸的,这样的榜样也是让我等身处审判一线的法官们倍感悲凉的。

白天开庭、晚上和周末加班写文书、批改文书,已是生活的常态。儿子说,爸爸的爱好就是写判决;妻子说,看到我最多的就是在书房加班写判决的背影。工作的压力,身边最亲近的人无疑首当其冲,负面情绪难以抑制地给予了他们。我担心长此以往,家庭的稳定性难以继续。

因此,无论怎么说,选择离开,并不是我有多勇敢,相反正是我的种种脆弱,觉得难以承受作为一名人民法官面临的种种压力,所以我作出了这样的选择。人生处处都面临危机,留下与离开都需要付出自己的勇气。

第三个关键词0。

2017年,我42岁,离开熟悉的审判台,一切清零。职业上的清零,也意味着各种保障的清零。两手空空地进入法院,两手空空的离开。房贷的压力,职业前景的未定,但既然选择了远方,便只能风雨兼程。前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辞职日记《我的后半生》中写道,42岁虽然没有了25岁的优势,可是再不开始就43了。

0并不代表着一无所有,0是起点,便是你踏上征程的初心。0是起点,也便是告诉自己,站在0的位置,便是拥有无限机会的开始。

往后的日子,因为职业的限制,曙光中路289号注定成为封存的记忆,这里有我追逐的法治梦,所有青春燃烧的日子也将定格在这里。我觉得自己对得起所服务的每一位当事人,组织安排的每一件工作任务也都有一个圆满的完成,以后我定会更加默默关注长沙中院这个我们大家一起奋斗的家。

以上就是我的辞呈,望领导批准!

第9篇:家庭纠纷典型案例范文

【关键词】 儿科护理;风险要素;风险表现;应对策略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5825-02

在医疗行业处在高风险状态的情况下,儿科因其治疗对象的特殊性而使得医疗形势更加的严峻。据此,儿科的护士必须要在风险意识与法律意识上进行加强,在保证护理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降低护理纠纷的发生率,以提高护理效率,为护理行业的发展提供可靠依据。

1 儿科护理的风险

1.1 风险要素 医院为患儿提供环境,父母是患儿开展治疗的基础,从患儿的入院到出院,患儿一直是事情发展过程中的主线,也相当于一种纽带将医院与家属紧密联系起来。由此可知,儿科护理风险构成的主要要素有三个即医院、患儿与家属。结合当前医疗事业的发展背景,对每个风险要素进行具体分析以减少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1.2 风险的表现

1.2.1 患儿 由于儿科疾病病情多样且起病较快,使得儿科护理的工作难度加大,再加上由于患儿自身机体防御差导致的就诊数目增多,使护理工作难以实施到位,另外,在特殊的年龄段患儿的自身认知能力差,配合率低,加大了护理操作的难度。

1.2.2 家属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开展进一步巩固了孩子在家庭中的中心地位,特别是独生子女。在工作中,护士一点点的小失误或者对护理工作考虑上的不周全,都足以引起家属极大不满;一些家属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存在理解上的偏差,造成家属情绪上的不满。

1.2.3 护士 工作涵养不够如护理不全面、没有及时巡房、发放药物错误等,造成工作中差错的出现;服务态度欠缺,家属询问时态度恶劣;书写护理记录缺陷,日后医疗纠纷甚至法律诉讼增加隐患;护理队伍结构年轻化,缺乏相关经验来有效预见风险的发生。

1.2.4 医院 家属对医疗费用不满,将护士作为发泄对象,致使护患关系紧张;家属对服务流程不满,医院流程的复杂,进一步激发了患者的不良情绪,增加了护患之间的矛盾点;家属对就医环境的不满,主要表现在床位与基础设施上。

1.2.5 护患沟通 在护理过程中,很多矛盾的发生就是因为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使得护患双方中存在理解的偏差,从根本上加剧了纠纷。

2 儿科护理风险的应对策略

对以上信息进行整合后表明,患儿作为风险要素是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的,另外,家长的不是太出乎情理的担忧其实也可以接受。据此,相对应的护理策略也只能从医院和护士两个方面来合理开展、

2.1 对风险有效预见 儿科护理应在护理中增强护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转变思想观念,在法律意识与思想意识上能够进一步提高:在科室的研讨会上,应适当加入对风险应对知识的培训,在关键时刻,能够有力地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在护理的监控与管理上加强,在临床护理中,要求护理人员注意护理的关键环节并能对其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另外,对有纠纷倾向的家属,要及时向上级汇报,交接班时进行全面的交接,以防事态恶化;对临床上具有典型护理风险事件的案例进行分析并在实际的纠纷里及时吸取经验,有效应用于对下次风险的防范。

2.2 加强医院规章制度管理 “三查七对”是护理操作的基础原则,具体表现在护理人员对患儿输注液体时要认真审查;全面实行交接班制度,儿科患者治疗多为输液,应按程序进行药品及床头交接;将告知制度贯彻到底,在护理中,应对患者和其他护理员在日常护理上准确贯彻告知制度,必要时可采取签字确认的方式;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护理人员应及加强无菌的观念,按照消毒灭菌常规进行各项技术操作;完善护理文护理文书记录,要求护理人员须在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原则的引导下,从法律的角度进行护理文书的书写和管理;认真执行巡视制度,及时发现问题,为医生提供必要的依据,以免耽误治疗;合理规划人力资源制度,实行弹性排班。护理人员根据年龄层次、技术水平来进行合理排班。

2.3 提高护士的知识与技能 就护理人员自身而言,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优化自身所备的知识体系,从而进一步提高自身在业务上的综合素质;并对自身技能进行持续提高,减少护理操作失误,另外,护理人员应加强对新引进仪器设备的熟练掌握,避免由于盲目操作而造成仪器和患儿的损伤。

2.4 加强护患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讲,服务态度是导致护理纠纷的关键性因素。对此,儿科护理人员应加强自身的业务素养,在操作时能进行换位思考,适时表示对患儿病情的关心和对家属心情的理解,并保证在检查结果上的及时传达,时刻与家属保持有效的沟通;在实际的护理操作中,可根据患儿家属性格、人格的不同,来采取不同的沟通方式,选取不同的沟通技巧,以增加沟通的灵活性;在与患者的费用沟通上,要向患者明示收费的高透明性,每日对费用总额发放清单;优化沟通中的服务流程,服务措施,确保病人检查、就诊的顺畅性。

综上所述,就纠纷产生的本质原因来说,主要是由于患儿家属期望值在就诊期间形成差异而催生了矛盾。据此,作为为了减少纠纷,必须从医院、护士两大风险要素着手:改善医院环境,提高护士的综合素养,最大限度减少儿科护理中的纠纷。

参考文献

[1] 卢宝丽,洪秀珍.儿科护理纠纷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现代医生,2010,48(4):9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