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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治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泥地,以及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物料运输、物料堆放、道路保洁、植物栽种和养护等活动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本办法所称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是指煤炭、砂石、灰土、灰浆、灰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易产生粉尘颗粒物的物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对本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规划,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第五条(污染监测和信息沟通)
市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的环境监测监控,定期公布扬尘污染状况的环境信息。
市和区、县环保部门以及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系统。
第六条(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和计划)
市环保局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会同本市有关管理部门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
本市建设、市政、公安、交通、市容环卫、绿化、港口等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扬尘污染防治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扬尘污染。
第七条(建设工程、绿化建设、房屋拆除扬尘污染防治责任)
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建设以及绿化建设、房屋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在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一般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内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应当在其周围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封闭性围拦;工程脚手架外侧必须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二)工程项目竣工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当平整施工工地,并清除积土、堆物。
(三)不得使用空气压缩机来清理车辆、设备和物料的尘埃。
(四)施工工地的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五)在进行产生大量泥浆的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泥浆池、泥浆沟,做到泥浆不外流,废浆应当采用密封式罐车外运。
(六)在中心城范围内,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上的,禁止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搅拌量每日在30立方米以下,需要在现场露天搅拌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扬尘防治措施。
(七)施工单位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第九条(房屋建设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房屋建设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工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
(二)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工地内设置临时堆放场,临时堆放场应当采取围挡、遮盖等防尘措施。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上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
(五)闲置6个月以上的施工工地,建设单位应当对其泥地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条(道路与管线施工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大型客运交通集散点范围内的道路与管线施工,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新建、大修道路工程,其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二)道路与管线施工堆土超过48小时的,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三)使用风钻挖掘地面或者清扫施工现场时,应当向地面洒水。
第十一条(房屋拆除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的房屋拆除作业中,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气象预报风速达到5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爆破或者拆除房屋。
(二)拆除房屋或者进行房屋爆破,应当对被拆除或者被爆破的房屋进行洒水或者喷淋;人工拆除房屋时,实行洒水或者喷淋措施可能导致房屋结构疏松而危及施工人员安全的除外。
(三)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四)建筑垃圾在48小时内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采取遮盖、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房屋建设施工技术规范和房屋拆除施工技术规范;市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将扬尘污染防治的要求纳入道路与管线施工技术规范。
从事房屋建设、道路与管线施工、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和作业记录台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从事房屋建设、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工程开工前,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建筑工地周围醒目位置公布,公布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公布期间应当保持公布内容的清晰完好。从事道路与管线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在工程开工3个工作日前报施工所在地的区、县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物料运输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旅游区(点)范围内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密闭化车辆运输。不具备密闭化运输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单位或个人承运。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车辆机械密闭装置的维护,确保设备正常使用,运输途中的物料不得沿途泄漏、散落或者飞扬。
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车辆不符合密闭化运输要求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不予发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四条(码头、堆场、露天仓库的防尘要求)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的码头、堆场和露天仓库,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储库,库内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落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五)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道路整洁,并及时清洗。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一般镇范围内现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其所有者或管理者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改造。
第十五条(道路保洁防尘要求)
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的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除雨天或者最低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外,城市主要道路车行道至少每日冲洗1次、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至少每3日冲洗1次。
(二)城市主要道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实行机械化洒水清扫,其他道路鼓励采取机械化洒水清扫。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符合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道路保洁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保洁作业技术规范。
第十六条(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措施)
在中心城、新城、中心镇范围内进行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要求:
(一)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在48小时内不能栽植的,树穴和栽种土应当采取覆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行道树栽植后,应当当天完成余土及其他物料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应当进行遮盖。
(二)3000平方米以上的成片绿化建设,在绿化用地周围设置不低于2米的硬质密闭围挡,在施工工地内设置车辆清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
(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泥地应当栽种绿化或者铺装;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纳入绿化建设和养护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裸土的绿化和铺装)
中心城范围内的泥地,应当进行绿化或者铺装。有关责任人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单位范围内的泥地,由所在单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二)居住区内的泥地,由业主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市政道路、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泥地,分别由市政、水务、绿化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扬尘污染场所、设施的监督检查。对综合性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可以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社会公布)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市环保局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布违法名单。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受理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后,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对查证属实的,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或者有关管理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或者投诉人奖励。
第二十一条(违反建设工程施工、房屋拆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施工单位在房屋建设施工、道路管线施工、房屋拆除中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公布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物料运输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物料运输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违反堆场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码头、堆场、露天仓库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道路保洁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道路保洁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或者市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植物栽种和养护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植物栽种和养护作业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顿。
第二十六条(违反裸土绿化和铺装防尘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有关单位对其范围内的泥地不进行绿化或者铺装的,由区、县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区、县环保部门组织代为绿化或者铺装,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余杭区)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施工、物料运输及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等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的综合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房产、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拆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市政市容管理部门负责物料运输、堆放和道路挖掘、养护、保洁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园林文物、公安、交通、林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工程概算应当包括扬尘污染防治费用。
第六条建筑工程、拆房施工工地周围应当分别设置不低于2.5米、2.1米的遮挡围墙,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第七条建筑工程、拆房、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二)工地内应当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及道路两侧各50米范围内的整洁;
(三)施工中产生的物料堆应当采取遮盖、洒水、喷洒覆盖剂或其他防尘措施;
(四)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五)工程高处的物料、建筑垃圾、渣土等应当用容器垂直清运,禁止凌空抛掷,施工扫尾阶段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当装袋扎口清运或用密闭容器清运,外架拆除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
(六)易产生扬尘的天气应当暂停土方开挖、拆房施工作业,并对工地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停止施工的通告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七)禁止在施工现场从事消化石灰、搅拌石灰土和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施工作业;
(八)从事拆房、平整场地、清运建筑垃圾和渣土等施工作业时,应当采取边施工边洒水等防止扬尘污染的作业方式。
第八条从事建筑工程、拆房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密目网,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等外逸,避免粉尘、废弃物和杂物飘散。
建筑工程的工地路面应当实施硬化,工地出入口5米范围内用砼、沥青等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小于出口宽度。
第九条建筑工程停工满1个月未进行建设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地内的地面采取硬化、覆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措施。
建设单位在拆迁完毕后6个月内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对拆迁地块实施临时绿化。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应当实施硬化,并配备洒水设备,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采取逐段施工方式的施工道路,已完工的道路部分应当保持整洁。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搅拌设备应当安装除尘装置或采取有效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道路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清扫前,应当进行洒水或喷雾,每日不少于2次,雨天及气温在摄氏4度以下的天气除外;
(二)每日早晨8时前应当完成第一遍清扫;
(三)在气温摄氏4度以上的连续5天晴天或风速4级以上的天气条件下,市区主要道路应适当增加洒水或喷雾次数。
第十三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交通标志、护栏、广告牌、报刊亭、公用电话亭、候车亭、公交站牌等公共设施和建筑物外墙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高层建筑物外墙的清洗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绿化养护单位应当落实保洁责任制,定期清洗城市道路绿化带,保持城市道路绿化带清洁。
绿化带围档应当高于绿化带内边缘地面5厘米,绿化带、行道树下的地面应当实施绿化或铺装;城市其他地面应当及时实施绿化、铺装或硬化,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五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广场、市场、停车场、码头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保洁责任制,确保公共设施和场所的清洁,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六条煤炭、矿石、煤矸石、沙、渣土、灰土、煤渣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放场地,应当采取覆盖或设置硬质密闭围档等防尘措施,确保环境的整洁。
第十七条车辆运输砂石、土方、灰浆、垃圾、渣土等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路泄漏、遗撒。
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整体爆破建筑物的,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防止扬尘污染的施工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方可施工。
第十九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在特殊时期,对特定区域内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作出禁止性规定。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可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拆房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房产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建筑工程、市政设施、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道路挖掘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公共设施的产权人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高层建筑物的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限期清理或采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规定履行清扫保洁任务或清扫保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严格落实交通建设项目业主的主体责任。在项目前期工作、建设、验收各阶段要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将环保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要落实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并在工程量清单中单列环保措施费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落实专岗专人,统筹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与监测,每季度向属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情况,主动、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二)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职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工作原则,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善交通建设领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机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建设单位施工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纳入信用管理,共同抓好交通建设领域环保工作。
二、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制度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未经批复不得开工建设的刚性规定。项目开工前或在建设阶段发生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报告的,应及时履行重新报批程序,发生重大变动的路段在环评未重新取得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对自建混凝土拌合站、路面混合料拌合站和碎石加工场单独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二)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施工过程中需严格落实环评批复要求,及时施作边坡生态防护、植被恢复等生态修复工程,做到“边施工,边修复项目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对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核查生态环保设施完成情况,并向属地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环保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展项目交工验收。
三、做好前期工作阶段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生态选线和生态修复设计。严格避让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确实无法避让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开展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尽可能避让生态敏感区,确实无法避让的优先采取桥梁、隧道等“无害化”方式穿(跨)越,同时通过设置动物通道、湿地水系连通等设计方案降低对自然生态系统的扰动。推进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同步开展生态修复设计,落实生态修复资金,加强植被保护与恢复。
(二)加强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照《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文件要求,在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环保专项设计中,全面梳理项目全线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点位,有针对性的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工程措施,细化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完善桥面径流收集系统、声敏感路段隔声设施、服务区污水处理设施、环境监测点位、道路绿化、临建工程污染防治等设计内容。
(三)加强设计成果审查把关。加强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环保专项设计的审查把关,邀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环保行业专家参与设计文件的评审,确保环评报告及其批复中的环保措施要求及其费用纳入设计文件及相应概预算文件。
四、做好项目建设阶段污染防治工作
(一)落实生态敏感区保护措施。生态敏感区属于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关注对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专题报告、环评报告及其批复要求,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全面禁止生活、生产废水直接排放。施工驻地生活污水应优先接入城乡污水管网,无法接入的,应设置化粪池收集,用于农林灌溉。拌合站、砂石料场生产废水和桥梁、隧道施工废水应完善施工场区排水系统并设置三级以上沉淀池,根据排放量和目标水质要求,合理选配污水处理工艺和设备,经沉淀处理后循环使用或达标排放。
(三)做好扬尘治理。按照《道路扬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要求,落实扬尘治理工作责任,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和预防施工扬尘预案,深入开展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施工场地严格落实场地硬化、施工打围、洒水降尘、产尘物料及裸土覆盖等环保措施。重污染天气应暂停土石方施工,大风和灰霾天气土石方施工应采取湿法作业。施工便道出入口严格落实道路硬化、配备洗车池、沉淀池、车辆高压冲洗设备、运输车辆覆盖等措施。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治理。按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相关规定,督促施工单位积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排气污染检测摸底和信息登记管理,做好进出场编码、信息等核实和登记工作,选用排放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来源正规、质量合格的燃油,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与燃料使用台账。杜绝在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做好噪声和光污染防治。优化声环境敏感区域(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施工便道、便桥的设置,尽量远离噪声敏感点位;淘汰落后设备,选用低噪音、低振动的施工机械、设备和工艺,因地制宜采用搬迁、隔声窗、声屏障等措施降低噪声影响;避免在噪声敏感点位附近夜间施工,途径噪声敏感区的施工车辆应禁止鸣笛、慢行通过。施工现场应对强光作业和强照明灯具采取遮挡措施,减轻对周围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无法有效避免噪声和光污染的施工作业,应做好对周边居民的解释安抚工作,尽量避免投诉。
(六)做好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理。对办公区和生产生活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设置分类收集垃圾桶,及时收集清运。对施工中产生的树根、不适用填料、建渣、材料外包装带等建筑垃圾应按规定集中收集、清运、处置。临时堆弃的建渣、石料等应及时定期清运,及时进行复绿。对于试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沥青废弃物等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危险废物暂存间,做好防渗措施,委托具有危废资质处置单位进行转运处置,并建立转运及处置台账。
(七)落实水土保持措施。合理设置排水、截水设施,及时实施边坡防护工程,防范边坡崩塌或滑坡,减少水土流失;严格落实表层耕植土剥离、储存和复垦利用措施;严格落实弃土场先挡后弃和分层碾压措施,确保渣场安全使用;及时取得取、弃土场变更的手续。
五、做好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试营运期间,建设单位应自行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环保验收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对环保措施进行整改完善。在整改完善后,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报告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并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单位申请备案。
【关键字】工程施工 技术分析 技术研究
【正文】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施工技术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及经济效益都具有极其关键的作用。在房屋建筑施工工程过程中,建筑行业的从业人员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相关技术问题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分析与研究,从而避免建筑工程出1现任何问题及影响,从而保证房屋建筑达到质量标准。
1.建筑工地扬尘防治有多项“硬指标”。
房屋建筑工地都将集中进行扬尘防治设施提升,提升工程有多项“硬指标”。通过整治我国将逐步建立扬尘污染控制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管理机制。
按照规定,建筑工程工地的出入口,应使用水泥、沥青等进行硬化,出口处硬化路面不能小于出口宽度;施工现场内主干道及作业场地也应进行硬化处理,施工道路应当坚实抗压、保障畅通;此外,所有施工道路要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能在没有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况下,直接进行施工道路清扫。
2.扬尘污染严重将顶格经济处罚.
今后所有的房屋建筑项目,需要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交扬尘污染防治方案,申报施工阶2段的扬尘排放情况,保证扬尘污染控制设施正常使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在集中治理专项行动期间,建委将加大对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控制工作的巡查检查力度,治理工作开展不力的施工企业和项目工地,将受惩罚。对于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文明施工不达标,应设未设车辆自动冲洗设施,黄土未采取扬尘控制措施的建设工程项目,有关部门将一律不办理安全措施备案手续,施工现场不得开工建设。
对于工程开工后现场管理差,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施工扬尘和车辆带泥带土上路污染城市环境的,住建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果逾期未能改正,将责令工程停止施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予以顶格经济处罚。/该负责人表示,如果施工工地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企业三处或三处以上施工工地因扬尘污染受到处罚,将记录一次不良行为,并列入我市建筑行业“黑名单”,在媒体上进行曝光。同时,属本地企业的,还将暂停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招投标资格;属外地企业的,将从严清除出洛阳建筑市场。
3. 深入开展施工技术现场研究
3.1深入开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贯彻实施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一种具体组织形式。?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很复杂,只要认真抓住施工现场管理水平低,这一关键因素,其它问题也就会相应得到改善。我们必须牢牢掌握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有效措施,并制定一系列相关的企业内部标准、政策、制度以及管理方法;加强对项目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约束;促使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紧密绕提高建筑产品质量,保证建筑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这一中心而进行工作。
3.2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建筑市场的竞争将会空前激烈,对工程质量及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建立健全标准化、规范化的现场施工管理制度,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所谓标准就是对重复性事物3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及企业内部标准。??应大力贯彻执行ISO9000系列标准,逐步完善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首先要求项目施工管理严格按照ISO9000系列标准,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并强化标准化管理制度。把工程质量管理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机结合起来,从而进一步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实现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3.3狠抓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工作,使标准化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具体化、制度化。技术交底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承担施工的负责人或分包人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技术交底资料应办理签字手续并归档。???在施工过程中,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有关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及设计变更的要求,应在执行前向执行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监理工程师应对承包人自行采购的物资进行验证。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现场的施工机械应满足施工需要。应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无证或资格不符合者,严禁上岗。?计量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3.4一个单位工程中,对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施工单位已预验,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的子单位工程,建设单位可组织进行验收。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位工程,当其中的施工单位所负责的子单位工程已按设计完成,并经自行检验,也可按规定的程序组织正式验收,办理交工手续。在整修单位工程进行全部验收时,已验收的子单位工程验收资料应作为单位工程验收。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和验收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总承包单位负责,亦应对建设单位负责。钢筋混凝土反映其流动能力的大小,而反映不出流动的快慢,这需要用塑性粘度的大小来反映,若坍落度相同,粘度大的流动慢,施工时填充模型的速度就慢,粘度过大就会增大施工难度,粘度小,流动快,施工方便,但粘度过小易产生离析与泌水使均匀性变坏,因此要控制好粘度的大小。
3.5检验批及分项工4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因此,分包单位对承建的项目进行检验时,总包单位应参加,检验合格后,分包单位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移交总包单位,待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时,分包单位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4.结尾
当前建筑工地尘起沙漫、建筑垃圾遍布已成为城市环境恶化的重要因素之一.对此政府已多次强调施工重要性,但因传统施工技术的天然缺陷和管理缺失,效果并不显着.业内普遍认为,建筑工业化是实现绿色施工的有效手段,其标准化生产带来的高效、清洁,使工业化成为住宅产业现代化的发展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1 .房屋建筑施工技术中一些常见问题的探讨[J].广西城镇建设,2012(2)12.
2 蒋正昭. 房屋建筑施工技术的常见问题分析[J]. 管理学家.2010(9).34
3石义维. 浅谈房屋建筑施工技术中常见的问题及控制措施[J]. 中华民居.2011(7)66.
作者简介:
张作令 男 汉族 1974年1月出生 山东宁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程师 主要研究方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
1.房屋建筑施工技术中一些常见问题的探讨[J].广西城镇建设,2012(2)12.
为扎实做好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工作,完成今年的创模目标任务,新城分局“举全局之力、集全局之智”,按照“组织领导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协调配合到位,舆论宣传到位”的指导思想,将深入推进创模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精心谋划,认真组织、多措并举将创模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一、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报请区四城联创办制定印发了《新城区迎接省级环保模范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方案》,将创模27项目标任务进行细致的分解落实,并对目标任务达标情况在全区创模迎检大会上进行全面解读分析,同时,在全局内部也对指标任务进行细化分解,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做到深入剖析,有的放矢,突出重点,攻坚克难。
二、丰富载体,创新形式,积极开展创模冲刺环保宣传活动。为了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良好的舆论氛围,积极引导群众特别是广大社区参与创模,积极关注环境污染防治,我局结合新城区特点,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创模宣传活动。一是环保分局自筹资金为全区88个社区订阅了《中国环境报》,使社区群众能更加及时准确的了解国家各项环保政策和工作动态,为基层环保工作提供指导。二是为推进环保进社区活动,在88个社区制作安装了176块环境宣传展板,广泛深入的在辖区居民中开展环保节能知识宣传活动。三是深入群众,对275户居民开展了环保满意度问卷调查,经统计,被访居民对城市环保满意率达到82.6%。四是联合区四城联创办、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及民乐园万达广场,积极筹备全市将在我区开展的“纪念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暨“创模冲刺我争先”主题活动,以营造浓厚的“创模”宣传氛围。
三、针对创模环境管理指标,找准问题,沉下心,对照要求抓落实。一是为确保辖区环境安全,加强对辖区重点污染源单位的监管力度,对及涉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5家国控企业,通过建立环境监管通报制度、污染标识化管理制度,不断强化监测和监察力度,并制定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各项污控设施正常运转,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二是认真组织开展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环境安全集中整治活动,下发了《新城区城中村和棚户区环境安全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成立领导小组,全区17个成员单位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对辖区7个城中村的各类环境安全隐患开展全面的摸底排查和治理工作。三是针对即将来临的中高考噪声问题,加大建筑施工噪声监管力度。召开了新城区中、高考期间噪声污染控制专题会议,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噪声防治工作承诺书》。同时,执法人员从5月初开始对辖区所有施工工地进行了拉网式巡查,特别是加大了夜间检查频次,努力为广大考生考创造安静环境。四是不断加大对扬尘污染的监管力度。继续大力开展扬尘污染防治“三级挂牌管理”制度,通过召开环保、建设、市容、执法、城改五部门联手的扬尘污染防治联席工作会议,对辖区8处建筑工地的13家施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按照“三级管理”评定办法实施挂牌,将易产生污染的环节进行细化量化,坚决遏制扬尘污染。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以根本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主线,以治污减排为总抓手,突出“命门”意识,着力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区建设、主要污染物减排、扬尘污染综合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方面狠下功夫,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环境质量,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工作目标
1、孝妇河出境断面水质达到COD&S804;45mg/L,氨氮&S804;4.5mg/L;
2、全年空气环境质量良好率达到50%;
3、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4、城市环境噪声按功能区划达到相应的环境质量标准;
5、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达到100%;
6、废弃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
7、COD、氨氮分别削减12%,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削减22%。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推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1、强化认识,完善工作方案。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任务特别艰巨,责任特别重大,要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分析,重点对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及实施细则,认真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指标达到考核标准要求。
2、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全面改善环境质量。痛下决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结构层次,切实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要加快完善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大气治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点源深度治理,全面提高污染治理水平。要健全环境管理体系,严格实行总量控制,严禁新上能耗高、污染重、层次低的污染企业,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改善环境质量。
3、明确责任,形成良好氛围。要切实加强督导检查和指导调度,统筹协调好工作进度。要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开展广泛的宣传及公益活动,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使环保工作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关心环境、支持环保模范城市创建、争当环保模范市民的良好氛围。
(二)全面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
1、大力实施结构调整,推动污染深度治理。
一是所有电厂都要建设炉后烟气脱硫设施,确保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300mg/m3以下。
二是对热电企业进行整合,实施“上大压小”和替电。启动鲁维制药有限公司自备电厂、鑫胜热电有限公司、双凤热电有限公司、大龙电力有限公司、坤升热电有限公司、金阳热力有限公司的整合替代工作,加快淘汰小型分散发电机组。
三是抓好能源结构调整。建成区内所有锅炉、茶水炉、饮食灶等直接燃煤设施一律进行天然气或其他清洁能源替代,不能进行替代改造的依法实施关停。
四是对保留的砖瓦企业,完善脱硫和全过程除尘工程,按照主排口数量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环保部门联网。
五是年6月底之前,淘汰30m2以下烧结机、300m3及以下炼铁高炉以及20吨以下转炉。
六是建陶企业要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市建陶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要求,完善脱硫和全过程除尘工程,按主排口数量配套建设在线监控设施,并与市区环保部门联网。
七是对不符合环境管理规范要求的建陶、砖瓦、耐火材料、铸造、混凝土搅拌站等依法实施关停取缔。
2、着力抓好减排项目运行管理。在推进“十二五”减排工程的同时,切实抓好“十一五”减排项目的运行管理,不断健全污染物减排长效工作机制,确保项目持续稳定发挥减排效益。要加大减排项目现场监察力度,对治污设施运转不正常或恶意排污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认真执行污染物总量确认替代比例,严格控制新增量。对新增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项目,必须在区域和企业完成减排计划任务的基础上,再累计削减一定比例的同类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减排指标未完成、不符合“十二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控制计划要求、已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建设项目,不予总量确认。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所替代的污染物总量必须来自合法企业,并且纳入“十二五”期间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4、积极利用市场手段促进减排。积极探索开展污染物排放权、排污权交易试点,推行排污总量控制管理体系,建立总量预警机制,禁止企业超总量排污。建立排污总量交易机制,利用经济杠杆和市场化手段盘活环境容量资源。
5、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减排责任制。将污染减排任务细化分解,落实到镇(街道、开发区)、部门、企业,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减排合力。要加强对减排项目的跟踪检查,特别是结构减排项目,要保存好有关影像资料,并防止反弹。突出企业减排的主体地位,坚持实行倒逼机制,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业,不予确认新建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继续实行减排完成情况定期督导、通报工作机制,不断强化目标考核,强化减排刚性,严格考核问责。
(三)突出抓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进一步规范建筑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房地产开发、旧村改造、道路和市政工程等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必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由住建部门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环境的日常监管工作。
二是建设项目开工前,各建设单位必须首先规划建设好施工场地道路,并在施工场地出入口设置标准的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建筑施工场地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全封闭围挡,否则,住建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是项目开工后,房地产开发单位、旧村改造所在村委、道路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并配备专人负责施工工地的环境管理工作。
四是施工现场围挡率、进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蓬盖率、场地洒水清扫保洁率、密闭运输率、出入车辆清洗率必须达到六个100%。
2、切实加大道路机扫、冲洗保洁力度。
一是各镇(街道、开发区)和环卫部门要改进清扫方式,增加机扫、冲洗车辆,加大机扫、冲洗频次,主干道路机扫率、冲洗率要达到90%以上。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技术要求,确保清扫保洁质量,避免清扫过程中的扬尘污染。
二是各镇(街道、开发区)要搞好污染普查,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小街小巷清扫、洒水等降尘工作。要大力推行绿色社区制度,强化社区扬尘环境管理的组织领导,下大力抓好督促落实。
3、加强交通运输扬尘污染治理。
一是交通、公路部门要负责对国道、省道进行维护保养及平交道口的硬化和绿化;在城区周边主要路口建设24小时执勤的运输车辆漏撒固定检查站点,重点加强对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蓬盖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加快散装物料密闭运输车辆改装工作进度。
二是交警、交通、城管执法部门要联合加大对无证、无蓬盖易漏撒物料污染道路运输车辆的查处力度。交警部门负责划定禁行区域和禁行时间,加强对城区内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和货运车辆闯禁行的检查处罚力度。特别是对城区内未改装为制式密闭运输的渣土运输车辆,不得办理城区内车辆行驶通行证,并加大对无制式密闭运输装置拉运渣土上路车辆的查处力度。交通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禁未采取密闭方式运输散装物料运输车辆进入城区行驶。城管执法部门要加大城区内建筑渣土运输车辆漏撒的查处力度,对不实施密闭运输和超载、超限造成渣土漏撒的要进行严格处罚,对道路撒漏物料要及时协调环卫部门进行清扫。
三是各镇(街道、开发区)要开展硬化道路“户户通”活动,辖区内的道路要全部实施硬化。要在主要道路设置车辆冲洗点,杜绝车辆带泥上路,造成扬尘污染。
4、强化物流园区、粉性物料经营点、料场、堆场和闲置场地环境治理。
一是加强物流运输企业扬尘污染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进一步做好辖区内物流园区及粉性物料经营场所管理工作,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交通部门要加强督导调度和考核通报。
二是加强粉性物料货场、堆场污染治理。各镇(街道、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各类货场、堆场的扬尘污染治理,对无证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煤炭经营点的管理,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得办理煤炭经营证,并依法取缔。
三是加强渣土堆清理整治。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督导城区内建筑渣土的清理整治工作,同时,防止新的渣土堆形成及杜绝建筑垃圾乱拉乱倒现象的发生。各镇(街道、开发区)要规划建设建筑垃圾、渣土专用吸纳场所,并逐步推行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和综合利用。
四是闲置场地绿化。对辖区内和闲置场地实施硬化、绿化,提高硬化、绿化率,减少地面,做到“黄土不露天”。绿化施工时必须采取防尘降尘措施,对产生渣土要做到日产日清,并采取密闭措施运输。
5、抓好露天矿山开采加工扬尘污染治理。按照《市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实施生态开采和恢复,杜绝在“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山,做好破坏山体和开采矿山地质生态恢复。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已关停和取缔矿山企业的监督检查,从严打击私采偷挖现象。
6、加大对城区内露天燃烧、废品收购点和生活垃圾的清理整治。城管执法部门加强对城区内露天烧烤点和废品收购点的清理整治;环卫部门加大对城区生活垃圾的整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7、进一步加强企业扬尘治理。
各企业要严格落实扬尘污染治理任务和要求,切实搞好清洁生产和扬尘、粉尘污染控制:所有粉性物料生产企业各排放点全部安装高效除尘设施;粉性物料储存、运输企业全面完成辅料棚盖、原料入库封闭存放工作,严禁粉状原、辅材料露天堆放和晾晒;对厂区内道路、空地实施硬化和绿化,道路和路面定时清扫和冲洗;汽车运输使用配备制式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对进出企业的运输车辆实施登记报告制度,企业设立专人对进出车辆的车主、车型、驾驶员、运输物品、来源地或去向地、密封或蓬盖状况进行逐一登记,并建立台帐,按月上报区环保部门;在企业进出口设立车辆冲洗台对进出车辆逐一冲洗,对未经冲洗不符合清洁要求的车辆禁止出厂。热电、钢铁、焦化、建陶和混凝土搅拌行业要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热电企业扬尘污染治理的管理意见》、《市钢铁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市焦化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市建陶企业管理规范》和《关于对全市混凝土搅拌企业进行环境治理的意见》要求,严格落实扬尘防治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大对企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管力度,特别是按照“关停取缔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壮大扶持一批”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采取上大压小、区域限批等措施加快对热电、钢铁、焦化、水泥、建材等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改造升级和淘汰转产,从根本上解决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的影响。
8、大力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
交警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机动车排气路检、抽检工作,确保路检、抽检率不低于辖区内在用机动车保有量的5%;进一步抓好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提高检测质量,并加强对机动车环保合格分类标志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交警、环保部门要加大对高污染(冒黑烟)车辆的查处力度,禁止高污染(冒黑烟)车辆上路行驶。交警部门要严把车辆年检关,对于没有经过环保检测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同时要加大对黄标车辆的查处和淘汰力度,划定黄标车辆禁行区域并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工商行政部门要加大对油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重点区域及重点污染企业实施环保限期治理
1、治理范围。
一是不能稳定达到《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涉水企业;
二是影响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企业;
三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或不能稳定达到《全市重点行业和区域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燃煤电厂、钢铁、焦化、水泥、化工、建陶、耐火材料、砖瓦、铸造等行业有关企业;
四是影响环境质量的重点区域。
2、治理要求。
一是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单位,要制定治理计划,明确期限,落实责任,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搞好治理工作。在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之前,要把资金优先用于污染治理。
二是所有限期治理企业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未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由环保部门依法实施顶格处罚,并对其产生污染的生产线实施停产治理。
三是各镇(街道、开发区)要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限期治理工作进展情况报区环保分局。
区政府将建立通报考核制度,每月一通报,半年一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年底,区政府将组织综合验收考核,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对完不成任务的实行环保“一票否决”。
(五)认真开展涉铅等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
1、专项整治的范围。
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在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废水、废气、废渣中含铅、汞、镉、铬、类金属砷等剧毒物质排放的企业及在生产、贮存和运输等环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
专项整治的重点行业是:有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皮革及其制品业、陶瓷玻璃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尤其是含铅蓄电池及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冶炼业等。
2、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是企业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制度情况(包括铅酸蓄电池及废铅酸蓄电池回收冶炼企业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二是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或园区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及污染达标排放情况;
三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设施、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四是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
五是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
六是企业含重金属等危险废物的贮存、处置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七是现有企业和已关停搬迁企业原址周围区域重金属污染及治理恢复情况;
八是城镇、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沥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3、专项整治的目标任务。
全面排查涉铅等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状况及周边区域环境隐患,摸清重金属污染底数;严肃查处企业违法建设、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确定重点防治企业;集中整治一批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问题,使涉铅等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四、组织保障
1、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今年环保工作任务重,压力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落实“属地为主、条块结合、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切实将环保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根据分工,明确目标任务,研究制定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实效性强的工作方案和整改措施。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负总责,分管负责人要靠上抓、具体抓。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搞好协作,加强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实现信息共享、应急联动。
关键词 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标及设计监理;辩识与评估;风险防范;清洁生产
中图分类号X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708(2010)28―0122-02
引言
清洁生产概念来源于工业生产领域。过去100年以来,在世界各国经济迅猛发展的同进,全球的生态和环境也遭受了严重的破坏和污染。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了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先后实行了环保战略的重大调整,将以“末端治理”为主要内容的污染控制策略转向以“清洁生产”、“源头控制”为主要的内容污染防治策略[i-2]。在1992年如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正式将清洁生产定为《21世纪议程》的主题,使之成为工业生产的发展模式,在国际上得到了共识。
我国自1993年在上海如开的第二次全国工业污染防治会议上,明确清洁生产在我国工业污染防治中的地位以来,也陆续颁布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战备需要。
1 建筑工程清洁生产现状及本文问题的提出
建筑业与典型的工业生产不同,其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与一般固定资产不同的属性。在生产过程及投入运营后,所消耗的物质资料主要为钢筋、石子、水泥、黄砂、水及木材等原材料,不直接涉及到化工、能源、铅、氯汞、橡胶等公众所熟悉易导致环境与生态问题的敏感性行业,从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宏观管理方面看,目前我国也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一些省市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定性地要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等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所引起的环境公害未有深刻的认识,所采取的措施尚属于“末端抬理”方式。
实际上,由于建筑工程的体量庞大,生产与管理复杂,会对环境造成相当的影响甚至破坏。本文提出,改变建筑业清洁生产中的“末端治理”模式,在工程建设决策与设计阶段,就着手进行工程清洁生产的规划与计划工作。做好清洁生产的辨识、评估、风险与防范,提高清洁生产设计水平,在工程建设前期,通过系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建筑工程设计与施工中产生的污染,把清洁生产理念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从源头抓起,而非仅限于施工阶段。
2 建筑工程清洁生产的前期管理措施
任何一个工程建设项目都有其从摇篮到坟墓的生命周期。而工程项目的提出、规划与策划、可行性研究以至于工程设计,组成了工程项目的前期研究开发阶段,这一阶段,对工程项目的产生、建设内容、规模以及对环境的影响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一阶段就做好工程项目清洁生产的辩识、评估、规划与风险管理工作,代价很小,但对建筑工程的清洁生产可以起到未雨绸缪、事半功倍的作用。
2.1 对项目避行科学、充分的可行性研究
站在投资者个人角度,最关心的可能是项目的财务效益。但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则必须对项目所可能产生的环境与生态影响进行评价与论证。除了产业准入、产业核准、落后工艺与设备淘汰等宏观内容外,还要对项目的土地节约、规划节能、管理节能、空调暖通节能、用电节能、用水节能、消防节能、交通节能等诸方面均要进行通盘考虑。虽然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清洁生产还缺乏经济、法律、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但环境保护与建筑节能是大势所趋。现阶段,行政审批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给出切实可行的节能措施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并给出相应的预算及预算资金的来源,论证预算资金到位并实施于环境保护的可能性,提出资金到位的保证措施等。
以房屋建筑施工为例,施工中车辆行驶产生的扬尘占建筑施工总扬尘的60%以上。在路面同样清洁的程度下。车速越快,扬尘量越大;而在同样车速的情况下,路面越脏,扬尘量越大。因此,限速行驶和保持路面清洁是减少汽车扬尘的有效办法。如果在施工期间对运输车辆行驶的路面洒水抑尘。每天洒水4-5次,可有效控制扬尘产生,减少扬尘量70%在此,扬尘TSP影响范围缩小到20m~50m。而限速行驶及洒水抑尘带来的建设进度的减慢和建设成本的提高在项目建设前期就得到充分考虑的话,实施的可能性和实施的质量就越高。
2.2 提高建筑设计水平,降低生命周期成本
设计决定了建筑物将来的面貌和使用情况。现阶段,我国已普遍要求项目施工图必须进行节能设计。节能设计可有效减少建筑物在投入使用后的能源投入,从而使其生命周期成本达到降低。
在工程设计阶段引入设计方案竞赛、设计招投标、设计监理等工作机制,规范设计市场各方行为,加大对设计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提高设计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要地位的认识,保证设计水平和设计质量,是降低工程成本,减少建筑业生产对环境和生态影响与破坏的有效途径。
2.3 项目施工环境公害辩识及风险防范
施工阶段基本工艺与可能产生的污染如图1所示。
除此之外,在施工各阶段还会伴有对原有建筑物的危害、生活废水、地下降水、高空坠物、震动及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等环境公害问题。在项目建设前期,利用初始风险清单法,对这些问题进行罗列,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对危害进行评估,分级,拟定防治计划与费用,对风险进行预测,制定防范措施和费用预算。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必须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合理规划城市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证环境保护资金投入,采取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第三条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渔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船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和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分别由其所在管理委员会负责。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市和区、县环保部门对举报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提供环境污染事故重要线索,为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其他地区为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功能区,应当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计划、规划等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划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第七条本市对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核定的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本市大气环境容量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拟订本市不同时期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
主要大气污染物名录,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和本市的实际情况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区、县环保部门依据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根据各单位现有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产业发展规划和清洁生产的要求,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事业单位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拟订本辖区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环保部门审核后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环保部门综合各区、县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拟订本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根据本市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审核向大气排放污染物单位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未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放许可证;对超过核定排放量的排污单位,责令限期治理,并在限期治理期间,核发临时排放许可证。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期满,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达到核定排放量的,换发排放许可证。
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的,不得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
第九条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技术改造等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获得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指标,然后按照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手续。该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由市环保部门核发排放许可证。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环保部门报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持有排放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市环保部门办理审验手续。
第十一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环保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排污申报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设施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地区、县环保部门申报,并写明理由。环保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并加强对生产设施和污染处理设施的保养、检修,采取措施防止大气污染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
排放或者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气体以及含放射性物质的气体的,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向市或者区、县环保、民防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备案单位的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十四条在本市大气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封闭部分道路,疏散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等。
第十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本市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建立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定期本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公报,环境空气质量预报、日报和年报。
第十六条本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实施在线自动监测。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重点单位,必须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并由市环保部门纳入统一管理的监测网络。第三章防治燃煤产生的大气污染
第十七条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能源结构,发展集中供热,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
在无燃煤区内,禁止使用煤和重油、渣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以下简称高污染燃料)。在基本无燃煤区内,限制使用高污染燃料。
在无燃煤区、基本无燃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在无燃煤区以外地区使用燃煤的,必须使用全硫含量小于百分之零点五、含灰分小于百分之十的低硫优质煤。
第十九条本市不得新建燃煤电厂。
已建和已批准建设的燃煤电厂、煤气厂和额定蒸发量超过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的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排放的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的,必须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
禁止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不得使用高污染燃料。
本市建成区内已建的燃煤电厂、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应当逐步改用清洁能源;在热电联供管网和其他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地区原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供热锅炉,按照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限期拆除。
第二十条禁止向本市建成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在本市建成区内使用不符合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市建成区低硫优质煤的质量标准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炉前在用煤的污染物含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防治机动车、船排气污染
第二十一条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机动车、船,有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船维修单位应当具备规定的资质,并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维修后的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规定的标准。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船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经限期维修也不可能达标排放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报废。
第二十四条市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年度检测,具体的检测工作可以委托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市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检测单位名单,并对检测规范的实施和检测质量进行监督。
未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不得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
经市环保部门委托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如实提供检测报告,并定期将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市交通、渔政等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委托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机动船检测单位,按照规范对机动船排气污染进行检测,并应当定期将机动船排气污染检测情况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市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应当主动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环保部门的监督抽测。
第二十六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船用燃料,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燃料。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市加油站燃油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
第二十七条向大气散发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工业生产和垃圾堆放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当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而向大气排放的,应当采取污染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散发恶臭气体影响居民生活的垃圾堆放地、河道等污染源进行治理。
第三十条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建成区内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第三十一条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污染,排放的油烟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的底层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不得将居民住宅楼中的住宅用作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
现有饮食服务业经营场所污染扰民的,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或者停业。
第三十二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经营场所。
第六章防治扬尘污染
第三十三条建筑、拆迁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防治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扬尘。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围挡施工现场周边,铺装施工的主要临时道路,密闭储存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筑材料,采取喷淋、遮盖或者密封等措施防止泥土带出现场;对施工过程中堆放的渣土,必须采取防尘措施,及时清运、清理、平整场地。
市政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四周设置有效、整洁的防尘隔离围挡,并采取喷淋、遮盖等有效防尘措施,及时清运工程弃土,尽快修复破损路面。
在外环线以内和滨海新区建成区内施工的,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消化石灰、拌石灰土或者其他有严重粉尘污染的作业。
城镇房屋拆迁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对超过规定期限的闲置土地,应当进行园林绿化或者铺装。
第三十四条装卸、储存、堆放易产生扬尘物质,必须采取喷淋、围挡、遮盖、密闭等有效防止扬尘的措施;运输易产生扬尘的物质,必须使用密闭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遗撒或者泄漏。
第三十五条在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城市主要道路应当推行机械化清扫和再生水冲洗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和再生水冲洗率。
第三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绿化和铺装建成区内地面,将建成区内土路、沙石路建成硬铺装路面,并做好养护工作。
第三十七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沙治沙,建设城市防护林带,改善生态环境。
禁止填垫和侵占水面和湿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无排放许可证或者无临时排放许可证向大气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污,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排放许可证,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排放许可证,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经限期治理排放大气污染物仍超过核定排放量的,由市环保部门吊销临时排放许可证,并报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排放许可证审验手续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无正当理由,拒不补办审验手续的,市环保部门可以吊销其排放许可证。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规定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自动监测仪器设备或者拒绝纳入监测网络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无燃煤区和基本无燃煤区内,未在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保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在无燃煤区以外不使用低硫优质煤的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采取控制措施或者排放二氧化硫和尘超过核定排放量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本市外环线以内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或者在其他建成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十吨(额定功率7兆瓦)以下锅炉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船维修单位未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的,由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定的检测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或者提供不实检测报告的,由市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资格。
第四十六条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停放地或者机动车拥有单位对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状况抽测时,发现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员拒绝、阻挠对其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抽测的,由公安、环保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物质的;
(二)在本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和本市低硫优质煤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在建成区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烧烤用具,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施工扬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仍未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可以责令其停工整顿。
第五十一条环保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污染大气环境行为的检举和控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应当予以受理的事项不予受理,或者对应当予以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或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文件精神,重点是围绕增强质量安全意识,推动责任落实,规范市场行为,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集中整治:
(一)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情况,施工图是否审查合格,是否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是否按规定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管。
(二)施工企业是否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图纸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工程质量安全主要管理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尤其是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及履行情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永久性标牌、质量信息档案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钢筋、混凝土等主要建材质量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及抗震设防情况,有无渗漏、裂缝以及水暖、电气、节能保温等方面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深基坑、脚手架及起重机械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六)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落实“五个基本”、实施关键环节质量安全检查、进行竣工验收等情况。
(七)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重点对已建成的工程质量安全开展“回头看”,检查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否建立畅通的质量问题投诉渠道。
(八)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管控情况。现场“三员”管理、开复工、视频监测监控、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六个百分之百”防尘降尘措施执行情况等。
根据活动方案的安排,舞钢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19年5月10 日进行了动员部署。并制定实施方案,成立了以刘忠心为站长,雷鸣、李展、赵新益、李富强、任克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全面进行部署安排,及时将集中整治工作要求传达到各有关项目及参建主体,确保全覆盖。根据活动方案的节点要求。我站定于5 月至 7 月组织实施。7月底前,我站组织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尤其是四类重点民生工程参建主体开展了自查自纠。
我站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正在开展的工程质量安全提升三年行动、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安全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暗访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攻坚行动、全省“防风险保平安迎大庆”消防安全执法检查专项行动、施工现场扬尘管控、“五一”期间和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值班值守等工作有机结合,重点检查了工程质量安全、扬尘管控方面存在的问题隐患,自查自纠是否深入、扎实、有效,登记建档是否全面详实,整改是否及时到位。
根据时间节点要求,我站按照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工作,有条不紊的组织实施。现对集中整治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总结工作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工作做在前面,强调预防为主。我站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消除隐患、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各项工作做在前面。主要表现为:
(1)、抓好工程开工前工程质量监督方案的编制,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建立,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要求,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以及施工单位的各项自检措施是否落实;同时检查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组组成情况,检查总监和监理人员的持证情况,监理细则、项目划分是否合理,各项复查措施是否落实。通过上述的工作,从源头把好质量控制关,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加强巡查,坚持原则。为及时掌握在建工程质量情况和工程进度,我们做到经常到工地进行检查,重点工程随机抽查,检查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检查施工、监理单位有没有按照事前制定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如发现项目经理和总监不在岗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二是检查原材料的质量,检查各项检测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单元工程和分部工程的评定情况;三是检查混凝土的浇筑质量;每次的质量监督活动均按照相关质量标准进行检查,通过深入工地现场及听取汇报,形成书面检查意见。
(3)、紧紧围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集中整治活动”这一中心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且按照各级文件要求及工作部署,组织开展了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专项整治会议,进一步规范了建筑市场及质量检测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活动开展以来,我站共组织开展了3次在建受监工程项目质量大检查,涉及14家工程项目。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均已下发整改通知单,并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要求整改落实到位。截至目前,下发整改共计 份、停工 份,违法违规工程移交执法机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