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市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范文

市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市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市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

第1篇:市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范文

一、施工前的监理工作 施工前的监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必须要对监理的项目有一个细致深入地了解,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在进行施工监理过程中从全局出发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另外通过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基本情况有细致入微的认识,比如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地点、周围的水文地理条件、气候条件、土地购置、道路以及管网线路、标高、施工条件等。并根据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审查施工设计,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使施工设计更符合实际需求。而在建筑施工实施期间要严格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因为质量保证体系直接关系着建筑施工期间的质量控制,是确保施工质量的关键环节,所以必须要加强施工质量的实时监控以及对施工人员的素质教育,这是监理人员配合施工单位的管理层共同执行的重要工作。进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基本检测、施工检测以及竣工验收有关的安全、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这三大部分。其中基本检测在质量指标以及检测方式上都有国家的相关标准以及规范进行限定,在检测方法、设备仪器、工作流程以及人员素质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定指标,在进行检测时一定要按照相应标准所规定的程序以及要求进行复演性检测,这样所获得数据才具有真实意义以及可比性。施工检测是施工单位进行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在进行检测时要注意技术条件、检测程序以及第三方见证,确保检测过程的统一性以及公正性。竣工验收抽样检测是确认施工检测的程序、方法、数据的规范性和有效性,为确保整个工程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提供可靠的数据基础。

二、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理方法 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监理的过程中,进行质量检测的方法根据不同的检测内容可以划分为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对施工检验进行旁站监督以及委托第三方检测。

(一)见证取样进行见证取样时要涉及结构安全时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该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中有关检测范围、数量以及程序等的规定进行见证取样。该文件还指出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以及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等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另外进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见证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具备足够的建筑施工检测知识能够取得见证取样证件,并且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以及监督机构等。建筑工程质量监理的见证工作人员应在试件或包装上做好标识、封样、标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数量及见证人签名,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以及真实性负责。见证人员应作见证记录,并归入施工技术档案。检测单位应按委托单,检查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套,确认无误后,再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检测报告应科学、真实、准确。监理机构中的见证人员在抽样时应注意对进场材料的抽检,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对现场留置的各类试件试块每一检验批必须是同品种、同规格编号、同生产厂家或产地、同时间生产或同时间人场、同施工部位、同操作人员、同施工要求。如果存在差异则应该作另一检验批,而且抽样要按有关标准规定的办法进行批量取样。在见证取样监理的过程中还必须跟踪了解检测结果,并与施工单位质量控制试块的评定结果比较一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平行检验 平行检验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其目的是用以复核施工检验的准确性。根据房建项目特点,平行检验项目主要是测量放线、复核几何尺寸等类的检验。检验可使用监理自有设备,也可使用施工单位的设备由监理独立进行,但必须对平行检验使用的设备予以正常状态的确认。平行检验一般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完成后进行。若时间紧时,也可采用与施工单位同步检验的方式。根据现阶段建设监理的要求,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采用100%平行检验,应与施工单位自检一一对应,对装饰工程等可采用按规范要求的比例进行平行检验。监理平行检验应做好记录,记录表格可参照施工自检表格另行制订单独记录,也可利用施工单位一式两份检验批自检申报表中的一份进行对比检验记录。

(三)对施工检验进行跟踪监督 由于利用平行检验的频率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为了能够确保质量检测的准确性以及有效性,监理工程师还要对施工检验进行跟踪监督。平行检验以及对施工检验进行跟踪监督相互之间应该配合进行。根据建筑项目的实际情况,全过程进行施工检验以及跟踪监督,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也可分部进行。对房建建筑工程例如灌水实验、水压实验、气密性实验、防雷接地、环保检测、智能化测试以及电气测试等具有实用功能的检测应该采取跟踪监督进行监理。通过运用跟踪监督的方式进行监理,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同时有利于同施工方进行共同分析后提出整改方案。对施工检验进行跟踪监督,记录应该采用施工检验记录表,由施工方质检员进行详细记录,监理跟踪审核现场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有效记录。

(四)委托第三方检测 当房屋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检测时,监理工程师应该对第三方检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全面的审查,这其中就包括第三方检测单位的资质、检测人员职业素养以及检测设备的检定状况等。与此同时对第三方其检测单位提出的检测方案进行审批,在检测过程中应该重点监督检测环境条件是否符相关检测规定的要求,对检测报告应该及时跟进搜集从而能够在第一时间了解检测情况并对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三、竣工验收的监理工作 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过程中要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人员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技术档案以及竣工报告,审查完后在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上填写审查意见。在竣工验收时汇报相关的监理工作内容,接受上级质检部门和省市监理协会以及其他领导对监理报告的复审,审核通过后在工程竣工验收书上签字确认。 此外监理人员还要协助房屋建设单位制订验收方案以及监理计划安排,协助房屋建设单位通知质监部门进行实地考察,协助房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协助房屋建设单位审阅相关的建筑工程档案资料,协助房屋建设单位组织现场工程质量审查以及起草竣工验收意见书,协助房屋建设单位起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协助房屋建设单位向当地一些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验收文件。

四、结束语 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建筑行业的迅速崛起,而且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也制定出了相应的标准,使得在一定程度上对于房屋建筑施工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根据目前房屋建设施工中有关于确保工程质量要严格做好监理工作,将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也只有通过高质量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理工作才能确保整个工程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孙敬轩;杨建斌.浅析施工阶段监理的质量控制策略[J].山西建筑,2007.

[2]蒋瞻.推行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环境研究[D].南京林业大学,2007.

[3]陈金华.市政工程监理工作所面临的困境与对策[J].重庆建筑,2005.

第2篇:市政工程监理评估报告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的工程为在石庄镇镇域范围内由政府投资的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公用设施工程、道路交通工程、环境保护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下管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工程建设管理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及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石庄镇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镇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实施行业管理。

第二章立项、设计、招投标

第四条所有拟建工程必须由投资方组织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进行分析论证,取得立项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条所有拟建工程应根据批准的立项内容,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及工程设计。

第六条投资方应严格按照招投标管理办法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低于招标限额以下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议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三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施工单位须凭中标通知书、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等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施工单位须认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组织、技术、安全方案,明确进度计划。

第九条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须提供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总监任命书、总监证书、现场监理证书、专业监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业绩合同文件。

第十条监理单位必须认真编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旁监方案。监理工作实行月报制,即每月最后一天将监理月报等监理资料报工地质量负责人,再由质量负责人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所有工程开工前应由业主方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完成的各分项、分部工程、隐蔽工程报请总监工程师初验合格后由总监组织各责任主体单位进行验收,不达合格标准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按现场见证取样的有关规定对进场材料及砼试块进行现场见证取样封存,并由监理和业主委托人陪送到业主指定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工程确需进行变更的,施工单位应主动向总监和业主提出变更意见或变更请求,由合同总监、业主审查同意后通过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少量、简易变更可直接由业主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

第十五条政府工程变更实行分级报批,单项变更数额伍仟元以下的由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领导批准;同一工程两次以上变更或数额在伍仟元以上的报主要领导批准,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在合同总价10%以内的变更应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无现场定额外签证及合同外工程量签证制度,在招标范围内不允许发生现场签证。对合同明确可按现场签证、基础加固及个别不可预测的项目确须现场签证的,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完整的技术资料,经监理审查后由业主组织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批准权限参照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七条根据现场施工的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不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经监理和业主同意减少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由监理负责及时做好变更记录,经工地质量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主要领导批准,在工程结算时按实扣除。对变更工程一经发现没有及时记录,在业主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不论工程量增减,相应损失一律由总监理工程师、现场监理和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工程按照合同和现行定额及现行指导价规定应认质认价的材料、半成品,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和业主组织的建设、纪检、财政等部门共同参加市场考察、询价,对现场确认的品牌、质量标准、定价等重大事项应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所有认质认价的材料进场由分管领导组织业主驻工地质量负责人、监理、项目经理共同验收,符合认质认价标准的方可使用,否则业主对工程不予组织验收。

第四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竣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根据规定书面提出竣工申请;

3、监理单位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

5、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初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后监理签署的合格证明材料;

8、总监签署的住宅楼分户验收合格证;

9、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前7天向业主提交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工程竣工验收由业主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参加,听取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审阅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看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和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由工程建设实施单位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并通过验收后方可签署竣工验收单。

第二十一条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或物业公司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将竣工文件整理归档,将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竣工图、竣工验收单、室外工程雨污水、自来水、道路、路灯、绿化、强弱电等公共设施施工图、竣工图等报建资料整理后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存档。资料不全不予送审,不予结算。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应履行保修义务,对拒不履行义务或不及时履行义务的,由业主单位或物业公司代为履行,所需经费在施工单位保修费中扣除,由此造成的影响和后果由施工单位承担。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1、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须将立项文件、报建批准资料、总平图、设计图、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原件报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备案,项目开工时由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按批准内容组织放线。

2、业主单位派驻现场的工程师、业主代表、质量负责人等全权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和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措施以及监理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成本控制,并做好协调服务。

3、业主聘请的监理直接负责监督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成本控制和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每月应对镇区内在建工程的建设进度、质量、安全、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施工单位1000~10000元、监理单位1000~3000元罚款,并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合格。对进度严重滞后且没有补救措施或管理混乱、质量较差、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可以提出提前终止合同清退出场的要求。检查时总监理工程师和项目经理不在现场的分别罚款1000元,现场监理和专职安全员不在施工现场的每人罚款500元。

第二十六条施工期间项目经理和监理必须不离施工现场。总监实行7、5、6到岗制,即每周7天须有5天在场,每天在场时间不少于6小时。现场监理实行7、7、8到岗制,即每周到岗7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各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业主代表实行每天进场签到、离场签字、有事请假制度。未经业主代表同意,项目经理、总监、现场监理擅自离岗一天罚款500元,离岗一小时罚款100元。由业主驻工地代表进行考核登记、监督实施。业主驻工地代表不能严格履行职责的,发现一例罚款1000元。各工程监理月报每少一次罚款1000元。

上述罚款可在业主与工程建设实施单位费用结算时予以扣除。

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实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石庄镇工程建设不良记录名单。凡被列为不良记录名单的,自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石庄镇承担相关工程业务。

1、设计单位设计质量差(含不考虑经济指标),不能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施工过程中服务不到位的;

2、勘察、检测单位弄虚作假的;

3、施工单位不按图纸和相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非法转包和分包的,工程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使用劣质材料、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现场管理混乱、整改不力的;保修期内不履行保修责任的;

4、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给业主或施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5、造价咨询机构与投标单位或施工单位串标的;

6、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不认真履行本规定,工作效率低下,处理问题推诿扯皮、敷衍了事、处置不力,以及幕后操纵、支持阻工闹事的业主单位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100%的年终

奖金或绩效工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本规定与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