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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劳动价值理论观点描述
劳动价值理论是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在政治经济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劳动价值理论由商品理论、货币理论和商品经济的基本规律三部分组成。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两个因素。其中,具体劳动创造商品的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使用价值的唯一源泉。商品价值量的大小就是由其所凝结的抽象人类劳动量的大小来决定的。商品所包含的抽象人类劳动是劳动者的具体劳动耗费在商品经济关系中转化变成的结果。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表现了主观具体活劳动耗费所产生的客观社会效果——满足社会需要的有效的劳动的含量。
商品的价值量同样由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来计量,取决于生产商品是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的价值量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交换要按照价值量相等的原则进行,即等价交换。价值规律对生产和交换活动起着支配作用,通过价格的运动来表现。而价格的运动又离不开竞争机制、供求机制。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市场的调节产生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弱点和缺陷,这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把市场经济下价值规律的调节机制的消极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
1.2从经济人类学的角度对价值理论的评述
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是人类社会工业化、市场化的初期,其目的是为划清劳动与剥削的界限,揭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价值创造过程中,除资本、土地和劳动力外,先进技术、科学知识、经营管理和信息等已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生产因素。尤其是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它的不断创新与推广对社会财富积累的贡献越来越大。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的“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已造福于民”。科学技术对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创造具有重大的作用,通过人这一劳动主体把科学技术融入到其他生产要素当中来提高劳动者的生产效率,从而产生出多倍的劳动生产率的劳动者创造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也即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现代企业要在市场经济中立足,更需要通过改进技术,改善经营和管理以提高劳动生产率。
制度作为创造使用价值和价值过程中的重要因素,它的产生不过是把社会价值共意得到一种稳定性存在的保证,把道德秩序转化为一种权利秩序,它为社会的共同价值标准和交换行为规范、组织原则以及知识技能等等的人类发展的创造物,提供了一个基本的世代承续的社会机制,保存了人们交换行为和关系的模式,并且通过使价值共意合法化和固定化,而扩大了社会交换的范围。这种外部意志的强加力协调着人们的行为动机,并促进或阻碍价值的创造。例如,我国当前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制度,股份制逐渐成为公有制主要形式,在不断完善和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劳动者创造价值有激励作用。
2民族品牌的价值来源及构成
2.1从商品的二重性看民族品牌的价值来源
(1)从商品的使用价值分析。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马克思在这里就强调了满足人们需要的是物的客观存在。物的这种“有用性”离开了商品实体就不存在了。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商品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层次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受人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既包括物质的,也有精神的,还有社会的。从另一角度看,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的“消费者剩余”概念从另一角度分析了商品对消费者的满足。“一个人”对一物所付的价格,绝不会超过,而且也很少达到他宁愿支付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因此,他从购买此物所得到的满足,通常超过他因付出此物的代价而放弃的满足;这样,他就从这购买中得到一种满足的剩余。他宁愿付出而不愿得不到此物的价格,超过他实际付出的价格的部分,是这种剩余满足的经济衡量。这个部分可成为消费者剩余”。这种消费者剩余既可能是商品本身所具备的,也可能是消费者的“发现”,还可能是消费者的心理感受。
民族品牌的“有用性”承载于其产品上满足消费者的物质需求的同时,在买方市场的今天,消费者购买民族品牌更多的集中在精神和社会需求层面。人们在购买民族品牌享受其基本的“有用性”的同时,更能够感受到爱国主义,振兴民族产业,民族自豪感和民族品牌走上全球化品牌的趋势的欣慰。可以说,消费者在购买民族品牌所得到的精神和社会层面的上满足,远远高于他所为此支付的价格,也远远高于一般商品所提供的“消费剩余”。
(2)从商品的价值分析。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告诉我们,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即“人类劳动力在生理学意义上的耗费”,“人的筋肉、神经、脑等的一定生产消耗”。这种劳动耗费的量是用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算的,即劳动时间的长短决定商品价值的大小。这里说的商品的价值高低对来说,既表现在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基本功能上,也表现在商品的外在质量和辅助功能、美学功能上;既表现在商品带给人们物质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上,也表现在商品带给人们精神、社会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上,也表现在商品带给人们的精神、社会需要满足程度的差异上。民族品牌与非民族品牌以及其他非品牌商品的本质差别即在于劳动投入量与数量的差异。由于人们对民族品牌商品投入的劳动从质和量两个方面都高于非民族品牌商品的投入,因此品牌商品就包含更多的价值和交换价值,就能满足人们更多、更高从层次的需要。
2.2民族品牌的价值内涵与构成
(1)民族品牌的价值内涵。
品牌价值的内涵可以界定为被消费者认可的品牌所赋予产品的物理功能上的情感和体验附加值。由于其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利润,所以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总资产的著称部分之一。在既定的劳动投入条件下,民族品牌价值取决于生产者特殊劳动投入和市场认可的契合程度。本文主要谈及民族品牌的文化内涵。
品牌文化的积累使得产品不仅仅作为实用价值的载体而存在,更使得产品在内涵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品牌文化更是以一种价值符号来传到产品的理念、价值观念和特殊效用,并得到消费者的广泛认同,进而转化为品牌的经济价值。
(2)民族品牌的价值构成。
从传统的角度看,民族品牌价值的构成要素不仅包括资源组成、技术工艺、文化特征、广告与形象等也包括安全性、实用性、特殊性所带来的效用(包括生理和心理)。民族品牌价值和其他品牌价值一样,生成过程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不同的是,民族品牌价值中更多的包括劳动者的复杂劳动。本文主要讨论民族品牌的经济价值。
王成荣在其著作《品牌价值论》中运用品牌经济价值曲线分析了品牌价值的构成,认为品牌价值大小取决于生产者者特殊劳动投入量与市场与社会认可程度的契合点。当两者值较高时,经济价值也就越大;反之亦然。但是当前者值较大,后者值较小时,民族品牌经济价值较小,甚至为负;当前者值较低,后者值较高时,民族品牌经济价值较大。所以,我借鉴王成荣的品牌经济价值构成理论来说明民族品牌经济价值构成,并认为民族品牌价值在其经济价值构成方面与传统品牌的经济价值并无差异性,只是民族品牌更能使消费者从产品的消费过程中得到更高层次的精神效用(民族自豪感、荣誉感等)。3民族品牌发展的制度性依赖
制度作为价值共意合法化或者说一种社会的游戏规则,必然会对经济过程产生影响。经济主体行为在不同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制度等约束下将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制度要素在经济过程中具有不可忽视的核心地位。
3.1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对制度的依赖
产品和服务是民族品牌的载体,也是民族品牌经济价值增值的核心。产品创新是民族品牌提升的第一组成部分,它主要集中在新产品的开发、新包装的设计与运用、新技术的创新和运用、新产品的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价值也是构成民族品牌价值的有一个组成部分。良好的服务质量创造良好的品牌形象,也可以使产品因良好的服务而增值。
民族品牌在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过程中投入大量的生产资源、技术、资金和信誉保证等以使民族品牌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在这一过程中,制度因素无不为民族品牌提升给予支持和保障。制度是以对努力成果的承认和保护,来建立激发努力的激励机制,从而为经济发展提供动力来源的。在一个封闭性的制度模式中,最重要的发展基础,或许就取决于经济主体的努力程度;而在一个开放的制度模式中,其他因素的介入,或许在某些情况下,会比努力程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如政府对先进技术引进的激励、对高级人才的优惠待遇、以及其他的政策性支持和财政倾斜。
这些年来,大家目睹了我国众多民族品牌如健力宝、活力28、乐百氏等等本土品牌一个个被外资收入囊中之后,汇源的举动确实触动了国人敏感的神经。这些民族品牌的消失殆尽无不反应了当前国内民族企业发展的艰难和政府对民族品牌重要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政府应基于民族品牌发展更好的环境和关怀,以必要的合理的措施保护民族品牌的发展壮大。(1)政府应主导国家品牌计划,扶植优势产业区域、产业集群重点突破。(2)制定一系列完备的政策性保护和扶植措施。(3)政府从长远利益考虑有必要干涉国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民族品牌与外国品牌的并购。
3.2民族品牌营销传播创新对制度的依赖
除了民族企业产品本身的创新,对民族品牌进行有效的营销传播活动同样是提升民族品牌经济价值的重要途径。民族品牌营销也需要投入资源,而资源是价值转换的前提。制度作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在民族品牌传播过程中也担任重要的角色。制度对信息资源获得的可能性以及获得的效率直接影响了民族品牌传播的速率和传播广度。因此,政府应该建立和完善信息平台,为民族品牌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借鉴很多发达国家在利用首脑外交渠道为自己的企业在海外拓展市场的做法,开放国家外交资源,扶植企业走出去,塑造国家形象。
3.3民族品牌文化创新对制度的依赖
民族品牌文化是民族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的核心。民族品牌物质文化是民族品牌文化的实物体现,民族企业通过产品、品名、标示、包装等方面体现民族品牌文化的是想和品牌价值观。民族品牌文化战略是民族品牌精神贯彻、品牌价值提升和顾客品牌忠诚的实现过程。
那么,作为文化“三层次”中的制度的文化使价值共意合法化和固定化,既是物质文化的精神化,又是精神文化的物质化。制度文化的这种两面性质促使了价值观共意在民族品牌文化中的实现和创新。制度要素在强化或淡化因民族文化差异而致使的经济主体出发点差异上的影响也极为重要。从民族企业内来看,经济主体成员对民族品牌文化创新的努力程度及其效率大小的状况,依赖于制度要素的动力机制塑造,因此,一个落后的制度模式,在强化民族品牌个性和品牌文化创新出发点差异的同时,也就压抑了人们的经济努力,闲置了人们的选择范围和对随机因素的利用可能,使整个民族品牌的经济发展表现出呆滞的特征。因此,政府应给予民族品牌文化创新的环境和文化氛围使得民族品牌文化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和品牌的国际化更具有时代特征。
参考文献
[1]郑怡然.有效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新解释[J].江汉论坛,2002,(2).
一件好的陶瓷作品必须有它的双重价值,即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艺术价值取决于作者的艺术修养,专业基础,取决于他们所采用的艺术语言和表现手段的熟练程度。它必须是夸张变形而又富于装饰感的,能给人一种美的艺术享受,而经济价值则取决于产品是否适销对路,这里面包含了材料来源、成本、生产工艺、使用价值,消费对象心理、推销艺术等多方面因素。
以前我们的艺术家们在创作中,常常忽略了陶瓷作品的经济价值,而只注重于追求作品最完美的艺术价值。因为他们在创作过程中要付出极艰辛的劳动,要倾注他们的全部感情,这种劳动、这种感情是无法用任何计量方法来衡量的。一件作品的创作成功,除了作者本身艺术修养的高低和专业技巧的熟练程度以外,还必须有坚强的毅力和创作的激情,只有在投入全身心的情感去创作的时候,作品才会充满艺术的魅力,而当它再被复制的时候,复制者是不会有这种激情的,即使是作者本人去复制。除非在它的基础上再提高,使之更完美,否则仅仅是重复,只能使它失去新鲜感,失去从创作角度上来谈的艺术欣赏价值,所以,艺术家们往往不大考虑批量生产问题。可是陶瓷作品的本身定义就决定了它不是纯艺术品,它同时又是商品,而且绝大多数是为实用服务的,因此设计构思时就必须首先考虑它的实用性,符合工艺上的可能性和生产上的方便性。要关心成本,讲求经济效益,立足于可以投产,形成批量。
我这几年在进行陶瓷艺术创作时注意到,陶瓷作品对丰富生活、美化生活的影响极大。我国国民经济有了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进入新的阶段。在丰衣足食之后,开始需要更多的精神生活,需用陶瓷艺术来美化生活,美化环境。在文化学习,文化修养提高的同时,也开始提高艺术品的鉴赏能力。人们的物质丰富了,陶瓷艺术事业也开始走向黄金时代。
可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琳琅满目的各种陶瓷作品中虽不乏一些有水平的,有很高艺术价值的产品,也有不少与产品本身的实用价值相符的艺术设计。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俗不可耐的产品,很糟糕的设计,令人奇怪的是,它们竟也很有市场。探其究竟,我发现几点:
1、这些产品本身价格较低。在人们经济还不十分富裕的时候,在一般人们买东西喜欢拣便宜货的心理主导下,有一定市场。
2、人们的欣赏水平还较低。艺术欣赏是随文化素质的高低,特别是艺术修养的高低而决定的。在大众的文化水平还未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曲高而寡合,“阳春白雪”能接受的人较少,而“下里巴人”合者众矣。
3、销售环节人员的艺术欣赏素质较低。我们新的设计能否推向市场,往往是依靠销售环节去做工作,如果推销人员和订货者对此设计毫无兴趣的话,这件创作就无法投入生产,自然也就无法与广大消费者见面了。我们的服务对象是多层次的。人们迫切希望有更高艺术价值的产品投入市场。因此销售环节的同志也还需要努力提高艺术鉴赏能力。
4、就是我们创作设计人员的问题了,我们有些创作人员往往陶醉于自我欣赏,只追求自己所喜欢的东西,而不调查市场,不研究大众和国外市场的需要。只追求艺术上的高难度,不考虑是否适合批量生产,同时,人才的布局不合理,高等院校和研究所拥有大量的高级艺术家却与生产相脱离,英雄无用武之地。而与生产直接有联系的大多数中、低层创作设计人员普遍素质不高,拿不出多少艺术价值较高的创新产品,只能看见别人什么东西好销就去仿制,一窝蜂上,直到粗制滥造,竞相压价,使得本来一件很好的陶瓷作品没有能保持住它应有的生命力。
因此我认为陶瓷工艺美术专业的创作人员,第一、不能只埋头于艺术创作,必须接受价值规律的挑战,除了不断提高自己的艺术修养,提高表现能力和技巧水平外,还要研究国内外市场各层次的审美情趣,研究点消费心理学,弄清我们的服务对象的爱好是什么。我这里并不是说可以降低艺术标准去迎合对象,而是要做到有的放矢,既不自满于“阳春白雪”也不只唱“下里巴人”,要积极参与推销,用我们的艺术去感染更多的人,使更多人理解自己,同时也提高服务对象的艺术鉴别能力。
第二、创作时必须考虑降低成本的问题,艺术陶瓷(包括陈设和日用瓷)在市场上的竞争力,除了它本身的艺术魅力外,还有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价格,在外国有钱的老板面前更是如此。同样艺术水平,较低的价格总是具有较强的竞争力。要想达到价格既低而利润又不低的目的,只有设法降低成本。这里除了工厂管理能力外,设计人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随着工业生产的发展,不少新型材料和科学技术都是我们创作时要考虑的因素。设计人员熟悉原材料,熟悉整个工艺流程,在设计的时候,考虑到生产的每道工序,就可找出最省料、最省工的设计方案来。
(周倍良,清华大学法学院)
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
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法理学上, 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
(一)目的性价值概述
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整体的法就应当是为了实现该体系的目的和价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价值体系中,人们往往把它叫做终极性价值。这是一个更上位、居统帅地位的概念。这就好比一支军队总有一个内容明确的目标;一次行动总有一个光明正大的任务一样。正如前面所论述的那样,终极性价值是最高的统帅性价值追求,那么在商法体系中的这样的终极性价值就应该是唯一的了。也就是说,在商法中,这个终极性的价值将是其所有内容以及在此之上体现出来的所有精神所追求的唯一目标。在商法中,所有的特征和原则都是为体现终极性价值而服务。它是商法的核心所在。那么商法的终极性价值究竟是什么呢?对此学者们众说纷纭。观点一认为,商法最终的价值是实现商事活动的自由、安全;观点二认为,商法的终极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二)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
笔者认为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是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即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一点表现在商法上就是从法律制度上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保护自然人、企业的营利,从而实现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之所以这么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论证:
1 从商法的发展历史来看。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3世纪的罗德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伴随着人类从自给自足的原始社会进入到奴隶社会,简单的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问世于人间。尤其是货币出现以后,奴隶社会的商事交易出现某种繁荣。伴随着简单商事交易的发展,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规范商事交易行为,简陋的商事法规就自然而然的出现了。虽然,古代商事法被深深的打上了奴隶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烙印,不仅尚未从一般的民法规范中分离出来,而且自身也积极简单。但不能否认其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中世纪,欧洲虽然处于封建王权和神权的铁幕统治之下,但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不可阻挡,地中海沿岸城市的发展,“经济的专门化促进了商品交换的发展:除本地及市镇市场以外,出现了大的定期集市,其中最著名的是香槟伯爵领地的四大集市……” 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作为一个独立的阶层的出现。但是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基于此,商会不得不另立规范,同时在其发展过程中,商会形成了自己的自治权和裁判权,这种规约经历了从11世纪至14世纪几百年的时间,终于形成了中世纪商事法即商人习惯法。虽然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习惯法无法被纳入到国家法的体系之中,只能以民间法的状态存在。但其以成为近代商事法的起源,无疑也是不争的事实了。进入近代,伴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的纷纷确立,以及工业革命的推动,欧洲资本主义经济获得全所未有的巨大发展,与之相适应,以法国为代表的欧洲各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商法编撰运动。并影响到全世界。最终奠定了商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不可动摇的地位。从商法的确立的历史过程来看,我们可以看到商法始终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而发展的。而商品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追求经济效益,调动全社会的一切资源来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在这个过程中,商法担当的任务就是为整个社会实现营利的目的提供制度上保障。这从更本上反映了商法的终极价值就是追求营利。
2 从商法与民法的比较来看。商法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相同。盖商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为了实现维护个人或团体的营利,商法在沿袭民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就商事行为特有的情况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关于商事时效和法定利息的规定,关于商号、商业帐簿和共同海损的规定。
3 从商法的自身的具体制度来看。商事法以规定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为己任。而这些规定的本质集中地表现为规范营利行为。商事法的营利性并不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营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自身营利的统一有机体。或者,以法律制度规范以营利为动机的商事行为。就拿公司法来说吧,发起人之所以创设公司,旨在营利,公司之所以从事营业活动,是为了营利,股东之所以转让其所持有的股票,还是为了营利,非股东之所以购买股票,莫不以营利为目的。还比如贯穿其中的企业维持制度等等。因此,确认营利、保护营利是商法对商事交易价值规律的客观反映,是商法的基本精神。
三、工具性价值
法应当具备的品质无外乎就是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秩序等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法律价值。我们当然也可以堂而皇之的将这些法理学已经研究出来的结果应用于商法这个更为具体的法律部门中来。但是这种很保险的研究是否有助于我们对于商法价值体系有更为清晰而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许需要打上一个问号。对于商法而言,虽然它的工具性价值也包含着这几个方面,但是我们需要明白即使我们将这些已有的概念用于商法这个特殊的领域,它们实际上也已经被赋予了一种有别于一般法理学的特殊含义。人们常常忽视对不同法律部门的价值体系中同一价值形式的比较研究。而同一价值形式在不同法律部门中的定位的差异,却恰恰是部门法之间区别的内在体现。同样的价值如公平、效率,当把它们作为民法、经济法和商法各自的价值追求来进行研究时,不难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的极大差异。在商法中,反映其终极性价值的共性价值集中地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需要指出的是,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事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原则,其作用就是为现代商事交易活动提供一个稳定而安全的市场秩序,排除不安全因素,为商事主体进行商事行为保驾护航。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快捷、便利已成为商事活动的一个重要特征。因此,要最大限度的追求经济效益,实现营利。就必须提高商事交易的效率。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原则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其主要表现为在商事交易过程中,缩短交易的周期、降低交易的成本、增加交易的次数和提高资金的利润率。
(一)保障商事交易的安全
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的风险日益突出。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商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保障交易安全便成了商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保障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现代商法采用了要式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以保障交易之安全。
1 要式主义。所谓要式主义是指商法对公司章程、招股说明书、票据、保险合同、提单、仓单等重要的商事文书,大都规定了法定必载事项和相应的格式,以避免当事人在重大问题上的疏漏。例如,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必须载明以下10个法定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依法还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 公示主义。所谓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公告周知,以便利害关系人有所了解,免受损害。在我国这些制度主要是:(1)公司登记的公示;(2)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包括招股说明书的公布、股票上市报告的公布、财务报告等的公布和备置;(3)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的公布;(4)船舶登记的公告。具体的法条中也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至第186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我国《证券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
3 外观主义。所谓外观主义是指商法以交易当事人的行为外观为标准而认定其行为的法律效果。按照外观主义,交易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与意思表示不一致时,以意思表示为准,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假若允许当事人以外观表示与真意不符而撤消商事行为,则显然不利于交易关系之稳固,从而造成交易的不安全性。商法中的外观主义以票据法的规定最为典型。例如我国《票据法》第4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依法定条件在 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第14条第3款又规定:“票据上其他记载 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4 严格责任主义。所谓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商法对商事交易的当事人规定了严格的义务和责任。商事公司之行为,多依赖于公司之负责人,其负责人之责任,若不予以严格的规定,势必妨害交易之安全。为此,我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97条又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
商事交易,重在简便、贵在迅捷。对于商事主体来讲,简便迅捷的商事交易,就意味着交易周期的缩短、交易成本的降低、交易次数的增多和资金利润率的提高。为了促进商事交易的效率,商法确立了促进交易简便迅捷这一基本原则。商法贯彻促使交易简便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1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交易最为简便的方法就是确认当事人的商事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因为,当事人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能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去谋求利润最大化。为此,商法对某些商事交易事项,如公司法中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票据法中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保险法中保险标的价值的约定、海商法中海上保险之委托等均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其宗旨即在于促使商事交易的简便迅捷。
2 交易方式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将交易的方式预先规定为若干类型,使任何商事主体,无论何时交易,都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如对销售商货柜商品明码标价的规定,记名证券的背书转让与无记名证券的交付转让等。交易客体的定型化就是指商法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交易的客体,若是有形物品,使之商品化,予以划一的规格或特定的商标,确保大量交易迅速成交。交易的客体,若是无形的权利,由于不便流通,商法使之证券化,如股票、公司债券、支票、汇票、本票、保险单、运输单、提单、仓单等证券,商法均规定了一定的内容和格式,使之定型化,便于使用和流通。
3 短期时效主义。所谓短期时效主义就是将交易行为所产生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予以缩短而从速确定其行为效力的立法规定。商法为谋求交易的迅捷,颇多采短期时效主义之规定。如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它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我国《海商法》则从第257条至第267条对短期时效作了专章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不同的人,商法的工具性价值的划分也许就不同,比如有人会认为自由、公平也是商法的工具性价值。这当然也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我认为,既然作一种学理上的分类,就要做到既能穷尽各个方面,又能高度概括。基于这个原因,本人认为将自由和公平作为工具性价值有不妥之处。因为,自由虽也为商事交易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深究其中,我们可以发现它其实是包含于商事交易的快捷原则之中的,商事交易之所以能够做到快捷、便利,就是因为它采取了区别于经济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在众多规范中实行自由主义原则。如尊重当事人的意识自治,确认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与方式自由的规定。而公平原则,无可非议是所有法律均具备之本质。其精神本质在上面的保障交易安全与快捷两大原则中自然得到了体现,故本文不再予以详细论述。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应该是相互统一,相互和谐的关系,而不是对立分离的。商事交易的快捷必须建立在交易的安全原则之上,否则这样的快捷是无基石之快捷,也是不能长久的快捷。反之,如果商事交易片面强调安全因素,则势必影响商事交易的顺畅进行和整个社会经济价值追求的实现。同时,安全与快捷这两个原则又是统一于商法的终极性价值——实现商事主体的营利性目标的。纵观两者的关系,它们是互相统一、互相依存、不可分离的。
【关键词】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理论;问题
0.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用材林营林生产都是事业经营而非企业经营,实行预算制而非经济核算制,基本上是收支两条线,所进行的营林生产成本核算仅是费用核算。营林生产经营的来源也不是营林生产成果的价值体现,与营林生产费用之间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还没有实行完全经济核算。1993年国有林区全面推行了林价制度,解决了商品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问题,林价计入木材生产成本, 理顺了木材生产的核算关系,但是就其林价的形成和使用及管理仍未从根本上摆脱育林基金的性质,也不是营林生产成果的价值体现。近年来实行的林木资产核算,也只是将现有林木资源作为资产管理, 仍属于资产形式的成本核算。这样核算营林生产成本或林木资产价值与育林基金或当前实行的林价并未发生直接经济联系,仍为收支两条线,并不能进行完全经济核算, 也核算不出营林生产实现的利润,说明现行的营林生产核算制度存在着一些弊病,这种核算制度现在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营林生产改革发展的需要,也不能正确核算林木资产的价值, 更不符合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的要求, 因此建立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营林生产核算体系——完全经济核算势在必行。
1.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重要性
营林建设与生产指的是对林木产业发展与规模化生产的一种有效方式,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指的是营林生产的特殊性价值,营林生产采用特殊的核算方式,指的是预决算制度,其基本内容为:首先根据预算进行年度资金的核算,在生产周期末期进行整个过程的决算。通过预算与决算的内容和统计数据,分别针对性的了解到当年的营林生产规模与实际经济价值效益,计算和统计出对国家的贡献,适应现代化的林业发展要求,加速营林生产发展速度,营林生产必须实行企业化管理与完全经济核算,丰富森林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推动现代化市场经济林业经济管理与建设,实现完全经济核算的转型与发展。
第一、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就是对营林生产活动中的生产消耗和生产成果等进行核对、计算工作, 从而为林价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有助于理顺营林生产财务关系,提高投资效果及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有利于引导营林投资向投资效益高的林种、树种流动,确保营林生产的保值、增值。第四、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能有效地促进营林生产实现按劳分配,完善生产关系。第五、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 能更好地推动营林生产商品化经营, 促进林业的体制改革。
2.营林生产完全经济核算的理论基础
营林生产是森林的营造和管护活动,它主要包括采种、育苗、整地、造林、成幼林抚育和管护的全过程。营林生产过程是复杂的,其生产成果也是多种多样的, 营林生产的产品主要包括林木资源,它与其它产品相比具有特殊性。
第一、林木资源具有商品的二重性。林木资源与其它商品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马克思说过:“物的有用性使物具有使用价值。”而林木资源的生产正是为了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要。因此,林木资源具有使用价值。同时林木资源是营林工作者的劳动和自然力相交织产生的, 因此林木资源具有价值。
第二、林木资源具有交换价值。林木资源的生产与其它商品的生产一样,其目的不是为了自身需要,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因此, 最终要实现其交换的目的, 由此决定了林木资源就是商品。
第三、林木资源的价值形成规律。价值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我国现行的市场经济体制中, 营林生产也必须遵循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它是林产品价值和价格的基础。价值的实体和源泉是社会劳动,商品的价值量由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在我国林木资源是一种紧缺资源, 其市场价值必须取高价值,即在最差条件下形成的价值,只有这样才能鼓励在劣等地上发展林业,发挥价值规律调节作用,使其价值超量实现,推动生产要素往林业发展,促进林木资源迅速增长。
3.营林生产的完全经济核算
3.1总体框架
第一、按生产周期进行长周期核算,营林生产按生产周期进行核算后,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营林生产完全、真实的经济核算,即企业可以自负盈亏,能够以林价收入补偿营林支出,获得利润,实现企业的自我积累。营林生产要取得林价收入,必须是在活立木达到某种成熟而进行出卖时取得的,这种收入并不是该年度营林生产收入。也就是说,在每个年度并没有真实的营林收入,只有最终的林价收入才是真实的,可以实现的。要想真实地反映营林生产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营林生产的长周期核算来完成。
第二、按年度进行的营林生产核算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是真实的。通过长周期核算,可以很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可以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但它也有不利于生产经营管理的方面:在经营管理上落后于其他生产企业,不利于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无法了解其自身在短期或年度内的经营情况;无法解决我国劳动者月度工资的现实问题,而按年或月来计算营林生产整个过程的耗费及成果又缺乏理论依据;我国大多数企业及国家核算管理均按年度进行,因此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与年度核算不一致,会给营林生产带来很多不便。基于此,营林生产还必须进行年度核算。
3.2营林生产实行完全经济核算的指导思想就是要按照客
营林生产既需要按生产周期进行长周期核算也需要按年度进行核算。营林生产按生产周期进行核算后最终目的是要实现营林生产完全、真实的经济核算。即企业可以自负盈亏,能够以林价收入补偿营林支出,实现利润,实现企业自我积累。营林生产要取得林价收入必须是在活立木达到某种成熟出卖时而取得的, 这种收入并不是该年度营林生产收入, 也就是说,在每个年度并没有真实的营林收入,只有最终的林价收入才是真实的,可以实现的。因此要想真实地反映营林生产的经营情况,只有通过营林生产的长周期核算来完成。营林生产长周期核算是真实的。通过长周期核算, 可以很直观地了解企业的生产耗费和生产成果, 可以使企业实现自负盈亏、自我积累。但长周期核算存在很多问题,不利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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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敏元,王永清,王志芳.商品林经营实行完全经济核算.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10,10:100-102.
市场秩序的完善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达到的,而是一个动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践表明,市场从无序到有序至少有待于以下几个方面条件的实现:一是商品交换关系和商品经济的更大发展;二是人们对市场经济规律的不断认识和把握,以及按经济规律办事自觉性的提高;三是完成产权制度改革,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法规等。
人们不可能超越这个过程,一蹴而就地达到有序阶段。但应该尽可能地缩短这个过程。对此,关键是要对市场秩序演化规律有清醒的头脑、正确的思路和实事求是的对策、措施。
一、对完善市场秩序的综合分析
我们研究市场的失序和无序现象,不仅在于寻找市场失序和无序的外部特征和形成原因,而且要研究如何控制和治理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为此,需要进行思考的问题是:
1.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和市场体系不完善是我国目前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原因,因此,只有大力发展生产力,培育市场体系,在发展中求得市场的有秩序和稳定,才是治理市场失序和无序的根本途径。
2.我国许多市场问题的发生是和我国的经济、政治、市场的制度与体制的不完善分不开的。只有深化改革,不断健全与完善各种制度与体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些市场问题。
3.任何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都与管理不善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所以解决市场的失序和无序问题,从直接的途径看,还是靠加强管理。最重要的是抓好三个环节:一是管理决策的科学化,二是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三是加强宏观协调。改善微观管理,是解决市场失序和无序的重要途径,而加强宏观协调管理,对解决市场失序具有更大的价值。秩序问题往往是相互关联、因果循环的。只有注意各项管理制度和各种管理措施的综合配套,才能收到宏观治理效果。
4.还要注意市场失序和无序现象的预防。预防包括市场秩序的预测和市场失序的防范两个方面。就是通过科学的超前研究,对可能出现的市场不稳定因素采取预先防范措施,阻止市场混乱的发生与恶化。预防的意义在于,一方面可以防止某些因工作失误而导致的市场问题的发生,另一方面,对那些在市场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出现的市场问题,采取预先防范措施,把市场问题发生的范围、程度都控制到最低限度,减少市场问题的消极后果。
二、强化法制,加快我国市场从无序到有序的演进
通过对市场秩序评价标准和市场无序现象的分析,我们认为对我国市场无序运行问题只有“综合治理”、“对症下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积极创造条件,才能卓有成效地使其向有序转化,不断接近理想秩序的目标。就市场法规制度方面而言亟待加强以下内容。
1.产权制度。因为市场交易从根本上说是产权的交易和调整,所以产权能否自由地交易,成为市场交易能否贯彻的基本前提。而一种产权制度要能支持市场交易并维持其正常秩序,就必须使相应的要素的产权具有排他性和可让渡性。
2.契约制度。契约是双方意志一致而产生相互间法律关系的一种约定。而市场交易是买卖双方意志一致的行为,所以契约之于市场交易的作用就在于通过确立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使之秩序化。这是因为,在人们之间的市场交易关系和过程愈来愈复杂多变的情况下,离开了契约,市场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没有确定性,从而市场交易也就无秩序可言。
3.货币制度。所谓货币制度就是人赖以表现经济价值、彼此进行交易的一种安排。正是有关这些方面的法律规定,才为货币有序有效地充当市场交易的媒介提供了最起码的制度保证。
4.进出制度。市场进出指的是市场主体进入或退出整个市场或特定的生产经营行业和地区的行为。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市场体制越是能够允许比较自由地进出,它就越是具有开放性,从而也就越是具有竞争的活力。因此,一个社会就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
5.竞争制度。竞争是市场的必然伴侣和市场有序有效运行的必要条件。为此,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这就要求必须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和制度。
6.产品责任制度。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及用户在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要求作为第三者的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来强制生产经营者对自己生产和经营的产品与服务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有关产品(服务)质量的责任纠纷就会越来越多,以致影响市场正常秩序。
7.舆论监督制度。国内外维护市场秩序的实践都证明,社会舆论的监督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治标之方”,是一种强有力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包括新闻单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和个人的监督作用,就能将市场秩序广泛纳入社会舆论网的覆盖之下。这样,就会提高市场主体的自律意识和交易行为的自我约束能力。当前的问题是要将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法规确立起来,使舆论监督者有法可依,执法无虑,敢于大胆行使自己的权利,更好地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活动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重塑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基础。
如果不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真正的市场主体,市场将名存实亡,市场秩序和市场效率更无从谈起。重塑市场主体,完善市场发育基础的内容有:
(一)市场主体的培育是根本
市场主体是市场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没有市场主体就没有所谓的市场。那么,谁可以成为市场主体呢?我们认为只有厂商(企业)和家庭(个人)才是市场主体,而政府不应成为市场主体。因为市场主体必须拥有独立的产权,能够在市场活动中自主决策,同时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又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者。
市场演进到今天可以是无形或有形,但其基本含义并没有改变,它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之间在自愿互利、平等缔约的基础上,彼此交换财产权和关系的总和,这种复杂的交换实现了资源的配置。所以市场主体的发育情况,就直接影响了市场的形成和市场的发育状况,培育市场主体是市场发育的首要环节。计划体制的最大弊端就在于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主体,因而也形不成真正意义上的市场。在传统体制下,政府不仅管制了价格而且也管制了企业的行为,甚至可以这样说,政府在试图成为市场主体的时候,反而扼杀了真正意义的市场主体。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迅速增长来源于改革开放所造成的大批极具活力的非国有企业,它们迅速成为市场中极为活跃的主体。他们以清晰的产权结构,自主的经营行为,以及对利润的追求推动了我国市场的日渐发育成熟,成为提高效率、促进经济持续增长的新的动力源泉。
(二)市场主体、产权和激励机制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靠的是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的形成和兴起。培育市场主体,为的是形成这样一个经济组织。而一国经济有效运转的根本困难,在于经济激励和经济信息。培育市场主体,其根本着眼点和理论基础就在于解决激励机制问题。而一般的浅层次的调动积极性的效果极为有限,必须进行深层次的激励,以诱导经济个体合理地与外界其他个体交往、贸易,从而高效率地利用有限的社会资源以达到一定的社会目标。产权清晰及其所带来的剩余占有问题就成为解决经济组织的效率问题中市场主体发育问题的核心。
在市场经济中,剩余是经营的最终净成果,也就是利润。经营者的一切努力和贡献,包括所承担的风险,将最终反映到利润(或负利润即亏损)之中。剩余的强大激励作用,就在于让被激励者占有这种剩余。因而他的任何贡献都通过剩余的增加而得到承认和报酬。剩余占有者为扩大利润,会努力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迎合消费者以扩大销售,提高投资收益以吸引资本。而与此相比,任何其他指标都难以达到如此全面而强烈的激励效果,包括计划体制中所设计的种种考核指标。所以,明确剩余占有的归属问题即明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终极的激励手段。总而言之,就是谁占有剩余,谁就实质上享有对该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而谁占有剩余,谁就自然会对经营管理负全部责任。所以,培育市场主体的中心问题就是明晰产权。
(三)产权与市场秩序
市场秩序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非强制性制度安排相结合的产物,而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制度安排就是产权制度。那么如何理解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呢?现实经济生活的最大特点是资源的稀缺性。科斯教授曾举过土地的例子来说明产权和经济秩序的关系。如果未在稀缺性资源中建立产权,就必然会导致混乱无序,混乱产生的根源在于经济人对没有建立产权的稀缺性资源的争夺。所以,从经济人和稀缺性这两个假定出发,可以看到要解决经济生活中的混乱无序问题,就必须从界定实施产权入手。而保障法律的效率,就是消除对法定权力和自由交换的障碍,含糊不清常常损害法定权利,使其难以得到正确估价,法律的效力是由明确法定权力并强制履行私人法定权力交换合同而得以保障的。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科斯第一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或相当小的情况下,不管选择何种规则,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界定的,都会出现有效配置资源的结果。
对界定产权与市场秩序之间关系说得最清楚的是詹姆斯·M·布坎南,他认为“在正确设计的法律和制度约束内,市场中追求个人利益的个人行为产生出一种自然秩序”1。他又进一步表述了产权与市场秩序的关系:“如果没有包含有作了明确规定的无论是受到尊重的还是依靠强制实施的私人所有权,以及包含有保证契约得以实施的程序的适当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将不会产生一种价值极大意义上的‘有效率’的自然秩序。”他接着说:“市场秩序只有在市场各个个人参与者之间自愿交换的过程中才能产生”2。至此,我们已经清晰地看到了“产权——市场主体自愿交换——市场秩序”这一关键链,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一层次的揭示。
然而,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外部效应,同时交易费用实际上不是零值而是正值。所以接下来的问题就如科斯第二定理所言:在存在着相当大的交易成本时,有效率的资源配置结果就不会在每种规则中出现,而合理的规则是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的规则。这就回答了应该如何界定产权的问题。在科斯看来,效率问题是由成本和效益相抵的差额来决定的。为了实现效率的最大化,就需要有权力的调整即进一步界定产权,这样外部性问题才能通过权利的自愿交易借助市场机制来解决,才能使外部性领域的混乱消失,经济运行才能达到它的秩序状态。这样就完成了对产权和市场秩序关系的第二层次的揭示。
四、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市场秩序虽然不是市场效率的充分必要条件,但却是重要的前提条件。一个高质量有效率的市场必须是一个有序运行的市场。在转型时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市场运行原则,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现市场制度创新。
(一)坚持市场运行原则
1.贸易自由原则。这是商品交换双方在没有外来干预下自愿让渡商品的原则。贯彻这一原则时,首先要排除依仗非经济强制力量的强买强卖。这并不是说政府一点也不能干预经济,而是必须以不损害交易双方的自为原则。其次还要尽量排除经济强力的干扰,使买卖双方处于供求局势大体均衡的环境中,甚至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大体相当。
2.等价交换原则。它是商品经济主体独立的平等关系的体现。破坏等价交换的情形一般有两种:一是计划经济时代剪刀差式的社会主义积累条件下,破坏了等价交换。另一种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存在着交易双方实力对比悬殊或信息不对称时,容易出现供求不均衡或存在垄断,等价交换原则因而遭到破坏。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逐渐缩减了对价格控制的范围,减少了国家对市场价格形成的干预,为市场机制的顺利运行和等价交换原则的贯彻开辟了道路。
3.公平竞争的原则。是指经济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有公平的外部环境和条件,以便竞争得以正常地进行,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商品经济发展,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使竞争的积极作用得以发挥,就得在市场上形成允许竞争、自由竞争、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使竞争真正体现商品经济主体之间劳动的比较,所以在商品经济中必然要按公平竞争原则办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来组织市场,进行贸易,本质是为价值规律发挥作用开辟道路。历史上资本主义的发展,使得公平竞争得以成为现代交换的形式,成为市场经济下社会劳动分配赖以进行的市场制度。马克思曾说:“现代社会要进行劳动分配除了自由竞争之外,没有别的规则、别的权力可言。”2所以,公平竞争是构筑市场秩序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二)健全市场监管法规
健全市场监管法规实际上是一个社会经济监督问题,而社会经济监督的客观依据主要基于社会法律制度、经济规律和商务惯例。其主要内容就是有关市场规则的设计。
1.市场进出规则的设计。市场进出规则是指市场主体和市场客体(即商品)进入或退出市场的法制规范或行为准则,它包括以下两类规则。
一是市场主体进出规则。市场主体的进出行为是推动竞争而制约垄断的力量。一个社会应当尽可能地减少市场进出的障碍而扩大其自由度,以形成竞争性较强的市场结构。实际上,规范市场进出规则主要是:(1)规范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活动的资格;(2)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功能;(3)规范市场主体退出市场行为。具体的如各国制定的关于企业制度的法律。中国已颁布了《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但实际上仍然需要继续制定相关法律,并注意实施问题。
二是市场客体进出规则。这一规则的设计是为了尽可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体而言,市场客体(商品或服务)进出规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规定:(1)商品的质量要符合要求,低劣商品不能进入市场之中;(2)商品的效用要符合社会利益,那些有害于人民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进入市场;(3)商品的包装及其他方面都要符合要求,不能有损于消费者的利益;(4)商品要名副其实,任何假冒商品都不能进入市场;(5)商品的价格及计量等都要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进入市场。世界各国都陆续推出了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如英国的《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欧共体《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等,我国也于1993年通过并实施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这些法律都对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2.市场竞争规则的设计。为使市场有序有效地运行,竞争本身也必须是有序的。所以,需要制定相应的竞争法规或制度,以对市场竞争进行规范。市场竞争规则是以法制形式维护公平竞争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和要求:(1)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按照统一市场价格取得生产要素;(2)使市场主体都能够机会均等地制定价格和确定销售地区;(3)使市场主体都能够平等地承担税负及其他方面的负担,没有任何优惠或不公正的负担;(4)维护所有方面的平等竞争,如劳动者之间的就职机会均等和经营机会均等。
3.市场交易规则的设计。市场交易规则是市场主体进行市场经营活动的准则和规范,是确保市场秩序的重要市场规则,它具有四个方面的规定性:一是自愿,二是互利,三是约定,四是市场交易的非人格性。正如马克思所说“他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1所以设计交易规则首先就要规范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交易公开化、交易货币化、信用票据化和交易规则化。其次是要规范交易行为,要形成自愿的、非强制的、平等的交易,使买卖双方进行互惠的货真价实的买卖活动。反对和禁止强买强卖和巧取豪夺。再次是要规范交易价格。市场交易规则一方面要求交易双方规范地进行交易活动,禁止各种非正当交易;另一方面是为双方的规范交易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反对各种垄断和改变严重短缺或严重过剩的市场格局。
五、正确认识和发挥政府对市场的调节管理行为
(一)政府行为的基本理论分析
这里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标准问题,二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讨论政府行为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它的一切行为是否符合市场规律。我们所要建立的市场经济不是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而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宏观调控的经济制度。它是将市场自由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
有鉴于此,政府行为的标准就无疑要以效率和公平作为评判标准体系。这样,政府行为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要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采用顺应市场形势的增长政策,推行国家的适度干预,确保就业,实行外贸自由化。即充分发挥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以公平为标准,实现社会安全、社会公平与社会进步。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益和生产率从而创造国民收入放在首位,在不断扩大社会财富的条件和前提下,实现国家对收入和财富的社会再分配。在保证公平的过程中,也必须运用符合市场规律的手段,才能既保证实现社会目标,又不会干扰市场机制的作用。
另一个问题是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在经济转型的时期,应该坚持“国家与市场并举”的原则,既注重市场自身的发育,又注意国家对市场的培育。其原因在于中国的特殊国情,具体而言有三点:(1)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缺乏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顺利运行的硬件;(2)由于中国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目前尚不具备足够的市场机制赖以运行的软件;除此之外,(3)作为中国特殊情况的人口压力使中国市场经济只能在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状态下运行。
总而言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应该是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秩序,以保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简言之就是制定比赛规则并建立比赛秩序。
(二)国家权力潜能的发挥与市场秩序优化
客观上存在的“市场失灵”现象,也需要有国家为市场正常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国家的作用在此主要体现在法律制度规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
首先,国有应该对有效的产权制度负责。前面我们已经谈过有效的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保证,所以完善市场秩序就首先要在转型中国努力构建以完备的财产保障为导向的法律制度,也就是要承认多元利益主体财产权的合法性,以国家法律为后盾保证产权的清晰。
其次,在整个转型时期,要使市场正常有效地运行,就需要国家凭借政权的力量制定出有关市场的经济政策和市场规则。一方面用来保障市场多元化主体财产所有权及其利益不受侵犯,并且保护财产所有者对其财产的处置权;另一方面用来约束市场活动参与者的经济行为,制止他们在追求各自利益时对他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干扰与损害。以上两个方面的约束力量,通过国家政策和国家政权的强制性作用来消除阻挡市场正常自行运行的障碍。
总之,国家的作用实际上应定位在:塑造市场基础上的竞争经济,产业政策要随时代变化而灵活地实施,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以给企业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并以效率为基准推动企业竞争。在这一点上,日本政府的做法是值得中国在转型时期学习和借鉴的。
各国都存在经济干预。问题是经济干预的原则和标准是什么,是取代市场还是让市场更好地发挥作用。转型时期政府应致力市场的培育和开发,实施保证和促进市场效率的经济政策。
六、确立和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非正式规则
市场秩序得以顺利运行的基础是社会秩序。这种社会秩序是由政治行为、法律行为、社会行为与相应的制度所体现出来的。马克思曾指出,市场制度是人类文明演进过程中筛选出来的特定的经济组织机制和资源配置方式。可以这样说,市场经济是个体积极性充分发挥的竞争经济,是一种较为先进的人类文明形式,其文化和道德秩序等非正式规则在其发展中功不可没。
正式制度规则的确立无疑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和前提条件,但现实生活中仅有这些是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安排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1.传统文化的误区。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文化有许多格格不入的地方。中国传统文化的主体是儒家文化,它以“孝”为根本,“忠”是“孝”的延伸,这种价值取向形成了传统社会中的亲族协作形态,中国的家庭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牺牲个人利益以维护集体、义与利最终统一于“义”。这样就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产生重大隔阂,因为市场经济的基本立足点就是人的利己心,人的利己心是经济高速发展的原动力。有人曾借助日本及东亚的儒家传统来为中国文化传统辩护,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以日本为例,他们的儒家伦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儒家伦理,日本化的儒学以“忠”为核心,强调对领主的效忠,这种价值取向与日本社会的非亲族协作形态相适应。日本的集团主义伦理所强调的是发展集团利益以促进个人,义与利最终统一于“利”,在日本,利己心不是个人的,而是公司的,公司的利益驱动是日本经济高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日本的儒家理论是经过日本化改造并与市场经济利益原则及西方资本主义经营管理有机结合的现代化儒家伦理,早已不同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伦理。
2.契约与信用。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这也是我们在前面反复谈过的一个问题。信用原则要求具有相互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各行为主体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用契约和法律来保证,通过契约与合同关系确立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约束彼此的行为,真正做到恪守信用,按合同办事。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看,市场经济更要求以信任为宗旨构造道德秩序,这种非制度安排和法律规章等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市场经济。
3.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在经济转型中,培育市场经济精神,实际上是要在文化方面补几百年的课。这是一件非三日五日就能办成的事情,但若拒绝文化转型,必将最终影响和拖累经济改革。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文化道德观念归根结底就是所谓企业家精神,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在其各个发展阶段中一直留下来的其特有的思想基础或心理基础。这种精神的实质是确认企业家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基本因素,搞实业的人被认为是社会的中坚,实业家个人的积极性是资本主义经济活动的主要动力。从这种精神的实质出发,演化出一整套的思想体系,如认为私人投资、个人利益和自由具有神圣性,企业必须承担失败的全部风险,同时享有成功的一切机会等。它们对于维护实业家的积极性是重要的,可以说,这种精神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
4.市场道德建设。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人”会在其经济理性的指引下,发现在市场交易中只有“利人”才能“利己”,市场交易可以使各方都得到好处或者在不损害他方利益的前提下使某一方得到好处,人们因此才愿意加入到市场中来,市场因而形成了人们自愿互利交易的场所和体系。自愿互利的交易可以说是市场交易的质的规定性。
市场经济是承认“利己”的,而且要借助利己心推动经济的发展。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这种关系对传统道德的冲击已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实际上,人类要从市场交易中获得效率和其他好处,就必需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社会交往方式而代之以市场交易方式,与此同时,或多或少地放弃传统的道德观念而代之以新的适应市场交易的道德观念。
关键词 工程管理 造价控制 决策阶段 清单管理
一、引言
长期以来,我国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服务分别由投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审计等部门负责,同时也就被孤立的分割在各个部门和系统,相互间无联系,更无一独立的造价控制责任体,也就成为许多项目投资失控的主要原因。本论文主要从设计、招投标、施工、结算等阶段的造价管理控制进行分析,以期和同行分享,共同推进我国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的控制管理水平。
为了实现建筑工程施工企业成本控制工作目标、指导施工成本管理工作的开展,现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强化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随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研究与应用的不断发展,现代工程造价管理中动态管理方式的应用成为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主要方向。动态工程造价管理能够根据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节,实现科学的工程造价管理。笔者从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出发,以相关文献与研究资料为基础对建筑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与控制进行了简要论述。
二、工程项目决策阶段的造价控制与管理
这个阶段是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的开始。在这个阶段中,主要进行的工作就是提交工程项目建议书,并且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再进行投资预算的编制,最后制定详细完整的设计任务书。在项目的决策阶段进行的任何一项的投资决策,对于整个工程项目的造价控制以及完工交付使用后的经济效益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工程项目全过程的造价管理是一个决定性的阶段。所以要在这个阶段做好工程的造价控制就必须首先将项目法人制度落实到位。在整个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都要在各项资金的运作,以及在债务偿还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人。还要建立与之对应的配套措施,最好由政府主管部门和监理方共同设立监察组,对项目进行严格的造价管控。其次,在进行市场分析的时候,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防止项目投资决策上的盲目性和风险性,尽量考虑可以增加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工程项目。第三就是对于工程项目的一些外部条件,例如地质条件,施工的水电、运输等方面的保障等,都要进行综合性的考虑,使得预算编制更加科学以及更具可操作性。
三、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是建筑产品的需求者经过招标活动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此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与方法、承发包模式、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1、评标办法的选择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最适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深圳市目前施工招标中有5种常用评标方法,每种评标方法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招标人根据项目的不同,认真选取评标方法,这样,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深化、细化设计图的审核,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设计图纸作为拟建工程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工程技术质量的保证,是工程量清单准确率的保证。勘察与设计的深度和正确度,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正确性,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招标文件编制需要十分细致全面,它是后续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四、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方式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是指由招标单位提供统一招标文件,投标单位以此为基础,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按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现行消耗量定额以及造价管理机构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投标报价,招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人的过程。
在招标准备阶段,招标人首先编制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符合要求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编制完成后,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发给各投标单位。投标单位在接到招标文件后,可对工程量清单进行简单的复核,如果没有大的错误,即可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工程报价,如果投标单位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与有关图纸的差异较大,可要求招标单位进行澄清,但投标单位不得擅自变动工程量;投标报价完成后,投标单位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定标。由投标文件组成也可看出,在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后,投标单位真正有了报价的自,根据招标文件及有关计价办法,计算出投标报价,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投标策略和技巧,根据各种影响因素和工程具体情况灵活机动地调整报价,以便提出更有竞争力的报价。施工是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造价的90%以上都耗用在施工阶段,因此,这一阶段的造价控希提整个工程造价控制的重要一环,要准确处理造价、工期和质量的辨证关系,把投入产出观念渗透到过程施工过程中,努力使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生产要素达到最优组合。
五、结语
总之,随着建筑业一系列推陈出新的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就会给工程造价带来更多的问题,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工程造价方式的改革,将会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早日实现改革的最终目标;在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消耗量定额的基础上,遵循商品经济价值规律,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企业依据政府和社会咨询机构提供的市场价格信息和造价指数,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自主报价,通过市场价格机制的运行,形成统一、协调、有序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达到合理使用投资,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取得最佳投资效益的目的,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符合中国国情,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我们真诚希望业内有志之士,尽快行动起来,为我国工程造价管理事业的早日腾飞贡献出自己的智慧和力量。
参考文献:
[1]伊贻林.工程造价相关知识[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摘要:以审美经济学为视角考察网络文化产业,发现:审美泛化与仿真式“拟象”同新媒体文化息息相关;审美文化的历史嬗变表明,审美文化研究已成为我国美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取向,其现实层面则表明,审美文化呈现出多元共生的复杂格局;审美经济与审美消费主义的关联揭示出网络文化产业是一种典型的符号经济业态,需要遵循虚拟经济的发展规律和主体间性的审美法则;审美产业化呈现出超功利审美与功利性后果密切结合的趋势,与此相应的则是网络文化产业的大众化与平民化走向。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4474(2012)04-0048-09
Aesthetic Culture and Industries in Times of Network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esthetic Economy
LI Wen-ming1, LV Fu-yu2
(1.Ningbo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Zhejiang University, Ningbo 315100; 2.College of Economy & Management, Sichu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Engineering, Zigong 643000, China)
Key words: aesthetic culture; aesthetic industries; the aesthetic economics of fashion; network culture; network media; aestheticization; symbol economy; aesthetics of experience
Abstract: Through the study of network culture industr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esthetic economy we can draw a conclusion that the study of aesthetic culture has become a trend in the field of aesthetics in China. The aesthetic culture takes on a complex situation in which pluralistic cultures coexist. Aesthetic float and emulation have a close relation to new media culture. The association of aesthetic economy and consumerism shows that network culture industries are typically symbolic economy. Thus, the aesthetic rules of intersubjectivity and virtual economy should be respected. The aesthetic industrialization unfolds a tendency of collation of super industrialization and its effects. Consequently, there will be corresponding popularization and civilianization of network culture industries.
审美经济学(The Aesthetic Economy of Fashion)通过系统论阐述经济学领域的审美现象,试图依托审美核心建立新的价值认识体系,还原人的诗性本质,在构建人类大文明系统中,寻求一种本真的、可以依托的理论。作为美学与经济学交叉、融合的学科,审美经济学主要研究一切经济活动中的审美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对经济效用、社会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等的影响。它具体研究的问题包括: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经济审美化的内在动因,经济审美化和国民幸福指数之间的关系,经济审美化对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速发展现代服务业、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作用,经济审美化与社会和谐、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关系,经济审美化过程中外来文化与本土文化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审美化同自主创新、提升技术要素之间的关系,经济审美化对产品销售、市场占有率、产品附加值和利润的影响,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审美化的特点,经济审美化的发展趋势,等等。“在消费社会中,这些问题不仅对产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人们的审美趣味和生活方式产生巨大影响。”〔1〕
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在对文化消费品的取向调查中发现,影响城市居民对文化产品选择的主要因素表现在“质量”(29.4%)、“实用性”(27.8%)和“价格”(21.1%)三个方面,而另外几个因素,如“品牌”(15.3%)和“包装”(5.4%)对居民购买的影响力相对较弱〔2〕。这说明,当代中国城市居民的文化消费还没有完全走出粗放经营阶段。因而,对网络文化产业来说,为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亟待刷新网络时代的审美文化,促进审美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审美泛化与仿真式“拟象”
“审美”一词源于西文“aesthetic”,其希腊文的词根含义为“感觉”、“感兴趣”、“感性的”等。18世纪,德国哲学家鲍姆加登用这个词为他所著的论述感性认识(指依赖于感觉、想象的文学艺术或“自由艺术”)的专著命名,创立了美学学科。不难看出,审美与感觉、兴趣、文学、艺术等密切相关。“审美活动体现、满足着感性生命的要求,使主体不仅有高度发展的理性,也有着感性的丰富性和生活的热情,因此,审美活动是人类重要的实践活动之一。”〔3〕所谓审美,简单地说,就是感受、领悟客观事物或现象本身所呈现的美;具体地说,它指的是人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与客观事物或现象所历史地发生和建构的一种特殊的表现性关系。
人与客观事物或现象大致有三种关系:一是科学的认知关系,二是伦理的规范关系,三是审美的表现关系。审美的表现关系专注于对象生动可感的表现性形式,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具有自由性。正因为如此,审美的本质即自由。
1.审美泛化
审美泛化也称泛审美,指的是审美不再局限于少数知识精英的活动范围而进入广泛的社会领域,包括商品生产领域、消费领域和日常生活领域等。当代审美泛化已成为后现代的美学特质,无论在中国还是西方,这种历史趋势都被直接等同于“日常生活审美化”。实际上,审美泛化包含双重逆向运动过程:一方面是“日常生活审美化”,另一方面则是“审美日常生活化”。前者是就后现代文化的基本转向而言的,它直接将审美态度引进现实生活,主要包括“表层审美化”与“深度审美化”两类;后者则主要是就后现代艺术的大致取向来说的,它力图消抹艺术与日常生活的界限,但这种趋势在前现代与现代主义艺术那里就已经存在了(当代审美泛化的全息图景可略如表1〔4〕)。
作为审美泛化突出表征的大众文化审美化,立足于日常生活世界而对发生于每个人周围的各种泛审美活动加以关照,凸现了具体审美活动的文化维度及其意义,“因此,日常生活或文化娱乐与审美之间相互渗透的状况是促成这种局面的根源”〔5〕。
2.仿真式“拟象”
在大众文化层面,作为非物质审美化的“深度审美化”,与“拟象”(simulacrum)文化的兴起息息相关。
让?鲍德里亚(Jean Baudrillard)曾创建了一套“拟象理论”,也称“拟象三序列”(The Three Orders of Simulacra)学说。他认为,拟象的三个序列与价值规律的突变相匹配,自文艺复兴时期以来依次递进:
(1)仿造(counterfeit),从文艺复兴到工业革命的“古典”时期之主导模式;
(2)生产(production),工业时代的主导模式;
(3)仿真(simulation),被代码所主宰的目前时代的主导模式。
其中,第一序列的拟象遵循“自然价值规律”,第二阶段的拟象遵循“市场价值规律”,第三阶段的拟象则遵循“结构价值规律”。
“日常生活审美化”的最突出呈现就是仿真式“拟象”在当代文化内部的“爆炸”。当代影视、摄影、广告的图像泛滥所形成的文化事实,提供给大众的视觉形象是无限复制的影像产物,从而对大众的日常生活形成包围。这些复制品由于与原有的摹仿对象疏离,成为了一种失去摹本的“拟象”。它虽然最初能“反映基本现实”,但进而又会“掩饰和歪曲基本现实”,并最终“掩盖基本现实的缺场”,不再与任何真实发生关联。这种诉诸视觉的文化由“眼”而入,直接塑造着人“心”。于是,“拟象”创造出“第二自然”、“第二社会”甚至“第二人生”。大众沉溺其中,看到的不是现实本身,而是脱离现实的“拟象”文化。如此一来,“拟象”世界与观众之间的距离被销蚀,“虚拟真实”与“实存真实”的区分被抹平,带来一种“超现实”(hyper reality)的镜像。
在鲍德里亚眼里,仿真式“拟象”主要用以描述后现代社会出现的一种“图像转向”(the pictorial turn)或“视觉文化转向”(the turn of visual culture),可归入后现代艺术之新媒体艺术范畴。行至当下,以互联网为标志的知识经济时代即网络时代已经来临,任何艺术形象都可以被转化成影像在网上传播。这些被无限复制的“拟象”,已成为可以被简约为1和2两个数字的符码。仿真式拟象开始在历史中脱胎而出并逐渐占据主宰地位。网络文艺、电子游戏等借助3D画面、人物建模、视觉仿真、听觉仿真等,综合利用视觉、听觉、触觉、味觉等多种感知管道,营造出逼真的现场感,网民借此进入“虚拟现实”的体验与乐趣之中。这映像出网络时代的审美变迁。
这种由审美泛化而来的文化状态,被鲍德里亚形容为“超美学”(transaesthetics)。也就是说,艺术的形式已经渗透到一切对象之中,所有的事物都变成了审美符号。质言之,在鲍德里亚的视野内,后现代审美文化最核心的特质在于:“拟象”与真实之间的界限得以“内爆”,一切都笼罩在“审美的灵光圈”之下,后现代的文化现实从而成为“超现实”的,不仅真实本身在“超现实”中得以陷落,而且真实与想象之间的矛盾亦被消解〔4〕。
二、审美文化的历史嬗变与现实层面
作为美学概念,“审美文化”经历了一个历史嬗变的过程,并在当今呈现出多元共生的复杂格局。
1.审美文化的历史嬗变
审美文化这一概念最早产生于西方,英国哲学家赫伯特?斯宾塞(1820~1903)是较早使用该概念的人之一。而克拉考尔、洛文塔尔、布尔迪厄、伊格尔顿等现当代西方美学家亦多有涉及。西方学者往往将美学的研究置于整个文化发展的序列之中。
由此可见,在西方,审美文化并不是一个什么新概念,它在工业革命时期的19世纪就已经出现了。当时,西方文化和艺术正受到工业革命和商业化大潮的冲击,受到世俗化和消费化的侵袭。正是在这种情势下,西方学者开始关注和论证审美文化的真正含义。英国学者提出了“审美文化即把艺术作为文化的核子的文化”的观点,美国学者提出了“审美文化即生活与艺术融为一体的文化”的观点,欧洲大陆学者提出了“审美文化即文化的各个领域(道德、认识、艺术)在审美原则下融合的文化”的观点。其中,当时的英国皇家督学阿纳尔德对文化的定义最为权威。他认为:“文化就是通过学习人们迄今所想出的和所说出的最好的东西而达到人类自身之完美的活动。通过这种学习,人们就可以用新鲜的和自由的思想之泉去冲洗掉自己陈旧的观念和习惯。”根据阿纳尔德的解释,所谓完美,就是“在一种和谐完美的标准的指导下,达到美和智慧的结合。完美是通过良好的修养而达到的特性”。这种“文化”所追求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完美,还包括整个人类的或整个社会的完美。很显然,这种文化正是后来人们所说的审美文化〔6〕。
中国大陆的审美文化研究则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首次在严格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的,是《现代美学体系》一书〔7〕。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审美文化研究才真正成为重要的学术问题,并成为我国美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取向〔8〕。
2.审美文化的现实层面
可以说,审美文化概念的出现体现了人们对孤立地研究纯美活动或现象的不满,表现出当代审美研究的一种新诉求:立足于日常生活世界而对发生于每个人周围的各种泛审美活动加以关照,凸现具体审美活动的文化维度及其意义。在这个意义上,审美文化概念可以适当普遍化,既专指当前日常审美形态,也可以宽泛地把至今发生影响的传统审美形态及其成果包容进来〔9〕。
当下,中国的审美文化正是一个容纳多重层面并彼此形成复杂关系的结合体,起码容纳了包括大众文化在内的五个层面的文化:
(1)主导文化,以群体整合、秩序安定与伦理和睦等为核心的文化形态,往往代表政府及统治阶层群体的共同利益,更强调正统审美文化的教化作用;
(2)高雅文化,或曰精英文化,代表占人口少数的人文知识界的理性沉思、社会批判和精神探索,是对知识、人自身和世界的思考,更强调正统审美文化的高雅趣味坚守和审美标准推广,所以有时又称为人文文化;
(3)大众文化,以工业生产和现代传播为基本特征的大众文化,尤其注重满足数量众多的普通市民的日常感性愉悦需求,并获取较大的经济收益;
(4)民间文化,代表社会更低层的普通民众的、出于传统的、自发的而非制作的通俗趣味,例如各种流行的“段子”等;
(5)科学文化,代表一种使信息得以大量增加的文化,使人们积累更多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技术,突现的是一种专业化的实用精神和效率原则,并且内蕴着强烈的工具理性甚至可以达到忽视生命存在的地步,例如网络上的“极客”(geek,又译作“奇客”)之类。〔5〕
这五个层面的文化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常常发生转换。这也是20世纪后期以审美泛化为代表的文化泛化风起云涌的结果。比如通常所理解的大众审美文化,主要是同各种大众传媒相联系的,如广播、电视、通俗读物、广告、互联网等,一般都具有传媒的商业性、技术性、消费性、视觉性等特征,可以称之为传媒审美文化〔10〕。
审美文化与网络媒介的相互作用,在当今的社会语境中更是生发出极大的影响力,体现出当今世界体验经济消费诉求的基本维度:其多元共生、兼收并蓄的开放性、建构性理念,顺应了人们追求个体主体性价值自由发展的当代潮流;文化产业化的纵深开发以及对审美艺术共生、共享性平台的利用,整合了人们文化认同的深层结构;迎合当代社会给予每个人充分的平等发展空间以实现自我最高需求的社会审美价值导向,引领人们不断提升生活与审美需求;对现实世界日常生活精神与情感的高度关注和全方位发展战略延伸到社会文化领域,并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性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顺应了现代社会普遍的感性需求与思想范式〔11〕。
毋庸讳言,当前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网络审美疲劳”,即人们对网络泛滥的某些传播现象、热搜词语、网络红人等失去兴趣,不屑关注,甚至产生厌倦、厌烦心理。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审美文化与经济活动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时代〔12〕。审美文化与经济发展的互动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整合而出现的,在当代社会尤其是网络时代,具有极高价值。
三、审美经济与审美消费主义
经济活动决定审美文化,审美文化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二者相互作用的结果,就形成了审美文化与经济互动的客观规律。这是一条我们必须把握与遵循的基本规律,它启示我们:大力开发生产营销中的审美体验文化,是实现科学发展和创新、创利的重要途径。通过社会的积极引导,提升消费者的审美文化层次,提高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审美文化利用水平,必将推动网络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并促进人与社会的全面发展。
1.审美经济的概念及发展
2001年,德国学者格尔诺特?伯梅(Gernot Bhme)在《审美经济批判》中提出了“审美经济”(aesthetic economy)的概念。依据其定义,审美经济引入了马克思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外的第三种价值,即“审美价值”,从而呈现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2〕。
审美经济一经提出,很快得到广泛使用,不少学者更是不断丰富与发展了这一概念。例如,戴维?罗伯兹(David Roberts)在《只有幻像是神圣的:从文化工业到审美经济》一文中指出:在审美经济时代,商家售卖的重点,往往不只是物质产品本身,更是一种情调或氛围、一种梦想;这些梦想性质的东西,与时代科技联系紧密〔2〕。
从消费的审美化和审美文化产业的崛起来看,审美经济的提法是合理的。“审美与经济联姻是消费审美化的必然结果,同时也是审美文化产业崛起的前提。”〔13〕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审美经济可以理解为由人的审美活动的展开而产生的经济活动与经济效应。
审美是系统的理性认识和存在介质对系统构成作用的理性分析,审美经济则是主动建立人本核心的经济学理念。通过人类内在的审美机制的发现,解释和阐述社会经济的发展及其存在的问题,以至于获得解决问题的可能,不失为一种有益的探索。
客观地说,审美经济不是一种标新立异的言说,而是一个铁证如山的事实:人类经过漫长的农业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之后,正迈向经济发展的新纪元——审美经济时代。2002年,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卡尼曼就因研究审美经济的内在动因而荣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这个新型的经济形态中,“经济审美化”(Eeconomy Aesthetics)和“审美经济化”使得“经济”和“审美”如同阴阳两极,相互依存又相互转化。已有不少学者深切地感受到:当下的社会经济建设不能小看审美的力量,而目前的审美文化创造也不能忽视经济的效用〔14〕。
审美经济把产品与服务中美的因素作为促进消费、拉动内需的动力,适应了人们不同层次的内在需要。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活动由对物质的追求转向了对人内在精神需求的关注。这种转向,曾被有的学者誉为“经济对人性的回归”。
在审美经济时代,文化、审美的影响力已经渗透到经济生活之中,产业的文化逻辑表现得越来越明显。有别于传统经济,审美经济更加突出经济活动中的审美要素。这些审美要素为传统经济行为增加了新的内容,也就是为消费者增加了新的消费理由和全新的体验。2004年以来,国内学术界对审美经济的讨论持续发酵,并一度成为热点。与此同时,“审美经济学”的学科构想初现端倪,“体验经济”、“大审美经济”不仅成为学术关键词,更在文化产业实践中逐步得到印证。
2.体验论美学、大审美经济与符号经济
经典美学走过了本体论、认识论和知识论三大阶段,从伽达默尔开始进入到崭新的体验论阶段,“而体验论美学为当代的美学转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15〕。
体验,亦可经济,亦可审美〔16〕。创造体验,一直是各类文化产业形态的核心内容。网络时代,体验论美学通过屏性媒介的“虚拟场体验”大行其道,其审美表现出“虚对真的僭越”及“欲望混同为感性”的特点。
在《货币哲学》一书的作者席美尔看来,货币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种重要的文化事件和文化现象,它从经济生活中发散出来,广泛影响整个心理与文化状态〔17〕。有人说,席美尔有关货币经济的著述“处理了货币之前和之后的经济面;作者谈及的是金钱,但通过金钱,他让我们看到的是人和生活”。在席美尔那里,“对成熟货币经济后果的思考,代表了他的现代性分析的核心”〔18〕,同时也是理解大都会中现代个体的审美体验和心态结构的基础。
对于大审美经济,各家界定大同小异。一般认为,所谓大审美经济,就是超越以产品的实用功能、物质价值和一般服务为重心的传统经济,代之以大力倡导和推动实用与审美、产品与体验、物品与人品、现实与虚拟、生活与艺术、物质性价值与精神性价值、经济提供物的多样化与个性化、一切市场参与者之间的审美互动与人格生成有机统一的经济〔19〕。
与审美经济学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符号经济(Symbol Economy)的概念。“这里提到符号,审美经济学也非常需要符号学知识,因为正如鲍德里亚所言,现代社会中,消费不应该理解为和使用价值有关的物质用途,而是和意义有关,和符号价值有关。正是通过符号编码或符号逻辑的作用,商品才被赋予了意义。”〔1〕符号经济的概念,最早由美国经济学家彼德?德鲁克(Peter Drucker)于1986年提出。他将经济系统分为两种,即实物经济和符号经济:实物经济,指产品和服务的流通;符号经济,指货币和信用,即资本的运动、外汇汇率和信用流通。德鲁克还进一步分析了世界经济出现的新变化,即“符号经济已经取代实物经济,成为世界经济的车轮,而且大体上独立于实物经济,这是一个最为醒目而又最难理解的变化”〔20〕。根据德鲁克对符号经济的描述,一般将符号经济定义为由经济符号的创造、运动所形成的,能够完成一定经济功能的经济系统。
值得注意的是,符号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差异在于,符号经济是对与实物经济相对的另一种经济活动基本特征的概括,即这类经济活动不管其具体的形式如何,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都可以看作是经济符号的运动(网络文化产业就是一种典型的符号经济业态);而虚拟经济,则是由虚拟资本的循环运动而形成的经济系统,它是在同实体资本的比较中,从其所具有的不同功能来界定的。但从具体的表现形式来讲,符号经济与虚拟经济并无太大的差异,都表现为货币(纸币、电子货币)、股票、债券、金融衍生工具等的活动。正因为如此,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应同实物经济(现在也叫实体经济)的发展相协调,并防止经济泡沫的负面影响。
在这个日益商品化的消费社会,无论是路旁橱窗里的实物,还是铺天盖地的广告画面,它们共同的目标就是让消费者萌生梦想,激发欲望,从而创造出无穷无尽的商品需求。今天,符号化的商品与商品化了的符号变得更加密不可分。
3.审美消费主义与主体间性
文化是消费社会最基本的特征,审美经济学需要消费文化的理论。“现代消费文化特殊的风格特点源于美学知识在价值创造过程中日益增加的重要性。”〔21〕当代的消费是“文化渗透的”消费〔22〕。正因为如此,在新的社会转型和学术转型的双重影响下,美学研究领域出现了一股“审美消费主义”思潮。所谓“审美消费主义”,乃是“审美主义”与“消费主义”合流而成的,它既涉及“消费活动”的审美化,也涉及“审美活动”的消费化,而且这两方面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刘方喜先生把这种学术转型表述为“消费转向”,其前提是:不能把“消费”仅仅视为经济学范畴〔23〕。他认为,“当代美学的审美主义转向”,既指从维护理性主体地位的主体性美学转向批判理性和现代性的审美主义,也指从主体性的审美主义转向主体间性的审美主义〔23〕。
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即交互主体性,是主体与主体间的共在关系,指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确定存在,存在成为主体之间的交往、对话、体验,从而达到互相之间的理解与和谐。“只有突破主客关系,把世界由客体变为主体,人与世界的关系成为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主体间性),如此才能真正把握世界和获得自由,从而进入审美境界。”〔24〕为了突破主体性的局限,现代西方美学扬弃了主客对立前提下的主体性哲学,建立了主体间性美学。主体间性审美主义的实质,说到底就是一种和谐精神。
如果某物的存在既非独立于人类心灵(纯客观的),也非取决于单个心灵或主体(纯主观的),而是有赖于不同心灵的共同特征,那么它就是主体间的。审美特性与洛克的第二性质思想,即属于这一范畴。主体间的东西主要与纯粹主体性的东西形成对照,它意味着某种源自不同心灵之共同特征而非对象自身本质的客观性。心灵的共同性与共享含着不同心灵或主体之间的互动作用和传播沟通,这便是它们的主体间性。由此看来,一个心灵不仅体验到其它心灵的存在,而且其中包含着与其它心灵沟通的意向。
在胡塞尔看来,主体间的这些特征表明:人们与其说是建构了一个唯我论的世界,毋宁说是建构了一个共享的世界(lebenswelt)。这一观点继而得到梅洛-庞蒂的发展。后者摒弃了传统的主客体二分法,并且把主体间性当作形体存在间性〔25〕。对分析哲学来讲,主体间性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心灵之间的彼此可进入性;两者不仅均可意识到彼此的存在,而且均可意识到彼此传达信息的意向。主体间性的根本在于摒弃唯我论,在于证实他人心灵的存在。互联网正是这样一个信息共享的世界,在这个虚拟世界里,可谓“我点击,我存在”。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互动与交流成为凝聚共识、实现和谐的重要手段:网络传播与沟通,形成了同人流、物流、资金流相辅相成的源源不断的信息流;网络交往与对话,建构了人与人之间的新型社会关系;网络体验与消费,促进了网络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
马克思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划分的社会历史三形态,既是人的主体性发展的三个阶段,也是人的交往和主体间性发展的三个阶段,有研究者将此概括为:第一阶段的主体间性是一种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直接的“主体—主体”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原始状态;第二阶段的主体间性是一种主要以业缘为基础的、以商品交换为中介的间接的“主体—客体”关系,是主体间性的异化状态;第三个阶段是以业缘和网缘为基础,以每个人自由个性的全面发展为前提的“主体—客体—主体”的关系,是主体间性发展的理想和应然状态〔26〕。数字化时代的主体间性,处于从第二形态向第三形态过渡的阶段。如果说血缘与地缘关系属于典型的“强社会关系”的话,那么,网缘则是典型的“弱社会关系”,而业缘恰好间于二者之间,或者说二者兼而有之。网络文化和网络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将使当代的“弱社会关系”显现出日益强大的作用,并使主体间性得到更加明晰的确认,从而推动审美消费主义思潮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四、审美产业化的发展态势
“在国际金融危机持续蔓延、全球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情况下,我国文化产业逆势上扬成为备受关注的现象,文化产业如何实现审美经济的突破,也成为重要的课题。”〔2〕在审美经济中,消费不仅是消费本身,更是在消费中获得美或情感的体验。人们观看动漫或者购买游戏软件,并非是对某种物质产品的索取,而是为了内容体验。因此,为了保持体验的新鲜和神秘,体验式产品必须不断更新。某种艺术形式在向受众传递美的信息时,是在发挥其审美功能,同时在这种艺术形式进行产业链拓展时,就已经开始通过审美发挥其产业功能,这就是审美的产业化。
1.审美产业化的发展
审美产业化是美化生活的需要,是日常生活审美化的前提。如果没有审美的产业化,审美的日常生活化将无所依托。可以说,审美产业化是艺术、生活、审美的联姻,将对人类的文化生活、艺术生活和审美生活带来深刻的影响〔27〕。
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审美文化及其相关产业在我国悄然兴起。这些产业所涉及的领域是相当广泛的,包括衣、食、住、行、用等生活的各个层面,主要表现在广告媒体、手工艺设计、建筑艺术设计、时尚类设计、电影、游戏软件、音乐、图书出版、旅游产品等方面。
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尼曼区分出两种效用:一种是主流经济学定义的效用,另一种是反映快乐和幸福的效用。卡尼曼把后一种效用称为体验效用,并把它作为新经济学的价值基础,因为最美好的生活应该是使人产生完整的愉快体验的生活。这是经济学200多年来最大的一次价值转向。“很明显,这样一个体验经济的时代,这样一个大审美经济的时代,必然要求文化产业的大发展。”〔28〕
应当看到,中国文化产业起步较晚,对文化的经济手段开发还很不充分,文化产品与文化发展同满足人民实际需求尚不相适应。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唯利是图、低俗化甚至恶俗化以至于损害文化价值和社会效益的行为。因此,对于文化产品和文化产业,除了以其经济价值指针进行衡量外,还要设立与它的文化社会价值相匹配的评估体系,而标准则应要求“三个有利于”:有利于保持和促进社会精神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创造力得以充分发挥,有利于优质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结构不断优化,有利于优质的文化产品与服务的社会影响占据主导地位〔29〕。
审美产业是一种以审美为主导的特殊产业。审美产业中所涉及的艺术不完全等同于以往的实用艺术,也不同于传统的经典艺术,而是一方面具有审美的超功利特征和艺术自身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又与经济发生直接联系,并间接地带来功利性后果。这样的发展趋势,使艺术比以往任何一个历史阶段都更广泛地深入人类的现实生活,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因此,从审美与功利的关系角度考察人类艺术的发展,可以将其主要概括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审美依附于功利基础的原始艺术阶段;第二个阶段是审美超越并相对独立于功利基础的经典艺术阶段;第三个阶段是超功利审美与功利性后果密切结合的艺术产业阶段〔30〕。
有研究者从审美经济、空间经济的视角,以动漫节为研究对象,对欧洲动漫产业发展所形成的文化与市场景观进行一种全景式的考察后发现:在审美经济时代,以符号意义为主的符号产品不再是超验的表像,而是日常生活的实在;以文化创意内容为核心的动漫产业已经成为新兴产业,而其中作为符号生产与传统商品集中展示的动漫节,更侧重于深入开发动漫及其衍生产品的审美价值,使动漫节不仅仅流于纯粹的小商品集市,而在于创造更多的符号意义,以丰富动漫节的多种内涵;动漫节举办地的地点重构适应了空间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动漫赋予不少城镇以全新的符号内涵,创造了各种形态的地点神话,从而促进了空间经济的城市发展〔31〕。
2.网络文化产业的走向
由于审美体验日益失去神秘独特性和神圣性,网络时代的审美也日益走向大众化、平民化、表层化。表层审美化正在把我们的世界变成一个“体验的世界”〔32〕,通过网络文化产业和娱乐法则的广泛运用,体验与娱乐成为网络文化的主导倾向,而体验则是网络文化的一个核心概念。
在网络时代,所谓体验并不是指某种永恒不变的对深刻之物的体味和意会。诚如威尔什所言:“体验实际上并不是体验,准确的说是老套的和单调的。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迅速地寻找另外的体验,进而从一种失望逃入另一种失望的原因所在。”〔32〕网络时代,人们每时每刻在网上网下遭遇着各种耸人听闻的奇闻逸事、各样新奇轰动的非常情境,人们的视觉体验欲望也被空前地激发起来,因而追求不断变化的漂亮外观和舒适环境,强调新奇多变的视觉。也因为网络的维新精神,垄断成为不可能,新奇的东西总是很快便被更新奇的东西取而代之。但这只是表层的审美化,实际上,审美化并不只停留在网络时代生活的外观层面,而是已经深入社会内核。
无论是基于数字技术的网络出版,还是应用率不断提升的网络视听,均以其或图文并茂,或声画兼备的审美体验,在潜移默化甚至煽情地影响着社会结构与消费结构。一直饱受争议甚至倍遭诟病的网络游戏,随着中国首款大型网络军事游戏《光荣使命》正式配发全军部队,其社会影响与经济效益均越来越不容忽视。由于不少地方纷纷将网络动漫列为文化产业的重头戏,动漫的审美价值逐渐得到深层次的开发,以至于出现了一些盲目跟风的弊端。以高校学历培训开启的网络教育,则正日益成为满足社会各阶层继续学习、终身学习的网络学习活动,使建设学习型社会的目标有了良好的载体。包括网络社交在内的其他网络服务,更是借助微博等新兴传播工具,把网络监督、网络问政、网络反腐等功能发挥到了新的、更高的水平。而各种内容软件的开发,正呼唤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日臻完善。移动网络内容的日渐丰富与大受欢迎,则将不断更新网络文化产业的盈利模式,促进整个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与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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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美学“资源配置”论述。这是我对繁荣美学学科的真诚期盼,即希望国内有限的美学研究力量,不要再放到对马克思《手稿》中“美的规律”无休止地翻译、阐释、论辩之中了。正如逻辑先生
所说:“两个‘尺度’和‘美的规律’的探究已有数十年,转了一个大圈又回到某一起点,这确实令人遗憾。”[3]因此,当陆梅林先生有关“两把尺度”的译释得到朱立元先生的首肯时,我由衷感到高
兴——因为他们皆是精通德语的美学家,且观点对立——并长舒一口气:美学界终于可以摆脱因这段译文岐解产生的纠缠了。同时,在拙文中我借题发挥,将笔者认为事关美学学科建设的几个原则问题
列出,希望能得到同行的批评,共同促进美学研究。
遗憾的是,逻辑先生除去以笔者上述期盼为由,给我扣上一顶“终结论”的大帽子外,他在大作中并没回应拙文涉及美学建设的诸问题,而是自己又跳入那个“美的规律”阐释“大圈”之中。因此
,当我读完逻文后,只能为自己的真诚愿望落空而感叹!在诸多社科和人文学科迅速发展的今天,美学界还能再用几十年时间转这样“一个大圈”吗?为此,我决定在反驳逻辑先生的批评时,索性接过
他强于我的“终结论”的帽子,试图就“马克思美学”、“美的规律”等问题正面阐述我的“终结”性观点。即使我的这一“终结”愿望落空,并被扣上新的大帽子,但只要今后有关《手稿》或“美的
规律”讨论不再在原地兜圈,我便很欣慰了。
扭曲实事与逻辑的批评
逻文中所涉及的主要是拙文第一部分:从“美的规律”阐释谈美学研究方法。我在论及研究方法时,已经涉及到美学研究中的学风问题。在“美的规律”研究中,靠偷换概念自圆其说的现象太严重
了。拙文就曾例举了我国着名的“美学家”蔡仪先生的“典型”论述。但没想到,逻辑先生对拙文的批评同样采取了一种“典型”的非科学、非逻辑的态度和方法,尽管他的批评不多,但这
不多的几处批评都是靠偷换概念、歪曲事实完成的。
先说逻辑先生文章开篇处,明褒暗贬给我扣上的那顶“终结论”帽子吧:
我十分赞同杨曾宪先生……提出的一个观点:在马克思美学思想研究中,随着陆梅林……对《手稿》中关于两个“尺度”与“美的规律”一段论述的重译与辨析,“国内学者继续从‘两把’不同‘
尺度’角度对‘美的规律’推演的努力,可以从此终结”了。然而,这并不等于同意为“终结”论打上句号的一些“盖棺论定”性结论。[4]
我表述的意思很清楚,所谓的“终结”,仅仅是指“从‘两把’不同‘尺度’角度对‘美的规律’推演的努力”,但从逻文的标题《“终结”前的赘语》和内容可看出,他认定我要“终结”的是对
美学或《手稿》中美学思想的研究,并将我的几点意见视为“盖棺论定”性的结论。他这是在偷换概念(正因偷换概念,使逻文最后一句存有语病,容易被理解为他不同意对“终结”论的“
盖棺论定”的结论)。再说了,如果逻辑先生真的能一般地(不必“十分”)“赞同”拙文观点,他就不该在文章中继续再从“‘两把’不同‘尺度’角度对‘美的规律’”来一番新探讨啊!他这又属
自相矛盾。看来逻辑先生似乎习惯于在论述中一面忘却自己的观点,一面再将自己臆想的观点强加对手,进行所谓批判。孤例不足为证,且看以下两段文字:
众所周知,……《手稿》,属于马克思的早期着作,……在学术界对它是否是成熟的着作,尚有不同见解。但基本形成共识的是,虽然它不是美学专着,却提出了大量的美学问题,而且都有
极为深刻、透辟的论述。它对美学理论的贡献,正如陆先生所说,“预示着美学的崛起,人类美学思想由此进入一个崭新的历史发展阶段,从根本上宣告了旧美学的终结和新美学的滥觞。”特
别是《手稿》中关于“美的规律”的着名论断,“是构筑美学大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石。”我认为,这一评价是实事求是的。
而杨曾宪先生对这一提法却表示反感。他说:“每当我读《资本论》时,都会为马克思博大学识、缜密逻辑所深深折服。因此,我们应以同样严谨的科学态度来对待马克思的理论遗产包括美学遗产,不
应轻言‘马克思美学',更不应自称为‘美学’。前苏联有一个很坏的学风,即轻率地拼凑或建构各种‘’学说,包括‘美学’,借马克思的招牌吓人。如果马克思地下
有知的话,我想,他肯定会像他晚年严正声明自己不是‘者’一样,否认自己是‘美学家’!”在这里,杨先生虽然肯定,“马克思的确有天才的美学思想,”“但马克思并没有建
构并完成自己的美学理论。”因此,马克思的美学思想,只能称为“美学遗产”,而不能称为“马克思美学”,
更不能称为“美学”。[5]
这段不长文字中,逻辑先生偷换概念之处多有。“学术界对《手稿》是否是成熟的着作,尚有不同见解”,这是事实,这里的“学术界”首先或主要是指理论界(包括马克思
主义哲学、经济学和科社理论界),学术界大量研究《手稿》着作,其关注的焦点都是马克思的经济学哲学理论形成的思想脉络,而不是其美学思想。但逻辑先生却一下子就让“学术界”形
成了关于美学的“共识”,这意味着逻辑先生将“学术界”概念偷换成“美学界”了。
如果说,这种偷换概念尚可归属无意的话,他对我的“反感”描述却令我反感了。因为在拙文中,我不仅没涉及或批评陆先生的上述论述,反而充分肯定了《手稿》巨大美学意义。这种肯定并不是
抽象地表白,而是渗透在我的美学着作中[6]。坦率地说,我的科学系统美学理论,如果没有马克思的美学思想为基石,是肯定建构不起来的。因此,对陆先生肯定马克思《手稿》的美学意义,特别是有
关“美的规律”论述中“包含有人类审美活动和艺术起源的内涵,是构筑美学大厦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基石”的观点,我是完全认同的。逻辑先生如果认真阅读拙文,就会找到我的几乎相同的
论述(手稿“对审美发生学具有纲领性意义”)。既然如此,真不知逻辑先生有怎样的火眼金睛,竟能从拙文中读出我对此“表示反感”的意思。在这里,逻辑先生已不仅仅是在偷换逻辑,而是无中生
有、栽赃于人了。善意的推度,我想,同他开篇给我扣一顶“终结论”的大帽子一样,恐怕是为了他论文立题醒目、行文转折方便之故吧。且略过不究。
问题是,即使进入正题,他的批评也几乎全部放空。在拙文中,我明明是说“不应轻言‘马克思美学'”,因为 “马克思并没有建构并完成自己的美学理论。”因此,逻辑先生要反驳我,就要论证
马克思已经建构并完成了自己的美学理论,马克思美学是客观存在。但他接过手去,就将我说的“马克思美学”换成“马克思美学思想”,然后在那里紧忙活一番,论证出“美学思想的理论
性、体系性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结论[7]。为了加强这一观点的权威性,逻辑先生还指出拙文这一观点“已不是什么新鲜论点。八十年代初,在我国文艺理论界,就引发过一场关于文艺思想是否
形成理论或理论体系论争。……这场论争……最终是以‘体系论‘形成了共识……”[8]。原来在逻辑先生眼中,“马克思美学”=“马克思美学思想”=“美学思想”=“文艺思
想”!试问,面对这种时时扯断逻辑链条的批评,该如何应答呢?我想,最好的方式就是缄默,由着逻辑先生说去吧!
关于“马克思美学”
拙文中的“马克思美学”概念并非是可以随意解释的。它有着严格内涵,即指马克思在自己着作中建构的,合乎马克思理论严谨性特征并形成逻辑体系的美学理论。它是针对马克思经济学等学说而
言的。如拙文指出的:“马克思的经济学思想在《手稿》已作了充分展开。但其后,马克思却用了数十年的心血来完善自己经济学体系,临终《资本论》还没有完稿。”据说,《资本论》之所以没能完
稿,是因为马克思晚年遇到新的经济学理论挑战,他还想进一步完善自己的理论[9]。如果存在马克思美学的话,那么,它同样应当是以这样的理论体系存在的。
关于体系,逻过这样的解释:“判断一种思想是否形成体系,不在于有无专着、有无编、章、节、段等理论框架的外在形式,而更取决于,第一,有无超越前人的新颖观点;第二,这些观点是否
涵盖了该门学科的重要方面;第三,这些观点是否对他人或后人造成了巨大而公认的影响。”说“体系”不在章节等外在形式,这很对。但后面三条尺度却仅仅适用于思想创新体系,而不适用于理论体
系,尤其不适用于马克思的科学理论体系。马克思的理论体系,如马克思经济学,自身有着明确的逻辑起点、严密的逻辑结构和严谨的理论范式,并达到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本体论与认识论统一。这才
使得马克思理论具有科学性、实践性特征,具有超越时代的理论生命力。今天,尽管人们对马克思经济学有着不同见解,但却不会对其基本概念及理论范式产生岐解。如果不是这样的话,而是拿出其中
的一个概念或范式,就人言言殊、百家齐鸣,几十年拎不清楚,那还有什么科学性、实践性或革命性可言呢?正基于此,尽管马克思的美学思想遗产非常丰富,我之“不应轻言‘马克思美学’”仍是持
之有据的,除非能发现新的马克思的美学论着遗稿。
当然,还需要再强调一下,这是指“马克思理论”。“马克思理论”本身承继发展了西方科学文化的优秀传统。如果放到中国文化中,按这样标准要求孔子、老子理论,那就大不合适了。由于缺少
科学文化传统,中国人的抽象思辨与逻辑思维能力发育不充分,经验式、感悟式甚或禅宗式的思维方式与汉语语言结构的灵活性结合在一起,使国人的理论着述,不太注意逻辑链条。这往往给后人留下
“我注六经”或“六经注我”的广阔空间,也造成人们随意置换概念或将自己理论强加于人的习惯。在对待马克思美学遗产的态度上,一些学者便深受此“习惯”的影响。因此,我之“不应自称为‘马
克思主义美学’”是有所指的。
本来,只要不轻言“马克思美学”,而是在充分理解消化马克思美学遗产的基础上,遵循马克思理论体系的科学性原则,后人是完全可以创建“美学”体系的。近期出版的中国学者着的
《美学思想史》[10]中,便列举了卢卡奇、葛兰西、杰姆逊的美学理论。这些美学家,都不是以《手稿》为其美学理论的出发点和终结点的。问题是在当代中国,观点对立的美学
派别,往往都自称为“美学”,而认定对方是反“”的。而这些自称的“美学”,几乎都离不开对马克思着作中的涉“美”词语或论述的搜罗整理,几乎都在对《手稿
》进行“六经注我”式的理论建构,所以,这种“自称”便难以被美学界所公认。
对既往派别的评论非本文的任务。这里,我只想提醒有志于创建“美学”的青年学者,能吸取前车之鉴,注意划清马克思着作中的一般性语汇与一般性理论语汇与马克思理论语汇的界限
,马克思话语与马克思理论与理论、思想的界限。马克思着作中也要用一般性语汇,这些语汇在没有理论语境规范时,并不能视为理论语汇;马克思在论述中,同样要用一般性理
论语汇,这些理论语汇在没有被马克思明确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时,也不能视为马克思的理论语汇。同理,马克思的话语,是不能与马克思理论划等号的,在确立前,马克思的话语便不能构
成马克思理论。而马克思理论虽然属于正宗的,但范畴却大于马克思理论,思想的范畴又大于理论的范畴,如此等等,不一一辨析。概念的明晰,是科学理
论建构的前提。象在逻辑先生那里,几个概念被混为一谈时,任何探讨都将失去学术价值。逻文作为典型,恰恰揭示了既往“美学”研究中搁浅或“绕圈”的原因。
容我再举“价值”为例。“价值”同“美”是等值的范畴,而且对美学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如我在拙文中指出的:马克思生前虽然在一般语义上用过“价值”概念,但他从未从哲学角度研究过“价
值”;马克思着作中的“价值”,主要是经济学的价值。陆梅林反复引用的视为“价值学”的“价值”概念,皆是取自《资本论》中的“经济价值”、“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概念,而
非哲学的或价值学的“价值”概念。朱立元先生引用的马克思那段论“价值”的“经典语录”:“‘价值’这个普遍概念是从人们对待满足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因而,这也是‘价值’的
种概念”[11],则根本不是马克思原话,而是马克思转述他所要批驳的瓦格纳的观点。在这里,关键问题还不在于美学界对它们普遍误引或误用,而在于这种脱离马克思理论语境将马克思着作中所有话
语都提升到马克思理论高度的不良学风。如蔡仪先生以对“美的规律”主观阐释为中介,将自己的“美是典型”说提升为“美学”观点,便更是典型一例。但眼下,蔡仪先生的“
美学”家称号,已不是“自称的”了,前述那本《美学思想史》中,当代中国的“美学家”,只提及蔡仪先生。这种评价是是否合适,且留给美学史家评论吧。
关于“美的规律”
回到逻文所重点讨论的“美的规律”吧。坦诚地说,尽管逻辑先生对“美的规律”的探究数十年没进步表示遗憾,而他自己有关“美的规律”的新阐释,却实在令人不敢恭维。这首先指他的阐释方
法。逻辑先生在文章中用很大篇幅对“美的规律”中的“生产”与“尺度”概念做了语义解析。如果这种解析如同陆梅林先生那样,依据德文原文进行的话,那它起码还具有信息价值或文本价值。但逻
辑先生却竟然以《辞海》的释义作为对这两个概念辨析的理论依据,这真真是匪夷所思!因为作为译文的汉语词汇,其外文原指内涵与中文语义往往是不对应的,这是语言学常识,我们怎能捧着《辞海
》对译学术探讨呢!国内学者根据“人文”、“人本”的汉语辞源大做比较文化研究(并得出中国早已有之的结论),已形成一大学术奇观,但愿这种泡沫学术之风别刮到美学界中来。
其实,逻文中已经引用了国内五种关于“美的规律”的译文。只要认真读一下,就会发现在逻辑先生特别肯定的朱光潜先生译文中,就没出现“尺度”,而用的是“标准”。查《辞海》,“尺度”
有两个义项:“尺寸的定制;标准、规则”,“标准”同样有两个义项:“准则、榜样”。试问,如果再以朱先生译文为主,逻辑先生是否需要对“美的规律”一段译文再做新的解释呢?国内学者对“
尺度”理解本不一致,这种不一致大多源于对原文的理解。如夏之放先生在他的新着中,便认为“尺度来源于黑格尔《逻辑学》中的“度”,意思是事物的质与量的统一”[12]。如果象逻辑先生这样,
再加上对汉语语义理解的分歧,那对这段“美的规律”文本释义将永远是浑水一团,无法廓清了。
而就对“美的规律”具体释义而言,逻文同样缺少学术价值。逻辑先生曾称,马克思有关“美的规律”论述是“清楚、明了”的,我们不该将它复杂化。实际上,将它搞复杂的不是别人,正是逻辑
先生自己。笔者不通外文,对“美的规律”的语义阐释本无缘置喙。只是在拜读了陆先生和朱先生的大作后,基于对两位着名美学家信任,我认同了他们的意见,认为应当纠正那种将“内在尺度”视为
“主体尺度”的观点,并在学界达成共识。但逻辑先生经过一番考证,却将这一几乎弄清楚的问题,又搞乱了——他依然认定“内在尺度”是“人的尺度”:“这里,‘内在的尺度’显然是与动物相比较
、相对照的人的尺度,是人在生产中全新的、截然不同的标准。这一尺度,是人的本质力量,即自由自觉的活动在生产中的表现……”[13]这里的“显然”如果真是那样显“然” [14]的话,就不会有长
达几十年论争、释义和考证了。当然,逻辑先生有权坚持这种见解。但既然他的文章已冠上与陆先生商榷的副题,这说明他已熟知陆先生根据德文和英俄译文对“内在尺度”的反复译校了。根据通常的
学术规范,逻辑先生要推翻陆先生译释的结论,他就应当从德文、俄文、英文中拿出新的有力证据来。令人失望的是,他在文章中一面重复着朱先生对陆先生的批评,一面却对陆先生的原文考证视而不
见,自说自话,从中译文中得出了一个旧结论。这只能使人联想到,逻辑先生不怕耗费自己的学术生命,准备沿着“大圈”重新起跑了。对此,我只能恕不奉陪了。
其实,无论从语法角度还是从逻辑角度,马克思这段话都不是对“美的规律”进行正面阐释的:人类能按美的规律创造是一回事,美的规律是否指人的能动性是另一回事。“美的规律”在这里虽可视为
美学概念,但其整段论述却属于“人学”而非美学理论。对此,朱先生的阐释是正确的。他认为所谓“美的规律”内涵都是我们从这段话中领悟出来的[15]。因此,两把“尺度”的翻译不应影响我们对
马克思美学思想、对《手稿》美学启迪意义的肯定。笔者所异于朱先生及美学界同行的,只是认为“美的规律”在不同性质的美学那里有不同的内涵,《手稿》所涉及的“美的规律”是很有限度的。
纯粹的哲学人文美学都是“意义”和“灵魂”美学,“美的规律”也是意义存在和灵魂探求的规律,作为人类的一种精神操练,对这种“美的规律”的探求是永无终结的。但对于真正的社会科学美学来
说,“美的规律”阐释不应是只能容许某种信仰生存的狭小载体,而应是能“普渡众生”抵达美的世界的宽畅通道。它应当能够经受住形而下的证伪,更应当具有可复验性、可操作性。在社科美学中,
“美的规律”既含有《手稿》中所涉及的文化审美生成规律,也包含社会审美生成规律,还包含前文化即纯自然审美发生规律,只是后一规律要受制于前两种规律。同时,“美的规律”除一般的审美生
成或发生规律外,从主客关系角度,还可分为审美价值规律与审美鉴赏规律。笔者完成的两部科学系统美学着作[16],所讨论的就是这诸多类种的“美的规律”。我不敢说自己的这些探索合乎马克思美
学思想,但窃认为,与哪种将《手稿》中“美的规律”思辨化的倾向而言,它更切近实践、因而也更符合的哲学原理。
关于“合规律、合目的”
已经说过,逻辑先生批评拙文更多地是出于文章立意或结构的需要。他的文章既然开始于对我的批评,当然也要结束于对我的批判。在对人的“内在尺度”能动性进行阐述之后,逻文是这样结尾的
:
因此,笔者对杨曾宪先生针对“美的规律”的另一论断也持疑义。他说:“不再把‘合规律、合目的性统一’作为对马克思‘美的规律’的阐述,可以很好地起到‘优化’美学‘资源配制’的功效。
当然,这并非是对‘合规律、合目的性统一’命题的否定:只要这一命题能揭示审美发生规律并适应于某种美学阐释,它就是合理的美学命题。只是不要再把这一命题归在马克思名下便是了。”原本是
马克思所深刻论述的思想,为什么偏要忌讳与马克思联系在一起?这是否是杨先生忌谈“马克思美学”、“美学”的思维定势所致?[17]
没读过拙文的读者不会想到,逻辑先生是将我的一段完整的话,一截两段,一段用在开头,一段用在结尾。他的文章前后呼应了,我的观点却被歪曲了。我之“不再把‘合规律、合目的性统一’作
为对马克思‘美的规律’的阐述”,是我所说的“国内学者继续从‘两把’不同‘尺度’角度对‘美的规律’推演的努力,可以从此终结”的后文。它们都是我对陆先生、朱先生观点认同的结果。如果“
内在尺度”不是主体尺度,怎能再把马克思这段论述概括为“合规律、合目的”呢?我这里的推论是完全合乎逻辑的,它有什么可“忌讳”的呢?又何来忌谈“马克思美学”、“美学”的“
思维定势”?
同样令人费解的是,逻辑先生一面批判我否定“合规律、合目的统一”“作为对马克思‘美的规律’的阐述”,另一面他却又批评了其它学者关于“美的规律”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合规律性与
合目的性的统一”这一“带有相当普遍性”的论述[18]。我不禁要问, “美的规律”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究竟是不是《手稿》中“马克思所深刻论述的思想”?如果是,逻辑先生为什
么反对别人这样概述呢?如果不是,他怎么又对我横加指责呢?如此左批右判,他的逻辑立场在哪里呢?
其实,我的观点很明确,即使不能把“合规律、合目的”再归纳到马克思的名下,但由于它揭示了“审美发生规律并适应于某种美学阐释”,它仍是合理的美学命题。我这里的所指同样很明确。作
为对“审美发生规律”的科学阐释,“合规律、合目的”是文化美生成的条件;而放到实践美学中,“合规律、合目的”又是“真善美”统一的重要逻辑思辨链条。正因为《手稿》中这段论述适应了实
践美学的这种思辨要求,“合规律、合目的”的阐释才不胫而走,进入多种美学教科书,成为“准经典”的阐释话语,甚至使人往往将其归于德国古典美学命题。
由于与实践美学的分歧,我之承认“合规律、合目的”是美学命题,只是就其揭示审美发生规律而言的,并不等于承认它是“美的规律”的等值概念。就实质而言,“合规律、合目的”所揭示的主
要是人类价值实践活动的规律[19],这种价值实践活动是文化审美发生的条件或基础,但并不等于文化审美价值的现实生成。因为人区别于动物的自由自觉活动的类特征,使人的实践具有不同于动物的
社会或文化动机。动物既不能按美的规律制做,但也不能按丑的规律制做。而基于不同的文化社会素质、品格所生成的动机,人却既可按美的规律、善的原则生产或创造,也可能按丑的规律、恶的原则
进行实践活动。特别是在商品经济社会中,人们因“合规律、合目的”地追求最大化赢利而破坏自然美、城市美、艺术美的行为难道还少见吗?中国几乎所有的“历史文化”名城,都“名”存“实”亡
的局面,难道不都是目光短视领导者“合规律、合目的”加快新城建设造成的吗?实践美学缺少现实阐释力,症结也就在此:“合规律、合目的”的“本质力量对象化”所产生的对象,大多数往往是不
美甚至丑或恶的。
这就不能不说到“自由”了。逻辑先生说:“自由则是与必然相对应的一个范畴,是指人类在实践活动中,总是要努力认识、把握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知其然而更知其所以然,从而能动地
去适应与改造世界,以实现人类进步向上的目的和要求。”[20]逻文所论,是基于哲学对“自由”的释义。但这一“自由”并不能涵盖人类“自由”的全部。美学所涉及的人类“自由”概念
,细分起来有十多种[21],其中包括动物性的躯体自由(如现代艺术造成的躯体解放感)、文化创造自由(如自由体操中的“自由”)、社会活动自由(如囚徒获得的人身自由体验)及“类自由”、“
诗意自由”等等。笼统地谈论“自由”,对于人文思辨美学是有意义的,但却经不起现实审美实践的检验。如逻文所说,人类认识“自由”便一定会“实现人类进步向上的目的和要求”,便表达了一种
古典理性主义或理想主义价值观。而现实情况是,人类认识自然规律越多,主体创造自由度越大,人类可能面临的自身被毁灭的危机越严重。这种所谓现代化悖谬,正是现代、后现代哲学家忧心忡忡之
所在。
人类能否避免毁灭,当然不是美学课题。但高速、超高速发展的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所带来的不全是美的福音,却是可以肯定的。这使美学面临着挑战。当笔者2000年在内蒙出席美学会议,面
对草原严重沙化满目苍夷的情景时,深感自己肩负的责任重大。现实迫切需要美学的实践。眼下,一些青年美学家对“实践美学”提出挑战,这是好事。但挑战或超越“实践美学”目的,不应是仅仅寻
求新的美学派别命名,而是要推进美学研究真正切入实践。“实践美学”最大的局限是它脱离实践,无法指导美学实践。如果超越者依然援引《手稿》中同样的论述,依然停留在对马克思“生命的自由
”等概念的思辨中,甚至更远离实践,那么,这种新美学也是难以承受时代赋予美学的历史使命的。这便是我呼吁美学界共同建设社会科学美学的原因。如果说,这将终止对《手稿》的重复讨论、阐释
或命名的话,那么,我认为它恰恰是符合实践性原则的——对真正的美学来说,他的重要使命不是用不同方式解释美的存在,而是要按美的规律指导和改造世界!
[1] 《学术月刊》2000年第5期。
[2] 《学术月刊》1998年5期。
[3] 同1,第62页。
[4] 同1,第57页。
[5] 同1页注1,第57页。
[6] 参见:拙着《审美鉴赏系统模型》第七章《审美文化—社会发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4年6月版。
[7] 同1页注1,第58页。
[8] 同1页注1,第58页。
[9] 逻辑先生在文章中曾要我提供马克思一句话的出处,我在图书馆中费了半天时间也没能查到,请逻辑先生见谅。这里只能凭三十年前的阅读记忆回答:那是马克思晚年面对众多庸俗化的“马克思主
义”派别而言的,原话是:“我只知道自己不是‘者’”。年青时的记忆不会错,具体出处愿高人赐教。有了这一教训,此处便用了“据说”,以逃脱逻辑先生对出处的追究,因它属非专业
内容,没有笔记,也难查证。同样,后文中“合规律、合目的”的出处亦应有所交代,但因查证的结果难以验证,便也不注名,而是笼统带过。
[10] 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11月出版。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9卷,第406页。
[12] 《异化的扬弃——〈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当代阐释》295页,花城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3] 同1页注1,第60页。
[14] 中国当代学者往往用“众所周知”、“显然”、“勿庸置疑”来逃脱论证,径直推出自己的结论。因此,每当我遇到这样的语句时,便非常警惕,看看“显然”背后是否不显“然”,“勿庸置疑
”之后是否有“疑”。
[15] 《学术月刊》1997年12期,第31页。
[16] 拙着:《审美鉴赏系统模型》;《审美价值系统》人民文学出版社1998年3月出版。
[17] 同1页注1,第63页
[18] 同1页注1 ,第62页。
[19] 参见拙文《价值—实践论》《学术月刊》2000年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