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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堆场协议;法律适用;二重典型合同
航运公司对自有集装箱(下文如不特别说明,均为集装箱空箱)或租进的集装箱进行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操作可以在自己的场地自己完成,也可以在他人的场地委托他人完成。为航运公司提供上述服务的就是堆场经营人,双方通过合同确立关系,在实践中,该合同通常称为“堆场协议”,其文本通常由航运公司提供。①由于法律法规对堆场协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不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内容也不尽相同。发生纠纷后,如何依法正确解决纠纷,有利于明确堆场协议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应承担的义务及应负的责任,进而有利于整个航运业的健康发展。
1 堆场协议的性质
堆场协议一般规定航运公司将自己拥有或租进的集装箱交给堆场经营人,堆场经营人对该集装箱提供堆存、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接箱、放箱等服务并收取费用。在该协议中,堆存是指将集装箱存放在堆场经营人的堆场内;清洁是指将污损的集装箱恢复到适于装运货物的洁净状态;修理是指将损坏的集装箱恢复到适于装运货物的状态;改制是指改变集装箱的原有状况以符合要装运的货物;检验是指对集装箱的情况进行检验,看是否有污损或损坏情况,是否符合适货标准;接箱是指从用箱人处接收用箱人使用完毕的航运公司的集装箱进入堆场;放箱是指将堆场内的集装箱交给用箱人使用。
1.1 堆场协议是无名合同
无名合同即有名合同之外的,基于契约自由原则,由当事人自由创造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均未对堆场协议的名称和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在部门规章里也没有规定,因此堆场协议是无名合同。
1.2 堆场协议是混合合同
混合合同是指一个合同所包含的内容是几个有名合同的内容综合的合同。[1]在堆场协议中,堆场经营人提供的典型服务分别由《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加以规范。具体而言,堆存、保管是堆场经营人(保管人)对航运公司(寄存人)交付的集装箱(保管物)进行保管并返还,属于保管合同的内容;①在堆场协议中,航运公司(定作人)要求堆场经营人(承揽人)提供集装箱的修理、改制等服务,航运公司支付修理费、改制费等服务费用,这属于承揽合同的内容;② 在办理接箱和放箱业务中,航运公司(委托人)与堆场经营人(受托人)约定由堆场经营人处理航运公司与用箱人之间交接集装箱的事务,双方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③因此,堆场协议是无名合同中的混合合同。
1.3 堆场协议是二重典型合同
二重典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的给付义务分属于不同的典型合同的混合合同。[2]在堆场协议中,堆场经营人的给付义务分别在《合同法》的“保管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中规定,而航运公司的给付义务也非单纯的付费义务,而是不同的给付,因此堆场协议是二重典型合同。
2 堆场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因为堆场协议是无名合同,所以存在法律适用问题。对于不同类型的无名合同在法律适用上有不同的理论,所有立法及理论均欲实现的是: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的基础上,考虑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3]在发生争议的服务性质可以确定的情况下,主要采取结合学说④来确定堆场协议的法律适用问题。
2.1 因堆存、保管服务发生争议的
因堆存、保管服务发生争议的,直接适用《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堆场经营人与航运公司是按保管合同关系处理的。堆场经营人是保管人,对航运公司交来的保管物――集装箱,在约定场所(堆场经营人的堆场)按照约定的方法妥善保管,按约定返还给航运公司,并承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损害赔偿责任。航运公司是寄存人,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及其他费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在堆场协议中表现为堆存费。
需要说明两点:一是堆场协议的成立无须交付集装箱。实践中,堆场协议一般都采用书面形式,规定签字或盖章时成立或生效,因此,堆场协议无须在交付集装箱时成立。即使只提供堆存保管服务,因为双方属于另有约定,所以不适用合同法有关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方成立的一般规定;⑤二是堆场协议可以无偿,但与集装箱堆存保管的商行为本质相冲突。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堆场经营人是商主体,其提供服务属商行为,其根本目的在于营利。无偿与营利是根本冲突的,且涉嫌“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2 因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服务发生争议的
因集装箱清洁、修理、改制、检验服务发生争议的,直接适用《合同法》中“承揽合同”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堆场经营人是承揽人,应当按照航运公司的要求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集装箱的清洁、修理、改制和检验工作,并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集装箱,这个标准一般为适货。航运公司是定作人,应当向堆场经营人支付报酬(清洁费、修理费、改制费、检验费等),并按约定提供材料,协助堆场经营人完成上述工作。
2.3 因接箱、放箱服务发生争议的
因集装箱的接箱、放箱发生争议的,直接适用《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堆场经营人是受托人,受航运公司的委托处理航运公司与用箱人的集装箱交接事务。堆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航运公司的指示(在堆场协议中一般为航运公司的设备交接单或其他交接单证)、亲自处理委托事务(集装箱的接箱、放箱),并报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如约定的堆场经营人应当提交有关日报表),承担因过错给航运公司造成的损失;航运公司是委托人,负有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和堆场经营人报酬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委托合同也可以是无偿的,但是受托人在委托合同无偿的情况下,违约责任有所不同。①
2.4 发生争议的服务无法确定的
在发生争议的服务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堆场协议的特性之一就是服务之间具有牵连性,在同一场地发生,都与保管密切相关。简言之,所提供各种作业都是在堆场经营人控制实际集装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完成的,因此与堆场协议最相类似的合同就是保管合同。当引起争议的服务性质无法确定时,应当采用类推主义②来确定堆场协议所适用的法律,即按照《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3 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堆场协议这种二重典型合同,要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理论来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发生争议的服务性质可以确定的情况下,直接适用《合同法》中“保管合同”“承揽合同”或“委托合同”的规定;在发生争议的服务无法确定的情况下,类推适用《合同法》中“保管合同”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论无名合同及其法律适用[N].人民法院报,2000- 11-04:3.
商场经营协议范文1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甲方会员章程,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商品供销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基本文件乙方必须提供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证明、食品卫生许可证、质检报告等有关证照复印件及法人代表授权书。
第二条 专柜设立
1、甲方商场_____楼提供_____平方米的场地,经营品牌系列品种的商品;若乙方商品首次在甲方销售,须向甲方缴纳_____元的商品进场费。
2、乙方承担专柜设计、装修的费用,具体方式为:__________
(1)乙方设计、装修(2)乙方设计、甲方装修(3)甲方设计、装修(4)改造甲方现有设施
3、合同期满后,专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第三条 结算方式及要求
1、甲方每月按乙方销售额的_____%作为销售的利润提成;
2、为促进商品销售,乙方应积极因素配合甲方的各类促销活动,并每月按销售额的_____%提成作为广告促销费用;
3、甲方采用POP机销售商品,乙方须每月向甲方支付按销售额的_____%的条形码制作费;
4、乙方月度保底销售额、月度保底利润额(计算方式:当月保底利润额=当月保底销售额×[提成扣点+广告促销费扣点+条形码费扣点+电费 %扣点])当乙方_____个月实际销售额超过或等于保底销售额时,甲方按_____%提成;当乙方_____个月实际销售额未达到保底销售额时,乙方应按保底利润额在_____个月内补齐,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调整乙方商品的经营位置及面积;如乙方连续_____个月未完成计划保底利润额或在同类商品销售中排名后_____位,甲有权提前终止协议;中途停止经营的按实际经营月度结算。
5、乙方累计销售商品达到_____万元(大写)时,乙方给甲方年终返利,返利额为累计销售额的_____ %;
6、甲方在扣除提成及相关费用后,凭乙方_____%的增值税发票,在_____日内将剩余销售款支付给乙方。
7、甲、乙双方的交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对增值税的有关规定,不得借用、冒用第三者的增值税发票,乙方违反本条款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8、以甲方电脑实际销售数量和销售额作为结算依据,订单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四条 供货方式及要求
1、乙方所代商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及金额等均以甲方的商品订货单为准,乙方在接到甲方订货单后,须在_____天内将所订商品送到甲方指定交货地点_____ ,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的订货单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2、乙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须延期供货或不能供货,应在收至订单后两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若乙方七日内仍不能将商品送到甲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视为乙方无故不能供货,甲方有权从乙方当月销售货款中扣除不能供货金额的50%作为违约金,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经营期限
1、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协议期满,乙方如想续约,须在协议期满30天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签订新的协议,若未于期限内提出续约申请,则协议自行终止。
3、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能撤柜。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撤而擅自撤柜或终止协议,须自撤柜或终止本协议之日起到本协议期满之日,按本协议规定的保底利润分成方法赔偿甲方。
第六条 甲方责任
1、有偿提供商场的有关设备、设施;
2、提供商场的经营管理及经营管理条件;
3、对乙方派遣的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提供销售、行政培训机会;
4、负责统一制作商场的宣传广告及美工工作,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负责商场的统一收银;
6、对商品的品种选择,零售价的定价与利润分成由双方协商决定,但甲方面拥有最终决定权。
第七条 乙方责任
(一)商品管理
1、 乙方销售的商品以第二条的内容为限。若有新增品牌,必须填写《新增品牌引进审批表》报甲方审批,经审批合格后方能上柜销售;
2、 乙方存放于甲方场所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管理,风险由乙方承担。所有商品的出货(退货、换货、撤货等)须经甲方采购部门同意,经甲方警卫人员查验并依规定的出口进出。
3、 乙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证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任何性质的假冒伪劣商品,乙方应当向甲方提供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生产日期、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等有关情况,不得更换商标,超过保质期的商品,已接近失效期的商品,中文标识不齐全的商品不得陈列和销售;
4、甲方在验收货时,对不符合合同规定之商品,甲方有权柜收并索赔,经验收通过的商品,甲方保留对其质量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于滞销商品,乙方负责退、换处理;
5、乙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对商品实行保质量、保换货、保修理、保退货及搞好售后服务;
6、乙方不得经营与本商场其它柜台品种雷同或相近的商品,如由此类情况发生,甲方以谁先上柜谁经营的原则处理,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
7、乙方须允许国家有关部门或甲方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查,并承担相关抽检费用;
8、 若有顾客对乙方的商品或经营行为提出诉讼,或有关政府部门对其经营活动或商品提出某些修正意见或进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投诉或修正意见或处罚作出适当及相应的处理,乙方须服从于该决定、处理 方法;
9、 处于非正常经营状况时,甲方有权随时要求乙方达到陈列标准或终止协议;
10、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除对顾客造成的损失、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必须赔偿甲方因此所产笺费用及损失。
(二)价格管理
1、乙方的商品价格须符合国家物价政策,乙方不得擅自调价,确需调价时,应提前出示正式调价通知单,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执行;
2、商品零售价格以_____(A 甲方订价; B 乙方订价)。但售价不得高于同城其它商场、专卖店。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增加扣点_____%或终止本协议。
3、同类商品在同城其它商场或专卖店打折销售或其它促销活动,乙方须事前三天通知甲方,以使甲方享有同等的优惠,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降价、增加扣点_____%或终止本协议。
4、商品的会员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价,乙方应按实际销售额的_____%承担。
5、甲方已付款的部分商品的市场价格下降时,只要降价现象发生在结算日之前,乙方应对甲方所受的损失给予等值补偿;如果乙方故意隐瞒商品市场价格下降现象,乙方应按该部分商品实际销售额的三倍支付给甲方作为赔偿金。
(三)人员管理
1、乙方专柜营营业员由_____方提供_____名,费用由乙方承担,但专柜营业员须事先经甲方面试、考核、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乙方营业员须遵守甲方的统一规定,如有违规行为,甲方有权处罚或要求乙方撤换该人员。对因乙方有关人员的行为影响甲方信誉或权益的,乙方负连带责任。
(四)商场管理
1、乙方须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2、未经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在商场或专柜内随意展示任何广告、布告;
3、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各项设备如有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否则因此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享有所有权的商品,乙方承担商品在商场的一切风险。对于该商品非因甲方员工的故意过失行为等引起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
5、协议有效期内,若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停止营业,不得擅自将本协议的权利义务或专柜转让转租于第三者,或与第三者合作经营该专柜以及参与其它有损甲方权益的事宜,违反此规定者,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6、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擅自收银,截留销货款或将批发移至甲方商场外进行,甲方可处以十至百倍的罚款,乙方应承担5000元---10000元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乙方如违反本协议规定超出乙方及甲方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及利用专柜进行非法或违规经营,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8、如因乙方提供的商品发生变质或包装不良及其它原因造成商品滞销,乙方应当无条件接受甲方退货要求,退货款及退货费用从货款中扣除,货款不足抵扣的,乙方应补齐不足部分,如有发生其它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
9、如因乙方或其人、受雇人的行为造成甲方商场结构、设备及其它有关财务或商场其它专柜蒙受损失时,乙方应负完全的赔偿责任;
10、乙方应服从甲方因商场经营结构和布局的变动所所作的一切调整;
第八条 协议变更、解除和终止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给予甲方经济赔偿外,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合同自行终止;
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本协议有关条款经双方协议无效,将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的效力。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及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甲方,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诉请人民法院裁决;
2、凡因执行本合同或本合员有关事宜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声明:我们的企业和员工与众不同,为了维护供应商的权益,乙方不得请甲方员工吃饭或娱乐,也不得给予甲方员工任何形式的馈赠。一经发现,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甲方人员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得向乙方借钱、借物或在商场间调货,如有发生,视为其个人行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其他事项
本合同自 _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 份,联营各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 份,分别送 等单位各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场经营协议范文2甲方:
乙方:
为了充分发挥甲、乙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第一条 合作方式:
1、甲方将其所有的位于天津市 项目所在地 的 ?的二层钢结构建筑房屋(包括 ?的停车广场房屋处墙)用于乙方合作经营建材家具装饰市场。
2.乙方用其品牌、管理经营模式、营销策划和经营传统建材流通市场的经验等与甲方合作,共同经营建材家具装饰市场。
3.甲、乙双方在天津塘沽区共同组建注册合作公司,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合作期限: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暂定为五年,自20xx年 月 日到20xx年 月 日止,从合作市场开业时起算。
第三条 合作条件:
1. 甲方按照附件(一)的标准提供经营场所;
2. 可租面积按实际测量计算为准。
3. 乙方对该项目的招商出租率(按可租面积计算)达到80%以上;
4. 甲方以基本管理费的形式每年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整(¥ )。付款方式为 。其中合作第一年付款方式详见补充协议(一)。
5.平均租金低于 元?平方米·月,乙方只收取全年管理费的 %。
6.乙方应于20xx年 月 日前完成该项目的招商工作。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负责按乙方的设计、经营管理要求对全部 的房屋进行内外装修,并及时支付全部装修费用。
2.为合作市场添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电力、用水、暖气、自动扶梯等设施,使房屋适合于经营建材家具装饰市场,符合国家消防经营标准。
3.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于20xx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验收用于合作公司的经营。
4.甲方负责协调处理于地方各部门的关系,争取各项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等。并在商场营业前,提供建材家具装饰市场可投入运作的全套合法证明文件。
5.甲方应保证协议有效期内:整体的房屋、土地所有权人是甲方,甲方不得将房屋、土地分割、出租,在签订合作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权资料的复印件,甲方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性。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 负责对拥有的企业品牌、管理经营模式、营销策划经验和招商客户资源用于合作公司。
2. 负责对房屋的装修进行整体设计,并于20xx年 月 日前将设计方案交付甲方。并在甲方认可后,由甲方负责施工。
3. 负责合作市场前期的营销招商工作,应在甲方将符合协议约定条件的房屋交付验收后天(即20xx年 月 日)使市场能开张营业。
第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
1. 甲、乙双方合作公司名称为********广场,注册资金为 元,其中甲、乙双方各占有出资比例为 %和 %,双方均已人民币出资。
2. 该合作公司董事会由三人组成,甲方委派两名董事,其中一人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乙方委派一名董事。担任执行总经理。
3. 甲方向合作公司委派相关财务总监,负责公司财务工作;乙方向合作公司委派执行总经理。全权负责公司日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执行总经理每月十号前向董事长报告上个月的工作情况和财务报表。乙方在合作第一年内可委派一名市场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进行商场的经营管理和招商工作。
4. 甲、乙双方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5. 合作公司以乙方指派的执行总经理为主,组建经营管理团队。甲方对管理人员除执行总经理外享有推荐权,但须经乙方考核合格后方能任用。为减小成本开支,合作公司应尽量聘用本地员工。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费用分担方式:
1. 对房屋内外的装修预、决算应得到双方书面确认,内装修招牌分 年折旧进入合作公司经营成本,而房屋外装修、消防、暖气设施、自动扶梯不计入合作公司折旧成本。
2. 合作公司经营所需而使用的水、电、通信、经营管理、广告、工资、税收等费用均列入成本。合作公司每年广告费用按预算使用,原则上不高于100万元。其余各项成本费用由乙方在每合同年年初,以书面形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3. 合作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工资标准为:(详见补充协议二)
4. 甲、乙双方组建合作公司前市场发生的欠、贷款及利息由甲方组织资金偿付。乙方不负担任何责任。
5.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广场对外借款、对外担保、向外抵押。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作为单一经营管理方也不承担合作公司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关系。
第八条 利润分配:
1. 利润是指为按上述费用分担基础上确定的可分配纯利润。
2. 利润按以下原则分配:
(1)以市场第一年合同约定的租赁平均价格(即 元/?.月),合同期内年度的租金递增系数指标为 为基本标准。乙方在合作经营期间需保证甲方的基本收益。
(2)若市场实际平均租赁价格高于约定平均租赁价格的12%之内(含12%),乙方得高出部分的 %作为利润分成。
(3) 若市场实际平均租赁价格高于约定平均租赁价格的12%以上,乙方得高出部分的 %作为利润分成。
3. 合作公司每年12月30号进行一次财务审计确定可分配利润,并一次性分配。
第九条 合作期满或合作期内终止的资产处理:
1. 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确定终止继续合作的,房屋及相关设施、装修等均归甲方所有,企业名称天津*******广场归乙方所有,乙方不得再行使用含有“****”的企业名称。
2. 合作期内因一方违约终止或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除按协议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外,其他仍按上述原则处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若有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金 元,造成终止合同的,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资产按本协议第九条约定处理。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1.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补充协议。经双方确认签字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2.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若有纠纷,可向本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4. 本协议一式四分,甲、乙双方各持两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场经营协议范文3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独家负责甲方所购物业经营管理的相关事宜,订立本协议,并约定具体条款如下:
一、协议声明
1、甲方已与大庆银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大庆银亿阳光城E21号楼 (以下简称“该物业”)。在甲方按约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前提下,甲方作为买受人,将依法享有对该物业的所有权。
2、乙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中国企业法人,经核准依法开展商业投资咨询、商业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策划等业务。
3、本协议签订同时,甲方向乙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乙方办理该物业交付手续及委托租赁的不可撤销授权委托书。
4、本协议签订同时,乙方向甲方出示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乙方服务监管电话。
5、甲方承诺,完全履行与该物业开发商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证甲方权利和乙方受托管理不受影响。在本协议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对该物业作影响乙方运营、管理或承租人(使用人)使用之处臵。
6、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所涉及的服务内容、服务报价等条款约定,均系双方合作之重要商业信息,由协议双方共同予以保密。
二、物业概况
1、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商业经营管理的所购该物业,坐落于大庆银亿阳光城E21号楼 ,建筑面积合计为 平方米(详见附图)。
2、因该物业尚未建成交付,故甲、乙双方同意,为保证本协议之履行,无论其项目 核准名称、实际门牌号码、层高、平面位臵、建筑面积、交付标准等发生调整或误差,均不影响本协议履行。
三、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及相关约定
1、委托经营管理期限自20xx年12月30日起至20xx年12月30日止。
2、本协议期满前,任何一方如需续订协议,应当提前90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另行协商和签订协议续约事宜。
3、本协议期限内,甲方承诺,如将该物业转让或设臵任何他项权利的行为给其他第三方,则甲方不损害本协议的履行及乙方的优先购买权,甲方应将受让方的名字与地址通知乙方,同时确保受让方出具书面文件承认继续履行本协议所有条款。在甲方未能提供上述书面承诺前,不得签署转让文件。
4、甲方如将该物业抵押给第三方,应将本协议有关事项告知抵押权人及乙方,并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和乙方及承租人(使用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四、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相关费用
1、双方经协商同意,本协议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前三年内,即自该物业交付后三年内为免租期,乙方不用支付租金等相关费用给甲方。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相关物业、水、电、暖及维修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2、双方确认,本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满三年后的租金等相关事宜,由甲方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与乙方在三年期满前90天协商并签订租金及相关事宜的协议,租金等相关费用根据市场行情双方协商确定。
五、委托经营管理服务内容
1、乙方接受甲方和其他买受人的委托,根据本项目商业运营之具体特点,提供统一、系统和全面的商业经营管理服务。
2、乙方接受的上述委托,应为排他性委托,即在服务期限内,甲方不得就上述内容另行委托第三方提供可替代的商业经营管理服务。
3、乙方的商业服务包括对本项目商业运营发展所需的宏观策略与微观管理计划,也包括对本项目业态划分之下各物业的商业运营策略和商业管理计划及日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
六、甲方权利与义务
1、有权了解乙方的商业经营管理成果,并对乙方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2、在协议期限内,双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也不得将本协议事项同时委托乙方以外的第三方。
3、保证乙方的经营管理服务不受甲方物业产权变动、抵押等情形的影响,且不干涉乙方依据商业经营管理协议和工作计划所实施的商业经营管理服务。
4、尊重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作品著作权,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其他商业或非商业用途。
5、尊重并保守所知悉的乙方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乙方受聘实施商业经营管理服务过程中应属保密的商业信息。
6、甲方履行作为该物业产权人承担的各项义务,使其不影响或损害物业实际承租人(使用人)利益。乙方在履行本协议时,仅作为甲方所委托的管理人,本协议不能构成为甲、乙双方之间任何合伙、合资、合营或其他关系的约束。
7、非因与乙方协商一致或法定事由,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该物业的租赁和经营管理活动。
8、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届满,双方一致确认,在不影响该物业主体结构的条件下,甲方对该物业的实际情况表示认可并自愿接受,乙方按照届时现状将该物业交还给甲方。
9、不得以乙方的名义对外招商和订立租赁协议或以其他方式对该物业进行商业性利用。
10、委托经营管理期间,甲方不得转租。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自行经营。
七、乙方权利与义务
1、制定各阶段的商业经营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及时开展并提供商业推广和商场管理服务。
2、定期向甲方公开或供甲方查阅商业经营管理工作成果,接受甲方的监督,改进商业服务质量。
3、保守因签订本协议而知悉的甲方个人(企业)信息和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协议披露于任何第三方。
4、按照甲方授权范围和内容实施商业经营管理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甲方的委托利益。
5、乙方有权根据本受托事项,制定本项目商业管理的具体细则和措施,包括制定本项目的整体经营业态调整方案、确定该物业的经营范围、为制约和追究承租商户(使用人)违约责任所制定的处罚措施等,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限。
6、以乙方名义对外进行各项商业活动对该物业进行商业性利用。
7、委托经营管理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该物业房屋的损坏由乙方承担修复责任。
八、免责条款
1、甲、乙双方同意,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可以免责:
(1)因不可抗力或非乙方过错造成的烟、水及火灾或给排水、电力等的泄露或供应中断而引起的一切后果。
(2)因该商场、物业以外的范围需要进行维修、改建、装修工程而需要暂时限制或更改公共通道而导致的干扰或不便。
(3)自然原因造成甲方物业陈旧老化的。
(4)因建筑结构设备设施的建造施工等原因造成的。
2、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因不可抗力所引起的任何损害,协议双方均可以免责。
3、因本协议免责事由造成的损害,由各受损方自行承担。如因该损害客观上已使得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则该双方均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协议。解除协议的效力自该书面通知送达时生效,但此项免责解约权应当在该免责事由发生后15日内行使。
九、违约责任
1、协议期限内,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不得损害乙方的独家受托。甲方违反本协议上述条款造成乙方直接和间接损失的甲方全额赔偿,并且甲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如因乙方管理不当等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致甲方物业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十、争议处理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项目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十一、其他约定
1、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同意就该物业的租赁经营管理事宜,于本协议委托租赁经营管理期限内,委托乙方以甲方名义与承租人(使用人)协商并收取各种形式的各项费用,包括代表甲方在本协议期限内代为签署由此组成的各项合同协议,甲方就此向乙方承诺不可撤销的有效授权委托。
2、为便于乙方有效开展该物业的招商推广和商业经营管理工作,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向乙方承诺的甲方委托乙方代为与该物业的开发商办理该物业交付授权委托书及不可撤销的委托租赁有效授权委托同时生效。本协议期限届满,乙方将该物业交还给甲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3、双方确认,本协议委托经营管理期限内,乙方有权直接向承租人(使用人)收取房屋租赁(使用)押金,并代为保管。
4、因甲方的该物业租赁而产生的相应税费,由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自行负担,并由乙方从甲方应得的租金中代扣代缴。
5、委托经营管理期间该物业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屋面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使用管理,使用时需符合相关规定。
十二、文本收存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某年10月20日,B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自行车保险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B公司销售的所有自行车都由B公司出资参加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附加自行车盗窃保险;保险公司负责向B公司提供各种必要的单证及宣传资料,并提供有关保险业务知识的指导;B公司在向保险公司领取单证时,应一次性付清需保单的保险费,并在保单销后,及时将副本归还保险公司;手续费为保费的10%;自行车条款按照保险公司有关条款执行;在B公司销售自行车的过程中,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如造成不良后果,B公司应负责挽回影响合损失。保单期限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B公司分几次向保险公司付款并领取保险单,并在销完保单后将副本交还保险公司。期间,B公司在报刊上推出“买车送保险”广告。消费者购车之后,由B公司在保险公司保单上填写车牌号、钢印号、保险期限等。
次年3月,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保险中介市场的通知,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的兼业人须申请领取新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4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又发文规定了保险兼业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B公司没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兼业)》,保险公司级书面通知B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而B公司因消费者要求履行“买车送保险”的承诺而与保险公司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遂发生诉讼案件。
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购买保险公司的保险,然后将保单赠送给购自行车的消费者,根据《保险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以及根据《保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B公司实际上是投保人,消费者为被保险人,《自行车保险协议》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履行财产保险合同,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无论是从名称,还是从对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一份委托合同,根据《民法通则》第69条的规定,委托得由被保险人取消委托而终止,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终止《自行车保险协议》的做法是合法的。
第三种意见认为,同意《自行车保险协议》是一份委托合同,但是根据《保险法》第132条的规定,“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纳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以及B公司不具备兼业人资格的事实,认为《自行车保险协议》因一方当事人主体不合格而属于无效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B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系是保险关系,由于B公司不具备兼业保险人的资格,《自行车保险协议》无效,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恢复原状,由于已履行部分已不能恢复,故判决《自行车保险协议》未履行部分予以解除,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评析
关于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是投保人而《自行车保险协议》是财产保险合同的看法实际上是对《保险法》有关规定的片面理解。
1.B公司向保险公司付款实际上是为真正的投保人-购车的消费者垫付保险费,而非作为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从本案事实可以看出,B公司承诺“买车送保险”是以垫付保险费的形式让利于消费者,以达到促销的目的。
2.B公司对保险标的不具有可保利益。本案种自行车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已售出的自行车,而不是B公司库存的或待售的自行车;对于已售出的自行车,B公司既无所有权,又无使用权、经营管理权,也无其他债权,即没有任何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保险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而本案中购车的消费者却具备了这一条件。
3.无论从名称还是从内容的分析来看,《自行车保险协议》均应认为是委托合同而非财产保险合同。从名称上看,该协议明确称为“协议”;从内容上看,该协议不具备《保险法》第19条对保险合同内容要求的规定,相反该协议规定了手续费的支付标准,而且规定了保险公司对B公司应提供保险业务知识指导,以及B公司应维护保险公司的“声誉及利益”等,根据《保险法》第125条的规定,“保险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手续费,并在保险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上述内容均表明B公司符合《保险法》对保险人的定义。
外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行为,称为间接或者行纪行为。在行纪合同中,人(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自己发生效力,这与民事行为中人以被人名义进行活动,其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直接对被人发生效力,是不一样的。在外贸中,外贸公司国内供货或进出口商品,当他们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时,这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合同中处于合同当事人的地位(卖方或买方),该进出口合同的民事权利和义务都由外贸公司直接承担。对外贸公司来说,这种责任有时可能是很重的,与其所收取的佣金是不相称的,因此,当前外贸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外贸公司以较少的收费承担较重的责任,不尽合理。新《合同法》的颁布,使这一矛盾得到了解决。
新《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接受国内供货或用货部门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同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的行为可由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立法来规范。第一,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二,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委托人可以介入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自己的名义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行纪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知道委托人的,可以选择委托人或者行纪人作为该合同的相对人,但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第三人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委托人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人不知道其委托关系的,应当由行纪人和委托人共同对该合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弥补了外贸制方面立法的不足,使外贸公司在外贸中以较少的利益承担较大的责任的矛盾得以解决,为推行外贸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理解新《合同法》中有关行纪合同的规定在外贸制中的适用,我们来看这样一个案例:无外贸经营权的新疆某公司委托北京某外贸公司为其从日本某公司进口设备配件,北京外贸公司又将此委托事务经新疆公司同意,转委托给深圳某外贸公司,深圳外贸公司依据外贸合同进口了设备配件,并将其直接交给了新疆公司,新疆公司按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北京公司,北京公司又按转委托协议将货款支付给了深圳公司,但深圳公司未将货款支付给日商,日商因未收到货款,故不派遣专家为新疆公司调试设备,使设备无法正常运转,造成损失,遂引起纠纷。在此之前,日商与新疆公司曾有过长期业务合作关系。
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受托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 ? 邮政编码: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作达成以下条款:
一、委托标的。
1、标的物:位于_________的_________广场(以下简称“_________”)内,所购置的房屋为_________层_________号,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2、标的用途:_________广场为 商业 用房,经营范围以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规定之项目为准。
二、委托方式。
甲方就其拥有的_________广场的全部投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乙方,由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合法经营,乙方在保证甲方_________广场委托前的市场价值的基础上,全面展开专业有效的经营,提升被委托的商业项目的行业地位、品牌地位及市场价值。
三、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下述商业经营事宜: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_________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经营收入标准,收取经营收入,依法向抢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其它与经营相关事宜。
四、委托期限。
1、委托期限:委托期限起始于《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甲乙双方同意在委托投资经营管理期限内,本合同为不可撤销合同。
五、合同的存续。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为维护_________广场整体经营形象,实现统一管理,甲方对所拥有的商用房屋进行产权转让时,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房屋产权的受让方。受让方必须遵守《商业用房委托投资经营合同》之规定。
六、租金支付。
1、租金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保证按每日每建筑平方米税前_________元人民币为标准向甲方支付租金,全年按365天计算。
2、支付日期:
(1)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租金,每季度第一个月之25日至30日,乙方将当季租金向甲乙双方共同认定的_________银行以划拨方式向甲方一次性付清。
(2)租金自《商业用房转让合同》规定的全款付清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经营收入的处置。
乙方在保证甲方本合同第六条相关条款内容的前提下,将经营总收入扣除租金、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佣金、投资经营管理成本及投资经营管理酬金等经营开支的剩余部分全部上缴给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作为储备金。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期内无论乙方的经营是否盈亏,甲方均有权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标准向乙方收取租金。
2、甲方对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保证乙方合法经营。
3、甲方可自由转让其拥有的商业用房,同时事先通知乙方,并保证房屋转让后受让人继续签署履行本合同。
4、甲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5、甲方对商业用房设定抵押担保时,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不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管理。
6、甲方在委托乙方经营过程中,不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九、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全面制定经营方案,引进先进的市场理念、模式、方法;
2、负责甲方的品牌经营,在委托经营期内建立起着名品牌形象;
3、制定统一经营的标准并严格执行;
4、全面招商,引进实力雄厚、经营能力强、市场信誉好的国内外品牌厂商,并以xx广场的名义与最终租户订立租赁合同;
5、制订租金收入或其他经营收入标准,收取各项收入,依法向拖欠租金和费用的租户进行追缴;
6、承担经营中的全部成本,并制定有效控制成本的方法和标准;
7、组织所有厂商对_________广场进行系统的营销策划,展开积极有效的市场推广活动;
8、根据具体情况市场变化,对经营方案进行调整和整改;
9、乙方须按期足额向甲方交付租金;
10、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经营期间,承担该商业用房的公共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及经营管理费用;
11、其它与经营相关的事宜。
十、违约责任。
1、甲方未书面通知乙方,将房产转让、出租或设立抵押、担保,造成乙方无法正常行使经营管理权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投资经营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 作为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即在乙方正常支付约定租金的前提下,干涉乙方行使经营管理权,乙方有权扣除本年度租金的25%作为违约金。
3、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向甲方交付租金,乙方应按逾期每日依本年度约定租金的0.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依《担保合同》规定,从_________广场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和储备金获得保证。
4、甲乙双方必须遵守《_________广场物业管理公约》,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按该公约承担责任。
十一、合同的解除。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自动解除,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执行时;
2、本合同有效期届满;
3、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十二、争议解决。
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该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补充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四份,出卖人2份,买受人1份,备案机关1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南京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为了加强对熙南里街区地下停车场的管理,适应街区发展和商户需求,服务街区商业运营和发展,现就授权管理的"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相关事宜,甲乙双方议定事项协议如下:
一、委托范围:金陵历史文化风尚街区停车场,含:
1、停车场出入口道闸及附属设备以及收费标准等。
2、地下停车场(含148泊位)(附平面图)。
3、停车场内的通风、电力、排水以及消防等设施。
二、受托方管理内容:
1、确保停车场的24小时安全,正常使用。
2、乙方受托期间应保证停车场24小时正常运营。
2、确保停车服务热情周到,客户满意,不得出现客户投诉现象,如出现停车纠纷等现象,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3、确保停车场内各安全通道、安全出口和道闸系统等的正常使用。
4、确保停车场内地面整洁无灰尘,无附着物。
5、确保从主干道进出停车场内车辆安全,并独自承担责任。
三、委托管理期限:自XX年12月1日--XX年6月30日止。
四、其它约定
1、乙方自行办理停车场经营的相关手续,做到依法经营并独自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乙方应交付和承担停车场日常运营所发生的水费、电费及其它运 营费用。(水、电费用分割见附件。)
3、乙方应指定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停车场进行管理。
4、委托期内甲方不收取乙方停车场的租赁费用。
5、乙方对甲方及产权方核定的30个车位,应予以保障。对街区大型活动及领导来访车辆的停泊予以保障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确保街区大型活动及突发事件的车辆停泊。该条款下所有停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6、乙方对社会车辆严格按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收费;乙方对商户户主及前往商户消费的车辆应予一定优惠,并妥善处理相关事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另行协商。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1:平面图
附件2:水电表清单
--------
甲方([委托方]开发商):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受托方]物业公司):
地址: 职务: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方是 住宅小区的开发商,为了便于住宅小区的日常管理,甲方在住宅小区内规划建设了 处停车场。为了便于停车场的正常管理和车辆的在序出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就甲方将住宅小区停车场委托给乙方进行经营管理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物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名称、位置、面积
1.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2.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3.停车场名称:
位置:
面积:
停车场经营方式为:
1.(1)乙方应以车位出租的方式进行经营。
或(2)乙方以 方式进行经营。
2.(1)停车场可由乙方自行经营;
(2)由乙方以委托经营的方式委托其他人员或单位经营;
(3) 。
停车场各项约定经营方式的调整式确定乙方均需征行甲方的同意。
第二条 委托经营期限
委托经营期限为本合同的有效期间。
本合同的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第三条 项目收益
双方决定项目收益用于弥补乙方对本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中的部分资金不足。
或 。
第四条 经营责任
乙方委托经营期间,应进行合法经营。
车辆丢失
车辆损坏 。
第五条 经营场地、设备设施的所有权及维修
经营场地及设备设施的所有权为甲享有。
场地、设备设施的小修由 方负责,费用由 承担。
场地、设备设施的大修由 方负责,费用由 承担。
乙方应合理使用场地、设备设施,不得擅自变更其使用用途,如因经营需要而改变场地设备设施的使用用途的,应事先等到甲方的书面许可。
乙方对停车场场地进行改造的,应其改造行为不影响住宅小区内的住户正常生活。乙方的改造方案应报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乙方进行改造的费用由 负担。
第六条 水、电、煤气及采暖等费用的负担
在乙方委托经营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煤气费和采暖等费用由
方负责交纳。
交纳方式及时间为:水费: ;
电费: ;
煤气费: ;
采暖费: ;
其他费用: 。
第七条 停车场相关证照的办理
停车场相关证照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停车场相关证照年检由 方负责办理;费用由 方负责承担。
第八条 其他
1.乙方应负责停车场内的治安与消防工作,其治安与消防工作应符合国家与地方的标准。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或甲方发现乙方的治安或消防工作存在隐患时,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乙方接到整改通知后,应立即进行整改。
2.因甲方住宅小区开发、规划等原因要求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 日前通知乙方,因解除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经济赔偿。
3.税金的缴纳方式为: 。
4.乙方应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各项管理规定。
5.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对在乙方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停车场之前,因停车场的经营、使用等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 。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出现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如地震、洪水等情况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相免责,但双方应尽量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扩大部分的损失责任方应予赔偿。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本条款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擅自解除本合同的一方视为违约,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 万元的。
2.甲方干涉乙方的经营管理活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因停车场遗留问题而造成乙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因停车场设施设备配置不当或设施设备严重老化、损坏,乙方要求甲方维修而甲方拒不维修,造成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平等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解决,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双方均应遵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乙方(方):
乙方受甲方委托,双方就甲方经营范围:超市管理咨询服务(含中介服务) 委托事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 委托事项
1、 居间项目名称:甲方经营范围:超市管理咨询服务(含中介服务) 。
2、 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上述项目内容在______地区范围寻找、介绍及协助建立与相对方的合作关系。
3、乙方完成委托标准:乙方根据甲方所提订立合同的要求,为甲方提供相对方信息,并按商业惯例和交易习惯促成其成交。
二、 甲方责任
1、 甲方必须保证委托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并在签订合同前,向乙方提供甲方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其他必要文件。
2、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提供有关客户合法企业综合资料。
3、 甲方须按本约定比例定时向乙方支付实现“标的”之居间费。
4、 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通报该合同签订之进展情况。
5、 甲方应就委托项目营销知识对乙方进行培训,以使乙方能优质、高效的完成委托。
三、 乙方责任
1、 乙方应遵守本行业道德标准,不得对所签合同实施不良影响,全力促成甲方与相对方项目合同成交,充分维护甲方综合利益。
2、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签约情况以及甲方和相对方的商业机密负有向第三方保密的责任。
3、乙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得双边牵线或为私利而接受相对方佣金、馈赠等类似款项。
4、乙方在居间服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自己的各项债权债务。
四、 居间期限和报酬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1、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______ 年,甲方将以 汇票 方式交付乙方居间服务佣金,并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居间报酬的计算方式:
① 乙方仅提供需求方签约意向及其他关联信息,不直接参与本项目谈判的,待甲方与需求方签约并收到预付款后______ 天内即支付合同“标的”的______ %作为乙方佣金。
② 乙方在上述前提下直接参与谈判并确保甲方与需求方签约,待合同生效后, 并收到预付款后______ 天内即支付合同“标的”的______ %作为乙方佣金。
③ 乙方在甲方书面授权委托的情况下,独立完成与需求方的综合谈判,并签定合同,待合同生效后,并收到预付款后______天内即支付合同“标的”的______ %作为乙方佣金。
五、 保密内容
1. 甲方为提高乙方业务能力,而对乙方进行专业培训及所提供各种资料,乙方必须对第三方负有绝对保密的责任。
2. 乙方签定本协议及参与合同,其内容均属行业机密不得泄漏给任何第三方。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约定事项
本协议经双方法人代表或人签名立即生效,合作期内若有违约,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双方自愿约定甲方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为起诉地。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签名):法人代表(签名):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公司税号:公司税号:
帐号: 帐号:
电话:电话:
被告人杨劲,男,1959年10月2日出生,江西省瑞金人,大专文化,系南昌伟岸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2年5月22日因涉嫌贪污被逮捕。
1998年12月1日,被告人杨劲以南昌伟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岸公司)的名义与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下属的江西中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双方约定:(1)中大公司(甲方)将所属全部固定资产、生产设备、配套设施等资产全部租赁给伟岸公司(乙方)使用;(2)租赁期5年(自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3)月租金人民币3万元;(4)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5万元、甲方收到乙方保证金的次日与乙方进行财产交接,并交给乙方进行投产前期的准备工作,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5)中大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对其财产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财产进行出售、转让、抵押或作其他任何有损甲方财产权的处置。甲方有权委派副厂长一名、财务人员一名,对租赁财产、公章等进行监督控管。1998年12月14日,双方就有关租赁设备、办公用品等办理了交接手续。根据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于2002年5月29日出具“赣价鉴字2002014号评估报告认定全部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计人民币777966元”。伟岸公司租赁后开始经营,但因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公司全面停产。2001年10月,杨劲指使靳丽、魏建国变卖租赁的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2001年10月12日,靳丽、魏建国变卖了价值9万余元的发电机组及锅炉设备,获赃款人民币5万余元,被杨劲用于日常开支。2002年3月,因一时无法找到买主,靳丽、魏建国根据杨劲的交待,将部分设备及办公用品分别转移至南昌市青山湖区京东镇张燕村、东继村所租住房内藏匿。经鉴定,转移的机械设备及办公用品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
二、控辩意见
2002年12月6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杨劲犯贪污罪,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杨劲及其辩护人辩称,中大公司不是国有企业,而是中外合资企业;杨劲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杨劲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三、裁判
南昌中院认为,被告人杨劲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69万余元,其中变卖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9万余元,藏匿国有资产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藏匿价值人民币60万余元国有资产已追回,没有给国家造成太大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03年10月15日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宣判后,杨劲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具体理由是:1.原审判决认定中大公司为国有企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中大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财产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国有资产;2.中大公司成立时双方约定先租后买的特殊租赁合同,最终目的是购买中大公司的设备和厂房等,伟岸公司变卖、转移、藏匿设备和厂房是合法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3.杨劲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而是单位行为;4.伟岸公司出资和转移的财产不是国有财产,而是中外合资企业的财产,杨劲不具备贪污犯罪的主体要件,不构成贪污罪。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杨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中大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问题,经查,中大公司由江西中苑有限公司、江西大陆电子有限公司、香港凯达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其中中苑公司和香港凯达公司均是国有企业。江西中苑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的下属企业;而香港凯达发展有限公司是1991年7月在香港注册的公司,1992年6月由江西省中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和海南省达门产业总公司、珠海市寰岛国际有限公司三个国有企业投资成立,注册资金200万港币,中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投入股本资金150万港币,占股份75%,均以个人名义持股。另外两个投资主体各出资25万港币,占25%的股份。1997年10月,香港凯达公司董事会决定,原江西信托咨询公司以个人名义持有的股份,无条件全额转给中行江西省分行。海南达门产业总公司和珠海寰岛国际有限公司也表态同意将自己持有的25%的股份卖给中行江西省分行,致使香港凯达公司成为中行江西省分行独资公司。江西大陆电子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虽以1000平方米厂房屋折合10万美元出资,但该房屋已于1991年11月12日因贷款抵押给中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1992年11月13日,江西大陆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西信托咨询公司签订了《房地产抵押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南昌市中级法院于1996年10月3日民事裁定,将江西大陆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5004平方米七层楼房一栋及其土地作价770万元人民币,抵付给中行江西信托咨询公司以偿还债务。大陆电子有限公司是以设定抵押的厂房出资,无现金投入,没有投资行为,因此,江西中大食品有限公司是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投资的下属企业,系国有企业。
关于杨劲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伟岸公司与中大公司所订立的租赁合同是先租后买的特殊租赁合同,最终目的是购买中大公司的设备和厂房等,不应将伟岸公司变卖、转移、藏匿设备和厂房的行为认定为贪污犯罪的问题,经查,双方协定中大公司的财产的所有权属中大公司,伟岸公司对中大公司的财产只有使用权,不得对财产进行出售、转让、抵押或作其他任何有损中大公司财产权的处置。在协议执行期间,伟岸公司在条件成熟后,中大公司同意将全部租赁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出售给伟岸公司,并享受优惠,全部租赁财产折合人民币360万元,在租赁期内,伟岸公司未能按计划购置设备及未能按期购租赁财产,在未得到中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将租赁财产变卖、转移藏匿,不符合双方协定的条件,是一种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
关于杨劲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劲的行为是单位行为,不是个人行为问题,经查,证人徐征证明伟岸公司虽名为其与杨劲合伙经营,但实为杨劲个人所有,其出资2万元,经双方约定算借款,且徐不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杨劲变卖转移租赁的设备,徐征均不知情。对此,杨劲亦有同样的供述。应当认定杨劲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关于杨劲上诉及其辩护人提出,杨劲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问题,江西高院认为,杨劲于1998年12月与中大公司签订了《租赁协议书》,之后便开始租赁经营,因经营不善,公司停产,便产生侵占国有资产的想法,并指使他人将国有资产变卖、藏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杨劲应视为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贪污罪的主体。
综上,杨劲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证据、法律规定不符,辩称无罪的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杨劲在受委托管理国有资产期间,采取变卖、藏匿的手段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被藏匿的国有资产已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于2003年12月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裁判要旨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其中“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特征:一是委托关系主体具有特定性。委托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而被委托人并不具有作为贪污罪主体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则应直接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以贪污罪定罪处罚。二是委托事项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具有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职责。所谓管理,是指依委托行使监守或保管国有财产的职权活动;所谓经营,是指行为人对国有财产具有管理职权的前提下,将国有资产投入市场,使其增值的商业活动,也就是对国有财产拥有一定的处分权。这在客观上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国有财产的经营、管理等职务活动的公务性有相同之处,也具有一定的“从事公务”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受委托的事项不属于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是从事具体的保管、经手、生产、服务等劳务活动,则不应认定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三是委托和被委托关系的成立方式具有特定性。被委托人与委托单位之间是基于信任或者合同等其他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在我国经济活动中,承包、租赁合同的方式经营、管理国有企业或者国有财产,就属于“受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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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证券委托贵公司买入请即依照贵公司代买证券规则办理此致上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台照
(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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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盖章)
股票承销协议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甲方)
乙方:××证券经营机构(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就由乙方负责承销甲方股票一事,通过平等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一、承销方式:
二、承销股票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承销期及起止日期;
四、承销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五、承销费用的计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营机构
(章)(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住所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