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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工程;课程建设;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17-0144-02
一、引言
近十年以来,中国的对外工程承包企业逐步走出去,在国外承揽了大量工程,因此需要招聘大量的国际工程管理人员,尤其以中铁、中建、中交等大型建设集团为主,这些集团对国际工程合同管理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本门课程为《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是从事国际工程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的一门重要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具备工程合同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能力,通过对过去十余年的教学经验总结和往届毕业生反馈的信息,《国际工程合同条款》课程的设置是十分必要的,这门课程是毕业生在未来的工作中重要课程,本文将对该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研究和探索。
该课程是工程管理专业方向的一门中英文双语课程,采用FIDIC原版教材,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1999年出版的第一版《新红皮书》作为教材,以之为主线,增加了FIDIC编制的各类合同条件的相关内容。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将会使学生了解FIDIC;相关的标准合同条件出版物;掌握项目的参与人业主、承包商、咨询工程师和指定的分包商等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开工、竣工和推迟竣工条款、工程承包的转让和分包条款、工程支付证书和履约保函、保险和争议解决的条款、工程计量与变更条款等内容。正确使用国际工程合同专业英文词汇和术语,熟悉国际工程合同条款的形式和内容,培养管理专业的学生在阅读合同,理解和翻译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胜任英文合同的读,译,写等工作。
二、课程选用教材状况
选用教材情况:2000年至2003年采用FIDIC 1987版《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作为教材;2004年至2007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1999)即《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由FIDIC和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共同编译,机械工业出版社1999;2008年至2009年采用《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MDB Harmonised Edition 2005年MDB多边银行和谐版;2010年至2013年采用上述第二项即1999年的新红皮书版本。
三、教学内容的增加与完善
本课程以1999年版新红皮书为基准,与时俱进,随时对教学内容进行增加和补充,并进行比较和研究,主要在如下方面做增加:①增加讲解国际工程合同条款总承包合同条款(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Turnkey Projects 1999)的内容,另外对我国的总承包合同(2011――0216试行版)银皮书合同进行对比;②对新红皮书和银皮书相关内容进行对比。
(一)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银皮书)的对比分析内容
通过以上我国总承包合同、施工合同条件与EPC总承包合同的对比可以看出,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要承担比其他两种合同更多的责任,并且雇主通过更多的模糊条款使承包商承担了更多的风险。通过对我国总承包合同与EPC总承包合同(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到:
1.2.4.1,2.4.2“安全保证”条款,发包人承担了更多处理现场设施、维护现场周围秩序及设置安全标志的工作。而在EPC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承包商提供进入和占用现场各个部分的权利,而对于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及协调处理现场周围的安全保护工作,均有承包商来执行,雇主的责任非常少。与国内总承包合同相比EPC总承包合同条款中承包商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应对责任中所附带的更多的风险。
2.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可以看出,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设计所需要的项目基础文件和资料,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只对其负责的、或不可变的部分、数据和资料负责,承包商要自费对这些数据进行复验,如果雇主给予的数据不准确,在复验时承包商就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投入更多的资金,承包商可能会面临成本增加,竣工时间延误等风险。
3.5.2.1“设计中发包人的义务”条款第二条可以看出,发包人提供和设计、施工有关的地下、地上已有的构筑物建筑物等现场障碍资料,并对其真实性、齐全性和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在EPC总承包合同中,雇主对所提供资料的任何错误、不准确或遗漏不负责,承包商被认为在签订合同前已取得现场的障碍资料。因此对于业主所提供的资料,承包商要进行核实,所发生的费用也由承包商承担,相比较来说在EPC总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所承担的风险也很大。
4.13.7“合同价格调整”条款可以看出,我国总承包合同条款的价格调整不仅包括因法律、国家政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发生变化,影响到合同价格增减的,而且还包括价格的调整影响到承包人投入成本的增减。在EPC总承包合同中只有当工程所在国的法律变化引起费用增减时才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对于工程所在国税费的增加、汇率的变动、物价的上涨均不予以调整。因此承包商在EPC总承包合同中要承担更多的价格变动引起的风险。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工程技术标准、质量的监督检查、施工期限等问题,而且涉及的法律、法规也很多。因此,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力求做到准确、明确和正确,确保工程顺利进行。特别是不同工程的技术术语、语词涵义往往都不相同,因此,更需要在订立合同时明确应当适用的法律和技术标准及其语词涵义。以下是一份工程承包合同范本,你可以参考学习。
工程承包合同范本:
甲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
乙方(以下简称承包方):×××(同上)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内容、承包的范围、开工和竣工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 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套数、保密要求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 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 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六条 工程进度计划
第七条 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 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 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条 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决算
第十二条 保修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__份,当事人各执__份。本合同自__年__月__日(写明生效的时间或者条件)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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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包方│ 承包方│鉴(公)证意见││单位名称(章):│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鉴(公)证机关││委托人:│委托人:│(章)││电话:│电话:│年 月 日││电报挂号:│电报挂号:│〔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外,鉴(公)证实行自││帐号:│帐号:│愿原则〕││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年月日││───────────┴───────────┴──────────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相关规定:
第五条 签订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符合国家政策,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已经批准;
二、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统配物资已经列入国家计划;
三、当事人双方均具有法人资格;
四、当事人双方均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六条 承包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工程名称和地点;
二、工程范围和内容;
三、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
四、工程质量保修期及保修条件;
五、工程造价;
六、工程价款的支付、结算及交工验收办法;
七、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
八、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和进场期限;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
0引言
商务部统计显示,我国仅在2014年新签订的对外承包合同就有7740份,其中涉及水利交通、石油化工、电力煤炭等多个领域,创造了十分可观的外汇收入。可见,国际工程承包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新增长点,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也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与挑战。当前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技术贸易等,由于参与贸易的主体涵盖各个国家,这些国家在工程规范标准、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都与我国有所差异,再加上国际贸易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政治格局、国家经济变动等方面的影响,导致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存在较大的风险。对于承包商企业一方的项目合同管理来说,其大体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承包商施工现场机构内部的各项管理,另一方面是按合同要求组织项目实施的各项管理,承包商企业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国际工程合同法》的内容,既要考虑项目所在国的管理环境和管理惯例,又需采用国际上多年来形成惯例的、行之有效的一整套合同管理方法,并在项目开展的过程中严格控制每一环节存在的风险问题,不断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1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整个项目管理的核心环节,同样也是存在风险最多的环节,就目前而言,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1缺乏前瞻性的风险应对方案
以某企业与印度的电建EPC项目合同为例,由于该企业在项目合同签订前,并没有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在实际开工时遭遇土地征用问题、印度政府签证政策变化问题、业主要求修改设计方案以及村民干扰反对等问题时,没有较好的风险应对方案,导致合同工期拖延严重,同时也损失了大量的时间与资金成本。就目前而言,仍有部分企业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的预防不够重视,缺乏具有前瞻性的风险预测分析,也没有制订系统的、完整的风险控制方案。
1.2合同本身存在漏洞或风险
合同本身的风险主要是指合同文本风险,由于签订的合同的内容在某些方面不完整、不平等、不明确等,承包商又没有较强的合同风险分析能力,导致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各种问题不断凸显,致使其处在十分不利的地位。如国内某企业签订了一个矿区开采的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但针对矿区开采费没有明确进行规定,导致在工程实施时业主将开采费归于“税”的范畴,将自己应承担的费用强加给承包商企业,要求承包企业自己承担该费用,致使该企业承担了大量的额外费用成本。
1.3缺乏较高的索赔意识
笔者分析近年来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现状,发现贸易双方往往会因为合同细节问题、国际法律制度的不同以及合同漏洞等,导致出现合同纠纷。而部分企业在面对合同纠纷时,缺乏较强的索赔意识与反索赔意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却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利益,只能选择吃暗亏。
2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风险的控制对策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是一个较为复杂、系统的过程,既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与管理技能,还需要其具有较高的风险意识与组织应对能力,能够及时控制合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使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能够顺利、正常的履行。
2.1制定科学的、系统的合同管理程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企业应根据合同签订的实际内容以及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科学、系统的合同管理程序,并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不断进行改进与完善。首先,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了解、掌握项目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外部环境等,组织相关技术人员以及合同管理人员深入研究合同的内容,不放过任何一个可疑点与漏洞。其次,企业要重视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成本控制环节,在项目的设计、成本预算、材料采购、管理以及正式施工、调试阶段的全过程都要考虑到位,尤其是工程项目中常出现的工期延误、价格调整等事件,也要纳入到成本控制管理中,避免因各种因素导致成本超支,给企业带来资金上不必要的风险。最后,企业自身也要强化合同履约意识,不断提升每一位工作人员的合同管理风险意识,将责任意识落实到每一环节、每一员工身上。同时,企业要定期组织各部门人员进行风险培训活动,逐步提高各部门人员对风险问题的认识与重视程度,以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动或出现风险时,工作人员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预防方案,避免因问题处理不及时而导致较大的风险损失。
2.2建立健全风险预测控制方案
面对复杂的国际贸易局势,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在合同签订前,充分做好市场调研,认真分析合同签订项目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经济市场、法律政策以及自然环境等外部风险因素,对合同的履行制定科学的战略管理规划,以确保项目按照合同顺利实施。首先,企业要针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编写科学、合理、全面的应急预案文件,对合同风险来源进行识别与分析,学习国内外先进成熟的应急方案与风险应对原则,构建畅通的信息沟通传递机制,使风险预案能够真正落实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每个环节。其次,企业要建立一套完整的风险评估系统,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的风险进行系统的评估,确保决策的科学性与客观性,并根据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风险,组织相关风险控制人员积极展开调整与控制,及时对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控制,以免风险爆发给企业的工程项目带来较大的损失。
2.3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合同管理人员作为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操作者,其自身的业务能力与职业素质对合同管理的效果有着直接的影响。工程承包商要强化合同管理队伍的建设,积极引进高能力、高素质的合同管理人员,其不仅要具备全面的国际工程承包的相关法律知识、合同管理技能,还要有较强的风险管理意识以及敏锐的觉察力。按照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合同管理人员要明确业主、承包人、发包人等的具体责任,对自然条件的变化、工程的变更以及人为障碍等导致的工程风险,要有较强的反应能力与应对能力,能够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较好地为各方的利益,处理好业主与承包企业间的关系,使项目目标得以更快、更好的实现。此外,合同管理人员要能及时发现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并在第一时间进行改进完善,保障承包合同的正常履行。
2.4提升工程项目合同索赔意识
合同项目索赔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也是一项十分繁杂、困难较大的工作。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应针对合同制定以及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组织成立专业的索赔工作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认真研究索赔资料与相关法律政策,注意索赔谈判的技巧与策略,以便在合同发生纠纷或问题时,及时抓住索赔机遇,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当然,对施工合同的双方来说,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与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了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承包商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因此,承包商企业要积极提升自身的反索赔意识,在面对因合同纠纷而被索赔的问题时,其应建立相应的反索赔应对机制,尽可能地把损失降到最低。
3结语
自我国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承包商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始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这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同时也因为国际合同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地域文化等方面的差异,在合同管理的过程中也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这需要承包商在合同实施阶段,严格按照合同的要求,认真负责地按照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并负责维修。在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还要树立较强的合同管理风险防控意识,不断提升合同管理的质量与效率。
主要参考文献
[1]周菲,冯鹏洲,刘河东.浅析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知识经济,2014(18).
[2]张明立.国际工程承包项目风险防范研究——以DJ公司印度电建EPC项目为例[D].济南:山东财经大学,2016.
[3]赵瑾兮.浅谈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的风险控制[J].现代企业文化,2015(20).
关键词:工程建设;总承包;变更;管理
一、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模式已在国内推行30余年,也达到了一定的广度、深度与高度。无论业主、承包商还是其他项目干系人,都在管理技术、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甚至管理理念上得到了很大的提升。然而近年,由于工程建设中工艺技术复杂、周期长、外界因素影响日渐增多,很难在工程建设总承包合同签订时明确所有的技术指标、执行规范、使用要求等,由此可能发生总承包合同费用和工期的巨大变化。变更的发生,是承包商的主要风险之一,而且总承包模式下的变更具有更大的复杂性、多样性。总承包商对变更的成功管理有利于控制项目风险、保障工程成本、工期和自身利益。
二、常用的工程建设总承包模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模式。EPC是英文Engineering(设计)、Procurement(采购)、Construction(施工)的缩写,是指一个总承包企业或者总承包商联合体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整个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实现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融合,并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及投资全面负责。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加采购承包模式(EP)。在EP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企业只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工作,并对其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
3.采购加施工承包模式(PC)。在PC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企业只承担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工作,并对其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本文讨论的样本就是某承包企业在某大型炼油项目(以下简称“样本项目”)中承包的部分装置,采用的是采购加施工的承包模式。
4.设计加建造承包模式(Design-Build,以下简称为DB)。在BD承包模式中,按照合同的约定,承包企业只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工作,并对其安全、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
三、总承包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类型虽有多种,但基本上可划分为固定价合同与开口价合同两大类。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样本项目业主采用的是邀请招标。总承包商的利益获取点是对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最大限度地避免设计、采购、施工之间的相互脱节和时间等待,将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有机融合在一起,进行统筹安排、优化设计、合理深度交叉,从而拾取节省、集约、技术增值和服务增值的效益。但这种效益也是建立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对项目进度和投资进行有效控制上。同时,业主通过与总承包商建立合同关系,将大部分风险转移给了总承包商,业主责任和风险较小,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了业主的协调工作量。
四、总承包模式下工程变更的界定
总承包模式虽然有很大优势,但由于总承包项目一般是固定总价合同,项目不确定因素较多,项目实施中难免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变更。本文重点论述与费用有关的变更在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应是如何管理的。通常总承包合同中对变更的起因都有界定,我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第1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调整”中,对变更权、变更范围、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确定等都有明确的定义。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中,对变更的定义如下:第X.1.1条变更:指发包人书面通知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令、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令。第X.1.2条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合同生效后至工程性能考核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令。变更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第X.1.3条变更建议权: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进一步补充资料的书面通知。总承包人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工程变更才能实施。在样本项目中,业主编制了一系列的变更和费用索赔管理规定,各总承包商要按照管理规定执行。
五、工程变更分类
1.业主变更。业主变更通常指在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发生的变更,包括:工程/工作范围变更、计划调整、赶工指令、工程暂停、合同终止等及因执行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总承包商对业主变更可以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工程/工作范围变更是最普遍的变更,是变更控制的主要对象。在工程建设中,工程/工作范围变更主要表现为新增工程。新增工程可能包括各种不同的范围和规模,其工程量也可能很大。因此,总承包商应严格按工程总承包合同规定的项目范围和业主书面指令实施工程,要求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尤其是合同工程师要认真学习合同条款,熟悉合同内容及特殊要求、相关规定、标准,掌握总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及法律义务。
2.总承包商变更。总承包商变更是由于自身原因引起的,一般包括:设计变更、设备材料变更、工期调整、施工措施变更、供应商或分包商履行合同的失败、有缺陷的工序和低劣的工程等。按照国际惯例,总承包商提出的各种书面变更建议,如果业主采纳并给项目带来利益应由合同双方分享。总承包商在合同谈判时就应当提出来,并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利益分配方式。但在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中,明确写明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在该项目不适用。一般由总承包商自身原因的变更,总承包商是无法向业主进行费用和工期索赔的,这也是对总承包商必须做好变更控制管理的要求。
2.1设计变更。一般总承包项目的合同基础是基础设计文件,项目的基本功能已确定,投资和进度目标基本确定,随着详细设计的开展,某些设计方案的调整和优化必不可少。对总承包商来说,设计在总承包项目中处于主动地位,设计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总承包商的效益。在详细设计过程中,设计人员应在原基础设计文件上,尽可能进行设计优化,同时严格控制总承包商自身的设计变更,减少其对投资和进度带来的不利影响。
2.2物资采购变更。物资采购变更内容有价款变更、货物规格、供货计划等等。价款变更最多表现在采买过程中由于材料变化引起的。材料变更一般按照以高标准(等级)材料代用低标准(等级)为原则,但是产生的费用一般由总承包商承担。
2.3施工变更。施工变更内容指在施工实施阶段,对图纸、材料、进度计划、合同、施工条件、施工技术规范与标准、HSE管理要求等做出的修改。2.4其他方变更。其他方变更一般包括:不可预见的工地地质条件及其他自然条件的改变、管理机构的变更、工程所在地的规章变动、劳动纠纷等。由于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的变更,一般只能对工期进行索赔。
六、变更的处理
1.变更处理程序。在总承包合同中,一般对变更都有约定。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中对变更程序约定如下:第X.3.1条变更通知:为避免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总承包人发出通知。第X.3.2条变更通知的建议报告。总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通知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报告。第X.3.3条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发包人接到总承包人根据第X.3.2条约定提交的书面建议报告后,在15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止或延误任何工作。第13.3.4条总承包人根据第X.1.3条的约定提交变更建议书的,其变更程序按照本变更程序的约定办理。
1.1业主变更指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业主往往会在设计、采购、施工过程中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并变更指令。除非承包商向业主提出不能照办的理由并经业主同意,否则应遵照执行。变更指令的内容包括详细的变更范围、变更处理原则等。业主的这些要求,往往对项目和其自身是有利的,但其中有些是超出总承包合同范围的,实际上构成了费用变更。总承包商一定要及时分辨出变更部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变更程序。样本项目业主变更规定:总承包商必须按《设计变更管理规定》、《施工变更管理规定》办理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变更通知单等手续。
1.2总承包商建议的变更。在总承包合同第X.1.3款变更建议权:总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期,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提高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业主带来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资料等书面通知。总承包人只有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工程变更才能实施。就是说业主收到总承包商的建议书后,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需要,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给出是否批准或修改建议书的回复。双方就变更方案和变更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业主签发正式的书面变更文件。总承包商确认收到该变更指令,则此变更成立。在业主没有正式下达变更令前,总承包商不得擅自对工程实施任何变更,否则将导致业主方索赔。还有一种情况,第X.4.1条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责令总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总承包人接到此类指令后,立即执行。发包人以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令的,应当在48小时内以书面方式确认此项变更。同样,总承包商最终也要得到业主的书面指令,以便事后进行索赔。
1.3总承包变更。总承包商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详细设计优化、错漏的修改和对成品设计文件的修改或完善、物资采购的变更和施工过程中的缺陷等原因引起的变更,业主一般不视为变更,如前面说所的总承包合同中第X.2.5条。但是总承包商还要按业主的相关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或施工变更等有关手续,因为业主要知道总承包商的设计变更、物质采购变更是否存在减少设备数量、材料以低代高、现场施工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等损害业主利益的情况。
2.变更价款确定。变更的费率或价格是业主和总承包商双方协商的焦点。除非合同另有规定,业主应根据合同条款确定或与承包商商定变更项目的计量方法、费率和价格,进而确定变更项目的合同价格。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按合同已有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可以参照此综合单价计算变更工程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业主与承包商协商综合单价或执行当地的指导价格。
七、合同价格调整
有变更就会有费用发生,就会涉及到总承包合同价格的调整,样本项目总承包合同第X.7条约定:合同价款固定价格部分,除合同中约定的变更外,不因人工、设备材料、机械价格变化及工程量变化而调整。设计联络单、工程联络单、材料代用申请等必须根据发包人的相关管理规定,转化为工程变更,并经发包人批准、由总承包人实施。需要变更合同费用的,总承包人按照发包人《项目费用变更和费用索赔管理办法》提交费用变更申请,只有按发包人工程变更审批流程转为合同变更的,方可作为合同价格调整的依据。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争议,一般都是先协商解决。如果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采取仲裁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
八、总承包商变更应对
1.准确界定工程/工作范围。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变更的主要成因是工程/工作范围变更。因此,准确界定工程/工作范围在项目合同谈判阶段尤为重要。总承包商在签订项目总承包合同时要对相关条款逐条进行严格审查,工程/工作范围描述尽可能做到全面准确,避免出现错误和遗漏,这样总承包商才能够充分理解业主的要求,尽量避免或减少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误会。总承包商也要对超出总承包工程/工作范围内的内容提前以书面方式正式告知业主,得到业主书面批准后才能实施。
2.加强变更技巧,转嫁风险。总承包商要注意分包商变更与业主变更的转化关系,从总承包商的立场出发,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将自己所面对的变更转化为业主变更,即及时将分包商提出的由于业主原因产生的变更索赔提交给业主,形成对业主的索赔。另外,在与分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将与业主的总包合同条件同步到与分包商的合同中,让分包商也承受业主的合同条件约束。
3.加强对设计的管理力度,减少设计变更。总承包商的优势在设计控制。设计的优化将会带来项目的利益。能否抓住设计变更至关重要。总承包商应精心准备、周密筹划,全面、细致、扎实地做好前期策划工作,为设计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严格控制设计质量,将设计质量优劣与效益节约挂钩,促使设计部门提高设计深度、改善设计质量,将设计变更降到最低。同时,现场要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对设计变更实施有效的控制和审查,确保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规范化。
4.加强变更管理。总承包商要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总承包商,不是直接具体控制施工方案,而是对分包商所提供的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优化,提出适合合同的规划,追求正当效益最大化。所以相关专业管理人才将直接影响控制效果。在总承包模式下,充足且优良的项目组织和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是现场变更管理、费用管理及项目其他各个方面管理的保障。
九、结语
[关键词]工程承包合同;变更;限制
[中图分类号]C931;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12)03—0088—05
一、工程变更与合同变更
建设工程是在不断的变动自然环境和商业环境下进行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导致相关情事的改变是十分常见。工程变更(ProjectChanges)是指会造成合同范围、工期、费用和工程质量标准改变之相关情事。一般认为工程变更包括五种类型,即合同范围变化、异常的地质情况、工期迟延、暂停施工和加速施工等情事。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以新的主体取代原合同关系的主体,但合同内容并没有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主体保持不变,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我国《合同法》严格区分了合同转让和变更,当事人的变更属于合同转让范畴,而合同内容的变更属于合同变更。虽然在工程实务中存在有业主将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人或因为企业分立或合并所引起合同主体变化的情况,但合同主体变化会涉及变化后的主体,尤其是承包商是否有能力继续施作完成工程,因此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会有工程不得转让或转包的规定,或规定应先经业主同意。基于以上两点原因,一般不将合同主体变更视为工程承包合同变更的范围。
由于工程和环境的不确定性,常常出现工程变更和影响交易基础之情事,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因此工程承包合同中一般包含变更条款。当合同订定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事时,业主可以发出变更指令变更合同,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而承包人则可以据以提出工期展延及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合同内容的频繁变更是工程承包合同的特点之一。变更条款的广泛使用,也是工程承包合同与一般商业合同的重要不同点。
二、变更权
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一种。承揽人必须完成约定的工作,始属履行其给付义务并自须能掌握其工作范畴,理应承担不能达成给付效果的危险性。一般标准工程合同范本都会规定承包商无变更的权利,往往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可向业主提出合理化建议。同时,为了适应工程的特点及保证给付效果实现,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常规定在某些事项上业主有单方指示变更的权利。有些标准合同范本中还明确规定承包人应执行变更且受其约束。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赋予了合同双方变更合同的自由权利,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任何一方未经协商不得单方变更合同,否则,构成违约。但由于工程本身的特殊性和交易方式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除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变更外,业主还可以单方指示变更。业主发出变更并不需要经过承包人的同意,而承包人则没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化建议,经业主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业主单方指示变更的法律性质,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见解认为: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业主拥有指示变更的权利”的条款是属于当事人之间强制缔约的约定,只要业主提出变更的要求,承包人除了有正当理由外,都应予以承诺。如果承包人对于业主所提的变更要求都不予以承诺的话,势必造成业主须另外寻找承包人而导致工期迟延并增加另行缔约成本。业主单方指示变更是变更合同的要约,而承包人因合同条款的约定而负有承诺的义务。业主的指示变更,因双方合意而成立。另一种见解认为:业主指示变更是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拥有变更合同的权利,这种权利的性质解释上可认为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强制执行,不需要法院判决,只需要拥有权利一方完成需受领之意思表示,双方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即发生得丧变更之效力。因此合同除双方当事人合意变更之外,亦可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成权行使而产生。以上两种看法皆有其法理依据,前者是从强制缔约角度来看,后者则是从合同约定之形成权角度来看。但无论从哪一方面观察,业主单方发出变更指示即产生变更合同内容的法律效果,除非承包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实施外,承包人都应予实施该项变更。
三、变更范围
(一)约定变更的范围
虽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了业主有单方变更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业主可以恣意要求承包人实施变更指令,因为业主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权源来自合同约定,于何时、就何种事项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必须符合法律和合同所规范的要件,并非业主可以任意行使。另外,权利因具有社会属性,而为社会秩序的一部分,依其性质有其界限,故业主单方变更合同权利也不得滥用。
根据目前流行的标准合同范本业主可单方变更范围一般包括如下事项:(1)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2)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4)取消合同中的任何一项工作;(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附加工作;(6)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
目前在各标准合同范本中有关变更事项的规定并不一致,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GF—1999—0201)第30条规定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即经双方合意才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而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中将改变合同中任一项工作质量作为业主的权利。由于约定变更事项的范围不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下,业主并无单方变更工程质量标准的权利,而只能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才能变更工程质量标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业主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的权源来自合同约定。当然,工程质量与工作质量并非相同概念。工程质量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整个工程的质量要求,而工作质量是在技术规范与要求中规定的某个分项工程质量要求。由于现行工程验收规范的规定和评定工程质量标准的评定程序限制,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改变工程质量标准往往客观上已不可能,即使可以协商变更,也是对合同标的物变化,导致合同实质性的改变。
(二)法律限制
近年来,政府均增加公共财政支出,增加公共工程建设投入。公共工程采购受到《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追加原合同范围之外的工程是十分常见的情况。《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因此,对于政府工程的业主改变工程范围增加工程量有明确的限制。若业主追加的部分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超过部分可能会无效,对业主和承包商皆有相当的法律风险。《政府采购法》规定追加部分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是出于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的,但工程交易的方式与特点与货物和服务交易毕竟不同,一律以百分之十为限,也实值得商榷。同时,公共工程的投资管理制度中历来有以批复的设计概算控制投资的做法,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是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应当严格控制,除非有重大情化,一般不予调整。因此,《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和设计概算调整制度对工程承包合同的价款变更之范围有相当限制。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担保与保险,一直是我国建筑市场改革的重要举措。目前,也有业主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后需提交履约担保,以保证自身权益。《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保证期间,未经保证人同意,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合同,若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业主无论单方指示变更或与承包商协商变更合同,只要加重承包人的履行义务,若希望将此变更范围纳入保证人保证范围内,变更前应征得保证人的同意,否则保证人对增加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若业主对于承包商违约之风险相当审慎,该规定无疑对工程承包合同变更也有相当限制。
业主要求工程提前竣工,提早投入使用,尽早获得收益,在工程实务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在某些国际工程合同中,业主有单方指令加速施工的权利。而在我国现行的标准范本中也有关于业主与承包商可协商加速工程进度,提前竣工的条款,即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变更工程工期。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有“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规定。若有违反,应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法条,业主一旦要求施工单位加速施工提前竣工,即属违法,所签订的提前竣工协议的效力不无疑问。因此,业主提前竣工之变更合同请求受到了该法条的限制。
四、合同同一性的限制
(一)合同同一性理论于工程承包合同
合同变更实质上是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补充,变更后的关系与变更前的关系在性质上不变,学说上称为具有“同一性”。换句话说,变更后的合同应与原合同仍具同一性,是合同的非实质变更。倘若该变更已使合同丧失同一性,则不再属于合同变更的范围,而应属于合同的更改,导致原合同关系的相对消灭,成立新的合同关系。虽然在一般情况下业主有权发出变更指令增减工程量或增加需要的附加工作(additional work),但业主并没有创设新的合同关系的权利。因此其单方变更权应受到“同一性”的限制。
在美国,建筑师协会施工合同范本(AmericanInstitute of Architects,AIA)有所谓合同一般范围(the general scope of the contract))的说法,对此概念进行考察有助于理解何为“合同同一性”。合同一般范围是指承包商所建造的工程规模、类型和缔约的目的与业主和承包商签约时的预想一致。若业主的指示在合同一般范围内,具有对承包商的约束力,反之则属于额外工作(extra work),承包商有权拒绝执行。因此,若变更后的工程经济目的、规模、性质已超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能合理预期的范围,可以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不具有同一性,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台湾亦有判决认为:“以契约为债之变更时,究为不失同一性之内容变更,抑为更改,应依当事人之意思及变更之经济的意义定之,倘于债之内容之给付发生重要部分之变更,依一般交易观念已失债之同一性者,为债之要素有变更,即应认为债之更改”。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何种变更会造成合同标的同一性的改变,实为值得探究的问题。在我国工程实务中,出于控制投资的目的,严格执行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禁止工程出现使用功能、质量标准、结构形式和建筑面积的变化。对照同一性的概念,若业主指示上述变更,应认为是对合同标的物的改变,属于债之更改,造成合同实质变更,承包商有权拒绝。
(二)重大变更和累积影响
重大变更(Cardinal Change)和累积影响是从美国联邦法院审判实务中发展出来的。重大变更始于1978年的Allied Materials andEquipment Company v.United States.一案,该案定义重大变更为一种违约,由于业主对于工程造成激烈的变更,以至于实际上造成要求承包商履行的义务实质上已不同于原来缔约时的约定。累积影响并非由单一变更造成,而是由许多变更造成的。当进行某单项变更估价时,承包商不能预见许多变更之间相互结合所产生的成本影响(SynergisticEffect),而业主也否认存在这样的影响,由此造成索赔。
以上两种概念能确立一项基本原则,即由于一系列合同变更指令相互结合在一起后,导致业主严重违约,以至于产生原合同终止的结果,承包商可求偿所受之损失。重大变更基于变更工作的规模或性质,合同变更已超出合同一般范围,也超出业主与承包商订定合同时的预期。根据美国法院的判例,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可能导致重大变更:业主多次发出变更指令、大幅删减工程、业主违约造成承包商成本大幅增加与单项变更已造成大幅增加成本和干扰承包商施工。然而属于重大变更,必须是承包商不能合理预期的,若变更是可合理预见的,即使对于成本或工期有重大影响,也不产生重大变更的后果。如在Wunderlich Contracting CO.V.UnitedStates.一案中,法院认为虽然业主以合同变更条款指令修改图纸多达35次,追加合同价款435720美元,但由于合同变更次数与程度相对于工程的复杂性与规模而言,属于承包商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之内,不构成重大变更。
累积影响在美国工程实务界和法律界并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定义。部分美国法院接受承包商以累积影响为由向业主求偿,要求承包商必须证明存在大量业主指令变更和干扰,并且承包商的成本增加与累积效应有因果关系,构成重大变更以及承包商所开支实际成本的合理性。美国法院基本认为累积影响并非为一项独立准则,而属于重大变更的一种形态。
我国工程实务界并没有普遍接受重大变更这一概念,法律上也并无此概念和相应规定,但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下,由于管理费和利润分摊到每一个分项工程上,若业主依变更条款规定任意大幅删减合同中的工作,将使承包商承担无法预料的风险,实际发生的管理费无法获得补偿和可能获得利润无法实现,造成重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构成重大变更应无太大疑问,此时业主显然有滥用权利违反诚信原则之嫌,构成违约,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而目前在某些部门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出现过与重大变更有关联的一个词,即重大设计变更,如《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第五条规定:“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包括:连续长度10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型式发生变化的;特长隧道的数量或通风方案发生变化的;互通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颁布该部门规章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业主变更设计的行为,控制投资规模,似乎与上述的重大变更没有关系,但对照美国法院的判例,路线方案调整、特大桥的数量或结构形式以及特长隧道的数量变化无疑也构成重大变更。
当发生重大变更时,应认为合同同一性发生改变,导致原合同关系终止,产生新的合同关系。承包商依据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资料和其他环境资料、对未来风险的估计以及自身经验对每项工作进行估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出现工作变动,会直接影响承包商施作该工作的成本,而这一成本与承包商缔约时所估算之成本存在差异,这一差异也构成风险之所在。因此,当工作变动越多,程度越大,风险也就越高。而这些风险是否由承包商承担,应以是否构成重大变更为限,此亦为量变到质变的观念。当业主指示的多项变更构成重大变更时,承包商应有权就增加的成本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应按合同规定的变更条款处理。对此,业主应做好基础调查工作,科学决策,明确产品需求和项目功能及质量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减少图纸错误,避免在施工过程中大量变更指令造成重大变更的发生。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关键词 设计接口责任 总承包 合同范本
工程总承包模式的主要特征是业主将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以及试运行等核心工作交给承包商来组织实施。从实践来看,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典型形式是“设计一施工”(Design-Build)和“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Construction)。根据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BIA)的预测,到2015年,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市场份额将达到55%。
工程总承包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势,譬如,项目责任主体单一,可以缩短项目工期,设计与施工顺畅的衔接,以及有助于业主提前掌握相对确定的造价等。但随着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逐渐推广,也产生了一些问题,比较典型的就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设计接口责任问题。
一、设计接口责任问题
在传统的“设计―招标―施工”(Design-Bid-Build)模式下,业主先与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然后依据完成的设计进行施工招标,最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监督下由施工承包商完成项目的建造。设计工作由设计单位完成,施工承包商对设计文件中的偏差和错误不承担责任。
而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设计工作实际上由业主与承包商共同完成:
首先,业主完成概念设计,并将设计成果写入合同文件的“业主要求”中,向承包商说明工程的目的、功能、要求和技术标准。
其次,承包商在投标阶段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并将初步设计方案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给业主。
第三,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包商负责完成最终设计,并将设计文件提交业主审核,业主批准后再由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施工。
由此可见,在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商需要在业主前期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并最终付诸实施。这就产生了业主与承包商如何交接设计文件、如何分担设计责任,即设计接口责任问题。具体可表现为两方面:
一是若业主提供的资料中存在错误或分歧,承包商是否应当为此承担责任。
二是业主按照何种程序对承包商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批。
设计是龙头,对项目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通过清晰地界定合同当事方在设计接口责任问题上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争议。由专业机构编制的国际知名总承包合同范本条文严谨、周详。因此对国际知名总承包合同范本中条款的分析、对比有助于我们深入地理解设计接口责任问题。
二、国际知名总承包合同范本设计接口责任分析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英国土木工程师学会(ICE)、英国合同审定联合会(JCT)、美国建筑师学会(AIA)、美国设计建造学会(DBIA)以及美国承包商联合会(AGC)等多个知名的工程管理专业机构都针对工程总承包模式出版了合同范本。本文选择其中五个国际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永久设备与设计一施工合同条件f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and Design-Build,1999,以下简称FIDIC新黄皮书);
FIDIC于1999年出版的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EPC/TumkeyProjects,1999,以下简称FIDIC银皮书);
ICE于2001年出版的设计与施工合同条件第二版(Designand Construct Conditions of Con-tract,2nd Editions,2001,以下简称ICE合同条件);
JCT于2005年出版的设计与施工合同(Design and BuildContract,2005,以下简称JCT合同条件);
AIA于2004年出版的业主与设计一施工承包商标准协议书格式(Standard Form of Agree-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9期ment Between Owner and De―sign-Builder,A141,以下简称A-IA合同条件)。
下面对这五个合同范本中关于设计责任的规定进行分析。
(一)对于业主提供资料中的错误或分歧的责任分配
1.FIDIC新黄皮书
FIDIC新黄皮书规定,如果业主要求中存在错误,且导致承包商的工期和费用受到影响,承包商可以索赔工期、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但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经过仔细审核不能发现的(第1.9款)。承包商应仔细检查业主要求,并将发现的错误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工程师。如果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提交投标书前应发现的,则不予工期和费用调整(第5.1款)。
可见,在新黄皮书中,业主需要对业主要求的全部内容的正确性负责,而承包商也承担着合理审查的义务。
2.FIDIC银皮书
FIDIC银皮书第5.1款规定,业主仅对业主要求定内容的正确性负责,如工程预期目的的定义、竣工检验标准和性能标准、承包商无法核实的内容等。对于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的内容,业主不对任何错误、遗漏以及数据或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应认为在基准日期之前已仔细检查了业主要求,对业主要求的正确性负责。
可见,银皮书在责任划分方面采用了“排除法”,从而将更多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
3.ICE合同条件
ICE合同条件规定,如果业主要求中的分歧导致了承包商延期,或施工方法的混乱,承包商是可以索赔工期、费用和利润的。但也需要满足一个前提,即该错误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第5.1.c款)。
可见,ICE与FIDIC新黄皮书的规定类似。实际上FIDIC合同是由ICE合同演变而来,二者在此类问题上的责任分担理念是相同的。
4.JCT合同条件
JCT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对业主要求的内容以及设计的充分性不承担核实责任(第2.11款),即承包商不需要扮演ICE和FIDIC新黄皮书中“有经验的承包商”的角色,不需承担审核责任。
如果业主要求中有不完善或冲突之处,应首先检查承包商的
建议书中是否对上述问题做出回应。若做出了回应,则应适用承包商的建议书,合同金额不得调整;若未做出回应,则应以变更的形式解决上述问题(第2.12款、2.14.2款)。
5.AIA合同条件
AIA合同条件比较特殊。AIA合同条件中没有“业主要求”的概念,业主审查设计―施工承包商的标准是“设计―施工文件”。设计―施工文件类似于FIDIC合同条件下的“合同”,由协议书、项目标准、设计―施工承包商的建议以及相关补遗文件构成。其中的“项目标准”是指对项目特征、范围等的规定,以及承包商建议并被业主接受的修改。
AIA合同条件规定,设计一施工承包商有权信赖项目标准中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权信赖业主提供资料(主要指现场条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除非业主已书面告知资料的不准确性和不完整性(A.1.2.2、A.2.2.6)。另外,设计一施工承包商应认真研究比较设计一施工文件、材料以及业主根据A2.2款提供的其他资料,开展现场测量,并将发现的任何错误、分歧或遗漏立即报告业主(A.3.2.4)。
可见,AIA合同条件虽然没有FIDIC新黄皮书和ICE合同条件中的措辞,但理念相同。A.1.2.2和A.2.2.6两款赋予业主承担自己所提供资料中的错误的义务,A.3.2.4款赋予承包商认真审查的义务。
以上五个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可以总结分析如下:
首先,在JCT合同条件中,承包商承担的责任最小,不承担审核业主提供资料的正确性和充分性的责任;而业主承担的责任最大,要为业主提供资料的错误或分歧承担全部责任。
其次,FIDIC新黄皮书、ICE以及AIA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应对业主要求进行审核,并尽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认真审查的义务;而业主则需要对仔细审核后仍然无法合理发现的错误承担责任。
第三,FIDIC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的责任最大,业主承担的责任最小。除合同明确规定由业主负责的部分,其他全部责任由承包商承担。应该注意,这是EPC合同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业主采用EPC合同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将更多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因此相对于DB合同,EPC合同中承包商介人工程的时间更早,承担的风险更大。
第四,业主应根据自己承担责任的能力选择不同的合同范本,而承包商则需要综合考虑合同范本和自身的设计能力,做出均衡的报价。只有双方明确各自的义务,履行各自的责任,才能减少设计接口的争议。
(二)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审批范围与审批程序
五个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均对承包商提交文件的审批范围与程序做了规定。
1.FIDIC新黄皮书
(1)承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规定提交承包商文件供业主审核或批准;
(2)若无特殊规定,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1天;
(3)工程师可在审核期内向承包商发出通知,指出承包商文件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地方,承包商应自费修改,并重新提交业主审核或批准;
(4)在工程师未批准或同意承包商文件之前,与承包商文件相关的工作不得开展,若工程师未能在审核期内发出通知,则认为承包商文件已获得批准;
(5)如果承包商希望对已送审的文件进行修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按程序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6)任何批准或同意均不免除承包商的任何责任(第5.2款)。
2.FIDIC银皮书
由于FIDIC银皮书中承包商承担了大部分的设计责任,因此在设计文件的准备过程中有较大的自,并带来了两点变化:
(1)在FIDIC新黄皮书中,业主人员有权检查承包商文件的准备情况,而在FIDIC银皮书中则无此权利;
(2)在FIDIC新黄皮书中,承包商需要将承包商文件提交审核或审批,而在FIDIC银皮书中,承包商只需将承包商文件提交审核,无需审批。
FIDIC银皮书中,承包商文件审核的程序性规定与FIDIC新黄皮书相同。
3.ICE合同条件
(1)承包商应向业主代表提交必要的设计和图纸资料,说明工程的总体布置以及工程与业主要求相符;
(2)业主代表未同意之前,上述设计和图纸不得实施;
(3)如果业主代表认为设计或图纸不符合业主要求或合同规定,应书面通知承包商其理由,在承包商合理修改并重新提交之前不予批准;
(4)若承包商希望对已批准的设计或图纸进行修改,承包商应通知业主代表并重新提交;
(5)若业主代表未在合理期限内决定是否批准,承包商可以索赔工期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第6.2款)。
4.JCT合同条件
JCT合同条件在资料表1(承包商设计文件的提交程序)(Contractor’s Design Submission Procedure)中做出了专门规定:
(1)承包商应按业主要求或承包商建议书提交两份承包商的设计文件;
(2)业主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或者在提交期限届满之日起14天内,给予A或B或C的评分(A评分代表承包商可按照设计文件开展工作;B评分代表承包商在按照业主的意见修改后可以开展工作,修改后的文件应重新提交业主;获得C评分后承包商不得开展工作,应认真考虑业主的意见,或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文件,或者发出书面通知);
(3)若业主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应视为给予A评分;
(4)若承包商不同意业主的意见,则应在7日内向业主发出书面通知,认为业主的意见构成变更。业主应在收到通知后的7日内决定坚持或撤回意见,若业主坚持原有意见,承包商应修改设计文件并重新提交;
(5)承包商遵守提交设计文件的程序,或者获得业主的评分,都不减少承包商保证设计文件与合同一致的义务。
5.AIA合同条件
(1)设计一施工承包商向业主提交审批的文件是指设计一施工文件中规定的文件;
(2)业主的审核应合理、及时,不得延误承包商的工作(A.2.3.1)。
(3)审核结果有五种,业主应国际经济合作2011年第9期决定文件或提交的资料与设计一施工文件:相符,予以批准;相符,但需要对提交文件进行修改;不符,不予批准;不符,但在对工程变更后可以接受;不符,但在提交文件修改后可以接受(A.2.3.2)。
(4)业主的审查和批准不免除承包商遵守设计一施工文件的责任(A.2.3.4)。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对设计文件的审批范围与审批程序规定都比较明确,且通常有下列规定:
(1)若合同要求某些文件需经业主批准,承包商需提交业主审批。
(2)业主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并予以批准或给出修改意
见。
(3)承包商在业主批准前或审核期满前不得将设计文件用于实施工程。
(4)若承包商希望对业主已经批准的文件进行修改,则仍需报业主审批。
(5)业主对承包商文件和提交资料的批准并不免除承包商的义务。
三、案例与分析
上述五个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都明确规定了设计接口责任,显示了对设计接口责任问题的重视。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仅仅按照合同范本的通用合同条件中笼统的规定难以解决设计接口责任问题,还需要结合实际问题进行细化分析。
(一)业主提供资料中的分歧案例分析
某总承包项目,承包商在细化设计时发现业主提供的概念性设计与技术规程对部分房间的大小与技术要求不一致,承包商的报价是按照概念设计的要求计算的,而业主要求承包商按照技术规程的规定实施,从而引起承包商费用的增加,承包商就此向业主提出费用索赔。
本案例可以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分析。
1.若此项目采用FIDIC银皮书作为合同范本,则承包商要对业主要求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因此承包商的索赔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2.若此项目采用的是FIDIC新黄皮书或ICE或AIA合同条件,承包商可以对由于业主要求中的错误或分歧导致的费用提出索赔,但承包商应该证明,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已经认真审核业主提供的资料且无法发现此类错误或分歧。在本案例中,业主可以抗辩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认真对比业主资料,在审查阶段完全可以发现概念设计与技术规程之间的分歧。虽然承包商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证明自己已尽到审查义务,但总体来说承包商的索赔请求难以得到支持。
3.若此项目采用的是JCT合同条件,业主应对业主要求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在本案例中如果业主执意按照技术规定执行,则应支付承包商相应的费用,承包商的索赔应得到支持。
(二)设计文件审批程序案例分析
某总承包项目已完成招标并进入设计阶段,但业主由于某些原因不愿意继续开展此项目,因此对承包商进行刁难。主要表现在:要求承包商在短时间内将设计文件提交审核;要求变更设计标准;以不符合业主要求为名对一份设计文件多次批复;或者干脆不批复文件。承包商对此难以应付。
本案例可以分为四个问题进行分析。
1.审核期限。在上述五个总承包合同范本中,ICE和AIA合同条件没有对审核期限做出明确规定,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是21天,JCT合同条件规定的是14天。实际上,由于设计文件复杂程度不一,业主的审核时间也不固定。因此在合同谈判时,承包商应就设计文件的复杂程度与业主进行沟通,并在合同中根据不同类型的文件来规定具体的审核期,这样更为合理。如果不能争取审核期限的延长,则意味着承包商可能需要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准备报批文件,因此承包商可以通过提高报价来预防风险。
2.业主审核次数。在实践中,还应对业主方审批的次数有所限制,否则可能造成一份文件反复多次审批,拖延最终批复的时间。在国际工程中,习惯将业主批复一次作为一个版次,因此在合同中可以规定业主最多批复的版次,以避免业主借审批设计文件之机拖延时间,反复增加工程量。
3.设计标准的选择。由于技术标准的选择对工程实施的难度以及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在合同谈判时对采用哪些设计规范和标准一定要慎重。若对某些规范和标准不能很好的掌握,或找不到熟悉此类规范和标准设计的分包商,应在谈判时要求采用熟悉的标准。若合同中对某些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则采用“良好的设计惯例”,在实践中此类措辞通常被认为是欧美国家的常规做法。
4.设计审批的争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承包商认为某设计方案符合要求,但业主有不同意见,拒绝批准该图纸或文件,从而导致争执。首先,若业主的审批人员不批准承包商的设计文件,应指出问题以及不批准的具体原因。这些原因应该是违反合同的某些具体要求,不批准的理由应该具体且有凭有据,不能单凭主观臆断。对于出现的问题,业主的设计审批人员有权依据合同否决,但不能硬性要求承包商必须采用某方案,否则其要求可能构成“变更指令”,导致承包商索赔。此外,业主应为此方案的正确性和恰当性负责,否则让承包商接受业主提出的设计方案并为之承担责任,对承包商是不公平的。其次,对于承包商来说,其设计应遵循合同的各项规定,不理解业主要求中的规定,单纯依靠经验完成的设计往往得不到业主批准。但另一方面,也不要被动地接受业主设计人员对设计方案提出的各项要求。若业主否决某项方案,而又不能提出合同的依据与合理的解释,则可以将业主的要求视为变更指令,有权提出补偿要求。若形成争议,按合同争议程序解决。
设计接口责任是工程总承包模式中的突出问题,结合实际问题对国际知名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的相关条款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对此有清晰的认识。
【关键词】 总承包;施工;工程项目;总集成能力
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高效和追求卓越的建设目标,呼唤着施工总承包乃至更完整的承包模式出现,尽管国内外建设任务从委托要求的不同形式上可分为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管理、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等具有各自特点的内涵和形态,但建筑施工行业在市场上最多接触、最为常见、最需重视的还属施工总承包形式。
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总承包合同在管理上不仅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还必须具有对所有合同范围内容进行一个有效的筹划过程。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以及分包人的相互管理活动之间,总承包合同在合同结构中起到承上启下和履行各方权力义务的中心作用,充分反映了一个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之间的责任连带关系。因此,承包合同的管理亟需强化。
1 合同管理对总承包的影响因素
合同结构和合同对应关系充分反映了合同管理对总承包管理具有的影响和作用,主要因素有:
(1)合同管理是总承包管理的主体内容和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总承包管理的核心工作。合同内容的变化、变更、解除将直接影响总承包管理的成效;
(2)合同管理内容包含了总承包管理合同活动中三大控制目标,二者目标利益具有一致性,合同管理目标利益的调整、补充对总承包也将产生目标内部结构的变化;
(3)施工总承包实施的基础建立在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有效合同上,没有合同的法律基础也就没有总承包管理活动的要素,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合同基础发生变化也将对总承包的工作基础产生实质性转变。
对总承包来说合同管理的影响因素又具有双重性,分包单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的质量将直接或间接产生总承包单位的责任或连带责任。
2 承包合同管理的要求和实施重点
施工总承包是现实中最为常见有效的管理模式,与其相适应的合同关系及其要求都是合同管理过程中必须强调突出的问题。施工总承包过程实质上也就是建设项目管理过程,因此,我们必须不合同管理看成一个系统,系统的集成则是实施的重点。
施工总承包合同管理是一个总系统,各分包合同管理是各个子系统,合同管理在步骤上涉及到要约、承诺、谈判、签订、实施、控制。结算等环节,每个环节有阶段要求,每个合同事件和工程活动均有具体要求,如工期、质量、费用等合同各方的责任义务。在实践过程中合同管理最主要是使建设工程按合同要求实施,为合同执行和控制确定依据。
(1)首先,要确定合同分析重点,弥补合同漏洞,解释合同争议,发现和预测、预防合同风险,可能索赔的依据条款,以及合同任务的分解和落实;
(2)其次,要明确合同交底重点,传递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方的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实施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使执行合同的行为充分满足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作出的每一项承诺;
(3)再次,要强调合同控制重点,承包方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必须对合同执行者履行合同的完整性进行跟踪和控制,跟踪对象主要围绕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工作数量和成本的增减、实施的偏差进行处理。
3 合同集成管理与工程项目总集成能力的提高
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等不同承包模式下的要求客观上是一个集成管理的过程,而针对合同集成管理既是概念上的一个特指,又是实践操作中的必然行为。
(1)在建设工程承发包过程中,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依靠合同集成管理是完成工程项目过程全过程建设必须采用一个基本方式。尽管集成内容广泛,可以为智慧、技术、人才的集成,也可以为各种资源和承包人及分包人能力的集成,但其表现形式都是依靠合同及对合同实施的有效管理。
(2)施工总承包形式下的工程项目总集成能力对承包单位尤为重要,在实践过程中也充分证明,凡是集成内容完整、考虑周密、整体联动的,反映在工程建设上,其综合效果就好、社会效益就高。集成的主要内容一般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①项目建设组织体的集成。即组成一个高效精干的管理团队,赋予重任及权力义务,以项目管理责任书形式确立承包关系。
②项目建设科技力量的集成。编制科技领先、技术先进、功能价值比合理的施工技术总体方案和各类分包方施工技术方案,理解设计意图、接受监理监督,制定备选方案和优化
③项目建设机械选型的集成。选择功能要求满足、横向及垂直运输到点、相互之间运载配合最佳、潜力发挥最大的配置方案。
④项目建设施工队伍的集成。把握和满足合同工期的要求,从工程时点上规划各工种施工各阶段的劳动力峰谷需求和专业工程分包要求,以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形式确立施工分包合同关系。
⑤项目建设主体材料的集成。混凝土、钢筋、构件和用于各类设施措施的消耗都需要事前筹划制定最经济合理的采购合同委托加工合同、租赁合同。
⑥项目建设社会力量的集成。创造条件沟通社会各方力量,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抓住重点、抓住内容,来利用和开发社会整体力量,以动态集成视线工程目标。
4 合同模式的选择和集成应用
4.1 合同模式的选择
在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中,发包方和承包方为了自身的利益和更多地规避市场带来的风险,双方在选择合同模式时都较为慎重,从施工单位角度而言,选择原则是:
①满足总价合同的条件。a.拟建工程前期准备充分,工作扎实;设计工作详实,图纸正确和完整,达到深化要求;招标文件工程内容、规模和项目划分清晰。b.合同条件公平、合理,关键条款对等,对承包方不构成资金和潜在风险;c.投标时间相对充裕,使承包方有可能获得研究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的条件,有可能到拟建工程所在地实地勘察和收集市场信息,有可能优化施工方案和相应的技术措施。
在工程实践中,总价合同的采用在事实上的风险往往偏于承包方,而发包方相对处于有利地位。因此,作为施工总承包方选择此种合同模式要权衡利弊,同时在分包工程时也可以应用此法来控制分包方,以获得比较可靠的分包工程效益。
②满足单价合同的条件(也称工程量清单合同)。a.拟建工程设计图纸详细,工程范围明确,图纸说明、技术规程清楚,工程量计算正确,不能用工程量计算的项目可以预计包干;b.工程结构形式大同小异,标准化和定型化涉及面多,工程量清单符合实际现状;c.双方共同选择采用了FIDIC合同条款,业主已准备委托工程师管理的项目。
一般而言,单价合同的采用较能为承发包双方及接受,单价风险由承包方承担,工程量风险由业主承担,结算是以实际工程量及相应的不便单价(或约定的不便单价增减幅度)进行计价付款,此类合同模式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单价组成和工程项目功能描述有一定把握。
4.2 合同模式的集成应用
X工程是一个集住宅、商业于一体的综合小区。从空间体量与活动内容上形成区域性的生活及社交活动中心。工程范围为高层住宅、商业裙房、会所、地下超市、沿街商铺、地下二层停车库及相关辅助用房,总建筑面积184822。
在施工总承包活动条件下进行项目集成化管理,共设计分包控制合同上百个,为了能搞好此项目,应用集成方法强化合同管理对控制这种大型工程项目很有现实意义。对此,我们主要抓好三个阶段:
(1)合同签订全面进入施工准备阶段。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设计图和现场情况等集成施工方案、施工图,细化月、季度工程进度计划(包括人机物需求配套计划),分包商将被要求提供最优人员配置方案,自备材料和小型工具设备清单等,以确保满足总承包合同履行要求。
(2)合同进入施工阶段。核心任务是将分包商的施工活动纳入自己的运行体系,确保分包商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安全等要求进行施工并落实以下内容:
a.计划:分包合同和技术方案中都根据总承包合同、技术条款和现场情况来定义分包项目的总体计划,这个计划是整个工程总体计划的主要组成部分,根据审定的月、季度计划,报送业主并严格遵照执行。为及时、准确地反映计划执行情况,各方现场人员将被要求作出日报、周报实行动态跟踪。
b.协调:协调工作在现场施工中被作为工程网络、交流沟通和解决矛盾的重要管理方式。最重要的便是周例会,议题是检查上周计划完成情况、制定下周计划、交流情况和解决问题。并对下阶段履行、权力义务进行组织协调。
c.指令:计划往往还需要做出必要的调整,因此,承包商确认的工程指令分包商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当然,分包商在执行指令后也可视情况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和变更,同时作为总承包商向分包商变更合同或追加合同结算的依据。
d.设备和材料供应:主要的设备和材料供应应都会在周例会上被定义,但分包商的现场人员仍需报送材料设备计划到总承包部,待批准后具体执行或作出相应调整。涉及到的供应设备和材料的各个部门和专业分包商应有总承包方协调。设备和材料的使用有专门的报表和专职人员做出记录。
(3)合同进入收尾阶段。此阶段主要任务是移交、验收和遗留问题,尤其是移交验收,双方的矛盾最突出,工作也最难做,所有的争议问题都浮出水面,所以总承包必须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是要尽力让分包商认识到最后努力的重要性和利益所在,二是在分包商不能有效执行指令时,坚决采取索赔、反扣等必要的合同手段,才能保证收尾阶段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4.3 可供借鉴的经验
(1)严格的合同环境、强烈的合作意识和熟练的合同技巧,是总承包方有效实行其合同管理行为的前提和根本保证。反观上海的其他一些施工单位,有的还处于行政管理约束条件下,即便有了项目管理,也定了以菲迪克条款为蓝本的合同,但囿于体制和各方利益往往流于形式,还不能得到切实有效推行。
(2)注重计划。计划的执行在项目管理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是项目管理的生命线,一旦制定,各方的行为的资源配置(人员、材料、设备)都依计划执行。“牵一发而动全身”,任何计划执行不力都有可能造成进度迟滞、资源浪费等后果,而所有这些都是损失,都是得不到合同条款补偿的。
(3)有效控制。有了严格的合同保证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成熟的变更控制系统、质量安全体系,总承包方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现场情况并实行有效的控制。这种有效控制保证了项目管理的令行禁止、集成有序,从而进一步保证合同管理的有效实施。
5 结语
1.1 本细则适用于江西省,铅山县高店水库导流隧洞及引水隧洞的开挖衬砌工程。 (1)建设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Wyy/GO-JL-01。
(2)施工承包合同 合同编号WYY/GDJA-1
(3)施工详图和相应的设计说明及技术要求等。 1.3 本细则是江西省高店水库工程建设监理配套文件之一,实施过程中与《监理规划》和有关实施细则配合使用。
二、施工准备及开工许可证申请程序
2.1 施工承包合同鉴定之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提交进场申请报告,监理部按施工承包合同的有关规定经过审核后,如条件已具备,即批复承包单位进场,作施工组织准备工作。
2.2 承包单位应在现场施工测量施测14天前,将有关施工测量技术方案报监理部批准,其内容包括:
(1)贯通测量技术设计书(应包括:技术设计方案,施测要求,计算方法和操作规程),
(2)观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技术参数。
(3)测量专业人员设置及其资历。
2.3隧洞平面与高程控制网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部报送以下成果和资料:
(1)测量仪器率定校正资料。
(2)施工控制网与勘测设计阶段控制网连接图。
(3)洞口与地面控制点联测的平差资料与进洞关系平面图。
(4)控制网测量平差计算成果。
(5)技术总结报告。
2.4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合同技术规范和有关施工规程、规范,结合地形,地质资料和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批准,施工措施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开挖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
(4)劳动力,材料和设备(包括辅助工程设备与设施)配置计划;
(5)开挖爆破技术与方法;
(6)支护施工方法与措施;
(7)出渣和弃渣措施;
(8)灌浆施工措施;
(9)通风、散烟和除尘措施;
(10)供电、照明和通讯、信号措施;
(11)供风、供水与排水措施;
(12)安全防护与环境保护措施;
(13)可能遇到的特殊地层开挖和其它特殊施工措施。
2.5 隧洞工程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地质条件,施工水平,完成必须的钻爆试验和设计,并将开挖爆破设计报监理部审批,设计报告应包括下述内容:
(1)掏槽方式;
(2)炮孔布置、孔径、孔深、方向和数量;
(3)装药量、装药结构和炮孔堵塞方式;
(4)起爆雷管类型和起爆网路设计;
(5)循环开挖进尺和单耗药量;
(6)预裂或光面爆破等控制参数与作业方式;
(7)爆破安全操作规程。
2.6 水泥灌浆作业开工21天前,承包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和施工水平,编制施工措施计划报监理部审批,措施计划内容应包括:
(1)灌浆施工布置图;
(2)施工进度计划;
(3)制浆工艺及设备;
(4)灌浆材料和制浆要求;
(5)灌浆方法、工序、工艺、设备及计量控制方法;
(6)灌浆压力;
(7)质量控制和检测措施;